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3-03-14 15:12:40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yōu)槟x了8篇的竣工決算審計報告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fā),請盡情閱讀。
一、公路工程項目審計的特點
1、綜合性。公路工程項目審計是以會計資料和有關工程資料為基礎,以工程建設活動力為對象的審查監(jiān)督活動。在審計的客體不僅有工程投資、建設成本等方面的問題;而且有工程設計、預決算編制、工程造價、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工程技術問題;同時還要客觀公正地評價投資效益。因此,公路工程項目的審計是諸多因素相互影響,涵蓋了財務收支和經濟效益的綜合審計。
2、技術性。公路工程項目審計內容復雜,涉及方方面面,實施審計時不僅要從財務方向進行審查,而且還要從許多工程技術方面進行審查,如工程設計是否合理,施工組織是否有效、公路經濟、技術的合理可行程度等等。
3、效益性。公路工程項目審計除對項目建設的工程、財務方面進行審查外,還要從物資消耗、工期、工程質量、工程造價等方面對投資效益進行全面評價。因此,公路工程項目的審計還具有效益性。
二、公路工程項目規(guī)范化審計的內容
1、審計程序規(guī)范化。公路工程項目審計盡管有它自己的特點,但就其工作程序來看,與其它審計基本是一致的,即都要經過準備階段,實施階段和報告階段。也要制定審計工作計劃方案,發(fā)送審計通知書,運用審計方法與技術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收集審計證據,作好審計工作記錄,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撰寫審計報告,發(fā)出計報告征求意見書,復核與審定審計報告,下達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因此,公路工程項目規(guī)范化審計必須首先做到審計程序的規(guī)范化。
2、審計范圍的規(guī)范化。從公路工程項目審計的內容分析,審計范圍即包括工程立項、工程設計、工程概(預)算、工程建設程序、工程建設管理、工程招投標合同、工程竣工決算、投資效益等有關工程事項的審計;又包括工程投資、計劃撥款、工程建設成本、工程造價結算、工程債權債務清理、工程材料物資處理、竣工財務決算等有關財務事項的審計。因此,公路工程項目的規(guī)范化審計應從工程立項至工程竣工驗收全過程,全方位的進行審計。
3、審計報告的規(guī)范化。公路工程項目的審計報告,同其它審計報告一樣,也應該按照國家審計署頒發(fā)的《審計報告編審準則》的規(guī)定編寫和審定。審計報告的基本要素應包括:報告標題、主送單位、審計報告的內容、審計組長簽名、報告日期。審計報告的內容應包括:審計的依據、被審單位和工程項目、審計方式和時間;工程建設概況;審計實施的有關情況;審計評價意見;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的定性、處理、處罰建議及其法規(guī)依據;審計建議等。根據公路工程項目審計的特點,審計報告中還應包括對有關工程事項的審查結論和處理意見。
三、公路工程項目的規(guī)范化審計應做到“三個結合”。
1、工程事項審查和財務事項審查相結合。公路工程項目的審計客觀上己經把審計的范圍從財務領域延伸到了工程管理領域,不少問題如工程設計、工程質量、施工管理、工程預決算等。只有把財務事項和工程事項結合起來,堅持財務問題和工程問題同審,才能完成公路工程項目的全面審計。
關鍵詞:公路工程 業(yè)主審計 效力 認定
近年來,公路工程項目業(yè)主審計越來越多也越來越嚴格,如果審計中審計報告核減工程款比較多,就會對被審計單位造成影響,嚴重時甚至催跨一個企業(yè),如何認定業(yè)主審計的效力對施工單位非常重要,為了說明這個問題,筆者先介紹處理過的兩個案例:
1.案例一
2002年8月,廣東某施工單位(以下稱施工單位)中標一南方城市公司(以下簡稱業(yè)主)組織實施標的高速公路路面工程M合同,并于同年8月13日雙方簽訂《合同協(xié)議書》,合同總價為人民幣262764438元。隨后,施工單位組建項目經理部,于2002年9月至2003年11月按照業(yè)主和工程監(jiān)理單位的要求,完成了所有工程施工任務,并與2003年12月交付業(yè)主管理。2006年9月,業(yè)主所在市審計局對施工單位所完成的工程進行審計,最終審減工程總造價4415437元。施工單位不同意業(yè)主根據審計決定扣減工程款,在與業(yè)主多次協(xié)商無效的情況下申請仲裁解決。仲裁請求包括1、要求業(yè)主支付未付工程款4911097元;2、 要求業(yè)主支付工程款利息;3、要求業(yè)主承擔仲裁費及律師費。
仲裁結果為:第一、業(yè)主支付施工單位工程款4911097元;第二、業(yè)主承擔仲裁費44158元。裁決庭評議的意見為:第一、認定雙方合同合法有效應認真履行;第二、審計結論不作為結算依據;第三、業(yè)主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應承擔仲裁費。
2.案例二
2002年1月,施工單位A公司和業(yè)主B公司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由施工A公司承包全長3757.14米工程施工,工程項目分道路工程、雨污水管道工程、橋梁工程和駁岸工程四部分,工程造價為人民幣85060529元。合同還對工程的開工竣工日期、工程款的支付、質量與驗收、合同價款及調整、工程變更、竣工驗收、竣工決算、爭議的解決等事宜,作出了明確的約定。合同簽訂后,施工單位即嚴格按合同要求開始組織施工,于2003年6月,A公司完成了全部工程的施工,并于2004年1月14日通過了竣工驗收,工程竣工質量等級評定為優(yōu)良。A公司送審的工程決算總造價為人民幣 99213715.89元,B公司累計支付的工程款為87692289元(含工程質量保修金),根據決算總款尚差11521426.89元。2004年11月業(yè)主B公司根據合同約定委托C工程造價事務所進行審計,2006年11月C事務所審計報告核減變更造價11521427元。2007年4月A公司將爭議提請W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請求①業(yè)主支付工程款11521426.89元;②業(yè)主承擔逾期付款利息及仲裁費。仲裁庭意見為:第一、確認雙方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嚴格遵守并履行;第二、不能推定業(yè)主認可了決算報告造價;第三、關于委托審計的問題,C事務所審計報告沒有得到A公司的確認,審計報告對A公司不發(fā)生效力。仲裁庭為了得出一個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的造價鑒定結果,決定由仲裁庭另行委托合格的審計單位進行審計。
裁決結果為:①業(yè)主B公司支付施工單位A公司工程款5683316.83元(其中確認的變更工程造價為10101454.41元);②仲裁費73145元,由A、B公司各半承擔。
以上兩則案例均是發(fā)生在施工單位與業(yè)主間,糾紛引起的原因都是由于業(yè)主審計執(zhí)行審計結果進行扣款而施工單位不同意扣款,以上兩案例可以將業(yè)主審計分為以下兩類:國家審計機關對業(yè)主的直接審計;業(yè)主合同約定的社會審計。對兩種審計的效力,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認定:
2.1國家審計的效力
國家審計只是審計工作的一種形式。審計工作一般分為三種:國家審計、內部審計、社會審計,與之對應的職能部門為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審計事務所。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審計事務所三者存在的區(qū)別主要是: ①設置的法律依據不同。審計機關是根據憲法設置的。內部審計機構是根據法律(審計法)設置的。審計事務所是依法批準組織成立的。 ②組織機構的性質不同。審計機關是各級政府的組成部分。內部審計機構是各單位的職能部門。審計事務所是具有集體組織性質的事業(yè)單位,具有法人資格。 ③法律地位不同。三者的法律地位集中表現在作出《審計結論和決定》這一關鍵性環(huán)節(jié)上。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和決定》對外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公證證明作用。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結論和決定》則不能對外,不具有公證證明作用。審計事務所對承辦審計機關委托的審計事項所作的《審計報告》,應當報送委托的審計機關審定。《審計結論和決定》,則由委托的審計機關作出。④任務或者業(yè)務不同。審計機關的任務,是代表國家實行外部審計監(jiān)督。內部審計機構的任務,是對本單位進行內部審計監(jiān)督。審計事務所的業(yè)務,是向社會承辦審計查證和咨詢服務。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審計事務所三者的關系是:在國家審計體系中,審計機關是領導管理機關,同內部審計機構是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同審計事務所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審計機關在業(yè)務上指導內部審計機構,在行政上管理審計事務所。審計機關可以將其審計范圍內的事項,委托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組織審計。
在前面的案例一中,仲裁庭認定審計結論不能作為建設單位(業(yè)主)與施工單位間的工程款結算,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2號電話答復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工程決算價款與審計部門審計的工程決算價款不一致時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電話答復意見([2001]民一他字第2號 2001年4月2日)原文如下:
國際內審協(xié)會(IIA)修訂版的《內部審計職業(yè)實務標準》定義指出:“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保證和咨詢活動,其目的是增加組織的價值和改善組織的經營。它采取系統(tǒng)化、規(guī)范化的方法,評價和改善組織的風險管理、控制及治理程序的有效性,幫助組織實現其目標。”這一新定義表明現代管理強調總體管理概念,把總體管理控制系統(tǒng)與組織的長遠目標聯系起來,評價和改進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過程,內部審計的目的是幫助企業(yè)防范風險,實現經營目標。
隨著企業(yè)所面臨風險的增加,風險管理成為了企業(yè)管理的核心。面對管理環(huán)境的變化,內部審計需要及時調整自身定位,改變過去只是作為企業(yè)財務監(jiān)督者的定位,將職能確定為向企業(yè)提供保證和咨詢服務、評估和改善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程序。作為內部控制系統(tǒng)的一個環(huán)節(jié),內部審計需要將審計關口前移,實施風險導向審計,在事前和事中審計中及時發(fā)現提前預防,將風險降至最低。
二、風險導向審計在固定資產投資竣工決算審計領域應用的現實意義
(一)降低審計風險,實現“零審減”目標的需要。
當前,內部審計要實現由賬項審計向風險審計轉變,利用風險評估的結果,圍繞重大風險制定審計工作計劃、確定審計重點。在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中,圍繞預期目標,利用風險模型確定項目面臨的風險,并對風險發(fā)生的可能性及影響程度進行評估,將風險分析貫穿于審計的每一環(huán)節(jié),在實現審計目標的同時也有效降低審計風險。
“零審減”是固定資產投資工作的重要目標之一,涵義包括國撥資金不審減,審定決算不小于批復的建設規(guī)模,嚴格按照批復完成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沒有節(jié)余和因審減建設內容造成的尾工工程,竣工決算各項費用列支合理,不虛報建設內容。
(二)提高審計效率、完成審計目標的需要。
隨著企業(yè)快速發(fā)展,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也隨之增多,對內部審計的需求也不斷增加,而內部審計的資源有限,這就需要提高審計效率,完成既定審計目標。風險導向審計通過風險分析和評估識別重點審計內容,無疑為提高審計效率提供了保障,使得內部審計工作由賬項審計、制度審計向風險導向審計轉變。
三、風險導向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模式的構建
開展風險導向固定資產投資審計,首先要進行周密細致的審前調查。審計人員可以通過訪談、調查問卷、收集資料等方式了解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明確是否具備審計條件,獲取背景信息,如行業(yè)狀況、監(jiān)管環(huán)境、建設模式、建設目標等,掌握相關的法律和政策規(guī)定。
在對被審計對象整體了解的前提下,依據相關規(guī)定,明確審計目標,識別風險,通過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分析和評估風險,確定被審計部門在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中容易產生重大風險的環(huán)節(jié),并以此為基礎制定審計工作方案,實施具體審計業(yè)務,出具審計報告,提出管理建議。風險導向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模式如圖1所示:
四、開展風險導向固定資產投資竣工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
固定資產投資竣工決算審計是指審計部門對建設項目全部投資認定情況的審計,主要包括批準的設計方案和工程實際竣工情況;竣工驗收和遺留問題的處置情況;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和其它投資的完成額以及交付使用資產結轉情況;竣工決算報表的真實、合規(guī)和完整情況等。
(一)明確審計目標。
企業(yè)開展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在正式接受上級單位竣工決算審計和驗收之前,內部審計部門往往依據現行法律法規(guī)、制度和批復文件對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執(zhí)行情況、組織管理情況、資金到位使用情況、投資完成及概算執(zhí)行情況、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情況、資產交付情況等方面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計,目的是發(fā)現和揭示影響投資項目完成的風險,進而提出管理和改進措施,促進建設資金合法、合規(guī)使用,改善和提高投資項目的管理水平。
(二)識別風險。
固定資產投資竣工決算審計風險的識別需要建立在對被審計單位宏觀了解的基礎之上,通過與相關部門的溝通與咨詢,明確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以前發(fā)生過的重大風險,達到規(guī)避、轉移或緩解風險的目標。
以對某企業(yè)某項固定資產投資竣工決算審計為例,通過對項目實施審計,結合審前訪談、調查問卷以及通過收集資料等方式了解的項目及建設單位的內部控制、財務管理等情況,我們識別的風險主要囊括了內控制度、招投標、設備采購和安裝、合同管理、工程造價以及財務管理等六個方面。
(三)分析和評估風險。
在識別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風險的基礎上,我們需要進一步對風險發(fā)生的可能性以及風險的影響程度進行分析和評估??梢酝ㄟ^提煉總結風險因素調查問卷、查閱相關項目審計報告和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背景資料等方式來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情況。
以上述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為例,通過對識別的六方面風險進行評估,最終確定了不同的風險等級:招投標、工程造價、財務管理的風險等級最高,合同管理、設備采購和安裝的風險等級次之,內控制度的健全有效性的風險等級最低。
(四)確定審計重點。
風險評估的結果為固定資產投資竣工決算審計重點的確定提供了直接依據,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我們針對不同等級的風險,確定相應的審計重點。
1.招投標管理。
企業(yè)開展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應重點關注項目是否按照批復文件中規(guī)定的方式進行招投標、招標機構是否具有相應的資質、招投標過程是否合規(guī)、招投標工作中形成的各類文件是否留存完整。在審計過程中重點審核以下內容:
①招標方式是否合規(guī),屬于公開招標或者委托邀請招標方式,要與批復方式一致。
②招標程序是否合法合規(guī),招標文件是否全面,開標、評標、定標等招標過程資料是否齊全,重點檢查招標文件、標底文件、招標公司的資質、開標記錄、評標記錄、打分記錄、中標通知書等文件。
③審核是否存在人為肢解工程項目、規(guī)避招投標等違規(guī)操作行為。
④實行工程量清單方式招標的工程是否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編制工程量清單。
⑤是否存在招標活動中變更招標范圍、組織形式、方式,變更后是否報上級審批。
⑥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和設計圖紙的要求。
⑦審查投標人報價數據的計算準確性,分析報價構成的合理性。
⑧投標綜合單價及措施項目清單報價等競爭性費用是否合理,規(guī)費及稅金是否按規(guī)定計取。
2.工程項目管理。
在對工程項目審計中,應重點審核:
①項目建議書、初步設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等是否齊全。
②工程項目是否按批復建設內容實施,總投資是否超概算,有無改變用途情況,是否重新報批調整。
③施工前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證、建筑許可證、規(guī)劃許可證等審批。
④工程造價是否真實、合理、有效,造價組成是否合規(guī),工程的工期、質量是否符合合同規(guī)定,重點審核工程結算審計報告。
⑤工程建設其他費內容,包括土地征用及遷移補償費、建設單位管理費、勘察設計費、監(jiān)理費、招標服務費、環(huán)境影響咨詢費、勞動安全衛(wèi)生評價費等,是否與工程內容相關,提供服務的各類乙方單位是否具備相關的資質。
⑥工程價款的支付是否按合同條款及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是否按規(guī)定留足工程尾款與質保金。
3.財務管理。
審計重點包括:
①審查建設資金來源、建設資金到位情況及建設資金撥付與使用情況。
②各會計科目的費用核算與歸集是否準確,是否合理計算分攤比例,拼盤項目是否按照面積所占比例分攤投資。
③各項費用支出是否按規(guī)定標準控制,建設單位管理費根據投資概算對應控制比例等。
④會計憑證的合規(guī)性,原始憑證是否規(guī)范、齊全,能夠起到支撐作用。
4.合同管理。
工程成本是通過合同來確定的,因此對合同的審查至關重要。在審計中,要重點審核以下內容:
①項目建設內容是否簽訂合同,包括建設工程、購置儀器設備、工器具以及發(fā)生的勘察、設計、監(jiān)理、招標、審計咨詢等管理費用支出情況。
②合同當事人是否具有資金、技術及管理等方面履行合同的能力。
③合同內容是否與招標文件、投標書相一致,合同條款是否嚴謹、合法、規(guī)范,有無遺漏關鍵性內容,有無不合理的限制性條件,合同的基本要素是否齊全,是否明確規(guī)定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甲乙雙方基本信息、建設工期、質量要求、總價、支付方式、調整情況、結算條款、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
5.設備投資。
在審計中,要重點審核以下內容:
①是否按照初步設計或調整批復采購和安裝設備。
②設備的保管、出入庫手續(xù)是否符合相關制度規(guī)定。
③是否按規(guī)定留取了供貨單位的質量保證金。
④設備投資原始憑證是否齊全,會計處理是否正確。
6.內控制度。
審查是否建立了完整有效的固定資產投資內控制度體系,針對招投標管理、財務管理、合同管理、材料采購管理、檔案管理等是否制定了專門的管理制度,有效規(guī)范固定資產投資工作。
(五)制定審計工作計劃,實施審計業(yè)務。
根據上述審計重點,制定審計工作計劃,在審計組內進行合理分工,明確重點審查的資料(表1)。審計實施過程中,在對重點事項審計的同時,還應對風險加以分析,分析其產生的原因,以便采取對策規(guī)避風險,最終在審計報告中列出相應問題和管理建議。
五、實施風險導向固定資產投資竣工決算審計的啟示
1.在內部審計項目中貫徹風險管理理念。
內部審計作為內部控制系統(tǒng)的一個環(huán)節(jié),需要貫徹風險管理理念,將審計關口前移,實施風險導向內部審計模式,從傳統(tǒng)賬項審計轉向風險導向審計,并將風險分析和評估納入審計程序各個環(huán)節(jié),實施事前和事中審計,實現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后監(jiān)督,將后期風險降至最低。
2.提高內部審計人員業(yè)務素質,增強內部審計競爭力。
內部審計介入風險管理領域,對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業(yè)技能、知識體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更好地應對這些新的變化,企業(yè)應該為內審人員提供全面系統(tǒng)的職業(yè)技能培訓和風險管理知識的培訓,為內部審計人員知識結構多元化發(fā)展提供條件。此外,還要加強對內審人員的后續(xù)考核,不斷進行知識結構更新,逐漸形成一支知識結構合理的專業(yè)審計隊伍,增強內部審計競爭力。
第二條凡使用國家或者本省各級財政性資金、專項資金、計劃安排的銀行貸款和利用外資等進行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的竣工決算,以及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使用自有資金進行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竣工決算,均應按本規(guī)定接受審計監(jiān)督。
第三條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按項目投資主體的財政隸屬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
第四條審計機關應加強對本規(guī)定所列建設項目竣工決算的審計監(jiān)督,并可將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價款結算審核委托有工程審計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承擔。
對社會中介機構辦理的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價款結算審核工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五條建設項目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審計機關或者受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提交竣工決算報表等有關材料。
第六條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以審查項目建設單位投資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為主,對涉及項目投資活動的設計、施工、供貨、銀行等單位可進行審計或者審計調查,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竣工決算報表的審計;
(二)交付使用的財產的審計;
(三)成本核算的審計;
(四)工程價款結算的審計;
(五)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七條辦理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審計機關或者中介機構應當自收到竣工決算報表之日起30日內出具審計意見書或者審計報告,對建設項目進行全面評價,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條八條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前,建設單位應當暫緩支付占各施工單位申報工程總造價5%-10%的工程款,待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后清算。
第九條凡本規(guī)定要求進行竣工決算審計的建設項目,其竣工決算未經審計,建設單位不得付清工程價款,有關單位和部門不得批準財務決算和辦理竣工驗收。
對財政部門核撥資金的建設項目,可在財政部門批準財務決算后,由審計部門按本規(guī)定進行竣工決算審計。
第十條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中發(fā)現的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由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一條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拖延或者拒不辦理竣工決算或者決算審計的,由審計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視情節(jié)在法定職權范圍內處以警告或者項目投資總額2%-5%的罰款,罰款最高限額不超過30000元。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jiān)督,規(guī)范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行為,提升政府投資審計質量和成效,充分發(fā)揮政府投資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及審計署頒布的《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投資額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的建設項目。主要包括:全部使用預算內投資資金、專項建設基金、政府統(tǒng)一借貸資金等財政資金的;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
第三條市審計局(以下稱審計機關)是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jiān)督的主管機關,依法獨立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審計監(jiān)督,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四條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實行計劃管理。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級審計機關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審計、突出重點、合理安排、確保質量的原則,確定年度政府投資審計項目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政府投資項目必須經審計機關統(tǒng)一安排審計,建設單位不得自行委托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審計,社會審計機構也不得自行接受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未經審計機關審計的政府投資項目,不得辦理工程結算或竣工決算。
50萬元以下的投資項目,經審計機關同意后,可由項目單位委托中介機構或交內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但審計結果必須報審計機關復核、備案。
第六條對投資規(guī)模大、建設周期長和社會關注的政府投資重點建設項目,應對其建設和管理情況實施跟蹤審計。審計機關制定跟蹤審計具體操作規(guī)程,指導和規(guī)范跟蹤審計工作的開展,提高工作成效。
第七條市發(fā)改、監(jiān)察、財政、國土、住建、環(huán)保、規(guī)劃、國資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權限配合協(xié)助審計機關開展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工作。
發(fā)改、財政、住建等部門,應當將政府投資年度項目計劃、項目投資規(guī)模和建設內容等及時向審計機關提供。
第八條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所需經費,列入市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審計內容
第九條審計機關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規(guī)定,對審計管轄權內政府投資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zhí)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jiān)督。
第十條審計機關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應當確定建設單位(含項目法人)或其授權委托進行建設管理的單位為被審計單位。在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時,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供貨等單位取得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不受審計管轄范圍的限制。
第十一條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重點審計以下內容:
(一)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
(二)投資控制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三)項目建設管理情況;
(四)工程質量情況;
(五)設備、物質和材料采購情況;
(六)土地利用和征地拆遷情況;
(七)工程造價和竣工決算情況;
(八)其他需要重點審計的內容。
除重點審計上述內容外,還要關注項目決策程序是否合規(guī),有無因決策失誤和重復建設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等問題;注重揭示和查處工程建設領域中的重大違法違規(guī)問題和經濟犯罪線索,促進反腐倡廉建設;注重揭示投資管理體制、機制和制度方面的問題。
第十二條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程序情況的審計,主要審查項目是否按法定的建設程序進行;項目的審批文件,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環(huán)境影響報告、土地征用、招投標、開工報告等文件是否齊全、真實、合法。
第十三條對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控制情況的審計,主要審查概(預)算編制依據是否合規(guī);內容是否完整、真實;項目建設是否按批準的初步設計進行,有無概算外項目和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guī)模的問題;概算調整、影響項目建設規(guī)模的單項工程投資調整和建設內容重大變更,是否按規(guī)定程序報批。
在中標合同價10%以內的工程變更應由發(fā)改、財政部門審核后給予調整,超過中標合同價10%以上的工程變更,由發(fā)改、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審批,應有市主管領導簽批的書面意見,否則審計機關不予審計,財政不予支付。
第十四條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審計,主要審查建設資金是否落實,是否按投資計劃及時到位,能否滿足項目建設進度需要;建設資金是否設立基建專戶,使用是否合規(guī),有無滯留、轉移、侵占、挪用建設資金等問題;相關稅費是否按規(guī)定計提,是否及時、準確繳納,減、免、緩繳的手續(xù)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等;財務報表是否真實、合法、完整。
第十五條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情況的審計,主要審查建設單位是否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相關內控制度,責任是否明確,是否有效執(zhí)行;監(jiān)理單位和施工單位開展工作是否符合國家規(guī)定和合同要求,是否制定質量控制體系并有效執(zhí)行。
審查項目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與招標文件、投標承諾和評標結果是否一致;合同文件內容是否準確完整,簽訂程序是否合法;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關單位是否嚴格履行合同,有無違法分包、轉包現象;各類簽證、紀要和補充協(xié)議是否存在與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等問題。
第十六條對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質量情況的審計,主要審查建設單位、監(jiān)理單位、政府監(jiān)督單位和施工單位質量控制體系的制定、執(zhí)行情況。
第十七條對政府投資項目設備、物質和材料采購及管理情況的審計,主要審查材料、設備等物資是否按設計要求進行采購;采購程序是否合規(guī),驗收、保管和領用等手續(xù)是否健全、有效等。
第十八條對政府投資項目土地利用和征地拆遷的審計,審查是否存在違法用地、超范圍征地拆遷、擅自改變補償標準,截留、侵占、挪用征地拆遷資金等問題。
第十九條對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造價的審計,主要審查工程價款結算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有無高估冒算、虛報冒領工程款等問題;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是否合規(guī)、及時、完整和真實;工程價款是否按合同約定方式撥付,有無超付工程款等問題。
對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情況的審計,主要審查竣工決算報表和交付使用資產是否真實、合法、完整;移交手續(xù)是否齊全、合規(guī);未完工程是否真實、合法;結余資金是否按規(guī)定進行處理等。
第三章審計程序
第二十條審計機關根據審計計劃確定的事項組成審計組,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如遇特殊情況,經市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審計組應當對審計項目相關情況進行調查了解,編制審計實施方案,確定審計目標、范圍、內容、重點和措施以及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條審計組依據審計實施方案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10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第二十二條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署規(guī)定的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并對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一并研究后,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依法需要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處罰的審計決定;應由有關部門處理、處罰的,審計機關出具移送處理書,按規(guī)定移交相關證據材料。
審計機關應當將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履行審計決定。
第二十三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審計機關對列入年度審計計劃的竣工結算或竣工決算審計項目,一般應當在審計通知書確定的審計實施日起3個月內出具審計報告。確需延長審計期限時,應當報審計機關局長辦公會批準。
第二十五條審計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建立健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實行審計組成員、審計組主審、審計組組長、審計機關業(yè)務部門、審理機構、總審計師和審計機關負責人對審計業(yè)務的分級質量控制,作出恰當的審計結論,依法進行處理處罰,防范審計風險。
第四章審計方法及結果運用
第二十六條審計機關通過審查工程預算、結算和財務資料,監(jiān)督盤點有關資產,查閱有關文件資料,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并取得證明材料。
第二十七條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應積極推廣運用計算機輔助審計、專業(yè)技術設備輔助審計等先進的審計技術和方法,不斷提高審計質量和工作效率。
第二十八條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遇有專業(yè)力量不足或相關專業(yè)知識局限等情況時,可以聘請符合審計職業(yè)要求的社會審計機構或外部人員參與項目審計或者提供技術支持、專業(yè)咨詢、專業(yè)鑒定。審計機關應對聘請專業(yè)人員和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質量進行監(jiān)督管理,并對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審計機關聘請社會審計機構或外部人員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投標的方式確定。
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的社會審計機構和專業(yè)人員在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期間,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管理,遵守審計工作紀律;必須依照《審計法》、國家審計準則和審計機關的要求開展審計工作,并對接受委托項目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三十條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聘用社會審計機構和專業(yè)人員的管理,制定相關工作規(guī)范,建立健全相應的考核、獎懲制度;加強對聘用中介機構和專業(yè)人員的工作督導和業(yè)務復核,保證審計質量。
第三十一條審計機關聘請社會審計機構和外部人員所發(fā)生的費用,參照省物價局、建設廳《關于新增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的通知》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在制定招標文件及簽訂承發(fā)包合同時,應以專門條款明確以下內容: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價款結算依據;在竣工結算或決算審計前,除按規(guī)定預留工程質量保修金外,應預留合同價30%的工程款,待審計機關實施審計后,依據審計結果辦理工程價款結算事項。
第三十三條對竣工決算審計中發(fā)現的多計或少計的工程款項,審計機關依據《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guī)定》,責成有關單位予以調整。建設單位對已簽證多付的工程價款,應根據審計決定予以追回。
第三十四條審計機關對政府重要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應及時向政府報告,并向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機關公告審計結果,應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商業(yè)秘密。
第三十五條審計機關建立健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整改檢查機制,督促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根據審計結果進行整改。審計機關在審計實施過程中,應當及時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審計發(fā)現的問題。
第三十六條審計機關應當進一步建立健全與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案件線索移送、協(xié)查和信息共享的協(xié)調溝通機制,發(fā)揮監(jiān)督合力。
第三十七條審計機關與財政部門共同建立健全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監(jiān)督管理的協(xié)作機制。
審計機關在審計監(jiān)督過程中,發(fā)現建設單位(或責任人)存在與財政評審相關規(guī)定不符的行為,應當及時將審計掌握的情況連同相關的證據材料移送財政部門投資評審中心。審計機關移送時,應出具審計機關《審計移送處理書》,并附有關證據。財政部門在財政投資評審過程中,發(fā)現相關情況屬于審計監(jiān)督范圍的,或需要審計機關協(xié)助配合的,應及時將情況移送審計機關處理,并出具財政機關移送函,附有關證據。審計機關與財政部門對雙方移送的情況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并在作出相應處理決定后,以書面形式向對方通報處理結果。
財政部門出具的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報告及審計機關出具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報告等相關文書,應互相抄送,以便于雙方及時了解項目評審與審計結果情況,提高監(jiān)督管理的整體水平。
第三十八條審計機關應當重視和加強投資審計隊伍建設,積極引進符合條件的投資審計相關專業(yè)人才,培養(yǎng)投資審計業(yè)務骨干人才和領軍人才,改善投資審計隊伍的專業(yè)結構,逐步提高投資審計人員的整體素質,使投資審計人員具備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yè)知識、業(yè)務能力和實踐經驗,為投資審計發(fā)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審計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處理、處罰。
第四十條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予以處理。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有關部門應當組織落實,并將落實情況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一)違反有關項目批準文件規(guī)定,擅自要求設計部門擴大建設規(guī)模、提高建設標準的;
(二)違反國家招投標法律規(guī)定,對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的;
(三)改變資金用途,轉移、侵占或者挪用項目建設資金的;
(四)虛報投資完成、虛列建設成本、隱匿結余資金的;
(五)應計、應繳而未計繳建設項目各種稅費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建設管理規(guī)定,依照法律法規(guī)應當處罰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施工單位偷工減料、虛報冒領工程款金額較大、情節(jié)嚴重的,審計機關依據《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guī)定》,處以違紀金額20%以下的罰款,對質量低劣的工程項目,應由有關部門查明責任并由施工單位限期修復,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二條監(jiān)理單位及其從業(yè)人員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抬高工程造價、影響工程質量的,審計部門可通報建設主管部門或者項目法人依據相關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予以處理處罰或者追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在監(jiān)理合同中列明,由監(jiān)理簽證認可的工程變更等有關事項,經審計機關審計后發(fā)現簽證不實的,由審計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等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三條因勘察、設計單位及其從業(yè)人員的過錯而造成項目重大預、決算失控、投資損失和工程質量問題的,審計部門應報告市政府并責成建設單位或者項目法人依據相關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追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審計機關可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理、處罰的建議: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業(yè)務范圍承接工程咨詢造價業(yè)務;
(三)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四)有意抬高或壓低工程造價以及出具虛假或偽造工程造價結果文件;
(五)自行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進行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
(六)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五條審計人員(包括所聘外部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并消除影響,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而不主動申請回避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yè)秘密的;
(三)索賄、受賄或者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職務的不當利益的;
(四)隱瞞被審計單位財經方面違法違紀行為的;
(五)有其他、行為的。
第四十六條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發(fā)現的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應當在法定職權范圍內根據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附則
1.按審計程序下達項目審計通知書,明確投資項目審計對象。根據市政府批準的年度項目審計計劃安排投資審計工作,成立投資項目審計組,確定審計組組長、審計組成員及人員分工;在做好前期調研和工作安排基礎上,制定審計實施方案,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通知書;明確投資審計對象是項目法人單位或其授權委托進行建設管理的單位。2.按審計程序出具審計報告,規(guī)范投資審計文書。結算審核報告征求結算報送單位意見,投資項目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按照審計署規(guī)定的程序向被審計單位出具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審計結果以審計報告、審計決定、審計移送等方式體現。
二、履行法定審計職責,防范投資審計風險
1.確保無任何經濟利益掛鉤,維護審計機關客觀公正形象。部分工程竣工結算審計工作若委托外聘中介機構實施則采取服務外包形式,通過局綜合處在中介單位庫中招標確定中標中介,審計費由財政局或建設單位直接支付給外聘中介機構。審計機關在投資審計中與財政、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外聘中介機構之間不存在任何經濟利益關系,無任何收費現象發(fā)生,保證審計機關客觀公正。2.規(guī)范投資項目送審行為,防范竣工結算高估冒算。通過明確審計對象是項目責任單位,督促業(yè)主單位履行職責,要求項目責任單位對送審資料進行初審把關,并以報告形式報送審計局,報告中確定送審內容、金額,并予以承諾;原則上不接受送審結算金額超過批復概算金額10%以上的項目,否則要求項目責任單位在送審報告中說明概算外增加內容、原因及金額;對施工單位報送竣工結算高估冒算行為承擔一定經濟責任,要求監(jiān)理單位、項目責任單位對施工單位送審資料要規(guī)范管理,項目責任單位與施工單位簽定承諾協(xié)議,由施工單位做出承諾,當審定項目結算核減率超過10%時須由施工單位承擔超出10%部分的審計費。3.建立防火墻隔離網,有所為有所不為。通過與外聘中介機構簽訂委托合同和承諾書,規(guī)定雙方權責利關系,明確外聘中介機構在各階段各環(huán)節(jié)需承擔的工作職責、完成的工作內容,避免因職責不明而導致工作推諉和審計效率低下。在整個審計項目實施過程中,充分發(fā)揮外聘中介機構的工程技術特長,由其完成具體的結算審核工作,獲取結算審計證據,審計局審計人員主要進行組織協(xié)調和監(jiān)督指導,不直接與利益相關方直接發(fā)生關系,不直接參與具體的實務工作;對施工單位報送審計的資料、需要施工單位提供、反饋的事項均由被審計單位轉送。外聘中介機構遇到問題和困難時,應盡量爭取自行解決;確實無法解決的,需及時向我局匯報并提供相關材料,由我局按照《南昌市政府投資項目竣工結算審計操作規(guī)程》、《南昌市政府投資項目結算審核會商管理暫行規(guī)定》等內部制度要求,組織相關單位和人員通過會議形式集體討論決定。通過主動建立“防火墻、隔離網”,明確自身的定位,做自己能做可做的事,專業(yè)的工作交給專業(yè)機構去完成,從各方利益博弈中超脫出來,最大程度的實現自我保護和高質量完成工作任務。
三、充分發(fā)揮固投審計職能作用,積極探索投資審計工作新思路
第一條為加強林業(yè)建設項目管理,全面檢查和總結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情況,規(guī)范項目竣工驗收,促進建設項目及時投產或交付使用,發(fā)揮投資效果,依據《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林業(yè)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凡部分或全部使用中央財政預算內投資(含國債資金),按基本建設程序由國家林業(yè)局審批、審核的林業(yè)建設項目(不含營造林項目),須按本細則組織項目竣工驗收。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按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包括經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總體設計或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投資計劃文件;設備技術說明書、工程建設施工技術驗收規(guī)范、竣工財務決算及審計報告、主管部門有關審批、修改、調整等文件。
第二章竣工驗收權限
第四條林業(y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偼顿Y規(guī)模3000萬元以上的(含3000萬元)林業(yè)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部門組織竣工驗收。
第五條總投資規(guī)模在3000萬元以下的地方項目,即省級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林業(yè)(森工)集團總公司所轄管理的林業(yè)建設項目,按以下投資規(guī)模分別組織驗收:
(一)總投資規(guī)模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的項目,由國家林業(yè)局或委托相關單位組織竣工驗收。
(二)總投資規(guī)模在2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省級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或林業(yè)(森工)集團總公司組織竣工驗收。驗收結果報國家林業(yè)局備案。
總投資規(guī)模在3000萬元以下的直屬項目,即國家林業(yè)局直屬單位承建的建設項目,由國家林業(yè)局或委托相關單位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章竣工驗收條件
第六條申請竣工驗收的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計劃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建設內容,能夠滿足使用及功能的發(fā)揮。
(二)所有技術文件材料分類立卷,會計檔案、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齊全、完整。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審批文件和年度投資計劃文件,設計(含工藝、設備技術)及設計變更、施工、監(jiān)理文件,招投標、合同管理文件,會計檔案(含賬簿、憑證、報表等),財產物資清單,工程總結文件,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證書,工程竣工圖等。
(三)土建工程質量經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備案。
(四)主要工藝設備及配套設施能夠按批復的設計要求運行,并達到項目設計目標。
(五)環(huán)境保護、勞動安全衛(wèi)生及消防設施已按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并經相關部門審查合格。
(六)建設項目或各單項工程已經建設單位初步驗收合格。
(七)編制完成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或審計機構進行了造價審查或財務審計。
(八)對有以下情況之一者,經批準可進行項目竣工驗收:
1、項目基本符合竣工驗收標準,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數非主要設備未按設計規(guī)定的內容全部建成,但不影響正常生產,應組織竣工驗收。對剩余工程,應按設計留足投資,限期完成。
2、項目已全部完成各項建設內容,但項目的投產初期一時不能達到設計能力所規(guī)定產量的,應組織竣工驗收。
3、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已形成部分生產能力或實際上已投入生產經營,近期不能按原設計規(guī)模續(xù)建的,應從實際出發(fā),可縮小規(guī)模,報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單位批準后,對已完工的項目和工程組織驗收,移交固定資產。
4、國外引進設備項目,按合同規(guī)定完成負荷調試,設備已考核合格的,可組織竣工驗收。
第七條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和審批
(一)在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前,建設單位應對財產物資進行盤點核實,清償債權債務,做到賬賬、賬證、賬實、賬表相符。
(二)竣工財務決算由竣工財務決算表和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兩部分組成。具體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應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
(三)直屬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完成后,總投資規(guī)模在3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項目單位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或審計機構對其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核后,辦理資產移交手續(xù)并報國家林業(yè)局備案;總投資規(guī)模在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至3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項目單位委托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或審計機構對其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核后,報國家林業(yè)局審批;總投資規(guī)模在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應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報批。
地方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完成后,應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審定。
第八條竣工驗收總結報告由以下主要內容組成:項目概況,資金到位、使用及財務管理情況,土建工程建設情況,儀器設備購置情況,制度建設、操作規(guī)程及檔案情況,項目實施與運行情況,項目效益與建設效果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驗收建議等??⒐を炇湛偨Y報告應規(guī)范、完整、真實,裝訂成冊。
第九條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必須在項目竣工后3個月內辦理竣工驗收。如3個月內辦理竣工驗收確有困難,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期限。
第四章竣工驗收內容
第十條林業(y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建設總體完成情況。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guī)模、建設標準、建設質量、建設工期等是否按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建設完成。
(二)項目資金到位及使用情況。包括中央基本建設資金投資計劃下達情況、地方配套資金及自籌資金到位情況,資金管理及會計核算情況,是否嚴格執(zhí)行《會計法》、《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guī)定》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是否按項目單獨建賬,單獨核算。
(三)項目變更情況。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是否發(fā)生設計或施工變更,是否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報批手續(xù)。
(四)施工和設備到位情況。各單位工程和單項工程驗收合格紀錄。包括建筑施工合格率和優(yōu)良率,儀器、設備安裝及調試情況,生產性項目是否經過試生產運行,有無試運轉及試生產的考核、記錄,是否編制各專業(yè)竣工圖。
(五)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情況。環(huán)保、勞動安全衛(wèi)生、消防等設施是否按批準的設計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設防是否符合規(guī)定。
(六)投產或者投入使用準備情況。組織機構、崗位人員培訓、物資準備、外部協(xié)作條件是否落實。
(七)竣工財務決算情況。是否按要求編制了竣工財務決算,并通過了審核。
(八)檔案資料情況。建設項目批準文件、設計文件、竣工文件、監(jiān)理、質檢文件及各項技術文件是否齊全、準確,是否按規(guī)定立卷。
(九)項目管理情況及其他需要驗收的內容。
第五章竣工驗收程序與組織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之前,先由建設單位組織施工、監(jiān)理、設計及使用等有關單位進行初步驗收。初步驗收之前,由施工單位按照國家規(guī)定,整理好文件、技術資料,向建設單位提出交工報告。建設單位接到報告后,應及時組織初步驗收。初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申請竣工驗收。
第十二條初步驗收合格并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地方項目,建設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省級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或林業(yè)(森工)集團總公司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省級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或林業(yè)(森工)集團總公司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根據驗收權限組織項目竣工驗收,或審核后上報國家林業(yè)局申請竣工驗收。
初步驗收合格并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直屬項目,由建設單位在1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林業(yè)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國家林業(yè)局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根據驗收權限組織項目竣工驗收,或審核后上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申請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竣工驗收申請文件應附有竣工驗收總結報告、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報告,一式五份逐級申請。
第十四條竣工驗收的組織
(一)驗收組織單位在受理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按照項目隸屬關系和權限劃分范圍,應在90日內組織竣工驗收。
(二)竣工驗收工作應根據工程規(guī)模大小、復雜程度組成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以下簡稱“驗收組”)進行。驗收組由驗收組織單位、規(guī)劃、環(huán)保、勞動安全、消防等有關部門及工程、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組成。驗收組可根據項目規(guī)模和復雜程度分成工程、技術、檔案、財會等驗收小組,分別對相關內容進行專業(yè)驗收并形成專業(yè)驗收意見。建設、使用、施工、勘察設計、工程監(jiān)理等有關單位應當配合驗收工作。
(三)驗收組負責審查工程建設的各個環(huán)節(jié),應聽取各有關單位的項目建設工作匯報,查閱工程檔案、財務賬目及其他相關資料,實地查驗建設情況,充分研究討論,對工程設計、施工、工程質量和資金使用等方面做出全面評價。
第十五條驗收組通過對項目的全面檢查和考核,并與建設單位交換意見后,對項目建設的科學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評價,形成竣工驗收意見。
第十六條對驗收合格的建設項目,由驗收組織單位進行批復;對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建設項目不予驗收,由驗收組織單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無法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竣工驗收要求的,由驗收組織單位將驗收情況報國家林業(yè)局,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對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項目竣工驗收批復后,建設單位應及時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xù),加強固定資產管理。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產權登記。建設項目應當在竣工決算審核完畢和竣工驗收合格后30日內辦理產權登記手續(xù)。未經產權登記的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一、國有基本建設項目核算流程
(一)國有基本建設項目的建設流程
國有基本建設項目的建設流程一般先由建設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上報國家有關機關,取得立項批復后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并上報。一般情況下,建設單位需取得上級機關對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后才可開始項目建設。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再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對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建設內容進一步細化和落實。在項目建設接近尾聲時,建設單位還要根據項目建設情況編制調整報告,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中預留的不可預見費進行調整,項目竣工驗收最終以國家有關機關對調整報告批復的建設內容為依據。在申請項目最終竣工驗收前,國有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時先提交竣工決算審計申請,由國家有關機關組織對項目進行竣工決算審計;審計同時可提交項目檔案驗收申請,對項目檔案歸檔情況單獨進行驗收。在取得國家有關機關對項目的竣工決算審核意見和檔案驗收意見后,國有建設單位即可提交項目總結報告和竣工驗收申請。由于國有基本建設項目的建設內容具有確定性的特點,項目核算的主要依據是國家有關機關對項目各階段批復的概算及具體實施內容。
(二)國有基本建設項目核算流程
1.根據批準的基本建設投資建賬立項核算。一般情況下,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取得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才可開工建設,立項核算。
2.確定資金來源,籌措資金。資金來源一般分國撥資金、自籌資金、借款等。
3.按照《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的要求設置會計科目,進行會計核算,按照批復的建設內容將項目收支歸集計入相應科目。國有建設單位會計科目包括資金占用類和資金來源類兩類科目,其中資金占用類科目核算項目支出及項目形成的資產和往來,資金來源類科目核算項目資金投入和負債。各科目使用說明詳見《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
4.根據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結合項目進度進行撥付款控制。
5.根據簽訂的訂貨合同預付設備、材料采購款,設備安裝調試完成、材料采購入庫后辦理開票報銷手續(xù)。
6.根據審核后的工程決算書與施工單位進行工程決算,抵扣備料款、工程預付款、項目建設單位代墊的水電費、工程配套費等。
7.項目竣工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提交有關單位進行竣工財務決算審計。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主要包括兩部分: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和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
8.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完成后,根據審計報告審定數字將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其他投資結轉交付使用資產。
9.取得上級單位的竣工驗收批復后,按照批復辦理交付使用手續(xù),核銷基建賬。
二、國有基本建設項目核算關注重點
(一)對每個國有基本建設項目應單獨建賬、單獨核算,有專人管理。
(二)對項目建設資金,尤其是國撥資金,應專戶存儲、??顚S?。在國家對國有建設項目進行支付制度改革后,財政部根據項目建設單位的用款申請按月劃轉國有建設資金用款額度至單位零余額賬戶,項目建設單位在用款額度內支出,如用款額度不足,項目建設單位可先行墊付,待國撥用款額度撥付時,辦理資金歸墊手續(xù)。除歸墊資金外,零余額賬戶資金一般不允許直接轉入項目建設單位其他賬戶。自籌資金到位目前以實際支出確認,不需要再先行全額轉入基建專戶。
(三)項目支出應定期與批復的總概算表和明細表進行對比,以便于及時發(fā)現執(zhí)行差異和問題。應按照批復的概算表及明細表及時登記相關支出臺賬,以便于項目管理人員及時了解項目執(zhí)行情況。
(四)財務控制與工程建設控制應有機結合。財務人員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即參與,并充分了解工程建設項目投資組成,熟知各投資科目的分類。國有建設單位應通過制度、文件明確財務控制和工程建設控制各自的職權和責任,從根本上改變財務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被動付款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