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3-13 10:55:17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時事政治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一、政治理論是追趕時髦嗎?
政治問題是個古老的話題,政治學科卻是門年輕的學科,具有不成熟性,它需要不斷地發展與完善。人們誤把理論的發展性當成是追求時髦。
然而,政治學科也確實存在一些近似于追求時髦的問題。1、政治學科構成的知識體系復雜,有經濟、政治、哲學、法律、心理學、社會發展簡史、思想品德等等,給人的感覺是政治學科什么內容都涉及,把其他學科的知識也包含進政治學科,沒有相對獨立的學科體系,成為一門“雜科”。政治學科的內容什么都包括的同時,也表現為政治學科的知識體系具有不確定性,教材經常更換。頻繁地更換教材,甚至一年一套的教材,連政治老師自己也不能講清楚政治到底教了些什么和應該教什么了。政治學科沒有形成自己固定的學科體系,給人假象是政治學科屬于“偽科學”。2、政治學科的具體知識內容也是經常調整更新,雖然政治理論應該與時俱進,需要不斷地發展、豐富與完善,但是知識更新走向了一天一個說法,過于時代化的極端。有時為了體現政治教學的時政性的特點,在中高考的政治問答題中,還要把考試前幾個月的某個政治家的言論作為政治題的標準答案,在以考試為指揮棒的教學中,難免要滲透時政理論,并且盡量地把最新的政治理論安排進教材。朝令夕改的理論與政策在中學教學中不可避免地帶來了一些負面的效應,讓人們的思想無所適從。尤其是學過政治學科的一些“過來人”更是困惑于政治理論的朝秦暮楚。政治教師夾在中間,只能順應形式的發展,政治學科從某種程度上講變成了永遠追逐時代浪尖的學科。理論是需要有一定時間的研究與檢驗,如果缺少必要的思考與沉淀,理論難免會有些淺薄甚至錯誤。
二、政治理論是“假大空”的學說嗎?
政治學科是一門學科,它介紹的是關于的政治理論知識,具有知識性和科學性的特征。政治學科還是一門社會學科,研究的對象是社會,它不同于物理、化學、數學等自然學科,具有鮮明的社會性和人文性等特征。
政治理論具有理論性的抽象性,人們總是很難認清它的本來面貌,常常對政治學科容易產生“偽科學論”和“無用論”,并把政治理論看成是假、大、空的學說。
首先,政治理論具有抽象性,理論雖然反映現實,但是,理論不等于現實,理論是相對獨立存在的思想體系。理論與現實之間的關系表現為本質與現象之間的關系,即個性與共性之間的關系。理論與現實既有統一性,理論與現實之間也往往存在差距,現象能反映本質,但理論與現象本身不是亦步亦趨的,理論可能超前于現實,也可能滯后于現實。如理論上講社會主義的民主的性質高于資本主義的民主性質,我們看到的現象卻是我國民主發展程度較低。對理論產生迷惑,主要原因是不能正確理解哲學上的現象與本質的關系,所以不能理解政治理論與現實的差距,把理論與現實的差距性當作是政治理論是虛假性。
其次,政治理論常常以理論的形式來介紹國事,天下事。有些人一看到條條是道的理論就先入為主,覺得是大道理,從內心里排斥它。其實,政治理論談得就是我們身邊的事,說大也大,說小也小。不能把身邊的道理看成是“大”道理。
第三,政治理論區別于現實,具有抽象性,抽象的東西使人理解起來使人感到理論晦澀。同時,目前教材中政治理論的闡述一般表現為條條框框,教材的教條化編寫模式使得教師教“條條”,學生背“條條”,考試考“條條”。再加上教學方法的陳舊落后,把政治教育當成是純粹的思想灌輸,具有空洞說教的特點。致使人們誤認為政治理論是空洞的、言之無物的大道理。把思想性當成是空洞的理論。政治理論的抽象性,
于是有人認為學習政治理論主要是應付考試,假如不要考試,就不要教與學了。如果把政治理論的作用的眼光僅僅局限于應付考試的話,考完后,政治學科難免要遭受“兔死狗烹”甚至“掘棺抽尸”的命運。還有人認為學了政治理論后,社會中的思想政治問題仍然很多,所以學習政治毫無用處。這種觀點屬于典型的 “偽科學論”與“無用論”,實質上是否定了政治學科的科學性與社會功能,否定了社會領域中社會理論的價值作用。否定社會學科,顯然是陷入了思想認識的淺薄與功利的色彩,甚至反映了一個民族急功近利、浮躁心理,是民族心理不成熟的表現。政治理論本來就只是理論,它本身不能解決實際問題,科學的理論只能指導人們正確地處理問題。
三、政治理論是為了美化社會嗎?
政治理論和其他學科一樣,具有社會教育的功能。政治學科又不同于其它的學科的社會教育功能,它具有鮮明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
有人認為因為社會上存在許多不良的思想,所以要加強政治學科的學習。這種觀點看到了政治理論的積極作用,但是夸大了政治學科的教育功能,政治學科和其他學科一樣除了具有教育的積極功能,也不可避免它帶來的某些教育負面效應。其實政治學科和其他學科一樣,只是一門學科,它研究的是社會中的一些現象。雖說具有思想政治教育等特點,但政治學科的理論并不是“萬金油”,不能包治社會中的各種疑難病癥,政治學科不應該也不能把所有問題都自己扛。
1.1他們要有一種為祖國的未來無私奉獻的精神。“春蠶到死絲方盡,蠟炬成灰淚始干。”教師的職業本身就是燃燒自己照亮別人的,而政治老師又比較于其他學科的老師更顯得冷落和清貧。他們沒有語、數、外等其他學科老師那么熱門,甚至不被人們重視,所以在地位、待遇、收入等與自己切身利益方面,可能不如別的教師。所以,這就要求他們有一種為祖國的未來無私奉獻的精神,不能計較個人的得與失。教政治對學生的成長重要,但對自己不合算,思想上解決不了這個吃虧心甘的問題,就會不太盡職盡責,也教不好書,學生的思想品質也就沒保障了。
1.2必須牢固樹立在本職崗位上為國家培育人才建功立業的思想。培育思想政治上合格的人才,是百年大計,關系到國家的興衰成敗。如果政治教師沒有穩定的思想基礎,總想到自己的個人利益,不安心教書育人,甚至想到從政、從商、改行做別的事業,勢必影響這項“靈魂工程”。所以,政治教師必須牢固樹立在本職崗位上建功立業的思想,有一種把孩子們的思想品質提高了就感到無比欣慰和自豪的情懷、就是最大的成功的思想。要以塑造好學生的靈魂為已任,視民族的未來為已任,扎扎實實地在本職工作崗位上做好教學育人工作。
1.3必須發揚不怕苦,不怕累的思想。教書育人是一種比較枯燥的工作,講臺、粉筆加黑板,站的累、講的累、寫的也累,年輕一點的體力好,能支撐,感覺還好一點;年紀長一點的教師就感覺比較累,如果政治教師少了,課程多了就會累上加累。這種時候,如果沒有一種不怕苦,不怕累的思想支持,精神就會崩潰,就會越想越感覺不是滋味,就會不想照亮別人了。所以,政治教師只有在主觀上樹立一不怕苦,二不怕累的思想,才能在講臺上站的穩,站的正,站出政治教師的精神和品格,站出學生良好的思想道德情操。
政治教師如果做好了以上幾點,本身就是一種人格魅力,就會對學生產生一種潛移默化的影響,這就是為人師表的良好效果。這就直接教育學生,要愛崗敬業,無私奉獻。
2.政治教師必須有扎實的理論功底一個政治老師如果沒有扎實的理論功底,就會讓學生聽起課來感覺無比的枯燥,一點味也沒有,教學效果將無法保證,學生的政治思想水平也難有長進。因此,一個合格的政治教師必須有扎實的理論基礎。一是對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有深刻的理解和掌握。真正弄懂物質與精神的關系問題,并能夠正確運用的哲學觀點分析和解決教學中的矛盾和問題。要堅持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把理論與實踐結合起來進行教學,杜絕脫離實際的空洞理論教學。二是要全面掌握的認識論,樹立正確的世界觀。要正確運用的認識論去觀察和分析問題,指導學生樹立正確的思想方法,提高認識問題和辨別是非真偽的能力。如果一個政治教師的認識觀出現了偏差,那么他的學生能學會正確認識問題嗎?那是不可能的。三是要懂得政治經濟學和科學社會的原理。能夠正確的運用政治經濟學的觀點分析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各種矛盾和問題,教育學生樹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信心,從而為建設我國的小康社會努力學習、不懈奮斗。四是要熟悉政治教科書的內容、目的和要求。從而有針對性的、按照教學大剛要求完成好教與學的計劃課目和內容。3.政治教師必須采用靈活的方式教學政治課教學相對有些課程的教學來說,顯得比較乏味,學生不喜歡說教,如何引導學生認真聽講、形成正確的思想方法,這是擺在政治教師面前的一大課題,要求政治教師必須采用靈活、易懂、有效的教學方式。一是在解讀課本內容和解釋一些政治觀點的時候要緊密結合實際,用充分的事例說明問題。這就要求教師在平時要善于收集和積累,善于分析一些社會問題和現象,形成正確的觀點,并在講課時靈活運用。二是要多采用提問式、對話交流式、小組討論式的方法教學;活躍學生的思想,促進他們學會思考政治領域的深層次問題。三是利用現在高技術手段進行電化教育、網上對話等手段進行教學,激發學生對政治課的學習興趣,提高教學質量。四是認真做學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對那些不重視政治課學習或對政治課教學有意見的學生,政治教師要認真找他們談心,交流思想,找問題、化矛盾,有針對性地進行解剖,提高他們學習政治課的自覺性。
根據目前的經濟發展,現在不少政府部門也已經認識到資源“整合”的重要性,針對資源整合問題已經達成了共識。隨著有關部門的努力,資源整合雖然取得一定的效果,但是財政支農資金也需要配套的支農政策給予支持,否則容易造成更大的資源消耗或降低資源的使用率。在這種情況下,對支農的財政進行大量投入也并不合適。改革開放以后,財政支農系數出現較大波動,1978年,財政系數為0.48,在2005年財政系數為0.61。但是,即便如此,財政支農資金的使用效率仍然存在一定的問題。通過幾十年農業綜合開發的實踐工作證實,中央財政的支農資金能夠發揮較好的“杠桿資金”功能,離不開能吸引地方財政資金配套項目的配合,必需將信貸資金及時的引入,才能發揮財政資金的先導作用,才能體現金融資金具備的主體作用,從而更大范圍的將兩者的資源進行整合,提高農業的績效。
二、財政與金融整合過程中需要掌握的基本原則
在對“三農”、建設新農業和小康社會建設有利的基礎上,要具有宏觀的戰略全局和一定的前瞻眼光,要敢于進行開拓,積極的采取各項措施對財政和金融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突破。首先對整合工作展開試點,在試點工作中積累經驗、對整合方案中存在的錯誤進行及時的修正,令整合方案更具有科學性和操作性,將成功的經驗進行大力的推廣。遵守以下幾點原則:
(一)要遵循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在整合過程中要以財政支農為基礎,因為財政支農資金是財政同金融支農的重要準備。因此,需要將財政支農同金融支農作為重要的戰略內容,要意識到整合是財政支農的必然趨勢。在制定相關的政策時,一定要遵循有關的法律法規,不可偏離金融發展的特點軌道。
(二)將財政的支農資金作為先導,將金融支農資金設為金融發展的主力由于財政支農資金規模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如無償性。因此,在對其進行整合時,要體現金融機構的主體性,政府部門應作為輔助的角色,切不可在整合的過程中過于強勢,要保障金融機構在支農整合中的主導地位,令金融機構在政府部門的配合和監督下對支農項目進行審查工作和日常項目的管理工作。在到達這一目標,政府部門需要對項目進行嚴格的篩選,并同金融機構確定政府在扶持工作中的扶持額度及投資預算等。
(三)財政支農與金融支農多層次整合對開發性財政支農資金進行深度的整合,將有限的財政資金作為投資項目的先導,作為吸引盈利性金融資金投入的引子,由于財政資金可以對信貸資金擔保或補償,能對財政資金的乘數效應的發揮提供幫助,然后對非開發性財政支農資金與金融機構進行整合,可以通過金融機構從中提供結算服務。
(四)要以支農項目為整合的平臺要設立明確的資金使用目標,這是成本、收益核算的主要工作。同時需要體現金融機構在資金貸款方面的優勢。以支農項目為整合的平臺,能夠引到市場進入合理的競爭機制,利用招標的方式篩選出支農貸款機構、期限和利率的最佳組合。政府應給予一定的配合,定期組織一些商業性投標項目,綜合評比出信用、實力最強的商家,中標的金融機構需要按照有關規定的標準展開支農業務,根據財政工作的實際情況給予一定的保證和補充。
三、財政支農與金融支農的整合方式的介紹
隨著經濟市場的發展我們也逐漸意識到若分開對財政支農和金融支農進行改革,那么將會面臨很大困難,若以宏觀的整合為主導,對兩者進行管理將會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財政支農同農民金融培訓整合的介紹當前的農村金融困境是供求雙方不平衡造成結果,針對這一問題首先要解決的是提高廣大農民的金融意識和對資源的利用能力。有關的文獻表明,金融支農的基礎工作是能給廣大的農民增長智慧,令其對現代的金融有宏觀的認識,同時學會對金融資源進行合理的運用。具體的整合措施如下:要求專業的金融機構對農民進行具體的培訓,政府可以用專項的資金進行撥款,并對培訓工作進行監督和考核。
(二)財政支農同商業性金融支農的整合介紹將兩者結合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對農業投入創造出更大的收益,但由于彼此間在運營的原則、機制上存在一定的差異性,財政支農資金具有擔保性和補償性,屬于公益性支出,同金融體系獲利性煩人商業支出提供一定的擔保。從而提高資金的利用率,同時也提高商業性金融機構盈利能力,適當的增加對“三農”資金的投入,可增加其盈利能力,從而實現政府、商業金融上的雙贏局面。
(三)金融機構同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整合將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目標設為農村政策性的金融,政府部門給予一定的整合補貼或補償,不僅有助于促進農信社的發展,還可以增強政策金融的支農力度,對財政支農的工作效率有提高作用,從而實現多領域的“雙贏”局面。
(四)注重財政機構同農村增量金融機構的配合將財政支農同農村金融進行增量的整合,可對農村金融增量的發展起到一定的整合作用。可將一部分的財政支農資金投入到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中,推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從而令社會更多農村新生組織順利的發展。
四、實施整合的整體配套機制
(一)整合時要同貨幣政策向協調對兩者進行整合時需要相應的貨幣政策進行調控,要利用金融機構同支農之間的互動性,同時貨幣政策還要起到杠桿功效果,同時在注意兩者之間的配合,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通過貨幣政策的調控吸引社會上其他的金融機構對“三農”的投入,實施稅收優惠政策并不代表要對產證收入的削減,同樣也可看作財政支出的加大,也相當于給農貸進行適當的風險補償,政府也可以試情況實行長期的所得稅優惠政策。②利用對存款的準備金率及貸款利率政策加大對農信貸投放的力度。
(一)正義的一般解釋作為宗教、倫理學的基本范疇,正義一般是指人們按一定道德標準所應當做的事,也指一種道德評價,即公正。從宗教學的范疇來看,正義是抽象化、信仰化以及非法條化話的準則。從倫理學的范疇來看,正義主要分為社會正義和個人正義兩個方面。其中個人正義是指一些歸束個人行為的一種善惡的評價準則;社會正義則主要是指社會的制度正義,主要是對整個社會體系包含基本結構、社會關系、現象等是否正當合理進行追問和評價。
(二)經濟法實質正義的內涵經濟法的實質正義的內涵可以從三個方面分析:
1.從絕對公平到相對公平眾所周知,傳統觀念上的法律所界定的公平是“絕對公平”,主張義務與權利分配的絕對的平等和自由,所有的市場主體適用于同一規則和制度,不考慮個人特有的其他稟賦和狀況。而經濟法所追求的實質正義和公平則是在考慮個人的特殊處境和狀況差異,區別權利和義務分配的相對公平。
2.從局部公平到整體公平局部公平顧名思義,是指一定范圍區間內的公平。局部公平限定在一定的群體或者一定的區域之內。整體公平則是全部范圍的公平,著眼于全社會,以社會整體的利益作為公平正義的評判準則。經濟法著眼全社會的整體利益,規制市場主體的行為,構建公平競爭的市場交易環境,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3.從現實公平到長遠公平和諧社會,講求長遠利益及現實利益的權衡取舍。在公平問題上,同時適用這一規則。單純看重現實公平,極易導致對資源環境的過度開發和破壞,損害長遠公平。經濟法的基本理念是講求長遠公平,一系列的相關法律規制和約束旨在促進社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在保障現實公平的前提下,不損害長遠利益長遠公平。
二、經濟法實質正義的意義
經濟法的實質正義做到了從絕對正義向相對正義,局部正義到全體正義,當前正義向長遠正義的過渡,不再只是以一個單純的標準來分配權利義務,恒定正義和公平,而是從實際出發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不同個體所在的不同狀況分配權利義務,也不再只是單純的著眼某個特殊群體,特殊部分的利益,而是以全民族的利益為出發點來判定公平正義,不再目光短淺的只注重現實正義,而是著眼于長遠的公平和正義,堅持可持續的策略和眼光。經濟法的實質正義的實現有諸多方面的意義,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經濟法追求的實質正義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關注社會弱勢群體,保障弱勢群體利益的作用。經濟法實質正義的相對正義,在分析不同個體所面臨的不同稟賦的情況下,對不同個體進行不同的權利義務的分配,在這種權衡中可以做到對弱勢群體的傾斜。經濟法的實質正義,使得弱勢群體在殘酷的市場經濟體制下,得到了一定的關注和庇佑。另一反面,經濟法的實質正義對于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和諧社會起到一定的作用。經濟法主要是調節市場經濟制度下的相關主體的利益關系,規范市場主體的行為,維持經濟體制的正常運行,并且經濟法實質正義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準則,相關法規制度對于收入分配的調節,促進社會公平的實現,以長遠正義為追求,所有這些都遵循了可持續長遠的發展觀,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
三、經濟法實質正義的實現
(一)經濟法實質正義的實現機制
1.經濟法實質正義的實現依賴于政府宏觀調控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主體著眼于獲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忽視社會公共利益及其他個體的利益。市場經濟存在的弊端諸如自發性、盲目性、滯后性,容易帶來經濟產業結構問題、資源浪費環境污染、貧富差距等一系列與社會公平正義相違背的惡劣后果,并且如果僅憑市場自發調節,放任市場機制發揮作用,是沒有辦法解決上述問題的,也就沒辦法實現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實質正義。所以,這種情況下就需要政府的干預也就是宏觀政策調控發揮作用,促進實質正義的實現。宏觀調控政策協調經濟活動下的各種矛盾,消除影響實質正義實現的不利因素。比如,政府利用稅收財政政策進行財富的再分配,縮小收入差距貧富差距,實現社會公平正義;通過制定稅收產業政策進行產業引導,進行經濟結構的調整和優化。
2.經濟法實質正義的實現依賴于企業的社會責任感企業作為社會經濟的主體,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同時也是實現實質正義必須要加以調節的主體。需要增強和激發企業的社會責任感,促使企業在獲取經濟利益的同時,考慮社會效益,促進企業在資源環境保護方面發揮作用,響應國家政策,優化企業產業結構。另外,增強企業的社會責任感,促使企業完善職工權利保障制度,企業福利制度,使得企業在增加居民收入,縮小收入差距方面發揮作用。
3.經濟法實質正義的實現依賴于立法、執法、司法機制經濟法實質正義實現不僅依賴于政府和企業,同時也需要立法、執法、司法機制的支撐。立法機制對實現實質正義的影響是主要是權利義務分配方面。立法機制權利義務分配是實質正義的起點,立法過程中對于經濟主體需要進行分析和判斷,并以此做出權利和義務的分配,依據個體的不同特質和差異,進行權利義務的傾斜實現不同的分配,以實現經濟法下的相對公平而不是單純的絕對公平。立法機制是實質正義的起點,進行權利義務分配之后,需要執法體制發揮作用,將這些法律規章應用于社會實踐。執法活動主動的進行行為干預,對于違反相關法律的經濟主體進行直接處罰和約束,譬如,執法質量檢查對相關生產經營企業的查處,對于壟斷行為的判罰,極大的保障了消費者的利益,保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平正義。有效的執法活動是促進實質正義實現的重要機制。司法機制作為法律發揮作用的最后一個環節,同樣也對實質正義有著重要的作用。法官的職業道德和素養,審判和訴訟機制都對司法活動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進而對實質公平產生很大的影響。培養高素質的法官隊伍,加強法官隊伍的知識建設和職業道德教育,建設專門且完備的審判機制和多元的訴訟機制,發揮司法機制在實現實質正義方面應有的作用。
(二)經濟法實質正義實現過程中的阻礙經濟法的實質正義的實現離不開政府和企業團體的共同努力,只有當政府的干預宏觀調控與市場經濟機制共同發揮作用,互補互助,相互促進時,才能更好的促進實質正義的實現。政府的宏觀調控,全局干預是可以化解掉市場經濟體制的一些弊端和缺陷帶來的一系列問題。但是政府的宏觀調控的實現也是需要多種因素的綜合作用,相關政府部門往往消極疲軟,不能很好的發揮自身的作用,也就不能發揮政府干預對于促進經濟法實質正義的作用。經濟法的實質正義的實現還依賴于市場主體的相關企業、企業家的社會責任感。企業良好的社會責任感對于實質正義的實現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但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受經濟利益的驅使,很多企業為了追求收益最大化,忽視相關市場交易規則,無視競爭,進行大規模的壟斷經營,更有甚者,生產一些質量不過關的產品投放市場,對消費者的權益造成極大的損害。一些沒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帶來較大的負外部性,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也會對市場經濟體制的健康運行帶來不利影響,直接影響經濟法的實質正義的實現。
四、結語
關鍵詞:制度創新;信用交易;模式
一、制度創新——中國證券市場成長的動力
當前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外部環境正發生著極大的變化,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經濟金融全球化趨勢日強,證券市場的國際化蔚然成風,中國加入WTO使得經濟金融全球化與證券市場國際化的影響更加真切。
外部環境因素的變化無疑會給中國證券市場帶來新的發展機遇,但更多的是挑戰。因為,中國證券市場有明顯的缺陷:股價運行的極端不平穩性,投資者行為缺乏理性,極具計劃經濟色彩的中國式“分業模式”阻隔貨幣市場資金與證券市場之外,嚴重威脅到證券市場資金配置功能的正常發揮。
這就要求我們分析阻礙市場發展的因素,尋求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途徑。證券市場作為社會經濟復雜大系統的一部分,與外部環境之間總存在信息和動能等的互換,由此獲得推動市場發展的外部動力;證券市場系統的各組成部分也是相互作用、相互協調的,這是其內部動力,而且是市場發展的根本動力(李啟亞,2001)。中國證券市場要在國際化與市場化的趨勢下獲得發展,應加快對外部市場開放的步伐,以便從外部獲取發展的力量;但最根本的應該是證券市場的創新,促使中國證券市場適應世界經濟和國際資本市場發展趨勢的過程。證券市場創新的內容很多,但是我們認為,對于中國證券市場來說,最迫切最根本的是制度的創新。因為,大量的研究表明,體制、結構、機制和法律等制度性缺陷已經成為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根本,解決市場發展動力不足的問題也應該從制度創新入手。證券市場制度創新的內容主要包括:市場準入制度的創新;交易制度創新,即發展多層次的市場,并引入證券信用交易制度;監管制度創新等。就中國證券市場當前的形勢來看,進行證券信用交易試點,并逐步引入證券信用交易,發揮買空賣空機制對于活躍市場,增強市場穩定性等方面的作用應該首先提上制度創新的日程。
二、證券信用交易及其效應分析
證券信用交易是有關機構對交易者在二級市場上的融資——保證金交易,包括融資和融券兩種形式。證券信用交易在成熟證券市場上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其直接作用是投資人可以以較少的資金做較大規模的投資組合,進而刺激證券市場交易的活躍,提高證券市場流動性;政府可以通過調整保證金比例,達到調節信用供求和穩定股價的目的。但是我國現行的法規卻將信用交易劃為,這不僅使證券市場喪失了一種極為重要的穩定工具,不利于市場的健康發展,而且,也使得無法獲得滿足的對信用交易的客觀需求,各種形式的違規“透支”屢禁不止,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實際上,信用交易作為連接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的通道,對克服“分業經營”情況下,銀行資金不得直接進入證券市場,甚至被隔絕于證券市場之外,貨幣政策對股票市場效應不高的情況有直接作用。從這個意義上講,引入信用交易對我國證券市場的制度創新和發展有著深遠影響。
1.對證券市場發展的影響。證券信用交易機制的引入,將對證券市場的運行機制產生規范化的影響,有利于其不斷成熟;而且證券信用交易將導致社會資金、銀行資金流入證券市場,直接擴大證券市場上的資金供給,對提高證券市場的活躍性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1)可以完善股價形成機制,發揮市場緩沖器的作用。在實行審批制,各種證券的供給數量確定,本身缺少替代品的情況下,如果僅存在現貨交易,證券市場將呈單方向運行,在供求失衡時,股價必然會脹跌不定,或者暴漲暴跌。信用交易與現貨交易相互配合,可以增加股票供求的彈性。當股價過度上漲時,“賣空者”預期股價將下跌,便提前融券賣出,增加了股票的供應,現貨持有者也不致繼續抬價,或乘高出手,從而使行情不致過熱;當股價真的下跌之后,“賣空者”需要補進,增加了購買需求,從而又將股價拉了回來。買空機制也同樣可以發揮類似的緩沖器作用(屠光紹,2000)。
(2)可以提高市場連續性,增強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和效率。如果投資者出于某種原因長期持有股票,而不輕易賣出,那么二級市場上的證券交易必然陷于停滯,從而影響到證券市場的價格信號功能(這正是我國證券市場目前的情況)。此時如果有投機者參與買進,并以信用交易方式增加買進或賣出的力量,將會促進市場交易。更重要的是,股票賣空交易本身存在一種使股價連續的內在機制。如果硬性的規定賣空價格必須高于前面最近一次股票的成交價,這種機制可以有效地緩解股價下跌的速度,維持股票市場的連續性。
2.對投資者的影響。利用信用交易,投資者可以小搏大,發揮乘數作用,從而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創造獲利機會,在股價上升時獲得數倍于全額交易的收益,當然一旦預測失誤,在股價下跌時其損失也將數倍于全額交易。這種對收益和損失的放大機制,使得投資者在追求更高收益的同時面臨很高的風險,由此可以培育更加理性的投資者,增強市場發展的潛力。
3.對管理部門的影響。證券信用交易制度的內在運行機制可以起到平穩市場的作用,為證券市場監管機構提供了一種靈活、透明和制度化的市場調控手段,即保證金比率。西方成熟證券市場的經驗已經證明,保證金比率的高低是調節證券信用交易的有效工具,提高保證金比率可以緊縮信用,而降低保證金則可以放寬信用。監管部門可以根據金融形勢、股票市場交易狀況等條件,通過信用比例的放寬和收縮來調節股市的供給和需求。這樣可以使我國證券監管部門獲得更加市場化的監控手段,擺脫過多依賴政策和行政手段的困境,促進市場的健康發展。
三、我國證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模式選擇
進行信用交易試點,首要的是選擇合適的運作模式,主要應該解決兩方面的問題:一是信用來源問題;二是信用交易的監管問題。
1.信用來源。
證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核心問題是信用的來源,即提供信用的資金和證券的來源。根據是否有外部信用的介入,可以分為內部信用模式和外部信用模式。前者即遠期交易,其特點是交易中的信用由買賣雙方互相授予,無須從外部第三方引入。而真正具有代表性的是外部信用模式,在貨幣資本儲蓄豐富和股票所有權分散的國家,證券信用交易一般采用外部信用模式。
我們所建議引入的也就是這種模式。在外部信用模式下,買賣雙方可以從外部第三者處借入所需的資金和證券,根據是否存在專門的信用融通機構,外部信用模式又可以分為分散授信和集中授信兩種。
在集中授信制度下,存在一個制度化、集中統一的證券融資公司專門提供信用交易所需的資金和證券;有關部門通過證券融資公司調控證券融資業務,以此控制流入流出證券市場的資金量。與集中授信不同,分散授信模式下,證券融資機構就是原有的證券商,不再另設專門化的證券融資公司。美國是分散授信的代表,而日本、韓國等則是實行集中授信。導致上述不同選擇的根本性原因在于其信用經濟成熟度的差異:美國是信用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完善的信用制度本身足以勝任調控信用規模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風險的要求。而日本、韓國等的信用經濟并不發達,非市場因素、黑幕交易經常造成過度的投機,甚至由此引發金融危機,損害實質經濟的運行。考慮到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以及信用經濟不發達的現實,建議我國信用交易中采用單軌制的集中授信制度,即設立一家或幾家證券融資公司,由其通過眾多的券商向投資者提供信用融通。
2.監管模式。
證券信用交易的監管主要包括對保證金比率、信用限額、外界信用進入市場的監管以及自律管理等內容。
(1)規定并適時調整信用保證金比率是證券監管部門調控證券市場的有效手段,保證金比率的調高可以抑制市場過熱,反之則可以活躍市場交易。信用交易最發達的美國,由聯邦儲備委員會決定和調整保證金比率,目前其初始保證金比率為50%,維持保證金比率為25%。韓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定的初始保證金交易要求為40%或者以上,該比例可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考慮到我國的信用狀況,宜實行較高的比率,以降低信用風險。因此筆者建議初始保證金應高于50%,維持保證金應在30%以上。
(2)信用限額。過度的信用交易往往引發證券市場的過度投機,而我國證券市場上因為投資收益率較低,一直存在通過過度投機獲利的普遍傾向。因此建議對信用貸款或融資規定較低的限額,根據市場的發展和完善程度適當提高。證券融資公司提供的墊頭信用總額宜以不超過其資本金為限。
(3)監管外界信用進入市場。如果對外界信用不加控制,我國巨額的銀行儲蓄資金可能大量涌入證券市場,經由信用交易的放大效應而對市場形成破壞性影響。故此,必須嚴格禁止外界信用進入市場;在法律上應該明確只有統一設立的證券融資公司有資格辦理信用提供業務,其提供給顧客的融資額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其他形式的資金只能通過參股證券融資公司或者購買其發行的融資債券等形式間接參與。
此外還應加強信用交易的自律管理。專營信用交易融資的證券融資公司一開始就應該采取商業化運作的公司制,通過規范化的內部公司治理機制建立良好的信譽,維護市場的穩定發展。現有證券商也應繼續加強內部治理結構完善,更好地發揮其在市場中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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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時限制度是指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法律規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證明其主張的相應證據,逾期不舉證則承擔證據失權法律后果的一項民事訴訟期間制度。[1](P136)舉證時限制度,與舉證責任制度有著緊密的聯系。舉證責任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為避免對已不利的裁判,須承擔向法院提交證據對其主張加以證明,當主張真偽不明時,因法院不認可該事實的法律效力所承擔的不利訴訟結果。完整的舉證責任制度,應當包括舉證責任的承擔、舉證期限,舉證不能及逾期舉證的法律后果等。[2]倘若將舉證責任只偏面地理解為舉證責任的承擔,而允許當事人隨時提出證據,個案的證據體系就是不確定的,法院將無法判定事實,亦不能判定當事人未盡舉證責任而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然而所謂的舉證時限制度則包含了舉證期限及逾期舉證的法律后果,從而促使當事人在一定期限范圍內提供證據,形成相對穩定的證據體系,有利于法院在此基礎上及時判定案件事實,并依法作出較為穩定的合理判決。因此,舉證時限制度應是舉證責任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它構成界定是否承擔不利裁判風險的一個臨界點。要完善舉證責任制度,就必須設立完備的舉證時限制度。
舉證時限制度作為一項完整的訴訟制度,期限和后果兩個方面的內容必須同時具備,不可或缺,否則其制度的存在便失去了意義。[3]舉證期限是法律規定或法院指定的當事人提出證明其主張或反駁的相應證據的期間。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盡最大能力向法院提交證據以支持其主張或反駁。原則上舉證期限無論是以期日作為界定,還是以整個民事訴訟程序的某個階段作為界定,均應由法律作出明確規定。同時,為了避免法定期限原則性過強的弊端,亦可由法院指定合適的期間,從而為訴訟程序更為有效、公正地運作提供空間。因此,舉證期限應當包括法律規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間兩種情形。證據失權是舉證時限制度的核心,是指當事人逾越舉證期限則喪失證明權。由于證明權的實現依賴于證據提出權,[4](P453)因此證據失權又體現為當事人逾期舉證而導致的提出證據權利的喪失,并且此種失權狀態一直延及其后的所有程序,上訴審不因失權的證據而改判,再審也不因失權的證據而啟動。當然,不能一概而論,對于當事人確有理由的逾期舉證,法院可以酌情予以采納。也就是說,證據失權的效力并非是絕對的,出于訴訟公正的考慮,可以對其加以適當限制,但這種限制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嚴格的條件。
二、舉證時限制度的價值取向
任何制度的存在和發展都應有其內在的價值取向,舉證時限制度當然也不例外。為了進一步論證在我國設立舉證時限制度的合理性,有必要把它納入整體訴訟程序中深入分析舉證時限的制度價值。
(一)舉證時限制度有利于實現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觀念是以產生、發達于英國法為美國法所繼承的“正當程序”(duepress)思想為背景而形成和展開的。[5](P4)公正是訴訟程序所追求的首要價值,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當事人提訟是為了追求公正的裁判結果,訴訟結果的公正則有賴于程序公正的保障。而程序公正的實現都是通過具體的訴訟實踐行為表現出來的。舉證責任制度要求當事人就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進行證明,其中舉證時限制度通過設置提供證據的期限,為當事人雙方創設了進行訴訟行為的平等機會,以實現訴訟程序上的平等。也就是說,舉證時限制度所提供的這種訴訟機會的平等保障,才是訴訟實體公正的真正基礎。舉證時限制度還促使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履行提供證據的責任,從根本上保證了雙方能夠就對方的請求主張和證據進行充分的準備及辯論,防止了在法庭審理中出現“突然襲擊”而使一方處于不利的訴訟境地,同時還可以有效地防止那些故意不提出證據,濫用其權利隨時提出新證據來拖延訴訟的行為。另外,舉證時限制度一定程度上排除了法院的主動調查取證行為,法院確認事實一般只能依據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判定,這也有利于實現訴訟程序公正。
(二)舉證時限制度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益
訴訟效益反映的是訴訟程序的成本與受益、投入與產出之間的比例關系。二者的比值越小,則效益越高。雖然公正在訴訟領域的意義始終具有根本性,但沒有效益的公正不是真正的公正,訴訟效益與訴訟公正應當是辨證的統一體。因此必須在保證訴訟公正的前提下,通過程序優化,盡可能地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爭取最大化的社會效益。[6](P259)
舉證時限制度通過對故意拖延訴訟的規制,有效地節約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也避免了法院重復開庭而擴大的訴訟成本的投入,提高了審判的效率,節約了司法資源,顯然符合訴訟效益的要求并能保障其最大限度地實現。[7]首先,舉證時限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開庭后新證據的提出,使法院在穩定的證據集合體的基礎上一次開庭集中審理,就能達到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目的,及時審結案件,不但節約了物化成本,而且提高了審判效率,縮短了辦案周期,實現了訴訟效益。其次,舉證時限制度通過對隨時提出證據的限制,使訴訟程序一次性經過,減少了不必要的程序重復,同時節約了當事人的訴訟開支和司法資源,客觀上提高了法院解決糾紛的能力,從而最大限度地實現了訴訟效益。
(三)舉證時限制度有利于維持程序安定
程序安定是指民事訴訟的運作依法定的時間先后和空間結構展開并作出終局決定,從而使訴訟保持有條不紊的穩定狀態。[8](P2)首先,舉證時限制度的設置使得當事人的舉證成為訴訟中的一個確定的階段,由原來反復跳躍于各訴訟階段造成程序動蕩的不安定因素,變為推進各階段順利進行的基礎的穩定因素,使程序的有序性得到實現。其次,舉證時限制度有利于裁判既判力的穩定和司法權威的維護。一方面可以使得在某個審級中
已經過的訴訟階段里當事人得訴訟行為和法官的判斷因期間得完成而獲得不可逆性;另一方面可以使在現有證據基礎上作出得正確裁判甚至已生效并執行完畢的裁判不至于因當事人的延遲舉證或偶然發現的新證據而被,從而保障既決裁判的穩定效力,實質上亦是對司法權威的尊重。
(四)舉證時限制度有利于更新訴訟觀念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實行的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實事求是和有錯必糾的原則,以追求客觀真實作為訴訟的直接目的。但是,基于訴訟程序的公正、效益和安定的價值取向,以及人的認識能力的客觀限制,客觀真實是無法真正實現的。因此,有必要代之以“法律真實”的訴訟觀念。法律真實的實質內涵在于,它在形式上是主觀的,即存在于法官的內心和主觀之上,但它在內容上則是客觀的,即是主觀對客觀的能動反映,是形式和內容的有機統一。在價值取向上,法律真實正體現了只有通過正當程序才能發現實體真實的理念。[9]法律真實只能是建立在證據基礎上的,這就使得法官在作出裁判時,必須以證據為基礎。舉證時限制度的設立,有利于個案證據體系的完成和完善,這恰恰是法律真實理念的真切體現。如果個案中證據體系無法建立,或初步建立即被新的證據摧毀而使法官賴以作出裁判的證據體系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就無法實現程序公正和訴訟效益,嚴重威脅程序的安定性。因此,舉證時限制度的創設在更新訴訟觀念上也起到積極作用。
(五)舉證時限制度有利于完善訴訟體制
首先,舉證時限制度使民事訴訟法上的舉證責任制度落到了實處,得到完善。舉證時限制度是針對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所設定的,若當事人在法律規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完不成舉證,則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這不僅有利于督促當事人積極舉證,同時也可使舉證責任的敗訴風險切實得以實現。另外,舉證時限制度的設立,一定程度上排除了法院的調查取證,進一步完善了訴訟機制。
其次,舉證時限制度的設立,必然要求諸如證據交換制度等相關的配套制度和保障制度,同時也要將一定時限內的證據提出置于相應的程序和階段中。參照法、德和日本等國家的立法例,這實質上是一種審前準備程序。也就是說,設立舉證時限制度必然要將審前準備程序納入民事訴訟法體系中,從而有利于進一步推進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和促進民事訴訟體制的完善。
三、我國舉證時限制度的規定與完善
雖然我國民事訴訟法未明確規定舉證時限制度,且司法實踐中長期以來實行的都是證據隨時提出主義,但我國民事訴訟制度并不排斥限時舉證。民事訴訟法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期限的規定,也隱含著舉證時限的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6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當事人提交證據的合理期限,可視為我國舉證時限制度的雛形。《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84條亦規定,當事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完成舉證。然而這些規定雖明確了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舉證,但并未涉及逾期舉證的失權效果。《若干規定》則在民訴法規定的基礎上,一方面通過對民訴法第75條關于人民法院指定期間的進一步解釋,明確了逾期舉證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通過對民訴法第125條和第179條關于“新的證據”的解釋,明確了舉證期間的例外情況,可謂確立了真正意義上的舉證時限制度。當然,這還只是司法解釋的一次嘗試,舉證時限制度還有待通過立法來進一步完善。
《若干規定》第34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可以說,這就明確規定了舉證時限和證據失權制度,必將具有重大的理論和實踐意義。關于舉證時限的確定問題,《若干規定》第33條規定了法院指定和當事人協定兩種方式,即人民法院送達案件舉證通知書時指明舉證期限或者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而確定舉證期限。顯然,本規定并未把舉證期限限定在訴訟程序的某個階段,而是交由人民法院指定(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或當事人協定。按照司法解釋的原意,人民法院首先應為當事人指定舉證期限,同時亦鼓勵當事人協商確定舉證期限。[10](P192)至于證據失權制度,第34條的規定亦體現了強化當事人訴訟契約的觀念,即原則上排除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但經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同時,針對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確有困難的,第36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可以說這是為了體現訴訟公正,而對第34條作的有益補充。另外,為了確保舉證時限的履行,《若干規定》第37條至40條規定了證據交換制度,并且明確規定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
由于舉證時限制度本身與所謂新的證據是一對天生的矛盾,舉證時限制度體現了程序的不可逆性,與此相反,允許新的證據的提出就必然引起程序的反復性和不安定性,恰恰是對程序不可逆性的背叛,直接弱化了舉證時限制度對程序的固定作用。為了平衡這一矛盾,《若干規定》第41條、第44條對民訴法第125條與第179條關于“新的證據”的規定作了限制性解釋,以限制新的證據出現的情形,并通過第46條關于由于新的證據的提出造成損失的承擔的規定對當事人施加壓力,以督促當事人遵守舉證時限的規定。但是,關于新的證據的規定,在性質上應當也只能是舉證時限制度的例外情形,而這種例外在實際效果上形成了對舉證時限制度的限制。因此,《若干規定》所確立的舉證時限制度實質上只能是一種相對化的舉證時限制度。[11]
通觀《若干規定》關于舉證時限制度及相應的證據交換制度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若干規定》只是在我國現有法的范圍內,對舉證時限作了規范,是對現行法的解釋,雖沒有突破現有法關于舉證時限的規定,但卻是民事證據制度上的一次創舉。同時基于民訴法的約束及司法現狀的要求,對一些問題的規定并不徹底。筆者認為在今后修改民訴法時,可考慮主要從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立法應當明確規定舉證時限的終點。舉證時限終點是舉證時限制度中最為關鍵的問題,直接關系到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使,關系到舉證時限制度的價值實現。目前關于舉證時限的終點問題,我國理論界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定于一審法庭辯論終結之時;[12](P93)另一種觀點則主張將其定為法庭開庭審理之期日。[3]筆者認為,隨著包括證據交換制度在內的一系列證據規則體系的設置和功能完善的審前程序的建立,我國宜參照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作法,將舉證時限的終點明確規定在旨在明確爭點和證據的審前程序終結之際。同時,也應當允許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由法院指定合理的舉證期限或由當事人協定舉證期限,但無論是法院指定還是當事人協定都應當服從于法定的舉證時限終點,即都應限定在審前程序終結之前。
第二、立法應確立嚴格意義上證據失權的法律效果。作為舉證時限制度的核心,證據失權是指逾越舉證期限而提出的證據喪失相應的證明效力。雖然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舉證時限制度都有例外規定,即允許特殊情況下提出新的證據,但這些例外規定都有相當嚴格的條件。一般都是在當事人確有客觀原因不能在舉證時限內提出證據,可能嚴重影響裁判公正的前提下才允許提出新的證據,并且大都是限定在裁判生效之前的一審或二審中。《若干規定》雖然對新的證據作了限
制性解釋,減少了新的證據出現的情形,但其范圍還相當廣泛。有必要從立法上進一步嚴格新的證據的提出條件,排除那些非因客觀原因逾期提出證據的法律效力,從而確立嚴格意義上的證據失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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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實施
現代社會日趨復雜,導致立法者對自已所制定的法律是否能夠完全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失去了信心,于是,立法一改過去的嚴格規則主義的指導思想,采用自由裁量主義,從而使法律具有了模糊性特點。法律模糊性的本質是立法者授予了執法者的自由裁量權。自由裁量權對公安機關而言,意味著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充分的自由選擇權,同時也無法避免公安機關濫用自由裁量權。為防止公安機關的自由裁量偏離立法目的、精神,立法者所采取的對策之一就是以設立法律基本原則指導執法者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應松年教授認為:行政強制涉及到公民、法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實施行政強制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盡可能地把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損害限制到最小范圍。在實際生活中,有的行政機關濫用行政強制,對一些采取其他行政管理措施就可以解決的問題也實施行政強制,侵犯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針對這種實際情況,應當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確立一些基本原則[1]。
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原則是指能夠貫穿整個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的過程,對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的行為準則。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公共權力,它的行使是一把雙刃劍,既可以因其正當行使為公民提供必需的秩序,又可能因其被濫用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不能無限度地運用該種措施,其行使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公安行政強制措施除了必須遵循作為行政法基本原則的行政法制原則,包括合法性原則和作為合法性原則補充的合理性以及公正原則、公開原則、行政效率原則之外,還應該要遵循一般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原則[2]。
因此,應在我國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中確立以下原則:
1法定原則
作為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基本原則,法定原則的主要內容是: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必須以法律、法規為依據,符合法定條件,遵循法定程序。這一原則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1.1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只要法律不明文限制,公民就可以自由行使任何行為,對公民來說,無法律便可行為;而對公安機關則不同,它的行為必須有法律的依據,在沒有法律規定時,行政機關無權象公民那樣自由活動,因此,對公安行政機關來說,無法律便無行政強制措施。
1.2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法定原則不僅要求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存在必須有法律依據,并進而要求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必須根據法律。有法律依據就可以做出公安行政強制措施,但不等于有權做出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可以不受條件、程序和方式的限制。這就要求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必須合法;
1.3不能以行政處罰代替公安行政強制措施
法定原則具有限制公安機關運用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防止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擅斷和濫用、保障相對人人權的機能。如果公安行政強制措施不受法律的約束,就極易被人惡意利用而異化為侵犯人權、破壞法治的工具。因此,為了興公安行政強制措施之利而除其之弊,就必須用法律約束和規范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以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2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是指公安機關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應兼顧行政目標的實現和保護相對人的權益,如果為了實現行政目標可能對相對人權益造成某種不利影響時,應使這種不利影響限制在盡可能小的范圍和限度,使二者處于適度的比例。大陸法系很多國家將比例原則規定為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葡萄牙1996年的《行政程序法》規定了11項基本原則,其第3項原則為“平等及適度原則”,適度原則即比例原則。西班牙1992年的《行政程序法》第96條也規定:“公共行政機關進行強制執行必須尊重比例原則。”奧托•麥耶在其著名的《德國行政法》一書中,認為行政權追求公益應有凌越私益的優越性,但行政權力對人民的侵權必須符合目的性,并采行最小侵害之方法。他曾將比例原則譽為行政法的“皇冠原則”。比例原則與警察法有著天然的淵源,最早就產生于19世紀的德國警察法學。1882年7月14日,德國普魯士高等行政法院在著名的“十字架山”判決中,宣示警察權力必須依法律及在必要的范圍內方得限制人權。行政法學者弗萊納提出一句膾炙人口的名言:“勿以炮擊雀”來比喻警察權行使的限度。在日本,比例原則在明治憲法下已經作為警察權的權限之下而適用[3]。
依據比例原則,在適用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時,除應注意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合法性與維護治安的需要,還須注意強制的內容必須與被強制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從而防止以維護治安為借口而濫用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同時,在適用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認真權衡被強制人是否有前科、前科種類及其嚴重程度以及被強制人的人身危險性,以使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所施加于被強制人的負擔不會超出消除其人身危險性的需要。比例原則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2.1目的正當性原則或妥當性原則
其意指所采取的手段必須適合其所追求的目的,才可謂之正當,亦即具有適當性。或者說,以法律手段而限制公民權利,可達到維護公益的目的時,其手段始具有適當性;同理,任何行政手段的采取均須為合法手段,且應有助于目的的實現。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應當依照法定條件,兼顧公共利益和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正確適用法律、法規,選擇適當的公安行政強制措施,以達到治安行政管理的目的為限度,盡可能把對行政相對人的損害限制到最小范圍。
2.2手段必要性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
必要性是指行政主體對是否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必要性的一種主觀認識,其內容是只有采取公安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才能維護正常的社會治安秩序。如果不通過公安行政強制措施也能達到目的,或者可以降低行政成本,公安機關完全可以選擇其他行政行為實現行政目的。即不得濫用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在實施其他措施不能達到治安管理的目的時,方可依法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如果以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干預相對人自由為實現公共利益所不可缺少時,那么這種干預應當是最低限度的。公安機關對相對人實施強制措施,難免會對相對人構成一定損害,其中包括物質上和精神上的損害。盡管這種損害是“合法性”范圍之內的損害,公安機關也應當使之最小化,即以最小的損害達到使行政相對人履行義務的行政目的。此外,應當避免對弱勢群體造成非人道后果。在一般正義的范疇內,弱勢群體沒有不履行應盡義務或減輕應盡義務的“特權”,但在實現個別正義的司法活動和行政執法活動中,適當考慮弱勢群體承擔義務的能力及其保持最低生活水準的要求,卻是作為“公平”的正義的一項要求。因此,對于處于弱勢地位或貧困狀態的不履行義務的行政相對人,盡管不能因其弱勢或貧困而放棄行政強制,但也不能因為要使其履行義務而剝奪其最起碼的生存權利,從而使其陷入既不能維持最低水準的生活也不能承擔法定贍養義務的境地。2.3相稱性原則或均衡性原則
亦稱為狹義比例性原則。指欲達成一定目的所采取手段的限制程度,不得與達成目的之需要程度不成比例,亦即必須符合一定比例關系。或者說,其行政手段固可實現行政目的,但其法益權衡的結果,仍不可給予相對人過度的負擔,造成相對人權利過度的限制,亦即公安機關采取的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所造成的損害不得與其欲實現的利益顯失均衡。
3尊重與保障人權原則
中國的憲法已經將保障人權作為公民的權利和國家的義務做出特別規定,是被憲法所確認的憲法權利,各個法律部門也逐步把這一規定轉化為各種具體的規范和規則。《治安管理處罰法》特別增加了要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的內容。公安部頒布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強制措施的適用對象、條件、期限和程序;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更加有效地防止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現象的發生。
3.1公安行政強制措施不得擅入私權領域
在現代法治社會存在兩種互相平行又互相制約的兩種權利,即公權與私權。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是國家行政執法權的重要體現,是公權的一種,其作用在于維護社會秩序與安全。公民權是公民個人權利,屬于私權,是人作為一國公民所享有并為這個國家的法律所保護的權利。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應尊重公民的基本人權和其他合法權利。公權和私權都有各自活動的領域,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作出劃分的。其中,公共領域是公權控制支配的空間,而私人領域是私權享受的領地。公安機關除非由于公共需要,否則不得擅自采取強制措施介入私人自治的領域。我國憲法規定的“住宅不受侵犯”中的住宅就是法治國家極力保護的私人領域中最為核心的部分。私權原則上不應當受到警察的干預,如果私權空間里發生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警察應當采取措施進行干預,但必需遵守十分嚴格的法律規定和程序。
3.2排除使用一切非法的、有損人格尊嚴的公安行政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時,必須嚴格依法行事,決不采用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強制措施。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非法的強制措施,實質上也是最不道德的強制手段。因此,應當將其從“可使用”的范圍內排除出去。被采取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相對人,其人格可能有問題甚至是比較嚴重的問題,但這不能成為公安機關和警察采用損害行政相對人人格尊嚴的強制措施的理由或依據。行政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可以對不履行義務的行政相對人施之以人格教育,但不能用羞辱、挖苦、譏諷、漫罵其人格弱點的辦法逼其履行義務。這是法律所禁止的,更是倫理道德所不容許的。
4說服教育和強制相結合的原則
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必須遵循這個原則原因是:
一方面,良好秩序的維護是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前提條件,但是不能企求和奢望所有社會成員都能自覺地遵守法律所創設的秩序,因此,法律、就必須賦予擔當社會秩序維護者的警察以一些針對性的手段,以對付那些違反秩序的行為人。公安行政強制措施便是這樣的有必要手段。但同時,要認識到:沒有強制措施是不行的,但強制措施也絕不是萬能的。在治安行政執法實踐當中,有些警察視強制措施為萬能工具,隨意適用。這種觀念和做法是非常不可取的。實際上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對法律制度的良好運行和社會秩序的維護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可以硬性強迫和壓制相對人的行為,但可能僅僅是是表面的或者暫時的,至于他的思想或者意識卻不能因此而提高或改變。況且,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實力行為,對相對人產生的是痛苦的感覺和厭惡的情緒。如果一味地隨意使用,不僅可能引發人們的抵觸情緒,而且還可能導敵對狀態,甚至抗拒公安行政強制措施。近年來頻頻發生的和襲警事件便是例證。
另一方面,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是對行政相對人權利進行限制的一種措施,一旦被錯誤地使用就極可能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對人權的侵犯,這與保障人權的觀念和做法是相悖的。另外,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需要一定經濟乃至政治成本的支撐,需要付出一定的代價,但是由于受主客觀因素和條件的制約,行政強制目標的實現又總是不那么盡如人意。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局限性的存在,并不是因此而否定它,而是要求我們不能單純地依賴它,要充分發揮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作用就必須與說服教育相結合。這與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排除妨礙,實現法律所預期的行政狀態的目的是一致的。在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施時,必須告誡當事人,盡量說服當事人自覺配合公安機關的行為,減少實施成本,避免給相對人造成不必要的侵害和損失。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是一項很嚴肅的執法活動,既要講原則和政策,體現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又要對相對人做必要的說服教育工作,在必要的說服教肓后相對人仍不配合的,才能對其采取強制措施。
參考文獻
[1]應松年.我國行政法治的進一步深化[J].首都師范大學學報,2003(1)
【關鍵詞】工程造價;控制
城市市政設施建設是形成和完善城市功能、發揮城市中心作用的基礎,它是搞活本地區經濟,改善城市居住生活環境,提高城市品位的基本條件。伴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飛速增長及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加大城市基礎設施投資力度,擴大城市的知名度,創造良好的外資投資環境,已成為我市乃至全國各地區城市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但市政設施工程的本身特點決定了它的建設資金來源主要來自于國家的投入和地方的資金籌措,而這些資金的投入與城市建設龐大的資金需求相比是有限的,因此,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是市政建設者必須努力和追求的方向。那么,如何做好市政工程各階段的投資控制,筆者擬結合近年來的工作經驗,談談自己的看法。
1重視建設前期階段的工程造價管理
這里所講的前期階段是指工程項目從可行性研究到初步設計完成止的工程建設階段。長期以來,人們普遍都注重施工階段的造價管理,因為從表象上看,工程項目的合同價格形成于施工招標投標階段,而占造價比重最大的人、財、物的投入主要在施工階段。但事實上,一個工程項目的決策是否正確,方案是否經濟可行將直接影響到整個工程造價。只有加強項目決策的嘗試,建立項目優化評選,采用科學的估算,細致做好投資估算,形成投資最高限額,以便有效遏止“三超”現象。
2把握設計階段造價的重點控制
我們之所以把設計階段的工程造價管理作為一個重點來進行控制,是因為在投資控制完成后,有效地控制造價就從設計階段開始。只有在設計工作尚未完成,在設計圖紙未交付實施之前就把好工程造價管理第一關,才能為總體工程造價控制打好基礎,因為后續的造價控制都是在施工圖預算的基礎上進行調整的。如果設計人員在設計階段未能肩負起優化設計與有效控制造價兩重擔,則勢必增加工程不必要的投入,造成浪費。因此,設計階段的工程造價管理工作不但必要而且很重要,只能加強不能削弱。在設計一開始,就應將控制投資的思想根植于設計人員的頭腦中,通過設計階段開展限額設計、設計方案競標及運用價值工程原理等優化設計方案,提高設計質量,做到技術與經濟相統一。工程造價管理人員在設計過程中要積極參與設計項目的投資分析,能動地影響設計,以保證造價的有效控制。
3加強實施階段的造價管理
實施階段的工程造價管理主要包括三個環節:招標管理、施工管理和結算管理,在這一階段,筆者認為主要應做好以下幾點:
3.1規范招投標活動,積極推行工程量清單招標。工程項目招投標是項目實施階段的第一道工序,是確定工程合同造價、擇優選取施工單位的關鍵階段,因此非常重要。招投標階段對工程造價的控制重點應放在規范招投標活動和招標方式的確定上,招標評標應實行合理低價中標。隨著工程造價體制和管理模式改革,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在全國得到了較好的推廣和實施。工程量清單招投標即由招標人按統一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并提供工程量清單,投標人視自身的技術、管理水平和勞動生產率以及市場價格進行自主報價。工程量清單計價對透明招投標活動、減少施工合同糾紛、推行競爭和以市場定價、控制工程造價有著非常積極的作用。
3.2認真、嚴格地對待現場簽證。現行的市政工程項目一般都實行監理負責制。作為進駐施工現場的監理人員在熟練掌握現場施工和管理的同時,應熟悉工程造價知識,對由施工單位填寫的簽證,一定要認真核實后方能簽字蓋章,對不應該簽證的項目不應盲目簽證,對施工單位在簽證上巧立名目,弄虛作假,以少報多,蒙哄欺騙,遇到問題不及時辦理簽證,結算時搞突擊,互相扯皮的現象應嚴格審查。市政工程項目的建設,地下隱蔽工程較多,一個不符合現場實際的簽證往往對工程造價造成重大的損失。:
3.3加強設計變更的審查。設計變更是實施階段影響工程造價的又一個重要因素。設計變更應盡量提前,變更發生得越早則損失越小。若在設計階段變更,則只須修改圖紙,其他費用尚未發生,損失有限;若在采購階段變更,不僅需要修改圖紙,而且設備、材料還須重新采購;若在施工階段變更,除上述費用外,已施工的工程還須拆除,勢必造成重大變更損失。所以要嚴格控制設計變更,盡可能把變更控制在設計階段的初期,特別是對工程造價影響較大的設計變更,要先算賬后變更。一般情況下,即使變更可能在技術上是合理的,也應全面考慮,將變更后所產生的效益與現場變更增加的費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賠等所產生的損失,加以比較,權衡輕重后再做決定。要堅決杜絕內容不明,沒有詳圖或具體使用部位,而只是增加材料用量的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