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07 15: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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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承包合同書范文1 發包方:________鄉(鎮)________村民委員會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 住址:________村____組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森林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為進一步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村民大會討論同意和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
一、甲方將______畝山林發包給乙方(具體地塊見登記表)。承包林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乙方在承包期內享有林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時間______年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__日止。
二、乙方的權利
①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和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②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三、乙方的義務:
①維持林地的林業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設;
②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③依法依規自覺上繳稅費;
④有責任保護承包林地上的林木及林業生產設施;
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甲方的權利:
①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林地;
②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的約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
③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林地、林木及林業生產設施的行為;
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五、甲方的義務:
①維護承包方的山林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不得擅自解除承包合同;
②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③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等服務;
④執行市、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林業基礎設施建設;
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六、合同變更。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除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林地或承包方依法承包林地合同自動解除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變更、解除山林承包含同。
七、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八、山林承包經營發生的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要求鄉(鎮)政府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從承包期開始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林業站各留存一份,申辦林權證一份。
十、雙方簽字: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林承包合同書范文2 甲方(發包方):
乙方(承包方):
乙方就承包甲方荒山造林一事,甲乙雙方根據我國《農 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森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林地的地點、四至及面積
乙方承包甲方林地小地名:尖兒灣。四至:東至田公路;南至灣(羅家灣山交界);西至嶺(羅家灣交界);北至公路面積12畝。林地詳細四至界線見附后的萬分之一地形圖。
二、承包方式、期限
乙方承包甲方荒山造林,乙方擁有承包甲方荒山造林后 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承包林木所得收益甲乙雙方采取比 例分成方式。林地承包期限為25年,即從2013年1月1日 至2038年4月31日止。
三、分成方式
承包林地上林木的所得收益由甲、乙雙方按比例分成, 甲方享受林木收益的30%,乙方享受林木收益的70%(若林 木由乙方自行采伐出售須扣除采伐時的稅收、人工費、搬運 費及其它雜費)。承包期內,在不損害甲方利益情況下,乙方有權將林木 所占份額由子女繼承或出讓給第三方,甲方不得阻攔。
四、責任和義務
承包合同簽訂后,乙方負責完成造林任務并承擔管護責 任,并使成林。其生產人員安排及生產方式由乙方自主決定, 甲方無權過問。造林和管護所需資金由乙方金額承擔。 甲方必須保證承包林地權屬清楚、無山林糾紛,并協助乙方防止山林火災和人畜破壞。若發現村民耕牛等性畜在造林地放牧或人為毀壞林木,乙方一經查實有權依鄉規處罰。 未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承包林地內從事其它非林業生產活動(如放牧、挖礦、取土等)或出讓給第三方。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辦理好有關林權證書。
五、甲方林權證不能抵押出賣,如果抵押出賣,后果自負。
六、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甲乙雙方在林地承包期內發生爭議的,盡量通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解決。
七、其它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八、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縣林權辦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林承包合同書范文3 甲方:
乙方:
甲方將所屬山林的空閑地發包給乙方耕種,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雙方簽訂如下合同:
一:承包方位
甲方將所屬山林的空閑地發包給乙方耕種,其座落方位:東與馮家望旱地相鄰,南與水溝交界,西與馮友元林地的交界溝相鄰,北與路交界。
二:承包面積
面積100畝左右,以甲方發包給乙方的四至界線為準。 三:承包期限:共5年。即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31日止。
四:承包金額及上交方式
合計承包金額伍萬元,分五年付清,即每年的1月1日付給甲方現金1萬元。
五: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從乙方簽定合同之日起將山林空閑地發包給乙方使用,土地所有權屬甲方。
2.乙方在經營期內甲方負責協調處理乙方相鄰之間的關系。
3.合同到期后,乙方若繼續耕種,甲方不向乙方收取任何費用,耕種至乙方自動放棄為準。
六:違約責任
合同期內,甲乙任何一方非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不得單方終止合同,否則違約方應付違約金1萬元給對方。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漿水鄉洛閣村一組
一、乙方將本組所有的坐落在高嶺背的部分荒山約320畝發包轉讓給甲方經營。此片荒山的四至界線分別為:面對該山,北(下)至山腳田埂,南(上)至山***脊分水處(與小塘村山嶺交界線),東(左)至與小塘村山嶺交界線,西(右)以高嶺背莽梅高壓電線下 (具體情況見示意圖即本合同書附件)。三、承包費用為112000元,大寫壹拾壹萬貳千元整。
四、承包費用的交付方式為現金支付,合同簽訂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承包費用為承包期內的一次性費用,即承包期內,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收取、索取與承包荒山有關的費用(比如管理費、使用該山內簡易公路的使用費和其它贊助費或木材等物資)。
六、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即獲得此荒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甲方在承包期內的經營管理方式、股份組成由其自主,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進行干預,任何個人不得在此荒山范圍內進行開采礦產、開荒耕作、砍柴燒炭等生產活動。如遇國家(縣政府及其以上政府、鄉政府、村委會)征地開礦、修路等開發,土地征用費歸本組(乙方)集體所有,乙方要履行向土地征用方索取林木賠償費、因征地開發而造成的經營補償費的義務,該兩款項無條件地全部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扣留。
七、現有進山公路和此荒山中的簡易公路屬乙方所有,任何個人(含承包方)不得耕作侵占和損毀,但在承包期內,甲方可以無償地作運輸使用。
八、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期滿,此荒山內的地表附屬物包括一草一木都屬甲方所有。承包期內,如發生森林火災或本村村民私自進山零星盜伐林木,乙方必須履行配合、協助司法機關查處案件和甲方向肇事者索要賠償的義務。合***同期滿即到2040年1月1日后,此荒山內的地表附屬物包括一草一木都屬乙方所有,林地使用權、管理權和處分權即歸乙方,但甲方有優先再承包的權利。
九、此荒山四至界線若發生糾紛爭議,乙方必須無條件的出面調解并妥善處理,調解處理費用開支由乙方負責。因四至界線發生糾紛造成承包范圍內的面積減少了10畝以上(含10畝)時,承包費用酌情減少,具體情況另行議定。十、甲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只能也必須用于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農、林業和養殖、藥草種植用途;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范圍內,甲方擁有原承包荒山范圍內的一切使用權、管理權和處分權,乙方不得干涉。
十一、乙方同意甲方在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轉包、轉讓、出租等方式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取得的收入全部歸甲方享有,乙方不得對此主張任何權利。
十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間,甲乙任何一方不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三、本合同履行期間,不因下列情形發生改變,甲乙雙方仍應按本合同書約定內容履行各自義務:
1、甲方或乙方的負責人、經辦人變更;
2、甲乙雙方名稱改變;
3、其它情況。
十四、本合同書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補充;補充合同視為本合同書的有機組成部分。
十五、如因本合同發生糾紛,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愿協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六、本合同書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產生法律意義上的效力。本合同書一式四份,雙方各持一份、現任組長鄧志勤持一份、洛閣村委會存檔一份,每份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發包轉讓荒山示意圖。甲方簽章:
乙方法人代表簽章(公章):
“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模糊了土地的產權定位。首先,農村集體所有這一概念本身模糊。按照現行農村土地制度的規定,農村土地屬農村集體所有,農村集體是農村土地的合法產權持有者。農村土地集體所有,這一概念形成于農村改革開放初期,其本意是要保留農村土地公有制這一憲法宗旨,在公有制的基礎上實現農村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但農村集體是什么?是指鄉鎮政府?還是指村級組織?或是二者兼而有之?正是這一種概念上的模糊,導致了農村土地產權歸屬定位的模糊,使鄉鎮政府、村級組織和農民在土地利益分配因產權的模糊而各置一詞。其次,農村形勢的發展使土地屬農村集體所有這一提法面臨挑戰。那時農村集體經濟尚未瓦解,農民尚未具備足夠的實力來挑戰農村集體的權威,對農村集體依然存在較大的依附性。而且作為當時的村集體的體現者村民委員(會筆者認為),具用行政處罰權和經濟支配權,因此,對土地的調配和管理上有絕對的權威,農民無權對自己承包的土地隨意改變其用途。但隨著農村形勢的變化,產業結構的調整,農民就業方式的多元化,特別是農村集體經濟的逐漸衰弱和瓦解,大多數地方的農村集體已名存實亡。農村集體對許多農民來講只是一種法律意義上概念和歷史習慣
性的名詞,農村集體對土地的所有權僅存在于名義上或者說法律意義上。而在目前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尚未健全的農村,農民實際成為了自己承包土地的所有者。許多地方的農民可以不經集體同意就以個人名義私下簽定轉包、租賃合同和隨意改變土地用途,這已是司空見慣的事。于是,形成了農村土地村集體管不著(因為它的管理功能隨著農業稅取消而逐漸衰退,同時農村集體作為一個組織形式隨著農村改革的深入也會逐漸被邊緣化),承包者無法管(因為現行的法律不允許農民擁有土地的所有權)的缺位狀態,造成農村集體對農村土地管理上的失控和農村土地產權定位上的模糊。
“承包土地三十年不變”導致了地權的不均。現行農村土地制度在保障農民土地承包權和收入自主權的同時,因設計上的不合理而造成了一些先天性的缺陷。這些缺陷主要表現在農民的承包土地三十年不變的政策,導致了“地隨人走,人地捆綁”凝固效應。在農村實行家庭承包制時,大多數地方的農村土地都是采取“按人配地,人三勞七(即非勞動力人口占30%的份額勞動力占70%的份額)”的配地的方式出讓給農戶承包的。但隨著農村形勢的不斷發展和變化,農村的人口、勞動力數量和就業方式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但土地的分配格局卻因承包土地三十年不變的政策,而停滯在上世紀八十年代首輪承包是的原狀上。“地隨人走,人地合一”導致農村土地承包權分配的嚴重不均。其結果:一方面,首輪按等份取得土地承包權的農村人口或農戶,現在不一定仍然經營著承包的土地,從事著農業生產,或者說土地和農業生產已不是該承包者或農戶的主要經濟收入來源,有的甚至早已離開了農村,從事非農業生產。承包的土地對這些人來講已不是生存中最需要的生產要素,不少承包的土地不是被拋荒或閑置,就是被高價出讓或轉包獲取高額利潤。而另一方面,因各種原因在首輪承包中沒有取得土地承包權,或者沒能按相同等
份獲取承包土地的農村人口和農戶而現在仍然生活在農村,土地仍然是他們生存和發展的依靠和保障,有的甚至離開了土地和農業生產就是去了收入的來源。這種地權就不均的矛盾如若長時期的積累,最終勢必引發農村社會的動蕩和沖突。
土地家庭分戶經營模式滯緩了農村現代化進程。現行的農村土地制度中一個最明顯的特點就是將人民公社時期以生產隊為單位土地高度集中經營格局,改變為以家庭為單位分戶經營模式。這一模式雖然從體制上保障了農民對承包土地的使用權和收益權,使農村勞動生產力和農民生產積極性得到了充分釋放,農村經濟也得到了恢復性發展。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和農村形勢的發展,分戶經營最初帶來的積極作用也逐步消失,而負面影響隨之逐漸顯露出來。尤其是這種分戶經營模式進一步加深了農村土地的分散化和小規模化,形成了中國農村分散化、小規模經營格局。這種分散的小規模經營模式,不僅阻斷了農村土地的有效流轉,使土地的價值不能得到充分的發揮,限定了土地收入的增長,而且還引發了不少矛盾和糾紛。如:農戶間的地界糾紛、水源糾紛和服務費用的分攤糾紛。更主要的是這種土地的分塊割據的分戶經營方式,無力獨自承擔現代化的生產工具和新的增產技術的研發、推廣和運用,不僅增加了農業生產成本,而且阻礙了農業現代化進程,影響了農村經濟的發展。
缺乏約束力的承包形式導致承包雙方權利的缺失。從農村實行土地承包開始,對農民承包地的確認一直沒有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加以承載,而大多是采取隨發放農民每年的經濟承包合同的方式來告知當年農戶承包地的多少。由于既沒有規范的承包合同文本,又沒有明確標明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這樣造成了承包雙方的權利缺失。
首先,導致農村可耕地面積逐年下降。由于在農村土地的承包過程中并沒有明確承包農戶義務,農戶對所承包的土地:(一)是進行掠奪式的墾殖。由于承包者并不擁有承包土地的所有權,也不承擔土地休耕與養護義務(因為現行承包方案中沒有涉及到此內容),因此承包者在承包期內,為了追求土地利用效益的最大化,對承包土地進行掠奪似的墾殖,包括化學肥料的濫用和過度追求高復種指數等,破壞了土壤植被環境,加劇了土地的沙漠化、鹽堿化程度,導致農村耕地面積的逐年下降,農村人地矛盾日益突出。(二)是隨意改變土地的性質和用途。土地產權的模糊和管理上的失控,導致農民對承包土地的隨意性開發,突出表現在隨意改變耕地用途,將農業用地改為非農業用地。如:在耕地上修建房屋、圈舍或將承包農地私下轉包建廠房商店等大型建筑物,占用了大量的農田面積;或將優質產糧面積改為水產、果、林等經濟作物面積,既破壞了原有的水系、植被條件,又給糧食安全帶來了大的隱患。
其次,農民權利遭到不法侵蝕。主要表現在:(一)承包面積隨意性大。由于沒有規范的土地承包合同文本,許多農戶實際承包地往往小于村集體隨經濟合同書(俗稱四費合同)告知的承包面積,因面積不符導致的利益糾紛時常發生。(二)擅自終止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由于承包雙方沒有簽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利往往的不到法律的保障。村集體常常因農民欠稅、或其它規費如糧、棉實物定購折價款,勞務工折價款等而擅自終止農民的承包合同,使農民的經濟利益受到損失。(三)違規轉讓農民的承包地和侵吞土地轉讓費。隨著中國城鎮化、工業化進程的加速,城鎮郊區農村土地開始升值,于是,侵占、倒賣農村土地和克扣、挪用土地轉讓費因缺乏法律文書的約束而成為一些不法之徒牟利的途徑,農民的承包權益受到嚴重侵害。
因此,改革現行農村土地制度,加速農村土地制度的的體制創新已成為農村改革中一個無法回避的重大課題。
對于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現在眾說紛紜,主要有維持現狀和私有化兩種說法。筆者認為,這兩種說法各有利弊。首先,維持農村集體所有的現狀,雖然從形式上體現了農村土地的公有制,保證了國家對農村土地的調控權,有利于平衡農村地權,均衡農民收入,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但農村改革的現實,已使農村集體有別于計劃經濟時代的實體法人,而成為一種虛擬化的組織形式。在這種情形下,能否還承擔得起農村土地管理的職能?已受到社會的普遍置疑。其次,土地私有化。在中國,農村人口占70%左右。在工業化、城鎮化程度還不高,農村經濟利益正處于大分化的的時代,土地既是一種生產要素,更是一個利益調配手段。而土地私有化只能加劇少數人對土地的壟斷,導致大多數人因土地的喪失而面臨生存危機。因此在目前情況下的中國,農村實行土地私有只能加劇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
那農村土地制度如何創新?筆者認為,應在鞏固現有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方式不變的基礎上,實行農村土地國有民用,三權獨立。即農村土地所有權屬國家,使用權屬農民,農民享有獨立的土地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
重新明確土地產權。考慮到農村集體這一組織已無法承擔農村土地管理職能的現實狀況,國家應考慮設立專門的農村土地管理機構,負責對農村土地的分配、經營和管理,將農村土地所有權由原來的集體所有變為國家所有。同時,在全面普查,建立詳實的土地檔案基礎上,適度調整農村現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格局,保障所有農村人口土地承包權益的公平、公正。
以契約的方式保障農民的權益。國家在保障對農村土地所有權的相關權益不受侵犯的同時,以契約的方式將農村土地給出讓給需要承包土地的農民使用,并允許取得土地的農民在一個相當長的期限內,享有獨立的土地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租賃、抵押、轉讓、入股、繼承),并且不受侵犯。為農村土地市場化運作,規范化流轉提供法律保障,使土地真正成為“順利轉化成能夠進行交易、用來創業從而取得利潤的資本”(秘魯經濟學家德索托語)。
《財經》記者 朱 常紅曉
“一畝三分地”,常被用于形容個人的利益邊界,也往往是農民土地權利的指代。北京市海淀區蘇家坨鎮周家巷的108戶村民,就為了自己的“一畝三分地”,把村委會告上了法庭。
該訟案緣于一紙契約――《海淀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書》(下稱《流轉合同》)。根據《流轉合同》,周家巷村民自2005年1月1日起,把自己所有的土地流轉給村委會。流轉期限為十年,每年人均可享有400元的流轉收益。
但是,相當多的村民反映,對上述《流轉合同》,自己并不知情,也不認可合同上的簽名。他們要求廢除這份合同,遭到拒絕。無奈之下,該村108戶村民于2008年12月把村委會訴至海淀區法院,要求判令上述《流轉合同》無效,并歸還本屬自己的“農地承包權”。
2009年3月19日上午,海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未當庭判決。
在北京主要的城市化拓展區――海淀區,該案件只是諸多農地糾紛中的一件。據海淀法院統計,近年來,海淀區農地承包糾紛案居高不下。自2003年至2008年,該院就受理了218件此類案件。
《財經》記者采訪發現,北京郊區農地承包案件多發,大多與北京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改革不徹底密切相關。諸多農地訟案也清晰地顯示,只有長久穩定的農地產權和真正的村莊自治,才能消弭現有農村土地矛盾。
“確權”不“確地”
自北京市頤和園向西北約22公里,就是海淀區蘇家坨鎮周家巷村。目前,該村共有農村戶籍人口1064人,共有土地3264畝,除了景觀林和綠化林等,真正可承包的土地為1608畝。
與全國大多數地方不同,1978年至2004年,周家巷村并沒有經歷“分田到戶”改革,而是長期實行“集體土地,統一經營”模式。在2004年前,村內所有土地皆歸村集體管理和使用。
20世紀70年代至80年代,周家巷村分為四個生產隊。在生產隊下,再分為若干小組等,這些小組分別由集體管理,其生產業績由集體統一考核,收入也由集體統一核算、分配。
1978年后,隨著中國市場化改革推進,土地對農民的吸引力日漸降低。盡管周家巷村民辛勤勞作,但每畝土地年均收入也不過四五百元,遠遠比不上非農就業。隨著北京城市化日漸加快,農民也獲得更多的非農就業機會。
由于農民缺乏種地積極性,家庭承包制更是無法實行。周家巷村的大片土地,長期承包給個別村民或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耕種。進入21世紀后,隨著城市的擴張,京郊土地價值提升,一些個人或企業租用該村土地,用于觀光農業或旅游開發,土地租期最長達50年。
2003年3月,《農村土地承包法》正式實施,農地承包權首次有了法律保障。北京市為此在2004年專門下發文件,著力推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要求全市農村在當年9月底前,全面實現“確權、確地、確利”。也就是說,要把以土地為主的集體資產及其收益明確到人。
周家巷村除了土地,并沒有很多集體資產。有了上級政府的要求,2004年11月,周家巷村委會決定重新丈量土地,并確定當年可用于農戶承包的土地總量為1608畝。這些土地均分給當時全村1100名村民,每人獲得1.3畝的農地承包權,形式上完成了農地“確權”。
但事實上,這些土地一直掌握在村集體手里。村民雖擁有農地承包權,但并不知道自己1.3畝地的具置。也就是說,雖然“確權”,但并未“確地”。
據周家巷村委會材料,該村完成“確權”后,2005年1月,村委會與該村部分村民簽署前述《流轉合同》。合同的核心內容是,凡將1.3畝地流轉給村委會的村民,村委會每人每年給予其400元的流轉收益金,此為所謂的“確利”。
于是,上述1608畝地土地中,有數百畝果樹地被村委會出租給一家名為“匯通諾爾”的公司。該公司在村莊附近設立“狂飆樂園”,主要用于休閑、娛樂和餐飲等。出租這片土地的收益由村集體統一收取和分配。該項目的出租期限是50年。村民對此十分不滿,他們認為,這個項目的土地出租收益分配不透明,且出租期限過長。
此后發生的事情,把村民對村組織的不信任推向了頂點。
2008年10月,周家巷村委會打算把自己集體經營的170畝農地與蘇家坨鎮所屬的北安河農工商總公司合作,成立“觀光果園”,周家巷村每年可以獲得一定土地租金。公司如果盈利,周家巷村也可分紅。
但是,上述合資方案中并未說明,上述收益將具體如何分配。加上隨著城市化的發展,該村農地的租金也在提高,170畝地預期的征地補償也相當可觀。村民們認為,村集體是在用農民的土地牟利,因此否決了上述方案。
土地收益之爭
從最初的農民不愿意種地,并紛紛脫離農業生產,進入城市務工;到現在訴諸法律積極討要土地承包權,周家巷農民對農村土地的感情有了巨大的變化。
但事實上,周家巷村民與村委會的矛盾,其核心是土地利益的分配問題。
正是因為對集體統一掌握土地的流轉及其收益深為不滿,很多農民就萌生出把集體掌握的土地分配到戶的想法。于是,一些農民就以2005年的《流轉合同》上的簽名是“偽造”為由,把村委會告到海淀法院,要求村委會把全村“可承包的1608畝土地”全部“還權于民”。
周家巷村委會代表則在法庭上辯稱,上述《流轉合同》是在2005年和2008年分兩批簽署,皆不存在偽造簽名問題。對村民收回土地承包權的要求,該村負責人認為,即使要分地,也必須等到十年《流轉合同》期滿。
據村委會提供的資料,目前周家巷村可供承包的1608余畝土地分為多種用途。首先是農業用地,其中有354畝自2005年起被本村的27名農民承包,為期十年,承包者每年向村委會繳納租金;另有383余畝由集體統一經營,主要用于種菜和果樹,這些土地由集體雇傭農民管理和經營,但由村委會統一發放工資。
其次,該村還有840余畝土地,早在1998年至2004年間,就由當時的村委會租給企業和個人,其中至少有300多畝已變成非農用途。這些土地的租期從20年至50年不等。正是這部分出租土地及其收益的分配,成為村民們關注的焦點。
按照村民的說法,村委會在出租這些土地時,并沒有告知村民,相關的租金收入和支出也并不透明。村民尤其不能接受的是,本村居民承包的土地只有十年,而一些“外來戶”的土地租期則長達數十年。村民認為,這損害了農民的利益。
對此,周家巷村黨支部書記潘永意對《財經》記者表示,上述土地的出租及其收益使用,并不存在任何問題。當初之所以租期較長,是為了吸引外部投資,要給人家長遠預期。
但是,農民對此解釋并不買賬。在村民看來,目前每畝地只有400元的流轉收益,實在太低;而且這些土地基本上由村集體掌握,自己的農地承包權只是形式上的,缺乏實質支配權。加上村集體財務不公開,村民根本無從知曉全村的收支概況,這更強化了村民對集體的不信任。
據村委會提供的數據,2005年全村的土地、房屋租賃總收入近96萬元,當年村級各類支出為52萬余元。2008年,全村租賃收入上升至102萬余元,但支出也隨之增加到近78萬元。村民對上述支出的合理性提出了質疑。
在村民看來,集體租賃收入事實上來自農戶流轉給村委會的土地,不應該用于村莊行政開支。而且如果是嚴格的農地流轉,村集體本來就限于中介角色,應把出租土地的收益全額分給農民,而不能先行剔除村莊行政開支。如果真要剔除,村莊行政支出必須受到村民的嚴格監督。
集體土地產權隱患
事實上,類似周家巷村之類的農地訟案,近年來在北京郊區農村相當普遍。
早在2005年,海淀法院就在一份針對涉農經濟糾紛的調研報告中指出,海淀區2004年9月農地“確權”后,因土地流轉造成的承包合同糾紛大量出現。其中,有的是農民認為土地流轉不符合法定程序,有的則是未經“確權確地”而由村集體直接流轉,有的則是“僅確權、未確地”,流轉合同到期后農民要求收回土地。
按照上述分類,周家巷訟案應屬于第一種情況。盡管一些農民認為,這些流轉合同屬于村委會偽造,但由于缺少相關的證據,法律專家認為,農民一審勝訴的幾率較小,農民期望以訴訟要回承包權的目標很可能落空。
事實上,由于北京郊區特殊的區位優勢,京郊相當多的農村多以蔬菜和水果種植為主,這比糧食作物種植更需要集約經營。同時,由于北京大部分農村從未經過“分田到戶”改革,這導致“集體經營,統一分配”長期存在。
“集體統一經營”對改善首都的蔬菜和副食品供應貢獻巨大,但也造成農村集體組織對土地和集體資產的強大控制力。如果村級組織缺乏農民的監督,必然造成村級領導及其成員成為集體資產的實際控制者,這反過來又加劇了集體資產的流失。
正是發現上述弊端,北京市于2004年出臺《關于積極推進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和流轉的意見》(下稱《意見》),明確提出應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同時積極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自愿、有償流轉,改變多數土地仍由集體統一經營的模式。
但是,由于長期實行集體經營,京郊很多村已把土地出租出去,要真正把集體農地明確落實到戶相當困難。《意見》指出,各地可“確權確地”,也可“確權確利”,或者“確權入股”。周家巷村應屬于第二種做法,也即“確權確利”,但不“確地”。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海淀區等之所以沒有力推“確地到戶”,除了現實中的技術困難,可能還有“遠慮”甚至是“遠見”。這就是說,如果2004年后把農地產權全部明確到農戶,這樣將來城市化要發展,需征用農民土地時,難度就會成倍增加。
據海淀區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站2008年對該區農地承包狀況的專題調研,在該區85個行政村中,僅有九個村實現了“確權”和“確地”,即村民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土地的面積和具置。該數字僅占全區村莊總量的10%。
而在海淀區一些地方,有的鄉鎮政府為了強化對農村集體組織的控制,專門出臺了指導性文件,建議由“村支部書記抓經濟和生產”,這等于把村支書變成了鄉鎮政府的代言人,對農民有權直選的村委會主任,其權力則受到很大限制。
事實上,對如何解決上述農地矛盾,一些了解基層實際的鄉鎮領導反而看得更加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