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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殘疾人就業條例

殘疾人就業條例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2-07-16 15:48:41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殘疾人就業條例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殘疾人就業條例

第1篇

關鍵詞 聾人大學生 就業 制約因素

聾人大學生就業是聾人大學生生存的保證和發展的前提。有關數據表明,當前聾人大學生的就業率只是健聽大學生的一半左右,平均工資也只有健聽大學生的一半左右;在未解決溫飽的絕對貧困人口中,約有42%為殘疾人,在相對貧困人口中,殘疾人約占1/3。目前,我國殘疾人就業形式仍然較為嚴峻,2008年度殘疾人登記失業率達12.6%,大大高于全國登記失業率4%水平。

我們調研后分析發現,影響我國聾人大學生就業困難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1政府有關部門宏觀調控滯后

為了促進殘疾人順利就業,我國政府先后制訂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勞動法》、《就業促進法》和《殘疾人保障法》等為基礎,《殘疾人就業條例》為主體,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以及殘疾人聯合會相關條例和規章為補充的四層級的殘疾人就業政策體系。根據其性質,可以分為市場性就業政策、保證性就業政策和輔就業政策三種。

市場性就業政策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教育條例》,以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等權力,提升殘疾人的就業能力。促進殘疾人就業安置的政策也主要涉及《殘疾人就業條例》第三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四章等,主要是針對企業對殘疾人集中安置、按比例安排就業、自主就業等殘疾人就業渠道的相關強制性或扶持性的政策。

保障殘疾人平等就業機會的政策主要涉及到《殘疾人就業條例》總則第4條“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幫助、支持殘疾人就業,鼓勵殘疾人通過應聘等多種形式就業。禁止在就業中歧視殘疾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38條“國家保護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和經營自,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在職工的招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29條及《關于進一步做好高等學校殘疾人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等。保障殘疾人公平工作場所的政策主要涉及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38條“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根據殘疾職工的特點,提供適當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并根據實際需要對勞動場所、勞動設備和生活設施進行改造。”《殘疾人就業條例》第13條“用人單位應當為殘疾人職工提供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不得在晉職、晉級、評定職稱、報酬、社會保險、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視殘疾人職工”《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26條等。

輔就業政策包括《關于做好城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的通知》、《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設計規范》等。殘疾人康復政策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二章、《關于進一步加強殘疾人康復工作的意見》等。

通過分類,我們可以看到,為了促進我國殘疾人就業,政府在立法層面已經出臺了許多政策。這些法律政策各有側重,為我國殘疾人就業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礎和法律保障。

但伴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當前我國殘疾人就業政策已經滯后,不能滿足殘疾人就業的現實需求。

一方面,我國現有的一些殘疾人就業政策不能適應當前的形勢。另一方面,被實踐證明了的一些促進殘疾人就業的新舉措未能被殘疾人就業立法所吸納。

2高校專業設置單一

目前,我國高校的學科和專業設置是以政府調控為主,以市場調節為輔,國家計劃性強,與市場結合不緊密。例如,T學校開設的初等教育專業(隨班就讀方向),就是響應國家號召,由政府調控開設的,但畢業生在就業時,發現普通小學在招聘教師時并沒有把專業的隨班就讀老師考慮進去,導致該專業的畢業生市場實際需求不高,就業難。

T學校的聾人大學生所學專業僅有藝術設計(服裝設計與工程方向)、藝術設計(電腦藝術設計方向)和園藝技術3個專業;而健聽大學生在該校卻有特殊教育、學前教育、兒童康復、社區康復、英語教育、公共事務管理、社會工作、社區管理與服務、美術教育等多個專業。集中體現了高等學校為聾人大學生專業設置的單一,嚴重不能滿足聾人大學生的需求,客觀上使聾人大學生就業面狹窄。

3社會的認知和接納程度較差

由于聾人大學生自身的殘疾,無法與人正常交流,社會融合性不高,社會及用人單位確實對聾人大學生存在偏見和歧視,社會對聾人大學生的認知和接納程度較差。

我們發現藝術設計專業(服裝設計與工程方向)的就業崗位為服裝廠設計師、服裝廠查衫工、特殊教育學校教師、自主創業等。而術設計專業(電腦藝術設計方向)的就業崗位為動漫設計師、特殊教育學校教師、攝影師、出版社較刊員、自主創業等。

一些如政府機關公務員等崗位由于行業從業標準較高,只能使聾人大學生望而卻步。我們認為,政府應該考慮專門拿出一定的崗位向優秀的聾人大學生開放,邀請他們加入國家公務員的隊伍,使他們能更好地為殘疾人群體建言建策,用他們的視角來看待我國的公共管理,為我們的和諧社會做出自己的貢獻。

4自身條件的限制

第2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系指持有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統一制發的《殘疾人證》,達到法定勞動年齡,有一定勞動能力,自愿勞動就業的本市城鎮居民。

第三條  提倡、支持和鼓勵殘疾人就業。

各部門、各單位有責任、有義務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四條  北京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協調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規劃、計劃的制訂和實施工作。

市和區、縣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實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組織、管理和服務工作,業務上受同級勞動、人事部門指導。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福利企業除外)、事業單位都應當按照不少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按上述比例計算,應當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人數在0.5至0.9人之間的,按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計算;安排1名視力殘疾人就業的,按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第六條  各單位必須在每年年底前,向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交報《單位職工情況表》,如實填寫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等情況。

第七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當按照差額人數向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根據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和各單位填寫的《單位職工情況表》,確定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名單及其應繳納的數額,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

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繳納或者不足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對逾期繳納的部分,按每日5‰計收滯納金。

第八條  因虧損等原因需緩繳或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須憑同級財政、稅務部門核定的企業年度財務結算或決算報表,報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審核,并經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批準。

第九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使用范圍:

(一)補貼殘疾人待業期間基本生活費用;

(二)補貼殘疾人職業培訓費用;

(三)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部門、單位;

(四)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或者個體經營;

(五)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經費開支。

第十條  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所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全部上繳財政,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其收支情況由財政、審計部門監督和檢查。

保障金的具體收繳、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和市財政局制定。

第十一條  對安排殘疾人就業超過規定比例的單位,經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核定,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3篇

浙江省殘疾人就業辦法全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浙江省殘疾人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殘疾人就業實行集中就業與分散就業相結合的方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就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優惠政策和扶持措施,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就業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工商行政管理、財政、地方稅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四條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負責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與監督。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具體組織實施殘疾人就業調查、職業培訓、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應當在各自工作范圍內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扶持殘疾人就業的責任和義務。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幫助、支持殘疾人就業。禁止在就業中歧視殘疾人。

殘疾人應當提高自身素質,增強就業能力。

鼓勵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

第二章用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等用人單位(以下統稱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其殘疾人職工應當不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25%。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用人單位(以下統稱一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為殘疾人職工提供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工種、崗位、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并對其工作場所和工作環境進行必要的無障礙設施建設。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殘疾人職工在晉職、晉級、崗位聘任、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等方面同其他職工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條一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向殘疾人聯合會報送本單位職工總數、殘疾人職工名冊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等資料。

第九條一般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按照實際差額人數依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條對殘疾人能夠勝任的崗位,鼓勵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殘疾人。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帶頭安置殘疾人。

除特殊崗位外,任何用人單位不得額外設置限制殘疾人報考、應聘的條件。未達到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的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專設招錄殘疾人的崗位,并可以給予放寬開考比例等傾斜政策。

殘疾人工作委員會應當加強指導、協調,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制訂工作方案,逐步提高殘疾人職工在職工總數中的比例。

第十一條福利企業按照《浙江省福利企業管理辦法》享受相關扶持和優惠;其他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享受與福利企業同等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和自主創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創業補助、貸款貼息、經營場地照顧、社會保險補貼等扶持,并落實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等部門和供銷社、金融機構等,應當對從事農業生產勞動的殘疾人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面給予相關幫助。

對殘疾人較多的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給予一定的資金扶持,具體辦法按照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鼓勵相關團體、企業為殘疾人提供支持,幫助殘疾人通過網絡服務、電子商務、來料加工等途徑,實現居家就業。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社區、村殘疾人服務崗位應當優先用于安排符合條件的殘疾人。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康復機構和政府興辦的相關服務機構設有保健按摩科室的,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聘用有從業資格的盲人按摩人員。

第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和條件,建立殘疾人庇護性場所,組織安排智力、精神殘疾人及其他重度殘疾人從事簡單勞動和康復訓練,并給予必要的生活照料。

第十七條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采集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等生產經營的產品和服務的信息,會同財政部門制訂殘疾人庇護產品和服務的政府采購清單。政府采購單位應當根據同類產品或者服務的實際需求量,確定一定的比例,優先采購納入清單的產品、服務。

第十八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主要用于殘疾人職業培訓以及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具體征收、使用和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市縣收取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一定比例上繳省級國庫,實行省級統籌使用。

各級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并按規定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四章就業服務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和扶持職業培訓機構為殘疾人提供職業培訓。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組織調查殘疾人的就業意愿,確定殘疾人需要的培訓項目,對培訓情況進行跟蹤評估,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可選擇性和實際效果。

第二十條殘疾人聯合會及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殘疾人和用人單位提供下列服務:

(一)匯集、殘疾人就業需求與用人單位崗位信息;

(二)組織開展殘疾人職業培訓和技能競賽;

(三)為殘疾人提供職業心理咨詢、職業適應評估、職業康復訓練、求職定向指導、職業介紹等服務;

(四)為殘疾人自主擇業提供必要的幫助;

(五)為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關服務;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服務。

第二十一條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加強殘疾人就業狀況的調查和統計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地方稅務、統計等部門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共享相關信息數據。

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委托,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可以進行殘疾人失業登記、殘疾人就業與失業統計;經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還可以進行殘疾人職業技能鑒定。

第二十二條殘疾人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根據殘疾人職工的實際需要免費提供盲文、手語等支持和服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照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通過掛靠、掛名、虛報等手段虛假安排殘疾人就業,騙取稅收優惠等待遇的,由地方稅務等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并取消其3年內申請相關優惠待遇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貪污、挪用、截留、私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行為的,對有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20xx年6月10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同時廢止。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每少安排1名殘疾人,應按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納殘保金。安排比例不足1人的,按實際差額比例計算。安排1名盲人就業,按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繳納殘保金金額=(上年單位在職職工總數(平均人數)1.7%-在職殘疾人職工數)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60%。

20xx年繳納20xx年度的殘保金,征繳標準為少安排1名殘疾人,繳納殘保金19684元(即20xx年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32808元的60%)。

成立時間不滿1年的單位未安排殘疾人就業,也應繳納殘保金。繳款時間按單位成立后的足月計算,不滿1個月的不計算。

安排殘疾人就業不滿1年的,按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時間計算;不滿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

第4篇

關鍵詞:殘疾人; 就業保障; 法制建設; 職業培訓

近年來,我國政府出臺了一些促進殘疾人就業的政策,殘疾人就業狀況得到明顯改善,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口老齡化的加劇,涌現出一些新的問題,殘疾人就業保障問題必須引起全社會的關注。

一、我國殘疾人就業現狀的特點

在政府政策引導和社會的關注下,我國殘疾人的就業狀況取得了重大突破。《勞動法》、《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等法律法規都對殘疾人的勞動就業權進行了特殊規定,要求各級政府對殘疾人就業統籌規劃,積極促進殘疾人實現就業權利。目前在我國8296多萬殘疾人中,已經實現就業2266萬人,其中城鎮463萬人,農村 1803萬人。與此同時,殘疾人就業結構、就業模式更趨合理化。據統計,2010年我國集中就業殘疾人達到10.2萬人,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8.6萬人。全國省(區、市)、市(地、州)、縣(區、市)三級殘聯舉辦殘疾人職業教育培訓機構達2504個,接受殘疾人職業培訓的普通機構有2200個,83.3萬人次殘疾人接受了職業教育與培訓,并有11.6萬人次獲得了職業資格證書。

但是在老齡化社會人口變化和市場經濟迅速發展的情況下,我國殘疾人就業保障又面臨著新的挑戰。一方面,殘疾人數量不斷增多。我國目前尚有858萬有勞動能力、達到就業年齡的殘疾人沒有實現就業,而且每年還將新增殘疾人勞動力30萬人左右。另一方面,殘疾人就業保障發展不平衡。目前的就業保障措施主要向城市殘疾人群體傾斜,農村地區的殘疾人就業幾乎處于無政策保護的狀態,基本上是自我保障。

二、殘疾人就業保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盡管我國的殘疾人就業保障取得了顯著的成績,在單位中就業的殘疾人數量不斷增多,殘疾人的就業環境得到改善,但是殘疾人就業保障還存在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保護殘疾人就業權利的法律制度缺失

雖然我國已建立了一系列保障殘疾人就業的法律法規,并取得了明顯的進展,但隨著以市場為導向的就業機制的發展,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已不適合形勢發展的需要,相關法律的實施有效性差。雖然《勞動法》、《就業促進法》等都明確規定了平等就業原則,禁止在就業中歧視殘疾人,但在實際中這些法律的實施缺乏權威性,缺乏基本的約束力和執行力,歧視殘疾人的現象大量存在。此外,一些法律政策對這方面的規定存在空白,殘疾人就業保障處于無法可依的局面。

(二)殘疾人整體就業質量不高

目前仍有大量殘疾人未實現就業,已就業的部分殘疾人因為身體或技能方面的缺陷主要從事一些層次較低的工作,同時大批殘疾人下崗、待業,殘疾人的就業水平與就業總水平差距很大。城鄉殘疾人就業體制不一,生活水平和整體狀況差距很大。不同類別的殘疾人在就業水平方面也存在很大差異,智障者、精神病者、盲人就業困難。中國人口眾多,勞動者充分就業與勞動力總量過大、殘疾人素質普遍較低的矛盾長期存在,結構性失業現象十分突出。

(三)殘疾人在就業過程中受到排斥

由于現實中種種偏見與社會排斥的存在,用人單位在招錄員工時往往招收身體健康的人而不錄用殘疾人。在勞動力市場上,用人單位并不知道后者的勞動效率可能等同或大于前者的勞動效率,在這種情況下社會排斥便產生了。實際上當殘疾人的人力資本存量等同甚至高于正常人時,企業往往還是會選擇健康人員。加之各級政府和用人單位依法吸收殘疾人就業的責任不夠明確,部分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不依法與殘疾人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在競爭激烈的勞動力市場上,殘疾人就業面臨著新的考驗和挑戰。

(四)殘疾人就業培訓服務體系不健全

目前殘疾人就業困難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殘疾人自身素質較低,而現有的殘疾人就業服務制度不健全,提供給殘疾人的職業培訓嚴重缺乏,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和培訓機構數量較少,培訓項目比較單一,難以保證培訓服務的專業化;第二,專業工作人員缺乏,培訓服務質量不高,與市場經濟發展要求之間存在很大差距。另外,欠發達地區在培訓機構、培訓設施、專業人員等基礎工作層面上遠遠落后于發達地區,日益擴大的培訓需求與有限的服務資源之間的矛盾更加突出。

三、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的思路

殘疾人這一社會弱勢群體在就業起點上就處于事實上不平等的地位,國家有責任提供特別的扶持和保護,把競爭就業與保護就業相補充和配套,解決現存的問題以體現社會公平。

(一)加強殘疾人就業保障的法律法規建設

大力宣傳和全面貫徹落實有關殘疾人就業的法律法規,依法推進殘疾人就業工作。完善相關立法工作,協調各法律法規之間的關系,針對現存法律中的空白制定具體的政策、法規、條例,使其趨于具體化和可操作化,依法促進殘疾人就業的長效機制。同時,根據社會經濟的發展,不斷修訂現行的法規政策,使殘疾人就業工作更加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集中就業、分散就業相結合,拓寬殘疾人就業渠道

從就業模式來看,我國殘疾人的就業模式仍是“以集中就業為主,其他方式為輔”的特點。集中就業市場競爭中往往處于劣勢,其生存和發展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殘疾人集中就業模式出現危機。依法全面推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在解決殘疾人就業問題中顯得更加重要。分散按比例就業就是指殘疾人按企事業單位數的一定比例分散安排到各企事業單位就業的安置模式。未達到比例的用人單位需要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進行獎勵。同時,應該明確按比例就業的法律地位及執行主體,加大行政執法和監督檢查力度,推動按比例就業的健康發展。

(三)完善社會優惠政策,鼓勵支持殘疾人自主就業

國家應大力幫助、扶持殘疾人自愿組織起來從業或者個體開業。對于自主創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辦理相關手續,在場地、水電費用方面給予照顧,并按照相關規定依法給予稅收優惠。同時,免受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國家還應對自主創業的殘疾人在一定期限內提供小額貸款、財政補貼等扶持,調動殘疾人創業的積極性。對于自主擇業的殘疾人,在征收個人所得稅時可以給予一定程度的優惠,改善殘疾人的就業環境,增加殘疾人的職業福利。

(四)建立健全殘疾人就業服務制度,完善落實培訓計劃

針對殘疾人特點,逐步拓寬殘疾人服務項目,優化服務工作程序,加強專業化隊伍工作建設,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效率,全面推進就業服務的制度化和社會化。各市、區政府按照殘疾人數量的多少開設一定的殘疾人職業培訓機構,并實現培訓方式、培訓課程的多元化,使之與市場要求相適應。尤其是農村殘疾人培訓計劃,要與扶貧開發相結合,加大培訓資金投入,鼓勵擴大農村殘疾人培訓規模,逐步開展轉移培訓,提高他們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

(五)將殘疾人就業率作為當地政府考核的指標之一

將殘疾人就業率與當地政府的工作業績掛鉤,并制定一定的評定標準,將殘疾人就業率和殘疾人工作滿意度列入政府考核指標體系中,通過行政力量和其他約束機制實現殘疾人充分就業。

參考文獻:

[1] 陳良謹:社會救助與社會福利[M].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9.9

第5篇

一、我國殘疾人就業保障的簡述

我國法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民政、工會、共青團、婦聯在各自的職責內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殘疾人聯合會受政府委托負責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與監督。在就業機制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與《關于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2008中發7號)》等相關法規政策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統籌規劃,并為殘疾人創造勞動就業條件。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提供就業援助服務,鼓勵和扶持職業培訓機構提供職業培訓,并定期開展職業技能競賽;殘聯及其所屬的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殘疾人提供就業信息,職業培訓心理咨詢,職業適應評估,職業康復訓練,求職定向指導和職業介紹等服務。在法律責任方面,法規政策要求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并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對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要求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及滯納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保障殘疾人就業義務。對于違反規定的相關責任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處罰。

二、就業機制存在的問題

(一)就業督促機制缺失

政府主管部門在殘疾人就業中的督導機制缺失。尤其表現在對用人單位按比例接納殘疾員工的落實監督上,沒有一套明確的督導機制。當用人單位沒有雇傭或者所雇傭的殘疾員工比例少于法定數額時,不能得到及時的發現和懲處,致使用人單位在實際中能躲則躲。這種現象的產生是政府沒作好事前監督和事后沒有重罰不無一定的關系,顯然以追求利益為目的的企業不會自覺承擔不利的義務。

(二)用人單位沒有職責申報空缺職位和積極性的救助義務

國外法律規定雇主有義務保留或向當地的勞動局調查是否有登記的殘疾人能否適合本單位任職,如違反此項義務的雇主將被處罰或征收罰金或補償金。如《菲律賓殘疾人大》課以雇主這種積極性的救助義務,對于殘疾人就業不無益處。另外《德國重度殘疾人法》規定雇主主動到當地勞動局去調查是否有符合本單位任職要求的殘疾者并填補空缺職位。而相比之下,我國法律對用人單位規制消極的救助義務,影響就業服務機構了解市場的人才需求關系。這對殘疾人就業信息的收集帶來了極大的不便,也不利于開展職業介紹。綜上,影響殘疾人就業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政策本身的缺陷和落實力度不夠也有社會相關機構的作用缺失。

三、殘疾人就業對策的完善

(一)設置職位申報和錄用計劃信息義務

任何用人單位都得真實的申報空缺或者預留職位以及欲開發職位或錄用殘疾人員的計劃信息,并且在當地殘聯登記與公布。德國法之規定用人單位主動到當地勞動局去調查是否有符合本單位任職要求的殘疾者并填補空缺職位,凡是擁有不低于16個職位的私人雇主和國有雇主,都應當按照6%的比例雇傭重度殘疾人,對不履行的雇主可規以執行罰強制措施或征收每日一定數額的補償金。另外菲律賓法規定在公立的教育機構中必須要求預留一定的職位用以安排殘疾人就業,其預留職位數為5%并限期要求申報。我國應借鑒它們的做法。

第6篇

上訴人A公司因與被上訴人B銀行、C公司一案,不服東州市文達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3月,被上訴人B銀行(甲方)與上訴人(乙方)簽訂《人才派遣合同》,約定本合同僅適用于乙方以人才派遣方式向甲方信用卡中心各地直轄營銷中心提供人才派遣服務,合同期限從2006年3月1日至2007年2月28日。合同期滿前30日,雙方可協商續約事宜。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以12個日歷月為周期自行延長;本合同期滿前30日,或一個自行延長的合同周期到期前30日,如甲乙雙方均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將自行延長一個合同周期。合同后附的附件一《A公司公司勞務派遣服務方案》約定,A公司各地全資子公司及其服務機構分別與當地B銀行勞務人員建立勞動關系,并將勞務人員派遣至B銀行工作。附件三《每月勞務費用明細表》約定,A公司委托其在東州的全資子公司第三人代為收取每月勞務費用,每月20日B銀行需向A公司支付上月勞務服務費用、上月勞務人員應發工資以及當月勞務人員社保費用。

上述合同簽訂后,A公司授權第三人(C公司)執行合同約定的服務事項。上述合同履行過程中,第三人陸續為B銀行提供了人才派遣服務,B銀行亦按約定支付勞務服務費用、勞務人員應發工資及社保費用等。上述合同期滿后,B銀行于2007年2月28日發出《關于續簽〈人才派遣合同〉的函》給A公司,約定原合同自行延長一個合同周期即2007年3月1日至2008年2月28日,原合同條款不變。A公司于2007年3月1日發出《〈人才派遣合同〉延期的復函》,表示原合同自2007年3月1日延長至2008年2月28日止。此后,雙方繼續按原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

2008年2月27日,A公司向B銀行發出《關于續簽〈人才派遣合同〉事宜的復函》,表示雙方已商定新版本的《人才派遣合同》的簽訂報批手續,同意B銀行提出的原合同條款暫不作變更,合同期限順延至2008年4月30日的意見。2008年3月17日,B銀行向A公司發出《關于續簽〈人才派遣合同〉的函》,表示雙方簽訂的《人才派遣合同》將于2008年2月28日到期,經雙方協商,合同將再延長2個月,合同周期為2008年2月29日至2008年4月30日,合同條款不作變更,社保繳交基數會根據各地政府部門最新通知調整變更。2008年4月24日,B銀行向A公司發出《關于終止〈人才派遣合同〉的函》,表示雙方簽訂《人才派遣合同》將于2008年4月30日正常到期,B銀行信用卡中心各地營銷中心的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務派遣工作將由東州成化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負責,請求A公司在2008年4月30日前協助其與東州成化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完成交接工作。

2008年4月29日,A公司向B銀行發出《對〈關于終止人才派遣合同的函〉的復函》,表示B銀行于2008年3月17日提出解除合同,但因原合同已延長至2008年4月30日,B銀行未能按合同約定提前30天(即在2008年3月31日前)向A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因此雙方簽訂的《人才派遣合同》并未解除,要求與B銀行就相關問題進行協商。同年5月27日,A公司向B銀行收取了2008年4月勞務費450775元。其后,雙方協商未果,遂上訴。

被上訴人向上訴人預付勞務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用與公積金,由第三人代收。2008年8月12日,第三人通過其員工王墉向被上訴人發出電子郵件,對被上訴人發出的《關于協助在8月15日前完成營銷中心社保轉移及費用結算的函》進行回復。因部分勞務人員的社會保險及公積金繳納不成功,上訴人現尚有上述費用5000元未退回給被上訴人。再查明,A公司浙江子公司為劉通等36人繳納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合共13764元,并出具《證明》予以證實。杭州市下城區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站在該《證明》下方蓋章確認。

被上訴人于2009年8月5日向一審法院提訟,請求上訴人向其退還5000元,并支付違約金5000元。上訴人反訴請求被上訴人支付違約金5000元,賠償因被上訴人違約給上訴人造成的損失131670元,并由被上訴人返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13764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如下:(1)上訴人A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退還費用5000元給被上訴人B銀行。(2)上訴人A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違約金5000元給被上訴人B銀行。(3)駁回反訴被上訴人A公司的反訴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法院基本支持一審法院裁判,部分作了修正:(1)維持東州市文達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2)撤銷東州市文達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第三項。(3)被上訴人B銀行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訴人A公司返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13764元。(4)駁回上訴人A公司其他反訴請求。

爭議的焦點

上訴人未繳納部分派遣人員的社保和公積金是否屬于違約

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并未違約解除合同有誤。其理由如下:(1)被上訴人提前解除合同。被上訴人于2008年4月24日提出終止合同,實際上是提前解除合同,違反了合同的第54條和第56條的約定,屬違約行為。(2)被上訴人在合同期滿前6日才提出終止合同,明顯已違約。雙方一致確認將合同延長至2008年4月30日,合同條款不作變更,證明合同是到2008年4月30日期滿,那么根據合同第3條的規定,如雙方在合同期滿2008年4月30日前30日即2008年3月31日之前雙方未提出異議的情況下,合同自行延長一個周期至2009年4月29日。(3)雙方一致同意在原合同條款不作變更的前提下延長合同期限,雙方之間關于延長合同期限的函件并不意味著原合同第3條所表示的“雙方如在合同周期到期前30日未提出異議,將自行延長一個合同周期”自動失效,該函件內容并不能簡單地替換原合同第3條的相關內容。上訴人于2009年2月13日更向被上訴人致函《關于殘疾人保障金支付事宜》,申明上訴人保留向被上訴人追討原合同提前解除造成的相關損失的權利。

被上訴人B銀行答辯認為,上訴人違約未按《人才派遣合同》約定為派遣員工購買社保,還以其與第三方的合同糾紛為由拖欠應退還的費用5000元。被上訴人并未違約解除合同,合同到期自然終止,并非被上訴人單方解除。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殘疾人就業條例第九條規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國家對用人單位征收的費用,應當由上訴人承擔。

二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已依約向上訴人繳納所有派遣人員的社保和公積金等費用,而上訴人卻未繳納部分派遣人員的社保和公積金。雖然其認為這是由于員工或者政策,以及被上訴人本身的原因未能繳納,上訴人對此應當提交證據證實,否則應認定上訴人構成違約。上訴人為此提交會議紀要和B銀行勞務人員入職操作細則,而上述證據因無被上訴人的簽章,被上訴人又不予確認,無法確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上訴人無法證明是由于被上訴人的過錯導致未能繳納相關社保費用,上訴人亦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在合同期滿之前將上述情況通知被上訴人,因此,上訴人收取被上訴人支付的相關社保費用后卻不能為勞務派遣人員購買社保已構成違約。一審依據合同約定判令上訴人構成違約并應支付違約金正確,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被上訴人是否應當支付勞務派遣人員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上訴人稱其繳納了13764元的勞務人員2008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該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雙方往來的電子郵件中可以看出被上訴人及第三人是認可由被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則辯稱雙方并未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進行約定,且根據有關規定該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應由上訴人負擔的,因此不應由被上訴人承擔。

二審法院認為,從合同性質和約定看,本案為勞務派遣合同,派遣單位是名義上的用人單位,而被派遣單位才是實際上的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薪酬及依法應由用人單位交納的費用雖然以派遣單位名義支付,但實際最終應當由被派遣單位支付,派遣單位只收取勞務服務費。

首先,從本案合同約定的內容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計劃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等法律規定應屬由用人單位支付的費用,還有因工發生傷亡事故,依據法律法規處理的用人單位權利義務均約定由被上訴人支付和承擔,上訴人只按照每人每月收取勞務服務費70元,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與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計劃生育保險等屬同一性質,也是法律規定的應由用人單位負擔的費用,因此,也應當由被上訴人負擔。至于合同沒有約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支付問題,因《殘疾人就業條例》在2007年5月1日才開始施行,雙方合同訂立于該條例施行之前,對此沒有約定,那么應當按照合同的精神、性質及其他條款進行解釋,如前所述,按此原則解釋,應當由被上訴人支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其次,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是用工單位,而《殘疾人就業條例》規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但是《殘疾人就業條例》在2007年5月1日開始施行,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才開始實施,在《殘疾人就業條例》施行時立法并未區分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殘疾人就業條例》所規定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用人單位支付,其陳述的角度是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角度,而不是從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的角度。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角度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而非勞動者支付;從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的角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以用人單位名義支付,但根據此類合同的精神及約定,最終應當由用工單位支付。

最后,在雙方擬定的《勞務派遣合同》2008年1月版中約定,若按政府規定乙方(上訴人)需就派遣至甲方(被上訴人)工作的派遣人員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則甲方應按相關部門的規定承擔合理的費用。這說明被上訴人也愿意表示愿承擔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綜上,被上訴人應當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13764元返還給上訴人。

被上訴人是否存在單方提前解除合同的違約行為。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因未按合同約定,提前30天通知上訴人解除合同,因而構成違約。而被上訴人則辯稱,雙方就變更合同已達成一致,將合同期限定至2008年4月30日,到期后合同自動終止,因此被上訴人并不存在違約行為。

二審法院認為,依照《人才派遣合同》約定,“合同期限從2006年3月1日至2007年2月28日。合同期滿前30日,雙方可協商續約事宜。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以12個日歷月為周期自行延長;本合同期滿前30日,或一個自行延長的合同周期到期前30日,如甲、乙雙方均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將自行延長一個合同周期。”從合同約定看,在合同期滿前,雙方可協商續約事宜,合同并非必然自行延長一個合同周期;再者,從雙方實際履行合同的情況看,合同周期并非必然自行延長,合同是否延長和延長的期限均是協商確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于2006年3月13日簽訂的合同在2007年2月28日到期,合同期滿后,被上訴人向上訴人發出《人才派遣合同延期的復函》,表示原合同自2007年3月1日延長至2008年2月28日止,合同得以延長一個周期,這次合同到期后,被上訴人再致函給上訴人表示合同再延長兩個月,即從2008年2月29日至2008年4月30日。無論從合同條款本身,還是從雙方的實際履行看,合同到期后是否延長及延長期限,均是雙方協商后確定,并非如上訴人所言的合同自行延長一個合同周期,因此,雙方的合同在2008年4月30日期滿,因雙方未能對續約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的合作終止,不存在被上訴人單方違約提前解除合同的問題。

對銀行的幾點啟示

從本案的審理過程來看,銀行在應對勞務派遣合作事宜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銀行在勞務派遣人員使用中,應準確把握銀行在勞務派遣合作架構中的權利義務。勞務派遣是指由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由派遣勞工向受派企業給付勞務,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于派遣勞工與用工企業之間。銀行作為用工單位尤其應關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以下義務:(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2)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4)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5)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還特別強調了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二,在勞務派遣合作協議中應就銀行與派遣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盡可能明確約定,尤其是應準確把握派遣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本案的糾紛焦點之一是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支付問題,其根源于合作合同未能就此做出明確約定。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看,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三,銀行應審慎對待勞務派遣合作協議的變更事宜,重視變更過程中的書面證據的收集和維護。勞務派遣合作協議是銀行和派遣單位的權利義務的書面依據,其變更應該經過合法和符合約定的手續。本案糾紛焦點之一在于上訴人未繳納部分派遣人員的社保和公積金是否屬于違約,對于該問題的抗辯上訴人因為其舉證未能得到法院認可而導致其主張被否。因為上訴人無法證明是由于被上訴人的過錯導致未能繳納相關社保費用,上訴人亦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在合同期滿之前將上述情況通知被上訴人,因此,上訴人收取被上訴人支付的相關社保費用后卻不能為勞務派遣人員購買社保已構成違約。銀行在使用勞務派遣人員過程中應注意汲取勞務派遣單位的教訓,對于勞務派遣人員存在違約的情形應該及時保全和維護證據,以便抗辯時得到法院支持并豁免自身責任。實際上無論勞務派遣人員違約、還是派遣單位違約都需要證據來證明,銀行在與兩者交流、協調各種矛盾或事務過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護證據,尤其是書面證據極為重要。

第四,銀行謹慎對待勞務派遣合作合同解除問題。由于勞務派遣合作合同不僅涉及銀行與派遣單位的關系,也涉及銀行與派遣人員以及派遣單位與派遣人員的關系,解除合作合同存在違約,則可能使銀行陷入派遣單位和派遣人員的多角糾紛之中去。尤其是派遣人員作為“勞動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許多特別的保護機制,銀行一旦存在違約則可能導致難于預見的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失。

第7篇

一、殘疾人奔小康的現狀

從國際上看,去年年底,我國的國民生產總值剛剛突破1萬億元,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剛剛達到1000美元,與美國、英國、法國等經濟發達國家差距較大,總體的小康是不全面的、低水平的。從國內的情況看,地區之間、城鄉之間、不同群體之間的收入和生活水平的差距還很大,發展極不平衡,全國還有3000多萬人的溫飽沒有完全解決,其中殘疾人占三分之二,全國6000多萬殘疾人中,約有2000多萬人或者更多沒有實現小康;在全國沒有實現小康的家庭中,殘疾人家庭占60%以上。

從煙臺的情況看,雖然得改革開放風氣之先,全市整體上已經率先達到比較寬裕的小康水平,殘疾人的整體生活水平也有了較大提高,但離小康社會的目標仍有較大的差距,全市28萬殘疾人中,仍有1.3萬殘疾人生活在貧困線以下,其中部分生活在特困狀態。以萊山區為例,該區農村總戶數為5.47萬戶,11.12萬人,其中年人均收入800元以下的家庭1697戶、3096人,而殘疾人戶就有890戶、1564人,分別占800元以下貧困戶的52.4%、50.5%,盡管各級逐年加大貧困殘疾人的救助、幫扶力度,但是對一些無任何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無法定撫養人的“三無”特困殘疾人來說,僅僅依靠目前財力還不充裕的政府救助,只能是勉強維持溫飽,根本談不上“小康”。

二、殘疾人奔小康的障礙主要表現有四難:

(一)康復治療難

我國6000萬殘疾人中,絕大多數殘疾人可以通過康復恢復、改善或者補償身體功能、精神功能和社會功能。但是,一方面由于我國醫療保障制度的不完善,醫療衛生機構,藥品生產、銷售單位一味追求經濟利益,加之國家調控、監管乏力,導致藥品、治療費用一漲再漲;另一方面,絕大部分殘疾人家庭都是由于治病而致貧的,不少家庭在沉重的債務重壓下,只能放棄了對殘疾人的繼續康復治療。

(二)接受教育難

目前殘疾人接受教育仍十分困難,主要原因一是殘疾人家庭普遍對殘疾人的教育不夠重視,往往不讓殘疾子女上學,以減輕家庭負擔;二是社會對殘疾人接受教育存有歧視,雖然有法規保護,但仍有不少學校將渴求接受教育的殘疾人拒之門外。

(三)勞動就業難

目前,在煙臺市登記求職的3620名殘疾人中,實現就業的不足200名,僅占求職人數的5.5%。導致殘疾人就業難的主要原因有四:一是殘疾人自身素質低,勞動技能差。據調查,自1969年以來,全市接受過高等教育的殘疾人僅有163名,也就是說每一萬名殘疾人之中只有兩名殘疾人受過高等教育,而且多是自學成才,專業多局限按摩、財務和美術專業。2000年全國人口普查結果顯示,受過高等教育的人數占國民總數的3.98%。殘疾人擇業面較窄,無法適應現代企業一些技術含量高的崗位需要。二是社會對殘疾人就業存有偏見。不少用人單位寧可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也不安排殘疾人就業。部分地方單位還拒不繳納就業保障金。因此,殘疾人就業率和就業保障金收繳率都較低。三是中、小國有企業改制為股份制和私營企業,企業減員增效,首先減的是勞動技能差的殘疾人,而國家又缺乏強硬的措施,導致已經就業的殘疾人不得不失業。就業的殘疾人,其收入普遍偏低。據我們抽查,在福利企業工作的殘疾員工,月平均工資約為300至500元,低的只有200元左右。在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中,一般也是與市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持平或稍高。四是殘疾類別差異對就業和生活影響較大。智力和精神這兩類殘疾人的就業和生活最為困難。一般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根本不考慮這兩類殘疾人。以安排殘疾人為主的福利企業,稅務部門也把這兩類殘疾人排斥在減免稅的人員之外。這兩部分殘疾人,基本靠家庭供養。特別是精神殘疾人,相當部分靠藥物控制病情,嚴重的需長期住院治療,每月費用需千元以上。

(四)落實社會保障措施難

目前我國社會保障資金的主要來源,一是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保險金,二是各級政府的社會保障財政預算,資金籌措機制很不完善,“寅吃卯糧”,形成了巨大的隱性債務。前幾年,政府推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目前也處于低谷。殘疾人由于沒有職業、沒有收入,沒有能力購買養老保險,達到退休年齡后將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三、殘疾人奔小康的思路與途徑

黨的十六大在提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同時,也提出了“發展殘疾人事業”的明確要求,這在以前歷次黨代會報告中是沒有過的。這表明,黨和政府已經意識到殘疾人這一特殊困難群體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所處的位置,并將發展殘疾人事業融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之中。總書記在十四屆三中全會上提出了“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科學發展觀,對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做了進一步的精辟論述。

因此,在指導思想上,要突出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將殘疾人奔小康納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總體目標來統籌規劃;在工作內容上,要將殘疾人奔小康納入當地建設全面小康社會的工作中通盤考慮;在工作方法上,要努力適應建設小康社會的要求,探索切實可行的辦法,化解各種難點,帶領殘疾人共同奔小康。

(一)建立健全殘疾人社會保障機制

一是要進一步完善最低社會生活保障制度,真正做到應保盡保。要在已經確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基礎上,確定一定的遞增比例,逐年提高保障標準;要改變現行的低保金由縣、鄉、村三級分擔的辦法,逐步達到由縣級財政足額發放到低保戶手中,解決好鄉、村低保金不能兌現的問題;二是政府要依據《憲法》和《殘疾人保障法》,盡快制定實施《殘疾人就業條例》、《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條例》,解決好法律條文過于原則,不易操作的問題,為殘疾人就業和基本生活提供具體的詳實的特殊保障;三是要切實貫徹落實國家和地方制定的殘疾人優惠和扶助殘疾人的規定,減免殘疾人的各種社會負擔,保障其基本生活;四是推行殘疾人社會保險。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通過政府資助和個人繳納相結合的辦法,統籌解決這一群體中的大多數人的“老有所養”問題;五是在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將殘疾人的康復醫療融入其中;六是建立專項救助基金,搞好貧困殘疾人臨時救助。近幾年,煙臺市委、市政府開展了“愛心一日捐”活動,救助貧困殘疾人近萬名。市殘聯先后組織實施了“聲光”康復工程,資助430名符合康復條件的貧困殘疾人醫療康復;救助因病、因災造成生活困難的殘疾人1090名;開展“復明行動”救助白內障患者3200名。

(二)突出抓好關系到殘疾人奔小康大局的重點殘疾人工作

1.強化康復服務,著力改善殘疾人身體狀況。加強基層康復網絡建設,依托公共衛生服務網絡,以社區、家庭為平臺,有計劃、有步驟的推進康復服務網絡建設,把康復服務引入社區、農村和家庭。在縣、鄉農村和社區居委會建立康復服務站,聘用康復指導員。抓好重點康復項目的組織實施,抓好貧困患者康復救助工作。

2.突出抓好殘疾人扶貧開發工作。要大力興辦扶貧基地,用足用活國家扶貧貸款。要抓好扶持對象的選擇、項目選擇、資金發放、跟蹤服務指導等四個基本環節,充分發揮扶貧資金的作用,通過基地向周圍輻射,直接為殘疾人貧困戶提供脫貧項目和技術指導,帶動殘疾人貧困戶脫貧致富。煙臺市累計爭取國家康復扶貧貸款1990萬元,建立扶貧基地141處,通過扶貧基地扶持殘疾人貧困戶2489戶,輻射帶動了1362戶殘疾人脫貧。自2001年開始,煙臺市政府組織了“千戶殘疾人從業脫貧工程”,市、縣兩級政府投入600萬元,按每戶2000元的標準,為3000戶貧困殘疾人購買生產資料,幫助他們上了養殖、種植、加工、修理等投資少、見效快的項目,使4600多名殘疾人通過自身努力走小康之路,89%以上的扶持戶由原來的年人均收入600元提高到1000元以上。

第8篇

今年,我與社區、等兩名同志積極走方社區殘疾人家庭,了解殘疾人朋友的生活狀況,及時幫助他們解決在生活中、工作中遇到的困難與問題,我們通過主動走訪社區戶殘疾人家庭,對社區殘疾人生活情況進行了全面調查,對殘疾人朋友的需求做了認真的記錄,并向上級殘聯組織和有產部門進行了匯報,確實的解決了社區殘疾人朋友遇到的問題。像社區里殘疾人、是一對夫妻,他們兩個人都沒有工作,面且身體上還是級殘疾,家庭生活困難,我們在走訪中了解到了他的困難,后來通過聯系塑料花外加工工作給他本人和家人做,增加了家庭的收入,解決了生活問題。通過開展走訪活動,受到了社區居民的熱烈歡迎。

二、加強社區殘疾人的康復工作

我們根據社區每個殘疾人的不同康復需求,對社區內的殘疾居民開展針對性的康復訓練,使其得到最佳的康復效果。在今年月,我們接受了殘疾人康復訓練的專業技能培訓工作,通過這種有效的培訓工作,切實加強了我們這些專職委員的工作能力,以便更好的服務于殘疾人朋友,我們以社區為基礎、以家庭為依托,使殘疾人就地就便得到康復訓練與服務,根據上級領導的要求,我對自己所管轄區的名殘疾人的康復需求進了深入調查工作,對需要康復訓練與服務的殘疾人建檔立卡。為殘疾人朋友提供多種康復服務,我根據殘疾人不同的康復需求,為他(她)們提供康復醫療、心理疏導、康復護理、知識普及,同時還對殘疾人的親友進行培訓與訓練指導,這樣可以更加方便幫助殘疾人進行康復工作,在平時的康復工作中,我根據社區各類殘疾人的特點,開展相應的康復訓練:肢體殘疾成年人開展以運動功能和日常生活活動為主的康復訓練,指導使用矯形器和訓練器具,并對訓練效果進行階段評估。對腦癱兒童按照早發現、早診斷、早干預的原則,適時選配輔助器具,開展運動功能、姿勢矯正、語言交往、生活活動四方面的康復訓練,并對訓練效果進行階段評估。對智力殘疾兒童開展運動、感知、認知、語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會適應六方面的能力訓練,并對訓練效果進行階段評估。逐步開展成年智力殘疾人生活自理、簡單勞動技能、適應社會生活、生活護理等綜合康復訓練服務。開展盲人在日常生活環境和公共場所的行走導向訓練服務。聾兒聽力語言訓練、低視力者配用助視器及視功能訓練、精神病防治康復工作等。同時積極普及康復知識,積極開展康復知識的普及和推廣工作。

三、加強殘疾人就業管理

今年,我所管理的社區殘疾人中,有名殘疾人在就業問題上遇到了問題,主要問題是部分殘疾人朋友因為身體傷殘情況嚴重找不到工作,以及工資待遇過低等兩個主要問題,為了切實解決這些問題,我將情況反映給有關領導,在上級領導的幫助下,開展了以下工作措施來幫助殘疾人朋友解決工作問題。

1、加強殘疾人文化素質培訓。要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加強殘疾人素質培訓尤為重要,我們通過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工作,以就業需求為出發點,依托社會資源舉辦各類短期技能培訓班,幫助殘疾人掌握生產工作技能,加強就業前培訓;又以職業要求為落腳點,加強企業內殘疾人在職培訓,提高殘疾人工作適應能力;通過加強創業培訓,鼓勵殘疾人自主創業,提高創業意識和創業能力,同時我還為社區殘疾人個體就業提供幫助。

2、加強分散比例安置殘疾人工作,這項工作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幫助殘疾人就業的一項重要舉措,通過依法足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促動用人單位愿意接受殘疾人,從而為殘疾人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同時要繼續貫徹落實已有的福利企業政策,對現有福利企業切實搞好服務,為福利企業鞏固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帶動更多的殘疾人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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