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13 11: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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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化領導,精心安排,全力抓好春運工作
(一)提高認識,增強抓好春運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說到底就是“人命關天”的大事,它不僅是一項重要的行政管理工作,而且是一項嚴肅的政治工作。能否做好春運交通安全管理,關系到人民群眾出行中人身財產安全與否,關系到人民群眾對黨和政府的人心向背,關系到社會的安全穩定。各村、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認清春運面臨的新形勢,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切實增強工作責任感和使命感,團結協作,扎實工作,確保春運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二)加大宣傳,增強廣大群眾的交通安全意識。
要集中組織開展以春運交通安全為主題,形式多樣的春運交通安全宣傳活動,營造強大的春運交通安全聲勢。通過張貼標語、懸掛宣傳條幅、出宣傳欄等形式宣傳春運工作的有關規定,提高廣大群眾的交通法規和交通安全意識,讓群眾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學會如何保護自身,如何乘坐合格車、安全車,自覺抵制、糾正和檢舉違章交通行為。
(三)強化管理,努力維護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一要突出源頭管理。要會同交警、交通運管部門深入各運輸場站和客運企業,督促業主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認真執行車輛日常維護保養和駕駛員安全教育等制度,做好春運車輛的安全技術維護;二要突出路面管理。認真開展營造春運嚴管氛圍的統一行動,依照交通法規嚴肅查處無證駕車,嚴重超載、嚴重超速、酒后駕車、農用車、拖拉機或拼裝車非法營運等嚴重違反交通安全的行為;三要突出農村道路管理。要加強對鄉村公路和交通條件較差道路的巡邏檢查,嚴格禁止三級以下道路夜間通行客運班車,在轄區三級以下道路口設置夜間22時至次日6時禁行客運車輛的標志;四要突出交通秩序整治。針對我鎮人流量大、交通違法行為比較突出的問題,組織力量上路糾正和查處交通違法特別搯摩托車交通違法行為,勸導群眾自覺遵守交通法規。
(四)通力協作,形成抓春運工作的合力。
派出所及交管站等要加大打擊倒客、甩客、宰客、哄抬票價,以不正當行為拉客等行為的整治力度,重點開展打擊客運班車違章超載和農用運輸車違章載客及自用小客車違章客運行為,要充分發揮業務職能部門的作用,嚴厲打擊道路運輸違章行為,及時分流客車超載旅客;派出所要積極配合上級運輸主管部門抓好易燃、易爆、易腐危險品的查堵和客運站場安全保衛工作;鎮安辦要切實管好火工品,嚴格履行使用手續,杜絕隨意外流;鎮船管站要按照水運安全法律法規,加強水上巡查,嚴禁船舶超載、水上危險化學物品的運輸和船舶非法載客。
(五)落實責任,保證春運交通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我鎮成立以鎮長張化爵為組長,副鎮長黎大勇、段小強、宋平菊為副組長,黃孝成、艾福君、萬君、李建、覃建、陳再先、黃昌全、覃昌明、周華、陳德友、鄧旭、楊海艷等同志為成員的“河市鎮2009年春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鎮春運的組織指揮、綜合協調工作,確保春運工作順利開展。同時,春運前要認真組織人員開展一次安全檢查,查擺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并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整改,消除安全隱患,嚴防事故發生。要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切實把春運交通安全的責任落實到單位、落實到村,最后落實到人,形成上下齊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機制。對不重視春運交通安全,在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失職、瀆職,導致事故發生的,將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加強監管,嚴肅治理,切實抓好集中規范摩托車管理工作
(一)總體要求。
以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以減少事故、規范管理、查處摩托車違法違規行為為重點,堅持“黨委領導、政府牽頭、屬地負責、部門聯動、以人為本、分類治理、穩步推進、務求實效”的原則,采取教育勸阻、政策鼓勵、管治結合等人性化“治摩”措施,堅定不移、實事求是、積極穩妥地推進規范摩托車工作。
(二)工作目標。
通過專項整治,進一步規范我鎮摩托車管理,摩托車交通違法行為明顯減少,摩托車交通事故案件大幅下降,具體目標如下:
1.摩托車注冊登記率和駕駛人申請辦證率*到100%;堅決查處無牌無證摩托車上路和無證駕駛摩托車的違法行為;
2.摩托車參加檢驗率*到100%,嚴查嚴管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摩托車上路行駛,對已*報廢年限摩托車的強制注銷率*100%;
3.摩托車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參保率*100%;
4.摩托車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明顯提高,交通違法現象明顯減少,摩托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下降20%以下;
(三)整治重點。
1.摩托車無牌無證、未參加法定保險、未參加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
2.占道行駛、無證駕駛、酒后駕駛摩托車的;
3.駕乘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摩托車違法載人、超速行駛的;
4.摩托車不按規定懸掛號牌或遮擋號牌的。
(四)方法步驟。
這次集中開展摩托車專項整治工作的時間從2008年12月25日至2009年6月30日,共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為準備部署階段(2008年12月25日—2009年1月10日)。成立整治工作組織機構,摸清情況,掌握規律,研究對策,切實制定實施方案。
第二階段為宣傳整改階段(2009年1月11日—2009年2月27日)。要緊緊圍繞“安全”這一主題,在形式上、方法上多下功夫,創新宣傳內容、形式和手段,提高宣傳質量,為整治活動順利開展營造一個政府高度重視、社會各界理解、廣大群眾支持的良好輿論氛圍。同時,要全面掌握摩托車車主情況和車輛上牌率、辦證率、保險率,建立相應的管理臺帳。
第三階段為重點治理階段(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嚴肅查處一批摩托車無牌無證、違法載人、不戴安全頭盔、超速超載等違法行為,形成嚴防、嚴管、嚴治、嚴懲的高壓態勢,確保工作目標的順利實現。
(五)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集中規范摩托車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我鎮成立張化爵任組長,黎大勇、段小強、宋平菊任副組長,黃孝成、艾福君、萬君、李建、覃建、陳再先、黃昌全、覃昌明、周華、陳德友、鄧旭、楊海艷等同志為成員的集中規范摩托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艾福君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集中規范摩托車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督導等日常工作。
一、兩個新建停車場的使用和客運車停放安排
1、馬蘭灘停車場(西客站)停放的客運車共計43臺。包括:古交到河口的公交客運車(11臺)和古交到東塔(11臺)、原相(8臺)、岔口(8臺)、白家溝(3臺)、閣上(2臺)5條線路上的鄉村客運車。其中古交到河口線(11臺車)為經營權有償使用的城市公交線路。
2、鐵磨溝停車場(東客站)停放的客運車共計86臺。
論文百事通包括:古交到馬蘭(25臺)、屯蘭(4臺)、雁門(26臺)、加樂泉(19臺)4條線路上的公交客運車和古交到大南坪(2臺)、曹坪(3臺)、三岔口(4臺)、石千峰(2臺)、神堂巖(2臺)5條線路上的鄉村客運車。其中古交到馬蘭、屯蘭、雁門、加樂泉4條線(共73臺車)為經營權有償使用的城市公交線路。
3、古交到邢家社的客運車輛(4臺)在頭南峁蔬菜批發市場停放。
二、組織實施和時間安排
整個遷移過程分三個階段進行,從2005年5月20日開始至6月25日結束。
(一)宣傳教育階段:從5月20日—5月25日。
由市客運辦負責,市交警大隊和新聞單位參加,向經營者和群眾宣傳城市客運發展規劃及合理設置城市客運場站設施有關規定和知識;宣傳停車場遷移對優化城市發展服務環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動員經營者積極配合做好遷移前的準備工作,確保順利遷移。
(二)完善場內設施階段:從5月26日—6月9日。
1、由市客運辦負責,交警大隊和實業公司等單位配合,制定兩個新建停車場場內的車輛停放、運行計劃,確定場內各線路車輛的停放順序和位置,劃定停靠線,安裝標志牌。
兩個新建停車場內設置不銹鋼停車標志牌、公示宣傳欄需資金110950元。其中包括:①馬蘭灘停車場28個(包括市內車、長途車、出租車等)標志牌,制作費28×1500元/個=42000元,安裝費28×150元/個=4200元。②鐵磨溝停車場15個標志牌,制作費15×1500元/個=22500元,安裝費15×150元/個=2250元。(3)兩個停車場各需公示欄和宣傳欄4個,共8個,制作費8×5000元/個=40000元。此項資金由市財政解決。
2、由市客運辦負責,交警大隊配合,在馬蘭灘停車場到鐵磨溝停車場之間的濱河南路路段為古交到河口、馬蘭、屯蘭、雁門、加樂泉5條客運線路規劃30個候車站點(道路兩邊各15個,每條線路3個),設立30個候車站牌。候車站點相對集中在牛角上、原露天劇場附近和建設路路口處。
站點設置需資金49500元,其中包括:站牌制作費30×1500元/個=45000元;安裝費30×150元/個=4500元。此項資金由市財政解決。
(三)統一遷移階段:從6月10日到6月15日。
由市客運辦和桃園辦事處負責,交警大隊和城管派出所配合,關閉濱河停車場。所有城市客運車輛按計劃進入規定的停車場停放。具體步驟:
1、由市建設局和客運辦于6月8日組織召集各線路負責人和有關單位的負責人,傳達市政府關于停車場遷移的決定和通知。
2、由桃園辦事處負責,市交警大隊、客運辦和城管派出所配合,于6月10日上午正式關閉濱河停車場,禁止所有車輛(包括客運車、貨運車等)繼續進入場內停放。同時,由市客運辦和交警大隊在兩個新建停車場安排專人負責管理車輛停放秩序。
3、從6月10日開始的每天7:00—20:00,由市交警大隊和客運辦在馬蘭灘停車場和鐵磨溝停車場之間的濱河南路上合理安排警力和管理人員,負責指揮引導各線路車輛進入規定的停車場,并按規定的線路、時間運行,在規定的候車站點停靠候客。
三、組織領導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客運辦;辦公室主任任長春(兼)。
各成員單位的主要任務及所需工作人員:
市客運辦重點負責兩個新建停車場內的設施裝配和秩序管理,濱河南路上候車站點的設置及候車秩序的管理。需安排工作人員15人,其中在濱河停車場稽查管理的3人;在兩個新建停車場內專門負責管理的各3人(共6人);在濱河南路上稽查管理的6人。
市交警大隊重點負責停車場內停放和行駛秩序,濱河南路上的交通運輸秩序管理。需安排交警隊員15人,其中在濱河停車場指揮管理的3人;在兩個新建停車場內指揮管理的各1人(共2人);在濱河南路指揮管理的10人。
城管派出所重點負責維持濱河停車場和兩個新建停車場內的治安秩序,清理場內影響遷移工作小商小販及攤點等。需安排干警4人,其中在濱河停車場管理的2人;在兩個新建停車場管理的各1人(共2人)。
桃園街道辦事處負責清理濱河停車場原有的票房、站牌等設施。
市物價局負責重新確定各城市客運線路的客運票價。
市政處負責濱河停車場關閉后的日常保潔維護工作。
四、亟待解決的問題
1、長途汽車站必須同時遷移。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
一是我市長途汽車站內的停車場地小,大量的長途客運車長期占用濱河停車場及其附近的濱河南路路段,使濱河南路上經常出現交通堵塞等問題。如果長途汽車站不遷移,就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濱河南路的交通管理混亂問題。
二是我市城市客運市場秩序會受到長途客運車的影響。我市許多鄉村客運線路與長途客運線路在古交境內有重疊,如果長途汽車站不同時遷移,則長途客運車仍可直接進入市區,而鄉村客運車卻進不了市區,原本乘坐鄉村客運車的乘客就會就近搭乘長途客運車,鄉村客運車的客源必然減少,在長途客運車和鄉村客運車之間就會形成不平等競爭和利益分配的不合理,進而導致兩類客運車之間的經營沖突和矛盾,甚至造成一些不安定因素。例如古交—清徐的長途客運車,一直從我市大川西路穿行載客,既加重了市區內的交通壓力和環境污染,又直接帶走了許多古交—邢家社的鄉村客運車的乘客。在我市古交—東塔、古交—閣上等鄉村客運線路上都存在著同樣的問題。
為此,根據《山西省道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關于長途客運車進入城市“應當按指定線路行駛”并“進入指定的場站載客”的規定,建議長途汽車站同時遷移到馬蘭灘停車場(西客站);同時明確規定所有的長途客運車一律不得在市區內通行。
2、兩個新建停車場的具體管理機構要明確。
為了切實加強對兩個新建停車場的管理,根據山西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暫行條例》關于“城市公共客運場站設施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所屬的城市客運管理機構,負責城市公共客運的具體管理工作”的規定,建議馬蘭灘停車場和鐵磨溝停車場由市客運辦負責管理。新晨
五、措施和要求
1、各單位必須高度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既要嚴格落實責任,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任務;又要針對遷移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個別經營者和群眾不理解、不配合等問題,積極主動地做好解釋和說服教育工作。
2、濱河停車場關閉后,所有客運車輛不得在濱河停車場及其附近繼續停留候客。市客運辦和交警大隊要相互配合,加強稽查管理,加大處罰力度,對故意妨礙遷移工作,擾亂管理秩序的經營者,要依法從重處罰,直至取締其經營資格。市交警大隊要盡快拿出以兩個停車場之間為重點的濱河南路交通管理方案,明確責任和措施,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確保濱河南路正常的交通運輸秩序。
一、提高認識,進一步加強對幼兒園接送車工作的領導
學生接送車工作是一項得民心、順民意的民心工程。加強學生接送車管理,是努力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特別是嚴防發生學生群死群傷交通事故的重要舉措。各村委和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把加強學生接送車安全管理工作作為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打造“平安”,維護社會穩定,為廣大群眾辦實事辦好事的重要工作抓緊抓實。為切實加強領導,鄉成立由綜治辦主任邵三鵬任組長,分管文教衛生副鄉長方季彬和派出所所長王平任副組長,維穩信息員宋家鋒及各鄉村綜治專干為成員的學生接送車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二、明確職責,合力抓好學生接送車的安全管理
幼兒園接送車安全管理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各村委統籌領導轄區內學生接送車安全管理工作,并對轄區內學生接送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
交通部門負責做好學生接送車輛運力調配工作,嚴把學生接送車輛準入和從業人員資格關,加強對學生接送專業客運公司(車隊)和駕駛員的教育、培訓、管理和考核;派出所負責對學生接送車輛的執法檢查和安全管理,負責對學生接送車輛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各村委及學校要加強對學生接送車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學校建立健全相應的學生接送車安全管理制度。開設學生接送車的學校負責制定學生乘車方案,加強學生的安全教育,做好學生乘車的組織工作,了解掌握學生接送工作的信息,并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系;嚴格禁止農用車及違規違章車輛等接送學生。
三、創造條件,扎實推進學生接送車安全管理工作實施
有學生接送任務的學校,在全面調查的基礎上,提出科學合理的乘車方案,要及時地向鄉綜治辦匯報。學生接送車方案由學校負責具體實施。各村委及幼兒園要根據學生接送需要和學生接送線路的實際情況,積極創造條件,對符合準入條件的接送車,做好各項登記和備案。學生接送車行經線路確定后,學校要根據實際,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的前提下做好錯時放學工作,對離校不遠的學生提倡家長領引幼兒學生回家。
四、強化監管,全力確保學生接送車的營運安全
學生接送車的日常安全工作由文教衛生部門、派出所、各村委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共同負責監管。監管的總體目標要求是安全、規范。
交通部門要加強對學生接送車輛的監管,學生接送車輛必須履行完善規范用車手續,必須具有機動車輛行駛證,參加法定的第三方責任險和承運人責任險,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車況良好,聘用的駕駛人必須遵守有關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齡三年以上,且持有與準駕車型相符的駕駛證和旅客運輸從業資格證書,應當具有三年以上準駕車型的安全駕駛經歷,不得聘用技術差,有超員、超速、交通事故記錄或交通違法記滿12分的駕駛人;嚴厲查處非法營運車輛從事接送學生的行為
派出所要加強對學生接送車輛車況的監管,對學生接送車輛要逐車進行登記排查,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整改;要加強路面巡查,特別是易發生交通事故的時段、路段和重點部位,對學生接送車超員、超速行駛等嚴重違法行為,要依法從嚴處罰,堅決取締無牌無證、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接送學生;適時安排警力到學校周邊人員較為集中、交通相對擁擠的路段維護交通秩序。
文教衛生部門要統籌全鄉學生接送車安全工作,在指導學校抓好具體工作的同時,不定期檢查學校在學生接送車工作中安全管理等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為政府當好參謀。
鄉綜治辦將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全鄉范圍內的幼兒園接送車輛采取檢查和日常防范相結合的安全管理制度,對涉及學生接送車安全的各項工作做到有章可循、違章必糾,不留盲點,不出漏洞。
在優化海域使用管理方面:要執行海洋功能區劃制度,科學規劃海域使用,實施海域權屬管理,規范海域有償使用管理,規范圍填海活動,強化漁業用海管理,加強海島管理,推進海域勘界和海岸修測工作。
在強化海洋環境資源保護方面:要編制海洋環境及重點海域區域性環境保護規劃,實施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制度,簡化涉海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程序,開展重要港灣污染物治理,加強海洋自然保護區和海洋生態特別保護區建設。
在健全海洋防災減災體系方面:要制定海洋災害應急預案,建設漁業安全應急通信指揮系統,加強防災減災基礎設施建設,開展赤潮災害預警服務。
在提高科技興海能力方面:要加強重點海域和關鍵技術的集中攻關,加快“863"、“908'’等國家重點項目建設,升級海域管理信息系統,加快海洋科技成果轉化,加強閩臺海洋合作與交流,實施漁業科技項目。
在推進海洋漁業結構調整方面:要不斷拓展遠洋漁業,強化海洋捕撈管理,科學發展水產養殖業,以品牌戰略推進產業化經營,以加工示范基地建設促進產業集聚,構建批發市場為依托的水產品流通網絡。
在提升依法管海水平方面:要完善海洋法規和配套制度,理順海洋執法體制,提升海洋執法水平,加大海洋執法力度。
海洋經濟與海洋產業
海洋經濟是開發利用海洋的各類產業及相關經濟活動的總和。
開發利用海洋的各類產業:海洋產業是人類利用海洋資源和空間進行的各類生產和服務活動。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1)直接從海洋獲取產品的生產和服務;(2)直接從海洋獲取的產品的一次加工生產和服務;(3)直接應用于海洋和海洋開發活動的產品的生產和服;(4)利用海水或海洋空間作為生產過程的基本要素所進行的生產和服;(5)與海洋密切相關的海洋科學研究、教育、社會服務和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行業標準《海洋經濟統計分類與代碼》HY/T052-1999的規定,海洋第一產業包括海洋漁業;海洋第二產業包括海洋油氣業、海濱砂礦業、海洋鹽業、海洋化工業、海洋生物醫藥業、海洋電力和海水利用業、海洋船舶工業、海洋工程建筑業等;海洋第三產業包括海洋交通運輸業、濱海旅游業、海洋科學研究、教育、社會服務業等。無論其所在地是否為沿海地區,均可視為海洋產業活動。
[關鍵詞]“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觀;罪犯;監獄行刑
[作者簡介]李云峰,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湖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黨委書記,湖南湘潭411105;賀惠明,湖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政教部主任、教授,訪問學者,湖南長沙410131;包一呼,就職于吉首監獄生產科,碩士生,湖南吉首416000
[中圖分類號]D916,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09)04-0097-03
自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監獄行刑工作全面貫徹“以人為本”為核心的科學發展觀,取得的成績有目共睹,發展的瓶頸卻也客觀存在。特別是,在較長時期內,對“監獄行刑以人為本”這一重要命題的不同解讀,形成了理論上的爭鳴,也導致了實踐中的猶疑。在歸納分析有關論述的基礎上,筆者斗膽為辨偽求真而進言。
一、對“以人為本≠以罪犯為本”的解析與推理
(一)屬性分析:罪犯≠“人”
從表面上看,在監獄行刑活動中的人,主要是監獄警察與罪犯。監獄警察既然是行刑人,自然不應把自身作為行刑之“本”。那么,在對“監獄行刑應以人為本”不存疑的情況下,是否意味著罪犯這一群體就理所當然是以人為本所指的“人”呢?
首先,罪犯并非全然是以人為本中的“人”。一是在政治層面上,罪犯是“邊緣人”。根據權威解釋,“以人為本的‘人’,指的是最廣大人民群眾”,“本’,就是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言外之意,最廣大人民群眾之外的某些人,是對立面而非“本”。當前,盡管階級斗爭不再是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且只在一定范圍內存在,盡管和諧哲學已逐步取代斗爭哲學成為我國政法工作的基礎理論,盡管普通刑事罪犯不再被簡單定性為對象,但罪犯畢竟是實施了“孤立的個人反抗統治秩序”(即犯罪)的行為,并在與國家政權的斗爭中被“俘虜”了的人,對其優待是人道之義,以其為本則要看他是否“投誠”(對暫未“投誠”者應暫時視為最廣大人民群眾以外的那些人)。在行刑實踐中,部分罪犯試圖逃避懲罰、抗拒改造,甚至繼續危害社會的潛在威脅不同程度地客觀存在,這也充分證明,罪犯是處于敵我關系邊緣的人,不再先入為主地把罪犯當敵人,也不能不分對象地把罪犯當自己人。對執意要繼續為惡者,應當理直氣壯地依法施以手段;對有意悔過自新者,則要不計前嫌地歡迎他重歸人民陣營。比如,對死緩罪犯,若其在緩期執行期內再因故意而犯新罪,說明該犯執意要與社會為敵,因此應依法執行死刑;又如,對所有罪犯,不管其改造過程是否有波折反復,只要其確有悔改或有立功表現,都將依法給予減刑假釋的機會。二是在法律意義上,罪犯是“特殊人”。主要體現為:罪犯的權利義務情況特殊。當前,李步云先生等老一輩法學家所極力主張的“罪犯也是公民”的系列觀點基本上已成為人們的共識,我國現行法對罪犯的公民權予以了充分的保護,如《監獄法》第七條規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但是,因監禁刑的根本屬性使然,罪犯人身自由權等部分權利被依法剝奪或限制;依附于人身自由的部分權利也因此部分甚至完全無法實現。與此同時,“罪犯有一定的權利,更要盡一定的義務。我國公民應盡的各項義務,罪犯都必須嚴格履行。除此之外,罪犯還有服從管教,遵守改造紀律等義務”。
其次,以人為本中的“人”也不僅僅指罪犯,否則,就成了某些學者所主張的“一切為了罪犯”。這種對“一切為了學生”、“一切為了病人”等其他領域以人為本思想的簡單移植,在監獄行刑這一特殊領域必然“水土不服”。原因很簡單:在監獄行刑領域,主體間直接存續的關系以“對抗”為主要特征,這與其他領域主體間直接存續的“服務”關系有著重大的根本差異。根據我國刑罰關于一般預防的理論通說,犯罪人因罪獲刑而成為罪犯后,行刑機關對其發動以懲罰與改造為實質的對抗關系,意在撫慰被害人以及教育社會公眾(特別是對其中的潛在犯罪人予以威懾)。可見,監獄行刑以人為本的“人”還應包括受害人在內的社會公眾。
(二)形勢評估:監獄行刑“以罪犯為本”不可行
首先,“以罪犯為本”將使監獄行刑目的難以完全實現。監獄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刑罰不外是社會對違反它的生存條件的行為的一種自衛手段(馬克思語),監獄行刑作為將刑罰付諸實施的活動,其主要社會職能是“對抗犯罪,實現自衛”。從我國監獄行刑法律規范的立法本意和法條規定來看,刑法承擔著“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的任務(《刑法》第二條),其主要措施和手段是刑罰。刑罰的發起是“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刑法》第一條),刑罰的執行是為了“懲罰和改造罪犯,預防和減少犯罪”(《監獄法》第一條)。可見,我國監獄行刑的目的兼顧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的有機結合。監獄行刑若以罪犯為本,“特殊預防”的目的或可實現,而“一般預防”的目的將遭冷落,這種顧此失彼的后果很難被國家和社會公眾所接受。
其次,“以罪犯為本”將使監獄行刑功能大打折扣。籠統而言,“刑罰具有報應、預防、威懾、譴責、改造、感化、鼓勵、撫慰等功能”,監獄行刑以罪犯為本,固然可以更充分地發揮針對罪犯的部分功能,相應地卻削弱了針對社會、受害人的部分功能。比如說,報應功能是監獄行刑的固有之義。通俗地說,即算報應之外的其他行刑功能全部舍棄,監獄行刑仍可稱之為監獄行刑;反之則不然。報應功能主要體現為,通過對罪犯人身的監禁、言行的拘束和需求的管控,使罪犯深刻感受到受刑的痛苦,使社會公眾在一定程度上感受到實質的正義。實難想象,在以罪犯為本的思想指導下,監獄行刑如何發揮報應功能?
最后,“以罪犯為本”必將在監獄行刑實踐中面臨三大困窘。一是法律困窘。罪犯的受刑期限和基本待遇受法律法規的剛性規定所約束,要掙脫這些約束而體現罪犯的額外權利和保障罪犯的其他需求,原則上是不允許的。行刑實踐中,以創新之名對罪犯婚姻權、生育權等諸多應然權利的保護,每前進一步都十分艱難,更何況罪犯因服刑而導致人生挫敗、因監禁而形成監獄人格等眾多衍生后果,一般不能獲得更多的彌補和挽救機會。二是環境困窘。罪犯的需求滿足與利益實現更多的取決于服刑環境和條件是否許可,絕大多數罪犯在服刑期間的部分正當需求和某些合法利益,往往因實際困難而不能實現。例如,對罪犯進行技術教育,為其釋放后就業創造條件,這是于法于情于理都應極力促成的目標,卻因客觀上的條件限制和行刑者
主觀上的本位思想,實際上很難實現。三是道德困窘。在當前乃至今后相當長的時期內,“以德報怨”式的寬容還難以成為社會公眾(特別是受害者)對待罪犯的基本情感,對罪犯施以懲戒、施加痛苦,仍是監獄行刑主要的道義使命,一般情況下,讓罪犯在物質生活、精神生活等各方面享有過高水準的待遇,勢必招致社會公眾的質疑和批評。
基于“大多數罪犯可以改造好”的判斷,“監獄行刑以罪犯為本”在某種意義上是對“監獄工作以改造人為宗旨”的曲解性的引申。應當強調,對不可以改造好的罪犯,應理性地確定“不使為害”(李斯特語)的目標,而不能一廂情愿地也納入以人為本的“人”的范疇中來(當然,確定哪些罪犯不可以改造好的標準和程式極為重要,這是本文題外的重要課題)。與此同時,要自覺地把監獄行刑放在社會的范圍內進行考量,這樣才能清醒地認識到監獄行刑以人為本中的“人”還包括社會公眾(對潛在的罪犯暫不宜排除)。所以說,監獄行刑以人為本不能簡單地等同于以罪犯為本,也并非完全地將罪犯排斥在“本”之外。
二、對“監獄行刑以人為本”的反思與重構
作為科學發展觀的核心,以人為本思想具體貫徹落實到監獄行刑領域,最終目的是要促進監獄行刑實現以“行刑理論更加先進、行刑法制更加完備、行刑實踐更加高效”為主要特征的科學發展。實現這一目的的重要前提是,在深刻反思“以罪犯為本”等片面認識及做法的基礎上,緊密結合監獄行刑的特性和實際,全面實現“監獄行刑以人為本”的理論重構。
(一)對有缺陷解讀的反思
在監獄行刑領域,將“以人為本”等同于“以罪犯為本”的主張,確有值得肯定和諒解之處。一是轉換思路、改進工作的良苦用心毋庸置疑。較長時期以來,我國監獄行刑重視權力(行刑權)的實現而輕視權利(個體權利)的保護,重視社會防衛而輕視個體改造,“在防衛社會的旗幟下,剝奪再犯罪能力的需要往往壓倒了教育和矯正的目標”。在行刑實踐中,不論是完整而嚴密的法制體系,還是高效而堅決的工作措施,其目標指向都是將“刑”不折不扣地落到實處。要改變這種現狀,必須從根本上找到問題和提出對策。就此而言,“監獄行刑以罪犯為本”這種主張的提出和實踐,也可算是一種積極的嘗試。二是沒有斗爭、共建和諧的良好愿景令人向往。不加鑒別地將所有罪犯作為監獄行刑之“本”,隱含的理論基礎是行刑者與受刑者之間無敵對關系,寓意的善良前景是所有受刑者在受到感化和激勵后都會“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可惜事與愿違的是,少數罪犯仇視和對抗國家和社會的心理定勢難以改變,行刑者與受刑者在某些方面有利益沖突而不能相容,將這一部分罪犯列為行刑之本,無異于自行繳械、自取其辱。
(二)對理論體系的重構
在嚴格界定“人”等核心概念的基礎上,建構“監獄行刑以人為本”理論體系,主體工程是對監獄行刑發展系列基本問題的解答。
首先,從發展目的來看,監獄行刑的發展是為了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社會公眾和大多數罪犯的根本利益。作為“減壓閥”和“隔離帶”,監獄是社會安全穩定的重要屏障;作為特殊的學校、工廠、農場,監獄是有心悔過向善的罪犯的新生搖籃。監獄的職能和作用主要通過行刑活動來體現。這就要求監獄行刑要切實擔負起社會防衛的重任,也要有效實現重塑新人的目標。在統籌實現這雙重目標的過程中,要把“人”的根本利益作為監獄行刑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其中,社會公眾的根本利益,主要體現為實現監獄安全穩定目標和提高改造質量目標,從而保障人民安居樂業,促進社會進步發展;大多數罪犯的根本利益,主要體現為切實保障罪犯合法權益和有效滿足其正當需求,并通過以改造人為宗旨的系列活動為其再社會化奠基鋪路。
現將省計生委《關于貫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有關政策銜接過渡工作的意見》批轉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計生委反映。
關于貫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有關政策銜接過渡工作的意見
省計生委
全文
《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1998年9月18日經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修訂并審議通過,已于10月18日公布施行。由于新修訂的《條例》對農村生育政策和少數民族生育政策作了適當調整,為了保證調整后的政策能夠順利貫徹實施,現就有關政策銜接過渡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新《條例》公布施行后,我省過去有關計劃生育的政策和措施,凡與新《條例》不一致的,一律以新《條例》規定為準。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計劃生育部門要抓緊對過去制定的有關計劃生育實施辦法、規定等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修改和補充,做好《條例》的各項配套工作。
二、新《條例》公布施行前違反計劃生育、已按原《條例》作了處理的,不再重新處理;曾經作出處理但未執行完畢的,繼續執行。對新《條例》公布施行前違反計劃生育尚未處理的,在1998年12月31日前能自覺申報,接受處理,并落實節育措施的,可按原《條例》處理;對過去違反計劃生育因本人責任而未能在1998年12月31日前處理的,一律按新《條例》處理。
三、凡在新《條例》公布施行前已批準生育一孩的夫妻,所發放的一孩《生育證》繼續有效。
四、非農業人口特殊情況二孩生育的申請,由縣級計劃生育部門審批,過去已經批準的,繼續有效。
五、夫妻雙方均屬農業人口,過去只生育一個女孩,并已領取二孩生育指標通知書或二孩《生育證》(以下簡稱“二孩生育證書”)的,由鄉鎮計劃生育辦公室審核,并加蓋廣東省計劃生育證件專用章后,該證書繼續有效。
六、農業人口不符合新《條例》第九條規定6種特殊情況,原已領取二孩生育證書的,應按規定時間內到當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鄉鎮計劃生育辦公室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孕檢。
孕檢診斷為已懷孕的,應在3日內到縣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復查,復查結果一致的,經鄉鎮計劃生育辦公室審核蓋章后,可以生育;本人自愿采取補救措施不再生育的,按新《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表揚獎勵;復查結果不一致或有異議的,5日內到市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復核,復核結果為最終結果。孕檢確診為未懷孕的,應交回二孩生育證書,并即落實節育措施。
已領取二孩生育證書的已婚育齡夫妻,應自覺配合孕檢(流動人口應回原發證書所在地參加孕檢)。如不按規定時間參加孕檢,屬本人責任的,視為未孕,收回二孩生育證書,并按規定落實節育措施。
七、新《條例》施行前發放的農業人口二孩生育證書,凡未經鄉鎮計劃生育辦公室審核加蓋廣東省計劃生育證件專用章的一律無效;無二孩生育證書或持未審核蓋章的二孩生育證書懷孕二胎的,按計劃外懷孕處理。孕檢確診為懷孕、以后發生流產的,收回已審核的二孩生育證書。為防止弄虛作假,雖持有已經審核蓋章的二孩生育證書,但預產期超過1999年8月31日而無特殊原因的,按計劃外懷孕處理;1999年8月31日后生育的,按超計劃生育處理。
八、自新《條例》公布施行之日起,農業人口中已簽訂的二孩生育合同書,符合新《條例》第九條規定6種特殊情況的,合同書繼續有效;否則,合同書自動失效。
在簽訂二孩生育合同書時已交保證金的,合同書失效時退還保證金。
九、按原《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對于拒不落實節育措施而已收取節育保證金,無特殊理由的,應在新《條例》公布后一個月內落實節育措施,否則沒收保證金,并責令落實;落實了節育措施的,退回保證金。
十、新《條例》公布施行后,少數民族自治縣原已發給少數民族城鎮生育二孩、農村生育三孩的生育指標通知書或《生育證》的,要在30日內參照本意見的有關規定全面開展孕檢。已經懷孕的,允許生育;未懷孕的,收回生育指標通知書或《生育證》。具體政策銜接過渡工作,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參照本意見制定有關規定執行。
一、加強運輸企業監管,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各相關主管部門要督促道路交通運輸企業落實主體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切實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設立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具備專業知識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駕駛員、車輛的動態管理制度,嚴格駕駛員的從業資格管理和運輸車輛的技術管理,清理運輸車輛掛靠經營,增加安全生產投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確保企業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客運企業要在客車內增加安全乘車、滅火器位置等安全提示標語,并在車廂內醒目位置公布企業舉報投訴電話,自覺接受乘客監督。客運站要落實客運車輛出站前的源頭管理工作,確保不合格的車輛不出站,超員的客車不出站,禁止客運車輛夜間在三級以下公路運行。貨運企業、貨運站要強化貨運源頭管理,合法裝載貨物,規范作業,禁止超限超載和違法裝載的車輛出站、上路。交通運管部門要積極引導道路運輸企業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逐步清理客運和危貨運輸車輛掛靠經營。
二、加強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監管,深入開展市區交通環境整治。建設、交通、交警部門要加強聯合行動,有效整治城市公共交通秩序。加大對城市公共汽車、出租車等客運企業的監督管理力度,加強對集中接送學生車輛的監管與整治,加強對城市公共交通客運班線始發站和終點站的監督管理,重點查處城市公共交通客運車輛違規經營以及城市公共汽車和出租車超速行駛、闖紅燈、違規停車等違法行為,督促城市公共交通運輸企業嚴格落實車輛二級維護,及時更新污染嚴重、安全狀況不穩定的公共汽車,按時做好車輛的年檢和報廢。對逾期未辦理車輛安全技術檢驗以及車輛臨界報廢的單位,公安交警部門要及時發出通知書,并定期抄送建設、交通等主管部門,堅決杜絕不合格車輛、報廢車輛進入城市公共交通運輸市場。要依法依規查處非法從事運輸經營活動的行為,維護城市公共交通運輸秩序。要嚴格從事客運車輛駕駛人員的考試與發證,對申請增駕大、中型客車和營運駕駛證的,應當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把關并定期審驗。公安交警、建設等部門要聯合組織開展城市道路隱患路段、路口的排查與整治,研究分析城市道路交通狀況,進一步完善城市道路交通標志、標線、減速帶、反光標志、炫光防護設施,科學設置路口的交通信號和臨時停車泊位,完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三、加大農村客運市場整治力度,抓好農村道路安全監管。推進建立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縣級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加快鄉鎮派出所協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步伐,將公安交警部門的道路交通安全監管職能向農村延伸。鄉鎮政府要牽頭組織公安交警部門、農業(農機)部門和村委會,抓好農村低速載貨汽車、摩托車和拖拉機(多功能拖拉機)的清理、整頓工作,嚴禁低速載貨汽車、摩托車和拖拉機(多功能拖拉機)等非客運車輛違法載客行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組織交通、公安交警、農業(農機)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全面排查農村短途客運線路的通行條件,研究出臺運輸企業最低經營保障的政策,增加農村客運班次,優化農村運力結構,有效調配運力,按照疏堵結合的原則,妥善解決農村客運高峰和學校放假、重要節假日、墟日等期間運力和運量的矛盾,切實解決農村群眾出行難問題。要定期組織農村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對于事故頻發的路段、路口,要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隱患,對急彎、陡坡、臨水、臨崖路段要加強防護設施的建設。逐步完善農村道路的標志、標線,及時做好道路養護,提高道路等級、通行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
四、加大監管力度,進一步強化路面巡查與監控。公安交警部門要加大對路面交通秩序的整頓,強化道路管控,特別要重點查處報廢的機動車輛仍在道路行駛和客運車輛超速、超載以及駕駛員酒后駕駛和疲勞駕駛以及在高速公路隨意停車、上下客等嚴重違法行為。強化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參照春運道路交通安全監管的做法,以高速公路服務區(站)為依托,設立警務工作站,并在高速公路主要出入口和重點公路、重點路段設置交通安全勸導、宣傳服務站,從嚴查處交通違法違章行為,確保高速公路行車安全。加強對9座以上客運車輛的檢查登記,對超員的客運車輛一律卸客轉運,卸客轉運費用由超員客車所在企業承擔。交通部門和高速公路公司等要積極配合公安交警部門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監管工作。公安交警、交通部門和高速公路公司要建立企業、車輛、駕駛員違法信息相互通報制度,實現監管信息的互通共享,同時要研究高速公路車輛超速等的信息采集、聯網和共享問題。按照“先急后緩”、“先重點后一般”的原則,逐步推進高速公路全程電子監控設施建設。
五、強制推行貨車車身裝貼反光標識。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的技術要求,由公安交警、交通部門聯合集中開展重型貨車設置車身反光標識工作,凡總質量不小于4500kg的中型以上貨車和總質量大于3500kg的掛車,必須在車身后部設置車身反光標識。公安交警部門在路面執勤時發現上述車輛未設置車身反光標識的,應當責令其設置后方可上路行駛。交通運管部門在辦理、換發《道路運輸證》時,應嚴格把關,對未按規定設置車身反光標識的貨車并未經公安交警部門安全審驗合格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公安交警、交通部門和高速公路公司要密切配合,不定期在主要國道、省道、高速公路收費口和服務區、治理超限超載聯合檢查點進行聯合執法。公安交警部門應把好重型貨車新車注冊和車輛安全檢驗關,對未按國家標準設置車身反光標識的,不得辦理注冊登記或出具安全檢驗合格報告。
六、加強治理超限超載工作的力度,加快推進全市高速公路和國省道公路計重收費工作的步伐。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配合,整合執法力量,推行聯合執法,加快建立治理超限超載的長效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全市已有的治超檢測站點的作用,加強對重點路段、重點時段的監控和執法,全市重點檢測站應有公安交警人員參加聯合執法。交通運管部門要加強源頭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對重點貨物運輸集散地、貨運站(場)等的監管力度,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場)的貨運站(場)經營者,要依照《道路運輸條例》予以重罰。公安交警部門要按時完成車輛參數更正、行駛證換發工作;交通運管部門要嚴格按照行駛證核定的項目辦理相應的車輛營運手續,不得準許“大噸小標”以及其他不符合《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車輛進入運輸市場。在已設置稱重檢測裝置的高速公路入口,各高速公路交警、高速公路路政和交通運管部門要進行聯合執法,凡經檢測確定為超限超載的運輸車輛,一律禁止進入高速公路行駛;對高速公路重要出口和部分服務區實施流動執法,特別是粵、浙、贛三個固定檢測站要24小時全天候檢測,并依法處置。交通路政、運政、稽征和公安交警部門必須強化公路的治超力度,同時也要加強對高速公路入口路段的巡查。公安部門要維護高速公路治超站點的治安和交通秩序,對阻礙執法、沖關、暴力抗法和破壞站點設施等違法犯罪行為要予以嚴厲打擊,確保治超人員的工作能正常進行和治超人員的人身安全。加快推進全市高速公路和所有國、省道公路計重收費工作步伐。
七、實施道路客運車輛承運人責任保險制度。承運人責任保險是一種強制保險,全面推行和強制實施客運車輛承運人責任保險制度,將有效化解和轉移經營業戶經營風險,切實保障旅客生命財產安全。根據《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由市安監局牽頭,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實施,保監等有關部門配合,全面推進承運人責任險工作,實行統一保險金額、統一投保標準、統一賠付辦法,通過招標方式確定1-2家具有承保能力、信譽好、網絡健全、服務周到的保險公司作為全市道路承運人責任保險的承保單位,營運客車每座位最低責任保險標準為20萬元。年底前實施完成全市統一的承運人責任保險制度,交通運管部門對年底以后仍沒有依法參加客運車輛承運人責任保險的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或取消線路經營資格。
八、加快全市營運汽車GPS安全服務系統的建設步伐。按照政府引導、行業管理、市場運作、統籌規劃、分步推進、確保穩定的原則,交通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建立全市營運汽車GPS安全服務系統。先選擇條件成熟、有積極性出租汽車公司、道路運輸企業進行試點,在試點工作取得經驗的基礎上,全面啟動營運汽車安裝GPS工作,督促全市所有的出租汽車公司、道路運輸企業在出租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市際客運車輛、省際客運車輛、旅游客運車輛、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等全部安裝GPS,以加強對道路運輸車輛的實時動態監控和管理,有效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九、實施道路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和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的《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從年開始實施道路交通運輸企業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風險抵押金由企業按時足額存儲,并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主要用于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搶救、救災和事故善后處理。小型企業存儲金額不低于人民幣30萬元,中型企業存儲金額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大型企業存儲金額不低于人民幣150萬元,特大型企業存儲金額不低于人民幣200萬元,風險抵押金的存儲、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市交通局會同市財政局、安監局等部門共同制定,市交通局組織實施。
十、推行上高速公路營運客車配置和使用汽車安全帶。要按照《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和交通行業標準《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的規定,對從事旅客運輸經營的臥鋪客車和自年1月1日以后上牌,且車長大于6米的高一級以上(含高一級)客車應全部配置和使用汽車安全帶。
年1月1日起,對申請高速公路經營班線(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高速公路里程占總里程70%以上)的新增或更新客車(含中級客車),要求在出廠時配置好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汽車安全帶。客運企業的駕乘人員要在運輸旅途中負責提醒、檢查并指導乘客使用安全帶。公安交警、交通部門在安全檢查時加強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