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2-05 16:42:17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交通事故現場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1.1、突發性。
大多數的刑事、行政案件在案發前都會有預謀、準備實施、動機目的、心理變化、案件誘發事件等一系列情況發生,而這些情況的發生都要經歷較長的一段時間。這一過程對周圍的物質和人際交往環境產生一定的影響和變化,能夠對案件的調查提供許多有用的線索。而交通事故是在極短的時間內幾乎是瞬間發生的,事故發生前無任何預謀,當事人心態、行為無任何變化,沒有事故發生的跡象。由于交通事故的發生時間短促,人們往往還來不及反應,這就導致了事故當事人的陳述和證人證言有一定的不可靠性,要認真甄別真偽。所以,無論對于事故發生的過程,還是對于事故調查工作,交通事故現場是我們能夠獲得的最直接、最前沿的第一手資料,對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是至關重要的。
1.2、開放性
交通事故現場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空間場所。其構成要素主要有:道路、車輛、人員、物品。一般的行政、刑事案件大多處于相對封閉或容易封閉的環境中,不易遭受變動或破壞。道路上人來車往,沒遮沒攔,事故現場完全暴露在開放的公共場所。交通事故發生后,往往有大量的圍觀者,嚴重的甚至發生連鎖事故和偷盜、哄搶現場物品的治安案件。現場上的車輛、有關散落物、痕跡等,極易遭到人為的或自然的破壞,而且一旦受到變動或破壞就是不可恢復的,給現場勘查工作造成一定的困難。因此,如何快速、準確地記錄、收集現場的證據就顯得非常重要。所以要快速出警,保護好現場,盡可能地使現場保持原始狀態,提高現場勘查的質量。
1.3、緊迫性
交通事故都處于繁忙的交通道路上。長時間的封閉保留交通事故現場極可能造成交通堵塞,中斷道路運輸,直接影響廣大交通參與者的出行和生活。但交通事故現場一旦拆除,許多證據就不可恢復。因此,我們必須在短時間內快速、準確、完整地將交通事故現場固定、保存下來,縮短現場勘查時間,保持良好的交通秩序,防止阻塞交通。應保證做到以下兩點:一要將現場的證據合法、完整地提取、固定、保留下來;二在必要時要根據對現場的記錄,恢復事故現場的大致狀況或完成偵察實驗。
2、交通事故現場證據滅失的原因
2.1、主觀方面的原因
事故處理民警證據意識、訴訟意識淡薄。對交通事故現場證據缺乏充分的認識和理解,主要是對交通事故現場證據在交通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中的重要性、應發揮的作用缺乏充分的認識和理解。主要表現有:
2.1.1、重形式,輕內容。在勘查事故現場時,只是為了走過場,敷衍了事。記錄交通事故現場的工作中存在“只要案卷有這樣的文書形式即可”的想法。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僅僅被作為案卷中的一種必備文書看待,基本上處于形式、擺設的地位,并沒有把它放在“是一種重要的交通事故現場證據”的位置上,根本沒有發揮它應有的證明作用。現場照片主題不明,構圖不合理,缺少必要地標引和文字說明,沒有層次感甚至產生誤解;缺細目照片,不能全面地反映事故現場及現場痕跡物證狀態;夜間照相缺乏照明,照片不清晰;
2.1.2、重結果,輕程序。在提取、固定交通事故現場證據的工作中存在只看重提取、固定了什么證據,而忽略了對提取、固定過程的記錄,導致提取、固定的證據證法律效力大打折扣。有時因收集程序不合法而失去證據的作用。
2.1.3、事故處理民警在提取、固定交通事故現場證據的過程中缺乏他人意識。一些民警在提取、固定交通事故現場證據的過程中存在“自己心里明”的想法,只要我知道現場是怎么回事,別人也會知道,對一些痕跡物證沒有加以固定、提取,導致別人查閱案卷時不知所云,有的甚至出現隔一段時間后自己也看不明白的情況。
2.2、客觀方面的原因
2.2.1、事故處理機構設置沒有建立健全。事故處理部門多數地區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時間緊、人員少、任務重、環境差這些問題,并且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得不到解決,分工不細責任不明。事故處理民警在勘查現場(特別是高速公路現場)時,是冒著生命危險進行作業,(全國在勘查事故現場時造成二次事故犧牲的民警時有報導),一邊工作,一邊提心吊膽,不能全神貫注;有時不等這個現場撤離下一個現場又接上了,現場勘查人員疲憊不甚,造成現場勘查被動應付,粗枝大葉不夠細致。
2.2.2、技術力量薄弱,器材設備配備不齊。沒有專門的技術人員,現場勘查人員的業務技能較差。現場圖繪制,勘查筆錄的語言表達方式和內容,現場照相基本要求和技能的理解、掌握等,都有待于進一步加強對民警的教育和訓練。基層事故處理部門缺乏應有的提取、固定痕跡物證的器材裝備,照明設備、微量物證提取、固定器材或用具等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缺乏、損壞、老化、器材功能不全等不能滿足勘查工作需要的情況。
2.2.3、事故現場訪問中,當事人及家屬的阻撓、現場目擊證人的冷漠、懼怕心理,使證據超過時效導致滅失。對涉嫌酒后駕駛、無證駕駛、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交通事故當事人,第一時間查證其違法行為,對事故成因及認定至關重要。當事人酒后肇事或者行為失控,或者酒后肇事逃離,當事人家屬不理智,阻撓取證工作正常進行,導致證據滅失。
2.2.4、出警不及時,延誤了時機,或者現場保護措施不利,遭到人為或自然的破壞,導致現場證據滅失。
3、防止現場證據滅失的措施
交通事故現場證據來源于現場勘查和現場訪問,抓住了這兩點,就是抓住了現場證據收集的源頭。為防止現場證據的滅失應采取以下措施。
3.1、加強事故處理民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辦案民警的思想素質和業務水平,特別是提高對事故現場痕跡物證的發現提取、分析鑒別能力,切實提高對事故現場證據重要性的認識。培養事故處理民警科學嚴謹的工作態度和雷厲風行的工作作風。
3.2、加快科技強警步伐,配備必要的現場勘查器材,運用科學手段和方法,采用先進技術獲取直接證據,保證證據的客觀、及時、合法、有效,以免喪失取得證據的時機。在現場證據確實的情況下,可以做到“零口供”確定交通事故事實,分析事故成因,認定事故責任。
3.3、現場勘查要做到及時、全面、客觀、合法。首先要做到出警及時。到達現場后采取措施保護好現場,可在中心現場設置警戒區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移動車輛物品時標記位置;遇有惡劣天氣遮蓋尸體、痕跡和物品;維護現場秩序,疏導交通;監護肇事人等。現場勘查要全面細致,發現、固定、提取現場痕跡物證;客觀地記錄現場情況;查明事故原因,再現事故發生經過。
關鍵詞:現場胸外按壓 人工呼吸 等待救援
中圖分類號:U491.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4)02(a)-0224-01
隨著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車保有量的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的頻發,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識迫在眉睫。時間就是生命,據調查人的心跳、呼吸驟停后4 min內急救,存活率50%,5分鐘為25%,8min為0。許多事故現場目擊者除了撥打120外,面多生命垂危的患者,常常一籌莫展,使得一些處于生死關頭的傷員喪失了最寶貴的搶救時機。而現代道路交通傷害救護概念,則強調在事發的現場要先搶后救,搶中有救,立足當場對傷員實施及時、先進、有效的初步救護。據統計,傷者本人,或第一目擊者若接受過現場急救培訓,通過自救與互救,60%以上的生命是可以挽回的。
第一步:急救前的判斷和思考
首先是評估事故現場是否安全。例如,在事故現場100 m外擺放顯著地黃色標志,已提醒過往車輛減速繞道行駛,確保施救安全。聽聽汽車的引擎是否關閉,聞聞有沒有汽油泄漏等一樣的氣味。關閉車內引擎,滑坡地帶還需拉近手擎,并用石頭固定車輪。確認安全的前提下,救護人員再進入現場。發現單人昏迷或出血者,應先搶救,隨后呼救;若受害人數眾多,應立即呼救。
第二步:判斷傷情
應以目測、感覺、詢問、觸摸等方式來判斷遭遇車禍的患者的傷勢輕重。首先輕拍傷者看其是否有意識,呼吸是否平穩,有沒有面色蒼白、大汗淋漓等休克的表現。如有精神萎靡,面色灰白要考慮大出血的可能。用手觸摸傷者頸部動脈,判斷是否有心跳,貼近傷者面部感覺是否有呼吸,如心跳停止迅速放平患者,做胸外按壓,人工呼吸,實施心肺復蘇。
第三部:實施救護
通過判斷后,展開現場施救。這之前的準備工作要迅速有效。控制在1~2 min之內。
急救具體操作如下:
三人搬運法:三人并排,一人托住肩胛部,一人托住臀部和腰部,另一人托住雙下肢,三人同時把傷員輕輕抬起。重點保護傷者的腰椎和頸椎。防止脊柱彎曲或扭轉,嚴禁一人抬胸、一人抬腿的拉車式搬運。避免二次損傷。
對呼吸心跳停止的傷者,首先開放氣道(airway,A):在2010年美國心臟協會CPR及ECC指南中有一個重要改變是在通氣前就要開始胸外按壓。胸外按壓能產生血流,在整個復蘇過程中,都應該盡量減少延遲和中斷胸外按壓。而調整頭部位置,實現密封以進行口對口呼吸,拿取球囊面罩進行人工呼吸等都要花費時間。采用30∶2的按壓通氣比開始CPR能使首次按壓延遲的時間縮短。有兩種方法可以開放氣道提供人工呼吸:仰頭抬頦法(圖1)和推舉下頜法。后者僅在懷疑頭部或頸部損傷時使用,因為此法可以減少頸部和脊椎的移動。遵循以下步驟實施仰頭抬頦:將一只手置于患兒的前額,然后用手掌推動,使其頭部后仰;將另一只手的手指置于頦骨附近的下頜下方;提起下頜,使頦骨上抬。注意在開放氣道同時應該用手指挖出病人口中異物或嘔吐物,有假牙者應取出假牙。
對大出血的傷者要設法止血。骨折的給予包扎和固定,有抽搐現象的應該用毛巾或布類折疊成帶狀橫至于上下臼齒之間以防傷者咬舌等。腸外溢的傷員,搬運時應當膝后墊高以緩解腹腔壓力。顱腦損傷時要采取側臥或俯臥中間為,并保持呼吸道德通暢。
胸外按壓:確保患者仰臥于平地上或用胸外按壓板墊于其肩背下,急救者可采用跪式或踏腳凳等不同,將一只手的掌根放在患者胸部的中央,胸骨下半部上,將另一只手的掌根置于第一只手上。手指不接觸胸壁(圖2)。按壓時雙肘須伸直,垂直向下用力按壓,成人按壓頻率為至少100次/min,下壓深度至少為125px,每次按壓之后應讓胸廓完全回復。按壓時間與放松時間各占50%左右,放松時掌根部不能離開胸壁,以免按壓點移位。對于兒童患者,用單手或雙手于連線水平按壓胸骨,對于嬰兒,用兩手指于緊貼連線下放水平按壓胸骨。為了盡量減少因通氣而中斷胸外按壓,對于未建立人工氣道的成人,2010年國際心肺復蘇指南推薦的按壓-通氣比率為30∶2。對于嬰兒和兒童,雙人CPR時可采用15∶2的比率。如雙人或多人施救,應每2 min或5個周期CPR(每個周期包括30次按壓和2次人工呼吸)更換按壓者,并在5s內完成轉換,因為研究表明,在按壓開始1~2 min后,操作者按壓的質量就開始下降(表現為頻率和幅度以及胸壁復位情況均不理想)。
人工呼吸(breathing,B):給予人工呼吸前,正常吸氣即可,無需深吸氣;所有人工呼吸均應該持續吹氣1 s以上,保證有足夠量的氣體進入并使胸廓起伏;如第一次人工呼吸未能使胸廓起伏,可再次用仰頭抬頦法開放氣道,給予第二次通氣;過度通氣(多次吹氣或吹入氣量過大)可能有害,應避免。實施口對口人工呼吸是借助急救者吹氣的力量,使氣體被動吹入肺泡,通過肺的間歇性膨脹,以達到維持肺泡通氣和氧合作用,從而減輕組織缺氧和二氧化碳潴留。方法為:將者仰臥置于穩定的硬板上,托住頸部并使頭后仰,用手指清潔其口腔,以解除氣道異物,急救者以右手拇指和食指捏緊病人的鼻孔,用自己的雙唇把病人的口完全包繞,然后吹氣1 s以上,使胸廓擴張;吹氣畢,施救者松開捏鼻孔的手,讓病人的胸廓及肺依靠其彈性自主回縮呼氣,同時均勻吸氣,以上步驟再重復一次。對嬰兒及年幼兒童復蘇,可將嬰兒的頭部稍后仰,把口唇封住患兒的嘴和鼻子,輕微吹氣入患兒肺部。如患者面部受傷則可妨礙進行口對口人工呼吸,可進行口對鼻通氣。深呼吸一次并將嘴封住患者的鼻子,抬高患者的下巴并封住口唇,對患者的鼻子深吹一口氣,移開救護者的嘴并用手將受傷者的嘴敞開,這樣氣體可以出來。在建立了高級氣道后,每6~8 s進行一次通氣,而不必在兩次按壓間才同步進行(即呼吸頻率8~10次/min)。在通氣時不需要停止胸外按壓。直至呼吸循環回復,或有醫生到場。才可以終止救護。
對大出血的傷者要設法止血。骨折的給予包扎和固定,有抽搐現象的應該用毛巾或布類折疊成帶狀橫至于上下臼齒 之間以防傷者咬舌等。腸外溢的傷員,搬運時應當膝后墊高以緩解腹腔壓力。顱腦損傷時要采取側臥或俯臥中間為,并保持呼吸道德通暢。
時間就是生命,在現場目擊者第一時間的救助,第一時間的循環再建立為傷者生還提供先提條件。
參考文獻
[1] 曹寶新,陳兵編.精通急救[M].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2009.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關鍵詞:痕跡物證 交通事故 處理 作用
0 引言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不斷持續高速增長,人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車輛的不斷增多,隨之而來的交通事故也在成倍的增加。痕跡物證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認定交通事故責任以及對違法者責任追究中就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1 交通事故痕跡物證的概念及特點
首先物證是指以其自身屬性、特征或存在狀況證明案件事實的客觀實在。交通事故痕跡物證屬于物證的范疇,交通事故痕跡物證是指交通事故現場或從交通事故現場帶走能證明交通事故真實情況的物品、物質或各種痕跡,主要包括在事故車輛、人體、現場遺留的固定物、附著物、散落物或各種痕跡。具有一般物證的客觀性、特定性、間接性的特點。但是由于交通事故形成的特殊性,其痕跡物證又具有自身的特點,主要有:
1.1 形成的機理較為復雜。道路交通事故往往在車輛高速運行中形成,所留下的痕跡物證也是在事發瞬間,在特定的時間、特定的交通環境中,由一定的速度、方向、作用力等相關條件綜合作用的結果,形成痕跡物證的動態過程很難描述和再現。
1.2 容易遭到破壞。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一般是開放的現場,在交通管理人員到達現場之前,來往車輛及人員的活動、圍觀群眾的踩踏觸摸、以及在傷員搶救過程中都可能給痕跡物證造成無法彌補的破壞。一些缺乏職業道德的駕駛人更會在肇事后采取逃逸、偽造現場、隱匿罪證等手段破壞原始痕跡物證,逃避法律追究。
1.3 比對認定有一定的困難。道路交通事故痕跡物證的形成過程復雜,易受破壞,給勘查工作帶來不小的困難。而在事故中車輛人體的多次碰撞、碾壓、翻滾、燃燒以及淹沒等特殊情形使得各種痕跡物證相互混淆,給痕跡物證比對認定工作增添了很多麻煩。
2 痕跡物證在交通事故中應用現狀
痕跡物證的客觀性特點是任何其他證據所無法比擬的,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中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2.1 確定案件的性質 道路上的傷亡事件不一定都是交通事故,還必須根據遺留在現場的實物、痕跡和人體的損傷部位確定是否為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由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治安或刑事案件的,移交公安機關治安或刑事部門處理。對于確定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管理部門還要查明是單方事故還是與其它交通參與者有關的事故,然后根據不同情況開展調查工作。
2.2 推斷車輛類型 依據在事故現場遺留的輪胎花紋結構印痕、印痕寬度、印痕的數量、以及散落的油漆碎片等能夠反映出肇事車的車輪數目、輪距、軸距、車輪直徑、胎面寬度、車體顏色以及新舊程度等確定車輛的類型。
2.3 認定車輛 根據現場遺留的痕跡物證,可以認定肇事車輛、肇事逃逸的車輛。通過對車輛可疑痕跡的檢驗(包括車輛接觸部位、新噴漆處、更換的零件),特別是車輛一般不損壞的零部件、部位更換了新的或有所變更,還要對車輛的輪胎花紋結構和輪胎磨損程度、裂紋、橡膠剝落的形態等認定肇事車輛;對破碎玻璃、標牌、字號斷裂脫落遺留在現場以及其他痕跡物證可以進行檢驗,認定肇事車輛,又可以通過對現場車輛上遺留的手印、足跡等痕跡的檢驗,可以認定棄車逃逸者。
2.4 為分析事故原因和責任提供依據 根據交通事故現場碰撞痕跡的位置、角度、制動印痕,推斷碰撞前后的速度、碰撞前后的行駛角度、各自所占路面的多少、接觸部位、接觸點、運動軌跡等,確定事故的原因和主要責任者。
2.5 為法庭提供訴訟證據 證據是與案件有關聯的客觀事實,辦案人員是通過證據來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證據之所以能夠對案件起證明作用,在于它與案件本身之間存在某種必然聯系。但是,證據具有的這種作用,并不是任何人都能夠理解和認識的。例如,死者的衣服上存在的油漆痕跡,如果不通過專門的技術鑒定就不能證明它與車輛之間的聯系,從而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任何一種痕跡物證,只有通過鑒定才能成為法律意義上的證據。
3 當前痕跡物證在利用方面存在的問題
3.1 專門人才比較缺乏。交通事故處理尤其是痕跡物證的勘驗收集是一項具有較強專業技術性的工作。雖然規定事故處理民警必須經培訓后持證上崗,但在實踐中,由于經常性的崗位輪換,使得事故處理人才比較欠缺。一些在事故處理方面有一技之長的民警,也往往由于工作任務重,壓力大而不安心這一工作。
3.2 勘驗設備成舊。在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勘驗設備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我國勘驗設備缺乏、陳舊,這給交通事故的處理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3.3 證據意識淡薄。交警在證據意識方面的問題首先體現在憑經驗辦案,靠主觀分析較多,不善于用證據說話;其次是重視當事人口供和證人證言,忽視痕跡物證的勘驗和收集;第三是對痕跡物證的勘驗收集水平不能滿足辦案實際的需要。
4 如何更好利用痕跡物證
第三章 賠 償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一)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第二十五條 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對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資金。
第二十六條 救助基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保監會、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制定試行。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給予答復,告知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具體的賠償程序等有關事項。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1日內,書面告知被保險人需要向保險公司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定,并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賠償保險金。
第三十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對賠償有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但是,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后,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
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后,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墊付搶救費用。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有關臨床診療指南,搶救、治療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
第三十三條 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或者墊付搶救費用,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需要向有關部門、醫療機構核實有關情況的,有關部門、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建立統一領導、分級負責、規范管理、高效運轉、快速反應的交通事故現場救援體系,有效應對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提高全縣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綜合管理水平和應急救助能力,確保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適用范圍
(一)發生在本縣內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一次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重傷8人以上,或死亡2人重傷5人以上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其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交通事故。
三、組織機構和職責分工
成立全縣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總指揮由副縣長、公安局長吳剛壯同志擔任,副總指揮由公安局政委欒衛國、副局長朱江同志擔任。成員單位有:縣公安局、縣財政局、縣衛生局、縣交通局、縣民政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消防大隊及各鄉鎮(辦事處)人民政府,具體負責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的組織、協調及善后處理等工作。
指揮部下設五個工作組,即現場保衛組,現場勘查組,交通管制和疏導組,緊急救護組,現場處置組,負責現場應急救援、處置工作。具體職責分工如下:
1、現場保衛組:由縣公安局巡警大隊和案發地派出所民警組成,負責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現場保衛、警戒和安全防范工作;
2、現場勘查組:由公安、交通、安監等有關部門組成,負責事故現場勘查、事故調查、檢驗鑒定、逃逸案件查緝、事故原因分析、交通事故認定和提出對肇事人、單位及相關人員、單位的處理意見,依法處理交通事故;
3、交通管制和疏導組:由縣公安交警和巡警組成,負責現場區域的交通疏導工作,必要時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協助有關單位開展傷員的救助以及現場救助物資和人員的交通運輸保障;
4、緊急救護組:由縣衛生局負責督促“120”急救中心的高效運行;負責調配事故現場醫務人員、醫療器材、急救藥品,組織現場救護及傷員轉移;
5、現場處置組:由縣交通局、縣民政局、縣消防大隊組成,縣交通局負責組織開展涉及交通專業運輸單位責任調查;縣民政局負責督促殯葬單位及時運送交通事故尸體;縣消防大隊負責交通事故現場滅火,控制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質泄漏、組織傷員搜救等工作。
四、應急救援反應和處置程序
(一)報告和啟動預案
屬于本預案范圍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縣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立即啟動本預案,下達現場應急處置指令,并向縣政府報告情況。
(二)趕赴現場
各成員單位和工作組接到啟動預案的指令后,應立即趕赴現場,按照預案的職責分工迅速到崗開展工作。交通事故涉及危險化學品的,應急處置指揮部應當立即通知協調有關部門進行現場緊急處理,有關單位接到通知后,要迅速組織力量趕赴現場參加現場處置工作。
(三)現場保衛
縣公安局巡警大隊和事故發生地派出所民警應當根據現場情況,劃定警戒區,設置警戒帶,規范放置現場勘查警示、警告及導向標志,必要時應采取交通管制。
(四)組織施救
縣公安局、衛生局、消防大隊及案發地人民政府等成員單位要用最快的速度解救被困人員,對受傷人員,要采取緊急措施,在現場或就近送醫院進行緊急救治,盡最大努力減少人員傷亡。
(五)現場勘查
縣公安交警大隊事故勘查人員,應當根據現場情況,迅速勘查事故現場,查清事故發生的原因。對交通事故肇事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對逃逸事故,應在接報勘查事故現場的同時,及時布置查緝和發出協查通報。同時,清理、登記現場遺留物品,并妥善保管。
(六)善后處理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縣財政局、民政局和案發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人員成立善后工作處理小組,負責協調有關傷員的搶救治療費用,協調做好死傷人員家屬的接待、安撫、善后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各成員單位要密切配合,協同作戰,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扎實開展工作,主要領導要做好督促檢查工作。
(二)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及工作組負責人要堅守崗位,服從指揮,認真履行職責,不得。
(三)對瞞報、謊報或拖延不報交通事故的,救援組織不及時、工作不力,造成事故進一步擴大,以至因為現場警戒不力引發二次事故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四)在處理事故的過程中,如遇有重大問題和事項必須請示匯報,絕不能擅自決策,更不能越權行事。廣電、縣報、網站等新聞單位要求現場采訪和事后報道必須經有關領導批準后方可進行。
六、附則
(一)事故賠償由相關保險公司及事故責任人(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被申請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
申請事項:
1、 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 依法認定xx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 責令被申請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對肇事人楊錳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10年6月9日作出的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xx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xx駕駛機動車在無交通信號道路上未確保安全,夜間行至危險路段未降低行駛速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被申請人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事實不清,本事故的基本事實是:xxx。根據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關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工作規定》第2條的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故意駕駛車輛或棄車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案件。“逃逸”即是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第二種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肇事人楊錳在交通事故發生后,明知自己發生了交通事故,為逃避事故責任,棄車逃逸,未向公安機關報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據事故現場目擊證人講肇事人楊錳事故發生后,酒氣沖天,為逃避酒后駕駛取材脫離事故現場。依據法律規定,肇事人楊錳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2、xx為xx市拆遷工程鋪設電纜無證在維修的人民路面駕駛工程施工車輛,沒有違返“機動車通行”的相關準則的行為,xx在駕車行駛的過程中沒有過錯,其無證駕駛行為與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之間并不具有直接或間接因果關系,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已對其做出了行政處罰1000元。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對xx責任的認定沒有法律依據存在著:事實認定與責任承擔之間的矛盾。既然xxx在駕車行駛過程中沒有過錯,就不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因此,xxx不應在此事故中承擔責任。
為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嚴懲駕駛人員,故請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重新劃分交通事故責任,依法確定事故責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為了提高轄區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減少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損失,最大限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預案。
一、指導思想
以人為本,關愛生命,堅持事故處理工作為轄區經濟建設服務、為廣大人民群眾服務的宗旨,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綜合效能,搶救傷員,將死傷人員降到最低限度。
二、預案適用范圍
1、客運車輛發生群傷道路交通事故;
2、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3、轄區周邊肇事逃逸交通事故;
4、因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的道路交通堵塞。
三、處置原則
1、接到事故報警后,交警隊應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搶救傷者,勘察現場,掌握案情,按照上報范圍及時將情況報告當地黨委、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2、有通行條件的應及時疏導群眾和車輛,恢復交通,確保安全。
3、事故調查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交通事故處理人員自身安全防護的規定,公開、便民、高效地處理交通事故。
四、指揮系統和工作職責
處置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必須在轄區統一領導下,牽頭部門負責,相關部門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開展。
職責任務:組織有關部門按照預案統一部署迅速開展處置、搶救工作,力爭將事故車、物損失和人員傷亡降到最低程度;根據預案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變化和問題,及時予以調整、修訂和補充;緊急調用各類所需物資、設備、人員等;配合上級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工作;做好穩定社會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善后安撫工作;適時公告,將事故的原因、責任及事故受傷人員救治情況公布于眾;辦理指揮部日常事務及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救援程序
1.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轄區必須以最快的方式將所發生的交通事故情況報人民政府應急辦,再由轄區應急辦視情況報告轄區安監局、公安局、交警大隊。
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1)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肇事車輛單位、型號、車號;肇事駕駛員基本情況;死、傷人員情況;車輛受損情況。
(2)事故的簡要經過。(3)初步判斷事故發生的原因。(4)事故救援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2.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轄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應急辦),并迅速派人趕赴事故現場,了解掌握情況。
3.轄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應急辦)接到報告,應立即報告有關領導,根據事故情況,確定是否啟動應急預案,并組織協調事故處置和醫療救援等事宜。
4.應急預案啟動后,處置救援總指揮部應立即投入工作,總指揮部相關負責人應迅速到位履行職責。
5.各相關部門按照處置總指揮部指令開展事故處置和救援工作。
六、應急措施
1.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的有關單位、群眾、事故當事人必須立即報警,并嚴格保護現場,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救護傷員。因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并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等。
2.任何單位和成年公民都有參加有組織的事故搶險救護的義務。
3.事發地公安機關應加強事故現場的安全保衛和交通疏導工作,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對肇事者等有關人員應采取監控措施,防止不安全事件發生和肇事逃逸。
4.在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緊急調用車輛、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阻攔和拒絕。
七、交通事故現場救援步驟
1.勘查現場情況
:開始進行救援工作之前,救援人員應對事故現場進行實地堪查,以避免意外發生,若現場四周有諸如損壞的電線或致命的氣體或液體等危險情況,應先將其排除后再進行救援工作。
2.固定事故車輛位置
:盡快將事故車輛固定下來。先在汽車車輪前后放上木條或磚石,使汽車不能前后滾動,然后將車輪放氣以保證車輛在救援過程中不能搖擺,以免加重傷者傷勢。
3.檢查和保護受傷人員
:救援人員要檢查受傷人員的情況以確定救援工作的速度和方法。在未處理汽車之前,先用毛毯等物將受傷者蓋起來,可起保暖和防止受驚的作用,另外還可防止玻璃碎片和其它物件的傷害。在救援時間內,應有人員陪伴傷者,及時觀察受傷者的情況和滿足傷者的要求。
4.救出被困人員
:如果汽車被撞變形,受傷人員無法移動,應使用專門救援工具把有關的汽車部件移動或去除,將車中被困人員救出。
5.現場診斷急救?:如果醫療救護人員未到現場,救援人員應先將傷者送至路旁的安全地帶,立即作必要的檢查和救護。
6.清理現場?:當交通警察勘查完現場后,救援人員應立即拖走事故車輛并清掃路面,協助警察恢復正常的交通秩序。
八、注意事項及要求
1.事故處置要堅持統一指揮,科學決斷,有效處置,確保安全的原則。
2.事故處置、救援人員要認真學習有關業務知識,努力增強安全意識和業務素質。
3.各相關部門要落實事故處置所需的設施、物資、器材的配備,確保應急使用。
4.事故處置所有工作人員必須服從命令、聽從指揮,積極主動完成工作任務。
九、責任追究制度
對在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處置工作中,工作滯后,反應遲鈍和不聽從指揮,工作不負責,違反事故處置工作紀律,影響事故處置工作的有關責任人,依照相關規定從嚴查處,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十、其它事項
1.本預案是轄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針對發生在道路上的較大交通事故組織實施的處置救援工作的指導性意見,在實施過程中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