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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資本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2-05-14 02:04:52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監管資本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監管資本論文

第1篇

1.1各個部門實行的管理工作還不到位

整個項目的管理人員和進行施工的人員還欠缺較為專業的理論知識和相關的工作經驗。除此之外,各個階層在管理時的溝通仍舊很不齊全,存在不愿意或者是故意進行拖延的狀況,使得人員的流動過于頻繁,整體的工作無法連貫起來,不能有效的跟上進度,而且不能做到及時運用相關的措施進行補救,或者是無法去完善需要的有關手續等等,使得該工程的款項沒有辦法快速的收回來。

1.2對成本管理的認識不太明確

在對建筑工程的項目進行成本管理時,各個部門需要擔起的責任不是很清晰,往往企業做出的規定,項目管理的部門一定要先進行預算再去實行,但是一般情況下卻是一邊進行施工一邊進行預算。而且該項目管理部門之中的預算人員往往存在工作欠缺責任心或者是工作不負責任的狀況,使得財務、統計、合同或者一些材料等等部門的工作出現了偏離,或者是僅僅預算這一項沒有進行核算。有很多的項目經濟一直沒有獲得認真地分析,而且也沒有提出一些有關的對策或建議;故而,使得項目的盈虧只能夠在結算上面看到一些反映,但是對它的原因卻沒辦法分辨清楚。還有一部分管理者依舊被傳統的觀念深深地影響著,自身具備的成本管理意識也是比較薄弱的,往往欠缺在責任、法律、經濟方面的意識以及合同的觀念等等。

1.3各個部門的責任還無法貫徹落實

建筑企業沒有實現健全的權責利益相互結合在一起的成本管理制度。在預算部門之中,其成本的預測以及計劃的職能,亦或是財務部門實行的成本核算等等,這一些部門往往都是各自為政的,其責任以及權利都沒有做到明確的劃分,導致其在處理成本管理的有關問題之時,比較容易產生人人均等的權利,或者是義務均分的局面。各個職能部門自身的責任無法獲得落實。故而,對于上面的各種狀況做出認真地分析,對此實行相關的措施,以便該建筑工程項目的成本管理能夠順利有序地進行。

2.對建筑工程項目進行強化成本管理的建議

2.1確保規范合理的項目成本管理制度

整個建筑企業一定要建成統一、規范合理、責權利相互結合在一起的項目成本管理制度,而且該體制必須是在統一的民主集中制原則進行指導之下形成的。在整個施工項目之中,其經理部門一直是被看作建筑工程項目進行成本管理的主體的,它是把項目經理當作主要的獨立實體來看的。故而,對每個部門和它的員工實行的工作范圍及其職責,都要做出明確的劃分,進一步實行必要的權力,確保它在整個工作之中能夠發揮出其職能的效用,進一步落實每一階層,繼而分級負責,確保整個建筑工程項目實行的成本管理能夠漸漸地形成一個較為完整的體系,進一步確保責權利并存管理。

2.2強化對成本核算的有效監管力度

自來水建筑企業進行經營管理的核算部門一定要能夠發揮出自身的職能,進一步挖掘出潛在的實力,有效地調動整體核算人員進行工作的積極性,確保對建筑工程項目進行管理的人員能夠準確地認識到施工的成本管理在整個項目管理之中的關鍵地位,這不僅僅要重視該工程自身的進度與質量,還必須要重視項目工程成本的核算管理,而對于當下的成本核算員也要實行管理制度的有效改革,進一步鼓勵那些核算人員進行競爭上崗,把成本核算員自己的切身利益與工程項目合理地區分開,確保能夠建構科學合理的項目成本管理體系。

2.3加強健全成本管理的合同條款

在整個建筑工程的項目之中,每一類的經濟活動都是依據合同的協議有效展開的。一旦該工程項目自身的合同條款不太嚴格,就很容易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損失,故而一定要制訂出緊密的合同條款,其關鍵的條件有以下幾點:第一,一定要有專業又能夠精通經濟合同法規知識的有效管理員工。第二,進一步強化經濟合同管理者自身的工作態度,第三,進一步制訂出恰當的合同規格。

2.4提升成本核算人員自身的素質

第2篇

內容提要:監管與自律、自治是資本市場的永恒的主體。沒有適度的監管難以自發地建立公平和有效競爭的資本市場秩序,確保交易安全和廣大投資者的利益;而一個缺乏自律和自治的資本市場,必然是市場交易主體缺乏活力,資源配置效益低下的市場。對政府監管產生強烈依賴,以至于無法生成自律、自治環境機制的資本市場,永遠也不可能走向成熟。我國資本市場以政府為主導,管制過甚,自律、自治受到無形壓制的發展模式,必須扭轉、過渡到監管與自律、自治并重,二者有機統一的軌道上,才能使我國資本市場最終走向成熟。

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資本市場必須營造一個監管與自律、自治對立統一的市場環境,才能實現法律調整對安全和效益的追求。然而,法律如何把握適度監管的領域,為各類市場主體保留適宜其生存和持續發展的空間,則是整個資本市場能否良性運轉的關鍵。資本市場的監管應建立在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基礎上,尊重資本市場的規律,注重宏觀調控,間接管理,多采用經濟手段保持市場主體的獨立性和自主經營權。不因監管的存在而使市場主體喪失經營的靈活性和活力,不因監管而妨礙其效益的增長。

一、監管與自律、自治在資本市場發展中的地位與作用

古典自由經濟學派崇尚自由經濟,主張經濟的自由放任,反對政府干預經濟活動。完全競爭性的市場模型能夠實現資源的帕累托效率配置。即個體消費者的效率最大化行為和廠商利潤最大化行為將通過“看不見的手”使資源的配置達到一個理想的狀態:任何變動若不使任何他人的境況變壞就不能使任何一個人的境況變好。這一理想狀態不需要政府的任何干預或公共政策,這是一個自我調節和修正的過程。最小政府理論以人類平等、自由、公正和人權神圣不可侵犯為最高的價值,堅信個人的主體權力能力、自我控制能力、自我約束能力和自我實現能力是實現公平、正義、平等、自由和福利的唯一途徑。因此,政府只履行守夜人和交通警察的職能。政府的功能只局限于“保護所有的公民免受暴力、盜竊和欺詐,……確保合同的履行與實施。”最小的政府和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然而,現實生活中這種完全競爭的市場從來就沒有存在過。20世紀20年代末30年代初的世界性經濟危機,隨之宣告了自由放任經濟政策的終結。針對經濟放任造成的后果,凱恩斯主義主張國家干預經濟的政策以實現充分就業和經濟增長。然而,20世紀70年代初,西方國家出現的了大量失業和物價高漲并存的“停滯膨脹”,使凱恩斯主義的理論和經濟政策陷于破產。歷史事實告訴我們,當今的市場經濟既不是放任自流的經濟,也不是政府全面管制的計劃經濟,市場調節與政府調節二者缺一不可。

政府監管和調控市場經濟的正當理由,首先,是因為市場的失靈。非競爭性、非排他性的純公共物品與非競爭、可排他、可市場化的公共物品供給不足,以及競爭性、非排他性的公共產權的過度消費和投資不足,使市場機制的帕累托配置效率失靈;經濟活動的外部性、自然壟斷、信息不對稱,以及競爭性市場的其他局限性均會引起市場的失靈。其次,自由競爭的經濟必然走向壟斷和市場支配地位的濫用,反過來妨礙、排斥或限制競爭;再次,市場調節無法自動地實現社會總供給與社會總需求的平衡,而且市場調節的事后性,只能通過對經濟嚴重的破壞和巨大的資源浪費,才能恢復經濟總量的再次平衡。最后,市場主體作為經濟人均有追求自我利潤最大化的傾向和人性惡的一面,這樣,市場交易和競爭的過程中就會不可避免地出現損人利己的現象。美國憲法之父麥迪遜就曾設問“政府之存在不就是人性的最好的說明嗎?如果每個人都是天使政府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如果沒有一個組織來防范做惡者,來明確界定何為惡行的規則,個人就不可能和平地追求自己的利益,私有產權也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資本市場作為作為整個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公平、競爭、高效的市場秩序,對資本市場必要的管制,自不待言。例如,在股票市場上,由于信息不對稱,在股票的發行人與股票的認購人之間,發行人關于自己股票的質量信息,知道的要比認購人全面的多。當投資者無法區別質量較高的股票與較低的股票時,較高質量的股票就會以低于投資者能夠確知兩種股票差異時的價格出售。這樣,就會出現劣質股票將優質股票驅逐出市場的現象。政府監管除了具有消除資本市場失靈的負面影響的防范作用外,還有積極的促進功能。第一,政府監管有助于資本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經濟效率;第二,政府的監管能夠實現公平、正義的理想社會。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處于平等、自由和公正交易秩序中的每一個人和企業都是自我利益實現的最佳判斷者。“一個好的社會必須具有限制個人的選擇干涉別人選擇程度的機制;一個好的社會應該具有暢通的讓所有的人都廣泛參與決定私人物品和社會物品配置的制度機制;一個好的社會應盡一切可能消除天賦性的與生俱來的特權與不平等,而讓人的后天努力成為處于社會網絡的哪一個紐結點上的惟一決定性的因素。”在哈耶克看來,如果沒有經濟自由,就不可能有進步。企圖要求社會所有的人按照一個人或者某些人的指令進行生活,從而操縱人與人之間的互動活動,這種企圖必將阻礙那種可以實現物質和技術進步的社會秩序的生成。政府不應當對經濟發號施令,而應當創設和執行有關財產、交換的法律,從而使人們能夠以最有利于創造財富的方式彼此互相交往。政府恰當的目標應當是保證個人能夠充分地以自己覺得最合適的方式利用其知識和才能。“法律恰當的目標則是為生活于其中的個人創造一個私域,使他們能按自己的意愿活動。”哈耶克進一步認為,最優的社會就是個人透過競爭性市場公平地發揮自己的能力,并獲得地位和物質財富的社會,而在此競爭性市場中,人們享有交換自由和私人財產,政府并不控制經濟活動的細節。發達、良好的資本市場市場環境應當建立在廣大市場主體主動性自律的基礎之上,而不是完全依賴于監管。主要靠政府監管才能維持秩序,市場主體普遍缺乏自律意識,違規操作盛行的資本市場,這種狀況,只能說明資本市場遠未成熟。私法自治精神僅在于“實現下述思想:即任何人均可隨其所欲,訂立契約,作成遺囑,設立社團。”資本市場的各類主體,無論是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證券公司、上市公司,中介機構、證券交易所等法人團體,還是在資本市場投資的個人,都是獨立的市場主體,法律必須確保他們能夠行使自主經營權,根據自己的決策,自由地開展資本經營活動,努力實現自身利潤最大化經營目標。同業者為了自身的共同利益,按照自愿的原則可以依法建立自律性組織,維護團體的共同利益,協調團體與成員之間的利益,促進資本市場同業者的健康發展。

資本市場的競爭要有效地發揮作用,需要政府從事大量的活動以使其正常地運轉,在其不能正常運轉的時候要彌補其缺陷,但是在能夠創造出競爭的地方就必須依賴競爭。哈耶克認為,如果政府的管理和計劃是為了促進競爭,或者是在競爭無法正常發揮作用的時候采取行動,就不應當進行反對,但是除此以外的一切政府活動都是非常危險的。監管與自律、自治是資本市場的永恒的主體。沒有適度的監管難以自發地建立公平和有效競爭的資本市場秩序,確保交易安全和廣大參與市場交易者的利益;而一個缺乏自律和自治的資本市場,必然是市場交易主體缺乏活力,資源配置效益低下的市場。對經濟活動實行全面的管制就必然會排斥市場,這是計劃經濟體制的做法,完全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現代市場經濟既不是古典自由經濟學派所倡導的放任自流純而又純的市場經濟,也不是對經濟活動進行全面干預的經濟。現代市場經濟是政府可宏觀調控,適度監管的經濟。

二、我國資本市場的監管范圍與自律、自治空間

資本市場不是全面管制或無縫隙監管的市場,也不是放任自流的純粹的市場。前者,無異于對市場的取締或對市場機制的全面扼殺;后者,則難以克服資本市場的局限性,防止資本市場失靈帶來的災難。由于人們在經濟活動中所利用的大量的知識并不能集中于一個人的頭腦中,而只能由不同的人掌握分離的知識。即便是政府也不可能掌握資本市場交易過程中所需要的全部知識和信息,因此,對資本市場實行全面的管制,使其按照事先的計劃運轉,不可能造就一個良性的資本市場。這一點早已被我國計劃經濟的教訓所證實。為了建立一個高效和公正的資本市場,我們不需要政府非得無所不知、無所不能、無處不在、無限仁慈,任何時代、任何國家的政府都不可能這樣,也完全沒有必要這樣。一個發達、健全和成熟的資本市場必須是既有健全的嚴格監管體系和手段,又有市場主體自主經營、公平競爭的自治空間;同時,要建立政府監管與市場交易主體自治之間進行溝通的渠道,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橋梁和中介作用,協調社會公共利益、行業利益與個體利益的。梁定邦先生曾經指出,空間和社會秩序是法律的兩個重要因素,“沒有秩序的話社會無法發展;沒有空間就不能調動一個民族的積極性一個社會的積極性。”所以,法律本身一定要有它的框架,有它的規范,使得每一人都知道這條路是寬的;使得每一人去走的時候,能發揮它的替能,它才是算好的法律。關于資本市場中的監管與自律、自治的關系,就深層次而言,實際上反映了個體、團體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雖然我們為社會利益著想,但仍必須重視個人利益。”我們必須考慮維護資本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的整體要求和每個市場主體的單獨要求,承認并保證市場主體享有充分的自主經營權,可以通過自身努力經營活動,去追求盈利目標的最大化。“政府最好的管理就是讓人們非常自由也竭力創造他們自己的幸福。”對資本市場的監管應以宏觀管理為主,微觀管理為輔。資本市場需要監管的事項應該是市場主體不能做、不愿做或做不好事,“關于公民個人知道的更清楚、更加擅長的那些事,國家并沒有越俎代庖;相反地它做的是,即使個人有所了解,單靠他自己的力量也無法進行的那些事。”

(一)我國資本市場中的監管范圍

關于資本市場的組織、運行,哪些事項和方面屬于政府監管的領域?哪些事項和方面政府不應該插手,而應該由資本市場的參與者自治和自律?這個問題在立法上,即使不能做出詳細的劃分,也必須進行原則性的明確界定。關于這個問題的處理,我國立法往往從規定監管機關的職責入手。我國《銀行監督管理法》第三章[2]規定了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可概括歸納為:(1)依法制定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2)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3)對發生變更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發起人或持有股份達法定比例的股東的資金來源、財務狀況、資本的補充能力和誠信狀況進行審查;(4)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的審查批準和備案;(5)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經營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6)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3];(7)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法律規定,如實向社會公眾披露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變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等信息。我國新《證券法》第179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權:(1)依法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并依法行使審批或核準權;(2)依法對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登記、存管、結算,進行監督管理;(3)依法對證券的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結算登記機構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4)依法制定從事證券業務人員的資格標準和行為準則,并監督實施;(5)依法監督檢查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開情況;(6)依法對證券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7)依法對違反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8)法律、行政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證券投資基金法》第76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下列職責:(1)依法制定證券投資基金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并依法行使審批或者核準權;(2)辦理基金備案;(3)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機構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并予以公告;(4)制定基金從業人員的資格標準和行為準則,并監督實施;(5)監督基金的信息披露情況;(6)指導和監督基金同業協會的活動;(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從以上條款關于監督機構對資本市場的監管職責的規定,我們可以發現我國監督管理機構對資本市場的監管領域十分寬泛,其確切的范圍可以從橫向范圍和縱向范圍兩個方向加以把握。首先,關于資本市場監管的橫向范圍。資本市場受監管的對象包括各類市場主體、中介機構、行業自組織及其行為。其中應接受監管的主體有: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公司、證券的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結算登記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以及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的證券、基金同業協會等。此外,對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商業銀行等商事主體的監管還向內延伸至市場主體的高管人員,以及證券從業人員,向外擴張到其發起人、控股股東和其他關聯主體。納入監管的市場行為,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場準入、業務范圍和經營方式;證券的發行、交易、登記、托管、結算;信息披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發起人或持有股份達法定比例的股東的變動情況。從資本市場的體系看,監管覆蓋了股票市場、公司并購市場、債券市場、保險市場等。其次,關于資本市場監管的縱向范圍。從各種類市場主體的設立、變更到終止,從經營決策、執行到市場交易結果等均被納入全過程的監管,甚至縱深到市場主體的人事安排、治理結構、業務范圍和業務品種和內控機制。幾乎構筑了一個全方位、立體式的監管系統。

(二)我國資本市場主體自律和自治的空間

資本市場的自律是指市場主體的自我管理,“當私人領域的某一部分的成員承擔起監督他們自己事務的責任時自律就發生了。”(8)(p395)我國資本市場主體與國外較發達的資本市場上的主體相比,無論是公司自治空間,還是自律空間均相對要狹小的多。主要表現為:(1)無論是商業銀行、投資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還是上市公司均存在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現象,仍然無法做到政企分開,企業不能實現完全的自主決策。無限的政府監管對這些市場主體的擠壓,致使它們能夠擁有的自主經營權十分有限,幾乎沒有自我發展、自我完善和自我約束的能力。(2)證券公司、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公司和信托投資公司實行分業經營,其業務范圍和種類必須在核定的范圍開展,不能自主地拓展業務,金融工具的創新也受到很大的限制。(3)行業自律組織除了為成員企業提供服務,基本上無法肩負起對成員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的職責。這種局面的形成在我國并不是偶然的,其主要原因是我國市場主體歷史上缺乏自律的傳統,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部門長于管制,疏于發展,習慣于用行政手段管理市場,不擅長依靠經濟規律辦事,計劃經濟運行機制的慣性在我國資本市場發育十多年的歷程中欲罷不能,陰魂不散,致使當前國內資本市場依然盛行非市場化運作的傾向。

三、資本市場監管、自律、自治的模式

資本市場由于政府管制與自律、自治各自所占比重不同,資本市場是以政府監管為主導,還是以市場主體自律、自治為基礎,還是實行政府管制與自律、自治有機結合將會形成不同的模式。各種模式是資本市場監管、自律和自治現實化的具體表現。在世界范圍內各國對證券市場的監管體制,主要分為集中型管理體制、自律型管理體制和其他介于二者之間的折衷體例。目前,我國資本市場所采用運作模式雖然屬于集中管理型,它在形式上貌似美國的監管體制,但是在實質上卻存在著很大的差異。

(一)美國集中監管模式。以美國為代表的集中型管理體制表現為,國家制定專門的證券管理法,設立全國性的專門證券管理機構對全國的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管理。美國有關資本市場的立法和規章分為三級:一是美國聯邦立法,其中包括1933年的證券法、銀行法,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1935年公用事業控股公司法,1939年的信托法,1940年的投資公司法,1949年的投資顧問法,1995年的金融競爭法,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2002年的薩班斯—奧克利法案。另外,還包括證券監督委員會依照法律授予證券交易所、財務會計標準委員會、證券商協會等制定規章和自治規則。美國設立了直接隸屬于總統的證券集中管理機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獨立行使職權,對全國性的證券交易所制定補充規定。二是各州制定的證券、金融、保險和公司方面的立法。三是由自律機構如證券交券商、投資公司,以及證券的發行和交易實施全面的監督管理權。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將全國劃分為9個區,每個分區設立分區委員會,負責執行和落實管理政策與措施。美國在自由市場經濟,契約自由和企業自治理念的指導下,對資本市場監管的主要方式是注重上市公司等市場主體信息的披露,解決信息不對問題,增加市場的透明度;強化董事、高級經營管理者的誠信義務和管理職責,注重發揮資本市場對資本流動的自我調節作用,較少采用行政管制手段。因此,在美國無論是立法或是政府的監管措施都給市場主體實行自律、自治留有足夠的余地。

(二)英國自律型監管模式。自律性的管理體制則表現為,除了國家必要的立法外,政府較少干預證券市場,對證券市場的管理主要依賴于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商協會等組織進行自律管理。英國在20世紀80年代之前,資本市場由自愿建立的行業、專業和社會組織自主監管它們帶有共同利益的事務,已形成自律性傳統。證券和投資委員會、證券交易所、職業機構和各類公司等一系列私人運作的組織,在沒有法定權利和不直接向政府官員負責或報告的情況下監督資本市場的活動。《1986年的金融服務法》改變了以往的狀況,使資本市場的組織和活動“在法律的框架內自律”。英國證券和投資委員會是一個私人公司而不是一個政府機構,其主席由財政部和英格蘭銀行任命,并借此對其政策施加影響。它必須按照1986年的《金融服務法》對證券市場行使監管權,沒有完全的自,當它不能發揮令人滿意的作用時,財政部可以取消賦予它的權力并親自行使這些權力。結果是在很大程度上,使證券和投資委員會具有半官方和半私人公司的性質。因此,于其說1986年之后,英國證券市場的管理模式是一種“自律模式”,不如說它是一種“共同管理體制”。英國1997年10月成立了金融服務監管局(FSA)被授予對銀行、證券、期貨以及保險業廣泛的監管權,更進一步強化了這種共同監管的體制。然而,英國自律的傳統仍然是資本市場運作的基礎,市場準入條件及資格、專業標準的確定,市場秩序的建立與維護繼續掌管在自律組織手中。只有出現自律、自治不能,或者不能湊效時,政府監管部門才出面加以干預

(三)我國政府主導資本市場的運作模式。我國自1998年11月國務院批準了中國證監會“三定”方案,確定其為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機關,到按照分業經營管理的原則,陸續成立了銀監會和保監會,完成了我國資本市場由多頭、分散、重復、交叉管理到集中、專門、統一管理的體系構架。在政府行政力量的大力推動下,我國的公司實務和證券市場只用了短短十幾年的時間,就走完西方國家花費了一百多年時間才經過的歷程,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不能不說是一個奇跡。但是,我國資本市場新興加轉軌的特點,也存在諸多先天不足的問題,例如,市場體系不完整、股市二元化,上市公司的流通股比例偏低,“國有股一股獨大”,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和上市公司等市場主體的獨立性差,法人治理機制不健全等問題。由于過去長期實施計劃經濟使政府擅長運用行政手段干預經濟活動,而采取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管理經濟的經驗不足,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缺乏自律和自治的傳統。新《證券法》第8條規定:“在國家對證券發行、交易活動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設立證券業協會,實行自律性管理。”這一規定確立了我國資本市場“政府集中統一監管為主,并輔之心行業自律的運作模式”。目前,政府對資本市場的管理依然停留在管人事、管資產、管審批、管業務的層面,資本市場的運行過度地依賴于政府的監管。據有關部門統計,我國資本市場在改革開放的過程中僅證券市場已廢除的行政許可事項就有49項,但是繼續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仍然達54項之多。資本市場往往陷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亂,惡性循環的怪圈。這充分說明,我國資本市場動作的模式是一種“政府主導下,集中監管”的形式,市場主體對政府監管的強烈依賴,極難生成資本市場的自治和自律機制。近來,股市交易量不斷的下滑,市場缺乏可預期性,投資者對市場信心不足,券商大面積虧損,其中有一大批成為被托管、被拯救或倒閉的對象。盡管原因復雜,但是其主要的癥結不外乎出在監管的過多、過死,管理手段滯后、缺乏合理性與市場主體自律、自治功能未能充分發揮上面。因此,我國資本市場存在的問題不是要不要監管,而是如何把適當、合理的監管與企業和投資者充滿活力的自律和自治有機地結合起來。

四、監管、自律、自治在資本市場中協調效用的實現

一個良性的、理想的資本市場應該是一個公平、有序競爭的市場,通過必要的監管與自律、自治形成了良好的信用基礎,信息公開、價格真實,市場主體可以較自由的進入市場和退出市場,每一個市場主體按照自我判斷以自己的經營方式去追求利潤最大化,投資者利益能夠獲得充分的保護。為了實現理想資本市場的理念,我國資本市場未來發展的方向應當是:在加強監管的同時,促進市場主體積極主動地實施自律、自治,逐步放開管制,直至解除管制。擴大市場化的范圍,把本應由市場解決的問題,因擔心現在市場機制不夠成熟而放在行政管制層面加以處理的問題,必須逐漸地交還給市場來調整。

(一)監管、自律、自治協調的法律基礎

這句關于公平的格言。以新《證券法》為證,其內容依舊以強化監管為主線,無論是對上市公司、證券公司,還是對證券市場修改后的條款均大大的擴充了監管的范圍,增強了監管的力度,然而涉及自律和自治的規范依然沒有改觀。證券業協會對證券市場主體的資格、市場交易、違規行為的處理基本上沒有管理權,在證券市場的組織和運作過程中完全被邊緣化。這樣一部證券法就其精神實質和主要條款而言,早已因扭曲而淪落為一部“證券監管法”。這必然會使我國證券市場今后增強自律和自治功能帶來法律資源供給上的不足。無論是政府監管,還是企業自律和自治都必須具備合理性和堅實的法律基礎。我國政府為什么要對資本市場實行監管,當然是為了維護資本市場的社會公共利益,實現資本的經營效益。而決不是象有的人所說的那樣,中國政府干預在法理上有很強的理由,因為中國政府是所有人。“中國政府帽子轉過來就是所有人,帽子轉過去就是管理者”。我國資本市場運作不規范,一個很關鍵的問題就出在政府同時承擔著社會管理者的職能和所有都的職能,二者糾纏不清。有時它以所有者身份去行使社會管理者的職責,有時它卻又以社會管理的資格和地位去保護自己作為所有者的利益。角色的錯位使政府很難做到客觀、公證,有些問題就是由于政府管理管出來的,如果依法由市場去調節本來就根本不存在問題。法律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法定主義調整方式,另一種是法律行為調整方式。法定主義調整方式要求當事人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律概括的典型形態,否則,就屬于違法行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法定主義調整在立法上表現為強制性、禁止性法律規范。顯然,政府對資本市場監管依據的是法定主義調整方式所確定的強制性法律規范。政府對市場的監管必須依法行使職權,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就是法律禁止政府部門去做的,政府不得濫用監管權。法律行為調整方式,即私法自治的調整方式,在立法上表現為任意性法律規范,即意思推定規范。當事人根據自己行為為自己創設權利和義務,當事人可以通過法律行為排除意思推定規則的適用,即當事人的約定優于法律的任意規定。只有當事人未作意思表示或者意思表示不明確的,才推定適用任意性法律規范。私法自治原則必然意味著“承認個人在私法的領域內,就自己生活之權利義務能為最合理‘立法者’,在不違背國家法律規定之條件下,皆得基于其意思,自由創造規范,以規律自己與他人之私法律關系。”資本市場的自律和自治必須以任意性法律規范為基礎,按照意思自治原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就是法律允許做的。然而,我國關于資本市場的各項立法,就其規范體系考察由于受重監管輕自律、輕自治思想的支配,強制性法律規范與任意性法律規范的比例嚴重失衡,許多本應由市場調節和市場主體選擇便可以有效解決的事項均被上升為法律的強制性規范,致使市場主體的自治和自律空間被極度地的壓縮。殊不知,“最嚴厲的法律是最大的錯誤或不公正”。

(二)政府監管的價值必須立足于對安全和效益的合理追求

正當的法律并沒有設計人們相互交往的細節,而僅僅創造其邊界。政府的正當職能就是透過創造出的市場秩序,讓個人可以借助浮動價格和利潤,最充分地利用分離的知識,以此促進社會成員間的合作。在對資本市場的監管方式上,政府應采用非現場監督和現場檢查方式實施監督。監督方式對市場主體及其活動的影響,決定著是否允許市場主體自治以及自治的程度如何。若對市場主體實行現場監督,無異于對市場主體自由的剝奪;雖然是非現場監督,但是如果對市場主體進行任意的、頻繁的現場檢查必然會嚴重地干擾企業的經營活動。因此,檢查是否必要,檢查的頻率必須從嚴、適度地掌握。政府監管應多注重宏觀層面,多應用法律和經濟的手段進行監管;監管對安全價值的追求不能妨礙市場主體對符合社會公共利益要求的自我利益的追求。監管主要是對市場主體外部行為的監督,不應涉及或盡可能少地涉及公司的內部事務,尤其不能妨礙其自主決策。監管應有助于強化上市公司、控制股東和高管人員的信息披露義務,防范系統風險,不代替市場交易主體作判斷,個體交易風險應通過市場主體的內控機制解決。對資本市場的管理應區別管制與監督,管制是對資本市場主體和行為的事前監督,它屬于行政許可的范疇,解決是否賦予特定市場主體某種權利,是否允許市場主體做出某種行為的市場準入問題;而監督屬于事后的督促檢查,它解決的是市場主體如何行為,行為的后果是不具有合法性和正當性的問題。為了提高我國資本市場的動作效益,資本市場未來的趨向必須是逐步放寬管制、加強監督、擴大自律和自治,堅持資本市場改革的市場化取向,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

(三)賦予資本市場主體獨立的地位、拓展其自律與自治的空間

資本市場的自律組織,主要有證券交易所和各種同業協會,如銀行業協會、保險協會、證券業協會、基金同業協會、會計協會和律師協會等,它們都是同業者為了同行業內部成員的共同利益,促進行業的發展,根據平等、自愿、互利原則,依法設立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為了實現本行業的自我管理,在法律上必須賦予其社團法人的獨立地位和權威性。中國的實踐已充分證明了作為政府附屬物的行業協會,只能是強化政府全面管制的手段和工具,而決不可能成為促進行業成員自律發展的中間力量。新《證券法》就證券交易所而言,賦予并擴大了下列權力:(1)股票、債券和其他證券上市交易的核準權;(2)證券暫停、恢復和終止上市權;(3)停牌、停市權;(4)對證券交易的實時監控權;(5)信息披露監督權;(6)制定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和證券從業人員規則的權利;(7)對證券違規交易的處罰權。自律、自治應是權利與義務的統一。首先,必須承認資本市場的參與者是獨立的權利主體,能夠以獨立的市場主體資格從事市場交易活動,在公平競爭中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市場自律組織也必須是市場經營主體為了共同的經濟目的,為了成員企業的整體、長遠利益均衡、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按自愿互利的原則組建起來,既獨立于其成員,也獨立于政府的法人實體;其次,自律、自治意味著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和相關同業公會等自律組織必須依據法律、自治規則和公司章程自愿地履行義務、承擔責任,尤其,將自律作為承擔社會責任的有效途徑。資本市場自律組織能夠實現自律功能的前提是,它必須是成員自愿結合起來的,具有完全獨立性和權威性的法律實體。資本市場交易主體的法律地位和權利則必須獲得充分的尊重和可靠的法律保障。自律組織的自律功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自我約束;(2)自我規范;(3)自我管理;(4)自我控制。我國雖然已經建立了各種與資本市場有關的同業協會,但是這些協會除了組織成員交流信息和業務培訓外,并沒有真正發揮對其成員的自律監管作用。即便是證券交易所在我國也缺乏應有的獨立性,它雖然在立法規定中是獨立的法律實體,但是它在實際活動中卻表現出對證監會很大的依附性,在外觀上猶如證監會規章、政策的下屬執行部門。咎其原因就在于法律幾乎把所有的監管職能均賦予了政府監管部門,根本就沒有為這些社會組織留下自律空間,由于缺乏必要的監管權和手段,自然無法發揮作用。我國《銀行監督管理法》第31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自律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銀行業自律組織的章程應當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該法對銀業自律組織僅有的一條規定,卻沒有賦予其任何權利,立法對銀行自律監管的忽視,從此可見一斑。我國無法開辟場外的證券交易市場,完善證券市場的分層體系,與缺乏證券市場的自律機制不無關系。自律性組織是場外市場存在的必要條件,我國證券市場的自律機構是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但目前我國證券業協會根本不是監管者,且法律也未明確它的地位。場外交易的自律規則要充分發揮作用的前提是具備很好的職業準則和高度的自律,而目前我國并不充分具備這樣的條件,所以建立場外交易市場困難太大。

資本市場的交易主體實行自治是資本市場產生活力的源泉。作為獨立市場主體的公司必須具有獨立的意志能力,能夠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完善、自我約束;有自己獨立的法人財產,獨立的物質利益和獨立的責任能力;有權責明確,管理科學,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治理結構和機制。在此基礎上,通過自身高效的經營活動,積極地開展公平、有效的競爭,才能不斷地實現自身利潤最大化。

五、幾點結論

在世界經濟一體化、全球化的背景下,為迎合世貿組織規則下世界資本市場日益激烈的競爭,我國資本市場在政府主導和推動下,經歷了十多年的艱辛發展后的今天,必須適時地轉向監管與自律有機結合的軌道。大力培植資本市場的自律力量,提高政府適度監管的效率,增強市場的靈活性和競爭力,最大程度地實現資本市場的經濟功能和法律功能。首先,必須明確劃分政府監管和市場主體自律和自治的邊界。凡是通過資本市場機制能夠解決的問題,應當由市場機制去解決;通過市場機制難以解決,但是能夠通過規范、公正的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的自律能夠解決的,應當自律解決;即使是市場機制、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自律解決不了,需要政府加以管理的問題,也首先通過事后監督去解決。即資本市場實行行業組織自律優位,政府有限監管,市場主體充分自治。其次,在資本市場立法方面必須適當地削減法律的強制性規范,確定政府有限的監管權力,擴大任意規范的比例,并使其系統化和體系化,為培育資本市場的自律和自治機制拓展應有的空間。第三,完善資本市場主體的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強化董事、監理及其他高級經營理人員誠信義務,切實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第四,扶持和推動市場主體、行業自治組織自身的建設和發展,依法保持其獨立的法律地位,并賦予它們充分的自治和自律權,為資本市場發揮自治和自律功能創造條件。第五,政府應合理地處理好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與監督其運行的矛盾,不僅要促進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快速的形成和發展,還必須通過卓有成效的監管手段的運用,平衡各種利益關系,維護公正、有序和有效競爭的市場秩序。另外,應該在觀念上明確促進資本市場自律功能的發揮也是監管部門義不容辭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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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關鍵詞: 文化資本 中部落后農村 留守兒童

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不斷加快,中部落后農村地區的大量剩余勞動力外出務工。雖然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頒布了相關的政策法規,使得這些農民工的子女有權利接受父母所在打工地方學校的教育,但是由于農民工自身社會經濟條件的限制,還是選擇將子女留守在農村老家,托付給年邁的父母照管。根據相關資料統計,截止2012年,中部農村地區的留守兒童已達550萬名。這些留守兒童遠離父母,大多數處于一種放養的狀態,無法接受到良好的教育,這已經成為不爭的社會現實。

這些農村留守兒童到底擁有什么樣的文化資本?“留守”對他們來說意味著什么?筆者在本文中將借助于布迪厄文化資本理論的視角進行相關分析,以期找出中部落后農村留守兒童無法接受良好教育的癥結所在,幫助他們走出困境。

一、布迪厄的文化資本理論

法國著名的社會學家布迪厄在其《資本的形式》一書中將資本分為三種形式:經濟資本、文化資本、社會資本。他認為孩子之所以所取得的成就不同,是因為他們所處的社會階層不同,所擁有的文化資本不同。由于教育的文化是統治階級的文化,因此在統治階級文化背景中長大的兒童被賦予了更多的文化資本,處于教育中的有利地位。“文化資本”是指借助于不同的教育行動傳遞的文化物品,是以作品、學歷文憑、名譽頭銜為符號,它不同于經濟資本,無法對其進行定量化操作,但卻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與金錢起著同樣的作用。[1]個體可以通過自己的親歷學習,獲得知識、技能,培養良好的素質和修養,從而獲得文化資本。在本文中,筆者所界定的家庭文化資本是指在家庭場域內,個體通過家庭成員之間的相互交流和實踐所積累起來的文化知識、文化技能、文化素養和文化商品等特定的資源。

二、留守兒童的家庭文化資本分析

對于中部落后農村地區的留守兒童而言,家庭和學校是他們生活的主要場地,也是他們文化資本的來源地。但是相比較而言,他們的大部分時間是在家中度過的,因此,家庭文化資本的缺失給他們造成了極大的影響。而中部留守兒童所占有的家庭文化資本的缺失主要表現在監管人文化水平低、教育投入少及學歷資格的缺失三個方面。

(一)較低的文化水平和教育期望

布迪厄將文化資本分為三種形態:第一種形態是具體的形式,指個體通過家庭文化背景、知識、技能等熏陶和教育所獲得的,并內化為自身的學識和修養,外在的表現是能力、信心、學識、修養等。[2]良好的家庭文化背景、知識、技能等對于孩子的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而父母較高的文化水平與這些家庭文化背景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

這些中部落后農村的留守兒童,大多數是由祖(外)父母照管,他們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筆者在本次的調查中,發現文盲或半文盲的(外)祖父達到調查人數的4%,(外)祖母達到調查人數的6%。由于(外)祖父母的知識有限,孩子在學習中遇到的諸多問題無法解決,再好一點的情況就是求助于高年級的哥哥或姐姐。交談中,筆者還發現了有這樣一個特殊的女孩子,她的語言表達流利,思維清晰,但是一起生活的祖父母是聾啞人,只能靠唇語和手語交流。因此,這個小女孩與同齡的小伙伴在一起的時間比較長,從同伴身上學習到更多的東西。在教育期望方面,大多數留守兒童的(外)祖父母沒有過多的時間督促孩子學習,他們往往教育孩子老實本分,踏踏實實地工作,將來能混口飯吃就行,對于孩子的教育成就沒有很大期望。訪談中,筆者聽到最多的說法就是,“我們家祖上沒有出過秀才,現在也不奢望孩子能有多大的出息”。由于親戚網絡中沒有較高的學歷,因此,他們并不要求孩子在學業上有多大的成就,這種保守的觀念與放任的態度,使得家庭沒有追求學業成績的氛圍,孩子在學業成就方面缺少父母及親人的期待與關注。[3]這樣缺少(外)祖父母的監管與教育,自然就不會有強烈的學習愿望。

(二)教育投入少

筆者通過與老師、同學交談,得知留守在農村老家的(外)祖父母每天都在田間辛勤勞作,他們沒有認識到良好的教育在孩子成長的過程中所具有的重要性。家中的經濟條件不是很寬裕,這些留守兒童從未參加任何特長補習班,連一些基本的學習、游戲用品都得不到。當問到留守兒童校外課余時間是怎樣度過時,孩子們的回答是和小伙伴玩耍或者是看動畫片。有一兩個孩子說自己有一本童話書,但是在小學低年級就已經讀完了。再好一點的情況就是有本作文書,除此之外再無其他。

文化資本的第二種形態是客觀的形式,具體地說就是書籍、圖片、圖書、機械、詞典等物質性文化財富,是現實可見的。但是個體即使擁有了這些客觀文化資本,如果不投入到具體的市場中去的話,那么也無法成為一種文化資本。[4]在信息化時代里,互聯網鋪天蓋地,電子學習工具更是生活學習的好幫手,必不可缺。然而,在這些物質性文化財富方面,調查結果令筆者震驚。在被調查的40人中,他們每人只擁有一本新華字典和一個數學計算器,再無其他任何學習工具。那些留守在農村落后地區的孩子大部分沒有接觸過已經普及的電腦,電子詞典等之類的工具書,這讓筆者覺得很不可思議。由于這些留守兒童監管人落后的教育觀念及在教育投入上比較少,落后農村地區的留守兒童很少有專門的圖畫書、故事書、彩色等,更不會擁有昂貴的智力開發玩具。在許多閑暇的課余時間中,這些留守兒童無法像城市中的孩子那樣參加各種特長輔導班,學習各種樂器和舞蹈。這樣一來,孩子的音、體、美等各方面素質不能夠健全的發展,更別說利用客觀文化資本提高競爭力了。

(三)學歷資格的缺失

一般而言,父母所擁有的文化資本總量,即家庭文化背景對于孩子在學校及社會所取得成功程度是成正比的。孩子的人生道路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父母擁有的經濟和文化資本總量的多少。而相比之下,這些農村留守兒童沒有較高的起始點,很少有機會接受到優質的初級學校教育,進入一流學校接受精英教育,獲得較高的學歷,獲得較高的社會地位。然而,中部農村地區的留守兒童他們的父母學歷很低,除了接受父母微不足道的經濟援助(教育投資)外,很少有父母持各種高學歷的資格證書,很難從他們那里獲得學習上的幫助。

文化資本的第三種形態是體制的形式,是一種客觀化的、必須加以區別對待的形式存在。文化資本的體制形態就是個體將其掌握的知識與技能以某種形式(通常以考試的形式)正式予以承認并通過授予合格者文憑和資格認定證書等社會公認的方式將其制度化。它是一種將個體層面的身體化文化資本轉換成集體層面的客觀形態文化資本的方式。所以,體制形式的文化資本是一種介于具體化文化資本與客觀形態文化資本之間的中間狀態。[4]擁有較高學歷資格的父母,他們可以將學歷資本轉換為經濟資本,為子女獲得較高的學歷資本投入需要的金錢。不過,要使自己的孩子獲得較高的學歷資本光靠金錢投入顯然是不夠的。父母除了提供金錢等物質投資之外,還必須想方設法地為自己的孩子收集各種學習信息(尤其是考試有關的信息)。如果有必要的話,他們應該隨時準備投入自己的文化資本,親自輔導孩子學習的任務。而那些中部農村地區孩子的父母雖然也會全心全力地支持子女上學,總是強調“砸鍋賣鐵也要讓孩子上學”。但實際上,他們常年在外務工,僅僅為孩子提供金錢,很少關注孩子的成長,與孩子沒有進行有效的溝通交流,更別說是為孩子收集各種學習信息了。同時,他們的文化水平最高的也就是初中文化程度,很少擁有各種能夠證明自己能力的學歷資格證書。課改以后僅有的一點知識更是捉襟見肘,不能夠承擔輔導孩子的學習任務。另外,調查中還發現大部分父母不能客觀地對待孩子的成績:假若成績好,孩子會被極力地炫耀,十村八莊的人都會知道;假若成績不太理想,則會責怪孩子笨,不努力,較少有父母會考慮自己對于孩子學習帶來的影響。

三、結語

通過本文的分析,農村家庭文化資本與中部農村留守兒童的教育之間的確存在很大的關系。盡管國家頒布了法規政策,推行并完善了九年義務教育及開辟貧困生綠色通道等,使農村的基礎教育得到了較快的發展,使每個孩子在義務教育階段享有均等的入學機會,但是因為所擁有的文化資本不同,直接影響了孩子所接受教育的不同。因此,要想縮小城鄉之間的教育差距,提高農村的教育發展水平,就必須重視農村留守兒童教育,重視農村家庭文化資本的培育。

運用布迪厄的文化資本理論分析筆者本次的調查,研究中國中部農村地區文化資本的缺失對孩子教育的影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希望能夠引起社會、教育界的反思和關注。

參考文獻:

[1]朱偉鈺.“資本”的一種非經濟學解讀——布迪厄“文化資本”概念[J].社會科學,2005(6).

[2][4]浦蓁燁.論布迪厄的“文化資本論”[J].中山大學研究生學刊(社會科學版),2010(3).

第4篇

關鍵詞:商品使用價值 企業社會責任 醫藥企業

近年來,國內醫藥企業頻頻出現質量安全問題,引發了社會各界對藥品安全的高度關注。醫藥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關系到企業所提供藥品質量的高低,也關系到企業自身的生存與發展。經濟學家厲以寧認為,可以從三個方面認識企業的社會責任,其中第一個也是最重要的企業社會責任是為社會提供優質的產品、優質的服務。如何使企業重視這樣的社會責任,筆者從商品使用價值角度出發,探討了醫藥企業應承擔的社會責任。

一、商品使用價值理論闡述

馬克思對商品使用價值的分析主要體現在《資本論》第一卷中。其主要論點是:1.商品是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作為商品必須具有使用價值和價值。什么是商品的使用價值?“物的有用性使物成為使用價值”。商品的有用性,亦即它能夠滿足人們某種需要的屬性便是商品的使用價值。2.“每種有用物,都是許多屬性的總和,因此可以在不同的方面有用。 3.人類為了生存和發展,總要生產多種多樣的使用價值來滿足生產和生活的各種需要,因此,在任何社會,社會財富從物質內容上看,都是由各種各樣的使用價值構成的。所以,馬克思說:“無論財富的社會形式如何,使用價值總是構成財富的物質內容。”使用價值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4.“使用價值只有在使用或消費中得到實現”。因為,作為商品,它不同于自然界的一般對象。自然界的一般對象,無論人們是否去使用或消費它,它都可以在自然界存在,它與人們是否使用或消費沒有關系。而作為商品則不然,第一,它的使用價值必須實現,否則商品生產者便無法進行再生產,就會造成人、財、物的浪費。第二,只有被人們使用或消費,商品的使用價值才能實現。 5.商品生產者生產商品的目的是為了獲取商品的交換價值。但是,由于“使用價值同時又是交換價值的物質承擔者”,所以,商品生產者為了最終獲得交換價值,為了賺到利潤,必須生產出能賣得出去的使用價值。

二、商品使用價值理論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要求

商品的使用價值只有在使用或消費中才能得到實現,否則,商品生產者便無法進行再生產,就會造成人、財、物的浪費。所以,商品生產者為了最終獲得交換價值,為了賺到利潤,必須生產出能賣得出去的使用價值。因此,企業必須重視消費者的需求,生產經營消費者樂于接受的商品,以實現商品的使用價值,尤其是在“買方市場”條件下,質量是企業的生命,而講求商品的質量就是講求商品的使用價值,即確保自己生產的商品在購買者手里真正充分實現其滿足某種需要的屬性。一種商品成為優質商品總是在購買者通過消費實現其使用價值之后給予認可的,偽劣商品的要害在于生產者使該商品特有的使用價值功能喪失。所以,企業如果僅僅為了賺錢,生產假冒偽劣商品,是不道德的、也是違背商品使用價值理論要求的。其直接受害者雖然是消費者,但生產者最終換來的必然是商業信譽的毀壞及市場的喪失。就這個角度而言,商品使用價值理論要求企業要對消費者負責,要承擔起應有的社會責任。

企業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們贏利或賺錢作為自己唯一存在的目的,而應當最大限度地增進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公司的存在不應該僅消極地追求無害于社會,更應該積極地追求有益于社會。“消費者是上帝”不應僅僅掛在嘴上,而應時時刻刻放在心里。愚弄消費者的企業必將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三鹿集團因無法支付高額的民事賠償而進入破產程序就是明證。少數企業在市場中曲解了商品使用價值的要求,將追求效益理解為唯利是圖,造成社會責任意識嚴重缺失。

三、商品使用價值視角下企業社會責任缺失造成的后果

企業生產合格的商品,為社會和消費者提供使用價值,通過商品銷售把所生產的產品轉移到消費者手上,滿足消費者的需求。企業轉讓產品給消費者的同時,獲得貨幣,社會為企業補充和追加投入生產要素,企業因此也獲得了生存和發展的條件;企業生產假冒偽劣有毒有害商品,不但傷害消費者,影響企業聲譽;還會造成資源危機、能源枯竭、環境污染等問題的出現。就社會角度而言,會對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造成極大的危害,也是對幾千年來中華民族已形成的個人美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嚴重沖擊。進一步說,企業不負責任的行為加劇了社會財富向不公平分配方向發展,加劇了社會上不勞而獲的投機心理的發展。損人利己、害人致富,毒化了社會環境,破壞了整個社會經濟運行的規則,制約了先進生產力的發展,從這個高度來認識,它不僅是個經濟問題,而且是個嚴肅的社會和政治問題。

四、培育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途徑

(一)樹立誠信經營理念

誠信是企業行為的基本準則,也是其社會責任,但誠信缺失是目前許多企業普遍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產品質量、產品價格、產品宣傳和產品服務缺乏誠信,尤其是在那些信息高度不對稱的行業中,如有些醫藥企業。醫藥產品是特殊商品,它的使用對象是人,重視產品質量、確保安全是第一要求。醫藥企業生產維護人類生命健康的醫藥產品的特殊性,決定了保障公眾的安全、健康是醫藥企業最基本的社會責任。從這個意義上講,它的社會責任重于經濟利益,企業行為應以其產品能夠保障公眾健康、以尊重人的價值為準則。以誠待客是醫藥企業起碼的經營理念,樹立誠信經營理念,也許不能為企業贏得眼前利益,但是可以贏得更豐厚的長遠利益。因此,醫藥企業一定要主動強化自身的社會責任意識,樹立以人為本的觀念,把保障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作為企業的基本職責來加以重視。

(二)加強政府引導作用

加強政府相關部門對醫藥企業社會責任的引導是保證醫藥企業向社會提供合格產品,提供能滿足消費者需要的使用價值的又一有效途徑。一方面,各級政府要轉變職能,重新確立政府職能部門的在藥品安全監管中的責任,建立起藥品質量安全的有效監督機制。長期以來,廣大消費者常常存在這樣的困惑, 為什么那些假冒偽劣的藥品能夠大搖大擺地進入正常的銷售領域?為什么過期的藥品沒有得到銷毀,反而由廠家回收后重新流向市場?我們政府的相關部門此時又在哪里?這一系列問題,充分說明必須加強政府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引導和監督,進一步理順政府相關監管部門的職能和職責,按照責權一致的原則建立藥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促使藥品企業有效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另一方面,要在政府媒體上擴大對藥品企業社會責任的宣傳,引導社會關注和重視藥品企業的社會責任,大力營造和推進藥品企業重視社會責任的良好氛圍,全面提升那些對社會負責、對消費者負責任的醫藥企業的良好形象。

(三)強化行業自律

強化藥品企業的行業自律約束,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在推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方面的作用,行業協會、商會要加強對企業的服務和引導,采取制定行業內會員企業的社會責任公約、行業規范、開展誠信承諾活動、提倡議書等形式,加強行業自律。積極開展企業文化建設,引導企業經營管理者和員工提高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重要意義的認識,樹立“履行社會責任光榮、推卸社會責任可恥”的價值觀,自覺履行好應盡的社會責任。因此,從行業組織的角度而言,只要通過一定的措施和機制來促使會員企業在相關方面達成自律約束,就等于對企業社會責任建設作出了貢獻。

(四)充分運用社會監督的力量

企業社會責任并不是完全靠企業自身的覺醒形成的,是多種推動力共同作用的結果,這里面當然包括有效的社會監督。社會監督的主體包括社會公眾、股東、新聞媒體以及消費者協會、環保組織、工會等社會群眾團體。只要發動社會力量,形成合力,重視對企業經營行為的輿論監督,宣傳報道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積極行為,形成社會模范效應,同時在道德上譴責那些惡意規避、漠視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形成全民參與、全民監督的良好監督氛圍。

總之,商品使用價值理論認為企業應為社會提供有價值的商品,滿足消費者需求的同時企業獲得收益,但商品的使用價值必須能經得住考驗,企業應承擔由商品使用價值所帶來的社會責任。企業有社會責任觀念,就會有目的、有計劃地主動承擔對消費者和社會的責任,其結果是企業在創造利潤的同時,獲得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和社會聲譽,該品牌形象和社會聲譽可以為企業提供良好的環境和條件,從而為企業帶來豐厚的無形資產,促進企業的長足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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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一、公司法改革的社會轉型背景

社會的轉型既包括經濟基礎的變革,也包括上層建筑的調整。二者的結合,構成社會經濟結構、政治結構、社會結構、文化結構的整體性變遷。“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著整個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過程”⑴,所以社會轉型的內在動力是經濟變革。我國社會轉型采取的是漸進式的、自上而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

(一)經濟變革

從發展經濟學和轉軌經濟學的觀點來看,當今中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時期。中國的經濟變革從政治決策開始。1978年的將中國推向“改革開放”的時代;1993年的十四屆三中全會確立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2003年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做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部署。與之相對,我國20多年的經濟體制改革劃分成探索發展階段、初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階段和逐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三個階段。⑵ 相應地,改革的核心分別是:第一階段,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引入市場機制、正確認識和處理計劃和市場的關系;第二階段,如何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第三階段,朝著市場取向的改革繼續邁進,建成更具活力、更加開放的經濟體系。在制度層面,一系列民商法律和經濟法律相繼出臺。特別是《民法通則》、《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公司法》等的相繼頒布實施,對經濟體制改革,尤其是企業改革發揮了保障和促進作用。如果說,1993年的《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促成了《公司法》的出臺,那么十年后的《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的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和建立健全現代產權制度兩大論斷,消除了在完善基本經濟制度認識上的障礙和誤區,是改革理論的創新,打開了制度創新的空間。為構建現代企業制度奠定了重要的理論基礎,解決了在公司法人財產權問題上的分歧,使公司法律制度建立在更為堅實完善的經濟制度之上,將有力推進我國公司法制的改革。

(二)政治變革

以法學家的眼光觀察轉型社會,一個很重要的特點就是私權利、覺醒了,而公權力卻仍然維持著很大的干預和控制力。這就造成了轉型社會公權力和私權利的必然沖突。(3)政治變革從一定意義上說是“還權與民”,通過壓縮公權的空間,擴大私權的范圍。

在社會轉型時期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政治體制是政治變革的目標,其核心主題是實現政治體制功能的戰略性調整。(4)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政府職能與計劃經濟條件下無所不包的職能有很大的差異,我們的政府在朝著有限政府和有效政府的方向發展。政府職能轉向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旨在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政府行使職能的方式上不僅強調“以法治國”,還要求“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做到政府行為的法治化、政府在法律的范圍內活動,《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的陸續頒布實施即為明證。

政府職能轉換、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審批制度改革的推進,將為市場經濟的運行提供有益的公共政治環境。同樣地,對做為市場經濟重要主體的公司的準入、運營、管理產生重大影響。我們應當強調的是,將調和利益沖突、調解社會矛盾和體制創新納入法治的框架是發展的方向。(5)因為有效的機制是是利益沖突調解的結果,是人們在追求各自利益的過程中磨合出來的,其本身就是一個社會過程。以法律來穩定這種機制即是法治演進的應有之意。

(三)社會變革

社會生活是一個龐大的系統。轉軌時期的社會結構發生變化,當前社會整體結構、社會資源結構、社會區域結構、社會組織機構及社會身份結構呈現出新的特征。中國社會正從“熟人社會”轉變出來。現代的市場經濟社會,人的生活陌生化,使得人們自我約束減小,人的行為隨意性將增大,這樣的社會環境容易讓人作出“熟人社會”所不敢做的行為;經濟成分和經濟利益的多樣化、社會生活方式的多樣化、社會組織形式的多樣化趨勢相當明顯,反映出社會運行機制及其規則的變化;加入世貿組織在經濟全球化和政治多極化的國際背景下,我國的市場規則在很大程度上要與發達國家的規則接軌,從而加劇了對社會生活相關方面的影響;非政府組織的成長、政府權力的收縮和民眾權利復歸推動市場經濟體制運行的社會基礎——市民社會充分發育。現代公司是現代社會和現代國家的縮影,社會生活的上述變化,必將反映到做為市場經濟舞臺上重要主體的公司中,深刻影響公司的價值取向和行為方式。

(四)文化變革

中國社會轉型還體現在社會精神生活中的意識形態、價值觀念、思維方式、文化關懷等方面的變遷。在我國特殊的社會文化歷史背景下,歷史上“重義輕利”的儒家文化傳統和計劃經濟體制下的“集體主義精神”,使民眾的逐利欲望一直受到不同程度的壓抑,而這種欲望一旦在市場經濟條件釋放,便得到空前的膨脹與張揚,民眾的主體意識、權利意識不斷覺醒,價值呈現多元化。與此同時,現實經濟生活中也表現出誠信觀念淡漠和倫理價值缺失。信息技術的突飛猛進和網絡技術急劇擴展增強了社會生活的透明度,也改變著人們的思維方式和企業的運行方式。此外,由于傳統慣性歷久不衰,在國人思維方式上儒家文化的中庸之道依然存在。如果說公司企業是一種文化現象,那么文化的變遷勢必反映到公司法制的改革之中,因為文化是法律差異的根源。

二、社會轉型背后的“經濟學帝國”及其對法制改革的影響

中國社會轉型的動力來自經濟變革,經濟變革由政治決策直接推動,經濟學家對政治決策乃至整個社會的影響力是其他學科的學者無法比擬的。在當代社會,經濟學所謂顯學,出現“經濟學帝國”景象,并對社會轉型發揮重要影響。

(一) 經濟學家的話語強勢

當我們言及經濟學帝國主義時,大多指一些經濟學家從事了其他領域的研究,或者是其他領域的研究者主動利用了一些由經濟學首先提出來的概念、命題或分析進路,甚至指主流經濟學的量化模型被廣泛用于其他學科。

上個世紀70年代以來,經濟學研究呈現出一種強烈的擴張趨勢。(6)無論在社會學、人類學還是法學甚或是其他學科都面臨著來自經濟學家的挑戰。1992年,貝克爾獲得了諾貝爾經濟學獎使這一擴張達到了最為尊榮的一步。貝克爾運用經濟學理論研究了許多傳統的社會學問題:犯罪、家庭、婚姻,人口、種族歧視等,將社會學納入了經濟學研究范疇。1993年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的諾斯又從宏觀層面將歷史研究、甚至社會歷史中的意識形態都囊括進入經濟學的制度研究。在法學領域,盡管無人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但是微觀經濟學對法學以至法律實踐的影響,至少在美國,甚至超過了上述學科。無論是傳統的普通法領域,還是近代以來的政府規制,無論是憲法理論還是程序法,甚至司法體制都經過了經濟學的分析。科斯、布坎南等人在法學界有著重大影響,而波斯納早在1973年就一手對美國的幾乎全部法學領域進行了經濟學的重構。(7)一大批法律經濟學學者已經進入了從聯邦最高法院以降的各級法院和各州法院,法律經濟學從純學術研究進入了司法實踐。

這些年國外經濟學學說和經濟思想的不斷引入,使中國的經濟學也向各個領域深入。在學術界,大量包括經濟學散文和隨筆在內的經濟學文獻,使得許多年輕學者從思維方式到日常術語都有明顯的變化,交易費用、信息成本、囚徒困境似乎是最便利的分析概念或模型之一。正因為如此,經濟學帝國主義這一說法在包括經濟學界本身的許多學術人士中傳播起來。近年來,中國的經濟學家直接參與黨和國家的決策,把學術觀點轉變為政策,對社會轉型施加影響,表現出強勢的話語權。

(二)經濟學家為何關注法律

近三四年來,經濟學家非常關注法律和法治問題。2002年7月,一批經濟學家和法學家成立了上海法律和經濟研究所。經濟學家為什么要研究法律?這里面有深層次的原因。(8)經濟學家最終關心的是經濟問題,經濟學家在研究法律問題時,他更關心的是這樣的法律、法治體系對經濟發展的影響是什么。經濟學最初研究資源配置、一般均衡理論、價格制度,后來人們發現價格是很重要,但經濟要運行好,價格機制并不能完全說明問題。這便有更深一層次的企業和產權因素。產權重要是因為對人的激勵是很重要,不管價格對不對,沒有好的產權,就沒有激勵,而沒有激勵人們就不投資、不干活。這是一個很簡單的推理。所以才有產權激勵。再進一步,產權、企業和公司治理結構從何而來?進而發現,不同的法律體系會導致不同的產權界定、執行、保護和合同的盛行以及市場秩序的建立。理論的一層層深入與我國改革進程非常相吻合。上個世紀80年代初,當我們考慮中國經濟問題的時候,最時髦的說法是管理,我們中國經濟不行、企業不好是因為管理不好,到80年代末后期時就提出了產權問題。到了90年代,諾斯、科斯等人的學說引進后,發現更深一層的是制度問題,不僅是產權,還牽涉到整個制度環境,其中包括政府。那么,到了現在又上升一層,它是法律的問題。國外經濟學界過去的十多年里,特別是美國和歐洲,研究法律、研究法治成為比較制度經濟學中的熱門。為什么相當多的優秀經濟學家在討論這個問題?這些經濟學家來自不同的領域,從不同的角度,卻都集中在探討法律法治問題。如此看來,這不僅是中國的特殊性,而是全世界共同的通性。所以,不管哪個經濟學流派,人們發現都逃不開法律、法治這樣的問題。這是學科發展自然深入的結果。

從某種意義上說,經濟學家關注法律是好事,不僅因為他們的思維可以帶來法學研究新視野和新氣象,更關鍵的是目前他們在決策層面的話語權對法律改革的推動比法學家大的多。

(三)以創新的法學理論推進公司法改革

解析“法律的經濟分析”理論,其核心在于所有法律活動,包括立法和司法以及整個法律制度事實上是在發揮著分配稀缺資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動都要以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即效率最大化為目的,所有的法律活動都可以用經濟的方法來分析和指導。(9)

“法律的經濟分析”與傳統法學相比有兩個明顯的特點:第一,法學與經濟學在研究主題和價值觀上有相當的共通性;第二,在分析方法上,經濟學提供了一套分析人類行為完整的架構,而這套架構是傳統法學所缺少的。傳統主流的法學理論一直是法律的哲學,它的技術基礎是對語言的分析。絕大多數法學家把實證研究想象成是對案件的分析,目的是力求法律解釋的一致性。法律的經濟分析是一個與傳統法學思維不同的方向。研究方法的差異并沒有改變“法律的經濟”和中國法律改革的共同的均衡訴求。(10)均衡是個借自于微積分理論的數學概念,指每一方都同時達到最大目標而趨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 有效率的法律制度是努力使法律供求趨向均衡。中國法律改革的目標就是要使法律制度和市場經濟的供求之間從不均衡過渡到均衡,即我們要充分保證避免市場經濟中法律服務嚴重短缺。這種均衡應當體現在立法、司法、執法、守法各個方面。 法律改革的實質是重新配置公權力和私權利資源,是一種制度的重新安排。當前,中國法律存在著的不均衡狀態直接影響法治進程。

具體到我國公司法學的研究,有人尖銳地指出其尚停留在介紹性質的本科課程的初級水平。此話雖然刻薄,但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公司法學科研究的問題。對文獻的抽樣統計分析表明:大量著述內容是對境外公司法學成果的介紹引進和評述,對國內公司法問題進行原創性研究較少;研究方法上規范性研究多,實證性研究少;研究深度上就事論事多,聯系社會生活進行深入分析論證的少;研究偏好于熱點及時髦話題,對基本理論、基本制度全面深刻研究的不多。公司法研究低層次、低效率的現狀若不盡快改觀,對公司法制改革有害無益。

凱恩斯曾對指責經濟學家的人反駁說,很多人都覺得經濟學家的想法是沒有用的,只有利益是重要的,但是蹩腳的政治家做決策的時候,腦子里想的不過是幾個世紀前更蹩腳的經濟學家的某些訓誡。這里講的就是知識的力量。推動公司法改革的力量是多方面的,而來自于知識的推動力量至關重要。拓寬公司法學的研究視野,改進研究方法,進行公司法研究的理論創新,是積蓄力量的好辦法。

三、轉型背景下公司法制的困境檢討

從“法律的經濟分析”角度觀察,法律做為稀缺資源也是一種公共產品。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相比,轉型時期的公司法律制度處于供給不足的狀態,表現為公司立法的質量、規模、體系化方面都不能滿足經濟發展的要求,不能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同時公司方面的法規規章過于泛化,涉及領域廣、干預力度大,有些進入了它不應介入的領域,構成市場經濟和法治的障礙,成為法律不均衡的主要根源。立法和法律的執行是利益相關各方的博弈,立法和法律執行的過程就是利益衡平的過程,其結果是達到法律及其執行的動態平衡,進而實現效率目標。公司制度供給的不足,使博弈各方權利邊界模糊,法律的激勵功能萎縮。行政執法部門權力膨脹,缺乏有效的制衡,造成權力濫用,嚴重影響其他參與方的積極性;股東和公司守法的成本高于違法成本時,受自利性動機的驅動很容易越過法律的邊界;司法機關在法律依據不明確時,選擇不受理或審而不結的做法,影響到審判效率的提高。鑒于現行的低效率公司法律制度使得公司運行和經濟運行處于非均衡的狀態,因此,改革公司制度促成制度供給與經濟發展的均衡是當務之急。

(一) 立法造成的窘境

《公司法》立法時沒有實踐是所有問題中最大的問題。客觀上由于當時我國公司法實踐較少、理論研究薄弱、從起草到出臺的時間倉促等原因,加之主觀認識上的局限,尤其是受我國社會轉軌時期經濟體制改革的階段性特征影響,1993年《公司法》雖然借鑒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公司立法成果,卻以國有企業和傳統產業為立法的參照系,造成立法觀念陳舊、可預測性差、法條過于原則、法律漏洞多、可操作性不強等缺憾。(11)最為突出的就是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問題。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公司制的核心,實踐中,上市的股份公司由于法人治理結構存在缺陷,出現了一系列嚴重問題,如上市公司被大股東“掏空”卻不能及時制止,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弄虛作假、損害公司及股東的利益卻沒有相應的制約和救濟手段。為此,必須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職責,對包括獨立董事、民事賠償在內的董事制度、監事制度、少數股東權益的保護制度進行補充,形成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同時,與公眾公司相關的公司關聯交易的規定、關于累積投票制的規定、關于股東訴權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違法損害賠償救濟的規定、關于董事、經理誠信義務的規定、關于股份有限公司以私募和定向發行方式增資的規定等都沒有規定。雖然在1999年為適應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和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對公司法的兩個相關條文進行修改。由于此次修改未做深入論證,加之僅涉及個別條文,學者評價不是很高(12)。

(二) 司法中的窘境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人民法院遇到各類公司訴訟案件也逐年增多。(13)主要涉及以下四類糾紛案件:第一類是公司設立糾紛。公司設立過程中,經常發生因發起人出資不實引起的糾紛,公司設立失敗引起的糾紛,公司成立后因不符合設立條件被否定法人人格引起的糾紛等等。

第二類是股權轉讓糾紛。一般涉及股東與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股東與公司以外第三人之間發生的復雜的民事關系。這方面的糾紛主要有:因轉讓的股權存在著瑕疵引發的糾紛;因掛名股東、隱名股東、顯名股東轉讓股份引發的糾紛;因干股或空股、技術股等轉讓股份引發的糾紛;關于股東資格的確認標準等。第三類是股東權益訴訟。主要有:股東請求檢查公司賬簿糾紛,股東表決權糾紛,股票優先購買權糾紛,請求分配股利糾紛,請求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糾紛,請求公司對轉讓的股份予以登記糾紛,請求解散公司進行清算糾紛,不實信息買賣股票的損害賠償糾紛等。 第四類是否認公司法人人格訴訟。如集團公司內部母子公司相互控制,相互投資引起的人格混同,母公司對子公司采取不當控制,子公司歷來作為母公司的組成部分存在,母子公司之間存在不正當的商業條款,擅自轉移利潤或風險逃避債務等情形,法律關系異常復雜,相應的規定亦應當明確。

有權利就應當有救濟。由于對上述四類案件缺乏明確的法律標準,審判機關在立案、審理等環節無法可依,面對當事人的訴求,進退維谷。司法實踐的窘境急需公司立法做出積極回應。

(三) 執法的窘境

移植法律至少有三個變數:移植的法律是否適應移入國的實踐;移植的法律本身在發生變化;移入國的實踐也在變化之中。據此結合公司立法現狀推之,我國現行法的一些條文不符現實情況,無法執行。與之相對,經濟生活中的許多事件又與法無據。造成了,行政部門執法不嚴的情況時有發生。更有甚者,行政部門頒行眾多規范公司組織和行為的規則,其內容超越上位法律,出現行政機關“造法”的反常情況。比如,關于發起人人數的問題,公司法第75條規定,股份公司應當有5個以上發起人,但對發起人的上限數量沒有規定,以致于在實踐中,常被一些人鉆空子,出現了發起人多達數千人的情況,公司在發起設立時形成變相的公開募集,變相非法集資。如不對此加以限制,將會產生不利的后果。通過制定法規或規章予以規范,則會發生下位法規規章效力越位的情況。

(四) 守法的窘境

守法不僅指公司法相關主體依法行事,更包括利益相關方依法維護和獲取利益。公司法的一些原則性規定由于缺少具體內容,而使守法者陷入窘境。現行公司法中對公司的轉投資行為做出了較為嚴格的限制,但是在實踐中,不少公司為分散風險、支配更多經濟資源或拓展業務領域,迫切需要設立控股子公司或參股其他企業。過度限制轉投資行為,會使很多公司喪失市場機會,不利于企業的經營轉型和跨地區、跨行業的戰略重組。公司法還對股票回購及高管人員任職期間股票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不利于提高高管人員的積極性,影響了公司激勵機制的建立。公司法關于股票發行條件在時間和盈利方面的要求標準過高,不利于高新技術企業便利融資,影響資源的配置效率。再譬如公司法104條規定,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這是公司法賦予少數股東的臨時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但是,缺少這一請求權的具體內容,如持有股份多長時間才有資格請求,采用何種請求方式方為正當,提出請求而不被采納如何救濟等等。因此,一旦少數股東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遇到困難,就很難得到妥善解。又如股份轉讓制度,為了維護證券交易市場的秩序,強調股份轉讓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交易。這一設計的用意是良好的,但無記名股份在哪里交易卻沒有明確。再以監事會為例,它作為法定的監督機關,公司法雖規定了它擁有財務監督、合法性監督和妥當性監督的職權,但缺少實現其監督職能的充分條件。(14)實踐中其監督手段、監督無效補救等均系空缺。

四、以公司法改革推動社會轉型進程

(一)改革公司法以推動社會轉型

任何一種經濟體制都具有一種特定的游戲規則 ,而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的根本游戲規則就是法治。法治是建立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的制度基礎,與現代市場經濟體制有極為密切的關聯,對經濟發展和經濟效率起促進作用。法治是從兩個方面來為市場經濟提供制度保障的:第一個作用是約束政府,約束的是政府對經濟活動的任意干預;第二個作用是約束經濟人行為,其中包括產權界定和保護,合同和法律的執行,公平裁判,維護市場競爭。(15)這通常要靠政府在不直接干預經濟的前提下以經濟交易中第三方的角色來操作,起到其支持和增進市場的作用。如果沒有法治的這兩個經濟作用為制度保障,產權從根本上說是不安全的,企業不可能真正獨立自主,市場不可能形成競爭環境并高效率運作,經濟的發展也不會是可持續的。近年來,法律和法治對經濟發展和經濟轉軌的影響是法學家關注的重要課題,同時也正在成為國外主流經濟學,特別是新制度經濟學的研究前沿。過去,制度經濟學往往流于泛泛地論述法律和法治對經濟的影響。這些年來,無論在理論分析還是在經驗實證方面研究都有很大突破。在理論方面,經濟學家運用博弈論、合同論、信息經濟學等分析工具對法律和法治對經濟發展的作用做了比較準確的并與主流經濟學接軌的分析。在經驗證據方面,經濟學家也已經具體地定量研究不同法律體系、不同類型的公司法、證券法和對金融及其它市場的規制(regulation),對公司融資、公司治理結構、證券市場發展、中小企業發展以及整體經濟增長的影響。理論分析和經驗證據的結果大都表明法治和適當的規制有利于經濟的健康發展,相反情況下,缺乏法治和“過度規制”(excessive regulation) 往往是窒息經濟活力和妨礙市場發育的重要原因。這些最新研究取得了兩大進展:一是理論分析和經驗證據都具體化了,超出了泛泛論述的舊的研究方式。法治為何有作用以及不同法律規定為何產生不同結果,既取決于政府和經濟人的自身利益和既得利益集團的影響,也受制于文化、歷史等諸方面的因素。而其中的因果關系可以用主流經濟學中的工具來分析,由此產生的理論也可以用系統的數據通過計量經濟學的方法來檢驗。二是發現許多過去研究的某些制度因素背后還有更深層次的法治和法律因素。比如在轉軌經濟中,產權的不安全性往往比資本市場的缺陷對企業發展的阻礙更大。又比如在沒有法治的保障條件下,市場很難長期持久地保持自由開放。通過對我國公司法弊端的改革,確立公司法治,規范經濟人的行為,約束政府行為,確保產權安全,使公司企業真正獨立自主地運營,形成有序高效的競爭環境,對經濟轉軌和社會進步產生積極影響。

(二)公司法改革應處理好的幾個關系

社會轉型背景下的中國公司法改革,必須考慮經濟、政治、社會、文化變遷的特定現實。以下幾重關系應妥善處理:

1、公司法變革與“內生性法律”的關系

比較制度分析是近年來經濟學領域研究的一個新動向,主要比較近現代東西方社會市場秩序及其內在制度規則的差異及其形成的原因。近期有學者在比較制度分析的框架下,提出了一個新的研究方法——“內生性法律理論”,也就是說法律制度“并非是不變的、外生性的要素,它以市場參與者自我約束性的博弈均衡形式內生地生成,并對上述均衡與行為模式加以強化、鞏固”。(16)從內生性法律理論來看,通過修改法律制度去強制性地改變各類主體行為的做法不會有多少效果。重要的反倒是應該要看清在市場行為模式沒有受到制約的情況下存在的、自我約束性最優均衡是否已經形成,既對現存法律制度是否阻礙了市場最優反應作出判斷。這是因為,均衡作為市場自身的最優行為模式,與法律制度之間經常會發生背離,對這種背離的判斷是最關鍵的。強行地改變法律制度,以此改變人們的行為模式,其結果將是“強扭的瓜不甜”。這一分析為我們思考公司法律制度與經濟體系的關系提供了新的視角。其重要意義在于,不是按照行政的意志,而是按照市場和企業的意愿來推進公司法改革。與之相聯的是公司法上的強制與自治、企業中心與社會中心關系的處理。

2、法律移植、“路徑依賴”與綜合變量的關系

“路徑依賴”是一個制度經濟學家使用頻率很高的概念,指人們一旦選擇了某個制度,就好比走上了一條不歸之路,慣性的力量會使這一制度不斷“自我強化,讓你輕易走不出去”。 制度的重要性固然不容置疑,但我們必須正視這一點——制度只不過是決定經濟發展的函數中的主要變量之一,而不是變量的全部。法律移植是我國社會轉型時期法制建設的重要手段。進行法律移植時既要考慮制度的適應性、已有制度的慣性,還要看看影響法律改革的其他因素。與此相聯的是制度之間的互補性,公司制度是一系列制度的有機整體,并非僅指公司法典。公司法改革對功能相近和功能互補的制度應在更寬泛的邊界內調整和充實。所以在公司法改革過程中,關鍵的問題在于:第一,怎樣制定出“良好的”法律以及發展必要的制度和規范來維護這些法律?第二,法律是否應該都是強制性的。政府在法律實施、調查和維護法律的確定性方面或許有自己的優勢,然而,政府的強制干預常常較慢,易出錯誤,而且受制于公共選擇的壓力。(17)讓公司享有在法律制度范圍內選擇的自由與建立良好的法律制度之間關系密切。同時持續的競爭壓力——不管是通過產品、金融還是通過監管競爭而產生的——至少提供了一種與更具強制性的監管建議同樣有意義的政策方法。一個有借鑒意義的事件是,日本2003年4月通過新的公司法,允許公司選擇使用兩種而非單一的公司管理體系:第一個選擇類似于美國模式,這些公司必須成立主要由外部人士組成的一些委員會,由這些委員會任命CEO,監督會計政策,確定和調整薪酬等等。另一個選擇是經過修正的傳統日本模式。成立審計委員會監督財務問題和董事會,后者必須包括很大比重的外部董事。這體現了一種新的公司治理模式,這說明日本走向了多樣化的公司管理體系。(18)在公司治理的結構方面,很多公司的所有權并不是集中的,而是分布在中小股東手里,主銀行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下降了。在過去的十年里,銀行影響力的下降給日本的公司治理帶來了某種真空,目前法律正在調整以適應這種狀況,通過在公司治理中加大外部人的影響力度來提高治理的透明度和效率。

3、效率、自由與公平

效率既是經濟學研究的一個中心問題,也應當是中國法律改革的主要目標。它的價值不僅僅因為它為我們認識和評價法律提供了新的觀念、新的視角,更重要的是它使法律成為一種活生生的社會工程,把法律和當代社會發展所面臨的某些最基本方面聯系在一起,并提供了一把新的打開法律社會工程之門的鑰匙。

根據微觀經濟學理論,最佳效率是邊際成本與邊際效益處在相等的均衡點上。所以,效率目標的實現不能一味追求節省法律改革成本,導致成本投入不足,也不能一味加大投入法律改革成本,導致成本浪費。在經濟學的規范研究中,其最大的特點就是確立和突出法律的經濟分析中的“效率”標準,即以效率為標準來研究在一定社會制度中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問題。在一些經濟學家看來,為權利而斗爭說到底還是利益驅動的結果。傳統法學研究所強調和重視的是“公平”、“正義”,而這一類概念本身的含義往往是模糊不清的,同時,在非常多的情形下,經濟學的分析都可以得出與法律分析相同的結論,所以,可以用“經濟效率”去取代“正義”之類的傳統法律概念。從具體的效率標準來看,法律經濟學在研究中所運用的經濟效率標準,主要的并不是“帕累托最優”,而是“卡爾多—希克斯”意義上的效率標準(Kaldor-Hicks efficiency)。按照這一效率標準,在社會的資源配置過程中,如果那些從資源重新配置過程中獲得利益的人,只要其所增加的利益足以補償(并不要求必須實際補償)在同一資源重新配置過程中受到損失的人的利益,那么,這種資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

自由、公平也是法學和經濟學的重要范疇。傳統法學和傳統經濟學關于自由問題的文獻浩如煙海。從市場經濟、法治與政府關系的角度觀察,自由、公平則會有新的涵義。在現代市場經濟下,雖然現貨交易和人格化交易仍然在相當的范圍內進行,“非人格化交易”(impersonal transaction)成為重要的交易方式。在這種交易中買賣雙方不一定熟悉對方,甚至都不認識對方。因此僅靠雙方信任而完成交易往往是行不通的。這就需要第三方(通常是政府)來公平地執行合同。同時,雖然政治與經濟仍然密切相關,政府與經濟人的關系發生了重大變化,使得政治與經濟的關系變成了“保持距離型”(arm‘s length type)。(19)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不同于傳統市場經濟體制的制度基礎最根本的一條就是法治。這里法治的含義超出經濟范疇,其本身也有獨立的平等、正義和公正等價值標準。法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有兩個作用:一是約束政府,即約束政府對經濟活動的任意干預;二是約束經濟人行為,其中包括產權界定和保護,合同和法律的執行,公平裁判,維護市場競爭。這通常要靠政府在不直接干預經濟的情況下以經濟交易中第三方的角色來操作。如果說法治的第一個作用往往意味著放松規制(deregulation)的話,那么其第二個作用往往意味著引入某些規制,其目的既是在確保效率的基礎上實現公正。正是通過法治的這兩個經濟作用,現代經濟在制度上確定了政府與經濟人(企業或個人)之間的保持距離型關系。這是現代經濟發展有活力、有創新,而又可持續的制度基礎。法治的第一和第二個作用之間有著有機的聯系。法治的第二個作用是以第一個作用為前提的。也就是說,只有當政府行為受到約束而與經濟保持一定距離時,政府才可能成為不偏向的第三方來支持和增進市場的有效運作。有些人反對政府的干預作用,并不是因為他們就相信自由放任的市場是完美的,而是因為他們認為在當法治的第一個作用不能保障時(即當政府不受約束時),政府干預市場時難免濫用權力,結果反而降低市場運作的效率。顯然,政府規制市場需要受到法律約束(比如政府不可以隨意定義什么是不正當競爭,也不可以隨意指令什么經濟活動需要被政府管制),以防止過度規制。然而,法治的第一個作用(即約束政府)和第二個作用(即約束經濟人)又不是一個簡單的關系。事實上,這兩者之間常會存在矛盾:一方面,賦予政府過大的權力去約束經濟人往往導致政府濫用其權力;另一方面,過度約束政府又可能會削弱其支持和增進市場的積極作用。

在公司法改革的討論中,降低公司準入、變更和運營成本,提高公司設立和運營效率,已有共識。但在公司自由和社會公正問題上存在一些過于絕對的傾向。依前面所做的分析,現代市場經濟在制度上確定了政府與企業或個人之間的保持距離型關系,是現代經濟發展有活力、有創新,而又可持續的制度基礎。絕對的自由和絕對的公正都是政府與公司的距離太遠和太近的結果,所謂公司自治過度和政府過分強制,其失衡勢必造成公司運營乃至市場效率低下。

(三)公司法改革的原則

1、 漸進原則

轉軌社會的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特征,不確定因素太多。漸進式改革,也使得法律改革不可能采取突變式的做法。有學者認為公司法修改可以有三種選擇。(20)所謂大規模的公司法修改,應是在總結我國經驗和廣泛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改造現行法的結構,對條款進行徹底修改。所謂中型規模的公司法修改,應是在總結經驗和比較廣泛地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在不徹底改造現行法的結構的情況下,就公司法既有缺陷和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之處,對公司法條款作較大修改。這種模式的典型,是“專利法”的修改。所謂小規模公司法的修改,指僅修改公司法的某些個別條款。如1999年對公司法的修改,就屬于公司法的小修。從現行公司法的現狀和市場經濟發展、公司運營的要求而言,小規模修改公司法不能滿足要求,不可取。大規模的公司法修改,無疑最能滿足市場經濟發展和公司運營的要求,但耗時太長。因此,現今僅可采取中規模修改公司法的模式。

2、釋放公司自治能量,鼓勵適度自由競爭的原則

現代公司法的重要特色是公司自治與股東自治的保障,開拓民商事主體的意思自治空間。公司法改革必須滿足公司發展的需求,實際上也是滿足國家經濟發展的需求。適應公司發展需要和公司競爭的需求。政府的適度介入,減少公司進入市場的限制、降低投資門檻,造就在資本流動的優勢環境。

3、走向一個更大的任意性規范體系

從立法技術上考慮,賦予企業更大的自由權利,在公司法律規范中就要尊重當事人充分的意思自治,建立一個更大的任意性規范體系。(21)法律法規沒有強制性規定的,公司章程中規定,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均應視為有效。公司法中究竟哪些是強制性規范,哪些是任意性規范?處理這個問題首先應區別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應有更多的強制性規范。其次要區別股份公司與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應當有更多的任意性規范。例如在公司治理結構問題上,在公司意思機關的設立及權限、法定代表人、表決程序中涉及章程修改、少數股東利益保護等方面應是強制性規范,在這個基礎上,其他方面應當允許在章程中作出具有各自公司特點的規定。

4、以資本真實為靈魂

對于做為市場經濟主體的公司來說,市場經濟的行為從法律上概括有兩大行為:投資行為和交易行為。(22)公司法是投資行為的法律規定,合同法是交易行為的法律規定。公司本身是作為資本性質的,只以資本作為信用,以資本的多少和公司資產的多少來承擔責任,所以公司法的靈魂是資本真實。只有資本真實,才談得上公司治理、中小股東的保護等問題,所以,不論從民事責任還是刑事責任的角度,公司法應明確出資者的責任,規制虛假出資和抽逃資本行為,完善公司資本制度方面的相應規定。

注釋:

(1)馬克思:《資本論》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99頁。

(2)桂世鏞張卓元:“我國市場取向改革的實踐與理論創新”,《人民日報》2003年10月22日第16版。

(3)江平:“轉型期的中國法治”,2003年12月20日在《經濟觀察報》2003年“觀察家年會”上的演講。

(4)劉世軍:“社會轉型期的中國政治體制改革”,《上海社會科學學術季刊》2000年第1期。

(5)樊綱:《駕馭脆弱的世界》(盛洪主編中國著名經濟學家演講系列),鄭州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2頁。

(6)朱蘇力:“經濟學帝國主義?”,為光主編、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出版的《中國制度變遷的案例研究》(第1集)所寫的書評。

(7)同(6)。

(8)錢穎一:2003年7月11日在中信出版社《比較》論壇上的演講。

(9)理查德·A·波斯納:《法律的經濟分析》(中文版譯者序言),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中文版。

(10)史晉川:“法律經濟學述評”,《經濟社會體制比較研究》2003年第2期。

(11)葉林:“關于我國公司法的基本評價和修改建議”,《證券法律評論》2003年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31頁。

(12)馮果:“變更時代的公司立法??以臺灣公司法修改為中心考察”,清華大學商法研究中心2002年3月《全球競爭體制下的公司法改革論文集》。

(13)詩桐,“最高人民法院啟動公司法司法解釋起草工作”,《法制日報》2003年2月19日。

(14)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公司法面臨的轉變??公司法修改中值得注意的幾個問題”,清華大學商法研究中心2002年3月《全球競爭體制下的公司法改革論文集》。

(15)錢穎一:“市場與法治”,《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00年第3期。

(16)鶴光太郎“用”內生性法律理論“研究法律制度與經濟體系”,吳敬璉主編《比較》第8期,第126頁。

(17)斯蒂芬。崔:“法律、金融和路徑依賴:發展強大的證券市場”,吳敬璉主編《比較》第8期,第159頁。

(18)清木昌彥:2003年8月29日在中信出版社《比較》論壇上的演講。

(19)錢潁一:“市場與法治”,《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00年第3期;錢潁一:“政府與法治”吳敬璉主編《比較》第5期,第9頁。

(20)同(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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