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2-27 11: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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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住宅小區;消防安全;管理
1居民住宅小區現狀
根據調查摸底,筆者所在廈門市湖里區目前現有住宅小區共400余處,納入物業管理的有330個小區,老舊無物業管理的小區約70個,全區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有180個,僅占小區總數的45%。無物業管理的小區主要以早期安置房、拆遷房、單位職工宿舍、零星居民樓為主,這些小區主要由業主自管或由社區居委會代為管理。早期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大多存在停車位嚴重不足、配套消防設施不完善等問題,且隨著使用年限增長,消防設施老化癱瘓、管道漏水等問題逐漸暴露,早期開發商很多未正式辦理消防設施移交手續,沒有首期維修基金,再加上小區物業單位更換頻繁,幾乎都未按照規定查驗消防設施的情況并辦理移交手續,發現問題互相推諉扯皮,導致火災隱患久拖不改,漸成“歷史遺留問題”。
2住宅小區消防安全管理問題分析
2.1小區業主消防安全意識和自治意識淡薄
很大一部分居民沒有掌握必要的消防常識,沒有意識到損壞消防設施器材、堵塞封閉公共疏散通道、占用消防車通道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且將威脅到公共安全。小區多數業主參與小區自治管理意識淡薄,不清楚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重要性,對是否召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等漠不關心,一些小區甚至出現無人愿意參選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情形。即便是已成立業委會的小區,又因業委會委員多是兼職人員,分布在各行各業,對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缺乏了解,難以形成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有效監督。
2.2物業服務企業主體意識和管理水平不強
一些物業單位大部分精力都放在了物業經營、代收代繳、環境衛生、治安防范和水電維修等方面,且由于內部消防安全制度不全、機構不明、職責不清,公共消防設施日常維護和消防安全日常檢查等消防工作落實不到位,導致隱患不斷累積。部分物業服務公司認為其為“服務”企業,在消防安全問題上“沒有執法權”而“管不了”,一方面嚴重依賴建設單位對物業的保修和建筑消防設施維保單位的維護,另一方面又期盼業主能自治自律和行政部門能指導干預,出現問題推、拖,不能主動實施管理和積極解決問題,并將其歸咎于“責任不清”。同時,物業單位從事消防管理的人員多由保安和水電維修人員兼職,對建筑消防設施的檢查、維護、操作不夠專業,而且由于物業服務人員工資低、責任心差、流動性大,導致消防管理成為薄弱環節。
2.3小區公共維護資金缺乏且動用審批困難
筆者初步統計了2014年和2015年被湖里區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因消防設施故障、癱瘓原因掛牌督辦的高層建筑、居民小區占政府掛牌督辦重大火災隱患單位總數的56.25%。《福建省消防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了在對共用的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時的幾種情形,如在建筑物保修期內的,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費用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未設立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業主按照擁有的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目前,小區物業實施消防管理所需費用主要來自業主交納的物業服務費,然而在實際生活中,業主常采用拒交物業費作為對物業服務不滿意的維權手段。由此,專項維修資金雖可用于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但大部分小區沒有首期維修基金,且因日常物業收繳難,公維金缺乏,不足以維持日常的消防設施維修保養。再加上公維金使用條件和程序較為復雜,審批周期長,且時常因業委會成員自身綜合論述消防安全意識淡薄,物業提出需要動用公共維修基金對公共消防設施進行維修保養時,業主委員會推三阻四,不予研究審批。
2.4法律責任追究和糾紛爭議解決渠道不暢通
小區內建筑消防設施損壞、占用消防車通道、堵塞封閉樓梯等行為,違反了消防法律法規,應當追究行政責任。但很多行為確實不是物業服務企業直接所為,物業服務企業也對相關行為進行了勸阻、制止,只處罰物業服務企業似乎不夠合理;而執法部門如果要對眾多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者直接實施處罰又“心有余而力不足”。以小區停車難導致占用消防車道執法實踐作為實例,相對日益增多的私家車,小區車位配套卻明顯滯后,有時物業不得不“網開一面”默許,引發了小區停車位占用消防通道的的群眾投訴舉報逐年上升。根據《廈門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違規停放機動車不聽勸阻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報告,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其改正,可以處以一百元的罰款;造成嚴重影響物業管理區域管理秩序后果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將該車輛拖至指定的地點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有關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在消防部門實際執法過程中,一方面督促物業對占用消防車道的行為進行勸導制止,但業主常常不聽勸阻甚至與物業發生沖突,而物業對小區消防車道被占沒有執法權,不能處罰業主,口頭勸阻收效甚微,另一方面物業向城管部門報告后,城管部門人力不足,未能像110出警一樣實時接警實時查處,并且停車流動性大,無法違規一起處理一起,取證難處理難。
3住宅小區消防安全管理問題破解對策
3.1健全機制,破解小區消防管理
“責任不清”小區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涉及個人、單位和社會,必須明晰責任才能有效開展工作。對于提升廣大業主的自治意識,要對業主委員會要統一明確職責義務,建立對業主委員會的監督約束機制,另外要將因占用消防車道被處罰且拒不繳納罰款、不按規定繳納日常專項維修資金的個人納入信用系統。對于規范物業企業消防管理,要在地方法規中增設對物業管理企業的行政處罰罰種和力度,并以此推動物業消防工作的發展。對于加強物業企業行業管理,建設主管部門一方面要建立物業單位的準入、淘汰制度,對物業管理不善、安全隱患多的單位應堅決予以撤消、降低資質;另一方面在專項維修資金審批流程上,要建立大修基金啟用綠色通道,將消防隱患整改納入緊急啟用大修基金的情形之一,建設、消防及屬地街道的服務指導,對符合動用大修基金支付整改費用的項目,縮短整改啟動時間,并通過工程竣工造價評審,確保資金合理、安全、高效使用。對于強化小區日常管理,要將街道、社區網格化管理工作機制應用到小區自身防火檢查,整合保安、物管、消防志愿者等力量,結合入戶訪查、綜治巡防、出租屋管理等工作,開展提示性、警示性、常識性宣傳,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等不安全因素;公安消防機構、派出所要依法開展經常性的消防檢查和宣傳,督促和幫助小區物業管理單位落實各項消防安全職責。
3.2落實責任,破解物業消防工作粗放管理
強化物業公司落實消防職責是改善居民住宅小區消防安全環境的關鍵。首先在人員組織上,可依托保安隊伍、值班室等設立小區微型消防站,配備一定數量的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和必要的滅火和個人防護裝備,并通過培訓,使這些人員具備一定的防火滅火知識,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相應法律法規。其次在機制保障上,要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明確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職責,物業公司定期對其落實職責情況進行考核,并與其收入或職場期望掛鉤,獎優罰劣。最后在日常管理上,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要定期對小區居民住宅樓的消防設施及公共消防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對居民家用火用氣用電進行防火檢查和宣傳,制止占用消防車通道和損壞消防設施的行為,組織協助組織開展消防疏散演練;對設有自動消防系統的小區,除物業服務企業具備相應維護保養能力外,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消防維保單位對自動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并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查測試。
3.3堵疏結合,破解違法占用消防車道頑疾
在“堵”的方面,要從管理和執法兩個層面來解決,管理層面上,物業服務企業應根據小區車輛保有量情況,統籌和引導業主有序停放,加強違規停放機動車的勸阻工作,經勸阻無效的,要及時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理;執法層面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集中招錄一批治理小區亂停車的協管員,配備專用拖車,加大巡查檢查力度,像管城市道路亂停車一樣,發現一輛處罰一輛或者將該車輛拖至指定的地點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在“疏”的方面,要從建設和調配兩個渠道來考慮,從建設渠道看,可在新居民區規劃和建設中用超前眼光合理配置更多的停車庫(位),對現有小區的部分道路進行拓寬或改建部分綠地作停車場地,有條件的小區采取新建或改建立體式停車位,改造資金由有停車需求的小區業主認購等途徑解決,增加小區停車位;從調配渠道看,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業委會與周邊商務樓、辦公樓等公共建筑管理單位協商,有償利用其夜間空置停車位,同時積極引導小業主將車輛停放地下停車位,對閑置車位實施有效調劑,以減少地面的停車壓力。
3.4以獎代補,破解小區消防設施缺損問題
針對老舊住宅小區消防設施癱瘓、日常管理滯后、整治經費欠缺、群眾反映強烈的現實問題,政府將老舊小區消防改造作為“民心工程”,納入“美麗廈門.共同締造”項目,采取政府“以獎代補”和業主自籌共擔相結合的方式,政府、街道和業主按比例承擔改造費用。業主自籌費用的部分,對無物業管理、無大修基金、無業主委員會的居民小區,以鼓勵業主自治自改為主,由業主所占建筑比例分攤整改費用;對在隱患建筑內入駐的單位,由行業主管部門約談單位負責人,督促全面落實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由單位自籌整改資金;對在隱患建筑內的商業場所,按照先商業后住宅原則,督促商業部分業主先行籌資整改,以商業帶動住宅。通過鼓勵老舊小區消防設施改造,切實改善老舊小區的消防安全環境。
4結語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發展,居民住宅逐漸向著現代化和高端方向建設,住宅小區消防安全管理面臨著更為嚴竣的挑戰和要求。居民住宅小區的消防安全需要居民、物業服務企業及政府部門共同努力,從源頭上控制火災發生的幾率,保障居民人身和財產安全。
參考文獻
[1]吳寶忠.淺析如何強化小區消防安全管理[J].消防科學與技術,2008.
[2]陳陽.現代高層住宅小區消防安全管理策略探究[J].消防科學與技術,2011.
一、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突出預防,保障重點,逐級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二、單位主要領導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分管領導負責單位的消防工作,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三、總務科對單位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單位每個職工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都有參加組織滅火工作的義務。
五、充分利用板報、專欄等工具做好消防教育工作。要針對行業的特點經常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努力提高職工的消防意識。
六、科主任是本科室消防安全工作的安全責任人。要根據本部門所涉及的工作場所、工作性質和工作要求,建立明確的崗位防火責任制度,把消防安全責任落實到具體人,并制定相關的內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認真抓好落實,防患與未然。
八、按照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凡配備的消防器材、設備,要指定專人保管,并定期進行檢驗、保養,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所有消防器具和設施不得用于非防火事宜。
九、任何人不得埋壓、圈占和堵塞消防水源,占用防火間距,要確保站內消防通道的暢通。在單位重要場所、重點部位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處禁止堆放雜物。
十、使用、貯存、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科室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易燃易爆品的安全管理規定,不了解易燃易爆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員,不能從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十一、凡下班工余時間或節假日,各科室人員都要檢查工作場所是否有火源,非工作電源是否關閉。
十二、加強消防設備管理,建立健全消防設備臺帳,按時更換藥劑,定期檢查設備,定期檢查、考核各部門各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時向領導反饋。
十三、建立健全安全檢查、不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制度,存在問題的部門應嚴格按時如期進行整改,否則追究部門領導責任。
十四、對違反《消防法》和本單位消防管理規定,造成火災責任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其行政責任或交有關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書
法定責任人_¬¬_¬¬_¬¬___¬¬¬¬¬¬_¬¬_¬¬__¬¬¬¬
分管領導_¬¬_¬¬_¬¬___¬¬¬¬¬¬_¬¬_¬¬__¬¬¬¬
科室責任人_¬¬_¬¬_¬¬___¬¬¬¬¬¬_¬¬_¬¬__¬¬¬¬
年月日
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我站《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結合實際,簽訂本消防安全責任書。
一、認真執行有關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以“隱患險于明火,防范勝于救災,責任重于泰山”為警示,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二、單位主要領導是單位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具體負責領導消防管理工作,總務科負責與消防管理部門聯系,監督、檢查、指導單位的消防管理工作。各科室主任對所管轄區域范圍消防工作負全面責任,是第一責任人。消防工作要納入部門日常工作計劃中,要確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三、每個職工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部門、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不得埋壓、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總務科要定期組織檢驗、維修消防設施和器材,確保完好有效。
四、各科室要建立健全崗位防火安全規章制度。對儲存、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蝕、放射性等化學危險物品的場所要落實各項防火安全措施,庫房重地應配置相應的滅火器材裝備,要指定熟悉各種物品性能、掌握防火滅火知識的人員負責管理。
五、為保障重點防火部位的安全,規定配電房、庫房等重要場所為無煙區。要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原則,不得擅自在實驗室內及消防通道上,用可燃材料隔離、裝飾房間,不得堆放雜物。消防滅火器材應放置在明顯、便于使用的地方,并要經常進行檢查。要及時發現和堵塞火災漏洞,消除火災隱患。
六、各職工都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要經常進行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凡下班工余時間或節假日前,都要檢查工作場所是否有火源、非工作需要的電源是否關閉。安裝使用電氣設備必須符合消防規定,未經主管部門許可,任何人都不能擅自加裝和拆卸電源及電器設備。對下達的隱患通知書和提出的整改意見,科室應積極組織盡快消除隱患,預防火災事故。任何科室和個人發現火情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同時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科室負責人和職工的考評、考核、晉級、晉職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掛鉤,實行一票否決制。對防火工作認真負責的,在年終考核時應予充分肯定,對特別突出的,可建議給予表彰獎勵。對于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取消當年評優秀先進資格。對于造成火災損失的,視情節追究行政乃至法律責任。
關建詞:輕板房 消防 安全管理
中圖分類號:TU71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前言
2012年在某煉油化工基地三家施工單位由于營地防火管理不善,在不到三個月時間接連發生三起營地宿舍輕板房著火事件。由于輕板房夾心板中的塑料泡沫起火時不容易撲救,在消防車到達撲救時,20多間房子燒毀大半,只剩下一層鐵皮和散亂的輕鋼。屋內職工的床鋪、行禮和一些貴重物品全部燒完,職工下班后無家可歸,讓人看了感到很是凄涼。這幾起輕板房著火原因經事后調查分析,主要原因是輕板房2009年初建成,由于防火管理不到位,住宿人員相對集中,插座使用頻繁,使用大功率電器,造成線路短路起火,引燃了輕板房夾心板中的泡沫塑料,導致輕板房起火發生火災。
1輕板房發生火災的原因
輕板房屬于輕鋼結構,墻體采用彩色鋼板覆面,彩鋼板傳熱系數大,耐火性能差,當遇到高溫或泡沫塑料接觸到火源時,就容易被點燃。復合板內的泡沫塑料(聚苯乙烯)受熱后產生收縮熔化,然后滴落燃燒。輕板房發生火災主要多見人的不安全行為與物的不安狀態以及消防管理上的原因。
1.1人的不安全行為造成的輕板房火災
員工隨地亂扔煙頭,室內私自貯存易燃易爆物品(如汽油、香蕉水)等。私拉亂接電線使用大功率電器發生短路、超負荷、接觸電阻過大等引起火災。員工使用電熱毯時,沒有做到人走電斷,電熱毯過熱引起火災。
1.2物的不安全狀態造成的輕板房火災
采用易燃的泡沫塑料(聚苯乙烯)作為活動板房芯材。電氣設備絕緣不良,電線敷設不合規范要求,沒有按要求加裝阻燃管。避雷設備裝置不當,缺乏檢修或沒有避雷裝置,發生雷擊引起火災等。
1.3營地防火管理不到位造成的輕板房火災
營地缺少消防管理機構,缺少義務消防隊,缺少消防安全責任制,缺少定期對營地開展專項消防安全大檢查,缺少定期對員工開展消防安全培訓工作,消防器材沒有定期檢查或配備不到位等。
2防止營地輕板房發生發生火災安全對策
2.1營地輕板房電氣線路的防火
電氣線路往往由于短路、過載運行、接觸電阻過大等原因,產生電火花、電弧或引起電線、電纜過熱,造成火災。
2.1.1電氣線路短路的防火措施
必須嚴格執行電氣裝置安裝規程和技術管理規程,堅決禁止非電工人員安裝、修理。要根據導線使用的具體環境選用不同類型的導線,正確選擇配電方式。安裝線路時,電線之間、電線與建筑構件要保持一定距離;在距地面2.5m高以內的一段電線,應用鋼管或硬質塑料保護,以防絕緣層遭受損壞。在線路短路時能及時、可靠地切斷電源。
2.1.2超負荷造成火災預防措施
根據負載情況,選擇合適的電線。嚴禁濫用鋼絲、鐵絲代替熔斷器的熔絲。不準亂拉電線和接入過多或功率過大的電氣設備。檢查去掉線路上過多的用電設備,或者根據線路負荷及時更換成容量較大的導線,以使線路不超過負荷。
2.1.3接觸電阻過大造成火災預防措施
導線與導線、導線與電氣設備的連接必須牢固可靠。銅、鋁線相接宜采用銅鋁過渡接頭。也可采用銅接頭處墊錫箔,或在銅線接頭處進行錫焊處理。通過較大電流的接頭,不允許用本線做接頭,應采用油質或氧焊接頭,在連接時加彈力片后擰緊。要定期檢查和檢測接頭,防止接觸電阻增大,對重要的連接接頭要加強監視。
2.2輕板房屋內布線的防火安全措施
設計安裝屋內線路,要根據使用電氣設備的環境特點,正確選擇導線類型。所有導線明敷,并套以阻燃管,在使用過程中要經常檢查、維修。布線時,導線與導線之間、導線的固定點之間要保持合適的距離。燈具與墻壁保持安全距離。照明日光燈使用電子鎮流器型,不能采用線圈電感鎮流器。當電線穿過彩鋼板夾心板墻壁時,必須套以不燃塑管。每個房間還要安裝合格的漏電保護裝置和短路過載開關。營地內的所有供電線路和臨時接線必須由專業電工進行,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私自亂拉亂接線路。電工人員必須持有效的上崗證,并不斷加強對電工人員的愛崗敬業教育,嚴格執行電工人員操作規程,確保宿舍的用電安全。
2.3雷電引起火災的預防措施
夏季為雷雨的高發期。雷電是一種大氣中放電的現象,雖然放電作用時間短,放電電流可達幾十到幾十萬安培,電弧溫度也可達幾千度以上,極易引起火災事故。因此,營地宿舍,應在每年雷雨季節以前對避雷針、避雷器要進行定期校驗檢查,達到安全使用狀態。
2.4營地制定消防安全責任制,層層落實,齊抓共管
為加強營地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公共財產和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減少火災損失,杜絕重、特大火災事故的發生,營地應制定消防安全責任制。營地宿舍應成立以項目經理為主任委員的消防安全管理委員會,全面領導住地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層層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每年初消防安全委員會與各有關部門及項目參建施工單位簽訂一次“消防安全責任書”,定期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全營地的防火安全大檢查。各有關部門及項目參建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防火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必須按照“消防安全責任書”的要求,全面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定期組織本單位有關人員對所轄區進行防火檢查,及時消除各種隱患,保證疏散通道暢通和消防設施處于完好狀態。項目主管部門負責營地消防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對存在火險隱患的部位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負責對營地義務消防隊的組織和領導,定期對義務消防員進行防火滅火知識培訓和消防演練。
2.5義務消防隊的建設。
營地應建立一支由思想業務素質好,熱受消防工作,有一定消防知識的人員參加的義務消防員隊伍。并充分發揮他們的防火滅火作用。義務消防員負責所在區域消防知識的普及和消防器材的維護保養工作;火災初起要積極組織人員疏散和實施滅火,并及時報告項目主管部門。積極參加項目主管部門組織的消防安全培訓與防火演練。
2.6營地輕板房防火建設要求及消防設施配備
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輕鋼活動輕板房耐火等級為四級,房與房之間最小防火間距12米,最多允許層數2層,防火分區間最大允許長度60米。每100平方米至少設一個6kg的ABC干粉滅火器,每個滅火器都配備月檢查記錄卡。營地在制定總體發展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消防供水管網、消防安全通道、消防設備(消防栓、消防泵等)的布局。營地主干道及主要建筑物周圍的道路必須保證大型消防車通行。
結束語
營地輕板房在建設與使用過程中,要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管理方針,才能確保員工的生命與財產安全。
參考文獻:
[1] 羅云.注冊安全工程師手冊.化工工業出版社2004.
[2] 石油化工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GB50484-2008.
關鍵詞:商場;消防安全;對策
中圖分類號:X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12)15-0177-01
近年來,我國商場的重大火災不斷,群死、群傷等惡性火災時有發生,給國民經濟和人民生命財產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面對如此嚴峻的商場的消防安全形勢,認真分析總結商場火災特點及商場存在的火災隱患,研究制定相應的防治對策,對有效遏止商場重特大火災事故的發生和發展、促進經濟建設的順利發展、保障社會的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筆者結合自身實際工作,在文章中分析了當前商場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并在此基礎上探討了加強商場消防安全管理的對策。
1 當前商場普遍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
(1)消防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部分商場的經營管理者不能科學的處理商場經營和消防安全的關系,對消防管理不夠重視,過度追求經濟效益,在消防管理方面投入較少。同時,沒有按照要求建立健全消防責任制,不能及時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妥善制定滅火疏散預案。再加上商場的部分消防監督人員自身能力水平有限,發生火災不能及時妥善處置,給商場的生產經營和人員生命財產造成了嚴重損失。
(2)商場裝修材料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當前,部分商場沒有嚴格遵循《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規定,只是一味的追求豪華、舒適,勇大量的易燃材料進行裝潢裝飾,部分木材、膠合板、纖維板、地毯、等裝飾材料被用于商場的地面、墻面,對消防安全造成了重大隱患。一旦發生火災,這些裝飾材料將劇烈燃燒,迅速蔓延,而且燃燒過程中將產生大量的有毒氣體,容易造成人員中毒、窒息。所以,因裝修裝飾材料引發的火災,成為商場消防安全的重大隱患。
(3)電氣線路和設備安裝不科學。由于經濟社會高速發展,很多商場采用的電器設備種類和數量都較多,再加上電氣設備功率較大,造成了商場的用電量很大。部分商場存在電氣線路和設備安裝的不規范、不科學的現象,有的發熱電器離可燃物較近,有的保險裝置和開關安裝不合要求,有的線路不超負荷形成短路等,都極易導致火災的發生。同時,部分商場用火不當,有時出現液體、氣體燃料滲漏現象引起火災,隨吸煙并亂扔煙頭都極易引發火災。
(4)消防設施管理維護不善。多數商場雖然按照國家工程的建筑標準,設置了相關的建筑消防設施,如:消防栓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急廣播系統等,但商場管理者并未對這些系統進行妥善統一管理、讓系統運行處于最佳狀態,導致這些消防設施疏于管理、缺乏維護,不能使其發揮最佳功效,個別的甚至喪失了部分功能。還有個別商場僅設置了消防栓及滅火器系統,而沒有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建筑消防設施,導致不能及時發現火災。可見,及時加強對消防設施的投入與維護,是消防管理的重要內容。
2 加強商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對策措施
(1)要進一步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責任制。商場在經營管理過程中,要切實明確主要負責人或法人代表,作為消防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要切實應將安全責任制分配到各個崗位和各個部門,明確消防安全任務,涉及消防通道、疏散設施及建筑消防設施,這些設施的設置應在責任人的統一管理下高效的落實。同時,商場的消防管理工作要立足于自身,進行消防組織建設,從而促進商場、市場自身自防自救能力的提升。除了配備專職的消防干部外,商場要建立一支專職或業務的消防隊,依據商場規模來安排消防員晝夜進行消防工作,并且依據商場的實際情況,安排專門時間,有步驟、有計劃的對消防人員進行培訓,培訓消防員對消防設備的使用、火災的初期撲救及組織引導人員的疏散等。
(2)要進一步完善消防制度建設。商場要根據國家的相關消防安全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如: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防火巡查、檢查制度、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火災安全隱患整改制度、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等等,通過這些制度的建立,來對員工的行為進行規范,從而使得員工能夠自覺的遵守這些制度,使單位上下形成健全的防火安全系統,以實現商場自身消防能力的提升。
(3)要進一步積極運用消防新技術。一是積極推行消防安全管理標識化技術。統一設置消防設施標識,明示維護責任,提示消防設施使用方法;強化商場、市場地面安全疏散標識,夜間營業性商場、市場地面應當電致型發光疏散標志,火災時引導顧客及時疏散;危險場所以及易誤操作引發火災、爆炸的設施應當設置警示標識,明令禁止行為,標明正確操作方法。二是推廣使用智能防火門技術。商場、市場經營時需常開的防火門可以設置為常開的電動防火門。經營時需常閉的安全出口門可以設置為火災時顧客能直接推開的推閂式外開門、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的電磁門等。三是商場要配置先進的消防設備。除了按照國家規定配備足夠的消火栓之外,還應配備滅火器、水噴淋自動滅火系統、預測報警裝置、閉路監控系統、火災照明系統、廣播應急系統、防火隔離設施及消防控制中心等。在消防設備完善的同時,嚴格的人員管理制度也應得到落實,促進現代化裝備人員的業務水平和責任心的提升,以發揮現代化消防設施的防火和滅火效果。
(4)要進一步加強消防設施維護檢修。商場要學會科學的使用電氣設備,要堅持電氣設備設計與安裝的規范化,避免出現各種線路相互纏繞,彼此影響的局面。要對電氣線路采取隔熱、散熱處理,應盡量穿管布置,避免暴露在外。要加強電器設備的使用管理,增加用電設備應進行報備,堅決杜絕各種私拉線路,私用電器的現象發生。要建立電氣設備的巡檢制度,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從而確保用電線路的絕對安全。同時,商場要依據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相關規定,找專業的消防設施維修保養單位進行維修保養。通過定期對商場內的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測,保證消防設施保持良好狀態。
3 結語
總而言之,隨著今后一個時期我國經濟在不斷的發展,商品交易場所將會呈現出區域化、規模化、專業化等多向分化發展趨勢,商品交易規模將迅速擴大。在商業不斷繁榮的背后,消防安全問題必將日益顯現。所以,商場肩負著重大消防責任,必須從人員思想、管理制度、防火器材到防火措施等方面,引起高度重視,強化工作落實。我們相信,只要廣大商場管理人員深刻認識消防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隱患,進一步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責任制,進一步完善消防制度建設,進一步積極運用消防新技術,進一步加強消防設施維護檢修,就一定能做好商場消防安全工作,為廣大顧客營造一個安全舒適的購物環境,從而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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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建筑的隱患
(1)高校的建筑結構比較復雜
比如河南中醫藥大學的教學樓是亞洲第一長樓。這些漂亮的建筑使一些不熟悉建筑結構的人員在遇到火災時很難找到安全通道。尤其是晚上,學生在“迷宮”的宿舍休息,一旦遇到過火災學生是否能在最短的時間順利的逃生?在對龍子湖高校的學生調查問卷中得出有45%的學生不熟悉所在學校建筑物的構造,這是一個巨大的安全隱患。
(2)高校建筑消防設施不健全
目前各個高校都在開足馬力的擴招,而老校區的建筑又很難承受如此之大的“壓力”,為了緩解壓力,各高校紛紛的將新招的部分或全部學生轉移到剛建成的校區。然而,經過實地的觀察一些高校建筑,其有的建筑沒有消防設施,有些建筑消防設施處于“癱瘓”狀態。這些高大威武的建筑給我們帶來了安逸的環境,同時也給我們帶來了消防安全隱患。
2消防安全意識比較薄弱
(1)高校學生安全用電和用火意識薄弱
高校的學生在學校相對比較自由,一些學生在宿舍用電比較自由,在對龍子湖高校的學生調查問卷中得出有46%的學生在宿舍用大功率電器;有70%的學生在宿舍吸煙。事實也證明,在一些高校發生的火災就是因為學生缺乏消防安全意識,違規在宿舍使用大功率電器,或在宿舍內吸煙從而引起火災,造成不同程度的嚴重后果。如2008年11月14日上海商學院的602女生寢室發生失火,失火原因是該宿舍一名女生將未拔電源的熱得快放在床上,引燃床單,導致4人死亡的悲劇。
(2)高校學生不關注消防通道
在對龍子湖高校的學生調查問卷中得出有90%的學生熟悉所在學校教學樓的消防通道的位置;36.2%的學生熟悉所在學校實驗室樓的消防通道的位置;75%的學生熟悉所在學校宿舍樓的消防通道的位置;36.2%的學生熟悉所在學校餐廳樓的消防通道的位置;27.5%的學生熟悉所在學校圖書館樓的消防通道的位置;僅僅16%的學生熟悉所在學校所有建筑的消防通道的位置。
(3)高校學生對于發生火災時的逃生路線關注過少
在學校中,只有更多的關注所在建筑物的發生火災時自己的逃生路線才能更好的逃生。然而,在對龍子湖高校的學生調查問卷中得出有30%的學生規劃過一條所住宿舍發生火災時自己的逃生路線。5%的學生規劃過多條所住宿舍發生火災時自己的逃生路線。多達65%的學生從來沒有規劃過所住宿舍發生火災時自己的逃生路線。一旦發生火災對沒有規劃過逃生路線的同學來說是個巨大的威脅。
3消防知識與技能比較欠缺
(1)高校學生了解、知道的消防安全知識較少
然而目前大部分高校把教學工作重心放在了大學生的專業技能、英語水平、計算機應用以及人際關系等素質的培養方面,對消防教育重視不夠。一部分大學的一些主管領導對安全教育尤其是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僅僅停留在口頭上,學校消防安全教育更多的是形式。一些學生對學習消防知識的積極性也不高,有些學校雖然開設了消防安全知識選修課,但是選擇上課的人數并不是很多。即使一些選課的學生也存在逃課和課堂效率不高等問題;在對龍子湖高校的學生調查問卷中得出有30%的同學在小學學習過消防知識;對初中學生學習過消防知識的有40%;高中階段學習過消防知識的學生有68%;37.1%的同學在大學學習過消防知識;僅僅有12%的同學從小學到大學都學習過消防知識。因此,對于高校的消防知識教育工作是一個亟需解決的問題。
(2)高校學生消防技能欠缺
消防技能是在遇到初起火災時能在第一時間用一切可以撲滅火災的工具消滅火災。消防器材的使用、利用繩子或者床單從高層建筑中逃生、在火災現場對受傷的人員在送往醫院簡單的處理這些消防技能要在消防演練中得到提高。然而,在對龍子湖高校的學生調查問卷中得出有66%的同學進行過消防演練;僅僅有22%的同學使用過滅火器。
4學校管理相對滯后
(1)高校有關消防宣傳較少
高校的消防安全是屬于學校管理的重要一方面。同時,高校也應對一些實用性強的消防知識經常進行宣傳教育。但是在實際的調查問卷中得出78%同學認為所在學校偶爾或極少進行過消防安全逃生自救方面的宣傳;8%同學認為所在學校從不進行過消防安全逃生自救方面的宣傳;14%同學認為所在學校經常進行消防安全逃生自救方面的宣傳。學校在消防知識的教育、宣傳方面還是有一定的欠缺。
(2)高校消防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
大學雖然建立了消防安全責任制度但是很難落實。在高校的發生火災的概率相對不高,所以一些高校的負責消防安全責任的領導,對高校的消防設施的日常維護和相關消防安全工作的規章制度的執行并沒有真正的落到實處。
(3)學校消防通道經常關閉
學校為了更好的約束學生,時常關閉部分消防安全通道僅僅開個別出口作為日常進出的通道;還有個別院校將學生宿舍的窗戶安裝上防盜窗,一旦遇到火災,給學生的逃生和專業人員救援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某些院校因受學校條件所限,男、女在同一棟宿舍樓住,為防止男女亂竄宿舍,在樓道中間加門或者分隔裝置,這些對于人員密集的宿舍是一個巨大的安全隱患。比如河南警察學院的宿舍,每兩棟宿舍樓是相連的,每棟宿舍樓有六層,每層宿舍樓有29個宿舍,每個宿舍住4個人。如果兩棟宿舍樓住滿有1392個人。平常宿舍只開一個門作為日常學生出入。再比如華北水利水電大學的部分宿舍每棟宿舍樓有六層,每層樓有49個宿舍,每個宿舍有6名學生,如果一棟宿舍樓住滿學生有1764個人,平常宿舍也只開一個門作為日常學生出入。假如晚上一旦發生火災對于這個人員密集的場所,學生是否能在最短的時間離開宿舍樓,這是一個值得我們思考的問題。
(4)高校有關消防的監督檢查較少
消防安全不僅在于制定規章制度,更在于監督檢查。如果監督不到位,就會產生發生火災的隱患。在對龍子湖高校的學生調查問卷中得出有49%的同學認為學校經常進行大功率電器的檢查;35.3%的同學認為學校偶爾或極少進行大功率電器的檢查;15.7%的同學認為學校從不進行大功率電器的檢查;學校的監督有利于從源頭控制火源。
二高校消防安全管理對策
1合理規劃
高校建筑對于高校計劃在建的建筑,在規劃之初應當把樓房的實用性及安全性放在第一位考慮,其次,再考慮樓房的美觀。應當優先考慮配套相關的消防設施,尤其是對于有經濟實力的學校可以在宿舍安裝火災報警系統。在宿舍樓的建設時增加限壓設備客觀上阻止學生使用大功率電器。同時,要優先考慮“簡體”樓房,少見甚至不建“迷宮”樓房。對于已經建好的“迷宮”樓房應該增加相關的安全通道指示標志,使初次進入樓房的人員能在最短的時間了解樓層的基本構造。
2擴大宣傳力度,增強消防安全意識
高校應當宣傳結合自身的情況開展有關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工作的方針、消防知識、消防工作的先進事跡和典型案例等內容。
(1)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
法律是人們日常的行為準則。通過對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是廣大師生了解消防相關法律規定的內容和要求知道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一旦違反應當承擔的后果。逐步的養成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習慣,能夠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落實到日常的學習、工作中去,能夠把“誰主管,誰負責”的消防工作原則在學校日常工作的各個方面中體現出來。通過宣傳提高學校師生的消防法律意識。
(2)通過各種形式宣傳消防知識
產生火災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只有掌握相關的消防常識和滅火技能,才能更好的與火災相斗爭。通過宣傳使廣大師生了解并并掌握基礎的消防知識。比如燃燒的原理;電氣線路與設備防火;靜電的防火措施;雷電的防火措施;危險化學品的防火措施;火災的現場如何正確的使用滅火器,如何在最短的時間逃生等消防安全知識。在宣傳教育時,根據教育的對象的不同,宣傳的內容也應該有所側重。
(3)加強對先進事跡和典型案例的學習、宣傳
提高在校師生的消防安全意識。通過對每年度消防工作有突出貢獻人員的實際工作經歷的總結,并加以宣傳教育。同時組織學校的師生參觀火災現場,或者觀看相關的影視作品,解讀發生火災的原因,讓活生生的例子在師生腦海中留下深刻的印象,從而加強在校師生的消防安全意識。
3加強大學生消防知識的教育,提高消防技能
(1)有針對性的加強大學生的消防安全知識的教育
大學生來源的多樣性,有來自偏遠的農村,有的來自城市,他們有的學習過消防知識,有的沒有學習過。《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其中第五條規定學校應當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因此大學應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在開學初,放寒(暑)假前,對學生普遍開展專題消防安全教育。結合大學生的軍訓,對其進行有關的消防安全知識的培訓教育。在日常的教學過程中結合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和要求,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因此大學教育應當重視消防安全教育,并把消防安全教育作為一門必修課。
(2)開展不同形式的活動,提高學生的消防技能
大學應當結合學生已經學習過的關于消防安全的理論知識,有針對性的開展具體的消防訓練。《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其中第五條規定加強消防演練,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救逃生技能。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及演練。對于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讓每一個學生都練習如何使用滅火器。每個學期組織全校學生開展消防逃生演練,尤其是宿舍的緊急疏散演練,讓學生真正的能夠掌握一些基本的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火災現場逃生的技能。每個學校可以結合所在城市的實際情況,邀請當地的公安消防部門的專業人員來學校組織學生進行更專業的消防演練,使學生能夠學習,掌握更專業的消防技能。
4學校創新管理模式,使消防管理日常化
(1)建立學生消防監督隊
在學校成立學生消防隊,隊員主要對學校的學生宿舍、教學樓、實驗室、圖書館、餐廳的防火設備系統進行檢查,如消防栓、滅火器、應急照明燈設施與安全出口標志等,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同時,消防隊員還要經常開展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的活動。學校有關部門要有針對的加強對消防隊員的培訓、演練,提高他們的業務技能。
(2)落實相關的消防法律法規
《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對大學的有關消防工作有詳細的規定,需要各個高校的領導重視高校消防工作,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各個高校的結合法律規定與本校的實際情況,要經常開展對消防知識和消防技能的宣傳教育的活動,開展相關的消防演練的活動,切實做好高校消防工作。
(3)學校要加強監督檢查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農村地區的消防安全管理。城鄉結合部地區適用本規定的范圍,由區、縣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第三條本市農村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逐步提高農村居民自防自救能力。
第四條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村消防工作,將農村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農村消防規劃并組織實施,將農村消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農村消防安全管理機制,落實農村消防工作責任制,制定工作標準和考評制度,對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農村消防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公安機關負責對本轄區內的農村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消防機構負責農村地區消防行政許可、火災事故調查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監督管理等工作,指導鄉、鎮人民政府消防工作機構和公安派出所開展消防工作。
公安派出所應當根據公安機關的規定,負責相應的農村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對村民委員會的防火安全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發展改革、規劃、財政、農業、安全生產、林業、水務、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等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農村消防工作。
第七條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通過農村題材的欄目,采取多種形式向農村居民進行消防法規、防火知識、滅火常識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內容的宣傳教育。
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本行政區域的農村消防規劃,根據實際需要建立與治安巡防隊、森林消防隊等相結合的專(兼)職消防隊,指導村民委員會開展消防安全工作,鼓勵村民委員會組織建立志愿消防隊。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對專(兼)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隊伍進行業務指導。
第九條村民委員會應當成立防火安全小組,設立消防安全員,健全工作制度,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和消防安全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組織火災撲救,建立消防工作檔案。
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農村居民制定規范農村居民行為的防火安全公約。防火安全公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和堆放易燃物品等行為的安全要求;
(二)保證消防車道暢通、公共消防器材設施完好有效的措施;
(三)對老弱病殘人員的監護和幫助措施;
(四)根據本村實際,保證消防安全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農村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應當與村容村貌改造、鄉村道路、人畜飲水工程等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
新建、改建農村道路時,村內主干道的路面寬度以及管架、棧橋等設施跨越道路的高度,應當符合消防車輛通行要求。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農村自來水管網時,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來水管網但未配置消火栓的村,應當對管網進行改造,并按照規定配置消火栓。沒有自來水管網的村,可以利用天然水源設置取水設施;缺乏天然水源的,可以設置消防水池等作為替代水源。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農村公共建筑時,應當按照消防安全標準,使用符合耐火等級要求的建筑材料。鼓勵農村居民住宅使用耐火材料,改善農村用火、用電、用氣條件。
第十三條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防火期等火災多發季節和重大節假日期間,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在重點防火場所和部位設置消防警示標志,加強消防安全檢查,對發現的火災隱患,要求相關責任人員及時整改,并實施跟蹤復查。
第十四條農村燈會、廟會、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等群眾性活動的主辦者應當制定滅火、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農村集市的主辦者應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備消防管理人員和滅火器材,保證疏散通道和消防車道暢通;沒有主辦者的,集市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所在地村民委員會負責。
第十五條農村地區的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療機構、圖書室,以及從事旅游、餐飲、娛樂、住宿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三)配備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
(四)設置符合要求的應急照明設施、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和安全出口,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五)開展防火巡查和自檢自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對從業人員進行消防法規、防火知識、滅火常識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內容的宣傳教育;
(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消防安全檢查和專項治理工作。
第十六條在農村地區從事燃油、燃氣、造紙、木材加工、家具生產、服裝加工、廢品收購、倉儲等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并落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配置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做好維護保養工作;
(三)在經營場所周邊設置明顯的消防警示標志;
(四)嚴格用火、用電制度;
(五)生產經營區域與生活區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別設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第十七條在農村地區燃放煙花爆竹時,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制定消防宣傳教育計劃,指導在農村地區居住的人員做好下列防火工作:
(一)愛護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器材和設施;
(二)不在村內道路上堆物、堆料或者搭設棚屋;
(三)不在林地附近、架空高壓輸電線路和通訊線路下方堆放可燃物或者燎荒;
(四)毗鄰林地居住的人員使用明火時,采取防火措施;
(五)遵守電器安全使用規定,不超負荷用電,嚴禁安裝不合格的保險絲、保險片;
(六)安全使用明火,定期清理火炕(墻)、煙道,檢修住宅內的燃氣管道、器具;
(七)學習和掌握家庭火災撲救和逃生自救等消防常識,做好對被監護人的教育和看護;
(八)租賃房屋或者承包經營場所時,明確當事人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九條有農村消防工作職責的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農村消防工作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對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警告、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營業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各類國有、集體、私營、個體以及外商投資經營的商店、商場、封閉式的集貿市場等。
營業面積不足100平方米的商店(場)可參照本辦法實施消防管理。
本辦法不適用于露天的商貿、集貿和專業批發市場、非固定的商業網點、攤點。
第三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是實施商店(場)消防安全監督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商店(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應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各項防火安全措施。
第五條商店(場)在經營管理中,法定代表人或個體業主必須全面負責防火安全工作,并做到:
(一)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制定落實各項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三)開展防火宣傳教育,定期組織安全業務技術知識培訓。
(四)開展防火檢查,研究整改火險隱患。
(五)認真維護管理消防設施和器材。
(六)制定滅火應急方案,定期進行消防訓練和演練。
(七)建立健全值班巡邏、用火用電、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火災報告等消防安全制度。
(八)發生火災后,應迅速組織撲救,并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門報警;火災撲滅后,要保護好火災現場,協助公安機關調查火災原因和處理火災事故。
(九)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六條商店(場)應根據營業場所規模、經銷物品危險程度,配備專(兼)職防火安全管理人員。500人以上的單位必須配備專職防火安全人員。
第七條商店(場)應建立與營業班次相結合的義務消防隊,人數不應少于職工總數的40%。
第八條商店(場)的安全員、倉庫保管員、電工、電焊工等特殊工種,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九條商店(場)在改建、擴建及內部裝修、裝飾時,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及裝飾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并經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審核驗收合格后,方可繼續營業。
第十條商店(場)供疏散的門、樓梯、走道要設立明顯標志,保持暢通,嚴禁堆放物品或設置柜臺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商店(場)經營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及腐蝕品中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必須持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嚴禁無證經營。
第十二條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營業場所,嚴禁吸煙和動用明火。嚴禁將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危險物品同架出售或同庫存放。
第十三條大中型商店(場)必須設有專門的商品中轉倉庫,不得以店代庫。其倉庫必須符合國家《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要求。經營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商店,其倉庫必須設在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的安全地點。
第十四條商品經營場所動用明火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動火地點必須清除可燃物品,配備滅火器具,并有專人看護。
第十五條商店(場)應按照國家有關電氣安全規定、電力設計規范和消防技術規范的要求,定期對電氣設備、開關、線路、照明燈具等進行檢查,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應及時維修或更換。
第十六條商店(場)內生活照明用電線路應與營業性用電線路分開設置。測試電器和電訊商品所用電源必須是營業性電源,遇停電、下班或測試完畢后,應及時切斷電源。
第十七條商店(場)應根據有關規定設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標志和事故照明指示裝置。
第十八條商店(場)要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等有關法規、規范,配足、配齊消防器材和設施,并放置在明顯易取的地方,嚴禁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大中型商場和地下建筑內的商店,應根據有關規定設置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設施和防火門、防火卷簾、防排煙系統等,并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失靈或破損等,應及時進行維修,確保完整好用。
第二十條商店(場)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等設施,必須有培訓合格的技術人員維護管理和操作,并做到:
(一)設施保持正常運行,不得隨意中斷,需要停運維修時,報請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批準,由指定單位進行維修。
(二)每年進行1次檢查和試驗,填寫年檢登記表。
(三)探測器投入運行2年后,應每隔3年全部清洗1遍,并作必要的功能試驗,合格者方可繼續使用,不合格者嚴禁重新安裝使用。
第二十一條商店(場)違反本辦法,造成重大火險隱患的,縣以上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及時發出《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必要時可傳喚有關人員。對重大火險隱患逾期不加整改的,責令其立即整改,并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個人違反本辦法的,視情節輕重,按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或單位對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依照本辦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在15日內向主管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在2個月內做出復議決定。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消防監督職責,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違者由主管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高等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和學校財產安全,根據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駐校內其他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學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學校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五條 學校應當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加強消防演練,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條 學校各單位和師生員工應當依法履行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撲救初起火災等維護消防安全的義務。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履行對高等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職責,檢查、指導和監督高等學校開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學校建立健全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機關依法履行對高等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加強消防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高等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八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批準實施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準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定期召開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三)提供消防安全經費保障和組織保障;
(四)督促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與學校二級單位負責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七)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八)促進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分管學校消防安全的校領導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協助學校法定代表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和協調校內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三)審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經費預算;
(四)組織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督促落實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維修及檢測,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六)組織管理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
(七)組織開展師生員工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協助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范圍內對消防工作負有領導、監督、檢查、教育和管理職責。
第十條 學校必須設立或者明確負責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學校消防機構),配備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訂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擬訂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報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后實施;
(二)監督檢查校內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三)監督檢查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與管理、以及消防基礎設施的運轉,定期組織檢驗、檢測和維修;
(四)確定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并監督指導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儲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審批校內各單位動用明火作業;
(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組織消防演練,普及消防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對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消防知識和滅火技能培訓;
(八)推進消防安全技術防范工作,做好技術防范人員上崗培訓工作;
(九)受理駐校內其他單位在校內和學校、校內各單位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行政許可或者備案 手續的校內備案審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申報,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學校消防工作檔案及消防安全隱患臺賬;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十二)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處理火災事故,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處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條 學校二級單位和其他駐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并落實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建立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考核、獎懲制度;
(三)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及演練;
(四)定期進行防火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并確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規定設置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并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備消防值班人員,制定值班崗位職責,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八)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報學校消防機構備案;
(九)按照規定的程序與措施處置火災事故;
(十)學校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校內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駐校內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是該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條 除本規定第十一條外,學生宿舍管理部門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由學生參加的志愿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消防演練;
(二)加強學生宿舍用火、用電安全教育與檢查;
(三)加強夜間防火巡查,發現火災立即組織撲救和疏散學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將下列單位(部位)列為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
(一)學生宿舍、食堂(餐廳)、教學樓、校醫院、體育場(館)、會堂(會議中心)、超市(市場)、賓館(招待所)、托兒所、幼兒園以及其他文體活動、公共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網絡、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傳媒部門和駐校內郵政、通信、金融等單位;
(三)車庫、油庫、加油站等部位;
(四)圖書館、展覽館、檔案館、博物館、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系統;
(六)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使用部門;
(七)實驗室、計算機房、電化教學中心和承擔國家重點科研項目或配備有先進精密儀器設備的部位,監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學校保密要害部門及部位;
(九)高層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以及有人員居住的臨時性建筑;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部位)。
重點單位和重點部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在學校內舉辦文藝、體育、集會、招生和就業咨詢等大型活動和展覽,主辦單位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明確并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和措施,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并經學校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依法應當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舉辦。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每年組織檢測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學校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十七條 學校進行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裝飾等活動,必須嚴格執行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學校各項工程及駐校內各單位在校內的各項工程消防設施的招標和驗收,應當有學校消防機構參加。
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學校消防機構的監督、檢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關圖紙、資料、文件等應當報學校檔案機構和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場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學生宿舍。
生產、經營、儲存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學生宿舍等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學生宿舍、教室和禮堂等人員密集場所,禁止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在門窗、陽臺等部位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十九條 利用地下空間開設公共活動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報學校消防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學校消防控制室應當配備專職值班人員,持證上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學校購買、儲存、使用和銷毀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規范操作,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和防范措施。
學校對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培訓,持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確需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單位和人員應當向學校消防機構申辦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管人,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第二十三條 學校內出租房屋的,當事人應當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出租方負責對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學校授權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外來務工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內用人單位負責。
第二十四條 發生火災時,學校應當及時報警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撲救初起火災,及時疏散人員。
學校應當在火災事故發生后兩個小時內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較大以上火災同時報教育部。
火災撲滅后,事故單位應當保護現場并接受事故調查,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二十五條 學校及其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
消防檔案應當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檢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條 學校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及培訓情況;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消防安全工作檔案建立健全情況;
(四)單位防火檢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五)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六)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況;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和組織消防演練情況;
(八)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學校消防安全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發現火災隱患應當及時填發《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
第二十八條 校內各單位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消防安全標志設置及其完好、有效情況;
(六)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七)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八)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管理情況;
(九)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防火安全情況;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設備運行、記錄情況;
(十一)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九條 校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校醫院、學生宿舍、公共教室、實驗室、文物古建筑等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消防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隱患,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通知人員疏散、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檢查、巡查人員應當責成有關人員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八)違章進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等場所的;
(九)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十)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十一)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學校對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類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核查、消除。
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學校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
第三十二條 對不能及時消除的火災隱患,隱患單位應當及時向學校及相關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領導報告,提出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火災隱患尚未消除的,隱患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對于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或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 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等學校無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學校應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四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整改單位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相應的消防安全工作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領導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將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納入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消防法律、法規;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火災預防知識和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對學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滅火知識,掌握報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開展學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識的模擬演練,每學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生消防演練;
(二)根據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和培訓內容;
(三)對每屆新生進行不低于4學時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對進入實驗室的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規程培訓;
(五)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并在校園網絡、廣播、校內報刊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
第三十七條 學校二級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八條 下列人員應當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一)學校及各二級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學生宿舍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六章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 學校、二級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當制定相應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織機構:指揮協調組、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第四十條 學校實驗室應當有針對性地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并將應急處置預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學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種類、性質、數量、危險性和應對措施及處置藥品的名稱、產地和儲備等內容報學校消防機構備案。
第四十一條 校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消防演練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第七章 消防經費
第四十二條 學校應當將消防經費納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保證消防經費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條 學校日常消防經費用于校內滅火器材的配置、維修、更新,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備用設施、材料,以及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保證學校消防工作正常開展。
第四十四條 學校安排專項經費,用于解決火災隱患,維修、檢測、改造消防專用給水管網、消防專用供水系統、滅火系統、自動報警系統、防排煙系統、消防通訊系統、消防監控系統等消防設施。
第四十五條 消防經費使用堅持專款專用、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消防經費。
第八章 獎 懲
第四十六條 學校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校內評估考核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七條 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損壞、破壞消防器材、設施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學校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等相應的處分。
前款涉及民事損失、損害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學校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或者發生重特大火災的,除依據消防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外,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取消其當年評優資格,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學校應當依據本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高等學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