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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環保協會年度工作計劃

環保協會年度工作計劃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2-24 20:04:26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環保協會年度工作計劃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環保協會年度工作計劃

第1篇

一、工作目標和原則

(一)工作目標。

加快水泥工業結構調整,確保完成國家下達廣東省“十一五”期間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任務,努力實現全省新型干法水泥比重達到全國平均水平。

(二)工作原則。

1.政府負責,部門配合。由相關企業所在地政府牽頭負責,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進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工作。

2.整體實施,穩步推進。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水泥工業產業發展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50號)等規定,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同時,依法依規妥善處理淘汰退出企業的職工安置、社會保險等問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3.加強監管,依法淘汰。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嚴格執行環保、質量監督、電價、稅收、信貸等政策措施,依法促使落后水泥生產能力退出市場。

二、工作任務

(一)淘汰范圍。

1.堅決取締無生產許可證企業,淘汰土(蛋)窯、普通立窯生產企業。

2.《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于清理整頓小玻璃廠小水泥廠意見的通知》(〔1999〕49號)下發后列入關閉淘汰范圍而近年來又重新投入生產的水泥生產企業(生產線)。

3.《工商投資領域制止重復建設目錄(第一批)》(原國家經貿委令第14號)施行后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新建的機立窯。

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制止鋼鐵電解鋁水泥行業盲目投資若干意見的通知》(〔**3〕103號)印發后,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對機立窯擴徑改造的水泥生產線。

5.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5年本)》(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0號)規定,窯徑22米以下機立窯、窯徑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窯(生產特種水泥除外)和直徑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設備。

6.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50號文規定,**年底前淘汰各種規格的干法中空窯、濕法窯等落后工藝技術裝備,進一步削減機立窯生產能力,有條件的地區要淘汰全部機立窯,并依法關停并轉規模小于20萬噸、環保或水泥質量不達標的企業。結合廣東省實際,珠江三角洲地區及其他有條件的地方在2010年前淘汰全部機立窯等落后水泥生產能力。

7.逐步兌現各地在申報水泥投資項目核準時簽訂的限期等量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承諾書,地處城鎮規劃區、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地區內的水泥生產企業要加快淘汰。

(二)淘汰計劃和進度。

根據國家下達廣東省“十一五”期間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3**萬噸的任務,結合廣東省新型干法水泥比重的實際,“十一五”期間廣東省計劃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3804萬噸(詳見附表)。

各地要根據上述淘汰范圍和本地區淘汰計劃指標,確定具體淘汰關停的水泥生產企業(生產線)名單,并明確企業關閉或生產線拆除的時間。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加快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增加淘汰落后生產能力總量。

三、工作措施

(一)嚴格執行差別電價政策。對列入淘汰名單的企業(生產線),各地出臺的優惠電價措施(包括小水電)一律停止執行,并在取消峰谷電價的基礎上加價02元/千瓦時。各級價格、經貿、電監部門及電網企業要加強監督,確保差別電價政策落實到位。對列入淘汰名單、到期拒不關停的企業(生產線),電力供應企業要依法停止供電。

(二)嚴格執行環保政策。嚴格執行國家環保標準,加大執法力度,對列入淘汰名單的企業(生產線)要按時依法吊(注)銷排污許可證;同時,要加大檢查力度,對環保不達標的企業要責令停業整改,拒不整改或經整改仍不達標的,要依法予以關閉。

(三)嚴格新上項目核準程序。省投資主管部門在核準新(擴)建水泥項目時,要支持發展大型新型干法水泥項目,嚴禁新建、擴建和改建立窯等生產工藝落后的項目;要堅持上大壓小、等量或超量淘汰落后生產能力的原則,對達不到淘汰落后生產能力目標的地區,一律不予核準新(擴)建水泥項目。相關項目已獲核準的,當地政府要加快兌現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的承諾。

(四)加強質量監督。要嚴格按照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計劃,按時依法吊(注)銷關停企業(生產線)的生產許可證;加大對水泥生產企業的抽查力度,對生產質量不達標的要責令停業整改,整改不達標的要依法關閉;堅決取締無證生產的企業。要加大對建筑施工現場使用水泥的監督力度,禁止重點建設工程和建筑物結構工程使用立窯水泥。

(五)強化稅收監管和信貸管理。按照國家規定取消對屬于落后水泥生產能力的企業所有稅收優惠政策,加大稅收監管力度,規范稅收征管辦法。金融機構對列入淘汰名單的企業不得新增貸款,并收回已投放的貸款。

(六)建立落后水泥生產能力退出激勵機制。一是設立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退出補貼資金,確保該項工作穩妥推進。二是對因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轉產的項目,要優先予以核準或審批,并在省級財政有關專項資金中予以適當傾斜扶持。三是對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需分流安置的職工,按照省的有關規定落實相應的再就業扶持政策。

四、工作分工

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各司其職,密切合作,積極推進全省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工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職責分工如下:

宣傳部門:指導協調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的輿論引導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產業政策,對全省水泥基本建設投資項目進行核準,提供全省水泥建設項目核準清單和批準文件(包括項目等量淘汰承諾書),督促各地政府兌現新建水泥項目時“上大壓小、等量淘汰”的承諾,加強對已核準、審批項目的監督。

經貿部門:牽頭組織全省“十一五”期間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工作,統籌協調制訂各項配套措施,制訂《廣東省水泥工業發展專項規劃》,匯總提出年度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計劃建議;草擬省政府與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簽訂的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責任書;牽頭組織開展全省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工作的督查。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產業政策對水泥技術改造項目進行審核,并在企業申報水泥產品生產許可證時對其進行產業政策核查。

監察部門:對有關職能部門和各地執行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實施方案工作進行監督,對行政不作為或執行不力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及負責人的責任。

財政部門:落實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相關補貼資金。

勞動保障部門:指導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涉及的人員安置、經濟補償、社會保險、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等工作。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和用途變更等工作,查處違規使用土地行為;做好石灰石礦山專項整治工作,堅決取締無證開采的礦山企業,關停不規范開采的小礦山。

建設部門:加大對建筑施工現場水泥準入的監督力度,禁止立窯水泥進入高速公路、機場、港口、橋梁、涵洞、大中型水壩、隧道、水閘等重點工程和建筑物結構工程,禁止商品混凝土攪拌站使用立窯水泥。

稅務部門:加強對水泥生產企業的稅務監管。

環保部門:嚴格執行國家環保法律、法規和標準,加大執法力度。加強對推進水泥生產企業安裝廢氣排放連續自動監測裝置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依法查處排放不達標的企業;按時依法吊(注)銷列入淘汰名單企業(生產線)的排污許可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產業政策進行水泥生產項目環評審批和竣工環保驗收;對未能兌現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承諾地區的相關項目不予項目竣工環保驗收。

物價部門:督促落實落后水泥生產能力企業用電差別電價政策;會同經貿部門把立窯、濕法窯等落后水泥生產能力的企業按限制類、淘汰類列入實行差別電價的名單。

工商部門:對不符合企業設立前置條件的水泥生產企業,不予辦理工商登記;對列入淘汰名單的企業,依法吊(注)銷營業執照或取消相關經營范圍。

質監部門:嚴格把好水泥市場準入關,依法取締無證生產水泥的企業。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水泥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要求的企業、列入淘汰名單的企業、違規新增立窯未拆除的企業,一律不予受理換(發)生產許可證申請。對新建和技術改造水泥項目,必須經當地地級以上市政府確認已兌現等量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的承諾后,方可受理企業水泥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部門:處理與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有關的上訪事件。

電監部門:督促檢查差別電價政策落實情況及對列入淘汰名單企業依法停止供電情況。

電網企業:按照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差別電價政策,對列入淘汰名單企業依法實施停止供電措施。

廣東銀監局、人行**分行:監督對落后水泥生產能力企業的融資控制政策落實情況,做好貸款收回監管工作。

省水泥協會:提供全省現有水泥生產企業情況、有關信息及技術咨詢。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任務。為切實加強對我省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工作的領導,省成立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全省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工作順利開展。各有關地級以上市政府要對本地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工作負總責,認真按照國家和省的統一部署,建立健全工作機制,認真研究制訂具體實施方案,按規定向社會公布本地區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企業(生產線)名單及依法對淘汰企業吊(注)銷生產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的情況,采取有力措施,切實加快推進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工作。

第2篇

關鍵詞:大學生科技創新活動 實施策略 優化路徑

大學生科技創新活動對于提升大學生專業素質、拓展全方位能力具有重要意義。在新的歷史時期,伴隨著高校辦學與社會的結合度進一步增強,大學生科技創新活動也面臨著新的形勢、新的挑戰機遇及要求。

一、當前大學生科技創新活動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大學生科技活動整體質量有待進一步提升。當前部分高校大學生科技創新活動內容與形式單一,主要分為兩個類別:以科普宣傳、科技便民服務為主要特色的公益活動;以大學生數學建模比賽、大學生計算機大賽等為主要形式的專業比賽等。前者科技創新的內在含量相對不足,而后者僅局限于在部分專業能力較強的學生群體開展,覆蓋面及影響力仍相對不足。從整體上,大學生科技創新活動存在著數量少、規模小、組織能力弱、與專業教學結合度不夠等問題。部分高校科技創新活動仍處于“運動式”、“主題性”、“臨時性”發展狀況中,針對某一科技創新賽事組織相關活動,或集中圍繞某一團學工作主題開展“熱點式”科學創新活動等。一些高校的團學組織熱衷于舉辦群眾性、廣場性、規模化的文藝娛樂活動,盲目追求活動的形式美感。對大學生科技創新活動重視程度不夠,投入資源與精力不足,大學生科技創新活動普遍呈現組織規模小、影響力弱、參與程度差等特征,在大學生課余活動中的比重較小,權重較輕。對浙江某高教園區設有理工科專業的高校調查問卷顯示,平均年均舉辦大學生科技創新活動四次,平均每次參與人數為20至50人。大學生科技創新活動組織相對松散、管理與運行粗放,大都為迎接某一比賽而組織的臨時性團隊,常態化的大學生科技創新社團建設力度不足。當前高校層次高、具有原創性、影響力大的科技創新活動少,科技創新成果的數量與質量與社會對大學生人才培養的訴求存在明顯差距,大學生科技創新活動的深度與廣度有待進一步拓展,專業性亟需提升。接受問卷的大學生認為,當前大學生科技創新活動數量偏少、規模偏小,不能滿足大學生日常學習需求的占70%,認為影響小、自己沒聽說或參與過的大學生占問卷總數的46%,大學生科技創新活動的影響力及受益面亟待提升。二是高校對大學生科技創新活動的合力機制尚未形成。大學生科技創新活動的開展,需要學校學生工作、教學科研、校園文化建設、乃至產學研合作等各個層面的共同努力。當前,相當一部分高校對大學生科技創新活動缺乏系統規劃,沒有納入學校人才培養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加以系統考量。對大學生科技創新活動定位不準、保障不力,仍然把大學生科技創新活動作為大學生業余興趣愛好的自發組織形式,由學生工作部門牽頭引導與管理,對大學生科技創新活動所承擔的大學生專業技能培養、學生科研載體、產學研合作平臺、校園文化內涵的重要來源等功能認識不足,在導師工作量計算、課時安排、實驗設施等場地配置、經費保障乃至宣傳氛圍營造上仍存在較多制度斷層,客觀制約了大學生科技創新活動的深入開展。

二、新時期大學生科技創新活動開展的原則

一是加強頂層規劃設計原則。新時期大學生科技創新活動的開展,不能簡單依賴高校基層團學組織的力量。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高校可以成立大學生科技創新工作領導小組,由學校負責教學科研與大學生思政工作的領導擔任組長,黨委學工部、黨委宣傳部、教務處、科研處、發展與合作處、團委以及相關理工科二級學院作為成員單位,統籌負責大學生科技創新活動規劃及年度計劃的編制工作,把大學生科技創新活動的開展與新時期大學生人才培養模式的創新、校園文化建設更加緊密地結合起來,決定學校乃至校際重大大學生科技創新活動的舉辦等,從制度層面解決大學生科技創新活動開展中指導教師工作量測算、課時調劑、場地安排、資金保障、重大成果獎勵等問題,協調解決好大學生科技創新活動校外產學研合作平臺等的建設問題。為大學生科技創新活動的開展提供良好的硬件條件及制度保障。

二是特色凝練原則。高校在長期辦學進程中,都積累和形成了自身鮮明的辦學特色,這種特色既表現為人才培養的特色、產學研合作的特色,同樣也呈現為校園文化建設、校園內部治理的特色等。在新時期開展大學生科技創新活動中,要積極總結、傳承與發揚學校的辦學特色,努力形成具有不同高校鮮明特征的大學生科技創新活動品牌,構建差異化的競爭力。比如有些行業特色院校具有長期的產學研傳統,在大學生科技創新活動的開展中要充分借助與發揮好企業的平臺,創造條件,鼓勵學生參與企業創新項目的研發等,在實踐一線歷練與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有些學校在大學生創業工作中走在前列,這些學校就要積極探索將大學生科技創新成果產業轉化的可能性,或者以學生舉辦創業公司的方式推動大學生科技創新活動的開展等。

三是優勢集聚原則。在大學生科技創新活動的開展中,要始終堅持資源整合、優勢集聚的原則。避免同類型、低水平項目的重復舉辦。高校要在科學分析自身辦學特色、辦學實力,兄弟院校大學生科技創新活動開展狀況的基礎上,認真研究“什么是我所長、什么是我所特、什么研究具有較強的成長空間”等命題,秉持特色化、差異化、可持續發展性等原則,確定若干個大學生科技創新活動品牌,明確師資配備、經費支持、場地提供等優惠措施,集中學校的優勢力量加以重點建設,努力在較短的時間內提升大學生科技創新工作的成效。

三、新時期大學生科技創新活動的實施路徑

一是加強管理方式的創新。大學生科技創新活動遵循科學研究的基本規律、有其自身的成長特點。對于大學生科技創新活動的引導與管理,首先要立足于建好多樣化的團隊,夯實大學生科技創新活動開展的載體。這個團隊可以以某一研究門類作為組隊依據,比如大學生計算機協會、信息技術協會、機械愛好者協會、航模協會等,也可以以某個重大項目為牽引,組建創新團隊,比如三網融合研究團隊、媒介資產管理系統研究創新團隊等。也可以以某些重要賽事的舉辦為契機,組建創新團隊,比如挑戰杯參賽團隊,數學建模競賽團隊等,要通過大賽參與的機會,嘗試將流動性的參賽團隊建設成為常態化組織,建立起傳幫帶的梯隊制度,完善各項運行及管理制度等,將好的研究氛圍、研究方法,將科研積累不斷傳承與發揚光大。要加強對科研創新工作的考核,創新考核機制與方式,可以根據不同的科研創新類別,建立目標考核或過程考核機制,對于以項目研發作為驅動的大學生科技創新團隊,要重點考察其項目成果的質量。而對于普及型、公益性為主,重在服務廣大大學生群體及社會受眾的科技創新服務項目,則重在考察其過程組織的嚴密性、科學性等。

二是加強運行過程的創新。大學生科技創新活動在實施過程中,要注重加強與高校其他活動、社會重大活動等的聯動,進一步拓展大學生科技創新活動的平臺,提升大學生科技創新活動的感召力與影響力。例如密切追蹤最新科技的發展成果,聯合高校其他文化類社團、藝術類社團、志愿服務類社團等共同舉辦網絡文化節,既讓大學生了解網絡技術最新的發展特征與發展潮流,又更好地明確網絡文化建設的重要性,網絡文化的內涵等,幫助大學生樹立良好的網絡道德,共同維護網絡發展秩序,營建良好的網絡生態。比如高校響應黨和政府建設“生態文明”的號召,參與社會“保護環境”等的重大主題宣傳活動,既要發揮大學生科技創新類社團的專業特長,從技術層面講清生活中注意環保的細節,又注重發揮大學文藝類社團藝術表演等的優勢,通過多樣的文藝形式宣傳環保,通過借位、平臺互補等,進一步豐富大學生科技創新活動的載體,提升影響力。

三是加強保障機制的創新。要建立大學生科技創新活動多樣化的保障機制。學校要足額撥付社團發展及學生活動基金,對于承擔重大創新項目的大學生科技創新團隊,學校可以通過專題立項的方式,予以重點經費支持。要把大學生科技創新活動作為第二課堂建設的重要形式,在教學資源供給上予以重點保障,并建立起與第一課堂的銜接機制,把第二課堂作為第一課堂教學的重要深化與提升平臺,享受各項教學資源使用的“國民待遇”。要創造條件,鼓勵大學生科技創新團隊參與企業創新項目的研發,在實踐中歷練團隊、拓展資源使用平臺,以獲得合法的收入,進一步改善與優化自身發展環境。鼓勵社會企業在高校建立大學生創新基金,對大學生科技創新活動進行定向扶持等。創造條件鼓勵大學生科技創新團隊聘請業界知名人士擔任導師,對于校內教師指導大學生科技創新活動,在課時計算等方式上予以適當傾斜,進一步激發廣大教師參與大學生科技創新活動的主動性。

大學生科技創新活動是提升大學生素質、建設積極向上校園文化的重要平臺。它既要遵循高校學生工作的一般規律,也要遵循科技創新、產學研合作的規律與準則。這同樣對新時期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提出了全新的命題,即思想政治工作需要更加注意與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及產學研合作等各項工作的協同,發揮好整合效應,這也是實現新時期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創新不能回避的“基本課題”。

第3篇

一、目標任務

著重通過“一個完善、兩個落實、三個提高、四個加強”,即完善物業管理工作機制,落實職能部門職責、落實業主委員會職責,提高物業企業競爭能力、提高物業小區服務水平、提高物業從業人員整體素質,加強物業承接查驗、加強物業小區環境巡查整治、加強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加強前期物業招投標管理,提升城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水平,推動我市物業服務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工作內容

(一)“一個完善”:即完善物業管理工作機制

一是加強物業管理工作機構建設。市級、各縣(市、區)、開發區、臺商投資區,以及各街道和有物業管理小區的鄉鎮均要明確具體的機構承擔物業管理工作,并根據工作實際,配備一定數量的專兼職工作人員。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有干部專職或兼職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已經配備人員的要確保在崗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確保物業管理工作有機構、有人員負責。

二是安排物業管理專項資金。各地要建立物業管理經費保障的長效機制,把規范提升物業管理工作列入財政年度資金安排。2012年,鯉城區、豐澤區財政各安排不少于100萬元,市、晉江市、南安市、惠安縣財政各安排不少于80萬元,其他縣(區)、開發區、臺商投資區財政各安排不少于50萬元,作為整治、提升物業管理和獎勵工作到位、成績突出的物業管理單位及個人的專項經費,以后應逐年提高財政預算金額。

三是加強制度建設。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臺商投資區管委會要加強物業管理制度建設和政策支持,出臺規范物業管理和扶持行業發展的規定;要將物業管理工作作為民生工作和社區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年度工作計劃,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每年至少召開2次專題會議,聽取屬地內物業管理工作匯報,協調解決屬地內物業管理重大問題。各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對屬地內物業管理情況進行全面調查研究,摸清底數,分析存在問題,出臺規范性文件,強化行業規范管理。各相關單位要結合本單位在物業管理工作中的職責,認真調查研究,制訂規范性文件,加強監管。各街道辦事處和有物業管理小區的鄉鎮政府負責建立并落實街道(鄉鎮)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每季度至少牽頭組織召開1次聯席會議,及時有效解決物業管理活動中出現的矛盾、糾紛。要建立物業管理糾紛調處機制,物業管理普通糾紛由社區、街道一線及時調處化解,并上報區級主管部門;嚴重的矛盾由區相關部門牽頭協調解決,并上報市級主管部門,市級各職能部門及時靠前處置。

四是推進老舊小區整治工作。各縣(市、區)和開發區、臺商投資區要在年老舊小區整治試點的基礎上,安排一定的整治資金,選擇若干個具有一定規模、居民整治意愿較強的老舊小區,繼續推進老舊小區整治工作。要通過設置圍墻、安防門崗,平整道路,整治綠化,完善改造雨、污管道等,使老舊小區面貌初步改善、基本具備物業管理條件,并根據小區實際和居民意愿,采取引進專業物業管理、社區準物業管理、業主自行管理等方式建立長效管理機制。

(二)“兩個落實”:即落實職能部門職責,落實業主委員會職責

1、落實職能部門職責。住建、行政執法、公安、交警、消防、工商、環保、物價、質量技術監督等職能部門應明確本部門在物業管理工作中的職責,進行責任分解,明確分管領導、責任科室、負責人、經辦人。加強對物業小區的監督檢查,加強部門協作配合,不推諉,不扯皮,及時處理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建立糾紛投訴調處機制,對執法工作中發現的或物業企業報告、業主投訴、媒體曝光的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及時,處理到位。建立職能部門聯動處理機制,對未履行職責而造成嚴重后果的,按效能管理進行查處。

2、落實業主委員會職責。各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要加大組建小區業主委員會的力度,符合成立業委會條件的物業管理小區成立業委會應達到60%以上。加強業委會制度建設,引導業主委員會規范管理,推進業主大會成立和規范運作。促進物業管理和社區管理有機結合,逐步形成社區內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和睦相處、相互依托、和諧共建的新局面。

(三)“三個提高”:即提高物業企業競爭能力,提高物業小區服務水平,提高物業從業人員整體素質

1、提高物業企業競爭能力。一是要轉變提升行業的發展方式。物業管理今后不應該簡單追求量的擴張,而應當轉向重視質的提高。要通過現代科技的運用和商業模式的創新,不斷拓寬物業服務領域,切實增強行業整體競爭能力。二是要樹立品牌意識,提高企業競爭力。鼓勵、扶持規范化的專業物業服務企業通過企業整合、品牌重組等方式,做強做大;鼓勵、扶持符合二級以上資質條件的物業企業晉升資質,逐年提高二級以上物業企業管理的覆蓋面,縣(市、區)房地產主管部門、市物業管理協會要給予指導、幫助;引導物業企業通過有序的市場競爭不斷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為業主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2、提高物業小區服務水平。一是要認真落實《省城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規范》,切實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實現秩序維護、衛生清潔、綠化養護、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維護等基礎服務達標,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物業服務,努力提高業主的滿意率。二是要創建“物業管理示范住宅小區”,以點帶面,促進行業規范發展。鯉城區、豐澤區、市、晉江市、南安市、惠安縣各創建2個市級以上物業管理示范住宅小區,其他縣(區)、開發區各創建1個市級以上物業管理示范住宅小區。重點創建“十大物業管理示范住宅小區”(西湖豪庭、西湖1號、濠江國際、明光花園、輝映江山、見龍亭小區祺龍苑、大江盛世A區、蘭峰城市花園一期、錦洲瑞苑A區、佳豪城市花園二期),物業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大力指導、幫助物業企業做好創建工作。市物業管理協會要提出計劃,用幾年時間,每年確定一批物業企業,組織物業管理專家,從內業資料、外業環境、設施設備等方面,幫助企業規范管理物業項目;要組織物業管理專家,對物業企業擬申報示范住宅小區的項目進行指導,確保擬申報項目順利通過評審。

3、提高物業從業人員整體素質。一是要加強企業間的交流、學習。可借助物業協會平臺積極開展物業服務管理經驗學習交流活動,組織物業管理工作者、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人學習借鑒省內外兄弟城市和我市優秀物業服務企業的先進物業管理模式,推廣運用。二是加強崗位技能培訓。定期組織物業經理崗位繼續教育培訓,不斷提高管理水平,要加強保安、保潔、綠化、給排水、機電設施維護等崗位人員培訓。三是要組織物業從業人員參加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逐步推行項目經理持有物業管理師資格證上崗制度。四是物業企業要建立健全員工培訓制度,加強企業內部培訓。

(四)“四個加強”:即加強物業承接查驗,加強物業小區環境巡查整治,加強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加強前期物業招投標管理

1、加強物業承接查驗。根據住建部《物業承接查驗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物業承接查驗相關規定,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各自義務,規范物業承接查驗。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交付使用15日前,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完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承接查驗工作,并在物業承接查驗協議簽訂后10日內辦理物業交接手續,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物業服務用房以及其他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交接后30日內,持相關材料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屬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相關人員對承接查驗進行檢查,確保項目按規劃審批內容建設完整。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在開發建設單位申請辦理新建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審核物業承接查驗備案情況。

2、加強物業小區環境巡查整治。市住建局加強檢查,督促各縣(市、區)住建局開展物業管理小區環境整治活動。各縣(市、區)住建局、街道辦事處組織物業企業開展物業管理小區環境整治活動,抓好日常巡查,每兩個月至少對轄區所有物業小區巡查一次,并做好記錄。巡查以保潔綠化、服務收費、停車秩序、消防安全、電梯安全、裝飾裝修等方面為主要檢查內容,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切實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根據服務等級和服務標準,提供質價相符的物業服務,做到秩序維護、衛生清潔、綠化養護、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維護等服務達標。加大對違法違紀企業的處罰力度,堅決將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企業清除出物業管理市場。通過整治,物業管理小區要達到《省城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規范》要求,做到房屋無亂貼、亂涂、亂畫和亂懸掛;小區夜景燈整齊、美觀,小區內路燈亮燈率達到100%;道路通暢、路面平整,路面井蓋無缺損,排水排污管道通暢;車輛停放有序;保持物業管理區域內環境干凈整潔;綠化植物長勢良好。

3、加強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成立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公室,依托在市住建局,負責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并負責市區(鯉城區、豐澤區、開發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使用和代管工作;各縣(市)、區、港區、臺商投資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也要明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完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系統,專項維修資金實行四級分帳(總帳、物業小區、幢、戶),對已歸集的專項維修資金要陸續分帳到戶。

4、加強前期物業招投標管理。市住建局制定完善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相關規定,規范物業招投標程序;制定物業管理專家庫管理有關規定,充實物業管理專家庫,加強物業管理專家培訓、管理。各縣(市、區)、開發區、臺商投資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物業招投標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當年預售的項目應100%實行前期物業招投標,并做到公平、公開、公正。

三、工作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2年月日至月20日)

各縣(市、區)、開發區、臺商投資區要結合實際,組織召開有關部門、物業公司負責人、業主委員會和業主代表參加的會議,分析屬地內物業服務行業發展存在的問題,研討行業發展方向,規范物業服務管理措施。對屬地內物業管理情況,要組織開展全面調查摸底工作,落實項目,制訂實施方案,做好部署安排。各縣(市、區)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并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在自查的基礎上制訂整改提升方案,方案要落實到每一個物業服務項目,明確具體目標、內容和措施。各縣(市、區)工作方案于3月20日前報送市住建局備案。

(二)組織實施階段(2012年月21日至11月30日)

各縣(市、區)、開發區、臺商投資區及各相關部門對照“一個完善,兩個落實,三個提高,四個加強”工作內容組織實施,抓好落實。

(三)考核驗收階段(2012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各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物業服務企業考核暫行規定》對屬地物業企業進行考核;市住建局按照《市物業管理工作考核規定》對各縣(市、區)物業管理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物業管理是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內容,各縣(市、區)、開發區、臺商投資區要增強做好這項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進一步加強對物業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或及時調整物業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制定方案,切實做好屬地內規范提升物業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督促。

(二)強化監督檢查。各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強化物業服務企業動態監管,對物業小區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督促整改,對違法違規行為要提請相關職能部門按法規進行查處。

(三)扶持行業發展。要加大力度指導、幫助物業服務企業晉升資質等級,擴大業務規模,拓展服務內容,重點培育一批信譽好、市場竟爭力強、業主滿意度高、誠信服務的品牌物業企業,引領我市物業管理水平和服務品質的提升。

第4篇

關鍵詞:海洋垃圾; 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 信托基金; 國際合作

海洋垃圾來自多重原因,有陸地來源的,也有海上來源的。在一些特定的海上活動中,如捕魚、貨運、娛樂活動和客運等,將產生相當數量的海洋垃圾。其中,基于海上活動來源的諸如被拋棄的漁網、電線、繩索和塑料袋將可能存在于海底、海水中和漂浮在海面上。這些垃圾也可隨洋流或海風輸送到其它地方,所以也可在海灘上、海岸邊看到這些垃圾。近年來,我國附近海域的固體廢棄物污染日益嚴重,加之受到環太平洋洋流的影響,大量垃圾沿著中、韓、日三國海岸沿線任意飄散,由此造成一系列國際環境糾紛。日本向韓國索要海洋垃圾處理費,而韓國則以“有很多垃圾都是從中國漂來的”為由拒絕,并稱“只有當中國支付韓國垃圾處理費的時候,韓國才能支付日本這一費用”①。從法律角度來看,中日韓三國之間關于收取海洋垃圾處理費的糾紛本質上是跨界海洋環境污染的國際爭端問題。

一、海洋垃圾污染的國際法定位

海洋的地理屬性決定了海洋是一個互相貫通的整體,雖然國家管轄或控制的位置和范圍是固定的,但其海洋水體是流動的,一國在其范圍內的活動常常會對其管控范圍之外的別國海域造成影響②。根據1996年國際法委員會第48屆會議向聯合國大會提交的《國際法不加禁止的行為所產生的損害性后果的國際責任條款草案》對跨界損害所作的定義是:“跨界損害”是指在起源國以外的一國領土內或其管轄或控制下的其它地方造成的損害,不論有關各國是否有共同的邊界③。根據這一草案,國際法上的“跨界損害”有以下特征:

第一、損害必須是人類的行為所致,且其后果是物質的、數量的或是有形的。損害必須對一些方面有實際的破壞作用,如造成其他國家的國民健康、工業、財產、環境或農業的破壞。這些破壞作用必須能以實際和客觀的標準衡量。國際法委員會在《國際法不加禁止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性后果的國際責任條款草案》第一條中就強調了“跨界損害”的“有形后果”聯合國大會第51屆會議補編第10號(A/51/10)《國際法委員會第48屆會議工作報告》,1996年,第208頁。。

第二、行為的有形后果所造成的損害有重大性。國際法上的損害,不僅包括對人、財產和環境的損害,還包括為遏制或盡量減少跨界損害而采取的防范措施的費用以及這些措施可能造成的任何進一步損害國際法委員會:《國際法委員會第42屆會議工作報告》,1987年,第226頁第2條。。在何種程度上禁止跨界損害,國際法律文書和法律意見大多傾向于“嚴重損害標準”。如,國際法協會在1966年《赫爾辛基國際水法規則》的注釋中明確表示,所謂“損害”,其程度應當是嚴重的國際法協會:《國際法協會第52次會議記錄》,1966年,第500頁。。此外,《管制南極礦產資源活動公約》、《關于評估跨界性環境影響的公約》、《關于跨界內陸水域意外污染的行為準則》等一些公約也都使用了“重大”、“嚴重”或者“顯著”。關于“重大”的含義,根據國際法委員會第48屆會議工作報告中《關于國際法不加禁止的行為所產生的損害性后果的國際責任條款草案》的評注中可以看到所謂的“重大”是指嚴重程度超過“察覺”,但不必達到“嚴重”或“顯著”的程度《聯合國大會正式記錄,第五十六屆會議,補編第10號》(A/56/10),2001年,第388頁。。這種損害必須導致對其他國家諸如人的健康、公約、財產、環境或農業的真實的破壞作用。這種破壞作用必須能夠按照事實和客觀的標準加以衡量。國家間的地理邊界與政治上的邊界不對應。各國在其境內開展合法活動的時候,會相互產生影響。這些相互影響只要尚未達到“重大”的水平,則被認為是可容忍的,不在該原則草案的范圍之內。

第三、行為的有形后果具有明顯的跨界性。即一項活動所產生的有形后果已經超越行為所在國國界,給行為所在國領土以外的區域造成損害的情況李曉陽、劉一粟:《國際環境法與國際環境新秩序》,《社會科學》1992年第10期。。

綜上可以看出,我國和韓國、日本之間關于海洋垃圾污染的糾紛雖然符合“跨界性”特點,但卻不滿足跨界責任的其他標準:

首先,無法確認責任主體。雖然韓國國土海洋部對仁川、江華等20個沿海地方的海洋垃圾情況進行了調查取樣分析,但僅憑塑料袋和塑料瓶上的商標不能認定污染者的身份。按照洋流運動的規律,從東南亞等周邊國家漂過來的垃圾也有可能到達韓國。因此,污染者(責任者)身份的不確定性決定了韓國向中國索賠從根本上無法得到支持。

其次,承擔責任的比例也不能確定。即便隨洋流和季風漂浮到韓國的海洋垃圾中有來自中國的部分,但依據目前的垃圾分類和檢測技術也不能確定中國垃圾所占的比例,即承擔多少責任無法確定。

最后,海洋垃圾所造成的損害后果并非是有形且可確定的,無法衡量海洋垃圾污染帶來的有形損失。

總之,中日韓之間海洋垃圾糾紛無法通過追究國際法上的跨界損害責任來解決。因此,中國不應接受韓國對海洋垃圾處理費的索賠。

二、中日韓海洋垃圾糾紛解決應遵循的原則

海洋垃圾嚴重污染海洋生態環境。污染物最終將進入食物鏈,從而危害到人類健康。此外,海洋垃圾還可能威脅航行安全。廢棄塑料會纏住船只的螺旋槳,特別是各種塑料瓶,它們會毫不留情地損壞船身和機器,引起事故和停駛,給航運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因此,海洋垃圾已經成為主要的海洋污染物之一,它將損害海洋和沿岸地區的生態、經濟和文化價值。雖然中日韓之間的海洋垃圾糾紛無法通過跨界損害賠償解決,但海洋垃圾確實造成諸多環境問題,而且各國應該遵守海洋保護義務,即不管從實然層面還是應然層面,都應遵循國際海洋環境義務的要求,根據以下原則解決中日韓間海洋垃圾糾紛問題。

1.善鄰原則和限制濫用權利原則

善鄰原則和限制濫用權利原則是國家環境義務的重要依據。善鄰原則(principle of good neighborhood)即“善意使用自己的財產”Dupuy, International Liability of States for Damages Caused by Transfrontier Pollution, in OECD, Legal Aspects of Transfrontier Pollution 345, 1977, p350 。任何國家都需要對其境內的活動所造成的跨國界環境危害以及可預見的環境風險承擔防治或預防的責任。聯合國《關于國家間友好關系與合作的國際法原則聲明》和《聯合國》第74條充分考慮“世界各國的社會、經濟和商業利益和秩序”以及“各國、企業以及個人應當尊重其他主體享有的共同權利和參與社會活動的權利”中體現了該項原則。但是,該項原則在國際糾紛中還不能獨立的作為判斷國際不法行為是否成立的準則,不能作為法院判決的法律依據。

與善鄰原則緊密聯系的是限制濫用權利原則,善鄰原則可看作是限制濫用權利原則的說明,后者可認為是前者的補充。限制濫用權利原則的法律有效性更獲得了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可劉璐、繆宇:《環境污染責任的構成與舉證責任的分配——第8章“環境污染責任”的理解與適用》,《政治與法律》2010年第5期。。國際法委員會在其1996年的《國際法未加禁止行為引起有害后果之國際責任條款草案》第3條中提到了對國家活動進行限制的問題,“國家在其領土或其管轄或控制下的其他區域內實施活動或許可進行活動的自由不是無限的。它服從于預防引起重大跨界損害的風險或將其減至最小程度的一般義務”。 1972年的《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宣言》第21條也規定:“按照聯合國和國際法原則,各國有按自己的環境政策開發自己資源的;并且有責任保證在它們管轄或控制之內的活動,不致損害其他國家的或在國家管轄范圍以外地區的環境。”除上述國際環境文件中體現了該原則外,一些國際法案例也確認和重申了該原則。如,在“特雷爾冶煉廠案”中,仲裁庭指出:“國家無論什么時候都有責任防止在其管轄下的人的損害行為侵害別的國家”。在此案的最終裁決中,法庭進一步得出結論:“根據國際法以及美國法律的原則,任何國家都沒有權利這樣地利用或允許利用其領土,以致讓其煙霧在他國領土或對他國領土上的財產或生命造成損害”陳致中:《國際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76頁。。

2.預防和減輕海洋環境損害的義務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92條規定:“各國有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斯德哥爾摩宣言》原則7也表明:“各國應該采取一切可能的步驟來防止海洋受到那些會對人類健康造成危害的、損害生物資源和破壞海洋生物舒適環境的或妨害對海洋進行其他合法利用的物質的污染。”國家對下列其領土外發生的行為負有預防污染的義務:國家有效控制范圍內的行為;國家所屬船舶或飛行器上的行為;本國國民的行為蔡守秋、何衛東:《當代海洋環境資源法》,煤炭工業出版社2001年版,第299頁。。國家除了采取預防措施方式跨界海洋環境損害外,當跨界海洋環境損害發生后,還有義務采取迅速、完全和有效的防范措施,以減輕跨界海洋環境損害。1986年《南太平洋地區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公約》第15條規定:“無論突發事件的起因如何,各締約方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處理區域的突發污染事件,并防止、減少、控制污染或由此產生污染的威脅。為此目的,各締約方應發展促進旨在對區域內偶發事故引起的污染及其威脅做出反應的單獨或聯合應急計劃;當任何締約方意識到在任何事件中,區域正被污染或已被污染時,它應立即通報可能受到該污染影響的其他國家和地區。”

三、中日韓海洋垃圾糾紛解決的法律依據

(一)有關海洋垃圾管理的國際公約

現有的關于海洋垃圾問題的國際公約有三個:《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及其《1978年議定書》、《1972年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及其《1996年議定書》和《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這三個公約又分別被簡稱為《防污公約》、《倫敦傾廢公約》和《巴塞爾公約》。

《防污公約》的主要目的在于通過規定船舶向海洋傾倒廢物的種類和數量來控制船舶對海洋的污染。其附件5關于“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規則”在1988年生效。根據該附件,“垃圾”(garbage)是指產生于船舶通常的營運期間并要不斷地或定期的予以處理的各種食品的、日常用品的和工作用品的廢棄物(不包括鮮魚及其各部分)。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纜繩、合成漁網及塑料垃圾袋)均不得處理入海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Annex v, Regulation 1 and 3。在離岸25海里以內禁止拋扔漂浮垃圾,食品廢棄物和其他垃圾必須在離岸12海里以外傾倒,但若經粉碎后能通過篩孔不大于25毫的網篩,則允許在離岸3海里外處理入海。海上固定平臺或浮動平臺,以及泊岸平臺或在距離平臺500米以內的船舶只有在離岸12海里以外,并且經過粉碎能通過篩孔25毫米的篩網的食品廢物才可以處理入海。各締約國港口和裝卸站還應設置足夠的垃圾接收設施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Annex v, Regulation 6。國際海事組織(IMO)一直積極地鼓勵各國政府改善垃圾接收設備。附件5的修正案正在接受國際海洋組織的審核,預計今年7月份將通過。

《倫敦傾廢公約》的內容也涵蓋了對產生于陸地的垃圾傾倒入海洋的控制。《倫敦傾廢公約》把廢棄物分為三類:即一類為“黑名單” 、二類為“灰名單”、三類為“白名單”廢棄物。“黑名單”的內容包括含汞、鎘和有機氯化合物的廢棄物,強放射性廢棄物,原油和石油產品,具有持久性的固體塑料以及其他不可進行生物降解的物質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by Dumping of Wastes and Other Matters, Annex 1。這一類是嚴格禁止向海洋傾倒的物質。此外,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構建了國際海洋法律框架,在海洋中的所有活動都必須要在法律框架下進行。其中,公約的第12部分(192條-237條)特別關注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規定各國應制定法律和規章,以防止、減少和控制陸地來源,包括河流、河口、管道和排水口對海洋環境的污染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by Dumping of Wastes and Other Matters, Article 207。

《巴塞爾公約》于1989年訂于瑞士巴塞爾,1992年該公約生效,是世界上最全面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的環境協定。公約還制定了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的“環境無害管理”準則。任何來自陸地的危險海洋垃圾就屬于該公約的范圍,一些非危險海洋垃圾可被視為需要特別考慮的廢物。

中國、韓國、日本都是《倫敦傾廢公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防污公約》和《巴塞爾公約》的簽字國。然而,盡管上述公約規定了限制傾倒廢物的種類和傾倒距離,但是海洋垃圾的污染仍在繼續。這些公約涵蓋的范圍是比較全面的,但是公約的執行力和強制力還有待加強。

(二)區域文件——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

1972年瑞典斯德哥爾摩聯合國人類環境大會之后,聯合國環境署于1974年發起區域海洋計劃(RSP)。區域海洋計劃旨在通過對海洋和海岸的可持續管理與利用,防止全球海洋及海岸生態環境的急劇退化,使海域相鄰國家共同參與綜合及專項行動以保護其共享的海洋環境。迄今為止,已有140多個國家參加了聯合國環境署支持的13個區域海洋計劃。另外5個伙伴計劃也成為了區域海洋計劃的成員。為此,區域海洋計劃已成為覆蓋全球18個海區的最廣泛的保護海洋和海岸環境的倡議。“西北太平洋海洋和沿岸地區環境保護、管理和開發的行動計劃”(The Action Plan for the Protection, Management and Development of the Marine and Coastal Environment of the Northwest Pacific Region),簡稱為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NOWPAP,是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區域海洋項目(UNEP Regional Seas Program)的一個組成部分。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由四個成員國組成:中國、日本、韓國和俄羅斯組成,四國于1994年通過了該計劃。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的實施主要由成員國的捐款支持。政府間會議(IGM)是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的高層議事機制,它提供政策指導和決策。政府間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各國高級別代表參加。

目前,直接涉及中日韓附近海域海洋垃圾問題的國際性文件就是“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的子項目——“海洋垃圾行動計劃(MALITA)”。該子項目成立于2005年11月,由第十一次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政府間會議通過。西北太平洋海洋垃圾行動計劃是聯合國環境署關于海洋垃圾全球倡議的一部分,除此之外還有其他10個獨立的區域性海洋方案。海洋垃圾行動計劃(MALITA)的主要成果有:(1)2006年建立NOWPAP海洋垃圾數據庫;(2)關于海洋垃圾的區域概況;(3)出臺關于沙灘和海岸線和海底的海洋垃圾的監測指南;(4)編制海洋垃圾管理行業指南(捕魚、商業航運、娛樂活動、客運船舶、旅游),以及港口垃圾接收設施的指南;(5)通過制作海洋塑料垃圾回收宣傳冊、傳單和海報等方式提高公眾對海洋垃圾污染問題的關注;(6)開展一系列海洋垃圾行動研討會,促進成員國間海洋垃圾數據信息的交流并且促使各國在海洋垃圾處理問題上達成共識;(7)在四個成員國間開展海洋垃圾清理活動(ICC);(8)在第12次政府間會議上提出實施海洋垃圾項目的第二階段——海洋垃圾區域行動計劃(RAP MALI)。經四個成員國同意后,RAP MALI從2008年3月開始實施,該行動包含三項重要任務:第一、防止垃圾輸入到海洋和沿海環境;第二、監測海洋垃圾的數量和分布;第三、清理和處置現有的海洋垃圾。從2008年到2011年,該計劃已經進行了多次國際海岸清潔活動(ICC)2008年9月在中國大連和俄羅斯的海參崴,2010年3月在日本平戶,2010年10月在韓國濟州。 和海洋垃圾管理專題研討會。

四、中日韓之間海洋垃圾的國際糾紛解決機制探索

由于無法確認責任主體和責任分擔比例,韓國向中國索要垃圾處理費是于法無據的,中國政府不應負擔這項費用。然而,海洋垃圾嚴重污染中日韓三國附近的海域,危及海洋生物的生存繁衍,并且威脅船舶的航行安全,因此著實有必要處理這一國際糾紛。筆者認為,治理海洋垃圾應該通過國際合作的方式,建立一個致力于海洋垃圾處理的共同基金,由基金按照各國的經濟能力和可能造成的污染比例撥付資金,從而真正解決海洋垃圾糾紛問題。目前,在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下確實存在這樣的一個信托基金(NOWPAP Trust Fund),該基金成立于1999年NOWPAP第四次政府間會議,主要為保護、管理和開發西北太平洋地區的海洋和沿岸環境提供資金支持。基金的管理應遵守《聯合國財務條例和細則》,其資金來源于四個成員國的捐贈,基金的支出由NOWPAP政府間會議決定,并應當接受聯合國內部審計服務。聯合國環境署的執行主任應向NOWPAP政府間會議報告該信托基金的使用狀況ACTION PLAN for the PROTECTION, MANAGEMENT and DEVELOPMENT of the MARINE and COASTAL ENVIRONMENT of the NORTHWEST PACIFIC REGION,§43。

(一)對現行的海洋垃圾糾紛解決機制的思考

客觀來講,不論是第一階段的海洋垃圾行動計劃(MALITA)還是第二階段的海洋垃圾區域行動計劃(RAP MALI)在中日韓三國海洋垃圾處理問題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然而, 不可否認,也存在諸多實際操作問題亟待解決。2011年4月韓國向中國主張海洋垃圾處理費就暴露出了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關于海洋垃圾管理的不足之處:

1.經費不足

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的最高領導機構是成員國組成的政府間會議(IGM),下設四個活動中心(中國北京、韓國大田、日本富山、俄羅斯海參崴),兩個區域協調處(日本富山、韓國釜山)。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的各項活動由NOWPAP信托基金支持,基金來源于成員國的貢獻。根據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第10次政府間會議通過的2006-2007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報告,可以看到用于MALITA的預算為70,000美元,占總經費的59%Report of the Tenth Intergovernmental Meeting of the Northwest Pacific Action Plan, Annex 1, Resolution 1, Japan, 2005, p24 ;第12次政府間會議通過的2008-2009年度和預算報告表明用于RAP MALI的預算為50000美元,占總經費的5%Report of the Twelfth Intergovernmental Meeting of the Northwest Pacific Action Plan, Annex 1, Resolution 1, China, 2007, p28;第14次政府間會議通過的2010-2011年度和預算報告中用于RAP MALI的預算為40000美元,占總經費的51%Report of the Fourteenth Intergovernmental Meeting of the Northwest Pacific Action Plan Annex 1, Resolution 1, Japan, 2009, pp17-18。可見,總的來說NOWPAP用于海洋垃圾的經費比例不高,且費用呈逐年減少的趨勢,然而治理海洋垃圾需要的費用卻沒有逐年減少。以韓國為例,每年漂流到韓國新安郡內1004個島嶼的垃圾有5000噸之多。然而,由于韓國每年分配給新安郡用于處理海洋垃圾的預算不到2億韓元(約185202美元),這筆錢只夠清理500-700噸垃圾,導致海洋垃圾清理工作面臨難題。

2.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

如上文所述,NOWPAP信托基金的資金來源于四個成員國,政府間會議只能起到督促作用,成員國能否如期足額繳納資金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如俄羅斯2010-2011年度就曾拖欠125000美元,影響了NOWPAP的正常工作安排。

3.缺乏爭議解決機制

在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作為聯合國環境署的海洋計劃的組成部分,其中并未有獨立的成員國爭端解決機制。

(二)完善海洋垃圾糾紛機制

筆者認為,處理中日韓之間海洋垃圾污染的國際糾紛應從兩個方面來考慮:首先,要有足夠的資金支持,這是解決環境爭端的根本保障;其次,要建構成員國間的環境糾紛解決機制,從而保證成員國在國際法架構下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完善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信托基金

第一,加大成員國的資金投入力度。海洋垃圾問題急需解決,尤其是在無法確認責任主體的情況下,為避免各國互相推諉承擔環境責任,應當由基金對受到污染的成員按一定比例提供補償。從中、日、韓三國的海洋垃圾處理費糾紛來看,顯然基金用于海洋垃圾處理的支出是不足的,因此,應該加大成員國對這一領域的資金投入。除了事后清除海洋垃圾的費用外,該基金還要增加海洋環保的宣傳資金支出,提高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使人們認識到海洋垃圾這一國際環境問題的嚴重性,從而消除海洋垃圾的產生源頭。

第二,拓展其他資金來源。除了成員國出資外,還可以尋找外部資金渠道:其一,向全球環境基金的執行機構,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和世界銀行尋求資金支持;其二,向國際環保組織和NGO尋求捐款;其三,成員國可以通過實施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和號召各種營利組織向基金捐贈。

第三,完善NOWPAP信托基金的監督機制。為督促各成員國按時、足額地繳納資金和保證基金的年度預算得到切實地貫徹,應當加強對該信托基金的監督。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的領導機構是政府間會議,而該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主要提供政策指導和決策,且會期短,無法真正起到監督信托基金的繳納和落實的作用。兩個區域協調處分別設在韓國和日本,是NOWPAP活動的協調中樞,區域協調處的主要作用是促進NOWPAP的對外聯絡,并全面負責實施NOWPAP成員國針對落實行動計劃所做出的各項決議,因此,從理論上講,區域協調處可以作為基金的監督機構。然而,雖然兩個區域協調處在成立之初,即第7次政府間會議上就富山和釜山辦公室工作職責分工成達一致,但是機構和人員安排上不免有重疊之處。在第15次政府間會議上,韓國代表多次提出建議“精簡RCU人員、改變RCU現狀、合并兩個區域協調處”。筆者認為,由于資金的有限性,可以通過開源和節流兩個方向解決這一問題,而將兩個區域協調處合并不僅可以起到“節流”作用,也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合并之后的RCU可以承擔監督NOWPAP信托基金的繳納以及實施的職責。

對于不按時足額繳納資金義務的成員國還應預先設定制裁機制,以保證信托基金穩定和充足的資金來源。筆者認為當成員國遲延繳納資金時,應向區域協調處提交書面的解釋報告,由協調處審議。報告通過時可以給予一定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內如果仍不能足額繳納,則按一定比例收取滯納金。如還不能解決,則提交NOWPAP糾紛解決機構處理。海洋生態環境系統脆弱,其生態風險涉及范圍廣泛、后果發生間隔性強、技術性高,對海洋生態風險和危機的防范和補救往往需要大量資金和很長時間,因此必須將制裁機制程序化和法定化才能保證NOWPAP信托基金真正落實。

2.實施海洋污染生態保險

生態保險是運用保險的機制和性能將個人的或群體的生態風險以保險的形式在全球范圍內予以分散,稀釋某一生態風險帶來的損失,并對被保險人予以補償。這一形式對中日韓海洋生態保護既有很好的風險防范作用,又能夠實現對該區域生態的救濟UNESCO, Financial Regulation for the world Heritage Fund。

目前,國際法范圍內對生態責任保險進行明確規定的條約主要有:《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在締約國登記的載運2000噸以上散裝貨油船舶所有人,必須進行保險或取得其財務保證,如銀行保證或國際賠償基金出具的證書等。保證數據按第5條第1款中規定的責任限度決定,以便按本公約規定承擔其對油污損害所應付的責任。、《關于核損害民事責任1997維也納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以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為了對污染海洋環境造成的一切損害保證迅速而適當地給予補償,各國應進行合作,以便就估量和補償損害的責任以及解決有關的爭端,實施現行國際法和進一步發展國際法,并在適當的情形下,擬定諸如強制保險或補償基金等關于給付適當補償的標準和程序。。在學理上,生態保險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生態自然險和生態責任保險制度。前者是對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的生態破壞進行補償,目的在于將對大規模的自然生態破壞或危機帶來的損失和救濟的成本分散到國際社會;后者是指以被保險人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而應承擔的賠償或治理責任為標的的責任保險。由于現行的保險法律將保險當事人限定為自然人而不包括生態,生態自然險的設定在法律上尚須時日。因此,筆者認為中日韓之間的區域海洋垃圾污染問題可以通過生態責任保險得到有效的解決。

3.組建常設機構處理成員國之間的環境糾紛

在完善基金機制和實施生態保險的基礎上,還應建構成員國間的環境糾紛解決機制。國際環境爭端的解決方法包括談判、斡旋、調停、和解、國際調查、國際仲裁、國際司法《聯合國》第33條第1款。。前五種是外交方法,后兩種是法律方法。筆者認為,在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框架下應該由一個常設機構專門處理成員國的海洋環境污染爭端。而該機構的作用在于為成員國提供一個協商的平臺,即通過外交方法來解決爭端,并且作為法律解決途徑的前置程序。

構建這一糾紛解決機制的好處在于,一方面,外交途徑解決國際環境爭端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采用這種方法不必限于嚴格的規則,并且可以對具體情況靈活掌握,有利于爭端的迅速解決;另一方面,法律解決方法不論是國際仲裁還是國際司法都具有相當的專業性,而且已經存在獨立的仲裁庭(如海牙的常設仲裁法院)和海洋法庭(如漢堡的國際海洋法法庭),沒有必要在區域范圍內再行設立。

如上文所述,區域協調處是NOWPAP常設的聯絡機構,其工作任務不僅包括與其它國際組織建立合作關系,還包括與四個區域活動中心(RACs)保持緊密聯系并對其提供工作支持。因此,可以讓改組之后的區域協調處承擔調解成員國之間環境糾紛的職能,并成立專門的調解委員會,當調解失敗時,再由委員會提交政府間會議或者由成員國依據國際法提訟或者仲裁。調解委員會應由四個成員國和聯合國環境署的代表組成。

通過整合區域協調處的機構設置和工作職責,使其不僅成為NOWPAP信托基金的監督機構,同時也承擔起調解成員國海洋環境爭端的職能,從而既有利于提高糾紛處理的效率,又可以發揮信托基金對西北太平洋地區海洋環境的維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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