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08 15:28:25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電子商務法律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進入21世紀后,商業在互聯網上的應用將取得令人矚目的飛速發展。據有關資料顯示,2000年全球五聯網上的交易額將達到2230億美元,到2010年將會占全球貿易總額的42%。未來人們對網絡將會特別依賴,互聯網給商家帶來一種讓他能更好地接近客戶的方式,尤其是對保險這種對配送要求不高,通過數字化或信譽的形式就可以完成交易的企業,網絡上蘊藏著一個巨大的客戶群。保險作為金融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利用網絡為社會提供服務,已經日益顯現出它的優勢。盡管不是所有的生意都能在網上完成,但網絡的最大優點是它能大大的節約成本。美國的實驗表明,個人保險的網上推銷比傳統方式節約12%的成本。事實上,世界保險業正在大舉向網絡經濟進軍。英國皇家太陽聯合保險公司、法國國家人壽、英國保誠集團等知名保險公司已在這一領域取得了明顯的優勢,澳洲AMP集團保險業務的15%已由網絡來完成。在我國,中國平安保險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新華人壽保險公司、泰康人壽保險公司已經或正在加緊電子商務的步伐,保險的網上宣傳和銷售正在形成強大的時代潮流。網絡保險,將成為我國保險業發展的又一契機。
網絡保險作為一種全新的商業保險模式,作為一種分銷渠道,一種中間人,可以幫助保險公司完成保險展業過程中的很多環節,并且可以不受地域、規模和時空的限制。對保險公司來說,即使在網上暫時賣不出保險,網絡也可幫助你做很多事情,可以把對保險有初步意向的人,從眾多的人流中挖出來,這是互聯網一個最大的特點。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由于互聯網在我國起步較晚,電子商務各個方面的發展很不平衡,存在制約其健康發展的許多不利因素,有很多方面急需加以完善,其中,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無疑是重要的因素之一。本文將對以下幾個方面的法律問題進行探討,以引起業內人士的高度重視。
1.網絡安全問題
網絡安全是指網絡中的硬件、軟件和數據不受自然和人為因素危害,保持正常運行。數據安全是指網絡中存儲及流通的數據的安全,是保障網絡安全最根本的目的。網絡的安全性具有生死攸關的重要性,不斷出現的黑客案件就可說明這一點。保險業作為金融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交易秩序的穩定有序,關系著千家萬戶,維系著國民經濟的健康、穩定運行。網絡保險作為新興的交易方式,在給保險業注入新的活力的同時,其中安全性更是不容忽視的重要課題。因為網絡在帶給人們信息存儲和傳輸高效率的同時,其數據也極易被篡改、增刪、破壞或竊用,形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可克服的脆弱性。加強網絡安全要注意防范影響網絡安全的各種風險和威脅,它涉及安全技術、安全管理、安全法律、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等許多領域,是一項極其復雜的系統工程。其中,安全法律是實施各種網絡安全措施的重要保證,對于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只能依靠法律手段進行懲處,當然也包括一些民事行為的法律調整,這是保護網絡安全的最終手段。
2.保護客戶隱私問題
隱私權為現代人格權的一種。所謂隱私,又稱個人秘密,指個人生活中不愿為他人知悉的秘密,包括私生活、日記、生活習慣、儲蓄、財產狀況、通訊秘密等。隨著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以及公民保險意識的增強,公民個人擁有的金融資產中,保險的比重會逐步增大,相應地,保戶要求相關單位和人員為其保守財產秘密的愿望越來越迫切。在我國銀行業,為儲戶保密早已成為行業慣例。對保險公司和人來說,為保戶保密也是其義不容辭的義務。從一定程度上看,網上投保可以排除中介環節知悉或侵犯投保人的個人隱私。但由于網絡的開放性,從另一個方面給保戶隱私權的保護帶來隱患,特別是某些咨詢機構和情報機構基于競爭的需要,進行有目的的情報搜索更是對保戶隱私權造成巨大威脅。
網絡保險的發展既要保證交易的安全、快捷,又要防止濫用個人信息,因此要加強立法,規范個人信息的收集、加工、儲存和再使用,以保護個人數據信息方面的隱私權。在這方面,美國和歐盟走在了前面。1998年10月生效的《歐盟隱私權保護指令》對通過因特網進行的網上交易實施管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對不充分保護隱私權的國家和地區構成重要的非關稅壁壘。我們可以借鑒其方法,構建我國網絡隱私權保護體系。
3.電子簽名的有效性問題
我國《保險法》規定有些單證必須有當事人親筆簽名,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利用網絡進行電子交易很難滿足這一法律要求。因為人們現在還木能利用網絡來傳遞親筆簽名。為此,許多立法者和電子專家正在努力探索消除這個法律障礙的方法,使“電子簽名”能為法律所承認。可以考慮運用電子密碼來代替傳統的簽字,因為在文件上簽字的目的在于認證該項文件,其基本要求要具有獨特性。因此簽名不一定由簽署者親筆手書,而可以使用某種具有獨特性的符號來代替。例如,在現實生活中,憑信用卡在銀行自動柜員機上提款時,所使用的就是以電子密碼來代替存戶的簽名。在這方面,有些國家的經驗可供我們借鑒。美國前總統克林頓于2000年6月30日簽署了電子簽名的法案,賦予了這種數字化形式與手寫體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克林頓指出,在線合同將擁有與白紙黑字的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他說在網上使用電子簽名將很快成為一種普遍趨勢。通過電子簽名來雇用律師、明確產權關系、開設銀行賬戶或簽訂保險合同都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另據《中國計算機報》2000年7月31日報導,隨著《電子通訊法案2000》中第七章的生效,電子簽名在英國取得了與手寫簽名一樣的法律效力。這一法案將消除英國發展電子商務的主要障礙。
4.保險合同的書面形式問題
(一)多層次直銷負面地位的成因
由于監管制度和法律法規的滯后,最初帶著美國式個人創業理念的多層次直銷在利益驅使下被金字塔公司所利用。金字塔公司把后加入者的入會費支付為先入會者的收益,這種建立在虛假收益基礎上的無限連鎖鏈最終必然因后續者的枯竭而崩潰,而制造大量受害者。除此之外,高價劣質產品、禁止退貨規定、銷售員的欺詐性宣傳,甚至是限制人身自由,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金字塔公司為社會帶來了極其惡劣的影響。然而,金字塔公司作為多層次直銷模式的異化,兩者間往往真假難辨、魚目混珠,使得公眾在對兩者無法做出明確區分的情況下,出于對金字塔公司的厭惡和提防,對合法、正規的多層次直銷也一并產生了抵觸情緒。
(二)區分多層次直銷與“金字塔”,是正確認識多層次直銷的首要任務,也是各國在規范多層次直銷市場所共同面臨的核心問題
是否收取高額入門費,是否建立售后保障服務和產品責任機制是區分兩者的方法之一。除此以外,多層次直銷公司的目的在于以優質的產品和服務實現銷售的提高,其最終利潤來源于消費;而金字塔公司以發展下線為目的,通過從下線成員身上榨取費用來供組織重新分配。多層次直銷的層級間激勵程度與銷售產品動力同比增長;而金字塔公司的層級間激勵程度與銷售產品動力成反比。多層次直銷的上下線之間的關系和收益水平是可超越的;而金字塔公司的上下線之間的關系和收益是不可逾越的。金字塔公司的營運模式雖然也表現出多層級性,但其核心在于無限連鎖鏈,上線成員的收益來源于無限級下線成員;而多層次直銷公司中,上線直銷員通過下線直銷員所獲收益受到限制;多層次直銷公司對其直銷員有嚴格的監管機制;而金字塔公司對其成員的管理松散并放縱。上述多種區分方式在面對復雜的現實問題時仍然會顯得不夠清晰,但筆者認為,隨著法律和市場機制的進一步發展,合法多層次直銷與非法金字塔之間的差距會越來越清晰。
(三)改善中國直銷環境的幾點建議
一方面,外國企業需要對中國法律及市場進行適應調整,建立符合中國現行法律法規的中國特色直銷模式,如體驗式直銷、式直銷,協助中國發展成熟、健康的直銷環境,而不是在單層次直銷的偽裝下打法律的球,增加直銷行業的規范難度;另一方面,國內應建立起具有良好模范作用的直銷企業,通過優質的產品、完善的售后保障服務、嚴格的產品責任機制,樹立直銷企業品牌形象,并借鑒世界直銷協會的《商德約法》,制定直銷業的職業道德規范來加強約束直銷員的不良行為,使公眾形成對直銷清晰而客觀的認知;最后,在中國直銷環境取得好轉后,立法上可考慮把多層次直銷納入直銷規范系統,通過法律明確區分多層次直銷與“金字塔”,建立健康、完善的多層次直銷市場。
二、電子商務對傳統直銷的優化
本文以美國直銷協會(DSA)③下成員美商婕斯公司(JeunesseGlob-al)④為案例進行分析,其跨國電子商務運行模式如下:在構建覆蓋全球絕大多數國家的物流系統和貨幣支付系統的前提下,建立公司網站,互聯網使得不同國家的公民在網絡未受限情況下可訪問該網站,從中獲取公司及其產品的信息,并可選擇注冊成為其直銷員,在公司網站上建立類似于個人商鋪的分支網頁。直銷員可以選擇成為最終消費者,僅使用產品;也可選擇在自己消費的同時向他人推薦公司及其產品,使消費者過訪問自己的網頁直接向公司下訂單購買產品或注冊成為新的直銷員。美商婕斯作為多層次直銷公司,其多層次營銷模式在此不再贅述,主要分析電子商務對傳統直銷行業的優化。
(一)在物流系統和貨幣支付系統的支持下,消費者不再向直銷員購買產品,而是直接向公司訂購產品,在把貨款通過信用卡直接支付給公司后,由公司物流將產品發往最終消費者。由于消費者是經由直銷員的個人網頁購買的產品,該產品零售與直銷員折扣后的價差將由公司返還至直銷員的個人電子錢包賬戶中。電子商務退卻了直銷員的商販色彩,其更大程度上發揮著推廣介紹的作用。
(二)對消費者而言,每一個直銷員的個人網頁都建立在公司官方網站之下,其中對于公司和產品的介紹由美國公司統一制作,消費者可獲取更為客觀的信息,有利于防止傳統直銷中普遍難以規范的直銷員欺騙性介紹問題;其次,電子商務建立起公司與最終消費者的直接聯系,這解決了傳統直銷的售后保障服務的難題。產品不再經由直銷員之手,防止了直銷員以次充好的欺詐行為,保證了產品的正品質量。流暢的退換貨機制和直接產品責任是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雙重保障。
(三)對公司而言,消費者的直接電子支付加快了公司的資金流轉速度;官方網站上對公司及產品的介紹本身即具備廣告效應,互聯網的快速信息流通使得宣傳介紹突破地域、國界、時間的限制迅速傳播;同時,網絡視頻互動化的公司職業培訓還極大降低了傳統培訓的成本。電子商務不僅為傳統直銷公司開拓了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網絡銷售新渠道,更能越過外國品牌商、中間商和大買家的限制,獲得獨立品牌產品的市場定價權,取得簡單銷售以外的其他貿易環節的利潤⑤。除此之外,由于網站注冊是成為直銷員的唯一途徑,公司網站是所有直銷員建立個人銷售體系的唯一基石,電子商務的自動化和跨區域化運行,實現了公司對不同國家全體直銷員直接而便捷的監督管理,有利于解決傳統多層次直銷主要依靠直銷團隊管理而產生的公司對下線直銷員監管不力的問題。公司網絡系統與直銷團隊的雙重監管機制,對直銷行業的規范化運行發揮著積極作用,更為完善的行業自主規范也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國家機構的監管負擔。(四)對直銷員而言,電子商務解決了其貨源、物流和倉儲負擔,降低銷售成本;其次,網絡視頻互動化的職業培訓使直銷員可自主選擇時間、地點完成培訓,進一步實現時間支配自由。當然,電子商務時代的直銷行業也對直銷員提出了更高的職業道德和技能要求,而整體直銷環境的完善和健康發展對直銷員個人而言,顯然是百利而無一害。
三、結語
3.1電子商務合同中的法律問題
電子合同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以計算機網絡為媒介,通過在網上發出要約和承諾,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而訂立的合同。電子合同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合同的訂立方式,因此,對于法律法規來說,就有一個怎樣修改并發展現存合同法,以適應新的貿易形式的問題。
3.1.1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在傳統貿易中,要約(OFFER)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早于或與該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在電子合同的訂立過程中,要約的撤回和撤消是十分復雜的問題。首先,撤回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為在網絡中要約的傳遞和接受幾乎是同時發生的,目前還沒有一種傳遞方式,能讓自由文本的撤回通知先于發盤到達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在傳統貿易中,要約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撤銷的。但在網絡交易的環境中,要約人沒有撤銷通知的標準格式,只有用自由文本來撤銷,不能使撤銷通知在受要約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或在要約人收到受要約人的接受住處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3.1.2接受的生效和撤回
在網上交易中,接受(ACCEPT)的含義及其成立條件,與傳統貿易是一樣的,即受要約人發出的接受被要約人接收電腦接收時,構成要約的接受,合同的成立,宜采用大陸法系的“到達主義”原則。傳統貿易中接受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通知在接受原應生效之前或同時到達要約人。而在網上貿易中,由于電子計算機發出的接受在瞬間就送達對方,在過程中沒有停留時間,接受一經送達要約人,合同就已成立,再撤回接受就等于撤銷合同。因此接受是不能撤回的。
3.1.3合同的形式問題
電子合同相對于傳統的合同,其形式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首先,傳統合同的口頭形式在貿易上常常表現為店堂交易,并將商家所開具的發票作為合同的依據。而在電子商務中標的額較小、關系簡單的交易沒有具體的合同形式,表現為直接通過網絡訂購、付款,例如利用網絡直接購買軟件。但這種形式沒有發票,電子發票目前還只是理論上的設想。
其次,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都在虛擬市場上運作的,其信用依靠密碼的辨認或認證機構的認證,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字所代替。電子合同的條款,不可能像傳統的書面合同那樣齊全、措辭嚴密,在這種情況下如何避免可能發生的商業糾紛,就需要國家貿易法律進一步明確規定。
3.1.4電子合同證據的保全問題
電子合同的一個主要特點就在于銷毀、更改或補充非常方便,一旦電子合同遭到篡改或破壞,很難復原,即使發現留有拷貝,也很難判定拷貝的內容是否也被 篡改過,以此類推,原件的內容也就無從知曉。紙質書面文件則不然,如果當事人能出示原件,其真實性很容易被論證。即便紙質文件的原件丟失,法院對書面復印件真實性的確認要比對電子文件的真實性確認容易得多。因此,盡管現代科學技術對電子合同使用了管理和技術上的防范措施,但很多國家仍然懷疑由于這些技術的不當使用或出現失靈,可能會使電子合同的不確定性和不可靠性大大增加,作為證據更加難上加難。因此,電子證據的確定就需要由嚴格的法律審查制度來規定。
3.2電子簽名和認證問題
傳統合同中簽名或蓋章的行為有兩種功能:一是表明合同各方的身份;二是表明簽名者已確認文件所載之內容。各國法律主要是把簽名作為一種認證的手段。而書面形式是簽名的物質基礎,換言之,簽名的實現是以書面文件的存在為前提的。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交易和通訊均在網上進行,參與交易的各方可能在整個交易過程中自始至終不見面,無法當面進行身份識別,不可能通過電子數據來傳遞親筆簽名,傳統的簽名方式很難應用于這種網上交易,這就產生了在計算機上以何種方式簽名才能為法律所認同的問題。按照信息發達國家的做法,在網絡上通過電子簽名的方式來確定交易方的身份。這種電子簽名是由符號及代碼組成的,它具備了上述簽名的特點和作用。對每一方來講,具體采取什么符號或代碼,將根據現有的技術、相關經驗、可應用標準的要求及使用的安全程序來做出決定。任何一方的電子簽名可以不時地改變,以保護其機密的特征。因此,電子簽名的產生和廣泛運用給電子商務立法帶來了兩個新的課題,即電子簽名是怎樣認定和電子簽名是否有效的問題。
數據電訊的商業化應用,除了需要電子簽名作為認證手段之外,在因特網等開放性網絡環境下,認證中心的服務也是必不可少的。電子簽名側重于解決身份辨別與文件歸屬問題,而電子認證解決的是密鑰及其持有人的可信度問題,因為密鑰并不是萬無一失的,它存在著丟失、被盜、被破譯等風險,這就產生了公開密鑰的辨別與認證的有效性問題。即需要由一個權威的機構對公開密鑰進行管理,以減少密鑰丟失、被盜、被冒用而造成的損失。電子身份認證機構通過對公鑰密碼體制、數字簽名、數字信封等密碼功能的運用建立起了一套嚴密的認證系統,從而在技術上對電子商務起到了安全保障的作用。但是,由誰來管理認證機構,由誰來充當認證機構,認證機構應具體有那些權利,承擔何種責任,就成了必須解決的問題,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也仍需通過立法得到確認和保障,電子身份認證機構行為規則以及涉及交互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需要通過立法來規范。因此,要使電子身份認證機構能真正發揮其在電子商務中的安全作用,促使電子商務真正走向國際貿易應用,必須通過立法加以保障,或者作嚴格的法律規范。
3.3電子提單的轉讓問題
特權憑證是海運提單的一個最重要的作用。傳統的紙張型海運提單可通過背書轉讓貨物的所有權。電子提單與傳統的紙面提單相比發生了質的變化,它是利用電子數據交換系統傳送出來的關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轉讓貨物所有權的電子數據,是電子數據交換與提單相結合的一種形式,通過計算機,提單信息被轉換為數字信息后,在網絡間高速傳遞,最后由接受方計 算機處理為原信息。在流轉上,電子提單快捷便利,順應著國際貿易的時代要求,成了傳統提單的當然替代物。但是電子提單不可能背書簽名來進行轉讓。如何轉讓電子提單不僅成了一個技術問題,也帶來了法律解釋的問題。票據法中票據的轉讓和承兌以及信用證轉讓也存在著相似問題。
3.4電子支付問題
支付方式是真正決定電子商務意義的環節,也是電子商務最終得以實現的關鍵,任何一筆成功的商務都要歸結到資金的支付與結算上來。電子商務在我國的最終發展不是很快,其瓶頸之一就是電子支付。電子支付所產生的法律問題包括了各種支付工具(信用卡、電子貨幣、電子支票等)的發行應用標準和條件、電子支付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電子支付命令的簽發與接受、執行、以及風險責任的承擔等。電子支付涉及當事人眾多,包括消費者、商家、銀行和認證中心等,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有買賣合同關系、金融服務合同關系、電子身份認證關系,如在立法上不加以明確,必會阻礙電子支付在電子商務中的運用。
3.5稅收問題
稅收是一個國家重要的財政來源,是一個國家經濟的最基本的體現。由于電子商務的交易活動是在沒有固定場所的國際信息網絡環境下進行,造成國家難以控制和收取電商務的稅金。
3.5.1.常設機構的概念和范圍界定遇到了困難
許多客戶通過互聯網購買外國商品和勞務,外國銷售商并沒有在該國擁有固定的銷售場所,其人也無法確定。這樣,就不能依照傳統的常設機構標準進行征稅。
3.5.2.國際稅收管轄權的沖突
在一國對非居民行使什么樣的稅收管轄權的問題上,目前國際上一般都堅持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優先的原則。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各國對所得來源地的判定發生了爭議。美國作為電子商務發源地,1996年11月發表了《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一文,聲稱要加強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這樣,發達國家憑借其技術優勢,在發展中國家屬地會強占其原屬本國的稅源,使發展中國家蒙受稅收損失。
3.5.3.國際投資所得避稅問題將更加嚴重
隨著電子商務的日益完善,導致網上國際投資業務的蓬勃發展,設在某些避稅地的網上銀行可以對客戶提供完全的“稅收保護”。假定某國際投資集團獲得一筆來自全球的證券投資所得,為躲避所得稅,就可以將其以電子貨幣的形式匯入此類銀行。
因此,在制定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政策法規時,需要重新審視傳統的稅收政策和手段,建立新的、有效的稅收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