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02 15:04:13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稅收征管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一、鞏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為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礎。建立現代稅收征管模式,應是對多年征管改革的發展和完善,通過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級稅務機關積累了豐富經驗、取得了豐碩成果、鍛煉了大批的干部,所有這些都是推進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礎和寶貴財富,因此,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給予足夠的重視和保護,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減少浪費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連續性。推進征管改革,應以“依法治稅、從嚴治隊”為根本,堅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鞏固、提高、豐富和完善“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設的基礎上實現稅收征管專業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
二、建設“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為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進征管改革、建立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條件,必須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的步伐,正確處理好信息化與專業化的關系,按照新《稅收征管法》第6條“國家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各級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統的現代化建設,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政府其他管理機關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規定,建立“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包括統一標準配置的硬件環境、統一的網絡通訊環境、統一的數據庫及其結構,特別是統一的業務需求和統一的應用軟件。當前,信息化建設的重點應放在信息網絡建設上,加快建立覆蓋省、市、縣的地稅城域網、廣域網,按照“穩步推進,分批實施,講求實效”的原則,市一級地稅機關應建立以中小型機為主的城域網,縣一級地稅機關應建立以服務器群為主的城域網,并配備一定數量的計算機(平均每2人應配備1臺),接入三級廣域網中,實現廣域網上的數據和資料共享;同時,還應加快統一征管軟件應用的步伐,注意統一征管軟件的兼容性和差異性,充分考慮到城鄉有別、稅源的集中與分散有別,經濟發達與經濟發展相對滯后有別的實際情況,逐步修改完善統一征管軟件,以避免征管軟件與征管實際不相適應,影響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數據處理中心。數據的集中是實現稅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證,是實施科學管理的基礎?!凹姓魇铡钡年P鍵是稅收信息的集中,其實質應是納稅人的各項涉稅信息通過計算機網絡集中到稅務機關進行處理,稅務機關在準確地掌握納稅人涉稅信息的基礎上,為納稅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稅服務;稅務機關通過數據處理中心可以獲得政府管理部門的各種經濟信息和情報,可以監控各項稅收征管和職能的執行情況。稅收征管內部各部門、各單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稅務登記、發票領購、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檢查等數據信息,通過網絡能夠準確、自動地匯總到數據庫,實現稅收征管內部數據匯總自動化,基層征管單位也可以通過網絡隨時查詢上級稅務機關相應的數據庫,便于強化稅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實現網絡資源共享;上級稅務機關可以迅速把有關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時傳達到下級各部門、各單位,提高稅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據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應層級的稅務機關建立數據處理中心,負責本地涉稅數據和信息,特別是申報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處理。2.加強信息交換。利用信息系統加強信息交換,在加速國稅、地稅系統信息共享的基礎上,有計劃、有步驟的實現與政府有關部門的信息聯網,重點應放在工商、銀行、財政、金庫、審計、統計等部門聯網,實現信息共享,提高稅款解繳入庫、納稅戶控管等環節的質量和效率。
三、劃清專業職責,構建信息化支撐下專業化管理的稅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專業化分工的崗位職責體系。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速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推進征管改革工作的總體目標是“實現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和專業化”。專業化是信息化條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結果。但目前征管各環節專業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別是未能充分考慮信息技術條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沒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對集中合理劃分征收、管理、稽查三個環節的職責,各環節之間還存在交叉重復、職責不清問題。因此,應按照職責明確的原則將稅收征管的各項工作劃分為征收職能、管理職能和檢查職能,并實行“征管、稽查外分離,征收、管理內分離”,一級稽查運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體職能可劃分為:
征收職能主要包括:受理申報、稅款征收、催報催繳(窗口提醒)、逾期申報受理與處理、逾期申報納稅加收滯納金、逾期稅款收繳與處理和稅收計劃、會計、統計、分析;受理、打印、發放稅務登記證件;負責發售發票、開具臨商發票和征收稅款;確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職能主要包括:宣傳培訓和咨詢輔導、稅務登記核查和認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報方式、核定納稅定額、催報催繳(指直接面向納稅人的催報催繳)、發票管理(包括購票方式的核定、領購發票的審批、印制發票的審核、發票審驗、發票檢查)、減免抵緩退稅審核、納稅評估(包括稅務檢查、稅務審計)、重點稅源管理、零散稅收征管、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等。
檢查職能主要包括:選擇稽查對象、實施稽查,發票協查,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行政處罰的審理決定及執行、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等。
在信息技術的支持下,稅收征管業務流程借助于計算機及網絡,通過專門設計的稅收征管軟件來完成。因此,要在賦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專業職責的基礎上,根據工作流程,對應征管軟件的各個模塊設置相應的崗位,以實現人機對應、人機結合、人事相宜,確保征管業務流和信息流的暢通。
2.明確征管部門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稅務稽查的銜接關系。根據《稅收征管法》第54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稅務檢查。作為稅務執法主體的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都擁有稅務檢查權。為避免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在稅務檢查上的職責交叉,必須明確征管部門的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稅務稽查的區別和聯系。
征管部門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稅務稽查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案卷來源不同。稅務稽查的案件來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計劃和選案標準,正常挑選和隨機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門發現疑點轉來的案件,舉報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轉辦的案件;征管部門的案件來源主要有:在稅收征管的各個環節中對納稅人情況的審查,按照稅法或實際情況的需要對納稅人的情況進行檢查的案件,如在辦理延期納稅、減免稅手續等情況下需要對納稅人進行檢查的。二是檢查的對象、性質、目的不同?;榈闹饕獙ο笫侵卮蟀讣?、特大案件,是專業性的稅務檢查,主要目的是查處稅務違法案件;征管部門的檢查對象主要是在稅收征管活動中有特定義務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環節出現問題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既具有檢查的性質,又具有調查和審查的性質,目的是為了加強征管,維護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時發現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發生。三是檢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稅務稽查有嚴格的稽查程序,堅持嚴格的專業化分工,各環節互相制約;征管部門的檢查,方式靈活多樣,程序不一定嚴格按照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步驟執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稅收執法就可以。四是檢查的時間不同。稅務稽查應是對納稅人以往年度的申報納稅情況、遵從稅法情況進行檢查、處理;征管部門的檢查應是對轄區納稅人日常申報納稅情況、遵從稅法情況進行檢查、處理。
轉貼于中國論文下載中心studa.當然,征管部門的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稽查也是有聯系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征管部門的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稽查互相補充、互相支持。稅務稽查是防止稅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線,為打擊和防范稅收違法,防止稅收流失,維護稅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門的檢查主要是為防洪大堤做好基礎工作,做好維護和修補。二是征管部門的檢查往往為稽查部門提供案源,征管部門通過稅務檢查發現有重大偷稅、騙稅和其他嚴重稅收違法嫌疑的,通過選案及時傳遞給稽查部門,成為稽查部門的案件來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門通過稽查發現的問題,將有關情況反饋給征管部門,征管部門據此加強征管,并確定征管部門稅務檢查的重點,以提高征管質量。因此,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應不斷加強聯系和溝通,特別是在選定檢查對象后,要及時將檢查計劃連同待查納稅人清冊傳遞給對方。除必要的復查和舉報外,在一個年度內,稽查部門對征管部門已查的事項原則上不得再查;對稽查部門已查事項,征管部門原則上不得再查,實行一家檢查共同認賬,避免多頭檢查和重復檢查。
下面,就《稅收征管條例》和《稅收征管法》中對偷稅與漏稅、欠稅抗稅、漏稅與欠稅、偷稅與抗稅的界定來分析它們在表述中存在的不足。
1.偷稅=漏稅
根據前述的解釋,漏稅是“并非故意”而“發生未繳納或少繳納稅款的行為?!痹斐陕┒惖脑?,一般是由于辦稅人員不了解、不熟悉稅法規定和財務制度不健全,或工作粗心大意,因而錯用稅率、漏報應稅項目、少計應稅數量、錯算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造成少繳、未繳稅款,或漏扣應扣稅款等。而偷稅是“以欺騙、隱瞞、弄虛作假等方式逃避應繳納稅款的行為。”如,有意少報、瞞報應稅項目、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有意虛增成本、亂攤費用、縮小應稅所得額;轉移財產、收入和利潤,偽造、涂改、銷毀賬冊、票據或記帳憑證,其目的是為了少繳納或不繳納應繳納的稅款。仔細比較偷稅和漏稅,它們之間的實質性差別僅僅是在于納稅人是否“故意”。然而,這是否“故意”恰好又是誰也說不清楚的事情。至于說到;“未繳納或少繳稅款”,到底是由于納稅人“不熟悉稅法”而漏報、少報,還是有意“弄虛作假”而少報、瞞報,就更是只有納稅人自己心里才明白的事了!而且,從客觀上來講,由于國家稅法本身也是經常在不斷改革和補充的,普通納稅人根本不可能熟悉稅法,這樣怎么區分偷稅與漏稅呢?在執法中根據《條例》的解釋,既可將偷稅視作漏稅,也可將漏稅視作偷稅。
2.欠稅=抗稅
從前述規定來看,欠稅與抗稅都可以理解為“應作為而未作為”,兩者并沒有什么區別。因為欠稅是“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納或者少繳納應繳納稅款的行為”。而抗稅是指“納稅人在納稅期限內拒絕遵照稅收法規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從法律上講,這兩者都同是“應作為而未作為”。它們根本沒有什么區別。我認為,如果納稅人知道自己所發生的經濟行為和所取得的經濟收入應該納稅,而在納稅期限內沒有自覺地到稅務機關去履行納稅義務,那便是抗稅行為。有些人總是把抗稅與納稅人“聚眾鬧事,威脅、沖擊稅務機關和毆打、圍攻、侮辱稅務干部等行為”等同起來,這是不對的。由于欠稅與抗稅都可以理解為“應作為而未作為”,所以,當發現某個納稅人超過了納稅期限而“未繳納稅款”,或者說“拒絕遵照稅收法規履行納稅義務”時,稅務機關又怎樣進行政策鑒定呢?這時是應該認定納稅人的行為為欠稅呢?還是認定它為抗稅呢?如果依據《稅收征管條例》中的定義來判定,執法者既可認定納稅人欠稅,亦可認定為抗稅。
3.漏稅=欠稅
欠稅是“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納或者少繳納應繳稅款的行為;而漏稅是“納稅人并非故意不依照稅法規定而發生未繳納或少繳納稅款的行為?!睆亩x來看,漏稅與欠稅都是逾期未繳稅款的行為。兩者并沒有什么區別。只是欠稅的定義中多了“因故”兩字。從字面上看,漏稅是“并非故意”,欠稅是“因故”。實質上兩者都是納稅人未繳納或少繳納應繳稅款的行為。那種將欠稅理解為“納稅人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繳納的,應當向當地稅務機關報告,申述原因,請求緩期繳納,待批準后,方可按稅務機關批準的緩繳期限繳納稅款”是不妥當的。因為,稅務機關新批準的“緩繳期限”也就是新核定的“納稅期限”,它已經否定了稅務機關原來核定的“納稅期限”。只要納稅人在“緩繳期限”內履行了納稅義務,也就不再屬于違章欠稅行為了。而如果是納稅人事先沒有向稅務機關申請緩期繳稅,那么,這種行為本身又直接成了偷稅和漏稅行為了。因此,稅收征管執法中,可將漏稅視為欠稅,亦可將欠稅定為漏稅。
4.偷稅與抗稅
前面已經提到,偷稅是指“納稅人使用欺騙、隱瞞等手段逃避納稅的行為?!倍苟悇t是指“納稅人拒絕遵照稅收法規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睆亩x來看,兩者只是形式上的差異,并沒有什么實質性的區別,即都同樣是直接抗拒納稅的行為。特別是從兩者的表現形式上來看,就更能說明這一點。偷稅是明知要繳稅,故意少報、瞞報應稅項目、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有意虛增成本、亂攤費用、縮小應稅所得額;轉移財產、收入和利潤,偽造、涂改、銷毀賬冊、票據和記賬憑證,等等??苟愂蔷懿灰勒斩惙ㄒ幎ɡU納稅款,以各種借口抵制接受稅務機關的納稅通知,不履行納稅義務,拒不依照稅法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和提供納稅資料,拒不接受稅務機關進行納稅檢查,聚眾鬧事、威脅、毆打稅務干部,等等。可見,偷稅與抗稅也只是抗拒納稅的形式不同而已。事實上,“納稅人使用欺騙、隱瞞等手段逃避納稅”本身,也就是納稅人直接和故意抗拒國家稅收的一種形式,或者說是一種隱蔽的抗稅形式,而“納稅人拒絕遵照稅收法規履行納稅義務”,其最根本的目的也就在于偷逃國家稅收。所以,偷稅與抗稅的區分,同樣也是不很嚴格的。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看到,由于立法的不嚴密,使偷稅、漏稅、欠稅、抗稅的界線被模糊了,四者成了等同的關系,這將會導致執法的隨意性。我們說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執法部門依法辦事,準確執法。而準確執法必須建立在國家嚴密立法的基礎之上。只有嚴密立法才能準確執法。因此,國家應進一步修改和完善《稅收征管法》,重新明確界定各種稅務違章行為,改變“偷稅=漏稅=欠稅=抗稅”的狀況,以確保稅收征管的客觀性和準確性,切實維護國家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關鍵詞]宋代;稅收;征管;啟示
宋朝可謂中國歷史上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鼎盛時期,宋朝建國之初(太平興國年間)的財政收入最低(為1600萬貫)也達到唐朝的兩倍,而到紹熙元年最高時達6800萬貫,為唐朝的8.5倍。①但由于冗兵、冗官、宗奉、郊賚等花費,宋朝的財政支出也非常大,有歷史記載的北宋7次財政記錄中,3次盈余、3次赤字,1次盈虧平衡。②拮據的財政狀況使宋王朝必須千方百計增加收入,其中一個主要途徑就是稅收。宋代稅目繁雜瑣碎,據不完全統計,南宋時苛捐雜稅名目最多時達六七十種,是唐朝的4倍以上。名目繁多的稅賦也使現在流行的各種舞弊方法在當時已是屢見不鮮,包括重復收稅、收稅不開憑證、隨意變更征稅對象等。如“(紹興二十一年正月)癸巳,將作監主簿范彥輝言州縣凡遇科催,急于星火,或寄外廊而專事侵偷,或任攬納而專給虛鈔。鈔簿不銷,致多掛欠。間遇州郡催督嚴緊,遂于民間多端掊率。上戶則敦請赴縣,待以酒肴而科借之。中下之戶,不與朱鈔,故已納稅賦,勒令再納。又最其下細民,則搜刷丁錢,詭立名項,曰補虧,曰失收,曰復撐,曰排門。或入老不除,或已除再籍。”③為應付各種各樣的舞弊行為,宋代設計出一套較為科學的稅收征管體系,即使以現在的標準來看,這套制度也有其合理性。
一、民賦簿籍記錄
中國古代歷朝征收賦稅的重要依據是民賦簿籍,宋人更認為民賦簿籍和稅賦的關系就像莊稼和土地的關系:“蓋簿書乃財賦之根柢,財賦之出于簿書,猶禾稼之出于田畝也。”④宋朝立國之初,鑒于五代戰火初息,人口流離,簿籍散落的局面,宋太祖多次下詔整頓簿籍:如“太祖建隆四年十月詔曰:……如聞向來州縣催科都無賬歷,自今諸州委本州判官、錄事參軍點檢逐縣。如官元無版籍及百姓無戶帖、戶抄處,便仰置造,即不得煩擾人戶。令佐得替日交割批歷,參選日銓曹點檢。”⑤
各種簿籍的編制過程一般由下級向上級匯總,“州縣造夏秋簿之前,先由鄉司造草簿;鄉司造好草簿后,送縣匯總?!雹抻嘘P諸縣造簿的具體做法如下:
“(天圣)三年七月,京西路勸農使言:點檢夏秋稅簿,多頭尾不全,亦無典押書手姓名,甚有揩改去處,深慮欺隱失陷稅賦……今乞候每年寫造夏秋稅簿之時,置木條印一,雕年分典押書手姓名,令佐押字。候寫畢,勒典押將版簿及歸逃簿、典賣析居割移稅簿,逐一勘同,即令佐親寫押字,用印記訖當面毀棄木印。其版簿以青布或油紙襯背津般上州請印,本州干系官吏更切勘會,委判勾官點檢。每十戶一計處,親書勘同,押字訖封付本縣勾銷,仍于令佐廳置柜收鎖。如違,依法施行?!雹?/p>
可見,宋人造夏秋稅簿時,必須將歷年進行核對,并將歸逃簿、典賣析居割移稅簿等逐一勘同,并妥善裝訂保管。
同時,為提高效率,宋代還規定必須及時造冊,“造夏稅籍以正月一日,秋稅籍以四月一日,并限四十五日畢?!雹鄬賳T未及時造冊上報的處罰包括杖責、流放等,如《慶元條法事類》規定:
“諸官物交界訖,賬歷無故違限不送磨勘司,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雹帷爸T州縣鎮場務季申通判廳經總制錢物狀,違限者各杖八十;即通判廳審覆供申提點刑獄司,違限者徒二年;本司點磨申尚書戶部,違限準此?!雹?/p>
二、完善的會計憑證賬簿管理體系
會計憑證、賬簿是經濟活動和財政財務收支較系統全面的記錄,對稅收監督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宋人對此已有較深的認識:“夫錢谷之滲漏非一朝一夕之間遽能如是也,實起于朝廷會計之制不立,歷年既多簿書,漫不可考,故官吏因得而為奸”[11],因此,宋代時的會計憑證、賬簿監管體系已經較為完善。
1.完稅憑證記錄
宋代的憑證是老百姓完稅的證明,因此宋朝對完稅憑證的管理也比較嚴格,主要體現在憑證的開具和防偽上。
(1)憑證的出具
雖然一些捐稅金額不大,但逐筆逐戶開具憑證手續繁雜,宋朝規定可以合并開具完稅憑證?!叭藨艏{奇零稅租憑由”明確記載:“某鄉某都人戶姓名若干人,幾月幾日合鈔送納今年夏或秋稅租奇零物帛之類共若干數,內集戶姓名納若干?!盵12]同時為防止合并過程中的舞弊行為,宋朝規定必須按期足額開具發票,“至納畢,于簿末結計正數及合零就整,若每色剩納到數并奇零殘欠,畫一朱書,限三十日,二萬戶以上限五十日,官吏保明具鈔數同簿送州磨勘?!盵13]
(2)憑證的防偽
為保證憑證的真實性,宋代使用各種印鑒以防偽造。稅收交納時以鈔作為憑證,未納之前,其鈔未用印,稱白鈔;課利交納之后,其鈔蓋上稅務團印、條印,稱朱鈔。一些不法之徒也開始偽造稅務團印來獲利,為防止偽造印鑒,保證憑證的真實性,宋朝不斷創造出一系列印鑒防偽方法,其中一個創新是團印,即印鑒上可以體現日期,如“將逐年團印樣制旋行增減,大小間以篆穎為文,庶可區別新舊,檢察欺隱?!盵14]同時定期更改印鑒圖章的款式,各個不同稅賦的印鑒也不盡相同,某項稅賦征收后,相關印鑒也隨即銷毀:“諸受納官物團印(倉庫各別為樣)、長印、梢印,州縣長官監造,起納日以印樣繳送銷簿官司,對鈔比驗,至納畢長官監毀。”[15]
2.賬簿管理體系備份和保管
宋代的賬籍體系包括登記統計資料的簿冊、財政財務收支歷和各種簿、賬、狀、旁通等,分別對應于現在的明細賬、總賬以及分類賬等。賬簿體系設置的總布局可分為兩個系統。一是由中央到地方的管理系統。其編制賬狀是自下而上逐級進行的,州編制賬狀是以所屬諸縣賬狀為依據,路編制賬狀,則以所屬諸州賬狀為依據。二是在京諸司庫務的管理系統。這個系統變化較大,元豐改制前屬三司或提舉在京諸司庫務司,改制后屬太府寺、司農寺,并隸屬于戶部左右曹。但可以發現,不論地方系統或在京諸司庫務系統如何變化,其隸屬關系與財經機構隸屬關系是一致的,這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其監管的有效性和權威性。
3.憑證賬簿的處理方法
(1)憑證賬簿的備份
宋代的會計憑證、賬簿等為防止假冒、揩改、毀失等,經常是一式數份,使參與某項經濟活動的各個部門之間互相監督,以防止任何一方作弊。如政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發運副使賈偉節奏:“……臣嘗仿周官數目,凡要之法,稽令甲都簿之名,列為三簿:一以付司錄官,一以付軍資庫,一委之之(之衍一字)縣令,參互以考其成。則催科盈縮發納登耗,如指諸掌,不可以毫忽欺。”[16]如稅鈔是一式四份:“紹興十三年臣僚言:賦稅之輸止憑鈔旁為信,谷以升、帛以尺、錢自一文以往必具四鈔,受納親用團印。曰戶鈔,則付人戶收執;曰縣鈔,則關縣司銷籍;曰監鈔,則納官掌之;曰住鈔,則倉庫藏之,所以防偽冒備毀失也。今所在監、住二鈔廢不復用,而縣司亦不即據鈔銷簿,方且藏匿以要賂。望申嚴法令,戒監司郡守檢察受納官司,凡戶、縣、監、住四鈔皆存留,以備互照。從之?!盵17]宋代戶籍是收納稅租征發徭役的重要依據,登記戶口的賬簿亦采取一式四份。“諸戶口增減實數,縣每歲具賬四本:一本留縣架閣,三本粘連保明,限二月十五日以前到州;州驗實畢,具賬連粘管下縣賬三本,一本留本州架閣,二本限三月終到轉運司;本司驗實畢,具都賬二本連粘州縣賬,一本留本司架閣,一本限六月終到尚書戶部(轉運司申發稅租賬日限準此)”。[18]
稅收賬簿、簿歷、憑證等是稅收監管的重要依據,宋代規定不得亡失、脫誤或欺弊,否則將受到重懲。《宋刑統》依唐律規定:“諸主守官物而亡失簿書,致數有乖錯者,計所錯數,以主守不覺盜論。”[19]議曰:“廄庫律,主司不覺盜者,五匹笞二十,十匹加一等,過杖一百,二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二年?!薄稇c元條法事類》卷17《毀失》規定:“諸公人亡失見行公案、賬簿、簿歷等,及應架閣文書,限滿尋訪不得者,斷罪枷錮;再限通滿百日不得者,降壹資(限外得者復舊資);縣吏人杖捌拾?!?/p>
(2)賬簿記錄方法
為了防止一些官吏在賬簿上的舞弊行為,包括“鄉典受賕,隨時更改或續添收一項”,宋代規定了嚴格的賬簿記錄方法,特別規定了對賬簿空白處的處理,包括“目下不得空字,有空紙者用墨勾抹”。[20]這種做法在現代會計賬簿記錄中也仍然得到體現。與此同時,賬簿還要求用正楷大寫記錄。
(3)賬簿的及時登記
舞弊的另一種常見辦法是不即時朱銷,延期登賬,事后再行舉催。對此,宋代規定了嚴格的注銷登賬的時限:縣級必須于收稅當日注銷鈔簿,縣向上級部門的報送一般要求在5日之內。一旦有延誤,有關官吏必須承擔責任。其具體做法是:“諸倉庫各置銷鈔簿,具注送納錢物數、年月日、納人姓名,候獲官鈔對簿銷鑿。監官書字用印,其鈔常留壹紙,以千文字(當為字文)為號,月壹架閣并簿專留本處,備官司點檢。”“稅租鈔倉庫封送,縣令佐即日監勒,分授鄉司書手,各置歷當官收上。日別為號計數,以五日通轉。每受鈔即時注入,當職官對簿押訖,封印置柜收掌?!盵21]“每遇受納之時,置歷收鈔,具若干鈔數,次日解州;州置歷即時送縣,縣委主簿當日對鈔銷簿。候納畢日解簿鈔赴州,州委官點磨,庶革追擾乞取之弊。”[22]
三、統一的稅收入庫途徑
通過截留需上交的收入,私設小金庫是從古至今一種常見的舞弊方法。宋代一些地方為隱瞞侵欺財政收支,不把某些錢物收支記入該記的賬目,而是另置會計賬簿文歷,以便貪污、挪用、肆意支出等。如“(紹興)十二年三月六日,臣僚言天下財賦所以常不足者,侵蠹之者廣也。今州縣大抵皆自立名色,別置文歷,移彼作此,蓄為私帑,輕費妄用,逾越法制,莫可稽察?!盵23]為此,宋朝廷規定了統一的稅收收入途徑,要求所有相關收入必須解繳到指定賬戶,這種做法有效地防止了稅賦的流失。如“州縣諸司所入,一金以上盡入軍資庫收掌。要使取之民者,悉歸于官,官之用悉應于法,則雖不加賦而用自足。”[24]
四、稅收的審計
稅賦征收上來后,還要進行審計是否有隱漏欺弊,這種審計是對官吏政績考核的一種重要指標。審計由上級官吏限期進行,一般采用抽樣的方法。審計時必須對照相關簿籍記錄,和上級下達的任務進行對照?!爸T州磨勘稅租簿,所差官聽選吏人分定戶數,先以租數照逐應納數,次以鈔旁對已納數比磨增虧,以吏人姓名印鈔簿上,本官躬親抽摘審驗。三萬戶以下,限九十日;每一萬戶加三十日,至半年止。官吏保明申轉運司,若磨勘不如法,本司覺察,別差官吏覆磨,即不得互差?!盵25]
1.審計報告的編制
如審磨出賬目有虧失隱落失陷者,審計官吏就必須撰寫報告?!妒骂悺肪?8《稅租賬》載有“保明磨勘出稅租虧失酬賞狀”,茲節錄如下略加說明:
保明磨勘出稅租虧失酬賞狀
某路轉運司
據某州申據某官姓名狀準某處差,磨勘出某州某縣某年夏或秋料稅租某物虧失,陳乞酬賞,今勘會下項:
某官某年月日準某處差,磨勘某州某縣夏或秋稅租鈔旁簿歷等
某縣稅租共管若干戶,于某年月日磨勘,至某月日畢
磨勘虧失出稅租下項:
某鄉村某戶姓名下系某年月日如何虧失,某料租稅某物若干,至今計若干料,共計虧失若干
審計院、磨勘司審磨,并同官吏姓名
干系人姓名等,各已如何勘斷及追理
磨勘吏人姓名等,已如何給賞
檢準令格云云
右件狀如前,勘會某官磨勘出某州縣虧失某年某料稅租某物共若干準令格該某酬賞,本司保明并是詣實
謹具申
尚書戶部謹狀
年月日依常式
此狀可算作一個簡式的審計報告,具有現代審計報告的基本要素,其中呈報者是某路轉運司,呈報審批的主管部門是尚書戶部;審計的對象和范圍,即某州某縣夏秋稅租;審計的起訖日期,即某年月日磨勘,至某月日畢;查明的問題及其性質,即磨勘出虧失稅租若干;根據查出的問題,提出處理的意見,即如何勘斷及追理。
2.官吏的獎優罰劣
(1)對地方官吏的獎優罰劣
為鼓勵督促地方官吏完成稅收征管工作,宋代統治者采取立額賞罰的辦法,對按期、足額、超額繳納稅款的官吏給予獎賞,對無法完成稅收征收任務的官吏進行處罰。賞罰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從經濟上進行賞罰,包括增俸、罰俸,或賞錢、罰錢;二是對官吏提前晉升或推遲晉升,即減磨勘或展磨勘若干年等,有的甚至直接予以升陟或降差遣。《事類》卷30《經總制》規定:“知、通考內收經制錢及額無拖欠違限(謂如額數二十萬貫,收及二十萬貫已上,方合推賞):二十萬貫以上,減磨勘二年;一十五萬貫以上,減磨勘一年半;一十萬貫以上,減磨勘一年;五萬貫以上,減磨勘半年;一萬貫以上,減磨勘一季;一萬貫以下,升一年名次。”
宋代還對某些負責稅收征管的官吏實行連坐制度以使這些官吏各自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這大大增強了官吏的責任感。如太平興國八年五月,“令諸州掌物務官吏虧歲課當罰者,長吏以下悉分等連坐”。[26]
(2)對審計官吏的獎優罰劣
宋朝廷還用獎懲的辦法督促負責審計的官吏要忠于職守,認真勾考。負責審計的官員如果失職,有錯誤就要受到處罰:“諸州審磨稅租簿,吏人故為隱漏者,徒二年;有虧失審磨不出,杖一百;即因而受乞者,論如吏人鄉書手攬納稅租受乞財物法?!盵27]
另一方面,如果錢糧賬目有隱落失陷被審計官員查出的,則根據其數目大小對審計官員予以獎賞?!坝何跞甓?,詔自今勾院檢舉三司失陷財賦,每一百貫,其本司吏給賞錢十貫;五千貫已上,仍補職名。如本司吏庇藏其事,不即中舉,為他人所告,當行決配。贓重者,當行極斷。告者每百貫給賞錢二百貫;三千貫以上,仍補職名。主判官及干系人知而故縱。并當重行朝典?!盵28]從這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宋初對勾考出失陷的獎賞額的比率已是10%;到了神宗元豐年間規定“鉤考隱漏官錢,督及一分者賞三厘”[29],其比率更高達30%。審計人員的獎賞與其業績密切相關,極大調動了審計人員的積極性,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五、啟示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發現,一些宋代的稅收征管制度在今天看來也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我們總結為以下五點:
1.重視社會信息的收集整理
稅賦監督的績效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合理性,不合理的稅賦要么使百姓負擔過重,各級官吏也難以完成稅賦任務;要么使朝廷財政收入不足,這些都易引發各種社會矛盾。宋代雖然屢經戰火還是非常重視對各地民賦簿籍的收集整理。這使朝廷可以比較準確地了解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同水平,無疑為稅賦的合理化提供了前期保證。如何完善社會統計信息并使其為稅收征管服務是我們現代應該研究的一個課題。
2.完善賬簿管理方法
賬簿是記錄、分析稅收信息的主要渠道,從上述分析可以發現,宋代的賬簿管理方法已經較為科學,包括賬簿管理體系、賬簿的備份,及時登賬以防舞弊以及各種賬簿記錄的具體要求等。對于違規行為也制訂了各種詳細的處罰措施。與之相比,我國現在的賬簿管理方法并未有本質的突破,反而有所弱化。如雖然對賬簿的保管、登記也有一些明文規定,但實際上并未得到嚴格的遵守,許多違規違紀案件都有各種(故意)遺失賬簿、延期登賬和隨意更改記錄的行為。對一些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也略嫌不足,如我國《會計法》第42條規定對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或登記賬簿的直接責任人僅處二千到二萬的罰款,構成犯罪的處三千到五萬的罰款。
3.提高憑證防偽水平
憑證是納稅與否的證據,宋代設計了許多憑證的防偽措施,我們認為至少有兩點可引以為鑒,一個是應不斷開發設計出新型的防偽措施,如宋代光印章就有多種,包括團印、長印、梢印等,團印還有不同的日期以作區別。另一個是不同部門或稅種應有不同的防偽措施,如宋代不同倉庫、不同稅種的憑證和印章往往也各不相同。與之相比,我國現在的發票防偽技術較低,以增值稅為例,每年均有多起大型假增值稅發票案件發生,而一些被假發票蒙蔽的企業往往聲稱難辨真偽。如何利用現代高科技技術,提高憑證防偽水平是當前亟待解決的課題。
4.統一的稅收收入途徑
為防止小金庫,宋代規定了嚴格而統一的收入渠道,要求所有的稅收收入都進入國家財政。這使宋代與前后各個朝代相比,小金庫現象比較少見。相比之下,我國雖然三令五申防止小金庫,但每年的小金庫問題屢禁不絕,甚至愈演愈烈,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國始終未能建立一個嚴格的財政收支渠道,從中央到各級地方的財政收支渠道分散,多頭管理普遍。宋代統一稅收途徑的方法對我們應有所啟迪。
5.嚴格官吏政績考核制度
制度的制訂和實施最終必須依靠人來完成。就稅收監督而言,對有關官吏的考核尤為重要。我們認為,宋代官吏的考核制度至少在三個方面對今天有重要啟示。第一,官吏定期審計報告,而這也成為官吏提拔升遷的主要依據。規范而定期的稅收審計報告及時地以書面形式將官吏政績記錄在案,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數字出官”和隨意提拔官員的弊端。第二,官吏的“連坐”制度也有其可取之處,合理的官吏“連坐”制度使各級官吏根據其職責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可以提高各級官吏的責任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官吏各自為政和相互推諉的弊病。最后,將審計官吏的收益與其審計業績掛鉤,有力地調動了審計人員的積極性,大大提高事后稅收監督的效果。與之相比,我國現階段的官員考核制度隨意性比較大,一些官員的升遷往往僅憑個別上級領導好惡而定,同時對官吏的責任追究制度也不完善,這使上級領導往往忽視對其部下的監督。同時對審計官員往往過分強調其應盡義務,對其權益有所忽視,審計人員難以從其貢獻(我們可以將其所查出的錯弊金額作為其貢獻)中收益,這也可能影響審計人員的積極性。
注:
①《玉?!肪?86《宋朝歲賦》所載:“國朝混一之初,天下歲入緡錢千六百余萬,太宗以為極盛,兩倍唐室矣”。徐松輯:《宋會要輯稿》(以下簡稱《宋會要》)食貨56,中華書局影印本,1957。
②方寶璋.宋代財經監督研究[M].北京:中國審計出版社,2001。
③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以下簡稱《系年要錄》)卷162,中華書局點校本,1956。
④⑥⑦《名公書判清明集·財賦造簿之法》,文淵閣四庫全書影印本。
⑤《宋會要》食貨11之10。
⑧脫脫:《宋史》卷174,《食貨上二》,中華書局點校本,1985。
⑨磨勘(審磨)指對官吏的考核和審查,下文的減磨勘指因官吏表現優異而提前考核(一般也意味著提前晉升),而展磨勘意思與此相反。謝深甫:《慶元條法事類》(以下簡稱《事類》)卷32,中國書店影印本,1990。
⑩《事類》卷30。
[11]《宋會要》職官6之23。
[12][14]《事類》卷47,《受納稅租》。
[13][18][25]《事類》卷48,《稅租賬》。
[15]《事類》卷17,《給納印記》。
[16]《宋會要》職官42。
[17]《宋會要》食貨35。
[19]《宋刑統》卷27,中國書店影印本,1990。
[20][22]《宋會要》食貨35之10;又見食貨70之143~144。
[21]《宋會要》食貨35之9;又見《事類》卷47《受納稅租》,卷48《預買絹》。
[23][24]《宋會要》食貨54之8;《宋會要》食貨52之32。
[26]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24,中華書局點校本,1979-1995。
根據我國財政部的數據統計,從2004年的1737億元增加至2013年的6531億元,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達到5.91%,已成為我國第四大稅種。十年間,個人所得稅年均增收532.7億元,年平均增幅高達15.9%,領先于同期經濟增長速度和稅收收入增長速度,在組織財政收入和調節收入公平分配方面發揮的作用日益顯著。但是經濟環境的不斷發展而稅制建設的滯后,稅收征管乏力等因素的影響,個人所得稅應有的調節分配、組織收入的功能未能得到充分發揮。雖然我國個人所得稅歷經多次變遷,但是依然存在問題。
二、我國現行個稅存在的問題
我國個人所得稅存在的問題主要在于稅收模式的選擇、稅收要素的設計、征管水平等方面。1、稅收模式不科學目前國際上的個人所得稅模式主要有三種,即分類、綜合和(分類與綜合)混合所得稅模式。我國采用的是分類所得稅模式,將個人各項所得分成11類,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不同的計征方法以及不同的費用扣除規定。該征收模式雖有利于源頭扣繳、征管簡便、宜于分項設置稅率,但沒有考慮納稅人的綜合經濟能力。目前除了工資薪金可以監管外,其他收入都不易監管,且有些所得是按次計征,因此收入來源多的高收入者可以通過轉換收入類型、分散或分次取得所得、多次扣減費用等方式避稅,所得收入相對集中者反而要繳納更多的稅,結果產生高收入者稅負輕、低收入者稅負重的現象,或者相同收入的由于來源不同而稅負不同。這都造成公平缺失,甚至違背公平原則。2、稅收要素設計不合理(1)稅率及稅率結構不合理。根據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個人所得依其性質的不同,適用不同的稅率,工資薪金所得的3%--45%的7級超額累進稅制;對個體經營、承包租賃經營所得實行的5%--35%的5級超額累進稅制。稿酬、勞務報酬等比例稅率是20%,但稿酬所得在適用比例稅率后要減征30%,對一次收入畸高者的勞務報酬所得還要加成征稅。稅率大小和檔次的劃分不太合理,造成不同項目所得存在稅負差異,稅率結構設計也較繁瑣,不符合稅收的公平原則和效率原則,既抑制了勞動者的積極性,也影響稅務機關的征管效率。另外,據相關部門測算,我國工薪收入者扣除3500元費用后,大部分只適用3%和10%的兩級低稅率,尤其是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收入并非工資薪金所得,可以規避針對工資薪金所得的高稅率,只承擔相對較低的稅負,中低收入的工薪階層卻成了繳稅主力,社會各階層之間的收入差距拉大,違背了個稅征收的初衷。(2)費用扣除方式不合理。我國個稅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是基于對生存權保障費用的扣除,但目前“一刀切”的費用扣除標準極易導致稅負不公。首先,僅以個人作為納稅人,沒有考慮家庭實際經濟負擔等方面。每個納稅人即使收入相同,但生活負擔不同。每個家庭的總收入、贍養人數不同,住房、教育、醫療、社保等方面支出都存在很大差異。這種不考慮生活成本、物價情況及通貨膨脹等影響的規定過于籠統僵硬,無法有效調節社會成員收入差距,有違“量能征稅”原則。其次,沒有考慮我國各地區、城鄉之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由于我國發達地區與相對落后地區、城市居民與農村居民在收入、基本生計支出、社保水平懸殊,如果適用統一的費用扣除標準,就會導致公平的極大缺失。3、稅收征管效率質量低第一,對于個人收入缺乏有效監控。收入渠道的多樣化,尤其是隱性收入、灰色收入大量存在,不僅拉大社會貧富差距,而且征管部門無法全面掌握納稅人的收入情況,造成稅源流失。第二,征管信息水平低。由于經濟、技術以及制度等方面局限,稅務部門與銀行、金融、工商、公安等部門信息不共享,造成征、管、查部門內部及部門間的信息傳遞不暢與失真,無法全方位跟蹤監管稅源,導致征管無力,稅源流失。第三,征管制度和處罰法規不完善。我國公民的納稅意識還普遍淡薄,必須有嚴密的征管制度和法規保障征收效力。但目前實行的源泉扣繳和自行申報制度均存在漏洞,對偷、漏稅等違法行為的界定模糊,執法機關難以把握,往往避重就輕。并且我國的稅收征管法以征收和管理為重心,盡管對偷逃稅行為有處罰措施規定,但處罰法規不完善、處罰力度較輕,使偷逃稅的機會成本較小,震懾力嚴重降低,征管效力與依法治稅難以實現。
三、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建議
(一)優化稅收模式
稅收模式的選擇決定著稅法的價值取向和公平的實現程度,我國應從公平稅負、有效調節收人分配的需要出發,借鑒國際經驗,優化稅收模式??稍诂F有的分類稅制的基礎上,先實施分類課稅與綜合課稅相結合的模式:將財產轉讓租賃所得、稿酬所得、利息紅利股息、偶然所得納入分類所得項目,按照現行的分類征稅辦法,實行比例稅率;將工資薪金所得、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個體工商的生產經營所得、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所得等納入綜合所得的征收項目,制定統一適用的累進稅率。然后擴大綜合所得課稅范圍,逐步過渡到完全的綜合稅收模式。只有在綜合稅收模式下,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稅收公平及稅源流失問題,縮小社會貧富差距。
(二)設計合理的稅收要素
1、調整稅率及稅率結構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的最高稅率為45%,實行7級超額累進稅率,均比國際上多數國家的最高稅率和級次都高。從西方國家的經驗來看,降低稅率,減少稅率級次是個稅改革的趨勢。綜合征收項目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級次可以削減為5級,最高級次的稅率不超過40%;分類征收項目的稅率統一為20%(對收人畸高者的所得可以實行加成征收)。降低稅率可以避免高稅率產生的替代效應,避免降低納稅人的工作積極性。合并部分現有的級距,減少稅率級次,增加中低收人階層的級距,能避免通貨膨脹對中低收人階層產生過大的影響,而較高收入階層適用較高稅率,能充分體現量能負擔原則,有效實現收入再分配,進而縮小收入貧富差距。2、以家庭為納稅單位規范費用扣除標準實行以家庭為納稅單位的費用扣除制度,在費用扣除時應綜合考慮納稅人的家庭成員數、健康狀況、教育、購房等具體情況,將未成年的子女撫養費和教育費、老人贍養費、基本生計支出、醫療支出、房貸支出等列入稅前費用扣除項目,并細化費用扣除項目,如分為基本生計扣除項目和特定扣除項目。同時要考慮區域、城鄉經濟發展不平衡及通貨膨脹等因素,因地而異分地區設定基本生計扣除數額標準,或立法允許地方政府根據本地收入、消費平均水平對基本生計扣除標準擁有調整權限。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可以給予一定額度的特別費用扣除政策。對公益性捐贈,設立最高扣除限額,并統一稅前扣除的比例,防止納稅人利用公益性捐贈逃避納稅義務。
(三)提高稅收征管水平
一、個體戶稅收管理存在的問題
是日常管理檢查不到位。稅收管理員因管戶多,平時對所轄戶沒有進行深入調查,僅憑主觀印象和人情辦事,對所轄戶不能做到合理調整定額,動態管理不到位。是對個體戶停歇業管理存在重審批、輕監督,日常巡查不到位,管理不完善的問題。有的停歇業戶,不是真正的停歇業,稅務登記證和發票在停歇業期間不上繳,仍照常營業,這樣勢必對正常經營戶造成不利影響。六是對未達起征點戶發票控管難。從目前來說,由于房租普遍很高,不達起征點的個體戶很少。尤其對用票戶一定要跟蹤管理。
二、加強個體稅收征管的建議
一是加強稅法宣傳的力度和納稅信用管理。增強稅務干部的事業心和責任感,不斷增強規范管理、精細管理、優質服務的意識和能力,進一步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提高納稅服務水平。尤其是對稅收管理員加強考核,對責任心不強,管理不到位者要進行處罰,直至調離。二是強化對個體戶的監督檢查。規范稅負核定和調整工作,對個體工商戶實行陽光定稅及社會監督的方式,平衡納稅戶間的矛盾。三是加強事前調查核實。對定額戶要進行動態管理,對停歇業戶情況不符或弄虛作假的堅決不予審批。四是強化事中監督檢查。對所有停歇業戶,實行不定期巡查,定期通過復查、核查,對弄虛作假者除按規定給予處罰外,還要在網站、辦稅服務廳及相關公示欄上進行公開曝光,有效地杜絕弄虛作假者。五是加強事后責任追究。除對弄虛作假者追繳應納稅款、加收滯納金和給予相應的處罰,還要對該戶的管理員予以考核扣分,進行處罰,以增強稅收管理員的責任感。六是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的監管力度。在“嚴”字上下文章,對符合開具發票的業戶一方面要了解其稅收繳納情況,是否合法,在此基礎上再檢查其使用發票是否規范,在驗舊、繳銷上把好關。七是大力推進個體稅收分類管理。這主要是將個體戶分類,將建賬的分成一類,將不建賬的分成另一類,停歇業的再分成一類,最后,將非正常戶、問題戶集中起來,由稅務所統一管理。八是切實加強日常管理。對個體戶稅收管理是一項長期工作,地稅應加強對財產類稅種實施有效管理,鼓勵正常經營,調控從租行為,充分發揮稅收對經濟調整作用。抓大、控中、放小突出管理重點。同時,應加強對未達起征點戶的管理,加強調查研究,加強實地核查,參考同類納稅人的經營規模合理定稅,重點把握好起征點臨界點的稅收管理,依率計征,努力使納稅人滿意。總之,個體稅收征管處在一線繁雜而艱巨,除了稅務部門自身努力之外,還應積極爭取各級黨政領導的重視和各有關部門的配合支持,特別是工商、銀行、海關、公、檢、法部門的配合支持尤為重要。另外,群眾性的護稅協稅網絡也十分重要。面對基層征管戰線長,稅源分散的情況,稅務人員往往鞭長莫及,顧及不暇,因此,可依托當地組織,如社區、村委會、街道等,幫助做好集貿市場、專業市場個體戶的申報納稅(即委托代征)和催報催繳,也可委托他們進行個體戶的定額評稅,監督個體戶的納稅情況,協助稅務部門查處偷漏稅;另外,還可發揮稅務的中介作用,為個體戶建賬,申報納稅,輔導納稅人及時足額繳納稅款。
作者:張志平單位:太原理工大學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指出,要“推進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健全公共財政體制,深化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政府采購和收支兩條線管理改革?!狈嵌愂杖胧钦斦杖氲闹匾M成部分,是保障地方政府正常運轉、促進社會經濟事業發展的重要財力。但是,長期以來我國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存在的諸如收入流失、分配失控、監督失靈等問題比較突出,如少數部門、單位和工作人員把收取的非稅收入視為單位自有資金,大量非稅收入在財政體外循環;多頭征管,收費養人、三亂現象屢禁不止;缺乏統一的法律規范,難于實施有效的監督等,嚴重削弱了政府的調控能力,為此,湖南省2004年9月1日頒布實施了《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是我國第一部規范非稅收入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從體制上切斷了個人收入與部門權力、資源占有之間的聯系,有利于深化財政改革,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建立完善公共財政體制,既有利于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制政府,又有利于進一步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一、《條例》頒布實施的成效分析
(一)規范賬戶管理,實行源頭控收
根據《條例》規定,任何部門和單位未經財政部門批準,擅自開設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的,一律視同“小金庫”處理。為了把這一規定落到實處,株州市財政部門一方面是在五家國有商業銀行統一設立了“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用于歸集、記錄、結算非稅收入款項,并簽訂了代收協議,其網點均可代收非稅收入,執收單位和繳款人可以就近將非稅收入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為執收單位和繳款人提供了方便;另一方面是在征收管理系統上線和新版票據發放之前,通過嚴格審核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項目,以湖南省財政廳統一制定的非稅收入項目庫和單位經過年檢的收費許可證為依據,糾正了一些超標收費和亂收費問題。使用征收管理系統和新版票據后,單位執收的非稅收入只能直接繳入“株洲市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單位過渡戶得以撤銷,“收支兩條線”管理進一步規范。據統計,市本級共撤銷嚴格意義上的過渡戶14個,清繳以前年度滯留的收入211萬元,接管國土收入過渡戶收入4965萬元。
(二)堅持收繳分離、依法加強征管
2005年元月1日起,市本級全面推行了“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統管、政府統籌”的征管模式。1.改進征收方式,堅持收繳分離。法定征收單位、非稅收入征收管理機構、受委托征收單位在征收非稅收入時,向繳款義務人開具《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款人持繳款書到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將款項直接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當場收取之外,禁止非稅收入執收或受委托單位當場收取現款。2.嚴格減免程序,做到應收盡收。非稅收入正常的緩征、減征、免征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禁止隨意減免、越權減免和收“人情費”的行為。確因特殊情況需要緩征或減免非稅收入的,由執收單位提出意見,經同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和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3.明確征收主體,完善委托征收,進一步理順了防洪保安資金、污水處理費、電費附加、水資源費、國土收入等委托征收收入的管理,簽訂了目標管理責任書,同時加強了核算。對防洪保安資金、國土收入、基本建設聯合收費建立了征收臺賬。此外,對涉及上下級分成的非稅收入,也逐步通過“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實行就地繳款、分級劃解。
(三)落實收支分離,推進綜合預算
從2005年1月1日起,株州市本級根據《條例》規定,對非稅收入實行了更規范的預算管理。株州市非稅收入管理機構于預算年度開始前,認真核定市直單位非稅收入年度計劃,測算并扣除政府統籌資金后,作為非稅收入年度預算。株州市財政局按照部門預算改革的要求,把非稅收入形成的財力與其他財政收入形成的財力,一同納入部門預算編制范圍,統籌安排,實行綜合財政預算。市級執收執罰部門取得的非稅收入及時全額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各類非稅收入都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通過“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歸集后,定期劃解株州市國庫或財政專戶,納入財政管理。此外,在財政部門內部也實現了嚴格的“收支兩條線”管理,管征收的部門不管支出,管支出的部門不管收入。
總的來看,通過規范和加強非稅收入管理,進一步理順了財政收入分配關系,優化了經濟發展環境,推進了公共財政體制的建設,增強了非稅收入運行的透明度,發揮了非稅收入調節收入分配、支持事業發展、促進社會進步的積極作用,增強了政府宏觀調控能力,也從源頭上治理和預防了腐敗。
二、株洲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存在的問題
《條例》頒布實施后,在現實的政府非稅收入中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實際的實施中也存在諸多問題。
(一)收支脫鉤和全口徑預算還沒有真正到位
《條例》規定,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稅收入納入財政統籌安排,實行綜合預算管理。此外,從規范的部門預算角度來講,也要求做到財政性資金統一調度、統籌安排、“收支”脫鉤,即單位的支出與單位的收入沒有必然聯系,單位的支出依據其工作職能、工作項目的重要性來確定。但實際上,由于思想認識不到位,在利益面前,仍有不少單位、部門思想上對此難以接受,所以目前為止基本還是多收多支、少收少支,從而導致單位、部門之間分配不公,苦樂不均,財政僅僅成了資金的“中轉站”,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難以發揮。但是反過來講,如果收支真正脫鉤,又將影響單位執收的積極性,致使非稅收入不能應收盡收,導致收入任務難以完成。
(二)行政事業單位的服務性收費和社團收費游離于預算管理之外
當前,有些行政事業單位鉆了政策的空子,將一些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服務性收費管理,仍然憑借行政權力變相收取,使用稅務票據規避財政管理,增加了群眾負擔;還有一些行政事業單位下設的所謂的社會團體(協會),同樣是憑借行政權力收取會費或拉贊助,沒有納入財政管理,有些就變成了單位的“小金庫”,成為滋生腐敗的溫床。
(三)非稅收入增收與規范管理不協調
根據有關資料顯示,高收入的發達國家非稅收入占財政收入的比重為5一15%,中等收入國家為15一25%,低收入的發展中國家為20-30%。一般說來,非稅收入在各國財政收入中所占比重大多為20%左右。株州市非稅收入占財政總收入的比例在30%左右,比例較高。當前,株州市財政收入每年都以較高的速度增長,水漲船高,對非稅收入也有較高的增長要求。如果按照《條例》的要求進一步規范非稅收入管理,那么,從短期來看,傳統模式的非稅收入規模必將受到影響,至少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等將控制在一個比較合理的范圍內,不會有較大的增長,對年度財政收入任務的完成將產生負效應。在縣區特別是鄉鎮(街道辦事處)一級,推進非稅收入規范管理進度不理想,在一定程度上是受財力的限制,不少基層單位經費不足,其本級財力無法保證正常運轉,于是一些不規范的收入應運而生。要規范管理,首先要痛下決心,對這些不合理的非稅收入進行規范,但同時又給財政增加了壓力,所以,不少地方進退兩難。
三、對株洲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改進措施與建議(一)強化資金預算管理
非稅收入是各級政府的地方財政收入,應納入財政預算管理。規范非稅收入資金管理的最終目標就是要實現財政收支的“全口徑預算管理”。在當前非稅收入尚未全部納入預算管理的過渡階段,政府應加大非稅收入的統籌力度。要按照部門預算改革的要求,把非稅收入形成的財力與其他財政收入形成的財力一同納入部門預算編制范圍,統籌安排,實行真正統一的財政預算,把收支兩條線落到實處,從而逐步改變過去那種“誰收誰用、多收多用、多罰多返”的分配格局,從機制上解決以前那種受部門利益驅動,亂收、亂罰、亂支等現象。總之,非稅收入管理涉及面廣,面臨的問題很多,必須綜合考慮,既要考慮到執收單位的利益,有適當的激勵機制,又要規范其執收行為,做到應收盡收。只有這樣,才能使非稅收入管理走上良性發展之路。
(二)加強監管,規范服務性收費和社團收費
按照不與民爭利的原則,行政機關不得有服務性收費。以服務性收費為主的事業單位,要按照徹底脫鉤的原則,逐步、真正走向市場。因此,當前對于部門預算單位的服務性收費,要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市直單位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規定,將其稅后凈收入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目前,將行政事業單位的門面出租收入利用非稅收入征收平臺進行征管,就是一個很好的嘗試。對于社團收費,也要采取區別對待的原則進行規范。對于機構、人員、經費尚未與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真正脫鉤的社團組織,要進一步加強監管,摸清底子后,這一塊的收費要納入非稅收入的管理范圍,防止行政事業單位權力濫用以及社團組織變成機關的附庸。
現在比較一致的設計是:歐盟征收碳關稅依據進口商品中的隱含碳排放并乘以相應的關稅稅率,為計算每個出口部門所負擔的稅負情況,需要先核算出口部門出口商品中所包含的隱含碳排放。該研究采用投入產出方法進行研究,投入產出方法能夠體現整個經濟體部門間投入產出關系,能夠幫助核算經濟生產活動中,直接和間接的資源和能源消耗。作為一種適合建立線性經濟模型來進行經濟核算的工具,投入產出方法能夠跟蹤產品的生產過程,幫助我們找到所有排放的源頭,區分出產品生產引起的直接和間接排放。出口的商品進入其他國家被征稅后,可以選擇提高商品價格把稅收負擔轉移到進口國消費者身上,如果不能轉嫁出去,這部分稅收負擔只能由商品出口國的生產企業負擔,而我國對歐盟出口的商品在國際市場上存在大量的替代品,提高在進口國國內的價格會降低我國商品的競爭力,造成出口額的快速下降,故本研究假設這種稅收由我國的出口商品的企業負擔。這種假設會對我國出口部門增加值部分造成嚴重的影響。為了能夠正常經營,我國企業可以采取降低企業員工報酬,降低固定資產折舊額、速率,或者我國對這些企業稅收進行減免及補貼等方式。
二、數據處理及情境設計
(一)數據來源1.使用中國2007年135部門的投入產出表,為研究的準確性以及統計口徑的一致性,根據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將部門劃分為43個部門(或行業)。如表1所示。2.我國2007對歐盟出口數據來自《中國海關統計年鑒2007》,根據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劃分到上述43個部門。由于海關統計年鑒只統計貨物貿易進出口,故本研究中服務貿易不涉及。3.各部門的能源消費量數據來源于《中國能源統計年鑒2008》,使用分行業的各類能源消費總量表進行核算,由于不同能源的CO2排放量不一致,為求數據更加準確,能源排放因子和各類能源發熱值數據來自《2006年IPCC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電力與熱力消耗的能源直接計入電力與熱力消耗部門。4.美元匯率選取2007年美元與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數據的平均值,為758.69元人民幣/百美元。
(二)情景設計根據學術界對碳關稅征收方式與方法的設計研究分析,認為歐盟征收碳關稅可能存在以下幾種情況:1.征稅的商品范圍主要是EU-ETS所覆蓋的商品,根據進口商品的碳排放強度將進口產品分為能源密集型商品和非能源密集型商品,碳關稅主要是針對能源密集型商品征收;隨著EU-ETS的繼續發展,覆蓋的商品范圍會越來越大,最終也將非能源密集型商品包括進來。本文計算第一種情況是歐盟對我國所有商品征收統一的碳關稅。第二種情況只對能源密集型商品征收碳關稅,本文假設部門碳排放強度超過2噸CO2/萬元人民幣(我國平均碳排放強度的80%)的部門出口的商品屬于此范圍:黑色金屬礦采選業、有色金屬礦采選業、非金屬礦及其他礦采選業、食品制造業、金屬制品業、工藝品及其他制造業、紡織業、造紙及紙制品業、石油加工、煉焦及核燃料加工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橡膠制品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等14個產業。2.對于碳關稅的稅率假設下面幾種情況若對所有商品征收碳關稅,稅率設置為10美元/噸(低稅率)、20美元/噸(中等稅率)、30美元/噸(高稅率)(噸CO2當量);若只針對能源密集型行業征收碳關稅,稅率設置為30美元/噸、60美元/噸、90美元/噸(噸CO2當量)。3.若歐盟采取強制進口商品繳納配額的方式,則碳關稅=碳價×含碳量,碳價選取2011年12月份已到期的DEC11合約價格為參考價(DEC11價格在最近幾年內比較穩定),2009—2011年的平均價格為14.19美元/噸CO2,這種征稅方式下也只考慮對能源密集型行業征稅的情況。根據以上情況,共設計以下征稅情景,如表2所示。具體來說,A情景是針所有行業征收碳稅,根據征稅稅率的不同,細分為A1、A2、A3情景;B情景只針對能源密集型行業征收碳稅,且設計B1、B2、B33個不同的稅率征收情景;C情景是假設歐盟采取強制進口商品繳納配額的方式,只針對能源密集型行業征收碳稅,根據以往數據計算出征收稅率。
三、結果分析和討論
(一)不同征稅情景下的稅負情況通過計算,隨著征收碳關稅稅率的提高,我國出口部門所負擔的碳關稅也在增加。如表3所示,A1、A2、A3情景下我國所有出口貿易部門所負擔的碳關稅總額分別為493.86億元、987.72億元、1481.58億元。B1、B2、B3情境下我國能源密集型出口貿易部門所負擔的碳關稅總額分別為449.61億元、899.17億元、1348.8億元;C情景下征稅稅率遠遠低于B情境下的征稅稅率,故碳關稅總額也較低,為212.67億元。A情境下稅收負擔最大的5個行業(圖1)分別是專用設備制造業,通訊設備、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紡織服裝、鞋、帽制造業,電器機械及器材制造業,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這5個行業中除了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外,其他4個行業的出口額均超過1000億元人民幣,分別是4083.69億元、2728.26億元、2102.55億元、1617.03億元,是造成稅收負擔較重的主要原因;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的碳排放強度最大,超過了20噸CO2/萬元,出口額也達到了606.33億元,稅收負擔也很大。在A3情境下這5個行業的稅收負擔分別是351億元,159億元,116億元,126億元,115億元,這5個行業稅負占總稅額的58.58%。在B和C情境下,稅收負擔最大的5個行業(圖2)是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金屬制品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這5個行業相對其他行業出口額較高,分別是606.33億元、912.06億元、687.18億元、291.95億元、307.94億元,碳排放強度均大于5噸CO2/萬元人民幣,在2種因素綜合作用下,稅收負擔在這些行業中較大,在B3情境下分別是346.3億元、289.76億元、263.82億元、108.79億元、92.26億元,這5個行業的稅負總額占當年總稅額的81.62%。綜上所述,在2007年我國對歐盟出口額的多少是影響部門稅收負擔最主要的因素,在所有行業統一征收碳關稅的情況下,眾多碳排放強度較低,但出口額較大的部門負擔了最多的碳關稅,在只對能源密集型行業征稅的情況下,在這些能源密集型行業中出口額較高和排放強度較大的部門負擔了80%多的稅收。在稅收總額相差不大的情況下,只對少數行業征收碳關稅使稅收更加集中在少數部門中,無論哪種情境,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稅收負擔都很重,是受碳關稅影響最大的部門之一。
(二)碳關稅占出口額比重選取A3情景計算各行業所負擔的碳關稅占出口額的比重,排名前20的行業如表4所示。這些行業中包含所有的能源密集型行業,排名前10的行業除了塑料制品業、專用設備制造業均屬于能源密集型行業。若征收碳關稅為30美元/噸CO2,這20個行業負擔的碳關稅占出口額比重都超過5%;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最高,為19.04%;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石油加工、煉焦及核燃料加工業、金屬制品業這4個行業的比重超過10%;這表明5個行業中的企業想將商品出口到歐盟,需要將銷售額的10%以上作為稅收繳納給歐盟政府,絕大部分企業都將處于虧損狀態之下。
(三)出口貿易部門受到的影響如果歐盟對我國出口的商品征收30美元/噸CO2的碳關稅,部門稅負由我國出口企業負擔,我國的出口額將大幅減少,出口部門企業為完成正常經營生產,只能通過降低企業內部員工報酬、降低企業固定資產折舊額或者國家對這些企業進行稅收減免這3種方式來應對,受影響最大的前20個部門結果如圖3所示。專用設備制造業,通訊設備、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紡織服裝、鞋、帽制造業,電器機械及器材制造業,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這5個行業依然是受影響最大的,專業設備制造業的員工報酬降低額、固定資產折舊降低額、稅收減免額分別是120.09億元、49.22億元、61.96億元。這幾個產業均是我國國內拉動就業的產業,經過改革開放30年來的發展,勞動力價格低的優勢已經慢慢消失,一旦降低工資,將會造成大量失業,不利于社會的穩定發展;減少固定資產折舊額則直接會減少未來幾年之內的固定資產投資,同樣會對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造成重大影響;增加這些行業的稅收減免,可能受到來自于發達國家更多的反傾銷、反補貼調查,也同時會加重我國國家的財政負擔。
四、結論與政策建議
[關鍵詞稅收征管資源 均衡配置 征管效率
一、稅收征管資源非均衡配置的內涵和表象
(1)稅收征管資源非均衡配置的內涵
1.稅收征管資源。稅收征管資源是指稅收征管過程中的各種要素投入,既包括各種“自然資源”如稅收征管機構等,也包括一系列“社會經濟資源”和“智力資源”如稅收征管權等。稅收征管資源的形成主要有三種方式,一是各級政府的投入。二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建立或授予的,如稅收制度。三是稅務部門在稅收征管過程中獲得的,主要包括各類征管信息和數據。
2.均衡與非均衡配置。稅收征管資源均衡配置,是指各項征管資源配置達到帕累托最優狀態,資源配置與征管活動需求完全匹配并且相對穩定,在資源總量固定的條件下,稅收征管的產出和相關效益達到最大,或是稅收征管的收益一定的情況下,投入的資源成本最小。
(2)稅收征管資源非均衡配置表象的總體檢討
1.空間配置的非均衡性。一是縱向配置非均衡。我國稅務機構龐大,截止2009年末稅務人員達85.6萬人,稅務機構從中央到地方實行“復制”,從總局到基層稅務分局(所)共5個層次。二是橫向配置非均衡。在現行征管模式下,征收、管理、稽查三分離,政務部門與業務部門協調配合,存在機構(部門)增多、協調成本較大等問題。三是“內外”配置非均衡。國、地稅兩套稅務機構的設置大幅度增加了征管資源。
2.時間配置的非均衡性。
3.非均衡配置的后果。用公共部門績效評估的“4E”取向來評判,一是不夠經濟。國家為實現稅收征管目標,投入的人、財、物一直居高不下。二是效率較低。無論從征管投入產出還是稅務人員人均征稅額等指標看,我國稅收征管效率都遠低于先進國家。三是效能不顯著。從稅收征收率、納稅人遵從度等指標看,征管資源配置并未能顯著改變征管現狀。四是公平性較差。稅務機關內部,不同地區、不同層級間的征管資源分配不公平,甚至差距逐步增大。
二、稅收征管資源非均衡配置的形成機理分析
(1)宏觀因素
1.稅制因素?,F行稅制對稅收征管資源配置的影響體現在:①稅制復雜多變。②部分稅收政策不盡合理。③稅收自由裁量權、執法責任追究制等管理制度尚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稅收征管效率。
2.政治因素。我國于1994年進行了分稅制改革,分設國、地稅兩套稅務機構分稅種開展稅收征管,雖然對確保中央和地方的稅收收入有較好的效果,但某種意義上意味著征管資源增加了一倍。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對稅務工作的行政干預也會影響征管資源的配置。
(2)微觀因素
1.內部管理因素。一是信息不對稱。稅務系統內部之間存在著種種信息不對稱矛盾。二是資源配置與職能要求不相適應。部分崗位職能不明晰,調整頻繁,人權、事權、財權不同程度地存在越位、錯位、缺位的問題。
2.人員因素。一是人員結構不合理。稅務人員知識結構參差不齊,高素質人才偏少。二是積極性不高。由于領導職數有限,干部發現晉升無望,過了一定年紀就不太愿意干事。三是人員流動不合理。
三、優化配置稅收征管資源的路徑選擇
(1)制度創新——改革和完善現行稅制
1.建立健全稅收征管法律體系。稅收征管法體系是由不同層次的稅收征管規范性文件組成的。應當研究制定稅收基本法,完善稅收征管法,注意法律的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質量。
2.優化稅制安排。遵循“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思路,積極深化稅制改革。包括:擴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合理調整消費稅范圍和稅率結構;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制,逐步實現分類與綜合所得稅制,適度降低邊際稅率和減少累進稅率級次等。
(2)管理創新——努力提升資源管理效能
1.構建科學的稅收征管體制?!蔷喍悇諜C構。在兼顧區域經濟發展和征管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科學合理地設置征管機構,有效均衡地分配征管力量。二是實施稅源差別管理。引進風險管理理念,把資源優先配置到風險高、稅款流失可能性較大的地方,最具效率地運用有限的征管資源以提高納稅遵從度。三是推進省、市局一體化建設。構建省局、市(州)局一體化運行新格局,打破層級,縮短流程,一體化運行。
2.著力優化稅務人力資源。一是完善人才進出機制。推行競聘上崗,暢通出口,對不適應工作需要的堅決予以辭退,形成優勝劣汰的競爭局面。二是健全稅務人員激勵機制。完善績效考核機制,健全崗責體系,切實改善部門之間、人員之間工作量苦樂不均的現象。三是積極探索稅務系統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辦法,推行公務員分類管理,加大干部交流力度。
參考文獻:
[1]何勝,論我國稅收征管資源的優化配置,華中師范大學,2008年碩士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