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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稅收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3-01 16:27:49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現行稅收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現行稅收論文

第1篇

[關鍵詞]財產稅;稅收公平;地方財政

從經濟學意義上講,稅收公平性問題基本可以歸結為對稅收歸宿的討論,本質上是稅收對相對市場價格的影響。自tiebout提出“用腳投票”的公共品提供模式以來,有關財產稅稅收歸宿的研究一直是經濟學家們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基于邏輯基礎的差異,關于財產稅稅收公平的研究文獻大體形成了兩種相互對立的觀點,即“受益論”與“新論”,并分別在實證文獻中得到了支持。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后,有關財產稅公平性的研究得到了進一步拓展,但大多是上述兩種觀點的應用。本文綜述半個多世紀以來關于財產稅公平性研究的理論文獻,一方面為國內學者了解這一領域的發展狀況與發展方向提供參考,另一方面也可以為國內學者研究國內物業稅的下一步改革提供有益的思路。

一、“受益論”與財產稅稅收公平

自庇古以來,人們對公共品的市場有效提供一直持否定態度,tiebout模型改變了這種局面,為公共品的市場提供勾勒出一個理想的“用腳投票”式的市場運作模式。盡管最初的tiebout模型并不能恰當地反映現實,但其富有開創性的研究成果為財產稅“受益論”的形成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財產稅的“受益論”觀點由hamilton、fischel和white率先提出,并由hamilton和fischel進行了更為深入的闡述。這種觀點認為財產稅是一種幾乎能夠鼓勵當地居民做出正確財政決策的受益稅。房屋業主作為地方政府支出的主要承擔者,他們通過“用腳投票”等方式,促使地方政府在市政支出、稅收和土地使用方面選擇最佳方案,以使他們房屋價值最大化,這種選擇的結果使財產稅成為房屋業主對其所獲服務的支出,從而也使財產稅成為一個有效稅種。

“受益論”觀點在局部均衡框架內分析稅收歸宿,認為對房屋所征的稅是累退的,不利于公平收入分配。其基本邏輯是:由于財產稅是基于住宅單元價值的比例稅率,而低收入家庭在住房支出上的比重較大,所以與高收入家庭相比,低收入家庭承擔的財產稅義務較重。“受益論”成立需要兩個核心理論基石:一是分區制,即要求一個地區能夠有效地保證財產稅稅基不受新居民過多的影響;二是資本化,即要求政府支出的收益能夠充分體現到住房價值中。大量關于分區制的理論文獻都致力于不存在公共土地控制的情況,模型構建的基礎是居民對于地方服務和住房需求存在收入和價格彈性,而收入與價格彈性在居民與不同的地方政府之間存在差異,這為居民對公共服務的分類選擇提供了可能。顯然,這類研究并不能很好地模擬現實。事實上,對土地利用的控制往往是地方政府的最重要職責之一,miller對加州雷克伍德計劃的分析、elllckson對euchd訴ambler案件的分析都試圖證明社區居民通過地方政府影響土地控制的情況確實存在。而沿著這一思路最成功的理論則是中位選民定理。中位選民定理由howard bow-en首先完善,其后經濟學文獻對該法則進行了廣泛深入的統計檢驗。tnman調查了長島58個學區,結果發現中位選民模型能夠很好地預測學校支出之間的差別;在miller對洛杉磯縣的詳盡研究中,發現普通選民,而不是精英才是地域合并的最終決定者;randau holcombe總結了其他類似研究,發現這些研究很有說服力,并提出可以用中位選民模型作為政府決策的合適基準,就如完全競爭之于私有市場的基準一樣。

資本化問題要求房屋購買者比較確切地了解社區之間的財政狀況以及公共服務水平的差異。oates首先提出了這一觀點并予以統計證明,他研究了美國新澤西州北部城市1960年的數據,認為“如果一個城市提高稅率,并用增加的那部分稅收收入改善學校系統,那么回歸系數表明預算開支增加所帶來的收益可以大致抵消高稅率對地方財產價值所帶來的負面效應”。此外,reimhard等也研究了其他公共事件對地方房屋價值的影響,結果表明,各種地方公共事件的影響都會非常準確地體現在房屋價值上。

二、財產稅“新論”與稅收公平

與財產稅“受益論”相對立的另一種觀點是財產稅“新論”,這一觀點由mieszkowski首先提出,后經george zodrow和mieszkowski進一步完善成為完整的理論體系。mieszkowski通過調整harberger有關稅收歸宿的一般均衡模型,使其適用于對地方財產稅的分析。mieszkowski的模型將整個經濟中的行政區域分為兩類:高稅區域與低稅區域,同時假定整個國家的資本供給完全沒有彈性,研究表明,資本所有者作為一個整體負擔了全國財產稅的平均稅負,mieszkowski把財產稅的這一特征稱為財產稅歸宿的利潤成分。同時,由于高收入家庭的資產多,他們承擔的稅賦也多,所以財產稅屬于累進稅制,是有利于公平收入分配的。顯然,“新論”的這一結論與傳統“受益論”觀點截然相反。

另外,在zodrow-mieszki完善的“新論”模型中,資本的競爭性回報也得到了考慮。在稅率較高的行政區域中,財產稅使資本流出該地區,從而降低了當地生產要素的生產率以及對這些要素的競爭性回報,最終提高了房屋價格;同時,由于資本被吸引到稅率相對較低的地區,從而使流入地的土地與工資價格上升,并使房屋與商品價格下降,這一結果被稱為財產稅的消費稅效應。然而,就經濟總體而言,財產稅“新論”認為相對于利潤稅成分,消費稅效應只起到次要作用,因此,對稅收歸宿起主要作用的是利潤稅成分。

財產稅“新論”同樣也依托兩個核心假設:一是資本可以因為不同地區間稅率的差異而自由流動;二是在全國范圍內資本總量保持不變。并且,即使在一般均衡模型中加入tiebout類型的特征,這兩個基本的假設仍能保證“新論”結論的成立,因此,對“新論”的實證研究也主要集中在對其兩個假設的經驗驗證方面。

三、稅收競爭與地方公共服務均等化

稅收競爭對地方公共服務水平的影響實際上是財產稅“新論”在地方公共產品供給上的一種應用,也可以說是對“新論”的一種經驗驗證。最早注意到這個問題的學者是break和oates,他們認為,由于稅收競爭的存在,地方政府不愿對流動資本征稅的心態,可能會導致他們將支出控制在沒有效率的水平上,即導致地方公共服務的供給不足。

zodrow和mieszkowski、wilson首先對這一觀點進行了系統研究,他們建立了一個存在許多相同 行政區的模型,這些行政區內的土地是固定的,資本則可以自由流動;每個地方政府選擇其提供公共服務的數量,以使他的代表性居民的福利最大化。其結論是:如果人頭稅可行,則用人頭稅資助的公共服務是有效的,此時財產稅稅率為零。如果人頭稅的使用存在限制,則財產稅融資的結果表明地方政府選擇的公共服務會低于有效水平,原因是地方政府怕資本外流而采取稅收競爭策略,從而減少了對資本稅的使用。

brueckner對這種簡單的稅收競爭模型做了進一步延伸,在其中加入了勞動力要素,且允許這一要素根據其對不同公共服務的偏好而分屬不同的行政區域,進而在模型中融入了勞動力要素在不同行政區域間流動的影響,結果表明仍然會出現稅率和公共服務水平低于有效水平的特點。一般來說,wilson證明,即使在比基本模型更復雜的考慮生產結構的模型中,只要征收財產稅降低了地方資本存量,那么公共服務提供水平低下的結果就會產生。不過,如果行政區域面積可變時,公共服務數量不足的問題會有所減輕。而當大的行政區域與小的行政區域共存時,大的行政區域比小的行政區域提供的邊際服務水平更接近于有效水平。當然,小的行政區域也可能會提供過高的公共服務水平,因為在小行政區域相對低稅率會使小行政區域獲得巨大的資本存量。

關于稅收競爭導致公共服務低水平提供的傳統理論都遵循了一些相當嚴格的假設,諸如地方公共服務不會出現人口規模經濟效應、地方公共服務的提供完全由選民意愿決定等。而事實上,公共產品的基本特征決定了其人口規模效應存在的必然性,出于政治或其他方面的考量,地方政府對公共品的提供也可能存在市場勢力。因此,關于財產稅稅收競爭的最新理論也在這些方面進行了一些嘗試。wilson證明,當地方公共服務具備規模經濟效應時,稅收競爭模型不一定會產生公共服務水平低下的結果。luc noi-set將稅收輸出分析融入到標準的稅收競爭模型中,放棄了傳統稅收競爭模型中一個經濟體只生產一種產品的假定,并進一步假設這個經濟體中某個地區對某個特定產品具有專業化優勢,即在這個產業上具有市場勢力。結果表明,面對家庭與企業的利益權衡,政府可以通過對可流動的資本征稅獲得壟斷租金,從而通過稅收輸出或租金收益給本地居民以直接的福利增加,并且,這種福利的增加完全可能超出由于稅收競爭引致的資本流出而導致的福利損失。toshihiro ihori與c.c.yang在稅收競爭模型中植入了行政區域內政策制定與實施的政治競爭模型。他們構建了一個有n個相同地區(n表示競爭強度)、n個居民、資本與勞動兩種生產要素的模型,并假定一個地區中位選民擁有的資產數量小于這一地區平均的資產數量。于是政治家為選舉獲勝而對稅收政策的選擇可以導致地區間的一個最優競爭強度,而這個競爭強度剛好可以保證公共服務的有效供給;并且如果稅收競爭低于最優競爭強度,則加強稅收競爭有利于社會凈收益的增加。

四、財產稅改革、限制措施與稅收公平

美國財產稅改革的主要原因是納稅人的公平要求,也與財產稅的特點密不可分。arthur o'sullivant以時間為軸線,介紹了美國財產稅的改革歷史。20世紀初,美國實施了最古老的稅收限制形式,即對特別類型(級別)的地方政府的財產稅率進行限制;大蕭條時期,由于公民不愿意為地方政府公共設施建設而承擔納稅義務,第一次財產稅革命發生了,在1932年和1933年,美國共有16個州通過稅收限制,其中大部分的措施都全面地對地方財產稅稅收設定了一個最高上限;加利福尼亞第13號提案的通過標志著現代財產稅稅收革命的開始,在1960年代以后,大部分現代財產稅限制直接或間接地涉及到對財產稅收入增長率的限制,此外,把對財產稅稅率的限制與對評估價值增長率的限制結合使用的措施也開始在一些地方政府使用。進而arthuro'sullivan給出了地方政府進行稅收限制的主要原因:一是居民財產稅在其支出中所占比重的增加;二是為了抵消政府間轉移支付的增加而引致的減少財產稅的要求;三是從財產稅過渡到對使用者收費的要求。

對于現代財產稅限制的影響。preston和ichniowski調查了1976—1986年間在市政府層次上的財產稅限制對財政收入的影響,結果表明財產稅限制減少了財產稅稅收收入及其在財政收入中的比重,同時,地方政府其他形式的財政收入增加了,政府間的轉移支付也同時增加了。figho和sullivant設計了一個用于分析地方政府對稅收限制反映的簡單模型,模型假定政府使用兩種投入:管理投入和服務投入,只生產一種公共產品的情況。假定地方官員有一個支付函數,并在他們的預算限制下使其支付額最大化,如果預算限制是由稅法決定的,則支付最大化的投入組合必須滿足如下條件:政府官員在管理投入和服務投入間的邊際替代率(mrs)必須等于要素價格。顯然,如果支付函數與生產函數一樣,那么投入組合的選擇就是有效的,否則政府的投入組合就缺乏效率,此時,預算消減會導致地方政府改變它的投入組合與產出水平。然而對這一模型的實證檢驗存在相互矛盾的結論:figlio提供的證據表明稅收限制會導致地方政府削減服務投入而不是管理投入;dye和mcguire則給出了相反的結論。這種實證方面的差異或許可以用地方政府操縱選民的能力加以解釋,即如果一單位稅收削減帶來的公共產品的損失越大,那么公民就越有可能同意通過地方政府的越限試圖,從而消除稅收限制的沖擊;反之則反是。

財產稅限制的影響也體現在其他方面。人們認為政府雇員工資過高可能是導致稅收限制的一個主要原因,figlio研究了在實施限制和不實施限制的州中教師的工資,結論是實施稅收限制的州中教師工資更低。o'sullivan、shefffint和sexton分析了基于購置價值稅收體系的加利福尼亞的財產稅改革,結果發現老年人與低收入私房業主是兩類受益人群,很明顯,這兩類人群的遷移率低于平均值。這說明,只要市場價格的增長快于再評估限制,以購置價值為基準的稅收體系就會導致水平方向的不公平,即市場活動越頻繁的人需要支付越高的財產稅。shires以地方政府是否有權從一項來源中吸納財政收入作為判斷地方政府是否對財政收入具有控制權的標志,其具體分析了加利福尼亞州1978年和1995年受地方政府控制的財政收入的變化,結果表明受地方政府控制的財政收入大幅下降。

第2篇

    【論文摘要】從1997年開始,隨著大量的諸如IBM等國外IT行業進入中國和中國因特網的迅速普及,電子商務在中國得到蓬勃發展。然而由于電子商務是一項新興交易模式,其規范化運做還存在很大的問題,雖然諸如阿里巴巴、支付寶等傳統電子商務企業發展的十分迅猛,但中國整個電子商務環境并沒有達到一個健康有序的高度,特別在電子商務活動的稅收問題成為了中國電子商務繼續發展的桎梏。

    一、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的挑戰

    1、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關系主體難以確定

    電子商務的特點是使經濟全球化、虛擬化、一體化和流動性加強。一方面,電子商務當事人無須在一個國境內有其固定的住所,可以從全球的任何一個角落對其產品、勞務等進行銷售,交易主體的收益來源難以準確地判斷,使稅收管轄權運作失靈,直接導致征稅主體模糊不清。另一方面,網絡交易有其虛擬性,在虛擬的交易中是通過交易主體的網址進行交易,無法通過網址來判斷其納稅主體是誰。納稅主體可以通過虛假名稱來進行交易,也可以經常性改變其網址,這樣網址并不能成為確定納稅主體的依據,也就是說,納稅主體與其從事交易的網址之間并不存在直接的關聯,難以確定納稅主體。

    2、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關系客體難以確定

    電子商務使貿易數字化,整個交易過程中只是數字化信息流的傳輸過程。傳統貿易中的商品、勞務、特許權、收益所得等此時都是以比特流的形式在當事人之間流動,尤其是網絡上出現的新型服務如知識產權等,任何人都可以下載和復制,對交易的數量、性質無法準確地掌握,交易客體及性質無法確定。

    3、商業中介課稅點減少,增大了稅收流失的風險

    在電子貿易中,消費者可以從廠商的網站直接和廠商進行交易,而不需要中介如人、批發商等,而實際稅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來自中介的代扣代繳稅款。隨著電子貿易的發展,這些中介在稅收中的作用日益削弱,是稅收流失的一個重要原因。雖然國內銀行可以提供納稅人的情況,但近年來網上銀行的電子貨幣的發展,出現了設在避稅地的網上銀行及其提供的“稅收保護”,因而削弱了稅務機關對網上交易的監控力度,無法像傳統貿易一樣征稅。傳統貿易的征稅是以審查企業賬冊憑證為課稅的依據,但電子商務的數字化、無紙化對課稅增加了前所未有的難度。電子貿易不再有傳統的賬冊,取而代之的是存儲于計算機中的數字信息,而對這些數字信息可以隨意地由企業自行修改。一方面,這些給稅務部門對全面掌握企業的貿易情況帶來難度,另一方面,即使稅務部門掌握了企業的一些貿易信息,而這些信息可能都是假的。所以,稅收稽核不能根據企業貿易的實際交易量來稽查。現行稅務登記依據的基礎是工商登記,但信息網絡交易的經營范圍是無限的,也不需要事先經過工商部門的批準,因此,現行有形貿易的稅務登記方法不再適用于電子商務,無法確定納稅人的經營情況。由于網上交易的電子化,電子貨幣、電子發票、網上銀行開始取代傳統的貨幣銀行、信用卡,現行的稅款征收方式與網上交易明顯脫節。現行稅收征管方式的不適應將導致電子商務征稅方面法律責任上的空白地帶,對電子商務的征納稅法律責任將無從談起,因而稅務機關更加難以開展征管。

    二、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思考

    1、我國稅收政策遵循的原則

    為促進我國稅收健康有序地發展,稅收應遵循稅收中立性原則、稅收公平性原則和維護國家稅收權益原則。中立性原則是指保持傳統貿易和電子商務稅負一致性,也就是說,傳統貿易和電子商務在本質上是一樣的,不存在優劣之分,并在電子商務市場體系沒有完善之前,可以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以避免因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出臺及其不完善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公平性原則是納稅人無論采用傳統貿易方式還是電子商務方式都應享有同等的稅負,這樣人們才愿意選擇進行更多電子商務活動,電子商務也才能夠穩定的發展。同時營造公平的稅收環境,是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維護國家稅收權益原則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本國的稅收權益。具體講就是要堅持稅收中性原則,為國內外企業營造公平競爭的環境,維護發展中國家稅收利益,防止巨額稅款的流失,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能夠在國際稅收的對抗和協調中找到利益的均衡點,最終形成新的國際稅收格局,達到共同發展的目標。

    2、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總體框架

    (1)以現行稅收法律制度為基點,全面啟動以互聯網為基礎的電子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目前,我國還沒有關于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但是我國的稅務部門以現行稅務法律制度為基點,對電子商務條件下的稅收征管手段的現代化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了較好的成果,如“三金工程”,但我們應清醒地認識到還存在許多問題。電子商務稅收信息系統應以互聯網為基礎,建設對非網絡交易征稅的電子征稅管理系統和對網絡交易的電子征稅管理系統,嚴密監視網絡貿易,跟蹤貿易數據流向,依據貿易規則和法律依據進行稅收征管和稅收稽查,同時利用互聯網的普及性,納稅人可以隨時隨地進行申報和納稅。

第3篇

[論文摘要]在我國的稅收實踐中,雖然納稅人是導致稅收流失最主要的方面,但由于征稅人方面的原因而導致的稅收流失也不客忽視。運用預期效用理論,對稅務人員的違規行為進行建模分析的結果表明,應加強對稅務人員的管理,以防止和減少因稅務人員的違規所導致的稅收流失。

稅收流失是指各類稅收行為主體,以違反現行稅法或違背現行稅法的立法精神的手段,導致實際征收入庫的稅收收入少于按照稅法規定的標準計算的應征稅收額的各種現象和行為。在我國的稅收實踐中,雖然納稅人是導致稅收流失最主要的原因,但由于征稅人方面的原因而導致的稅收流失也不容忽視。征稅人是相對于納稅人而言的,它是指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的各級稅務機關以及稅務人員,本文所關注的是稅務人員的行為。

一、對一個簡單的稅務人員違規行為模型的簡要述評

在分析稅務人員違規行為對稅收流失的影響方面,我國已有學者在借鑒國外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建立了一個比較簡單的稅務人員違規的模型。該模型為(s+B)(1一P)+(s—M)P>S,其中:S表示稅務人員的薪金收入;B表示違規收益,即稅務人員由于違規行為所獲得的收益;M表示稅務人員違規行為被查獲后受到的處罰,包括罰金、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等形式;P表示稅務人員違規被查獲的概率。該模型簡單給出了稅務人員違規的前提條件為B(1/p一1)>M,而制止稅務人員違規行為發生的前提條件則為B(1/p—1)<M。同時得出,稅務人員是否實施違規行為取決于違規收益、對違規行為的查獲概率和對違規行為的處罰程度。梁朋在《稅收流失經濟分析》的專著中對這一模型進行了更為詳細地探討,并對稅務人員違規如何導致稅收流失的機制在A-S模型的基礎上進行了分析。

上述關于稅務人員違規行為的簡單化的模型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假設前提下:(1)稅務人員是風險中性的,其效用與收入之間是線性關系;(2)稅務人員的效用只取決于收入的多少;(3)稅務人員是不作道德判斷的完全理性人,只是追求其效用的最大化;(4)稅務人員是獨立作出行為決策的,只關心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其行為不受周圍環境(其他稅務人員的行為)的影響;(5)稅務人員違規所受處罰與違規收益的大小無關;(6)稅務人員的決策只涉及一個時期。

二、利用預期效用理論建立基本模型

本文擬對上述簡單化的模型作一些改進:(1)以“預期效用理論”作為模型的理論基礎;(2)借鑒國外學者對納稅人逃稅行為進行分析的A—s模型,將其建模方法應用于稅務人員的違規行為分析;(3)基本承接上述簡單模型的假設前提,但作一些必要的改進。以期更接近現實。這里首先將上述假設前提(1)和(5)分別修改為:稅務人員為風險規避者;稅務人員違規所受處罰與違規收益的大小成比例,其他假設暫時不變。根據這一思路,建立基本模型如下:

假定稅務人員的薪金收入為s,稅務人員實施違規行為所得到的違規收益為B,違規行為被查獲的概率為P,違規行為被查獲后稅務人員所受到的處罰(包括罰金、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等形式,將各種形式的處罰一律轉化為可計量的貨幣單位)與違規收益B成比例,即所受處罰為kB。則如果稅務人員的違規行為未被查獲,其凈收人為W=S+B;如果其違規行為被查獲,其凈收人為Z=S—kB。U(x)為稅務人員的效用函數,x表示收入,由于假設稅務人員為風險規避的,則有U>0,U”<0。稅務人員的預期效用是在可能發生的兩種狀態(即違規行為被查獲與否)下其效用的加權平均值,其權數分別是P和1一P,

即:EU=(1一P)U(W)+P(U)(z)(2—1)

如果稅務人員不實施違規行為,即B=O,此時其預期效用為u(s)。顯然,稅務人員選擇實施違規行為的前提條件為:EU=(1一p)U(w)+pu(z)>U(s)(2—2)

Ep:p<[U(w)一u(s)]/[U(w)一u(z)](2—3)

[論文關鍵詞]預期效用理論稅收行為稅收流失稅收管理

[論文摘要]在我國的稅收實踐中,雖然納稅人是導致稅收流失最主要的方面,但由于征稅人方面的原因而導致的稅收流失也不客忽視。運用預期效用理論,對稅務人員的違規行為進行建模分析的結果表明,應加強對稅務人員的管理,以防止和減少因稅務人員的違規所導致的稅收流失。

稅收流失是指各類稅收行為主體,以違反現行稅法或違背現行稅法的立法精神的手段,導致實際征收入庫的稅收收入少于按照稅法規定的標準計算的應征稅收額的各種現象和行為。在我國的稅收實踐中,雖然納稅人是導致稅收流失最主要的原因,但由于征稅人方面的原因而導致的稅收流失也不容忽視。征稅人是相對于納稅人而言的,它是指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的各級稅務機關以及稅務人員,本文所關注的是稅務人員的行為。

一、對一個簡單的稅務人員違規行為模型的簡要述評

在分析稅務人員違規行為對稅收流失的影響方面,我國已有學者在借鑒國外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建立了一個比較簡單的稅務人員違規的模型。該模型為(s+B)(1一P)+(s—M)P>S,其中:S表示稅務人員的薪金收入;B表示違規收益,即稅務人員由于違規行為所獲得的收益;M表示稅務人員違規行為被查獲后受到的處罰,包括罰金、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等形式;P表示稅務人員違規被查獲的概率。該模型簡單給出了稅務人員違規的前提條件為B(1/p一1)>M,而制止稅務人員違規行為發生的前提條件則為B(1/p—1)<M。同時得出,稅務人員是否實施違規行為取決于違規收益、對違規行為的查獲概率和對違規行為的處罰程度。梁朋在《稅收流失經濟分析》的專著中對這一模型進行了更為詳細地探討,并對稅務人員違規如何導致稅收流失的機制在A-S模型的基礎上進行了分析。

上述關于稅務人員違規行為的簡單化的模型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假設前提下:(1)稅務人員是風險中性的,其效用與收入之間是線性關系;(2)稅務人員的效用只取決于收入的多少;(3)稅務人員是不作道德判斷的完全理性人,只是追求其效用的最大化;(4)稅務人員是獨立作出行為決策的,只關心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其行為不受周圍環境(其他稅務人員的行為)的影響;(5)稅務人員違規所受處罰與違規收益的大小無關;(6)稅務人員的決策只涉及一個時期。

二、利用預期效用理論建立基本模型

本文擬對上述簡單化的模型作一些改進:(1)以“預期效用理論”作為模型的理論基礎;(2)借鑒國外學者對納稅人逃稅行為進行分析的A—s模型,將其建模方法應用于稅務人員的違規行為分析;(3)基本承接上述簡單模型的假設前提,但作一些必要的改進。以期更接近現實。這里首先將上述假設前提(1)和(5)分別修改為:稅務人員為風險規避者;稅務人員違規所受處罰與違規收益的大小成比例,其他假設暫時不變。根據這一思路,建立基本模型如下:

假定稅務人員的薪金收入為s,稅務人員實施違規行為所得到的違規收益為B,違規行為被查獲的概率為P,違規行為被查獲后稅務人員所受到的處罰(包括罰金、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等形式,將各種形式的處罰一律轉化為可計量的貨幣單位)與違規收益B成比例,即所受處罰為kB。則如果稅務人員的違規行為未被查獲,其凈收人為W=S+B;如果其違規行為被查獲,其凈收人為Z=S—kB。U(x)為稅務人員的效用函數,x表示收入,由于假設稅務人員為風險規避的,則有U>0,U”<0。稅務人員的預期效用是在可能發生的兩種狀態(即違規行為被查獲與否)下其效用的加權平均值,其權數分別是P和1一P,

即:EU=(1一P)U(W)+P(U)(z)(2—1)

如果稅務人員不實施違規行為,即B=O,此時其預期效用為u(s)。顯然,稅務人員選擇實施違規行為的前提條件為:EU=(1一p)U(w)+pu(z)>U(s)(2—2)

Ep:p<[U(w)一u(s)]/[U(w)一u(z)](2—3)

在實際生活中,稅務人員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他在作決策的時候,會受到來自周圍環境的影響。更為合理的假設是,稅務人員在決定是否實施違規行為時,會觀察周圍的稅務人員。如果他發現周圍的稅務人員在實施違規行為,他就很有可能選擇實施違規行為。將稅務人員之間的相互影響考慮進模型,就是將其與心理成本聯系起來。由于發現周圍的稅務人員在實施違規行為,他的心理成本會降低,因此可以在考慮稅務人員心理成本的模型中將稅務人員之間的相互影響也考慮進去。用m(N)表示當稅務人員發現周圍的稅務人員在實施違規行為時自己心理成本減少的比例,0<m(N)<1,其中,N為周圍稅務人員實施違規行為的人數。假設m<O,m”>O。則稅務人員的預期效用函數變為:

EU=(1一P)u(W)+pU(z)一m(N)V(B)(4—1)

稅務人員實施違規行為的前提條件變為:

EU=(1一P)u(W)+pu(z)一m(N)V(B)>u(S)(4—2)

即:p<[u(w)一u(s)一m(N)V(B)]/[u(w)一u(z)](4—3)

令P=[u(w)一u(S)一m(N)V(B)]/[u(w)一u(z)]

表示主觀臨界概率值,將式4—3與式2—3、式3—3進行比較可以得出P<<P。即在模型中將稅務人員之間的相互影響考慮進去,主觀臨界概率值處于基本模型和擴展模型一之間。對求關于S、B、k、N和V的微分。計算結果為:dp"/dS?,dp"/dk<0,dp"/dB?,dp"/dN>0,dp"/dV<O。如果對式4—1的預期效用最大化問題,假設存在內部最優解,則滿足最優解的一階條件:dEU/dB=(1一P)U(w)+pu(z)(一k)一m(N)V(B)=0(4-4)

第4篇

【關鍵詞】環境稅;法律制度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5)10-126-01

中國《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于今年6月10日,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環境保護稅是按照“清費正稅”的原則,將現行排污收費改為環境稅。“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不僅完善了稅收制度,而且征收環境稅使得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社會成本,內化到生產成本和市場價格中去,再通過市場機制來分配環境資源。

一、我國環境稅法律制度的現狀

我國現行的環境稅費政策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環境費,主要包括排污收費、補償收費和保證金。二是與環境相關的稅收,我國目前的稅收制度包括消費稅、資源稅、車船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等。我國尚沒有獨立的環境稅制度,環境稅費政策散見于不同稅種中,對環境保護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這些稅費政策對環境保護的作用不大。

(一)沒有獨立的環境稅制度,相關稅種缺位

我國目前沒有開征獨立的環境稅,僅對資源、城建、消費等征收,然而這些稅種并非針對環境保護而設立的,而是為了實現調控消費或資源利用,對環境保護的作用也是有限的。我國主要的污染物排放實際上是由排污收費制度調節,而排污費存在的問題使得環境稅對大氣污染和水污染難以發揮作用。在應對溫室氣體的問題是上,對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的碳稅也是缺位的。

(二)排污收費制度不完善

在我國,排污收費制度是比較典型的環境保護手段,但其存在缺陷:強制性不足,執法權限有限,排污費的實際征收也會受到地方干涉。我國的排污收費標準偏低,污染者的違法成本低或守法成本高,從而難以為降低污染排放提供有效的激勵,不利于改善環境質量。我國排污收費面也相對狹窄,對危險廢物、噪聲污染、生活垃圾沒有作出相關的規定。此外,排污費收入主要歸地方財政,削弱了中央對環境污染的調控能力。

(三)環境保護稅是大勢所需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環保水平的提升,開征環境稅的條件已逐漸成熟。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的費改稅原則是確定的,規定的稅額標準與現行排污費的征收標準基本一致,《環境保護稅法》的出臺已勢在必行。這意味著一個旨在保護生態環境的特殊目的稅種將成為我國稅收體系中一個獨立的組成部分,也是環境保護稅理論的一個重要實踐。

二、構建我國環境稅法律制度的建議

雖然環境經濟手段日益受到重視,國家和地方出臺或試點各種環境經濟政策,如生態補償、排污交易、綠色金融等,但是總體上仍未形成完整的環境經濟政策體系,環境經濟政策手段的優勢在我國環境保護工作中尚未充分發揮。構建完善的環境稅法律制度不僅是環境保護的要求,也是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需要,要使得制度發揮預期的作用,除了要設計好稅收制度外,還要協調好與現存稅制間的關系。

(一)設立獨立型環境稅

獨立型環境稅是以減少污染或保護環境為基本目的所設立的、相對于其他現有的稅種并行而獨立運行的稅種。這樣可以充分發揮環境稅的實現環境成本內部化、激勵、損失補償、籌集資金和資源配置的作用。我國的獨立型環境稅應包括污染排放、污染產品、生態保護和二氧化碳四個稅目。污染排放稅主要是將目前排污收費改稅,對生活垃圾、重金屬、揮發性有機物等征收排放稅;污染產品稅的征收對象主要包括能源燃料、特種產品污染和污染工藝產品等;生態保護稅包括自然保護區使用、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和濕地占用稅;二氧化碳稅即碳排放稅。

(二)加強多部門間的協調

環境稅作為一個稅種,理當由稅務部門征收,但是由于我國缺乏對環境稅征收的經驗,并且環境稅的征收主要依據污染物的排放數量,對污染物數量的測量需要大量專業的人員和設備,因此我國環境稅的征收需要其他部門的配合,尤其是環保部門。在環保部門的配合下,根據測定的污染物排放量,稅務部門憑借國家的強制力進行環境稅的征收。加強部門間的協調,不但提高了征收的效率而且也節約了征收成本。

(三)保障環境稅征收管理

環境問題可能是區域性問題,也可能是全國性問題,因此有必要從中央與地方兩個層次上進行設計。中央應制定各地環境的評價規則,以及對不同環境狀況分別設置差別稅率,處理國內跨區域環境問題。同時應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征稅自,但必須嚴格管理,明確限定范圍。我國開征環境稅主要通過費改稅的形式進行,排污費收取后主要用于地方治理環境污染,開征環境稅后,要處理好中央和地方收入分配的問題。一方面要考慮中央對全國環境保護的財力需求,同時也要考慮地方財政的資金需求和治理環境的主動性。鑒于發達國家的經驗,環境稅用于專門的環境基金,實現專款專用,將稅收專門用來治理環境污染,建設環境保護設施,以充分發揮環境稅的作用。

環境稅作為應對環境問題的一種經濟手段。開征環境稅,實現外部成本內部化、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對環境稅法律制度有重要作用。環境稅可以約束污染行為,增加政府財政收入,提供穩定的治污資金來源。我國應加強環境稅收制度建設,運用稅收手段來保護我國的環境,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和諧共存。

參考文獻:

[1]張培立.我國環境稅法律制度的構建[D].北方工業大學,2012.

[2]徐紅.借鑒發達國家經驗完善我國環境稅研究[D].吉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4.

第5篇

關鍵詞:煤層氣,綠色能源,政策

 

煤層氣,俗稱瓦斯,是指賦存在煤層中以甲烷為主要成分以及吸附在沒幾只表面為主并部分游離于煤空隙中或溶解于煤層水中的烴類氣體。免費論文。以往,煤層甲烷被認為是影響采煤的有害氣體而被直接排放。但在當今的能源格局下,石油等常規能源出現危機的情況下,我們不得不從新審視煤層氣的價值。煤層氣,作為一種綠色能源已成為理想的代替能源,尤其是在我國。我國煤層氣資源豐富,發展潛力大。我國煤層氣含量、分布如表一所示:

注:據國土資源部石油天然氣評審辦公室

東部區包括三江-穆棱河、松遼、海拉爾、二連、陰山、延邊、敦化-撫順、渾江-遼陽、遼西、蛟河-遼源、依蘭-伊通、大興安嶺、太行山東麓、冀北、冀中、京唐、魯西北、豫北、豫西、徐淮、沁水、大同、寧武等22個盆地(群)。

中部區包括鄂爾多斯盆地和川渝盆地。

西部區包括準噶爾、吐哈、塔里木、柴達木、三塘湖、天山、河西走廊等7個盆地(群);

南方區包括滇東黔西、川南黔北、滇中、萍樂、湘中、桂中、鄂贛邊、長江下游、蘇浙皖邊、浙贛邊等9個盆地(群)。

青藏區包括扎曲-芒康盆地。免費論文。

注:據國土資源部石油天然氣評審辦公室

相關建議

1 加強統籌規劃,發揮多種積極性

作為一種新興產業,國家必須統籌規劃、統一決策,制定發展目標、中長期規劃、行業標準、稅收政策、對外合作方針的制度。同時政策應多樣化,調動國企、民企、外企等多方面積性,盡可能吸引更多的社會力量參與煤層氣產業發展等。正確解決這些具有戰略意義的問題,將在大局上保證我國煤層氣產業的健康發展。

2 加大煤層氣經濟扶持政策力度

煤層氣剛剛起步,與常規天然氣相比,劣勢明顯,制定煤層氣經濟扶持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是使煤層氣與常規天然氣具有相當競爭的平臺,讓煤層氣企業擴大盈利,刺激煤層氣產業的發展。我國現行煤層氣經濟扶持政策為煤層氣開發利用的增值稅先征后返(實際零稅率),每開發利用1 m3補貼020元,用于發電補貼025元。根據現行政策,稅收返還和補貼額約占煤層氣售價的33%,但美國的為51%~52%,相差很遠,建議將該項補貼適當增加。

3 加強煤層氣地質研究

我國大部分巖層經歷了多次強烈的構造運動,含煤巖層疊合破壞頻繁,煤層氣地質比較條件復雜,不利于開采。同時煤層氣資源分布具有多樣性,煤層氣儲層具有明顯的低壓、低滲透、低飽和度的特征,較外國高階煤發育。以上種種不利地質因素要求科研單做更多的研究,應增加經濟投入,加大科研力度,對于不同地質區域,因地制宜,采取相應的研究方法,更細更準確研究個地質區域的地質條件。

4 加強和國外企業交流

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的煤層氣開發技術主要有:直井洞穴完井技術、直井/叢式井壓裂開發技術、水平井技術,以及連續油管壓裂、注N2、CO2置換等增產技術等。一方面,這些技術在中國尚未完全應用;另一方面,中國地質條件和外國的地質條件不盡相同,國外技術有不一定適用。所以,要根據具體情況引進技術,同時必須發展已引進技術。尤其是發展鉆井、完井技術、煤層氣儲層增產技術。

5 進一步制定、完善制度

政策、法規包括礦權、氣權、集輸、利用、投資、稅收、國內和國際合作等方面,為煤層氣產業化提供更加全面有力的支持。

結論

開發煤層氣是一個利國利民的決策,這主要體現在一下三方面:第一,開采煤層氣,補給常規天然氣,緩解能源危機。免費論文。第二,瓦斯爆炸和突出是最主要的礦難,開采煤層氣,可以降低煤層瓦斯壓力,從而減少礦難。第三,煤層氣是溫室氣體,開采煤層氣,是一個環保的舉動。國家在政策上扶持煤層氣產業,大力加大科技投入,為煤層氣產業提供多元化的解決方案,所以煤炭行業和油氣行業應抓住寶貴的機遇,發展煤層氣產業。另一方面,國家應采取強制措施,強制要求煤礦對煤層氣進行利用,對排空進行處罰。同時科研單位也應抓住個機遇,為煤層氣利用提供更多、更好的解決方案。

參考文獻:

[1]傅雪海,秦勇,韋重韜.煤層氣地質學[M].徐州:中國礦業大學出版社,2007,10.

[2]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新一輪全國油氣資源評價-煤層氣資源評價報告[M],2006

[3]翟光明,何文淵.抓住機遇,加快中國煤層氣產業的發展[J].天津工業,2008,28(3):1-4

[4]孫茂遠.關于煤層氣產業發展的若干問題及對策[N].中國國土資源報, 2009,09.

第6篇

論文關鍵詞:循環經濟稅收制度經濟核算制度

論文摘要:本文從分析經濟社會循環經濟發展的體制障礙入手,借鑒了發達國家循環經濟立法的經驗,為建立和完善適合我國國情的稅收制度和經濟核算制度提供參考。

我國正處于傳統產業經濟向新型循環經濟轉變的歷史時期。這一時期社會各個領域都在發生著巨大變化,社會經濟的發展與自然環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只有始終堅持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與協同進化,才能推進我國人口、資源、環境的全面可持續發展。盡管我國已頒布相關法律法規,為發展循環經濟奠定了一定基礎,但是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還存在諸多與循環經濟理念不相適應的制度規定,對循環經濟的形成與發展設置了障礙。

一、體制障礙

1.稅收制度上存在的障礙。我國現行稅制不僅缺少以環境保護為目的、針對環境污染的行為或產品課征的專門稅種而且還存在某些不利于循環經濟發展的稅種。

(1)增值稅。企業增值稅是我國現行稅收制度中的主要稅收來源,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增值的比例。雖然現行增值稅法規定,對利用三廢產品生產的產品免征增值稅,對廢舊物資回收企業也實行其他稅收優惠政策,但是我國涉及環境保護的增值稅稅種過少,征收范圍也過小,很多企業均享受不到國家的這些優惠政策。

(2)資源稅。現行資源稅是針對自然資源的經濟價值而征收的一種財產稅。我國資源稅規定對開采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生產鹽的7種礦藏品征稅,并按資源自身條件和開采條件的差異設置了不同的稅率。就目前而言:一是資源稅征收范圍過小,僅限于部分不可再生資源,導致大量非征稅資源價格偏低;二是已開征的資源稅稅率太低,導致資源的價格嚴重背離其價值。這些不但造成了資源的不合理開發和利用,而且加大了初次資源和經過循環生產的再生利用資源之間的價格差,使得廢棄物轉化為商品后的經濟效益難以實現,不利于循環經濟的發展。

(3)消費稅。消費稅是對特定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征收的流轉稅。目前,我國消費稅包括的11個稅目所涉產品的消費大多直接影響環境狀況,消費稅的征收起到了限制污染的作用。其中,對汽油、柴油和小汽車、摩托車征收的消費稅對環境污染有較強的抑制作用。但總的來說,消費稅對環境保護的程度非常有限,許多容易給環境帶來污染的消費品尚未被列入征稅范圍,如電池、一次性用品、煤炭、化肥、農藥等。我國的消費稅還沒有起到引導公眾綠色消費的作用,還不能適應循環經濟對消費環節的綠色要求。

(4)排污費。排污收費制度建立十多年來,為污染控制籌集了大量資金,對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巨大貢獻。但該制度也存在著許多問題:一是收費標準偏低,使得企業寧愿繳納排污費也不愿積極治理污染;二是收費方法不合理,總體上實行的是單項超標排污收費制度,即只對超過濃度標準的排污者征收,且當排放的污染物在同一排污口含有兩種以上有害物質時按最高一種計算排污費,導致排污者僅注重被收費的污染物的治理;三是排污費的使用不合理。我國排污收費制度建立的初衷是用排污費補償治污資金的不足,因此排污費的80%要返還排污者治理污染,但由于沒有相應的約束機制,返還的資金只有少數被用于污染治理。可見,現行排污收費制度不利于企業自覺采納循環生產模式,不利于循環經濟在我國的形成和發展。

2.經濟核算制度上存在的障礙。以往的預算、統計、會計和審計等經濟法律制度在進行國民經濟資本與成本評估時都未將環境的價值因素納入社會成本中,這就在無形之中助長了人們以破壞環境和掠奪資源的粗放式經濟發展模式去謀求暫時的、局部的經濟利益。

(1)會計制度。我國傳統會計只反映了企業主體與企業主體內部的經濟關系,只承認那些能以貨幣計量的并且能用價格確認和交換的東西,未將資源和環境的消耗計入成本,僅計算了微觀的經濟成本,而沒有計算宏觀的社會成本,變相鼓勵了以犧牲環境、透支未來而取得短期利益的做法。

(2)審計制度。傳統審計制度重企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情況、輕企業的經濟績效審計,對于環境績效審計更是一片空白。根據環境審計具體內容的不同,還可以將環境審計的具體目標細分為以下四類分項目標:①評價環境法規政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幫助法規政策制定部門制定更加科學合理的環境法規、政策與制度;②評價環境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工作效率,揭示影響其工作效率的消極因素,提出改進建議;③評價環境規劃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幫助有關部門制定出更加科學合理的環境規劃;④評價環境投資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為改善環境投資提出建設性意見。而當前我國的審計制度設計上,無論是國家審計還是獨立審計或者內部審計,這一方面都很欠缺。

(3)GDP核算。傳統GDP核算沒有扣除自然資源消耗和環境污染的損失,因而社會成本和效益并不清晰,既不能準確反映一個國家財富的變化,也不能反映某些重要的非市場經濟活動及社會公眾的福利狀況,特別是不能反映經濟發展給生態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

二、完善對策

1.稅收制度上。與國外相對完善的生態稅收制度相比,我國缺少針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或產品課征的專門性稅種,即生態稅收,這就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難以起到環保作用。

以德國為例,為了更好地貫徹循環經濟法,德國于1998年制定了“綠色規劃”,在國內工業經濟界和進入投資中將生態稅引進產品稅制改革中。德國生產排除或減少環境危害產品的企業只需繳納所得稅即可。此外,企業還可享受折舊優惠,環保設施可在購置或建造的財政年度內折1360%,以后每年按成本的10%折舊。

以日本為例,日本的循環經濟立法是世界上最完備的,日本政府一直積極支持循環利用項目,制定了各種資金投入和稅金制度來支持循環經濟的發展。在稅收上,日本采取了以下措施:①政府對廢塑料制品類再生處理設備,在使用年度內除了普通退稅外,還按取得價格的14%進行特別退稅。②對廢紙脫墨處理裝置、處理玻璃碎片用的夾雜物剔除裝置、鋁再生制造設備、空瓶洗凈處理裝置等,除實行特別退稅外,還可獲得3年的固定資產稅退還。③對公害防治設施可減免固定資產稅,根據設施的差異,減免稅率分別為原稅金的40%~70%。④對各類環保設施,加大設備折舊率,在其原有折舊率的基礎上再增N14%~20%的特別折舊率。

美國亞利桑納州1999年頒布的有關法規中,對分期付款購買回用再生資源及污染控制型設備的企業可減稅(銷售稅)10%。美國康奈狄克州對前來落戶的再生資源加工利用企業除可提供低息風險資本小額商業貸款以外,州級企業所得稅、設備銷售稅及財產稅也可相應減免。美國對公共事業建設和公共投資項目,包括城市廢物貯存設施、危險廢物處理設施、市政污水處理廠等,給予免稅的優惠待遇;而企業單一的污染控制設施難以享受這一優惠待遇。

參照發達國家的做法,結合我國實際,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改進:①增值稅。擴大涉及環境保護的增值稅稅種,讓節約資源和循環利用資源的企業享受到國家的增值稅優惠政策,也可以參照日本采取退稅政策。②消費稅。樹立綠色消費稅的立法理念,將有關措施進一步改進和細化。特別是在實行差別稅率的同時進一步擴大差別稅率的差距。③資源稅。擴大征收范圍,對某些雖可再生但速度緩慢及對國計民生有較大影響的資源也征收資源稅;完善計稅依據,只要自然資源被開采,無論資源是否銷售或自用,開采企業都要納稅。④排污費。可以參照國際通行的做法開征污染稅。污染稅的課征對象是直接污染環境的行為和在消費過程中會造成環境污染的產品。

2.經濟核算制度上。

(1)會計制度設計。應逐步構建和完善綠色會計理論體系。綠色會計把視野擴大到主體同生態環境之間的關系,將整個社會生產消費和相應的生態循環都反映到會計模式上,來計算和揭示會計主體的活動給社會環境帶來的經濟后果。它或表現為社會資源的增加,產生“社會利益”,或表現為社會資源的減少,形成“社會成本”,并將社會利益與社會成本加以比較來評價企業的社會貢獻。

綠色會計應克服傳統會計的缺陷,其基本目標就是在促使企業提高經濟效益的同時高度重視生態環境和物質循環規律,合理開發和利用環境資源,努力提高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其具體目標是充分披露有關的環境信息,為決策者實施經濟和環境決策提供信息幫助。

(2)審計制度設計。對應于綠色會計,我國還應該進一步健全發展綠色審計。綠色會計提供企業在履行環保責任方面的會計信息,此信息是否真實有待于綠色審計的監督、評價與鑒證。綠色審計是一種控制活動,通過檢查企業的環境報告,對其受托環境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從而實現對企業受托環境責任履行過程的控制。其目的是促進環境管理系統的積極有效運行,控制社會經濟活動的環境影響,促進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現。我國已先后頒布了一系列的環保法規,這為綠色審計工作的執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7篇

本文通過對企業進行合理避稅的界定和方式選擇的分析,旨在使企業選擇策略,以便使廣大經營者及會計人受到理解與重視。在稅法規定許可的范圍內或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企業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進行籌劃和安排,可取得節約稅收成本(savingtax)的稅收收益,以達到整體稅后利潤最大化。依法納稅是納稅人應盡的義務,而依法進行稅收籌劃已取得更大的稅收收益也是納稅人應有的權利。

[關鍵詞]企業避稅避稅策略稅收收益

ABSTRAC

Inthispaper,areasonabletaxforenterprisestochoosethedefinitionandanalysis,designedtoenablebusinessestochoosethestrategyinordertomakethemajorityofoperatorsandaccountingpeoplehavebeenunderstandingandimportance.Provisionsinthetaxlawsortheextentpermittedbythetaxlawdoesnotviolatethepremise,business-to-business,investment,financialactivities,planningandarrangementscanbemadecost-savingstax(savingtax)incometaxinordertoachievetheoverallafter-taxprofitmaximization.Law,payingtaxesistheobligationoftaxpayers,andtaxplanninginaccordancewiththelawhasbeenmadegreatergainstaxistherightofthetaxpayer.

[Keywords]corporatetaxavoidancestrategiestaxavoidancetaxbenefits

1避稅的界定

1.1據中國國家稅務總局調查

跨國公司每年“避稅”達幾百億元。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及國內經營與國際慣例的接軌,避稅現象將越來越普遍。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都各有避稅秘方,雖然說避稅違反了稅收立法意圖,有悖于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但避稅并不違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稅之說。正因如此,很多外資企業采取各種招術,以達合理避稅的目的。

1.2合法避稅

納稅人在稅收法規許可的范圍內,利用合法的手段,通過經營和財務活動的安排盡量減少納稅稅額。所以避稅是合法的。如果是非法的偷稅、漏稅另當別論,不屬于本文研究的范圍。

2企業避稅的策略

社會關系紛繁復雜,企業避稅的方式也千差萬別,各企業有各企業的方式和方法,而且,據筆者了解,絕大多數企業在現實生活中的避稅手段相當高明,可謂輕車熟路,總結起來無外乎有以下幾種方式:

2.1生產環節的避稅方法

2.1.1轉讓定價

1)通過在國外設分部在國內加工制造的企業,總部有意提高原材料成本價格,增大負債,在售價不變的情況下,使收益減低,甚至出現虧損,在虧損后,還會增加投資,常年如此,稅務部門拿這種做法也無可奈何。這種做法被審計人員叫做“轉移定價”。

2)轉讓定價是現代企業特別是跨國公司進行國際避稅所借用的重要手段。在現代經濟生活中,許多避稅活動,不論是國內避稅還是國際避稅,都與轉讓定價有關。它們往往通過從高稅國向低稅國或避稅地以較低的內部轉讓定價銷售商品和分配費用,或者從低稅國或避稅地向高稅國以較高的內部轉讓定價銷售商品和分配費用,使國際關聯企業的整體稅收負擔減輕。如果充分利用國際避稅地,經濟特區及稅收優惠政策,通過轉讓定價法,將高稅區的公司的經營所得通過壓低銷售價的方式轉入低稅區的公司之中,避稅效果更為明顯,當前跨國公司避稅主要采取這鐘方式。

2.1.2貸款高利率

1)利用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高于國際市場價格,或隱藏在設備價款中的一種手法。外商利用人們不了解設備和技術的真實價格,從中抬高設備價格和技術轉讓價格,將企業利潤向境外轉移。它們在抬高設備價款的同時,把技術轉讓價款隱藏在設備價款中,以躲避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應納的預提稅。勞務收費標準“高進低出”。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提供服務或勞務,通常是境外公司收費高,境內公司收費低甚至不收費。有的還虛列境外公司費用。

2)國際避稅地建公司

運用避稅港進行避稅是跨國納稅人減輕稅負增加收入的手段之一,而維持稅收制度在籌措國家財政資金方面的有效性,又是各國稅務當局面臨的重要任務之一。在跨國納稅人不斷運用避稅港的情況下,國家的稅收權益不斷遭到損害,稅收收入受到影響,稅收的公平原則也相應遭到破壞。因此,許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特別注意如何防止跨國投資經營者運用避稅港從事避稅活動。

2.2投資環節避稅方法

2.2.1選擇投資企業類型的方法

1)投資企業類型選擇法是指投資者依據稅法對不同類型企業的稅收優惠規定,通過對企業類型的選擇,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的方法。我國企業按投資來源分類,可分為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對內、外資企業分別實行不同的稅收政策;同一類型的企業內部組織形式不同,稅收政策也不盡相同。因此,對不同類型的企業來說,其承擔的稅負也不相同。投資者在投資決策之前,對企業類型的選擇是必須考慮的問題之一。

2)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不僅在使用的稅率上明顯不同,同時,法律對外資企業又提供很多的優惠政策,所以,通過改內資企業為外資企業,披上外資企業的面紗,就可以輕松避開其所使用的高稅率。

3)另外,內資企業統一按國家有關稅法規定繳納各項稅收,稅收負擔基本上趨于公平,但仍可以通過特殊的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以達到避稅目的。所以,企業通過“掛羊頭賣狗肉”的方式也可以實現避稅的目的,當然,這種方式使用不當會存在是否合法的問題,有可能出現偷稅情形。

2.3選擇投資的方式的方法

2.3.1投資方式是指投資者以何種方式投資

一般包括現匯投資、有形資產投資、無形資產投資等方式。投資方式選擇法是指納稅人利用稅法的有關規定,通過對投資方式的選擇,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

2.3.2企業外商投資

眾所皆知,絕大多數的企業形式,以外商投資企業為例,投資者都可以用貨幣方式投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械設備或其他物件、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投資。而為了鼓勵外國投資者投資,以便引進國外先進機械設備,以提高中國的生產和服務的質量和科技含量,中國稅法規定,按照合同規定作為外國出資者的機械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外資企業以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進口的機械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經審查批準,外資企業以增加資本新進口的國內不能保證供應的機械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2.3.3無形資產帶來的效益

不具有實物形態,但能給企業帶來經濟效益,甚至可創造出成倍或更多的超額利潤。無形資產是指企業長期使用而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它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商譽等。投資者利用無形資產也可以達到避稅的目的。

2.3.4采取貨幣出資也同樣能達到避稅的目的

外國投資者在投資總額內或以追加投入的資本進口機械設備、零部件等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2.4選擇投資產業的方法

2.4.1選擇投資產業的方法

投資者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稅收優惠規定,通過對投資產業的選擇,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方法。具體來說,不同的投資產業使用的稅收優惠不太一樣,我們國家的稅法提供的稅收優惠,主要是針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一定的年限內享受減免稅收的待遇。所以選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也是合理避稅的方式之一。

2.4.2新稅法的頒布實施

將減免稅的權力收歸國務院,避免了減免稅過多過亂的現象。同時,稅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如: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從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2年;利用“三廢”作為主要原料的企業可在5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企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與其有關的咨詢、服務、培訓等,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所得稅等。

2.4.3企業也可以生產出口產品,從而享受稅收優惠

中國稅法規定,對報關離境的出口產品,除國家規定不能退稅的產品外,一律退還已征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退稅的產品,按照國家統一核定的退稅稅率計算退稅。

2.5選擇投資地點的方法

2.5.1虛設常設經營機構

很多投資經營企業利用特區或經濟開發區的各項優惠政策,在名義上將企業設在特區或經濟開發區,實際業務活動則不在或不主要在區內進行。這樣該企業在非特區獲得的經營收入或者業務收入,就可以享受特區或經濟開發區的稅收減免照顧,特區或經營開發區境外的利潤所得就可以向境內企業總部轉移而減少納稅。

2.5.2虛設信托財產

使委托人按其意旨行事,形成委托人與信托財產的分離,但信托財產的經營所卻歸在國際低稅區、特區或經營開發區的企業名下,以達到逃避納稅義務的目的。

3成本費用環節避稅方法

3.1材料計算法

材料計算法是指企業在計算材料成本時,為使成本值最大所采取的最有利于企業本身的成本計算方法。材料是企業產品的重要組成部分,材料價格是生產成本的重要部分,因此,材料價格波動必然影響產品成本變動。但是在材料市場價格處于經常變動的情況下,材料費用如何計入成本,直接影響當期成本值的大小;通過成本影響利潤,進而影響所得稅的大小。一般來說,材料價格總是不斷上漲的,如果企業采取讓后進的材料先出去,計入成本的費用就高,否則勢必使計入成本的費用相對較低。如果企業正處所得稅的免稅期,企業獲得的利潤越多,其得到的免稅額就越多,這樣,企業就可以通過選擇先進的材料先出去以計算材料費用,以減少材料費用的當期攤入,擴大當期利潤;相反,如果企業正處于征稅期,其實現利潤越多,則繳納所得稅越多,那么,企業就可以選擇后進的材料先出去,將當期的材料費用盡量擴大,以達到減少當期利潤,少繳納所得稅的目的。

3.2折舊計算法

折舊是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通過逐漸損耗(包括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而轉移到產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費中的那部分價值。折舊的核算是一個成本分攤的過程,即將固定資產取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統的方式,在它的估計有效使用期間內進行攤配。企業可以選擇不同的折舊方法,不同的折舊方法對于固定資產價值補償和實物補償時間會造成早晚不同,不同折舊方法導致的年折舊額提取直接影響到企業利潤額受沖減的程度,因而造成累進稅制下納稅額的差異及比例稅制下納稅義務承擔時間的差異。企業正是利用這些差異來比較和分析,以選擇最優的折舊方法,達到最佳稅收效益。

參考文獻

[1]孫成方:避稅與反避稅[J].稅收實務

[2]楊輝:避稅籌劃的合理性分析[J].財會與財政

[3]張海雨:我國現行稅法下的避稅思考[J].上海財稅

致謝

本論文設計在()老師的悉心指導和嚴格要求下業已完成,從課題選擇到具體的寫作過程,無不凝聚著()老師的心血和汗水,在我的畢業論文寫作期間,()老師為我提供了種種專業知識上的指導和一些富于創造性的建議,沒有這樣的幫助和關懷,我不會這么順利的完成畢業論文。在此向丁老師表示深深的感謝和崇高的敬意。

在臨近畢業之際,我還要借此機會向在這四年中給予了我幫助和指導的所有老師表示由衷的謝意,感謝他們四年來的辛勤栽培。不積跬步何以至千里,各位任課老師認真負責,在他們的悉心幫助和支持下,我能夠很好的掌握和運用專業知識,并在設計中得以體現,順利完成畢業論文。

第8篇

論文摘要:對于我國人口老齡化危機的到來,以及養老保障制度的不完善而產生的種種問題,只有當政府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政策執行中的問題。但由于歷史原因,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還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

    自1986年以來,我國的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已經從一個以企業為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的現收現付制走向了統籌面廣、層次多,部分積累式的養老保險體制。但是,目前的新舊制度轉軌遇到了人口老齡化、企業繳費負擔過重、巨額歷史債務以及政府財政支持力弱等諸多因素的制約。

一、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正處在工業化中期階段,據世界銀行統計,1990年60歲以上人口的比例,亞洲平均為6. 8%,我國為8. 9%。我國已進人老齡化時期,到2026年這一比例將達18%,屆時全世界將有四分之一的老人集中在中國。政府制定了過高的社會養老保險費交納標準和替代率,造成國家、企業負擔過重,部分參與者無力負擔,同時也擠掉了商業性人壽保險發展的空間。對于國有企業而言,職工養老保險是由政府、企業和個人共同建立的,但對非國有經濟而言,政府沒有承擔其應該承擔的責任,企業承擔了建立職工養老保險的全部成本,養老保險金只能靠企業和職工個人來積累。

二、推進養老保障制度改革的緊迫性

    (一)人口老齡化的要求。

    同世界其他國家一樣,我國人口正在走向老齡化。從世界各國的綜合比較看,由于我國是在人口出生高峰之后,實行計劃生育政策,所以老齡化速度超過西方國家的同期水平。我國的人口老齡化有以下特征:未來老齡人口的規模龐大;未來人口的老齡化速度較快;人口老齡化階段經濟發展水平較低。

    (二)養老保險制度還不完善。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長鄭斯林說:“實行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養老保障制度發展的方向。”自1978年開始,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政府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有關政策,逐步確立了現行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但政策的實施仍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保險費供款率過高,企業負擔過重。(2)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小,實施范圍較窄。(3)養老保險制度運行在財務上面臨不可持續的前景。

三、推進養老保障制度改革的措施

    (一)擴大公民參與,完善決策程序。

    1.建立公民的利益表達機制。縱觀西方一些國家養老保障制度的發展歷程可知,各國養老保障制度的決策在形成過程中都受到來自不同社會群體利益表達的影響。工人階級通過工會或行業協會組織表達養老保障需求;中產階級、雇主、政府官僚階層、社會活動家都通過正式合法的渠道表達各自的意愿,這些需求與意愿極大的影響了養老保障政策目標的設定、政策規劃的設計、評估與選擇。

    2.擴大公民參與養老保障政策的制定。養老保障制度的改革涉及廣大公眾的切身利益,要保證政策制定反映民眾的需求與利益,使政策制定建立在公正、合理的基礎上,在養老保障政策的制定過程中,就應該擴大公民參與,改進決策機制。最初的政策設計可能不盡完美,關鍵在于建立暢通有效的利益表達機制,使相關的主體都能有表達自己養老意愿的合法機制。同時,建立傳導迅速的反饋機制,將政策實施中的種種問題反饋給決策層,而不是只到出現了累積性的爆發才進行相應的政策調整。

(二)社會保障建設巫須財政支出的結構性轉變。

    1.由經濟建設財政向公共服務財政轉變。經濟建設財政和公共財政都是政府財政收支活動的基本運作模式。二者區別在于前者以經濟建設為己任,而后者則以公共服務為中心任務。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系的成熟,應弱化財政的經濟建設功能,而應把財政資金的大部分投向市場失靈領域,如公共產品的提供方面。社會保障體系就是有利于社會穩定與經濟持續發展的公共產品,只有政府承擔相應的責任,建立以社會保障為中心任務之一的公共財政,才能切實回應公民的社會需求,真正實現公民的社會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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