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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公民法律意識調查報告

公民法律意識調查報告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2-06-28 06:38:47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公民法律意識調查報告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第1篇

[關鍵詞]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維權意識城鄉二元結構體制

一、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存在的問題

1.參保人員的維權意識和參保意愿不強

筆者調查發現一個情況,盡管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的收入不高,甚至其收入大多處于城市社會的底層,但是他們對自己的“工作、收入、生活滿意度”還是比較認可的(依據我國2009年國家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相關調查資料統計:約12%左右的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現狀表示滿意,80%左右的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現狀認為還可以,僅有8%的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現狀表示不滿意)。結合這份調查報告筆者個人判斷認為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這種滿意度的主要依據是相對于農村收入水平太低來決定的。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出來打工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增加自身的經濟收入,并且外來務工人員“平均年齡小、文化程度低”,這兩個條件就限制了他們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了解,加之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的身份是城市邊緣化的身份,并且其收入及自身思想觀念讓他們常常因為“怕花錢、嫌麻煩”等原因,而對雇主“不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不為他們繳納社會保險金”等一系列行為往往聽之任之、忍耐克制。這就是導致參保人員的維權意識十分淡薄且參保意愿不強的主要原因。

2.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立法存在嚴重缺陷

依據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對此已經可以完全明確“享受社會保險是包括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在內的所有我國公民的合法權利”。但在實際工作中筆者發現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立法存在嚴重缺陷,包括“法律法規過于陳舊、立法級別較低、法律化程度低、覆蓋面小”等等缺陷,并且由于一些社會保險立法相關工作嚴重滯后導致當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利益受到侵害時,我國相關仲裁機構與人民法院基本處于無法可依的工作狀態,總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立法已經不再能夠適應我國社會經濟生活得實際需要。此外,執法力度弱也是不可忽略的一個方面,在實際工作時,我國的社會保險政策執行監督機構與管理機構之間的關系糾纏不清,嚴重缺乏對“欠繳社會保險費行為、拖欠保險金行為、非法挪用與擠占保險金行為”等方面的制裁。

二、解決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問題的合理化建議

1.著力提高參保人員的維權意識和參保意愿

筆者個人認為在社會保險問題中政府無疑是起主導作用的,因此提高參保人員的維權意識和參保意愿首先就是要依靠政府加大相應的宣傳與教育力度來實施培養的,在以往政府實施的“就業技能培訓”主要是幫助城市外來務工人員提高就業能力、自身素質,最終提升其收入,對此筆者認為政府應該在“就業技能培訓”的同時進行“法律常識講座”,這是由于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參保意愿低的主要原因是“收入低與缺乏法律意識”,“就業技能培訓”能夠提升其收入,“法律常識講座”則是在提升城市外來務工人員收入的基礎上同時讓他們法律意識得到增強,意識到自己的社會保障權益是能夠受到法律的保護,這是他們的義務也是他們的權益,以往大多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在他們的社會保障權益受到侵害時并不知道如何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而政府通過讓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參與法律知識講座能夠最大層面的去為其普及相關知識,增強他們的勞動保險維權意識。

2.健全政策法規,加大執法和監督力度

筆者認為要解決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問題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要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險政策,也就是轉變我國社會保險立法滯后的現狀,真正做到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利益受到侵害時,我國相關仲裁機構與人民法院有法可依。對此,筆者個人結合個人工作經驗認為我國應該具備“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與社會保險法”,對于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應該有著明確且完善的法律條文,包括“從法律上明確闡明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的重要性”“明確國家、企業和個人在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問題上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制定統一規范的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繳費標準和范圍”等等方面,此外,還應該對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各種具體社會保險險種(如工傷、醫療、養老等)進行立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完善的法律法規背景下讓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能否的道有效地保護。在執行發面需要執法機關不受外部任何因素的干擾而變化且適當加大執法力度,保障城市外來務工人員權益的同時讓侵犯外來務工人員勞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受到應有的懲罰。

3.深化城鄉二元結構體制改革

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在我國有著一個專有名詞“農民工”,這個尷尬的稱謂讓這個在特殊歷史時期所特有的群體一直徘徊在城市的邊緣。筆者認為只有真正讓他們在城市里擁有城鎮戶籍、固定合法的住所、穩定可靠的生活保障,他們才能真正擺脫這一尷尬稱謂與感受,他們的身份轉變才能真正和職業相一致,他們的社會保險問題才能真正有保障。我國一直在實施城鄉二元結構體制改革,只有當改革繼續深化下去,當逐步實行統一的居民身份管理辦法和戶籍制度,我國的城市外來務工人員才能真正依靠政策爭取個人的身份與各種福利待遇與城鎮居民一致。此外,我國相關政府部門應該積極的去關注與解決外來務工人員勞動權益相關問題紛爭,通過加強監督對外來務工人員及相關用工單位的管理來維持規范的就業市場。勞動監察部門應該加大監察力度,認真規范的監察外來務工人員勞動合同的簽訂及社會保險辦理情況,最大程度的消除就業歧視現象,尤其是對外來務工人員的行業進行重點監察,例如:建筑、餐飲,暢通勞動監察投訴與舉報渠道,真正及時、嚴格處理投訴問題,對違規行為加大處罰力度。

參考文獻:

[1]伴隨城市振興而崛起的建設新軍——關于沈陽農民工隊伍狀況的調查與思考[J].中國職工教育,2008,(09).

第2篇

[關鍵詞]高齡農民工;養老;困境;法治

[中圖分類號]C913.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6)12 ― 0117 ― 02

高g農民工,通常指年齡在50歲以上、依然從事重體力勞動的進城務工人員。這些高齡農民工也可以稱之為改革開放以來的第一代農民工,他們離開農村、離開農業生產,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在城市里從事建筑、環衛、餐飲等技術含量低、工作強度大的體力勞動,在中國前所未有的城鎮化浪潮中,以辛勤地付出推動了城市化與工業化的發展。在就業壓力不斷增大的現實環境下,高齡農民工與其他層級的社會勞動者相比,幾乎具有著毋庸置疑的弱勢及頹勢。弱勢是年齡因素、體能因素、技術因素、觀念因素等多方面原因,使他們漸漸遠離優質的就業崗位,普遍領取微薄的工資卻沒有相對完善的社會保障;頹勢是隨著年齡的增大,在就業的可選擇范圍上越來越窄,伴隨著新一代農民工及其他城市務工者的大規模浸潤,高齡農民工的就業市場逐漸萎縮,待到完全失去就業能力后,將會面臨嚴重的養老問題, “老無所依”的社會風險客觀存在。國家需要通過進一步擴大以最低生活保障為重點的社會保障主體范圍,逐步健全養老機制,破解農民工養老困境,實現高齡農民工養老問題解決策略的法治化改進。

一、高齡農民工養老困境的客觀存在

高齡農民工在城市里掙扎生存,久而久之歸類成為需要給與特別關注的一類利益群體,是有著復雜的社會背景和制度原因的。展析該類群體所面臨的諸多生存困境,是通過制度建設來解決其生存困境的前提所在。

根據國家統計局每年公布的《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顯示,隨著農民工總數的不斷增加,50歲以上的農民工數量在總人數中的占比也不斷提升,這在某種程度上意味著高齡農民工返鄉生活的意愿并不強烈,或者返鄉生活的壓力更大,所以才會依然進城打拼,與青壯年的勞動者們共同參與就業市場的競爭。

“大部分的高齡農民工是改革開放初期較早進城務工的第一代農民,沒有知識、沒有技能,只能從事繁重的體力勞動。在城市里,所有最臟最累的活,不僅城市人不會干,年輕一代的農民工也不愿意干,基本上都是由高齡農民工在承擔?!薄芭c新生代農民工相比較,他們各方面都處于競爭的劣勢,無法在更好的行業去競爭;貧困的他們必須有一份工作以維持自己的生活,而沒有資本去挑剔。很多高齡農民工以打零工為主,原因皆是年齡偏大,疾病、身體不靈活等等問題的存在,使得用工單位有所顧慮,而拒絕招聘這樣的勞動者。很多高齡農民工為了獲得一份工作,染頭發或改變穿著習慣,甚至違法制作、購買假證件,只是為了得到一份工作。

在身份上屬于農民,沒有辦法享受到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障;同時由于年齡等身體因素,工資水平及工作穩定度都不足以保障其生活的安穩。更為根本的是,在農村他們也依然缺乏到位的社會保障及醫療福利,面對無法實現農村生活的頤養天年,只有通過自己的努力才能獲得收入以維持本人及家庭的開銷,繼續工作成為了其養老的基本保障?!坝巫哂诔鞘泻娃r村之間,這個龐大的群體似乎掉入了權益保障的裂縫中間,身體上早已力不從心,但殘酷的現實卻是不得不繼續從事著高強度的體力勞動?!?/p>

二、高齡農民工養老困境的原因分析

城鎮化進程中,高齡農民工的養老困境,必須要從實際生活狀態本身及制度政策層面分別來解析其導致困境的原因,既有主觀的內生因素,更有客觀的外在環境及制度因素。

(一)主觀的內生因素――養老意識不足導致對待制度及政策的懈怠與忽略

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基本實現全民覆蓋,但農民工當中卻有很大一部分人對參保呈消極態度,認為不如“多發錢,更實在”。在這其中高齡農民工鑒于年齡的劣勢,有的已經逐漸認識到參加養老保險的重要性,但卻也可能遇到用工單位的推脫,為了保住這份工作,而勉為其難接受了用工單位的不對等待遇。加之繳納養老保險需有連繳十五年的要求,這筆費用也成為了很多人不愿意參保的癥結所在。明明知道用工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必須要為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可是因為法律意識不強,養老意識有待提高,以及就業流動性大等各種因素影響,往往對待此類問題得過且過,導致參保率很低。有的高齡農民工五十多甚至六十歲以上,依然沒有繳足十五年的參保費用,當然也就無法享受該項福利。

(二)外在環境因素――就業市場的弱勢群體

高齡農民工限于自身狀態,在就業市場中處于弱勢地位,和其他勞動者相比沒有就業優勢。所以囿于該項壓力,對待用工單位推脫為其參保的情況也無力反擊,因為如果提出參保要求,就有可能面臨被辭退的風險。已被其他勞動者擠壓到近乎失去就業空間的情勢,變得更加惡劣。在有關高齡農民工的報道中曾經提到,“從事建筑工種的高齡農民工普遍靠吃肉維持體力。他們之所以愿意從事這些累人的、體力不支的工作,是因為他們總體上供過于求,且在勞動能力(如體力)上處于弱勢,只能從事其他人(如青年農民工)看不上眼的工作,例如建筑業與環衛工作?!睂Ω啐g農民工來說,最可怕的是因為年齡及體力等因素導致失業后,回到農村成為剩余勞動力,從而導致收入和生活水平的劇降。

(三)外在制度因素――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的不完善

對于農民工來說,由于工作穩定性差,一時一地的繳納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費用后,缺乏更換工作單位后的接續對策。此外就業單位往往對此也不負責任,導致很多農民工沒有辦法完成養老保險的異地接續,也許由于對該制度的不了解,甚至還擔憂原先繳納的費用就此失效,所以從一開始就沒有考慮養老保險問題。這一現象對高齡農民工來說是非常嚴峻的,在農村家鄉的土地保障不足以維持其基本生活水平,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新農保)目前對于年滿六十歲的農民來說,也僅是可以領取很少的金額,對于沒有年滿60歲的農民來說,則需要繳滿15年,很多高齡農民工還需要不斷完成繳費任務,才可能在未來享受到該項福利。所以當前的問題是大部分高齡農民工都處于在農村無法享受到養老福利,在城市卻又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的雙重困境。這一現實問題,并沒有什么妥善的制度政策來加以解決,法律也同樣缺乏針對此類問題的具體規定。

三、高齡農民工養老困境的法治對策

高齡農民工養老問題是我們在應對老齡化社會挑戰中必須認真考慮的一個重要課題,需要我們進一步反思當前我國各種與農村社保相關的制度建設。

(一)打破戶籍制度的農民身份壁壘

國務院于2014年頒布了《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對于打破城鄉分割的二元結構具有全局性和突破性的戰略意義。如果能夠真正實現農民身份上與城鎮居民的無差異化,就自然可以普及全民養老,屆時也無所謂農民工及高齡農民工之身份區別,這種身份本身就帶有一種無法回避的區別對待、階層劃分的色彩,所以打破戶籍制度的農民身份壁壘勢在必行。通過立法的方式確立改變傳統戶籍制度的新規則,通過完善該類規則而確保淡化直至消弭固有的身份差別。

(二)建立全民普及的養老法律制度

“根據弱勢群體的特點賦予特別的權利( 如各種權益保護法) ,是當代保護弱勢群體的主要方式之一”。包括高齡農民工在內的農民工群體應當給予養老福利方面的適度傾斜,這其中關鍵問題就是農民工參加了養老保險后,應該實現跨區域的無縫銜接,免去這期間存在的各種制度障礙。由于必須考慮各地收入差距的問題,所以可以通過專門設置農民工養老保險單行立法的方式來對相關問題予以規定。針對高齡農民工等特殊群體,應該給予降低繳費年限和繳費比例的方式來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普惠性養老制度。包括各種弱勢群體在內的全民養老制度如果能夠在法制層面得到完整落實,同時配合各地政府的政策供給,才有可能實現法治中國之下的法治養老。

(三)強化高齡農民工的勞動合同保護法律制度

《勞動合同法》當中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有非常確定化的規定,側重保護勞動者是其基本態度。高齡農民工由于文化水平、身體素質等方面的原因,往往遭到用人單位的區別對待,而無法真正實現《勞動合同法》中的基本權利,這種有法不依的情況將會使得高齡農民工更加弱勢,不僅是養老問題,甚至生活、生存問題都會因此受到影響。所以《勞動合同法》應該通過修改相關條款進一步強化對弱勢勞動者的特殊保護,一旦有用人單位對高齡農民工違法用工的情況發生,就將面臨高額懲罰性的制裁。當違法成本增高至不能承受時,必然會促使用工單位重視對高齡農民工的尊重與保護。

(四)加強對高齡農民工養老等法律意識的培養

高齡農民工相比較于新生代農民工,其法律意識更弱,這種現象是和受教育程度及傳統觀念有直接關聯的。高齡農民工普遍受教育水平不高,傳統觀念根深蒂固,認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冤死不打官”等,這些落后、保守、陳舊、迂腐的觀念使得很多高齡農民工不會也不愿意舉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F行我國的法治強國之路雖任重而道遠,但國民法律意識培養這一基本方略始終都是完善法治的重要舉措,每一位公民都應該有基本的法律素養,都應該主動、積極、合理地利用法律,尊重法律、維護法律。高齡農民工養老問題的改善同樣離不開他們自己對生活的積極態度,法律意識的提高是促進養老問題得以完善的策略之一。

結語

高齡農民工的養老問題是法律問題,更是社會問題。他們身處社會轉型發展期,身處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的融合期,更是身處養老問題全民普及推廣的大時代之下,其養老困境的改善需要從民觀念、法律制度協同發展的宏觀角度,結合微觀上各個地區的靈活政策及強有力的執法保障,綜合作用之下的積極應對與妥善解決。高齡農民工養老問題的法治之路就是要使 “老有所依”不是期盼,不是夜空中的點點繁星,美麗卻遙遠,而是真實世界的家家戶戶窗口映射出來的盈盈燈光,溫暖而踏實。

〔參 考 文 獻〕

〔1〕施維.不要讓高齡農民工老無所依〔N〕.農民日報,2015-3-25.

〔2〕賴錦鑫.高齡農民工生存困境及對策分析〔J〕.調查報告.2015,(11):8.

〔3〕時言平.高齡農民工養老需更多制度反哺〔N〕.廣州日報,2016-3-22.

〔4〕章錚.穩定就業是高齡農民工的第一需要〔N〕.第一財經日報,2015-6-3.

第3篇

當前,各地各部門把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放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的突出位置上,明確工作職責,細化工作任務,強化工作力度,使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做到有人抓、有人管,有力推動了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不斷發展。天津、江西、山東、廣東等省(市)把農民工列入“五五”普法規劃重點普法對象。吉林省律師協會成立了吉林省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為此配備4名專職律師,面向廣大農民工開展法律咨詢與服務工作,深受廣大農民工的歡迎。河南省明文規定了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經費標準,保證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落到實處。2007年5月,江蘇省司法廳會同省委宣傳部等13個職能部門,在全國率先出臺了《關于加強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機制,明確全省農民工就業前要接受不少于4學時的法制教育,就業中每年接受不少于4次6學時的法制教育。2007年6月22日,江蘇省司法廳、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在徐州舉行了首批地市農民工輸出地與輸入地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合作協議簽字儀式,指導協調省內的徐州與無錫、宿遷與蘇州二對地級市的司法行政機關、勞動社會保障機關簽訂了《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合作協議》,加強農民工輸出地與輸入地之間的聯合,建立農民工流動到哪里,法制宣傳教育就覆蓋到哪里的有效機制,形成農民工輸出地與輸入地法制宣傳教育的同頻共振,這標志著江蘇省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合作新模式正式運行。江蘇省內農民工輸出地與輸入地這種法制宣傳教育對我國農民工的教育培訓具有一定的借鑒和啟發意義。我國在對農民工教育培訓時有關專業技術的內容比較豐富,而對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主要就是在農民工上崗前進行的教育培訓中學習《勞動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法制宣傳教育培訓內容相對簡單。為此,為了更好地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有必要豐富農民工的法制教育培訓內容。

二、對農民工法制教育培訓內容

(一)加強對農民工法律意識的教育培訓

要守法就得懂法,而懂法就得學法。文化程度的高低,知識的多寡,受教育的多少,直接影響到人們對知識的掌握和理解程度。人們法律素質的高低與其文化程度成正比,即文化程度越高,其法律素質和法律意識水平就越高;反之,其法律素質和法律意識水平就越低。農村成人受教育少、文化程度低,多為小學、初中畢業,再加上無法接受正常的法制教育,各種法制宣傳也很難深入他們之中,大多數人不知法為何物,對法律更是知之甚少,甚至一無所知,導致他們的法律意識普遍淡薄,不懂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甚至常常已經觸犯了法律,自己還不知道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嚴重后果,不清楚自己應負的法律責任。法律意識的淡薄導致了當他們受到不法侵害的時候,他們會選擇“私了”,卻不會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權益,甚至采取“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舊俗,采取違法犯罪的行為方式處理問題,往往自己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還不知道行為的危害性。農民工對法律是否信仰,法律是否得到農民工的普遍敬重認同,是農民工主觀上是否愿意接受法律教育的關鍵因素。從理論上講,法律信仰是社會主體對法的一種特殊的主觀把握方式和在理性認識基礎上油然而生的一種神圣體驗,是對法心悅誠服的認同感和依歸感。法律信仰是無形的,卻是在真正地發揮作用的深層次問題,法律不僅是一種制度、一種秩序和一種統治工具,而且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隱藏著一種公正的價值,代表了一種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只有外在的法律訴之于人性,符合人的心理或情感,并從內心敬重法律、信仰法律時,法律才會真正發揮作用。[2]一般來說,對法律的認知是對法律信仰和依賴的前提,較高的法律認知水平有利于形成正確的法律信仰和法律依賴感;法律的信仰是法律意識的核心,直接反映公民法律意識的強弱。我國農村深受中國傳統文化的影響,而中國的傳統文化則以儒家學說為思想根源,強調人治而輕視法治,漠視法律的地位和作用。這種農村一直以來以宗法觀念為中心,強化“人治”傳統,視法律為統治工具,與法治所要求的全社會樹立法律至上、權利本位、權力制約和公正、平等等法律理念相違背。特別是現實生活中的“權大于法”的思想根深蒂固,農民工認為法律沒有什么作用或者法律不是給他們這些人服務的,形成了“法律無能”的意識。[3]很多農民工覺得上法院“打官司”不是維權的手段,特別是涉及“民告官”案件問題上更是望而卻步,許多本可以通過法律訴訟、司法調解等法律途徑解決的問題,演變成了問題。加強法制重要的是要進行教育,根本問題是教育人?!侗本┬鋮^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調查報告》中顯示有50%的農民工認為當前普法工作最重要的是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4]因此,加強法制教育,形成崇尚法治的價值觀。農民工法律意識、法律素質的提升,是實現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對農民工普法教育的首要目標是提升農民工的法律素質,通過普法教育使農民工樹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設要求的法律觀念,使農民工學習法律、相信法律,遵守法律,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充分展現新生代農民工勇于用法律維護、捍衛自己合法權益的堅強決心。同時,通過普法使農民工懂得權利與義務的關系,自覺遵守現行法律法規,并用實際行動捍衛法律的權威。

(二)加強憲法中有關公民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的教育培訓

目前,我國《憲法》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十分廣泛,其中與農民工有關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權;(3)自由權;(4)人身與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5)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并依法取得賠償權;(6)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勞動者休息權,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因年老、疾病、殘疾或喪失勞動能力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社會保障與物質幫助權;(7)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進行科研、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8)婦女保護權,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權利;(9)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公民的基本義務是國家對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要求,是公民必須履行的最低限度的、也是最主要的責任。我國憲法規定的與農民工息息相關的公民的基本義務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1)維護國家統一和各民族團結;(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3)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4)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5)依法納稅。關注、尊重、平等對待和保護社會中一切成員的人格安全和財產安全,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和國際社會人權理論的重要內容。其中,平等權、勞動及休息權、人身權及通信自由權、獲得物質幫助與法律援助的權利,選舉與被選舉權利,與農民工的切身利益緊密相關。平等權問題是憲法的基本問題,平等權是公民的一種基本權利,也是憲法規范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護農民工的平等權是沒有憲法障礙的。平等是人類追求的目標,在現代社會,每一個社會成員都有平等的基本權利,然而,由于種種原因,農民工這一群體的平等權的實現受到許多限制,應然的美好與實然的殘酷之間的強烈反差成為觸目驚心的現實狀況。[5]公民政治參與的一個重要的表現是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年滿十八周歲的農民工,只要沒有被法律剝奪政治權利,就享有這一基本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剝奪。因為戶籍制度的限制,農民工從離開故土的那一刻起,實際上就自愿或被迫放棄了這一權利,不能在暫住地參加選舉,更不能被選舉,回戶籍地參加選舉或被選舉的可能也因為種種的實際困難而無法實現。人格尊嚴平等權是人必然享有的,與人在社會中的作用沒有必然的聯系,與人們對社會的貢獻并受到社會普遍尊重和否定無關。然而現實是農民工的人格尊嚴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沒有得到尊重和保護,歧視、排斥、侮辱農民工的事例時有發生。物質幫助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獲得社會經濟保障的權利,公民的物質幫助權通過社會保險制度體現出來。長期以來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嚴重缺失,盡管目前有些改善,但是全國大多數農民工依然游離在社會保險的安全網之外。此外,農民工工種比較差、勞動報酬較低,較少接受職業技能培訓,女性農民工與男性農民工相比較受到歧視現象更為嚴重,等等。這些現象的存在,嚴重侵犯了農民工的基本權利。同時,農民工應該正確行使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要堅持權利和義務統一的原則,不容許濫用權利,要自覺履行義務。公民基本權利,是指由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權利。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國家最高的立法依據和行為準則。憲法中關于公民權利的規定也是農民工權利保護的法律淵源。公民權利是人在進入社會狀態之后,成為某一個國家的公民所產生的權利要求與主張。公民權利是以主體是否具有某一國家公民資格作為其獲得權利的前提,確定公民權利的標準是根據某一個人是否具有該國公民資格。是否具有某一國家的公民資格就成為其權利是否能夠受到有效保護的重要前提。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是衡量一切憲法價值包括自由、效率、秩序的基本尺度。憲法包括多種法律價值,如效率、正義、公正、秩序等等。在這些法律價值中,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具有根本的意義。公民基本權利保障和效率、正義、公正、秩序等的關系,是目的和手段的關系。效率、正義、公正、秩序等等以公民基本權利保障為目的,并以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體現出來。在憲法價值中,效率、正義、公正、秩序等等只有與公民基本權利保障相聯系并為公民基本權利保障服務,才具有合理性。[6]公民基本義務,是由憲法規定的公民必須遵守和應盡的根本責任,是公民對國家具有首要意義的義務;公民基本義務與基本權利共同反映并決定公民在國家中的地位,構成普通權利義務的基礎和原則。

(三)加強刑事實體法中相關犯罪的教育培訓

從國家統計局2000年公布的數據看,全國流動人口犯罪占總數的32%之多。這一統計說明,僅占全國人口1/13的流動人口的犯罪總量卻占1/3。可見,流動人口犯罪問題已構成對社會的極大威脅,成為嚴峻的社會問題。[7]尤其是近幾年來更為嚴重,在一些經濟發達地區和沿海省份及大中城市,流動人口犯罪的數量已經大大地超過了本地人口的犯罪數量。農民工犯罪占農民犯罪案件的比例,已經從上世紀80年代的30%多上升到了現在的80%多;在有些地區,2005年農民工犯罪率甚至達到了85.71%,2006年遞增到了88.94%。新生代農民工的犯罪率呈上升趨勢,2006年至2010年的5年間農民工犯罪發案率,比2001年至2005年間上升了21.7%。[8]因此,必須加強對農民工的刑法教育。刑法是國家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部分。刑法同犯罪作斗爭,是通過對犯罪者的懲罰來實現的。一個是犯罪,一個是刑罰,構成了刑法的基本內容。犯罪是違犯刑法并依法應給予刑罰懲罰的行為。要理解某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一般從犯罪構成的角度來考慮。犯罪構成,是刑法所規定的確定某種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主觀和客觀要件的總和,它是一個人負擔刑事責任的法律根據。各個犯罪都有其具體的構成要件,即犯罪的客體、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的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只有同時具備這四個方面的要件,才能構成犯罪,才能追究刑事責任。對農民工進行刑法教育,其首要任務是讓農民工知道何為犯罪以及行為人的行為如構成犯罪必須具備相應的犯罪構成。我國刑法分則分為十章,涉及400多個罪名。據調查,在農民工犯罪人員中有78.4%實施的是侵財型犯罪,其中盜竊占62.6%,搶劫占13.3%,詐騙占2.5%。[9]據廣州流動人口犯罪研究課題組的調查,廣州市流動人口犯罪類型前七名排序為:盜竊23.1%,搶劫21.9%,搶奪17.4%,傷害6.8%,犯罪5.9%,詐騙4.5%,2.2%。而全國流動人口犯罪類型的排序是:盜竊32.3%,搶劫14.5%,8.3%,傷害7.8%,搶奪5.7%,犯罪5.3%,詐騙4.2%。[10]在中國的現代化過程中,侵財型犯罪無論是在規模、增速還是影響力方面都要遠遠超過暴力型犯罪。農民工具有經濟狀況的貧困性,這使得獲取金錢財物是他們的重要目標。而在競爭激烈的現代社會,農民工囿于自身能力和外部條件的限制,很難通過正常途徑獲得安身立命的物質條件。在強烈的物質占有欲望的驅使下,他們置國家法律和他人的財產權利不顧,鋌而走險,頻頻實施以占有財產為目的的犯罪行為,如搶劫、搶奪、盜竊、詐騙、聚眾哄搶、侵占、敲詐勒索等。同時犯罪分子為順利實施盜竊和搶劫等犯罪,不論被害人反抗與否,往往采取先發制人的方法,殺害、傷害或暴力控制被害人,使得犯罪的暴力性程度明顯增強。在對農民工進行刑法教育時要注意重點突出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綁架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重大責任事故罪、交通肇事者、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罪、妨害公務罪、招搖撞騙罪、賭博罪、聚眾斗毆罪等常見罪的介紹和解釋。刑罰與犯罪是刑法的兩個基本組成部分,刑罰,是指刑法規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人適用的限制或剝奪其某種權益的強制性制裁方法。犯了罪應當受到刑罰處罰,農民工犯罪也不例外。在我國刑法中有五種主刑、三種附加刑。主刑包括管、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五種;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三種。刑罰的功能,是指刑罰的制定、裁量和執行對人們可能產生的積極作用。通過刑罰的適用,能夠對犯罪人的行為作出否定評價和譴責,限制或剝奪其某種權益而使其喪失再犯的能力;能夠平息被害人及其親屬的憤怒和仇恨,不至于發生私力報復,從而起到平衡作用;能夠威懾普通大眾,使其不敢犯罪;能夠給公民樹立一個守法光榮,犯罪可恥的信念,自覺地遵紀守法,維護法制,堅決同犯罪行為作斗爭。因此在對農民工進行刑法教育時,必須注重對具體刑罰的講授。

(四)加強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教育培訓

根據勞動法律的有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之前,必須簽訂規范雙方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勞動合同。然而由于農民工法律意識的淡薄,他們中的相當一部分人都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明確的勞動合同。大多數的農民工沒有享受到法律規定的休假待遇,有些用人單位甚至為了追求效率,完全不顧勞動法中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強迫農民工為用人單位提供長時間的無償加班。目前,我國農民工工資待遇相對較低,但是用人單位隨意克扣拖欠農民工薪資的現象極為嚴重,我國農民工的薪資報酬得不到合理保障。為此,必須注重對農民工進行相關勞動法律的教育培訓,其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的主要權利和義務;勞動就業方針政策及錄用職工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與解除程序的規定;集體合同的簽訂與執行辦法;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制度;勞動報酬制度;勞動衛生和安全技術規程等。具體而言,有關部門要加強《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的學習,使廣大農民工能依法參加勞動,依法簽訂勞動合同;針對農民工工資待遇偏低,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環境較差和工傷事故賠償等問題,要對其進行《最低工資規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以及《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針對農民工易發勞動糾紛的現狀,要對其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及《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等法律法規教育。

(五)適當進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教育培訓

農民工經常參與各種民事法律活動。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要知道公民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農民工在參與民事活動時,要了解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和內容。一旦農民工違反了民事法律規范就要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因此,農民工有必要學習民事法律中的相關內容。農民工外出務工后,其在原居住地的權益仍需依法保護,這就需要學習農業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種子法、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等。此外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發展,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等,有關部門還需要對農民工進行人口和計劃生育、婚姻家庭、交通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婦女權益保障、消費者權益保障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針對農民工流動性強,容易引起社會治安問題,幫助他們知道在發生糾紛、矛盾時如何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防止他們心理上產生認為社會對其不公的“被害推定”,進而產生報復社會的行為,應當有重點、有選擇地講授有關流動人口管理的政策規定、治安戶籍管理規定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農民工進行法制教育培訓時不應僅僅注重介紹有關實體法的權利義務規定。許多農民工在發生糾紛后,往往是通過傳統的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訴或直接通過如爆炸、自殘、自殺等非正常方式來謀求問題的解決,而不知道怎樣通過法律途徑尋求公力救濟。因此,在對農民工進行法制教育培訓時還應注重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程序化的教育,使農民工懂得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知道如何通過有關部門解決糾紛,懂得如何保留證據并運用證據來依法維權。

三、對農民工進行法制教育培訓時講授方式的運用

(一)講授式教學法的運用

在我國,講授式教學法仍然是農民工法制教育培訓中主要的教學方法,即采取老師講學生聽這樣的講授方式。如果在沒有理解有關原理的情況下,讓農民工對有關法律案例做出正確的分析是相當困難的。采用傳統的講授式教學方法,能保證在特定時間內最大限度地向農民工講授最多的法律知識,可強化學生的接受能力,對于培養學生理解和掌握法學理論問題確實具有積極的作用。比如對什么是法的理解,它直接關系到法學的研究對象。傳統的法的概念為: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的總和。這個概念僅局限于法體現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以及工具兩個方面。現在就我國社會主義法的認識在諸多方面達成以下共識:(1)法是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意志的反映;(2)法以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為根本目的;(3)法要為經濟基礎服務,因而要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4)法是客觀規律的文化匯載。這就使得法的內涵更加理性而且被賦予了時代的精神。而對法的這些問題的理解,傳統的講授式教學法優勢明顯。經過一段時期的學習之后,農民工對法學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都有相當程度的掌握。因此講授教學法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傳統教學法中對學生進行系統的法學理論教育,是我國法學教學的一大優勢,甚至美國法學院的教授也承認中國在這方面做得很好[10]。

(二)案例教學法的運用

第4篇

關鍵詞:網絡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侵權責任

知識產權這一概念最早是在17世紀中葉由法國學者卡普佐夫在其著作中提出,后由比利時法學家皮卡第所發展。所謂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于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ll傳統的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含鄰接權)、商標權、專利權。而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網絡知識產權作為知識產權的新的表現形式,豐富了知識產權的內涵。

一、網絡知識產權的侵權現狀

與傳統的知識產權相較而言,網絡知識產權更突出的是知識產權的存在、使用環境為計算機網絡環境。網絡知識產權是曲于科技的發展而產生的一種新型知識產權,其具有傳統知識產權的特性,如無形性、專有性等,但是由于其產生的環境的特殊,又具有自身的特點,例如網絡知識產權的無形性更明顯;網絡知識產權的共享性與專有性之間的矛盾關系更突出;網絡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更淡薄等。

網絡的發展速度讓人驚嘆,但由此產生的知識產權問題也是觸目驚心。從全球范圍看,美國商業軟件聯盟(bsa)公布的一份調查報告顯示,2004年全球個人計算機上使用的軟件中有1/3以上為盜版,盜版軟件給全球軟件產業帶來的損失比2003年增加了40億美元。另有調查結果顯示,從全球不同地區的盜版率來看,目前亞太地區的軟件盜版率為53%,損失總額為75億美元;東歐的盜版率為71%,損失21億美元;而西歐的盜版率為36%,損失96億美元;北美市場的盜版率為23%,損失72億美元;拉美國家的盜版率為63%,損失13億美元;而中東與非洲國家的盜版率為56%,損失10億美元左右。從不同國家的盜版率來看,中國與越南的盜版最為猖獗,高達93%

根據2009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白皮書顯示,視頻網站侵權、網店侵權等涉及互聯網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高發,僅2009年上海法院受理以視頻網站經營者為被告的侵犯著作權糾紛一審案件有200多起,可見,對網絡知識產權加強保護顯得尤其必要和緊迫。

二、網絡知識產權的侵權方式

網絡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方式按照傳統的知識產權的分類方式,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網上侵犯著作權主要方式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46條、第47條的規定,凡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行為,即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網絡著作權內容侵權一般可分為三類:一是對其他網頁內容完全復制;二是雖對其他網頁的內容稍加修改,但仍然嚴重損害被抄襲網站的良好形象;三是侵權人通過技術手段偷取其他網站的數據,非法做一個和其他網站一樣的網站,嚴重侵犯其他網站的權益。

(二)網上侵犯商標權主要方式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網絡銷售也成為貿易的手段之一,在網絡交易中,我們了解網絡商品的唯一途徑就是瀏覽網頁,點擊圖片,而網絡的宣傳通常難以辨別真假,而對于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然進行銷售,或者利用注冊商標用于商品、商品的包裝、廣告宣傳或者展覽自身產品,即以偷梁換柱的行為用來增加自己的營業收人,這是網上侵犯商標權的典型表現。網購行為的廣泛性,使得網店經營者越來越多,從電器到家具,從服裝到配飾,應有盡有,而一些網店經營者更是公然在網絡中低價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的銷售行為甚至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三)網上侵犯專利權主要方式

互聯網上侵犯專利權主要有下列四種表現行為: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專利號的;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

三、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責任

(一)民事責任

要確定民事責任的承擔,必須對歸責原則進行分析。歸責原則是確認不同種類侵權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標準與準則,對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進行分析,即為了確定歸責原則,歸責原則決定著舉證責任的負擔、免責條件、損害賠償的原則以及方法,可以說,歸責原則是網絡知識產權

損害賠償責任的核心。而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則是過錯責任,對于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人與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我國2009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的管轄權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計算機網絡著作權解釋》中還規定了網絡服務者的一般侵權責任:提供內容服務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絡的注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足々門用于故意避開或者破壞他人著作權技術保護措施的方法、設備或者材料,而上載、傳播、提供的,依照《著作權法》第47條第六項的規定,追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民事侵權責任。

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民事救濟,主要可以采取請求停止侵害和請求賠償損失。而損失的賠償金額的計算,可以參照《著作權法》、《商標法》與《專利法》中對于侵權賠償額的規定進行確定。根據《著作權法》與《商標法》的規定,侵犯著作權、商標權的賠償數額確定的方法為:依權利人的實際損失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依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違法所得均不能確定的,法院依侵權行為情節判決50萬元以下的賠償:述賠償數額中應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專利法》中對于專利權侵權的賠償損失數額的確定方式為:依權利人所受損失確定;依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確定;損失或違法所得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賠償。

(二)刑事責任

我國自2000年起,先后通過了《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以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明確規定利用百聯網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并對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侵犯軟件著作權的刑事責任以及對著作權人、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作了詳細規定。200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頒布了《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從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實際需要出發,降低了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標準。同時還增加了一個規定,就是違法所得達到三萬元的,也要定罪,對單位犯罪定罪的數額標準由原來是個人犯罪標準的五倍降低為三倍。例如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侵權的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如果行為人通過網絡銷售侵權復制品,根據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則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現實的網絡侵權中常常會涉及到侵權人的行政責任,例如對銷售盜版圖書行為,可以由工商管理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8條、19條規定了網絡侵權人的行政責任,例如第19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主要用于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提供網絡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并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我國網絡知識產權保護法律規定的不足

互聯網上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已引起了眾多發達國家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關注并都在積極地尋找對策,同時也取得了一些成果。美國早在1995年即提出了全國性信息基礎設施報告,并于1998年10月頒布了《千禧年著作權法案》;歐盟執委會于1996年9月頒布了《信息社會著作權及相關權綠皮書(增補)》;1996年12月20日聯合國下設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通過了由近160個國家的專家制定的主要涉及作者在計算機網絡上權利的(wipo版權條約》和(wipo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此外,日本、加拿大等國家也都出臺了相關的法律。

為適應數字技術下網絡環境對知識產權的挑戰,我國已先后出臺了若干法律規范、司法解釋和行政規章,包括2001年lo月27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修正、國務院2002年1月1日修正后施行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l1月22日通過的《關于

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10月15日施行的《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0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頒布的《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6年國務院通過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及2009年通過的《侵權責任法》等等。

這些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從民事、刑事以及行政方面都在各自的適用領域內均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相對于日新月異的網絡技術發展而言,我國現有的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仍然存在不足,例如由于侵權行為都是在網絡上進行的,則證據的搜索與保存問題便成為操作中一個急需解決的現實問題。而在傳統情況下,對于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危害后果主要以違法所得、非法經營額等因素來判斷。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于侵犯著作權犯罪危害后果的判定主要即是依據數額確定的。根據其第2條第1款的規定,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個人非法經營數額是判斷該罪的主要依據。但在網絡環境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僅僅從違法所得、非法經營額來判斷還遠不足夠。很多情況下,行為人雖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數額很少甚至沒有,但其社會危害性卻可能極大。此時,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就可能體現在侵權規模上,而判斷侵權的規模除了要看侵權金額的大小,更要看制售侵權品的數量和范圍。可見,與非網絡環境下的侵權行為相比,網絡知識產權犯罪因其侵權方式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致使其社會危害性往往更大,但許多嚴重侵權行為在金額上卻達不到標準。

五、加強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建議

(一)加快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立法

如上所述,盡管我國已經有相應的有關保護網絡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但是此類法律法規大多足以司法解釋與行政法規的形式出現,很少是由全人大常委會通過以法律的形式出現,這就說明有關網絡知識產權的相關法律在法律位階上并不高。此外,由于網絡知識產權包括網絡著作權、網絡商標權以及網絡專利權,現有的法律規范中并沒有網絡知識產權的概念,因此,對于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都是零散見于各個法律規范中。由于著作權侵權行為無論在何種環境下都較為常見,目前針對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法律規定較商標權與專利權侵權行為的法律規定更多,需要加強對商標權與專利權保護的法律規定。而對于在保護網絡知識產權中的相關問題,例如證據問題,也應在《證據法》中加以規定或以其他形式規定。

(二)完善網絡知識產權保護機制

網絡交易平臺不能游離于法律監督之外,網絡交易平臺的經營者,應當借助技術手段對交易各個階段進行監控,在其設計的網絡交易流程中加人知識產權審查程序,采取審核賣家真實身份信息、交納保證金、提高進人門檻、追究售假責任等措施,對于權利人的投訴建立處理反饋機制,做到網上商品交易可查、可控、可問責,及時發現并制止相關侵權行為。

(三)提高公民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道德意識和技術手段

法律是一種外在約束,要起到根本警示作用還要依靠道德。因此,除了要從形式上完善立法,實踐中打擊侵權行為之外,更要設法提高網絡傳媒從業人員的道德水準,更要倡導和鼓勵互聯網商家和廣大網民自覺維護網上基本秩序。例如對于提供網絡服務商,在發現用戶有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的行為時能夠主動采取相應措施,使用互聯網的用戶能自覺自發自動地維護網絡秩序,抵制、舉報、打擊網絡侵權行為。

在強調法治、德治的同時,還要積極采取技術措施,加強技術監督的力度。例如通過數據加密和數字簽名技術,防止網絡信息的失密和篡改等。

此外,由于網絡技術的飛速發展常常使得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非常普遍,而僅憑傳統的侵權損害救濟制度可能難以實現對權利人利益的充分保障。因此可以考慮在借鑒美國知識產權保險制度的基礎上,發展我國的知識產權保險制度,以期達到保險補償的目的。

第5篇

目前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條例》的頒布進行了重大的改革,這使鑒定的組織機構、人員資格選擇、鑒定程序公開透明,體現了民主作風,對于保障鑒定結論的公正,具有積極的意義。但是目前的鑒定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特別是在與訴訟制度的接軌的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

【關健詞】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制度

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概述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國家醫療體制進一步改革,社會福利性的醫療單位逐漸向營利性的經濟實體轉變,加上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公民的整體素質和法律意識的提高,人們的維權意識不斷增強,醫療糾紛不斷增多,且大幅度上升的趨勢。同時由于新聞媒體等社會輿論的誤導,醫患雙方的矛盾日益尖銳化、復雜化,并已成為當今社會的熱點、難點。原有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不適應當前糾紛處理的需要,在有的地方甚至已經成了一紙空文。為了妥善處理解決醫療糾紛,2002年月日國務院出臺了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依據條例衛生部了相應的配套規章。

(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概念

衛生部制定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對我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制度作出了相應的規范,在實踐中得到了很好的應用。但是相應的法律法規并沒有對醫療事故鑒定的概念性質作出一個明確的界定。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我們可以這樣介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概念: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由對發生的醫療事件,通過調查研究,收取物證(包括尸檢結果),查閱書證(病歷等病案資料),聽取證人證言,當事人、受害人或其家屬陳述,分析原因,依據法定標準,判定事件性質,作出是否屬醫療事故及何類、何級、何等事故的科學鑒定結論的過程。本文所稱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指醫學會組織專家組依法(《條例》)進行的鑒定。

(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機構

《條例》明確了由醫學會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稐l例》第21條規定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機構為醫學會,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組織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實行市、省二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制度。省級鑒定為最終鑒定。醫學會建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專家庫,參加鑒定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程序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提起可以有以下三種:第一種,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書面委托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學會對單方面委托的鑒定申請不受理。第二種,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書面移交負責首次鑒定的醫學會組織鑒定。第三種,法院審理涉及醫療事故問題訴訟案件時,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移交委托負責首次鑒定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醫學會在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時,對發生的醫療事件,通過調查研究,收取物證(包括尸檢結果),查閱書證(病歷等病案資料),聽取證人證言,當事人、受害人或其家屬陳述,分析原因,依據法定標準,判定事件性質,作出是否屬醫療事故及何類、何級、何等事故的科學鑒定結論。鑒定實行合議制度,過半數以上專家鑒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鑒定結論,專家鑒定組成員對鑒定結論的不同意見予以注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根據鑒定結論作出,其文稿由專家鑒定組組長簽發。

衛生行政部門對鑒定結論的人員資格、專業內別、鑒定程序進行審核,不符規定的重新鑒定,符合規定的及時送達雙方當事人。

任何一方對首次鑒定結論不服均可以進行再次鑒定。

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性質

研究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首先必須研究其鑒定行為的法律屬性。

(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行政法理論,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行使行政職權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1]。有一種意見認為,由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作“醫療事故鑒定是一種行政行為,當事人對醫療鑒定結論不服,向法院的,法院應作為行政案件受理”[2]。這種觀點是由原《辦法》中規定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區(自治州、市)、縣(市、市轄區)三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負責,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和衛生行政部門之間具隸屬關系所得出的。目前醫學會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受理機構,是獨立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法人社團,不是行政主體,所以鑒定行為也就算不上具體行政行為。

(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一種特殊的法律行為

1.醫學會從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分析

《條例》規定醫學會具有從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權利和義務。2003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號)“二、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的,交由條例所規定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組織鑒定?!贬t學會由于行政法規《條例》的授權加上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使醫學會成為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唯一合法組織。其合法性不容質疑。

鑒定的目的使為了更好地解決醫療事故民事糾紛,在醫患雙方對是否屬于醫療事故,醫方侵權責任程度,危害后果,因果關系等方面存在異議時,勢必尋求公正的第三方(中介性組織)對此加以評判,以更好地進行協商處理。進入訴訟程序后由于法官對醫學專業性問題難以評斷,也需要借助一個有力的公正的鑒定。中華醫學會章程第二條“中華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全國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自愿組成的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法人社團,”醫學會在性質上屬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具備法人資格,這與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組織的性質不同。醫學會是一個獨立存在的醫學專業性社會團體法人,與任何機關和組織不存在管理上、經濟上、責任上的必然聯系和利害關系,這也體現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專業性、中介性。[5]

但是中華醫學會是一個具有行業利益色彩的社團性組織。新修改通過的《中華醫學會章程》增加了“本會依法維護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等內容,這種行業保護傾向明顯的學會性組織,已不同于純粹的學術團體,具有維護自身利益的要求。在利益紛爭的一般場合,這種利益要求和傾向是合理的。但醫患糾紛中,這種行業性的利益要求應當受到合理的和公平的約束。不僅因為醫患糾紛的另一方是單獨的社會個體,而且因為這種社會地位的不對等,極易引發對患者合法權利的侵犯。

我們必須肯定醫療事故與否的判定只能由醫療領域的專家進行鑒定。對病人的疾病進行診療的時醫生,評判其診療過程是否造成人身損害,行為是否有過錯,行為過錯和后果是否有因果關系等一系列的專業技術問題只能由該領域的專家進行。由于醫學科學的復雜性,醫學科學的特點,對疾病的診治方式,醫療事故的發生往往涉及多個醫學專業,所以“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的方式進行”。

2.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法醫鑒定、司法鑒定之比較

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進行分析,我們先來分析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要構成醫療事故必須包含以下要件:違法的醫療行為、損害后果、醫療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醫療行為有過錯。因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最終解決的是民事賠償問題,最終解決途徑還是司法。目前我國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規則原則在審判中一般是按照過錯侵權行為來認定的。我們可以對照一下過錯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我國通說將其概括為:違法行為、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行為人的過錯[6]。其構成要件基本上是相同的,只是醫療事故的損害后果要達到一定的程度,而過錯侵權則無相關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事實所包含的范圍比較廣泛,醫療事故包括在內。但是就侵害生命健康權而言,醫療事故的成立和侵權行為的成立基本上是一致的。法庭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其目的也就在于認定醫療行為是否有過錯,違法的醫療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至于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并無太多實質性的意義。換句話說,法院委托的醫療事故鑒定實質上是醫療行為過錯鑒定,醫療行為違法鑒定,因果關系鑒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其名稱容易造成一定的誤解,擬改為“醫事鑒定”為好。

根據人民衛生出版社2002年1月王保潔主編的《法醫學》(第三版),法醫學研究范圍可以作如下劃分:法醫病理學、法醫物證學、臨床法醫學、法醫毒理學、法醫毒物分析學、法醫精神病學。與醫療聯系比較密切的就是法醫病理學(對象:尸體鑒定死亡原因、死亡性質、死亡時間、損傷時間等),臨床法醫學(對象:活體,鑒定損傷性質、損傷程度、勞動能力、其他生理病理狀態與損傷的關系)。法醫鑒定暫時無法律規定其鑒定的范圍,但是從其研究的范圍就可以看出,在醫療損害糾紛中只能從事死因鑒定和傷殘等級等損害后果鑒定,無權鑒定醫療行為的違法性,無權鑒定醫療行為的過錯性。缺乏臨床經驗的法醫,在臨床領域并不是專家,無法對診療措施的選擇,手術指征的掌握等醫療行為作出客觀的合理的評價。醫療損害侵權賠償(侵害生命健康權)訴訟中,所應該進行鑒定應該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法醫鑒定只能鑒定其損害后果的存在,傷殘等級的存在。所以法醫關于醫療行為過錯違法,行為和后果的因果關系鑒定是無效的,法院應該不予采信,只能采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在這種情況下也就不存在“重復鑒定,多頭鑒定”的情況了。

《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依據職權,或者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指派或委托具有專門知識人,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評定的活動。”這里很清楚地表明司法鑒定也就是法院指派委托的鑒定。無論是何單位鑒定均具有司法鑒定的性質。法院委托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同樣也是司法鑒定。目前存在很多“司法鑒定所”其當事人委托的鑒定結論稱為“司法鑒定”。這是值得探討的。同樣雙方當事人委托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其性質不是司法鑒定。但是一般情況下,涉及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機構(醫學會)是唯一的,無論是訴前還是訴中,受委托的鑒定機構只能是醫學會。不同之處就在于是法院委托還是雙方當事人委托。但是無論是雙方委托還是法院委托,其鑒定結論應該是唯一的共同的。無論是雙方委托醫學會還是法院委托醫學會,送檢材料,當事人陳述等等鑒定的依據是唯一的共同的,得出的鑒定結論也是共同的。且其鑒定機構合法性不容質疑,法院對待任何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態度應該是共同的,無論是司法鑒定還是當事人委托。最高院應該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加以肯定,將其納入到司法鑒定的軌道。

3.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一種訴訟輔助行為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過程是依據法律法規,診療護理常規等等,對病案資料以及各種報告進行審查,判定行為性質,是眾多醫療專家的思想結晶形成的過程,是對事實的一種說明和解釋的過程。鑒定的過程是對事實的一種評判。鑒定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組織實施,由于委托人的不同可以分為司法鑒定和非司法鑒定。由法院委托的情況下,該鑒定即為司法鑒定,該鑒定行為即是一種訴訟活動。鑒定就成了整個案件訴訟活動的一部分。醫患雙方共同委托的鑒定實際上是醫患雙方尋找的第三方對事實進行客觀的評價,類似于仲裁,但并非仲裁。其法律屬性難以介定。目前我們可以這樣認可:鑒于醫學會鑒定的中介性和非司法性,其合法的鑒定行為我們可以認定為特殊的民事法律行為。但是鑒定不能解決賠償問題,賠償問題可以通過行政處理,雙方調解,民事訴訟這三種途徑來解決。民事訴訟是最終的解決途徑,問題的根本還是要走向訴訟,進行鑒定的最終走向就是民事訴訟。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最終還是要跟訴訟相結合。鑒定解決的是事實判定問題,有助于進入訴訟程序。訴訟中大部分案件還是要借助于鑒定來進行審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無論何時提起,何人委托,我們都可以看作為訴訟輔助行為,一種訴訟活動。

(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特點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特點具有多重屬性,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具有法律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具備法律依據——《條例》。鑒定結論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鑒定必須遵守相應的規定。

第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具有專門性。鑒定人、涉及學科、鑒定機構等等均具有專門性。

第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具有主觀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主要的是專家組的主觀活動,根據事實,鑒定人提出自己的看法意見。

第四,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具有準司法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對事實的一種評判,是由對發生的醫療事件,通過調查研究,收取物證(包括尸檢結果),查閱書證(病歷等病案資料),聽取證人證言,當事人、受害人或其家屬陳述,分析原因,依據法定標準,判定事件性質。

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

我們研究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最主要的就是研究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包括其性質、特點和訴訟中證據效力。

(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的性質

我們來看看各國對鑒定結論的規定。英美國家的訴訟理論將鑒定結論稱為“專家證言”、“意見證據”,認為“意見是指從這些事實中推理得出的結論”[3]。實際上并不是以鑒定結論的方式出現,而是以專家證人(expertwitness)的身份被通知出現在法庭上,鑒定人實際上也是證人,鑒定意見即為“專家證言”。大陸法系國家中,鑒定人是法官的幫手,他們在法庭上比一般證人享有某種特權,如有權查閱相關卷宗詢問當事人等。證人和鑒定人相區別,遵循古老的法諺“鑒定人是關于事實的法官”。

在原蘇聯,鑒定結論是作為一種獨立的證據形式。鑒定人和證人相區別,鑒定人不是證人,因為他不是向法院說明他自己看見或聽到的什么事實,也就是說,他不是證明事實,而是對事實作出分析,從科學材料或者自己專門角度來說明事實。原蘇聯將鑒定分為法院鑒定(法院指派委托的鑒定)和非法院鑒定(非法院指派委托的鑒定隸屬于某一管理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了七種證據:“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這里鑒定結論指的法律明文規定的法定鑒定部門作出的或者是由人民法院所認可、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很顯然,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結論也包含在內,在訴訟中也是作為證據來使用的。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是鑒定人對發生的醫療事件,通過調查研究,運用其專門知識和技術對案件的某些方面進行鑒定所得出的合乎科學的結論。鑒定結論并不是案件形成時或形成后留下的客觀事實而是根據其原有的一系列證據作出的結論。它是不僅對客觀事實的反映同時還有對客觀事實的一種推斷。正是這種反映和推斷產生了對客觀事實的認定,也就形成了鑒定結論。鑒定的過程是解釋和評斷的過程,鑒定結論是依據客觀事實進行科學解釋、評斷所得出的推斷結果,不是對客觀事實的直接反映,同時也不是客觀事實。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是一種獨立的原始證據,也不是直接證據,而是一種衍生證據。無論是訴訟前的得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還是訴訟中得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在訴訟中其本質都是證據。

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的特點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直接結果,鑒定結論的性質直接決定了其證據形式的特點:

第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具有主客觀雙重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是鑒定活動的結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主觀性質必然帶來其結論的主觀性,但并不是否定鑒定對醫療行為的認定,否定鑒定結論的客觀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醫療行為作出一個客觀的評判,既具有客觀性,也具有主觀性。而且其主觀性更濃一些,因為鑒定主要就在于評判部分。

第二,真實和失真的雙重傾向性。鑒定的科學性,如專家合議等決定和保證了其鑒定結論具備更大的真實性,但是由于醫學是一門復雜的特殊的科學,人類對疾病的認識還沒有達到很高的水平,鑒定的主觀性決定了其必然存在失真的可能性。

第三,鑒定結論客觀真實性的嚴格條件性?!稐l例》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法》對鑒定作了一系列的嚴格規范,特別是程序性規范等,只有鑒定行為、程序、鑒定人等等均合法,鑒定按照嚴格的條件進行,才能保證鑒定結論的客觀真實性。如鑒定人的回避等等。

(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在民事訴訟中的證據效力

鑒定結論是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進行行政處理的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法》41條),也是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的依據,在這兩種行為中鑒定結論的作用本文不作探討。這里主要探討的是鑒定結論在民事訴訟中的相關問題。包括訴訟中移交醫學會進行鑒定作出的鑒定結論,還包括訴前已經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在訴訟中的證據效力問題。

筆者認為無論訴訟前或訴訟中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具有同等的效力。訴訟前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能視為書證,也應該視為鑒定結論。一般情況下,涉及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機構(醫學會)是唯一的,無論是訴前還是訴中,受委托的鑒定機構只能是醫學會。不同之處就在于是法院委托還是雙方當事人委托。但是無論是雙方委托還是法院委托,其鑒定結論應該是唯一的共同的。

前面已述及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是法定證據的一種。任何一種證據都必須依法定程序經司法人員審查或當事人提供經法庭質證后才可以作為判案的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同樣如此。只有當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被充分證實后才能被法官采信。而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具有主觀性、失真傾向性、客觀真實性的嚴格條件性等特點,更要求我們做好鑒定結論的審查和質證。但是我國現行法缺乏對其采信應有的審查、質證等有效的程序性規定,應該盡快加以有效地規范。

1.法院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的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下稱《證據規定》)71條“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29條規定了法院對鑒定書的格式進行審查??梢姡ㄔ簩Ψㄔ何械蔫b定得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的結論持絕對之肯定態度,法院無須對鑒定結論進行實質性的審查。雙方當事人委托的則未作規定。《證據規定》77條已經明文規定鑒定結論的證明力要大于一般書證。法院為公正公平地判案,必然要求正確對待鑒定結論,應該對鑒定結論進行程序性審查和實質性審查。鑒定結論既然作為證據,法院就應該有查明的義務來認定其證據能力。法官可以根據自己的經驗、法理和良知,對醫療事故鑒定人員、醫療事故鑒定組織、鑒定程序、鑒定依據、鑒定結論、鑒定書的格式等進行合法性審查。在上述幾點的合法性都得以確認之后,才可以于以采信。以確保鑒定結論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正確認定案件。對于不合法的鑒定結論應當不于采信,要求醫學會另行組織專家組進行從新鑒定。新條例并未規定法院對鑒定的審查權、否定權,這是應然的。鑒于《條例》的行政法規的性質,無權對司法程序、法院職權作出規定。最高院在法[2003]20號通知中已經作出了一定的確認:“人民法院對司法鑒定的申請和司法鑒定結論的審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理。”按照法理,法院有權對相關證據進行審查的,對鑒定結論也應該積極進行審查,無論是訴訟前的還是訴訟中的鑒定結論應該一視同仁地進行審查。由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專業性,法院對審查有困難時可以考慮引進專家輔助人,作為對鑒定結論提出質疑、幫助法庭審查的專門人員,其費用可以由敗訴方承擔。否則,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的審查最終還是流于形式。

2.雙方當事人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的質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66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薄蹲C據規定》47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根據直接言詞原則,雙方當事人應該對案件的證據進行質證,排除合理疑點,才能說明其證據效力,才能被法院采信。鑒定結論作為證據的一種同樣要由雙方進行質證。《證據規定》61條使欠缺醫學專門知識的當事人借助訴訟(專家)輔助人對鑒定結論提出有抗辯力的質疑,有助于法庭的對抗,有助于法官理性判斷鑒定結論,確保公正公平與正義?!蹲C據規定》59條“鑒定人應當接受當事人質詢。”這必然要求鑒定人必須出庭接受當事人的質詢,回答對方問題,解釋說明鑒定問題,解釋說明鑒定過程,特別是鑒定結論中的疑點,論證其結論的科學依據。但是目前鑒定人出庭率底、庭審質證流于形式。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調查的100例案件中,只有一件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法醫出庭就鑒定結論回答當事人的提問。由于法官缺乏專門知識,受害人缺乏專門知識,而鑒定人又不出庭對鑒定結論進行論證,造成的直接后果是鑒定結論的庭審質證流于形式。[4]

鑒定人出庭是質證的必然要求。這也就涉及到鑒定人作為訴訟參與人的在訴訟中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問題,目前我國法律未作出明確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人是醫學會臨時召集的專家鑒定組,鑒定結論采用的是少數服從多數的合議制。專家鑒定組成員均應該是鑒定人。他們均參加了鑒定活動,提出了自己的見解。但是鑒定結論是這“臨時集體”的共同結論,鑒定人中可能有人持有不同意見。這種情況下,鑒定人參加庭審,出庭參與質證就成了一個問題。如果規定所有鑒定人都有出庭的義務,那么強加給持不同意見的鑒定人一個難以做到的任務,這是講不通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人的出庭問題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制度與現代訴訟制度接軌中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

目前,我們可以這樣規定,作出簽發鑒定書的專家鑒定組組長即可看作是主鑒定人。鑒定作出之后由主鑒定人承擔下列義務:按時出庭;在法庭上依法陳述鑒定報告;接受雙方當時人的質詢。特殊情況下,經過法庭許可也可以不出庭參加質證,但是必須接受“書面質證”。法官或當事人對鑒定書書面提出疑點,書面文件交給組織鑒定的醫學會,由原專家鑒定組給予書面答復。答復意見由鑒定組組長簽字,加蓋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用章。

經法院審核和庭審質證,該鑒定結論無足夠合理疑點,當事人或者法官無足夠證據據以反駁,鑒定結論的證據效力即被法院認可,應當作為判案的依據。法院或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持有異議,應當陳述其理由,鑒定結論法院采信與否都應當在判決書中說明理由。

四、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監督機制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是醫療行為事實的判定,直接影響到雙方協商和訴訟結果。其活動過程必須依法受到監督。目前已經存在相關的監督,比如:程序合法性監督,由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其鑒定程序。目前的監督機制不夠完善,我們應該加快完善監督機制,以保證鑒定的客觀公正。前面已提及法院加強審查,庭審專家質證。在這里主要分析責任承擔問題,應該盡快建立錯鑒追究制度。

(一)錯鑒責任追究制度

錯鑒責任追究制度,是指對于鑒定人主觀上故意或過失作出錯誤的或虛假的醫療事故鑒定,造成被鑒定人經濟損失或其他嚴重損害后果的,依法追究鑒定人行政、民事和其他法律責任的制度。

目前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制度很大程度上借鑒了審判制度,如合議制,二次鑒定制。二次鑒定賦予了當事人再次鑒定的權利以防止錯鑒的發生,防止錯鑒給當事人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目前的現狀是二次鑒定制度,對于錯鑒不承擔任何責任。建立錯鑒追究制度可以讓鑒定組更加客觀公正地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但是我們也要看到,目前的鑒定已經賦予了專家們過多的負擔,再加上錯鑒追究制度是否會讓眾多的專家們如履薄冰,加重鑒定專家的心靈負擔呢?我們就要掌握一個度的問提。

我們可以考慮設立這樣一個錯案追究制度:首次鑒定,已經賦予當事人再次鑒定的救濟途徑,鑒定人不承擔錯鑒責任。由中華醫學會設立全國性的專家鑒定組每月定期從各地省級鑒定的鑒定中抽查,對整個鑒定進行檢查,是否存在錯鑒情況。存在錯鑒的原則上不于糾正,除非應法院要求從新鑒定,但是追究主鑒定人(專家組長)和醫學會的責任??梢钥紤]給專家組長小數額的罰款、和小范圍內通報。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的由醫學會承擔責任。但是對于錯鑒法院已經結案的不予糾正,以維護鑒定,以及法律的公正。

(二)關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的可訴性

筆者認為,目前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存在,也不應該存在可訴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一種訴訟輔助行為。醫學會出具的相當與咨詢結論,法院是否采納,是審判范圍的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結論不存在可訴性。

五、結束語

目前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條例》的頒布進行了重大的改革,這使鑒定的組織機構、人員資格選擇、鑒定程序公開透明,體現了民主作風,對于保障鑒定結論的公正,具有積極的意義??梢哉f在目前的情況下對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能夠規定到這種程度是難能可貴的。但是目前的鑒定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特別是在于訴訟制度的接軌的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我們應該明確:醫學會是從事醫療鑒定(包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醫療行為過錯鑒定,行為過錯和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鑒定)的唯一合法組織,鑒定結論是一種證據,法院和當事人應當加以審查和質證,鑒定人應該出庭接受質證,同時應該完善相應的監督機制。最高院應該盡快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制度和訴訟制度良好地接軌,確保鑒定的公正和權威,以更好地解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

【注釋】

[1]羅豪才.行政法學[M].北京大學出版社(P73)

[2]龔賽紅.醫療損害賠償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P410)

[3]沈達明.英美證據法[M].中信出版社(P93)

[4]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調查報告.人民司法[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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