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15 15:04:19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非法學專業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不過有一點需著重指出的是,非法學專業的本科生畢竟與法學本科生有著較大差別。他們往往在四年本科學習中僅上過寥寥幾門和本專業相關的法律實務課程(如新聞學專業開設的《新聞傳媒法》等),個別興趣濃厚的學生充其量也不過課余翻閱了部分法學書籍,負責指導他們畢業論文撰寫的教師很多也僅為本專業而非法學課程教師。雖然在選題視野開拓度層面他們或許會寬于法學本科生,但在理論研究深度上,便著實難同法學本科生相提并論。③如此一來,我們就必須根據非法學專業的本科生撰寫相關法學畢業論文之具體癥結,一一對癥下藥,從而保證其能真正完成一份高水準的本科畢業論文。
一、非法學專業的本科生撰寫相關法學畢業論文暴露的主要問題
1.論文選題不深入,主題不突出所謂好的選題乃成功之一半,非法學專業的本科生由于屬“跳出法學看法學”,在研究視野開拓度上便有不少要寬于法學本科生。根據筆者在湖南長沙、衡陽、湘潭三地部分高校所做的抽樣調查,同樣打算寫作合同法方面畢業論文,一些電子商務專業本科生可能會結合自己專業特點選擇B2B或B2C等網絡無形交易下的新型合同法律問題來寫作,而法學本科生則因受電子信息技術知識匱乏束縛,往往更多傾向于探討傳統合同法問題。不過,非法學專業的本科生雖然在視野開拓度上較之法學本科生具備一定優勢,但他們法學理論功底則有所不及,從而導致選題不深入,時常出現選了一個較新穎方面問題開始寫作,最終結果竟是簡單就事論事甚至虎頭蛇尾草草收場的情況。譬如某些電子商務專業本科生選擇了虛擬貨幣的法律問題進行寫作,但往往淺嘗輒止,要么便簡單就事論事通篇缺乏法言法語和法律思維像一份記者的新聞報道,要么就從最宏觀政府話語層面大而化之地發些空洞無用的議論。
此外,與選題不深入接踵而來的便是主題不突出的問題。
正如湯維建先生所言,論文選題決定了論文主題,它給論文主題劃定了范圍,[1]既然我們許多非法學專業的本科生存在著選題不深入的毛病,那主題自然也會不突出,常常令人不知所云。如某些行政管理專業本科生選擇了非政府組織的法律問題進行寫作,由于選題不夠深入,在主題上也變得模模糊糊,洋洋灑灑通篇論述了很多非政府組織的起源、類型和特點,但究竟要探討的是什么具體法律問題,到結尾都沒有完全交待清楚。
2.法律素質缺乏,畢業論文喪失實用性眾所周知,法學論文應當是學術性的論文。[2]既然強調其學術性,那么作者就必須具備較高法律素質來綜合運用各種有關法學理論。但遺憾的是,從目前許多非法學專業本科生撰寫的相關法學畢業論文來看,不少文章都折射出作者法律素質的缺乏。誠然,正常情況下非法學專業本科生的法律素質跟著眼于培養法律人才的法學專業有天壤之別,但倘若缺乏法律素質,撰寫法學論文又從何談起?如某些國際貿易專業本科生選擇與跨國公司相關的法律問題作為自己畢業論文,可文中竟連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本規定都僅一知半解,這樣他們又焉能交出令人滿意的畢業論文?
法律素質缺乏的一個必然結果便是畢業論文喪失實用性。從邏輯上說,非法學專業本科生要寫出優秀的法學畢業論文應當結合自己專業特點從實用性出發。因為其法學理論功底大多不如法學本科生,若不結合自身專業實用特點而一味追求理論之深奧,那斷難同后者相提并論。可吊詭的是,非法學專業本科生這類畢業論文大多卻偏偏喪失了實用性。歸根結底,便在于他們法律素質缺乏,導致許多基本法律常識均無從理清并加以靈活運用。為防止文章內出現嚴重錯誤,寫作過程中自然喜好坐而論道泛泛空談。這么一來,對自身原有專業實際問題進行法律分析、綜合、歸納和演繹、推理等活動都難以開展,其實用性便喪失殆盡。
3.參考文獻陳舊,引證說服力不強任何學術論文的研究,“從論題的提出、資料的整理、觀點的確立以及結論的得出,其實都離不開我們前人已有的研究成果”。[3]
故此,所有研究者在從事論文寫作前均必須廣泛查閱前人大量文獻資料。但可惜的是,現今許多研究人員尤其是大學本科畢業生這些學術論文寫作初學者,往往忽略了此問題。而非法學專業的本科生撰寫相關法學畢業論文又屬一類跨學科交叉研究,他們對法學文獻了解甚少,愈發暴露出參考文獻陳舊、引證說服力不高的毛病來。
一方面,非法學專業的本科生由于自身法學理論功底欠缺,很難把握住國內外最新法學思潮及司法動態,那么在引用借鑒前人資料上便往往不知所措,導致了畢業論文中參考文獻的陳舊。許多學生甚至根本無法分辨自己所參考的文獻究竟乃緊貼時代具備學術爭鳴性的前沿探討,還是屬已被學界普遍接受的通說理論,或者為早被淘汰之陳詞濫調。到最后,文末草草列出幾本或若干篇上世紀七八十年代陳舊過時的法學書籍和文章應付完事也就見怪不怪了。④另一方面,非法學專業的本科生撰寫相關法學畢業論文還存在引證說服力不高的毛病。應該說,參考文獻陳舊必然會帶來引證說服力的低下,畢竟過時跟不上現代脈絡的引證很難令人信服。但是,最根本原因仍需歸咎于非法學專業本科生法學理論功底不高。引證是“理解他人的過程,是與他人對話的過程”,[4]若無相當的法學理論底蘊做鋪墊,如何能理解他人并同他人對話?更如何能采用那些可信有力的引文作為自己論據和論點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非法學專業的本科生撰寫相關法學畢業論文主要問題之根治由前述可知,非法學專業的本科生撰寫相關法學畢業論文雖為一種可喜現象,但同時亦暴露出不少問題。顯然,這些問題倘若不能盡快獲得解決,對其長遠發展必定非常不利。筆者認為,通過對主要問題一一對癥下藥,加以時日,我們還是完全有希望根治它們的。總的來說,我們不妨從宏觀和微觀兩方面入手。
1.宏觀層面:推行非法學本科法律文化學教育,以便強化法學理論,提高法律素質非法學專業的本科生撰寫相關法學畢業論文所暴露出的一系列主要問題,筆者認為,歸根到底還在于現階段我們非法學本科專業的法學教育有很大不足。若非法學專業本科生能有一定法學理論功底,具備相當法律素質,那這些問題都可迎刃而解了。但我們知道,非法學本科專業受自身人才培養體系限制,是絕無可能像法學本科專業那般設置一整套嚴密完備的法學理論課程體系的。如行政管理專業本科生一般四年學習過程中只開設《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憲法學》、《行政法學》和《行政訴訟法學》四門與法學有關的必修課,不少高校電子商務本科專業更僅是開設了《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和《經濟法與電子商務法》兩門同法學相關的必修課程。[5]
盲目擴充法學課程所占份額只會既沖淡了非法學本科專業自身培養目標,又加重了學生負擔,如此一來,唯一現實可行的路徑便是在現有法學課程教學框架之內推行法律文化學教育。因為非法學專業的法學教育乃一類傳授法學基礎理論,提高學生法律素質,為培養合格的本專業人才服務的教育活動。[6]
而法律文化學教育就是為學生法學理論功底增強、法律素質的形成提供更加豐富多彩、深刻廣泛的知識養分,幫助他們進行法律基礎理論知識的積累,以致在外部影響力和改造力督迫下,完成由書本上的法律基礎理論知識向法律素養再到法律素質的內化。我們要在滿足本專業培養目標前提下強化學生法學理論,提高他們法律素質,就必須借助現有非法學本科專業法學課程教學滲透法律文化學教育,以教與學互動的雙向認知過程,令學生法律思維方式得到擴展,法律價值觀念加以重構,法律人格結構獲得重組,塑造起系統地對周邊世界之法律理解力。
具體而言,要推行這種法律文化學教育,以便強化學生法學理論,提高法律素質主要可通過運用法律文化比較的教學方法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培養學生跨文化的法律應用能力來實現。如課堂教學中把抽象的法規、法條或法學理論放到社會文化的背景下進行講授,讓學生能從不同的視角聚焦思考同一種法律現象,或者從同一視角去看待不同法律現象。雖然此等粗線條的勾勒方式不大可能使其獲得類似法學本科生那樣系統詳盡的法學知識,但起碼大體輪廓上的運用他們還是知曉了。那么畢業論文選題自然就會變得深入起來,主題也開始鮮明了。同樣,文中便不再會缺乏法律素質,喪失實用性,在引證上亦會了解哪些參考文獻是最新穎前沿的,最有說服力的。
2.微觀層面:建立一套較完備的非法學專業本科生撰寫相關法學畢業論文管理機制除了宏觀層面推行法律文化學教育外,筆者認為,在微觀層面建立一套較完備的非法學專業本科生撰寫相關法學畢業論文管理機制也是非常重要之措施。畢竟對他們論文的具體規劃和指導,還需依靠一系列現實管理機制來完成。況且,學生撰寫跨學科的本科畢業論文正逐漸演變為各專業普遍存在現象,我們進行此類法學畢業論文寫作管理機制的設置試點,很明顯對其他專業及學科同類情況亦是頗有裨益的。具體來說,設置非法學專業本科生撰寫相關法學畢業論文之管理機制可主要包容如下兩方面:
第一,我們應當設立臨時性跨院系的橫向統一組織機構。
非法學專業本科生撰寫相關法學畢業論文屬于跨學科交叉研究,即一種“邊緣處思考”。(梁治平語)但此類“邊緣處思考”在現行畢業論文管理機制下難免會造成諸多不便。因為高校各院系本科生畢業論文寫作照慣例都是由本專業進行管理,無論具體撰寫時間分配、指導教師安排或者最終答辯均莫不如是。而跨學科交叉研究所耗費時間往往要高于純粹本專業研究,僅單獨使用非法學專業教師指導這些學生或參與他們的答辯也較難保證其畢業論文質量。所以為盡量減少在撰寫過程中的不便之處,我們不妨于每年畢業論文寫作時間段內設置一個臨時性跨院系的橫向統一組織機構。它既包括本院系,又涵蓋法學院系(或負責法學教學和科研的人文社科系),由二者來橫向統一具體規劃整個畢業論文撰寫過程(如統一設置妥當的論文撰寫時間、合理確定指導教師供師生進行雙向選擇等)。那么不便就會大為減少,畢業論文質量也隨之會得以提高。
第二,我們應對此類畢業論文采用本專業和法學專業教師共同指導、共同參與答辯的管理模式。本專業教師雖然精通自己專業理論知識,但在這種跨學科的法學畢業論文寫作上,由于牽涉更多法學理論,他們未必能給予學生最滿意的指導。譬如哲學專業本科生打算撰寫法哲學方面的畢業論文,一位僅精通中國或西方哲學的教師很可能無法對其所有法律問題做出圓滿回答。而學生自己法學理論功底、法律素質又難令人稱許,畢業論文暴露出的問題自一發不可收拾。“選擇的指導教師須熟悉本專業的研究領域,只有行家里手,才能較容易為學生研究的選題找到突破口,才能為他們提供更多的研究資料,才能為他們解決更多的難題。”[7]
所以,我們在這些畢業論文撰寫上需采用本專業和法學專業教師共同指導、共同參與答辯的管理模式,甚至其中法學專業教師還應起主導作用(畢竟它們仍是法學論文)。⑤如此一來,學生畢業論文中的選題問題、法律素質缺乏、參考文獻陳舊等都能一一及時獲得糾正,缺陷就自然少了許多。
雖然國家提出了卓越涉外法律人才培養計劃,但還沒有國家層面針對法律英語課程專門教學大綱。本科階段法律英語課程教學如此,研究生階段更是缺乏可參考的統一的課程教學指導規范。在研究生法律英語教學過程中,如何針對不同類別研究生進行區分地法律英語教學以更好地完成不同的培養目標成為教學中的難題。通過近十年的不斷實踐、思考、研究與總結,提出可區分的不同的教學目標以目標實現方法,以期完善研究生法律英語教學的效果,也為進一步的研究提供參考。
一、法學專業不同類別研究生教學目標的區分設定
一門課程教學目標的設定與學生的培養目標緊密關聯。目前我國法學專業碩士大致上可分為法學碩士、法律碩士(法學)與法律碩士(非法學)。法學碩士的培養目標與法律碩士(包括法學與非法學)不同。法學碩士的培養目標是以教學、學術研究以及實務等多方面為指向,偏重于學術研究能力的培養。而法律碩士是以致用、實務為指向,側重于復合型、應用型人才的培養。培養目標的不同決定了法律英語課程教學目標的不同與相應區分。
對法學碩士研究生來說,應區分與本科生法律英語教學目標的不同。如果說本科生階段法律英語教學目標設定為對法律語言特點、句型、語法的了解、對英美法制度與文化的基本了解以及法學專業翻譯與寫作知識與技巧的初步掌握與應用。那么研究生階段法律英語教學目標則應設定為熟練掌握國際公約、規則以及外國國內法條文的格式與特點,并能對照聯系本國相應法律制度的用語進行較為準確地閱讀理解與翻譯;能夠熟練查找并閱讀理解本專業方向國外文章;了解在國際雜志上發表文章的要求并能撰寫學位論文英文摘要;了解各種法律文書格式并能進行基本寫作等。這樣既能體現了該課程從本科生階段到研究生階段的循序漸進、逐步深入的銜接過渡,又符合了對法學碩士研究生偏重學術研究能力的培養目標。
對法律碩士研究生來說,應注重與法學碩士研究生教學目標相區別。由于法學碩士的培養目標偏重于學術研究能力,其教學目標也相應側重于研究生法律英語學術研究能力的培養。而法律碩士研究生的培養目標偏重于實務應用,其教學目標則也應偏重于實務應用,即應設定為能夠熟練掌握與專業方向相關的國際公約、規則以及外國國內法條文的格式與特點,并能對照聯系本國相應法律制度的用語進行較為準確地閱讀理解與翻譯;能夠撰寫與翻譯學位論文摘要;熟練掌握各種法律文書格式具有較高水平寫作能力。這樣使法律碩士的教學目標更側重與實務需求相一致,對與實務相關的法律文書寫作方面的熟練程度要求比法學碩士高。
教學目標的居于整個教學過程的核心位置,經過區分設定的不同法律英語教學目標,會使得課程設置、教學內容、方法手段等環節有了依據,更加清晰明確,教學效果會更加完善。
二、不同類別研究生法律英語課程設置的考慮
研究生法律英語課程設置需要區分。碩士研究生整體上都經歷了初高中以及大學階段較為系統的聽說讀寫譯方面的英語學習,具有較高的英語水平與能力。不同的是法學碩士研究生與法律碩士(法學)研究生還具有三到四年專科或本科的法學知識系統學習經歷,對英美法等外國法有一定的了解。而法律碩士(非法學)研究生在本科階段主要修習其他專業,對法學知識了解較少,對法律英語了解更少。因此,在課程設置方面要區別對待,不能簡單地統一學時、統一開課時段合并上課。根據教學實踐總結,法學碩士研究生的法律英語課程應較早開設,最好開設在研究生第一學期。這一時期,研究生比較能專心學習不受實習、畢業論文寫作等因素的干擾,學習熱情高。且隨著專業課學習展開,同時開設的法律英語課程關于外國文獻、案例、法條等查找、閱讀與翻譯技能的訓練對專業領域學習與研究有很大幫助,能夠達到“學中用,用中學”的效果。法律碩士(法學)研究生由于已具備了一定的英語水平與專業知識,也應考慮在第一學期就開設法律英語課程。而法律碩士(非法學)研究生則最好在第二學期開設法律英語課程,并考慮相應增加學時。因為,只有在第一學期經過專業課學習,對法學專業知識有一定掌握后再學習法律英語,才能夠更好地將英語與法律知識結合,提高教學質量。而只有增加學時才能有充足的教學時間來補足本科階段本應學習的法律英語內容,并在研究生階段進一步提高以完成教學目標與培養目標。
三、不同類別研究生法律英語教學目標實現具體環節的思考
教學目標是教學內容設定的依據,而教學內容又離不開教材的選擇與使用。從教材情況看,專門適用于研究生的法律英語教材較少。雖然有些書籍在前言部分有提及該書適用于研究生或本科生或從業人員,但是從內容編排體例上大致相同主要是對外國法律制度的介紹,區分度不高,體現不出研究生學習與本科生學習的不同,也不能完全滿足實務需求。在教學實踐中,單一依靠這些教材教學,既不能涵蓋全部的課堂教學內容也不能實現全部的教學目標。隨著LEC考試設置,雖然出現一些針對LEC考試的綜合性教材,不僅有外國法律制度介紹還增加了一些語言學內容與寫作內容,但是這些書籍更適合本科生學習,并不能滿足研究生尤其是不同類別研究生學習需求。因此,研究生階段,以指定教材為主進行課堂教學并不可取,教材的使用應根據不同類別研究生靈活處理。對法律碩士(非法學)研究生來說,可以教材為輔助作為課后閱讀資料或翻譯資料使用。而對法學研究生與法律碩士(法學)研究生而言,并不需要專門教材,而是應根據專業研究方向不同與個體情況差異采集不同的適合自己的學習所需資料。這就要求改變傳統的課堂英語教學方法如語法分析+詞匯講解+閱讀理解等,轉換到范例講解、采集資料、練習、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教學模式上來,學生學習由被動接受變主動參與并促進學生間的相互學習。
對法學碩士研究生,課堂教學應“以練習應用為主,以學為輔”。教學內容應體現為對讀寫譯能力的側重培養,具體包括介紹外國文獻查找與收集方法,要求學生自行查找收集本專業研究所需文獻;介紹外國文獻閱讀與摘要技巧,要求學生閱讀外國文獻并能夠撰寫摘要;鍛煉學生進行漢英法條互譯;介紹案例摘要技巧,要求學生撰寫案例摘要并能分析評價,并在此基礎上撰寫起訴狀、答辯狀等法律文書。教材為其自行收集的文獻案例與教師指定的文獻與案例。對法律碩士(法學)研究生,教學內容除了包括讀寫譯內容,還要適當增加聽說內容。具體為鍛煉學生進行漢英法條互譯;撰寫案例摘要并能分析評價;介紹各種法律文書格式與特點,要求學生練習寫作并最終熟練應用;增加通過外國法庭庭審與外國案件錄像環節,要求學生練習撰寫案件摘要,在此基礎上以小組形式撰寫起訴狀與答辯狀等法律文書,并模擬法庭庭審,由法官組學生撰寫判決書。其教材主要由教師根據學生練習情況予以選編。而對法律碩士(非法學)研究生,除了上述教學內容與手段還要增加課堂講述內容,主要是對法律英語的語言特點、英美法律制度特點、外國法律文化與中國法律文化的差異等內容進行介紹以擬補學生本科階段法學專業學習的不足。其教材應既有介紹英美法律制度與文化的出版教材也應有各種經典或及時案例等內容。
綜上,研究生階段的法律英語教學不應再局限于“學”,而應是強調“用”;不應再以普及教學為主而應側重于個別指導,因人而異,這樣才能真正實現不同類別研究生的教學目標與培養目標。
作者簡介:
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利在當代,功在千秋,大學階段則是青少年接受普法教育的最佳時機。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一再高調重申必須依法治國,建設法制社會,十二五規劃中更是明確指出,要實施“六五”普法規劃,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弘揚法治精神,形成人人學法守法的良好社會氛圍。追求公平正義是法的理念,也是德高所在,出產有才無德的大學生絕非高校法律教育所提倡。十二五規劃在加快教育改革發展一章中強調,要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就是遵循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堅持德育為先、能力為重,改革教學內容、方法和評價制度,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這無疑是對目前高校法律教育敲了警鐘,要求學校和教師要加快教改,培養德高才重的青年精英,以適應和推動中國的法治進程。
1民商法教學現狀
法學分應用法學和理論法學兩支,非法學專業為適應專業所需所開設的法律課程多從應用法學中選取,實用性很強。如管理類會計專業要開設經濟法課程,以應對會計師資格和注冊會計師等證件考試,金融學專業要開設銀行、證券、投資、期貨等課程,以應對一些證券、期貨等從業資格考試,技術性較強的和自然科學領域專業切近的如防汛、防震減災、衛生、農業等法律法規,其他較中性的如檔案、保密、信息、網絡等法律法規。倘若沒有法律基礎,又易被如今社會不公現象所蒙蔽,再加上大學生的價值取向尚不明確,信念不穩定,則不能避免對課程內容的斷章取義,或只是為了應付考試。民商法應為所有非法學專業所開始,一來因民法為基本法中的基本法,二來因商法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必需②。經濟類和管理類專業因與商法的關系和未來職業的要求,對民商法更應予以重視。其實多數高校為適應社會和學生專業就業所需,早已開設民商法課程,但整體效果并不盡如人意。
2民商法課程的特殊使命和性質
高校非法學專業一般在大一均開設一學年或一學期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礎、法學概論、法律基礎理論等課程,但由于種種因素,高教版的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礎作為必開課已基本完全取代其他法學基礎課程。課時不變、側重點在道德修養、授課教師多為政教出身,很難說學生能有比較扎實的法律基礎知識以方便學習專業法律。本人曾在大一上學期、大二下學期大三上學期為學生講述民商法,發現很多問題,如學生知道自己是公民,卻不知何為公民,知道自己已成年,不知應為哪些行為負責,直稱學校為機關,不知政府是法人,被打之后打人稱正當防衛。針對這種現象,本人對1000多名不同年級非法學專業學生做過問卷調查,結果表明,95%左右學生認為大學生思想道德教育課非常重要,但只有 15%的認為思想道德和法律修養有開設的必要性。因此,在目前尚不具備充分條件開設法律基礎課程的情況下,民商法課程作為一門銜接法基礎理論———應用法基礎知識———專業法的課程承擔著三個使命。
非法學專業所用的民商法教材內容通常可劃分為法基本理論、民商法基礎知識(民商法總則)和部門法(分則)三個部分,直接體現著民商法所承擔的三重使命。其一,通過對法概念、立法原則等原理的闡釋,初步培養學生法律意識,使其對法的理念有所理解;其二,通過民法原則、民事法律關系(尤其是主體)、法律行為、民事權利和行為能力、物權和債權、、法律責任等基礎應用知識的把握,學會用法律思維去考慮問題,從法律角度分析現象;其三,根據專業需求講解合同、公司、證券、票據、銀行、知識產權、反不正當競爭、侵權和訴訟等部門法,利用法律工具為專業服務,培養職業責任感,提升職業道德。同時,強調地位平等和公平誠信的民商法最容易使公平正義的法理念為學生所接受,法理念也理應貫徹在課程始終。只有正確的引導和系統的講授,才能使民商法課程體現法的睿智和魅力,發揚德的光輝和影響。
至于民商法課程性質在整個專業培養方案中的定位,無外乎公共選修課、公共基礎課、學科基礎課、專業選修課、專業基礎課或干脆稱為專業應用基礎課、專業素質教育課等,只要能結合專業特征科學體現其地位和價值均無不可。在有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學專業,甚至不把民商法課程作為必修課,僅是任選而已,這與國家法律文化和歷史相關,如意大利,其法律專業必修課只占到全部課程的 1/4,法理課則只有 1/7 不到,主要還是考慮滿足學生興趣和不同就業方向的需求,更不用說非法學專業。根據我國教育文化、法律實施現狀以及實用主義甚囂塵上的現象,還是應將民商法作為必修課開設。
《2011 年全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點》要求深化“法律六進”主題活動和重點對象法制宣傳教育———組織開展深化“法律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主題活動,把領導干部和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作為重中之重,而且要繼續開展依法治校示范學校創建活動。為了跟上十二五規劃和“六五”普法規劃要求,作為青少年思想教育的前沿陣地,高等學校理應將該課程作為必修課———公共基礎課或學科基礎課開設,公共基礎課普及面最廣,學科基礎課可選擇講授,各有特色。
鑒于民商法課程的特殊使命和性質,開設時間宜選擇大二第一學期。③原因有三,其一,高中對應試教育的極度重視使剛進入大學的學生對社會的認識有限,法知識極為薄弱,加上大一第一學期為公共課,第二學期為公共課和專業入門課,一下子接觸到應用法知識,理解很吃力,很多課時浪費在法基礎理論的講解上。而且,民商法作為非主干課程,不會安排一個學年的授課時間。其二,高年級專業知識漸夯實,寬松的學習氛圍也使學生接觸了很多社會現實,這個年齡段的意念還比較模糊,就業升學壓力也越來越大,學生輕理論重實際,很容易曲解甚至蔑視法律條文的規定,這無疑與法的教育目的適得其反。其三,選擇大二第一學期開設民商法,一來新聞報紙雜志電視等從不缺少這樣或那樣的案例,學生理解能力增強,有了一定的法律常識,對社會也有了成年教育初級階段的懵懂的直觀感受;二來專業課開始大量開設,急需理論的正確引導和合理疏通。至于該課程課時數的確定,既不能與純專業課相提并論,也不能完全等同于哲學等公共基礎課,還要與高數等基礎課相區分,一學期一周一般不應低于6 個學時。
3民商法課程教改建議
課程的定性、課時量的妥當等外在條件都具備,起決定性作用的還是內因。教師是教育產出的最后一道關口,把握課程教學的每一個細節,從教材的選取、內容的取舍、案例的篩選編排整合到教學方法的創新等,無一不和能否達到預期的教學效果密切相關。
3.1 教材的選擇和內容的取舍
首先要明確教材只是教學輔助手段,盡量避免照本宣科。①選擇理論較淺顯,和專業相契合的教材。很多教材為了滿足不同專業的需求,內容龐雜,應有盡有。為非法學專業的學生選擇法律教材,首先不建議用法學專業教材,尤其是研究型的,比如有很多的專家觀點或是流派介紹等。其次不贊成在課堂上使用現成案例教材。轉型期中國社會處于“危險期”,這個階段或簡單或復雜的案例俯拾皆是,課本案例雖精挑細選卻已失去新鮮感,而且很容易讓教師產生惰性。②根據不同專業、專業課的設置時間以及課時量多寡增刪教學內容并區分輕重點。例如金融學專業,一般會開設證券投資、銀行保險等課程,那么象證券法、銀行法等法律法規中與專業課相重合或相近的內容不必贅述。有些章節比如婚姻、繼承等可以直接略去。需要注意的是,民商法中的民法部分是本門課程的基礎,如大廈之根基,沒有民法的原則精神和基本概念,商法將猶如抽魂朽木,所以不能因與專業不甚明顯的關系就將民法章節片面歸于教學非重點。
3.2 慎重整合案例資源
完整的民商事案例可以信手拈來,比如一些政府、司法、學術網站等,沒有什么比身邊生活更能刺激大學生好奇心的。然用于教學教育的案例不能隨興所至,一來課堂講解完整案例的可能性不大,所以要緊扣知識點,絕不能旁生枝節浪費時間;二來分解、整合案例需要教師花費很多的精力去研究,不能修改成面目全非的自創產品。任何一位教師的口才都不能代替生活現實,既要保證案例原味還要適合一堂課的需要,因此教師需要全身心投入去備課,不在乎理論有多深奧,而是要在 50 分鐘內給學生最嶄新最貼近生活的東西,才能充分調動學生主動性和積極性,才能使教學高效產出。還需要提醒的是,案例必然引發討論,既定判決并非不可質疑,但要把握教學秩序的有條不紊,防止情緒化和反面效果,牢記法律教育的終極目標。
3.3 改進教學方法,活用輔助工具
民商法課程的教師顯然必為法學專業研究生學歷。這些教師在求學階段接觸的教學方法總結起來,有最常見的傳統的演講式歸納法,還有引進的判例演繹法、模擬法庭、診所教育、書刊編輯、法律援助等等,本科多為板書授課,研究生有無板書并不重要。法學和非法學專業的培養方案和目的截然不同,所以教師要適時轉變觀念,同樣的課程需要改良既有辦法、改進教學手段來適應授課對象的實際情況。
3.3.1 傳統的演講式授課法直接拿來,這種歸納法也是文科類和部分管理類學科專業應用最普遍的方法,先講理論后解案例,或帶著案例和問題去聽課,教師運用起來得心應手,但一定要突破共性逐漸形成自己的獨特風格,培養嚴謹思維,提高雄辯能力,給學生耳目一新的感覺。需要改良的主要是從國外引進的一些教學方法。
3.3.2改判例教學法④為案例說明和討論。判例教學法1870年由哈佛法學院院長蘭德爾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 始創,由于其采取學生總結思考分析案例中隱含的法律規則,教授根據學生的回答層層深人提出問題,又被稱為蘇格拉底式方法(Soeratie Method)。這種方法需要教師將繁雜的判例梳理成條理清晰的法律規則,引導學生在較短的課堂時間內了解和掌握法律。但由于這種教學法對學生素質要求很高,需要在課前大量閱讀相關書籍且具備一定的法學基礎和法律思維,對非法學專業學生來講不具備可行性。但是判例教學的理念———“學習開始于我們的已知,開始于我們的經驗(親身經歷的和別人的)”———卻可以指導教師來改進教學方法。從現實判例到法律理論是一個演繹的過程,相比傳統的歸納法,學生是帶著對社會實踐的深度思考探究去發現其中的奧妙和原則,易培養對事實的洞察力和邏輯推理能力。教師可深入研究復雜的判例,但一定要以案例淺出,直接的方法就是選取簡單條理而現實案例的,指定材料讓學生課前閱讀(不需要花費很多課外時間),課堂組織學生或分組討論既設問題,展開爭辯。其次,可要求結合材料和自己事、身邊事或現象,舉出一個例子,再圍繞這個最生活化的案例展開討論。無論是爭論還是討論,最終都要歸納出蘊含其中的法律規則和原理。需要注意的是,這樣的案例可能并非完全符合課堂需要,教師可以增加情景,設置障礙,引導和控制討論不偏離正題。
3.3.3 將模擬法庭作為課外大型法律活動開展。模擬法庭是在教師的指導下由學生扮演法官、檢察官、律師、案件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等,以法庭審判為參照,模擬審判某一案件的教學活動。這是一種通過學生親身參與,將課堂所學理論知識、司法技能等綜合運用于實踐,以達到理論和實踐相統一之教育目的的教學模式。模擬法庭雖是假設案例的虛擬法庭,但要模擬真實情景,學生興趣很高,進行卻非常困難。一是需要講解大量的訴訟知識和技巧,甚至是法官和訴訟參與人的位置,二是操控不當很容易演變成一場爭論。這與學生法律常識缺乏、不具有法律思維、從未旁聽過審理等有關。因此把模擬法庭作為教師教學實踐課程、學校普法規劃一項工作、學生社團大型法律教育活動(比如安排在每年的“12.4”)來開展更合適。
3.3.4 棄用法律診所教育。法律診所是學生在律師指導下學習訴訟策略、撰寫法律文書、當事人訴訟等。國內高校的診所教育多采取法律援助活動或設立法律援助中心等學生組織,因當事人多屬窮困,這類活動可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意識和職業道德。相比判例教學法,無論從時間、精力、財力等哪個角度來考慮,在非法學專業實施診所教育都不具備可能性,也因它和學生今后的職業選擇毫無關聯,現實意義不大。總結起來,民商法課程應以傳統的演講式授課法和生活案例說明與討論為主,輔以模擬法庭等課外活動,其他的如帶學生現場旁聽、作試探性法律咨詢等等也可適當安排。
3.3.5 PPT 課件被稱為“助學利器”,既可以節省時間,增加課容量,還能通過豐富活潑的界面、聲像資料和網絡鏈接活躍課堂氣氛、調動學生參與、加深課堂印象。民商法教師是文科出身,習慣采用板書,然而大量的案例材料靠課堂讀寫和課前復印很不科學也不現實,采用電子課件是必然趨勢,所以教師需要盡快掌握 office、flash、圖案剪輯等軟件操作技巧,實現電子化和網絡化教學。
3.4 改進統一的卷面考核方式,嚴把分數關
【關鍵詞】 經管類專業 經濟法 教學改革
一、經濟法學的特點
1、前沿性
經濟法學是一門嶄新的,有別于傳統法律觀念和制度,甚至具有某種顛覆性元素,適用現代社會而產生的新興學科。經濟法最能反映現代信息時代的經濟生活,具有尖端性。
2、經濟性
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強調社會整體的意志和利益即社會本位。經濟法調整的對象是特定的經濟關系,目的性很強,其內容不可避免的具有很強的經濟性或專業性,從而使經濟法具有較強實用性。經濟法屬于法的范疇,與其他法有普遍的聯系,具有跨學科性的特點,是邊緣性學科。經濟法與民法和行政法的關系最為密切,以國家利益為主導的行政法和以當事人利益為指向的民法二元法律體系在現代社會出現了不足和偏差,產生了校正這種偏差的以調整社會公共利益為出發點的經濟法。同時,經濟法與其他學科尤其是經濟學、社會學交叉融合,如經濟學中的競爭、外部性、壟斷、成本和效益等概念滲透于經濟法學中。
3、政策性強,變化快
經濟法根源于國家對經濟的調控和參與,強調政府主導性特點,從而使宏觀調控政策對經濟法產生直接影響。我國處于改革向縱深發展時期,且受經濟全球化的影響,經濟發展日新月異,國家調控的經濟關系的內涵和外延處于不斷變化的過程中,從而經濟法具有變化快的特點。
4、結構松散,體系龐雜
經濟法知識的跨度非常大,而且內容龐雜,涵蓋了與社會經濟生活相關的諸多法律知識,章節繁多。如企業法與公司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證券法、國有資產管理法、財政法、稅法、銀行法、價格法和對外貿易法等等。同時,法學專業的經濟法體系與非法學專業經濟法體系有很大差異。
二、經濟法課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1、經濟法課程的學習比較枯燥乏味
經管類專業的教學計劃中,經濟法屬于專業基礎課,學生在思想觀念上并沒有把法律作為主課或者重要課程看待,傳統的授課方式下,學生學習法律基本上都是從法規到法規,從法律條文到法律條文,既單調又乏味,因而學生對本課程的學習很大程度上是應付式的,影響了授課效果。
2、課時少、內容多,學生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礎知識
經濟法課程的教學課時一般不多,因專業而異。以云南農業大學為例,目前經管學院經濟學、農林經濟管理、農村區域發展、電子商務、信管、行政管理六個專業的經濟法課都是48學時。在此之前,學生一般只是在大一的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課程中學習過少量法律知識,這樣有限的課時,需要學習的經濟法律、法規數十個,涉及經濟領域的各個方面,要了解的法律理論、法律原則和規則很多,很繁雜。
3、學生重視程度不夠,不能主動學習相關知識
由于經濟管理學院的學生都是非法學專業的學生,他們對于經濟法課程大多數并不重視,認為與自己將來的就業沒有太大的關系,不需要花太多精力去學習,課下大多不會主動去學習相關的知識,甚至有時候對老師明確要求需要上網查找的補充性資料,能完成的學生比例也不是很高。
4、經濟法教學體系雜亂,難以選擇一本合適的教材
經濟法是法學中一個重要的部門法,各高校開展經濟法課程的教學時間較晚,大多是上個世紀90年代后才開設的,體系不成熟,現有大學教材的編排與設計一般參考法學專業教材,現存版本教材很多理論性較強,而有的經濟法教材則財會金融類內容較多,還有一些經濟法教材則把與經濟有關的法律都涵蓋其中,即“大經濟法”。教學中,我們用過多種版本的教材,用過法學專業性較強的經濟法教材,也用過通識性較強的經濟法概論教材。但是這些教材給教師教學和學生學習造成了很大的困難,學生要么反映學理性的東西太多,看不懂,要么反映教材過于簡略,不能支持他們分析實際案例。因此,選擇一本適合不同經濟管理類專業的教材并不是件易事。
5、實踐實驗教學環節的缺失,使獲得的法律知識難以鞏固
經濟法是一門實踐性應用性很強的學科,經濟類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的目的在于培養學生在實際經濟生活中的具體應用,這就要求教學中應當注重培養學生經濟法律的實務能力,因此實踐實驗教學環節對培養學生法律實務能力至關重要。目前教師一般是通過案例教學以及結合現實生活中的熱點問題來增強學生的應用能力。比如,三鹿奶粉事件就涉及到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企業的社會責任問題,以及相關監管部門的責任;三鹿的破產,讓同學們重新審視企業破產法的立法缺陷和什么是依法辦事。但總體來講還是教師發揮主導性,與實際情況還有一段距離。
6、考核方式單一,不能有效考察學生能力
囿于缺少科學的考核體系,目前大多數學校包括筆者所在學校多是以閉卷考試的形式作為主要的考核方式,雖然加入了平時成績的考核,但所占比例很小。這樣容易給學生帶來只要期末之前背一背,就能過關甚至得高分的印象,忽略平時素質的培養和能力的累積,無法有效考核到學生真實的掌握情況。
三、經濟管理專業類專業經濟法教學改革的建議
1、立足素質教育,融入現代公民意識的培養
作為未來的國家一線建設者,本科生們必須具備現代公民意識,具有社會責任感。作為非法律專業學生開設的除法律基礎以外的又一門法律課程,經濟法教學責無旁貸地負有培養現代公民意識的使命。經濟法教學應當在知識傳授的過程中,向學生灌輸蘊涵在法律條文深層中的公平、正義、秩序、效率等基本價值理念,通過課堂、實訓、考試等活動有意識地培養學生的規則意識和法律責任意識,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以及誠信觀念。經濟法教學通過這種融入,讓學生不僅成才,更要成“人”。
2、根據科學的培養目標確定授課內容
根據不同專業的培養要求,選擇一本通用性的適合經濟管理學生的經濟法教材,適當進行取舍,制定授課計劃。在內容上,在用4—6課時普及民商法基本理論的前提之下,針對不同專業,重點選取幾個相關部門法講授。比如會計專業,側重合同法、公司法、物權法、票據法等;而農林經濟管理專業則側重公司法、合伙企業法、企業破產法、市場規制法等;電子商務專業側重合同法、產品質量法、公司法、工業產權法等。其中,合同法、公司法對于所有專業的同學都很重要,在學時分配上要有所側重。在深度上,做到學一個部門法,懂一個,精一個,同時引導學生掌握學習的渠道和方法。
3、多種教學手段配合增強教學效果
(1)授課前提示與學生預習相結合。在授課前提示學生注意本課的知識點和重要內容、難點內容,使學生在聽課前就對本課內容有個大概了解,可以有的放矢地聽課和記筆記,提高學習效率。
(2)多媒體與板書相互補充。為方便教師的講解,多媒體投影屏應當放置在黑板的一邊,教師可以按照授課進程的需要自由地在兩種教學方式中轉換,更好地發揮兩種教學模式的優勢。同時,將短線鼠標改長線鼠標或者無線鼠標,這樣教師可以不必來回奔走,可以面對學生講解,為師生之間的互動創造條件。
(3)選用互動式教學模式引導學生參與課堂教學。改變教師為主體的授課模式,讓學生也成為課堂的主體,積極參與到教學活動中來。可以采用案例式教學、啟發式教學、討論課形式來增強與學生的互動。具體實施過程中,案例式教學要選取有代表性同時又能涵蓋一個階段性知識點的案例,使學生能在一個案例中對所學知識有個整體的、全面的認識。同時,案例的選擇要具有較強的時代感,最好是當前的熱點問題,這樣才能引發學生的興趣和參與的熱情。討論課的形式就更要以學生為主體,教師僅僅扮演組織者的角色,完成給學生分組、布置討論任務的工作即可,在學生積極展開小組討論的時候,教師應該控制全場,及時給各組以必要的指導,控制分組討論的時間。分組討論結束時,教師要鼓勵各個分組積極表達自己觀點,并及時總結和點評學生觀點,給予肯定和評價。
(4)開展模擬法庭教學增強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嘗試開展模擬法庭教學,讓學生體驗去探尋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全過程,使他們的自學能力、邏輯思維、人際交往等多方面能力得到培養。讓學生作為“專業法律工作者”融入到實踐中。如筆者所在院校,在2011年、2012年、2013年的第三學期嘗試讓經濟學專業的同學走出去到基層人民法院旁聽法庭庭審,回校后以小組為單位開展模擬法庭的實踐活動。嘗試過兩種做法,一種是從材料的準備到角色的扮演到“法庭”庭審全由學生自己作主,各組組長作為評委打分,教師進行評價;另一種則是由教師選擇適當的案例分給各小組,由各組學生對素材進行研究,準備司法文書進行庭審,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5)改革考核方式補充課堂教學的不足。經濟法考試應該以能力考核為主,從單一評價到多元評價,改變現在的平時成績多以出勤、作業為主的考核方式。可以增加平時考試的次數,并以一定比例計入到最終的成績之中,具體可以結合每個專業的課時,平時安排1到2次的中期考試,每次覆蓋的內容大多為1—3章不等,占到20%的比例,平時表現占10%,案例討論和論文等大作業的形式占到10%,最后期末考試占60%。在考核內容上也可以多樣化,將討論課上的表現計入平時表現考核中,適當增加案例分析報告、調研報告、小論文等階段性成果的考核。
(6)完善教學內容。高等院校《經濟法》教材應采用21世紀課程教材或優秀教材,并針對不同專業制定不同內容或同一內容不同側重點的教學大綱。教學過程中密切聯系實際進行教學,讓學生認識到法律就是發生在我們身邊的,與我們的社會經濟生活密不可分。多方面收集最新的教學內容和經濟法案例,對現有的《經濟法案例集》的內容要經常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力圖克服同類教材、資料存在的“重理論、輕實踐”的弊病,遵循“體系健全、結構完整、反映新成果、勇于創新”的原則,以案例為素材,以法條為基礎,著力于培養學生應用所學經濟法知識分析處理經濟糾紛案件的能力。
實踐證明,教師必須結合學生實際,把教學的成功和失敗之處總結出來,不斷改進教學的各個層面,才能有效地保證授課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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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法學教育 法域 法學人才 培養模式
隨著香港、澳門兩地的相繼回歸,祖國的統一大業已經完成了重要的兩步,最終也將順應歷史發展的潮流而得以解決。根據“一國兩制”方針,已建立和將要建立的特別行政區將保持原有的法律制度基本不變,因此,在相當長一段時期內,我國一國之內將會存在“一國兩制三法系四法域”的狀況。這種既接近又相隔的特殊情況,形成了兩岸四地在法學教育上既具有相同性又具有差異性的特征,也正是在這種條件下,香港、澳門、臺灣的法學人才培養模式對大陸地區具有很強的借鑒意義。
一、前提:培養模式的定性分析與法學人才培養模式
在研究兩岸四地的法學人才培養模式之前,我們有必要首先對培養模式做一個定性分析,為本文法學人才培養模式的研究提供基礎性的準備。
(一)培養模式的定性分析
培養模式主要是關于教育機構通過多長時間、哪些方式的培養,使學生到哪里去,鑄造出哪種類型學生的問題。培養模式在結構上是規范化的,但在狀態上表現為一個過程,是隨時展和培養對象的特點而不斷變化的。作為一種結構形態和運行機制的培養模式,是一種宏觀上的體系規劃,是在一定的教育觀念和教育理論的指導下,所形成的一種比較穩定、規范的教學結構體系和運行機制。具體而言,培養模式有許多自身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培養模式是在一定教育觀念下形成的教育活動的運作方式,常常反映社會發展對人才規格的需求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具有宏觀指導性;第二,培養模式作為教育思想轉化為教育實踐的中介,具有很強的主觀色彩,都是由人的設計而形成并發展變化的;第三,培養模式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具有結構狀態特征,這種結構性在過程中形成培養模式的運行機制。
(二)法學人才培養模式的內涵
人才培養模式是一定教育機構或教育工作者普遍認同和遵從的關于人才培養活動的實踐規范和操作樣式,它以教育目的為導向、以教育內容為依托、以教育方法為具體實現形式,是直接作用于受教育者身心的教育活動全要素的總和與全過程的總和。 由此,我們認為,法學人才培養模式就是高等法學院校在法治觀念和教育思想的指導下,為了培養法學人才,所建立的一種比較穩定而且開放的教學活動和培養程序。
二、梳理:中國諸法域法學人才培養模式的比較考察
由于歷史遭遇和發展脈絡不同,我國臺灣地區、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法學人才培養模式上均有一定的差別,在下文中,我們將從教學機構、教學模式以及考試制度等三個方面來對三地的法學人才培養模式進行比較考察。
(一)我國臺灣地區的法學人才培養模式
第一,在教學機構方面。除公立法學院外,臺灣地區還有相當數量的私立大學的法學院。公私法學院各盡其能,都享有較多的自,有發揮自己特色的空間,如中原大學、中興大學以財經法而聞名。
第二,在教學模式方面。在招生與入學培養上,以東吳大學為先導,提倡改變過去法學組、司法組等分組招生的模式,法律學系入學不分組,二年級開始在“興趣專長選修課群中選擇其一研習”。在學制上,臺灣地區分為基礎法學教育和進階法學教育,基礎法學教育學制4年,相當于大陸的法學本科教育,但各校可因自己的課程安排和特殊情況延長1年。進階教育分為碩士班與博士班,修業年限均為2年。在課程內容安排上,臺灣大學安排是以GROUP(組)來計算的。比如經濟法就劃入經濟法學課程;民法總論、債法總論等就劃入民法學課程。為落實專業技能訓練,各法律學系采取安排實務演習及問題研究等課程,同時適應時代需要,開設如歐洲共同體法、公平交易法、環境保護法等選修課程。在教學方法上,“教師講,學生聽”的單向式知識傳授模式正逐步被新的教學方法所取代,如臺灣東吳大學的英美法教學“雙向溝通啟發教育法”及“案例教學法”等。在法律職業道德的培訓上,臺灣在各法律學系開設有專門的法律倫理學課程,對法學學生進行專門地、有針對性地倫理講座。
第三,在考試制度方面。臺灣司法官與律師在執業前也必須通過統一的考試,與大陸不同的是,初試之后,職前教育對從事司法官和律師也有不同的要求。通過司法官考試后必須通過經過1年6個月至2年的實務學習階段,期滿再試及格才能任官。從事律師職業,也常經過6個月的職前訓練。這不僅要在律師事務所見習,更需在專門“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進行學習。
(二)我國香港的法學人才培養模式
第一,在教學機構方面,雖然香港只有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和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兩所法學院,但這卻并非是修讀學士課程的惟一途徑,因為很多英國大學都在香港開設海外法律學位課程,例如倫敦大學等,這些課程會定期安排英國教授來香港授課。
第二,在教學模式方面。在招生與入學培養上,目前香港地區兩所法學院的招生對象,一般分為兩類:一類是通過“大學聯合招生辦法”(Joint University Progress Admission System),簡稱“聯招”(“JUPAS”),這類學生主要是香港本地中學的畢業生,根據他們的高級程度會考成績申請的。另一類是“非聯招”(non-JUPAS)學生,他們主要是在職人士及從外國(或國內)中學畢業生,他們的申清會根據個別情況做出考慮。在學制上,香港的兩所法學院在2004年引入“4年制”的法學學士課程。在課程內容安排上,既有基礎法律科(例如合同法、侵權法、行政法、財產法、刑事法及衡平法)等,也有一些通識教育的科目(例如法律與社會、法學理論簡介及香港法制)等。在教學方法上,以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為例,可以概括為“送出去”、“請進來”和“勤磨礪”三個方面:“送出去”,就是將法學院學生送往本港外的院校和司法機構進行學習、參觀和實踐;“請進來”,就是將知名教授請進城大法學院的課堂;“勤磨礪”,將學生置于競賽場中勤加磨礪,以此來提高學生靈活運用所學知識來解決復雜的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三,在考試制度方面。法學專業的畢業生在香港完成法律專業證書課程及考試后,便可進入業界工作,然而,要獲得執業律師(事務律師)或大律師(訟務律師)資格,必須經過一段實習期,見習律師為期2年,見律師一般為期1年(但首6個月期滿則獲認可在限定范圍內執業),實習期完畢并符合相關要求,則可獲專業團體認可,經司法程序取得專業資格。
(三)我國澳門地區的法學人才培養模式
第一,在教學機構方面,澳門有澳門大學法學院和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兩所法學院開設從法學學士、碩士和博士的課程。
第二,在教學模式方面。在招生與入學培養上,澳門大學法學院和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招收澳門本地居民、內地居民和來自世界其他地區和國家的學生。在學制上,澳門大學法學院和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所采用學制均為四年,但后者取得法學士學位的最長時間可延長至六年。在課程內容安排上,既重視澳門本地法律制度(例如開設澳門民法總論、澳門物權法、澳門刑法總論、澳門法概論等課程),又重視中國內地和世界主要法治國家的法律(例如開設中國法制史、歐盟法等課程),此外,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還針對學生來源不同以及將來就業方向不同,在一些重大法律科目中(主要是刑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法)將中國內地法和澳門法分開教授,由學生自主選擇。最后,在教學方法上,除向學生教授法律理論知識外,還特別重視對學生相關語言能力的培養。
第三,在考試制度方面,澳門的情況比較特殊,雖然整體上屬于大陸法系傳統,卻采用了由律師公會決定報考人能否進入法律職業的制度。
三、發現:中國諸法域法學人才培養模式的啟示
綜觀我國諸法域的法學人才培養模式,無論是臺灣地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還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無論是大陸法系傳統,還是英美法系傳統,在法律人才的培養模式方面,都給我們留下了以下一些啟示:
(一)教學機構方面的啟示
僅從數量上來看,據不完全統計,臺灣地區的法律相關系所分布于全臺共36個大學之中,其中國立、私立各占半數, 香港特別行政區擁有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和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兩所法學院,澳門特別行政區擁有澳門大學法學院和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兩所法學院,而且其中的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為私立。反觀我國大陸地區,截至2013年,我國有624所高校開設了法學本科專業,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高達30多萬人,顯然法學院數量過多,分散了全國有限的法學教育資源。
(二)教學模式方面的啟示
首先,各地區的法學人才培養都尤為重視實踐環節,臺灣地區高校為落實專業技能訓練,各法律學系采取安排實務演習及問題研究等課程,除此之外還效仿德國,將司法工作者的法學教育分兩階段,即大學基礎法學教育階段和職前實務學習階段,并設有專門的“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香港高校則將法學院學生送往本港外的院校和司法機構進行學習、參觀和實踐,并將組織學生參加國際仿真法庭辯論賽等活動,來提高學生靈活運用所學知識來解決復雜的實際問題的能力。
其次,在課程設置方面,各地區的高校均較為重視比較法的課程以及非法學專業學科的學習。如臺灣地區高校開設歐洲共同體法、公平交易法、環境保護法等選修課程;香港高校在課程內容安排上開設通識教育的科目,并設立一些嶄新的法學學士學位課程;澳門高校既重視澳門本地法律制度,又重視中國內地和世界主要法治國家的法律。
最后,在教學方法方面,改變單向式知識傳授模式,如臺灣東吳大學的英美法教學“雙向溝通啟發教育法”及“案例教學法”等。此外,還十分重視法律人職業倫理的培養,如臺灣地區在各法律學系開設有專門的法律倫理學課程,對法學學生進行專門地、有針對性地倫理講座。
(三)考試制度方面的啟示
設立公開、公平、公正的法律職業考選制度,為所有學習法律的學生提供一個平等競爭機制,是所有地區現在或者將來的必然選擇,而看臺灣地區和香港地區的考試制度,“基本上都將司法考試的報名資格與法學學位或法學教育直接關聯,而且這些專業資質都有時效性限制。即要求只有擁有法學學位者或完成法學專業一定科目的學習才能報名參加司法考試,而且要在一定期限內報名才有效”。 這種司法考試應試資格上的限制主要是為了使得應試者以及司法考試的通過者是真正的具備專業法學教育背景的人,接受了系統、專業的法學教育,避免非法學專業的考生通過琢磨司法考試的技巧,而不是認真地學習法律專業知識和技術來通過司法考試,甚至進入法律職業。
四、總結:中國諸法域法學人才培養模式的借鑒
通過比較考察我國臺灣地區、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學人才培養模式,對我國的法學人才培養模式和法學教育的改革有很強的借鑒意義,我們需要不斷的創新法學人才培養模式,以適應培養卓越法律人才的要求。
(一)教學機構方面的創新
當前,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與現階段我國高校的辦學理念存在一定的沖突,高校定位的綜合性趨勢使得法學院數量過多,不利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已經在全國建設了60個左右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教育培養基地,建設了22個左右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建設了12個左右西部基層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入圍的高校基本是各地區法學教育的傳統優勢高校。這一帶有明顯的扶強色彩新舉措,使得入選基地的高校會得到專項資金支持,將會使這些具有傳統優勢的高校進一步領先于其他不能適應改革形勢的高校,從而影響到法學教育的分布格局。這樣一種競爭機制的引入有其內在的合理性,一方面它可以使得入選的傳統優勢高校獲得更多的教育資源,提高自身的教學質量,培養卓越法律人才;另一方面對于未入圍的高校,如果其不能適應改革的要求,就會在競爭中自動淘汰,從法學教育的長遠角度上看,全國法學院總量的減少具有積極的意義。
(二)教學模式方面的創新
首先,要完善實踐教學環節,改革實踐教學內容,加強實踐性法律課程體系、社會實踐課程體系、實習課程體系和實習課程體系等四大法學實踐教學體系以及法律實務性課程的建設,以增強學生的實踐能力。同時,既要加大實踐教學投入,建立穩固實習基地,也要提高本校法學專業教師的實踐能力,打造“雙師型”師資隊伍。
其次,要創新課程設置,各高校法學院系要在考慮自身基礎、特色以及其他因素的基礎上進行整體規劃,不斷創新法學課程體系,重新調整和配置法學課程體系中通識教育課程模塊、學科基礎課程模塊、專業課程模塊、實踐教學課程模塊和素質拓展與創新實踐課程模塊等“五大教學模塊”的實施方案,并通過合理的配置和有效的調整,實現教學內容的新陳代謝和課程結構安排的科學合理化。
最后,要創新教學方法,改變現有的陳舊的教學方式,探索探究式、案例式、合作式和診所式等新型的教學方法。
關鍵詞:司法考試司法改革意見階段累進公務員考試
一、國家司法考試的淵源及現狀
本世紀初之前,我國法律職業化呈多元化發展,法檢系統及律師行業各有獨立的職業資格考試,且互不認同,若要從事跨行業法律職業必須“從頭再來”,此種狀況不利于高等法學教育的發展和法律職業共同體及統一司法理念的形成。2001年新的《法官法》、《檢察官法》經人大常委會修訂頒行,最重要一條修訂即是初任法官、檢察官必須從通過司法考試,符合任職資格的人員中選拔。2002年初《國家司法考試施行辦法(試行)》正式生效,并于同年舉行首屆統一司法考試。從此標志我國司法系統人才準入制度的規范化和選拔標準的公平、公正化,更有利于我國法律職業思維和理念的形成和升華,對司法機關及律師行業的人員素養的提升提供了一個量化的平臺。
(一)司法考試制度對高校法學教育及教師職業的影響
1、我國政法院校及綜合性大學法學專業是從建國初廢除國民政法《六法全書》,摒棄民國法統的基礎上成立起來的,法學教育幾乎照搬蘇聯等社會主義陣營的教育理念和模式,重視意識形態和國家,形態色彩濃厚,缺乏法理性和法系比較性,法學畢業生畢業直接分派到法檢系統從事實務工作,由此致使法律工作者大多成為政策的執行者而職業的法律人。期間,司法機關權威遭到踐踏,使本來步履維艱的法制道路更是雪上加霜。后,部分法學院校開始恢復,但因為前期發展的迷茫和眼前的法制環境的嚴峻,導致法學教育及法律人才的培養出現浮躁的趨向,甚至出現很多速成型的培養模式,功利色彩濃厚,這在當時對我國的經濟建設確實起到積極作用,但弊端也逐漸顯露出來。在此后20多年,法學高等教育不斷規范,法檢系統準入制度也不斷提高并逐漸注重較高的法學素養,逐漸形成了西政、中政幾個大的法學陣營格局。但21世紀初實行的統一司法考試制度卻使高等法學教育逐漸偏離主線,,因為法學專業的畢業生若要在法律職業舞臺上有所作為,必須通過司法考試。因此很多院校開始注重功利性和應試性,而忽略了基礎理論的學習和法律人格的培養,使得大學法學教育成為應試工具,特別是2008年考試政策規定:在校本科生大三階段即可參加司法考試,這無疑導致大學階段就是為了司考教材而學習,至于司考背后是什么似乎已無意義。其因缺乏獨立的法理思維,大學四年的系統學習似乎只為司法考試,從而造就很多會考試而不會學習的“高素質人才”,這對今后司法精英化的發展是一個桎枯,也和司法考試設立的初衷相違背。
2、教師行業因其職業特點,交際面狹窄,個人的獨立面不容易表現,所以教師職業雖然是個穩定的職業,但教師心態并不穩,又因現在司法考試及公務員考試條件比較寬松,所以很多年輕的老師多數抱著“跳躍”的心態在工作,因此很多老師相當多的精力不是放在學生身上和教學、課題研究上,而是把大量精力花費在司法考試上和公務員考試上,導致教師隊伍不穩,階層脫節,難以培養骨干力量。教師出身的占了每年公考和司考相當大的比例,在國家機關越來越要求社會在職經歷的情況下這個現狀不失為一個豐厚的資源備選。但是實踐中一些不足也逐漸凸顯出來。尤其在司法機關,這種缺陷比較明顯。因為教師行業的特殊性,在應試上要比應屆畢業生有更大的優勢,所以每年的司法考試“狀元”幾乎全是教師出身,動輒430分、430分。然后再從事律師行業或者通過公務員考試進入司法機關,但在司法實務中,這些高分狀元們卻顯得力不從心。究其原因,司法考試的單純應試性讓他們掌握了答對題的規律,但其只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哪怕一個理工科出身背了三個月輔導資料竟也高分通過,這不能不說是現行司法考試注重應試性和表現出工具性的一個弊端。
(二)司法考試對法檢系統的影響
自新的《法官法》及《檢察官法》頒行,法檢獨立的資格考試被取消,法官、檢察官資格晉級必須通過司法考試,在中國法治建設是個質的飛躍。但也遺留下來一些問題,即改革之前已在法檢系統工作尚未任命的干警不得不面對和新進干警同一起點的問題,有些工作多年的干警,實務經驗非常豐富,但因精力和應試能力較弱,始終跨不過司法考試的門檻,給很多法檢機關造成“能用的人不合格”的尷尬局面,而年輕的法官、檢察官又缺乏實務經驗,造成“業務斷層”。這是特殊階段的局部特寫,但也需要引起足夠的重視。筆者在實務中即可感覺到,年輕檢察官有深厚的學理基礎和敏銳的邏輯思維,但缺乏實務經驗,在實務中難免會現一些失誤,但很多沒有法律資格的老干警有非常豐富的社會閱歷和實務經驗,如果有老干警的幫教,送上一段路,會少走一些彎路。對年輕干警樹立正確的價值觀也有很大的引導作用。
二、對大學教育模式與司法考試制度的關系的初步探討
司法考試主要是從接受過法學教育的人才中選拔應用型法律人才,而應用型法律人才的培養主要是通過法學本科教育來完成。因此,司法考試不可避免地會對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產生重大影響,要求法學本科教育尊重司法考試的本質與規律,滿足法律職業對法律人才的需求,加快法學本科教育的改革步伐,實現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的良性互動,最大限度地發揮司法考試對法學本科教育的正效應。
1、更新法學本科教育的觀念法學教育中至關重要的一環是觀念的更新,由于司法考試對法律職業提供的準入標準,我國的法學教育的重點應該是法律本科教育。法學本科教育主要對應法律應用人才,即培養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我國傳統的教育理念是精英教育理念,著力塑造“高級專門人才”,注重對學生的專業知識和道德品質的培養,導致傳統的法學本科教育普遍存在的法學教育與職業教育脫節,理論教學與法律實踐脫離,法學專業本科生缺乏實際操作技能的訓練、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差等現象。要改變這種狀況,法學教育應當采用精英教育與職業教育相結合的素質教育理念,在注重對學生的專業知識和道德品質培養的同時,要注重對學生職業素養和職業技能的培養,提高學生運用專業知識從事法律職業的能力為應對司法考試的需要,要實現師生原有角色的轉變,并革新教學的方式、方法。教師角色應從知識的權威向知識的組織者轉換、從知識的灌輸者向學習的促進者轉變;學生角色從知識的被動學習者向知識的主動探索者轉變。據此,學生和老師的關系是知識交往的主體性的伙伴關系。知識教學從“知識傳授”轉換為“知識對話”,既可激活教師的教育智慧,又可催聲學生的學習熱情。必須注重啟發式、探討式等有益于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和創新能力的方式,采用“問題研討”、“案例教學”、“診所式教學”、“模擬法庭”等教學方法,啟發和引導學生思考和解決現實生活中的法律問題,分析和評價實踐中的典型案例,熟悉法
律條文的內容,領會法律的精神實質,掌握適用法律的技巧,以調動學生學習的主觀能動性,重視對學生獲取知識和運用知識能力的培養,提高學生的職業技能。
2、因法律職業需要的是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學生,法學本科專業課程的教學內容要緊密結合聯系司法實踐和社會實際,因此,還必須改變我國目前高校教師隊伍較為封閉,與系統外部交流過少的狀況,在學校和法律實務部門之間建立靈活的人員交流機制,使法學教師定期有機會參加司法實務工作,并聘請優秀的法官、檢察官、律師擔任兼職或專職教師,努力造就一支既有高超的法學理論水平,又深諳法律實務的法學教師隊伍,以為法學教學內容的優化提供師資隊伍保障。
司法考試影響著法學本科教育,法學本科教育要應對司法考試,這是一個現實問題。但不是要把法學本科教育變成“應試教育”,而是要以司法考試為契機,推動法學本科教育理念、模式、內容與方法等方面的變革與創新,培養適應社會需求的全面發展的人才,不僅使學生具備法律從業者所應有的綜合素質,同時還要培養學生的從事法律職業所必備的智識和能力。
三、司法考試與高校畢業生及社會在職人員的關系
司法考試從一定層面上為大家公平競爭提供了一個公正的平臺,其體現兼容并包的準入門檻也為我國法律職業增添了不少色彩。但是在目前畢業生就業環境極為嚴峻的情況下,應當有意識的傾斜于此。社會在職人員的在工作上首先是有保障的,他們參加司考和公考為了是更有所作為,而在此情況下高校畢業生與其競爭并不占優勢,在公務員考試中此種情況表現的比較突出。從近幾年司考報名統計來看,全國近六百所高校有法學專業,法學畢業生在逐年增加,就業也日益困難。限定考試主體資格,要求報名者須具有法學本科教育背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法學教育備選資源的浪費,另一方面可以限定行業穩定,避免行業間頻繁“遷徙”,比如教師隊伍可以要求其工作滿三年才可參加司法考試,五年才可參加公務員考試。針對招考進法檢系統通過司法考試的非法本專業人員司法實務層面暴露出來的一些問題,可以要求非法本專業通過司法考試后,須到律師事務所見習滿兩年才有資格報考法檢系統。針對中西部地區欠發達地區律法職業人才嚴重匱乏的現象,中央也實行了特殊的照顧政策,中西部地區報考條件降為法律專科學歷,同時分數上也有所降低。但根據中央2008年底的《司法改革意見》精神:適當放寬西部司考報名條件并相應降低合格線,在新疆、等地單獨組織在職法律職業考試試點,完善司考通過制度,完善從普通高校畢業生中招錄政法干警的辦法,將公務員考試和司法考試合并進行。我們應該深刻領會中央《司法改革意見》,針對中西部的法檢斷層現象有更深刻的認識,并在立法上細化,改變西部法檢系統僵化的人事布局,提高整體執法素養。
四、完善司法考試改革的探索
1、目前司法考試是有最高法、最高檢及司法部共同組織的,以司法部為主。不同部門利益沖突在所難免,每年的試題及答案也都引發了大量爭議,詬病頗多,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考的權威性。因此司法考試領導機構的組成應當最大限度的體現公平,不能只有“一家之言”,應當成立專門的司考組織機構,吸納學理性研究人士及司法實務人士參與其中,應當盡量選用通說,避免爭議問題的出現,并完善答案復議程序的透明化,最大限度的做到公開、公平、公正。鑒于司法考試和公務員考試相脫節,原則上法官、檢察官應從通過司法考試的優秀人才中選任,而實踐中若要成為法檢機關工作人員還要通過公務員考試,而律師行業卻只需“一卷永逸”,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否定司法考試的權威性,而更多帶有工具性。因此應當改善這種狀況,根據中央《司法改革意見》精神,完善從高校法學專業及相關專業畢業生招錄政法干警的辦法,將公務員考試與司法考試合并。因此可以從法規角度細化,針對法檢系統,可以分類別招考。對業務類司法人員,比如法官、檢察官可以通過合并司法考試和公務員考試擇優選拔,作為法官、檢察官預備人員,并經過兩年審判或檢察工作以后,通過競爭考核任命為法官、檢察官。而非業務類人才招錄應當并入統一公務員考試中,按行政機關標準錄用。
2、改革司法考試模式,分階段累進通過
近年來,關于司考取消一次性考試的消息很多,但都未得到官方證實,個中原因不得而知。但目前“一卷定終身”的考試模式確實存在很多弊端,考試次數越少,結果的偶然性越大,一次性考試增大了非法律出身者僥幸過關的可能性。而在實務中這種弊端也較突出,有些所謂高分通過的非法律出身者竟然不會寫狀,問其原因,答曰,我只知道按答案去套,別的就什么不知道了,在法檢業務中這種不足也有表現。有學者建議引用日韓等國的累進考試制度,避免一次通過的僥幸心理。因各國國情不同,社會制度不能照搬套用,但日韓等國多年司法考試制度的實踐和理念確實值得我們借鑒。日本司法考試分兩次進行,第一次考試主要是針對不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所應該具備的知識能力者,采用單一選擇和論文的方法進行。第二次考試是針對通過第一次考試和可以免除參加第一次考試者。第二次考試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內容涉及憲法、民法和刑法三個科目,合格者方有資格參加第二階段考試,第二階段考試以論文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涉及憲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合格者方有資格參加第三階段考試,第三階段以口試的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涉及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五個科目。最后一個階段的考試成績未合格的,其第二次考試前兩個階段的成績不予保留。
我國臺灣地區的司法考試(其稱為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分為三試,第一試和第二試為筆試,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第一試和第二試的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第一試結束后,擇優錄取實考人數的百分之五十參加第二試。第二試結束后,擇優錄取參加第二試人數的百分之十六(確定具體人數時還應當考慮法院、檢察院當年需要增加的法官、檢察官的人數)參加第三試。第三試為口試,主要是考察應試者的專業知識和表達能力。考試的總成績以第二試和第三試的成績計算,其中第二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第三試成績占百分之十,依總成績之高低,擇優錄取。但第三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仍不予錄取。
鑒于我國大陸具體國情組織三次以上累進考試不符合實際,但經過7年的司考實踐探索,在我國逐步建立起兩次累進考試制度。第一次為筆試,以基本法為主,注重“通說”,回避爭議問題,主要考察基礎法學理論,適當減少政論性試題,并適當設置每卷及格線;第一次考試考試合格者有資格參加第二次考試,第二次為筆試加面試,筆試內容以非基本法及實務案例為主;考試合格者有資格進入面試,面試主要考察法律思維能力及個人素養。面試合格者,按比例折合筆試總分和面試總分,然后從高到底劃出及格分數線。針對我國通過司法考試并不能直接從事司法工作的情況,根據中央《司法改革意見》精神,完善從高校法學專業及相關專業畢業生招錄政法干警的辦法,將公務員考試與司法考試合并,因此法檢系統的公務員考試可以放在第二次司法考試之后,將司考成績(合格線以上)與公務員成績按比例折合,從高到低擇優錄用。這樣要成為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就比從事律師行業多了一次法檢公務員招錄考試,但其又不同于現行司法考試和公務員考試互不交叉的狀況。
五、結語
縱觀我國法治道路的進程,我們可以發現,從建國以來我國的法治建設就道路曲折,但總體是不斷發展,不斷創新的。特別是改革開發以來,我國的經濟得到長足發展,法治氛圍也愈加濃厚。憲法修正案首次提出人權概念,這是歷史上是絕無僅有的,是我國依法治國理念的深化,因此對政法機關的執法理念和人員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我們的司法職業準入制度要不斷完善,與時俱進,通過合理的制度和規范保證司法機關理性執法、文明執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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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A是特許公認會計師公會(TheAssociationofCharteredCertifiedAccountants)的簡稱,是世界上最大的會計師團體之一。
高校會計專業(ACCA方向)是我國高等教育與國際會計職業教育相互融合的新型專業。公司法與商法(F4,CorporateandBusinessLaw)課程是國際注冊會計師考試新大綱基礎技能部分(FundamentalsSkillsModule)的考試科目。
該課程要求學生熟練掌握英國的公司法、侵權法、合同法、雇傭法等法律知識,并能結合案例進行法律分析。非法學專業的中國學生缺乏英美法律基礎知識和法律英語應用能力,教師應在幫助學生構建英國法的基本理論體系的同時,針對該本論文由整理提供門課程的特殊性,不斷改進和完善課程的教學。
一、公司法與商法課程特點分析
(一)會計專業法律課程的必要性市場經濟實質上就是法制經濟。現代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使得企業會計信息的作用日益重要。
作為市場主體典型代表的企業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穩步發展,無法回避各種法律法規的制約。因此,實務中很多問題已不再是純粹的會計問題,而是與法律緊密相關的問題。為適應會計職業的這種市場需求的變化,普通高校會計專業的教育目標是培養能夠擔負多樣化與復雜性的會計工作,而非傳統意義上的單一會計實務工作的復合型人才。我國傳統會計教本論文由整理提供育中雖然也包括法律基礎、經濟法等法律課程,但大多僅作為普通的基礎課程選擇開設,類似于普法教育。在實際教學中,不管是教師還是學生都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
國際會計教育包括我國普通高校開設的會計專業(ACCA方向),重視通才教育,主要以培養熟悉國內外與財務、會計、審計相關的法律、法規、準則;具有較強的獲取信息、分析和解決問題能力的國際化復合型、應用型人才為根本目標。課程設計更突出學生綜合能力的培養,尤其重視法律課程的設置。筆者在澳大利亞留學期間發現,澳大利亞各高校都要求會計專業本科學生必須學習包括商法、稅法、公司法等至少三門核心法律課程。美國等國家會計教育也將企業法等法律課程作為會計專業的核心必修課程,充分體現了法律知識在會計人才培養中的地位。
(二)兩大法系法學教學的差異性當今世界范圍內主要有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大法系。與之相對應,高等法學教育也主要分為以案例分析為主要形式的英美式教學方法和以講授法律理論為主要形式的大陸式教學方法兩大類[1]。
在英美法系國家中,由于判例占有核心的地位,成文法相對處于輔助地位。判例通常被匯編成冊并寫入教材,作為教學的主要內容。對判例的分本論文由整理提供析討論,不僅可以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而且有利于培養其分析問題的技能和語言表達的能力,熟悉分析案例的方法,能夠將書本知識同工作實務結合起來,加深對理論的理解。大陸式教學方法以集中講授法典以及假設性案例為主,教師的講授和學生的閱讀范圍都圍繞法學教材。這種方法較適合基礎法律理論的系統學習,有利于學生對于抽象的法律原理的理解和法律意識的培養。隨著教學實踐的發展,單一的講授教學法逐漸暴露出其僵化、脫離實際等固有的一些詬病,普遍受到人們的質疑。因而,采用大陸式教學方法必須注意避免簡單地對學生“填鴨式”的灌輸和照本宣科,在授課時多形式、多角度對學生進行引導和啟發[2]。
公司法與商法課程教學存在的主要困難(一)教學輔助資料匱乏公司法與商法課程要使用原版全英文教材。但在教學過程中,僅采用一本教材,很難讓中國學生完全理解并掌握英美法律知識,必須借助輔助資料來補充相關背景知識。
在目前的教學實踐中,能夠供本選擇的輔助閱讀資料主要有兩大類,一類是法學專業的英美法教材或外國法制史教材;另一類是法律英語專業教材。作為會計專業法律課程的輔助資料,這些教材都存在著一些不足。第一,過于專業的法學教材側重于介紹英美法發展的歷史沿革和背景知識,對于會計專業的學生不僅起不到幫助理解的作用,反而加大了學習的難度和負擔。
第二,大多數的法律英語教材偏重于講授法律語言和語法結構,而弱化法律體系本身,缺乏知識的系統性,在閱讀上也有相當難度。
第三,ACCAF4課程主要涉及英國法律制度,但市面上的英美法教材則以美國法律制度為主。英國和美國雖然同屬于英美法系國家,但在很多方面都存在著不小的差異。教學輔助資料的匱乏,給教師的授課和學生的學習帶來了不少困難。
(二)法律英語應用能力欠缺會計專業(ACCA方向)公司法與商法的教學既非專業的英語語言教學,也不是單純的法學教學,而是法律、本論文由整理提供英語與會計職業的融合體,教學中主要強調法律知識及基礎技能的掌握。法律英語作為承載法律思想和法律意識的工具,具有高度精確性和嚴密科學性的特點,與普通英語相比無論在詞匯還是在語法方面都存在著一定的差異,較難掌握。而且,F4課程與ACCA考試科目中其他以計算為主的科目相比,屬于純文字科目,對學生英語的應用能力尤其是寫作能力有較高的要求,英語與法律專業知識的相互交融,要求學生在記憶的基礎上更注重理解。對于缺乏英語語言環境的中國學生而言,平常使用英語的幾率本來就低,讓學生理解常用的英語詞匯都已經非常困難,更何況是英美法領域使用的專門性術語。
(三)教學師資力量有待擴充普通高校會計專業(ACCA方向)法律雙語教學的特點要求其專業教師應具有復合背景,既是合格的英美法律專業教師,又具有良好的英語基礎。但我國高校中ACCA教育尚處于起步階段。從教師狀況來看,現有的專業教師大多數沒有接受過專門的培訓,能夠完全勝任法律雙語教學要求的教師數量很少[3]。所以,學校應重視ACCA法律課程的教學,有意識地培養本校ACCA專職教師隊伍。為教師的繼續深造創造機會,并提供必要的教學設施和條件以獲取課程發展的前沿信息,鼓勵教師參與校內外各種培訓和學術活動,逐步提高教師的專業素養和授課質量。
二、完善高校公司法與商法課程的對策分析
(一)重視先修課,積累英美法基礎知識在高校ACCA教學計劃中,通常為《公司法與商法》課程設置了先修課程,如《英美法基礎》或《英美法概論》。
針對ACCA多數學生沒有任何關本論文由整理提供于英美法律基礎知識的現狀,先修課的目的在于簡要介紹英美法律制度,了解英美法系特點、基本架構、法院制度,并結合判例法特征,對英美民商法律制度有一個綜合性的了解。同時為適應全英文考試的需要,幫助學生熟悉和掌握基本的法律英語術語,提高研讀英美法律資料的能力。在教學內容的安排上可以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語言方面,重點講解英美法當中會經常使用的法律術語;另一部分是內容方面,以考試大綱為基礎,準確劃定需要掌握的英美法律知識及教學深淺難易程度,為后期的公司法與商法課程的學習打下堅實基礎,保證學習的效果。超級秘書網
(二)擴展閱讀,培養自我學習能力需要明確的是,ACCA課程原版英文教材并不包含所有必要的知識,因而除教材外,還需要本論文由整理提供擴展閱讀,接觸一些課外讀物。沒有相應的課外閱讀作為補充,便很難理解教材和考試題目中出現的一些內容;而能夠有效的閱讀課外書籍的同學,知識面和思維的靈活性都會比較好。閱讀的范圍以ACCA課程為核心,其目的主要在于擴大知識面,有大致的概念和印象即可,并不需要深入細致的掌握。閱讀時要勤于思考、注意積累,培養和提高自我學習的能力。
(三)圍繞大綱,創新教學方法英美法學語言比較生澀,在教學中應創新教學方法,使學生能主動參與教學過程。
教師一方面可用判例來幫助學生理解法學理論。另一方面,圍繞考試大綱中重點、難點的提問、討論,可以鍛煉學生對英美法律的運用能力,既能有效地保證教學的效果,對學生今后從事會計職業也大有益處。但案例教學法同樣也存在著一定的缺陷,雖然使學生的邏輯推理能力有了較大的提高,但卻難以使學生在短期內獲得系統和完整的法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律知識。同時,這種雙向的討論式教學,在中國僅適用于少部分思維較為活躍的學生。如果教師對案例教學法運用不當,或者缺少課前預習和課后復習的環節,也仍然難以取得預期的教學效果[4]。
考慮到目前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采用原版英文教材為主,輔以中文參考資料;教師在授課中采用英語與漢語交錯,以英語講授為主的英漢混合型雙語教學模式對高校ACCA法律課程比較可行,而要達到全英文教學的模式在短期內還有較大困難。需要指出的是,在教學過程中,教師應鼓勵學生用英文思考法律概念,分析律問題,并注意通俗易懂地講解考試大綱中要求的基本原理。通過比較的方法,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克服畏難情緒。
(四)研習考題,強化實戰能力ACCA考試課程的教學與高校普通課程的教學有著較大區別,除了課程本身的學習之外,最終目標還是學生通過全球統考。ACCA考試注重對學生思考方式與技能的考查,命題的特點是題目的靈活性和實務性。因而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對教師提出了雙重的要求,一是要使學生具備會計專業本科學生的綜合素質,二是要幫助其通過ACCA考試。應試教育的鮮明特點,要求教師在教學過程中不僅要講授知識,更要注重對歷年相關考試題目的研習,不斷強化學生的法律寫作和法律思維的能力,將抽象的法律概念和法理與具體案例結合,解決法律爭議的問題,提高實戰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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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人本法律教育觀法律教育
需要進一步指出的是,人本是相對于神本、物本而言更為理性的社會發展之真理態度、價值取向和實踐原則。淵源于西方的哲學范疇的人本主義思想無論從自然觀、歷史觀、人生觀或是價值觀的角度均強調了人在自然及社會環境中的主體性地位以及追求實現自我價值的人文精神的重要性。而以人本主義思想為法律教育體系之內核的一大體現則是人本法律教育觀的形成,即在覆蓋相關領域的多元法律教育體制下,以培養學生成為具有公正的價值評斷能力以及專業與相關技能的復合型法律專業人才為宗旨,并給予學生充分的實現其人格培養及個體價值的機會的法律教育理念。其具體體現在以下方面:
首先,法律教育是法治社會中每一個人所享有的基本權利。依法治國必須以法治觀念的普遍確立為前提,即要求每個人都做到忠信于法、信仰于法才能達到法律對社會最大程度的有效調控。然而,在這樣一個理性環境下各種社會單元遵循法律規則的協調運作卻是由全民、終身的法律教育貫穿始終的。法律教育的必要性卻不盡然導致其絕對性,在人本主義思想指導下的法律教育應當以充分的尊重人權及滿足教育消費者需求為前提,民主、平等的對受教育者的法律意識施加影響,以期對現實生活中的是非作出基本的評斷。因此,人本法律教育觀要求法律教育作為法治社會中人的一項基本權利而存在,人們可以通過主張這種權利來接受不同程度的法律教育,進而豐富其對權利之學的認知與理解。此外,當人的這種接受法律教育的權利受到非法侵犯時,也應當受到相應法律的嚴厲制裁。
其次,受教育者在法律教育過程中處于主體性地位。法律教育的直接對象應當是選擇接受其教育的法學專業的學生,在整個教學過程中受教育者,同樣作為直接受益方對于教師的知識技能傳授方式、內容以及技巧等的反映與回饋是衡量該教育效果及水平的重要標準。因此,鑒于受教育者對于教育質量評價的決定性因素,其與教育者的關系應當體現為一種主體與主體的關系,而非客體與主體的關系,亦即“應當把每一個學生都當作具有他或她自己的感情的獨特的人看待,而不是作為授予某些東西的物體。”可見,在這種師生關系下的學生已擺脫了不加選擇的接受知識灌輸的被動地位,也不再固定的成為教師單方面施教的作用對象。他們被允許在一定范圍內自主的選擇符合自身興趣的研究課題以及有利于本身知識架構良性發展的法學專業課程,甚至包括對該門課程授課教師的選擇及理性的作出自我評價,也就是說,學生應當時刻持有對自己專業技能發展方向的理性考量及主動學習的意識和能力。此外,受教育者的主體性地位還體現在利于學生自我能力發展的教學環境的創造上。在各種教學儀器、設施的配備、教材的選用、課程的安排、教學積件的建立以及不同主題講座的設置上都應當以有利于學生的專業學習為考慮中心。
第三,法律教育中教師對學生自我發展的促進作用。美國人本主義心理學的代表人羅杰斯從治療精神病患者的經驗出發,對教師提出了三項基本要求:第一,真誠。即教師與學生之間應當以誠相待,對學生在學習過程中所出現的任何問題教師應當坦誠的提出自己的意見,并對自己在教育方法上的缺陷及時的作出糾正或開展自我批評;第二,信任與尊重。教師應當合理的尊重、關注和接納學生的情感、意見和價值觀念,并在對以學生為主體性教育模式充分的認識下為學生提供自我發揮的自由空間以及幫助對其自身潛能的挖掘,從而與學生建立起一種相互的信賴關系;第三,移情。是指教師應當以學生的角度去理解學生的思想、情感以及世界觀,以此在對學生的自我意識有了充分了解的基礎上更加有效的達到其對學生學習的輔助和促進作用。除了上述教師對學生造成的心理氣氛因素外,其自身的法學專業素質、理論研究水平,靈活多變的教育技巧和方式,科學合理的教學計劃和課程內容安排以及參考教材、資料的選取等均應重在體現對學生自我發展的促進作用。正如人本主義教育家坎姆勃斯所言:“教師的任務不僅是規定、傳統、模板、發號施令、欺哄,它也是管理存在的過程。這個角色要求教師是促進者、鼓勵者、幫助者。”
第四,法律教育應當滿足學生個體性發展的需要。人本法律教育觀在強調法律教育中學生的主體性地位的同時,也同樣注意到了學生間的個體性差異。這種差異主要表現在不同學生所具有的不同自我意識和價值追求,具體從法學專業學習的角度來看,則體現為各人對于專業知識的理解能力不同、學習方法不同、專業技能的掌握程度不同、興趣方向不同以及對自身未來發展方向選擇的不同等。而以人為本的法律教育以“因材施教”為指導方針,在把握學生的不同特點的前提下,合理的實施針對性差別教育則充分體現了其對學生個體能力發展的人文關懷。。
第五,人本法律教育課程觀注重人格與專業技能的整合。這是以羅杰斯所倡導的合成課程(confluentcurriculum)為藍本,即強調情感與認知的融通。就法學專業課程內容的設置上而言,應當在原有學理基礎上的知覺、概念、推理、邏輯認識及實踐能力等理性因素以外加入與專業相關的道德、情感、意志、直覺、靈感、需要和信念等非理性因素。這種人格化的課程設置模式突破了傳統的以知識純粹性和抽象性為中心的學科結構,在尊重學生人性需求的基礎上,通過對其職業道德的培養、人格精神的塑造和正確價值觀的調整以情感的互動流為平臺有效的配合專業知識技能的學習和探究。
人本法律教育的科學性和先進性深刻的影響著當今世界大多數發達國家的法律教育體制,而中國特有的傳統法律文化及法律科學的特殊地位則決定了人本法律教育在中國大陸崎嶇不平的發展道路。經過長期的探索與實踐,并結合相關歷史經驗及我國當前的法律教育現狀,筆者認為以人本法律教育觀為內核的中國教育改革勢在必行!具體內容包括如下方面:
首先,法律教育應當以促進學生個體發展,培養其多方面能力及專業素質,并最終完成學生價值的自我實現為宗旨。其次,法律教育的宏觀模式應當是在通識教育的基礎上進行精英人才的培訓。在依法治國逐步確立的社會背景下,法律之學已不再專屬于極少數專業精英,普遍加強全民的法治意識以及對法律權威的認知應成為各法律院校的重要任務。而具體到大陸的統一司法考試,則應當體現為通過標準的適當放寬及通過率的適度上調。第三,取消本科階段法律教育的專業區分。本科法律教育本來是為了讓學生獲得將來從事多種法律職業都應當具備的知識和能力,因此,引導學生形成寬泛的法學知識結構,訓練學生把法律問題放到開闊的社會環境和多元知識背景中去思考,才是法律教育的征途。第四,擴展綜合性知識,注意交叉學科知識的教育。如可將政治學、人類學、經濟學、心理學、邏輯學、倫理學等課程在本科初期供學生選修,通過這些課程的學習有助于學生對以后法學專業課程的深入理解。另外,塑造多元化的教學氛圍,使外國留學生、我國少數民族地區學生共同參與到本土學生的課堂上來,并在課堂上將各自對法律的理解與認識進行積極的探討,這樣也便于教師進行更為廣泛的介紹與總結,此為其五。第六,加大應用性教學課程的比重,加強學生職業素質的培養。如法律語言學、證據法學、法庭審判程序介紹等,甚至可以單獨列一門案例分析課。第七,與社會接軌,使學生走出校園,參與到社會實踐中。如法律診所課、法庭旁聽、模擬法庭、以法學為主題的辯論賽;社區法律援助服務;法制日的宣傳活動等教學方式,此外學生應當利用假期時間到司法機關、律師事務所等相關機構進行實習,或者以某一課題進行社會調查,并形成一項制度。第八,學校加強教學硬件設施的管理,使教學媒體配套化、完善化、先進化。第九,豐富教師的教學方法,盡量避免傳統講授式的教學模式,可以通過積件的建立來體現人本主義的教學理念。十,在一定條件下,為學生創造自由的學習空間,讓學生根據自身發展的需要,有針對性的攫取學習材料,進行相應的學習研究。十一,鼓勵學生自行成立法律研討社團或創辦專業期刊,促進學生研究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十二,加強對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重視。由于法律職業的特殊性,因此不能一概的以政治教育及道德教育來取代職業道德教育。在我國司法腐敗屢禁不絕的現狀下,職業道德教育應當被列為與專業知識教育同等重要的地位,它可以通過對學生的人格培養來指導學生執業后與社會接觸過程中人際交往的原則和尺度,是人本法律教育中專業素質培養的重要部分。十四,教材的編寫應當淡化對國家學說或政治學說的討論和教學,要注重方法論的教育,尊重學生對教材的自主選擇權。最后,考試制度應進行嚴格的調整,建議以寫論文的形式來取代記憶性的考試模式。
概而言之,人本法律教育改革應當在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進行,總結歷史經驗,借鑒他國先進的教育理念并結合我國國情,在對以人為本的科學教育觀充分認識的基礎上,以此為法律教育改革的理論引導來完善我國現有教育體制的缺漏。這樣,在以人本法律教育觀統率下的中國法律教育改革的發展前景才能夠與時俱進、歷久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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