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02 15: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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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鄉臨時救助工作,充分發揮臨時救助托底線、救急難的作用,解決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苦難,切實編實織密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安全網,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基本原則
臨時救助是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應始終堅持以下基本原則:1、應救盡救原則;2、適度救助原則;3、公開公正原則;4、制度銜接原則;5、“救急難”原則;6、資源統籌原則。
二、救助的對象和類別
按對象和困難程度可分為家庭對象、個人對象和特別救助對象三大類:
家庭對象。因火災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在領取各種保險、救助補助資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嚴重困難的家庭。家庭成員遭遇車禍、溺水、礦難等人身意外傷害,在領取各種賠償、保險、救助補助資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家庭成員遭遇車禍、溺水、礦難等人身意外傷害,責任主體不明確、責任主體無賠償能力且家庭自身難以承擔相關費用,導致基本生活存在嚴重困難的家庭。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在給予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各種醫療保險報銷及醫療救助補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嚴重困難的家庭。因家庭支付子女或法定撫養人、扶養人非義務教育階段合理的境內教育費用,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低收入家庭。因其他臨時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經其他救助措施幫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個人對象。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其中,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特別救助對象。因遭受特別重大困難,造成重大剛性支出遠遠超過家庭或個人承受能力的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孤兒、未納入低保的支出型貧困家庭。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臨時救助標準
以1為單位計發,分為500元、800元、1000元三個檔次,具體類別如下:
(一)因家庭成員身患高血壓、風濕病、糖尿病、肺結核等慢性病的補助500元;
(二)因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在給予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各種醫療保險報銷及醫療救助補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嚴重困難的家庭。因家庭支付子女或法定撫養人、扶養人非義務教育階段合理的境內教育費用,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低收入家庭。補助標準為800元。
(三)因家里遭遇突發意外,如遭遇火災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在領取各種保險、救助補助資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嚴重困難的家庭。家庭成員遭遇車禍、溺水、礦難等人身意外傷害,在領取各種賠償、保險、救助補助資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家庭成員遭遇車禍、溺水、礦難等人身意外傷害,責任主體不明確、責任主體無賠償能力且家庭自身難以承擔相關費用,導致基本生活存在嚴重困難的家庭。補助標準為1000元。
(四)無法歸類的其他原因造成臨時性困難的補助按照500元標準執行。
四、臨時救助審批程序
臨時救助屬于一次性救助,以家庭或個人為單位,一個家庭或個人每年接受臨時救助的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原則上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復申請。申請臨時救助,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首先攜帶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家庭成員戶口本復印件向當地村委會提出申請,經村委會調查核實、公示后,由村委會在困難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建議(意見中必須提出應救助的金額),后由鄉民政部門審核,由鄉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審批。
一、救助范圍及標準
建立臨時困難救助基金,對我縣城鄉低保家庭、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低收入家庭遭遇臨時困難時給予適當救助。
低收入家庭是指年人均收入或純收入高于當地當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民人均純收入的50%的困難群體。
二、實施原則
(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倡導社會互助的原則;
(三)鼓勵勞動自救的原則。
三、部門分工
縣民政部門為本縣臨時困難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臨時困難救助的審批與基金的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臨時困難救助申請進行初審。
村(居)民委員會負責臨時困難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核實、公示等具體工作。
教育、衛生、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做好臨時困難救助相關工作。
四、享受條件
城鄉低保家庭、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低收入家庭當年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根據戶口性質分別按當地當年城鄉低保標準的50%以下按戶給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一)遭遇較大自然災害、嚴重突發性事件;
(二)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住院個人負擔醫療費用開支較大;
(三)經縣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
五、提供材料
申請臨時困難救助,由戶主向其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報《縣城鄉居民臨時困難救助審批表》,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戶主身份證復印件及家庭成員戶口簿復印件;
(二)鄉(鎮)人民政府核定的家庭收入狀況證明材料;
(三)困難家庭成員患病的住院疾病證明、醫療收費收據、享受城鎮居民(職工)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證明以及其他困難證明材料等。
六、操作程序
(一)村(居)民委員會接到申請書后,6個工作日內完成入戶調查,并將核實情況張榜公示(公示期一般5日)。群眾無異議的,上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二)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在接到村(居)民委員會上報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并簽署意見上報縣民政部門。
(三)縣民政部門在收到材料4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遭遇特殊緊急情況,可隨報隨批。
(四)縣民政部門在審批當月通過金融機構發放臨時困難救助資金。
七、資金籌措
(一)資金來源
臨時困難救助基金實行專戶管理,統籌安排,基金的來源:
1、縣財政預算;
2、福利彩票公益金;
3、社會捐贈資金;
4、上級下撥資金;
5、其它按規定可用于臨時困難救助的資金。
(二)資金籌措
按照財政分級負擔的原則,縣財政每年年初按本縣人口每人0.5元的標準安排臨時困難救助資金。
(三)監督管理
縣財政部門根據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對臨時困難救助基金依法進行監督和管理。
審計部門對臨時困難救助資金實施監督和審計,確保臨時困難救助資金合理使用,防止擠占挪用和違規使用等現象發生。
八、責任追究
(一)申請臨時困難救助的城鄉居民必須如實反映困難情況,如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的,除追回救助款外,還要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二)從事臨時困難救助的工作人員、或者的,依法追究責任。
(三)公民對發放臨時困難救助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九、其它事項
為保障我鎮農村困難家庭的基本生活,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發展,根據《隆回縣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隆政辦發〔2008〕9號)和《關于做好2013年農村低保年審工作的通知》(隆民發〔2013〕28號)的規定,經研究,決定從6月15日開始在全鎮開展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度審核審批工作,特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年審對象
三閣司鎮轄區內正在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對象。
二、年審內容
堅持“以戶為單位”進行保障的原則,按照“從最困難的群眾保起”的基本原則確定保障對象,一定要確保重點對象保障到位;對不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停止保障,對應保對象保障到位,確保應出即出、該退盡退。主要審查低保對象家庭的年收入狀況,及其勞動能力、身體狀況,住房、日常消費等情況。
三、年審程序和時間安排
此次低保年審工作從2013年6月15日開始至2013年7月10日結束,分六個階段進行:
1、宣傳發動( 6月15日—6月17日)。各駐村干部將《隆回縣2013年農村低保對象年度審查公告》張貼到村(居),積極宣傳低保年審工作,營造氛圍,確保低保戶家庭主動配合此項核查工作。
2、本人申報(6月18日—6月19日)。低保對象須在規定時間內到所在村(居)委會提出享受或繼續享受低保待遇的申請,如實填寫《隆回縣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書》(簡稱申請表)或者《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度審批表》(簡稱年審表)。
3、入戶調查(6月20日—6月22日)。駐村干部和村(居)支兩委成員要100%入戶調查,逐戶核對低保對象家庭相關情況。
4、民主評議及公示(6月23日—6月29日)。各村(居)必須召開由駐村干部、村(居)支兩委成員、黨員代表、群眾代表參加的低保民主評議會議,對申報對象逐一進行民主評議,并將民主評議結果張榜公示7天,無異議后簽署意見,上報鎮人民政府審核。
5、鎮人民政府審核( 6月30日—7月4日)。鎮人民政府通過入戶調查、核實資料等形式進行復查、審核,將審核結果反饋至村(居)委會再次張榜公示7天,無異議的,匯總后報送縣民政局。
6、縣民政局審批( 7月5日—7月10日)。縣民政局根據呈報材料進行審查審批,確定保障標準后,反饋到村委會第三榜公示。
四、低保對象“進退”要求
(一)必須“進”入農村低保對象的:
⑴殘疾類:
① 一級殘疾人(未吃五保的)必須無條件享受農村低保(資料上必須有二代殘疾證復印件)。
② 二級殘疾人(未吃五保的)原則上要解決農村低保,因家庭條件優越而沒有解決的必須向鎮社會事務辦提供書面形式予以解釋(資料上必須有二代殘疾證復印件)。
③ 未分家且有兩個三級(含)以上殘疾人的貧困家庭(只需登記殘疾人信息)。
⑵其他因年齡問題暫時不能享受五保的:無兒無女年齡不足60周歲的孤寡“老人”(50周歲以上)。
⑶父母單方死亡且年齡不足16歲的“孤兒”(不能同時享受五保)。
⑷因患重大疾病而使家庭特別困難的(必須附上清晰的疾病診斷證明書)。
⑸其他生存條件特別惡劣的。
(二)必須“退”出農村低保對象的:
①低保對象已死亡的。
②無正當理由半年以上未支取低保現金的。
③法定贍養人、撫(扶)養人具有贍養、撫(扶)養能力但不履行贍養、撫(扶)養義務的。
④不如實申報或者拒絕核查家庭收入的,不配合低保工作人員調查的。
⑤家庭收入明顯增加且超過最低生活保障線的。
⑥家庭成員具有正常勞動能力、不從事生產勞動,游手好閑,好吃懶做或有賭博、吸毒、等行為尚未改正的。
⑦非因拆遷或其它正常原因近期調整住房,購買商品房,新建住房以及對住宅進行高檔裝修的。
⑧家庭實際生活明顯高于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家庭水、電、氣、通訊費用支出明顯高于正常水平的。
⑨無特殊理由、不能按規定時間參加年審的。
五、程序上要規范
1、各村(居)駐村干部和固補干部為該村(居)低保評定和年審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同時吸收黨員骨干、組長、群眾代表等成員參加農村低保民主評議團,駐村(居)干部為第一責任人,支部書記為直接責任人。低保對象必須通過黨員組長會議民主評議逐個確定,以確保農村低保評定和年審工作順利完成。
2、加大宣傳力度。低保年審工作中,各村(居)要充分利用廣播、標語等加大低保政策宣傳力度。讓廣大群眾正確理解低保政策,明白低保申請條件及申辦程序,使群眾自覺遵守相關政策規定,樹立正確的社會救助觀念,確保年審工作順利進行。
3、各駐村(居)干部、村(居)支兩委要強化責任,鎮下達的到村(居)指標數,不得再將指標分解到組,低保對象只能在評議會上根據政策和家庭困難情況逐個產生,必須堅持“個人申報—駐村干部和村(居)委會調查、民主評議(公示)-鎮人民政府審核(公示)-縣民政局審批(公示)”的工作程序, 1500人以上的村(居)必須至少有兩處醒目公示處。同時,做到每次民主評議會議必須有會議記錄和參加會議人員的簽字。
六、注意事項
1、已享受農村五保待遇的人員原則上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2、要堅決杜絕“合戶保”、“平均攤派”和“低保輪流吃”的現象。農村低保是保障農村最貧困居民基本生活的一種政府救濟制度,不是社會福利,不能平均享受,更不能人人享受和輪流享受,不能把動態管理,人員有進有出錯誤地理解為輪流保障;決不允許以一戶掛名保,而后將低保資金再重新分配或挪用做為村組公益款項使用。
3、鎮下達的到村(居)指標數,不得再將指標分解到組。各村(居)按照鎮安排的指標上報低保人數,不得突破指標(指標安排見附表3)
4、嚴禁現任村干部及其家庭、直系家屬享受農村低保,確因突發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難的按程序納入臨時救助范圍。
5、各村(居)務必對無勞動能力或因病、因殘、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及因自然條件惡劣無法生存的家庭實施重點保障,首先納入保障范圍;對重點保障對象,必須以家庭為單位全額納入保障范圍。
6、不得出現死亡未報和“吃空餉”等現象,死亡人員應及時申報,死亡未報及虛報冒領的,一經發現,必須追回有關人員所冒領的保障金。
7、重新評定符合低保條件的農戶必須填寫《隆回縣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書》(一式兩份),報鎮社會事務辦;繼續享受低保的農戶必須填寫《隆回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戶年審表》(一式兩份)。低保對象必備資料:
①低保對象本人申請書;
②低保對象的戶口本、身份證、一卡通存折及復印件;
③低保對象最近2寸照片3張;
④殘疾人、重大疾病患者需出具相應證明。
每次負責評議和年審的工作人員要自覺遵守相關規定,堅決杜絕人情保、親戚保、自己保、合戶保等違規現象。工作中要堅持做到“三個不能”、“四個100%”,即:該有的年審程序一個不能少;該走訪的對象一個不能漏;不符合條件的對象一個不能保。村干部應對申報對象逐戶走訪,走訪率達到100%;完善保障對象的檔案資料,臺賬完善率達到100%。 民主評議到位,民主評議率達到100%;三級公示到位,張榜公示率達到100%。
七、獎罰措施
在低保年審期間,鎮黨委政府將抽調人員成立督查組,對各村(居)低保評議程序、公示等內容進行督查,并對督查結果進行通報,且嚴格按鎮績效考核扣分到村:
1、未按程序確定低保對象的,扣2分;
2、不符合政策享受低保的,每例扣2分。
3、凡因低保確定不當引發到省、市上訪的,每例分別扣3分、2分;
第一條為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推進和諧社會建設,根據《省城鄉醫療救助辦法》和《市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救助制度實施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市民政局主管城鄉醫療救助工作,負責審核、審批和發放醫療救助資金。
市財政局負責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核撥和監管工作。
市衛生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及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醫療救助相關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調查摸底和對救助對象的核實上報工作。
第三條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屬地管理、規范運行;
(二)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分類施救;
(四)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結合;
(五)公開、公平、公正;
(六)簡便易行,及時有效。
第二章醫療救助對象、救助方式和標準
第四條醫療救助對象是指持有當地常住戶口,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難的以下居民:
(一)農村五保供養對象;
(二)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三)城鄉重點優撫對象;
(四)低收入老年人及其他經市民政局認定的城鄉困難居民,城鎮醫療保險、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報銷后自負費用超過上年家庭人均收入3倍以上的困難群眾。
第五條城鄉醫療救助實行以住院救助為主,門診救助、就診減免救助、參保參合救助和其它特殊救助為輔的方式,解決救助對象的就醫困難。
(一)住院救助。對醫療救助對象的住院治療費用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后,個人負擔較重的,給予一定數額的住院救助資金。
(二)門診救助。對常見病和慢性病花費較大的醫療救助對象的門診醫療費用給予一定數額的資金救助。對城市“三無”人員、農村“五保”對象等重點救助對象,每年給予一定數額的門診補助金。
(三)就診減免救助。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時,免收掛號費、診查費,減收化驗費、放射費、檢查費10%。同時,落實好濟困病床減免救助政策。
(四)參保參合救助。對城鄉低保一、二類人員和農村“五保”對象,資助其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五)其它特殊救助。對特殊重大病癥患者,根據市《城鄉貧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實施意見》(市委發〔〕27號)精神,經市民政局認定后給予救助。
(六)城鄉居民醫療救助實行醫中、醫后救助相結合。對于身患大病但因生活困難,籌集資金進行治療或繼續治療的家庭,可采取醫中或醫后救助的辦法。即:對申請救助的家庭經調查核實,治療醫院出具相關證明,市民政局審核后,以借款的形式暫付一定的醫療救助金,待醫后實施醫療救助時從救助款中扣除。
第六條城鄉醫療救助標準根據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和患病情況確定,按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后個人自付費用的20%—80%進行分類施救。個人年度救助總額不超過30000元。
逐步取消救助起付線,并隨著經濟發展需要和實際救助能力,提高救助比例。
第七條審核確定需救助對象的醫療費用時,應剔除下列費用:
(一)醫療單位減免的費用;
(二)相關單位或部門補助的費用;
(三)參加各種商業保險賠付費用;
(四)城鎮醫療保險報銷的費用;
(五)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費用。
第三章申請、審批程序
第八條醫療救助對象申請城鄉醫療救助,應在本年度內持居(村)委會證明向戶口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提交城鄉醫療救助申請書,填寫《農村(城市)特困家庭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的復印件:
1、居民身份證、戶口薄復印件;
2、《省農村五保供養證》復印件;
3、《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復印件;
4、《省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證》復印件;
5、《省優撫對象撫恤補助金領取證》;
6、《獨生子女》或《二女結扎戶優惠證》復印件;
7、醫療診斷住院證明、醫療費用發票原件或復印件;
8、《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結算清單》或《外出就醫報銷憑據》;
9、《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住院審核補助憑據》;
10、商業醫療保險賠償證明。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對上報的《城鄉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和有關材料進行逐項審核,并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醫療費支出和家庭經濟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對符合條件的,委托村(居)委會公示3天,無異議的,在《城鄉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中簽署意見,上報市民政局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市民政局對鄉鎮上報的《城鄉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和相關材料復查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在《城鄉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中簽署審批意見,并將審批結果通知各鄉鎮。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材料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管理和發放
第十一條城鄉醫療救助資金主要通過下列渠道籌集:
(一)市人民政府財政補助資金全年按照城鄉常住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標準列支,以后根據政策變化予以調整;
(二)上級財政的專項補助資金;
(三)社會捐助資金。
第十二條市財政局設立“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專戶”,辦理資金的籌集和撥付。
市民政局建立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支出專戶,辦理資金的核撥、支付等業務。
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專項調撥、封閉運行,堅持“專款專用、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管理原則。
第十三條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發放采取市民政局審批,市財政局撥付,定點銀行發放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的方式。
第十四條市審計局和監察局要做好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的審計監察工作,確保醫療救助資金合理使用,杜絕擠占挪用等現象的發生。
第十五條從事城鄉醫療救助管理審批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刁難、壓制不報,,優情厚友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拒不簽署同意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故意簽署同意意見的;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按照政府救助、社會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結合的方針,堅持城鄉統籌協調發展,建立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健全社會救助體系,全面推進我縣社會保障工作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一是堅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則;二是堅持救助水平與我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三是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二、救助對象和范圍
患重大疾病在鄉鎮級(含鄉鎮級)以上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無力籌措正常醫療費并持有我縣常住戶口的貧困居民。主要對象是: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未參加城鎮居民(含在職和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
(二)已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職工醫療互助活動,但個人負擔醫療費仍然較重的家庭特別困難人員。
﹙三)農村低保對象、五保供養對象中未參加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員和已參加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但個人負擔醫療費仍過高的人員。
(四)經縣民政部門認定需要救助的其它特殊困難人員。
因交通肇事、打架斗毆、吸毒、酗酒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造成傷害的人員不在救助對象范圍內。
三、救助方式
(一)城市低保對象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免繳參保費個人部分。非低保對象的其他特殊困難居民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給予一定比例的資助。農村低保對象、五保供養對象參加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全額資助參合費。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到縣定點醫院門診治病,憑《*縣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和《農村五保供養證》免交普通注射費、換藥手續費;到住院部治病的“三大常規”檢查費、胸片檢查費、普通床位費、護理費各減免40%。城市醫療救助的定點醫院為城鎮職工(居民)醫療保險定點醫院,農村醫療救助定點醫院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院。
(二)城鄉醫療救助以醫后救助為主,醫前救助為輔。生活特別困難的救助對象,憑醫院首次出具的原始醫療診斷書、病歷、醫院檢查記錄、醫院出具的治病所需費用證明、村(居)委會生活困難證明等相關材料,按照“先預付后結算”的方式,給予一定金額的醫前救助。同年累計救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1000元。醫后救助是對患有指定病種對象的住院治療總費用中,扣除相關費用的10%—30%給予救助。
(三)城鄉醫療救助,不執行重復累計計算,即下一次救助時間的住院醫療費用應從上一次救助之后起算。救助限額的調整,由縣民政部門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和資金投入情況提出具體標準,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四、救助標準
(一)城市醫療救助標準。
1.城市醫療救助中,下列費用不列入救助費用比例范圍: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規定可支付部分的費用(用A表示);②患者所在單位為其報銷的醫療費用(用B表示);③參加各種商業保險賠付的醫療保險金(用C表示);④職工單位或相關部門補助的費用(用D表示);⑤社會各界互助幫扶給予的救助資金(用E表示);⑥醫療單位減免的費用(用F表示)。
2.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商業保險的人員,一次性住院醫藥費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根據困難程度給予住院醫藥費20%—30%的救助,救助最高限額為3000元。
計算公式為:
(總住院醫療費用-B-D-E-F-1000)×(20%—30%)=救助金≤3000元。
3.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商業保險的生活困難對象保險賠付后,個人負擔住院醫藥費一次性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給予核定住院醫藥費10%—20%的救助,救助最高限額3000元。
計算公式為:
(總住院醫療費用-A-B-C-D-E-F-1000)×(10%—20%)=救助金≤3000元。
4.城市低保對象中的孤老(無兒無女)和孤兒,住院醫藥費一次性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或當年累計*00元以上的,給予住院醫藥費40%—50%的救助,救助最高限額5000元。
計算公式為:
(總住院醫療費用-A-B-C-D-E-F-1000)×(40%—50%)=救助金≤5000元。
(二)農村醫療救助標準。
對農村低保對象、五保供養對象,給予(住院金額-新合報銷數-商業保險賠付數)×(20%-30%)的醫療救助,一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5000元。
(三)特殊病、慢性病種救助標準。
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衛生部門認定的特殊病、慢性病種的人員,經民政部門調查核實,集體研究后,根據其困難程度,救助比例可適當提高5%-10%,但城市低保對象一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1萬元,農村低保對象、五保供養對象一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0.8萬元。
五、城鄉醫療救助金的申請、審批和發放
(一)申請。按屬地管理,一年內不準超過二次申請的原則,由患者在醫療終結(或出院)后6個月內向其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書面提出申請。申請時,申請人必須提交以下材料:①申請書;②戶口簿、居民身份證;③醫院診斷書和需救助病種醫療費用收據及必要的病史材料;④患者所在單位為其報銷的醫療費用,患者參加醫療保險、商業保險、醫療互助報銷的醫療費用或得到的醫療賠付證明。
(二)初審。城鄉醫療救助對象的初審由村(居)民委員會承擔。對申請人的家庭基本情況和家庭收入進行核實、登記后成立由村(居)委會成員、村(居)民代表參加的評議小組,對申請對象進行評議。符合條件的,由申請對象填寫《*縣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審批表》一式二份,村(居)委會作出書面初審意見,簽字蓋章后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三)核實。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時限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經濟狀況和生活水平逐戶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并將全部材料上報縣民政局審批。核實情況不符合的,退回村(居)委會并做好解釋和答復工作。
(四)復核審批。由縣民政局負責對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申請對象有關材料進行復審、核實。并適當進行抽查,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人員,核定其救助標準,簽署審批意見。患者救助金額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由縣民政局擬定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五)城鄉醫療救助金的發放。由民政部門根據實際發生額按季度編制用款計劃,財政部門及時核撥,縣民政局批準后由鄉鎮民政助理員辦理并發放到城鄉醫療救助對象手中。
六、救助基金的籌集與管理
(一)救助基金的籌集。城鄉醫療救助所需資金通過上級補助、同級財政預算撥款、發行專項彩票、社會捐助等多渠道籌集。
(二)救助基金的管理。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進行封閉管理。由民政、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對基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向社會公布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全面建立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是幫助困難群眾抵御疾病風險,提高健康水平的重大舉措,也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鄉鎮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各負其責,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1.縣民政局要做好醫療救助對象的審核審批、發放、檔案管理和指導鄉鎮做好醫療救助申報和政策宣傳工作。
2.縣財政局要制定醫療救助資金管理辦法,按時編制年度醫療救助資金預決算,確保資金的核撥到位。
3.縣衛生部門要參照當地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甲類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醫療保險基本用藥目錄、醫療檢查項目以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制訂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服務標準,按照“布局合理、數量適宜、滿足需要、方便就近”的原則,在城鄉選擇和確定提供醫療救助服務好的醫療衛生機構,督促醫療機構遵守執行診療規范和操作規程。引導醫療機構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因病施治,控制和降低醫藥費用,保證醫療質量和安全。
4.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制度的銜接工作,提供患者相關證明材料,配合醫療救助工作的組織實施。
(二)嚴肅紀律,加強監管。各級醫療救助管理及服務機構要嚴肅工作紀律,加強監督檢查,申請醫療救助的對象應如實反映情況,不得弄虛作假。以隱瞞、造假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金的,一經發現,審批機關應給予批評教育,并追回冒領救助金,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相關責任。從事醫療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員若有、或貪污、挪用、扣壓醫療救助資金的,視情節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救助工作實行政務公開,接受社會和群眾的咨詢和監督。民政、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分別建立醫療救助投訴受理制度,認真受理群眾來信、來訪、咨詢和電話投訴等事宜。
第一條為促進全區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規范各類教育機構的非學歷教育培訓行為和教育審批機關的管理行為,維護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聯合下發的《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浙江省民辦中小學設置暫行規定》等有關的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本區域內,由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和備案的以實施學前教育、考試輔導、繼續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訓活動的各級各類教育機構(以下簡稱教育機構),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教育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地區非學歷教育培訓工作的規范性文件和配套政策,規劃、指導、服務、協調和監督本區域內的非學歷教育培訓工作。
(二)區教育行政部門是教育機構的合法管理機關。在國家規定的職責權限范圍內,按照規定審批、分級管理的原則,依法管理本區域內的教育機構。
第二章辦學許可證管理
第四條批準設立的教育機構必須亮證辦學,將辦學許可證正本在辦學場所上墻公示,副本由專人妥善保管。
第五條辦學許可證(含同意辦學的備案批復,下同)不得用作除開展教育活動以外的其他活動,超出審批機關核準范圍的教育活動屬于違規行為。復印件不得作為對外進行辦學活動的有效證件。
第六條辦學許可證遺失,舉辦者必須通過媒體(報刊)辦理遺失公告,15天內持遺失公告和申請補辦許可證的報告、許可證復印件等材料到區教育行政部門的審批機關辦理補發手續。
第三章招生廣告(簡章)管理
第七條教育機構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實行前置備案制度。各教育機構在招生宣傳前15天報審批機關備案。同一內容的招生廣告經備案后,在教育機構合法存續期間的有效期為六個月。本區教育機構跨地區招生簡章和廣告,必須持有教育機構所在地的市級教育審批機關審核后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報招生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外省教育機構來我區招生宣傳,需經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辦理手續,報招生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教育機構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范圍。凡教育機構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刊登、播放或自主散發的招生簡章、廣告、宣傳材料等都屬于備案范圍。
第九條所有教育培訓機構要充分利用現代化教育手段,建立和完善自己的信息服務網站(或網頁),并公布招生廣告內容,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教育機構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主要內容:教育機構名稱,辦學許可證號,教育培訓內容,培訓形式,招生對象(范圍),教學地址,經相關部門批準(或備案)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報名地點,聯系人、電話等。
招生廣告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廣告法》的有關規定,內容必須真實、清楚,不得有虛假、許諾的內容,不能含糊其詞,更不能夸大其詞,不得有誤導社會及受培訓者的嫌疑。對未向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或備案后擅自更改廣告內容,虛假廣告的,一經查實,將視情節輕重依法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直至收回辦學許可證等處理。
第十一條教育機構辦理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辦學許可證副本或者批準辦學文件的復印件;
(二)辦學招生廣告備案表;
(三)廣告樣稿和電子文檔;
(四)涉及有收費項目的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許可材料;
外省辦學機構需出具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門同意跨地區招生的正式書面證明材料。
第四章辦學分立
第十二條因教學需要,允許在同一區域設立教學點,但必須按有關規定經區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并備案。
第十三條不得跨區域(如:區外教育機構到本區域辦學的)設置教學點。需按設置新的教育機構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分立手續和條件。
由舉辦者提出,報審批機關備案。提交如下材料:
(一)舉辦者提交學校分立的報告;
(二)新辦學地址的資質證明。自有場所的,須有房屋產權證,教學用房必須有消防安全和房屋安全證明;租用場所的,要有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雙方租賃合同(協議),教學用房必須有消防安全和房屋安全證明;新注冊辦學地址,須經教育行政部門組織人員實地察看后才能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三)辦學分立登記表。
(四)分立后的學校章程(文稿和電子文檔)。
第五章變更與終止
第十五條教育機構變更有關內容,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變更舉辦者。由原舉辦者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教育機構的決策組織(董事會或理事會等)同意,經原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變更。提交如下材料:
1.原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交變更舉辦者的報告;
2.變更后舉辦者的資質證明材料;
3.教育機構決策組織(董事會或理事會)同意的變更方案;
4.原舉辦者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資產、財務評估和審計后出具的審計報告;
5.變更登記表;
6.變更后學校章程(文稿和電子文檔)。
(二)變更學校名稱、辦學類型、辦學范圍。由學校決策組織(董事會或理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變更。提交如下材料:
1.學校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交的變更報告;
2.變更辦學類型、辦學范圍還需提交與之相關的資質證明材料;
3.變更辦學范圍的可行性報告;
4.變更登記表;
5.變更后學校章程(文稿和電子文檔)。
(三)變更法定代表人。由舉辦者提出,在對原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財務審計后,經學校決策組織(董事會或理事會等)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變更。提交如下材料:
1.舉辦者提交變更法定代表人的報告;
2.新擬任法定代表人的情況備案表及資格證明;
3.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離任財務審計報告;
4.學校決策組織(董事會或理事會等)意見;
5.變更登記表;
6.變更后學校章程(文稿和電子文檔)。
(四)變更校長(負責人)。由學校決策組織(董事會或理事會等)提出,報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變更。提交如下材料:
1.學校決策組織(董事會或理事會等)提交變更校長(負責人)的報告;
2.新擬任校長(負責人)情況備案表及資格證明;
3.變更登記表;
如果校長同時是教育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即按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要求辦理。
(五)變更注冊地址。由舉辦者提出,報審批機關備案。提交如下材料:
1.舉辦者提交變更注冊地址的報告;
2.新注冊地址的資質證明。自有場所的,須有房屋產權證,教學用房必須有消防安全和房屋安全證明;租用場所的,要有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雙方租賃合同(協議),教學用房必須有消防安全和房屋安全證明。凡變更注冊地址的,須經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實地察看后才能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3.變更登記表。
4.變更后學校章程(文稿和電子文檔)。
為保證九年制義務教育秩序和中小學生的人身安全,要嚴格把關,原則上不得對外出租校園和校舍。
以上五項變更事項不可同時進行。如教育機構在六個月時間內連續變更(一)、(二)、(三)項內容的任何二項,都應視作新的辦學機構的審批。
第十六條凡經過變更項目的教育機構,應向審批機關提供辦學許可證(正、副本),記錄變更事項;如需要可更換辦學許可證。
第十七條教育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終止其辦學。
(一)根據教育機構章程規定要求終止,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違反《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法律、法規,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十八條教育機構終止,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
教育機構自行要求終止的,由教育機構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消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
第十九條終止的教育機構,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并注銷登記。
由舉辦者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終止辦學,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教育機構的決策組織(董事會或理事會)同意,經原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注銷。
終止辦學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終止辦學申請書;
(二)教育機構的決策組織(董事會或理事會等)同意終止辦學會議紀要書。
(三)財務清算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四)上交審批機關頒發的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五)按民辦教育機構終止通知書要求辦理其他注銷手續。
第六章財務管理
第二十條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教育機構,享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權。
第二十一條教育機構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教育機構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二條教育機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具有合法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依法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二十三條教育機構組織中法定代表人、校長(負責人)和財會人員之間應實行親屬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條根據民辦教育法的有關規定,民辦教育機構必須按年度提留風險基金和發展基金。具體實施辦法按《關于貫徹實施〈寧波市民辦教育促進條例〉的若干規定》執行,風險基金用于教育機構發生風險時,支付債務;發展基金用于教育機構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風險基金和發展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公辦學校及財政性撥款教育培訓機構的資產管理按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收、退費管理
第二十六條教育機構在收費時,應將經有關部門批準備案的收費項目標準在顯著位置公示。收費應使用規范的專用票據,該票據作學校收費和退費的憑證和依據。
第二十七條教育機構可向學生收取報名費、培訓費、教材資料費等。提供住宿條件的,可向自愿住宿的學生收取住宿費。教育機構舉辦的培訓班學習期限在一年以內(不含一年)的,可按學習期限收取費用;舉辦學習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應按學期或學年收取費用。不得跨學年度提前收費。
第二十八條學生入學后因故要求退學退費的,須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出具有關退學退費材料和憑證。退學申請必須注明退學人的姓名、學習報名日期、交費日期、交費金額、所學專業、退學理由、本人簽名,如未成年學生,還需要有其合法監護人的簽名。
第二十九條學校辦理退費,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因學校刊登、散發虛假廣告(簡章)或其他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的行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學生要求退學退費的,學校須退還學生所繳納的全部費用。
(二)學校開學前或學生出具武裝部門的應征入伍通知書提出退學退費申請的,學校扣除報名費和實際使用的教材資料費后,應退還學生所繳納的培訓費和其余教材資料費。住宿費按實際住宿時間計算退費。
(三)學校開學后,學生出具國家各級各類承認學歷的院校的正式錄取通知書或因重大疾病、意外傷亡、家庭特殊困難等正當理由提出退學退費申請的,學校不退報名費、教材資料費,按學生的實際學習時間計退培訓費、住宿費。
(四)在正常教育學習活動中,學校開學后,學員自行要求退學的,按同類公辦學校的學員自行要求退學辦法處理。
(五)學生在校期間因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等原因被學校勸退或作開除學籍的,所交費用不予退還。
第八章督導(年度檢查)公示制度
第三十條實行區教育行政部門定期教育督導檢查公示制度。檢查結果由區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一條經督導檢查,教育機構在一年內未開展教育培訓活動的,視為停辦。
第三十二條不接受督導檢查,或者連續兩次教學質量檢查不合格的教育機構,按停辦處理。
第三十三條停辦手續參照終止辦學辦理。
第三十四條凡是在辦學過程中因違規行為而被取消辦學資格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兩年內不得申請辦學,如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終身不得申請辦學。
第三十五條社會組織和個人未經批準擅自舉辦教育機構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按規定補辦辦學手續;如舉辦者不補辦手續或不符合規定不能辦理許可手續,經告知仍不停止辦學的,由區教育行政部門聯合民政、公安、工商、物價、稅務等部門依法取締。
第三十六條教育機構年度檢查。
(一)并如實填寫《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報告書》,按時上交報告書。
(二)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民辦教育機構報送的材料和平時考察情況,年檢情況通報,公布年檢合格學校名單。
第三十七條對年檢中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暫緩辦理年檢手續(限期半年整改):
(一)舉辦者資格、校長、董事、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規定的;
(二)決策機構、學校章程不規范、不健全或出現糾紛較多,未按有關規定及時、妥善處理的;
(三)違規招生廣告(簡章)的;
(四)變更事宜未經審批、核準、審核、備案的;
(五)未提交學校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或財務管理混亂的;
(六)規定期間內未參加年檢或因故半年內不能開展正常教學活動的。
凡暫緩辦理年檢手續的民辦學校,在為辦理年檢手續之前,不得招生和進行招生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