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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簽證個人擔保書

簽證個人擔保書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2-08-13 14:45:27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簽證個人擔保書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第1篇

我在簽證前,就有一些疑惑, 比如移民大廳如何,面試過程怎么樣等等,對于不了解的事情充滿好奇,也對曾經耳聞的簽證現場充滿了緊張的情緒。我的文章比較長,不過沒經歷過美國簽證的,或者不太明白簽證怎么回事的,多些細節性的東西也是有借鑒價值的。

我和我的先生認識五年了,我們是在工作中結識的,一直在一起。 前年2月在國內拿的結婚證。拿結婚證前,他去美國駐廣州領事館辦的單身公證。 去年7月我們去領事館辦理旅游簽證(的確只是想去旅游,不想移民,國內還有工作),當然被當作有移民傾向拒簽。 現在想起來我們真的很幼稚,也反映了我對簽證多么不懂。

既然領事館認為我有移民傾向,我們準備申請簽證還能申請什么類型的簽證呢?

我上網查到,我可以申請K-3和CR1。但看到網上說CR1批準要1-2年時間,當然放棄,申請K-3。其實我當時不知道一定要先申請CR1才能申請K-3的,我是面試前3天才學到的。

所以我前年7月底申請了K-3。 遞交材料我寫的是K-3。第一份材料是申請表,老公親自到廣州領事館取的,然后親自去交的文件。

從前年7月申請到去年3月拿CR1簽證,一共9個月的時間,比傳說的1-2年時間要短很多。我到現在也不知道這個時間的縮短是因為我一開始申請的是K-3,所以領事館認為我要CR1和K-3一起申請加快了速度,還是因為我老公一直在國內也是原因。

我在網上看到,移民局會自動更改你的簽證類別。如果他發現你申請的不合適,比如你申請CR1,但你有資格申請IR1,他會改過來。不知道我自己混淆了K-3和CR1,是不是移民局給我改過來了。

回到申請過程。

我是去年7月初被拒簽去美國的旅游簽證,然后立刻提交移民簽證申請。同時由于無法去美國旅游,我去簽了德國旅游,一簽成功。

提交了移民申請后,要求:1.出生公證 2.結婚公證 3. 無刑事犯罪公證。

我在廣州暫住了3年,老家武漢。 讓母親火速幫我辦理了3份公證,每份3個復印件。快遞過來。老公交到廣州領事館。然后領事館的官員當時就出了一個單,內容是“他們收到我的XXX文件,還需要XXX文件”。我一看“他們還需要的文件”,就糊涂了,這兩個我不是都交了嗎?領事館說很重要:出生證的公證不是出生公證。我辦理的是出生公證。而出生證的公證是公證當時我出生,醫院出具的我的出生證明。是證明我的出生證證書是合法有效的。這下才明白了。 辦理方法如下:

出生公證,拿戶口本到公證處就可以辦理 出生證公證,拿當時你出生時醫院出具的出生證進行公證,證明證書的合法有效。

我1979年生,我們只有戶口,沒有醫院的出生證,就算有,也搬家搬不見了。

領事館出具的單上關于辦理出生證公證有兩個選擇:

1. 到原來醫院重新出具一份證明,進行公證。有很多人在這一塊作假。 花幾千塊讓醫院出一個出生證,太不劃算了。如果被查出來,就永遠失去資格了。大家看我的經歷,老老實實,還是可以辦到的。

2. 到公安局出具一份證明。 證明上要說明我在這里出生,但時間久遠,出生證遺失了。并寫上我的出生年月日,父母親名字等。然后拿這份證明公證其有效和合法。

而結婚證公證,就比較簡單了。是把你的結婚證翻譯成英文,但格式,大小必須和結婚證一模一樣。也就是你結婚證的翻版,但上面每字每月都是英文,不是中文。注意,每個字,每個句都要翻譯,印章也要翻譯。

我將結婚證按原來的格式翻譯好,打印。并剪裁成和結婚證一樣的大小。整個就是一個中文結婚證的英文翻版,然后和結婚證寄給我媽媽去公證。

而且領事館要求1個月內必須提交這些材料。而這一個月我大部分時間都在歐洲旅游,所以把出生證這個爛攤子交給我媽媽。

我媽媽首先去當時的醫院,他們根本沒有保留20年以前的記錄,所以無法證明我在那里出生。所以領事館給我的選擇1無法行得通。

選擇2是公安局。 去派出所開證明。我現在戶口所在地屬于武漢AA區。而我當時出生時上的戶口屬于武漢BB區。AA區的派出所無法給我出具出生證明因為我是10年前才搬家來的,不是在AA區出生的。

然后去BB區。BB區派出所他們在1991年出生前的所有記錄,全部沒有。而且他們只給所管轄戶口的居民出證明,我現在的戶口又不屬于BB區。 所以兩邊都不行。

我媽媽找到了管轄BB區派出所的公安局,說明了情況。 他們還算通情達理,給出了一個證明,但很簡單的證明“我X年X月X日在這出生,出生證遺失,父母XXX”。然后讓媽媽拿到BB區派出所蓋章。和BB區派出所講了很多好話,終于蓋了章。然后翻譯,公證。

由于出具的出生證非常簡易,我們擔心會被領事館退回。但也無其他辦法。我媽媽一個月內就將原件和公證件寄給領事館了。

我們等到9月中旬,沒有收到領事館的消息,很擔心出生證公證不合格。 我和老公去到廣州領事館,他們說一個星期以后就寄材料。

9月中下旬,我們收到了P3包裹。里面退還了我們結婚證的原件。 然后一些簡單的背景材料需要立刻寄出。再就是經濟擔保文件等。P3里面的COVER LETTER很清楚的寫到我的類別是CR1,但當時沒看到。面試前1天整理所有的材料才看到的。

我立刻寄出了第一批所需要的材料。然后P3里面要求我準備好經濟擔保文件,出生公證,結婚公證,任何呆過6個月以上地方的無犯罪公證。在我把這些文件準備好后,告訴領事館,才會安排面試。不然,不會安排面試。

我所有的材料都準備好了,只差經濟擔保文件、3年稅單、還有任何呆過6個月以上地方的無犯罪公證。老家的無犯罪公證已經辦好。我曾經在順德呆過一年,廣東呆了3年,這些地方也要公證無犯罪。面試前2天才知道全國公安局聯網,辦一份老家的無犯罪公證就可以了。

由于差這些文件,我們也很忙,一直擱著。

結果2月23日下午,收到EMS郵件。我當時很奇怪,會是什么內容。打開一看,竟然是簽證面試!嚇了我和老公一跳!

從接到面試通知到面試,只有5個工作日。要體檢,打疫苗,公證,稅單,經濟擔保,實在很緊張。

2月24日,周五上午,去暫住地派出所辦理無犯罪證明,拿到公證處公證近3年在這里暫住無犯罪記錄, 周三拿結果。

然后打電話到順德我曾經暫住過一年的地方。順德公證處只給居民辦理,不給非居民辦理。我決定放棄順德。面試前2天才知道不需要這些暫住公證,除非是在國外生活了6個月以上才需要,國內1份就可以了。

2月25日,周六上午,去廣州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體檢。這里是全國指定體檢最便宜的地方, 600元人民幣。不過這個價格和他們的體檢項目比,還是很貴。國營醫院,外表繁華,里面還是老機制。 體檢中心的工作人員大部分都還熱情,特別是老同志,檢查各個科室的工作人員的態度不敢恭維。不過起碼他們不為難你,能過的盡量都讓你過。體檢五官的醫生說我有輕度的鼻炎,可我一點感覺都沒有,但他還是給我寫正常。心理體檢的醫生問3個問題,性格是否開朗,有無家庭精神病史等,然后在20個項目上劃正常,體檢40分鐘完成。

然后回到體檢中心。我居然沒有帶面試約見信。體檢一定要帶照片3張,還有約見信,護照。前臺的工作人員問我的簽證類別。我還說K-3。然后她指著別人約見信上類別,和我確認,我才意識到我的約見信上的類別是CR1。3個工作日拿結果,周三。工作人員讓我周一帶約見信和打疫苗的黃皮書再來。

如果是CR1簽證,體檢結果要在遞交黃皮書后1個工作日才能發。

2月27日,去沙面體檢。好像是267元。一定要早去。我11點鐘到,早上打疫苗的號全部發完,我要等到下午2點。疫苗3針。左邊手臂2針,不疼,右邊手臂1針,有點疼。 然后在那里靜坐30分鐘,確保你沒什么異常才可以離開。黃皮書當時發下來了,6周以后還要打第二針。6周以后還要打第三針。國外也可以憑黃皮書繼續打,估計很貴。

乙肝的疫苗不在范圍內,建議不要自己去打。同時,很多人都問健康證,不要辦理。除非你收到的材料很明確要求你辦理,我從來沒看到誰需要的。國內餐飲就業才需要,國外不認可的。

2月27日,周一,下午2:30離開沙面疫苗中心,打的去廣州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很近,的士起步價。

然后交黃皮書,約見信。約見信他們會復印,然后還給你。

等周三取結果,體檢中心會給張單,告訴你要帶什么文件,公證件和護照一定要帶。

3月1日,周三。取無犯罪公證,然后到廣州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交材料。他們下午2:30開門,先取號。叫到你的號,遞交材料。材料一定要齊全,還有照片,這樣封包很快的。還有一個X光片和黃皮書,面試不用帶,但出國要帶。

3月1日晚上,準備報稅、擔保書、還有銀行存款證明文件。一直到晚上12點,所有的材料準備完全。但擔保書還沒有公證,前一天才知道要公證。

我們準備3月2日早上,老公去隔壁公民處公證,然后拿給我,我再交材料面試。我相信沒有人像我們這樣,真的等到最后一分鐘。

3月2日早上5:30出發。我住在廣州郊區,開車一般要1個半小時才能到。但早上交通很順暢,很爽,1個小時就到了。6:30,我們想想這么早,約見信上寫是7:15,我們還可以去附近麥當勞吃早餐。誰知道,到了領事館樓下,有好多人(100多)已經排隊在那里了,大部分都是移民簽證。

7:15一個女士先檢查護照和約見信,給一個號碼,上四樓,交還號碼。

這時候老公不能上去了,美國公民服務9點才開門。我把所有需要公證的材料和證明材料給他,9點鐘上去公證,然后給我。

再上五樓,排隊安檢。手機肯定要存起來的。所以大家一定要帶表。 我準備用手機當表的,但被要求存起來。搞得一直問別人時間,移民大廳沒有鐘的。

過了安檢后,有個保安收約見信,他收了,再交給簽證的工作人員。 我由于等公證,希望等到9點后再交材料,所以保安讓我自己留著約見信,到時再給他。

整個移民大廳可以坐200個人。 玻璃幕墻,可以看到外面。我找了個位置,可以看到老公進公民服務的地方。

8點鐘,一批中國工作人員開始叫名字。 叫到你的名字,交材料,照片,問幾個很簡單的問題,比如有沒有在國外呆6個月以上等。

交了文件后,會給你一個號,然后到16號窗去交錢。

全體宣誓,證明自己所交的材料真實。

從8點等到9點,覺得很漫長。 9點,老公第一個進了公民部。公證很順利,使館的人只瞟了一眼我們的銀行存單,就公證了,而且免費的。另外美國公民處和簽證處是相通的,只有要美國護照,就可以進公民處,然后左拐就進了簽證處。如果可以,讓老公進去陪你,簽證官有機會看到你老公還是很有幫助的。

公證文件拿到,我就很放心了。

9點30分,叫到我的名字,窗口里面的中國女士,好像很疲倦,她說話我一點都聽不見。不要擔心,她不決定你的簽證。給她需要的材料,不要給她不需要的文件。3年的稅單,她只要一年。 銀行存款證明,她沒說,我也沒給。然后拿到號,去交錢。

再等30分鐘,聽到自己的號,按指紋。

一定要注意聽號,屏幕上顯示的號碼有延遲。再繼續等,等面試。

并不是你越早交材料你就越早面試,我看到有的人比我早1個小時交材料,我面試出來后他們還在里面等。

收材料的都是中國女士,面試都是美國男士。

11點,叫到我的號。一個美國男士,講中文。交護照,結婚證。

問在哪里認識的,老公做什么工作,有被拒簽過嗎?

每次問一個問題,簽證官都會在電腦上點點,查資料。我看到我從申請到面試的材料有3厘米厚,沒有要求看照片。

然后要看我老公的護照,我要老公過來,他們兩個很禮貌地互相打了招呼。簽證官把護照拿去看看,然后又在電腦上點點。

期間等待的時間,我聽見隔壁的簽證官問關于介紹人的信息。我的感覺是如果婚姻是介紹人認識的,簽證官都會比較慎重。他會根據你的回答繼續提問,看你的回答是否合理。

然后我的簽證官轉身,背對電腦,我看到幾個分類的文件,有紅色,藍色,白色的文件。我想那就是所說的紅單,藍單吧。我默默對自己說:給我紅單。然后簽證官對我說: 王太太,你的簽證被批準了。(我老公不姓王,我姓王)我當時感覺就是水到渠成,一周的努力終于有回報了。當然少不了謝謝簽證官了。

收到紅單后,出去填EMS的單子。當時馬上拿出電話,想打給在武漢的父母,被保安制止了。不出領事館,不能打電話的。

這就是我申請簽證到面試的全部過程。

想想收到約見信到面試的一周時間,完成了那么多任務,每天心里都惶惶的。覺得自己沒有理由被拒簽,但又沒有把握。特別是面試那天還等著擔保書的公證;如果迫不得已,大家一定不用冒這個險。

我總結出來幾點自己的經驗:

1. 如果你們的關系是真實的,獲得簽證的可能性就大, 經濟擔保還在其次。

2. 雙方認識的時間越久,越有幫助。

3. P3包裹收到后,一定要及時準備。不要像我,等到約見信突然降臨,慌了神。從收到約見信到面試,不一定有一個月的時間。我已經看到幾個像我這樣的,只有1周準備。

第2篇

現在,很多人會選擇用陪讀的方式圓自己的出國夢。去國外陪讀有苦也有樂,既可以照顧家人的生活,讓他(她)能夠安心讀書,也能開闊自己的視野,鍛煉語言。碰到巧合的機緣還會成就自己的求學夢。下面的幾個故事就是主人公的親身體驗。

一場意外導致由F2到F1

到美國留學的人都知道,在申請留美簽證時,自己的留學生簽證叫F1簽證,而配偶去美國陪讀時申請的簽證叫F2簽證。所以好多陪讀的人,都戲稱自己是:F2。

陶靜就是美國田納西州大學機械系博士生牛磊的妻子,在牛磊來到美國田納西州大學讀博的第二年,她也就自然而然的申請F2來到美國,與老公一同在美國生活。陶靜原本是國內知名大學的碩士畢業,來美國的目的就是想照料老公牛磊的起居生活,希望他能夠早日完成博士課程。而牛磊呢,在學校是全額獎學金,每月1500美金,兩個人生活,小康稱不上,但也足能夠解決二人的溫飽了。但陪讀的生活并不像兩人想象的那樣,老公專心讀書,老婆操持家務,而變成了兩個人一起讀書,成了真正的“陪讀”。

陶靜來之前,牛磊為了給老婆一個驚喜,也為了日后兩人生活的方便,新買了輛汽車,陶靜剛剛踏上美國的土地,來到學校里,牛磊就迫不及待的想向老婆展示一下他們的新車。傍晚,天剛剛擦黑,二人就來到停車場,開動自己的新車子。不知是二人剛剛團聚興奮的原因,還是因為牛磊剛剛買了車子,技術還不夠嫻熟所致,總之,在打算把車子開出停車場的時候,誤把油門當剎車,一連撞了六輛車子,其中一輛情況嚴重,五輛不同程度的刮傷。由于車子是剛買的,還沒有來得及上各種保險,這一下可把倆人嚇壞了!陶靜回憶當時的情況說:“我當時腦子里一片空白,一句話也說不出來了,牛磊也傻在那兒了。興奮的感覺一下子就凝固住了。”

沒有保險,六輛車子的賠償金不是一筆小數目。陶靜怎么也沒有想到,陪讀生活的第一天,不像別人說的那樣,洗衣服做飯,成為幸福的小婦人,而在這場油門當剎車的車禍中結束了她剛踏上美國之路的興奮。當時他們曾經想怎么樣去償還這筆賠償金,陶靜想到了回國找工作,因為以F2的身份是不允許打工的,也就是說她只能花錢不能掙錢;牛磊想到了申請個人破產,在美國的法律中是允許個人申請破產的,但是這樣對今后的生活會有影響,這會記錄在案,跟著自己一輩子。

倆人還在發愁怎么解決的時候,各個大學又開始了招生,許多在國內的同學都托他們打聽一些學校的情況,什么住宿條件、獎學金的數額等,牛磊此時突發奇想:“不如陶靜你也申請讀博士吧,你條件好,全獎是沒有問題的,每月1500美金,兩人就是3000,一個月下來能攢不少,這樣錢就可以還上了”。陶靜想想,F2不能打工,沒有收入來源,不如去讀個書,有獎學金還能再讀個學位,何樂不為?

“我沒想到,F2的生活是那么短暫,為了還上賠償金,我從F2轉成了F1,本來想在美國做全職太太,沒想到又開始讀書了,這樣到真是陪讀了,陪著牛磊一起讀書,連專業都是一樣的。”陶靜說。

原本以為陪讀生活就會像保姆一樣,與鍋碗瓢盆為伍,誰知道陪讀經歷是各有各的不同。一場意外就改變了陪讀身份。

媽媽陪著我的感覺真好

與夫妻陪讀相比,父母陪伴孩子去國外讀書是目前比較典型的現象。

現在還在新西蘭讀旅游碩士學位的葦葦,三年本科的學習都是由媽媽陪伴她度過的。回想起與媽媽一起在新西蘭的日子,葦葦說:“有媽媽陪讀的感覺真好!”

真得感謝MSN的便捷,記者很容易就得知了葦葦和她媽媽的故事。

在MSN的那一邊,葦葦介紹:按照新西蘭的規定,17歲以下的外籍學生可以申請家人陪讀,申請的手續也很方便。因為我已經過了這個年齡,所以,實際上我媽媽來新西蘭陪我,申請的是探親簽證,不過探親簽證的時間比較短,三個月。好在與一學期的時間相差不多,每個假期我回國,回來后就為我媽媽辦探親手續,就這樣,基本上也算是全程陪讀了。

你別以為我特別嬌氣,都挺大的了還離不開家人的照顧。主要是我從小就是個“病秧子”,常年都是“藥拌飯”,練就了特強的吃藥本領,不管什么藥,拿起來就往嘴里放,一點都不覺得苦。可能是因為這個原因吧,家里人習慣了對我的呵護,到國外他們特別不放心,再加上我一到新西蘭就大病一場,所以我媽媽就只好來陪著我了。

開銷的確是一個要考慮的問題,我媽媽那時候在這里是給外國人作臉,也就是美容,所以她的開銷可以自己應付。因為我爸爸是攝影師,在上海開了個影樓,婚紗攝影需要化妝,媽媽就開始弄美容了。不過媽媽是探親簽證不能打工,只能打黑工,這樣的話,就要看她是否覺得值得,因為,在這里打工都很辛苦,有沒有必要讓父母到這里來受苦呢?我媽媽來是因為我的身體不好,沒辦法。

其實我也很希望她能來,她來了,我什么都不用干,可以專心學習,沒有寂寞感,還是很開心的。

到后來,她自己作美容,再后來我開始跟一些公司簽約工作了。由于工作了錢也不是很緊,所以我們常出去旅游,如果光我一個人是不會去的,因為那時候我媽媽在,我們就常出去玩兒。

如果經濟實力條件許可,去陪讀幫幫孩子的生活,也有助于他們的學習和工作,讓他們發展得更好。

陪讀陪讀,也陪也讀

美國,是很多人向往的,在美國陪讀的人會有怎樣的體會呢?本刊特約記者宗興在美國采訪了一位陪讀的楊女士。

楊女士介紹說:我是跟著我先生來到美國的。我倆原來在國內一所著名高校是同學,先生是研究生,我讀本科。我原來沒有想過要出國,但是到美國讀書一直是先生的心愿。他是學工程的,說希望到美國學些比較前沿的東西。所以他一上研究生就開始準備“寄托”,一陣忙碌之后,2003年8月他如愿來到了美國南部的一所大學求學。

出國之前,我和先生討論到了我們的將來,他說我們結婚吧,這樣你可以出來伴讀。我和家里人去商量,爸爸同意了,但是我媽有點舍不得,她覺得我在國內找份好工作就可以了,沒有必要到一個陌生的國家去。7月份的時候我和先生把證領了。

2004年1月我來到了美國。當時剛過來的時候心情特別激動,人家說“小別勝新婚”,更別提先生在國外了。

說實話,剛來美國挺失望的。覺得小城市的那些建筑比起北京上海來差遠了。剛來一個月,先生說不要太累,好好適應一下美國生活,我說好啊,當時每天在家看看電視。我覺得這些年國內英語教學進步挺大的,我在國內經常看原版影碟,所以在電視上看到這些情景喜劇的時候,不算特別吃力。

先生和我商量,說我們可以先要一個孩子。我現在清閑,可以帶孩子。我同意了,很快就懷孕了。懷孕期間我每天還要自己做飯,因為先生在實驗室工作特別辛苦。他一般早上9點去實驗室,晚上5點多回來吃個飯,然后就又去實驗室了,都要到11點才能回來。有的時候,我會和他一起去實驗室,有的時候就呆在家里看看電視。當時心里挺不高興的,覺得一點也享受不到懷孕的特權(笑)。后來在差不多懷孕8個月的時候,我媽媽就來美國探親了。她每天做飯,我就樂得清閑了。

2005年春天,孩子出生了,是個大胖小子,大家都很高興。先生打趣地說:好不容易作了一回美國人他爹。小生命的到來給我們帶來了無窮的歡樂,但是也很辛苦。晚上孩子一哭,我就要爬起來。剛開始先生也被折磨得特別累,因為他白天還要做研究,我很心疼,就勸他夜里不要起來。當然要不是我媽媽在幫助,真是不知道怎么辦才好。

孩子一天天長大,我就有點在家呆不住了。我覺得這樣不行,因為總是不讀書人就要廢掉了,于是,我萌發了申請學校的念頭。但是實在不想讀博士了,那樣五六年投入時間太長,我打算讀個短平快好找工作的專業。一次在中國學生會舉辦的聚會上,我聽別人說讀會計學挺好找工作的,于是就和先生商量。他剛開始有點猶豫,因為讀這個專業沒有獎學金,后來再仔細想想,也就同意了。年輕的時候還是要讀書啊。

明確了這個目標了之后,我就開始準備GRE和托福了,在這里沒有新東方那樣的氛圍。書本丟了好幾年重新撿起來還是有些難度的。我上個月考完了托福,感覺還不錯,現在正在準備GRE。雖然生活有些艱辛,我每天早晨起來還是挺開心的,覺得有目標,有追求。

如果你要問我后不后悔出國陪讀這個選擇,我覺得并不后悔。因為以前經歷都挺順的,我想出來體會一點艱辛也沒有什么不好。爸爸一直鼓勵我年輕的時候吃點苦沒有什么不好,而且先生讀博士那么辛苦,我這點累也不算什么。我想人還是要向前看,很多東西現在可能看不清,等將來回過頭來看,應該是挺值得。

奉勸一些準備到美國來陪讀的女孩子,如果你吃不了苦,要三思而后行。如果有機會,多學些本事也不錯。

先生回國,我卻留在了日本

在山東大學做教師的安小姐怎么也沒想到要陪先生去日本。并且比先生呆的時間還要長。

安小姐的丈夫在中國社會科學院讀博士時,參加了中日聯合培訓的一個項目,并被學校派去日本研修,這個項目帶有26萬日元的獎學金,本來以學生身份是不能帶家屬的,但丈夫在去日本之前把邀請函、護照等材料全部復印了一份,嘗試著向日本使館申請了“留學滯在”身份,就是家屬的陪讀,沒想到很快就批下來了。

丈夫走后,安小姐開始邊辦簽證邊學日語,由于各種手續比較完善,簽證辦起來也比較順利,沒遇到什么波折。就這樣,丈夫去日本半年后,安小姐也到了日本。

到日本后,由于丈夫的獎學金足夠兩個人在日本的生活費用了,安小姐沒有像其他陪讀者一樣去打工,而是在家照顧著丈夫的生活。但是,由于語言障礙,在買菜、購物中她根本聽不懂別人在說什么,學會和別人交流是她到日本首要面臨的問題。當時,她們居住的公寓小區內有很多留學生,也有很多像她一樣的陪讀者,為幫助大家溝通,社區就成立了幫外國人學日語的小組,小組成員全部是社區內的志愿者或者日本的家庭主婦,她也加入這個日語學習小組一對一的開始接受日本的家庭語言幫教。每到一個家庭拜訪后她都用紙記下所有的對話回家學習。當時,日本東京大學也為留學生的家屬開設了免費學日語的訓練班,她又抓住這個機會去上課。

丈夫一年學習期滿要回國了。但是安小姐卻面臨一個歸屬的問題:如果隨丈夫回國自己還要回到山東大學繼續做老師,如果丈夫博士畢業了可以隨他留在北京,但當時離他畢業還有一段時間;不回國的話沒了丈夫的生活費自己就要去打工賺錢,而且不能是陪讀身份了。想來想去,還是想留在日本,等到丈夫畢業再回國。

就這樣,丈夫給她留下了到日本后積攢下來的生活費回國了。因為自己在國內大學教師的身份,安小姐作為自費研究員的身份留在了丈夫就讀的學校,學校只收取很少的費用。但這剩下的錢還是不夠支撐她一年的生活,恰巧,她學日語的學校貼出了一則招工信息,她馬上去那家餐廳應聘。后來每天的安排就是,上午去自己的研究室搞研究,下午去日語學校學日語,晚上就去一家日本人開的中國料理店打工賺生活費。

緊張的生活鍛煉了她很強的耐力,日語水平也得到了提高,她在日本還嘗試著參加日語的水平考試,居然差四分就達到了最高級!已經回國的丈夫也被她的成績嚇了一跳:這個小女人自己過得蠻不錯嘛。

隨著丈夫博士畢業,她的“陪讀”生涯也結束了。

生活有時候很有戲劇性,不知會得到什么失去什么。抓緊機會充實自己是陪讀之后的最佳選擇。

留學熱門國家陪讀政策

美國:不需經濟擔保

到美國去陪讀就要準備好需要的材料,一般情況下包括本人護照、配偶護照復印件、配偶在美居住證明、結婚證和配偶邀請函等材料。到美國陪讀不需要經濟擔保證明,但會檢查共同生活的費用夠不夠。美國的陪讀生活比較愜意,陪讀可以選個專業上學,也可以打工。

新西蘭:可以申請探親

新西蘭沒有陪讀簽證,按照新西蘭移民局的規定,新西蘭留學生的配偶(含17歲以下子女)可以申請到新西蘭探親。如果留學生課程在一年之內的,其配偶只能作為一般旅行者申請;如果留學時間超過一年,其配偶赴新西蘭需取得訪問簽證,申請這種簽證需提供經濟擔保書、體檢報告、兩人的保證書、結婚證書以及留學生支持其配偶赴新西蘭所寫的信件等。

日本:只有夫妻陪讀

在日本只有夫妻陪讀,而且陪讀時在日本可以工作,但如果要上學則需要重新申請學習簽證。

馬來西亞:要有存款證明

馬來西亞原先不存在陪讀。近些年,隨著國內很多家長把馬來西亞視為去歐美留學的“跳板”,馬來西亞政府采取多項措施鼓勵外國學生到馬來西亞留學,包括允許留馬學生的父母到馬來西亞陪讀。而之前馬來西亞政府規定的25歲以上的中國女性不獲批入境簽證現在也已被取消。也就是說只要有銀行存款證明,也可以通過夫妻關系陪讀。

英國:須有足夠資金

想到英國去陪讀關鍵是必須有足夠兩個人生活的錢,如果資金沒問題,可以辦攜行,甚至可以兩人一起簽出去。

如果配偶中的一方已到英國,有些東西就不得不留心準備了,首先你要讓已經在英國的一方準備銀行賬單、邀請函、在英國的住宿證明、電話賬單、簽證復印件。然后自己在國內也要準備結婚證、單位準假證明。如果在英國的一方的銀行賬單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兩人的生活費,還要出示存單。英國的陪讀簽證相對歐洲大陸國家來說很好簽,只要錢的方面沒有問題,一般都不會被拒簽。

澳洲:要求比較寬松

澳大利亞的陪讀要求比較寬松,規定了正式配偶可以陪讀,但男女朋友或未婚夫妻是不被承認的。同時,在澳一方需要1年以上的簽證;監護人簽證的資格除父母外,留學生的親屬也可申請作為監護人。《澳大利亞移民法》對親屬的定義是: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姨姑、叔舅、侄甥、祖父母、孫子女;此外,繼親屬也可以,但監護人不能小于21歲。

第3篇

海外華人在生活和創業過程中,會遭遇到各種挫折與不如意,而這些在她的言談中只是一抹煙云,早已揮之而去。存在于心的只有對生活的一份摯愛與感恩。她平凡,卻有大智慧。

來吧,讓我們結伴同行

“奧地利華人婦女聯合會”是歐洲最老牌的華人婦女會。從創建之初冠戴至今,謝飛如當這個會長超過十年。可她始終沒有迎來送往、一副為官的姿態。她太感性,太無為而治,即便為婦聯做了很多實事,也不肯張揚。大家管她叫大姐,圈外男士也這么叫。

她說,婦聯會的存在意義就是結伴同行,找樂。

原來一個社團的宗旨是可以這么簡單這么單純來定義的。姐妹們擁戴她,換屆時不許她讓賢。

她是不俗之人,做事自然不肯隨波逐流。“認識我們居住的城市”是她的首創。每年三八節,婦女社團大多舉辦觥籌交錯的聚會,湊兩個節目自娛自樂。她獨辟蹊徑,領著她的會員深入維也納精華,去歌劇院,去聯合國駐地,去歷史博物館,去市政廳,甚至還去全球凈水領先的自來水廠參觀訪問。每到一處,都有行內資深人員講解翻譯,為固守華人圈對主流社會兩眼一抹黑的同胞姐妹開辟了嶄新的視界。

爾后是融入居住國細枝末節的探究。每月一期專家咨詢,地點借在會員姐妹開的“華聯超市”的底樓,咨詢專題包括健康、法律、商務、稅收、簽證等困擾移民的各種難題。前來義務講解的有共融基金會的權威人士,也有各領域的博士專家,通常是幾句提示、一個圖解,就把姐妹們一團亂麻的頭緒梳理清晰,找出了捷徑。在海外呆過的人都知道,語言不通、瞎貓撞門是多么難纏難堪的一件事。

謝飛如試圖把女人從生意中家庭里部分解放出來,還以人的本能本分與本性。她認為,生命有限,人不能永遠找不著自己。于是,舞蹈隊有了,合唱團成立了,每個周末來唱來跳,不管唱得專業不專業,跳得像樣不像樣,都會上臺,還要參加國際性業余合唱團比賽,見證心靈舒展的美麗。“結伴同行”的旗幡也亮出來,讀萬卷書,行萬里路,閱人無數。十年來,每年一回,她們去了歐洲各國,去了美國東部西部,去了日本和澳大利亞,而回中國的次數更多。姐妹們就是一群嘰嘰喳喳從囚籠里飛出來的鳥,在外部世界的交融中滋潤超脫,變得自信滿滿。

謝飛如用自己的人生觀影響著這幫姐妹們。她們把她看成從此岸泅渡到彼岸的一條船,這條船讓她們看到了無限風光,看到了多種活法的可能性。

以豁達的心境對待生命過程

這樣的一條船,謝飛如已經構筑了大半輩子,里面裝滿她對這個世界的認知。沒有對錯,只是生命過程的檢閱。

1986年,閨中好友從奧地利寄來了擔保書,希望謝飛如去維也納輔佐開餐館。那年她31歲,只身從浙江溫州來到奧地利。

閨中好友早早在閣樓上搭好了謝飛如的窩,還特意安了書架,以備她帶了大堆書沒地方歸置。然而,從密友過渡到老板員工的關系,也是生活沒有教會她們的難題。十個月后,謝飛如帶著歉疚離開了朋友的餐館。

此時的謝飛如,已經十分喜歡這個音樂之國。她決定留下來創業,并按自己的意愿活出一份精彩。當務之急是過語言關,她報了德語班,又在新找的餐館硬著頭皮做跑堂,逼迫自己在實踐中強化語言。也是天助,一位國際學校任教的奧國老人毛遂自薦當了她的德語教練。他隔天到午休打烊的餐館來,名曰喝茶,實則教她口語,教她用尊稱對話,還讓她每次口述一段人生經歷,然后逐句糾正詞匯語法錯誤,弄得她夜里做夢都是唧唧呱呱的德語。錯誤總是很多,劈頭蓋臉打擊她的自信,但她知難而進,省出錢買上好茶葉孝敬老師,把難堪當作動力,支撐著德語學習的每一次突破。

餐飲業在當時是奧地利華人唯一的生存途徑,要想留下,沒有別的選擇。謝飛如換了一個餐館工作,新老板經常不在,她便充當了經理人,拿跑堂的薪金,把別人餐館當自己的做。因為她的努力,生意很是興隆。她清楚廚房每款菜色的訂貨來源與加工程序,學會了在吧臺上識酒調酒。前臺是她的重鎮,本來就好看的姿容,淡施薄粉,裙裾O@,加上語言功夫,顧客只要路過這個門,就會情不自禁走進來。她用心記客人的姓名、特征、職業,甚至幾時度假幾時回歸,記不住就寫到本子上,細細揣摩。客人踏進門來,她叫得出名,套得上話,下回怎會不來?

進取是一種活法,放棄也是一種活法

兩年后,機遇來了,她與男友在維也納近郊的一個叫MIS-TELBACH的小城鎮,發現了街巷后面一個破敗的大院子。男友也是溫州人,在維也納萍水相逢,情緣從合租公寓的室友轉換而來。院里有舊別墅、旅館、電影院,還有個關門歇業的餐館。租金極為便宜,謝飛如也不討價還價,當即簽了租約。

男友入了籍,必須服兵役。為了讓他能回家住,也為能多拿6萬先令的義務兵津貼,一貫小布爾喬亞的謝飛如連件婚紗都沒披,就在一紙登記中托付了終身,將傷感落寞輕輕的一個手勢拂去。餐館開業正是新婚丈夫去軍營的同天,她一個人顧盼淺笑,把未知底細的食客迎進門來。

丈夫起早貪黑穿梭在軍營餐館兩點一線上,謝飛如也起早貪黑,從廚房到店堂。起初的生意不好,但她依舊開開心心、勵精圖治,恪守酒香不怕巷子深的信條。她甚至學會了上山采蒲公英炒出佳肴,穿了高統靴踩腌酸菜。廚師找茬撂挑子,她索性辭掉,自己卷袖上爐臺。一天煙熏火燎熬下來,全身神經痛,半夜送醫院掛急診。她不僅把餐館捂熱,也讓頹敗的院子起死回生。

房東老頭就住院里,欠稅欠貸拖了一屁股債,窮途末路中來敲謝飛如的門,要把總共兩千多平方米的整個院子賣給她。謝飛如心跳都加快了,求之不得的好事呵!

一夜之間,謝飛如成了地主資本家。她一邊付銀行貸款,一邊用餐館掙來的錢年年在院里大動土木,將酒店改裝成公寓和旅館,放映廳升級為一線影院,街面餐廳改為百貨商場。唯有后院餐館保持原樣,仍是不可或缺的搖錢樹。夫婦倆更忙了,每天從經營酒店早餐開始,再商場開門,再餐館午餐晚宴,最后才是放電影,人像陀螺一刻不停地轉……

此時是1992年,旁人眼里,正是謝飛如的人生輝煌期,其實她是排斥這類輝煌的。她告誡自己:人的一生,進取是一種活法,放棄也是一種活法,只能以不同的年輪體驗不同的活法,萬不能陷進去走不出來。此后,她開始一點點放棄,商場不開了,餐館租給員工開保齡咖啡吧。她只留下影院與酒店的幾個房間,在知足中感受。

平凡自信中顯真情

2009年1月30日,由奧地利華人婦女聯合會主辦的“第一屆奧地利華人新春聯歡晚會”在維也納隆重登臺。這是謝飛如精心組織的一場演出,獲得巨大成功,引起好評如潮。

談及這場晚會,謝飛茹說:籌辦一場華人的新春晚會是很多奧地利華人朋友共同的想法。奧地利生活著數量眾多的華人,也有很多僑團,每逢華人傳統大節,雖有親朋或僑團聚會,可節日的氣氛始終不夠濃重,而邀請國內團體來奧演出費用太高。奧地利華人當中有很多才藝雙全的能人,我們可以通過新春晚會這樣一個平臺,讓這些人得到展示才能的機會,并讓更多的人參與和分享到節日的氣氛。2008年9月正式提出舉辦華人新春聯歡晚會的設想后,得到了奧地利華人的廣泛關注和積極支持,最終獲得成功。雖然籌辦工作費心和瑣碎,但謝飛如始終感到是一種高興和享受的過程。

第4篇

承包人(全稱):    青島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發、承包人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達成協議如下: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四方區危橋加固改造項目   

工程地點:        青島市四方區

工程規模及結構特征:施工圖范圍內的開平路橋、武林東橋、唐河路橋的加固改造。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    青建城字【2011】28號                   

資金來源:           財政撥款                                     

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人應完成以下工程內容:

1、土石方工程:土石方 基坑支護:                                    

2、地基與基礎工程:                                                     

3、主體工程:                                                           

4、電氣工程:                                                           

5、給排水工程:                                                         

6、采暖供熱工程:                                                       

7、通風空調工程:                                                       

8、樓地面工程:                                                         

9、內墻抹灰工程:                                                       

10、外墻工程:                          

11、防水工程:                                                          

12、門窗工程:                                                         

13、消防工程:                                                         

14、室外管網工程:                                                     

15、室外環境工程:                                                      

16、玻璃幕墻工程:                                                     

17、網架工程:                                                         

18、裝飾裝修工程:                                                     

19、設備安裝工程:                                                      

20、建筑智能化系統設備安裝工程:                                       

√21、市政工程: 道路工程 √橋涵工程 隧道工程 給水工程 排水工程

      燃氣與集中供熱工程 路燈工程                                    

22、園林綠化工程:                                                      

23、修繕工程:                                                         

24、其他:                                                             

以上未選擇項中第         項工程內容由發包人另行發包。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2011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     120日歷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一次性驗收合格  。                              

五、合同價款

幣種:  人民幣                     

    合同總價(大寫):    叁佰捌拾肆萬叁仟零肆拾捌元貳角整                                    

     (小寫)¥:     3843048.20            元

綜合單價或費率: √詳見承包人的投標報價書(招標工程)

                詳見經確認的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非招標工程)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及各種合同附件;

√2、中標通知書(適用招投標工程);

√3、投標文件(適用招投標工程);

4、經確認的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適用非招投標工程);

√5、本合同專用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8、圖紙;

√9、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10、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記錄和文件;

√11、發包人或工程師有關指令、通知及工程會議紀要;

√12、工程實施過程中的有關信件、數據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七、詞語含義

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承諾

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及工程師的指令進行施工、竣工,在缺陷責任期內承擔工程質量缺陷保修責任,并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

九、發包人承諾

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并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訂立時間:  2011  年   10月 17日

訂立地點: 青島市                      

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雙方簽字蓋章后合同生效,由發包人送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發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青島市          住      所:青島市鞍山路17號

 

郵 政 編 碼:                              郵 政 編 碼:266033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電       話:                              電       話: 83716962

 

傳       真:                              傳       真: 83716962

 

開 戶 銀 行:                              開 戶 銀 行: 青島銀行敦化路支行

 

賬       號:                              賬       號: 802310200010270

 

 

第二部分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 專用條款:是發包與承包人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訂。招投標工程的專用條款應當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1.3 發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執行本工程投資計劃的當事人,或其他指定負責管理本工程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讓人(除經承包人同意外)。

1.4 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相應工程施工承建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讓人(除經發包人同意外)。

1.5 工程師: 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6 分包人: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具有相應工程施工承建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7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應等級執業資格或崗位職務的工程管理人員,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1.8 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承擔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9 工程造價管理部門: 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0 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具有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負責本工程監理的單位。

1.11 永久工程:指根據本合同約定應實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設備。

1.12 臨時工程:指實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復過程中所需的各種臨時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裝備。

1.13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視情況指二者之一。

1.14 設備:指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機械、儀器、裝置。

1.15 承包人裝備:指屬承包人所有(或租賃)的,為實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復所需的機械、器具或物品。

1.16 發包人提供裝備:指根據本合同約定由發包人提供的為實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復所需的機械、器具或物品。

1.17 合同價款:指簽訂合同時合同協議書中寫明的,包括了暫估價、暫列金額的合同總金額。招標工程指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非招標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雙方確認的工程報價。

1.18 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9 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1.20 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21 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22 實際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過竣工驗收的日期。

1.2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標函中承諾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

1.24 實際工期:指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從開工日期至實際竣工日期的天數,包括按第18.2款和第18.4款約定所作的變更。

1.25 基準日期:指招標工程投標截止日前28天,非招標工程合同簽訂前28天。

1.26 圖紙:指由發包人按本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批準,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計算書和其他性質類似的技術資料。

1.27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并標明價格的工程量清單。

1.28 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合同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29 工程量清單:指根據有關工程量計算規則、圖紙等列出的擬建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他項目名稱和相應數量的明細清單。

1.30 綜合單價:完成一個規定計量單位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或措施清單項目所需的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和企業管理費與利潤,以及一定范圍內的風險費用。

1.31 暫列金額: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暫定并包括在合同價款中的一筆款項。用于施工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設備、服務的采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工程價款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的費用。

1.32 暫估價: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的單價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

1.33 計日工:在施工過程中,完成發包人提出的施工圖紙以外的零星項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約定的綜合單價計價。

1.34 書面形式:指合同、協議、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35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36 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37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39 小時或天:本合同中約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按天計算時間的,除特別指明外,指日歷天,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00。

1.40 法定節假日:指每個星期六、星期天及國家法定的其他假日。

1.41 缺陷: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二、合同文件

2 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

2.1 組成合同的各個文件應該是一個整體,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及各種合同附件;

(2)中標通知書(適用招投標工程);

(3)投標書及其附件(適用招投標工程);

(4)經確認的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適用非招投標工程);

(5)本合同專用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8)圖紙;

(9)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10)其他合同文件。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記錄和文件、發包人和(或)工程師有關指令、通知及工程會議紀要、工程實施過程中的有關信件、數據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亦構成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其解釋順序視其內容與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關系而定。

2.2 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 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或由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4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 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法規

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3.2 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 適用標準、規范

4.1 本工程的材料、設備、施工作業必須符合現行國家、行業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的要求。國家、行業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存在不一致時,發、承包人根據標準/規范的適用范圍和本工程的實際情況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選用的標準/規范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選用的標準/規范。

4.2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并報建設標準管理部門備案。

5 圖紙和技術資料

5.1 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套數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 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未經發包人同意, 承包人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

5.2 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的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5.3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提供圖紙,承包人應向工程師發出通知,提出所需的圖紙、需要的時間和理由,說明由于圖紙提供延誤可能造成的影響和損失。因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提供圖紙,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5.4 當工程師認為需要時,承包人應提交臨時工程的設計圖紙2份,供工程師批準或備查。

5.5 發包人或工程師有權隨時向承包人發出為滿足本工程的正確實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復所需的補充圖紙和技術資料,承包人應予執行。

6 通知與送達

6.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在履行合同中任何單位或個人發出或的任何通知、指令,均應以書面形式,收件方應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不應拒收、無理扣壓或拖延。

6.2 根據本合同條款由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給承包人的一切證書、通知、批準書、批準函、指令均應發送或派專人送達承包人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6.3 根據本合同條款由承包人發給發包人的一切通知、請求均應發送或派專人送達發包人或工程師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發包人或工程師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6.4 在履行合同中任何一方拒收或者接收通知、函件、書面文書后拒絕簽收,致使通知或書面文書送達不能的,另一方可以選擇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送達,同時保存好送達證據。

三、發包人和承包人

7 發包人

7.1發包人應當任命發包人代表,代表發包人行使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發包人代表的姓名在專用條款中明確。發包人如需更換發包人代表,應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師和承包人。

7.2 發包人應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及其它應當支付的款項,并按本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標準/規范、圖紙、材料、設備、裝備及其他資料和施工條件。

7.3 發包人應當在本工程開工前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擔相關費用:

(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通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場地內的主要公共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工程項目由多家總承包單位同時施工時,負責協調處理各總承包單位的關系,按照《建筑施工現場管理標準》的要求,對臨時設施、施工道路等進行統籌、合理安排,并明確各承包單位的管理責任。

(5)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6)辦理施工許可證等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準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7)確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并組織進行現場交驗;

(8)組織承包人和勘察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9)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10)發包人應辦理的其他事項,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4 發包人可以將7.3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辦理,具體委托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7.5 發包人未能履行7.3款約定的各項工作,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并順延延誤的工期。

8 承包人

8.1 承包人應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精心組織施工,按時完成本工程承包范圍內容及其缺陷的修復。承包人應提供所需的全部管理、勞力、材料、設備、施工裝備、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訂明或合理地推斷為進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種事物。

8.2 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根據發包人委托,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后使用,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工程用款計劃;

(3)按照《建筑施工現場管理標準》的要求進行施工現場管理;

(4)負責施工場地安全保衛工作,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護設施;

(5)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6)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7)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單項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如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護措施,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應承擔相應費用;

(8)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9)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10)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8.3 承包人為聯合體的,專用條款明確的聯合體牽頭人負責與工程師聯系并組織各成員全面履行合同,聯合體各方應為履行合同承擔連帶責任。

8.4承包人檔案管理

承包人應當設置專人負責施工檔案管理,及時、準確、完整地完成檔案管理工作。在開工前,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負責檔案管理工作的人員名單。如果工程師對負責檔案管理的人員有異議,承包人應當更換。承包人不得補做、偽造施工檔案。施工檔案簽字不得由他人代簽,否則視為偽造檔案。

承包人應負責收集、匯總的專業工程分包人和(或)勞務分包人(如果有)形成的工程檔案。由于專業工程分包人和(或)勞務分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檔案存在缺陷兒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和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檔案種類、數量、時間由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5 承包人未能履行8.2款各項工作,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應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

四、工程管理人員

9 工程師

9.1 發包人應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工程師,將工程師的姓名、職權通知承包人。實行監理的工程,發包人應在開工前將監理單位的名稱、監理內容、職權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發包人對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須通過工程師發出。發包人如需更換工程師,應至少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9.2 工程師可以行使合同中規定或必然隱含的應屬于工程師的權力,如果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征得發包人批準的,工程師應征得發包人批準。除合同明確說明外,工程師無權修改合同,亦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發包人、承包人的任何權力與義務。工程師在履行和行使其職權時,其任何行為或遺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任何職責和義務。

9.3 工程師行使下列權力時,應先取得發包人的批準:

(1)    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2)    向設計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議且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誤工期;

(3)    對本工程任何形式、數量、質量、價款和內容上的變動;

(4)    對合同約定的承包人職責和義務進行變更;

(5)    提出或批準索賠;

(6)    簽發支付證書;

(7)    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應取得發包人批準的其他權力;

(8)    專用條款中明確的其他須經發包人批準的權力。

當工程師行使上述需由發包人批準的權力時,應視為發包人已予批準。

9.4 當工程師認為出現了危及人身安全、財產威脅和立即影響工程安危的緊急情況,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況報告給發包人時,在不免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職責和任務的情況下,工程師可先行行使9.3款中的權力,并應在事后24小時內向發包人作出書面報告。

9.5 工程師可隨時將其任何職責和權力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師代表(按有關規定或發包人指定必須由工程師親自履行的職權不得轉授),并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授權。授權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將有關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該項授權和撤回不能生效。工程師代表對工程師負責,履行和行使工程師授予的職責和權力。工程師代表在其授權范圍內履行職權,視同工程師。

9.6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9.7 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并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緊急情況下,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于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應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給予答復,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工程師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9.8 因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或者因工程師失誤,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的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9.9 工程師在履行合同和行使職權或處理涉及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事項時,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范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如發現有不當之處,應進行修正。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4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10 項目經理

10.1 承包人應任命項目經理,并授權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全部權力和義務。項目經理由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同意,其姓名、職務應在專用條款內明確。承包人還應在開工前將項目經理姓名和詳細資料提交給工程師。

10.2 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發包人或工程師的通知),均應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后發出,接收人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10.3 承包人如需要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并報發包人同意。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銷項目經理的任命,或任命替代人員。

10.4 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 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10.5 項目經理按發包人和工程師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工程進度計劃和工程師發出的指令合理組織施工。在發生緊急情況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系時,項目經理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費用,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五、發包人專業工程發包與承包人分包

11 發包人專業工程發包

11.1 發包人將本工程中本合同承包范圍之外的部分專業工程另行發包,稱為發包人專業工程發包。發包人進行專業工程發包,應將發包內容、需要承包人向專業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服務內容及費用在專業條款中列明。對于招標工程,招標文件應明確發包人進行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工程承包人由發包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等的規定確定。

11.2 專業工程發包合同應由發包人與專業工程承包人簽訂。

11.3承包人與專業工程承包人的責任劃分:

(1)專業工程發包合同中約定的專業工程承包人對發包人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應能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擔任何由于專業工程承包人未能履行上述義務或未盡上述責任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索賠、賠償、訴訟費用及其他開支;

(2)對于因專業工程承包人的過失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承包人免于承擔;未經承包人同意,專業工程承包人不得使用承包人為施工提供的任何臨時工程。

12 承包人分包

12.1 施工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

12.2 承包人將其承包范圍內的部分工程進行專業分包,應與發包人協商并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承包人擬進行專業分包的工程在專用條款沒有約定的,應事先報經工程師審查,取得發包人批準,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等的規定。非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專業分包。

12.3 承包人沒有能力承擔本合同承包范圍內某專業工程施工的,承包人必須根據11.2款的約定將該專業工程進行分包,分包人必須具備承建該類工程的資質條件。

12.4 承包人進行勞務作業分包必須使用有相關資質的企業,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或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工作量及時支付勞務費用。承包企業應對勞務分包企業的用工情況和工資支付進行監督,并對本工程發生的勞務糾紛承擔連帶責任。

12.5 承包人按規定分包工程,應與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承包人將其承包范圍內的部分工程進行分包,不解除總包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責任和義務。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的標準采購材料,可以不遵循本款上述約定,但應報工程師備案,工程師有權對此進行審查。

12.6 承包人有義務依據工程師的要求向工程師提供已分包或擬分包工程的分包人的相關資料。

12.7 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行為或過失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12.8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分包。承包人應禁止分包人將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

13 價款結算

13.1發包人發包的專業工程價款由發包人與專業工程承包人結算。

13.2 承包人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結算。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種工程款項。發包方擅自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項的,視為本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關系,不影響承包人依照本合同約定向發包人進行正常的結算。

六、施工準備工作

14 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

14.1承包人應編制本工程和專用條款約定的單項工程的詳細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

14.2 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和時間(專用條款無明確時間約定的則應在承包人收到本工程或專用條款約定的單項工程圖紙后14天內)編制并向工程師提交單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工程師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專用條款無明確時間約定的則應在工程師收到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后14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的,應視為同意。

14.3 經工程修改確認后的單向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涉及合同價款調整時,承包人應于收到修改意見后7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經工程師審核并報發包人批準。承包人收到工程師修改意見后7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修改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14.4 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工程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工程進度的檢查、監督。

14.5 如果工程師認為工程實際進度不符合已經確認的工程進度計劃,在承包人無任何理由取得延長工期的情況下,則承包人應根據工程師的要求對工程進度計劃進行修訂并提出改進措施,提交工程師確認后執行。修改后的工程進度計劃,仍應保證本工程在合同約定的工期內完成。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不得就改進措施提出索賠款項。

14.6 承包人應隨工程進度計劃向工程師提交按合同約定的結算時間間隔承包人有權得到支付的工程用款計劃,以備工程師查閱。如果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人還應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計劃。

15 施工準備

15.1 承包人應對全部現場作業、所有施工方式和全部工程的適應性、穩妥性和安全性負責,但不對設計、標準/規范原因的適應性、穩妥性和安全性承擔責任。如果合同明確約定全部或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設計,則盡管有工程師的批準,承包人仍應對該部分永久工程負全部責任。

 

 

 

15.2 承包人在查閱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實施過程中,有責任對圖紙、標準/規范或其他資料進行復核。如發現其中有任何差錯、遺漏或缺陷,應在有關工程開工前及時書面通知工程師,工程師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應立即就此作出決定。

 

勘察資料

研究分析

 

15.3 承包人在簽訂合同之前,應研究和分析發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質、氣象等資料。承包人應對其對該資料的理解、判斷和應用負責。

 

 

 

15.4 承包人在簽訂合同之前,應視為已研究和察看工地及其四周環境;已清楚知道關于通往工地的現有道路或其他聯絡方法、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質、損毀物業的危險、挖掘的材料的性質、進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質、所需的住宿;已取得影響其簽訂合同及進行本工程施工的資料。承包人不得以對上述事項了解不夠充分而向發包人索賠,并免除其根據合同約定須承擔的責任。

 

 

 

15.5 在施工期間,承包人如果遇到不屬于不可抗力、憑以往經驗無法預見的外界障礙或條件,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的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但是,對于合同已經明確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均視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時已預見其影響因素并已在合同報價中計入由其影響而可能發生的一切費用。對于合同未明確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發生之前,工程師已經指示承包人有可能發生,但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導致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負責。

15.6

 

 

 承包人在簽訂合同之前,應在勘察設計資料和發包人提供的相關資料的基礎上,對現場存在的管線等地下構筑物作進一步調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對施工影響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中作出充分的考慮。

15.7

 

 

 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基準標高,并對其真實準確性負責,承包人應在工程放線前對其準確性進行驗證,負責保護一切基準點、標樁和其他有關標志。承包人在實施過程中由于這幾項基準中的某項錯誤必然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承包人按上述基準負責對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確定位,糾正在工程的位置、標高、尺寸或定線中的任何錯誤,并提供與此有關的各種必需的儀器、用具和人員。工程師對放樣、準線或標高的核查,均不解除承包人對其準確性所負的責任。

15.8

 

 

 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以使承包人進行本工程施工。發包人未按約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進展受到影響,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15.9

 

 

 發包人未能按期辦妥土地征用和拆遷手續,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師通知后,應按工程師的指示及時調整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中的各項工作的施工方案和順序,以便能夠繼續施工或者對施工人員和施工機械及時進行調整,以避免停工損失的發生。發包人未能按期辦妥土地征用和拆遷手續,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15.10

 

 

 征地紅線內的工程用地,在不影響施工的前提下,經發包人批準,可免費提供給承包人作施工臨時用地。紅線范圍外的臨時占地的租用,由發包人根據開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順序,分期辦理租用手續,并通知承包人使用。紅線外的臨時占地租用費用由發包人支付(合同另有約定除外)。臨時用地租用完畢后,承包人應自費恢復臨時用地的使用條件。

七、開工、暫時停工、工期及延誤

16 開工及延期

16.1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書,承包人應當按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單項工程的施工。

16.2

 

 

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時開工,應在不少于本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向工程師提出開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工程師應在接到開工延期要求后48小時內確認,報發包人批準后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同意開工延期或逾期未予答復的,開工延期并相應順延工期;工程師不同意開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開工延期要求,開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順延。

 

 

 

 

 

16.3因發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開工并相應順延工期。因延期開工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

17 暫停施工和復工

 

 

 

17.1工程師可以隨時指示承包人暫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并在發出指令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指令暫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在暫停施工期間,承包人應妥善地保護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

 

 

 

17.2下述原因造成的暫停施工在費用和工期上發包人不予補償:

(1)因承包人某種失誤或違約造成的,或應由承包人負責的必要停工;

(2)承包人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調整部署,或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所需要的停工;

(3)因現場氣候條件(不可抗力情況除外)導致的必要停工。

 

 

 

17.3因發包人或工程師的行為或失誤造成停工,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17.4承包人根據工程師的指令暫時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自暫停施工之日起56天內,工程師未發出復工令,并且該暫停施工不在17.2款范圍之內,承包人可向工程師發出書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該通知后14天內準許暫停施工的工程繼續施工。在上述期限內未得到準許,承包人可以作出以下選擇(但并非必須):

(1)當此項停工僅影響本工程的一部分時,承包人有權將該部分工程從合同中取消,同時將此事通知發包人;

(2)當此項停工影響整個工程時,承包人有權根據通用條款第32條的約定將此項停工視為違約事件,并終止對本合同的承包。

17.5由于承包人責任引起的暫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師暫停施工指示后56天內不認真采取有效的復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有權根據通用條款第32條的約定,將此項停工視為違約事件,并終止對本合同的發包。

 

 

 

17.6在工程師發出復工令后,承包人和工程師應聯合對受暫時停工影響的工程、生產設備和材料進行檢查。承包人應負責修復在暫停期間發生的工程、設備或材料的任何變質、缺陷或損壞。

18 工期及延誤

 

 

 

18.1本工程或其中任何單項工程必須按照合同訂明的時間或各段時間完成,或于根據18.2款和第18.4款約定的變更期限內完成。工期自開工通知書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起計算,實際竣工日期應在交接證書中寫明。

 

 

 

18.2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工期順延。

(1)發包人增加合同工作內容;

(2)發包人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質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發包人延遲提供材料、工程設備或變更交貨地點;

(4)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暫停施工;

(5)發包人未按約定提供圖紙;

(6)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

(7)工程師未按約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準等;

(8)遇不可抗力;

(9)合同條款已明確約定或工程師同意的其他工期順延情況。

 

 

 

18.3承包人在夜間或國家法定節假日進行工程施工應經工程師的認可,并遵守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或取得有關部門的批準。但是為了搶救生命、保護財產或為了工程的安全、質量而絕對必要的作業,不必事先經工程師的許可。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應在事后立即向工程師報告。

18.4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由于承包人科學合理組織施工,使工程提前竣工,發包人是否向承包人提供獎勵雙方在專用條款約定。(即:提前時間=工期+批準的延長工期-實際工期)

18.5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18.1款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應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單項工程,承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并向發包人支付專用條款約定的延期損失賠償費。延期時間以交接證書寫明的實際竣工日期超過竣工日期的天數扣除已批準的延長工期計算(即:延期時間=實際工期-工期-批準的延長工期)。

 

 

 

18.6如果在本工程竣工之前,已對本工程中某單項工程簽發了交接證書,且交接證書中寫明的實際竣工日期并未延誤,而是本工程中的其他部分產生了工期延誤,則本工程的延期損失賠償費應予減少。減少的幅度按已簽發交接證書的單項工程的價值占本工程價值的比例計算,但專用條款約定的延期損失賠償費限額不應受此影響。

八、材料、設備供應

19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19.1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應在專用條款中列出相應材料設備清單。材料設備清單中應當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發包人應按材料設備清單中的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設備,并提品質量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7天前通知承包人,雙方在工程師的見證下驗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地點和方式堆放。

19.2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貨時間或地點的,應事先報請工程師批準。因此發生的全部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19.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在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負責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生的丟失或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如發包人未按19.1款通知承包人驗收交接,則承包人不負責保管,發生的丟失或損壞由發包人負責。

 

 

 

19.4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專用條款列出的材料設備清單中的約定不符或由于發包人原因發生交貨時間或地點變更等情況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費用,相應順延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19.5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的結算方式,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0 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20.1承包人負責采購的材料設備,應符合設計、有關標準/規范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并提品質量合格證明,承包人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應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發包人,雙方在工程師的見證下進行聯合驗收。

20.2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標準/規范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材料設備,承擔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設計、標準/規范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的材料設備,則應按工程師的指令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并承擔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0.3如承包人不執行20.2款工程師的指令,則發包人有權雇傭他人執行該指令,并向其支付有關費用。所有因此產生或伴隨產生的費用,由工程師與發包人、承包人協商后由發包人從承包人處收回,也可以從任何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上述費用。

 

 

 

20.4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向工程師提出申請,經工程師確認報發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因此增減的合同價款和產生的費用承擔發、承包雙方以書面形式約定。

20.5承包人應負責其采購的所有材料設備的包裝、運輸、接收、裝卸、存儲和保護,并承擔因貨物運輸引起的民事和(或)刑事責任。

20.6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發包人和工程師不得指定生產廠家或供應商。

21 材料設備的檢驗

21.1本工程一切材料設備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應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以及本合同的約定,在工程師的監督、見證下,由承包人負責取樣并送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1.2材料設備的檢驗時間和地點、取樣辦法、檢驗頻次和內容由承包人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以及本合同的約定提出,報工程師確認后施行。

21.3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以外,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的檢驗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的檢驗試驗費用由承包人負擔。

21.4如工程師認為需要可要求對材料設備進行再次檢驗。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再次檢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如再次檢驗結果不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檢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如再次檢驗結果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則檢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1.5工程師在一切合理的時間內均應能進入施工現場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車間和場所,承包人應為他們進入上述場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協助。

九、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2 工程質量和檢驗

22.1工程質量應當達到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質量標準。工程質量標準的評定應以本合同約定的標準/規范為依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約定為止,由此發生的全部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因發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質量標準,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由于返工發生的全部費用,并相應順延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22.2承包人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該體系應符合本合同的約定。工程師有權對體系的任何方面進行審查。在每一設計和實施階段開始前,工程師有權要求承包人向其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貫徹要求的文件。遵守質量保證體系不應解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義務和職責。

22.3承包人就本工程的工程質量向發包人負責,其職責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1)編制和審查施工技術方案,確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術措施,制定工程質量保證體系,雖然這些方案和措施由工程師審批,但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責任;

(2)配備和組織足夠的工程質量控制和檢驗人員,檢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質量;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設備包括承包人、分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使其不低于標準/規范、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標準;

(4)組織并參加所有工程的驗收工作,包括隱蔽驗收、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組織分包人參加工程竣工驗收;

(5)負責組織分包人共同承擔缺陷責任期的工程保修責任;

因承包人在質量控制方面的責任造成的工程損壞,由承包人自行修復,并承擔因此造成的發包人的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2.4承包人應嚴格按照有關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的指令施工,并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22.5沒有工程師的批準,任何工程均不得隱蔽。當本工程任何部分具備隱蔽條件時,承包人應提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告知檢驗的時間、內容和地點,保證工程師有充分的機會對隱蔽工程進行檢驗,并為工程師提供一切必要的資料和協助。工程師應按時參加隱蔽工程的檢驗,不得無故拖延,除非認為沒有必要檢驗,并就此通知承包人。如果上述約定時間后12小時內,工程師未能到場對隱蔽工程進行檢驗,承包人即可自行檢驗,在如實作出隱蔽驗收報告后進行隱蔽,事后工程師應予認可。工程師在組織隱蔽工程驗收時,應通知發包人及政府有關部門派人參加。

22.6承包人按22.5款覆蓋隱蔽工程后,工程師對質量有疑問的可要求承包人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隱蔽。如檢驗合格,則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全部增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如檢驗不合格,則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指令重新施工,直到檢驗合格,并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22.7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師到場檢驗,私自將工程隱蔽的,工程師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剝離或開孔檢驗,承包人應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22.8如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本工程需要試車的,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試車的內容和費用承擔。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范圍一致。

22.9本工程試車應按如下程序進行:

(1)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通知工程師,告知試車的時間、內容和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工程師應按時參加試車,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如在試車時間后12小時內,工程師未能到場參加試車,應認可承包人所作的試車記錄。

(2)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通知承包人,告知試車的時間、內容、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3)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2.10發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工程試車中的責任如下:

(1)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人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工期相應順延。

(2)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如該設備由承包人采購的,則承包人負責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和重新安裝并承擔有關費用,工期不予順延;如該設備由發包人采購的,則發包人負責修理或重新購置,并由承包人進行拆除和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有關費用,工期相應順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并承擔有關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后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后24小時后,視為工程師已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5)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或本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發包人承擔。

23 安全文明施工

23.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標準組織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發生的費用。

23.2 發包人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并督促施工企業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23.3 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臨街交通要道、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及實施爆破作業、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以書面通知工程師并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23.4 承包人應將其作業限制在現場內。在施工期間,承包人應保持現場沒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礙物,妥善存放和處理材料設備和承包人裝備,及時從現場清除并運走任何殘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

23.5 承包人應確保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隨時接受行業主管部門對該費用的投入與使用進行監督檢查,保證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全部用于本工程施工生產。

23.6 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23.7 在遵守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基礎上,應爭取達到省級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或青島市標準化示范工地。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目標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4 工程的保護

24.1從開工之日起,承包人應全面負責照管本工程及將用于和安裝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設備,直到本工程交接證書簽發之日止。此后上述照管責任及交給發包人。如果在整個工程交接證書頒發前,已就其中任何單項工程頒發了交接證書,則從交接證書簽發之日起承包人無需對該單項工程負責保護,而轉由發包人負責。但是,承包人對其在缺陷責任期內承擔的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將用于和安裝在工程中的材料、設備的照管負責,直到該工程完工為止。

24.2承包人在負責照管期間,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設備、裝備、臨時工程的破壞,承包人均應自費彌補上述損壞、損失或損傷,以使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

24.3對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負保護責任,任何其他分包人對其使用或在其基礎上施工,必須得到承包人的許可。對工程師確認因承包人保護措施不當造成的損壞,由承包人負責修復;對分包人在施工過程中造成的損壞由負責人負責修復。

十、合同價款、工程量確認和工程款支付

25 合同價款及調整

25.1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本合同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依據經確認的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價款中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屬于不可競爭性費用,任何一方不得壓價或優惠。合同價款在合同中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25.2 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發包人和承包人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采用其中一種:

(1)固定單價合同;

(2)固定總價合同;

(3)可調價格合同。

25.3.1實行工程量清單報價宜采用固定單價合同。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構成合同價款的綜合單價一經發包人和承包人簽訂合同確定后不作調整。只有當出現專用條款約定的調整因素時,發包人和承包人可按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方法,調整綜合單價。

25.3.2規模不大、工序相對成熟、工期較短、施工圖紙完備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宜采用固定總價合同。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總價一經發包人和承包人簽訂合同確定后不作調整。只有當出現專用條款約定的調整因素時,發包人和承包人可按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方法,調整合同價款。

25.3.3可調價格合同。發承包雙方可根據專用條款內約定的調整方法對合同價款作調整。

25.4在基準日期后,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改變對合同價款產生影響的,合同價款可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規定作調整。

25.5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有漏項、多余項目或清單工程量有誤,由承包人提出,工程師確認后,合同價款可按第29.2款約定方法作調整。

25.6承包人應當在合同價款可調整因素出現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方法及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并報經發包人同意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應從暫列金額中支付,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25.7簽訂合同時不能確定價款的材料以及專業工程,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名稱及其暫估價。暫估價不作為結算的依據。

25.8列入暫估價的材料設備在明確后14天內,由承包人按專業條款約定向發包人提報書面價格確認通知,發包人自接到通知后7天內予以確認,否則視為該價格已認可。合同價款按照確定的價格進行相應調整,調整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暫估價的材料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須通過招標確定。

25.9列入暫估價的專業工程價款應當在相關工程施工前確定。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的約定編制預算書報工程師審核、報發包人批準確定專業工程價款。暫估價的專業工程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須通過招標確定。

25.10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施工圖紙以外零星項目或工作,計日工表未包括的,承包人應在接受發包人要求的7天內就用工數量和單價、機械臺班數量和單價、使用材料和單價等向發包人或工程師提出施工簽證,發包人或工程師簽證后施工,如發包人或工程師未簽證,承包人施工后發生爭議的,責任由承包人自負。

25.11暫列金額于開工前估算,用于各項價款調整、索賠與現場簽證,如有余額歸發包人。

25.12第25條中有關合同價款及調整的文件提交和審批之前均須經注冊造價工程師或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確認,并加蓋執業專用章。

26 工程量的確認

26.1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采用的工程量計算規則。

26.2 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工程量是根據本工程的設計提供的預計工程量,結算工程量應是承包人在履行合同義務過程中完成工程的實際和準確的工程量。

26.3 承包人應根據本工程進展情況及時就已完工程量向工程師提交計量報告,工程師應在收到計量報告后7天內對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進行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按時參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詳細資料和必要協助。

26.4 需要使用記錄和圖紙進行計量的工程,承包人應在工作過程中準備好該工程的記錄和圖紙,并提交給工程師,然后按約定的時間與工程師一起審查和確認有關記錄和圖紙。如果雙方均同意時,則雙方應在上述記錄和圖紙上簽字確認,并據此進行計量。如果承包人不出席對上述圖紙和記錄的審查確認,則應認為工程師對這些記錄和圖紙通過計量核實后的確定是正確無誤的。

26.5 計量的結果:

(1)如承包人未按26.3款的約定參加計量,則由工程師所作的或由他批準的計量應認為是有效的。

(2)如工程師未在26.3款約定的時間內進行計量,則承包人提交的計量報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

(3)如工程師未按26.3款約定的時間內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則由工程師所作的或由他批準的計量結果無效。

(4)對于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5)如承包人對工程師計量的結果不予同意,則承包人應在收到上述結果后7天內向工程師提出申辯,申明承包人認為上述結果中不正確的方面。工程師收到上述申辯后,應重新檢查其對有關工程量或有關記錄、圖紙的計量,或予以確認,或將其修改。

26.6第26條中有關工程量計量的文件提交和審批之前均須經注冊造價工程師或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確認,并據此計算工程價款。

27 工程款支付

27.1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 預付時間應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 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27.2工程預付款按專用條款內約定的起扣點和方式扣回。在未達到起扣點之前,預付款不予扣回。

27.3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內約定辦理期中結算的時間間隔和要求,并按此約定辦理期中結算;無時間間隔約定的,則按月辦理期中結算。因發包人原因未及時辦理期中結算導致竣工結算不能按期辦理的,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因承包人原因未及時辦理期中結算導致竣工結算不能按期辦理的,由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

27.4承包人應按27.3款約定向工程師提交由其項目經理簽署的期中結算書,期中結算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自開工至本期末止已完成的工程;

(2)自開工至上期已實際結算的工程價款;

(3)本期應結算的工程價款;

(4)根據合同約定,本期應結算追加合同價款及費用;

(5)根據合同約定,本期應扣除的價款及費用。

27.5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以外,工程師應在收到期中結算書后14日內簽發期中支付證書,簽發時應寫明工程師認為應該到期結算的價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價款并報發包人批準。如果該期應結算的價款經扣留和扣回后款額少于專用條款約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額,則工程師可不簽發支付證書,該期工程價款將按期結轉,直到累計應支付的款額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額為止。累計期中支付金額達到合同價款和追加合同價款總額的90%時暫停支付。待工程竣工結算后,除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質量缺陷保修書》約定的比例扣留的工程質量缺陷保修金以外,發包人應將全部結算價款支付給承包人。

27.6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以外,發包人應在期中支付證書簽發之日起7日內將期中支付證書上列明的款項支付給承包人。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時間不支付,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約定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發包人不按約定辦理期中支付,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27.7第27條中有關工程款支付的文件提交和審批之前均須經注冊造價工程師或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確認,并加蓋執業專用章。

十一、工程變更

28 工程變更

28.1在施工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視為工程變更:

(1)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內容的數量的改變;

(2)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內容的質量或其他特征的改變;

(3)本工程任何一項工作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的改變;

(4)本工程任何一項工作的施工時間、批準的施工工藝或順序的改變;

(5)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額外工作。

28.2工程變更應按以下程序辦理,并由工程師提前14天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令。

(1)發包人提出變更建議,經工程師審核,必要時應經設計人同意并提交相應變更設計;

(2)設計人提出變更建議,應提交相應變更設計,經工程師審核并報發包人同意;

(3)工程師提出變更建議,必要時應經設計人同意并提交相應變更設計,報發包人同意;

(4)承包人提出變更建議,必要時應經設計人同意并提交相應變更設計,經工程師審核并報發包人同意;

以上變更建議涉及到結構、外墻等影響本工程及公眾安全的,必須經設計人同意并提交相應變更設計。

以上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或需要有關部門審批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提供由設計人出具的相應變更設計圖紙和說明。

28.3如工程師在發出變更指令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有關該項變更的建議書,承包人應盡快做出書面回應,并在建議書中說明該項變更可能對本工程造成的影響。

28.4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發出的變更指令,進行工程變更工作。沒有工程師的指令,承包人不得對本工程進行任何變更。任何工程變更均不應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廢或無效,所有這類變更的結果應該根據第29條有關約定進行估價。

28.5如任何工程量的增減并非執行工程師發出指令的結果,而是由于其工程量超過或少于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數量,則該項增減不需任何指令。

如承包人為了便于組織施工,或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擾等原因需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而提出的局部變更設計,除須得到工程師的批準外,由此而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自行負擔。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如發出本工程變更指令是因為承包人過錯、承包人違反合同等造成的,則由此引起的任何額外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8.6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審查并報經發包人批準。未經批準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發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29 變更價款確定

29.1承包人在收到工程變更指令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審核,并報發包人批準;承包人在收到工程變更指令后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29.2變更價款按下列方法確定:

(1)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減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有偏差,綜合單價按專用條款約定進行調整。若專用條款未作約定,按以下方法調整:

當工程量清單項目工程量的變化幅度在10%以內時,其綜合單價不作調整,執行原有綜合單價;

當工程量清單項目工程量的變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響分部分項工程費超過0.1%時,由承包人對增加的工程量或減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綜合單價和措施項目費(如有),經發包人確認后調整。

(2)因工程變更產生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該子目單價按下列方法確定: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該子目的單價;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于變更工作的子目,但有類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圍內參照類似子目的單價,商定或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或類似子目的單價,可按照成本加利潤的原則,商定或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3)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按專用條款約定進行調整。若專用條款未作約定,原措施費中已有的措施項目,按原措施費的組價方法調整;原措施費中沒有的措施項目,由承包人根據措施項目變更情況,提出適當的措施費變更,經發包人確認后調整。

(4)由于變更引起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及措施項目以外的其他方面費用的變化,應按通用條款第33條關于索賠的約定處理。

29.3發包人承包人對變更價款的確定不一致時,按通用條款第34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29.4工程變更產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29.5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所發生的工程造價簽證,應由承包人、發包人雙方代表和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簽字的書面資料,否則無效。

29.6第29條中有關變更價款的文件提交和審批之前均須經注冊造價工程師或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確認,并加蓋執業專用章。

十二、竣工驗收和結算

30 竣工驗收

30.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后21天內,承包人應按工程竣工驗收的有關規定和專用條款的約定向發包人申請竣工驗收并提供竣工資料。發包人應在收到該申請及竣工資料后21天內組織竣工驗收。在工程竣工驗收時,承包人可留置與預計未結算工程價款相近的標的物,或者要求發包人提供追加支付擔保。追加支付擔保金額由發包人承包人根據預計未結算工程價款款額、發包人支付擔保金額情況另行約定,追加支付擔保的辦理及索賠程序同支付擔保。

30.2工程竣工驗收通過,發包人承包人應在驗收工作完畢后7天內向承包人簽發交接證書,同時辦理工程的移交工作。交接證書上應寫明本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交接證書簽發后,承包人應將工程交付給發包人,承包人不再承擔對工程的照管責任。

30.3在簽發交接證書后,承包人應從施工現場清理并運出承包人裝備、剩余材料設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保持整個現場及工程整潔,達到竣工使用狀態。但在保修責任終止之前,承包人有權在現場保留為保修期內履行本身義務所需的材料設備、承包人裝備及臨時工程。如承包人未在發包人或工程師允許的合理時間內把所有的承包人裝備、剩余材料設備、垃圾及各種臨時工程運走,則發包人可以:

(1)委托他人將承包人裝備、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財產覓地存放;

(2)委托他人清除并運走垃圾、廢料。

因上述工作而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可從應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項內扣除。

30.4如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標準,則工程師應在驗收工作完畢后7天內向承包人發出不予驗收的指令,要求承包人對達不到合同約定標準的工程返工或修復。承包人在完成上述工作后,應重新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發包人應按照30.1款的約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通過,發包人應按30.2款的約定簽發交接證書等。交接證書中寫明的實際竣工日期應為重新通過竣工驗收的日期。

30.5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后21天內,不組織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后7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均視為本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發包人應承擔此后本工程的一切保管責任。

30.6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甩項竣工,經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一致后雙方簽訂甩項竣工協議,并作為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30.7本工程中某單項工程須單獨進行竣工驗收,按專用條款中約定和上述有關竣工驗收規定辦理。

30.8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的,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31 竣工結算

31.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書及完整的結算資料。承包人未在合同約定時間內遞交竣工結算書,經發包人書面催促14天后仍未提供或沒有明確答復的,發包人可以根據已有資料辦理結算。

31.2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書及結算資料后,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限進行核對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進行核對,經與承包人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確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31.3 在專用條款約定時限內,發包人不核對或未提出核對意見的,視同已認可。

31.4出現影響工程結算的各類糾紛,由發包人牽頭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按本合同通用條款中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發包人以工程質量或存在其他爭議為由,拖延和影響工程結算辦理,或要求承包人對同一工程進行二次結算審核,承包人有權予以拒絕,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

發包人以工程質量有異議,拒絕辦理工程竣工結算的,已竣工驗收或已竣工未驗收但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質量爭議按該工程保修合同執行,

31.5發包人按約定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完畢7天內,工程師簽發竣工支付證書,報發包人批準后送交承包人。該證書中應載明按照31.2款確認的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及根據合同約定的最后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價款。

31.6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以外,發包人應在確認竣工支付證書后14天內按該證書向承包人支付本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31.7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以外,發包人在確認竣工支付證書后14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15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催告后14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方式或者對留置的標的物進行處理,或者向保證人提出支付擔保索賠,或者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31.8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在約定時限內完成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夠及時支付的,由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協助辦理竣工備案相關手續的,承包人不得以未結算為由拒絕;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31.9 發包人拒絕接收或者接收竣工結算書后不簽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31.10 第31條中有關本工程竣工結算的文件提交和審批之前均須經注冊造價工程師或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確認,并應加蓋執業專用章和單位公章。

十三、違約、索賠和爭議

32 違約

32.1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當發生下列情況時,發包人應當根據專用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1)通用條款17.4款所指發包人暫停工程施工持續56天以上;

(2)通用條款27.1款所指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3)通用條款27.3款所指發包人不按時辦理期中結算;

(4)通用條款27.6款所指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

(5)通用條款31.4款所指發包人拖延、影響竣工結算辦理或要求承包人對同一工程進行二次結算審核;

(6)通用條款31.7款所指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

32.2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當發生下列情況時,承包人應當根據專用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1)通用條款18.5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時竣工;

(2)通用條款22.1款所指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

(3)通用條款27.3款所指承包人不按時辦理期中結算;

(4)通用條款31.8款所指承包人不按時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或不配合竣工結算審核.

32.3除非另有約定,發包人和承包人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33 索賠

33.1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中,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合理的索賠理由,且有其要求索賠的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33.2提出索賠的一方在其要求索賠的事件發生時,應保存好當時記錄,以便證明他提出的索賠,并應允許另一方或工程師查閱全部記錄。

33.3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應按下列程序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1)索賠的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索賠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索賠;

(2)在提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交賠償損失和(或)延長工期的索賠通知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通知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通知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被認可;

(5)當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提出索賠意向通知,在該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提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通知。索賠答復程序與本款(3)、(4)的約定相同。

33.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發生錯誤以及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按下列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1)索賠的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承包人提出索賠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索賠;

(2)在提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承包人提出賠償損失的索賠通知及有關資料;

(3)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提交的索賠通知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發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提交的索賠通知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發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被認可;

(5)當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發包人應當階段性向承包人提出索賠意向通知,在該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承包人提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通知。索賠答復程序與本款(3)、(4)約定相同。

33.5工程師對承包人根據第33.3款提交的索賠通知和有關資料進行核實,與承包人協商并報發包人批準后,確定賠償的費用并與工程款同期支付,確定延誤的工期并順延工期。

33.6承包人對發包人根據第33.4款提交的索賠通知和有關資料進行核實,與發包人協商后確定賠償的費用并在工程師簽發給承包人的支付證書中予以扣除。

33.7第33條中有關本工程索賠的文件的提交、審核、審批均須經注冊造價工程師或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確認,并加蓋執業專用印章。

34 爭議

34.1如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關于本合同、或起因于本合同、或因本工程施工發生任何爭議,包括對工程師的任何決定、指令或估價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或將爭議交付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第三人調解。協商、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1)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4.2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四、工程質量缺陷保修

35 工程質量缺陷責任

35.1缺陷責任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單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進行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該單位工程缺陷責任期自單位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算。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35.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導致的缺陷或損壞達到使工程、單位工程或某項主要生產設備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程度,則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相應的延長缺陷責任期。但是任何缺陷責任期延長的累計時間不能超過兩年。

35.3缺陷責任期終止后,承包人有權請求發包人退還剩余的質量保證金,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予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后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14日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后14日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的申請。

35.4在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應當負責修復工程的缺陷、損壞,修復的費用根據以下情況處理:

(1)在缺陷責任期內,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損壞,承包人應當承擔修復費用和風險。

(2)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損壞,發包人應當承擔修復的費用和風險,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35.5在缺陷責任期內,任何造成缺陷或損壞的原因都應由工程師與承包人共同檢查核定。如果工程師與承包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則可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委托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核定,檢測費用由造成缺陷或損壞的一方承擔。

35.6承包人若未能在合理期限內修復發包人通知的缺陷或損壞,發包人應確定一個日期,要求承包人到或不遲于該日期修復好缺陷或損壞。如承包人到該日期仍未修復好缺陷或損壞,則發包人可自行修復或委托第三方修復,所需費用如確應由承包人承擔,則發包人可在質量保證金中扣除相應部分。

35.7在缺陷責任期與保修期重合的期間,由發包人選擇適用缺陷責任條款或者本合同附件中《工程質量保修書》條款。

十五、不可抗力

36 不可抗力

36.1不可抗力包括戰爭、**、瘟疫、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高溫等自然災害。

36.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以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14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6.3本工程的有關各方均應始終盡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對本工程及履行本合同造成的損失減至最小。

36.4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和承包人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裝備損壞、用于本工程的周轉材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提供裝備發生損壞,由發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發包人要求趕工的,承包人應采取趕工措施,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36.5因發包人和承包人一方延遲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責任。

十六、保險和擔保

37 工程保險

37.1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本工程和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者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發包人可以將上述有關保險事項委托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37.2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及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37.3在發包人和承包人的責任和義務不受約束的條件下,發包人和承包人可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保險事項。

37.4當發生本工程承保項目的損失或損害時,被保險人應在風險發生后及時向保險公司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報告,如果損失繼續發生,被保險人在遞交第一次報告后每7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發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應協助另一方做好向保險公司的報告和索賠工作。

37.5發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應向另一方提供按本合同要求其投保的各項保險已經生效的證明。

37.6當工程施工的性質、規模或計劃發生變更時,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并在整個期間按本合同條款保證足夠的保險額。在發生上述通知前,發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如需對各項保險做任何變動時,應事先與另一方協商并達成一致。

37.7如果承包人或發包人未能遵守根據本合同生效的保險單規定的條件,一方應保障另一方不受由于未能遵守保險單的條件而造成的全部損失和索賠。

38 工程擔保

38.1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履約擔保,履約擔保應由保證人(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出具。

38.2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擔保,支付擔保應由保證人(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出具。

38.3履約擔保和支付擔保的擔保金額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具體金額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8.4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發包人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后14天內把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

38.5支付擔保的有效期應當截止到發包人根據本合同約定完成了除工程質量缺陷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結算款項支付之日。承包人應在擔保有效期后14天內將此擔保退還發包人。

38.6如果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資金、技術、質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給發包人造成損失時,在履約擔保書的有效期內,發包人應書面通知承包人,說明導致索賠的原因,并及時向保證人提出索賠文件,保證人應無條件就擔保金額向發包人支付索賠款項,并無須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38.7如果發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資金不足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給承包人造成損失時,在支付擔保書的有效期內,承包人應書面通知發包人,說明導致索賠的原因,并及時向保證人提出索賠文件,保證人應無條件就擔保金額向承包人支付索賠款項,并無須征得發包人的同意。

38.8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擔保方式和其他事項,并提供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十七、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39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39.1 發包人要求實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工程師認可,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并承擔有關費用。

39.2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十八、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0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0.1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 工程師應于收到書面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如發現后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0.2施工中發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 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十九、合同的生效、終止和解除

41 合同的生效、終止

41.1 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本合同生效的方式。

41.2 除第35條有關缺陷責任外,發包人和承包人履行本合同全部義務,工程竣工交付完畢,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本合同即告終止。

41.3 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發包人和承包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42 合同的解除

42.1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2.2發生通用條款第11款禁止的情況,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任何部分轉讓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2.4發包人和承包人一方依據42.1、42.2、42.3款約定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雙方解除合同協議后本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通用條款第34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42.5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承包人裝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2.6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43 合同份數

43.1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43.2發包人和承包人按有關規定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本合同副本的份數及保存單位,本合同副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44 合同備案

44.1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合同及相關協議書備案。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二、合同文件

2 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

2.1 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本合同專用條款和補充條款;                                                           

(3)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記錄和文件;                                                     

(4)  招標文件、答疑;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   中標通知書                                              

(7)  發包人和(或)工程師有關通知及工程會議紀要;                                     

(8)工程量清單                     

(9)投標書及其附件;                                                                

(10)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11) 圖紙;                  

(12)工程進行過程中的有關信件、數據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3 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法規

3.1 本合同除使用漢語外,還使用          /       語言文字。

3.2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規、規章: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省、市有關文件、法規等。                              

4 適用標準、規范

4.1 國家、行業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存在不一致時,約定選用的標準、規范名稱:

       執行工程所在地行業管理部門的標準                                 

發包人提供選用標準、規范的時間:     /                                       

4.2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時的約定(可另附):    /                                                           

5 圖紙和技術資料

5.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套數:  陸 套,其中用于竣工圖   肆     套。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日期:    開工前      

5.2 發包人對工程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  承包人應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給第三方使用。  

6 通知與送達

6.2 承包人的地址:   青島市鞍山路17號                              

6.3發包人的地址:     青島市                             

工程師的地址:                          /                             

三、發包人和承包人

7 發包人

7.1 發包人代表的姓名                                                 

7.3 施工場地內施工所需水的接駁地點由承包人協助發包人聯系接駁點,承包人負責接入并承擔全部費用。                 

施工場地內施工所需電的接駁地點由承包人協助發包人聯系接駁點,承包人負責接入并承擔全部費用。          

施工場地內施工所需通訊的接駁地點 由施工單位自行解決

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的時間: 開工前 

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和要求: 執行通用條款

7.4 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工作及費用承擔: 協助發包人辦理開工前各項手續;負責協調施工區域周邊企業和居民關系  

8 承包人

8.2由承包人完成設計的永久工程或臨時工程的名稱及設計文件的提交時間:

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工程用款計劃的時間和要求:   每月22日前向監理工程師提供本月工程產值、進度、相應進度統計報表及下月施工計劃,24日前配合監理單位審核后報發包人;  

承擔施工場地安全保衛工作及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護設施的責任和要求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警示標志,負責安全保衛;

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的要求無。

需承包人按規定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境保護、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續的名稱:   參照《建筑施工現場管理標準》DBJ14-033-2005實施施工現場并符合其要求。                         

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   協商解決;                               

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等的保護要求和費用承擔: 負責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保護費用由發包人與承包人協商解決;

交工前清潔施工現場的要求:  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及青島市施工現場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                          

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及費用承擔:雙方協商。                   

8.3承包人為聯合體的,其牽頭人為:                            

8.4承包人需要提交的檔案種類數量、時間的要求(可另附):             

四、工程管理人員

9 工程師

9.1發包人指定的工程師姓名:                            

職權:詳見發包人在開工后的書面通知,負責本工程管理工作以及發包人根據工作需要書面委托的其他職權。                                 

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姓名:                                      

職權:  詳見發包人在開工后的書面通知,按發包人批準的本工程《監理規劃》和《監理細則》。負責本工程管理工作以及發包人根據工作需要書面委托的其他職權。                                                    

9.3其他需要取得發包人批準的權力:所有涉及工期、造價的簽證 、文件等均需取得發包人的批準                                                           

10 項目經理

10.1項目經理的姓名:  吳慶生        ,資格:  項目經理         

五、發包人專業工程發包與承包人分包

11發包人專業工程發包

11.1 分包工程名稱及內容:        /                

承包人向專業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服務內容及收取費用:          /         

12承包人分包

12.1分包工程名稱及內容:                  /                

六、施工準備

14 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

14.1單項工程名稱:               /                      

14.2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的時間和要求:在開工日期前向發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             

工程師確認的時間:工程師收到后  14  日內批復。

15 施工準備工作

15.8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工地范圍、時間及次序約定:       /        

15.10紅線外臨時占地租用費用承擔約定:    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七、開工、暫時停工、工期及延誤

18 工期及延誤

18.1開工日期:  2011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120日歷天                           

單項工程工期約定:                /                              

18.4 工期提前獎勵方式:             /                             

18.5延期損失賠償費及限額約定:        

 

八、材料、設備供應

19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19.1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清單(可另附):            /                

19.4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   __

采購保管費分攤辦法:                /                           

20 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20.1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的約定:

承包人負責采購的設備材料,在用于工程之前30天,將所需要的設備材料名稱、數量、價格、生產廠家、合格證、準用證、到貨時間等報發包人審核確定,并向發包人提供封樣樣品,經發包人、監理單位批準后,方可采購。

21 材料設備的檢驗

21.3 檢驗實驗費用的約定:

(1)承包人承擔檢驗實驗費用的材料、設備: 由承包人自行負責

(2)發包人承擔檢驗試驗費用的材料、設備: 由發包人自行負責

九、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2 工程質量和檢驗

22.1 本工程質量標準: 一次性驗收合格                                  

22.2 工程試車內容和費用承擔:     無                           

23 安全文明施工

23.7 安全文明施工目標:參照《建筑施工現場管理標準》DBJ14-033-2005實施施工現場并符合其要求。 

十、合同價款、工程量確認和工程款支付

25 合同價款及調整

25.1本工程合同價款:

幣種:  人民幣  

合同總價(大寫):叁佰捌拾肆萬叁仟零肆拾捌元貳角整 

     (小寫)¥:     3843048.20             元

項目綜合單價及費率:√詳見承包人的投標報價書(招標工程)

詳見經確認的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非招標工程)

其中人工單價:

(大寫):                    /                             

(小寫)¥:                    /                        

25.2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  固定單價合同。          

25.3.1采用固定單價合同時,發包人承包人約定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如下:

(1)雙方約定由于各種原因引起下列材料價格變化幅度超出約定幅度時,綜合單價可作相應調整。

確定材料價格變化幅度:方法一,以施工當期當地造價部門的材料價格與投標報價同期當地造價部門的材料價格相比較。方法二,以施工當期批價與投標報價相比較。

雙方約定材料價格的調整方法: 按照方法二的方式調整                                             

(2)人工單價調整方式:             /                           

(3)其他 由于市場價格波動較大,根據投標人申請,招標人將給與調整。調價原則執行青建管字【2011】4號文。

25.3.2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時,發包人承包人約定的包干范圍:   /   

合同價款調整因素及調整方法:

(1)因工程變更引起的工程價款增減超出合同總價的 / %時,工程總價款可按下列方法予以調整:   /            

(2)因材料、設備價格異常變動導致合同總價變化幅度超出 /  %以上時,超出部分應予以調整。具體調整方法:    /              

(3)其他:   /                    。

25.3.3采用可調價格合同時,發包人承包人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因素及調整方法:   /          

25.7列入暫估價的材料、設備及專業工程名稱及暫估價(可附表):  /

25.8材料暫估價的確定方法:   由發包人確定                   

25.9專業工程暫估價的確定方法:           /                         

26 工程量確認

26.1本工程采用的工程量計算規則: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山東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  

《山東省建設工程消耗量定額》及工程量計算規則;

其他    承包人根據工程量計算規則和圖紙計算,經監理單位、發包人審核確認后,方可作為結算審計和付款依據。

27 工程款支付

27.1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預付款的時間:  合同簽訂、施工許可證后14天內  。      

    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預付款的數額:按工程中標價的30%撥付  

27.2工程預付款的起扣點:自進度款中按完成產值的30% 逐筆扣回              

工程預付款的扣回方式:              /                           

27.3辦理期中結算與支付的時間間隔和要求:  ( 1)每月進度款結算根據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施工圖紙、實際每月完成的工程量據實結算。         

(2)工程完工時付至中標價的70%,待竣工驗收合格并經審定結算后付至審定造價的95%,預留5%保修金。如發現施工質量部符合要求,不付款,待返修符合要求后付款。工程款不許挪作他用,必須專款專用。(3)增加及變更的工程量在竣工結算審計時一并計算。                           

27.5工程師應在收到期中結算書后      / 日內簽發其中支付證書,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額:                           

27.6期中支付證書簽發之日起  /  日內將期中支付證書上列明的款項支付給承包人。

 

十一、工程變更

29 變更價款的確定

29.2(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項目的工程量變更幅度超過  /     且引起分部分項工程費變化超過     ,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減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按以下約定確定新的綜合單價: /        

對應的措施費的調整方法   由于工程變更引起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的變化,不會影響措施項目費用或其他方面的費用。                 

29.2(2)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綜合單價,變更價款確定方法由承包人或發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確認后執行。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雙方可提請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咨詢或按合同的爭議或糾紛解決程序辦理。                                                      

29.2(3)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措施項目變化,調整方法:              

十二、竣工驗收和結算

30 竣工驗收

30.1承包人提供竣工資料的約定:  承包人在竣工15天內提交竣工資料和竣工圖初稿肆套,同時提交工程決算資料兩套。                     

30.7單項工程竣工驗收的約定: /                                     

31 竣工結算

31.1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  28  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書及完整的結算資料。

31.2工程結算審核時限約定:  政府審計完成并完成決算批復。    

31.6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的時間:政府審計完成,市財政局批復項目財務決算,下達投資計劃資金到位后14天                    

31.7本工程如發生發包人在收到催告后14天內仍不支付結算價款情況,則發包人承包人同意選擇     (4)          方式進行處理:

(1)承包人按照雙方另外簽訂合同對留置的標的物進行處理

(2)向保證人提出支付擔保索賠

(3)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或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拍賣價款優先受償。

(4)其他:  雙方協商。

十三、違約、索賠和爭議

32 違約

32.1通用條款17.4款所指發包人暫停工程施工持續56天以上發包人違約責任約定:       雙方協商。                             

通用條款27.1款所指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發包人違約責任約定:

    雙方協商。         

通用條款27.3款所指發包人不按時辦理期中結算發包人違約責任約定:雙方協商。  

通用條款27.6款所指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發包人違約責任約定: 

   雙方協商。   

通用條款31.4款所指發包人拖延、影響竣工結算辦理或要求承包人對同一工程進行二次結算審核發包人違約責任約定:雙方協商。

通用條款31.7款所指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發包人違約責任約定:        雙方協商。              

發包人違約的其他約定:  雙方協商。         /                      

32.2通用條款18.5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時竣工承包人違約責任約定: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工程造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違約金累計計算。

通用條款22.1款所指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違約責任約定:達不到合格罰工程造價的5%的違約金,并無償修復至工程驗收合格 。

通用條款27.3款所指承包人不按時辦理期中結算承包人違約責任約定:      

通用條款31.8款所指承包人不按時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或不配合竣工結算審核承包人違約責任約定:      

承包人違約的其他約定:               /                                                                         

34 爭議

34.1解決爭議的約定:

雙方約定,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由         /        調解,調解不成時,采用下列第 2 方式解決(在選中的項目前里面打ⅴ,并書寫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的具體名稱,兩項同時選擇無效):

(1)向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仲裁委員會名稱是:

青島仲裁委員會;

其他仲裁委員會                                  。

√(2)依法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五、不可抗力

36 不可抗力

36.1發包人承包人約定的其他不可抗力:

(1)   7    級以上的地震;

(2)   12   級以上的大風;

(3)持續降水24小時且降雨量為 100 mm以上;

(4)  37  攝氏度以上并持續2天的高溫天氣;

(5)其它:           /                         

十六、保險和擔保

37 工程保險

37.3發包人承包人約定工程保險事項:

(1)發包人投保內容:                    /                           

(2)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保險事項:          /                    

(3)承包人投保內容:   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         

38工程擔保

38.3履約擔保金額為:                  /                  

支付擔保金額為:        /             

38.8擔保方式和其他擔保事項約定:  /  

十九、合同的生效、終止和解除

43 合同份數

43.2合同副本份數:           本合同副本陸份                 

合同副本保存單位:         發包人、承包人各執叁份。             

二十、補充條款(篇幅不夠可加附頁)

 

 

 

 

 

 

 

附件:

工程質量保修書

 

發包人(全稱):山東金諾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稱):青島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為保證四方區危橋加固改造項目  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正常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發包人和承包人經協商一致,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規定及雙方約定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一、工程質量保修范圍

質量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工程、給排水管道工程、電氣管線工程、設備安裝工程、供熱和供冷系統工程、裝飾裝修工程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項目。

具體質量缺陷保修范圍,雙方約定如下:  本合同中約定的施工內容     

二、工程質量保修期

質量保修期從工程實際竣工之日算起。單項竣工驗收的工程,按單項工程分別計算質量保修期。

雙方約定本工程質量缺陷保修期如下:

     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工程為  / 年;

     給排水管道工程、電氣管線工程、設備安裝工程為   /  年;

     供熱和供冷系統工程為  /  個采暖期、供冷期;

     裝飾裝修工程為   /  年;

√  其他項目保修期約定:  市政工程保修期為兩年  

三、工程質量缺陷保修責任

1、屬于保修范圍內的項目,在保修期內,承包人應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7天內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修理,發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員修理。

2、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四、工程質量保修費用

工程質量保修費用及相關的損害賠償責任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五、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

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一般不超過施工合同價款的5%。

發包人承包人約定本工程的工程質量保修金為施工合同價款的 5 %,具體為:

幣種:  人民幣         

    金額(大寫): /     

        (小寫): /    元

質量保證金(保修金)銀行利率為:      /         

六、工程質量保修金的預留

本工程竣工結算后,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并預留保修金。

七、工程質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實際竣工驗收滿 24 個月后(一般不超過24個月),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修金,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修金申請后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在核實后14天內,將剩余工程質量保修金和利息支付給承包人,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內的保修責任。

八、其他

發包人承包人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缺陷保修事項:          /                  

九、爭議處理

發包人和承包人對保證金預留、返還以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有爭議,按承包合同約定的爭議和糾紛解決程序處理。

本《工程質量保修書》作為施工合同附件由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共同簽署。

 

 

 

 

發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第5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三章 合作各方應負責完成的事項

第四章 利潤分配和償還乙方投資

第五章 董事會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七章 勞動管理

第八章 財務會計和審計

第九章 合同的修改、補充、變更與解除

第十章 違約責任及爭議的解決

第十一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____公司和____國(或地區)____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有關法規的規定,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地點)共同舉辦合作經營企業,特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的各方為:

中國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在________登記注冊,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市___________路______號。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職務________國籍______。

____國(或地區)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在____國(或地區)登記注冊,其法定地址在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職務________國籍____。

(注:若有兩個以上合作者,依次稱丙、丁……方)

第三條 甲、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有關法規的規定,同意在______建立合作經營的___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合作公司)。

第四條 合作公司的名稱為______合作有限責任公司。

外文名稱為____________。

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為______市______路____號。

第五條 合作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有關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合作公司是由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權、資源開發權、建筑物等合作條件;乙方提供資金、設備、技術等合作條件。各方不折算投資比例,按各自向公司提供的合作條件,確定利潤分享辦法,并各自承擔風險。合作公司實行統一管理,獨立經營,統一核算。合作期限屆滿,公司的財產不作價歸甲方所有。(注:應根據雙方的約定具體寫明)

第七條 甲、乙方合作經營的目的是:本著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愿望,采用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提高產品質量,發展新產品,并在質量、價格等方面具有在國際市場的競爭能力,提高經濟效益,使合作各方獲得滿意的經濟利益。(注:在具體合同中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八條 合作公司生產經營范圍是:生產和銷售______產品;對銷售后的產品進行維修服務;研究和發展新產品。(注: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九條 生產經營規模如下:

(一)合作公司投產后的生產能力為______。

(二)隨著生產經營的發展,生產規模可增加到年產______。產品品種將發展______。(注: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十條 合作公司的經營期限為 年,從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合作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如有一方提出,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延長合作期限。但必須在合作期滿6個月前,向______提出申請批準。

第十一條 合作公司的產品,大部分在中國境外市場銷售(或全部外銷)。其中:

(一)向外銷售______%。

(二)對內銷售______%。

(注:銷售辦法靈活多樣,可由公司或乙方負責向外銷售;也可由公司與外貿公司訂立銷售合同,委托代銷;對內銷售部分可由公司或甲方經銷。)

第十二條 合作公司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稅法和________有關稅收的規定交納各種稅款。

第十三條 合作公司的各項保險均應向設在________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辦法、投保險別、保險價值、保期等均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合作公司董事會決定。

第二章 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四條 合作公司投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元。(或雙方商定的一種貨幣)

第十五條 合作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元。

第十六條 甲、乙方分別提供如下合作條件:

甲方:提供總面積為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其中:

廠房(上蓋)面積______平方米;

商場(上蓋)面積______平方米;

維修部(上蓋)面積______平方米;

其他用地______平方米。

乙方:投資總額為______元,其中:

現金____元;

機器設備和交通運輸工具______元(詳見附表);

工業產權______元;

其他______元。

第十七條 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權,應在合同批準之日起______天內辦完用地手續,交付合作公司使用;廠房和商場(上蓋)應在合同批準之日起____天內交付合作公司裝修;維修部(上蓋)的交伺時間由合作公司董事會另行決定。

乙方提供的現金投資分兩期匯人合作公司在____的銀行開立的賬戶內。第一期應匯入____元,須在合同批準之日起____天內匯出,作為首期生產、生活設施的建筑費和流動資金等;第二期必須匯足投資總額減去第一期匯出后的差額,匯出的時間為________,用途由公司

董事會確定。(注:應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十八條 乙方作為投資的機器設備,必須符合合作公司的生產需要,并在廠房裝修完工前____天內運至____目的地。

(注:乙方以工業產權作為投資時,甲、乙方必須另訂立合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三章 合作各方應負責完成的事項

第十九條 甲方應負責完成的事項:

(一)辦理為設立合作公司的申請批準、向有關部門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二)依照______省(市)《土地管理條例》的規定,向土地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的手續;

(三)協助辦理乙方作為出資而提供的機械設備、物資的進口報關手續;

(四)協助合作公司在中國境內購置設備、材料、原料、辦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訊設備等;

(五)協助合作公司落實水、電、交通等基礎設施;

(六)協助合作公司對廠房和其他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

(七)協助合作公司在當地招聘中國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其他人員;

(八)協助合作公司為外籍工作人員辦理所需的入境簽證手續等;

(九)辦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條 乙方應負責完成的事項:

(一)依照本合同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的規定,提供現金、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并負責將其作為出資機械設備等運至____目的地;

(二)辦理合作公司委托在中國境外選購的機器設備、材料等有關事宜;

(三)提供需要的設備安裝、調試以及試產的技術人員、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

(四)培訓公司的技術人員和工人;

(五)如乙方同時是技術轉讓方,則應負責合作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設計能力穩定地生產合格產品;

(六)負責辦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注: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四章 利潤分配和償還乙方投資

第二十一條 合作公司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下列順序使用和分配:

(一)提取____%作為合作公司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發展基金;

(二)以____%償還乙方的投資,預計____年還清乙方的全部投資。(注:根據雙方的約定具體寫)

(三)其余部分按甲方____%,乙方____%分配。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二十二條 合作公司設董事會。公司注冊登記之日,為董事會正式成立之日。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作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決定公司轉讓、合并、停業和解散;決定公司經營決策、財務預算和決算;決定公司利潤分配和虧損彌補辦法;聘請總經理、副總經理和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公司職工工資和制定職工獎懲辦法等一切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由董事____名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名,乙方委派____名。董事會董事長由____方委派,副董事長____名,由____方委派。

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任期4年,經各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董事會議時,可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經1/3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會議記錄應歸檔保存。

第二十六條 召開董事會須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有效。董事不能出席時,可以出具委托他人代為出席和舉行表決。

第二十七條 董事長是合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八條 合作公司設經理部,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

經理部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____人。總經理由____方推薦,副總經理由____方推薦____人,另一方推薦____人,均由董事會聘請,任期____年。

第二十九條 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會議的決議,組織領導合作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

第三十條 總經理必須每季度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的經營情況,半年向董事會作一次財務結算報告。

第三十一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時,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給予應得的處分直至解聘,對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第七章 勞動管理

第三十二條 合作公司員工的招聘、解雇或辭退一律實行合同制。員工的聘請由公司做出計劃,報______市勞動局核準后,由公司自行招聘,經考核擇優錄用。

第三十三條 合作公司員工的勞動工資、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懲等事項,依照《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經董事會制定施行方案,由公司、公司工會與員工集體或個人訂立勞動合同,按合同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 財務會計和審計

第三十四條 合作公司設總會計師和總出納員各一人,負責公司的會計工作;廠部、商場和維修服務部分別建立賬目,每個部門分別設會計師和出納員各一人,負責各個部門的財務會計工作。

前款所列會計和出納員的人選,均由甲、乙方協商推薦,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五條 合作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根據 ___________有關規定,結合本合作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并報_______市財政局和稅務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合作公司設審計師一人,由甲方推薦,董事會聘請。

審計師負責審查、稽核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賬目,并向董事會報告。

第九章 合同的修改、補充、變更與解除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或補充,必須經甲、乙方協商一致,簽署書面協議并報經______市人民政府批準方能生效。

第三十八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由于本合同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不可抗力,造成公司嚴重損失,或因公司連續虧損,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經合作公司董事會特別決議,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提前終止合同或解除合同。

第十章 違約責任及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九條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規定,造成合作公司無法經營或無法達到合同規定的經營目的,視作違約方片面終止合同,對方除有權向違約的一方索賠外,并有權按合同規定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終止合同。如甲、乙方同意繼續經營,違約方仍應賠償履約一方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條 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以及第十八條的規定提供合作條件時,以逾期的第一個月算起,每逾期一個月,違約方應繳付____元違約金給守約的一方(注:或按出資額的百分比計算),如逾期____個月仍未提供,除累計繳付違約金外,守約一方有權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九條規定終止合同,并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第四十一條 由于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失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的過失,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二條 為保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方在合同生效后____天內相互提供履約的銀行擔保書。

第四十三條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地點在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五條 合作期間,由于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或其他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電報通知對方,并應在15天內提供事故的詳細情況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事故發生地區的公證機構出具。按照事故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一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及其附屬文件,均需經__________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審批機關)批準,并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 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所訂立的合作公司章程、工程協議、技術轉讓協議、銷售協議等,均為本合同的附屬文件。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文寫成,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本解釋有矛盾時,以中文本為準。

第四十九條 合作公司對甲、乙雙方或甲、乙雙方互送通知的方法,如果采用電報或電傳時,凡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應隨之發出書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的甲、乙雙方的法定地址,即為甲、乙方的收件地址。

第五十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乙方各____份,合作公司一份,報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副本____份,分報有關機關。

第五十一條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____簽字。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加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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