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02 15:05:30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關鍵詞:森林;資產;評估;認證
森林資產是自然資源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以森林資源為內涵,在現有認識和科學水平條件下,能夠被特定的權利主體擁有和控制,通過交易或經營利用,能夠或預期能夠為特定的權利主體帶來經濟利益和使用價值的各種資源。其資產包括森林、林木、林地資產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動植物資產、微生物資產、林內人工養殖的動植物資產、森林景觀資產、森林生態資產和森林資源相關的其他資產。
森林資產評估是根據特定的評估目的、遵循社會客觀經濟規律和公允的原則,按照國家法定的標準和程序,運用科學可行的方法,以統一的貨幣單位,對具有資產屬性的森林資源實體以及預期收益在評估基準日進行評定估算,并發表專業意見的行為和過程。
《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意見》中提出“加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師制度和評估制度,規范評估行為,維護交易各方合法權益”,這是當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業的行為準則。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涉及農民的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要充
分尊重農民意愿,采取自愿、從低收費的原則,不得設置交易條件,強行要求農民評估。
目前我國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業認證機構尚為明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林業局之間銜接不夠,社會上出現亂現象。
森林資源資產價格評估機構及人員認證工作已納入國家行政許可范疇,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各省物價認證中心參與,已統一形成認證體系,統一編制培訓教材,2012年11月、12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認證中心在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組織培訓班,有511人參加培訓,469人經過嚴格考核,取得了首批森林資源資產高級價格評估師評估資格人員資格認證。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資產管理范疇,是對特定目的和條件下的森林資源資產以及與森林資源相關的其他森林資源資產價值進行分析、估算并發表專業意見的行為和過程。我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主要涉及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應當按照《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財企〔2006〕529號) 的有關規定執行,即“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凡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銀行抵押貸款項目,應委托財政部門頒發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評估;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的銀行抵押貸款項目,可委托財政部門頒發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評估或由林業部門管理的具有丙級以上(含丙級) 資質的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林業科研教學等單位提供咨詢服務,出具評估咨詢報告”。
關鍵詞: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智能決策系統;設計
中圖分類號:S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9944(2012)06-0036-02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決策支持系統是以現代管理科學和信息技術為基礎,通過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中的半結構化、結構化和非結構化問題進行決策分析的人機交互系統。
1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屬于一種社會中介行為,直接對森林資源資產進行評估的機構和人員,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結果負有法律和經濟責任,也就是說與評估機構和人員的利益相關。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系統是建立在決策支持系統基礎之上的,再加上人工智能專家系統,這也是人類智慧和科學技術相結合的結果。根據現代我國的技術情況來看,在國際上,對決策支持系統的研究取得較好成績的包含美國與新西蘭,目前新西蘭已經開發出了一套完整的嵌入線性規劃模型決策支持系統。此系統主要解決林業財務方面等的諸多問題。除此之外,也從多方面對決策支持系統進行了深入分析。可以說,此方向的研究是在傳統的森林資源資產實物量分類體系的基礎上,在進行全面的預測與優化的同時還要制定出一套完善的解決問題的措施。另外,此系統的開發工作在空間上具有一定的適應性,可以進行模擬預測、人機交換等工作,為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系統的實施打下了牢固的基礎。
2 設計要求
2.1 支持智能化
智能化是指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決策支持系統能夠有效地利用知識庫中的材料、數據等信息進行分析和總結,從而提出一些具有建設性意義的決策,這是從實踐中總結經驗和教訓,只是這個過程不僅僅只是人的參與,還利用了先進的科學技術。
2.2 數據多元化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智能決策支持系統要支持智能化,應具備數據多元化。只有多元的數據,才能提供更多的參考信息。數據的多元化,體現在這樣幾個方面:一方面,在網絡環境下的評估決策支持系統要求集成內部檔案數據,這些數據都是管理和決策的重要依據。另一方面,可以和網絡系統相連,并且隨時都可以更新數據信息,例如:林木價格、物價指數等數據信息,從而形成一套完善的評估決策支持系統,這樣做主要是為了隨時都可以關注到當前市場的發展動態,從而進一步更新數據庫信息。
2.3 安全性要求
通常來說,此系統的評估決策支持系統的安全性主要包含兩個內容:一方面,評估策略安全性能。其性能較高可以確保決策者能夠獲得較準確的數據信息,同時,系統中出現的多種現象產生的分析結果是不會影響到決策者作決策的;另一方面,在連接網絡的前提下,必須要根據終端的類型來限制提供服務的門禁措施,這樣一來,可以確保系統中的各種數據信息更加安全與可靠。
2.4 系統的結構化設計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智能決策支持系統,首先要結合系統的基本特性,來建立相符合的結構與流程。
2.4.1 評估先決條件判斷
森林資源的資產評估的先決條件決策是資產評估決策的基礎條件。但直接影響評資產估準確性的先決條件有很多,如林地地租的相關情況、利率變化、資金時間價值變化等。由此看來,必須要對此環節的質量加以合理控制,同時還要結合有關的先決條件制定出一套完善的解決措施,進而根據當代市場的變化,挑選最適合的解決方案。
2.4.2 評估方法選擇
事實上,林分組成和年齡的結構有多種,所以,應充分了解林分與先進條件情況,然后再對林分資產評估預測方案做出相應的決策。在做足充分的準備工作后,利用調用數據庫與模型庫數據的信息數據、公式,同時還要根據知識庫建立的規則對其進行竹林評估方法預測進行決策。當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智能決策評估方法有年金資本化法、市場價倒算法、重置成本法等,系統還會根據實際狀況決策者提出各種評估方法。
2.4.3 結果分析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智能決策支持系統的結果分析環節對每個步驟做出階段決策后評估結果輸出,并根據相應的模型來研究步驟對總評估結果的影響,以便為系統提供更可行的方案,另外,還要將結果直接反饋到評估方法,進一步選擇決策方案。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智能決策支持系統會受多種因素的影響。所以,要想建立一個非常完善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智能決策支持系統,就應該對此系統的設計非常重視,進一步完善此系統的流程圖。
3 結構設計
在明確了系統的工作流程后,就可以進行具體決策支持系統的設計。結合決策理論的模型和系統開發周期方法,明確決策支持系統的開發過程。因為資產評估決策支持系統目的是支持評估決策,
在已經確定系統的工作流程之后就要對具體決策支持系統設計。并且根據相關的決策理論模型與系統開發周期方法,進一步指出決策支持系統的開發。所以,森林資源評估決策支持系統主要是為了支持評估決策。因此,必須綜合多方面的因素,對該系統進行科學設計。
3.1 數據庫系統
關鍵詞: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高職教育;教學方法
中圖分類號:F234文獻標識碼:A
目前森林資源經營管理已經打破了原來封閉式的模式,森林資源資產作為一種特殊的資產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自1996年林業部(1998年改為國家林業局)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聯合頒布《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技術規范》(試行)起,我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在全國范圍內才逐步展開,直至目前還有不少地區相關的評估體系、評估標準還未建立起來。在這種情況下,作為直接服務于生產的高職教育,如何使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課程更好地服務于林業生產及怎樣在高職院校教學中開展該課程的教學與實踐值得深入研究。
一、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課程基本要求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是一門綜合性非常強的課程,學習前必須學習過一些相關的課程,具備一定的知識背景,具體講這些課程包括:森林調查、森林經理、森林經營、森林生態學、林業政策法規等相關課程,因此一般是在在校學習的最后一個學期開設為宜。
高職高專院校的教學模式多樣,我校實行的是“2+1”模式,即學生在校學習2年,到生產單位實習1年,學生在校學習時間有限,因此“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課程所占課時也有限,教學工作者必須對課程的核心、重點內容十分清楚,才能熟練、準確、高效地講述該課程。筆者在該課程教學總學時數為86節(包括1個星期的實習),周學時數為6,實訓課的比重占總課時的50%以上。
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課程內容安排
(一)教材的選擇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課程目前沒有專門的高職高專教材,在其他林業專業教材中略有相關知識的講述,但不夠詳細,市場上也很難找到相關書籍。筆者在教學中曾采用中國林業出版設2002年4月出版的,由陳平留、劉健主編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運作技巧》和中國林業出版社2002年5月出版的,由羅江濱、陳平留主編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兩本書。
(二)理論知識內容的安排
以羅江濱、陳平留主編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為教材,結合高職教育特點,內容的安排見表1:
課程內容的安排以生產應用為出發點,著重講述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相關財務知識、林木資產評估和林地資產評估三大部分,其中相關財務知識是難點,學生比較難掌握,需要一些練習題加以鞏固,而在林木和林地評估的理論教學中,評估方法的推倒是重點也是難點,應適當調整講解速度進行講解,如講述收獲現值法時,可以畫一時間線段軸,分清各時間點的成本與收入,然后轉為現值再做加減推倒得出公式,這樣比較容易理解。
(三)實訓教學內容的安排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涉及的學科較多,評估的項目也多種多樣,目前在林業生產活動中主要分為林木評估和林地評估兩大類,其他評估如森林景觀資產評估學生離校工作以后應用較少,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本課程開設了以下實訓項目,見表2。在課程實習的一周則按照《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技術規范》(試行)中規定的要求進行綜合實訓,要求學生提供完整的圖、表及報告。
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教學方式和教學方法
(一)教學方式、教學方法
高職教育的教學要與生產密切結合,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課程是一門應用性極強的課程,因此結合生產是必需的。在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教學中結合生產實際的途徑有多種,筆者總結如下幾點:一是以學生實際情況出發,結合生產實際。學習改課程的學生中有不少學生是來自農村,可以采用他們遇到的實際問題作為上課講解的例子,如果需要還可以在課后幫助他解決實際的問題,從而帶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二是在實習周帶領學生到附近的木材交易市場、資產評估事務所調查收集所需的數據、了解行業特點及了解木材交易情況。三是利用校(下轉第52頁)(上接第23頁)附屬林場的獨特優勢,如在采用市場價倒算法評估成熟林林木價值這個實訓項目時事先聯系了解林場哪里的林木要砍伐,待做完實訓后,將評估的結果與實際價值比較;在采用重置成本法評估幼齡林林木價值時,讓學生親自參加林場的實際造林,然后再用收集的數據進行評估,這樣學生的學習興趣和評估的準確性都可以有很大提高。
同時為讓學生更注重實踐環節的質量,在期末成績中實訓項目的成績與期考的卷面分所占比重為4:6,還可向學校申請采用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實際操作考核代替筆試的方法提高學生的操作水平。
(二)生產實例在教學中的應用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的實例在采用的教材中有,為了讓學生更加對改課程感興趣,可以用本地區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報告和相片作為例子(需注意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內容一般是保密的,例子應用時要對數據進行修改),學生也可以用例子作為模板在實習和以后的工作中都可用于參考。在實訓過程中也可按照學生的興趣要求對目前流行的樹種如速生桉樹進行評估,收到不錯的教學效果。
四、結語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課程綜合性強,技術性高、發展快并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有密切的聯系,對教學的要求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于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教學工作者來說除不斷學習理論知識外,參加實際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在實踐中總結豐富的經驗,教學中才能夠抓住重點,解決難點,從而使學生更好地掌握這一門課。
【參考文獻】
[1]陳平留,劉健.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運作技巧[M].北京:中國林業出版社,2002.
第一條為規范森林資源轉讓行為,保障森林資源轉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護森林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森林資源,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喬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樹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森林種類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的以下五類:
(一)防護林:以防護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叢,包括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農田、牧場防護林,護岸林,護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經濟林:以生產果品,食用油料、飲料、調料,工業原料和藥材等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產燃料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種用途林:以國防、環境保護、科學實驗等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
第四條本條例所稱森林資源轉讓,是指森林資源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將其可以依法轉讓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和林地的使用權,按照法定程序以有償或者互換的方式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林地的所有權不得轉讓。
第五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權屬證書的森林資源的轉讓及其管理活動。
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發生轉移的,不適用本條例。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轉讓的管理工作。國有森林資源的轉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共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各自的職責,協助林業主管部門做好森林資源轉讓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森林資源轉讓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有利于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
(二)有利于保持水土、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三)自愿、平等、公開、合法;
(四)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五)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依照本條例轉讓取得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和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繼承、再轉讓。
第九條森林資源轉讓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動物、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的保護義務和責任同時轉移。
第二章轉讓范圍
第十條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資源不得轉讓:
(一)本條例第十條規定之外的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
(二)山林權屬有爭議或者不明晰的;
(三)沒有權屬證書的。
第三章轉讓管理
第十二條國有森林資源的轉讓應當依法采用拍賣、招標的方式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
國有森林資源以外的其他森林資源的轉讓除可以采用拍賣、招標的方式外,還可以采用其他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森林資源的轉讓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權限,由轉讓人報經管理該森林資源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國有森林資源的轉讓,由管理該森林資源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轉同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已依法實行承包經營的集體森林資源需要流轉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辦理;未實行承包經營的集體森林資源的轉讓,在報管理該森林資源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前,還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十四條林業主管部門按照下列權限對轉讓森林資源的申請進行審核或者審批:
(一)面積500公頃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或者審批;
(二)面積50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或者審批;
(三)面積1000公頃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或者審批。
第十五條轉讓人申請轉讓森林資源,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向負責審核或者審批該森林資源轉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
(三)林地類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積及地形圖、林種、樹種、林齡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受讓的森林資源用途說明;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轉讓共有或者合資、合作經營的森林資源的,還應當同時提交共有人或者合資、合作各方同意轉讓的書面意見。
轉讓國有森林資源的,還應當同時提交擬轉讓森林資源的資產評估報告。
轉讓集體森林資源的,還應當同時提交擬轉讓森林資源的資產評估報告及同意集體森林資源轉讓的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議。
第十六條受理轉讓申請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轉讓的森林資源的基本情況,在轉讓的森林資源所在地及相鄰鄉鎮,通過新聞媒體或者布告的形式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七條轉讓森林資源的公告期滿無異議的,受理轉讓申請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或者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其中轉讓國有森林資源的,應當在審核同意后3個工作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轉交審核材料,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審核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和抄告同級林業主管部門。
對公告期內有異議的,由受理轉讓申請的林業主管部門進行復核后,再按前款規定辦理;復核工作應當在公告期滿后30日內完成。
第十八條以拍賣和招標方式轉讓森林資源的,按照有關拍賣、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第十九條轉讓森林資源必須簽訂轉讓合同。國有、集體森林資源的轉讓合同應當報同意或者批準轉讓該森林資源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其中,國有森林資源的轉讓合同還應當報批準轉讓該森林資源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森林資源轉讓合同的內容由轉讓人和受讓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轉讓人和受讓人的名稱(姓名)和住所;
(二)轉讓的森林資源的林地類型、坐落位置、面積及四至界線地形圖、林種、樹種、林齡、蓄積量等;
(三)轉讓價款和支付方式;
(四)轉讓期限及起止時間;
(五)森林防火和病蟲害防治責任;
(六)合同期滿時森林資源存量的補償;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制訂森林資源轉讓合同的示范文本,供森林資源轉讓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參考。
第二十一條受讓人按照轉讓合同的規定支付轉讓金后,應當會同轉讓人向核發原森林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受讓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用途,對轉讓的森林資源進行開發利用和管護。
第二十三條森林、林木使用權和林地使用權的轉讓期限為15年至70年。
第二十四條受讓人再行轉讓森林資源的,應當告知原轉讓人,并不得超過合同的剩余期限,不得損害原轉讓人的合法權益;剩余期限低于轉讓林種的生長周期或者一個輪伐期的,不得再轉讓。
第二十五條國有、集體森林資源的轉讓,其轉讓金應當以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價值為基準。
第二十六條國有森林資源的轉讓金應當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用于職工安置、清償債務以及森林資源的培育和管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有資產、財政、審計等部門加強對國有森林資源轉讓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轉讓后的森林資源由轉讓前管理該森林資源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監督管理,其森林、林木的采伐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采伐量納入該縣(市、區)的森林采伐限額。
第二十八條森林資源轉讓后應當進行更新造林的,受讓人應當于當年或者次年內,按照管理該森林資源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規劃設計,完成跡地更新造林,并通過該林業主管部門的造林質量驗收和成林驗收。
第二十九條轉讓期限屆滿時,森林資源郁閉成林的,其郁閉度不得低于0.6;未郁閉成林的新造林地,其造林合格率和成活率不得低于85%。
第四章森林資源資產評估
第三十條國有、集體森林資源的轉讓應當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其他森林資源的轉讓是否進行資產評估,由轉讓人、受讓人雙方自行決定。
第三十一條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應當由依法成立的評估機構進行。
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機構必須具有3名以上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十二條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技術規程和辦法進行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
自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出具之日起滿2年后轉讓的,應當重新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轉讓人轉讓森林資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辦理森林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不準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轉讓森林資源的,其轉讓行為無效,責令限期改正。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轉讓森林資源的,其轉讓行為無效,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沒收違法所得。
(三)弄虛作假,騙取林業主管部門批準轉讓森林資源的,其轉讓行為無效,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四條未實行承包經營的集體森林資源未經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而轉讓的,其轉讓行為無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受讓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擅自將林地改為非林地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以改變林地面積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完成跡地更新造林的,責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務;逾期未完成的,可以處以應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務所需費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轉讓期限屆滿時,森林資源未達到規定要求的,處以恢復該森林資源所需費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機構弄虛作假、的,其評估行為無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該評估機構處以收取的評估費用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從事森林資源保護、林業監督管理工作的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森林資源轉讓變更登記過程中,、、,對不具備轉讓條件的森林資源進行變更登記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條為規范森林資源流轉,保護森林資源流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林業改革與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森林資源流轉是指森林、林木,以及林地使用權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由一方轉移給另一方的行為。
森林資源流轉可以采取承包、拍賣、招標、協議或者其他方式進行,但國有森林資源流轉應當采取拍賣或者招標的方式進行。
改變林地用途的林地使用權流轉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森林資源流轉應當有利于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個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森林資源流轉應當遵循合法、自愿、公開、平等、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流轉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流轉范圍和程序
第五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權屬明確的下列森林資源可以流轉: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不在公益林經營區內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的使用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流轉的森林資源。
第六條國有森林資源流轉及其流轉方式應當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并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集體森林資源流轉及其流轉方式、流轉保留價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體林地使用權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還應當報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權的流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合資經營、合作經營或者權屬共有的森林資源流轉,應當依法征求合資方、合作方或者權屬共有方的意見。
第七條國有森林資源流轉應當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
集體森林資源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流轉的,是否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集體森林資源采取拍賣、招標、協議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評估價可以作為森林資源流轉保留價。
其他所有制的森林資源流轉是否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由其權屬主體自主決定。
第八條委托拍賣企業拍賣森林資源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非委托拍賣企業拍賣森林資源的,應當在森林資源所在地的林業、監察等有關部門的監督下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出讓方在森林資源流轉前七日公告;公告一般包括拍賣標的、拍賣形式、競買者條件、競買者登記期限、競買時間、競買地點等內容;
(二)競買者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向出讓方登記,領取有關資料;
(三)出讓方審查競買者條件;
(四)符合條件的競買者不得少于三個,并應當在向出讓方交納保證金后參加競買;
(五)競買的價高者為受讓方,但最高價不得低于保留價;受讓方應當當場與出讓方簽訂流轉合同;其他競買者交納的保證金,由出讓方當場如數退還。
第九條招標流轉森林資源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協議流轉森林資源的程序:
(一)流轉雙方依法協商;
(二)流轉雙方簽訂流轉合同。集體森林資源采取協議方式流轉的,應當接受村務監督小組的監督,其流轉價款不得低于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價。
第三章流轉管理
第十一條森林資源流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流轉雙方名稱;
(二)流轉的森林資源的林種、樹種、林齡、地點、面積、四至、蓄積量或者株數;
(三)流轉價款、付款方式和付款時間;
(四)森林管護責任、風險承擔;
(五)流轉期限、用途和更新造林責任;
(六)違約責任;
(七)爭議的解決方式。
第十二條森林資源流轉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七十年,再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原流轉的剩余期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森林資源流轉后,流轉雙方向森林資源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林權變更登記的,受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七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二十日內進行變更登記,但國家規定需要公示的,從其規定;不符合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申請森林資源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流轉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林權證;
(二)流轉雙方依法簽訂的流轉合同;
(三)依照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批準或者同意流轉的相關文件、決定、決議或者協議書;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應當由具有相應評估條件的機構進行。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的條件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受讓林木的采伐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管理,采伐量應當納入所在縣(市、區)森林采伐限額。
第十七條森林資源流轉合同規定的更新造林責任方在林木采伐后,應當于當年或者次年內完成跡地更新造林,并通過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的造林質量驗收。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森林資源流轉信息庫,及時森林資源流轉的供求信息,并為流轉活動提供指導和服務。有條件的地方還可以建立森林資源流轉市場。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二條規定,進行森林資源流轉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予辦理林權變更登記。違反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還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組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受讓方未按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與出讓方簽訂流轉合同的,取消其受讓方資格,所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造成出讓方損失的,受讓方應當賠償損失。出讓方不按規定與受讓方簽訂流轉合同的,應當如數退還保證金;造成受讓方損失的,出讓方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十一條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的,其評估結果無效,并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該評估費用二至四倍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流轉當事人弄虛作假、操縱拍賣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該森林資源流轉價款總額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罰款。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流轉雙方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行賄受賄、貪污挪用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一、金融支持林權改革的主要做法
2006年,一場以“明晰產權、放活經營、規范流轉、綜合配套”為主要內容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在普洱拉開。2010年順利通過省級檢查驗收,確權率和發證率分別達到98.3%和99%。普洱市的“組織領導到位、工作隊伍到位、經費落實到位、宣傳培訓到位、督促指導到位、責任落實到位”的“六到位”做法,受到國家林業局,云南省委、省政府、省林業廳的充分肯定,形成的“普洱模式”在全省乃至全國得到推廣。
(一)深化改革,完善服務
一是建立林業管理服務體系和信息平臺。截至2012年末,市級和10縣(區)均建立了林業管理服務中心,全市建立了5個木材交易市場;縣級林業管理服務中心設置4~6個服務窗口,下設林權登記管理中心、木材及林產品檢驗檢疫中心、林權抵押貸款服務中心、林業科技與法律服務中心和拍賣大廳,開展林權管理、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科技法律咨詢、木材及林產品運輸管理、林木采伐管理,以及收集、林權流轉交易信息和木材及林產品價格信息等業務工作,為廣大林農和企業辦理林權抵押貸款提供了優質、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服務。二是規范和完善林權抵押登記手續。為加強對全市林權抵押貸款工作的規范化管理,普洱市制定了統一的林權抵押登記申請表、林權抵押登記他項權利證明書和林權抵押登記簿的格式和內容,有效解決了林權抵押貸款實際開展中的核心難題。
(二)制度先行,政策引路
一是出臺《普洱市集體經濟林確權、流轉問題的若干意見》和《普洱市集體林地使用權、非國有林木所有權流轉管理辦法(試行)》,明確森林資源資產流轉程序,規范林權流轉行為;二是出臺《普洱市林權抵押貸款指導意見》,引導金融機構積極穩妥開展以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為核心的金融服務創新;三是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改善金融服務支持林業發展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云南省銀行業林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云南省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林權抵押貸款管理,并結合普洱實際,制定林權抵押貸款的有關管理辦法和意見,完善林業社會化服務體系。
(三)加強協作,合力推動
一是建立了聯席會議制度,由林業、人行、銀監、金融機構、保險公司等多個單位組成的“普洱市林業金融服務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通報、會商、座談、調研,緊密配合,形成聯動格局,發揮合力;二是把林權抵押貸款作為重點推廣的農村金融創新產品,建立了林權抵押貸款和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專項監測報告制度,及時跟蹤、監測林業金融服務情況;三是加大宣傳培訓,把《林權抵押貸款簡明實用手冊》發放至基層鄉鎮林業站、農村信用社網點,同時,加大對金融機構、林業基層站所、林農和林企培訓,使借貸雙方進一步了解林權抵押貸款對象、條件、用途和貸款程序,為林權抵押貸款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了良好的氛圍和條件。
(四)試點探索,穩步推進
一是確定林權抵押貸款重點推進縣,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從2010年起,普洱市按照林權抵押貸款發展“全面鋪開、重點推進”的原則,先后確定了景谷、思茅、景東、孟連4縣(區)作為推進林權抵押貸款業務發展的重點縣,并取得明顯成效。截至2012年末,4個重點縣(區)林權抵押貸款余額11.5億元,占全市余額的59.3%。二是爭取政策性森林火災保險試點,分散和化解林業經營風險。云南省政策性森林火災保險試點項目于2010年11月正式啟動。通過積極爭取,普洱市被列為全省5個試點州市之一,納入保險試點林地面積4567.3萬畝,保險金額為400元/畝,保費以縣為單位按1‰的費率收取,即每畝統一投保0.4元。截至2012年末,全市繳納政策性森林火災保險保費1826.93萬元,共發生森林火災案件60起,受損面積1.4萬畝,保險公司賠付金額574.47萬元。三是開展林權社會化服務體系試點,提高林權服務效率。2012年7月云南省林權社會化服務體系試點工作在普洱市江城縣啟動,在縣級林權管理服務中心的基礎上,通過采取行政管理與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方式,整合金融、保險、林業資產評估等資源,搭建了以管理、交易、服務三大職能為主的一站式新型林業社會化服務平臺,實現了“管理信息化、業務規范化、服務專業化、收費標準化、操作統一化”,既方便了群眾,又提高了效率。
(五)創新機制,靈活管理
在嚴格貸款標準、程序的前提下,結合林企和林農實際,靈活信貸管理模式。一是放寬貸款用途。貸款不僅用于林木種植以及林產品生產、加工、銷售等林業生產流通環節,還可用于生活、消費等領域;二是在抵押林權資產的評估方面,實行“一地、一行、一策”的靈活政策,推行了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量價分離”的方式,同時實行銀行內部評估和30萬元以下小額貸款免評估政策。三是創新林業信貸產品。如農村信用社把林權抵押貸款、小額農戶信用貸款、農戶聯保貸款以及其他擔保方式貸款有機結合、共同實施,擴大林農、林企的擔保范圍,創新了不同擔保方式下的綜合授信管理模式;富滇銀行為企業辦理特色經濟林抵押貸款,采用“企業+基地+農戶”模式,由企業為農戶提供反擔保,將貸款直接發放給農戶,企業在富滇銀行結算,有效解決了林權抵押貸款風險高、評估難、處置難的“三難”問題,創新了產業鏈融資模式。
二、金融支持林權改革的主要成效
隨著金融機構的不斷參與和積極支持,普洱市林業信貸投入不斷增加,全市林產業得到快速發展,經濟、社會、生態效益凸現。
(一)提高了群眾造林營林積極性
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拓寬了林業融資渠道,有效緩解了林業資金投入不足問題,提高了群眾營林造林的積極性,推動了特色林產品大發展,特別是橡膠、咖啡、核桃、板栗、堅果等特色經濟林產業取得突破性進展,有效地保護了生態環境,帶動了農民脫貧致富。如今,全市很多地方出現了群眾“買山造林、爭苗植樹”的喜人場面,不管是采伐跡地還是林中、林緣空地,甚至荒廢的山壟田埂都成為造林的熱點,思茅松、桉樹、西南樺、核桃等苗木供不應求,人工造林面積逐年擴大。2009年以來,全市新增林地面積153萬畝,森林覆蓋率增長3個百分點,森林蓄積凈增3100萬立方米,森林生態系統和社會服務功能價值每年達到2111億元。
(二)加快了農民增收致富步伐
林改使農民做到了“耕山有責、務林有利、致富有門”,廣大農民以林權作抵押向銀行貸款,變“資源”為“資金”,獲得了自身發展所必需的資金支持,增強了營造用材林、發展經濟林、開發林下資源的積極性,拓寬了農民在林業生產中直接就業的渠道,大幅度增加了農民來自林業的收入,農民形象地說,現在是“活樹變活錢、葉子變票子、青山變‘銀行’”。如思茅區南屏鎮整碗村老董寨董祖祥等村民,在當地政府和林業部門的指導和幫助下,成立了茶葉專業合作社和林業專業合作社。2007年以來,通過林權抵押貸款900萬元,采用“公司+合作社+農戶”的發展模式,大力發展林產業和茶產業,帶動周邊800戶林農致富增收,社會經濟效益顯著提高,林農的人均收入從800元提高到15000元。
(三)促進了金融機構增盈增效
林權抵押貸款的創辦,拓寬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資金運用渠道,有效提高了信貸資金質量和經營效益。普洱市農村信用社以小額信用貸款和小額林權抵押貸款為突破口,信貸投放快速增長,盈利能力逐年增強,不良貸款實現“雙降”。2012年,全市農村信用社實現利潤總額3.4億元,同比增長70.5%,不良貸款率同比下降0.8個百分點;普洱民生村鎮銀行自2012年7月開業以來,已辦理林權抵押貸款9筆、余額2005萬元,實現利息收入120余萬元。
(四)“貸”動了林產業大發展
林權抵押貸款促進森林資源優勢迅速轉化為經濟優勢,帶動并培育了一大批有市場競爭優勢、產業關聯度大的企業和品牌產品,提高了林業產業化水平,推動了山區林區經濟結構調整,實現綠色增長。在金融機構的大力支持下,普洱市已形成了以“林紙為龍頭、林板林化為兩翼、林下資源開發為一體”的林產業新格局。2012年全市林業總產值首次突破百億元大關,達到123億元,林產工業產值66億元,實現了“森林面積、森林覆蓋率、森林蓄積量、森林經濟”四增長。
(五)維護了林區社會和諧穩定
普洱市山區面積大,森林資源豐富,林業是當地群眾的主要經濟來源之一,群眾對林業的依賴性較大。2007年孟連傣族拉祜族自治縣膠農與橡膠企業因利益分配問題引發“7.19”事件,導致橡膠企業半停產,金融機構2億元貸款出現風險。在當地政府的協調下,金融機構積極參與平息矛盾、化解風險,進村入戶開展貸前調查,共向2274戶膠農發放林權抵押貸款1億元,膠農用林權抵押貸款向橡膠企業買回了橡膠樹全部產權,企業回籠資金除用于擴大再生產外,歸還銀行貸款,為企業恢復正常生產提供了“救命錢”。林權抵押貸款既幫助膠農維護了合法權益,又幫助企業渡過難關,還成功化解了社會矛盾和信貸風險,促進了“孟連事件”向“孟連經驗”的轉變。
三、金融支持林權改革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2007年農業銀行向景谷縣威遠鎮香鹽村農戶辦理第一筆以林權證抵押的小額扶貧貼息貸款以來,普洱市林權抵押貸款業務經過了6年多的探索實踐,在緩解林農和林企融資難、支持林產業發展方面取得了突出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問題,阻礙了全市林權抵押貸款業務的可持續發展。
(一)林權抵押具體操作辦法不完善
我國《森林法》、《物權法》、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關于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法律和政策性文件對林權抵押有原則性的規定,但仍缺少具體操作性強的實施辦法作支撐。在林權改革這個大背景下,雖各省市在各自范圍內制定了有關抵押貸款的管理辦法,但依然缺乏國家層面的政策法規。
(二)林權評估體系不健全
除西盟縣外,普洱市9縣(區)均成立了以縣(區)森林資源監測站或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隊為基礎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截至2012年末,全市具有丙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有2家,具有丁級的單位有13家。而按照《云南省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開展評估業務工作的丙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單位只有1家,丁級資質單位有6家。參加過全省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咨詢人員培訓班,取得《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咨詢人員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只有36名。大宗林地林木評估還需要到昆明聘請省林業調查規劃院、資產評估公司等單位來完成,費用高、耗時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少、資質低,評估人員缺乏,制約著全市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的推進。
(三)林權抵押貸款交易成本高
林權抵押貸款業務辦理程序復雜,包括林農申請銀行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核到現場進行森林資源資產核查委托評估申請林權抵押登記林權管理部門審核登記出具林權抵押登記他項權利證明書銀行辦理貸款手續,完成一筆林權抵押貸款所需時間至少要1個月左右。林農認為,辦理林權抵押貸款費時、費力、費心、費錢。另外,相對于林業企業,林農抵押林權的評估價值普遍較低,單宗林地的貸款金額也較低,林農和金融機構缺乏積極性。以景谷縣為例,林農林地評估價值僅為1.014萬元/公頃,林農林權抵押貸款為1.25萬元/宗,而林業企業的貸款為582.5萬元/宗,可見單宗林地企業林權抵押貸款的數額是林農的46.7倍,因此,金融機構缺乏主動開展林農林權抵押貸款的內在利益驅動,林農林權抵押貸款的積極性也不高。
(四)林權抵押貸款期限短、利息高
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快推進林權抵押貸款工作意見的通知》,林權抵押貸款期限最長可達15年,利率最高不超過同期基準利率的1.3倍。但在實際操作中,各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多以1年期為主,長則3-5年,不適應林業生產發展需要。貸款利率同商業經營性貸款基本相同,部分機構甚至達到基準利率的2倍,林業企業和林農難以承受。由于林業貸款范圍限制,相當多企業和林農無法享受林業貼息貸款政策。
(五)林業融資抗風險能力弱
目前森林保險工作僅開展了森林火災和野生動物肇事保險,保險種類單一,而納入政策性森林火災保險試點的林地面積僅占全市林地面積的13.9%,保險面積較小。由于受自然原因及不可抗拒因素的影響,特別是森林火災、病蟲害、干旱、冰凍雨雪等,許多保險公司不愿涉足林業,林權抵押貸款的風險保障缺失,使貸款抵押懸空,導致償貸風險,影響林權抵押貸款業務發展。如有個別金融機構將林權抵押貸款視同為信用貸款,僅針對優質老客戶發放。
(六)林業貸款擔保體系不健全
根據當前普洱市金融機構發放林權抵押貸款的擔保情況來看,基本都是借款人本人提供或者是借款人委托其他人提供的擔保。由于借款人擔保能力的不足以及外在擔保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信貸支持林業發展的力度。
四、完善金融支持林權改革的有關建議
(一)盡快協調出臺《全國林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
從制度上對林權抵押貸款用途、期限和利率,擬抵押林權的評估,抵押登記程序,抵押財產的管理和處置等有關問題進行設定,以便于各地在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時有所參照遵循。同時,在國家層面建立林業金融服務聯席會議制度,加強部門間合作,發揮政策合力。
(二)構建森林資產評估體系,突破貸款瓶頸
加強森林資產評估中介機構、評估專業隊伍、評估技術標準等森林資產評估體系建設;建議林業服務中心林業調查規劃評估辦公室采取合作引才、外腦引才模式不斷壯大森林資產評估隊伍,提高森林資產評估資質;同時,完善森林資產評估市場準入機制,鼓勵市場中介服務機構依法開展評估工作,形成多元化的森林資產評估體系。
(三)創新林權抵押貸款管理模式,適應貸款需求
以財政、稅收優惠政策鼓勵金融機構優化林權抵押貸款設計,延長貸款期限、降低貸款利率、擴大貸款規模、簡化貸款程序,積極創新林業融資模式和產品,如“林權抵押貸款+小額信用貸款+ 小額貼息貸款”、小額循環貸款、收儲中心擔保貸款、林農聯保貸款、“金融機構+龍頭企業+農戶”、“金融機構+信用平臺+農戶”、“金融機構+民間擔保公司+農戶”等貸款模式。
(四)促進林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降低貸款成本
以林業產業協會(縣、鄉、村和組四級) 為組織依托,拓展協會服務職能,為林農提供林業產前、產中和產后環節的物資采購、技術指導、產品銷售、金融信貸等服務,尤其要把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金融支持的重點,允許合作社從事農村金融業務。通過壯大林業合作經濟組織,構建“公司+基地+林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戶”、“金融機構+林業合作經濟組織/村社信用擔保會/小額貸款促進會+林農”和“農村金融合作社+林農”模式降低林權抵押貸款成本。
關鍵詞:集體林權;林權抵押貸款;制度障礙;策略建議
一、重慶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權抵押貸款的現狀
(一)重慶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現狀
重慶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2008年6月全面啟動,涉及39個區縣、900個鄉鎮、8680個村、565萬農戶、1900余萬農民,至2009年底,主體改革基本完成,分山到戶比例為70.6%,分股比例為15.1%,發證農戶538萬戶,發證面積達5110萬畝,均超過應發證的90%,全面完成了以明晰產權為主要內容的改革任務,實現了巴渝大地“山有其主、主有其權、權有其責、責有其利”,建立起了林業良性發展的機制。同時,配套改革及時跟進,區縣啟動了林業產權交易市場、森林資源流轉、林木采伐、林權抵押貸款、森林保險等方面的配套改革。
(二)重慶市林權抵押貸款的現狀
林權抵押貸款已于2003年開始陸續在福建、浙江、江西等地試點并取得良好成效。重慶市林權抵押貸款2009年開始試點,重慶農村商業銀行制定了《林權抵押貸款實施細則》,個人憑林權最高可貸200萬元,企業單位最高可貸1000萬元,并率先在重慶市發放了首筆25萬元林權抵押貸款。在兩年試點的基礎上,林權抵押貸款2011年在重慶全面推開,農行、農發行、建行、郵儲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等也紛紛推行林權抵押貸款業務,貸款對象主要是我市范圍內的農戶、農村中小企業及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主要用于發展種植業、養殖業、林業、漁業、農副產品加工、流通等農業產業化項目以及滿足農業產前、產中、產后服務支農資金需求。截至2011年5月31日,重慶農村商業銀行已經累計林業產業授信10億元,用信1.5億元,農行已授信16億元,其他金融機構對該業務未取得較大實質性進展。同時,我市建立了農村產權抵押融資風險補償專項資金,首期規模為5億元,用于對金融機構因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居民房屋、林權抵押融資產生的損失進行適當補償,補償比例最高不超過損失金額的30%。
二、重慶市林權抵押貸款存在的制度障礙
推進林權抵押貸款是重慶市委、市政府加快推進農村金融服務改革創新的戰略部署,是統籌城鄉金融服務的重要突破,是破解農村資金瓶頸的重要措施,是促進林農增收致富的重要手段,也是金融事業發展的重要契機。但是,林權登記、林權交易、風險機制等制度障礙使得信貸收益與風險嚴重失衡,是現實中金融機構貸款不愿、林業經營者貸款不能的根本原因。
(一)林權登記不規范
林權登記和變更登記是國家對林業實施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也是明確林權權屬的法律憑證。《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雖然對林權登記和變更登記做出了原則性規定,但存在明顯的滯后性,缺乏較強的可操作性。一是登記發證程序不規范。雖然林權證中的“森林、林木、林地狀況登記表”有對林權四至部分,但部分登記部門往往填表不夠詳細具體,也沒有附圖,致使林權證無法真實反映林權標的物的所在位置。二是林權抵押登記不規范。一些地方存在林權登記申請表、臺帳、林權證發放登記表等一整套檔案資料不規范、不健全的問題,必將影響抵押權人權利的實現。
(二)林權抵押成本高
林權抵押貸款的首要環節是對林業價值實行評估,但目前重慶市有資格對林地價值評估的機構只有2家,評估中介太少,不免收費較高,進一步增加了林業生產經營個人以及一些中小企業的抵押融資成本,阻礙了林權抵押貸款全面推進的步伐。同時,林木價值抵押率通常為林業評估價值的30-70%,限制了林業經營者的用款規模,提高了林權抵押的成本;貸款期限通常為1-8年,而多數用材林需10年甚至20年以上,即使是速生豐產林從投入到產出也需要3-5年,發生林業經營者未見收益就疲于還貸情形,增加了貸款周期成本。
(三)抵押物估值復雜
森林資源資產是一種特殊的資源性資產,其抵押程序復雜,估值較難。一是抵押程序繁雜,按最簡單的林權證直接抵押貸款模式,一套完整的程序也要經過抵押申請、貸前調查、資產評估、貸款審批、抵押登記、抵押物保險、簽訂合同、發放貸款、監督檢查、貸款歸還等l0個步驟。二是估值較難。主要是:森林資源資產構成復雜,既包括林木,還包括林地;不同林種價值差異大,不同林齡的同一林種價值差異也很大;商品林、公益林價值不同,由于公益林主要功能是生態效益,目前生態補償政策還未落實,價值一般較低;沒有相應的交易市場或交易市場不規范,森林資源資產的公允價值難以確定;資源性資產的價值具有自然增值性和生長的長周期性。
(四)抵押物價值保全難
森林資源資產的特殊性導致放款行難以實施有效監管,森林資源經營管護過程中也面臨著雪災、火災、水災、病蟲害、污染等自然災害和人為偷盜滅失抵押物,林業顯現為產出不穩定、不確定,給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保全抵押物價值帶來較大風險。風險可控是抵押貸款的前提,但目前中國保險機構還沒有提供相關的林業險種,重慶市雖然建立了農村產權抵押融資風險補償專項資金,但補償比例最高不超過損失金額的30%。
(五)林權抵押權實現難
設立抵押權的目的是對債務實行擔保,當債務人到期不能償還債務時,抵押權人可得抵押物的價值優先受償。如果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無力償還貸款本息,則需處置抵押物,使債權得以受償,抵押權人可通過林權流轉變現和木材砍伐后出售變現兩種途徑實現抵押權。但是,重慶目前大部分地區尚未建立起功能完善的林權流轉市場,極大地制約了森林資源資產交易,提高了債務人違約時抵押物的變現風險;林木的特殊性在于它不僅有商品價值還有重要的生態價值,國家對木材實行限額采伐,未經林業部門批準,金融、司法部門對抵押物均無權進行變賣處置。
三、重慶市加快推進林權抵押貸款的策略建議
(一)金融機構:創新金融服務、滿足融資支持
1.放寬抵押對象,推進小額貸款。《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試行)》對抵押對象范圍限制嚴格,貸款對象多以林業企業、林業大戶為主,忽略了占林業生產經營多數的個體林農和中小企業。在林業發展初期,金融機構可加大對林業發展的配合、對林農貸款的支持,適當放寬抵押對象范圍,開發出更多適合個體林農和中小企業的信貸產品,大力推進小額金融服務。
2.因時因地制宜,科學推廣產品。從林權抵押貸款試點至今,各省市結合地方特色和實際情況積極探索出了符合林業生產與產業發展的抵押貸款辦法,形成了比較成形的林權證直接抵押貸款模式、林農聯保貸款模式、林農+擔保公司+金融機構模式、林農+信用平臺+金融機構模式、林農+龍頭企業+金融機構模式等5種林權抵押貸款模式。大城市、大農村、農村發展極不平衡是重慶市市情,各(區)縣金融機構應結合(區)縣特色和林業發展狀況,加強與保險公司、保擔保公司密切合作,積極開發貸款新品種及金融衍生品,適時推出符合當地林業生產與產業發展的抵押貸款模式。
3.打造誠信市場,建立退出機制。林權抵押貸款必然會遇到還款違約等情況,建立相應的《林權證》抵押貸款退出機制尤為重要。一是加強與林業部門配合協作,對違約、無法償還銀行及非金融機構貸款的,依法對抵押的林權進行掛牌拍賣。二是鼓勵林業企業、國有林場等單位發揮收儲功能,積極參與投標競買,遏制買標、圍標等串通投標違法行為,規范并搞活森林資源流轉市場。
4.設立專項科目,靈活貸款期限。目前,國內金融機構對林權抵押貸款大都參照消費貸款、助業貸款等管理模式發放貸款,還沒有設置統一的或沒有明確的貸款科目歸屬,變通體現在其他貸款科目中,這直接造成林權抵押貸款期限的短暫且單一。金融機構可積極配合林權制度改革,創新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業務,根據不同林種林業生長生產的特點,推行多元化的抵押貸款期限和放貸額度,設立專門統一的貸款科目,按林種生長周期以及經濟價值的不同下設子科目。
5.加強信貸監管,竭力防控風險。金融機構應強化貸后管理,持續跟蹤檢查林權貸款的使用,對潛在風險應及時采取有力措施予以防控。加強與林業等部門緊密配合,加大林業資產處置和防范不良信貸風險等方面的調控和處置力度,確保抵押貸款安全,維護金融資產穩健高效營運。
(二)政府部門:深化配套改革、分散融資風險
1.明確林權權屬,規范林權登記制度。林權抵押登記制度以便于對林權的權利狀況進行確認并形成合理預期為目的,必須形成一個集體林權的認證、采伐、流轉、交易、登記為一體的綜合化電子聯網數據管理系統,并非只對林權證作簡單的書面記載。在林權實現過程中,林權人和林權抵押權人對林權權屬存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林權人有可能利用自身信息資源優勢從事轉讓抵押標的物、隱瞞標的物瑕疵等投機行為,登記機關應加強林權登記信息的管理,堅持林權登記的行政管理性與物權公示性并重,對已設立抵押權的林權,從承包、出租、轉讓、入股等多種方式實施監督。
2.完善評估機制,降低林權抵押成本。林權制度改革的推進所帶來的發展緊迫性和產業特殊性,要求政府應盡快建立規范的林權資產評估機制,規范評估服務,統一收費標準,降低林權抵押成本,促進林權抵押貸款正常營運。加快修訂《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資質認定辦法》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技術規范》,指導林權評估機構對于林權的評估工作應當堅持以社會效益為主,盡量做到保本微利。
3.培育中介市場,準確評估林權價值。林業資產評估既具備一般資產評估的共性又具備林業資產價值評估的個性,專業性很強,即便掌握了一般資產評估方法或技術也難以承擔林業資產評估。實踐中隨意估價和短期流轉的現象不僅可能導致林權流轉合同出現“顯失公平”或“乘人之危”而潛伏法律糾紛,而且不利于林業的可持續發展。政府部門應加快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對林業資產評估的研究,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 允許現有資產評估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開展林業資產評估業務, 并逐漸發展專業的林業資產評估組織,規范評估服務,增強中介市場有序競爭,準確評估林權價值。
4.完善配套機制,合理分擔貸款風險。一是建立政策性林業保險制度,對承辦林業保險的保險公司給予政策傾斜,對具有公共產品性質的保險品種給予政府補貼。二是設立森林保險風險準備金,資金籌措可從林業發展資金中劃撥和對保險公司承辦政策性森林保險所形成的保費盈余進行滾存,對保險公司當年賠付率超過既定限額部分按一定比例補貼。三是實行政府貼息,對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社、擔保公司、農戶給予適度貸款貼息,對金融機構給予稅收優惠等政策。
5.完善交易制度,提高處置變現能力。一是調整國家林木采伐限額制度,適度放寬對其采伐的限制,使林業經營者及林權抵押權人可以根據市場狀況采取采伐措施,保障投資收益或資金安全。二是建立林權交易體系,成立包括林權登記管理中心、森林資源評估中心、木竹交易中心、林業法律與科技服務中心、林業勞動力培訓中心的要素市場,加強林木林地權屬的登記和動態管理,林權流轉管理與林權抵押管理,開展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服務,收集、林權流轉交易、林權證抵押、市場交易行情等相關信息,撮合林業生產要素流轉、交易,提供林業法律、法規、政策的咨詢服務,組織培訓、提供林業科技服務等,促進林權流轉良性運作,確保林權抵押貸款風險控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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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未資產的生物資產屬性《森林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森林資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微生物。林木,包括樹木和竹子。”林木是林地上沒有被伐倒的活著的立木,是森林資源的最主要的部分。要將林木納人會計核算必須將林木認定為資產,依據資產的定義,林木資產是指企業在過去的交易、事項中形成的,其價值能夠用貨幣進行計量的,由一定經濟實體所擁有和控制的,其預期經濟利益能夠流入經濟實體的林木資源。由于林術資產是活立木,屬于生物資產,相應地可將其分為消耗性林木資產、生產性林木資產和公益性林木資產,因而,其計量可參考《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的相關規定。
(二)林木資產計量的特殊性林木資產是一種特殊的資產,除了具有資產的一般特性之外,還有自身的特殊性。林術資產的特殊性決定了其計量的特殊要求。(1)林木資產具有生長的長周期性,傳統的歷史成本計量無法準確反映其價值。林木資產生長一般要經過育苗、造林、撫育、成熟、管護、收獲等幾個階段,因而生長周期比較長,短則幾年,長則十幾年、幾十年甚至上百年,而且在其整個生長過程中需要不斷地投入資金,給其價值的累計和計量帶來很大的難度,傳統的歷史成本計量根本無法準確反映其價值。(2)林木資產自然作用的時間長,具有自然增值性,采用歷史成本計量無法體現價值的相關性。林術資產價值的形成是人力和自然力相互結合的產物,這其中自然力往往起著決定性的作用,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是不斷增值的。而這些自然增值信息按照現行的企業會計準則要到其生產消耗或銷售時才予以確認和披露,采用歷史成本計量無法體現價值的相關性。(3)林木資產經營效益呈現多樣性,采用歷史成本法是無法衡量其帶來的生態和社會效益。林木資產在開發利用的過程中為人類提供了大量的木材、林副產品等實物產品,因而創造了巨大的商品價值,同時,林木資產還可充分發揮其自身的群體效應帶來不可估量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采用歷史成本法是無法衡量其帶來的生態和社會效益。
二、林術資產的會計計量
(一)林木資產按歷史成本計量歷史成率計量是有關單位按照林木資產在形成過程中所耗費的培育和維護管理成本或者是從外部取得的林木成本登記入賬。歷史成本有其自身的優越性,這也是支持歷史成本計量的理由。首先,歷史成本具有可靠性。這主要體現在其客觀性和可驗證陡上,歷史成本是為了取得、培育和經營管理林木資產所消耗的實際支出,它能夠真實地反映出林木經濟活動的實際情況。因為,這里的“實際支出”是林木交易雙方在公平、自愿的條件下形成的。同時,這些支出的發生都有相應的原始憑證作為依據,相關的會計人員也是根據這些發生的憑證來記賬的,因此,這些會計信息又是可驗證的。其次,歷史成本具有可操作性。這體現在其取得會計依據和后續計量上,因為歷史成本是按營造和外購林術資產實際發生額的原始憑證來記賬的,因此,歷史成本信息的取得相對容易,且代價較小。同時,由于林木資產的價值處于不斷變化之中,我國還缺乏公開、活躍的市場,采用歷史成本來核算將更為簡單易懂。
然而,由于林木資產自身的特性,決定了采用歷史成本法計量也會出現很多不足的地方。首先,采用歷史成本法林木資產的實際價值與賬面價值會有很大差異。林木資產具有自然增值性,即使沒有人工投入,其價值也會逐漸增加,而其賬面價值只是其歷年林木經營的成本累計,故二者必然存在差異。其次,采用歷史成本法不符合會計信息相關性。因為林木資產自身的生物特性使其賬面價值和實際價值出現不一致,而歷史成本法又導致這部分自然增值不予確認、計量和披露,最終提供的會計信息不能真實地反映林木資產的價值,從而導致會計信息相關性較差。盡管如此,以歷史成本為計量依據是一種廣泛采用的會計慣例,而且我國最新的會計準則中規定,我國生物資產仍采用歷史成本計量。
(二)林木資產按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是指資產和負債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其在國際會計中的運用較為普遍,尤其是在美國,會計準則將相關性放在第一位,強調會計信息的“決策有用性”。在我國,2(]06年才在財政部頒布的最新會計準則中正式提出了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但公允價值的應用有其極為嚴格的規定。公允價值作為一種新的計量屬性,從會計信息相關性角度看,有其自身的優點。由于林木資產具有生物轉化功能和自然增值的特性,利用歷史成本計量林木資產往往不能對其自然增值進行確認,從而難以客觀真實地對林木資產的價值進行反映,也就無法給相關信息需求者提供有用的信息,影響會計信息的相關性。而公允價值恰好能夠將林木資產的自然增值給予合理的估計,進而能夠真實反映林木資產的價值,這樣也就解決了歷史成本在變動價值計量方面的不足,同時,采用公允價值能夠將不同的林木資產進行比較,從而能夠確定雙方的交換價值。
近年來,雖然公允價值的提出得到了國內外許多會計界人士的青睞,在一些國家已經得到廣泛的采用,但這并不能說明其很完美,公允價值的運用也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主要表現在:首先,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差。由于可供選擇的公允價值計量形式多種多樣,而且受會計環境和交易資產的限制,很容易受人為因素的影響。即使是同一林木資產,不同的評估者采用這一計量屬性,得出的結果也會不同。其次,公允價值計量的使用條件苛刻。公允價值的應用必須有成熟的林術要素和資產的交易市場,同時要有一支既懂財務又擅長評估的高素質人才隊伍,目前尚達不到要求。再次,采用公允價值計量要面臨大量的信息收集、處理成本以及今后的審計成本,不符合成本與效益的原則。
三、林術資產會計計量屬性的選擇
(一)公允價值是林木資產計量的理想選擇從目前的國情和林情來看,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已經初步建立起來,雖然受到林木資源開發體制、政策和傳統等因素的影響,沒有形成完全活躍的林木市場,但我國許多林木產品已經有了一個比較活躍的市場。同時,近年來我國不斷強化會計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業務技能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尤其是近年來林權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為我國公允價值的實施提供了一個融洽的操作氛圍。即使在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西方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在林木計量方面也并不是完全符合公允價值的計量標準,但他們的生物資產會計準則是極力提倡公允價值的,這主要歸因于公允價值在提供會計信息質量方面更適合現代會計核算的要求,以公允價值模式對林木資產進行計量將成為未來發展的趨勢。
基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不能等所有的條件都完全符合公允價值的計量標準才去應用,這樣只會導致我國林木資產計量方面的落后,而應該將其在實務應用中不斷改善,從而逐漸確立公允價值在林木資產核算中的地位。
(二)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用設想在資產價值計量方面,林木資產與其他資產一樣,都存在著初始計量、年期末計量和轉讓、出售計量三個環節。這三個環節最終是以公允價值來核算的,但不同環節的具體計量形式不一樣,過程如圖1。 (1)在初始計量階段,仍舊以“歷史成本”來計量林木資產的價值。具體來說:外購林木資產的價值,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歸屬于該資產的相關費用。自行營造林木資產的價值。包括郁閉前(或達到生產目的前)發生的調查設計費、良種試驗費、營林設施費、造林及撫育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之所以可以這樣做是因為只要參與林木市場交易的雙方是在客觀、公允的基礎上自愿達成的交易價格就是公允價格。即,在初始計量階段支付或收到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的數額(也就是歷史成本或收入)可視為公允價值。而且這樣做也完全符合我國生物資產準則的要求――初始計量采用歷史成本法。 (2)在期末計量方面,按照評估價值調整林木資產的價值。由于林木資產的特性,即使不對其進行相關的資金投入,其價值也處于變化之中,此時再用歷史成本將無法確定其真實價值,也就不能滿足會計信息相關性的要求。企業可以考慮借助評估機構對林木資產進行估價,但考慮到成本效益原則,每年期末通過專業的資產評估機構來計量林木資產的價值,取得會計信息的成本就會很高,對于很多林術經營者來說很難實施。因此,筆者認為,可以請相關專家、學者根據其掌握的較準確的數據。建立起適應不同林種的林木資產模糊估價模型(模型的相關參數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林木類企業每年期末可按照估價模型對相關林木資產進行估價。并將評估價值與賬面價值進行比較,將其差額計人相關的賬戶中,同時在其會計報告中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