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15 1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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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在的主要問題與不足(一)單位內部財務管理工作開展不力1、部分單位領導認識存在偏差。一是認為行政事業單位不同于企業,不搞經營,抓不抓財務管理無所謂。二是認為抓內部財務管理是“作繭自縛”,捆了自己手腳,開支卡嚴了,得罪干部職工。三是認為抓管理是單位領導的事情,會計人員只要把數字搞準就行了。領導認識存在偏差是導致單位內部財務管理工作開展不力的關鍵所在。2、審批控制制度存在缺陷。仍堅持財務審批“一支筆”制度,這項制度是對領導決策事項合理性的規范,但缺乏科學性。一是權力比較集中,開支不管是否合理,單位領導說了算。二是凡是領導簽字就能開支,直接把財務人員排除在管理范圍之外,不利于財務人員進行核算。三是單位領導對財務規定不一定熟悉,缺少專業財務人員的審核和把關,簽批質量難以保證。3、缺少真正的第三者監督。盡管有的單位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但落實明顯不夠到位。有的單位以成立民主理財小組、設定財務公開欄等形式進行監督,但由于單位內部千絲萬屢的利益關系,往往流于形式,收效甚微。各類外部檢查不及時、不全面,大多是事后監督,處罰的力度也不夠,有的單位屢查屢犯,甚至是明知故犯,效果不佳。沒有真正的第三者參與,僅靠自我監督,零星的檢查,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很難落實到位。(二)會計人員作用難以有效發揮。1、會計人員的撤換領導說了算。會計人員是單位根據需要設定的,撤換是單位領導說了算。這就存在一個問題:法規和領導之間該遵循那一個?違反法規,處罰的一般是單位,違抗領導,影響的一定是個人,權衡利弊,會計人員往往只能是傾向于領導。自身難保的境地,會計人員的作用確實難以發揮。2、會計人員的職責不明確。調查中發現,很多單位的會計人員是兼職,會計人員可能是打字員,也可能是檔案管理員,或是其他崗位,身兼數職,更有甚者身兼要職,會計業務成了附帶工作。個別單位違反規定設會計和出納員為一人。3、外界的支持比較弱。財政、稅務、審計等業務管理和監督部門,與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之間,多是部署工作、監督檢查,對于出現的問題,或批評、或通報、或處罰,真正深入單位幫助開展財務管理工作的少,另外,定期的、系統的專業培訓組織開展的少,而且培訓多為業務基礎工作培訓,不注重加強單位財務管理的要求,使會計人員在參與管理上產生惰性。(三)會計人員業務素質偏低調查中發現,縣直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人員業務素質明顯偏低。截止2007年底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人員共計125人,第一學歷為財會類院校畢業的13人,占總人數的10.4%;具有會計系列初級以上職稱的22人,占總人數的17.6%;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11人,占總人數的8%;從以上統計資料可以看出,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人員知識水平明顯偏低。調查中還發現一種現象,部分單位會計人員對核算內容及會計科目的應用,模模糊糊,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更有甚者,延續了一種“師教徒”的做法,前任會計怎么記,后任會計就怎么學,照貓畫虎,不問對錯,新的會計制度實施了,也不會運用,依舊是老一套。從此可以窺見一斑,單位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不高。素質問題成為制約會計作用發揮的內在原因。
三、措施與建議調查分析中我們認識到,搞好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僅僅依靠單位本身是無法實現的,有些問題單位解決不好,甚至(一)政府介入,財政部門負責,全力抓好單位內部財務管理1、合理是界定單位財務管理內容。區分哪些是應該由政府管理的內容,哪些是單位財務管理的內容;哪些是單位有能力做好的,哪些是無能力管好,甚至是管不好的。區分責任,區別情況,有的放矢的開展管理。2、制定監督考核機制,對單位負責人實行責任追究制度,以引起單位負責人的重視。把對單位財務管理的考核納入縣委、縣府對單位的綜合考核和單位領導的政績考核。3、認真修訂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在學習借鑒外地先進管理經驗,廣泛聽取各單位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聘請專業人員進行科學論證,按照“統一尺度,統一要求,便于操作,便于考核”的要求,認真修訂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真正實現有章可循。(二)財政部門參與,支持會計人員作用的發揮1、做好會計人員的保護者。《會計法》盡管對會計人員的保護做了明確規定,但僅限于受到打擊報復的,對會計人員的撤換和任用沒有明確規定。受到打擊報復才去保護,“亡羊補牢”,這項規定不全面。我們認為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人員的任用與撤換,不管什么原因,都要經過財政部門的審批,不能單位自己說了算。2、做好會計人員的管理者。主要是抓好會計隊伍的建設,保障會計隊伍質量。必須堅持持證上崗的做法,同時嚴把會計證的發放關,不合格人員一律不能從事會計工作。3、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對現有會計人員定期進行考核,建立會計人員檔案,對于優劣情況進行評議和獎懲,對于不勝任人員進行撤換。(三)加強繼續教育,提高會計人員業務素質一是通過一年一度的繼續教育,幫助會計人員盡快提高個人業務素質和參與管理的能力。二是制定科學的培訓計劃,培訓要形成制度化,要嚴格考核,避免流于形式。三是要開展多種形式的幫扶活動。我縣五年以來的會計基礎工作幫扶活動取得了顯著成績,應該繼續堅持,》接259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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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制度執行不到位
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從2013年1月1日開始執行新修訂的會計制度,然而,由于缺乏對財務管理的深刻認識,認識不到財務風險控制的重要性,導致新會計制度執行不到位,與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的銜接存在一定問題。而且,不少會計人員不熟悉新會計制度和財務管理工作準則,未掌握與制度相匹配的適合的會計核算方法,影響了財務管理成效。
(二)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
財務管理制度是財務管理工作規范運作的基礎。據調查顯示,不少事業單位未針對新規對財務人員進行專業的學習與培訓,也未及時修訂新的財務管理制度。加之,日常工作中財務管理制度落實的不到位,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財務管理工作質量。
(三)內控作用發揮不充分
內部控制是財務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但是有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對內部控制認識不到位,認為內部控制只是一種形式,從而導致內部控制發揮不出應有的約束作用,資金管理不規范,常發生白條抵賬、公款私存現象。
(四)資產管理不規范
固定資產管理不規范是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中一直存在的問題,雖然實行了網上資產管理,但是一些歷史遺留問題根本未得到有效改善。比如,虛報資產、損壞嚴重、未及時處理報廢的固定資產、公物私用等。而會計處理從原來的不計提折舊到現在的計提,一些基礎性工作并未跟上,造成會計核算不精確。(五)預算編制不科學預算是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核心性工作,所有的資金支持都必須控制在預算范疇內,原則上預算一旦通過執行,不得隨意更改。但是不少行政事業單位隨意更改預算,導致預算執行不力。更為嚴重的是,預算編制不科學極大影響了預算方案的準確性,使預算失去了真正作用。導致預算編制不科學的原因主要在于三方面:一是,對預算編制認識不深,編制預算時未結合事業單位年度發展計劃、未充分論證項目費用等,保證不了預算編制的科學性;二是,預算管理不全面,未嚴格按照“分析-編制-審批-調整-執行-決算”程序進行預算控制與管理,進而導致預算失控,出現超額、超支情況;三是,預算編制方法不先進,費時費力,工作效率低,效果不明顯。
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創新與改革
為有效改善當前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需要開展新一輪的財務管理創新工作,提出切實可行、行之有效的財務管理策略與手段,嚴格財務監督與績效考核,加強財務管理的同時提高資金管理效益,從而全面提高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整體水平,符合新時期工作需要。
(一)加強新會計制度宣傳教育,貫徹落實新規
行政事業單位就提出的新的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在單位內部積極進行宣傳教育,以形式多樣的活動為載體,堅持“全員參與”原則,對全部工作人員宣傳新會計制度,認識到財務管理的重要性。對于財務人員,除了通過同一活動學習新會計制度外,還要求其掌握新舊會計制度之間的差異,了解新會計制度在哪些方面做出了調整,從而實現新會計制度和單位財務管理上順利銜接。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利于增強相關人員對財務管理內涵的認識,利于新會計制度的貫徹執行,利于制定科學有效的財務管理措施,使財務管理達到預期目標。
(二)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科學實施財務管理工作
隨著新制度、新問題的出現,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也需要不斷做出調整,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才能為財務管理行為提供科學的、規范的準則。因此,應在原有財務管理制度基礎上,結合新制度和新問題做進一步調整,符合時下財務管理工作需要,讓各項財務管理工作實現有標準、有規則、有尺度的運作,從而維護財務管理制度的權威性。
(三)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充分利用內控約束作用
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能保證財務會計信息真實、可靠,保護資產安全、完整,規范財務管理工作,顯著提升財務管理水平。因此,行政事業單位要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結構,通過組織控制、授權批準控制、資產保護控制、會計記錄控制、風險控制和預算控制等手段對財務活動進行有效管理,配以明確的經濟業務職責分工和程序方法,充分發揮內部控制制度的約束作用。
(四)強化資產管理,促進資產管理工作改革
為保護國家資產安全與完整,應當加強資產核算與管理。首先,探討一套科學合理的資產核算方案,讓賬面信息能真實的反映資產的提取、維修、報廢等情況,以及實際價值。其次,嚴格資產轉讓、出租、報廢處理的審批,將競標引入資產轉讓中,實現資產處理公開、透明,防止資產流失。最后,提高規定資產使用效率,避免鋪張浪費,降低財務支出。
(五)采用綜合預算管理,嚴格預算執行過程
預算管理是有效的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這里提倡采用綜合預算管理,這是一種新型預算管理方法,不同于過去的以成本為核心的財務管理方法,而是通過對預算分析與編制、預算執行與糾正、預算控制與管理一系列手段實現對資金支出過程的有效控制,提高資金利用率。其中預算執行是關鍵環節,常常因為意料之外的情況而造成執行偏差,從而影響財務管理狀況。一旦預算執行過程中出現需要增加預算的情況,行政事業單位要應當將這部分預算上報給財政部,通過審核后才可以調整預算方案,否則不能隨意更改已經通過的預算。可以看見,嚴格控制預算執行過程,能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和財務管理成效,促進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創新性發展。
(六)搞好財務監督,規范財務賬目設置
搞好財務監督工作,能促進財務管理活動向規范化、科學化方向發展。首先,嚴格要求財務部、審計部、紀檢部按照相關規定對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活動進行定期檢查,嚴查假賬、私賬及違反會計制度的經濟行為,加大懲處力度。其次,進一步規范財務帳目設置,嚴格按照新會計制度建立財務賬冊,各行業的行政事業單位必須按照統一標準建立一套賬冊,不許設立其他賬冊,消除“小金庫”等違規行為。同時,實行收繳分離,有效防治資產流失,保護資產安全。
(七)創新與完善財政資金績效評價體系,提高財務管理效益
創新與完善財政資金使用績效考核評價體系,用量化指標考評資金使用情況,可及時發現預算偏差,及時糾正偏差,使資金控制在預算范圍內,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實現財務的有效管理。績效指標的構建要從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活動實際情況出發,根據經營的業務設計量化指標,確保績效考核能起到應有的作用。
(八)融入新的財務方式,創新財務運行機制
在財務管理中融入全程電算化財務、聯網式電子財務等方式,實現財務運行信息化,使所有的財務行為都要在網絡系統上顯示出來,創新以往的財務運行機制。在這種財務運行機制應用穩定后,可嘗試將其與財務部、審計部、紀檢部聯網,對行政事業單位財務運行進行實時監控。
三、結束語
「關鍵詞國際支付,信用證,權利義務
國際信用證業務的法律依據是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世界各國銀行開出的信用證均須注明依此統一慣例開立,在發生糾紛時有關法院依此慣例裁決。我國法律也明示承認國際慣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2條第3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我國其他涉外法律中也都作了關于適用國際慣例的規定。這些規定為中國金融機構從事涉外貿易、金融活動與國際慣例接軌創造了條件,也為中國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審理涉外經濟糾紛提供了依據。
一、國際信用證業務的法律性質
依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號文本第一部分“總則與定義”,筆者將國際信用證業務的法律性質歸納為如下四點:
1、是一種銀行信用
信用證是銀行有條件的付款承諾。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是開證銀行用自己的信用為進口商的商業信用作擔保,但開證銀行的這種付款信用保證是有條件的,即受益人(出口商)必須完全遵守信用證條款規定,提交符合要求的單據。信用證開出后,開證銀行負第一性的付款責任,是主債務人,即只要受益人(出口商)通過有關銀行交來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開證行不管進口商能否付款給它,都必須對受益人或指定銀行付款。這不同于一般擔保業務中銀行只負第二性的責任,即是在被擔保人不付款情況下銀行才代為付款,更不同于托收業務中的委托關系,即能否收款銀行不負任何責任,只是代為辦理。
信用證是以銀行信用為基礎的“有條件的銀行付款保證”。這種支付既可以由開證行直接辦理,也可以指定另一銀行付出,或授權另一銀行議付。開證銀行或其人在信用證項下的付款保證,要求以提供“在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為唯一的條件”。
在信用證業務中,一家銀行在不同國家設立的分支機構都被視為另一家銀行。《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確立上述準則是因為一家銀行及其在不同國家設立的分支機構,往往是同一法人,在處理債權、債務上相互有關。因此,同一法人條件下的經濟訴訟,有時將在跨國間出現糾紛。這種糾紛如被介入信用業務,則對順利進行結算非常有害。國際商會為排除上述糾紛的干擾而確立這一準則。
在信用證業務中是否執行《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條款,由有關當事人共同確定。這一信用證業務的特殊性質表明,只要各當事人一致同意,則允許在信用證中列入特別條款,亦即不受慣例約束的條款。但是,如果在信用證上已標明“本證按照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號文本辦理”,在這樣的條件下,則“除非另有約定,本慣例條款對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2、是一項獨立文件
信用證是一項獨立文件,不依附于貿易合同。一般來說,進口商向銀行申請對外開立信用證,首先必須是它已調查對方資信并通過洽談訂立合同,在合同中規定使用信用證方式進行結算,并在規定期內要求銀行開出信用證。但是,以合同為依據而開立、內容也應該與合同一致的信用證,一旦開出,就是一項獨立文件,不依附于合同,有關當事人(開證銀行、議付銀行、買方、賣方)只受該信用證條款的約束,不受合同的約束。在出口業務中,出口公司在收到對方開來的信用證后,一定要立即對信用證內容進行仔細審核,如發現信用證條款與合同不符或難以接受的,應立即聯系對方開證銀行和進口商進行必要的修改,否則到時無法提供符合信用證要求的某項單據,即使貨物出口保質保量保時、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對方也會拒絕付款,因為在采用信用證方式下發生糾紛,唯一的依據是信用證條款,而非合同。
信用證項下的有關當事人不得利用有關的其他合約,對信用證的業務運作進行違約抗辯。信用證作為一種合約必然會與其他合約有聯系,如信用證與貿易合同,信用證與銀行間的業務合約等。但是,信用證項下的各當事人不能引用有聯系合約的規定,作為地信用證條款違約抗辯的依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3條6款規定:“受益人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利用銀行之間或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的契約關系。”這些規定,是為了保障銀行結算業務的順利開展,避免對信用證業務造成干擾或破壞。
3、是一種單據業務
信用證業務是純粹的單據業務。信用證項下的單據,不論它是“金融單據”即匯票、期票、支票、付款收據等,或“商業單據”即發票、提單、保險單、檢驗證收、產地證明等,雖然這些單據確實具有履約證明或代表貨物的作用,但是,在信用證業務運作中,有關銀行只能憑單據辦理結算業務,而根本不會去考慮單據背后所反映的事實狀況。
信用證業務中一切以單據為準,不以貨物為準。在信用證業務中,銀行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貨物,對貨物的真假好壞,貨物途中損失,是否達到目的地概不負責。只要客戶交來的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銀行就必須付款。辦理信用證業務的有關銀行既無必要亦沒有可能監督實際貨物的交易或實際勞務的供應等行為。銀行辦理信用證業務的目的在于促進國際貿易往來的發展,并發揮其融通資金的作用。
4、是一種書面憑證
從信用證本身內容的規定來看,它必須有助于結算的順利進行。信用證的內容應該完整、明確。必要的項目缺一不可,描述信用證內容的詞語不得摸棱兩可或含糊不清。信用證上的每一條款均應反映“單據化”的要求,即必須以“提供單據的辦法”來體現條款的要求。信用證的內容必須簡潔,避免繁瑣。在信用證的內容中不應列入過多的細節。《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13條規定:“銀行將不審核信用證沒有規定的單據”,“如信用證含有某些條件而未列明需提交與之相符的單據,銀行將認為未列明此條件,且對此不予理會”。
二、國際信用證業務的法律關系
依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際信用證業務項下的主要當事人有:(1)國際信用證業務的開證申請人,即國際經貿中的進口商;(2)國際信用證業務的開證銀行;(3)國際信用證業務的受益人,即國際經貿中的出口商;(4)國際信用證業務的中介銀行,即作為聯系開證銀行與受益人的第三家銀行,包括通知行、保兌行、議付行或償付行等。以上主要當事人因為國際信用證業務連結著的復雜關系,形成了他們之間的權力和義務,即信用證下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包括:(1)開證申請人與開證銀行之間的關系;(2)開證銀行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3)開證銀行與中介銀行之間的關系;(4)中介銀行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
1、開證申請人與開證銀行之間的契約關系
進出口雙方的貿易合同一經訂立并規定了以銀行的信用證作為支付方式,那么,進口商通常的做法是向其所在地的銀行申請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在開證申請書中應明確開證行被授權付款以及開證申請人保證向銀行償還墊款的一切條件。與此同時,開證申請人要在開證明銀行預先存入一定數額的備付保證金。對開證申請人的這項存款,開證明銀行不得挪作他用。即使此后開證明銀行破產了,開證申請人預交的備付保證金,也應在銀行破產時退還開證明申請人,而不應視為破產債權。因為,開證銀行在收取這些資金時,只能算是代企業保管。當然有的企業信譽卓著,在向銀行申請開證明時,往往不預交保證金,而是由銀行授予一定的開證信用額度。
開證銀行完全有權憑信用證項下的單據來決定是否支付信用證之款項。開證銀行一旦根據信用證明條款解付了其項下的款項,并借記開證申請人的帳戶,開證申請人則不得尋找任何理由要求銀行賠償或退款。對那些在申請開證時未在銀行存入備付保證金的申請人,銀行則有權向其索償所墊付的資金。倘若開證明申請人仍堅持要求開證明銀行拒付的話,開證銀行要做的,也只能是向其申請人解釋,它是按照開證申請書的條款開立信用證,而開立了信用證,它本身則承擔了須對受益人所提交的單證相符的單據付款責任。當然,開證銀行在審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單據時,得承擔謹慎的責任,務必使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所要求的條款相符,倘若銀行沒有盡到此責而接受了有不符點的單據,則其無權向申請人要求補償其對受益人的付款。開證銀行對開證申請人所承擔的另一義務是及時將信用證通知受益人。而開證申請人對開證銀行所承擔的義務則包括對開證銀行根據信用證條款所作出的支付進行償付,并支付手續費,以及如上所述根據銀行的要求提供開證保證金或提供抵押等。
2、開證銀行與受益人之間的契約關系
受益人在接收到開證銀行開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后即取得了對開證銀行的特定權利,在其根據信用證條款提交了單證相符的單據后,即有權要求開證銀行付款,而開證銀行也即有義務付款。假如發生了開證銀行違背信用證項下的承諾,而對受益人作出拒付的情況,只有一種情況開證銀行可以免責,即在可撤銷信用證項下,開證銀行在受益人交單之前已經撤銷了該可撤銷信用證,則受益人不能要求開證銀行付款。不可撤銷信用證一經開出,受益人按照信用證條款規定作為匯票的出票人,在提交了與信用證條款完全相符的單據后,即有權憑此要求開證銀行履行付款的責任。由于開立了不可撤銷信用證,受益人與開證銀行之間就形成了契約關系,而受益人也就憑信用證的條款獲得了開證銀行對他債務的有條件承諾,兩者之間的關系便是不可撤銷的,即兩者之間由信用證業務的單據交易獨立性原則的性質而形成權利義務關系。實際上,自信用證發出之日起,受益人與開證銀行之間的契約關系就已經建立了。開證銀行不得以買賣雙方的合同糾紛或買方是受騙開出信用證或買方已無償付能力為由拒絕按照信用證的信用承諾付款。當然,如果開證銀行在審單時發現單據不符,并在合理時間內向對方提出,也就解除了自身的付款責任,可以對外拒付。
信用證的受益人在提交了與信用證條款完全相符的單據并要求開證銀行付款,如果遇到開證銀行無理拒付,有權要求開證銀行賠付。不過,受益人索賠的權利只限于匯票的金額及其所發生的利息,不包括因此給賣方帶來的其他種種損失。這是因為信用證規定的支付手段是貨幣,開證銀行無理拒付所造成的損失,以出利息的方式賠償。
開證銀行一旦開出信用證,就必須履行在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證條款要求的單據時向受益人付款,并同時根據信用證條款履行其對信用證項下對受益人所承擔的一切責任。同樣,受益人也受信用證條款的約束而負有履約的責任,即根據信用證的條款提供信用證規定的單據相符的單據。這種相互制約的關系既可制約受益人無端拖延供貨而損失買方的利益,又可防范開證行無理拒付而侵害受益人的經濟利益。因此以相互制約方式來充分保障契約各方利益,是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關系的主要特征。
3、開證銀行與中介銀行之間的關系
信用證的開證銀行為了順利辦理其信用證業務,往往要委托第三家銀行作為中介銀行來協助辦理有關業務。中介銀行可能被邀請擔當的角色或被委托的業務有:通知行、保兌行、議付行等。
開證銀行與中介銀行之間的關系是根據開證銀行對中介銀行的具體要求來決定的。開證銀行對中介銀行之間的關系,除非另有協議,一般都為委托和的關系。在英美等國,普遍認為中介銀行是開證銀行的行。《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14條a款規定:“當開證行授權另一家銀行依據表面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時,開證行和保兌行(如有)承擔下列責任:對已付款、已承擔延期付款責任、已承兌匯票或議付的指定銀行予以償付。”只要中介銀行按照信用證條款來辦理業務,如其應開證銀行的指示對信用證付款后,那么它就有權要求開證銀行償付,索回因充當人而可能遭受到的損失。
中介銀行經常被作為信用證業務的通知行或議付行。通知銀行與開證銀行之間,通常是一種關系。通知銀行作為開證銀行的人向受益人就信用證事項進行通知。議付銀行作為中介銀行,并不是開證銀行的人,而是以其本人的名義進行議付的。議付銀行可以是通知銀行,也可以是其他銀行。在信用證可以具體指定議付銀行,也可以不加限制。議付銀行與開證銀行的關系基本上相當于受益人與開證銀行的關系。但是,在可撤銷信用證情況下,如果議付銀行已經議付,開證銀行就不得撤銷或修改信用證了。中介銀行只有在開證銀行的邀請下才對信用證加具體保兌。中介銀行一經成為保兌行,即步入與開證銀行相同的地位,而承擔對信用證項下保證付款的責任。但開證銀行對受益人的義務不會因此而解除,受益人可以選擇對開證銀行或保兌行提供償付要求。而保兌行在對信用證付款后,則可要求開證明銀行對其作出償付。但倘保兌行并非根據信用證的規定而付款,則其將喪失對開證銀行的追索權。
信用證業務中可能會發生開證銀行與中介銀行雙方均力所不及的事件。在中介銀行接受了受益人提交的信用證項下單據并憑以付款之后,因突發事件如戰爭爆發,郵路不通等而使單據無法寄達開證行的情況下,中介銀行對開證銀行的責任是不能免除的,除非開證銀行(必要時包括受益人)同意對信用證展期并接受單據,否則中介銀行將持著單據而無權對開證銀行及受益人行使追索權。
4、中介銀行與受益人之間的契約關系
中介銀行與受益人之間的契約關系,在某種程度上,一方面取決于中介銀行是否為開證銀行的行,如果中介銀行是開證銀行的行,那它就要按開證銀行的要求來辦理有關業務,例如僅作為通知行或議付行。另一方面,又取決于中介銀行是否以獨立于開證銀行的本人身份行事。若是,那么它自己則有選擇權。通常中介銀行會被開證銀行邀請作為通知行、保兌行、付款行或議付行等。中介銀行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只有在充當保兌銀行之情況下才對受益人負有與開證銀行同等的責任。否則,中介銀行與受益人之間就沒有這種密切的關系。
在通知銀行和受益人之間,并不存在直接契約關系,按《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通知銀行對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單據在傳遞過程中發生的延誤或遺失所引起的后果,以及對電報、電傳通知過程中發生的延誤、殘缺或其他錯誤,概不負責。但是,通知銀行對于其傳遞的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須負合理謹慎檢驗之責。為了更好地為受益人提供便利,中介銀行一般最好不要只接受作為通知行,畢竟銀行經營是以利潤最大化為目的的,雖然可能要承擔信用證項下其他更大的責任。從表面上看,這似乎與國際慣例的精神有所沖突,但這實際上將有利于減少對受益人帶來不必要的混亂。對于僅僅作為通知銀行的中介銀行來說,只負有與通知信用證有關的責任。
議付銀行就是愿意買入或貼現受益人提交的信用證項下匯票的銀行。議付銀行在議付后就成了匯票的合法持票人,享有票據的法定權利。議付銀行與受益人之間并無契約關系,議論銀行并無義務向受益人付款,它們之間的關系實際上是票據關系。受益人是匯票的出票人,議付銀行是匯票的受讓人。議付銀行根據票據法享有匯票上的全部權利。
中介銀行一旦對某銀行開出的信用證加具了保兌,它與受益人之間也就形成了保證對受益人所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付款的契約關系。“保兌”一詞源于拉丁語,意為“確定”,即對已生效的責任加以保證。保兌銀行的概念出自于該詞的本意。中介銀行成為保兌銀行,就構成了開證銀行以外對受益人所作出的獨立承諾。它除了有助于尚未在世界上知名的銀行開展信用證業務之外,更主要是可為受益人提供雙重的付款保證。因為保兌行通常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銀行,在發生拒付時,受益人可以在本地追索保兌行,而不用到海外追索開證銀行。
信用證項下的受益人在交單時,可能會出現將信用證項下所要求的單據連同匯票直接提交給開證銀行而不交給保兌銀行的情況。這樣,萬一開證銀行由于某種原因在承兌后破產,受益人對開證銀行的索償權利就只能限于對開證銀行的破產財產進行追討,而對保兌行則無權要求索償。這是因為此時受益人手中已不持有單據,而無法滿足保兌銀行保證履行債務責任的條件。此外,在受益人將單據寄達作為保兌行的中介銀行,并由中介銀行在議付了受益人的單據后,向開證銀行寄單的情形下,倘由于開證銀行在單據中發現了不符點而拒付,所發生的這種遭拒付的風險,將由中介銀行本身來承擔。可見,中介銀行在承擔保兌責任時,它與受益人之間的契約關系是以單證相符為付款的前提條件,在保兌行確認單證相符以后,保兌銀行必須向受益人履行信用證項下的付款義務。
「注釋
1.(英)H.C.格特力奇,M.梅格拉著,姚念慈等譯:《銀行商業信用證的法律》,上海翻譯出版公司1991年。
2.楊良宜:《信用證》,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
針對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有利于我國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對策,意義重大。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對其自身發展及其社會職能的行使有著重要的作用。但是,從近幾年會計法規執法檢查來看,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還比較薄弱,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尚待進一步規范。
一、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我國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有著與世界其他各國相對應的部門財務管理相比,既有共性(一般性),也有其個性(特殊性)
共性主要包括制度層面及制度執行層面;而個性主要體現在我國經濟體制方面的問題。
(一)制度層面的問題我國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層面的問題主要是相關制度不健全或不合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財政專項資金存在審批把關不嚴,供應范圍過寬。由于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在核撥專項資金前,項目缺乏必要的論證,使得資金和應辦的項目脫節,從而在各級財政的預算、決算中,幾乎所有的支出科目都列有專項經費,使用范圍帶有極大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另外,專項資金分配存在嚴重的隨意性,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分稅制財政體制的施行,同時,也給擠占挪用專項資金以可乘之機。
(2)行政事業單位往來款項管理失控,呆壞賬比例較高。據統計,行政事業單位往來款項賬面余額占流動資產50%以上,且有相當一部分屬于呆賬、壞賬。主要表現在單位采購財產物資商品的預付貨款因不及時清算或貸款擔保硬性扣回等形成的呆壞賬。這些都是制度性缺陷導致的后果。
(3)年終清理結算和財務結賬不及時,財務監督執行不力。年度終了,單位財務部門因沒有及時清理結算,容易造成往來款項往往由于跨年度責任不清,從而而形成呆賬、壞賬,財政資金使用效率低下。
(二)制度執行層面的問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在執行過程中,針對出現的問題,相關制度制定者會結合情況,加強制度建設。然而,即使在一個成熟的制度環境下,也會出現一系列問題,即制度執行不力帶來的問題。現階段,制度執行層面的問題主要包括:資金(包括財政資金和預算外資金)管理不善,資金安全隱患突出;資金使用計劃性不強,預算工作不合理;原始票據管理不規范,假票、白條抵庫現象嚴重;財務紀律觀念淡薄,財務制度形同虛設;資產管理不科學,內部控制制度執行不力;監督檢查力度不夠,查處不嚴等。制度執行層面的問題是人為問題,因此,產生的問題有復雜、繁多和難以控制等特點。
(三)體制方面的問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體制方面的問題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財政管理體制改革方面和經濟體制方面。首先,財政管理體制改革一個重要方面是分稅制改革的推進,預算外資金從政府財政預算資金中分離出來,不僅沖擊國家財政收入,削弱了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并且在分流收入的同時,并沒有相應地分流財政支出,于是出現了原由財政供給的項目照樣供養的狀況。這不論從財政資金供需平衡理論還是從實踐看,都必然導致預算資金緊,預算外資金松的問題。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初衷是中央政府對地方和部門放權讓利的行為,使得本來掌握在財政部門手中的分配權力紛紛下放到各主管部門,提高其工作積極性。但在這種機制下,如果部門單位在利益機制和攀比效應的誘惑下,一些部門竭力尋找預算外的財源,勢必導致分配主體多元化、社會分配不公或“尋租”行為的產生,誘發腐敗。再者,財政管理體制的改革,加劇了部門保護和條條分割,不利于政企分開和產業結構的調整,不利于加強部門間的溝通與協調。在這種機制下,一些部門的工作重點往往是如何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收取,怎樣保證這塊資金的完整和規模擴大,因此會加大對企業的行政干預。加劇部門保護和地方保護,致使政企分開難度較大,不利于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開放學習的展開。最后,也是所有行政事業單位都會面臨的問題,即經濟體制改革問題。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做好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非常關鍵。行政事業單位受傳統計劃經濟體制影響較深,其財務管理意識比較薄弱,甚至先進的財務管理理論知識都沒有接觸過,加之領導的不重視。因此,其在執行財務管理工作時往往不夠科學嚴謹,預算編制、執行、監督和考核無實質內容且缺乏效率。
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對策
(一)完善制度,增強制約機制各部門、各單位都應在國家宏觀管理的基礎上,結合本部門、本單位的實際,建立起切實可行的內部控制、規范制度,相互制約,減少或避免各種違反財經紀律問題的發生。建立健全科學高效的內部財務管理機制,一是要建立、健全內部會計制度,保證部門、單位內部會計工作有序進行,如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度、賬務處理程序制度、內部牽制制度、財產清查制度、財務收支審批制度等。二是要建立、健全內部審計監督制度,促使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保證會計核算真實反映經濟活動內容。制度制定過程中要體現適應性和可操作性原則,即制度的制定必須結合單位實際,不能照搬硬抄,并且內部財務制度的條文在表述上應盡量通俗易懂,操作方便,并與日常會計核算的實務緊密聯系,在制度執行過程中,要通過考核、檢查、監督等形式嚴格貫徹執行既定制度,針對制度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完善制度。
(二)加強財會隊伍建設,儲備財務管理人才首先要使領導轉變觀念,認識到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使其從觀念上認真對待財務管理工作。具體包括:各級領導部要認真學習有關財政、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不斷提高執行財政、財務制度的自覺性,增強財務管理和依法理財的能力;定期聽取本單位預算執行和財務管理情況匯報,支持并要求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嚴格按規章制度辦事。二是要加強財會人員和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教育,不斷提高財會人員和內部審計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要有計劃地吸收一些年輕的,具有會計或審計專業學歷、懂業務的人員充實財會和內審崗位,不斷加強財會和內審力量。三是要健全人才儲備職能,對在單位理財活動中有突出表現的人員應注意加以賞識和重用,并加強對其進行后續教育工作,使其日后成為單位財務管理部門的負責人。超級秘書網
(三)加強財政監督檢查力度,嚴肅財經紀律目前,針對行政事業單位財經紀律松弛的問題,財政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定期檢查和專項檢查相結合,對各種專項資金要建立跟蹤反饋制度,加強監督,掌握資金流向把各種專項資金管好用好。同時,要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特別是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對撤銷的單位要由主管部門清理登記財產,搞好接收,嚴防相關人員利用改革之機,以明顯不合理價格變賣財產、私分財產隱藏和轉移收入等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行為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浪費。通過嚴格落實責任,對各種財政違法行為,一經查出,嚴肅處理。建立賞罰機制,堵住
各種漏洞,防治腐敗。這里強調一下,預算外資金是滋生腐敗等問題最多的一項內容,各個單位應當設立專戶對預算外資金進行核算和控制,包括對預算外資金來源、金額和去向等的合理性問題進行核查,對預算外資金使用效率進行考核,防止預算外資金濫收和違規使用等現象。
(四)強化預算管理,加大預算約束力度財務管理工作包括制定預算、執行預算和監督考核預算執行情況三部分內容,可見預算工作貫穿財務管理工作的始終。預算管理應堅持預算編制、執行、評價并重原則,徹底改變“只重預算執行,忽視編制和評價工作”的預算管理方式,科學合理編制部門預算,大力推廣“零基”法、績效編制方法,實行預算內外綜合統籌,全部收支編入預算。另外,要進一步細化預算收支項目,落實政府收支分類改革措施,切實保證預算與實際相符。最后,建立健全科學評價體系,廣泛采用最低成本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等方法進行評價分析,為管理決策提供科學依總之,隨著市場化腳步的加快,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將成為單位管理工作的核心,只有遵循財務管理的規律,避免單位陷入相關制度層次、制度外執行層次和體制層次的誤區,才能使的行政單位在推動一方經濟發展過程中,實現“服務型政府”的目標,才能使事業單位在建設社會主義各項事業過程中發揮其應有作用,實現事業單位經濟和社會效益的雙贏。
【參考文獻】
1、武旭慶,淺議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現狀與改進,華北航天工業學院學報,2006年第2期
[關鍵詞]行政事業 財務管理 問題 對策 效益
一、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財務管理職能較弱,資金使用效益低下
行政事業單位的行政職能使得其不能完全市場化,部門預算不規范,經費相互擠占,費用支出無計劃、無定額,或是有計劃定額但流于形式。財務部門對經費的管理常常是事后核算,忽視了資金使用前的預測和使用中的控制,對經費收支的考核也只是停留在表面平衡上,很少對資金使用效率進行考核。因此,資金的使用效率低下。
(二)財務管理的制度不健全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制度不健全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1.專項資金的管理。一是把關不嚴,供應范圍過寬。二是資金分配存在嚴重的隨意性。2.往來款項的管理。據調查,現在行政事業單位往來款項的賬面余額占流動資產的50%以上,而且有相當一部分屬于呆賬、壞賬。3.年終清理結算和財務結賬。年度終了,對全部會計核算進行清理結算和賬務結賬是編報年度決算的重要環節,也是保證單位決算報表準確、真實、完整的一項基礎工作。
(三)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不恰當
其主要表現在:1.我國預算會計是以現金制為基礎,其目的是匯報支出,為決算服務,它不進行成本核算,因而無法計算和統計行政成本,也無法評價資金的使用效益。2.有的預算單位對項目支出的核算不區分不同的專項項目資金,統一使用規定的行政事業單位的科目核算,不利于專項項目資金的管理;而有的單位則只按專項項目歸集各項費用,不按科目核算,不利于單位各項費用的整體控制管理。3.現行預算單位會計制度在會計科目的設置和核算內容上,與部門預算編報口徑不一致;一般預算支出科目與行政事業單位科目不一致,導致在編制決算時,預算單位必須將會計科目合并或拆分后才能得出預算科目。
(四)行政事業單位在預算執行方面,缺乏應有的約束力和嚴肅性
1.有的預算單位在資金使用中,支出控制不嚴,超支浪費現象嚴重,超標購買小汽車、公款旅游、公款吃喝、公款進行高檔消費,致使單位的會議費、招待費、車輛燃修費居高不下,嚴重影響了政府部門的公眾形象。2.有的預算單位在項目支出資金管理使用中,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界定不清,用項目支出來彌補基本支出經費的不足,用于維持日常公用支出,沒有做到專款專用。3.有的預算單位在專項資金使用過程中,沒有樹立講求經濟效益的理財理念,重撥款而輕管理,重預算審核而輕實際效果,對項目資金實際使用績效缺乏有效地監督和考核。
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各行政事業單位在部門預算編制中存在缺陷
1.雖然財政部門要求部門預算編制采用零基預算法,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基數法仍普遍被沿用,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響了資金的使用效率。2.部門預算編制在項目支出的細化程度、基本支出定額制定的科學性等方面做得還很不夠,為一些單位挪用資金、鋪張浪費留下了隱患。3.部門預算編制不夠細致嚴謹,在安排項目支出預算時人為因素較多,存在一定的隨意性和盲目性。不應安排的項目人為安排資金,致使應該安排的項目預算不能打足,影響了預算編報的準確性,導致在預算執行過程中追加預算比較普遍,影響了預算的嚴肅性,也給項目的績效考核帶來一定的難度。
(二)相關的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財務管理制度不配套
近年來,我國相繼推出了一系列財政支出方面的改革,這些改革措施將引起財政預算管理和各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活動的重大變革,勢必影響到會計核算的內容和方法。但現行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并未因此進行相應的改革,已不適應我國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會計制度滯后于會計實務的情況越來越突出。
三、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對策
(一)加強財務制度建設,建立有效的支出約束機制
1.綜合性的管理制度,如加強經費管理制度、財務人員崗位職責等。2.單項的管理制度,如加強辦公費、電話費、郵資費等管理制度。3.相關性的管理制度,如接待制度、車輛管理制度等。
(二)細化部門預算,提高財務管理的計劃與預測能力
現階段,應盡快推廣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建立科學的部門預算。部門預算改革工作剛剛起步,有一個需要不斷完善的過程,每個單位應當對預算執行的情況進行分析研究,對于適當的差異,可以適當調整預算定額標準,使部門預算符合單位的實際情況。
(三)進行預算會計制度改革
1.按照公共財政管理的要求,建立起規范、統一的預算會計體系,同時將權責發生制確認基礎引入預算會計。2.推進預算收支科目改革,對于現行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中不適應部門預算改革需要的科目,要根據現行預算管理的要求進行修訂,為各項管理提供有利的基礎條件。
(一)人民幣存貸款業務
1、從個人存貸款業務來看,外資銀行由于受到經營網點、成本等方面的限制,很難與中資銀行相抗衡,中資銀行在三五年內競爭壓力不大。中外資銀行賬戶管理費用差別見表2。從下表中可以看出,外資銀行吸引的存貸款客戶主要是對價格不太敏感、享受優質服務的高端個人客戶。
表2中外資銀行收費標準
收費項目外資銀行中資銀行
小額帳戶管理費平均1萬美元以下收50元人民幣/月日均存款不滿300元收3元人民幣/季
本地跨行取款收費目前尚無該服務2元人民幣/筆
異地取款收費30元人民幣/筆取款金額0.5%,最低1元,最高50元
轉帳(本地)80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筆最高5元人民幣
轉帳(異地)120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筆最高30元人民幣
詳細帳單查詢50元人民幣/筆無
資料來源:/special/0025220S/fbank.html,2007
2、企業存貸款業務方面
企業存貸款不僅要看服務水平,更看資金成本、長期銀企關系、便捷性、限制性等綜合因素。目前外資銀行在貸款利息上不具有優勢,且網點較少、對客戶的要求和限制較中資銀行高。所以,外資銀行只能搶走一部分外資企業和少部分國際業務較多、看重服務水平的中資大企業。中小企業則因為外資銀行門檻較高,會繼續其在中資銀行存貸款業務。
(二)房貸業務
房貸業務由于風險低,壞帳比例小,成為中外資搶奪的重點。
外資銀行在服務質量、房貸產品種類及組合、管理體制以及風險控制方面具有較豐富的經驗,所以在高檔住宅、別墅房貸業務上的競爭力較強。如公寓按揭貸款,中資銀行只能做8成20年,外資可做到8成30年;寫字樓在中資銀行只能辦6成10年按揭,而外資卻可以放寬到8成30年。
在中低端房貸業務中,外資銀行有豐富的操作經驗,創新產品(如渣打銀行的中小企業人民幣“房產抵押貸款”,通過該產品,中小企業可以住宅或商業房產作抵押,獲得10年與房產價值70%等值的貸款)和優質服務。但其業務審批的效率不及中資銀行。如東亞銀行在上海地區對境外人士辦理房貸業務需7天時間,花旗、匯豐、渣打也在8天左右。而中資銀行則勝在提供的貸款品種多樣,能滿足大眾的需求,具有品牌優勢、消費者信賴優勢、網點眾多和與經紀公司等戰略伙伴關系密切的優勢。
(三)個人理財業務
人民幣個人理財是向個人客戶發行的以投資收益為保障的低風險產品。雖然中國的理財市場規模較小,但是發展潛力巨大。
外資銀行的長項是理財,因成本緣故,目前鎖定中國的高收入群。外資在理財方面有豐富經驗和產品品牌,能為不同客戶提供個性化產品,產品和服務的更新期短(如花旗、匯豐、恒生等新產品的平均周期為兩個月);而中資銀行將理財作為一項增值服務,品牌觀念淡薄,投資品種有限,創新品種少,對客戶有限制較多,對高端客戶關注不夠,產品和服務不能滿足不同層次收入群體的理財需求,產品更新一般需要一到兩年時間。2007年3月28日,上海銀監局公布的在滬銀行2006年中間業務收入數據顯示,由于產品單一、層次較低、創新能力低,中資銀行中間業務的市場份額在下降,外資銀行在上升。
中資銀行的優勢則在遍布全國的營業網點和低廉的收費方面,既降低了經營成本,又擴大了客源,在當前國人收入不高的情況下具有一定吸引力;外資目前只在少數大城市有營業網點,內地居民對其不甚了解,加之起點和收費較高,使許多人望而卻步。截至2006年6月30日,工商銀行的境內分支機及網點(包括總行)達18,038個,光大銀行2006年陽光理財C計劃,起始金額僅5萬元人民幣,有些中資銀行更可低至1萬元甚至幾千元;而東亞銀行目前內地的網點數目才30個,花旗在上海和北京的理財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5萬元。
(四)信用卡業務
根據經驗,人均年收入達到2000-5000美元時銀行卡業務將大幅增長。中國沿海地區和主要中心城市正好進入了這一區間。
但目前的外資銀行還不能開展信用卡業務。一些外資紛紛采用參資入股中資銀行等方式,繞開了人民幣對象和地域的限制,達到熟悉國內市場的目的,為以后獨立發卡作好市場、品牌及宣傳等先期準備。目前國內大中城市的銀聯金卡工程為所有入網銀行提供了共享網點和設備資源,外資銀行獨立發卡后可節省鋪設國內網絡的時間和成本,信用卡的競爭將更趨激烈。2003年,花旗銀行參股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合作成立信用卡中心。匯豐銀行參股上海銀行,現已推出聯名卡。中資銀行也毫不示弱:招行借助北京奧運合作伙伴VISA之勢發行奧運VISA信用卡,廣發行正與中國人壽談判冀望分享后者的客戶資源以發行信用卡,中國平安則正申請通過平安銀行發行信用卡。
二.中外資銀行競爭趨勢
中外資銀行在中國金融市場上的競爭正在呈現新的趨勢:
1、競爭區域隨著中國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正從目前經濟發達的沿海地區和中心城市,向中西部地區輻射。
2、外資銀行因資本有限,所以業務擴展更多地使用快速、廉價、超地域的網絡銀行和電子銀行,擴大在華業務范圍。目前中資銀行在網上銀行服務方面還顯不足,開展網絡業務的中資銀行只有50多家,各類客戶只有1000多個。雖然中國銀行連續幾年被評為“中國最佳網上銀行”,但其產品的含金量與外資銀行相比還有很大差距。花旗銀行就是憑借其網上銀行業務優勢,從中資銀行手里搶走了大客戶——南京愛立信。
3、中外資銀行的競爭從傳統存貸款業向國際結算、清算、個人理財等中間業務展開。相對中資銀行,外資銀行在中間業務上占很大優勢。花旗所代表的外資銀行的中間業務收入占總收入的40%以上,中資銀行只占20%左右。
4、中外資銀行加緊了金融專業人才的爭奪。幾年前,因薪酬和晉職問題,國有商業銀行曾出現過大量人才向中外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移動。外資銀行因文化背景及其業務規模的限制,沒有過多爭搶國有商業銀行的業務骨干。隨著業務規模的擴大、人才需求的增加和本地化戰略的實施,外資銀行可能會利用各種優厚的待遇與中資銀行爭搶人才,中資銀行面臨著第二次人才流失危機。
三.中資銀行提高競爭力的途徑探討
商業銀行競爭力是指商業銀行在市場經濟環境中相對其競爭對手所表現出的生存能力和持續發展能力的總和,表現為現實競爭能力和競爭潛力。競爭力強的銀行表現為盈利能力強、資產質量好、資本充足率和市場占有率高。
對我國商業銀行而言,面對不斷涌入的外資銀行,要想在競爭中發展和強大,必須作好以下幾個方面:
1、完善宏觀調控,創造公平環境
中資銀行的收入所得稅率是33%,外資銀行僅為15%,營業稅稅率統一為8%,外資還可以減免,稅費待遇不平等。過高的稅賦無疑加重了中資銀行的經營負擔,降低了其和外資銀行競爭的能力。監管部門在實施宏觀調控和加強監管時,改革現行的營業稅稅制,大幅降低商業銀行的營業稅及附加稅,統一中外資銀行的收入所得稅稅率,將外資銀行同樣納入管理范疇,使中外資銀行在同樣的監管條件和法規束縛中公平地開展競爭。
2、推進金融創新,開拓新市場,
首先,中資銀行應立足現有市場,加強與重點行業、重點合作伙伴的緊密聯系和深度合作,根據不同客戶群的貢獻度大小,提供差異化服務價格,提高客戶對產品和服務的滿意度,穩定客戶群,擴大收入。
然后以“高知識含量、高附加值及安全性”為準則,實現多功能高品位的銀行卡、現金管理、投資理財、信息咨詢、貸款證券化、貸款出售、衍生金融業務等方面的創新。零售業務部門和營業部門應及時收集、匯總和反饋客戶的各種需求信息,信息科技部門應及時為客戶量身定做個性化的金融服務產品,對普遍性的新型金融產品加大宣傳、推廣運用的力度。
最后,針對跨國公司的需求,設計超前產品,建立對跨國公司客戶營銷信息的快速收集和反應機制,緊跟客戶需要和市場,不斷調整計劃,以便在最合適的機會介入。
3、加強中外合作,實現優勢互補
中外資銀行可以建立戰略合作伙伴關系,將己方客戶在對方所在地以外的業務發展納入自己的服務范圍;也可通過中外資銀行相互參股,構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利益維持態勢(如花旗銀行和匯豐銀行入股中資銀行聯名發行信用卡等),既增加自己的資本金,也改善了自身的經營管理,擴大了技術資源,在最短時間內提高了自身的競爭能力。
但要指出的是,中資銀行應該選擇可以建立長久戰略合作伙伴關系的金融機構。入股者與自己存在業務互補關系,選擇對象要有志于在中國長期健康發展。
4、構建企業文化,增強核心凝聚力
近期外資銀行大肆招攬人才,恒生2007年底將使內地員工數目增至1000名以上,匯豐計劃今明兩年招納1000名左右員工。面對這種舉動,各中資銀行也加大了對金融人才的爭搶。2006年底,招行在全國38所重點院校招收1450名應屆畢業生,民生銀行的信用卡中心一次性招攬數百人、浦發銀行共招管理和專業人員儲備103名。除了招聘之外,中資銀行還應以適宜的激勵約束機制、特色鮮明的企業文化,從內部形成凝聚力,以保留現有人才和吸引外來人才,從精神層面推動了銀行的快速穩健成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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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