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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3-01 16:25:50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土地儲備管理辦法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第1篇

一、對于既有劃撥用地,又有出讓用地的危舊房改建區和大面積開發的建設用地,擬全部采取先劃撥的方式,一次撥給開發建設單位,待拆遷完成后,在有償出讓的地塊開工前,經評估再辦理土地出讓手續。

二、在辦理劃撥用地手續時,可根據不同地段和建設用地面積,收取每平方米5?50元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預定金,以督促開發建設單位在拆遷完成后盡快按市政府1993年6號令的規定辦理土地出讓手續。

三、此項出讓預定金收繳入庫手續按地價款入庫手續辦理,在交款單位辦理正式出讓手續時,可充抵地價款。

四、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在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必須嚴格按規定核發,對未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書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得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

特此通知。

附件:城鎮土地使用權出讓預定金標準

地區等級        預定金標準(元/m2,地)

一                        50

二                        45

三                        40

四                        35

五                        30

六                        25

七                        20

八                        15

九                        10

第2篇

關鍵詞:土地儲備資金 土地儲備制度 收益分配 成本核算

土地儲備,是指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準權限范圍內,對通過收回、收購、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進行儲存或開發整理,并向社會提供各類建設用地的行為。國家近年來雖已出臺了《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下面簡稱《管理辦法》)和《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辦法》(下面簡稱《核算辦法》)等一系列的規范文件,但實際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操作上的困惑和矛盾,有待進一步的制度完善;而各地操作模式和體制上的不同也導致了各地土地儲備信息的不對稱等問題。我們應制定相應的相關的管理對策,以期促進土地儲備管理制度的健康、穩步發展。

一、土地儲備核算中存在的問題

(1)目前我國土地儲備機構體制沒有完全統一,土地儲備資金的管理主體也不盡相同。據了解,北京市土地儲備中心是實行企業化管理但由政府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福州市土地資產發展中心是與市國土資源局平級的事業單位,而長沙、南京土地儲備中心雖都隸屬于市國土局,但一個是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一個是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這些機構的職能基本相同,但在土地儲備資金管理中,行使的管理權限卻大不相同,性質也有很大的差異,不論這些土地儲備機構以何種形式出現,它都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市場主體。體制不統一導致各地運作模式五花八門,無法嚴格按照《管理辦法》和《核算辦法》來進行土地儲備資金的管理。

(2)對于土地儲備資金的收益分配,沒有統一的文件進行規范。目前各地都出臺了從儲備土地凈收益中劃出一定的比例用于土地儲備的規定性文件,有的地方將儲備土地的中標價款扣除一部分,由政府財政部門管理和使用,直接進入了土地儲備中心的資金專戶;有的地方土地出讓所得的出讓金歸政府所有,儲備土地則用銀行貸款來周轉,有的地方把儲備土地中標價款全部在儲備中心集中,并由政府監督,有的地方把儲備土地的出讓金用來彌補財政資金的缺口,而不是按規定用途使用。因此,土地儲備資金在使用上有了很大的隨意性,財政部門對土地儲備資金的管理沒有統一有效的管理措施和管理手段,給土地儲備資金的管理帶來了極大的困難。

另外,土地儲備機構的經費來源各個文件中都定義為財政撥款,但土地儲備機構雖是使用政府職能,但儲備收益與財政收入和宏觀調控都息息相關,如果缺乏相關的激勵機制,做多做少一個樣,做好做壞一個樣將不利于調動員工的積極性。而且,儲備機構屬于業務部門,業務開支相對其他行政事業部門較大,完全使用財政撥款經費遠遠不能滿足其需要。

(3)成本核算存在不科學的地方。為了充分反映每一宗地的成本、收入和收益等,要考慮土地開發因素,組織以宗地為核算單位的單位成本核算,才能真實地反映土地收儲資金的占用狀況。然而,在土地儲備機構日常經費與儲備資金分帳核算的模式下,儲備宗地的人員費用沒有納入土地成本,甚至在財政模式下,大量的為儲備土地而支付的交通、招待、會議等運行成本都沒有進行成本的分攤核算。而利息成本的分攤模式也沒有明確的規定,使得成本的計算有了可調整的空間。

(4)土地儲備核算辦法中規定的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原則中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概念發生了混淆。《管理辦法》和《核算辦法》中都將儲備資金定義為財政性資金,土地儲備收入收歸到財政專戶,支出由財政核撥,這是典型的收付實現制的核算方式,而土地成本核算的應收預付項目的支出則是采用的權責發生制原則。收入和支出不配比,導致了財務信息的失真。

(5)土地儲備機構的財務報表無法真實反映其財務信息。首先收支表的收入為財政根據當年儲備土地實際支出而核撥的經費,而并非土地出讓收入;而支出卻為已交付出讓項目的實際支出,收入和支出完全不配比。從報表中完全不能反映儲備機構當年實際的出讓收支以及凈收益。儲備機構的真實收支需要登記備查賬才能掌握,而土地出讓收入由財政直接收取,出讓方和收款方相分離,并且沒有相應的激勵機制使得機構缺乏催收款的積極性,容易造成應收款項的滯收或壞帳。另外,報表中無法體現儲備收益,開辦資金和和凈資產都遠遠達不到貸款要求,使得目前仍大量依靠銀行貸款運作的儲備機構在銀行對其進行的的信貸考核中陷入了被動的境地,為續貸資金帶來了困難。

二、土地儲備核算方式的探討

(一)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儲備中心管理體制

土地儲備中心是政府對土地一級市場實現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完成土地儲備任務的重要機構。就職能上來說儲備機構確實應該是全額撥款單位,但目前財政資金不能完全滿足儲備土地需要的情況下,儲備機構仍需大量依靠貸款來進行運作。綜合其市場化的運作模式和貸款需求來看,土地儲備中心的管理體制最好暫時實行自收自支,并將其定性為全民事業單位。另外,土地儲備中心雖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但土地儲備過程中存在的土地收購、開發利用和土地征用的成本核算要參照企業會計制度。

(二)完善收益分配體制

建議儲備機構的出讓收入改為先收后交的模式,即出讓收入由儲備中心自行收取,年終凈收益按一定的比例分別上繳財政、提取儲備專用基金和滾存結余。比例建議為凈收益的50%應用于土地儲備資金,10%用于農業的土地開發資金,20%用于土地儲備機構的日常經費來源,剩余的則用于土地的投資主體和土地所有者身上,做到政府部門的收益有20%-30%。這樣在儲備機構的報表上可以清晰的反映儲備土地的真實收益狀況,也保證了政府的利益。財務報表能夠清楚體現資金的去向,既便于銀行進行貸后管理,也保證了出讓收入的即時回籠。并且建立適當的激勵機制,各地根據當地的收入水平從凈收益中提取適當比例的獎利基金,用以調動儲備機構人員的積極性。恰當的收益分配體制充分調動了機構的積極性,為盤活存量土地,培育良好的土地市場起到了積極作用,土地儲備資金也會不斷保值和增值。

(三)規范土地儲備資金的運行管理機制

首先要保證儲備中心有一定數量的開辦資金,用以滿足銀行貸款對自有資金的要求;在政府財政資金困難無法進行現金增資的時候,可以采用政府投資的方式,即無償地劃撥一定比例的經營性用地給儲備中心,或者政府從土地有償收入中撥給土地儲備中心一定比例的儲備資金,用于土地儲備中心增加開辦資金,可以擴大貸款規模,以達到擴大土地儲備量的目的。土地儲備過程也是土地儲備資金的周轉過程,土地儲備資金能夠正常周轉,就相當于減少儲備土地資金的積壓。

(四)加強監管力度,把好資金的流動和安全關

土地儲備資金存在內部風險和外部風險,如土地儲備本身屬于內部風險,政府干預的失敗則是外部風險,土地儲備資金的金額一般都是很巨大,保證資金的安全就顯得非常重要,要求抓好土地儲備中心內部管理,嚴格各項內部制約措施,并及時清理土地儲備過程中的債權、債務問題,杜絕“三角債”,杜絕政府部門隨意拆借儲備資金的現象,使土地儲備資金在良好的財務監督管理下運作。

(五)規范宗地的成本核算

為了準確核算儲備土地的成本,建議將業務人員的人工費用、專為項目發生的招待、會議、交通等業務費用采取統一的標準分攤歸集到宗地成本中去。并統一利息成本的分攤歸集口徑,使得不同地區的儲備機構報表具有橫向可比性。

三、結語

土地儲備核算是非常重要的一項內容,建立健全的土地管理制度,結合國情、認真調研與分析,同時加強對土地儲備資金的監管力度,對于土地儲備核算有重要的意義,使土地資源得到優化、土地市場的宏觀調控力度增強,對于保護土地和合理利用土地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土地儲備管理辦法》2007年11月

[2]丁蕊.《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加強地根調控――國家增加凈地供應狙擊囤地. 北京商報2007 年12 月

第3篇

一、項目確定

1、由項目落地企業根據實際需求提出場地平整申請,報園區指揮部審核并經總指揮簽字后,轉土地儲備中心實施;

2、土地儲備中心依據規劃國土局出具的四至范圍圖委托測繪院進行項目測繪,依據測繪成果委托土地資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地司”)履行業主職責。

二、項目實施

地司接受土地儲備中心委托后,按以下程序實施:1、由地司委托有資質的設計院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編制實施方案及投資預算(實施方案的深度必須達到施工圖深度),報經發局審批后實施;

2、單個項目場地平整總投資50萬元以下的不再做實施方案,由地司依據項目測繪成果進行場地平整;

3、需進行公開招標選擇施工、監理單位的場地平整項目,其招標控制價直接報蘭州市項目評審中心評審,由地司委托招標機構依據招標控制價進行公開招標,選定監理單位、施工單位;

4、地司全權負責組織場平工程實施,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與監理單位簽訂委托監理合同;

5、新區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合同撥付項目前期費用及審核支付工程款。

三、項目驗收

1、工程竣工后,由原測繪單位完成并向地司提供項目區復測地形圖,由地司負責建立項目施工資料、監理資料等完整的資料檔案,以便備查;

2、土地儲備中心組織監察審計局、財政局、規劃國土局、建設局、項目所在園區指揮部辦公室、地司等相關單位對現場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由土地儲備中心出具驗收報告并移交至項目單位進行管護。

四、項目結算

1、地司將工程相關資料報送土地儲備中心審核,經審核后上報新區財政局申請對工程進行結算審核;

2、經審計機構審核后,出具審核報告,由新區財政局上報管委會審議,審議通過后財政局根據結算的審核報告,核準下發支付所有工程費用批復;工程款付至經審核后結算價的95%,預留5%的質量保證金,預留期限一年;

第4篇

    最近北京市人民政府又了1992年第11號令《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進一步理順了城鎮土地管理體制。《辦法》規定,市土地管理局依法對全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并辦理未開發使用的土地出讓工作;市房地產管理局對已經開發使用的城鎮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辦理已經開發使用的城鎮建設用地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工作和辦理未開發土地出讓后的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工作。

    我們認為,北京市對城鎮土地的管理體制比較符合城鎮建設和房地產業發展的客觀規律,有利于促進房地產業的發展,為城市建設積累更多的資金,加快改善投資環境。現將《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轉發給你們,供參閱。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適用《條例》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鎮國有土地,是指本市城區、近郊區、遠郊區的城鎮(指建制鎮,下同)、工礦區范圍內屬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簡稱土地)。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

    第四條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市土地管理局依法對全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已經開發使用的城鎮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按照本市土地管理的統一規定和要求,進行監督檢查。

    未開發使用的土地的出讓工作,由市土地管理局辦理,出讓后的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工作,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已經開發使用的城鎮建設用地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工作,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

    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位置、面積、用途、期限和其他條件,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職責,分別由市土地管理局、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市計劃、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共同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分別由市土地管理局、市房地產管理局實施。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出讓合同由市土地管理局或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出讓方)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按照《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不同用途的不同年限執行。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采取協議、招標、拍賣方式。

    第十一條  協議出讓程序:

    一、出讓方向預期受讓者提供出讓地塊的有關資料和文件。

    二、預期受讓者取得資料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出讓方提交包括土地開發建設方案、出讓金數額及付款方式等內容的文件。

    三、出讓方接到第二項規定的文件后,應當在30天內答復。

    四、經過協商達成協議后,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出讓合同,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定金。

    五、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讓金后,向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辦理使用權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

    第十二條  招標出讓程序:

    一、出讓方應當在確定的投標日期3個月前向投標者發出招標書、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

    二、投標者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將密封標書投入指定的標箱,標書內容應當包括土地開發利用方案、出讓金數額、付款方式等。

    三、投標者按照規定的日期、地點、金額、方式交付保證金。未中標者,保證金如數退還。

    四、由出讓方會同有關部門聘請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主持開標、評標和決標。

    不具備投標資格者的標書,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書以及超過投標截止日期送達的標書無效。

    評標委員會對有效標書進行評審,決定中標者,并簽發決標書。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向中標者發出中標證明書。

    開標、評標、決標,應有市公證處參加并出具公證書。

    五、中標者在規定日期內持中標證明書與出讓方簽訂出讓合同,并支付定金。中標者原交付的保證金可抵充定金。

    六、中標者支付出讓金后,向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辦理使用權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

    第十三條  拍賣出讓程序:

    一、出讓方應當在確定的拍賣日期3個月前公告拍賣地塊的位置、面積、規劃用途、使用年限、索取有關資料的日期和進行拍賣的地點、日期。

    二、參加競投者應當在拍賣日期前3日內到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領取有統一編號的應價牌。自制應價牌者,競投行為無效。

    三、拍賣時,主持人公布底價后,競投者以舉牌方式應價,價高者得。

    四、競投得中者應即與出讓方簽訂出讓合同,交付定金。當時不能交付定金的,由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處5000元以下罰款。

    五、土地使用者按應價數額支付出讓金后,向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辦理使用權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

    土地使用權拍賣,應有市公證處參加并出具公證書。

    第十四條  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以協議、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應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提供下列資料。

    一、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圍、面積及地籍圖。

    二、土地的規劃用途和建筑容積率、密度、凈空限制等項規劃要求。

    三、建設項目的完成年限,必須投入的建筑費用和發展面積的最低限度。

    四、環境保護、綠化、衛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

    五、市政公用設施現狀和建設計劃或設計要求。

    六、地塊的地面現狀。

    七、出讓的形式和年限。

    八、出讓金的付款方式和要求。

    九、土地使用者的義務和有關的法律責任。

    十、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者不按規定支付全部出讓金,或出讓方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另一方有權依照《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

    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依法予以糾正,并可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經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和城市規劃管理局批準,依法重新簽訂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第三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也隨之轉讓。

    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用地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到房地產管理局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房地產管理局批準,并辦理過戶登記。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后,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辦理。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應當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不得違背法律、法規、規章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到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登記。

    第五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法律、法規、規章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用地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二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或因債務清償及其他原因抵押權消滅的,應當向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登記。未辦理登記的,抵押無效。

    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向房地產管理局辦理過戶登記。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終止

    第二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向原發證機關交還土地使用證,并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提出申請,并依法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向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登記。

    第七章  劃撥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一條  符合《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經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批準,并同出讓方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可以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

    第三十二條  對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由房地產管理局依法沒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據情節處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依法繼承的,繼承人應到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登記。

第5篇

關鍵詞:土地儲備;風險管理;分析研究

中圖分類號:F301.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由于歷史的影響和當前社會經濟條件的限制,我國現行的土地市場機制還不夠完善,土地市場的發展還處于初級階段,許多土地市場管理制度和工具都不適應當前經濟的發展,產生了許多問題,也給土地儲存帶來了不可控制的風險。并且在資金的投入、財務的預算和土地儲備市場的管理方法上還存在很大的缺失,所以要對土地儲備可能會產生的風險進行細致的分析研究,找出相對應的風險控制方法和措施,為我國土地儲備風險的防范和控制工作提供理論和實踐的參考。

一、土地儲備風險類型

(一)政策風險

第一,相關的土地儲備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對于風險沒有詳細的描述和應對。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都沒有針對土地儲備的激勵機制、補償機制、土地資源的配置和土地的利益分配等方面沒有明確的規定。雖然全國各地都擁有一些針對土地儲備管理成立的土地儲備機構,但是由于缺少相應法制法規地約束,使土地儲備機構在進行土地儲備管理時遇到相當大的困難,有時候強制收購土地的行為還受到合法性的質疑,土地儲備管理工作處于被動的局面。

第二,相關的土地機構法律定位不夠明確。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對于土地儲備機構都沒有明確的性質、職權界定。目前,我國土地儲備機構存在的方式重要有兩種,一種是事業法人,政府通過立法或行政委托賦予土地收購機構以土地收購儲備的相關權利,另外一種是政府的一個管理機構,處于政府的二級機構序列。這兩種土地儲備機構的形式都有缺陷,那就是這兩種機構形式都不具有自主經營和自負盈虧的企業法人性質,投入的資金較少,但是卻擁有著許多特權,如貸款的特權等,而這些土地儲備機構如存在違約和侵權的現象,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不夠明確。

第三,政策的變動性也會使土地儲備管理產生風險。一個國家的政策機制要經歷缺失到成熟的過程,土地儲備政策也是一樣,要經歷從無到有的過程,在這個時段中,會出現政策的變動和完善,也會給土地儲備市場帶來一定的風險,如國家的金融政策的調整、對房地產市場調控力度的加大等政策的變動和完善都會影響到儲備土地的出讓價格,出現一些土地市場不可控的風險。

第四,政府的過度干預也會使土地儲備管理產生一定的風險。如有些地方政府為了解決國有企業的經營困難的問題,對于儲備的土地采取行政手段強行進行收購,導致儲備土地的市場價格受到影響,儲備土地的規劃也會被打亂,盲目收儲土地的行為會給土地儲備市場帶來巨大的風險;還有些地方政府為了解決財政赤字的困局,將儲備土地作為置換的條件,從銀行套取營運的資金,又將責任推給土地儲備,土地儲備機構對這些資金又沒有支配權,導致土地儲備機構產生銀行貸款到期而無法償還債務的風險。

(二)市場風險

第一,房地產泡沫會使土地儲備管理產生市場風險。房地產是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支柱產業,其形式的變化會直接決定土地價格的走向。然而有些房地產市場的投機行為會使土地的價格超過其合理的市場價格,使土地儲備項目的收益和按期歸還產生不確定性。當房地產市場火熱時,會使大量的儲備土地被開發利用,土地的價格也會相應上漲,一些投機商人獲得了大份額的利益,當房地產泡沫破滅以后,土地價格迅速下跌,大量土地被閑置或者廢棄,以土地建造的建筑無人居住使用,土地的價值無法被體現出來,造成土地市場的壞賬、死賬。

第二,土地儲備的信息不對稱也會產生一定的風險。當前我國大部分的閑置土地仍握在開發商的手中,其回收的成本過大,回收的難度較大。而土地儲備機構對于開發商手中握有多少閑置土地沒有具體的數據信息,在進行土地市場預測時無法做到準確地預測,開發商的開發決定和土地儲備機構的供地計劃不能順利對接,一旦開發商手中大量的閑置土地投入市場,會給土地市場帶來巨大的沖擊。

(三)營運風險

土地市場的營運的各個階段也會產生一定的風險,包括收購、整理、儲備和出讓四個階段。在收購階段,如果土地儲備機構和原土地使用單位的信息不對稱的話,就會使其收購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盲目性,沒有明確土地的產權歸屬和地塊周邊地理環境等方面,就會遇到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在整理階段,主要是對土地進行開發,因為土地具有固定性的基本特征,一旦項目資金投入就很難轉移,容易產生沉淀成本。在儲備階段,由于不能及時盤活推向市場而引起的一系列風險。如積壓風險,它是土地儲備制度實施中最大的內部風險,帶來巨大的籌資風險。在土地出讓階段,也可能面臨因為一些因素的非預期變動形成的風險。如土地流拍,都會產生土地的價格低于收購的價格或者土地被積壓的不良現象。

(四)融資風險

主要是指因為融資而產生的債務嚴重影響土地儲備管理中心的運營,甚至因為無法支付相關到期債務而被債權人申請破產。土地儲備機構由于其自身的性質限制,沒有太多的營運資金,營運資金大部分都是靠銀行貸款來獲取的。而土地需要的融資數額是比較大的,所以在土地貸款上數額比較大,土地儲備機構的負債比率也比較大,長期的相對較大的負債比率會使土地儲備機構承擔著巨大的財務風險。

二、土地儲備風險控制措施

(一)完善土地儲備監管法律體系

一要對土地儲備機構進行明確地定位。土地儲備機構必須同時具有行政性和市場性,并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確定下來。土地儲備機構具有行政性能更好地行使其應有的保證公共利益的權益,并且貫徹落實;具有市場是要保證其營運時保持高效率和專業性。同時,兼有行政性和市場性改變了過去由行政過度干預向行政和市場統一協調的方向轉變,提高了土地儲備中心的辦事效率,使用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界定,一方面可以保證其收購行為有法可依,有理可據,也起到一定的監督作用。二要嚴格落實相關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工程招投標,確定承建單位,杜絕暗箱操作和各種關系網的干擾。三要對土地儲備資金進行有效監管,加強廉政監督。

(二)對土地儲備加強經營管理

一是在對土地進行收購時,要明確土地儲備項目的成本費和收益,可以利用現金流預測圖進行相關分析,計算項目評價指標。要深入了解土地項目的產權歸屬及周邊地理環境情況等方面的信息;二是盡可能收集相關的歷史資料,分析儲備土地存在的各種風險因素,抓住各種風險因素,做好風險識別,并找出風險的客觀規律,做出合理估價。

(三)實行多元化的融資渠道,優化資本結構

由于土地儲備機構本身性質的特殊,目前其融資的渠道比較單一,所要承擔的財務風險也比較大。因此,要實行多元化的融資渠道,優化資本結構。目前,土地儲備機構主要的融資渠道是銀行貸款,銀行貸款的利率較高,而且也容易受到金融風險的影響,所以可以采用土地信用產品、土地證券化等形式拓展土地儲備融資渠道,優化資金的結構,加強預防和化解風險的能力。

結語

由于歷史的影響和當前社會經濟條件的限制,我國當前的土地儲備管理存在很多風險。要預防這些風險,就要完善土地儲備監管法律體系、對土地儲備加強經營管理和實行多元化的融資渠道,優化資本結構等,有助于土地儲備理論研究領域的深化與拓展也有所創新和突破,為土地儲備制度的正常運作及其社會經濟目標的實現提供了一定的理論和技術支持。

參考文獻:

第6篇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土地一級開發整理行為,加強土地資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土地儲備管理辦法》以及《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凡在市域內經市和縣(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適用本實施意見。

第三條本實施意見所稱土地一級開發整理,是指對經批準區域范圍內納入儲備的土地,由確定的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單位依法籌措資金,配合轄區政府實施規劃、編制報批、土地征轉、收回收購、房屋征收安置補償等工作,按照批準的規劃要求組織實施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為完善和提升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使該區域范圍內土地達到規定的供應條件。

第四條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儲備規劃、年度土地儲備計劃,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

第二章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和單位的確定

第五條由區(市、縣)人民政府、管委會統籌協調本區域內的土地一級開發項目,報市土地礦產資源儲備中心(以下簡稱“市土地儲備中心”)列入年度土地儲備計劃。

第六條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原則。

市土地儲備中心委托市、區(市、縣)屬國有公司或由區(市、縣)人民政府通過招標等公開形式選擇土地一級開發實施單位,具體實施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并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與土地一級開發實施單位簽訂委托合同。

第三章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的實施

第七條各相關單位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市土地儲備中心:1.統籌、協調、指導、管理全市的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工作;2.與確定的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單位簽訂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委托合同;3.負責土地儲備項目融資;4.配合財政局委托評審機構對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成本進行評審;5.依據委托合同,根據實際需要預撥土地一級開發整理資金;6.提供新增耕地指標。

市財政局:1.為土地儲備融資提供服務,匹配相應融資項目資本金,及時辦理銀行開戶、貸款規模批復等相關融資所需手續;2.根據相關規定,結合土地儲備機構制定財務資金管理、會計核算等方面的管理制度;3.會同市土地儲備中心確定國有存量建設用地的收購補償價格;4.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做好土地出讓金收繳及防止土地競得人拖欠地價款的相關工作;5.按規定及時足額安排儲備成本,保障儲備資金的高效安全使用;6.依據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和相關費用;7.配合相關部門建立和完善土地儲備工作獎懲機制,調動部門和工作人員的積極性。

市國土資源局:1.根據市政府批準的年度土地儲備計劃,負責協調土地儲備項目用地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用地報批、征地補償、供應交易等工作;2.負責對閑置用地的清理,達到條件的進行收回;3.負責審批權限范圍內的土地儲備融資所需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探礦權許可證、采礦權許可證、他項權證等相關手續辦理;4.做好儲備土地供應價款的收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用地者拖欠土地出讓價款;5.負責做好土地儲備的相關審批和服務工作;6.負責出讓底價的確定。

市規劃局:1.根據城市發展需要,負責提供前期土地儲備工作的規劃保障,明確規劃儲備土地范圍,做好規劃儲備范圍內土地的規劃行政許可等相關手續控制;2.依據市政府批準的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及時向市土地儲備中心提供片區土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3.及時向市土地儲備中心提供儲備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

市發展改革委:1.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時提供重大建設項目的用地計劃和年度投資計劃等相關資料;2.負責土地儲備前期開發整理工作的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等相關工作;3.負責提供土地儲備融資工作所需的相關材料和辦理在審批權限范圍內的相關手續。

市國資委:1.參與市屬投融資公司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的審核、評審工作;2.監督市屬國有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單位在土地一級開發整理中的投融資行為,掌握市屬國有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單位國有資本變動、資源配置情況,協調落實各項扶持政策。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1.定期提供市房地產市場供求信息等相關資料,為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編制提供相關資料;2.及時辦理土地儲備項目涉及的房屋權屬的確認、注銷和變更等手續,并做好房屋產權爭議調處工作。

市環境保護局:1.向市土地儲備中心提供涉及的相關環保專項規劃;2.負責辦理在審批權限范圍內的相關環保審批手續。

市交通運輸局:1.向市土地儲備中心提供交通建設項目的用地需求計劃;2.配合做好土地儲備項目的前期開發整理工作。

市林業局:1.向市土地儲備中心提供涉及的相關林業專項規劃;2.負責辦理在審批權限范圍內的相關林地占用審批手續。

市棚戶區城中村改造辦公室:1.負責提供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項目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2.負責統籌協調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項目涉及土地儲備的相關工作。

市統計局:向市土地儲備中心提供統計信息和決策咨詢建議。

市監察局:1.做好土地儲備工作的紀律監督和效能監察;2.根據市政府批準的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督促檢查市級有關部門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職能職責,按時限和要求完成土地儲備的相關工作;3.對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的相關領導和工作人員,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市督辦督查局:對各相關單位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工作情況進行督促和檢查。

區(市、縣)人民政府及管委會:1.確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2.及時對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公告,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3.上報本行政轄區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并負責落實組織實施。

第八條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委托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土地一級開發整理范圍、面積;

(二)土地一級開發整理應當完成的主要工作和標準;

(三)土地一級開發整理的工作進度和完成期限;

(四)雙方權利義務、爭議解決方式;

(五)工程監理、驗收和結算;

(六)土地一級開發整理成本的認定、預撥和返還;

(七)合同雙方認為應當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按批準的土地一級開發整理范圍,負責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的資金籌措;

(二)依據市規劃局提供的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負責配合土地所屬區(市、縣)人民政府、市規劃局編制土地儲備項目控制性詳細規劃,并按程序報批;

(三)負責完成土地勘測定界、土地權屬調查等前期工作,配合土地所屬區(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土地報批,并承擔土地報批稅費;

(四)負責協助土地所屬區(市、縣)人民政府開展地面建(構)筑物調查統計工作,擬定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安置補償方案,并按程序報有權批準的政府批準執行;

(五)根據委托合同,負責擬定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實施方案,報市土地儲備中心審核;

(六)負責配合土地所屬區(市、縣)人民政府完成集體土地征收,國有土地收購,地面建(構)筑物、附著物的征收補償安置,地上地下管線的遷改工作;

(七)負責按工程項目建設管理的相關規定,實施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涉及的配套設施建設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八)承擔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移交前的土地管護工作;

(九)承擔規定或約定的其他涉及土地一級開發整理的工作。

第十條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涉及到的規劃、建設、環保、水利、林業等所需的各項行政審批手續,由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單位依法向有關職能部門申報辦理。

第十一條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移交時應當達到規定和約定的標準。

第四章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資金和成本

第十二條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所需資金可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或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單位負責籌集。

第十三條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參與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根據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委托合同,具體核算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成本。

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成本由土地儲備直接支出,土地儲備間接支出,以及經市政府批準確認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分攤費用等構成。

第十五條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成本由市財政局、市土地儲備中心委托有資質的評審機構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評審認定并報市政府批準。評審認定結果作為確定、核撥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成本的依據。

第五章土地移交和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資金撥付

第十六條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約定和經審核的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實施方案完成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工作,將具備供應條件的地塊及其相關資料移交市土地儲備中心,由市土地儲備中心統一儲備,按照程序組織土地供應。

第十七條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完成后,土地移交應當達到如下標準:

(一)四至范圍清楚,面積準確;

(二)權屬清楚、無爭議;

(三)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補償程序合法,補償足額到位;

(四)土地和地上建(構)筑物附著物權屬、他項權利經濟責任清楚并處理完畢,無抵押、擔保等債權債務糾紛;

(五)經委托評審機構評審認定的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成本評審報告、農用地征轉用批準文件、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土地證注銷文件、土地勘測定界、宗地測量成果等相關資料齊全完備;

(六)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涉及的配套設施建設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各項審批手續合法完整;

(七)工程費用結算清楚,支付無爭議;

第7篇

引言

我國現階段非常重視土地儲備和融資管理的問題,相繼出臺了《土地儲備管理辦法》、《關于規范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等相關問題的通知》等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用于約束和管理土地征收以及融資問題,在此背景之下,烏魯木齊市也緊隨其后,相繼推行出了《烏魯木齊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關于印發國家自治區及市重點項目涉及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辦法的通知》等用于加強烏魯木齊市土地儲備的法例條令,并且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仍舊存在一些問題需要繼續調整和改進。

一、烏魯木齊市土地征收和融資方面取得的成效

回首剛剛過去的2015年,烏魯木齊市圓滿完成了“十二五”的目標任務,在僅僅跟隨黨和國家的領導下,烏魯木齊市的經濟發展建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去年全市的經濟生產總值與2010年相比翻了一番,地方財政收入與同期相比增長了1.36倍,在土地征收和融資問題上同樣取得了顯著成效,根據2015年度烏魯木齊市土地儲備計劃得知,2015年度計劃收儲21宗地,計劃收儲面積31798.81畝,實際完成19宗地,收儲面積21978.81畝,已經批準到位的資金額達15多億人民幣。2016年計劃收儲13宗地,面積12321畝,目前已完成7宗,面積約77880.81畝[1]。

二、烏魯木齊市土地征收和融資問題的存在問題

(一)補償期望過高

在征收補償工作中,征收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標準或評估值對被征收人進行貨幣、實物補償,受到政策、資金等問題因素,能支付的補償資金有限,而被征收人存在“靠征地發家”的思想,往往期望值遠大于補償價格,拒不配合談判,從而使征收工作影響征收。

(二)群眾法律意識較弱

雖然烏魯木齊市在去年和今年上半年已經在土地征收和融資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具體來看在實際過程當中仍舊存在些許細小問題,首先部分市民存在法律意識單薄,對土地征收工作并不十分了解,尤其是一些年齡稍長老人,基本不了解與土地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土地征收人員存在偏見和誤解,因此沒有最大程度的支持與配合烏魯木齊市土地征收工作。

(三)宣傳工作深入不到位

目前烏魯木齊市對于土地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比較少,特別是明確土地征收工作內容和意義的宣講活動更是少之又少,大部分的宣傳工作還都停留在城市或鄉鎮,并沒有深入到村莊當中,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本市土地征收工作。

(四)征地補償速度較慢

在土地征收工作中,需要對被征收者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征地補償辦法條令》中規定,因補償款或安置方案上存在爭議時,需要通過召開聽證會或是法律調停等方式進行磋商解決,而這樣的方式往往需要消耗被征土地者大量的實踐和精力,降低了土地征收補償的工作效率,群眾的滿意程度也大受影響[2]。

(五)增信措施增加風險

烏魯木齊市現在擁有幾大政府融資平臺用于解決土地征收的融資問題,但是這些平臺通常需要承擔收益率極低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因此政府融資平臺想要通過運營建設項目產生的現金流來償還債務和貸款利息變得十分困難。

三、加強烏魯木齊市土地征收與融資管理的辦法

(一)全面落實土地征收制度

烏魯木齊市根據國家推行的《土地管理法》和實施條例,對土地征收前需要發出的公告及其內容進行了明確細致的規定,尤其是要求在公告中需要明確標明被征土地的面積、使用權類型、用途等,以及辦理補償款登記的時間地點等,與此同時,烏魯木齊市對土地征收和土地儲備范圍進行了具體規劃,因此本市需要嚴格遵守制定和推行的各項方針政策并將其落實到位。

(二)加大征地宣傳工作

土地征收工作不是政府單方面就能夠完成的,需要得到群眾的支持與配合,因此烏魯木齊市還應該在在有基礎上繼續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將土地征收工作的實質內容和與土地有關的法律知識深入宣傳至各個村落,考慮到本市的地域特殊性,在宣傳隊伍中應積極加入熟練掌握“雙語”的宣傳人員,并且在派發的宣傳教育手冊上同時印上漢語和維吾爾語,方便一些不懂漢語的老者能夠了解土地征收工作。

(三)做好征地補償,保障群眾權益

所有土地被征者最為關心的就是補償款和安置方案,因此烏魯木齊市首先需要嚴格按照既定的《征地補償費標準規定》對被征者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在該規定中明確提出補償費用主要是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在土地補償費中要求給予被征者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予以補償,安置補助費則需要根據具體的農業人口進行計算,在明確具體補償金額之后應盡快督促被征者前來領取[3]。

(四)拓寬融資渠道并加強管理

烏魯木齊市是新疆省的省會城市,城市中有近一半以上的人都是少數民族,因此我國給予烏魯木齊市一系列的政治經濟扶持措施,特別是在“一帶一路”和復興“絲綢之路”的政策領導下,本市需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地域性優勢,除了在現有基礎上加強和商業銀行的合作交流之外,本市還應該繼續擴大融資規模,積極探索新的資金籌措渠道,同時輔以政府的宏觀調控,利用市場的自身調節性將投資渠道徹底打開,不斷吸納各種民間資本,為建設本市提供充足必要的資金支持。

第8篇

一、土地儲備和土地儲備資金

土地作為一種典型地不動產,總是固定在地球表面某一確定的經緯度上。與地理學上的土地概念不同,法學上的土地是指能為人類所控制、利用并借以創造財富的陸地地表。隨之科技的進步,現代人對土地的利用越來越走向集約化,土地的價值總體上處于上升趨勢。相應的,人們對土地價值的評估和測算也日趨精密與完善。正是土地價值的這種可估算性及人們利用土地創造財富的逐利心理,推動著土地儲備法律制度這一調整市場主體合理、有序利用土地的規范的產生。正是在這個社會發展的大背景之下,對于土地儲備資金又提出了許多新的要求。

土地儲備,是指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準權限范圍內,對通過收回、收購、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進行儲存或前期開發整理,并向社會提供各類建設用地的行為。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于2007年11月19日聯合制定了《土地儲備管理辦法》,以“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規范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 《辦法》規定,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各地應根據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土地儲備計劃,應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作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依據。《辦法》明確,儲備土地必須符合規劃、計劃,優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在土地儲備當中,土地儲備資金的測算和審核工作是其中的一個重點,因為資金的測算和審核直接決定了土地的價值,因此,在這個過程當中,必須要通過對于認識和研究土地資金測算和審核,來進一步的推進土地儲備工作的開展。

二、土地儲備資金測算和審核的發展瓶頸

在土地儲備資金測算和審核工作開展過程當中,由于管理、意識、人力等主觀客觀因素的影響,從而導致在土地儲備資金測算和審核當中,出現一系列的問題從而影響到工作的開展,如果土地儲備資金預算和審核在發展過程當中,出現一系列的瓶頸制約,那么也必然會影響到后續工作開展的效率。

1, 測算審核工作人員素質不高

在土地儲備測算審核工作開展過程當中,存在的一個明顯問題就是當下測算審核工作人員的素質問題。在工作開展過程當中,測算審核工作更加傾向于人力的主管決定因素,在調查的基礎之上,進行對于土地儲備資金的測算和審核。因此,可以說測算審核工作人員的素質直接決定了工作開展的效率和質量。通過走訪調查發現,在當下的土地儲備資金測算和審核當中,人員素質良莠不齊,而且有部分人員沒有經過專業的崗前培訓就投入到實際的工作當中。更有甚者,沒有一個良好的職業道德作為標桿,在工作過程當中,忽略細節,在測算審核當中,對于專業的測算審核數據不能夠科學公正的處理,這一系列的問題都在影響著土地儲備資金測算和審核的科學性和準確度。

2, 測算審核程序不嚴謹

在土地儲備資金測算審核工作開展當中,很少有人會對于測算和審核的結果進行反復的檢驗。管理層對此也沒有一個明確的規章規定來促進測算審核工作的更好開展。在測算審核程序當中,甚至出現一小部分的越離現象的出現。而且,在土地儲備資金進行測算和審核過程當中,還出現一定的腐敗現象,而由于測算審核程序的不嚴謹,從而導致一些不法分子投機取巧,危害社會公共利益。

3, 測算審核認識不充分

在測算審核工作開展過程當中,由于各階層對于土地儲備資金的測算和審核工作認識不充分,只是將它定位在土地儲備資金工作當中的一個組成部分,而沒有認識它承前啟后的連貫性作用,沒有用發展的眼光來認識土地儲備資金的測算和審核工作,從而直接導致在測算審核工作實際開展過程當中,存在一定的紕漏。任何工作在開展過程當中,如果對于它的重要性和根本作用沒有一個充分的認識,便會影響工作的開展,在土地儲備資金預算和審核工作開展當中更是如此。

三、提升資金測算和審核能力的思考

1. 提高測算審核工作人員素質

在土地儲備資金測算和審核工作開展當中,人的主觀能動性得到充分的發揮和體現。因此,要想提高測算審核工作的效率,就必須要才能夠資金測算和審核工作人員的素質入手。通過進行崗前培訓和定期的考核淘汰,來更進一步的刺激土地儲備資金測算和審核工作人員的憂患意識,通過不斷的提升自我的業務能力和專業素質來更好的提高測算審核工作人員的素質。在工作人員的思想意識當中,借助壓力來不斷提升當下土地儲備資金測算和審核工作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2. 嚴格測算審核程序辦法

在土地儲備資金測算和審核工作按照初步程序進行之后,對于測算和審核的結果往往缺乏反復的審核性和驗算性。這樣,便會導致在進行土地儲備資金測算和審核工作開展當中,最終結果缺乏科學性。而且,如果初算結果存在偏差,那會直接影響到后續土地儲備資金測算和設和的結果。在審核程序當中,由于工作人員職業道德出現傾斜以及審核程序存在紕漏,便導致在審核測算程序當中使得不法分子有機可乘,因此必須要通過嚴格測算審核程序,來更好的敦促嚴格測算審核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可以通過建立一個完整的監管體系,采用負責人制,來嚴格測算審核程序工作的開展。

3. 增強對測算審核工作的認識

在土地儲備測算和審核工作開展過程當中,由于管理層對于測算審核工作的認識不充分,沒有充分認識到土地儲備資金環節當中測算和審核的重要性,從而在實際工作開展當中,測算審核工作不能夠徹底的開展。這樣,便會導致在測算審核后續工作開展當中,每個環節都不能良好的發揮價值。因此,必須要在內部加強土地儲備資金測算和審核相關工作人意的思想意識,通過學習測算審核工作的重要性,利用發展的觀點來看待問題,從而更進一步的增強測算審核工作的開展。

【參考文獻】

[1] 周春. 蘇州土地儲備制度和土地儲備資金測算和審核的實踐與思考[J]. 中國地產市場. 2012(12)

[2] 張左,肖敏. 發揮土地儲備功能根在“統控”[J]. 國土資源導刊. 2012(08)

[3] 國家發改委經濟研究所課題組,劉樹杰,郭春麗,安淑新. 分報告十五 基于破除發展制約視角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和對策[J]. 經濟研究參考. 20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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