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11-12 04: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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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十年來,國際金融市場突飛猛進,急速發展。可兌換貨幣間的外匯市場交易規模持續擴張,到1998年4月底,外匯市場日平均交易量持續上升到1.49萬億美元,比1986年上升了8倍,數額相當于所有國家外匯儲備的87.4%。在1984到1998的十五年間,國際資本市場融資累計額的年平均增長速度為12.34%,遠遠超過全球GDP的年平均增長速度3.37%和國際貿易的年平均增長速度6.34%。
在規模持續擴張的同時,金融市場的國際化進程不斷加快,國際外匯市場率先實現單一市場形態的運作,其顯著標志是全球外匯市場價格的日益單一化,主要貨幣的交叉匯率與直接兌換的匯率差距明顯縮小。
在資本市場,資金開始大范圍地跨過邊界自由流動,各類債券和股票的國際發行與交易數額快速上升,整個90年代,主要工業國家的企業在國際上發行的股票增長了近6倍。1975年,主要發達國家債券與股票的跨境交易占GDP的比重介于1%到5%之間,1998年,給比重上升到91%(日本)到640%(意大利),其中,美國由4%上升到230%,德國由5%上升到334%,各國該比重增長最快的時期幾乎都集中在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
與此同時,國際債券市場的二級市場獲得了蓬勃發展。債券市場信息傳遞渠道、風險和收益評估方式以及不同類型投資者的行為差異逐漸減小,以投資銀行、商業銀行和對沖基金為代表的機構投資者,以復雜的財務管理技巧,在不同貨幣計值的不同債券之間,根據其信用、流動性、預付款風險等的差異,進行大量?quot;結構易",導致各國債券價格互動性放大,價格水平日趨一致。
海外證券衍生交易的市場規模有了突破性提高。幾乎在所有主要的國際金融中心,都在進行大量的海外資產衍生證券交住T諦錄悠律唐方灰姿瓤梢源郵氯站?25種期貨合約的交易,也有部分馬來西亞的衍生證券交易;美國期貨交易所的交易對象,更是包括了布雷迪債券和巴西雷亞爾、墨西哥比索、南非蘭特、俄羅斯盧布、馬來西亞林吉特、泰國銖和印尼盾等多種貨幣計值的證券和衍生產品。
二、我國金融市場的國際化發展
在席卷全球的金融市場一體化潮流中,我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程度不斷擴大,國際化進程加速。
在銀行領域,1979年起,外資銀行開始在我國設立代表處、分行、合資銀行、獨資銀行、財務公司,到今年年初,共有38個國家和地區的168家外國銀行在我國25個城市設立了252家代表處,有22個國家和地區的87家外資金融機構在我國19個城市設立了182個營業性機構,其中,有32家外資銀行獲準經營人民幣業務。到今年6月底,在華外資銀行總資產達323億美元,其中貸款208億美元。
在保險領域,到去年底,我國共有外資保險公司15家,對外開放城市由上海擴大到廣州、深圳等地。
在證券領域,1992年,我國允許外國居民在中國境內使用外匯投資于中國證券市場特定的股票,即B股。有關管理部門對于B股市場的總交易額實行額度限制,超過300萬美元的B股交易,必須得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批準。1993年起,我國允許部分國有大型企業到香港股票市場發行股票籌集資金,即H股。部分企業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發行股票籌集資金,稱為N股。境外發行股票籌集的資金必須匯回國內,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開設外匯帳戶,籌集的外匯必須存入外匯指定銀行。進入2000年后,部分民營高科技企業到香港創業板和美國NASDAQ上市籌集資金,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進入一個新的發展時期。
在債券市場,我國對于構成對外債務的國際債券發行實行嚴格的計劃管理。由經過授權的10個國際商業信貸窗口機構和財政部、國家政策性銀行在國外發行債券融資,其他部門可以委托10個窗口單位代為發行債券,或得到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特別批準后自行發債。債券發行列入國家利用外資計劃,并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在國外發行債券所籌集資金,必須匯回國內,經批準開設外匯帳戶,存入指定銀行。
三、我國金融市場國際化的前景
隨著加入WTO步伐的不斷加快,我國金融市場正在準備與國際市場接軌,國際化進程將明顯加快。
根據我國與有關國家達成的雙邊協議,加入WTO后,我國金融市場開放將集中在如下幾個方面:
在銀行領域,我國將在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等方面對外資銀行進一步開放,逐步允許外資銀行向中資企業和居民開辦外匯業務和人民幣業務。加入WTO之初,外資銀行可向外國客戶提供所有外匯業務。加入WTO一年后,外國銀行可向中國客戶提供外匯業務,中外合資的銀行將可獲準經營,外國獨資銀行將在5年內獲準經營,外資銀行在二年內將獲準經營人民幣業務,在5年內經營金融零售業務。
在保險業領域,加入WTO后,人壽保險公司中外資持股比例可高達50%,加入一年后,提高至51%。非人壽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將獲準在合資保險公司中持有51%的股份,并可在二年內成立全資的分支機構。
在證券市場,中國將允許外資少量持股的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從事基金管理業務,享受與國內基金管理公司相同待遇;當國內證券商業務范圍擴大時,中外合資證券商亦可享有相同待遇;外資少量持股的中外合資證券商將可承銷國內證券發行,承銷并交易以外幣計價的有價證券。
顯然,隨著金融服務領域的對外開放,我國金融市場將逐步走向全面的國際化。
這種全面的國際化含義是:以資金來源計,國外資本以允許的形式進入我國金融市場,國內資本則可以參與國外有關金融市場的交易活動;以市場籌資主體計,非居民機構可以在國內金融市場籌融資,國內機構則可以在國外金融市場籌融資;國外交易及中介機構參與我國金融市場的經營及相關活動,國內有關交易及中介機構獲得參與國際金融市場經營及相關活動的資格和權力。
四、金融市場國際化的利益
金融市場國際化進程的加快,將降低新興市場獲得資金的成本,改善市場的流動性和市場效率,延展市場空間,擴大市場規模,提高系統能力,改善金融基礎設施,提高會計和公開性要求,改進交易制度,增加衍生產品的品種,完善清算及結算系統等。
海外金融資本的進入,尤其是外國金融機構和其他投資者對市場交易活動的參與,迫使資本流入國的金融管理當局采用更為先進的報價系統,加強市場監督和調控,及時向公眾傳遞信息,增加市場的效率。越來越多的新興市場國家通過采用國際會計標準,改進信息質量和信息的可獲得性,改善交易的公開性。交易數量和規模的增加,有助于完善交易制度,增加市場流動性。而外國投資者帶來的新的金融交易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衍生產品的出現及發展。建立一個技術先進的清算和結算系統,對于有效控制風險、保持該市場對外國證券資本的吸引力、
五、金融市場國際化的風險表現
金融市場國際化進程在帶來巨大收益的同時,仍然蘊涵著一定的風險,因此,加入WTO后,我國金融風險可能有如下表現:
1.市場規模擴大加速甚至失控的風險。
與國際化相伴隨的外國資本的大量流入和外國投資者的廣泛參與,在增加金融市場深度、提高金融市場效率的同時,將導致金融資產的迅速擴張。在缺乏足夠嚴格的金融監管的前提下,這種擴張可能成為系統性風險爆發的根源。
此外,由于國內金融市場的發育程度較低,金融體系不成熟,相關的法律體系不夠完善,資本流入導致其金融體系規模的快速擴張,而資本流入的突然逆轉,則使其金融市場的脆弱性大幅度上升。
2.金融市場波動性上升的風險
對于規模狹小、流動性比較低的新興金融市場來說,與國際化相伴隨的外國資本大量流入和外國投資者的廣泛參與,增加了市場的波動性。尤其是在一些機構投資者成為這類國家非居民投資的主體時,國內金融市場的不穩定性表現得更為顯著。
由于新興市場缺乏完善的金融經濟基礎設施,在會計標準、公開性、交易機制、票據交換、以及結算和清算系統等方面存在薄弱環節,無法承受資本大量流入的沖擊,導致價格波動性的上升。新興金融市場股票價格迅速下降以及流動性突然喪失的危險,大大地增加了全局性的市場波動。
3.本國金融市場受到海外主要金融市場動蕩的波及、市場波動脫離本國經濟基礎的風險。
外國資本的流入和外國投資者對新興市場的大量參與,潛在地加強了資本流入國與國外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導致二者相關性的明顯上升。
從國內金融市場與主要工業國金融市場波動的相關性來看,近年來,主要工業國金融市場對資本流入國金融市場的溢出效應顯著上升。國外研究表明,美國股票市場波動性對韓國股票市場波動性溢出的相關程度在1993年到1994年間高達12%,美國股票市場波動性對泰國股票市場波動性溢出的相關程度在1988年到1991年間高達29.6%,美國股票市場波動性對墨西哥股票市場波動性溢出的相關程度在1990年到1994年間高達32.4%。
這種溢出的影響表現為兩個方面:其一,在市場穩定發展時期,資本流入國金融市場波動接受主要工業國的正向傳導,表現為二者波動的同步性;其二,在市場波動顯著、存在一定的恐慌心理時,二者波動出現背離,甚至呈反向關系。
從日本和韓國股票指數的相關性看,從1989年1月到2000年4月,二者股票指數的相關系數為36.52%,而在1989年1月到1992年7月間,該相關系數達89.09%。從92年7月到98年5月,該相關系數下降到44.86%,此后,該系數再度提高到80.65%。
4.本國金融市場與周邊新興金融市場波動呈現同步性,遭受"金融危機傳染"侵襲的風險。
由于新興市場國家宏觀經濟環境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外資流入周期及結構基本相同,因此,其金融市場表現具有很強的同步性。
尤其是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后,部分亞洲國家和地區間的股票市場相關系數顯著增大,韓國和印尼股市的相關系數由43%上升到73%,印尼和泰國股市的相關系數由15%上升到78%,泰國和韓國股市的相關系數由55%上升到63%。顯然,在金融危機期間,國際投資者把這些國家的金融市場視為一個整體,同時從上述市場撤出資金,導致其同時崩盤。
此外,由于機構投資者在全球資本流動中發揮主導作用,而其行為特征表現出很強的"羊群效應",其對新興市場的進入和撤出也具有"一窩蜂"的特點,從另一個角度加強了新興市場表現之間的同步性,這種同步性在金融危機時期表現為危機傳染的"多米諾骨牌"效應或"龍舌蘭酒"效應。
5.銀行體系脆弱性上升的風險
在金融自由化和金融現代化的壓力下。金融體系的脆弱性可能大幅度上升。
金融市場國際化進程加深后,外資可能大量流入該國銀行體系,促使銀行資產負債規模快速擴張,尤其是銀行的對外負債增長更為顯著。在一些國家,以銀行對外負債形式流入的資金絕大多數投資于國內市場,導致銀行體系外幣凈負債上升。特別是當銀行的資產負債結構不合理時,大規模資本流入使銀行的流動性出現大幅度擺動,銀行貸款膨脹和收縮時期交替出現,引起影響全局的風險,甚至導致金融危機的爆發。
由于負債和流動性的快速上升領先于經濟規模的增長,特定的經濟發展階段和有限的經濟增長速度,無法為新增巨額貸款提供足夠的投資機會,可供投資并提供高額回報的行業有限,銀行的新增貸款往往集中于少數行業,如在泰國,大量資本流入后,銀行信用發放給建筑和不動產的份額從1980年的8%增長到1990年的16%。大部分新增貸款用于不動產交易。
此外,由于大多數信用等級比較高的企業可以通過在國際市場直接發行股票和債券獲得資金,國內銀行只能向次級層次風險較高的客戶貸款,因此,銀行對于借款企業和借款個人的利潤和信用等級要求相應下調。在外資持續流入、經濟保持高速增長的前提下,這樣的信貸投放策略通常能夠得以維持,但是經濟形勢突然逆轉及外資無以為繼時,這種循環將被迫中斷,一些行業出現周期性逆轉,銀行產生大量不良貸款。例如,在泰國,1988到1990年的資本凈流入與資產價值的上升顯著相關,即使商業銀行對房地產貸款的土地抵押值超過貸款很多,而房地產價格下降,仍然使銀行資產負債的獲利能力受到很大打擊。
由于銀行體系保持巨額對外凈負債,面臨著很大的匯率風險,可能遭受本幣意外貶值引起的損失。
中央銀行針對外資流入實行的沖銷性市場干預政策,往往導致市場利率的突然上升,從而加大商業銀行面臨的利率風險。而在中央銀行為了維持某一個匯率水平對外匯市場進行干預的情況下,短期利率可能上升到一個非理性的水平,這樣將削弱銀行盈利能力甚至危及銀行的穩定。因此,貨幣危機往往是銀行體系危機的前奏。
在金融市場開放導致銀行體系穩定性下降的過程中,銀行道德風險問題得到不同程度的暴露。在對亞洲金融危機的成因分析中,克魯格曼教授認為,東南亞國家的金融機構存在嚴重的道德風險問題,導致了泡沫經濟的產生,而泡沫經濟的破滅則是東南亞金融危機的重要原因。
[關鍵詞]國際保險,國際保險關系,國際保險市場模式
一、國際保險發展趨勢及變革
(一)國際保險組織形式及變化
1.股份制保險組織形式。在世界50強保險公司排名榜中,大部分為股份制保險公司,而且跨國經營的保險公司也大多為股份制形式。從發展趨勢看,股份制形式的保險公司還會有進一步的發展。
2.合作保險組織形式。它是由需要保險的個人或單位共同出資組織起來的保險實體。合作保險組織通常也采取公司形式,它以相互保險公司的形式活躍在保險市場上。
3.個人承保經營保險組織形式。個人承保經營方式主要為英國倫敦勞合社保險市場所采用,個人承保有300多年的歷史。根據勞合社法規,繳納規定的保證金,并以其全部資產作為履行責任的擔保,個人成員組合成辛迪加,接納專項業務。不過,勞合社市場近年來也引入了有限責任公司形式,并引導個人承保商組成有限公司。
(二)國際保險業務范圍及發展
1.主要財產保險。科技發展推動了運輸業的發展,汽車運輸保險、鐵路運輸保險和飛機運輸保險相繼產生并發展,進而成為財產保險中的主要險種,同時各險種的責任范圍也得到完善。
2.保險種類延伸。社會進步和法律制度的健全,責任保險不斷充實于保險領域:有的成為附加險,以法定形式承保;有的成為獨立險種并加以細化,如公眾責任險分為場所責任險、電梯責任險、個人責任險等。
3.保險責任范圍。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保險責任范圍也不斷擴展。如飛機的飛行速度加快,載客量增加,相應的財產保險和責任保險要求也就增加,保險的責任范圍擴大,形成了飛機機身險、第三者責任險、旅客和貨物責任險、機場責任險及戰爭險等保險體系。
4.無形資產保險。新科技的發展推動了新工業、新工藝的產生。如電力革命帶來了電動機和發電機的廣泛運用,于是財產保險就增添了保險機器安裝和損壞風險的安裝工程一切險和機器損壞險,進而擴展到無形資產的保險,如利潤損失險或營業中斷險的產生。
5.信用保險產生。隨著國際資本的流動、資本輸出規模的擴大和跨國公司的發展,投資者可能遭遇外匯風險和信用風險,尤其是國際付款方式的多樣化,出口信用保險應運而生。
6.人身保險變化。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類壽命的延長,人身保障內容已從生命保障進入到了生活質量和醫療護理方面的保險,保障程度也體現出時代的特征——高額保險。
7.科技保險發展。隨著高新技術的發明和運用,集裝箱運輸的推廣,核電站的建設,航天衛星的發射及計算機網絡的形成,又為保險展示了新的發展前景——集裝箱運輸保險、衛星發射保險和計算機犯罪保險相繼出臺。
(三)保險業務操作技術及運用
1.選擇一攬子綜合保險。為適應現代生活快節奏,既要實行簡便易行的投保方式,又能滿足投保人多種多樣保障需求,保險公司提供了“一攬子綜合保險”,讓投保人簽一份保單便能獲多重保障。
2.增加保險技術選擇度。即基本險的責任范圍相對限制在主要風險上,然后通過各種附加險的配置或特約條款的選擇,使投保人可獲得針對其投保對象特定的和合適的保障。例如,商業企業在投保了企業財產保險外還可特約附加商業盜竊保險。
3.提高核保技術精確度。現代保險種類繁多,發展快,綜合性強,保險核保人員需掌握多險種知識,以適應因科技進步引發的各類保險險種核保需要,如要適應火險、責任險、勞工補償險等險種內含危險因素的變化,以及承擔責任范圍的調整。所以,對核保業務操作技術要求更細致,以便核保人員技術素質要求更高,不斷提高核保精確程度。
4.科技領先與加強風險管理。當代保險領域的風險管理和損失控制日益顯示出其先進技術的內涵。各國保險公司都能運用先進的電子計算機數據系統和電腦網絡實施業務安排和管理的科學化;在損失控制中,都注重確立“防重于賠”的經營方針,并運用先進的防范技術。
(四)國際保險資金運用及效益
保險基金已成為各國資本市場的重要資金來源。發達國家的保險基金不僅投向不動產,用于購買有價證券和發放貸款,還采用銀行和信托存款的形式投資。有些國家為了更好地實施資金運用原則,還創設了保險資金安全運用保障服務系統。跨國投資一般能帶來更大的收益,但同時也面臨著新的金融風險。各國保險人都對全球的金融風險極為重視,對投資取向采取更為靈活的選擇手段,投資結構也更為合理。
二、國際保險關系的發展和變革
國際保險關系是國與國之間發生的保險關系,這種關系形成的主要載體是保險資源要素在國與國之間的流動和保險經營在國與國之間的活動。
(一)世界經濟一體化與國際保險關系發展
1.國際保險關系范圍擴展。世界經濟一體化發展必然會帶動保險要素在國際間的不斷流動,許多國家和地區會不斷參與進來,形成新的國際保險關系,擴展了國際保險關系的范圍。
2.國際保險關系規模擴大。世界經濟一體化發展所帶動的保險要素在國際間的流動,使參與國家或地區不斷形成新的國際保險關系,促進了國際保險關系的量的增加。
3.國際保險關系層次提高。世界經濟一體化推動了兩國或多國間的雙邊和多邊國際保險關系,使國際保險關系層次不斷提高。
4.國際保險關系競爭加劇。世界經濟一體化在帶動保險要素在國際間流動的同時,也加劇了國際保險市場的競
5.國際保險關系發展良好。世界性對外開放潮流的形成促進了保險要素在國際間的合理流動,推動了國際保險關系的發展,使國際保險關系有了進一步發展的空間和良好的發展態勢。
(二)高新科技的進步與國際保險關系發展
1.高新科技進步——網絡保險發展——國際保險關系新的發展。互聯網打破了時空的界限,無限增加了企業與潛在客戶的接觸機會,提高了交易的速度和規模,降低了咨詢和交易的成本,簡化了交易的環節,使快速、便捷的個性化服務和自助式服務成為可能。網絡保險這種新的銷售模式正促成傳統的保險銷售方式出現一種革命性的變化,網絡這一時空的無限性特點將推動著國際保險關系的迅猛發展。
2.高新科技進步——風險國際化——國際保險關系新發展。高新科技的應用所產生的新的系統風險,如核擴散造成的大氣污染等生態環境破壞風險、高新技術在經濟領域的應用所產生的系統風險等,它們通常是超越一國或數國形成區域性的世界性風險,這種風險需多家或多國保險公司聯合承保,從而促進了國際保險關系新發展。
3.高新科技進步——系統風險防范技術——國際保險關系新發展。高新科技提供的先進技術條件使得各種系統風險通過由多國保險公司協作聯合承保而形成復雜的國際保險形式,從而形成新的、高層次的國際保險關系,推動了國際保險關系的進一步發展和層次的提高。
三、國際保險市場發展結構及模式選擇
(一)國際保險市場的一體化和多元化特征
一方面,國際保險市場具有一體化發展趨勢的特征。區域性是目前國際保險市場的主要形式,而國際保險市場的一體化則是其總體的發展趨勢。從世界經濟的發展來看,已經出現并存在著許多的區域性經濟合作發展組織,而這些區域性的經濟合作組織內部所形成的保險市場,就構成區域性的國際保險市場,其中尤以歐盟保險市場為代表。其實,各區域保險市場內部保險自由化和一體化的發展及其進程,以及各區域之間保險自由化、一體化的發展和互動,都會構成國際保險市場上的各種活動,從而使相對獨立,但又相互影響、相互依存和相互協作的保險市場上的保險活動自由化和一體化,進而實現其協調性、規范性和公平競爭性,它需要通過一定形式的組織管理者和進行協調的法律依據和機制建立和完善國際保險市場,國際保險市場的一體化是其發展的內在客觀要求。
另一方面,國際保險市場又具有多元化發展趨勢的特征。國際保險市場是基于各國保險活動的國際化、自由化發展而逐漸形成的跨國界保險活動的場所或領域。由于各國保險市場的對外開放,其它國家保險經營與保險服務主體的進入,使各國國內的保險市場本身與國際保險市場發生了不同程度的融合。而整個國際保險市場在融合中又會體現出地區性的差異,這種差異直接導致了國際保險市場在保險供給與需求,以及在法律體系、監管等方面的多元化發展趨勢。
(二)國際保險市場的結構和內容
國際保險市場由市場的主體、客體和價格三部分組成。市場主體是指國際保險市場上交易活動的參與者,包括國際保險市場上的供給方、需求方和中介方;市場客體是指保險市場上供求雙方具體交易的對象,由于保險是為了在風險損失發生時給予補償或給付的經濟活動,因此在保險市場上交易的客體是保險經濟保障;市場價格是由國際保險市場上的供求雙方所決定的。但是,影響國際保險市場上價格水平的因素還有很多。當然,國際保險市場上供給的力量通常對于價格水平的影響要更明顯一些。
國際保險市場的管理者主要是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雖然國際保險市場是跨國界的,但參與國際保險交易的雙方或中介人都分屬于不同的國家,要接受所在國政府以及相關法律的監管和約束。況且作為國際性的保險業務交換不僅要獲得準許,而且還受制于保險本身內在運行規律的要求。其實,在國際經濟貿易的交往中已經形成了不少國際法規、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并得到了國際保險界.的認同,為維持國際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當然,保險行業自律組織、保險人協會、同業公會、經紀人協會等在加強市場管理方面也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保證了各經營主體在國際保險交易中的規范化運作。
在國際保險市場上,一些國際性保險組織在加強保險專業技術的研究和指導,組織成員國定期交流推廣新技術和新經驗,推動國際保險市場技術水平的提高和交易行為的規范化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如國際海上保險聯盟組織主要研究海上保險的各種技術問題,以提高海上保險業務技術水平;國際信用和投資保險聯盟是從事信用和投資保險業務研究的行業性國際組織,它們專門擬訂為各國共同接受的信用保險經營原則和保險條款,并協調各國信用保險的費率和條款。
國際保險市場包括原保險市場、再保險市場和自保市場。原保險市場是指經營直接業務的保險公司所形成的保險市場,國際原保險市場還包括這些原保險公司在國外開辦的從事直接業務的海外分支公司。其實,在國際保險市場上,還有不少原保險公司從事相互的再保險業務,所以,原保險市場和再保險市場事實上并非是完全分離的。再保險市場是由各種專業再保險公司、兼營再保險公司和再保險集團公司等組成。自保市場主要是指一些自營保險公司。這是按承保方式的分類。如果按業務性質劃分,國際保險市場包括壽險市場和非壽險市場。按照承保方式還可以將壽險業務分成個人壽險(1ndividual)和團體壽險(Group)。各種非壽險產品的交易都是在非壽險市場中進行的,具體包括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責任保險、財產保險、信用和保證保險等。
(三)國際保險市場變化的模式選擇
按照市場結構細分理論,可以將國際保險市場分為完全競爭市場、壟斷競爭市場、寡頭壟斷市場和完全壟斷市場四種類型。完全競爭的國際保險市場是指在國際市場上存在數量眾多的保險公司,存在大量的買方和賣方,資源流動自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參加保險市場的交易活動自由,價值規律和供求規律充分發揮作用,保險行業協會在保險市場管理中發揮重要作用。在壟斷競爭的國際保險市場中,少數大公司在國際保險市場上占據壟斷地位,壟斷公司與壟斷公司之間的競爭將更加激烈。寡頭壟斷的國際保險市場是指在國際保險市場中僅有幾家保險公司,這幾家保險寡頭瓜分壟斷絕大部分保險業務。完全壟斷的國際保險市場是指國際保險市場完全由一家保險公司所控制。可以認為,目前的國際保險市場屬于寡占的市場——國際保險并購浪潮導致了國際保險市場中超級航母的出現,市場集中度越來越高,并購實現了強強聯合,這不僅反映在保險業內部產壽險業的各大公司的兼并重組,而且還反映在保險業與其他金融行業如銀行業、證券業的融合。在此基礎上,國際保險市場上出現了金融超市,它匯集了巨大的資本和龐大的分支機構體系。而在未來一定時期內,國際保險市場結構的發展模式應該是國際保險市場中大小公司并存的壟斷競爭模式。
(一)人才培養目標趨同化,缺乏特色高校的人才培養目標不但要定位準確,更要有特色化。目前多數高校國際貿易應用型人才的培養目標都是“培養具備系統的經濟學基本原理,熟練掌握一門外語及談判技巧,了解國際貿易發展現狀和基本格局,熟悉通行的國際貿易規則和慣例以及我國對外貿易的政策法規,了解相關國家和地區尤其是主要貿易伙伴的社會經濟狀況,能在涉外經貿部門、金融機構、企業、政府部門從事實際業務的管理、操作、調研和策劃的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趨同化,沒有從為滿足地方經濟發展實際需求和人才結構現狀出發,因地制宜地培養各類應用型人才。
(二)教學重理論,輕實踐高校國際貿易應用型人才培養與社會需求聯系不夠緊密,難以滿足外貿行業快速發展的需要,過分強調基礎理論教學,實踐教學體系構建不夠完善,忽視專業技能和專業素質的培養。受客觀條件所限,部分高校實踐教學條件嚴重不足,課程教學中普遍存在理論與現實、教學與市場相脫節的現象。教師在授課過程中對實踐教學的理解比較片面,在理論授課中簡單穿插一些案例認為是實踐教學的組成部分,忽視了學生國際貿易實踐能力的培養,難以將學生培養成適應地方經濟發展的高級應用型人才。
(三)課程設置單一,學生綜合素質培養相對薄弱國際貿易是一種復雜的經濟行為,要求從業人員具有良好的綜合素質,國際貿易實用型人才應兼備經濟、法律、外語甚至理工科等多門知識,而目前多數高校國際貿易專業課程設置以專業知識傳授為主,注重專業素質培養,相關課程教學以經濟學理論為主,很少拓展其他方面知識,課程設置單一,導致學生個人的國際貿易綜合素質得不到良好提升,應用型人才培養的質量難以得到保障。
(四)培養方式以課堂講授為主,實踐教學條件落后目前多數高校仍然采用傳統的課堂教學方法,此教學方法相對于國際貿易應用型人才培養非常不利,開展校企合作已成為目前國際貿易應用型人才培養的有效渠道。而多數高校校外實訓基地數量不足,國際貿易實習基地建設相對落后,無法滿足學生多樣化的實踐教學需求。雖然有少數企業與高校也簽訂校企合作協議,但在合作過程中企業合作積極性不高,校企合作流于形式,弱化了實踐教學效果。
(五)教師隊伍單一,缺乏實踐型專業教師國際貿易專業教師多數直接來源于高校,擁有較深厚的理論基礎知識,但沒有從事過國際貿易工作,缺少教學必備的實踐經驗,不能很好地組織和指導實踐教學活動。而有些教師雖然長期從事國際貿易專業課教學,但由于教學和科研任務繁重,少有時間深入企業進行鍛煉學習,導致專業知識老化,教學觀念陳舊,不能滿足當代高級國際貿易應用型人才培養的需要。高校對教師考評主要參考課堂教學數量和科研成果兩個指標,有些高校僅以科研成果作為評價標準,缺少對實踐教學的考核,難以促進實踐型教師隊伍建設。
二、國際貿易應用型人才需求現狀及發展趨勢
(一)國際貿易應用型人才需求現狀近年來我國進出口貿易持續快速增長,貿易總額在世界排名不斷提升,對外貿易已成為我國經濟發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隨著對外經濟貿易的高速發展,社會對國際貿易人才需求勢必大幅增長,這就要求包括國內各高等院校和培訓機構向市場提供大量的國際貿易應用型人才。
(二)國際貿易應用型人才需求發展趨勢1.服務貿易人才需求增加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各行業的相互影響促進,服務貿易的范疇越來越廣,除了金融、保險、通訊服務,數據處理、技術咨詢、廣告策劃等服務項目的發展勢頭也越來越顯著,遠遠超過了諸如旅游、運輸等傳統項目的服務貿易。服務貿易的部門結構也發生著明顯變化,從過去的主要以勞動密集型服務行業為主開始向知識密集型和資本密集型轉移,這就需要一批既熟悉理論知識又能夠及時掌握新興貿易知識的國際貿易應用型人才。2.電子商務與國際貿易相融合基于電子商務平臺的國際貿易方式與傳統國際貿易方式不同,它主要以虛擬的信息網絡為載體,而非通過傳統的現場當面交流或是交換的形式才得以實現。這種新的貿易形勢與傳統的國際貿易形式相比,具有更好的時效性和更大的靈活性,能夠極大地促進國際貿易的廣度和深度,并作為一種新事物、新方式為國際貿易的發展提供了新的動力。電子商務的發展,突破了以往的貿易形式,要求從業者既能夠掌握國際貿易的各種實際操作技能,又能夠快速運用各種電子商務作為交易的媒介。為此,基于市場需求發展的國際貿易應用型人才培養體系改革勢在必行。
三、高校國際貿易應用型人才培養體系的構建
對于一個應用型本科院校來說,在規劃其人才培養體系時,首先必須保證其本科教育的基礎性,并在此基礎上著力培養和提高學生的職業針對性和適應性。
(一)科學制訂人才培養目標應用型本科高校的主要職能是為社會培養合格人才,為科技創新提供人才保障,辦學目標是為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培養應用型人才。高等教育正從精英教育向大眾教育轉變,應用型本科高校必須把人才培養目標從學歷教育轉移到能力培養上,更要注意學生在學習、科研和創新等方面的能力培養。應用型本科高校要根據自身的辦學條件,充分發揮自己的特色和優勢,努力探索國際貿易高級應用型人才的培養體系。
(二)完善專業培養課程體系課程是學生獲取知識的重要渠道,對高校培養出的人才是否符合社會需求、是否實現人才培養目標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對于高校本科層次中培養本科人才最多的應用型本科院校來說,其課程體系中存在著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導致培養出來的人才沒有足夠的競爭力,不能滿足社會對人才的要求。高校應基于對學生核心能力的培養,從學生需求、專業需求和市場需求三者統一的角度去設計和優化課程體系,使培養出的應用型本科人才具有開闊的知識視野、突出的實踐應用能力、扎實的專業基礎知識、較強的學習創新能力和溝通協調能力以及較高的身心調節能力。
(三)優化專業培養師資隊伍應用型本科高校要始終把培養高素質的應用型人才作為根本任務,積極利用各種資源,努力培養一批德才兼備的應用型人才。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的應用型人才應該具備包括專業技能、外語技能、溝通與適應能力、職業道德修養、終身學習能力等職業素質和能力,這同樣對師資隊伍提出了要求,如果教師自身都無法達到培養上述能力的要求,應用型人才的培養就是紙上談兵。當今高校的教師大多是碩博畢業后直接進入高校工作,可能缺乏行業及企業的工作背景,導致理論水平高而實踐操作能力相對低。應用型人才培養,要求教師既要掌握深厚的學科知識,又要擁有專業領域的實際工作經驗,掌握行業前沿動態,因此,建設由具有行業背景、豐富實踐經驗的應用型教師與專業理論教學教師組成的應用型教學團隊勢在必行。
(四)提高專業培養教學質量教學質量的監控從一定層面上來說決定了學校教學工作的質量,良好的質量監控有助于學校教學工作向健康、有效的方向發展,要研究和運用現代教學質量管理理念,通過確訂目標、制訂標準、落實責任,加強對教學過程的控制和對教學效果的評價,加強對影響人才培養目標實現的關鍵因素及關鍵環節的監控,構建全程、全面、全員的教學質量管理體系。從管理學上來說,教學質量的保障取決于學校對教學體系的控制能力大小,要做好控制工作,需要在每一次新的教學過程實施前做好前饋控制,在實施中做好同期控制,并在階段結束前做好反饋控制。對于學校培養應用型人才來說,由于鑒定人才培養是否成功取決于市場需求和市場評價,只有人才流入各個具體行業、企業,才能知道人才的適用性,為此,做好專業培養的反饋工作尤其重要,它是做好新的前饋控制和同期控制的重要依據。
【關鍵詞】國家賠償立法完善實施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確立了我國的國家賠償制度,它是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成果,也是國家對公民權利保護日益完善的標志。但是十年來實行的效果并不理想,在實踐中很多案件難以施行。到底是什么原因阻礙了宏觀世界的貫徹實施?筆者試從立法及相關問題上尋找其施行難的原因,并淺析其解決方法。
一、我國國家賠償法的實施現狀
我國國家賠償法是1994年頒布,1995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這部法律一方面是為了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其依法享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另一方面也是為監督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限制濫用國家賦予的權利。它的頒布施行,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進程中的一件大事,在我國民主法制實踐中具有里程碑的意義,而且在更深的程度上普及了法制理念,強化了人們對法律維權的認識,它是國家對公民權利保護日益完善的標志。所以這部法律受到了社會各界人士的普通好評。但是這部法律施行十年以來,其作用并不像人們想象的那樣完善。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侵權行為依然不斷,公民的權利受到侵犯后依然難以獲得賠償,無論是國家機關和公民個人對國家賠償的理解依然過于簡單和片面,在一些地方,公民,法人該申請國家賠償的不愿或不敢申請,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該賠的不愿賠償,人民法院該判的就是不判,使這部法律的實際作用大打折扣。
一部有著良好初衷的法律,為什么在施行當中會這么難呢?筆者以為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值得思考。
二、國家賠償法難以實施的原因探析
(一)國家賠償支的立法本意是要依法限制司法及行政機關權力的專橫和權力的濫用,但是由于其歸責原則過于簡單,免責條款過多,使法律控制權力的效果不明顯。所謂歸責原則是指以什么標準確定國家對其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國家賠償理論研究和實際立法所面臨的首要問題,也是確立國家賠償制度的關鍵。我國國家賠償法現在在立法上實行的是違法責任原則,也就是國家賠償的范圍僅限于司法、行政機關的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可是從現實的法律實踐來看,國家侵權的性質各有不同,且多種多樣,單單一個違法責任原則并不能全面概括,例如:一些行政機關的惡意行政行為,這種行為表現上不違法,但實際上由于缺乏規范的程序限制,已成為一些行政機關中某些個人對他人實行打擊報復的手段,并對當事人造成了損害,對這種行政行為僅靠違法責任原則不夠的。
行政機關在執法時濫用法定幅度內的自由裁量權。行政機關在使用法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權時,如果濫用或有明顯的不當行為,對這些行為國家賠償法是不溯及的。如: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瑕疵致人損害的。在司法領域司法機關對“沒有犯罪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以及“對沒有犯罪事實的我錯誤逮捕的”,這里的“錯誤”顯然包括違法和明顯不當的行政行為在內。國家因以上“明顯不當”行為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到損失或損害的,國家應當予以賠償,國家賠償法只適用違法責任原則把“明顯不當”的行政行為排除在外,這顯然不利于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同時這也與國家賠償法的立法本意沖突。
(二)國家賠償法的賠償標準全國統一,不符合實際且標準過低所造成的實行難。
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現金的主要形式,其中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按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這對于受害者來講是極不公平的。例如:對于刑事賠償中的申請人來講,什么樣的損害會對無辜地拘留,逮捕,審判分割的程度更深呢?受害人不僅喪失了自由,而且還喪失了名譽、工作、健康,有的甚至失去了生命。在民事侵權方面,尚有賠付間接經濟損失乃至精神損失的判例。而我國國家賠償法對財產權的侵害采取的雖是直接責任原則,但由于侵權行為的不同,情況不一,所以其間各項財產損害的賠償亦難免有失衡之處。而精神損失的賠償過于簡單,只包括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國家賠償訴訟比起民事,經濟案件的賠償訴訟當事人要付出成倍的精力和財力,付出更高的“訴訟成本”。這顯然不公平的。另外,國家賠償法規定給法人造成財產損害的規定原則上只賠償直接損失,對于可得利益損失一概不賠。其中,對于違法罰沒,違法征收的,只返還本金,不計利息;財產已經拍賣的,只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即使拍賣價格明顯低于實際價格;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只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在法律實踐中因行政機關的一紙違法決定而停產停業,最后倒閉的企業又有多少呢?可是國家對企業法人的可得利益不予賠償,對企業法人倒閉也不承擔任何責任這顯然是不公正的。
國家賠償元寶了全國統一標準也不符合我國實際。由于我國地區差異很大,經濟發展不均衡,發達地區按國家賠償統一標準明顯過低。這種全國“一刀切”的賠償標準對經濟發達地區很不公平,而且與其他法律規定也不統一。在刑事、民事、勞動、工傷保險等法規體系中,均有按照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區別對待制定賠償標準的規定。因此,國家賠償的標準統一過低,使受害者的各項損失沒有得到合理的全面的補賠,就會使公民對國家賠償法的立法原則產生疑慮,違背了立法的初衷。
國家賠償費用支付方面的原因。首先,在我國由于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不發達地區的政府部門還要靠國家財政補貼。地方財政部門根本拿不出錢來賠償。因此就采取了哪個部門侵權了就由該行政部門賠償。這樣國家賠償就成了部門賠償、行業賠償。而國務院關于賠償費用管理辦法規定:“賠償費用可由賠償義務機關先行墊付”。賠償義務機關墊付后到財政部門那里卻拿不到錢,這樣,就加大了賠償工作的難度,賠償義務機關也不愿賠償。
再之,對于發達地區來說,雖然不賠償經費,但一些領導礙于面子不愿賠,這是由于根據國務院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賠償,然后根據有關票據等證明,證據材料到財政部門報銷。這樣很多部門及領導怕賠償數額,次數影響到自己的政績和執法形象,以及個人升遷等,他們寧可不賠償,或用小金庫的錢賠償也不愿到財政部門解決。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并無不妥,但在實踐中怎樣使賠償與個人政績升遷等問題徹底分開是個很難解決的問題。這樣就加大了國家賠償支付的難度,因此導致很多地方有關國家賠償的決定很難施行。
(三)我國國家賠償法的程序(主要是司法程序)設計過于粗糙,成為阻礙國家賠償法順利實施的“瓶頸”
國家賠償程序是國家賠償責任的實現過程,更是受害人的權利得到救濟或恢復的途徑。缺乏程序保障的權利是無法實現的。國有賠償法的程序在實行方面缺乏可操作性。首先是沒有完善的確認制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的程序的暫行規定》第二條:“賠償委員會不受理要求確認的申請案件”。確認侵權的行為是進入實體賠償的“入門證”,是請求權人獲得賠償的必經程序。這方面在實際操作中談何容易,比如:刑事拘留行為,你要認為它是違法的行為,至少得由做出拘留決定的公安要關撤銷案件,并且說自己做錯了,才可能算公安機關的刑事拘留決定是錯誤的,同樣,檢察院的逮捕決定在什么情況下才能證明是錯的呢?必須是檢察院自己不或法院宣告無罪。在不方面,公民認為它是錯的,可檢察院認為沒有錯。法院的無罪判決是比較典型的能確認檢察院的決定是錯誤的一種情形。那么法院的錯判由誰來確認呢?等于它的上級法院,一審判決有罪而二審改判無罪,等于說是二審證明一審判決錯誤了。如果二審再判決有罪,那么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改為無罪判決的,就可以證明二審判決是錯誤的。由此推斷出前一個階段的錯誤判決要用后一個階段的無罪判決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或者是不批準逮捕或不的決定來證明。但是有許多的司法行為沒有確認機制,如刑訊逼供,毆打受害人由誰來確認?或者是違法使用警械,違法采取保全措施,由誰來確認?這些都沒有確認機制,對于受害者來講如果能得到無罪判決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判決書,可以相對容易獲得賠償。但如果受害者是被法院、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了某些強制措施所導致的損害,想讓這些做出具體行政違法行為的機關自己確認,這等于讓其自我糾錯、認錯,在現實生活中這些做出具體司法違法行為的機關對受害人要求的確認往往不予理睬。如果得不到這個確認,受害者就難以得到國家賠償。
在舉證方面。國家賠償法規定,申請賠償人須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違法。這是國家做出賠償的必要前提,而在法理上講舉證的分配必須有一定的價格取向,其理論基礎是讓強者承擔舉證責任,讓弱者免除舉證責任,從而保證探辯雙方有一個理性的對許氛圍。所以舉證責任的分配有一個讓弱小公民能夠與強大國家平等理性對許的功能。然而國家賠償法中的認程序只能讓強者是更強、弱者更弱,失去了平等對許的可能性。這種舉證責任形式只能是限制了公民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雖然國家賠償法規定了申訴這種形式,但申請執行起來又談何容易。
(四)公、檢、法三機關的連帶關系及國家賠償委員會的設置地點和人員組成是造成國家賠償法難以實施的體制因素。
根據憲法規定,公、檢、法的關系是“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共同行使司法權,在這種規定條件下讓法院來裁定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國家賠償問題不科學的④。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要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須由檢察機關做出,而檢察機關又有監督法院的職權和法院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同樣的司法解釋權,讓法院來裁定檢察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并最終決定檢察機關的賠償問題肯定會產生矛盾。無論是檢察機關最終撤訴,以不來處理,還是公安機關把一個案件終止以后對犯罪嫌疑人長期取保候審,都說明了我國刑事司法領域沒有一個最終的裁判者。法院最終裁判原則,司法最終救濟原則在行政法領域內不存在。而公、檢、法三機關在某些案件的國家賠償問題上具有連帶的責任。當國家賠償案件發生時都互推卸責任,這就使得國家賠償義務機無法設定,使得國家賠償更加難以施行。
國家賠償委員會在設置方面。由于國家賠償委員會設置在法院,并且由法院的三至七名判決員組成,這就使得國家賠償委員會與法院在人事財務等方面有了千絲萬縷的聯系,如果法院作為國家賠償責任主體,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就轉為了被告形式,既然是被告就應該有一個機構作裁判,根據最基本的司法原則任何人不得受理自己為當事人的案件,裁機關應該要與處理的案件利益無涉,但在是法律實踐中我們遇到的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在許多國家賠償案件中都變成了國家裁判機關,違背了基本的司法原則,難以作司法公正。
國家賠償采用非訴訟方式,法律實踐中這種非訴訟方式是極不公正的。賠償委員會按賠償法的規定,既不是審判委員會也不是會議庭,它由審判員組成有相對獨立的權利,可以做出賠償決定。但是它是如何運用呢,法律沒有規定,只說是少數服從多數,它做出的決定和生效的判決裁定是一樣的。雖然最高人民法院的賠償委員會下發了規范這個賠償委員會的程序,但這些均沒有嚴格意義的訴訟形式,因為訴訟至少有兩造即原告與被告,要有質證申辯過程,而這些程序都沒有,所以它實際上和復議沒有什么區別。失去了透明度的法律程序是難以顯示公平的。
(五)國家賠償文書執行方面的原因
現行國家賠償法關于國家賠償案件能否強制執行,具體由什么機關執行,怎樣執行都未做出相應的規定。當有賠償義務的國家機關不主動地履行賠償義務時,受害者的權利又是通過何種途徑得到實現的,國家賠償法都沒有明確的規定。這是造成國家賠償法施行難的又一個原因。
(六)思想觀念上的原因
除了法院本身的不完善,以及執法者對法律理解的分歧,影響到國家賠償施行的還有一個更深層次的原因,這就是由于我國長期的封建制度的影響很深,至今在一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頭腦中還殘留著“官本主義”思想,在這些“官本主義”思想指導下的官司員看來,有權者即使有過錯也不能承認,如果承認錯了就會失去威嚴,就會失信,即執法權威,又何況是“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呢?在法律實踐中對一些行政機關賠償的案件相對還容易一些,但已經法院裁定的國家刑事賠償案件中,執行難度要比普通案件大得多。賠償義務機關不主動履行。如強制執行,公、檢、法是“兄弟單位”怎么好意思?況且在國家賠償法中也沒有規定任何的強制執行程序。
三、完善我國國家賠償制度的幾點思考
(一)針對立法上國家賠償法的歸責原則過于簡單的問題
首先,對于國家賠償法中所規定的行政賠償案件來說適用的違法歸責原則比較適合。而對于國家賠償法中所規定的行政賠償案件不說應適用結果責任原則,即司法機關的行為有沒有過錯,有沒有依照法律,只要是這種行為的結果給予當事人造成了損害,并且這種損害又沒有法律依據,都應當給予國家賠償。在日本有一個“刑事賠償法”,在臺灣叫“冤獄補償法”,這些法律都強調受害人的權利救濟,而不管執行機關在具體執行過程中,是否違法。另外,對執法機關具有明顯的不當行政行不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也應納入國家賠償的范圍。
(二)在國家賠償費用方面應改進國家賠償費用的支付方法
國家應設立專門的國家賠償基金和帳戶。由于國家賠償具有司法救濟的性質,所以國家賠償基金和專用帳戶應設置在民政部門,當事人只要獲得了國家賠償就可以到民政部門申領,不用再與賠償義務機關接觸。既避免了國家賠償費用與財政辦公經費爭飯吃的現象,也避免了國家賠償與具體人員、單位政績及領導升遷的牽連。這就解決了國家賠償費用的支付方法問題。另外,在國家賠償費標準方面,應由國家制定統一的全國最低賠償標準,各地區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予以適當提高。再之,國家在賠償范圍方面應包括受害人的即得利益和精神賠償金,即能夠彌補現有的國家賠償標準的不足,又符合受害人對精神損害的普通期待。在私法領域,雖然我國民法通則沒有明確規定精神損害賠償,但在民事司法實踐中,判決精神損害賠償已經屢見不鮮。國家賠償法也應當對國家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做出規定。
(三)對于國家賠償法司法賠償程序方面的存在的問題,應立足我國目前的司法體制,對于刑事侵權方面只要是公民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后,這種限制又被法定的文書解除,如:撤銷案件、不。只要是終止刑事訴訟,法律上判定無罪,國家不再追究公民的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對由此發生的限制,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就理應引起國家賠償。另外,人民法院在各種訴訟中的違法行為除錯誤判決可循二審及再審程序予以確認外,凡是需要確認的國家賠償案件,就布國家賠償委員會予以確認。
(四)對于國家賠償委員會的機構設置問題。筆者以為要使司法公正,必須使各相關部門脫離利益關系,裁判者應采取中立立場,所以國家賠償委員會應設在地級市以上的人大常委會或政協機關,人大是法律監督機關,而政協可以發近其民主監督作用。對于國家賠償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應由知名的法律專家或學者組成。國家賠償委員會應應由人大常委會領導,應經過聽證及相應公開的程序決定國家賠償問題。這樣才符合司法的基本規律,才公正,才能體現國家賠償法的立法指導思想,以維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限制其執法者濫用或違法使用國家賦予的權利。使其作到公正執法。
(五)轉變思想觀念克服舊的傳統理念。要樹立依法治國家,依法行政的法治思想,加大國家賠償法的宣傳力度,創造良好的守法、執法環境,讓執法者知道,自己必須首先守法,才能作到公正執法,堅決克服的錯誤傾向和衙門作風,拋掉“官本主義”的沉渣余孽,貫徹“錯了就賠”的原則,強化國家機關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積極發揮國家機關內部的監督制約機制的作用。各級黨委、政府應從全局的高度將國家賠償法的執行作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來抓,如果不這樣的話,就會導致嚴重的后果,就會使受害人與國家機關之間產生的矛盾激化,滋生社會不穩定因素,既削弱法律的權威又損害了政府形象。國家機關雖然現在賠了一些“金錢”和臉面,卻能贏得今后的廉潔、開明、公正及公民的支持和信任。
國家賠償法的公布實施,是歷史的巨大進步,它是依法治國的深入體現,它從立法上承認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也是會犯錯誤的,這種錯誤有可能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害;必須從法律上建立糾錯、補償、救濟的機制;同時這也是用法律手段來制約日益膨脹的國家權利的初步嘗試,實施得好,就能有效防止權力的濫用及產生的危害,這也是我國人權保護上的一大進步,公民可以利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身和財產不受外來侵犯,包括來自國家機關的不法侵犯,可以說它像一面鏡子,反映出社會進步的身影,所在各界有識之士從各方面呼吁盡快完善國家賠償法。
參考資料:
1、田瑤主編《國家賠償法》南海出版公司。2001年9版
2、《國家賠償法座談會紀要》摘錄《法制日報》2001年2月28日
在規模持續擴張的同時,金融市場的國際化進程不斷加快。在資本市場,資金開始大范圍地跨過邊界自由流動,各類債券和股票的國際發行與交易數額快速上升。整個90年代,主要工業國家企業發行的股票增長了近6倍。1975年,主要發達國家債券與股票的跨境交易占GDP的比重介于1%到5%之間;1998年,此比重上升到91%(日本)到640%(意大利)。其中,美國由4%上升到230%,德國由5%上升到334%,各國該比重增長最快的時期幾乎都集中在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
國際債券市場的二級市場蓬勃發展。債券市場信息傳遞渠道、風險和收益評估方式以及不同類型投資者的行為差異逐漸減小,投資銀行、商業銀行和對沖基金等機構投資者,以復雜的財務管理技巧,根據其信用、流動性、預付款風險等的差異,在不同貨幣計值的不同債券之間進行大量的"結構易",導致各國債券價格互動性放大,價格水平日趨一致。
海外證券衍生交易的市場規模快速提高。幾乎在所有主要的國際金融中心,都在進行大量的海外資產衍生證券交易。在新加坡商品交易所,既可以從事日經225種期貨合約的交易,也有部分馬來西亞的衍生證券交易;美國期貨交易所的交易對象則包括了布雷迪債券和巴西雷亞爾、墨西哥比索、南非蘭特、俄羅斯盧布、馬來西亞林吉特、泰國銖和印尼盾等多種貨幣計值的證券和衍生產品。
二、我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發展
在席卷全球的證券市場一體化潮流中,我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悄然啟動。1992年,我國允許外國居民在中國境內使用外匯投資于中國證券市場特定的股票,即B股。有關管理部門對于B股市場的總交易額實行額度限制,超過300萬美元的B股交易,必須得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
1993年起,我國允許部分國有大型企業到香港股票市場發行股票,即H股。部分企業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發行股票,稱為N股。境外發行股票籌集的資金必須匯回國內,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開設外匯帳戶,籌集的外匯必須存入外匯指定銀行。
進入2000年后,部分民營高科技企業到香港創業板和美國NASDAQ上市籌集資金,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進入一個新的發展時期。
在債券市場,我國對于構成對外債務的國際債券發行實行嚴格的計劃管理。由經過授權的10個國際商業信貸窗口機構和財政部、國家政策性銀行在國外發行債券融資,其他部門可以委托10個窗口單位代為發行債券,或得到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特別批準后自行發債。債券發行列入國家利用外資計劃,并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在國外發行債券所籌集的資金,必須匯回國內,經批準開設外匯帳戶,存入指定銀行。
三、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前景
隨著我國加入WTO步伐的不斷加快,我國證券市場正在逐步與國際市場接軌,國際化進程將明顯加快。
根據我國與有關國家達成的雙邊協議,加入WTO后,中國將允許外資少量持股的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從事基金管理業務,享受與國內基金管理公司相同待遇;當國內證券商業務范圍擴大時,中外合資證券商亦可享有相同待遇;外資少量持股的中外合資證券商將可承銷國內證券發行,承銷并交易以外幣計價的有價證券。
顯然,隨著金融服務領域的對外開放,我國證券市場將逐步走向全面的國際化。
這種全面國際化含義是:以資金來源計,國外資本以允許的形式進入我國證券市場,國內資本則可以參與國外有關證券市場的交易活動;以市場籌資主體計,非居民機構可以在國內證券市場籌融資,國內機構則可以在國外證券市場籌融資;國外交易及中介機構參與我國證券市場的經營及相關活動,國內有關交易及中介機構獲得參與國際證券市場經營及相關活動的資格和權力。
四、證券市場國際化的利益
證券市場國際化進程的加快,將降低新興市場獲得資金的成本,改善市場的流動性和市場效率,延展市場空間,擴大市場規模,提高系統能力,改善金融基礎設施,提高會計和公開性要求,改進交易制度,增加衍生產品的品種,完善清算及結算系統等。
海外證券資本的進入,以及外國投資者對市場交易活動的參與,迫使資本流入國的金融管理當局采用更為先進的報價系統,加強市場監督和調控,及時向公眾傳遞信息,增加市場的效率。越來越多的新興市場國家通過采用國際會計標準,改進信息質量和信息的可獲得性,改善交易的公開性。交易數量和規模的增加,有助于完善交易制度,增加市場流動性。而外國投資者帶來的新的證券交易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衍生產品的出現及發展。建立一個技術先進的清算和結算系統,對于有效控制風險、保持該市場對外國證券資本的吸引力、有效地分配金融資源具有重要的意義。
五、證券市場國際化的風險表現
證券市場國際化進程在帶來巨大利益的同時,也蘊涵著一定的風險:
1、市場規模擴大加速甚至失控的風險
與國際化相伴隨的外國資本的大量流入和外國投資者的廣泛參與,在增加金融市場深度、提高金融市場效率的同時,將導致金融資產的迅速擴張。在缺乏足夠嚴格的金融監管的前提下,這種擴張可能成為系統性風險爆發的根源。此外,由于國內金融市場發育程度較低,金融體系不成熟,相關的法律體系不夠完善,資本流入導致其金融體系規模的快速擴張,而資本流入的突然逆轉,則使其金融市場的脆弱性大幅度上升。
2、金融市場波動性上升
對于規模狹小、流動性較低的新興金融市場來說,與國際化相伴隨的外國資本大量流入和外國投資者的廣泛參與,增加了市場的波動性。尤其是在一些機構投資者成為這類國家非居民投資主體時,國內金融市場的不穩定性表現得更為顯著。
由于新興市場缺乏完善的金融經濟基礎設施,在會計標準、公開性、交易機制、票據交換以及結算和清算系統等方面存在薄弱環節,無法承受資本大量流入的沖擊,導致價格波動性上升。新興金融市場股票價格迅速下降以及流動性突然喪失的危險,大大地增加了全局性的市場波動。
3、與國外市場波動的相關性顯著上升
外國資本的流入和外國投資者對新興市場的大量參與,潛在地加強了資本流入國與國外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導致二者相關性的明顯上升。
這種相關性主要表現為:①國內金融市場與主要工業國金融市場波動的相關性,即主要工業國金融市場對資本流入國金融市場的溢出效應顯著上升。國外研究表明,美國股票市場波動性對韓國股票市場波動性溢出的相關程度在1993年到1994年間高達12%;美國股票市場波動性對泰國股票市場波動性溢出的相關程度在1988年到1991年間高達29.6%;美國股票市場波動性對墨西哥股票市場波動性溢出的相關程度在1990年到1994年間高達32.4%。
這種溢出的影響表現為兩方面:其一,在市場穩定發展時期,資本流入國金融市場波動接受主要工業國的正向傳導,表現為二者波動的同步性;其二,在市場波動顯著、存在一定的恐慌心理時,二者波動出現背離,甚至呈反向關系。
從日本和韓國股票指數的相關性看,從1989年1月到2000年4月,二者股票指數的相關系數為36.52%,而在1989年1月到1992年7月間,該相關系數達89.09%。從1992年7月到1998年5月,該相關系數下降到44.86%,此后,該系數再度提高到80.65%。
②新興市場國家之間金融市場波動具有一定的同步性。
由于新興市場國家宏觀經濟環境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外資流入周期及結構基本相同,因此,其金融市場表現具有很強的同步性。
尤其是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后,部分亞洲國家和地區間的股票市場相關系數顯著增大,韓國和印尼股市的相關系數由43%上升到73%,印尼和泰國股市的相關系數由15%上升到78%,泰國和韓國股市的相關系數由55%上升到63%。顯然,在金融危機期間,國際投資者把這些國家的金融市場視為一個整體,同時從上述市場撤出資金,導致其同時崩盤。
1.我國人才市場對于我國會計的思想素質要求
由于會計的工作涉及到企業的經濟管理工作,所以對于企業的會計人員來講一定要具備較為良好的職業道德與職業素質還有相關的法律意識。在工作的過程中要做到盡職盡責,因為會計工作的實際操作性非常的強,而且企業的一切的與經濟相關的活動以及賬務都要集中到會計這進行匯總,并且在登記審查的過程中要對初始的證據進行搜集,對于賬務、明細以及相應的結賬和對賬到財務報表的制作,這些繁瑣的工作都會涉及到方方面面,所以對于會計來講一定要有相應的責任心和耐心。在會計方面一個數字的錯誤往往就會使得整個會計工作無法繼續進行,企業相關賬務信息的真實度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企業會計額度責任心,并且作為會計人員一定熟悉相關的法律,對于在賬務中發生虛假的行為一定要堅守自己的職業道德敢于和這些腐敗的行為作斗爭,對于蓄意騙取企業財產的要加以制止和勸導,在這個過程中企業的會計自身也要做到自律,所有的這些都需要我國的會計人才具有良好的會計思想素質。
2.對于我國會計人員的職業素質要求
除了具備思想上過硬的素質之外企業的會計人員還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素質和業務素質。這些素質主要體現在企業實際的操作、協調以及分析三個層面上。實際的操作能力要求企業的會計人員不僅要熟知會計工作的相關的理論,還要能夠熟練記賬以及核算和報賬,對于這些操作可以熟練地利用計算機來進行處理和操作。對于會計人員的更高要求包括除了能夠利用計算機進行熟練的操作之外還要能夠對會計工作過程中呈現出來的各種問題進行分析,然后對企業的狀況做相應的預測或者是提供客觀的數據為企業決策提供一定客觀的依據。作為會計還要能夠協調各個方面,因為會計幾乎和企業以及國家的各個相關的部門都會發生關系,和這些人員之間的打交道是不可避免的,所以企業會計人員應該做好這些人員之間的協調工作。另外企業會計人員還要能夠根據企業的財務狀況來對企業面臨的風險和問題進行分析能力,隨著市場競爭的不斷加劇,企業面臨著情況越來越復雜的競爭,所以會計人員能夠做好企業會計工作并以此為基礎做好相關的分析是我國對于會計人才的教育急需要解決的問題。
二、我國會計教育存在的問題
會計專業在上個世紀受到歷史因素和計劃經濟的影響,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沒有得到提高和改善。目前的會計教育發展開始上路了,但發展程度上仍然存在很大問題。
1.會計教育缺乏清晰的思維目標
根據國家對高校培育會計人才的目標要求,很多高校開始對這一人才培養要求有諸多理解。國家對高校的教學目標是:“培養會計專業德才兼備的高級專門人才”。它沒有明確高校應該如何培養會計人才,具體有什么樣的要求,這就導致不同學校有不一樣的理解。根據會計專業學生的就業方向,有的高校培養企業會計人才,有的培養注冊會計師。在不同學校的會計專業學生的素質差距很大。導致了高校培養出來的學生對就業造成一定影響,企事業單位對稀有的高級會計人才是求賢若渴。
2.會計教學內容重視實務、輕視理論
當前大學會計專業教育都非常重視會計實務,學生要多實操,對理論的進一步探討缺乏深度。很多高校為了自身利益,自編會計教材,其內容圍繞會計專業的基本內容進行重復,沒有多大的創新。這樣的教材內容使得多個老師講同一個內容。若修改基本的會計法規、制度,就需要重新花費大量的人力和財力去編著新教材。
3.會計師資隊伍人員流失、教師輕視教學現象嚴重
一支教學嚴謹的合格的師資隊伍是高校生存和發展的必要武器。而我國的高校正面臨著缺乏師資隊伍的危機。部分教師知識陳舊,骨干會計教師跳槽,一部分教師對教學有所輕視。究其原因,上個世紀的損失了一批人才,第二,高校對教師的待遇比較低,很多優秀教師寧愿從商,在校的骨干教師在校外兼職,自然對教學比較散漫或者精力達不到。
4.會計教育招生規模發展過快、缺乏計劃性
經濟的發展讓很多企業和公司快速崛起并發展,使得社會過分對會計專業教育的發展。很多高校快速擴展招生計劃,即使沒有會計專業的院校為了創收不顧實際也設立會計專業,教學質量濫竽充數。這樣就出現了低水平的會計從業人員很多,他們占據了一定的會計崗位,給社會工作帶來不良因素。
三、完善我國會計教育存在問題的對策
針對上述提到的我國在會計教育過程中所存在的相關問題,本文以此為基礎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方案。
1.完善我國會計教育中的培養目標
在針對我國會計教育的對象制定相關的培養計劃的過程中,培養的目標是一個不可或缺的環節,培養的目標也就是我們的學生到了社會上企業中所應該具有的思想素質、職業素質以及相應的專業技能。所以制定和完善我國會計教育中的培養目標是非常關鍵的一個環節,也就是為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培養德才兼備的人才。
2.加速會計教育的師資隊伍的建設
如果要做好我國會計教育工作,那么師資是很關鍵的一個方面,作為政府和高校應當為高級的會計人才提供良好的待遇和科研環境使得高級會計人員愿意從事到會計的教育事業。比如可以增加教師待遇,加強對于教師的培養;可以增加教師編制解決教師的后顧之憂,加強高校中的合理使得的競爭環境使得教師具有更高的參加科研的積極性。通過相應的辦法促進教學方案的改革。
3.改革會計教學方法
另外還應該加強高校中對于傳統的會計教學方法的改革使得學生是教育學和實踐的過程中真正體會到會計工作的特點和社會人才市場對于會計人員素質的要求包括思想素質的要求和職業素質的要求,使得學生自身具有朝該方面努力的意識。
四、結束語
商業化程度日益加劇的當今世界,公司之間的競爭越來越激烈,市場營銷已成為公司經營與管理的重要環節,越來越受到公司管理者的重視,營銷大戰也愈演愈烈。各種營銷方式,像綠色營銷、品牌營銷、定點營銷、文化營銷、關系營銷、網絡營銷、整合營銷等,層出不窮,不斷更新。本文主要介紹近年來國際上新興起的,構成未來營銷發展趨勢的三種營銷方式:渦輪營銷、定制營銷和福利營銷,希望能給國內的企業提供一些借鑒與啟發。
一、渦輪營銷:以快速反應作為競爭工具
渦輪營銷是指整個公司像渦輪那樣不停地運轉,公司將主要精力放在如何更快地為消費者提品或服務,爭取以快制勝的一種營銷方式。渦輪營銷又稱速度營銷。
實施渦輪營銷的公司主要在四個環節上壓縮時間、提高效率:創新、生產、后勤和零售。
1、創新
在競爭激烈,產品生命周期日益縮短的今天,新產品的創新速度一旦減緩,就可能導致產品開發失敗。在美國,麥金西公司的研究結果表明,如果新產品在預算經費內開發完成,但比計劃時間晚了6個月出售,那么在開始的5年內,利潤將大約減少33%;而如果產品在計劃時間內及時推向市場,即使超出預算經費50%,利潤也幾乎不受影響。
傳統的產品開發方式,公司各部門之間是一種順序傳遞的關系,一部門完成了它所有的工作,再交由下一個部門繼續開發,其中任何一個部門受到阻礙,都會導致整個產品開發速度減慢。
為了加快產品的創新速度,許多美國公司采取了一種叫作“產品同步開發”(SimultaneousProductDevelopment)的方法。具體作法是:公司從營銷、財務、設計、制造和法律等部門(甚至供應商和客戶)中抽取一定的人員組成“產品同步開發”小組,這些小組成員將參與新產品從開始開發到開發完畢的全過程。公司的管理者向“產品同步開發”小組描述對所要開發產品的大體構想,如產品的類型和需要具有的一些特點等,但一般不會規定具體的開發計劃和特定的一種產品,然后就放手讓“產品同步開發”小組以最快的速度開發所描述的產品。小組所需要的任何資源和所提的任何要求,公司都會盡量加以滿足。“產品同步開發”小組的方式較之傳統的產品開發方式,優點在于:如果一個環節出了問題,這個環節的開發人員可向其原所在部門求援,而小組的其他成員可以“同步”地繼續進行各自的開發。通用汽車、福特汽車公司都采用了“產品同步開發”小組的方法。
通過這種方法,可以大大減少新產品的開發創新時間。
2、生產
生產環節速度的提高主要依靠采用先進的生產技術。如豐田公司過去生產一輛定制汽車需要5個星期,現在采用先進的生產技術,只需要3天就可以完成。
3、后勤
公司可以通過有效的物流管理,如實施零庫存管理、開發快速供貨系統等,提高后勤保障能力,減少運作成本。像佐丹奴等著名的服裝制造商都采用了“快速反應系統”,將其原料供應商、生產工廠、銷售中心和零售店的信息系統聯成網絡。通過有效地管理后勤,他們可以使來自消費者的不同需求得19《中國流通經濟》雙月刊2000年第2期ChinaBusiness&MarketNo。2,2000到及時的滿足。
在零售環節上實施渦輪營銷對于食品、飲料等行業的公司尤為重要,因為能否更快地或在其他競爭對手無能為力的情況下將產品送到顧客手中(如在天氣惡劣的日子里或邊遠的地區),成為衡量他們競爭力、能否贏得長期顧客的極其重要的因素。
美國多米諾比薩餅店是在零售環節上實施渦輪營銷的使者。它向顧客保證半小時內送貨到家,否則將免費贈送或低價出售比薩餅。為此,公司在貨車上安裝了烤箱和電話,在通往顧客家的路上就可以將比薩餅烤好,成功地實施渦輪營銷使其在美國比薩餅市場上占有相當份額。
變幻莫測的商場中,搶先一秒就能獲得競爭優勢,寧早勿晚是盈利的前提。我國的企業也不妨在創新、生產、后勤和零售四個環節試著減少時間消耗,提高運作效率,看看渦輪營銷的威力。
二、定制營銷:卷土重來
早期市場上,許多賣主根據每位顧客的要求設計產品。例如,裁縫為每位特定的顧客量體裁衣,鞋匠根據每個人的腳的具體尺寸做鞋,這可視作定制營銷的雛形。在今天,尤其在我國的農村,仍有顧客定制衣服、鞋帽等用品,
但總的說來,為了降低成本,取得規模經濟,制造商一般都大批量生產尺寸一致的產品,統一出售。但現代的定制營銷正以大規模定制的方式卷土重來,它主要指公司利用先進的信息技術和制造技術,在大規模生產的基礎上單獨設計某種產品,來滿足每位顧客特定的需求。定制營銷可看作公司劃分細分市場的極端化,即將每個顧客個體看作一個細分市場,因此定制營銷在西方被稱作“顧客化營銷”。
美國有一家叫做SoftwareSportswear的服裝店,店內安裝了一套由攝影機和計算機組成的系統。對于每位顧客,攝影機先進行拍攝,然后將拍攝結果交由計算機處理,計算機可以計算出顧客的身高、胸圍、腰圍等數據,接著在屏幕上顯示出顧客身著新衣服在正面、側面、后面等不同角度的視覺效果。顧客可以從150多種樣衣中選出自已中意的一種。通過網絡,有關顧客選中的衣服式樣的數據被傳送到生產車間,幾天后,顧客就可拿到成衣。
定制營銷實際上是讓顧客參與了完會符合自已需要的產品的制造過程,自助餐廳在我國的流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顧客對這種方式的偏好。
當今社會倡導個性化,追求個性化消費的顧客越來越多。定制營銷具有無限生機與希望。因此,即使目前我國大部分企業不具備全面開展大規模定制營銷的實力,也應早早做好準備,如先在銷售條件方面進行定制營銷,讓顧客在一系列營銷組合中進行選擇,如不同的產品特征、付款方式、技術服務、培訓計劃等。
三、福利營銷:讓我們共同進步
福利營銷指公司出售產品或服務,將收入所得全部或部分捐獻給慈善機構,以改善公司形象,提高產品知名度的一種營銷方式。
福利營銷在最終目的上類似綠色營銷,都是為了提高整個社會的福利水平同時追求自身長期利潤最大化。通過福利營銷,受到資助的慈善事業引起了更多人的關注,可能會受到更多的資助。因此,如果能成功地開展福利營銷,可以雙贏:收到公司與社會共同進步的效果。
福利營銷近年來在美國企業界較為流行。如聯邦快遞公司在修復自由女神像時許諾說,修復期間,顧客每使用一次它的記帳消費卡,它將捐獻一分錢給修復工程。最后,聯邦快遞付出了170萬美元的捐款。同時,它的記帳卡使用率上升了28%.
[關鍵詞]國際航空貨運,代位追償,承運人責任,平行訴訟,境外追償
一、案情簡介
2003年1月”日,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托運人或被保險人)通過北京康捷空貨運有限公司(下稱康捷空)深圳分公司和美國華盛頓國際速遞公司(ExpeditorsInternationalofWssldngton,Inc.下稱華盛頓速遞),承運一批通訊設備,自深圳經香港運抵澳門,然后由華盛頓速遞代表托運人租賃一架IL—763414型飛機,將貨物從澳門空運至東帝汶的包考(Baucau,EastTimor)。康捷空深圳公司簽發了航空運單,運單抬頭為歐亞航空貨物運輸公司(Eum-AsiaAviationAirCargoTrasportation,下稱歐亞航空),另外托運人與美國華盛頓速遞簽訂了一份貨物運輸租賃協議。
2003年1月31日,東帝汶當地時間16時承運飛機在包考市附近撞山墜毀,機上六名人員全部遇難,上述承運的貨物全部毀損。該批貨物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下稱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貨物運輸保險,保險公司聘請香港一家公估公司對貨物損失進行了公估,并于2003年12月16日向被保險人支付了保險賠款135.3萬美元,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出具了權益轉讓書。保險公司向康捷空及其深圳分公司和華盛頓速遞要求賠償貨物損失,均遭到拒絕。
2004年10月20日,保險公司在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對康捷空及其深圳分公司提起代位求償權訴訟,要求二被告賠償原告貨運損失612140美元。2005年1月28日,保險公司委托美國律師在美國紐約南部地區聯邦法院,以被保險人及本公司名義對華盛頓速遞提訟,要求被告賠償貨物損失135.3萬美元及利息。由于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國內法院直到2005年5月9日才進行第一次開庭,7月26日進行第二次開庭,對案件實體問題進行審理。美國法院于2005年3月10日進行初步審理。
二、訴辨雙方的觀點和案件處理結果
保險公司在國內案件中訴稱,被保險人按被告要求填寫了空運貨物托運書,被告以自己的名義簽發了航空貨運單,因此被告是承運人。根據《華沙公約》規定的承運人責任限制,按照每公斤20美元計算,被告應賠償612140美元。保險公司在開庭前提交了《投標邀請書》、《投標書》、《商務報價單》、運費發票,以證明康捷空深圳分公司是貨物承運人。被告康捷空深圳分公司在第一次開庭時辯稱:首先,保險公司已經在美國就同一事實提訟,為防止原告不當得利,國內訴訟應中止審理;其次,康捷空是貨運人而不是貨物承運人,不應承擔貨損賠償責任;再次,康捷空與華盛頓速遞屬于同一集團。在第二次開庭時,康捷空提交了澳大利亞交通安全部對本次事故所作的《空難事故報告》(《AirSafetyOccurrenceReport》),認為本次事故是機組人員嚴重過失造成的,依據《華沙公約》規定,承運人可以完全免責。
保險公司在美國案件申訴稱,被告未能按照其與被保險人簽訂的包租協議的規定,將貨物運送至目的地,原告享有《華沙公約》和有關修訂文件規定的以及判例法確定的有關權利和救濟,被告應賠償全部損失。被告華盛頓國際速遞辨稱:根據“不方便法院原則”和28U.S.C.§2406規定,應駁回本案訴訟;中國法院已經先受理了一個當事人和案件事實都相同的案件,美國法院應該駁回原告提起的訴訟,或將案件移送至一個更合適、更方便的法院審理;根據相關國際公約,被告享有責任限制權利。美國法院法官認為,雖然兩起案件的被告不同,但是涉及同樣的證據,從提高司法效率角度看,應放在一起審理,因此要求原告限期將國內被告追加為美國案件的當事人或更正訴訟請求。
在國內案件開庭以后,兩個案件的被告都主動提出和解,經過多輪磋商,2005年8月初最終達成和解協議:由美國被告賠償保險公司43萬美元,保險公司撤銷美國和國內的兩個訴訟。
三、本案評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代位求償案件,保險公司采取了少見的跨國平行訴訟的追償策略,取得了較為理想的效果。中美兩國分屬不同法系,兩國法院對于案件程序和實體問題所采取的處理方式非常值得探究。
(一)跨國迫償的訴訟策略
本案保險公司之所以能在不到一年的時間內成功拿到賠款,與其采取的追償及訴訟策略密不可分,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
1.積極調查取證,鎖定承運人身份
國際航空貨物運輸中承運及關系較為復雜,保險公司在行使代位求償權時,首先必須分清誰是承運人。本案牽涉貨物運輸的共有三家公司:康捷空是在中國北京注冊的公司,深圳分公司是它的分支機構,是航空運單的簽發人,它們主張自己是人;華盛頓速遞是在美國紐約注冊的公司,從被保險人提供的貨物運輸租賃協議來看,該公司代表被保險人租賃飛機安排貨物運輸,但是協議沒有該公司簽章,航空運單表面上與其不存在直接聯系,該公司也主張自己是貨運人;歐亞航空是在老撾注冊的一家單機公司,事故發生后其償付能力可能成為問題,且老撾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不太為外國人所熟悉,追償工作無從下手。由于不能拿出有力的證據證明承運人身份,保險公司初期的非訴追償工作處處碰壁,一度陷入困境。在重新與被保險人反復溝通以后,保險公司終于成功地搜集到《投標邀請書》、《投標書》、《商務報價單》、運費發票等證據,基本上可以證明康捷空深圳分公司就是貨物承運人。保險公司決定首先在國內提訟,將追償重點放在康捷空身上。在訴訟時效快要屆滿的最后幾天內,保險公司又在美國對華盛頓速遞提訟。
2.正確選擇訴訟策略,規避漫長而又復雜的跨國訴訟程序
跨國訴訟追償必須考慮到送達和判決執行問題,否則很可能陷入一場前途渺茫的馬拉松式的訴訟。按照1965年生效的《海牙送達公約》,向外國被告送達的程序相當復雜,很多案件經過多年還沒完成初次送達程序。判決以后,境外執行在目前的國際司法協助環境下也是一個幾乎難以解決的難題。本案的訴訟策略有幾種選擇:第一種是以康捷空、華盛頓速遞和歐亞航空為共同被告,在國內或美國和第三國提訟,優點是可以將相關當事人一網打盡,不會遺漏真正的責任人,勝訴把握較大;缺點是無法逾越涉外送達和執行障礙,很難在短時間內對被告形成訴訟壓力。第二種選擇是單獨或同時就單一被告在被告所在國提起國內訴訟,優點是國內訴訟程序簡單、時間短、訴訟結果可預測性強;缺點是一事多訴浪費訴訟成本,并有可能形成平行訴訟,而一事一訴又會錯過訴訟時效,放跑真正的責任人。在綜合平衡各方面因素后,保險公司決定采取第二種方式,確立以國內訴訟為主、境外訴訟為輔、以訴促和的追償方案。事實證明該方案是非常成功的,境內外法院都在較短的時間內進行了多次開庭,使得案件事實得以水落石出,責任人無處遁形,最終促成和解。
(二)國際航空運輸承運人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限制
由于對國際航空運輸承運人責任制度的理解以及掌握的證據不同,保險公司在國內外兩個訴訟中提出的賠償金額相差巨大,而國內外兩個被告的抗辯主張和舉證策略也是大相徑庭,由此可以看出,了解和掌握國際航空運輸承運人責任制度的相關法律規定和國際公約對追償工作就顯得尤為重要。隨著航空科學技術水平以及承運人防范航空風險能力的不斷提高,承運人責任制度經歷了歸責原則從寬到嚴、責任限額從低到高的發展歷程。現行國際航空運輸承運人責任制度是通過1929年制定的《華沙公約》及其后多次修訂所形成的華沙體系確立的,1999年在華沙公約體系的基礎上制定了《蒙特利爾公約》,該公約于2003年11月4日生效。我國于1975年加入《華沙公約》及《海牙議定書》,《蒙特利爾公約》于2005年7月31日對我國生效。
承運人責任歸責原則從最初的過錯責任逐步過渡到嚴格責任,最終發展到雙梯度歸責原則。《華沙公約》及《海牙議定書》確定的是推定過錯歸責原則,即除非承運人能夠證明存在法定的免責事由,否則,它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1929年《華沙公約》第17條規定:“因發生在航空運輸期間的事故,造成托運的行李或者貨物毀滅、遺失或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第20條和第21條規定,承運人如能證明存在下列三種情況,則可以不承擔責任:一、承運人或其受雇人為了避免損失的發生,已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種措施的;--、損失的發生是由于領航上、航空器的操作上或導航上的過失;三、損失是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或促成的。1955年《海牙議定書》刪除了第20條關于航行過失免責的規定。《蒙特利爾公約》實行嚴格責任制度,該公約第18條第1項規定:“對于因貨物毀滅、遺失或損壞而產生的損失,只要造成損失的事件是在航空運輸期間發生的,承運人就應當承擔責任”,《華沙公約》及海牙議定書規定的法定免責事由在《蒙特利爾公約》不復存在。對于旅客運輸,《蒙特利爾公約》實行雙梯度歸責原則,即10萬美元以下實行嚴格責任、10萬美元以上實行過錯責任。
承運人責任限額在旅客運輸方面變化最大,從最初的1萬美元、2萬美元,到7.5萬美元,再到10萬美元,最終到雙梯度無限額。貨物運輸責任限額則一直變化不大,《華沙公約》規定承運人對于貨物的賠償責任以每公斤250法郎(約20美元)為限,《蒙特利爾公約》規定以每公斤17特別提款權(約22.5美元)為限。雖然措詞稍有不同,但是《華沙公約》及《海牙議定書》和《蒙特利爾公約》均規定:如果損失是由于承運人、受雇人或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的作為或不作為,承運人不得享受責任限制。如果托運人向承運人聲明貨物價值并加繳附加費,承運人必須按照聲明的價值或承運人可以證明的貨物實際價值賠償,也不能享受責任限制。
我國和美國都是《華沙公約》及海牙議定書的會員國,本案航空事故發生時《蒙特利爾公約》還沒有生效,我國也尚未批準加入該公約,航空貨運單約定適用《華沙公約》及承運人責任限制。保險公司在提起國內訴訟時,是按照《華沙公約》規定的責任限制計算訴訟請求金額的。在提起美國訴訟時,保險公司根據最新掌握的《空難事故報告》,認為機組人員存在重大過失,承運人不能享受責任限制,于是按照全部損失和保險賠償金提出索賠金額。華盛頓速遞主張享有責任限制權利,而康捷空在國內訴訟中援引《空難事故報告》進行了免責抗辯,該公司沒有注意到海牙議定書已經刪除了《華沙公約》關于航行過失免責的條款,其錯誤的抗辯主張和舉證不當反而為保險公司打破承運人責任限制,進一步追加訴訟請求提供了依據。當然,如果原告要成功打破責任限制,還需在證明機組人員的航行過失構成“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的作為或不作為”方面作進一步努力。
(三)中外保險代位求償訴訟程序比較
通過上述案件國內外訴訟比較,我們發現案件的兩個原告身份并不相同,在國內訴訟中保險公司作為原告,而在美國訴訟中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作為共同原告,并且被保險人作為第一原告。名義的不同體現出英美法和大陸法兩大法系對于保險代求償權認識上的差異。
在英美法系國家,保險代位求償權作為一項衡平法原則而被廣為接受,他們認為被保險人是權利人,只不過為了防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和第三人白白免責等衡平因素,才適用代位原則。在英國法下,保險人在對全損或部分損失作出賠償后取得代位權,但保險人僅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代位權并不使保險人產生獨立以自己的名義或提訟程序的權利。當然,被保險人必須允許保險人以他的名義,否則,法院可以判決強制他允許。美國作為英美法系的重要一員,其保險代位原則承襲英國法,但自《1873年司法法》以后,保險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把被保險人列為共同原告。美國法院的這一做法并不為國內業界所熟悉。
在大陸法系國家,保險代位求償被普遍認為是一種法定的債權轉讓,在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時,向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就自動轉讓給保險人,保險人作為權利人當然地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訟。至于保險人取得代位權益后,還能不能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國內理論界存在爭議。筆者認為,被保險人在獲得保險賠款時就已經喪失了向第三人的求償權,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因此以被保險人的名義沒有法理依據,在實務中,借用他人名義訴訟也存在諸多掣肘因素及不便之處。
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都支持保險人以自己的名義提訟,禁止以被保險人名義進行訴訟。如《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該法的若干問題意見都規定:保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義,以他人名義的,法院不予受理或駁回;如果被保險人已經提訟,保險人在取得代位權后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當事人;保險賠償只能彌補被保險人部分損失的,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可以作為共同原告提訟。在非海上保險代位求償案件中,地方各級法院對于上述規定的大部分做法都予以采納,唯獨對于被保險人先的情況下保險人申請變更當事人的做法不予支持,他們一般都要求被保險人撤訴或駁回,由保險人另行提訟。這種做法有百害而無一利,既浪費國家訴訟資源,又增加當事人訴訟成本,還有可能耽擱訴訟時效,因此,筆者強烈建議在非海上保險代位求償案件中采納海事訴訟的先進立法經驗,準許保險人直接申請變更當事人。
(四)平行訴訟
國內外兩個被告的抗辯理由都包含平行訴訟,平行訴訟問題也是中美兩國法院要繼續推進訴訟程序都必須首先解決的問題。平行訴訟,是指相同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基于相同事實以及相同目的在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進行訴訟的現象。實踐中有兩種具體形態:一種是相同原告在不同國家對相同被告提訟的,另一種是兩方訴訟當事人在不同訴訟中互為原、被告。在國內民事訴訟中,各國為了節約訴訟資源、防止濫訴和矛盾判決,都禁止重復訴訟。在國際民事訴訟中,由于涉及國家司法,國家之間民事管轄權的積極沖突難以調和,國際社會也缺乏關于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的普遍性法律制度,平行訴訟的現象經常發生。但是由于平行訴訟助長當事人挑選法院,影響國際民商事交往和國際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多數國家都對國際平行訴訟采取限制措施,主要有兩種處理方法:英美國家的比較衡量法和德國、瑞士等國家的判決預期法。
判決預期法遵循先訴法院優先原則,如果外國法院受理在先,并且其判決將來有可能得到本國法院承認與執行,本國法院就應中止對案件的審理。比較衡量法主張由法院綜合分析案件的各種情況,衡量本國法院或外國法院哪一個是更合適的法院,然后對不合適的法院的管轄權進行限制。具體包括“不方便法院”原則、“未決訴訟”原則和“禁訴命令”三種方式。“不方便法院”原則是指本國法院從訴因、當事人、證據及法院等方面判斷,如果審理案件極不方便,由具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審理更為合適時,就拒絕行使管轄權。“未決訴訟”原則是指為支持外國訴訟而主動中止本國法院訴訟的程序性方法。“禁訴命令”是指法院命令禁止本國屬人管轄的一方當事人參加外國訴訟。1999年海牙國際私法會議起草的《民商事管轄權及外國判決公約》(下稱《海牙公約》)兼采兩大法系國家的做法,以先受訴法院管轄為主,輔以判決承認預期理論,同時以協議管轄和專屬管轄以及不方便法院原則作為例外。
紐約南區聯邦法院法官在審理本案的過程中表達了不支持平行訴訟的觀點,從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分析,美國法官援引“不方便法院”原則拒絕管轄的可能性較大,一是因為本案運輸行為、事故發生地、證據等均不在美國,與美國的唯一聯系是被告是在美國注冊的公司;二是從美國的司法實踐看,存在對外國原告歧視的現象,他們認為本國原告作為納稅人,有享受本國的司法救濟權利,法院一般不得以不方便法院為由拒絕管轄,但是對于外國原告則不存在此優先權。當然也不排除法官適用“未決訴訟”原則先中止美國訴訟的可能性。
我國屬于對國際平行訴訟不加限制的少數國家之列,根據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一方當事人向外國法院,而另一方當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決后,外國法院申請或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對于本案作出的判決、裁定,不予允許。但雙方共同參加或簽訂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我國法院奉行“本國法院優先”原則,國內訴訟不受國外訴訟的影響,外國判決國內不予承認和執行。因此,羅湖區法院法官并沒有理會被告中止訴訟的申請,而是徑自推進訴訟程序,法院判決指日可待。應該說,國內法院對于平行訴訟的態度給被告施加了極大的壓力。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我國對國際平行訴訟不加任何限制的做法不符合國際潮流,沒有考慮到國際禮讓和協調,一味地拒絕承認外國司法管轄權和外國判決,必然會引致外國法院的對等報復,影響中國的對外經濟合作和交往,因此,很有必要借鑒《海牙公約》的規定修改和補充我國民事訴訟立法。
就本案的具體情況來看,與一般的平行訴訟稍有不同。雖然國內外訴訟是基于同一次貨運損失,但是兩個訴訟的被告不同、合同依據不同、訴訟標的金額也有差距。與平行訴訟追求有利的法院判決或增加被告負擔不同,本案原告雙重訴訟的根本原因是在訴訟時效內不能夠確信承運人身份及其執行能力。這種情況下即使發生在同一個國家,法律也不禁止分別對兩個被告提訟,唯一可能采取的處理方式就是合并審理,或先中止一個訴訟,待另案審結以后再恢復。由于兩個被告都主張自己不是承運人,同時判決兩個被告承擔責任的可能性不大,即使出現這樣的判決,也可以通過執行的程序避免原告重復受償。按照《海牙公約》的規定,中國法院作為先訴法院和方便法院,其管轄權沒有任何問題。問題關鍵在于美國法院的態度:如果駁回,則原告在美國訴訟的目的將落空;如果中止訴訟,待中國法院判決以后再根據判決結果決定是否恢復訴訟,剛好暗合原告以美國訴訟作為國內訴訟不作保障的打算。根據上述相關限制平行訴訟的理論和美國的司法實踐來看,中止訴訟是一個比較切合實際和合理的選擇,畢竟拒絕管轄不是目的,防止矛盾判決才是問題的實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