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7-09 14: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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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確保公司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保證公司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的實現,特制定本方案。
2范圍:
本公司所有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場所、環境、人員、設備設施和活動。具體范圍應包括運輸設備、停車場、電氣設備、消防設施、其他設備設施、房屋建筑、人員環境等。
3職責:
3.1 公司總經理定期參加隱患排查工作,批準隱患排查方案和計劃,審批隱患整改報告,保證資金投入,保障從業人員培訓教育。
3.2 公司主管安全負責人負責按照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要求制定隱患排查方案和計劃,監督各部門按照方案和計劃進行隱患排查工作,及時提出整改方案,并督促按期保質完成。
3.3 安全員參與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的綜合管理工作,參與制定隱患排查方案計劃和整理隱患整改報告,監督隱患整改落實情況。
3.4 財務科負責隱患整改資金的保障和及時記賬。
3.5各部門對有關的檢查和隱患整改簽收,并對檢查和隱患整改結果負責。
4檢查依據:
4.1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實施標準及有關標準、規程、規范和規定。
4.2 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范、規定、等相關文件。
4.3 通過系統評價分析確定的危險部位及防范措施。
5檢查形式和內容:
5.1 公司級綜合檢查:
5.1.1 公司級安全檢查每年不少于四次,由總經理負責組織實施;
5.1.2 檢查對象:全公司各部門、各區域。
5.1.3 檢查內容:
公司各級責任制落實情況:各級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執行情況、管理制度執行情況、責任狀簽訂情況、安全教育落實情況、員工“三違”情況、預案和演練情況、上級文件要求或檢查落實情況等
公司基礎管理工作:資質證照、管理機構及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各類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安全生產投入、科技應用、從業人員資格、職業健康基礎管理、應急救援、相關方管理、其他基礎管理等
現場管理工作:車輛管理、現場作業管理、生產設備設施和場所環境、從業人員操作行為、消防安全、用電安全、職業衛生現場安全、輔助動力系統、其他現場管理等
5.1.4綜合檢查完成后,應結合在其他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匯總整理,將典型隱患問題和隱患分析結論等在安全例會、管理會議上進行通報。
5.2 專業檢查:
5.2.1 專業檢查每年不少于兩次,由安全環保部組織實施;
5.2.2電氣安全專項檢查:
對電器設備設施、線路、防爆、臨時用電手續等要求等進行專業檢查
5.2.3消防安全檢查:
對消防器材設置、完好性、巡檢記錄等進行專業檢查
5.2.4勞動防護用品專項檢查
對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完好性進行檢查
5.3 季節性檢查:
5.3.1 安全環保部負責進行防汛防臺、防雷電、防火防爆等季節性檢查;
5.3.2 各部門負責進行防暑降溫、防風防凍及保暖檢查。
5.4 日常檢查分崗位檢查和公司安全人員巡檢。
5.4.1 行車日志:司機必須嚴格按照行車日志上內容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上報,并做好記錄。
5.4.2 公司安全人員巡檢:對各部門進行安全抽檢。
5.5 節假日檢查:
5.5.1 每逢節假日,在放假前由安全環保部組織各部門對全公司各區域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并填寫檢查記錄。
5.5.2 在節假日期間,安排中層以上領導進行節假日值班,值班內容主要為巡查各項安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提請安全環保部解決。
5.5.3 節假日完畢,上班第一天由安全環保部組織各部門對全公司再次檢查,查看有無安全隱患問題。
5.6 部門綜合檢查:
5.6.1 部門安全檢查每月進行一次,由安全環保部負責組織實施;
5.6.2 檢查對象:部門內部的管理內容和管轄區域。
5.6.3 檢查內容:
責任制落實情況:部門內部人員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執行情況、安全教育落實情況、員工“三違”情況、上級文件要求或檢查落實情況等
安全環保部重點檢查:資質證照、車輛技術檔案維護情況、人員檔案更新情況、安全生產投入落實情況、從業人員資格、應急救援物資儲備情況、停車場環境、消防安全、用電安全、相關方管理、其他基礎管理等
車隊重點檢查工作:車輛管理、現場作業管理、從業人員操作行為、車輛例撿和行車日志情況、其他現場管理等
調度和監控崗位:車輛違章違規情況、行車線路設置情況、監控平臺運行情況等
5.6.4部門檢查完成后,應結合在本部門日常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上報到安全環保部進行匯總整理,作為自查自糾內容,將典型隱患問題、隱患分析結論、整改治理情況等在安全例會、管理會議上進行通報。
6整改:
6.1 各級檢查組織和人員,對查出的隱患問題,要逐項進行登記,分析研究并落實整改措施,整改時間和整改責任人。
6.2 對所有的隱患問題都必須整改,不得無故拖延,有些限于物質技術條件及環境因素,當時不能解決的應有防范措施,并列出計劃,按期執行,做到條條有著落,件件有交待,因拖延和拒絕整改而發生事故,要追究責任。
6.3 對重大隱患項目的整改,由安全管理人員開具《事故隱患整改通知單》整改部門負責人必須辦理簽收手續,由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治理整改方案,同時向主管機關進行上報。
7驗收:
7.1 整改部門在規定的時間整改完畢后。由安全管理人員檢查驗收簽字。
7.2 對檢查出的隱患項目,下達包括“四定”要求的隱患治理通知書、限期治理,并建立臺帳。
7.3 對重大隱患項目建立檔案。
一、專項行動的范圍
重點排查整治財貿系統所轄市場、商場(超市)、所屬商貿流通企業及炸藥庫存在的安全隱患。
二、專項行動時間
2012年1月5日至2012年3月31日。
三、工作重點與階段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2年1月5日至10日)。
各商貿流通企業要按照“治隱患保安全”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分行業、分階段、突出隱患治理重點的專項行動實施方案。要明確目標任務,明確活動內容,明確責任部門和個人,明確辦理時限,明確獎懲條件,細化工作步驟、手段和措施。
各商場(超市)要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具體的隱患排查方案,全面發動廣大員工,認真開展自查自改,全面治理事故隱患。一時難以治理的要列入計劃,落實資金和責任,限期整改,并同時制定應急預案,加強日常監控和管理。要指定具體實施部門和信息報送人,落實好“治隱患,保安全”專項行動的各項要求。
(二)排查治理階段(2012年1月11日至2012年3月25日)。
1、時間安排:
各市場、商場(超市)、所屬商貿流通企業及民爆器材銷售企業自2012年1月11日至2012年1月16日,為全面自查整改隱患階段,在專項行動教育部署的基礎上,按照安全生產各項法規制度和政府部門的統一部署,主動邀請消防、安監等部門協助,對本企業安全隱患進行全面排查,并將排查情況匯總報送市財貿局。從1月19日起至3月25日止,每周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進行一次巡查,每月進行一次大檢查,各企業要把對本單位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應急預案演練情況和查找整改的各類隱患做好登記,按照要求及時報送市財貿局匯總。
2、排查整改的重點內容:
①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②安全教育培訓和重點崗位持證上崗落實情況;
③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安全要求落實情況;
④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暢通情況;
⑤滅火器材配置及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⑥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和隊伍建設情況;
⑦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⑧易然易爆危險物品和易燃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⑨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⑩防火、防爆、防靜電、防大風寒潮、防冰雪災害、防凍裂泄漏等各項工作措施落實情況。
(三)驗收總結階段(2012年3月25日至31日)。
各企業、各單位要加強情況通報,對自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經營行為和重大安全隱患,要立即通報財貿、消防、安監等部門,并積極協助財貿、安監、消防等部門加大對隱患整改的督查和跟蹤問效,切實落實重大隱患驗收銷號制度。重大隱患整改結束后,財貿局將邀請安監、消防等部門組成驗收小組,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出具驗收報告,形成隱患排查、整改、驗收式管理,并在落實上述制度的基礎上,不斷探索完善隱患排查治理的長效機制。
四、具體責任分工
1、商業總公司負責商業系統所屬企業的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及時上報隱患排查工作信息并督促存在安全隱患的企業及時整改并進行復查驗收;
2、物資總公司負責開展物資系統所屬企業及民用爆破物品銷售企業的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及時上報隱患排查工作信息并督促存在安全隱患的企業及時整改并進行復查驗收;
3、市場建設服務中心負責所屬商城、轄區集貿市場的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及時上報隱患排查工作信息,督促存在安全隱患的市場及時整改并進行復查驗收;
4、國旅大酒店負責本單位重點部位的隱患排查,及時上報隱患排查工作信息并督促存在安全隱患的企業及時整改并進行復查驗收;
5、財貿局商貿科負責聯系華聯商城、億聯廣場;綜合科負責聯系利群商廈有限公司所屬商場、超市、購物中心;安全科負責聯系維客超市、日照百貨萬德福店;整規辦負責聯系家家悅超市所屬一店、二店。聯系責任科室要對聯系的有關商場(超市)認真開展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及時提報隱患排查工作信息,督促企業落實整改措施。進行復查驗收。
四、加強信息報送
各商貿流通企業在“治隱患,保安全”專項行動期間,要嚴格按照下列時限要求,將有關材料含(電子版)報送市財貿局安全科。一是2012年1月15日15點前報送本部門“治隱患,保安全”專項行動實施方案;二是2012年1月至3月實行專項行動信息周報制度,每周五15時前書面報送上周專項行動開展情況及附表(見附件2);三是2012年2月20日前報送專項行動總結及附表見附件(3),市財貿局將對各單位、各企業信息報送情況予以通報。
五、保障措施
1、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市財貿局成立“治隱患保安全”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安全生產科,負責專項行動信息的收集、匯總及統一上報。各部門、各單位特別是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牽頭組成檢查組,深入重點要害部位和基層一線,親力親為,實地檢查,了解掌握第一手情況,摸透實情,找準問題,確保“治隱患保安全”工作取得實效。
2、成立專項督查監管隊伍。市財貿局安全科、綜合科、商貿科、整規辦、蔬菜辦、生豬定點屠宰稽查大隊及各單位分管領導和相關職能科室組成專項行動督查小組,具體負責組織檢查調度各單位各領域重點部位、重要環節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工作任務
(一)清理整頓工作開展情況。重點檢查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全面開展年度違法違規用地專項整治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違法違規用地清理整頓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貫徹落實情況,違法違規用地清理整頓工作部署及開展情況,自查清理結果及整改措施。
(二)新增建設用地清理核查情況。對照各地上報以來新增建設用地統計報表,參照全縣動態巡查臺帳、土地變更調查遙感監測數據等,對各鄉鎮(街道、園區)新建在建項目進行“拉網式”核查,看是否存在瞞報漏報,清查不徹底現象。
(三)合法用地審批情況。逐宗審核農用地轉用、征收、供應程序合法性。
(四)違法用地整改情況。逐宗核查各鄉鎮(街道、園區)對違法用地的立案查處情況、執行落實情況、移送移交情況、對責任人處理情況、拆除復耕情況、完善手續情況。
(五)上級交辦重點案件整改情況。對國家土地督察濟南局、省國土資源廳和市國土局交辦重點土地違法案件整改情況進行核查,督促相關鄉鎮(園區)按照整改要求,于前完成整改任務。
二、組織領導
督導檢查工作在縣違法違規用地清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開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下設4個督導組,具體分工如下:(略)。
三、方法步驟
(一)業務培訓。,縣違法違規用地清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對各督導組成員進行業務培訓,統一制訂督導檢查的內容、標準和方法。
(二)督導檢查。,各督導組分赴各鄉鎮(街道、園區)進行督導檢查。督導檢查采取聽取匯報、查看資料和現場核查的方式進行。外業核查采取“拉網式”核查的方式進行,所有動態巡查臺帳、遙感監測圖斑涉及到的地塊必須全部實地查看測量;內業核查要對合法用地審批材料和違法用地查處卷宗逐宗檢查。各督導檢查組對清查出來的違法違規用地問題,要督促各鄉鎮(街道、園區)逐宗落實整改措施,列出詳細的整改意見并明確整改責任人及完成時限。
(三)情況匯總。,各督導組督導檢查工作結束后,要向縣違法違規用地清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督導檢查情況報告,將違法用地整改意見及措施統計表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四)檢查驗收。,縣違法違規用地清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各督導組對各地進行檢查驗收,督促各地全面做好迎接省、市政府檢查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
四、有關要求
(一)認真準備。各鄉鎮(街道、園區)要高度重視這次督導檢查工作,全面真實反映本地工作開展情況,認真準備清理整頓工作方案、會議紀要、領導講話、領導批示、工作總結、簡報、宣傳材料等。
(二)落實責任。各督導檢查組要認真負責,堅持標準,從嚴把關,按照“誰督導、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對有關數據和報告真實性負責,確保督導檢查工作取得實效。
一、 公司防火巡查、檢查由消防安全員進行。每日防火巡查應當至少一次。
二、 消防安全員在進行巡查、檢查時必須佩帶統一制作的證章。
三、 消防安全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期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對巡查、檢查發現的問題應立即維護。
四、 防火巡查、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字,存檔備查。
五、 防火巡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設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狀態,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4)清除煙頭、發熱源等雜物情況;
(5)其它需巡查的情況。
六、 防火檢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1)火災隱患整改及糾正、預防措施落實情況;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3)消防水源狀況;
(4)消防設施正常工作情況,滅火器材、消防安全標志設置和功能狀況;
(5)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6)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高等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和學校財產安全,根據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駐校內其他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學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學校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五條 學校應當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加強消防演練,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條 學校各單位和師生員工應當依法履行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撲救初起火災等維護消防安全的義務。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履行對高等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職責,檢查、指導和監督高等學校開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學校建立健全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機關依法履行對高等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加強消防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高等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八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批準實施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準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定期召開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三)提供消防安全經費保障和組織保障;
(四)督促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與學校二級單位負責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七)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八)促進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分管學校消防安全的校領導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協助學校法定代表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和協調校內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三)審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經費預算;
(四)組織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督促落實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維修及檢測,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六)組織管理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
(七)組織開展師生員工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協助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范圍內對消防工作負有領導、監督、檢查、教育和管理職責。
第十條 學校必須設立或者明確負責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學校消防機構),配備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訂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擬訂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報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后實施;
(二)監督檢查校內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三)監督檢查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與管理、以及消防基礎設施的運轉,定期組織檢驗、檢測和維修;
(四)確定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并監督指導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儲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審批校內各單位動用明火作業;
(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組織消防演練,普及消防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對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消防知識和滅火技能培訓;
(八)推進消防安全技術防范工作,做好技術防范人員上崗培訓工作;
(九)受理駐校內其他單位在校內和學校、校內各單位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行政許可或者備案 手續的校內備案審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申報,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學校消防工作檔案及消防安全隱患臺賬;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十二)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處理火災事故,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處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條 學校二級單位和其他駐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并落實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建立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考核、獎懲制度;
(三)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及演練;
(四)定期進行防火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并確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規定設置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并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備消防值班人員,制定值班崗位職責,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八)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報學校消防機構備案;
(九)按照規定的程序與措施處置火災事故;
(十)學校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校內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駐校內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是該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條 除本規定第十一條外,學生宿舍管理部門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由學生參加的志愿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消防演練;
(二)加強學生宿舍用火、用電安全教育與檢查;
(三)加強夜間防火巡查,發現火災立即組織撲救和疏散學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將下列單位(部位)列為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
(一)學生宿舍、食堂(餐廳)、教學樓、校醫院、體育場(館)、會堂(會議中心)、超市(市場)、賓館(招待所)、托兒所、幼兒園以及其他文體活動、公共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網絡、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傳媒部門和駐校內郵政、通信、金融等單位;
(三)車庫、油庫、加油站等部位;
(四)圖書館、展覽館、檔案館、博物館、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系統;
(六)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使用部門;
(七)實驗室、計算機房、電化教學中心和承擔國家重點科研項目或配備有先進精密儀器設備的部位,監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學校保密要害部門及部位;
(九)高層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以及有人員居住的臨時性建筑;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部位)。
重點單位和重點部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在學校內舉辦文藝、體育、集會、招生和就業咨詢等大型活動和展覽,主辦單位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明確并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和措施,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并經學校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依法應當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舉辦。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每年組織檢測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學校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十七條 學校進行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裝飾等活動,必須嚴格執行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學校各項工程及駐校內各單位在校內的各項工程消防設施的招標和驗收,應當有學校消防機構參加。
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學校消防機構的監督、檢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關圖紙、資料、文件等應當報學校檔案機構和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場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學生宿舍。
生產、經營、儲存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學生宿舍等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學生宿舍、教室和禮堂等人員密集場所,禁止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在門窗、陽臺等部位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十九條 利用地下空間開設公共活動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報學校消防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學校消防控制室應當配備專職值班人員,持證上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學校購買、儲存、使用和銷毀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規范操作,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和防范措施。
學校對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培訓,持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確需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單位和人員應當向學校消防機構申辦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管人,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第二十三條 學校內出租房屋的,當事人應當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出租方負責對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學校授權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外來務工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內用人單位負責。
第二十四條 發生火災時,學校應當及時報警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撲救初起火災,及時疏散人員。
學校應當在火災事故發生后兩個小時內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較大以上火災同時報教育部。
火災撲滅后,事故單位應當保護現場并接受事故調查,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二十五條 學校及其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
消防檔案應當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檢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條 學校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及培訓情況;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消防安全工作檔案建立健全情況;
(四)單位防火檢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五)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六)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況;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和組織消防演練情況;
(八)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學校消防安全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發現火災隱患應當及時填發《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
第二十八條 校內各單位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消防安全標志設置及其完好、有效情況;
(六)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七)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八)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管理情況;
(九)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防火安全情況;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設備運行、記錄情況;
(十一)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九條 校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校醫院、學生宿舍、公共教室、實驗室、文物古建筑等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消防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隱患,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通知人員疏散、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檢查、巡查人員應當責成有關人員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八)違章進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等場所的;
(九)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十)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十一)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學校對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類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核查、消除。
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學校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
第三十二條 對不能及時消除的火災隱患,隱患單位應當及時向學校及相關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領導報告,提出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火災隱患尚未消除的,隱患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對于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或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 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等學校無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學校應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四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整改單位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相應的消防安全工作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領導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將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納入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消防法律、法規;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火災預防知識和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對學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滅火知識,掌握報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開展學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識的模擬演練,每學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生消防演練;
(二)根據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和培訓內容;
(三)對每屆新生進行不低于4學時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對進入實驗室的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規程培訓;
(五)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并在校園網絡、廣播、校內報刊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
第三十七條 學校二級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八條 下列人員應當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一)學校及各二級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學生宿舍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六章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 學校、二級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當制定相應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織機構:指揮協調組、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第四十條 學校實驗室應當有針對性地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并將應急處置預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學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種類、性質、數量、危險性和應對措施及處置藥品的名稱、產地和儲備等內容報學校消防機構備案。
第四十一條 校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消防演練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第七章 消防經費
第四十二條 學校應當將消防經費納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保證消防經費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條 學校日常消防經費用于校內滅火器材的配置、維修、更新,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備用設施、材料,以及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保證學校消防工作正常開展。
第四十四條 學校安排專項經費,用于解決火災隱患,維修、檢測、改造消防專用給水管網、消防專用供水系統、滅火系統、自動報警系統、防排煙系統、消防通訊系統、消防監控系統等消防設施。
第四十五條 消防經費使用堅持專款專用、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消防經費。
第八章 獎 懲
第四十六條 學校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校內評估考核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七條 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損壞、破壞消防器材、設施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學校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等相應的處分。
前款涉及民事損失、損害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學校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或者發生重特大火災的,除依據消防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外,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取消其當年評優資格,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學校應當依據本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高等學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成立雙福鎮安全生產巡查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__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鎮安全生產辦公室,由王成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組織協調工作。
成立鎮安全生產巡查工作隊
隊 長:__
副隊長:__
成 員:__
切實汲取近期發生的各類事故教訓,認真研判本轄區、各行業、各單位安全生產形勢,立足于超前防范,進一步強化監管,全面開展安全生產巡查,排查整治隱患,嚴厲打擊各類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從源頭上、根本上防范和遏制事故,確保轄區內安全生產形勢平穩。
巡查范圍:道路交通、消防和人員密集場所、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燃氣、特種設備、民用爆炸物品等行業(領域),以及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供水、供電、供暖等。
道路交通方面:加強本轄區停車場及車輛密集地區等地方設立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欄,張貼宣傳標語,宣傳安全知識,要通過宣傳教育不斷提高轄區居民安全意識。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消防方面:重點對網吧、飯店、商鋪以及易燃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進行檢查,嚴厲整治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以及在人員密集場所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障礙物、損壞建筑消防設施等行為,堅決杜絕群死群傷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建筑施工方面:對新開工建筑施工企業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并對建筑施工企業項目開工建設前進行巡查,整治施工項目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加強企業上崗培訓的檢查力度,督促企業嚴格落實崗前全員培訓,特別是加強對農民工和新員工的崗前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做到持證上崗。
危險化學品方面:以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等各個環節為重點加強檢查,特別是對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儲存、以及危險化學品出庫登記、臺帳等要逐項檢查,落實劇毒化學品購運許可、備案登記等管理制度,嚴防危險化學品丟失、泄漏、污染和爆炸等事故發生。
燃氣方面:強化對轄區內燃氣管道、液化石油氣充裝站、供應站、加壓站、汽車燃氣充裝站等場所(部位)和使用單位的監督檢查,防止泄漏、爆炸事故的發生。
民用爆炸物品方面:對本轄區運輸、儲存、使用等主要環節上切實加強安全管理,督促使用單位加強對爆破作業現場的安全監管,防范事故發生。同時,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供水、供電、供暖等各有關部門都要結合工作實際,針對當前安全生產特點,深入組織開展好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檢查活動,切實加強行業部門的監管力度,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嚴防事故發生。
1、安全巡查的主要內容: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安全管理措施制定與落實情況;重點地段、重點地區、重點單位、重點設施危險控制情況;企業員工和居民的安全健康意識與安全健康行為能力情況;目前存在的安全隱患及其他問題。
2、安全巡查的形式:主要通過經常性檢查、日常性檢查、節假日前的例行檢查和安全月、重點活動日大檢查、季節性檢查等方式進行。
3、安全巡查要點:高風險環境,包括重點單位、重點地區、重點部位、重點控制的危險源,事故高發、多發環境和區域等。 高風險人群,包括本人容易受到傷害的和容易給他人造成傷害的人群。
4、隱患整改:將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到其單位或部門,要求限期整改;存在問題的單位或部門要制定整改措施,規定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以及完成時間、完成目標。整改措施完成后由檢查人員進行效果驗證。若問題具有普遍性,應制定改進措施,防止同類問題再次發生。
5、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織開展安全巡查活動,并做好記錄。
1、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清醒地看到當前安全生產的嚴峻形勢,把組織開展好安全生產巡查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好抓實;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做到精心組織、周密部署、責任落實,確保工作取得實效。
2、強化措施,務求實效。切實加大整改工作力度,對巡查發現的問題隱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時不能整改的,要督促制定落實防范措施。
3、廣泛發動,群防群治。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增強企業和從業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檢查的主動性和自覺性,引導轄區各單位廣泛關注、積極參與安全生產檢查活動。鼓勵群眾舉報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為促進各地、各相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隱患檢查督查和自查工作,指導、督促重點行業和領域生產經營單位認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重點行業和領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閩辦發明電[2007]號)要求,現就各地、各相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檢查督查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情況。檢查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從落實責任、建立機構、健全制度、完善考核、資金投入、人員培訓、安全防護等方面加強了安全生產工作,提升了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二、隱患排查整改工作開展情況。檢查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是否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通知要求,結合自身的特點制訂了具體工作方案,認真依據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指導意見開展了安全生產自查自改工作;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是否進行了整改,對一時不能整改的隱患是否制訂了整改方案,落實了整改資金和期限,明確了責任人,制訂并落買了監控及應急預案。對各生產經營單位上報或群眾舉報的涉及政府監管的隱患,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明確了責任部門,并檢查督促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實。
三、已發生事故的處理情況。檢查下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轄區內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了調查處理,是否依據法律法規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了責任追究,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分決定是否落到了實處,是否深刻吸取了教訓,認真進行了整改。
四、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組織情況。檢查下級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通知及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指導意見的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了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工作方案,并認真組織轄區內各類生產經營單位開展了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掌握了本轄區內重大事故隱患和重大危險源的情況,并制定落實了相應的整改措施。
五、打擊非法建設、非法生產、非法經營工作的情況。檢查下級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了在煤礦、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通用航空等重點行業和領域打擊非法建設、非法生產、非法經營(以下簡稱打非)的政策法規;是否明確了排查責任,建立和完善了打非聯合執法機制,并開展了切買有效的工作。
六、安全生產治本之策的落實情況。按照國務院116次常務會確定的12項治本之策,檢查下級地方人民政府是否認真執行了國務院及相關部門、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經濟、科技和行政等政策措施,是否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了相關地方法規、經濟政策等措施。
七、煤礦“兩個攻堅戰”進展情況。檢查下級地方人民政府結合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推進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工作的情況,特別是依法關閉、規范整合、淘汰落后生產能力的情況。
八、非煤礦山、道路交通等重點行業和領域安全專項整治的情況。檢查下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轄區內組織開展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等重點行業領域的安全專項整治行動的情況。
九、認真組織檢查督查工作。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統一協調部署檢查督查工作,避免多頭重復檢查。要充分依靠和發揮專家、企業技術管理人員的作用,組織他們參加檢查督查,督促和指導企業搞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各設區市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要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通知的要求,在7月底前完成督促檢查工作,并將有關情況于8月10日前報省政府辦公廳和省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各地可依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進行補充完善后認真實施。
關于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電力等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的指導意見
為促進重點行業和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切實做好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重點行業和領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通知》(明電[2007]I 6號)要求,參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電力等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的指導意見》,結合我省實際,現就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電力等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可依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實際情況補充完善,于5月底前下達到每個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并督促其貫徹落實,認真自查自改。要求各企業在自查中充分發揮工會組織和全體職工的作用,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要立即整改,一時難以整改的要制訂方案,明確責任,落實資金,限期整改,于7月底前將排查治理情況按照監管關系及時上報。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
一、各類工礦商貿企業自查自改的共同內容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及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各職能機構、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情況;技術設備安全
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作業規程建立、執行情況;隱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險源監控、作業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情況;外來施工隊伍(承包商)安全監管情況等。
(三)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風險抵押金繳納、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等情況;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依法履行安金“三同時”制度情況。
(四)安全培訓教育情況。企業建立健全安全培訓教育制度、保證經費悄況;企業全員(包括農民工)培訓教育及考核情況;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五)應急管理情況。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相關應急救援隊伍簽訂協議情況;應急救援物資、設備配備及維護情況;應急救援預案制訂及演練情況。
(六)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情況。事故報告制度建立情況;已發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要求,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和落實整改情況。
二、各類工礦商貿企業根據本行業特點自查自改的重點內容
(一)煤礦企業
1.國有煤礦
(1)瓦斯治理情況。瓦斯傳感器按規定標校情況和各種風電閉鎖裝置安設情況;按規定進行瓦斯等級鑒定情況。
(2)礦井通風情況。通風系統是否合理,設施是否完善、可靠,礦井總風量和各作業點實際風量情況,是否存在不合理串聯通風;礦井建立綜合防塵系統及運行情況。
(3)防止“三超”情況。是否按核定的生產能力組織生產;采掘接替關系、采掘工作面布置是否符合規定;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的作業人員是否超過本企業或地方政府的規定;大型礦井每個采區內每班作業人員不超過100人規定的執行情況。
(4)機電管理情況。是否真正實現了“雙回路”供電;下井設備取得MA標志情況;井下機電設備保證完好,杜絕電氣設備失爆情況;更換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及材料。
(5)水害防治情況。礦井水文地質,特別是采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老窯積水情況;防排水設備和設施的完好情況;雨季工作的安排落實情況。
(6)建設項目情況。新建、改擴建、技改礦井除前述相關內容外,重點檢查:違法違規建設情況;新建礦井是否存在邊建設邊生產、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內是否存在邊改擴建邊生產現象;施工隊伍資質情況,是否存在施工隊伍資質掛靠、轉借等現象。
2.小煤礦
(1)煤礦“六證”有效情況以及遺留問題的整改情況。
(2)防止“三超”情況。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強度組織生產,井下作業人員是否超過地方政府的規定。
(3)勞動組織管理情況。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層層轉包問題;是否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參加規定的保險;作業人員是否配備了勞動防護用品;是否有嚴格的入井登記檢身制度。
(4)依法依規開采情況。是否按規定布置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采用非正規采煤方法,以掘代采、多頭作業等問題;是否存在超層越界開采現象;是否有規范真實的采掘工程平面圖等圖紙,開采三角煤是否按規定進行審批。
(5)“一通三防”管理情況。通風系統是否合理,通風設施是否完善、可靠;是否有違反規定的串聯通風;所有采掘作業地點風量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是否有無風、微風作業等問題;按規定進行瓦斯等級鑒定情況;井下作業地點瓦斯傳感器安裝位置、數量、質量和標校是否符合規定;風電閉鎖裝置安裝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瓦斯檢查員、安全檢查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及其持證上崗情況;“一炮三檢”制度執行情況;炮泥、水炮泥使用情況。
(6)水害防治情況。礦井是否有真實的水文地質資料;是否查清采空區及廢棄老窯積水情況;是否存在相鄰小煤礦井下相互連通情況;防、排水系統是否完善;礦井井口標高是否低于標準的規定。
(7)機電管理情況。嚴禁非防爆設備入井規定的執行情況;是否實現了“三專兩閉鎖”;年產6萬噸及以上的煤礦實現“雙回路”供電情況;年產6萬噸以下煤礦備用發電機能否在規定時間內啟動。
(8)火工品管理情況。使用煤礦許用火工品規定的執行情況;火工品存儲、使用管理情況。
(9)整頓關閉情況。已決定停產整頓、停產整合和責令關閉的礦井,是否落實了停產期間的安全規定,是否規范嚴格進入了整頓、整合或關閉程序;批準恢復生產后是否執行了相關安全規定;是否存在非法生產、施工情況。
(10)新建技改項目情況。新建、改擴建、技改礦井除前述相關內容外,重點檢查:違法違規建設情況;新建礦井是否存在邊建設邊生產、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內是否存在邊改擴建邊生產現象。
(二)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
1.礦山生產企業
(1)爆破作業、爆破安全距離符合《爆破安全規程》要求情況,落實爆破作業設計和作業規程、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的預防措施以及推廣中深孔爆破技術情況:爆炸物品的儲存、購買、運輸、使用和清退登記制度等落實情況。
(2)露天礦山自上而下分臺階開采,臺階高度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生產暫行規定》要求情況;露天邊坡穩定性定期監測情況;深凹露天采場配備專用防洪設施情況;排土場截洪、防洪和排水設施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落實情況。
(3)地下礦山有兩個獨立的、直達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產水平(中段)和采區(盤區)至少有兩個能行人的安全出口情況。
(4)地下礦山采礦作業掘進、運輸、提升、通風、防排水、頂板管理、地壓監控、供電、爆破等環節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險源登記、監控情況。
(5)地下礦山建立機械通風系統及安全管理制度的情況;風質、風量、風速滿足安全生產需要和規程要求的情況。
(6)地下礦山采空區管理制度、采空區處理方案的制訂和貫徹落實情況,防止人員進入采空區、已關閉廢棄礦井的措施落實情況。
(7)地下礦山頂板管理制度、對頂板不穩固的采場監控手段和處理措施的落實情況;圍巖松軟不穩固的回采工作面支護措施落實情況。
(8)地下礦山落實防范水害制度、查清采空區及廢棄井積水的情況;制訂防洪、防透水措施和應急預案及落實情況。
(9)是否存在超層越界、亂采濫挖等違法違規行為。
2.尾礦庫
(1)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情況。
(2)已投入生產運營的尾礦庫無正規設計或者資料不全的,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補充設計或補齊必要的資料等情況。
(3)按照設計要求組織生產運行、按照規定編制年度尾礦排放作業計劃及落實情況;是否存在危害尾礦庫安全的違規設計、超量儲存、超期服役等情況。
(4)從事尾礦庫放礦、筑壩、排洪和排滲設施操作的專職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5)尾礦筑壩有足夠的安全超高、沉積干灘長度和下游壩面坡度,尾礦壩灘頂滿足生產、防汛、冬季冰下放礦和回水的要求情況。
(6)防洪渡汛主要措施、應急預案、物資器材準備工作情況,對尾礦壩下游居民區或重要設施實施有效監控情況
(7)尾礦再利用情況。對于在用尾礦庫回采再利用和閉庫后再利用的尾礦庫,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履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批手續的情況。
(8)尾礦庫區內是否存在從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礦庫安全的情況。
(三)冶金、有色企業
1.《煉鐵安全規程》、《煉鋼安全規程》、《軋鋼安全規程》、
《煤氣安全規程》等冶金、有色行業相關安全規程的執行情況。
2.冶煉、鑄造等生產環節起重、吊運鐵水、鋼水、銅水、鋁水等金屬重包的專用設備情況,包括設計單位資質、設備選型配套、設備生產企業資質、制造安裝符合規范要求情況。
3.起重、吊運等危險性較大設備的日常操作、維護、檢修、檢測制度的執行情況。
4.高爐風口平臺、爐身、爐頂、熱風爐等區域煤氣泄漏、冷卻壁損壞、爐皮開裂、爐頂設備裝料系統等重大危險部位和區域檢查情況。
5.轉爐、精煉爐、均熱爐的爐體冷卻、傾翻、煙氣回收等工藝環節情況;煤氣生產、儲存、輸送環節防止煤氣泄漏、中毒、應急等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煤氣監控和防護設施的配置和運行情況。
6.冶金、有色金屬冶煉過程和生產環節中涉及的氧氣、氫氣、二氧化硫、氮氣、氯氣、氨氣等氣體生產、儲存、使用過程中,中毒、窒息、爆炸等相關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各種監控和防護設施的配置和運行情況。
7.冶金、有色金屬生產過程中涉及高溫、高壓、強堿、強酪環節,爆炸、燒燙傷、中毒、外泄等相關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各種監控和防護設施的配置和運行情況。
8.涂層生產線的涂料等易燃易爆材料的安全管理情況,防范火災、爆炸等事故的措施及落實情況。
9.冶煉鑄造車間嚴格按照規范和要求設計,按照設計布置生產設施,設計、施工變更符合相關規定情況。
10.作業現場防范各類機械事故和人員傷害的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標志、監控報警、聯鎖和自動保護裝置情況。
(四)化工生產經營企業
1.化工、危險化學品、醫藥生產企業
(1)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時不符合項的整改情況;危險化學品、化工、醫藥生產企業重要生產車間、原料產品庫區、供電供水等重點單元的安全生產狀況。
(2)工藝技術管理制度、儀表聯鎖管理制度、設備維護保養管理制度制訂和執行情況;工藝技術是否合規,操作條件是否合理,主要聯鎖自動保護設施是否正常,反應器、分餾塔、重要機組、專用設備以及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重要設備的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3)生產裝置正常開停車和緊急停車安全規程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開車前和停車后確認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
(4)在檢修、維修作業中,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破土作業、起重作業、高處作業、臨時用電等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在生產和施工怍業中,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情況。
(5)防雷電、防汛、防臺風、防建筑物倒塌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實情況。
(6)企業是否建立了應急救援隊伍,或與當地大企業、與地方政府建立了應急救援合作關系;化工企業事故狀態下防止“清凈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實情況,是否設立了污水儲存池及具備污水處理的能力。
(7)崗位操作人員熟練掌握和熟悉本崗位職責、工藝流程、危險及有害因素、工藝技術指標、操作規程、設備儀表的使用、應急處置方法的情況,嚴格執行企業巡回檢查制度的情況。
(8)新建項目的立項審批、安全設施審核情況,設計和施工單位的資質情況;項目的竣工驗收、正在試車投料和試生產項目的安全措施制訂和落實情況;化工園區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基礎設施建設的落實情況。
2.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
(1)銷售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是否存在超許可經營范圍現象,是否嚴格執行“一書一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制度。
(2)銷售劇毒化學品的企業是否查驗、登記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運輸車輛安裝的安全標示牌。
(3)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安全距離、消防設施、應急預案和應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儲罐區是否建立了罐體定期檢查制度、操作規程并嚴格執行;儲罐是否裝備液位高低報警,是否存在超儲現象,儀表、安全附件是否齊全有效;防雷、防雨、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實。
(4)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是否取得運輸資質,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是否取得上崗資格證;運輸車輛、罐車罐體和配載容器是否取得檢測檢驗合格證明,車輛二級維護制度和定期檢驗制度執行的情況;運輸車輛配備應急處置器材和防護用品情況;運輸車輛安裝的安全監控車載終端(GPS和行駛記錄儀等)以及標志燈、標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承運劇毒化學品車輛是否載明品名、種類、施救方法等內容,是否攜帶運輸通行證,按照指定的路線、時間和速度行駛。
3.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
(1)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是否開展安全評價及評價機構提出的整改意見落實情況。
(2)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3)國家規定需要檢測的壓力容器、儀器、儀表和防雷、防靜電等項目檢測和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4)企業人員安全培訓和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演練情況。
(5)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安全設備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情況。
4.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
(1)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特別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氣和液化天然氣充裝單位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制訂和執行情況,充裝車輛資質、安全狀況查驗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嚴禁超量裝載規定落實情況,操作人員取得上崗證的情況。
(2)可燃氣體充裝設備管道靜電接地情況,裝卸軟管每半年進行水壓試驗的情況,充裝設備的儀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齊全有效;液化氣體充裝站是否采取防超裝措施;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充裝站是否配備有毒介質冼消裝置,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備和使用情況。
(3)對證明資料不齊全、檢驗檢查不合格.罐體內殘留介質不詳和存在其他可疑情況的罐車嚴禁充裝的規定落實情況。是否向駕駛員和押運員說明充裝的危險化學品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生產企業的聯系方式等,是否向押運員提供危險化學品信息聯絡卡。
(五)煙花爆竹企業
1.生產企業在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企業在申領經營許可證時,對安全評價報告指出的不符合項整改情況以及安全檢查督查提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2.生產企業生產工藝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92)、生產作業符合《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ll652-89)、產品符合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產品種類的情況;重點檢查“四超一改”(超品種范圍、超能力,超人員、超藥量,擅自改變工房用途)問題。
3.生產企業是否存在違規使用氯酸鉀等禁用、限用藥物生產煙花爆竹問題,購買和使用氯酸鉀登記制度執行情況。
4.生產企業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作業人員培訓并經安全監管部門考核的情況。
5.在高感度工房室溫超過32℃、一般工房室溫超過35℃、大雷暴雨時,煙花爆竹生產企業落實停止生產規定的情況。
6.批發企業負責人、管理人員、保管員培訓考核情況;倉庫內外部安全距離、疏散條件、庫房布局、建筑結構、防爆、防雷、防靜電、消防等安全設施以及電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牌等符合有關標準的情況;倉庫是否存在超儲現象;執行流向登記制度、建立記錄檔案的情況,是否存在采購和銷售含氯酸鉀等違禁藥物的產品及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等問題。
7.煙花爆竹長期零售點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專人負責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安全距離、安全通道、零售場所的面積、消防設施等是否符合標準規范要求;是否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的或超標準的煙花爆竹等情況。
(六)建筑施工企業
1.企業依法取得施工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企業依法進行建筑施工活動的情況以及遺留問題的整改情況。
2.工程的總承包企業、分包企業及工程監理單位等的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
3.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施工現場腳手架、基坑支護與模板工程、“四口、五臨邊”、高邊坡、物料提升機及施工外用電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護與管理符合標準規范的情況。施工作業人員人身安全防護、勞動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
4.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施執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的情況。
5.施工現場起重、吊裝設備及機具的安全檢測檢驗合格情況,以及塔吊、物料提升機等安裝、拆除方案的制訂及使用情況。
6.腳手架的設計、制造、搭設、使用、管理和維修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情況。
7.高大模板支撐體系、長大隧道、高大橋梁等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制訂及專家組論證和審查情況。
8.長大隧道施工的地質超前預報、洞內通風、鉆爆設計和爆破器材的管理、圍巖變形監控量測及初期支護、二次砌襯、防水堵漏等工作落實設計方案和有關標準規定情況;預防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和其它有害放射性元素措施的落實以及應急救援預案的審查和演練情況。
9.施工現場檢查及隱患排查情況。
(七)民爆器材生產企業
1.企業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能力和年度生產計劃組織均衡生產情況,對超員、超量、超產、超時“四超”行為的控制情況。
2.企業基礎管理和基層現場管理工作達標情況;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檢查方法-檢查表法》的檢查合格情況。
3.對2006年以“四超”專項整治為主要內容的安全生產大檢查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安全評價報告中指出的不合項整改落實情況。
4.按照《工業炸藥生產線電子監控系統設置安全技術條件(試行)》的要求,工業炸藥生產線儀表裝置自動監控和安全連鎖、人機視頻控制和電子監控系統落實情況。
5.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管理規程》的要求,清理危險品存放情況,不同品種不應同庫存放的必須分開儲存、完善監管及巡回檢查制度的落實情況。
6.企業外部安全距離符合要求情況;企業工房、庫房定員定量標識及控制落實情況;生產線電氣設備接地和工房防雷設施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
7.主要設備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帶病運行情況;安全防護設施是否可靠、有效。
(八)電力企業
1.發電企業
(1)特種設備和壓力容器的安全質量檢驗檢測、維護管理和鑒定等情況。
(2)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測、補強加固和缺陷處理情況。
(3)并網電廠涉及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監控系統、勵磁系統和調速系統、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等設備的安全運行、維護情況。
(4)火災報警系統、滅火系統、安全出口、廠內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情況。
(5)預防惡劣氣候等自然災害和迎峰度夏措施落實情況。
2.電網企業
(1)電網一次、二.次設備的安全運行、維護情況。
(2)防火、防雷電設施的配備、使用和維護情況。
(3)對重要用戶供電管理情況。
(4)預防惡劣氣候等自然災害和迎峰度夏措施落實情況,電網運行方式的復核審查情況。
關于交通運輸、漁業、農機等企業和水庫、學校、人員密集場所等單位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的指導意見
為促進重點行業和領域切實做好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重點行業和領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通知》(明電[2007]16號)要求,參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道路運輸、水上運輸、鐵路、民航、機場、漁業、農機等企業和水庫、學校、人員密集場所等單位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的指導意見》,現就道路運輸、水上運輸、鐵路、民航、機場、漁業、農機等企業和水庫、學校、人員密集場所等單位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可依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實際情況補充完善,于5月底前下達到每個相關企業和單位,并督促其貫徹落實,認真自查自改。要求各企業和單位在自查自改中充分發揮工會組織和全體員工的作用,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要立即整改,一時難以整改的要制訂方案,明確責任,落實資金,限期整改,于7月底前將排查治理情況按照安全監管關系及時上報。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
一、各類企業和單位自查自改共同的重點內容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企業和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及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各職能機構、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情況;技術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建立、執行情況;隱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險源監控、作業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情況;外來施工隊伍(承包商)安全監管情況等。
(三)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風險抵押金繳納、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等情況;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依法履行“三同時”制度情況。
(四)安全培訓教育情況。企業和單位建立健全安全培訓教育制度、保證經費情況;全員(包括農民工)培訓教育及考核情況;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五)應急管理情況。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相關應急救援隊伍簽訂協議情況;應急救援物資、設備配備及維護情況;應急救援預案制訂及演練情況。
(六)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情況。事故報告制度建立情況;已發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要求,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和落實整改情況。
二、各類企業和單位根據本行業特點自查自改的重點內容
(一) 道路交通安全
1.排查、整治公共交通車輛、出租車輛超速行駛、違章變道、闖紅燈、爭搶進站拉客、隨意上下客等違法行為情況。
2.在高速公路主要出入口和重點路段設置檢查服務站治理超載超限情況;排查整治國、省、縣非客運機動車非法載客情況。
3.排查整治農村低速載貨汽車、摩托車和拖拉機(變型機)等非客運車輛違法載人情況;農村無牌無證低速車輛、外掛車輛清理、登記情況。
4.治理超限、超載、超速等違法行為采取的措施及落實情況。
5.排查事故多發點段情況;督促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制定事故多發點段整治計劃及整改落實情況。
6.駕駛人員違法信息通報制度落實情況;督促道路運輸企業對被通報的客運駕駛員處理落實情況;對交通違法行為記滿12分的駕駛員處理落實情況。
(二)人員密集場所
1.人員密集場所設置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情況。
2.疏散走道、樓梯和安全出口的設置、數量和形式以及保持暢通情況;公共區域及逃生通道的外窗金屬護欄符合安全疏散和應急救援要求情況。
3.防火、防煙分區設置情況。
4.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系統、消防栓等設施的配備和完好情況。
5.集生產、加工、銷售、儲存、居住等為一體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情況。
6.使用、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電氣設備、電源線路的使用維護情況。
7.人員密集場所周圍違章建筑、室外廣告牌等,影響人員逃生和滅火救援問題整改情況。
(三)道路公交運輸企業、貨運站(場)
1.取得有關經營、運輸合法證照、資質情況;車輛、駕駛員等取得合法證照、從業資格情況;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基礎臺賬情況。
2.清理個體掛靠車輛情況,加強對“掛靠”經營的個體運輸戶、私營運輸企業的安全管理情況。
3.防止駕駛員超速、超載、疲勞駕駛、違章操作等違法行為采取的措施及落實情況;嚴格依據有關規章制度對駕駛員發生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進行教育處理,對交通違法行為記滿l2分的駕駛員督促其依法參加學習、考試的情況。
4.嚴格執行車輛安全檢驗制度,確保車輛性能符合安全技術標準、防止帶病上路運行采取的描施及落實情況;對車輛投保法定保險的情況;對應當報廢的車輛依法辦理報廢手續的情況。
5.嚴格落實“三關一監督”(運輸經營者市場準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營運車輛駕駛員從業資格關和客運站的安全監督)的有關要求及例行保養制度的情況。
6.加強對長途客運和危險品運輸車輛和駕駛員的監管,按規定在沿途休息情況;安裝GPS或汽車行駛記錄儀,加強對行車過程動態監管情況。
7.加強貨運站(場)大型物件運輸裝載管理規定和落實整改的情況。
(四)公路建設及養護施工單位
1.從事公路建設和養護維修作業的施工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取得施工許可的相關手續,以及制定相關施工安全生產和保通方案的有關情況。
2.按照公路建設和養護的有關規定,在公路建設和養護維修作業控制區設置相應的交通安全標志和養護安全設施,以保護養護維修作業人員和設備安全,警告、提醒和引導車輛和行人通過養護維修作業控制區的情況。
3.在公路建設和養護維修作業現場按規定安排專職人員,做好交通疏導和施工安全監管等情況。
(五)水上運輸企業
1.經營資質及其主管人員、船員、港口倉儲作業人員取得資質情況;旅客意外傷害責任保險的落實情況。
2.老舊客滾船的安全技術檢驗和運行狀況,建立車輛綁扎、惡劣天氣停航、防止超重車輛上船和防止船舶航行碰撞情況。
3.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設備保養、配備情況;未執行船舶修理計劃使船舶帶病營運情況。
4.船舶管理公司對代管船舶實施安全管理情況,是否存在只收取管理費用未實施安全管理問題。
5.航運公司特別是中小航運公司對聘用船員的把關情況,對聘用船員的資格、適用能力的考核、上船前的培訓情況;按最低配員要求足額配備船員情況。
6.從事港口危險貨物裝卸、倉儲作業企業取得合法港口經營許可證,港口危險貨物作業許可證情況:危險貨物堆存地點、倉儲設備符合安全標準情況。
7.港口作業部門為控制船舶超載裝卸、客運站點超額售票行為采取的措施及落實情況。
(六)鐵路運輸企業
1.保障危險品、長大貨物等特種貨物運輸安全的措施和落實情況。
2.機車、車輛、信號、軌道、道岔、接觸網等行車關鍵設備質量及維護情況。
3.道口安全設備、設施、標志的設置、檢查及維護情況,道口看守及監護人員標準化作業情況;鐵路道口平改立推進情況。
4.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設立以及安全保護區內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清理、拆除情況。
5.鐵路橋梁跨越河道上下游非法采砂及鐵路線路兩側采礦、采石及爆破作業的監管情況。
6.鐵路線路保護區內的道路及路塹上的道路、跨越鐵路的道路橋梁防護設施的設置、維修情況;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限高標志及限高防護架的設置、維護情況;提速站區、線路封閉設施的設置、維護情況。
7.旅客列車“三品”(易燃、易爆、危險品)檢查及站車防火防爆制度落實情況。
8.道路、鐵路共用橋防止車輛貨物超載措施落實情況。
(七)航空公司
1.運行控制能力情況。運行控制決策機制及完善運控流程情況;運行監控及通信保障能力情況;運行控制信息平臺建設情況;飛行數據綜合處理能力情況。
2.防飛行沖突情況。貫徹民航防相撞工作會議精神,落實《民航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防止航空器相撞工作的意見》的情況;防相撞工作教育培訓情況;機組防相撞意識和技能情況;機載防相撞設備維護檢查情況。
3.機組資源管理情況。飛行機組決斷意識、機組配合、操作手冊教育培訓情況;結合典型案例開展機組理論知識培訓、情景意識訓練和機組資源管理措施落實情況。
4.機組飛行準備質量情況。飛行機組對雷雨判別能力、繞飛雷雨規定、處置程序以及對所飛航線和飛機性能的掌握情況;機組網上飛行準備質量情況;異地執勤機組飛行準備質量的保證情況;機組人員執勤時間、飛行時間和休息時間滿足規章標準的情況。
5.飛機故障處理情況。對飛機發動機主要部件、操縱系統以及飛機性能檢查監控情況;對飛機較大故障處理程序和預防措施落實情況。
(八)機場和油料企業
1.整頓機坪秩序情況。機坪秩序專項整治情況;機坪管理責任的落實情況;2006年機場符合性專項整治中遺留問題的整改情況。
2.危險品運輸管理情況。機場貨運人員危險品識別培訓情況;針對托運人、貨運和貨物安檢三個環節落實安全責任、工作程序和貨檢制度情況。
3.應急措施落實情況。機場應急管理機構、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情況;應急救援隊伍、技術裝備、救援能力情況;應急工作預案、程序和應急演練情況。
4.空防安全情況。機場安檢隊伍建設和執行安檢制度情況;計算機系統運行保障、安檢設施、設備的維護及配置情況;機場圍界的巡查和維護情況;飛機監護制度和交接程序執行情況。
5.確保航油質量情況。航空油料公司以及相關機場供油單位開展“航油質量”專項整治的情況;落實民航總局5月11日《關于開展機場航油供應安全專項整治的通知》要求,航油油源、管理制度、安全保障、運行操作情況。
(九)漁業企業
1.漁船安全隱患治理和經費投入情況,漁船財產險和船員人身險落實情況。
2.取得合法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船登記證書、漁業捕撈許可證(捕撈漁船)以及漁船航行簽證簿等情況,證書內容與實際相符情況;漁業船員持證情況,職務船員按規定獲得并持有相應資格證書情況,普通船員持有漁業船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或“四小證”情況;對無證人員從事漁業生產行為采取的措施和落實情況。
3.漁業船舶通信設備、信號裝置、救生設備配備情況,性能符合安全標準、運行情況;航行信號設備配備情況;漁業船舶滅火器、砂箱、太平斧等設備配備和完好情況。
4.漁船編隊生產情況,控制超航區、超抗風等級航行作業和其他違規行為采取的措施和落實情況,蟹籠、漁運等高危作業漁船及老舊漁船安全生產狀態情況。
5.漁船落實值班了望制度的情況。
6.漁船安全通信設備暢通情況,氣象預報警報的接收處置情況;發生事故及時報告,以及遲報、漏報、瞞報等情況。
(十)農機行業
1.拖拉機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聯合收割機號牌、行駛證的發放情況,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申領情況,進一步規范牌證核發行為的措施和落實情況。
2.防范駕駛員超速、超載、非法載客、無證駕駛、違章操作和無牌行駛等違法行為的措施和落實情況;防范人身機械傷害措施落實情況。
3.農機事故報告制度建立情況和農機事故統計、上報等工作情況;對已發生的農機事故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調查處理情況;對有關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和整改落實情況。
4.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參加年度檢驗情況,駕駛員參加審驗和安全學習情況,提高牌證檢驗率、審驗率的措施及落實情況。
(十一)水庫
1.水庫特別是病險水庫安全責任制和防洪措施的落實情況。
2.水庫大壩廊道、護坡存在裂縫、滲水滲槳和老化現象情況。
3.閘門及啟閉設備、防汛道路、搶險物料儲備情況。
4.輸水和泄洪建筑物存在裂縫、氣蝕、破損和變形情況。
5.大壩安全監測、水雨情測報和通信預警設施的建設與完善情況。
6.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在建項目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情況;投入蓄水運行的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驗收情況;尚未進行除險加固的病險水庫,經有關部門批準的調度運行方案的落實以及對病險部位加強巡視檢查情況。
7.小型水庫管理機構或專門的看護人員落實情況;日常巡視檢查和管理人員培訓等措施落實情況。
8.通航建筑和設施的可靠性情況,制訂船舶避洪方案情況。
(十二)河道采砂
1.河道采砂企業的有關資質和許可的取證情況。
2.河道采砂企業的安全生產制度建立健全情況。
3.河道采砂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4.非河道采砂整治情況。
(十三)學校
1.消防設施、應急照明、指示標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落實情況。
2.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情況;購買或租用專門用于接送學生的機動車輛經檢驗合格并定期維護和監測情況;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具備合法資質情況。
3.鍋爐、燃氣、電氣、體育器材等重要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情況;放射物質、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質存放情況;游泳池、實驗室、禮堂、學生宿舍,特別是租用的學生宿舍和底層商用學生宿舍等重要場所存在安全隱患情況。
4.校園周邊治安、道路交通和經營場所安全隱患情況。
5.D級危房使用情況;校舍存在安全隱患情況,對可能受到滑坡、塌方、泥石流危害的校舍采取切實有效的防范措施情況。
一、指導思想
以《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為依據,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和“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則,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科學發展”的安全工作理念,強化責任,突出重點,查改結合,標本兼治,建立長效機制,推進全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再上新臺階。
二、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加大安全監管工作力度,全面排查治理我公司安全隱患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薄弱環節,認真解決存在的問題,建立起較為完善的企業安全工作體系和安全管理責任制,健全安全工作各項規章制度,使企業設施設備的安全隱患明顯減少,所有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和防護自救能力明顯增強。
三、組織機構
(一)成立領導小組:
為使企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到實處,我公司決定成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XXX(要求:必須是企業主要負責人)
副組長:XXX(企業負責安全生產負責人)
成 員:XXX(安全主任)
XXX(XXX主任)
XXX(XXXXX )
…….
(二)主要任務
領導小組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活動,消除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1.制定活動方案,組織專業的人員,按照隱患治理年的排查要求,深入開展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工作,全面排查生產經營單位內每一個部門、每一個環節和每一個崗位存在的安全隱患,確保不留死角。同時加大對本單位的重點部位日常巡查的力度,確保動態安全。
2.將隱患排查治理作為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一項重要內容,納入生產經營活動的日常管理,按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的要求,建立健全隱患自查自改制度和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制度,并長期堅持下去,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
3.依法加大對安全生產的投入,撥出專項資金用于開展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并確保資金能夠落實到位。如因資金不到位而導致隱患排查工作開展不力,隱患整改未能按要求完成的,將依法從重處理。
4.對排查出來的隱患要立即進行整改和監控,主要負責人是隱患治理的第一責任人。對一般隱患必須立即整改;對重大隱患,由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
5.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分別于下一季度3日前和下一年1月10日前向龍華安全監督管理科和社區安全辦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對重大事故隱患,一經發現,必須立即填寫重大事故隱患情況表(附表)立即上報備案。
四、排查治理的內容
根據上級文件精神要求和街道安辦的具體部署,結合我公司安全生產的實際,提出以下排查治理的重點范圍,將責任落實到各分公司、車間、班組、崗位:
1.檢查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企業法定代表人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制訂并落實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各職能機構、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成立安全管理機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考核機制,落實安全生產各項資金投入。
2.檢查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立和安全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作業規程的制訂、執行情況;隱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險源監控、作業現場安全監督檢查的落實情況。
3. 安全培訓教育情況。安全培訓教育制度建立情況,對全體職工定期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和考核情況;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以及員工安全教育情況。
4.突發事件處置的預案制訂、演練落實情況及應急管理情況。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的建立或與相關應急救援隊伍簽訂協議的情況;重大事故,邊坡坍塌、消防安全、防洪、防雷雨大風等各種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制訂及演練;應急救援物資、設備的配備和維護情況。
5.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情況。是否已建立事故報告制度;對已發生的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要求,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并落實整改措施。
6.特種設備安全和特種工的檢查情況。鍋爐、壓力容器管道、配電室、電梯、叉車、烤箱等各類生產設施設備的安全年檢情況及相應消防設施的配備情況;特種工的持證上崗情況。
7.廠區的安全情況。工廠內是否存在“三合一”“二合一”的情況,疏散通道是否堵塞,消防設施設備是否完善健全。
8. 用電、氣的安全情況。施工臨時用電、高空作業等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員工宿舍的用電、用氣安全情況;安全重大危險源是否加以標識并制定防范措施。
9.為職工繳納保險費情況。
……………………
五、實施步驟
1.企業自查自改階段( 月 日- 月 日)
結合本部門生產實際,充分依靠和發動全體職工,積極開展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治理活動,落實責任,限期整改。通過安全生產隱患的自查自改,提高企業安全管理和技術裝備水平,增強防范事故發生的意識,建立預防為主、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自我約束機制。短期內難以治理的安全隱患,要制訂整改計劃和防范措施,并落實整改責任人,限期整改,同時要制訂事故應急預案,加強對危險源點的監控,防止發生重特大事故。
2.督促檢查階段( 月 日- 月 日)
由安全領導小組組成的督查組,對各自負責領域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3.“回頭看”再檢查階段( 月 日- 月 日)
對已經排查出的安全隱患治理是否到位,隱患排查監管機制是否建立健全等情況組織“回頭看”再檢查,鞏固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成果,確保取得實效。
做到排查治理專項行動與專項工作、日常監管工作有機結合,協調開展、同步推進。要在計劃部署上周密細致,行動措施上落實有力,注重工作實效,嚴防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流于形式、走過場。
五、工作要求
1. 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安全責任重于泰山。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當前安全形勢的嚴峻性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實把每一位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放在各項工作的首位,把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抓出成效。
2. 強化督導,落實責任。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要高度重視此次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抓好各車間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推動安全生產工作進程,落實各項安全措施,明確分工,明確責任,狠抓落實,確保不留死角,切實消除各種安全隱患。
3. 廣泛發動,群防群治。要充分依靠和發動廣大職工參與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各車間要緊緊依靠技術人員和崗位員工,調動職工的積極性,發揮他們對安全生產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組織職工全面細致地查找各種事故隱患,積極主動地參與隱患治理。
4. 加強宣傳教育,強化安全生產意識。大力宣傳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普及安全生產知識,促進安全生產工作,提高全體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水平。同時,要做好本部門自身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附:重大隱患情況登記表
XXXXXXX公司
XXXX(主要負責人職務):(簽字)
年 月 日
重大隱患情況登記表
填報單位:
企業名稱
地址
治理責任單位
治理責任人
治理期限
督辦部門
隱患基本情況
治理目標和任務
治理要求、方案和治理資金、物資落實情況
安全措施及應急預案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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