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16 15: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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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前我國證券市場會計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為取得上市資格,部分公司提供虛假信息。陳漢文對中國證監會自1996年1月至2000年3月查處的信息披露違規行為所做的初步統計和《中國股市重大違規事件不完全記錄》顯示,幾年來,我國證券市場共有7例涉及會計信息造假問題。具體為:石油大明為達到股票發行及上市目的,在申報材料中隱瞞將股本由12000萬股壓縮至4800萬股的事實,并在招股說明書中虛假陳述;藍田股份上市時,偽造材料虛增資產3870萬元,將發行前的總股本由8370萬股改為6696萬股;羅牛山在申報材料和招股說明書中,隱瞞股本總額和股權結構定向募集時的實際情況;紅光實業在申報上市材料中虛增利潤15700萬元,并隱瞞其關鍵生產設備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的重大事實;東方鍋爐為騙取上市資格,提前公司注冊時間,同時編造公司1992年至1994年財務報告,虛增利潤150萬元;大慶聯誼、綜藝股份為取得上市資格,分別將公司成立時間提前至1993年9月20日和1992年10月3日。據統計,虛假信息披露,包括發行時虛假陳述和上市后虛假信息等約占違規信息事件的13.2%。
(二)披露信息的含量不高。衡量會計信息含量高低的一個重要標準是它所提供的會計信息能否為各類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提供有用的依據。主要表現為:1、公司的償債能力。如存貨的結構和變現能力、應收賬款的賬齡段的金額、逾期債務和金額較大的債務等,有些公司借故保護商業秘密不予公布;2、缺乏社會責任信息的披露。部分公司管理層抱著“能不說就不說,能少說就少說”的觀念,投資者很難了解上市公司在擴大就業、維護職工權益、保護資源與環境等方面所做的努力,也就很難規避這方面的風險;3、關于關聯交易的披露。主要在關聯交易定價政策、資金被關聯方占用的緣由、對占用資金如何處理、資金占用是否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等缺乏充分披露。
(三)會計信息披露不及時。上市公司的年報要求是在次年的四月份出臺,這對于廣大投資者無疑是很不公平的。拿“紅光實業”來說,成都資產評估事務所在收取其10萬元“評估費”后,于1997年3月根據紅光公司要求對原成都市財務資產評估服務所1992年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書作出修改,補入部分土地價值,致使該資產評估報告中的總資產增加,這顯然對投資者是不利的,影響其決策行為。
(四)信息披露的非主動性。上市公司往往把信息披露看成一種累贅和額外的負擔,而不是把它看成是一種應該承擔的義務和股東應該獲取的權利,因而往往不是主動地去披露有關信息,而是抱著能少披露就盡量少披露,能夠不披露就不披露的觀念,這種認識上的偏差使得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處于一種被動的應付的局面。
二、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
從證券市場會計信息披露情況來看,影響信息披露質量的因素很多,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公司自身的因素
1、公司體制問題。我國大部分上市公司由傳統的國有企業改制而來,一股獨大現象嚴重。一些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員缺乏為全體投資者負責的誠信意識,協助大股東進行占用資金、挪用資產等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事情。同時,通過會計造假、隱瞞重大事項等虛假信息披露手段逃避監管,從而滋生了大量違規信息披露事件。
2、利益驅動。一些上市公司為了樹立良好的形象,通過提高業績來提升股價,便于公司再融資,實現高價配股或增發,以達到圈錢目的;一些特別處理的公司為免于摘牌,也想方設法提升業績。為達到上述目的,上市公司不惜采用任何手段粉飾業績,甚至通過會計造假來操縱利潤。
(二)會計政策不健全,影響信息披露質量。由于我國正處在經濟轉軌時期,一些會計政策法規的制定往往落后于實務,對于一些新業務的會計處理也缺乏規范,最明顯的是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及非經常性損益的會計處理缺乏明確的規范,隨意性很大,以致成為許多公司調節收入、操縱利潤的途徑。
(三)處罰力度仍然偏小,虛假信息披露者沒有得到足夠的懲罰。我國《證券法》中缺乏民事責任的規定,在實踐中,對信息披露違規行為一般都采用行政處罰的辦法解決,對違規信息披露者難以起到有效的震懾作用;在行政處罰中,中國證券會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行為的個人處罰主要以警告和罰款為主,而市場禁入和建議撤職并移交司法機關處罰的比重相對較低;在交易所的處罰手段中,使用頻率最高的是內部批評,其次是公開譴責,而警告和罰款等較重的處罰措施的使用頻率較低;在被處罰對象方面,虛假信息披露的責任方一般都歸于上市公司,對具體責任人的處罰較少。在監管部門缺乏足夠的處罰權力和處罰手段的情況下,虛假信息披露者的收益遠遠高于損失,這是導致我國信息披露違規頻頻發生的重要原因。
(四)中介機構監管薄弱,客觀上縱容了中介機構的協助造假行為。上市公司的招股說明書、年度財務報告、資產評估都必須按規定經注冊會計師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方可有效。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由于我國長期以來對中介結構監管不足,從而導致少數中介機構喪失公正原則,協助上市公司造假,客觀上助長了上市公司虛假信息披露行為的發生。
三、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為的對策
為了規范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針對當前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問題,筆者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改善:
(一)健全證券市場會計信息披露制度。抓緊上市公司會計規范的實施和修正工作,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會計規范體系,健全以會計準則為核心的會計信息披露制度。該修正工作應以財政部門為主,充分考慮證券監管部門和上市公司等方面的合理建議,適時制定出市場所急需的、新的規范法規,對上市公司所必須披露的會計信息內容、披露時間、披露方式及違規后的處罰應作更詳盡的規定,兼顧各方面的利益,增強其可操作性,并建立一整套會計準則。
(二)依法嚴厲處置信息披露違規者,積極推進證券市場民事訴訟。在對違規者的行政處罰方面,交易所應該嚴格執行現有的規章制度,對于違規信息披露行為及時調查,依法處理,一查到底,決不縱容違規者欺騙投資者的行為;同時,要防止以處罰上市公司來代替處罰違規者個人的傾向,對于違規信息披露的責任人應當明確個人責任,嚴格按照現行規定處以罰款或市場禁入等行政處罰,從而維護一線監管的嚴肅性,對違規者產生較強的威懾作用;在推進證券市場民事訴訟方面,交易所要利用自己的專業優勢和信息優勢,積極配合執法部門的調查取證,讓受損的中小投資者及早獲得法律救濟和民事賠償。
(三)采用新技術、新方法,豐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手段。證券交易所在這方面可采取的具體措施包括:建立網上實時監控系統。利用計算機技術實現互聯網上有關上市公司信息的實時監控,保證及時發現問題,快速進行反應;設立網上公開電子郵件舉報信箱,廣開信息渠道,收集和掌握上市公司動態情況,動員和利用全社會的力量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督;推動建立上市公司監管信息平臺(證券監管信息網)。加強中國證券會、各地證券管理辦公室和交易所三方的溝通,實現監管信息共享;推行上市公司傳真自動接受系統,全面實現上市公司文檔的電子化;配合中心數據庫工程,實現部門業務信息系統與全所信息系統的全面整合,等等。
(四)交易監管與信息披露相結合,提高信息披露監管效率。對信息披露和交易的聯合監控,能提前發現上市公司作假和進行虛假信息披露的可能性,從而確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的準確性和及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