發布時間:2023-03-17 18: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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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刑法對于切實保護食品安全、打擊食品安全犯罪方面仍存在的不足之處
從刑法對食品安全犯罪的打擊現狀來看,以《刑法修正案(八)》為節點,刑法的不斷完善很好地契合了社會公眾對于進一步保護食品安全的呼聲,體現出很大的進步性。但縱觀我國食品安全犯罪立法現狀,特別是與國外相關立法比較來看,我國刑法對于切實保護食品安全、嚴厲打擊食品安全犯罪方面仍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
(一)刑法對食品安全犯罪的定位有所偏頗
食品安全犯罪所侵犯的客體包括不特定人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對此已無爭議,但二者何為主要客體還沒有定論。現行刑法將侵犯食品安全的兩個基本犯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歸為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可見,當時的立法者傾向于將該類犯罪的主要客體歸結為國家對市場經濟秩序的監管。然而,一些學者結合當前形勢對此提出了質疑,認為食品安全犯罪本身具有公共危險的性質,并且在當今風險社會的條件下,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一旦流入市場,其危害更加不容低估。為了凸顯食品安全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特點,有必要將其納入危害公共安全罪。筆者對此表示贊同,在一個犯罪存在雙重客體的情況下,其主次關系并非一成不變,應當看到刑法對食品安全犯罪的定位沒有做到與現實相契合。
(二)刑法在調整范圍上,存在與《食品安全法》等不銜接的問題
在兩高最新的食品安全司法解釋施行之前,刑法與《食品安全法》的嚴重不銜接被廣大專家學者所詬病,正是由于刑法在調整食品犯罪時存在嚴重的遺漏導致司法實踐中大量的犯罪行為得不到有效制止,甚至屢禁不止。許多按照《食品安全法》已經達到適用刑法程度的行為,在刑法中卻找不到相應的依據,導致出現漏罪,或定罪不合理的情形。但在新司法解釋施行后這一問題得到很大的改觀,新司法解釋擴大了刑法的調整范圍,但仍存在一些缺漏,如食品生產者如果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標準,便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并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此外,還應當通知其他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及時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但刑法中卻沒有相應不作為犯罪的規定。
(三)刑法對主觀上的過失犯罪未予規定
我國刑法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構成,都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持故意的態度,但這種只強調主觀上必須故意的規定在實際操作中表現出與現實環境不符的一面。刑法對于食品犯罪主觀故意的現行規定是與社會公眾呼吁嚴厲打擊食品安全犯罪的呼聲相悖的,犯罪心理有兩種,忽視了對犯罪人過失心理的考量,必然導致現實中會遺漏對一部分過失犯的處理,使其逃脫刑事責任。雖然單從主觀罪過講,過失的危害程度要輕于故意,但是從危害結果來說,過失犯罪卻并不一定要小于故意犯罪。
(四)刑罰設置上,罰金刑的適用不具有明確性,適用死刑過于嚴苛,沒有根據食品安全犯罪的特征引入資格刑
首先,《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原先對于罰金刑的規定,將原來罰金數額的上下限取消,同時罰金的適用一律采取并處的方式。而最新的司法解釋也規定,犯《刑法》第143條和第144條規定之罪的,一般應當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的罰金。但是也應該看到,無限額的罰金制極易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擴大,可能導致由于法官自身因素或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而造成的不同地區類似案件乃至同一地區類似案件出現處罰差異較大,出現量刑畸輕畸重的情況。另外,《刑法》第143條規定,“后果特別嚴重”才適用沒收財產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規定容易讓法官優先選擇罰金刑,從而忽略了沒收財產刑。
其次,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最高刑為死刑,這與刑罰的輕緩化、嚴格控制死刑的潮流以及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相悖。根據現行刑法,既然食品安全犯罪屬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那么對其適用死刑便是值得商榷的。
第三,在刑罰種類上,缺乏與食品安全犯罪特點相適應的資格刑。因為該類犯罪的主體主要包括個體工商戶、公司、企業等,單位犯罪的現象也在有所增加,引入資格刑便十分符合當前食品犯罪的現狀,對于那些通過行政許可從事食品生產銷售的犯罪主體來說,剝奪其進入食品行業的資質并進行相關備注就徹底消滅了其再犯的能力。
二、完善刑法對食品安全保護的建議
針對刑法在保護食品安全方面定位上的偏頗、立法以及刑罰上的缺漏和不完善,應從以下幾方面來完善刑法對食品安全的保護:
(一)將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納入危害公共安全罪
主要客體與次要客體在刑法分則體系中的位置設定,是多種因素合力作用的結果,對于具有多重客體的犯罪來說,主要客體和次要客體的位置并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社會、刑事政策以及犯罪自身的不斷變化,主要客體和次要客體同樣存在轉換的可能。對于食品安全而言,食品安全犯罪不斷變化發展的結果是,主要客體和次要客體的位置在進行著改變。相對于破壞經濟秩序,食品安全犯罪更對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權利造成威脅,這就與公共安全犯罪的客體不謀而合,這也是將食品安全犯罪置于刑法第一章最主要的原因。
(二)適當增加過失犯罪
在刑法中增加食品安全過失犯罪擴大了打擊范圍,加大了打擊力度,起到了“重典”的作用,對于扭轉當前我國食品安全的嚴峻形勢具有重要的意義。但筆者并不贊同超新過失論的主張,縱然它有助于遏制犯罪,但違背了罪刑法定和責任原則,極易擴大刑法處罰的范圍。在當前形勢下,一方面應當在刑法中明文規定過失犯罪的罪名,另一方面應該明確行為主體的注意義務,只有在主體具有預見可能性的情況下而沒有履行結果回避義務才能認定為過失犯罪。刑法應該結合《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對行為主體設定一定的注意義務,這樣有助于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后果做出事先判斷,提高了注意能力,也為偵查工作帶來便利。
(三)完善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罰配置
第一,在罰金刑方面,為了避免法官在量刑時因為刑法規定過于原則而導致裁量權過大以及適用上可能出現的不合理狀況,建議設立限額罰金制。《食品安全法》第84條和第85條規定: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于刑法而言,處罰的比例應當高于《食品安全法》的比例,以體現刑法的嚴厲性。
第二,由于生產經營資格往往是食品安全犯罪的前提,所以有必要在刑法中增加相應的資格刑。雖然《食品安全法》規定對非法的生產廠家可以適用吊銷許可證、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手段,但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有著巨大的不同。二者在性質上有著根本性的差異導致不能因為行政處罰中有資格刑就可以替代刑罰中資格刑的設立。至于資格刑的設置可以參考《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對自然人和單位分別作出不同的刑罰。
(四)重視附屬刑法在食品安全保護中的作用
關鍵詞:食品安全標準 法律責任體系 多元規制模式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得到快速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逐年提升,對生活品質的追求也越來越高,然而,毒奶粉、假燕窩、假魚翅事件層出不窮,甚至連最普通的饅頭都成了威脅生命的“罪魁禍首”。縱觀食品安全事件的背后,不難發現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食品安全標準的混亂、交叉造成的,加之食品安全法律責任體系的不完善和食品安全規制體制的缺陷,造成了嚴重的后果。所以,加快統一我國食品安全標準,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責任體系,發展食品安全多元規制模式,是處理食品安全問題的三大法寶。
本文以農夫山泉“標準門”事件為線索,結合我國《食品安全法》、《刑法》等重要法律規范,對我國食品安全相關標準的統一、食品安全法律責任體系的重構以及食品安全多元規制模式的發展提出了建議,以期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
一、農夫山泉“標準門”事件引出的問題
農夫山泉作為作為國內著名的飲用水企業,在國內市場的占有率相當可觀。從2013年3月15日開始,有消費者發現其公司購買的多瓶未開封農夫山泉(380ml)飲用天然水中出現很多黑色不明物。該消費者與農夫山泉聯系,農夫山泉堅稱產品合格,且未解答其黑色不明物究竟是何物。[1] 4月9日,有業內人士接受采訪時表示,農夫山泉瓶裝水的生產標準不如自來水,“農夫山泉質量不如自來水”的新聞不脛而走,一場由農夫山泉引發的關于瓶裝水的標準之爭爆發,并持續引起關注。
根據調查發現,農夫山泉所所用的標準低于國標和廣東省地方標準,但廣東省質監部門表示,其對農夫山泉瓶裝飲用天然水的監督抽查,依據的是國家強制標準和廣東省地方標準,近兩年的監督抽查并沒有不合格情況出現。梳理農夫山泉“標準門”事件,不難發現,我國瓶裝飲用水標準繁雜混亂。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現在實行以國家標準為核心、其他標準為補充的食品標準體系。在瓶裝飲用水細分市場上,只有純凈水和礦泉水有國標可執行,而此次爆出標準問題的“飲用天然水”則沒有單獨的國家標準,各生產企業執行的是地方標準或自己制定的企業標準,而目前僅地方標準就有十余種。[2]冗雜的標準使得飲用水行業所適用的標準參差不齊,加之執標不嚴的問題,更是造成了現在的混亂局面。
然而,農夫山泉“標準門”暴露出來的飲用水標準問題并不是一個行業個案。食品標準亂象的背后隱藏著更深層次的問題,一是食品安全標準亟須清理整合;二是食品安全法律責任體系亟待完善;三是食品安全規制體制存在缺陷。這些問題為食品安全帶來了極大的隱患。
二、盡快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
我國食品安全標準還存在著以下問題。首先,對食品安全標準缺少統一規范。雖然我國《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標準作出了專章和系統規定。但是現行的食品安全標準仍然缺乏統一性和技術性要求,要制定出臺符合統一性要求、技術性要求的食品安全標準不是一朝一夕的易事,驟然廢止現行的各類食品安全標準顯然會引發巨大的混亂。[3]其次,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的制定因經濟利益的影響而變得更雜亂和不合理,對這部分的標準要加快對其清理、整合的步伐。最后,政府的對其投入力度不足,使得食品安全相關標準的制度與清理工作難以開展。
(一)政府要加大對食品安全標準整合統一工作的支持,加大財政投入。尤其在推進信息公開和加強教育宣傳方面,政府要給與大力支持,改善企業與消費者信息不對稱的局面,讓廣大群眾參與到保障食品安全監督鏈條中來,維護消費者的切身利益,推動食品行業健康發展。
(二)注重參照現行的國際標準和發達國家科學合理的食品安全標準,及時清理、整合我國現行的食品安全標準,對于個別重要標準和部分指標的缺失,可以由國家有關部門牽頭,組織專家學者研討,并向社會征求意見,借鑒國際先進的食品安全標準,結合我國國情制定出來。將我國現行的、科學的且己經形成食品行業一直認可的標準作為食品安全的法律標準,在全國范圍內執行。隨著食品行業的進步而不斷修善和提高食品安全標準,保證其實效性和科學性,形成食品安全標準周期性修改的制度。
(三)充分考慮地區差異、行業差異,制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嚴厲杜絕企業為自身設定不符合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食品安全標準的現象,提升食品安全標準的實用性、科學性。
三、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責任體系
近年來食品監管正面臨著“系統性失靈”的困窘。從農夫山泉“標準門”事件將此窘境一現無余。我國《食品安全法》對法律責任體系作出了規定,主要包括市場主體的法律責任體系與監管主體的法律責任體系。盡管在此種體系中,明確了一些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行政及民事刑事的問責。然而具體的責任規范仍未能體現總則的要求,如市場主體違法成本低、追究機制不健全、部分市場主體愛打“球”“有孔必鉆”道德責任難以實現等。加之目前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過于復雜,各自的職責分工不夠明確,責任承擔也難以符合快速、嚴厲、清晰問責的要求。因此,對目前責任體系的突破已成為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關鍵步驟。
首先,可以從民事、刑法、行政三方面進行修改完善,加大市場主體的違法成本。在民事方面,要強化食品安全事件責任人的民事責任、補償受害人損失,修正懲罰性賠償數額之確定標準,提高懲罰性賠償數額,允許消費者主張賠償其律師費用。目前《刑法》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刑事責任的規定,存在著規制面狹窄、罪責不適應的問題。建議以‘規制面廣、罪刑相當’為指導方針,修改刑法現行規定,實現刑事規制在食品相關產品、行業、環節的全面覆蓋,降低入刑標準,并調整刑罰配置。[4]在行政方面,引入行政拘留制度和企業法人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行政責任的雙罰制;增加行政制裁手段等,完善食品安全民事責任體系。
其次,將道德責任法律化,同時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根據《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對市場主體和監管主體明確提出“最大限度地保障食品安全,保障消費者的生命健康”的要求。使市場主體積極主動地承擔起對安全的保障責任;關注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中可能存在的風險,自主地探索建立切實有效的風險監測和預防體系,避免風險的發生。對市場主體可以是經濟利益的激勵可以是其他利益的激勵;對監管主體的激勵則應該是政治激勵。
最后,明確監管主體的職責分工,完善問責機制。一方面要在現有的執法資源基礎上進行整合,建立一個專職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對其他部門的相關執法資源進行調配以充實和完善其執法能力,真正建立一個綜合的監管管理機構,使責任分配更加明確,問責指明對象。[5]另一方面,食品安全領域的問責法規與條例要對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進行有效補充與完善。政府部門通過教育輿論宣傳等讓社會公眾了解問責制度,加大問責法律條例的普及力度,通過良好的問責環境的來促進市場主體加強自律。
四、探究發展我國食品安全多元規制模式
我國食品安全規制已經形成政府規制主體、市場規制主體和第三部門主體的三元的結構和格局,但三元主體沒有形成有效整合,食品安全規制處于規制主體分散化和規制資源浪費化狀態,沒有形成功能互補、力量互動和機制協調的多元規制模式。而此次農夫山泉的標準門事件,多標亂象橫生就可看出規制主體的太過分散化,而且地方政府的監管規制也不到位。食品安全多元規制模式則是一種整合政府資源、社會資源、市場資源的多元規制模式,它是以行政性規制為主導、第三部門規制為基礎、市場規制為主體,合理配置食品安全規制的權力,建構功能互補、力量互動和機制協調的多元食品安全規制模式。要盡快建立食品安全多元規制模式。
(一)完善以《食品安全法》為中心的法律法規體系,完善我國食品安全多元規制模式的立法制度。
首先要將食品安全治理的多元主體納入法律框架內,以法律形式明確各主體的參與方式、地位和范圍等內容,以律形式保障其合法性,規范其監管行為。其次,消除各項法律之間的獨立性和部門色彩,加強各主體間在食品安全治理過程中功能的藕合,實現協同運作。[6]最后,完善食品安全各環節相關法律法規,使多元參與主體,特別是第三部門、私人部門和公民等非政府主體參與治理過程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外,主要開展針對與食品安全監管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的清除工作,對與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部門規章相沖突的地方法規制度要及時予以修訂或廢止,根據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實際需要及時制定并實施與食品安全法相關的一系列的地方性法規和制度,加快補充和完善在國家層面和省級層面的食品安全監管配套法規、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7]
(二)建立監督機制,保障食品安全多元主體功能的藕合。
充分利用立法和司法監督、政府內部行政監督、公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等手段構建一個完整的、立體全方位多層次的監督體系和問責機制,促使食品安全多元治理主體充分發揮作用,保證食品安全監管始終處于“陽光”下,實現功能藕合,保障公共利益。[8]
五、結語
食品安全是一個從農田到餐桌,關系到食品的種植(養殖)、加工制作、儲銷售直到餐桌的食品產業鏈條。鏈條中的任何一個環節出現了問題都會影響到最終產品的安全性。通過采取統一食品安全標準,打破現有的食品安全法律責任體系,發展多元的食品安全規制模式等一系列措施,以期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使社會經濟生活秩序健康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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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陳學勤(1993―),本科,研究方向:經濟法基礎理論
關鍵詞:食品,質量監督,職能,管理
0.引言
最近幾年,我國在提高食物供給總量,增加食物多樣性以及改進國民營養狀況方面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食品質量也有了明顯的提高。但是,長期以來中國的食品供應體系主要是圍繞增加食品供給數量而建立起來的,現行的食品監督監管體制已遠遠不能適應當前食品質量監管工作的需要,必須與時俱進,不斷創新,進一步推進制度建設和監管方式改革,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到快速反應、處置有力,確保廣大消費者的食品消費安全。 食品質量綜合監督,是我們食品監督部門的一項神圣而又十分艱巨的工作。論文參考網。經過一年多的摸索,我們在食品監管工作上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也發現了一些問題。我認為,當前基層食品質量綜合監督工作首先要做到以下幾點。
1.堅持監督和管理并重
1.1加強對食品質量工作的監督。因為食品涉及消費者的生命安全和生活
質量,盡管食品質量監管部門一直致力于實施“食品放心工程”,加大食品質量按監管力度,然而“問題食品”仍然大行其道,食品安全仍然存在諸多問題。食品安全頻頻地曝光,并不是現在的食品比以前更不安全了,而是食品安全工作更加引起消費者、國家、食品監督管理機構的重視了,商家可以鉆的空子更小了。論文參考網。曝光后問題就有解決的可能了,就為消費者消除了不安全的因素,是件好事,并不是壞事,應充分發揮監督的積極作用。
1.2構筑起保障食品安全的“銅墻鐵壁”。不能過估計食品安全工作所取得
的成績,要正視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和漏洞,采取嚴格的監管措施,扎扎實實地把食品安全工作抓好。工商、質檢、衛生等部門急要分兵把口,又要相互協作,加大執法力度,抓準典型案例,進行曝光。要從源頭上消除安全隱患,同事,要發揮官大消費者重視食品安全的積極性,鼓勵就抱視頻方面的問題,及時發現,及時查處,將食品安全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在食品加工生產、流通消費各個環節真正構筑起保障食品安全的“銅墻鐵壁”。
2.加強統一領導,整合執法資源
面對食品安全這一天的大事,從中央到地方,應當痛下決心,動大手術,通
過體制改革,對現有的監管體制進行調查,整合執法資源,管住管好食品市場,為老百姓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當前,應著重解決食品監管職責過于分散的狀況,將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能相對集中,權責進一步明晰,并通過建立一種有效的權威的協調機制,提高監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主要解決兩個問題:2.1是對監管方面存在交叉和重復之處進行明確的重新分工,只能有一個部門負責,其他部門退出;2.2是對無人監管的“盲區”,明確一個部門負責。在制定分工方案時,要充費考慮各個部門已經建立的監測網絡的實力,實力弱的退出或者充實到新的負責機構。這個方案最接近現有的管理體制,但是并需解決好分工后各個環節直接的協調和銜接問題。論文參考網。問題銜接問題的關鍵在于都應服從于一個統一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
3.食品檢驗工作盡快完善
3.1統一食品安全標準。目前,我國食品相關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
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四級,并且水平偏低,部分標準實施狀況較差,甚至強制標準也未得到很好的實施,并且現在的食品安全標準在實施中暴露出不少的問題。比如:2004年3月15日,沈陽市衛生監督所查處的24.5噸“毒黃花菜”事件,就是因為衛生部與農業部各自指定的標準中對SO2殘留量的限量不同而引起的。總之,我國食品安全標準、檢驗檢測方法的諸多方面已經到了全面清理、修改和完善的階段,必須盡快統一。
3.2加快檢測技術研究和運用。檢驗檢測工作應隨著食品工業為基數的革
新和食品安全控制標準的提高而不斷完善和提高。檢驗檢測作為食品安全控制和監督檢查的途徑和手段,直接影響到食品的質量和安全。隨著食品安全標準的不斷升級和食品工業的革新,急需更加可靠、快速、便攜、精確的食品安全檢測技術,發展食品生產、加工、儲藏、包裝、運輸過程的安全性控制技術,建立起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安全檢測機構,提高食品安全檢測能力。食品安全標準和監測體系的統一完整,將為我國大力發展食品市場準入制度和食品安全監管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持。
4.推進食品安全監管法制化
目前,我國的食品法律法規無法掩蓋食品暢銷的全過程,以《食品衛生法》
為主導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已不能適應現代食品安全監管的需要,前不久國務院出臺的《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生產經營者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強調和重申了監督管理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具有一定的可操控性,但仍不能滿足現實的需要,食品安全監管法制化建是仍待加強。
4.1加強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行政規章、規范性文件等多
層次法律體系,探索和反張繼和國際接軌,又符合國強的理論、方法和體系。盡快糾正我國食品安全監管不規范、不夠嚴密的缺陷,加速建立食品安全按前監管法制體系,從食品安全的全程監控著眼,把標準和規程落實到食品產業鏈的每一個環節,努力消費食品安全監管中“無人管、無力管、無法管、不會管”等問題。
4.2健全長效監管機制。4.2.1建立健全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提高食
品聲場企業入市門檻,制定食品質量市場準入標準,從源頭上減少食品不安全隱患。4.2.2建立食品安全責任追溯制度。按照從生產到銷售的每一個環節都可相互追溯的原則,建立食品生產、經營登記制度,實現視頻質量安全的可追溯。4.2.3建立食品安全承諾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制度。在食品安全監管的任一環節,一經發現食品未能達到質量承諾和安全標準,生產、經營商家應立即將該食品下架退市并召回所銷售的食品,實行行業自律。4.2.4建立食品安全公共安全和食品安全預警制度。盡快建立獨立的、公正的、權威的食品安全公共實驗室,為食品安全監管提供科學的、嚴謹的技術支撐,并通過建立警示制度,及時將食品安全問題的細細向社會公布。4.2.5強化執法監管措施,提高執法監管水平,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原則在食品質量監管領域得到體現。
關鍵詞:食品安全監管 法律法規 執行力 探究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最基本的物質條件,其質量的優劣直接影響到人們的生活質量和健康水平。近年來,我國在食品安全監管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績,食品安全狀況總體上有了明顯的改善。然而,現實生活中食品安全問題接連不斷發生,給人們飲食生活和身體健康造成威脅,同時也凸顯出我國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因此,提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執行力是當務之急。
1.影響食品安全監管中法律法規執行力的主要因素
1.1 食品安全監管中適用的法律法規系統性和完整性較差
我國現已頒布的涉及食品監管的法律法規數量多達十幾部,總體性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這些法律僅對食品質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規定,由于出臺時間早,標準要求低,覆蓋面窄,難以充分顯示新形勢下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需求。此外,有些法律法規在制定時,并沒有充分考慮食品安全問題。當食品安全問題成為突出問題時,就顯得很不適應。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就是如此,該法在總體上偏重于工業產品標準和強制性標準,而農產品的產品質量標準多為推薦性標準,而要解決食品安全問題,必須制定強制性標準。1998年機構改革之后,我國已形成了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農業部、商務部、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總局等多個部委共同按職能分段監管的體系,2004年9月,國務院再次對有關部委的職責分工加以調整和明確。
1.2 食品安全監管中適用的法律法規條款籠統,可操作性差
一些法律法規規定的比較原則和寬泛,缺乏清晰準確的定義和限制。如《刑法》對于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金額5萬元以上有相對明確的處罰措施,而對于銷售金額5萬元以下算不算犯罪就沒有明確界定;有些法律條款只定性不定量,或者法律概念有歧義;有些條款已經不能適應變化了的新形勢、新情況,甚至完全過時,對當前復雜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實際問題約束力較低,可操作性不強。
1.3 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權限不明、職能不清
一是多頭執法,影響監管效果。由于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多,部門之間自行其事,部門之間不能形成有效合力,監管責任就難以落到實處。因此,出現問題相互推卸責任;二是執法部門以罰代管、以罰代刑,影響法律的嚴肅性;三是執法部門立法、執法、判罰三位一體,影響公正性。即執法部門既是法律法規的起草者,又是執法者和判罰者,因此會不可避免的滲入執法部門的利益,影響法律法規的公正性。
1.4 食品安全監管過程缺乏規范化和持續性
我國目前在打擊假冒偽劣食品,保證食品安全的執行過程中缺乏規范化和持續性,往往在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有上級行政機關命令,進行一陣風式的檢查、處理,當這陣風過后,假冒偽劣商品又會重新泛濫。這種缺乏規范化和持續性的打假過程,無法從根本上解決食品安全問題。
2.提高食品安全監管中法律法規執行力的有效對策
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是管理和監督食品安全的基礎和依據,完善的法律法規標準體系將在食品安全管理和監督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應當涵蓋從土地到餐桌的全過程,應當按照社會分工和社會協作的辨證統一關系來設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保障體系。
2.1 因地制宜制定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整合現有法律資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是我國食品安全最高效力的食品安全基本法,規定食品安全的基本問題,并對現有的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條例、標準、規范等進行認真清理、補充和完善,將散存于各法律法規中的有關食品監管的內容進行有效整合,盡可能減少和避免立法和執法上的相互沖突,解決法律體系的混亂,保持法律的同一性;同時,食品安全立法還覆蓋“從土地到餐桌”的食品鏈的所有環節,確保食品安全的完整性。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不要留有盲區,以確保食品的安全性。
2.2 參照國際食品安全法典,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
以國際現有的食品安全法典為依據或參考建立我國食品安全法規體系,建立與時俱進、重在防范,科學、全面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以食品安全基本法為龍頭,其他具體法律相配合的多層次的立體框架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其中食品安全基本法規定食品安全的基本問題,各種部門法對基本法的某一方面進行更加明確的規定。這些方面應該包括:標準化、產地環境認證、質量體系認證、產品認證、標簽管理、投入品(農藥、獸藥、飼料、肥料、激素、添加劑等)使用,質量監督檢查、食品安全評價和質量召回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2.3 采用等同等效的國際標準和技術法規,消除綠色技術壁壘
在整個與食品質量安全有關的領域,首先,大力推行目前CAC(食品法典委員會)、ISO(國際標準化組織)等已經開始使用的食品安全法規、標準、技術規范、指南和準則,加快在標準體系上與國際接軌;其次,在整個食品產業(從土地到餐桌)推行HACCP,ISO9000,ISO14000及有機食品標準認證認可工作,從食品安全的全程監控著眼,把標準和規程落實到食品產業鏈的每一個環節,消除綠色技術壁壘。
2.4 建立強制性的食品安全標準化體系,提供食品質量安全技術保障
加強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標準化委員會的合作,以統一協調管理,推進我國食品安全控制技術規范與標準的制訂和修訂工作。從整個食品產業鏈的全過程對我國現有的非強制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等進行重新制定或修訂,從保障人體健康安全的角度,統一各類食品強制性標準條款內容,消除現有標準互相矛盾和抵觸或者有些食品生產環節根本就無標準可依的現象,為檢驗檢測部門提供強有力的技術依據,從根本上杜絕不法廠商利用國家標準的漏洞牟取不正當利益,切實把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食品拒之于流通領域之外,保障人們的身體健康。
2.5 強化法律法規懲罰力度,賦予食品監管部門更充分的權力
堅持貫徹“從源頭抓質量”的方針,對食品生產加工及相關企業(包括食品添加劑、食品包裝材料等)實行強制性管理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基礎。為此,要擴大執法部門的檢查權,加大對違反食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制定的懲處力度,強化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確保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和可操作性,做到令行禁止、政令暢通。目前,在我國實行對米、面、油、醬油、醋等類食品實行食品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從運行情況來看,普遍存在著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或處罰較輕等問題,對食品安全獲證企業未能實行連續持久的監管,許多中小食品生產質量管理制度名存實亡,產品出廠基本上不檢驗,檢驗設備常年不使用。因此食品安全是比其他任何一種與健康相關的政府活動更需要連續的和強制性的管理,對于那些生產、制造、銷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的企業或經銷商,無論其生產或銷售數量的大小,都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并罰其傾家蕩產,使其永無東山再起的基礎和條件;財產刑和人身刑同時執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假冒偽劣商品的泛濫。
基金項目:黑龍江省教育廳科學技術研究項目(項目編號1152508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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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食品安全 風險分析 比較行政法
近期,中央電視臺推出“舌尖上的安全”系列報道,對食品安全亂象進行跟蹤報道,食品安全問題又引起廣泛關注。據中國新聞網2013年6月17日報道,實施四年的我國首部《食品安全法》即將啟動修改,治亂用重典,加大食品違法行為懲處力度,建立最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成為此次修法過程中公眾關注的焦點。 與我國食品安全事件頻發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鄰國日本長期擁有“食品安全的神話”,鑒于中日文化的相似性和法制的傳承性,日本的成功經驗或許可以為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提供借鑒。
縱觀各國的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都是在規定食品安全風險分析機構的組成和職責、進行風險分析的情形、風險分析的具體程序等等,這些內容主要屬于行政法的范疇。因此,本文在行政法的視野下,比較研究中日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最后提出完善我國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的建議。
一、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概述
食品安全風險分析是指通過對影響食品安全質量的各種生物、物理和化學危害進行評估,定性或定量描述風險特征,并在參考了各種相關因素后,提出和實施風險管理措施,并對有關情況進行交流的過程。 根據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對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的定義,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是由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和風險交流三部分構成的完整體系。
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作為風險分析方法在食品安全領域的應用,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顯著特征:
第一,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具有科學性和客觀性。食品安全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因此,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應當遵循客觀規律,運用科學方法,通過大量的科學研究得出風險評估結果,并以此為依據制定風險管理措施。它以科學為基礎,每一環節都是依據科學研究結論,而不是某個人的主觀臆斷,具有顯著的科學性和客觀性。
第二,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具有專業性和獨立性。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由醫學、農業、食品等領域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進行,具有極強的專業性。為了確保風險評估結果科學客觀,很多國家都實行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相分離,提高風險評估機構的獨立性。風險管理則由專門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從而使風險分析制度具有了較強的專業性和獨立性。
第三,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具有公開性和透明性。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是在嚴峻的食品安全形勢下誕生的,很多國家也是在嚴重的食品安全危機下建立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的,這就要求它不僅要從客觀上保障食品的安全,還要從心理上重建公眾對食品安全的信心。因此,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非常強調分析過程的公開和透明,通過多種方式積極與社會公眾加強風險交流。
二、我國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的現狀和問題
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必然要求,是國際社會普遍遵循的原則,但是我國目前的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尚不完善,與發達國家還有一定差距。
(一)我國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的現狀
在風險評估方面,農業部成立了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是對農產品質量進行風險評估的最高學術和咨詢機構。衛生部組建了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承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并開展食品安全風險交流。2011年10月13日,籌備三年之久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在北京成立,該中心是我國第一家國家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業技術機構。
在風險管理方面,我國實行的是分段監管體制: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承擔綜合協調職責;國家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在風險交流方面,我國對其重視不夠,相關法律規定多為原則性的,如《食品安全法》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二)我國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存在的問題
1.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過于分散。根據現行法律,農業部成立了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衛生部成立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并舉辦了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三個機構性質和職責相似,人員結構基本一致,但卻屬于不同的部門。造成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過于分散,影響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進行。
2.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機構合一受到質疑。我國現在承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機構大多由風險管理部門組織,使得其提交的風險數據或決策建議有受到行政管理者意向影響的嫌疑,加之風險交流工作滯后,使公眾對風險評估結論的真實可靠性產生了質疑,從而缺少了公信力。
3.食品安全風險管理部門協調性差。由于我國實行分段監管模式,由衛生部、農業部、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共同承擔。但是現實中各部門溝通協調性較差,互相推諉扯皮現象時有發生,甚至出現了“十幾個部門管不了一桌菜”的尷尬局面。
4.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工作落后。盡管我國新制定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都要求加強風險交流,但我國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工作依然落后,此前關于乳品安全標準的爭論更證明了這一點。衛生部2010年3月頒布的乳品安全標準要求每百克的蛋白質含量大于等于2.80克,生鮮乳菌落總數允許每毫升200萬個,而此前的1986年標準分別是不低于2.95克和不超過50萬個。難怪媒體驚呼“一夜倒退了25年”,更有人認為乳品新標準是以保護奶農為借口,被個別大企業綁架的標準。面對公眾的強烈質疑,衛生部只解釋道:標準符合中國國情和產業實際,引發人們強烈不滿,更突顯出我國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工作的落后。
三、日本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的考察
為應對食品安全事件,保障食品安全,日本政府引進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修改食品安全相關法律,對食品安全監管機構也進行了改革。
(一)日本食品安全風險分析的法律制度
日本政府根據國內外食品安全形勢發展需求,在2003年頒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明確了制定與實施食品安全政策的基本方針是采用風險分析手段:第一,風險評估。在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時,應當對食品本身含有或加入到食品中影響人體健康的生物、化學、物理上的因素,進行影響人體健康的評估。第二,風險管理。為了防止、抑制攝取食品對人身健康產生的不良影響,應考慮國民飲食習慣等因素,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制定食品安全政策。第三,風險溝通。為了將國民的意見反映到制定的政策中,政府在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時,應采取必要措施,向國民提供相關政策信息,為其提供陳述意見的機會,并促進相關單位、人員相互之間交換信息和意見。
為了適應新的食品安全形勢,制定于1947年的《食品衛生法》也于2006年進行了修改。該法是日本控制食品質量安全與衛生的重要法典,對幾乎所有食品都有詳細的規定,包括制定食品、添加劑、器具和食品包裝的標準和規格等。此外,日本政府還對《農林水產省設置法》進行部分修改,把風險管理部門從產業振興部門分離出來,并予以強化,成立產業·消費局。
(二)日本食品安全風險分析的管理機構
為加強政府對食品安全的管理,日本于2003年在內閣府增設食品安全委員會,與農林水產省和厚生勞動省共同對食品安全進行監管。
日本食品安全委員會隸屬于內閣府,是專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機構,主要職能是進行科學的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對厚生勞動省、農林水產省等風險管理機構進行勸告和監督。厚生勞動省作為真正行使食品安全監管的部門,主要對進出口及國內市場的食品衛生實施監管。另外,隨著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建立,厚生勞動省的職能已由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并舉轉變為單純的風險管理。農林水產省主要負責對生鮮農產品的監管,它與厚生勞動省的區別在于側重對農產品生產和加工階段進行風險管理。
四、完善我國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的建議
通過對我國食品安全風險分析現狀的分析,對比鄰國日本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的經驗,我們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我國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
(一)整合現有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
我國現有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過于分散,不利于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開展。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整合,把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整合成新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衛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專門負責監督、審核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二)實現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的分離
在借鑒日本等發達國家的實踐經驗基礎上,我國應當對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進行改革,實現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與食品安全風險管理機構的分離。由新成立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專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技術工作,把風險評估機構從風險管理部門分離出來,直屬于國務院,以提高其地位和獨立性。
(三)強化各風險管理部門的協作
由于我國實行分段監管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因此,必須加強部門之間的密切協作,以免出現監管漏洞或交叉重復。首先,我們應當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完善責任追究制度,確保各監管部門按照自己的職責分工,切實履行職責。其次,在各部門設立專門溝通窗口,建立相互間暢通的溝通渠道,及時互通信息,實現信息共享。
關鍵詞:食品安全 召回 食品安全法
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人們對食品安全要求也愈來愈高,食品安全問題成為當前政府與公眾共同關心的一個重要問題。近年來,在我國不斷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對我國的食品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食品安全管理貫穿于食品生產、物流、銷售的整個過程中,必須針對每一個環節,都提出相應的管理制度,建立詳細的法律及法規,建立完善的食品召回制度是其中最為重要的一個辦法。
食品召回制度是完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減小食品安全風險,保證食品安全體系健康平穩的一項重要管理制度。相對于歐美國家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我國食品的召回與退市制度目前處于一個不斷發展與完善的階段,在這個過程中,一些關鍵的問題值得我們深入的研究與探討。
1 我國食品安全召回制度關鍵問題的思考
幾個發達國家的食品召回制度有如下共同特點:第一,食品召回有法可依。頒布了統一的食品安全基本法,并建立健全了食品召回法律體系。第二,監管有效進行。各部門分工明確,權責清晰。第三,執法力度大。嚴厲的法律責任和處罰力度使得管理效率高。第四,建立了完善的食品信息溯源系統。由此告訴我們,我國食品召回制度的構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建設。
1.1 強化立法
我國目前已經對食品安全予以立法管理,但是目前依然存在著法律不完善,缺乏系統性,部分領域立法缺失,部分條款立法不明的現象。目前我國缺少一門具有權威性的食品召回管理的法律,這種狀況直接導致在食品召回管理中,部分法律條款不明晰,執行的可操作性不強,因此很有必要針對食品召回進行專門的立法管理。這就要求我們制定一部具有權威性的法律,對食品召回的法律規定,監管主體,召回級別,召回種類,召回程序,召回懲罰制度等內容統一予以明確詳細的規定,使食品召回真正有法可依。
1.2 明確監管
食品安全管理不是一個行政部門就可以全面監管的,需要多個相關部門共同管理,相互協作。衛生、質檢、工商、食品藥品、農業等相關部門協同合作,比如農業部要負責初級農產品的生產環節,確保農產品來源安全;衛生部門負責食品經營者的場地的衛生達標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局主要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衛生監督管理安全,并組織實施國內食品的強制檢驗及出入境食品的衛生檢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則負責市場上的食品安全監管;商務主管部門主要負責流通領域中的食品安全。
由于食品召回管理過程涉及到食品生產到銷售的整個產業鏈,而多部門監管導致職能不清,在食品召回的監管與執行上缺乏效率,同時存在著食品安全管理權限配置不合理,執法部門定位不清等問題,由于行政權限劃分界限不明,多頭執法與行政不作為現象并存。同時因為監管部門的不統一,導致了監管執法缺乏持續性和規范性。
目前已經成立了以國務院副總理為主任的食品安全管理委員會,但是依然缺乏一個統一的管理機構。建議國家成立一個食品行業監管委員會,類似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電監會這樣的行政管理機構,統一執法和管理,制定統一的管理法規和條例,統一執行,賦予機構相應的監管權和執法權,跟公安部門建立緊密的執法關系,對于嚴重的的食品犯罪,予以堅決的查處和執法。
1.3 明確法律界定,加強執法與懲罰力度
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一個關鍵手段是加大食品安全犯罪的執法,提高法律打擊力度,提高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嚴格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目前明確定義食品安全相關法律的條文主要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等,這些法律為食品安全的執法提供了依據和方向。但是這些法律條文存在一定的問題,主要有如下幾點:(1)未能明確監管層面的法律定義,單純的食品事故只能由受害個體進行維權處理,對于批量出現不安全食品,未能明晰法律條文。(2)食品安全量刑太輕。《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對于違反的行為,行政處罰力度才3萬元罰款。從經濟層面無法起到處罰作用,相對于違法行為的牟利,實在微不足道。(3)食品召回執法的執法力度不明晰。
為了從法律層面加大食品安全的查處力度,必須在當前的《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基礎之上,建立一個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處罰細則,明確食品安全的主體:生產者,消費者及監管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對于各個領域、各種類型的食品安全違規與犯罪行為,定義詳細的處罰方法,以”食品安全無小事“的原則去定義處罰力度,要執行高標準嚴要求。對于重大的食品安全犯罪,不但要處罰相關的犯罪分子,對于相關的執法監管者,也要定義明確的行政處罰及犯罪處罰。
1.4 食品信息系統的建立
1.4.1 物聯網技術的食品溯源
一旦出現食品安全問題,首先需要做的是,切斷不安全食品的流通,檢查食品流通過程中的安全隱患,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擴展。基于物聯網技術食品溯源體系是一個重要的方法。當出現任何食品安全事故的時候,可以第一時間通過物聯網技術實現食品溯源,及時禁止不安全食品繼續流通,同時可以追回不安全食品,另外最重要的功能是查找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給監管者和執法者提供法律依據。目前我國已經有無錫物聯網研究院,南京郵電大學等研究機構已經開始研究物聯網在食品召回體系中的應用,通過RFID、移動網絡、互聯網等技術,初步實現了物流鏈溯源。
1.4.2 基于移動網絡和互聯網的食品安全預警系統
目前可以通過建立食品監管網絡,結合互聯網和移動網絡,及時食品安全信息,定時公布官方對食品物流檢驗的結果,將安全食品信息通過網絡傳遞給公眾。同時任何不安全的食品因素,都及時通過網絡,保證食品體系的安全。
1.5 食品安全保險及補償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關乎公民健康,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果都是非常嚴重的。目前針對食品安全事故帶來的公民損失,還沒有很好的方法,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者大多數無法及時得到責任主體相應的補償,不但承受了身體上的折磨,同時承擔了一定的心理上的打擊。
食品安全保障體系應該成為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一個重要分支,保證公民在意外狀態下的安全,建立相應的食品安全保險和補償制度,應該成為食品安全召回體系中的一個分支。
食品安全保險金應該由食品生產制造企業定期繳納,作為食品安全保險的基金,由專門機構管理運營。
在食品召回體系中,增加保險評估賠付的階段,一旦發生食品召回,在制定召回計劃的時候,就制定保險介入方案,根據食品安全保險的詳細細則,及時提前賠付受害主體的損失,之后由保險公司對相應的責任主體收取相應的費用,保證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受害者在第一時間能拿到賠償。針對嚴重食品安全事故的企業,在召回的處理階段,必須依據保險的相關條例,除以對應的罰款,罰款進入保險基金,保證后續基金的穩定運行。
2 總結與思考
本文針對我國今年頻出的食品安全事故,對于我國的食品召回制度的發展進行了回顧,并進一步分析了發達國家的食品安全召回體系,針對我國在食品安全召回的一些關鍵問題進行了深入的思考,提出了立法和監管的建議,列舉了當前立法的不足,給出相關立法和執法的建議,提出了基于物聯網技術的信息化食品召回辦法,最后提出了在召回體系中增加食品安全保險補償制度的方案。我國的食品召回制度處于剛剛起步的狀態,這是一個大的系統的工作,需要我們從社會的各個方面去不斷完善該制度,使之能真正成為保障公民食品安全的一道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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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食品安全法的散離與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多元化
臺灣食品安全的法律管制,在食品衛生法的名義下,自1975年開始,至今已接近40年。居于核心位置的《食品衛生管理法》自1975年1月28日頒布以來,經歷1983年、1997年、2000年、2002年、2008年、2010年、2011年和2012年的數次修改,其理念雖已從“食品衛生”過渡到“食品安全”。但法律的修改與完善,卻始終未曾拋棄“食品衛生管理法”的名稱,這和內地廢棄食品衛生法另起爐灶制定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實踐,存在明顯的差異。在這期間,臺灣食品安全法律規范形成了以《食品衛生管理法》為主導、《健康食品管理法》為補充的相對完整體系,行政法規和規章主要有《食品衛生法實施細則》、《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辦法》和《食品及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此外,雖不屬于正式法源,但頗具特色的是“衛生署”在實踐中,針對規定法條內容之疑惑,予以或界定或厘清或排除的函釋,對法的安定性和保持與時俱進的時效性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臺灣在食品安全監管體制上主仿美制,食用農產品安全由“農業委員會”負責,生產加工制作食品安全及添加劑、包裝材料等食品關聯品安全,由“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負責,進口食品則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負責,毒性物質則由“環境署”實施管制,“行政院”成立食品安全會報,由副院長兼召集人,負責部會協調。這里,需特別強調的是,“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2010年1月1日掛牌成立,系整合原來衛生署食品衛生處、藥政處和藥物食品檢驗局、管制藥品管理局等單位而成。此前,1981年“衛生署”設立的食品衛生處下設食品安全、食品查驗、食品輔導和食品營養四科。內地新近出版的一些論文與論著,言及臺灣食品安全監管,在忽略其形成歷史的同時,也未能注意近年來的這些新變化。而內地白酒行業塑化劑事件的發生,也表明了內地食品企業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臺灣食品安全事件及成功應對的冷漠和僥幸。這對于同種同族且飲食結構及文化都具有同源性的內地而言,是不應發生的。
二、臺灣食品塑化劑危機的緣起與跨部會綜合協調應對
塑化劑危機緣起于2010年3月間,“行政院為了保障民眾的用藥安全及身心健康”,吳敦義院長特別指示成立跨部會的偽劣假藥聯合取締小組,加強打擊偽劣藥品。聯合小組成員由“衛生署”、“法務部”、“內政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新聞局”、“財政部關稅總局”、“海岸巡防署”、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等九個機關、單位組成,共同合作,以期杜絕不法藥物的流通。4月7日,“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測臺中市衛生局抽樣送檢的康復生技公司DDS-16“凈元益生菌”時,雖然并未從中驗出減肥西藥的成分,但卻發現產品中有十分可疑的異常訊號;進一步追查判定,異常訊號疑來自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基)脂(簡稱DEHP)。DEHP是一種塑化劑,在工業界使用相當廣泛。經過一個多月的追查、化驗、溯源、查驗和咨詢論證及市場銷售網絡的厘定,5月23日“衛生署”舉行塑化劑首次記者招待會,宣布查獲昱伸香料公司起云劑含塑化劑成分,并公布查緝結果、產品流向、處理情形等。塑化劑危機在監管機構的掌握下,正式爆發。
塑化劑,一般包括DNOP和DEHP,均不得添加于食品。據“環保署”公告列告并經法院審理確認,塑化劑DEHP(中文名稱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基]脂),“環保署”于1999年、2001年和2011年三次公告列告,列為第1、2類毒性化學物質,毒性為急毒性:高溫物質所產生的水霧或者蒸汽可能會導致刺激,而有咳嗽、喉嚨痛、蹣跚及支氣管炎等情形,吞食10克該物質會造成輕微胃部不適,而有惡心、腹痛及腹瀉癥狀,嚙齒類生物在懷孕時吞食單一劑量會致命,并造成新生兒生長異常,意外吞食該物質可能會損害個人健康,重復吞食會累積毒性影響,其癥狀包括肝臟肥大,碳水化合物的代謝被中止,且會使血液中的膽固醇及三酸甘油脂含量下降,亦有萎縮的現象。
[關鍵詞]:食品安全 食品事件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問題,近些年來關于食品事件引起公眾的高度注意,對于食品安全更加注重。俗話說民以食為天,如若食品不能安全食用,那社會會怎樣?2008年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一度使人們談“奶”色變,2010年發生的海南“毒豇豆”時間再一次觸及人們在食品安全上的敏感神經。守住舌尖安全關尤為的重要,在有利于人民安居樂業的同時,可以使社會健康發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是責任保險的一種,是為了保護消費者及食品生產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食品生產秩序和食品安全的一種保險。它是指自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終止日止的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列明的經營場所內生產、銷售食品,或者現場提供與其營業性質相符的食品時,因疏忽或過失致使消費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摻有異物,而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的,受害人或其人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根據本保險合同的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保險“新國十條”的出臺,為我國發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提供了鼓勵與支持,為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奠定了政策基礎。分析現階段我國食品安全責任面臨的機遇與挑戰。
1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面臨的機遇
1.1政策性支持
保險的“新國十條”的出臺,明確提出注重食品責任保險,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監會也表示要“積極鼓勵、支持保險公司開發食品安全相關責任保險,拓展相關業務,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保險服務”。從以上可以看出,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在政策上得到了大力支持,可以說,政策上的有力支持為食品行業實行責任保險提供了強大支撐,可以是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發展提供動力,使人們認識到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重要性。
1.2法律環境
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需要根據法律規定進行經營,我國關于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相關法律有《食品安全法》《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其中《食品安全法》中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責任。”以上法律規定一方面加大了食品企業面臨的索賠風險,增強其轉嫁風險的需求,為我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打開了新的市場空間:另一方面也為保險公司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提供較為適宜的法律環境。
1.3市場需求
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有效轉移食品企業的風險,保障消費者的權益的有效工具手段,在市場上收到了大多數食品企業的歡迎。投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可以使企業長久健康發展,有利于加強企業的風險控制,有效不穩的達成企業經營目標,在出現食品安全事件的時候,食品企業可以較少事件對企業經營的影響。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有著這些好處,對于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需求不斷增加,這有利于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快速發展,隨著近些年,食品時間層出不窮,導致消費者權益無法得到保護,為了保障消費者而轉移食品風險的需求愈來愈到,對于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來說是一個好的基礎。
2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面臨的挑戰
2.1保費計算困難
保險公司按照保險期間內企業的預計產值、銷售額或預計營業收入預收保險費,但實際上大量存在的食品經營企業(如餐飲企業等)都是小型企業,企業無賬目或賬目不清,這在保費測算上存在較大困難。保費測算的困難加上投保率較低的現狀,影響了保險公司開展這塊業務的意愿。
2.2食品企業責任保險意識薄弱
有些食品企業對于食品安全的認識不足,一度為了節省經營成本,一直心存僥幸。認為發生食品安全事件概率小,如果投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就會支付保險費,增加企業的運營成本,較少企業的利潤。這種缺乏長遠眼光的企業目前在食品市場仍然存在。要加強食品企業對于食品安全認識的加強,對于責任保險了解增多。
2.3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自身的特殊性
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在一定程度具有準公共產品的性質,由于其最終目的維護的是消費者的利益,企業購買者購買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動力不足,尤其是中小型食品企業,他們面臨激烈的市場競爭總是盡量降低生產成本與各項費用,導致投保率非常低。另外,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涉及對食品安全責任風險的評估、承包食品的類別、承包方式、費率厘定、風險管理和保險理賠、訴訟程序的介入等多個環節,對于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般保險公司不會輕易涉足。前非壽險公司的條款都包含了大量的免責內容,這些免責條款對被保險人生產及管理都做了非常嚴格的要求,如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絕大多數都屬于免責范圍。大量的免責條款也是限制了投保人的投保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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