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01 16: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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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 林志剛
林志剛讀者:
保險合同為諾成性合同,只要就保險的要約內容作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2006年7月17日,你與保險公司共同填寫了投保單,此前你簽收了投保提示書。應該說,雙方就投保已達成了一致意見,因此,該保險合同于2006年7月17日已經成立。
保險合同的復效主要是就人身保險而言,投保人與保險人對恢復保險合同進行協商并且達成一致協議,保險合同的效力以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恢復,但保險合同恢復的時間不是無限期的,只能是在保險合同中止之日起兩年內恢復,如果投保人與保險人沒有達成恢復協議的,保險人享有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
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并不表明它不承擔任何義務,投保人已經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有義務按照合同的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沒有交足兩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在扣除手續費后,將保險費退還給投保人。
海上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按照約定,對于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所產生的責任負責賠償,而由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的合同。
海上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海上財產及其利益、運費和責任等。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因海上風險所造成的保險財產損害,以集中起來的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根據約定的條款和數額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因此,海上保險合同是屬于財產保險合同的一種,只是和一般財產保險合同相比,更具有其特殊性,如保險標的的多樣性、保險事故的復雜性、保險利益主體的多變性、保險合同適用法律法規的國際性以及海上保險合同的綜合性等。
保險方:____保險公司;
投保方:______。
根據《合同法》規定:“財產保險合同,采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的形式簽訂。”為履行財產保險合同,保險方和投保方都應明確如下合同的內容和雙方的責
任:
第一條 保險標的______
(財產保險標的,是指被保險的建筑物、生產設備、運輸工具、運輸貨物等物質財富,投保方必須是這些被保險財產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與該財產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
第二條 座落地點______
(建筑物、生產設備的座落地點,或運輸工具及航程)。
第三條 保險金額______
(即保險方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負責補償的最高金額。保險金額不應超過保險財產的價格。如果投保方故意提高被保險財產價格,保險合同無效。如果不是故意的,超過保險部分的保險金額必須減去)。
第四條 保險責任______
(保險方只對保險合同規定的責任范圍的保險事故負責,按規定承擔補償責任。投保方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因救護被保險財產所造成的損失或支出的費用,保險方應負責賠償)。
第五條 除外責任______
(保險方遇有法律規定的保險事故時,可以免除補償的責任。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于投保方的故意或過失;事故發生后超過規定的期限未通知保險方;投保方放棄對造成保險財產損失的第三者的追償權;保險財產的損失已經得到補償等,都可以使保險方免除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六條 補償辦法______
(被保險財產以全部價值投保的,當發生保險事故遭到全部損失時,保險方應償付全部保險金額。被保險財產如以部分價值投保的,應根據損失情況按比例償付。)
第七條 保險費交納辦法______
(保險費按照一定的比例從保險金額中計算出來。投保方應按規定的辦法向保險方交納保險費。)
第八條 保險期限______
(只有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方才負賠償責任。保險期限一般以一年為期,期滿后,可續訂;貨物運輸保險,一般是從貨物起運時起,至運達目的地時止。)
第九條 投保方的義務______
一、投保方應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交付保險費,如不按期交納保險費,保險方有權要求其交付保險費及利息或終止保險合同。保險方如果終止合同,投保方仍應交納終止合同前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二、投保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訂的關于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和勞動保護等有關規定,維護勞動者和保險財產的安全。保險方可以對被保險財產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投保方應及時采取措施。否則,由此引起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由投保方自己負責,保險方不負賠償責任。
第一章保險責任
第一條車輛損失險: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
2.火災、爆炸;
3.外界物體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行駛中平行墜落;
4.雷擊、暴風、龍卷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滑坡;
5.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二)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二條第三者責任險: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
第二章除外責任
第三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損失;
(三)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的損失;
(四)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停放期間翻倒的損失;
(五)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部分。
第四條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二)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三)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四)車輛所載貨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
第五條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或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
(一)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扣押、罰沒;
(二)競賽、測試、進廠修理;
(三)飲酒、吸毒、藥物麻醉、無有效駕駛證;
(四)保險車輛拖帶未保險車輛及其他拖帶物或未保險車輛拖帶保險車輛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或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中斷通訊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二)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
(三)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金額和賠償限額
第七條車輛的保險價值根據新車購置價確定。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可以按投保時保險價值或實際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
第八條第三者責任險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分5萬、10萬、20萬、50萬、100萬五個賠償檔次,被保險人可以自愿選擇投保。
第九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或賠償限額,應向保險人書面申請辦理批改。
第三章賠償處理
保險合同解除,一般分為法定解除和協議解除兩種形式。
1、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者,其解除為法定解除。
2、協議解除又稱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解除保險合同的一種法律行為。保險合同的協議解除要采取書面的形式。
保險合同的協議解除要注意兩個問題:
(1)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2)貨物運輸保險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的保險合同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法律依據】
關鍵詞:保險利益;合同效力;財產保險
一、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之定義及成立條件
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又稱可保利益,日本譯稱為被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可能遭受的損失或失去的利益。 英國學者約翰t 斯蒂爾認為:"保險利益是產生于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物之間的經濟聯系,并為法律所承認,可以投保的一種法定權利。"故保險利益要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可保利益,否則違反保險損失補償原則,法律不予保護。
財產保險利益,則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某種合法的經濟利益。美國加利福尼亞《保險法》將其定義為:凡任何一種財產上的利益或責任,或對財產的關系,因特定危險的發生而使保險人蒙受損失的,謂之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成立要件:即合法性、經濟性、可確定性和公益性。
合法性是指保險利益必須是被法律認可并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而不法利益以及法律上不予承認或不予保護的利益,不論當事人是何種意圖,均不能構成保險利益。經濟性是指保險利益可以體現為貨幣形式的利益或稱為金錢利益。保險是以補償損失為目的,以支付貨幣為補償方式的制度,若損失不是經濟上的利益就不能用金錢來計算,則損失無法補償。可確定性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害關系,已經確定或者可以確定,才能構成保險利益。前者稱為現有利益,后者稱為期待利益。現有利益比較容易確定,期待利益隨著保險技術的發展完善,也可以比較準確地計算出來,故現今已為世界各國承認。公益性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的保險利益為社會所要求,不單獨為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所要求。如:我國法院在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時,若涉及到保險利益原則的適用,應當從保險利益的評價作用(保險合同的效力要件)以及強調保險利益的目的(防止不法投機或者賭博,從根本上不給道德危險的誘發提供機會)出發,堅持保險利益的公益性。
二、保險利益原則對財產保險合同效力的意義
無保險利益則合同無效,是保險法的基本原則。這主要是從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考慮,即確立保險利益原則的目的就是為了消除違法行為和賭博的可能性,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以及限制賠償程度。對此,國內外立法大致相同。例如臺灣地區《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于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我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對保險利益的理解也產生了深刻的變化,簡單以"無利益則無合同"來評價保險合同的效力,已經不適應保險業的發展。況且財產保險合同具有不同于人身保險合同的特點,其目的主要是填補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害。如果財產保險合同要求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以及保險合同的效力期間內,對保險標的都應具有保險利益,則不僅增加實務上的困擾而且不利于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所以,在保險利益仍為確定保險合同效力要件不變的情形下,我們應當從財產保險合同中何人、在何時具有保險利益等具體情況加以區分,以確定公平合理地確定合同效力。
三、現行法律規定在財產保險合同適用中存在的問題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界定不明確,邏輯不嚴謹。
第一,該條僅規定了"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但是財產保險合同補償的是被保險人損失,而被保險人既可以與投保人為同一人,也可以與投保人不為一人。由于被保險人受保險保障,是享受保險金賠償的唯一請求權人。若投保人為他人投保后喪失保險利益,則保險公司可以"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進行抗辯,可能導致被保險人不能獲賠,不符合立法目的。因此法律要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沒有實際意義,而且實務中也會因法律關系不明而不易操作。
第二,從文義上解釋,我國法律要求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以及保險合同的效力期間內,對保險標的都應具有保險利益。但是,現代保險理論認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并不十分重要,只有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
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例如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6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生效時,對保險標的可以不具有利害關系,但是在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利害關系。"這樣規定,便于合同的訂立,而且只有保險事故發生時有保險利益存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才有實際損失發生,保險人才據以確定補償的程度,比較合理。
其次,《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二、三款規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 第三十三條規定"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內容含混不清,規定過于抽象。
第一,第十二條未將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區分開來,只給出了一個概括性定義,那么何為"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
第二,結合第三十三條對財產保險標的界定,仍不能明確在財產保險中,哪些情形可認定為具有保險利益原則。一般說來,以下六個方面可認定具有保險利益:1、享有一般財產權的人對其享有的財產;2、保管人對于其所保管的財產;3、投保人基于對標的物的占有事實對標的物;4、股東對公司的財產;5、基于合同而產生的利益;6、期待利益。但法律未明確規定,使得保險人無法設計更新保險產品,進而妨礙保險業的發展,限制了人們對保險產品的需求。而且發生保險事故后,對保險利益任意解釋,使得解決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解決糾紛無明確法律適用依據。
此外,《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此規定明顯可見財產保險中標的物發生轉讓后,保險合同并未當然轉讓。實踐中財產保險標的的轉讓非常普遍,受讓人往往忽視保險合同變更(例如轉讓機動車),導致合同無效,轉讓人亦因喪失保險利益而無法獲賠。而且轉讓雙方辦理相關手續可能需要一定時間,其間保險標的依此規定處于無保險狀態,不夠合理。
四、立法建議
我國已加入wto,保險市場正在與國際接軌,保險業處于一個快速發展時期,人們保險意識增強,保險需求增大。只有提供一個規范的法律環境,進一步健全保險法律制度,才能促進我國保險業長遠、健康地發展。通過對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原則與合同效力的分析,筆者認為,不應過分嚴格限制保險合同生效效力,應鼓勵當事人訂立保險合同。以此為立足點,對上述問題,筆者認為:
首先,我國保險法應將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分別界定,并明確保險利益的性質。將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可界定為"財產保險利益是與財產保險標的相關的利益,是指被保險人對特定標的物所具有的合法的實際經濟利益關系。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否則財產保險合同無效。"
其次,在概括式介紹保險利益概念的同時,用列舉式方法確定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范圍。即"依據財產保險合同,可投保的財產利益有:1、對財產享有法律上權利的人;2、保管人對其所保管的財產;3、占有人對其占有的財產;4、股東對公司的財產;5、基于合同產生的利益;6、經營者對經營事業的期待利益;7、其他與財產保險標的相關的利益。"
此外,對于保險標的轉讓的條款,可設計為"保險標的的轉讓,讓與人或受讓人應當自轉讓后十五日內書面通知保險人。轉讓顯著增加危險時,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依本法第三十九條退還保費。保險人應當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將決定告知讓與人或受讓人,未告知的視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繼續履行。保險標的在上述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保險合同除外。
【參考文獻】
[1]朱銘來.保險法學.南開大學出版社[m],2006,(1).
[2]李玉泉.保險法[m],法律出版社,2003.
[3]鄒海林.論保險利益原則及其適用[m],中外法學,1996(5).
三個重點部分的閱讀
家住上海徐匯區的winny夫婦咨詢說:“在一位人的幫助下,我們購買了一份健康醫療保險。但是,由于我們倆不熟悉有關合同的法律,對自己的保險合同看得一知半解,能否請專家給我們一些提示,告訴我們需要了解的重點部分?”
很多保險客戶都見到過保險建議書、投保單和保險合同(保單)。這里我們就Winny夫婦的案例來看看如何讀懂保險合同。畢竟上述的三種文件中,保險公司只會根據保險合同來進行理賠。投保單只是客戶向保險公司發出的要約,而保險建議書是投保之前的一個說明。
列于一份普通的人壽保險,建議Winny女士在收到保險合同之后簽署書面回抽之前,務必仔細閱讀保險條款所約定的各項內容。若有任何的疑問,都需要盡快致電保險公司的客戶服務熱線或者聯系你的保險營銷員進行詢問(或者逐一核實對質),特別是客戶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工作單位、通訊地址、電話等個人信息。
當然,第一個重點是閱讀與“保險責任”相關的條款,以進一步了解你所能享有的保險權益;該合同所承保的保險范圍,特別是關于各個保險責任對給付時間、給付條件和給付金額的描述。同時在合同有效期內,我們的保險客戶可以及時變更合同的相關內容,如保險品種、基本保險金額、通訊地址、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等。
第二個重點是“責任免除”條款(描述了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的各種情況)。
第三個重點就是我們保險客戶需要知道的義務:
在申請獲得相關保險利益或者理賠金之前,客戶有提供資料和如實告知的義務(閱讀有關保險金的申請或
者索賠申請條款)。
為了避免你的保險合同中止終止效力,客戶有及時交費的義務(請閱讀合同相關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或者續保等條款約定)。
最復雜的健康險保單
當然。winny夫婦購買的是健康保險。讓我們再來進一步了解健康保險合同的重點。
健康保險對其所承保的疾病都有相應的約定。為更全面了解你所投保險中的相應約定,可以參考合同“釋義”相關條款對于疾病、醫院(比如“二級或以上綜合性醫院和專科醫院”的文字描述,以及相關指定和認可的醫院名單)、醫生等的解釋。避免因就診于不符合合同所約定的醫院而導致不能夠獲得賠償。
了解所投保的健康保險險種的保險期間,是否保證續保,以及是否采用非保證費率等應該注意的事項;
最后,給像winny夫婦一樣的客戶朋友們一個溫馨提示:如果投保的是重大疾病保險,其所承保的是合同中所列相關病名中達到某一嚴重程度的疾病或者手術。所以,請你務必注意保險合同中對于各“重大疾病”的具體定義,它對每個承保的“重大疾病”都有具體明確的釋義。
根據病種不同,對各重大疾病定義分別有臨床癥狀體征、病理診斷,相關的實驗室或者影像學檢查,乃至藥物或手術治療以及持續時間等諸多要求,好在我們的國家管理部門已經出臺了重大疾病的統一定義。
這里給大家介紹一些常見的保單填寫“竅門”,以避免日后糾紛的產生。
首先,保險公司給出的“投保單”也叫要約書,是消費者向保險公司的一種單向要約的形式,也是保險合同生效的必要的基礎和必需的前提,是一項嚴肅的法律文件,往往是事先印制好的單據。
所以在填寫投保單的時候,需要拿對投保單,填對合適的項目。比如字跡需要清晰工整、不涂改、易辨別(切不可采用狂草等藝術字體)。一旦有涂改的地方。需要在其旁邊簽名確認,或者重新索要新的投保單進行填寫,盡量減少日后可能會發生爭議的隱患。
在溝通確認好保險產品,開始填寫投保單之前,需要仔細閱讀投保單中事先印制的“投保須知”或“告投保人書”等提示性文字。
對投保單上的告知事項,建議據實(特別是身體健康狀況)詳細地說明,也就是既需要書面落實在投保單上,也需要口頭告訴人,而不是僅僅口頭告訴保險業務人員。
如果剛好有既往病史,需要先如實填寫,同時將與該病史有關的所有就診的病歷及檢驗報告原件與投保單一同交給保險業務經辦人。(如果有些病情涉及隱私,需要保密,可以密封之后交給保險公司。)
這里建議你的簽名需要采用平時的一貫簽名(外籍人士也可以參照護照上面的簽法),不可以隨意簽署(比如中英文的格式等等)。因為日后很多保險事務的服務,都要對照該簽名來進行,當然簽名就是代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于各項事務的書面認同。
如果你投保的是分紅保險(或萬能型壽險、投資連接型壽險),請仔細閱讀分紅示例(或個人賬戶價值示例)相關內容并在每一張紅利示例表(或個人賬戶價值示例表)上親筆簽上你的姓名(此處的簽名需要和投保單中的簽名一致),最好能夠保留一份示例表作為備份和日后的查詢核對之用。
請了解分紅示例(或個人賬戶價值示例)數值僅供理解紅利(或個人賬戶價值)之用,并不代表實際紅利的派發(或實際價值的計算),實際派發的紅利(或保險利益)需要根據保險公司分紅保險業務(或投資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而定,一般保險公司對這些都不作額外的承諾,紅利為非保證利益,不能夠理解為對未來的預期。最低保證利益之上的投資收益是不確定的。
其次,還有兩個友情提醒:
第一,不要在空白的投保單上面留下你的簽名;
第二,請根據自身的財務狀況選擇合適的保險金額及交費期限,以避免日后因無法繼續交付保險費而可能導致的保險合同效力的中止,以及一些不必要的糾紛。
買保險就是買放心,但是從購買保險到保險公司承保,以及發生保險事故向保險公司索賠等整個保險過程并不是一個簡單的過程。投保人要獲得一份放心的人身保險,就要注意對人身保險中的幾個關鍵期予以把握。
下面我們就讓專業的保險人協同專業保險領域律師一起闡述這些關鍵期,便于客戶經理幫助客戶了解和把握,事先的點滴了解和防范,勝過事后百倍彌補和法律糾紛。
空白期
保險空白期是相對于保險合同生效期間而言。《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
從《合同法》的角度分析,保險合同的成立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承諾生效時合同才成立。一般認為投保人填寫投保單是要約行為。投保單交給保險公司時該要約
生效。
投保人填寫投保單的同時交付首期保費,已經成了國際保險業約定俗成的慣例。從投保人繳納首期到保險公司出具正式保單之前的這段時間,被稱為“保險空白期”。
對客戶經理而言,要讓客戶在投保之前了解并認識到“保險空白期”及風險的存在。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在沒有拿到正式的保單之前,發生保險事故后很有可能無法獲得賠償,所以要提醒客戶投保后應當及時讓其保險人上繳款項,并且可以通過熱線查詢和要求保險公司及時簽發正式保單并取得該正式保單。
責任期
保險合同生效后,是否一定意味著保險責任的開始?答案是否定的。有些保險合同一生效,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就開始了,但有些保險合同卻并非如此。
這里就涉及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和保險責任期的區別。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可以和保險責任期相同,但在保險合同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兩者就可能不一致了。
保險合同的有效期是指保險合同自生效到終止的期間。保險責任是指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危險發生后,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或者約定人身保險事件發生時,保險人所承擔的經濟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是保險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時間,從保險公司承擔責任開始到終止的期間為保險責任期。在此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反之,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才是被保險人真正享受保險合同保障的時間。
例:2000年4月29日,某公司為全體職工投保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公司收取了保險費并當即簽發了保險單。但是在保險單上列明的保險期間自2000年5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
2000年4月30日,該公司的職工王某登山,不慎墜崖身亡。事故發生后。王某的親屬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索賠申請,但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在該案中,保險合同明確規定了保險責任期間開始于2000年5月1日,而保險事故發生在2000年4月30日,正好在保險責任期間外,所以,保險公司對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間之外的保險事故不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因此,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該時間可以約定在合同生效前某一時間點,也可以約定在合同生效后某一時間點。
實際操作中,一般情況有:
(1)illmi,即保險責任期間追溯到保險期間開始前的某一個時點。也就是保險人對于合同成立前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也要承擔保險責任,通常適用于海上財產保險合同;
(2)觀察期的約定,一般是合同生效若干日(比如90天、180天)后,保險人才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即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在保險合同生效之后。比如健康醫療險合同通常有觀察期的約定,在觀察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
觀察期
又稱為等待期,一般是指在保險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時期內,被保險人因疾病所致的醫療費用,保險人不承擔責任。與疾病因素有關的保險,也就是說大部分醫療保險單有觀察期的規定,但意外傷害類的保險沒有觀察期。觀察期的實行意味著保險合同雖已生效,但被保險人并不能馬上獲得保險保障,也就是說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尚未開始,只有觀察期屆滿后,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才開始。
例:鄔女士在2003年12月1日買了一份女性重大疾病保險,該保險的觀察期為60天。2004年1月5日,不幸降臨到鄔女士身上,她被查出患有乳腺癌。她了解到,重大疾病保險是即時給付型保險,只要醫院確診就可以獲得足額保險金。她遂于2004年1月8日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請求。但保險公司查看保單情況后,做出拒賠決定,理由是:該保單還在觀察期內,保險公司不需受承擔保險責任。
觀察期的設立并不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而是由保險公司在保險條款中規定的。對保險公司而言是一種免責條款。根據《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猶豫期
也叫冷靜期,是指在投保人、被保險人簽收保險單后一定時間內,對所購買的保險不滿意,可以無條件要求退保。
它的產生,是為了防止客戶因一時沖動而做出購買保險的決定,因此對于客戶來說,它無疑起到了緩沖器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與觀察期一樣,猶豫期并不是依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是需要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來確定。據了解,眾多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都有猶豫期的規定,一般猶豫期為十天,在這十天內投保人隨時可以反悔、撤銷保險合同,保費也將無條件地退還給投保人。猶豫期是投保人不可忽視的權利。
在這里要明確的是,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在任何時候都可以要求解除保險合同。只不過如果超過了猶豫期再退保,投保人就不能要求全額退回已繳納的保費,只能部分退回,即保險公司將人的傭金和管理費等費用扣除后,把剩下的現金價值退還給投保人。但現金價值和繳納的總保費相差懸殊,通常一旦超過猶豫期后,因投保初期投保人交費少,保單成本攤銷大,越早解約,保單的現金價值相對于所繳保費的比例越低,此時投保人的損失也就越大。
因此投保人必須充分利用猶豫期。冷靜考慮自己投保的險種、期限和保障功能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如有不滿意處,應在猶豫期限內通過保險人或者直接與保險公司協商、進行變更或要求無條件退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寬限期
寬限期是指在分期繳納保險費的保險合同中,在首次繳付保險費以后,如果投保人在各分期到期沒有繳費。保險公司將給予投保人60天的寬限期限,投保人只要在寬限期內繳納了保險費,保險合同就繼續有效。
根據《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如果被保險人在寬限期內沒來得及繳費就發生了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要對此負保險責任,但在給付保險金時應扣除當期應繳納的保險費。規定寬限期的目的是對保單所有人非故意的拖欠保險費提供一些保護,此外也給經濟陷入困境的保單所有人提供一個較為寬裕的籌款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