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6-04 06: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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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保險公司:
我叫___,男,身份證號碼是:__________________系__縣__鎮__村五組村民,是__中學九年級學生___(男,身份證號碼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月參加貴公司學生團體平安保險)()的父親,被保險人___在___醫院被確診患______病,經多方醫治無效,于____年_月__日死亡。
今委托被保險人___的'母親___,女,系__縣___鎮___村五組村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辦理被保險人___的保險理賠事宜,特提出理賠申請 望予以接納辦理
此致
申請人:___
__年__月__日
保險理賠申請書模板2
__交警隊: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聯系電話:住址或單位
請求事項
一、請求___賠償申請人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共計_____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___于____年__月__日__時__分,在________路段發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現請求貴隊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事宜進行調解。
此致
__交警隊
申請人:
年 月 日
保險理賠申請書模板3
賠償請求人:盧某某,男,漢族,196_年_月__日出生,貴州省__縣人。住__縣__鎮__村__組__號。聯系電話:151201____
委托人:張紹明,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律師。
賠償義務機關:__縣人民檢察院。住所地:__縣__鎮__路。
法定代表人:___ 職務:檢察長。
請求事項:
1、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某某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因錯誤關押申請人而應當承擔的賠償金(310天_200.69元/天)62213.90元;
2、請求賠償義務機關給予賠償精神撫慰金20萬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原系某某縣__水泥廠的負責人,該企業因經營需要,從而向某某縣農業銀行申請貸款8萬元。__縣農業銀行將貸款發放后,某某縣人民檢察院便對申請人進行立案調查,并于___年8月2日以涉嫌“__罪”為由將申請人及銀行工作人員馮__予以刑事拘留,后于同年8月15日批準逮捕。在關押期間,檢察機關的辦案人員多次對申請人進行了刑訊逼供和人身摧殘,暴力傷害,由于申請人的行為并不構成犯罪,在被錯誤關押了310天之后,2002年6月11日,申請人及馮__均被撤銷案件,無罪釋放。現某某縣人民檢察院已對同案嫌疑人馮__作出了國家賠償決定,并已經兌現。可某某縣人民檢察院卻至今未對申請人作出賠償,且經申請人多方反映無果。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現提出申請,請求進行國家賠償。
賠償請求人:盧某某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原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活動。行政復議在性質上具有兩個特點:它是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它是一種事后救濟措施。
2、申請行政復議應當具備什么條件?
復議申請人應當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屬于申請復議的范圍。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哪些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的;
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4、申請人可否對抽象行政行為提出審查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國務院部門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以上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5、應當向何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人對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當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但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須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如果申請人不清楚應當向哪個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根據行政復議便民的原則申請人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接受申請的區人民政府不得推諉,并應當按復議法的規定及時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處理。
6、行政復議收費嗎?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7、行政復議法對公民有什么用處?
行政復議法最突出的作用就是保護公民不受行政機關違法行為的侵害。行政機關實施管理時,有國家強制力作后盾。對于被管理的公民或其他單位來講,行政機關是強者,公民或其他單位是弱者。為了解決這種強弱不平衡造成的不公正問題,國家制定了一批保護公民權益的法律,行政復議法就是其中之一。
8、公民是否可以對“紅頭文件”提出審查申請?
前面說了,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也就是說對行政機關針對具體的人或者單位作出的具體處理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如果認為行政機關發出的“紅頭文件”違法,是不是也可以提請審查呢?這個問題比較復雜。通常說的“紅頭文件”指的是,行政機關為了實施管理,根據法律、法規針對所有管理對象或者某類管理對象(不是針對具體對象),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行政復議法稱這種文件叫“規定”。公民在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處理”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同時,如果認為行政機關作出該“具體處理”行為所依據的“紅頭文件”違法,可以一并向接受復議的行政機關提請審查。這些“紅頭文件”主要包括:
除國務院以外的所有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章以外的所有“紅頭文件”。包括縣級以上各級地方政府制定的“紅頭文件”和各級政府部門制定的“紅頭文件”。
記住:不能單獨對“紅頭文件”提請審查。
9、如何書寫行政復議申請書?
寫行政復議申請書很簡單,只要把如下幾個內容說清楚就可以了:
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被申請人的名稱、復議請求(比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的處理決定;請求依法賠償等)、復議的事實和理由(能夠證明行政機關違法行為及損害你的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等)、提出復議申請的日期。舉個例子:
行政復議申請書(標題)
申請人:×××(你的姓名),男,42歲,個體工商戶(你的職業)家住××號(你 的通信地址)郵編××××××,電話××××××××(便于及時與你聯系)。
被申請人:×××局(你認為損害你的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的名稱)
( )
復議請求:請求撤銷×××局××字××號《關于××行政處罰決定書》。
復議的事實和理由:(這一段是整個復議申請書的主體,也是最重要的一個部分,將能夠說明行政機關的行為違法,不公正以及給你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事實、證據及相關的材料,都實事求是地擺出來)
此致
××政府或××局(受理你的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名稱)
申請人×××
(如果是公民請親筆簽名或蓋上私章,如果是單位別忘了蓋上公章)
×年×月×日(寫此申請書的日期)
10、如果是不會寫字的文盲,如何申請行政復議?
可以找到當地縣級政府法制辦公室,口頭說明你的情況,他們會告訴你,應該由哪個機關接受你的申請。然后找到接受申請的機關,他們給你記錄下來,并念給你聽后,你按個手印就可以了。
不過,如果你能寫,或者可以找到朋友幫你寫的話,建議你最好還是寫好書面申請交到接受機關。這樣,你申請的意愿可能會表達得更加準確。
11、可否請人幫忙申請行政復議?
可以,但需要得到你的有效授權,寫個授權書:“關于我不服××一案申請行政復議,授權×××”,就可以了。
12、行政復議申請書向哪個行政機關遞交?
這個問題比較復雜。如果處理你的行政機關(你認為對你不公正的那個行政機關)是鄉(鎮)政府,你就向他的上一級政府縣政府遞交;如果處理你的是縣政府某個局,你可以選擇:直接向縣政府遞交,也可以選擇向他的上一級部門遞交。比如你認為縣國土資源局不公正地處理了你,你決定申請行政復議,你既可以向縣政府交復議申請書,也可以向南寧市國土資源局交復議申請書。不過,對你實施處理的部門如果是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體制的行政機關,你就只能向他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了,因為當地政府對這些行政機關沒有管轄權。
如果你實在搞不明白,最簡單的辦法是向你所在地的縣級政府遞交申請書,他們有義務替你轉交。但裁決的時間可能就要長一點了。
13、必須經過行政復議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有哪些?
法律規定先經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訟的案件,主要有兩類:一是治安行政處罰案件;一類是涉及自然資源的行政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4、復議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a.提請復議b.查閱材料
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第三人可查閱被申請人提供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有關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c.撤回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
d.復議期間請求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如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的,可以做出停止具體行政行為執行的決定。
e.申請復議附帶請求賠償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同時作出賠償決定;
(2)義務
a.申請復議期限規定
申請人應當在知道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復議申請,期限是自知道之日起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b.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復議前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再申請行政復議。
第三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委托的執法組織和依法取得行政執法權的執法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其他方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執法組織和依法取得行政執法權的執法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行使與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委托的執法組織和依法取得行政執法權的執法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為賠償義務機關。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與其共同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第七條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第八條賠償義務機關對符合賠償規定的情形之一,應當進行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第九條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第十條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第十一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制度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二條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第十四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以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的損害的,賠償計算標準和方式按《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賠償義務機關對本制度第三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第二條鎮為限制養犬區(以下簡稱限養區)。在限養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一律禁止養犬及從事犬只養殖、銷售等活動。
第三條城市綜合管理執法部門是犬只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養犬登記注冊,審批和發放《犬類準養證》和犬牌等工作。鎮、公安、農牧、衛生、工商等單位依據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規定協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城市綜合管理執法部門負責對違規養犬和養犬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處理與管理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依法追究拒絕、阻撓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管理養犬的行為。
農牧部門負責獸用犬病疫苗的供應;對經批準的留養犬進行預防接種,并按規定程序發放免疫證;對符合開辦條件的犬類動物養殖場和交易場所按規定程序發放《動物防疫合格證》;對狂犬病疫情進行監測。
衛生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接種、病人搶救治療、狂犬病疫情監測、處置和疫情報告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經營、銷售犬類動物活動的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協助主管部門做好轄區內養犬登記、普查工作。
第四條單位和個人養犬必須向城市綜合管理執法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供申請書、個人身份證明、戶口簿或暫住證及畜牧防疫部門出具的《動物免疫證》等材料,經批準養犬的,由城市綜合管理執法部門核發《犬類準養證》和犬牌。
《犬類準養證》和犬牌毀損、遺失的,養犬人應當在7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補證手續。
第五條城市綜合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在接到養犬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第六條《犬類準養證》每年審驗一次。養犬人應按城市綜合管理執法部門要求主動辦理審驗手續,每只需交納注冊登記費300元,并從批準的第二年起,繳納年度審驗費100元。
第七條禁止冒用、涂改、偽造和買賣《犬類準養證》、《犬類免疫證》和犬牌。
第八條限養區養犬必須按照《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每年定期攜犬到動物防疫機構進行健康檢查,接受強制免疫,取得免疫證明和免疫標識并進行登記,未取得免疫證明和免疫標識的,城市綜合管理執法部門不予年檢。畜牧獸醫部門應當建立犬只免疫檔案。
第九條限養區內個人經批準飼養的犬只,允許在規定時間戶外活動,但犬必須掛犬牌、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并隨帶《犬類準養證》。嚴禁攜帶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進入廣場、草坪、市場、商場(店)、飯店、醫院、學校、博物館、影劇院、體育場、候車室、旅游景點、公園及其他休閑娛樂與公共場所。犬在戶外排泄糞便的,攜犬人應當及時清理。
第十條限養區經批準飼養的犬只,其成年體高不得超過40厘米(含40厘米)。體高的測量標準是犬只四肢著地站立時,從肩部最高點到地面的距離。
第十一條對棄養、走失、無證和無主犬,由城市綜合管理執法部門負責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留養。
第十二條本辦法實行前已飼養犬只的,應在本辦法實施后一個月內按規定補辦審批手續,并進行強制免疫。
第十三條在限養區未經批準擅自養犬或養犬不按規定年檢及防疫的,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綜合管理執法部門和公安機關聯合采取強制措施。
第十四條非法開辦犬類動物交易市場和未領取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犬類動物養殖、銷售等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十五條因養犬而違反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及《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由城市綜合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養犬不得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學習、生活和休息,影響他人的,飼養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拒不消除的,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處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被告:福建省龍巖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住所地龍巖市中山西路130號。
法定代表人:陳鐵成,主任。
1999年9月2日,連城縣公安局以邱永松尋釁滋事對邱永松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龍巖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認定邱永松尋釁滋事,擾亂社會治安,作出巖勞教(99)129號勞動教養決定書,決定對邱永松收容勞動教養一年,期限自1999年9月2日至2000年9月1日止。2000年1月11日,龍巖市人民政府作出龍政復決(2000)第04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撤銷龍巖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作出的該巖勞教(99)129號勞動教養決定。2000年1月29日,邱永松被連城縣公安局治安拘留所釋放。2000年2月20日,邱永松以掛號郵寄申請書的形式向龍巖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提出其被勞動教養149天的行政賠償申請,但龍巖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賠償決定。因此,邱永松向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原告訴稱:1999年9月2日,原告被連城縣公安局以尋釁 滋事為由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告龍巖市勞動教養管理 委員會對原告作出勞動教養壹年決定,期限自1999年9月2日至2000年9月1日止。原告經申請復議,龍巖市人民政府撤銷該勞教決定后,于2000年1月29日被釋放。2000年2月20日,原告向被告申請賠償被羈押149天的賠償金,但被告逾期不予賠 償。因此,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被羈押149天的賠償金。
被告龍巖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答辯稱, 自勞教委成立以來,勞教審批工作由公安機關承擔,但市人民政府未按《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的規定將勞教審批經費和賠償費用列入財政預算。 因此,在原告邱永松提出賠償申請后,被告未予答復。
[審判]
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該行政機關應按法律規定負責賠償。龍巖市勞 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是根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的規定成立的,領導和管理勞動教養工作,審查批準收容勞動教養人員。龍巖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對原告邱永松的勞動教養決定被龍巖市人民政府復查撤銷后,對原告的賠償申請,應按法律規定賠償原告被收容勞動教養期間的賠償金。原告邱永松被收容勞動教養前雖系被刑事拘留,但該勞動教養決定明確注明勞教期限是從原告被羈押之日即1999年9月2日起。因此,賠償原告的賠償金應從原告被羈押之日起至釋放之日止按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該院于2000年8月15日作出判決如下:
被告龍巖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應賠償原告邱永松自1999年9月2日起至2000年1月29日止被收容勞動教養期間計149天的賠償金4,953.61元。
[評析]
本案爭議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兩個
一、確定國家賠償的前提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必須以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為前提。違法行使職權是關鍵。從本案來看,1999年9月2日連城縣公安局以原告邱永松尋釁滋事為由進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告龍巖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認定原告邱永松尋釁滋事,擾亂社會治安,作出巖勞教(99)129號勞動教養決定書,決定對原告邱永松收容勞動教養一年,期限自1999年9月2日至2000年9月1日止。可見原告邱永松系因尋釁滋事而被處從勞動教養的。但這一處罰是否正確?所謂尋釁滋事,一般是指在公共場所肆意挑釁、無事生非、進行破壞騷擾。尋釁滋事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個社會挑戰,蔑視社會主義道德和法制。1999年9月2日下午4點50分左右,原告邱永松在公共場所因酒醉鬧事,辱罵執勤交警,造成公共交通堵塞。后被“110”帶到連城縣公安局刑偵隊后,雖有隨意毆打民警且損毀了一些公共財物的行為,但系事出有因,原告邱永松對酒醉時的沖動行為也應負一定的治安管理責任,不應勞動教養。勞動教養是國家勞動教養機關依照勞動教養法規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或者有輕微的犯罪行為,不夠或者不需要給予刑罰處罰,而又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人,采取限制自由、進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最高最重的治安行政處罰措施。條件是對年滿16周歲以上(含16周歲),具有責任能力的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容勞動教養: (1)嚴重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尚不夠刑事處罰的;(2)輕微犯罪不需要判處刑罰,但有可能繼續危害社會,而應當給予勞動教養的。本案原告邱永松在酒醒后即有悔改之意,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不對的。可見原告邱永松的行為不屬于屢教不改,違反的是治安管理條例,應該受到的是治安處罰。由此可見,龍巖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作出的巖勞教(99)129號勞動教養決定書是錯誤的,龍巖市人民政府作出龍政復決(2000)第04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撤銷被告龍巖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作出的巖勞教(99)129號勞動教養決定是正確的。
二、賠償時間的確定及賠償金額
請考生按規定用筆將所有試題的答案涂、寫在答題紙上。
選擇題部分
注意事項:
1.答題前,考生務必將自己的考試課程名稱、姓名、準考證號用黑色字跡的簽字筆或鋼筆填寫在答題紙規定的位置上。
2.每小題選出答案后,用2B鉛筆把答題紙上對應題目的答案標號涂黑。如需改動,用橡皮擦干凈后,再選涂其他答案標號。不能答在試題卷上。
一、單項選擇題(本大題共15小題,每小題2分,共30分)
在每小題列出的四個備選項中只有一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選出并將“答題紙”的相應代碼涂黑。錯涂、多涂或未涂均無分。來自大學生自考教育中心網
1.法律文書的語體風格屬于
A.記敘文語體 B.說明文語體
C.公文語體 D.議論文語體
2.第一審刑事判決書的判決結果,宣告無罪的應當表述為
A.宣告被告人XXX無罪 B.被告人XXX無罪
C.判決被告人XXX無罪 D.宣告XXX無罪釋放
3.人民檢察院制作的起訴書將單位犯罪的當事人稱為
A.被告人XXXX(單位名稱) B.嫌疑人XXXX(單位名稱)
C.犯罪嫌疑人XXXX(單位名稱) D.罪犯XXXX(單位名稱)
4.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文書是
A.仲裁協議書 B.仲裁申請書
C.仲裁答辯書 D.仲裁調解書
5.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12年立案的第10號刑事案件,該案判決書的案號為
A.(2012)西刑初字第10號 B.西刑字(2012)第10號
C.(2012)西初字第10號 D.西初字(2012)第10號
6.第二審行政判決書的理由部分,首先應當寫明維持或者改判的
A.依據 B.理由
C.證據 D.事實
7.公訴意見書在論證部分結束后,應歸納概括闡明人民檢察院對本案被告人依法
A.提起公訴的依據 B.處罰的理由
C.定罪量刑的意見 D.判決的根據
8.公安機關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制作
A.拘留證 B.逮捕決定書
C.批準逮捕決定書 D.提請批準逮捕書
9.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準予當事人撤訴時制作和使用的文書是
A.民事判決書 B.民事裁定書
C.民事決定書 D.民事調解書
10.當事人請求公證機構對一定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或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予以公證的文書是
A.提請公證書 B.公證請求書
C.請求公證書 D.公證申請書
11.在現場勘查筆錄的尾部,需要簽名或者蓋章的人員包括
A.勘查人、鑒定人和記錄人 B.指揮人、見證人和記錄人
C.鑒定人、記錄人和指揮人 D.勘查人、指揮人、見證人和記錄人
12.法律文書對語言的運用有很高的要求,必須做到
A.準確、樸實、莊重、形象 B.精煉、生動、樸實
C.準確、精煉、樸實、莊重 D.準確、樸實、簡要
13.人民法院通過調解的方式處理民商事案件,根據雙方當事人自愿、合法達成的協議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是
A.民事調解書 B.民事決定書
C.民事裁定書 D.民事判決書
14.通緝令的機關必須是
A.縣級以上公安機關 B.縣級以上檢察機關
C.省級以上公安機關 D.省級以上檢察機關
15.第二審行政判決書中,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案件,訴訟費用應由
A.被告承擔 B.被上訴人承擔 C.原告承擔 D.上訴人承擔 非選擇題部分
注意事項:
用黑色字跡的簽字筆或鋼筆將答案寫在答題紙上,不能答在試題卷上。 二、簡答題(本大題共5小題,每小題5分,共25分)
16.制作提請復核意見書的案件應具備哪些條件?
17.簡述再審刑事判決書中事實部分應當寫明的內容。
18.法律文書闡述理由有哪些具體要求?
19.現場勘查筆錄正文部分中勘查過程主要應寫明哪些內容? 20.什么是仲裁保全措施申請書? 三、寫作主題(本大題30分)
21.根據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書寫作》教材中的要求,擬寫一份民事上訴狀。 梁東與李蘭經人介紹相識,20XX年3月15日登記結婚,雙方結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后兩人經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導致夫妻感情破裂。20XX年11月6日,梁東向XX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如下:一、請求法院判決與李蘭離婚;二、依法
平均分割夫妻共有財產;三、購車所欠的15萬元債務由原被告共同承擔。李蘭答辯稱:一、同意離婚;二、XX小區一套住房是20XX年以自己的名義購買,屬婚前財產,應當歸自己所有;三、同意平均分割夫妻共有財產;四、否認購車欠債一事。
XX區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梁東訴李蘭離婚一案。開庭當日,被告李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對案件缺席審判。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了XX開發區的住房一套、別克轎車一輛、手提電腦一部、數碼相機一臺,以上財產屬夫妻共有,雙方無爭議。原告提出購車欠債15萬元,未提交證據證明,被告持有異議,法院不予支持。XX小區的住房雖然在20XX年由被告以個人名義購買,但法院通過依法調取原被告繳納房款的銀行賬單,以及售房單位出具的發票,證明購房款總計50萬元,其中40萬元系原、被告共同支付,被告繳納的房款僅為10萬元,因此認定該房屋為夫妻共有財產。為此,20XX年XX月XX日人民法院以(20XX)X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判決如下:一、準予原告梁東與被告李蘭離婚;二、共同財產分割:XX開發區的住房、別克轎車一輛、手提電腦一部歸原告梁東所有;XX小區的住房、數碼相機一臺歸被告李蘭所有。 李蘭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提出自己未到庭參加訴訟,是因為對傳票的真實性有質疑,一審法院對離婚案件缺席審判不符合法律規定。購買XX小區住房的房款,其中40萬元是自己先將錢打入梁東的信用卡,委托梁東交房款,這套住房是自己的婚前財產,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屬夫妻共有財產是錯誤的。為此,李蘭向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請求是:一、依法糾正一審法院缺席審判的錯誤;二、確定XX小區住房屬于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三、依法平均分割其他共有財產。
梁東:男,35歲,XX省XX市人,漢族,XX省XX市機關管理處干部,住XX市XX開發區5棟3單元12室。
李蘭:女,31歲,XX省XX市人,漢族,無業,住XX市XX小區13棟1單元7室。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四、寫作輔題(本大題15分)
22.根據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書寫作》教材中的要求,擬寫提請減刑建議書的正文部分。
王強是轉業軍人,26歲即擔任XX市汽車制造工業公司下屬分廠廠長。擔任廠長初期,王強工作努力,業績突出,使瀕臨倒閉的工廠起死回生。后來王強見自己培養出來的干部下海經商,每月收入幾萬元,而自己月收入僅千元,逐漸心理失衡,開始追求物質生活,認為別人有的,自己也要有。之后,王強伙同他人偷盜工廠生產的汽車配件進行銷售從中牟利。20XX年X月XX日被XX市公安機關逮捕歸案,后被判刑入監改造。 入監改造初期,王強情緒比較消沉,思想壓力較大。監獄干警對王強有針對性地進行思想教育,建議王強發揮自己的專長搞一些技術改造與發明。經過教育,王強逐漸轉變認識,
在監獄干警的鼓勵支持下,王強刻苦鉆研,設計發明了“微型充氣浮筒”,即將廢棄“易拉罐”在封口處裝一塊特制的單向閥板,充填二氧化碳氣體,可替代水箱浮球或漂浮物使用,并獲得了專利。之后,王強又發明了便于追捕逃犯的“便攜式釘子路障”、火災發生時使用的“溫控滅火器”、防止被風刮倒的“風標式廣告牌”、“壓柄式節水龍頭”等。2008年北京奧運會召開前,王強還發明了“自動旋轉頒獎臺”。監獄認為,王強在服刑改造期間有多項發明創造,依法建議對王強予以減刑。為此,制作了編號為(20XX)X字第X號提請減刑建議書,并移送罪犯王強卷宗材料共X卷XX頁。
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一、稅務行政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
(一)、一般情況下,哪個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該稅務機關就是履行賠償義務的機關。如果兩個以上稅務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共同違法行使職權侵害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則共同行使職權的稅務機關均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請求人有權對其中任何一個提出賠償請求。
(二)、經過上級稅務機關行政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的稅務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上級稅務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則上級稅務機關對加重損害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三)、應當履行賠償義務的稅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是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二、稅務機關如何進行賠償
(一)、對于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行為的,應當返還已征收稅款和滯納金。
(二)、對于稅務機關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出口退稅應予退稅而未予退稅的行為,應予退稅。
(三)、稅務機關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侵犯納稅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處以罰款、沒收財產的,返還罰款和財產;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的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3.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價款。
4.對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付賠償。
三、稅務行政賠償方式及賠償標準
(一)、支付賠償金、返還財產、恢復原狀;
(二)、侵害財產權的賠償標準
1.違法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的,應當返還稅款及滯納金。
2違法對應予出口退稅而未退稅的,由賠償義務機關辦理退稅。
3.處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或者違犯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4.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5.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賠償金。
6.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7.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款項。
8.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四。五種賠償責任
(一)、稅務人員非法剝奪納稅人的人身自由行為。稅務人員不具有行政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強制措施的權限而非法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
(二)、違法實施吊銷稅務登記證和營業執照,責令停業停產。
(三)、違法對納稅人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及稅務人員采取納稅保全措施不當。
(四)、違反稅法規定亂征亂罰、收過頭稅的行為。
(五)、違法侵犯納稅人復議權造成損害的行為。
六、怎樣要求賠償
(一)、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二條作了明確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
(二)、《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還對請求賠償的時效作了具體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7月30日,備受輿論關注的“杭州飆車撞人案”以檢方不抗訴、肇事者胡斌不上訴落下帷幕。但有關該案的爭議并未塵埃落定。
此前的今年5月7日晚8時左右,浙江大學畢業生譚卓在杭州文二路由南向北走在人行橫道上時,被胡斌嚴重超速駕駛的三菱跑車撞飛37.3米,送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
7月20日下午,西湖區法院一審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胡斌有期徒刑三年。但這一判決遭到受害者譚卓家屬的質疑。7月24日,譚卓的父親譚躍向檢察機關提交了《抗訴申請書》,認為法院對胡斌的犯罪事實定性不準確,適用法律不當,應以“其他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嚴加懲處為由,請求檢察機關對一審判決提出抗訴。
但檢方經審查后,最終決定不提出抗訴。譚卓的父親譚躍則表示會繼續申訴。
據《財經》記者了解,這個案件關鍵爭議在于罪名問題。一種觀點認為,胡斌并非故意犯罪,僅僅是“對自己的車技過于自信”,屬于過失犯罪,認定交通肇事罪并無不當。而反對者則認為,胡斌撞死人貌似過失,但他對于在鬧市飆車所可能產生的嚴重后果完全持放任態度,屬于間接故意,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責。
與“杭州飆車案”判決結果形成巨大反差的是,7月23日,成都的孫偉銘因無證、醉酒駕車造成四死一重傷,被成都市中級法院一審認定犯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被判處死刑,。這也是全國第一例因交通肇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后,判處死刑的案例。
法院判決認定,2008年5月,孫偉銘購買一輛別克轎車,之后其在未取得合法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長期無證駕駛該車,并有多次交通違法記錄。2008年12月14日,孫偉銘醉酒后駕車行駛于車輛、人群密集之處,發生追尾的交通事故后,仍繼續駕車高速逃逸,以超過限定速度一倍以上的車速沖向相向行駛的多輛車,造成嚴重后果。
法院認為,孫偉銘醉后駕車行為已對公共安全構成直接威脅,肇事后逃逸則更是置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于不顧,主觀上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有放任、無視甚至蔑視的意識,不是簡單的犯罪過失,故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且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遂課以死刑。
判決一出,即引起巨大爭議。被告人及其家屬當即表態要上訴,律師也認為量刑過重,而受害人家屬則以集體起立高喊“立即執行”來顯示對判決的支持。而網絡和社會輿論,以及法律專業界人士也意見各異,爭議紛紛。
多年來,中國的無證駕駛、醉酒駕駛、嚴重超速等現象泛濫,危害嚴重。2008年,中國的汽車保有量占全世界的3%,但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達世界的16%。很多惡性案件引起了社會公憤,此案被認為具有以嚴刑震懾的示范意義。
但是,也有觀點認為,如此重刑可能導致各地法院紛紛效仿,出現因交通肇事行為轉化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被告人被判處重刑甚至死刑的趨勢。
除了前述兩起案件,今年來諸多嚴重交通肇事案件也為輿論所關注。比如,今年4月25日,成都市民蔣佳君酒后開著悍馬車在永豐立交橋東端下橋處,連續撞傷兩輛出租車后逃逸。逃逸途中,在二環路南三段景立娛樂會所附近,將騎電動自行車的李桂華撞死。之后的5月8日,蔣佳君被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逮捕。
在南京也發生了類似的案例。6月30日晚8時許,肇事司機張明寶酒后駕駛轎車,在江寧區岔路口金盛路附近沿途撞倒九名路人,撞壞六輛路邊停放的轎車,事故造成三人當場身亡,兩人經搶救無效死亡,另有四人受輕傷。張明寶當場被警方抓獲后,經抽血化驗鑒定,其屬嚴重醉酒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