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08 15: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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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險誠信缺失是威脅保險業生存乃至政府誠信和社會誠信的重要因素
保險誠信是社會誠信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誠信理論上說是對雙方而言的,但這里要著重強調保險企業的誠信問題。
目前,部分保險企業和員工的保險誠信問題嚴重影響了保險業的形象和健康發展??梢哉f,影響保險業發展壯大的,首先不是保險產品的創新、不是保險霸王條款,而是保險的不誠信。保險的不誠信極大地打壓了潛在的保險需求,阻礙了潛在的保險需求轉化為現實的保險需求。雖然從中國GDP的總量、保險深度、保險密度等指標來看,中國的保險是一座待開挖的金礦,但亂開亂挖的現象十分嚴重,保險資源被破壞殆盡,而且挖掘本身在最近幾年呈現出速度放緩的勢頭。
更為言重地說,誠信問題已經威脅到了保險行業的根基。在老百姓的心目中,現在保險行業的信譽度很差,有些人甚至將保險營銷和傳銷等同起來。如果任一些影響保險誠信的現象持續下去,保險行業本身的生存都會受到挑戰。剖開表面的繁榮,保險業內危機重重。如果不提升保險業的誠信,整個行業的生存根基將會受到摧蝕,保險本身將不復存在。
更廣范圍說,保險誠信是社會誠信的組成部分、也是政府誠信的組成部分和典型代表。我國較大的保險企業多具有國有股份或性質,再加上部分保險企業的宣傳導向,造成社會上將其視為國家的企業、政府的企業甚至是政府的部門之一。比如普遍的保險業宣傳都說保險公司不會破產,最后會有政府來給大家保險。這樣保險企業的誠信不僅是保險企業本身的誠信,而且在某種意義上成了一種準政府誠信。在許多場合被認為代表著政府誠信,使用著政府誠信,行使著政府誠信的職能。一些保險企業借助于政府誠信的嚴正和威望,促進了企業自身和保險業的發展。但一些保險企業經營中的不誠信透支著政府誠信,不僅給保險行業,也給政府誠信帶來了一些負面的影響。而政府誠信是社會誠信的最重要構成部分和航標。如果政府不誠信,那么不僅會嚴重影響政府在公眾中的形象,而且也會使全社會誠信意識缺乏。
保險業本身還附有人類善良使者的天然特性。而如果一個所謂的善良天使帶給人的總是失落、懷疑、欺騙和損失,那將是對個人乃至整個社會的正面價值觀和信仰體系的動搖。長此以往,將不僅僅是誠信的缺失,而是整個社會信仰的缺失和迷惘。如果人與人之間總是互相猜忌防范,人們找不到信仰的正確取向,那和諧社會的建立何日能談起呢。
誠信是保險業的生命線,誠信不僅是影響保險業發展的問題,更是影響到保險業存在的千秋大計。保險誠信還是社會誠信和政府誠信的重要因素。它關系到政府的形象、社會的穩定與和諧社會的建立。我們應該從生存的危機意識來認識保險誠信。只有這樣,才是從思想上和行為上真正重視保險誠信。
2保險誠信原則首先要求保險人的最大誠信
一般而言,保險誠信要求保險的各方當事人明誠守信,誠信原則是保險活動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在保險活動中,既不可能要求所有的投保人都是或者都會成為保險專家,也不可能要求保險人對所有的承保對象都掌握得很細致透徹,這就是保險的信息不對稱性。由于這種信息的不對稱性,在保險活動中,當事方對風險的判斷均依賴于對方的如實告知或說明,任何一方的隱瞞或者欺詐,就有可能導致對方判斷失誤而深受其害。由此可見,誠信的程度對保險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所以保險中的誠信原則有“最大誠信”原則之稱。
從誠信原則中可以看出,保險誠信不僅應該最大化,應該是對雙方而言的。然而在實際運作中,由于歷史上的壟斷性質和賣方市場,保險業似乎更多的要求和強調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的最大誠信(現行我國的保險法似乎也有意無意強調投保人的最大誠信,換個角度說,是懷疑投保人的誠信問題),而忽略了保險人自身應該做到最大誠信。由于這種思想的作祟,往往在糾紛和法律訴訟中,保險公司總是認為自己是無辜的無罪的,總是認為錯的不是我而為什么受傷的敗訴的卻偏偏是我。在投保人和媒體面前,最后往往是保險公司息事寧人,賠了夫人又折兵。凡此事例,不勝枚舉。夸張地說,有一些保險人認為自己做了善事卻受到了委屈,好心得不到好報,總是感嘆現在的“刁民”太多、世風日下,感覺自己是弱勢群體。而很少從保險人自身找原因。
由于保險行業的專業性強,行話術語多,而且保險合同和產品往往由保險公司“生產”,保險人自然會占有一些天然優勢。這樣,誠信原則首先要求保險人誠實守信,而且應該是最大程度的誠實守信。要“群眾”做到的,“干部”要首先做到而且要做得最好。保險人不僅要做到客觀上的最大誠信,更應該是主觀上的最大誠信。最大誠信原則應該是保險人的道德準則,保險人的誠信應該是誠信的最高標準和境界。保險人對自己的要求應該是理想主義和完美主義。這就要求保險人要在以下方面做到在告知上,保險人應該履行無限告知義務而不僅僅是詢問告知,只要實際上與保險標的風險狀況有關的事實都有如實告知的義務。凡是涉及到保險的事項、條款與術語等都必須誠實地告訴或解釋給投保人,而且要做到知無不言、言無不盡。既要全面、深刻,還要在解釋中盡可能通俗化或者使保單通俗化,在一些容易引起歧義和爭議的條款上應該加以注釋,一些非常關鍵的內容例如退保有損失等應該加以突出。在保險的宣傳中做到實事求是,不夸大其辭,不只說好的一面,而故意忽略不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一面。遺憾的是,目前的保險立法僅僅規定了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以及違反告知義務應當承擔的責任,而未規定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以及未履行此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這也許是保險人對最大誠信地如實告知不夠重視的原因之一吧。相信以后的保險法會在這方面做一些修訂。
在保險合同的履行過程中,要積極協助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做好安全預防工作,盡量避免或減少損害的發生。保險人要提醒投保人及時繳納保費。對延遲未繳納保費者,采取必要的催告措施和寬限期。
在保險事故發生或者保單約定的條件滿足后,保險人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地履行賠償或者給付義務,最大限度的減少被保險人的損失。
3誠信原則是客戶的一條基本的法律準則和行事規范
雖然保險誠信原則從原則上說是雙向的,但由于保險的專業性,以及投保人時間精力有限或者理解能力的原因,往往在保險信息的理解識別和獲取上處于劣勢,存在偏差。多數投保人未能如實告知往往是不能也,非不為也。也許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想真誠地向保險人“傾訴”,但不知該說些什么。這樣雖然他們主觀上想達到最大誠信,但這種主觀上的最大誠信與令保險人最大滿意的最大誠信還有一定差距。所以對客戶而言,做到最大誠信有一定“技術”難度。如果再加上有些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主觀態度問題,那么達到令保險人滿意的最大誠信幾乎不可能?;诖?,保險人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該是現實主義,而不是理想主義和完美主義,只能要求投保人的相對誠信和信息結果的相對滿意。比如各國保險立法中對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如實告知,許多都是采用詢問告知立法的形式。投保人一般僅就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如實告知,對保險人未詢問的情況,投保人無需告知。。
因此,如果說對保險人,最大誠信原則是一條道德標準,那么,對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而言,誠信原則是一條基本的法律準則和行事規范。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普通的群眾,而非圣賢。不能強求他們做到盡善盡美,只能是引導他們在遵守基本誠信原則的基礎上,不斷追求更高的誠信層次。投保人要做到的是讓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保險合同涉及的基本事項的誠信,是保證保險合同的簽訂與執行公正客觀的誠信。通俗地說,不保證你是好人,不保證你有惡念,但我保證不讓你做壞事。
因此,保險人必須圍繞如何達到或者保證投保人的最基本的誠信下功夫。在保單的條款的設計上要緊密銜接,盡量明了易懂,要能使客戶真實表達自己的信息,要能便于客戶表達自己的真實信息;在投保、核保、理賠查勘等各個環節上建立足以保證客戶各種相關信息真實的一些規章和機制。
4建立互信機制,促進良性互動
就目前保險人對投保人的態度而言,是充滿著某種程度的不信任。從許多保險合同的條款可以看出保險人的這種態度。保險人總是擔心投保人會有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總是擔心他們會不如實告知。因此,我們的保單條款象防盜門一樣設計,而且不斷的升級堵塞系統漏洞。現行我們的保險法也將投保人作為犯罪嫌疑人對待,只有對投保人未能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懲罰性規定,沒有對保險人的相關規定,這與投保人需要承擔懲罰性的法律后果形成了鮮明的對比。這是立法上的不公正和不平等。
「關鍵詞保險;最大誠信原則;社會信用
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的基本原則,也是《保險法》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必須遵守的法律準則。但這一原則的理論闡述和現實的實踐活動存在差異。分析保險最大誠信原則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建議,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一、保險最大誠信原則運用的背景
1、最大誠信原則的落實已成為時代難題
隨著中國改革的不斷深入和改革力度的加大,社會不和諧問題也日益顯現。不和諧的原因是風險的存在,風險存在的原因是市場經濟,市場經濟導致風險是因為競爭。競爭有良性競爭和惡性競爭,良性競爭本身不是把對手擊敗,而是比對手領先。但當前保險競爭主體越來越多,卻沒有一家是又快又好穩健經營的領跑者,幾乎全都成為惡性競爭的追隨者。惡性競爭就好像一個險惡的漩渦,大家都往里跳,誰都迷失了方向。這是因為產品同質化和費率市場化,導致可供競爭主體選擇的空間非常有限。惡性競爭的結果是行業內相互抵毀,違背價值規律高抬手續費、降低費率。
保監會從今年四月開始在廣東、湖南試點打擊三高:高回扣、高返還、高手續費,以維護市場有序和行業形象。同此,“誠信危機”已成為道德倫理之外的商業景觀,“失信”已經是中國社會中很普遍的現象、很危險的事實、很可怕的后果。人們驚呼保險不保險。
2、失信懲戒已成為熱門話題
對于誠信危機的出現,盡管已到了一個相當嚴重的程度,但終究不能被道德倫理所接受、不能被人們良知所接受。從法制建設的角度、從風險機制建設和行政方面的態度也非常重視這個問題,中國保監會吳定富主席在今年的全國保險工作會議上強調要加大失信懲戒力度。為了促進保險業又快又好地發展,為實現保險業做大做強,保險監管已發生深刻變化,形成了以償付能力監管、市場行為監管和公司治理結構監管為三大支柱的監管體系框架[1].其中之一就是市場行為監管,其核心內容就是誠信有為、失信懲戒。
3、誠信建設已成為共同主題
商品經濟是契約經濟,契約品質問題要求當事人能否按照最大誠信原則在法制建設機框架下自控、在倫理價值下自主、在風險機制下自省,否則導致契約品質問題出現。尤其是保險業,由于契約的附合性和射幸性,更容易誘發這問題的出現。誠信體系建設已成當務之急,誠信建設評價標準已納入監管的常規檢查內容。人們普遍認識到:今天的誠信、明天的市場、后天的品牌。
二、保險最大誠信原則運用的目的
1、解決保險經營中信息不對稱問題
所謂信息不對稱是指當事一方對自己的認知遠遠高于另一方對他的了解。保險經營尤其如此,對于保險人而言,投保人轉嫁的風險性質和大小直接決定著其能否承保與如何承保。然而保險標的是廣泛且復雜的,作為風險承擔者的保險人卻遠離保險標的,而且有些標的難以實地勘查,而投保人對其保險標的的風險及有關情況卻最為清楚;因此,保險人主要也只能根據投保人的告知與陳述是否屬實來決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確定費率。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誠信原則履行告知義務。對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險合同條款的專業性與復雜性,一般難以理解與掌控,對保險人使用的保險費率是否合理、承保條件及賠償方式是否苛刻難以了解。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據保險人為其提供的條款說明來決定是否投保,于是也要求保險人基于最大誠信履行其應盡的此項義務[2].
2、解決保險合同的附合性與射幸性可能帶來的道德風險
由于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險人應履行其對保險條款的告知與說明義務。另外保險合同又是典型的射幸合同。由于保險人所承保的保險標的的風險事故是不確定的,而投保人購買保險僅支付較少的保費,保險標的一旦發生保險事故,被保人所能獲得的賠償或給付標準是保費支出的數十倍甚至數百倍。因此就單個保險合同而言,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已遠遠高于其所收的保費,倘若投保人不誠實、不守信,將引發保險事故陡然增加保險賠款,使保險人無法承擔而無法永續經營,最后將嚴重損害廣大投保人或被保人利益[2].
3、基于保險產品特殊性的需要
尤其是壽險產品它是無形產品,是將無生命的產品賦予生命的意義。永續經營永續服務是其特有的職能,誠信便是其生命意義的組成部份。
4、滿足客戶購買的心理安全需求
保險是客戶不需要時購買為需要時使用,壽險購買的還是一份期望、一份尊嚴、一份生活品質。特別需要保險人用誠信滿足客戶的心理安全需要,以減少客戶的心理成本。
三、最大誠信原則運用中存在的問題與原因分析
最大誠信原則產生初期主要是約束投保人的工具,保險人往往以投保人破壞此原則而拒絕履行賠償義務。為了平等地保護投保人的利益,現代立法已予修訂,即最大誠信原則同時適用投保人和保險人。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增加第五條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3].所以,保險誠信原則運用的主體應當同時是保險活動當事人即保險公司和投保人,同時涉及保險合同的關系人(保險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目前,雖然《保險法》對當事人雙方的誠信行為提出了法律要求,但保險理論的闡述對投保人的誠信要求較為全面,對保險公司和保險關系人的要求則不夠,而在現實中保險公司存在的誠信問題較多,它產生的負面影響輻射較廣。
一般理論認為,最大誠信原則由三條重要的法理組成,一是告知,二是保證,三是棄權與禁止反言[4][5].最大誠信原則主要針對投保人或被保人而言,為了保持合同的公平原則,后來才產生了對保險人具有約束力的自動棄權和禁止反言原則[4].這一內容明顯與社會現狀相違背。誠信原則對投保人的投保行為規范是保險活動的開始。新《保險法》對投保人這一主體在該環節的誠信要求具體表現在如下三個方面:首先,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之前,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保險合同是典型的誠信合同,最大誠信就是告知。實踐證明,保險人危險負擔的有無或大小,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投保人能否恪守誠信原則。因此,為避免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這就首先要求投保人在合同訂立之前,如實、準確、無保留地向保險人告知其投保標的的一切重要情況。其次,投保人必須履行通知的義務?!侗kU法》第22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绷硗狻侗kU法》有關投保人應按合同的約定交付保險費、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規定也體現出法律對投保人的誠信要求。誠信原則對保險人也有明確規范要求。《保險法》第106條、第131條規定:“保險公司及工作人員、保險人、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應自覺遵守誠信原則,不得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不得“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承諾“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歸納起來,《保險法》對保險人的誠信要求主要包括如下兩個方面:一是對客戶如實告知義務,二是對保險合同內容如實說明、解釋的義務。
1、誠信原則的運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對保險人這一主體而言。一是造假問題屢禁不止。假數據、假賬本、假報表、假保單、假收據現象在保險經營過程中屢見不鮮。保監會自成立以來,始終將打假作為一項重要工作,2002年甚至開展專項打假活動。盡管如此,造假問題并未得到根本性解決。二是惜賠現象時有發生。一些保險公司理賠手續繁瑣,服務不到位,個別案件拒賠不合理,客觀上表現出惜賠現象,在客戶中造成不良影響,在社會中形成投保易、索賠難、收款快、賠款慢的惡劣印象。三是誤導問題并未根治。由于營銷機制的不完善,營銷員誤導問題只能在某種程度上有所減輕,實質上并未得到解決。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風險意識、保險意識、投資意識較差的客戶中,誤導、欺瞞現象并不罕見。
(2)對投保人、被保險人這一主體而言。道德風險防范困難。近年來,我國保險知識的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險后竟打起了騙保騙賠的主意,投保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現象屢見不鮮,騙賠手段更是五花八門。
2、不誠信行為的原因分析
(1)社會信用基礎薄弱影響了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處在剛剛起步階段,信息數據采集困難,數據開放沒有明確規定,信息資料數據庫建立滯后,信用法規缺乏,失信行為得不到有效懲治。薄弱的社會信用基礎勢必影響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
(2)保險信用法規建設滯后阻礙了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盡管我國保險信用法制建設有所進展,但與現實的保險經營活動相比仍顯滯后及不完善,高速發展的保險業帶來許許多多新現象、新問題,有些問題是直指誠信的,比如回傭,為了爭奪客戶資源造成遵紀守法遭受了損失,違規失信卻增加了收益的局面。這些問題如果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解決,勢必助長失信毀約的歪風蔓延。
(3)保險誠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約了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現為剛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則表現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剛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誠信的制約機制。人性弱點是天然存在的,商務領域僅僅靠道德良心是不夠的。如果沒有剛性的信用管理機制,管理者就不得不為人的素質及品質傷腦筋,如營銷員挪用保費問題,如果沒有制度能保證營銷員不接觸現金,那么這個問題將永遠存在;信息不對稱則客觀上為失信行為提供了條件,對于保險人來說,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資料都是新的,其真實準確與否無從評估。對于投保人來說,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無法掌握保險公司的真實經營狀況,無法比較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只能道聽途說地片面了解保險。
(4)保險公司經營管理體制陳舊落后不利于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目前國內一些保險公司的經營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擴大保費規模上,上級公司對下級的考核體系突出強調保費收入、完成保費收入指標。為達目的,在競爭中任意抬高手續費、降低費率,弱化對營銷員的誠信教育等,無暇顧及公司的社會形象、整體利益和長遠發展。
(5)保險營銷機制不完善困擾著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我國保險營銷員的數量占從業人員總數的絕大多數,這支銷售大軍對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尤其是壽險業的發展具有推動作用。然而,現行的營銷機制隨著市場的擴大,其弊端也日益暴露,主要表現為缺乏對營銷員的保障制度,缺乏長效激勵制度,對營銷員的考核以業績為主,傭金提取不合理等等。這些問題誘發營銷員產生背信棄義、誤導欺瞞客戶行為[6].
四、貫徹最大誠信原則需要進一步完善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
保險業的順利發展,需要加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誠信教育與體系建設。現實中,人們感到社會缺少誠信,并不是誠信內容和法律規定不存在,而是缺少對誠信行為的激勵和保護。盡管國家在加強法制保障、加大誠信宣傳、加大失信懲戒、考核保險誠信建設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并沒有對誠信行為起到有效的保護和推動作用。為此,必須加強誠信體系建設。
1、把握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契機,為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奠定基礎
保險業的發展離不開經濟的發展,更離不開社會的進步。建設保險業誠信體系,必須結合現代化社會信用意識,改善社會信用環境。我國信用體系建設已經展開。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建成以道德為支撐、產權為基礎、法律為保障的社會信用制度”。國家六部委曾于2003年9月聯合出臺了《關于開展社會誠信宣傳教育的工作意見》。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又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因此,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恰逢其時,應把握契機,一方面不斷完善自身的誠信體系建設,一方面為全社會的信用建設做出貢獻。
2、加強保險誠信法制建設,為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提供法律保障
我國保險法律法規建設在誠信方面已經加強,對失信懲戒的力度也在加大,已經出臺《保險營銷員管理辦法》,行業自律對保險公司的約束力度也在加大。但在如何站在維護行業的整體誠信形象方面、政府機關職能部門如何配合保險監管部門加大懲戒方面的具體措施尚未出臺,應盡快完善法律法規建設并加大懲戒尺度。
3、建立保險誠信管理制度,為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創造條件
一是要建立剛性的誠信管理制度。對經營管理過程的各個環節都要有制約制衡機制,用制度保證誠信得以實現。二是要建立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由于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個人誠信數據的管理制度,信息不對稱而帶來的道德風險無法規避。對保險人的信息披露已取得初步成效,尤其是營銷員持證上崗規定的出臺,建立保險營銷員專用網絡,強化了營銷員的誠信行為,但各保險公司之間還應建立與社會公眾溝通交流平臺,如公眾網站,現場常設咨詢臺等[7].
4、結合貫徹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加大誠信宣傳教育
保險行業應按照中央提出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誠信友愛”的要求,聯系客戶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對員工進行誠信有為教育。
5、改革保險公司營銷體制,為保險業誠信體系的建設注入活力
目前,各保險競爭主體的營銷體制普遍采用保險人制。保險營銷員處于“城市邊緣人”的尷尬地位,無法在社會中樹立誠信形象。同時由于首期高傭回報的利益沖擊,使一些營銷員沒有將誠信植根于保險職業的生命之中,見利忘義。如果采取職員制營銷,改變營銷員身份,將會大大提高誠信水平。
6、加強對保險公司的誠信考評工作
目前保監部門還沒有建立一套完整的針對保險公司的誠信行為考評體系,也沒有建立一套科學的與之相對應的考評指標,更沒有形成一套常規的考評考核工作程序。保險監管部門和保險行業協會應建立一系列嚴格的考評體系與科學的考評指標。在這方面,廣西保險行業協會進行了兩年的誠信考評工作,考評體系按3大類36項量化成100分制的考評指標,以80分以上作為合格標準,對達不到合格要求的保險公司將上報中國保監會和相應的總公司,已經取得了非常可喜的成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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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許謹良保險學原理[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5:106
[6]盛清才誠信原則是保險業的立業之本[J]保險研究,2003,(7):51-53
關鍵詞:保險業;誠信缺失;誠信建設
誠信是保險企業生存與發展的內在要求,是保險機構的核心競爭力。作為保險業發展的基石,誠信日益受到保險業內的重視,誠信體系建設也已初步展開。2003年,全國保險工作會議強調:“越是加快發展,越要注重誠信,搞好服務,樹立良好的行業形象”。2005年以來,中國保監會更是陸續出臺了一系列關于加強保險業誠信建設的文件及規定,為我國保險業的誠信建設指明了方向,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由于我國現行的誠信體系建設還不夠完善,為有些保險企業產生失信行為提供了空間。近年來,一些重大違規經營案件屢有發生,在社會上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也阻礙了保險企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一、保險業誠信缺失現狀
國際著名咨詢公司麥肯錫的調查報告顯示,近兩年國內壽險保單退保金額巨大,甚至逾300億元,其中有兩成理由是因為消費者被騙。而據某網站的“你認為國內的保險公司可信度為多少?”的投票調查顯示:63%的投票者認為國內的保險公司可信度為0%,35%認為可信度為50%,只有1%的人認為可信度為100%。
(一)保險供給者的誠信缺失
保險供給者即保險市場上提供保險產品的保險公司。一直以來,保險行業缺少信息披露制度,加上保險業務專業性較強的特點,使得保險消費者實際上處于信息嚴重不對稱的狀態中,從而妨礙保險市場資源的有效配置,并產生次品驅逐良品的現象。許多投保人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難以了解保險人及保險條款的真實情況,只能憑借主觀印象及人的介紹做出判斷,客觀上為保險人的失信行為創造了條件。此外,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中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及時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付義務,使一些保險消費者喪失了對保險公司的信任。
(二)保險中介者的誠信缺失
保險中介的誠信缺失主要為保險人的誠信缺失。由于目前我國從事保險業務的人數量眾多、規模龐大、業務素質及道德水準參差不齊,不少保險人在獲得更多手續費的利益驅動下,片面夸大保險產品的增值功能,許諾虛假的高回報率,回避說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甚至誤導投保人,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經濟損失,引起保險消費者的普遍不滿。
(三)保險消費者的誠信缺失
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同樣表現在投保人(被保險人)方面,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使保險公司難以根據投保標的的風險狀況確定是否承保、應該以什么樣的條件承保,使道德風險防范產生困難。
二、保險業誠信缺失癥結所在
國內保險業誠信缺失的問題日益突出,已大大制約了保險業的發展,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信息不對稱
按照信息經濟學的原理,賣方總是比買方更了解產品的質量,而受短期利益驅動,商家可能會利用信息不對稱來誤導客戶獲取利益。對保險這個特殊行業而言,信息的不對稱還表現在買方或投保人總是比保險公司掌握更多關于保險標的信息,這也是為何在實際的保險交易中投保人騙保騙賠現象屢見不鮮的原因。假如交易雙方都想利用信息不對稱來誤導對方的話,最終博弈的結果就是陷入相互做假的惡性循環,即經濟學中所謂的“囚徒困境”。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
保險供給者及保險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監管力度不夠,使保險公司員工及保險人的誠信行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保險公司的業務運作是保險公司的內部員工及保險人行為集合的結果,員工及人的忠誠度、能力及協作精神是保險公司誠信狀況的基礎,當員工及人的誠信狀況失控超過一定的范圍和度,就會影響保險公司的整合狀況,弱化保險公司的誠信能力。由于對保險人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上崗要求不夠嚴格,保險人總體素質偏低,保險公司難以完全控制保險人的不誠信行為。
(三)《保險法》不完善,執法不切合本法
我國《保險法》仍不完善,國際慣例不能體現,許多具體案例無法可依。比如,我國《保險法》規定了重復保險的定義和分攤方式,但是,對于重復保險的規定是不完善、不嚴謹的,并且對于被保險人的索賠沒有提供法律上的依據。此外,對于近因原則等國際慣例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對各種不誠信行為缺少相關的懲罰規定,這些法律漏洞形成了我國保險業的誠信問題的一個很大來源。我國對《保險法》的執法也常常不切合本法,有些執法者對《保險法》及保險的相關概念和原則不清楚,同時由于《保險法》的不完善,在具體操作時常用其他法律條款代替,造成誤判。
(四)國家信用管理制度體系不完善
國家信用管理制度體系的不完善,導致誠信的保障機制、懲罰機制和監督機制的缺乏。從誠信的保障機制來看,社會信用管理體系健全的國家,會從制度上保證誠實守信的合法權益。而目前中國保險業的誠信監督沒有完善的相關法律的強制約束,失信行為的屢禁屢犯也就在所難免。
三、加強保險業誠信建設的幾點建議
2006年《國務院關于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的意見》的出臺,為我國保險企業的發展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機遇,與此同時,當前的嚴峻形勢對保險企業的誠信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與挑戰。
完善誠信體系,規范誠信秩序,是當前我國保險體制改革和保險業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性工作,加強保險業的誠信建設要從企業內部和外部各方面著手。
(一)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機制
由于保險機制的固有特性,無論是保險的買方還是賣方都不可能如愿獲得足夠的信息,這種對信息占有的不對稱狀況,很容易被保險市場參與者所利用,并導致保險市場運行的低效率,因此,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機制,使買賣雙方能夠站在同一平臺上平等、公開地對話,建立買賣雙方的相互信任顯得尤為重要。此外,建立和完善法律監督懲罰機制,加大失信行為懲罰力度,增加失信成本,也是減少商業活動中誠信缺失行為的有效途徑之一。
(二)強化保險監管力度
加強和改善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市場的監管一直是促進我國保險業發展的一個重點話題,從兩次《保險法》的修訂都把強化保險監管手段和措施作為一個重要方面可以看出其在保險業發展中的重要地位。繼第一次修訂增加了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在金融機構存款的查詢權,增加了對保險違法行為處罰的措施,加大了懲治力度等規定后,第二次修訂草案擬增加的監管手段和措施主要包括:對監管對象進行現場檢查,進入涉嫌違法行為場所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等;與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對出現重大風險等情況的保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采取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境、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處分財產等。只有更加有效的進行保險監管,才能使保險這一社會的“穩定器”更好的發揮其作用。
(三)提升員工誠信服務意識,構建保險業的誠信文化
保險市場上的各種行為主體應該轉變觀念,重新認識企業利益、個人利益與誠信的關系,樹立維護誠信行為的責任觀。在保險公司的員工培訓及對保險人的培訓中,應重視誠信教育,增加誠信內容,特別是要規范保險展業行為。保險機構要制定并遵守規范的業務程序管理,完善業務考核管理辦法。要改進、優化保險服務,及時兌現理賠承諾。要落實營銷員持證上崗制度,制定從營銷員招聘到市場退出的管理辦法。
(四)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加大執法力度
要進一步完善《保險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充實保險誠信的具體條款,將保險人、保險中介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等各有關方面的行為納入相關法律法規之中。要加大依法查處各種失信行為的力度,重點是要嚴厲打擊各種弄虛作假騙保騙賠的行為。
2008年8月1日,國務院討論并原則通過了對《保險法》的第二次修訂《草案》。草案進一步明確了保險活動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對保險行業的基本制度和自律規定作了進一步補充、完善,并強化了保險監管機構的職責和監管手段,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如“不可抗辯條款”的增加,能有效減少保險人的“逆選擇”現象,有助于解決困擾保險行業已久的“投保容易,理賠難”的問題,更加體現保險的最大誠信原則。
(五)建立統一協調的保險信用管理體系
第一,要完善保險企業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了解和評價客戶咨信和風險情況的機制,及時掌握和制止不誠信行為的發生。第二,要完善保險信用監管機制,推行違信懲罰制度,增大失信的成本。此外,還要建立和完善保險人信用管理制度,規范和約束人的行為。把保險信用管理制度納入社會誠信體系框架,做到明確目標,統一領導,有效考核考評,各有關方面及時互通信息。
參考文獻:
魏華林,林寶清.保險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魏華林.保險法學[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1998.
【關鍵詞】保險市場;發展歷程;信息不對稱
一、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高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顯著提高,國民的風險保障意識也隨之增強,保險行業在社會發展中有著不容忽視的力量和前景??v觀我國保險業三十多年的發展,保險市場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作為我國的朝陽產業,保險業面臨著重大的機遇和挑戰,我們應該抓住機遇迎接挑戰。
陳林艷(2012)指出由于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投保人無法了解保險產品質量,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或保險人的實際情況不及投保人了解透徹,導致保險市場資源配置無效率,同時存在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王重潤(2006)研究表明,保險市場是一個典型的信息不對稱市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不利影響成為保險市場內在脆弱性的一個重要根源,只有解決好信息不對稱問題,保險市場才能健康發展。康愛香(2008)認為剛剛發展的中國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問題尤為突出,闡述了其表現及影響,并提出了防范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對策。
本文首先對中國保險市場的發展歷程進行簡要回顧,然后對保險市場存在的信息不對稱現象進行剖析。
二、中國保險市場發展歷程
中國保險業將近三十年的發展歷程證明,保險業的發展必須走協調式的發展道路,必須遵循一定的經濟發展規律;未來三十年是中國保險業發展的最好時期(魏華林,2008),因此我們應該抓住機遇迎接挑戰。
1.完全壟斷階段(1979-1990年)
1979年底,中國決定恢復國內保險業務,這一階段中國人保受到國家政策特許,集財險與壽險業務于一身,完全壟斷了保險市場。保險產品只有唯一的提供者,沒有替代品,存在很大的進入壁壘。由此可知,該階段人保公司享受了獨家壟斷的一切好處,獲取了大量的壟斷利潤,并且造成了保險資源的浪費,該時期保險市場的發展并不景氣。
2.寡頭壟斷階段(1990-2001年)
在此階段,人保公司的獨家壟斷地位被徹底打敗,形成了寡頭壟斷的競爭格局。人保、平安、太平洋等十余家保險公司出現在保險市場上,但是這三家保險公司占據了市場絕大部分份額。三大保險公司產品基本同質,彼此之間的替代度較低,而且保險市場存在較大的市場壁壘,新企業的進入有較大的障礙,由此形成了“三足鼎立”的競爭格局。雖然該時期保險市場的發展有了較大進步,但是壟斷現象仍然存在,阻礙了該市場更好地發展。
3.競爭程度加劇,但寡頭壟斷的實質仍未被打破(2002年至今)
2001年中國加入WTO,中國保險市場以此為契機逐步對外開放,國內的保險市場得到了全面的開放,外資保險公司也出現在中國市場上。市場上保險服務的提供者也隨之增加,因此企業進出市場較為自由,保險產品之間也有較大的差異性,消費者可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產品,保險服務更加多樣化。盡管如此,現階段中國保險市場的寡頭壟斷格局仍然存在,依舊被少數大規模的保險公司所壟斷,成為我國保險市場轉型的障礙之一。
為了更好地了解中國保險市場近幾年的發展情況,本研究利用中國統計年鑒的數據對近期保險市場的原保險保費收入及賠付支出進行了統計,如表1所示。從2007年至2011年原保費保險收入、賠付支出及收入基本呈上升趨勢,但原保費收入和收入在2011年有所回落,可知我國保險市場近年來發展態勢良好,但也存在一定的發展瓶頸。
由表1可知,中國保險業務迅速增長,收入不斷增加,服務領域不斷拓寬,市場體系日益完善。雖然中國保險行業得到了較好的發展,但是保險市場仍然存在著不容忽視的問題――信息不對稱,本文以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為重點展開研究并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
三、保險市場存在信息不對稱
(一)信息不對稱理論
信息不對稱理論產生于20世紀70年代,受到三位美國經濟學家的關注和研究,它為市場經濟提供了一個新的視角。現在看來,信息不對稱現象無處不在。信息不對稱是指交易雙方所掌握的信息在數量和質量上存在差異,即一方掌握的信息數量較多、質量較高,而另一方則恰好相反(樸明根,2002)。市場中的買方和賣方所擁有的信息不對稱是生活中常見的現象,信息不對稱程度越大,信用市場中產生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可能性就越大。所謂逆向選擇是指交易雙方在交易前的信息不對稱,導致市場上交易的劣質商品比例越來越多,甚至導致優質品完全被驅出市場的一種現象;所謂道德風險是指在信息不對稱的情形下,市場交易一方參與人不能觀察另一方的行動或當觀察(監督)成本太高時,一方行為的變化導致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損害。由此可知,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嚴重降低了市場運行效率。
(二)保險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現象
保險市場經營的保險產品是無形產品,這種產品是以誠信為基礎的,李愛東(2003)研究表明誠信是市場經濟的生命和靈魂,保險經營和服務最根本的要求是誠信原則。因此這類產品對信息的要求更為重要。由于保險機制特殊屬性的存在,因此無論是保險的買方還是賣方都無法獲取足夠的信息,面對市場上不可避免的信息占有不對稱現象,很容易被投機者所利用,使直接參加交易的經濟主體遭受額外損失,進而導致保險市場的低效率。為了解決這類問題,我們對保險市場中信息不對稱的原因進行分析。
1.信息資源的不充分性。保險公司所掌握的保險產品質量問題的信息要平均多于投保人所了解的信息,而投保人所具備的關于自身情況和風險狀況等信息要多于保險公司。為得到更加充分的信息,會增加保險公司或投保人的成本,因而導致低風險者不愿意投保、高風險者愿意投保的現象。保險公司提供的保費是平均保費,而低風險者只愿意按照低于平均保費進行投保,所以保險市場上只有高風險者愿意按照其平均保費投保,這將導致保險公司虧損。在這種情況下,基于平均保費的保險合同將會被取消,保險公司將針對高風險的投保人提供保險合同,在“逆向選擇”的情況下,只有高風險的投保人受益。
2.法律法規不健全。如今保險市場上法律法規比較匱乏,并沒有形成一個全面規范的法律體系,因而對保險公司及投保人的約束力不夠,對于保險市場上的很多問題找不到法律依據與支撐,做不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進而導致保險市場上的信息不對稱現象普遍存在而且市場運行效率底下。
3.經營管理模式不規范。保險公司只是一味地追求保險保費的高收入,經營管理理念存在嚴重的缺失和漏洞,保險人并不是為投保人提供最合適最需要的保險服務,而是片面地追求業務量的增加。面對這樣的經營管理方式,并不能化解投保人的真正風險,可見信息不對稱問題非常嚴重。
4.保險技術比較落后。從我國整個保險市場來看,還沒有形成成熟的保險技術體系,與國外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成熟的保險技術能夠對風險進行較為準確的計算、分類和預測,進而為投保人提供不同類型的合同,投保人可以針對自己的(下轉第77頁)(上接第75頁)需要選擇最適合自己的保險合同,從而達到自身利益最大化,規避了投保人的“逆向選擇”行為。可見,我國保險技術升級勢在必行。
四、建議
1.規范保險中介機構,充分發揮中介的作用。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具備從業經驗的保險人對于該商品的了解和認知程度要遠遠高于保險消費者,兩者在保險知識方面存在較大差距,保險中介機構應全面、及時地向社會披露保險信息。這就要求保險公司加強對中介機構的培訓,規范其運作程序,保險監管部門也要加強規范中介機構的市場行為。
2.嚴格規范保險市場的信息管理。保險公司要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矯正信息不對稱的重要手段和機制,可以發揮公共媒體的力量,以規范的形式披露真實可靠的信息;保險市場的監管部門要對信息披露做出明確規定,并貫徹實施。
3.加強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市場的監管。保險監管部門具有強制性的行政監督權力,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保險市場中的信息優勢主體主動披露有效必要的信息,從而盡可能地減少信息不對稱的現象;此外,保險監管部門也要加強對保險人的監督管理。
4.國家要加強保險市場的監管立法,做到有法可依。制定更加全面的法律法規,加大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力度,使公民能夠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5.加大保險知識的宣傳力度。公眾對保險知識的需求不斷增強,保險公司、媒體、政府及相關部門應該加大宣傳力度,普及保險的基本知識,爭取使公眾對保險有充分的了解。公眾只有增強對保險的認知,才能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更適合自己的保險服務,從而避免盲購買保險,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利益。
6.加大技術資本投入,完善保險技術。要減少因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導致的風險,就要以保險技術的提高為前提,保險公司要加大對技術創新的投資,善于引進國外先進技術,針對不同的投保人提供最合適的保險服務,實現保險公司和投保人的雙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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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重潤.保險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及其影響[J].河北經貿大學學報,2006,27(3).
論文摘要:一個完整的保險市場由保險人、被保險人、保險中介(人、經紀人、公估人)三部分構成?,F代保險業越來越離不開保險中介,而中介組織中保險人是其最主要的組成部分,保險人的不誠信行為逐漸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文章從這一角度出發,探討在保險業的發展中不容忽視的誠信問題。
保險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個人。保險人是連接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橋梁,常見的保險人包括專業人、兼業人、個人人。自1992年美國友邦保險進入中國以來,我國保險人隊伍近年來發展迅速。截至2006年12月底,全國共有專業保險機構1563家,占中介機構的74%;全國共有保險營銷員155.8089萬人,同比增加9.0207萬人,增長6.15%。其中,壽險營銷員137.5956萬人,增長3.57%;產險營銷員18.2133萬人,增長30.74%。而目前,我國保險人存在著大量不“誠信”行為,致使保險行業的社會認同感大大降低,嚴重阻礙了我國保險行業的發展。
一、保險人“誠信”缺失的成因
(一)地位不明確
保險人雖然是為保險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的是合同,明確的是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而不是勞動合同。保險人擁有自己的客戶群,并不依附于保險公司,自己也是老板,不算是公司的員工,也無法享受公司為職工提供的社會保險和各種福利,從某種程度上講可以稱之為自由職業者。保險人雖然接受保險公司的培訓,但是因其不是公司正式員工的編制,其合法權益不能完全得到保障,出現問題責任難以落實。但他們卻是營銷的主力,因而,在銷售保單的時候受到的約束力不強,個人短期行為明顯,也使得保險人的社會認同感在某種程度上大大降低。
(二)人員素質低
我國對保險人實行就業準人制度,即每一保險人員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才能從事這一職業。然而現實是,保監會曾于2003年降低從業門檻,只要初中學歷就可報考人員資格,從業考試合格率得到了大幅提高。“門檻”的降低使很多人可以進入這個行業,于是大量的下崗工人,或是家庭婦女,或是沒有找到合適工作的人都可以去到保險公司。這樣做的后果是,保費收入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就涉及到專業的保險問題時,因為從業人員素質有限,很難做到“最大誠信”。
(三)激勵措施不當
按照我國制度規定,保險人傭金不得超過實際保費收入的8%,這一制度對保險人有著激勵和約束作用。而現在這種制度并不能激勵保險人。從被保險人的利益出發,只要能賣出一筆保單,人就有收人,因而保險人流動性很強。人在轉換保險公司時,沒有對續期傭金的牽掛,而一份壽險保險期限往往長達二三十年,人流動頻繁,影響了客戶對保險公司的印象。往往受利益驅使難免會出現人故意誘導、欺騙被保險人的現象,使人的誠信度大打折扣。
(四)對保險人法律的監管體系存在漏洞
目前,我國對保險法人適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民法通則》、《保險法》等相關規定。實際上,保險屬于商事,這與民事有明顯的區別,但是我國實行民商合一,沒有獨立的商法典,而民法通則中沒有專門關于商事的規定,這顯然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侗kU法》雖然幾經修改,但仍然不能適應保險業快速發展的狀況,在很多方面都缺乏法律依據或實施細則,如雖設專章規定保險人制度,增加了關于對保險人違法行為實施制約和處罰的條文,但內容卻僅限于原則性規定,在實踐中也缺乏可操作性。對于保險人的法律地位,保險關系的建立,保險的授權及其方式,保險人的權利與義務,保險人的基本行為規范等事項都未作具體的規定,更談不上對保險人實行有效的制約與監管。
二、解決保險中不“誠信”問題的措施
(一)明確定位保險人的地位
鑒于我國對保險人的管理還未走上正軌,雖然保險人屬于自由職業者,但是保險人對保險人的管理有其必要性,將保險人定位于自由職業者有利于保證其獨立平等性。對保險人可以設定人的福利,并對業績優良的人實行獎勵,開展各種競賽,建立穩定、持續的晉升和激勵機制,物質的激勵會使得他們將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結合起來。 轉貼于
(二)改革傭金制度,減少道德風險
對現有的保險人傭金制度進行改革,嚴格各類保險人的傭金制度。適當降低首期傭金支付率,提高續保期傭金比率,促使人提高后續服務,增加投保人滿意度。對從事保險業務的新手和長期從事業務的保險營銷人員,提取不同比例的傭金。也可以考慮從傭金中提取部分作為每月固定的收入,或作為底薪以保持人隊伍的穩定性,促使保險營銷人員向職業化方向發展。此外,保險人大部分都是原失業或未就業人員,屬于社會的弱勢群體,國家應從稅收制度上給予扶持。國內一些省份的地方保監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步驟地適當上調營業稅的起征點,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保險人稅負過重的問題,有利于促進保險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同時,保險人有必要根據觀測到的營銷業績變量,設計一個激勵合同對人進行獎懲,以促使人選擇有利于保險人的“誠信”行為。
(三)提高人的整體素質和業務水平
適當提高保險人準入門檻,運用各種綜合的評價指標考核、選聘人,把好營銷員的“入門關”與“質量關”。目前的人資格考試過于簡單化,只注重人資格考試的成績,忽視對營銷人員教育程度、實際經驗和職業道德等多方面的素質要求。因此,應該改革現有的資格考試制度,開展系列化的保險營銷執業資格考試。首先有一個基本的資格考試,獲得資格的人可以銷售最基本的保險產品。然后,針對不同的險種、不同階段的營銷人員,有不同的培訓、考試,從業人員可結合自身的特點由低級到高級發展自己的職業生涯。此外,保險人培訓和繼續教育作用也不容忽視,加強師資力量建設,探索建設人繼續教育網絡,并將繼續教育試點逐步推廣;同時,建立保險人退出機制,對于未達到培訓目標,且工作態度惡劣的人,取消與之簽訂的合同,另聘優秀人。
(四)完善對保險人員的制約體系
對人等級評定制度建設,監管部門應利用現代信息化技術,盡快建立人的信息和查詢系統。同時,行業自律組織也要發揮相應的作用,行業內部要通過自律組織加強協作力度,充分實現信息共享,完善行業,對違規違紀人員公示,改善保險業展業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而且嚴重的還要將其驅逐出保險業,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需要建立行業統一的信用評級標準,對優秀的人進行宣傳和表揚,從正面引導人樹立誠信意識、規范行業行為。
誠信是保險業存在的基礎,是保險業健康發展的前提。在保險活動中,誠實守信是對保險交易對方合法權益的維護和尊重,也是對自身合法權益的維護和尊重,誠信的缺失最終也會使失信者的利益遭到損失??梢哉f,不誠信就沒有信譽,就沒有保險業的長期持續發展。
1.誠信是保險公司生存與發展的內在要求,是保險機構的核心競爭力。保險產品是一種典型的無形產品,是以保險公司的信用向客戶所做出的對未來可能發生的保險事故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承諾。因而,保險公司是否誠實、守信用,在保險消費者的購買決策中起著很大的作用,消費者只會向其認為有信用的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公司只有誠信,才能為持續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才能增強競爭實力,為更廣泛地進入市場、擴大交易創造條件。
2.誠信是保險市場活力的信心指數。保險市場上失信行為的擴大化以及誠信制度的缺位,會增加保險交易的風險,使保險行為主體對保險市場缺乏信心,阻礙保險交易向縱深發展,甚至使保險市場在較長時期處于低迷狀態??梢哉f,保險市場疲軟的原因在于誠信不足。一方面,保險公司、保險中介人的不誠信,影響到保險消費者對保險市場的信心;另一方面,被保險人及其關系人、保險人的違信行為,也損害了保險公司從事保險交易行為的信心。
3.保險經營活動的特殊性要求保險雙方最大誠信。保險市場是典型的信息不對稱市場。相對于被保險方,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信息是不充分的;相對于保險人,被保險方對保險條款的信息也是不充分的。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導致交易成本增大,可能出現道德風險并直接損害保險合同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只有最大限度地誠實守信,才能降低保險市場的交易成本,保證保險業的發展。
二、我國保險市場誠信缺失情況的主要表現
近十幾年,是我國保險業快速發展的十幾年,也是問題不斷暴露的十幾年,其中一個突出的問題,就是我國保險市場誠信缺失現象嚴重。誠信問題,也由一元性轉變為二元性。
1.保險供給者的誠信缺失。保險供給者即保險市場上提供保險產品的保險公司。過去十幾年,我國保險業一直處于粗放型發展階段,由于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及保險業務的專業性強,使保險消費者處在信息不對稱的博弈中,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難以了解保險公司及保險條款的真實情況,只能憑借主觀印象及保險人的介紹做出判斷,客觀上為保險公司的失信行為創造了條件;另外一些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中隱瞞、欺騙,不及時履行甚至拒不履行賠付義務,違規經營,惡性競爭等都損害了保險公司的聲譽。此外,從宏觀層面來講,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積累風險過大,壽險公司的“利差損”問題,也是不誠信的重要表現。
2.保險消費者的誠信缺失。保險消費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其誠信缺失主要表現在投保時和索賠時,逆選擇和道德風險是其主要表現。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使保險公司難以根據投保標的的風險狀況確定是否承保、應該以什么樣的條件承保;有些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或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增大了保險標的及社會財富的損害,增加了保險人理賠的成本。有關資料顯示,我國保險騙賠案件平均比英美等保險發達國家要高出一倍。
3.保險中介者的誠信缺失。保險中介者包括保險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等。其誠信缺失主要表現在其業務中欺騙、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阻礙或誘導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等。我國則較多地表現為保險人的誠信缺失。不少保險人在獲得更多手續費的利益驅動下,片面夸大保險產品的增值功能,回避說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甚至誤導投保人,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經濟損失,引起保險消費者的普遍不滿,更導致了整個保險業失信于社會,嚴重損害保險業的聲譽。
4.保險人之間的誠信缺失。保險業的整體形象和競爭優勢有賴于所有保險公司和全體從業人員的共同維護。但在現實經營中,以鄰為壑的情形卻時有發生。有的保險人為了爭攬業務,不惜違背監管機構的規定和行業自律協議,變相降低費率、提高手續費。有的保險人在分保過程中,有意隱瞞和原保險標的有關的某些風險。有的保險業務員在展業時,常常視同行為冤家,標榜自己,貶損他人。這樣的相互排擠損害更不利于整個保險行業的發展。
三、構建中國保險業誠信制度的思路
當保險業的誠信缺失升級為誠信危機時,就會使保險交易成本大大增加,縮小保險交易的范圍,使保險市場的行為主體難以正常地溝通和交往,使保險市場缺乏正常運行的基礎。因此,應該從多方面來構建中國保險業的誠信環境。
1.加快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健全保險監管機制,建立明晰的產權制度和健全的誠信法律制度。保險市場主體在從事保險活動時,往往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喪失理性而違背誠信原則,因而必須借助于制度的外在強制力——明晰的產權制度及健全的法律制度,從而引導人們將外部性較大地內在化。保險交易主體進行決策的一個關鍵就是行為結果的置信性。如果有法律提供的硬約束,交易主體就會確信一旦做出不誠信行為,將遭到法律的制裁,其后果是確定的,這種法律產生的威懾力迫使交易主體理性地放棄欺騙行為。中國保監會作為保險市場的監管主體,應通過監管加大執行力度,鼓勵、引導誠信行為,并與司法機關配合,依法懲治失信行為,促進保險誠信制度的建立。
2.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推進保險行業內部規范化建設,建立良性有序的競爭市場。在一個粗放經營、惡性競爭的保險市場,產險公司靠高手續費、低費率搶奪市場,壽險公司夸大產品的投資而忽視保障功能,這兩種行為都沒有有效滿足客戶的風險需求。因此要建立起保險行業的自律制度,通過同業公會、行業協會等組織協調和平衡市場主體利益、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并要加強行業間的溝通與交流,實現資源共享,同時建立反保險欺詐和調查機構,有效地打擊了保險犯罪,建立良性有序的競爭市場,有效地避免誠信缺失行為。
3.重視核保核賠環節,推動保險公司技術進步,形成立體調查網絡。核保是對保險標的風險的前期篩選,做好核保工作對控制好道德風險問題和逆選擇有重要的意義。理賠處理環節是保險公司防范保險欺詐的最后關口,理賠專業技術能力的強弱,直接關系到風險防范的質量,理賠員要嚴把每一個關口,提高防欺詐、反欺詐的能力。我們應該重視核保核賠環節,促進核保核賠技術進步,改善理賠調查的內外部環境,形成立體調查的網絡,有效地防范和減少保險欺詐所造成的風險,推動保險市場的誠信。
4.建立社會個人信用賬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快信用評級制度的建設。通過信用評級制度的建設及信息披露,促使保險市場主體始終誠實守信用,認真履行保險合同規定的義務。并要注意與國際信用評級機構實行的評級標準、技術等方面的對接,吸收國外先進的評級辦法并結合我國實際,形成科學、合理的信用評級制度。要把分散的反映保險機構和個人的誠信狀況的資料和數據進行聯網管理或整合,實現誠信信息的資源共享。這樣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和監督成本,極大地提高交易的效率,促進資源合理分配。
5.將保險市場誠信建設的規范對象擴展到第三方,培育誠信理念,構建保險業的誠信文化。這里所說的第三方,是廣義上的第三方,包括保險中介機構、新聞媒體和法院、仲裁機構等等。在一個完善的保險市場,第三方扮演的角色就是降低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程度。全社會(特別是保險公司)應高度重視誠信問題的教育與宣傳,培育誠信理念,使誠實守信的倫理精神滲透到保險各方的意識中,為誠信行為創立思想基礎。在保險公司的形象宣傳中應當從立足長遠,做好與新聞媒體的解釋溝通工作,打造保險行業百年誠信老店。
總之,中國應建立、健全保險誠信制度,形成一整套提升保險機構信譽度的行為規范,把保險機構及保險消費者的經濟價值取向與誠實守信的道德價值取向統一到誠信行為中,使誠信在更完整的意義上體現出市場經濟中“義利合一”的社會價值取向,保障保險雙方在道德與法律的雙重約束與驅動下,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在利益的權衡中不斷調整自己的經濟行為,在不違背誠實信用的前提下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給保險雙方帶來均衡利益和長遠利益,實現保險市場利益的最大化。
[摘要]一個完整的體育保險市場由保險人、被保險人、保險中介(人、經紀人、公估人)三部分構成?,F代體育保險業越來越離不開保險中介,而中介組織中體育保險經紀人是其最主要的組成部分,體育保險經紀人的不誠信行為逐漸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文章從這一角度出發,探討在體育保險業的發展中不容忽視的誠信問題。
[關鍵詞]體育保險經紀人誠信成因措施
體育保險經紀人在我國是一個較新的職業。工作職責是受被保險人的委托,代表被保險人選擇保險人并代為與保險人接洽辦理保險合同事宜。體育保險經紀人從被保險人的利益考慮出發,為被保險人設計保險,提供咨詢和代辦保險手續等其他服務。隨著社會進步和體育事業發展,尤其是體育的產業化和商業化運作模式的推廣,體育保險經紀人已成為體育產業發展中不可缺少的內容。而體育經紀人誠信問題是促進體育保險業的主要因素,也日益成為社會和體育保險業界關注的焦點。目前體育經紀人誠信缺失已成為制約我國保險業可持續發展的因素,成為體育保險業必須面對的嚴峻問題。
一、體育保險經紀人“誠信”缺失的成因
1.專業人才缺乏,人員素質低
在國外,體育保險經紀服務范圍廣泛,既有市場調查、承攬業務等簡單服務,又有風險管理咨詢、保險方案設計等附加價值高的服務,因此對從業人員的要求較高。發達國家根據各自保險市場的要求設置了多種類、多層次的資格認定與等級考試制度,以確保經紀人具有相應素質。此外,還有比較完善的培訓體制,除了保險監管當局自己開辦學院進行培訓外,還借助各類自律機構、專門院校和保險、法律等方面的專家培養高級人才。但中國目前的體育保險經紀公司,因為發展歷史很短,幾乎是在沒有任何操練和演習的狀態下進入體育保險市場的,毫無經驗可言。人才缺乏、門檻較低,于是大量的下崗工人,或是家庭婦女,或是沒有找到合適工作的人都可以去到體育保險公司。這樣做的后果是,保費收入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就涉及到專業的保險問題時,因為從業人員素質有限,很難做到“最大誠信”。人才匱乏已成為我國體育保險經紀人發展的瓶頸。
2.體育保險經紀人的歸屬感缺乏
(1)歸屬感的一般理論。歸屬感,從字面上解釋是歸于、屬于某種事物的情感,或者說是感覺自己屬于某個特定的組織、地域和群體。從表層而言,歸屬感體現為一種滿意度,簡單來說就是指一個人對他所從事工作的態度。從深層看,歸屬感表現為一種團隊意識、創新精神的發揮及主人翁意識、個人能動性的體現,是員工價值觀和企業價值觀的高度統一。探求歸屬感的關系,可知它是外部環境作用于人而產生的一種內部主觀意識,并且這種意識再進一步影響人在環境中的行為,歸屬感是介于外部環境與人的行為之間的一個中間變量。
(2)體育保險經紀人的歸屬感缺乏原由。體育保險經紀人的歸屬感與誠信行為具有正相關關系。首先縱向考察我國體育保險發展。在我國體育保險業處于起步階段,體育保險經紀人對博弈論和納什均衡等經濟理論知之甚少,體育保險買賣信息不對稱肯定存在,產權、管理、信用制度既不完善,也沒有專門的誠信教育。隨著近幾年體育產業化腳步的加快,業務壓力不斷增大,體育保險經紀人大進大出、良莠不齊,部分銷售人員僅把體育保險銷售作為謀生手段、尋找其他新工作的過度,使保險經紀人對行業和公司的忠誠度不斷下降,甚至缺乏歸屬感,導致部分人員更容易以不誠信行為獲取短期利益。
3.體育保險誠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約了體育保險經紀人誠信體系建設
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現為剛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則表現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剛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誠信的制約機制。人性弱點是天然存在的,商務領域僅僅靠道德良心是不夠的。如果沒有剛性的信用管理機制,管理者就不得不為人的素質及品質傷腦筋,如經紀人挪用保費等問題,如果沒有制度能保證經紀人不接觸現金。那么這個問題將永遠存在;信息不對稱則客觀上為失信行為提供了條件,對于保險人來說,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資料都是新的,其真實準確與否無從評估。對于投保人來說,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無法掌握保險公司的真實經營狀況,無法比較選擇適合自己的體育保險產品,只能道聽途說地片面了解體育保險。
4.體育保險經紀人法律的監管體系不健全,保險操作不夠規范
立法是體育保險發展的關鍵和保障。目前我國體育保險主要是在《保險法》和《體育法》的法律框架內運行。但是迄今為止,在《保險法》和《體育法》中均沒有關于體育保險經紀人的具體條款。這在客觀上放縱了體育保險經紀人的操作。有關體育保險經紀人法規的缺失,使得體育保險經紀人的具體操作涉及很多法制的空白區域,在實踐中也缺乏可操作性。由于對于體育保險經紀人的法律地位,體育保險關系的建立,體育保險的授權及其方式,體育保險經紀人的權利與義務,體育保險經紀人的基本行為規范等事項都未作出具體的規定,現階段根本談不上對體育保險經紀人實行有效的制約與監管。必然會導致體育經紀人操作上的不規范。
二、解決體育保險經紀人誠信問題的措施
1.提高經紀人的整體素質和專業業務水平
適當提高體育保險經紀人準入門檻,運用各種綜合的評價指標考核、選聘經紀人,把好體育保險經紀人的“入門關”與“質量關”。目前的體育保險經紀人資格考試過于簡單化,只注重經紀人資格考試的成績,忽視對其教育程度、實際經驗和職業道德等多方面的素質要求。因此,應該改革現有的資格考試制度,開展系列化的體育保險專業資格考試。首先有一個基本的資格考試,獲得資格的人可以銷售最基本的保險產品。然后,針對不同的險種、不同階段的營銷人員,有不同的培訓、考試,從業人員可結合自身的特點由低級到高級發展自己的職業生涯。此外,體育保險經紀人培訓和繼續教育作用也不容忽視,加強師資力量建設,探索建設經紀人繼續教育網絡,并將繼續教育試點逐步推廣;同時,建立保險人退出機制,對于未達到培訓目標,且工作態度惡劣的經紀人,取消與之簽訂的合同,另聘優秀經紀人。
2.提高體育保險經紀人歸屬感的策略
(1)樹立正確的體育保險從業價值觀。價值觀直接影響人們的行為。要引導體育保險經紀人充分認識體育保險在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中的重要作用,樹立正確的從業價值觀,尋找從事體育保險業的價值和意義,從而產生職業自豪感和強烈歸屬感。
(2)傳遞真實有效的體育保險業信息。向體育保險經紀人全面清晰傳遞信息,有利于他們對機遇充分了解,對困難充分準備,避免了盲目進入后產生的極大心理落差。初入者的心理契約不被破壞,可以增強其安全感,從而提高歸屬感。
(3)建立公平公正的考核和利益分配機制。“不患寡而患不均”,同一個團隊內利益分配是否公開公平公正,很大程度上影響到成員對該團隊的認同和歸屬。絕對的公平公正是沒有的,但是相對的公平公正機制卻是可以建立的。首先要做到公開??己藰藴蕬摼唧w明確、通俗易懂,每個人都有能力進行民主監督。其次是改變考核標準的制定和實施全部由管理層說了算的局面,增加員工(工會)的參與度。再次是嚴格執行??己撕屠娣峙渲贫仁欠浅烂C的事,不能因人、因事而異,執行中不能隨意改變規則??傊诳己撕屠娣峙渖象w現員工的企業主人精神。一個有企業主人精神的員工,必將是有強烈歸屬感的員工。
(4)打造具有人文關懷的企業文化。諸多研究表明,企業文化對員工潛移默化的影響作用是巨大的。體育保險公司實行嚴格的績效考核,以業績論英雄,員工業績好時的可以得到全部精神榮譽、經濟獎勵,業績差時無人記起,收入不及糊口,從而引發體育保險經紀人的不安全感,削弱歸屬感。打造具有人文關懷的企業文化可以采用以下做法:一是完善目前業績考核的單一考核體系;二是經常開展員工思想政治工作;三是建立日常績效輔導機制。因為績效輔導能及時發現員工行為與目標之問的差距,幫助員工改進工作方式,提高績效,從而增強歸屬感。
3.加強體育保險誠信管理制度體系建設
誠信的企業風尚的樹立,要依靠深厚的法律支撐、嚴格的制度保證和規范的道德約束等為基礎。作為體育保險從業及監管部門:
(1)要加強體育保險誠信建設的宣傳教育。誠信建設有利于體育保險業的可持續發展,加強誠信教育,一方面是對體育保險市場主體的誠信教育,要使行業主體及廣大從業人員認識到,誠信從業有利于維護行業長遠利益;另一方面是對社會的宣傳,讓更多人了解體育保險,走進體育保險。
(2)要從制度層面上來約束和規范保險市場主體的行為,切實加強體育保險業的誠信建設。要從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投保前如實告知、保險人的風險提示到保險產品的銷售、風險發生后的理賠定損等環節明確規定誠信的基本要求或底線及相應的處罰措施。
(3)要培育體育保險經紀人評級機構,對社會主動公布體育保險經紀人的信用等級,用市場的手段和經濟的辦法,引導保險主體自覺講求誠信,謀求長遠利益。
4.完管與立法建設善有關體育保險經紀人的監管和立法,規范體育保險經紀人市場
我國的體育保險經濟發展時間不長,在監管方面的有關措施還不健全,體育保險監管的現狀與國際差異很大。確定體育保險經紀人的傭金支付標準、責任賠償標準、財務管理、業務經營等內容,規范市場競爭是誠信建設的基礎。
(1)須盡快建立政府監管、社會監管、機構內控三位一體的監管體系,采取適當措施。
(2)要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專業的、一流體育保險經紀人服務自律監管隊伍,變他律監管為自律監管。
(3)加大對體育保險經紀人市場的監管力度和頻率,實施全方位、寬領域、深層次監管。
(4)提高體育保險經紀人市場監管的透明度,建立定期聯系制度,來強化監管。
(5)協調體育保險經紀公司與保險公司的運作。督促各保險公司按國際慣例對待體育保險經紀人,對客戶與體育保險經紀人的報價一致等,使體育保險經紀人市場處于規范運作中。
系 別
年級專業
學 號
姓 名
指導教師
職 稱
年 月 日
福州職業技術學院
畢業翻譯
翻譯題目
系 別
年級專業
學 號
姓 名
指導教師
職 稱
年 月 日
福州職業技術學院
畢業設計
設計題目 有害氣體檢測與控制電路設計
系 別
年級專業
學 號
姓 名
指導教師
職 稱
年 月 日
目錄(頂部居中、小二號黑體加粗)
(空二行)
內容提要(小四號宋體)………………………………………頁碼(小四號宋體)
關鍵詞(小四號宋體)…………………………………頁碼(小四號宋體)
引言(小四號宋體)……………………………………頁碼(小四號宋體)
正文(小四號宋體)………………………………………頁碼(小四號宋體)
一、一級標題(小四號宋體)……………………………頁碼(小四號宋體)
二級標題(小四號宋體)…………………………頁碼(小四號宋體)
二級標題(小四號宋體)…………………………頁碼(小四號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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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級標題)(小四號宋體) …………………………頁碼(小四號宋體)
二級標題(小四號宋體)…………………………頁碼(小四號宋體)
(二)二級標題(小四號宋體)…………………………頁碼(小四號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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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小四號宋體)………………………………………頁碼(小四號宋體)
注釋(小四號宋體)…………………………………頁碼(小四號宋體)
參考文獻(小四號宋體)……………………………頁碼(小四號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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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設計)題目(居中、小二號黑體加粗)
(空一行)
[內容摘要](空二格,五號楷體加粗)內容(五號楷體,150-300字)
(空一行)
[關鍵詞] (空二格,五號楷體加粗)關鍵詞內容(五號楷體、每兩個關鍵詞之間空一格,一般3—5個,最多不超過8個)
(空一行)
一、(一級標題)(四號黑體加粗)獨占行,末尾不加標點
(一)(二級標題)(小四號黑體加粗)獨占行,末尾不加標點
1、(三級標題)(小四號黑體加粗)
(1)(四級標題)小四號宋體
(正文內容用小四號宋體、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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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級標題)(四號黑體加粗)獨占行,末尾不加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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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四號黑體加粗)(根據需要)
結論具體內容(用小四號宋體)
(空二行)
注釋(空二格,五號楷體加粗) (根據需要)
對文章篇名、作者及文內某一特定內容做必要的解釋或補充說明,序號用“①、②”表示(空二格五號楷體)
(空一行)
參考文獻(頂格,五號楷體加粗)
參考文獻具體內容(空二格,用五號楷體)
1.專著[m]、論文集[c]、學位論文[d]、報告[r]
[序號]作者.書名[文獻類型標識].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2.期刊文集[j]
[序號]作者.題名[j].刊名,年,卷(期):起止頁碼.
3.報紙文章[n]
[序號]作者.題名[n].報紙名,出版日期[版次].
例子:[1]王彥.保險會計誠信問題探討[j].財會通訊, 2005,(5):45—46
次數 指 導 意 見
第
一
次
年 月 日
第
二
次
年 月 日
第
三
次
年 月 日
第
四
次
年 月 日
指導教師定稿意 見
指導教師(簽名):
年 月 日
指 導 過 程 記 錄
畢 業 論 文 評 審 表
指導教師
評 語
成績評定等級: 指導教師(簽名): 年 月 日
教研室
初審意見
簽名: 年 月 日
系復審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教務處
終審意見
(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