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8-27 0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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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人:(貸款人)
抵押人: (借款人)
擔保人: (擔保人)
第一條 總則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于20 年 月 日會同擔保人簽訂本按揭貸款合同范本(下稱“合同”),抵押人同意以其與擔保人簽訂之房產買賣合同項下之全部權益抵押予抵押權人,賦予抵押權人以第一優先抵押權,并愿意履行合同全部條款;抵押權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限抵押貸款,作為抵押人購置抵押物業之部分樓款。擔保人同意承擔該筆貸款之擔保責任。
經三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應予遵照執行。
第二條 貸款內容
一、貸款金額 幣 元整。抵押人必須將此筆貸款全部以抵押人購樓款名義,存入售房單位賬戶。
二、貸款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月。
三、貸款利率:月息 ‰。如遇國家利率調整,貸款利率相應調整。
第三條 還本付息
一、本合同項下之貸款本金及其相應利息以分期付款等額償還的方式還本付息。期數___________每期應繳付本_________息__________(不包括利率調整帶來之應繳金額變動),首期還款日_______________。
二、抵押人必須在抵押權人處開立存款賬戶。抵押人對與本抵押貸款有關之本息和一切費用,可照付該賬戶,若因此而引致該賬戶發生透支,概由抵押人承擔償還之責。
三、如果抵押人未能按規定及時繳付本息時,抵押人必須立即補付期款及逾期利息。抵押權人有權在原利率基礎上,向抵押人加收20%以上的罰息。抵押人所欠利息,按日累積計收。
第四條 提前還款
一、抵押人自愿提早繳付本合同規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項時,需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抵押權人并經認可,且應給予抵押權人相等于該部分或全部款項1個月利息之補償金。
二、在下列所述之任何情況下,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還部分或全部實際貸款額,及(或)立即追討擔保人。
1.抵押人及(或)擔保人違反本合同之任何條款。
2.抵押人及(或)擔保人有不正當或違法經營。
3.抵押人及(或)擔保人發生任何之重大變化而影響其履行本合同條款能力。
4.抵押人舍棄抵押房產。
第五條 手續費及其他費用
一、抵押貸款手續費:抵押人應按貸款金額的3‰繳付手續費,在貸款日一次性付清。抵押權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予退還該筆手續費。
二、抵押貸款文件及保管費:抵押人在貸款日一次性付¥100元整。
三、公證費用及抵押登記費用:有關本合同所涉及之公證及抵押等費用,全部由抵押人支付。
四、由于抵押人及/或擔保人的原因引致抵押權人采取正當行為而引起的費用,概由抵押人及(或)擔保人負責償還,且該項費用自發生之日起至收到之日止,同樣按日累積計收利息。
第六條 房產抵押
一、本合同項下的房產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擔保人簽訂之“房產買賣合同”內抵押人全部權益抵押,包括:
1.房產物業建筑期內(售房單位發出入住通知書日期之前)抵押人之權益抵押。
2.售房單位發出入住通知書后抵押人之房產物業抵押(見附表)。
二、抵押房產物業登記:
1.物業建筑期之購房權益抵押應向××市房地產權登記處辦理抵押備案。抵押人之“房產買賣合同”及由售房單位出具之“已繳清樓價款證明書”等交由抵押權人收執和保管。
2.物業建成入住即辦理房產物業抵押登記,抵押物業之《房產權證書》由擔保方負責辦妥并交由抵押權人收執和保管。
三、抵押房產物業的保險
1.抵押人須在規定時間內,到抵押權人指定的保險公司并按抵押權人指定的險種投保。保險標的為本合同項下之抵押房產。投保金額不少于重新購置抵押房產金額之全險。在貸款本息還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保險,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費用及損失,概由抵押人承擔。
2.保險單上必須注明抵押權人為保險第一受益人,且不得附有任何有損于抵押權人權益和權力的限制條件,或任何不負責賠償之金額(除非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保單正本由抵押權人執管。
3.若上述保險賠償金額數,不足以賠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權人的欠款時,抵押權人有權向抵押人及/或擔保人追償,直到全部收回。
4.倘該房產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受到損壞,而保險公司認為修理損壞部分符合經濟原則者,則保單項下賠償金將用于修理損壞部分。
四、抵押之解除:
該抵押人依時清還抵押權人一切款項,并履行合同全部條款及其他所有義務后,抵押權人即須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擔有關費用之情況下,解除在抵押合同中對有關抵押房產的抵押權益,并退回抵押物業之“房產權證書”及“房產買賣合同”,另具函××市房地產產權登記處將該項抵押物之抵押登記予以注銷。
五、抵押物之處分:
1.抵押人逾期30天仍未清繳全部應付款項或抵押權人按本合同規定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歸還部分或全部欠款而不得時,抵押權人即可通過拍賣、轉讓、出租抵押物等形式行使其處分抵押物之權力。
2.抵押權人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在依次扣除處分該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費用、所欠之一切稅款及抵押人根據此合同一切應付之費用及雜費后,扣還抵押人所欠貸款及應付利息。如有余款,抵押人將其退還抵押人或其他有權收取之士,如不足,抵押權人有權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或)擔保人。
3.抵押權人于運用其權力及權利時,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損失,抵押權人概不負責。
第七條 抵押人聲明及保證
抵押人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同時,還作聲明及保證如下:
一、向抵押權人提供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
二、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上述抵押房產全部或部分以任何形式處置。如上述抵押房產之全部或部分發生毀損,不論何原因所致,亦不論何人之過失,均由抵押人負全部責任,并向抵押權人賠償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
三、抵押人將抵押房產出租必須事先征得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且租約內必須訂明:抵押人背約時,由抵押權人發函日起計1個月內,租客即須遷出。
四、如擔保人代抵押人償還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將抵押物業權益轉給擔保人,擔保人有權以任何形式處分抵押物并對抵押人有追索權,抵押人對擔保人則沒有反索權。
五、按照抵押權人合理之請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簽訂一切有關文件,以確保抵押權人之合法權益。
第八條 擔保及擔保責任
一、擔保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企業法人,是本合同項下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的賣方,也是本合同項下貸款抵押人的介紹人及擔保人,承擔無條件及不可撤銷擔保責任如下:
1.擔保額度:以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及與本合同引起有關之訴訟費用為限。
2.擔保期限:以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擔保人交付房產,發出入住通知書和辦妥房產權證并交與抵押權人止。
二、擔保人保證按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的要求,準時、按質完成抵押物業的建造工程,抵押權人對此不負任何責任。
第九條 抵押權人在核實已收齊全部貸款文件后起3天內須將貸款金額全數貸出。
第十條 其他
一、對本合同任何條款,各方均不得以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棄、撤銷或終止。
二、在本合同履行期間,抵押權人對抵押人任何違約或延誤行為施以的任何寬容、寬限或延緩履行本合同享有的權益和權力,均不能損害、影響或限制抵押權人依本合同和有關法律規定的債權人應享有的一切權益和權力。
三、本合同不論因何種原因而在法律上成為無效合同、或部分條款無效,抵押人和擔保人仍應履行一切還款責任。若發生上述情況,抵押權人有權終止本合同,并立即向擔保人和抵押人迫償欠款本息及其它有關款項。
四、抵押權人向抵押人和擔保人討還欠款時,只須提供抵押權人簽發之欠款數目單(有明顯錯誤者例外),即作為抵押人和擔保人所欠之確數證據,抵押人和擔保人不得異議。
五、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及有關法規執行。
第十一條 本合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訂立,并受其保障。
第十二條 附則
一、本合同須由三方代表簽字,并經××市公證處公證。
二、本合同以抵押權人貸出款項之日期作為合同生效日。
三、本合同內所述之附表一、二,抵押貸款申請書,借款借據及抵押人與擔保人所簽訂之房產買賣合同為本全約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四、本合同用中文書寫,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抵押人、抵押權人、擔保人各執一份,公證處、登記處各存檔一份。
本合同各方已詳讀及同意遵守本合同全部條款。
以下簽章作實:
抵押人:(公章) 抵押權人: 擔保人:
代表: 代表: 代表:
登記機關:
抵押登記編號:
抵押登記日期20 年 月 日
附表一:
抵押人資料
────────────────────────────────
│抵押人(業主)姓名:(中文) │
│ (英文) │
│性別: 年齡: 身份證號碼: │
│工作單位: 電話: │
│配偶姓名: 年齡: 身份證號碼: │
│工作單位: 電話: │
│家庭住址: 電話: │
────────────────────────────────
附表二:
抵押物詳情
───────────────────────────────
│房產地址: │
│大廈名稱: 樓宇座別: 樓數: │
│年期: 面積(建筑) │
│用途: 購入價: │
1.借款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
2.借款人經濟收入證明或職業證明;
3.借款人家庭戶口登記簿;
4.有配偶的借款人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
5.有共同借款人的,需提供借款人各方簽訂的明確共同還款責任的書面承諾;
6.所購二手房的房產權利證明;
7.與售房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及售房人提供的劃款賬號;
8.如抵押物須評估的,須由貸款人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的抵押物評估報告;
9.所購房屋產權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的書面授權文件;
10.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二手房按揭貸款范本
委托人: (以下簡稱甲方,即買方)
受托人:(以下簡稱乙方)
第三人: (以下簡稱丙方,即賣方)
買賣雙方已經簽訂位于____________市 (以下 簡稱“該房屋” )的買賣(居間)合同,三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申請貸款事項
貸款銀行:
貸款期限: 年
貸款金額:人民幣 元。
以上事項以貸款銀行審定為準。
第二條 委托事項
1、甲方委托乙方向銀行代為提出貸款申請,貸款銀行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均 視為乙方完成本事項。
2、乙方根據貸款銀行的需要為甲方向銀行貸款提供階段性擔保。擔保期限為:自貸 款銀行發放貸款起至該房屋抵押完成、 《房地產權證》交回貸款銀行為止。如果貸款銀行 不需要乙方提供階段性擔保,甲方仍應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向乙方全額支付服務費。
第三條 貸款服務費金額及支付方式
1、貸款服務費金額:人民幣 元,由甲方在簽訂本合同時一次性 支付給乙方。
2、因代辦貸款產生的郵寄費用(包括乙方向甲方發出的郵寄函件)復印費用等,由 甲方承擔。
第四條 甲方責任
1、甲方應當符合相應的貸款條件,應當按照規定提交相關證件資料,并保證其真實、 準確、合法、有效、及時。否則,甲方應自行承擔其責任,除乙方已經收取的貸款服務費 不予退還外,還應賠償乙方損失。
2、按規定應當由甲方本人到場辦理手續的,甲方應在乙方電話或書面通知后 2 個工 作日內達到指定地點辦理手續。如果甲方未到場辦理手續的,甲方應按每日 40 元的標準 向乙方另行增加支付貸款服務費。
3、甲方應無條件配合乙方辦理該房屋的抵押登記手續,同意乙方將抵押登記后的《房 地產權證》轉交給貸款銀行收執保管。甲方遲延交驗證件資料或拒絕配合辦理抵押登記手 續(包括甲方因其他糾紛致使該房屋被司法凍結、查封等情形) ,導致乙方不能及時開展 工作的,均屬甲方違約。甲方應按其實際延誤的時間,以每日 30 元的標準向乙方另行增 加支付貸款服務費; 延誤時間超過 5 日的, 另行增加貸款服務費標準違按每日 60 元計算。
4、甲方應當按本合同約定支付給乙方服務費及有關費用。
5、如甲方違反本條第 1、2、3 款約定的義務,乙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 時貸款銀行已發放貸款的,甲方應將所借全部款項立即給付給乙方(銀行發放的貸款額及 相應利息) ,由乙方轉交給銀行。
6、在乙方為甲方提供階段性擔保期間,如該房屋過戶到甲方名下的,甲方即以該房 屋為乙方提供反擔保抵押。
第五條 乙方責任
1、乙方應在收妥相關證件資料后,及時在貸款銀行、登記機關等規定時限內或約定 時限內辦理委托事項。如因貸款銀行或登記機關的原因造成不能準時辦理相關事宜的,乙 方免責。
2、乙方為甲方向貸款銀行提供階段性擔保。
3、乙方應履行本合同規定的通知義務。
4、乙方應對所代收的各項稅、費專款專用,及時給付,不得挪用。
第六條 丙方責任
1、同意甲方采用貸款方式支付購房款。
2、丙方應履行該房屋轉移登記中應盡的責任,包括稅、費的承擔、資料的及時提供 及人員的及時到場等事項。
3、因丙方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丙方除應向甲方和乙方分別支付違約金 10000 元人民幣外,還應賠償甲方和乙方的全部損失。如貸款銀行已經發放貸款的,則丙方應立 即將該貸款及相應利息給付給乙方,再由乙方歸還給銀行。
第七條 送達地址確認
甲方、丙方確認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的相關文書郵寄送達地址為:
甲方收件人:
地址:
丙方收件人:
地址:
如未填寫,則甲方、丙方確認其身份證或營業執照上記載地址為相關文書的郵寄送達 地址。乙方按上述地址寄出相關文書 3 日,則認為已經送達和履行了通知義務。
第八條 特別約定
1、按照該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約定的有關該房屋產權轉移登記稅、費和抵押登記 費用的承擔方,應在簽訂本合同時將該費用先行支付給乙方,由乙方代收代支。
2、因費用承擔方未能及時支付上述費用給乙方,乙方將不向貸款銀行出具放款通知 單,因此而產生的不能準時發放貸款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責任方承擔。
第九條 糾紛的處理
如因履行本合同產生的糾紛,三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 地人民法院。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經三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抵押人:_________(借款人)
擔保人:_________(擔保人)
第一條 總則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會同擔保人簽訂本房產授揭貸款合同(下稱“合同”),抵押人同意以其與擔保人簽訂立房產買賣合同項下之全部權益抵押予抵押權人,賦予抵押權人以第一優先抵押權,并愿意履行合同全部條款;抵押權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抵押貸款,作為抵押人購置抵押物業之部分樓款、擔保人同意承擔該筆貸款之擔保責任。經三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應予遵照執行。
第二條 貸款內容
一、貸款金額:人民幣_________元整。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將此筆貸款全數以抵押人購樓款名義,存入售房單位帳戶。
二、貸款期限: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共_________個月。
三、貸款利率:月息_________‰,如遇國家利率調整,貸款利率相應調整。
第三條 還本付息
一、本合同項下之貸款本金及其相應利息以分期付款等額償還的方式還本付息、期數_________,每期應繳付本_________、息_________(不包括利率調整帶來之應級金額變動),首期還款_________。
二、抵押人必須在抵押權人處開生存款帳戶,抵押人并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對與本抵押貸款有關之本息和一切費用,可照付該帳戶,若因此而引致該帳戶發生透支,概由抵押人承擔償還之責。
三、如果抵押人未能按規定及時繳付本息時,抵押人必須立即期款及逾期利息。抵押權人并有權在原利率基礎上,向抵押人加收加200%以上的罰息。抵押人所欠利息,按日累積計收。
第四條 提前還款
一、抵押人自愿提早繳付本合同規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項時,需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抵押權人并經認可,且應給予抵押權人相等于該部分或全部款項1個月利息之補償金。
二、在下列所述之任何情況下,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還部分或全部實際貨款額,及/或立即追討擔保人。
1.抵押人及/或擔保人違反本合同之任何條款。
2.抵押人及/或擔保人有不正當或違法經營。
3.抵押人及/或擔保人發生任何之重大變化而影響其履行本合同條款能力。
4.抵押人舍棄抵押房產。
第五條 手續費及其它費用
一、抵押貸款手續費:抵押人按貸款金額的3‰繳付手續費,在貸款日一次性付清。抵押權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予退還該筆手續費。
二、抵押貸款文件及保管費:抵押人在貸款日一次性付¥_________元整。
三、公證費用及抵押登記費用:有關本合同所涉及之公證及抵押等費用,全部由抵押人支付。
四、由于抵押人及/或擔保人的原因引致抵押權人采取正當行為而引起的費用概由抵押人及/或擔保人負責償還,且該項費用自發生之日起至收到之日止,同樣按日累積計收利息。
第六條 房產抵押
一、本合同項下的房產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擔保人簽訂之“房產買賣合同”內抵押人全部權益抵押,包括
1.房產物業建筑期內(售房單位發出入伙通知書日期之前)抵押人之權益抵押。
2.售房單位發出入伙通知書后抵押人之房產物業抵押(見附表)。
二、抵押房產物業登記
1.物業建筑期之購房權益抵押應向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處辦理抵押備案。抵押人之“房產買賣合同”及由售房單位出具之“已繳清樓價款證明書”等交由抵押權人收執和保管。
2.物業建成入伙即辦理房產物業抵押登記,抵押物業之《房產權證書》由擔保方負責辦妥并交由抵押權人收執和保管。
三、抵押房產物業的保險
1.抵押人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到抵押權人指定的保險公司并按抵押權人指定的險種投保。保險標的為本合同項下之抵押房產。保金額不少于重新購置抵押房產金額之全險。在貸款本息還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保險,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費用及損失概由抵押人承擔。
2.保險單上必須注明抵押權人為保險第一受益人,且不得附有任何有損于抵押權人權益和權力的限制條件,或任何不負責賠償之金額(除非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保單正本由抵押權人執管。
3.若上述保險賠償金額數,不足以賠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權人的欠款時,抵押權人有權向抵押人及/或擔保人追償,直到全部收回。
4.倘該房產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受到損壞,而保險公司認為修理損壞部分符合經濟原則者,則保單項下賠償金將用于修理損壞部分。
四、抵押之解除
該抵押人依時清還抵押權人一切款項,并履行合同全部條款及其它所有義務后,抵押權人即須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擔有關費用之情況下,解除在抵押合同中對有關抵押房產的抵押權益。并退回抵押物業之“房產權證書”及“住房買賣會同”,另具函_________市房地產權登記處將該項抵押物之抵押登記予以注銷。
五、抵押物之處分
1.抵押人逾期30天仍未清繳全部應付款項或抵押權人按本合同規定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歸還部分或全部欠款而不得時,抵押人即可通過拍賣、轉讓、出租抵押物等形式行使其處分抵押物這權力。
2.抵押權人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在依次扣除處分該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費用、所欠之一切稅款及抵押人根據此合同一切應付之費用及雜費后,扣還抵押人所欠貸款及應付利息。如有余款,抵押人將其退還抵押人或其它有權收取之士,如不足,抵押權人有權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擔保人。
3.抵押權人于運用其權力及權利時,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損失,抵押權人概不負責。
第七條 抵押人聲明及保證
抵押人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同時,還作聲明及保證如下:
1.向抵押權人提供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
2.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上述抵押房產全部或部分以任何形式處置。如上述抵押房產之全部或部分發生毀損.不論何原因所致,亦不論何人之過失.均由抵押人負全部責任并向抵押權人既償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
3.抵押人將抵押房產出租必須書先征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且租約內必須計明:抵押人背約時,由抵押權入發函日起計_________個月內,租客即須遷出。
4.如擔保人代抵押人償還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將抵押物業權益轉給擔保人,擔保人有權以任何形式處分抵押物,并對抵押人有追索權,抵押人對擔保人則沒有反索權。
5.按照抵押權人合理之請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簽訂一切有關文件,以確保抵押權人之合法權益。
第八條 擔保人及擔保責任
一、擔保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企業法人,是本合同項下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的賣方,也是本合同項下貸款抵押人的介紹人及擔保人,承擔無條件及不可撤銷擔保責任如下:
1.擔保額度:以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及與本合同引起有關之訴訟費用為限。
2.擔保期限:以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擔保人交付房產,發出入伙通知書和辦妥房產權證并交與抵押權人止。
二、擔保人保證按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的要求,準時、按質完成抵押物業的建造工程,抵押權人對此不負任何責任。
第九條
抵押權人在核實已收開全部貸款文件后起3天內須將貸款金額全數貸出。
第十條 其它
一、對本合同任何條款,各方均不得以口頭形式或其它形式修改、放棄、撤銷或終止。
二、在本合同履行期間,抵押權人對抵押人任何違約或延誤行為施以的任何寬容、寬限或延緩履行本合同享有的權益和權力, 均不能損害、影響或限制抵押權人依本合同和有關法律規定的債權人應享有的一切權益和權力。
三、本合同不論因何種原因而在法律上成為無效臺同、或部分條款無效,抵押人和擔保人仍應履行一切還款責任。若發生上述情況,抵押權人有權終止本合同,并立即向擔保人和抵押人追償欠款本息及其它有關款項。
四、抵押權人向抵押人和擔保人討還欠款時,只須提供抵押權人簽發之欠款數目單(有明顯錯誤者樹則,即作為抵押人和擔保人所欠之確數證據,抵押人和擔保人不得異議。
五、未盡事宜,按照《_________省抵押貸款管理規定》、《_________商品房產管理規定》及有關法規執行。
第十一條
本合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訂立,并受其保障。
第十二條 附則
一、本合同須由三方代表簽字,并經_________市公證處公證。
二、本合同以抵押權入貸出款項之日期作為合同生效日。
三、本合同內所述立附表一、二,抵押貸款申請書,借款借據及抵押人與擔保人所簽訂之房產買賣合同為本全約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四、本合同用中文書寫,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抵押人、抵押權人、擔保人各執一份,公證處、登記處各存檔一份。
抵押人(蓋章):_________ 抵押權人(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擔保人(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1.借款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
2.借款人經濟收入證明或職業證明;
3.借款人家庭戶口登記簿;
4.有配偶的借款人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
5.有共同借款人的,需提供借款人各方簽訂的明確共同還款責任的書面承諾;
6.所購二手房的房產權利證明;
7.與售房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及售房人提供的劃款賬號;
8.如抵押物須評估的,須由貸款人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的抵押物評估報告;
9.所購房屋產權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的書面授權文件;
10.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二手房按揭貸款范本
委托人: (以下簡稱甲方,即買方)
受托人:(以下簡稱乙方)
第三人: (以下簡稱丙方,即賣方)
買賣雙方已經簽訂位于____________市 (以下 簡稱“該房屋” )的買賣(居間)合同,三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申請貸款事項
貸款銀行:
貸款期限: 年
貸款金額:人民幣 元。
以上事項以貸款銀行審定為準。
第二條 委托事項
1、甲方委托乙方向銀行代為提出貸款申請,貸款銀行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均 視為乙方完成本事項。
2、乙方根據貸款銀行的需要為甲方向銀行貸款提供階段性擔保。擔保期限為:自貸 款銀行發放貸款起至該房屋抵押完成、 《房地產權證》交回貸款銀行為止。如果貸款銀行 不需要乙方提供階段性擔保,甲方仍應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向乙方全額支付服務費。
第三條 貸款服務費金額及支付方式
1、貸款服務費金額:人民幣 元,由甲方在簽訂本合同時一次性 支付給乙方。
2、因代辦貸款產生的郵寄費用(包括乙方向甲方發出的郵寄函件)復印費用等,由 甲方承擔。
第四條 甲方責任
1、甲方應當符合相應的貸款條件,應當按照規定提交相關證件資料,并保證其真實、 準確、合法、有效、及時。否則,甲方應自行承擔其責任,除乙方已經收取的貸款服務費 不予退還外,還應賠償乙方損失。
2、按規定應當由甲方本人到場辦理手續的,甲方應在乙方電話或書面通知后 2 個工 作日內達到指定地點辦理手續。如果甲方未到場辦理手續的,甲方應按每日 40 元的標準 向乙方另行增加支付貸款服務費。
3、甲方應無條件配合乙方辦理該房屋的抵押登記手續,同意乙方將抵押登記后的《房 地產權證》轉交給貸款銀行收執保管。甲方遲延交驗證件資料或拒絕配合辦理抵押登記手 續(包括甲方因其他糾紛致使該房屋被司法凍結、查封等情形) ,導致乙方不能及時開展 工作的,均屬甲方違約。甲方應按其實際延誤的時間,以每日 30 元的標準向乙方另行增 加支付貸款服務費; 延誤時間超過 5 日的, 另行增加貸款服務費標準違按每日 60 元計算。
4、甲方應當按本合同約定支付給乙方服務費及有關費用。
5、如甲方違反本條第 1、2、3 款約定的義務,乙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 時貸款銀行已發放貸款的,甲方應將所借全部款項立即給付給乙方(銀行發放的貸款額及 相應利息) ,由乙方轉交給銀行。
6、在乙方為甲方提供階段性擔保期間,如該房屋過戶到甲方名下的,甲方即以該房 屋為乙方提供反擔保抵押。
第五條 乙方責任
1、乙方應在收妥相關證件資料后,及時在貸款銀行、登記機關等規定時限內或約定 時限內辦理委托事項。如因貸款銀行或登記機關的原因造成不能準時辦理相關事宜的,乙 方免責。
2、乙方為甲方向貸款銀行提供階段性擔保。
3、乙方應履行本合同規定的通知義務。
4、乙方應對所代收的各項稅、費專款專用,及時給付,不得挪用。
第六條 丙方責任
1、同意甲方采用貸款方式支付購房款。
2、丙方應履行該房屋轉移登記中應盡的責任,包括稅、費的承擔、資料的及時提供 及人員的及時到場等事項。
3、因丙方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丙方除應向甲方和乙方分別支付違約金 10000 元人民幣外,還應賠償甲方和乙方的全部損失。如貸款銀行已經發放貸款的,則丙方應立 即將該貸款及相應利息給付給乙方,再由乙方歸還給銀行。
第七條 送達地址確認
甲方、丙方確認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的相關文書郵寄送達地址為:
甲方收件人:
地址:
丙方收件人:
地址:
如未填寫,則甲方、丙方確認其身份證或營業執照上記載地址為相關文書的郵寄送達 地址。乙方按上述地址寄出相關文書 3 日,則認為已經送達和履行了通知義務。
第八條 特別約定
1、按照該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約定的有關該房屋產權轉移登記稅、費和抵押登記 費用的承擔方,應在簽訂本合同時將該費用先行支付給乙方,由乙方代收代支。
2、因費用承擔方未能及時支付上述費用給乙方,乙方將不向貸款銀行出具放款通知 單,因此而產生的不能準時發放貸款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責任方承擔。
第九條 糾紛的處理
如因履行本合同產生的糾紛,三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 地人民法院。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經三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2003年1月2日,張荔與大宏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張荔向大宏公司購買定門大廈3層007商鋪,總價款3716240元,買受人以分期付款方式按期付款,在2003年3月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10%,2003年4月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10%,2003年5月前支付1972992元,余款100萬元向銀行申請按揭等內容,劉佩作為大宏公司的委托人在合同上簽名。同月19日,A銀行與“張荔”、大宏公司簽訂《住房抵押貸款合同》,約定A銀行向“張荔”提供100萬元的貸款用于購買大宏公司的定門大廈商鋪;期限5年,大宏公司對貸款承擔連帶保證等內容,劉佩同樣作為大宏公司的委托人在合同上簽名。21日,房屋管理機關對定門大廈商業用房3層007房出具了《抵押登記證明書》,記載抵押人為張荔、抵押權人為A銀行。
同年4月3日,東安公證處出具公證書,證明:“A銀行的負責人王威的人劉雄與張荔及大宏公司的代表人劉佩于2003年3月19日在廣州市自愿簽訂《住房抵押貸款合同》,上述三方當事人的簽約作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合同上的簽名、印章均屬實。”同年4月4日,A銀行將貸款100萬元劃入大宏公司賬戶。但“張荔”沒有按時還款,A銀行多次催促未果于2005年12月12日訴至大成區人民法院,要求“張荔”歸還借款本金822676元及利息、罰息,大宏公司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A銀行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
大成區人民法院對《住房抵押貸款合同》、借款借據、承諾書中的“張荔”簽名進行筆跡鑒定,鑒定結論為上述材料并非為張荔簽名,故認定《住房抵押貸款合同》、借款收據、承諾書不具有真實性和有效性,張荔沒有向A銀行借款,大宏公司也就無須就張荔的借款承擔擔保責任,但應返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罰息,駁回了A銀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大宏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爭議的焦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在于上訴人取得的購房款是否應該退回,由于《住房抵押貸款合同》、《借款借據》、《承諾書》上“張荔”簽名進行筆跡鑒定所作的關于上述文件上“張荔”非本案被上訴人張荔親筆所簽引發的法律后果相關責任該如何分配。
上訴人就一審法院事實認定上的錯誤提出如下抗辯:(1)大宏公司對案涉款項收取的依據是《商品房買賣合同》,是一種合理取得購房款的行為,且有相關證據證明,案涉貸款是購房人張荔的真實意思表示。(2)大宏公司實際上是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從張荔處取得的案涉款項,是合理的收取購房款行為,并且給付了對價。大宏公司只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從購房人張荔處收取了購房款,并做出了為購房人辦理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抵押合同登記備案、開出發票、繳交契稅等給付對價的行為。(3)根據大宏公司于廣州市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調取的“依申請公開信息復函”,案涉張荔房產的“抵押登記證明書”中,申請辦理抵押登記的存根上方當事人認可簽名(蓋章)的簽字,經大宏公司委托專家識別后認為系張荔親筆所簽。且案涉貸款亦從放款之日起持續供款至2005年,足有2年多的時間。因此,張荔知道并追認該抵押貸款,抵押貸款合同應屬真實有效。(4)根據“雙方協議書”的內容,可證明張荔對案涉商鋪的貸款是知情的,并確認其對銀行負債。根據大宏公司在上述民事案件中所出具的“雙方協議書”,張荔與大宏公司達成如下約定“一、甲方將該商鋪的所有權退回乙方,由乙方繼續向該商鋪的抵押權人(貸款銀行)供貸款;二、甲方將該商鋪的所有權退回乙方,甲方應無條件協助乙方辦理該商鋪交易過戶手續”目前,由于張荔均未履行“雙方協議書”中約定的退回商鋪的義務,大宏公司當然不可能替張荔償還案涉的貸款款項。因此,一審法院判決認定貸款合同無效,大宏公司需返還不當得利是錯誤的。
另外,大宏公司還就過錯責任的認定錯誤提出如下抗辯:(1)A銀行作為貸款方,與張荔同為借款主合同的當事人,理應謹慎審查借款人張荔的身份。如貸款合同被認定無效,A銀行存在主要過錯。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有關規定也肯定了A銀行的過錯。且按照廣州市中國銀行的一貫做法,借款人申請貸款時,銀行理應收取齊全的貸款資料并登陸“陽光家緣”網站及致電業主核實身份及購房合同的真實性。(2)根據公證法的規定,公證處的職責就是辨別真偽并出具文書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本案中,由于公證處的失職和過錯導致案涉款項的爭議,公證處也理應承擔主要責任。我國公證法規賦予公證處的職責就是辨別真偽并出具文書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本案中的抵押貸款合同進行公證就是為了保其真實性,但由于東安公證處的重大過錯及失職,導致案涉款項的爭議,公證處難辭其咎。且由于公證處的主要過錯,原審法院判決公證處承擔30%的賠償責任明顯過低。(3)大宏公司作為購房款的收入方,只對收益負責,不需辨別付款人的真偽。且劉佩作為大宏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在商品房買賣的交易習慣上只需作為人在相關合同上簽字,更沒有法律規定法定代表人需要親自見到付款人。因此,大宏公司無過錯。因此,原審法院以“劉佩及大宏公司無法對為何兩份合同不是同一個張荔所簽的原因作出合理、令人信服的解釋”為由,認定大宏公司對《住房抵押貸款合同》無效負有主要過錯,實屬混淆《商品房買賣合同》及《住房抵押貸款合同》的當事人。
被上訴人A銀行答辯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要求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理由:上訴人取得涉案款項是基于《住房抵押貸款合同》,根據生效判決,該合同不具有真實性,無論是依據《民法通則》還是《合同法》的規定,上訴人均負有返還涉案款項的義務。被上訴人東安公證處的答辯意見與A銀行的意見基本一致。一審判決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及適用法律是正確的。東安公證處對《住房抵押貸款合同》辦理公證的行為與A銀行的損失不存在因果關系,所以不應承擔主要責任。
二審法院對原審判決查明事實屬實予以確認。二審法院認為,本院(2006)文中法民二終字第2045號生效判決依據對《住房抵押貸款合同》、《借款借據》、《承諾書》上“張荔”簽名進行筆跡鑒定所作的關于上述文件上“張荔”非本案被上訴人張荔親筆所簽的結論,認定張荔沒有向A銀行借款、大宏公司無須就張荔的借款承擔擔保責任、A銀行對《住房抵押貸款合同》項下的抵押物不享有優先受償權,并駁回了A銀行要求張荔償還借款本息、大宏公司對張荔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等全部訴訟請求。而事實上,A銀行已將貸款100萬元劃入了大宏公司的賬戶,現仍有822676元貸款本金及利息、罰息未能收回。因此,在本案中,A銀行請求大宏公司返還822676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罰息有理有據,二審法院予以支持。大宏公司持其單方委托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司法鑒定所對落款日期為2009年6月9日的《依申請公開信息復函》中兩份《廣州市房地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存根)》上“盧英偉”、“張荔”的簽名進行筆跡鑒定所作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并不足以已為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所確認的事實。由于大宏公司已參加(2006)文中法民二終字第2045號案的訴訟,若大宏公司對該案生效判決所依據的鑒定結論有異議,應在該案中提出。至于大宏公司提出原審判決東安公證處承擔30%的賠償責任明顯過低問題。原審判決已根據東安公證處在辦理涉案公證過程中存在的過失,判令其對大宏公司的涉案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30%的賠償責任,大宏公司認為東安公證處的過錯責任超越原審判決所認定的30%、東安公證處應對大宏公司所已收取A銀行的借款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舉證不足,理由不充分,二審法院不予采納。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及實體處理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上訴依據不足,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駁回。
對銀行的啟示
雖然本案判決對銀行的權益體現較為充分,但是本案法院審理過程中有關當事人的依法抗辯及法院的分析對銀行仍然有值得關注的啟示。
第一,銀行在按揭貸款業務中必須認真履行其法定和監管規定的義務。《貸款通則》第二十八條也明確規定“貸款人應當建立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貸款管理制度。審查人員應當對調查人員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評定,復測貸款風險度,提出意見,按規定權限報批。”銀行內部有關貸款發放也有一系列的管理規則,銀行工作人員如果不注意遵守監管法規或者內部操作要求,將構成其過錯,并可能導致有關當事人豁免其對銀行貸款賠償的部分或者全部責任。
第二,銀行應該謹慎應對住房按揭貸款有關文件可能存在虛假的問題。本案《住房抵押貸款合同》、《借款借據》、《承諾書》上“張荔”簽名非本案被上訴人張荔親筆所簽,使得有關法律文件的效力被否認,也導致銀行基于這些文件構建的抵押物優先受償權、連帶責任保證等機制面臨挑戰。本案法院就駁回了A銀行要求張荔償還借款本息、大宏公司對張荔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等全部訴訟請求。鑒于此,銀行應該謹慎審查有關法律文件,并應構建有效的機制來防控這些風險。
應臺持謝國際供佛齋僧功德會凈耀法師的邀請,山東省佛教協會赴臺友好訪問團一行13人,在中國佛教協會咨議委員會副主席、山東省佛教協會會長、山東湛山佛學院院長、青島市佛教協會會長、青島湛山寺方丈明哲長老的帶領下,于2010年6月10日至17日對臺撤鸞探緗行友好訪問。此次訪問的目的是為了加強海峽兩岸佛教界的交流,增進相互了解和友誼,促進祖國和平統一大業。跟隨明哲長老參訪的有山東湛山佛學院副教務長圣如法師、山東湛山佛學院教導長妙輝法師、湛山寺知客戒平法師、《菩提道》雜志編輯部主任妙醒法師,以及青島市佛教協會辦公室工作人員。另外隨團出訪的還有山東省宗教事務局馬銀平副局長,青島市委統戰部副部長、青島市宗教事務局崔延南局長,山東省委統戰部張永法處長,山東省宗教事務局楊曉龍處長,青島市宗教事務局鄭立升副處長,青島市委統戰部周曉春處長。
6月10日,訪問團一行到達臺場5碧歟明哲長老帶領訪問團到臺北縣土城慈海家園拜會凈耀法師,凈耀法師帶領僧眾冒雨在門口迎接。凈耀法師贊揚明哲長老多年來奔走于海峽兩岸之間,為推動兩岸佛教界的交流,增進相互了解和友誼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令人敬佩。明哲長老稱贊凈耀法師“不為個人求安樂,但愿眾生得離苦”,為創建和諧社會做出了積極的貢獻。山東省宗教局馬銀平副局長、青島市宗教局崔延南局長,皆對凈耀法師無私忘我、弘法利生的精神予以贊嘆和高度評價。
在臺稱詡洌訪問團一行還前往桃園縣涌泉寺拜會界云法師,前往慈蓮院拜訪修慈法師,前往苗栗縣釋迦山拜會妙元法師,前往高雄縣阿蓮鄉港后村光德寺拜會凈心長老,并到臺北華嚴蓮社、埔里禪寺、雄佛光山、花蓮縣富里鄉東富禪寺、臺北縣金山鄉三界村法鼓山、慈濟功德會參訪。
6月17日,明哲長老召集訪問團全體成員總結此次訪問的成果,大家感到這次參訪收獲很大,非常圓滿,從寺院建設、僧團管理、制度建設、教學管理、佛學研究、弘宗演教、慈善事業等方面都受到很大的啟發,將對今后創建和諧宗教活動場所有很大的幫助。
為貫徹落實縣道路交通安全安全綜合整治“三年行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加強凌晨2時至5時客運車輛停運服務安全保障和國慶期間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精神,有效預防國慶、中秋兩節交通事故發生,確保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整治方案。
目標要求
以“關注安全,關愛生命”為主題,全面落實道路交通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和行業管理部門的主體責任,全面加強“一崗雙責”,進一步提高道路交通服務保障工作,確保國慶、中秋兩節道路交通安全。
整治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街道整治辦牽頭組織安辦、松城派出所,組成國慶、中秋兩節交通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各社區、村成立專項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黨員干部參加整治交通安全各項工作。
2、實施隱患排查。各社區、村組織人員對轄區內道路險段具體情況,停車站(點)規模設施,以及非法載客三輪汽車、正三輪摩托車(含地老鼠)和拚改車,進行全面排查,建立臺帳,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整治方案,及時匯總到街道整治辦。
3、深入宣傳動員。結合隱患排查工作,面對面向群眾講解“兩節”期間交通安全防范和自我保護的重要性,大力宣傳“兩車”危險性、危害性,勸導群眾不乘坐非法營運車輛,勸阻非法營運車輛者不要從事營運,確保交通安全。
4、實施定崗值守。根據排查結果,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公共地段和部位,實行定人輪流。對非法載客三輪汽車、正三輪摩托車(含地老鼠)和拚改車,嚴禁上路載客,并實施監管及時拆解,嚴厲打擊。
5、建立應急機制。松城派出所、松城衛生服務中心、街道綜治辦要制定詳細的應急預案,并安排進行演練。
任務安排
1、9月27日到9月30日,各社區、村組織對本轄區的內的旅游點、風景點、寺廟、公共場停車站(點)等交通的的場所開展全方位排查,并將排查情況報街道整治辦備案。
2、9月30日前,各辦站所、社區、村將國慶、中秋兩節期間交通整治工作小組、定崗值守人員安排名單報街道整治辦備案。
3、“兩節”期間,街道整治領導小組成員在崗帶班,整治辦全天候在崗到位,隨時處理各種情況。民警和巡防隊員24小時值班,保持高度警惕,保證能夠及時出警、出隊。松城衛生服務中心要組織專項醫療藥品,調配醫務人員堅守崗位,以防緊急事件發生。
工作要求
1、提高認識,精心組織。各辦站所、各社區、村要高度重視國慶、中秋兩節期間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切實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確保各項整治措施落實到位。
云南省傳染病專科醫院,云南昆明 650301
[摘要] 目的 研究不同抗結核方案治療艾滋病合并繼發性肺結核感染的效果。方法 將該院收治的61例艾滋病合并繼發性肺結核感染患者隨機分為對照組(31例)和觀察組(30例),均采用高效抗反轉錄病毒治療艾滋病,對照組給予2HRZE/4HR方案治療肺結核,而觀察組給予2HRZE/4HR方案聯合薄芝糖肽注射液,分析兩組的治療有效率、治療前后的T淋巴細胞亞群(CD3、CD4、CD8細胞計數)和白細胞數計數及病毒載量(HIV-RNA)并觀察痰菌轉陰、胸片吸收及發熱、咳嗽好轉情況。結果 觀察組的總有效率高于對照組(96.7% vs. 80.0%, P<0.05),治療后的CD4、CD8淋巴細胞計數和CD4/CD8均高于對照組(P<0.05);觀察組治療后的白細胞計數和病毒載量分別為(3.84±0.41)×109/L和(4.26±0.68)×102拷貝/mL,均優于對照組的(5.30±0.73)×109/L和(4.72±0.57)×102拷貝/mL(P<0.05)。觀察組的痰菌轉陰率、胸片吸收率及發熱咳嗽率均優于對照組(P<0.05)。結論 薄芝糖肽注射液聯合2HRZE/4HR方案治療艾滋病合并繼發性肺結核感染的效果較好,提高了結核治療的有效率及癥狀改善情況。
關鍵詞 抗結核方案;艾滋病;繼發性肺結核;效果
[中圖分類號] R512.9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4-0742(2014)03(b)-0101-02
[作者簡介] 楊欣平( 1966.12-), 男, 云南昆明人,本科,副主任醫師,研究方向:感染病學,艾滋病 yangxinp@163.com。
艾滋病患者的免疫功能受到損傷,增加了發生多種感染的風險,其中艾滋病發生肺結核的比例較高[1]。肺結核的病原菌以結核分枝桿菌為主,病程反復,難以治愈,增大了治療難度[2]。為研究不同抗結核方案治療艾滋病合并繼發性肺結核感染的效果該院在2009年2月—2012年2月間在常規抗結核方案的基礎上加用薄芝糖肽注射液治療艾滋病合并繼發性肺結核感染,收到了較好的效果,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選取該院收治的61例艾滋病合并繼發性肺結核感染患者為研究對象,其中男37例,女24例,年齡范圍23~67歲,平均(37.9±14.2)歲。納入標準:①均符合2010年的《艾滋病診療指南》和2001的《結核病診斷和治療指南》;②HIV均經實驗室檢查確診;③肺結核均經影像學、PPD等檢查確診。排除嚴重肝腎功能疾病及合并除艾滋病之外的其他免疫性疾病。依據隨機數字表將患者分為對照組和觀察組,兩組的例數、年齡等無差異,均衡可比。
1.2 治療方法
兩組均采用高效抗反轉錄病毒治療艾滋病。對照組采用2HRZE/4HR方案治療肺結核,而觀察組則采用2HRZE/4HR方案聯合薄芝糖肽注射液治療肺結核。2HRZE/4HR方案:異煙肼0.3g,qd+利福平0.45g,qd+吡嗪酰胺0.5g,tid+乙胺丁醇0.75g,qd。薄芝糖肽注射液(揚州制藥有限公司):4mL/次,qd。用250mL 0.9%氯化鈉注射液或5%葡萄糖注射液稀。兩組均連續治療3個月,用藥期間密切關注不良反應并記錄患者的體征變化。
1.3 評價指標
分析兩組的治療有效率、治療前后的T淋巴細胞亞群和白細胞數計數及病毒載量(HIV-RNA)。觀察治療后的痰菌轉陰、胸片吸收及發熱、咳嗽好轉情況。分別于入院次日、治療后抽取清晨空腹靜脈血10mL,采用流式細胞儀檢測T淋巴細胞亞群,主要包括CD3、CD4、CD8細胞計數并計算CD4/CD8。采用實時熒光定量PCR檢測HIV-RNA水平。臨床療效評價:顯效:發熱、咳嗽、咳痰等癥狀好轉,白細胞計數恢復正常,CD4+T淋巴細胞計數升高,胸片炎癥陰影消失,痰菌轉陰,呼吸衰竭癥狀改善;有效:具有顯效中的任何3項即可;無效:以上癥狀均未改善甚至惡化。以顯效+有效計算總有效率。
1.4 統計方法
采用spss 17.0軟件處理數據,治療效果以“率”表示并行χ2檢驗,計量資料以“平均數±標準差(x-±s)”表示,進行t檢驗。
2 結果
2.1 兩組的治療效果比較
所有患者均完成規定治療,均可評價療效。觀察組共獲顯效15例,有效14例,無效1例,對照組共獲顯效7例,有效17例,無效6例,觀察組的總有效率高于對照組(96.7% vs. 80.0%), 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
2.2 兩組治療后臨床癥狀比較
對照組和觀察組分別有18例和26例痰菌轉陰,20例和28例胸片吸收,23例和28例發熱好轉,22例和29例咳嗽好轉,觀察組的痰菌轉陰率、胸片吸收及發熱咳嗽好轉均高于對照組, 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
2.3 兩組治療前后的T淋巴細胞亞群情況
兩組治療后的CD3、CD4淋巴細胞計數及CD4/CD8均高于治療前,且CD8淋巴細胞計數低于治療前, 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觀察組治療后的CD4、CD8淋巴細胞計數和CD4/CD8均高于對照組, 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見表1。
2.4 兩組治療前后的白細胞計數情況
對照組治療前后的白細胞計數分別為(3.72±0.25)×109/L 和 (4.26±0.48)×109/L,而觀察組治療前后的分別為(3.84±0.41)×109/L和 (5.30±0.73)×109/L,兩組治療后的水平均高于治療前(P<0.05);觀察組治療后的水平高于對照組(P<0.05)。
2.4 兩組治療前后的HIV-RNA水平
對照組和觀察組治療前的HIV-RNA為(6.91±1.38)×102拷貝/mL和(7.22±1.68)×102拷貝/mL,治療后的病毒載量分別為(4.72±0.57)×102拷貝/mL和(4.26±0.68)×102拷貝/mL,兩組治療后的均低于治療前,且觀察組治療后的水平低于對照組, 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
3 討論
對于艾滋病合并肺結核感染患者,除給予抗病毒治療外,還應提高患者的自身免疫力。薄芝糖肽注射液是一種臨床常用的雙向免疫調節劑,主要從靈芝屬薄樹芝菌中提取出來,其可通過促進免疫細胞增殖,激活體液相關的細胞及包細胞介素、干擾素的釋放[3]。因此在常規抗結核及高效抗反轉錄病毒的基礎上聯合薄芝糖肽注射液治療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該研究發現:觀察組的療效較優,還可提高CD4淋巴細胞及白細胞計數水平并降低病毒載量,提示薄芝糖肽注射液可提高抗結核及抗病毒的效率,主要與其繼發自身免疫系統,提高細胞免疫水平有關。除具有改善臨床癥狀的優點外,薄芝糖肽注射液的價格低廉,使用方便,對艾滋病及結核病均有較好的治療效果。
綜上所述,薄芝糖肽注射液聯合2HRZE/4HR方案治療艾滋病合并繼發性肺結核感染的效果較好,可提高結核治療的有效率,可在臨床治療中進行推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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