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9-24 12:16:52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銀行信托合同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1對象和方法
1.1對象選擇我院200604/200704住院UA合并高脂血癥患者60(男29,女31)例,平均年齡41.5(18~65)歲,按2∶1隨機分為治療組40例和對照組20例. 血脂升高符合:①血清總膽固醇(TC)≥5.2 mmol/L;②和(或)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LDLC)≥3.12 mmol/L;③和(或)甘油三酯(TG)≥1.70 mmol/L者. 排除下列情況者:①對阿托伐他汀過敏或不能耐受;②有嚴重心律失常、縮窄性心包炎、病竇綜合征、心功能Ⅲ級以上者、嚴重房室傳導阻滯、嚴重肝腎功能衰竭、發熱及電解質紊亂者;③合并嚴重高血壓,肺心病,肝腎及造血系統的嚴重原發性疾病,精神病患者;④甲狀腺功能減退,惡性病變;⑤已有神經肌肉病變;(6)孕婦及哺乳期.
1.2方法住院后均詢問病史,一般體檢項目,有體溫、脈博、呼吸和血壓,分別于入組前、1 wk末、2 wk末、4 wk末記錄1次. 血、尿、糞常規,肝腎功能,血脂及TNFα,治療前后各測一次. 患者除給予抗凝、抗血小板聚集、擴張冠脈等常規治療外,停用其他調脂藥. 兩組分別于每日晚飯后頓服阿托伐他汀鈣片(北京嘉禾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 10 mg/d和20 mg/d. 療程為1 mo. 嚴密觀察用藥后的副作用. 用藥1 mo后復查TC,TG,LDLC,HDLC. 按美國CDC標準化要求進行,LDLC用Friedewald公式計算.
統計學處理 : 計量資料采用x±s表達,以t檢驗作差異顯著性檢驗,計數資料用Ridit檢驗作差異顯著性檢驗. 所有統計過程均用SPSS 10.0軟件.
2結果
治療組、對照組治療后TC, TG, LDLC 較治療前明顯降低;HDLC治療組治療后較治療前明顯升高,且與對照組治療后比較有顯著性差異. 治療組、對照組治療后TNFα較治療前明顯降低;治療組與對照組間比較有顯著性差異(表1). 兩組不良反應無顯著性差異(P>0.05).
3討論
不穩定性心絞痛(UA)患者的血脂水平普遍升高,且升高幅度與病情的嚴重程度密切相關,特別是伴高脂血癥UA患者更為明顯[1]. 動脈粥樣硬化(AS)是誘發心腦血管病的主要病理基礎,而脂質代謝異常是AS的首要危險因素. TC增高是導致AS的主要因素,TC增高能抑制纖維蛋白溶解,使凝血傾向增高,易導致AS的發生,甚至可誘發AMI[2].TG增高表1阿托伐他汀鈣片用藥后血脂和TNFα變化 是心血管病的獨立危險因素. 有研究證明LDLC的增高與UA日后發病呈正相關,HDLC的升高則與UA日后發病呈負相關[3]. 大規模流行病學研究證實,LDLC升高和HDLC降低增加UA的危險性. TNFα是免疫介導炎癥反應和免疫調節反應的重要前炎性細胞因子,主要由活化的單核巨噬細胞分泌,與多種疾病有密切的關系[4]. AS是一種炎性疾?。?],多數研究證實CHD患者循環TNFα升高[6-7],而且在AS斑塊中檢出TNFα,因此TNFα有可能與CHD的進程密切相關. 因此TNFα也被認為是心血管疾病的候選因子之一. 總之,高TC, TG引起TNFα的增高,引起機體炎癥反應,可導致AS. 因此調脂、降低TNFα水平是防治UA發生、發展的重要措施.
阿托伐他汀鈣作為一種調脂藥,適應證廣泛,能降低非家族性高膽固醇血癥、混合型高脂血癥以及純合子和雜合子家族性高膽固醇血癥患者的血漿TCL, DLC和載脂蛋白B水平,對冠心病和腦中風患者有預防作用. 不良反應發生率低且輕微,國外資料顯示服用80 mg/d仍能耐受,本研究證明服用阿托伐他汀鈣10~20 mg/d,減少UA危險因素的療效隨劑量增加而增加,未見明顯不良反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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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起點為5萬元,以1萬元的整數倍增加,名義期限為2年(730天),屬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中信銀行將其風險評定為次高級的紅色級別。
產品主要投向國債、企業債、短期融資券等固定收益品種,現金、央行票據、貨幣市場基金等貨幣市場工具,以及債券型基金、信貸資產等低風險投資品種。
律師點評
該款產品對投資本金和最低收益均不作保證承諾,風險較高,適合有一定風險承受能力的進取型投資者。
該產品的風險揭示條款共11條,諸如市場風險、政策風險、不可抗力風險等,大部分屬于公共條款,是所有投資者購買理財產品都會面臨的共同風險。而一旦決定購買某款產品,投資者應該特別關注的是產品特有的風險。譬如,《中信理財債券雙盈計劃1號》產品風險揭示條款中的第四、五項。
第四項為受托人未能勤勉盡責的風險,條款規定,信托公司違背信托合同的約定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托公司負責賠償,不足賠償時由信托財產及理財計劃承擔。第五項為運作損失風險,條款規定,信托公司依據信托合同的約定管理、運用信托資金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及理財計劃承擔。
筆者認為,這兩項條款相互依托,不僅對投資者有失公平,而且無形之中加大了投資風險。首先,由投資者承擔信托違約損失的補充責任顯失公平。根據約定,投資人、中信銀行和信托公司三者的法律關系為:投資人屬于委托人,中信銀行屬于受托人,信托公司屬于中信銀行基于投資人的授權進行轉委托的第三人。依據《合同法》第四百條:“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p>
因此,信托公司違反信托合同的約定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理應由信托公司承擔全部損失,如果信托公司不足以承擔全部損失時,中信銀行應就其選任第三人的過錯承擔補充責任。而且,銀行對信托公司的選任標準和決策依據完全由銀行決定,投資者不僅沒有任何決策權,連最起碼的知情權也沒有,因此,銀行更應該對其在轉委托中的第三人選任責任承擔較重的合同義務。所以,銀行將其應當承擔損失賠償的補充責任轉嫁給投資者承擔,這顯然有失公平。
更早前的報道稱,中誠“誠至金開1號”項目將如期兌付,其中將會由擔任該項目的資金托管和代銷行的工商銀行承擔主要責任,中誠信托承擔部分責任。就此,中國工商銀行董事長姜建清在2014年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上接受CNBC采訪時表示,工商銀行不會剛性地向投資者提供補償??此评淇釤o情的表態被很多投資者不能理解,由此而引發了筆者的思考與探求。
截至2013年11月末,國內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資產規模達到10.67萬億元,但是目前除了一些實力較大的信托公司擁有穩定的客戶基礎,更多的信托公司直銷業務發展緩慢,銷售隊伍建設基礎薄弱,因此還往往需要借助商業銀行及第三方理財機構進行客戶營銷。而商業銀行在同信托公司進行業務合作的過程中,不僅能夠為客戶提供更加多元化的資產配置方案,讓客戶資金在自身銀行體系內閉環流動,還能夠為銀行實現更多的中間業務收入,提升銀行盈利空間,
首先需要明確,銀行在與信托公司的業務合作中,是推介而不是代銷其信托計劃?!缎磐泄炯腺Y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規定,信托公司可以委托商業銀行代為向合格投資者推介信托計劃,但商業銀行不承擔信托計劃的投資風險。2008年在中國銀監會下發的《銀行與信托公司業務合作指引》通知中再次明確,信托公司委托銀行代為推介信托計劃的,信托公司應當向銀行提供完整的信托文件,并對銀行推介人員開展推介培訓;銀行應向合格投資者推介,推介內容不應超出信托文件的約定,不得夸大宣傳,并充分揭示信托計劃的風險,提示信托投資風險自擔原則。
由此可見,只要銀行履行了推介過程中的相應義務,就沒有責任為金融消費者的投資損失買單兜底。商業銀行推介與代銷信托產品的不同主要體現在,商業銀行在信托產品推介過程中不能獨立的完成銷售過程,信托公司必須對投資人履行客戶甄別、風險揭示、信息披露等職責。2011年銀監會非銀司在《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信托產品營銷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的第23條中還規定,相關信托文件必須由信托公司與投資者當面簽署,第25條要求推介機構應向信托公司提供全面、真實的客戶信息,確保提供的客戶信息能夠滿足信托公司甄別合格投資者的需求,第29條還指出信托公司從事信托產品營銷應當建立嚴格的合格投資者甄別制度,并規定了調查問卷的基本內容??蓪嶋H情況是,信托公司的合格投資者甄別制度很難真正落實,在向客戶推介信托產品中,對于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測評和收入水平審核往往流于形式。
其次,需要進一步明確商業銀行在信托產品推介過程中的責任和義務。商業銀行較普通投資者而言在信息收集、風險控制、資產管理和行業分析等方面有著無可比擬的優勢,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信托經營準則體現在銀行信托產品的推介中,就是要積極發揮商業銀行信托產品嚴格審核準入、信托計劃詳盡介紹、信息如實披露和風險客觀揭示的職責,并且監管部門要對銀行開展此類業務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要求銀行取得類似保險兼業機構似的牌照。2013年銀監會《關于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代銷其他機構發行的產品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或股權性資產的,必須由商業銀行總行審核批準。同年8月,中國銀監會《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中提及,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產品和服務信息的披露,并在產品和服務推介過程中主動向銀行業消費者真實說明產品和服務的性質、收費情況、合同主要條款等內容,禁止欺詐性、誤導性宣傳,提高信息真實性和透明度,合理揭示產品風險,以便銀行業消費者根據相關信息做出合理判斷。與此同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積極主動開展銀行業金融知識宣傳教育活動,通過提升公眾的金融意識和金融素質,主動預防和化解潛在矛盾。
再次,筆者認為銀行在同信托公司的業務合作中的法律關系應該界定為居間行為。銀行推介信托產品,其法律關系不清晰、產品收益核算不透明是銀行最大的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蛟S有人會認為,銀行與信托公司的業務合作應該是委托關系,但是,筆者認為,既然銀行在信托產品營銷過程中僅僅起到推介的作用,而并非是代銷其產品,因此在法律關系上來看,關系缺少法理依據。居間行為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向其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即是為投資者介紹訂約或提供訂約機會的人或組織,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資者與信托公司簽訂信托合同時起媒介作用。行為與居間行為的區別在于,在行為中,人以權為基礎委托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要進行獨立的意思表示,而在居間行為下,居間人并不代委托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僅為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并不參與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居間人也沒有將處理事務的后果移交給委托人的義務。簡言之,居間人不得代委托人為法律行為,而人則代被人為法律行為。由此可見,在銀行與信托公司開展業務合作中,將兩者的關系界定為居間關系更為恰當合適,也更加有利于明確雙方的權利與責任。銀行在向其客戶推介信托計劃時,要明確指出銀行與信托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充分向客戶提示信托計劃的投資風險。
買信托只看合同就夠?
信托合同是信托公司對項目進行調查和包裝后的法律文本,本身幾乎是無懈可擊,要從信托合同里面看出貓膩,實在是不太可能。
諸如業內排名前三的大型信托公司中誠信,其最近出事的產品誠至金開1號,2011年2月成立,由國內最大的銀行——工商銀行發售,各種手續、擔保一應俱全。但一年多后融資方老板被抓,工商銀行已表示對此不負責任,誰來最后買單尚未確定,投資者一度恐慌。所有這些內容,是透過信托合同無論如何也看不出來的。
當然,雖然合同只是表面文章,你也要會看信托合同。
看信托合同的時候不要眼睛只盯著質押率不放,你還要注意融資方的背景,和項目的資產負債表。
在資產負債表中你需要注意資產負債率,它會告訴你很多東西。資產負債率高的,還款能力差,但有的公司,資產負債率很低,這并不是說就萬事大吉了,還要注意資產里面是現金還是存貨,存貨多了說明房子賣不動。最后還要看資產減值準備,抵押地塊,如何進行評估的,評估價如何等。
了解以上情況后,你還應該盡可能通過查閱資料,了解信托項目的具體情況。
對于房地產信托中抵押地塊的評估,你可以通過國土資源部的網站,找到抵押地(說明書中可以看到抵押地的標號),看到此地塊拍賣價格是多少,對比周圍地塊的容積率、價格等。然后了解當地房地產的情況,有無限購、規劃情況等,接下來,看地塊周圍,標志建筑物,建筑物是否密集,從google等電子地圖可以看周圍有無配套的學校、醫院。然后是項目的進度,目前是剛購買了地準備蓋房子還是已經蓋好了在收尾工作。最后還可以了解房地產公司的銷售狀況。
知曉了這些內容,并不能保證就可以高枕無憂。當然,如果還要求投資者像信托經理一樣,去項目所在地實地考察,那信托產品本身就沒有價值了。只是投資者的風險意識必須提高,因為信托出現違約的機率正在加大。
信托經理到底有多靠譜?
就像如果去了某些餐廳的后廚,你可能就吃不下餐廳的飯一樣,如果你了解一些信托經理的真實工作狀態,你可能就不敢買信托了。話雖有些夸張,但是了解信托經理的工作狀態,會有利于你理解信托中的風險。
信托公司這幾年業績猛增,一些公司前臺的年薪都有三十萬,大量來自銀行、保險公司的“外行人”涌入,從業人數從2002年的3000人增加到現在的過萬人。但這個行業卻并不是想象的那樣好做。
2002-2006年,許多信托從業人員曾經有過短暫的理想追求,2006年后逐步蛻變為追求短期利益。以收入、利潤為導向,董事會考核高管,高管再考核業務部門,業務部門再考核員工,利潤壓力層層傳遞。
信托公司中最為核心的信托經理,其工作就是考察需要資金的項目,確定擔保方實力,設計信托合同,包裝信托項目,最后打包出售并持續跟蹤。
一些信托業界的人調侃,做信托項目就像背炸藥包,做一個背一個,不知什么時候會爆。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為信托行業猛速發展,信托經理需要跟進大量項目,這些項目多處異地,信托經理需要做大量的調研工作,在自身業績壓力下,冒進或者不周全的舉動是難以避免的。另一方面,一個項目做或不做,并不是信托經理說了算。就比如中誠信出事的項目,就存在若干明顯瑕疵,在絕大多數信托公司,這樣的項目都是要被斃掉的,但中誠信卻做了出來。業界傳言,這和當時的公司某位高管堅持要做有關,目前該高管已被勒令回公司協助調查。
信托經理的工作其實有點像審計師,審計師負責審查上市公司的會計報表,然后告訴投資者這家公司的財務狀況是否可靠。但是在利益的驅使下,一些審計師甚至是會計師事務所會出具虛假報告,做偽證明。信托經理會不會也這么干,未來時間會檢驗出來的。
信托產品的收益率就是你的收益率?
信托產品標注的收益率是10%,你的收益就是10%?融資方付出的成本也是10%?答案為都不是。
你買入收益率是10%的信托產品,到期后會收到10%的利息,但是這并不代表信托收益不用交稅。
按國家規定,購買信托產品產生的投資收益,要交20%的個人所得稅,但是現在所采取的投資人的個人報稅制度中,信托公司是不會代收代繳投資者的稅款的。我國的個稅系統還不完善,購買信托不交稅的投資者也有不少人,但不要忘記,依法律來講,你的信托受益的80%才是你的合法收益。
同樣是這款產品,對于融資方而言,付出的成本可能是20%。其中,信托發行費是2%,給信托公司8%,剩下的才是給投資人的。所以你不用感覺10%的收益率很高,其實融資方付出的更高。
一般情況下,信托公司要拿到8%的提成并不容易,這個要根據信托本身的情況而定,越是高風險的信托產品,信托公司的提成會越高。多數情況下,信托公司會收1.5%或2%信托費用。
只有長期資金才適合買信托?
與目前銀行理財產品動輒3個月,6個月的投資期限相比,信托產品的投資期限未免太長了,3年,5年投資期限的信托產品一抓一大把。在投資期內,急用錢只能東挪西借嗎?非也,你可以轉讓你的信托收益權。
和你的信托產品接手人,一起到信托公司做整體變更就可以了。事實上,在一些信托公司的官網上會對內部有轉讓需求的客戶進行撮合,但其帶來的風險和交易的過程都是在私底下進行的,信托公司會說和接受信托的人達成內部的協議,比如說半年期的時候,把前半年的利息和本金支付給第一位信托投資者,后半年的時候做一個賬戶變更,第二個投資者享有后面半年的收益。信托到期的時候,就把本金和后半年的收益給第二個持有人。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想要快速轉讓出去的話,可能需要打個折扣,做幾個點的讓步可能會讓你更快將手中的信托產品折成現金。
信托產品和信托公司關系不大?
俗話說“買豬看圈”,動輒幾百萬的信托產品投資,更要看看是哪家信托公司發行的。信托出了問題時,背后有沒有要面子不差錢的老子公司買單。
央企系信托
有的信托公司是由央企投資成立的,如中石油控股的昆侖信托、華電集團控股的華鑫國際信托、中化集團的外貿信托等。
央企類信托的產品風格在所有信托公司里是最保守的,他們的管理層收入是由總公司來發的,如中鐵信托總經理的收入,是由中鐵來發。而外貿信托總經理的工資是由中化來發。幾乎固定的收入,讓他們沒有動力去做風險高的項目,而在年初就制定好的預算,也讓他們只有完成和完不成之分,完成的多少則對個人收益影響不大。但是如果出現問題,則會牽涉其中。
銀行系信托
有銀行背景的信托公司目前共有三家,建設銀行成立的建信信托,興業銀行的興業國際信托,交通銀行成立的交行信托。
毫不疑問,銀行系信托的強勢在對于信托項目的資金風控上。
地方財政系
很大一部分信托公司的背景是地方政府財政局,如很多地方性的信托公司等。其產品特點是集中在其地方政府財政局管轄區內企業融資的需求,而且往往會加入一些政府部門財政隱含的擔保。
目前國內信托行業的發展還處于起步階段,從行業規章制度的規范來說,作為監管當局的銀監會只是制定了《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對資金信托業務進行了規范,因此,目前信托公司推出的產品主要是資金信托。本文中所提到的“信托產品”,是指個人投資者可以介入的集合資金信托產品。
在個人理財規劃中,“不要將所有的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是我們的信條。在目前的情況下,我們通過挑選不同投資方向的基金,間接投資于不同行業的上市公司,以期達到分散投資風險、得到更高綜合回報的目的。但是我國股票市場的系統性風險令人恐懼,基金銷售也經歷了“冰火兩重天”的處境,通過購買信托產品,個人投資者可以介入產業市場、參與實業投資,理論上說,這是一個分散投資風險的好辦法。
一組誘人的數字
首先請看以下一組摘自近期新浪網財經頻道的報道:
“據不完全統計,截止到2004年12月底,有60只信托產品通過信托公司網站公布了到期清算報告。其中收益最高的是杭州工商信托發行的‘遠東新月公寓項目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收益率達到7.59%。收益最低的是一個銀行信貸資產轉讓信托,也達到2.6%。公開披露清算報告的60只產品實際年平均收益率達到4.304%,遠高于同期銀行人民幣存款和國債利率,也高于預期的平均收益率。”
“2004年北京國投無疑是最活躍的信托公司,其發行的產品幾乎囊括2004年所有期限信托產品的最高預計收益率紀錄。這些產品分別是:‘京滬高速公路天津段一期工程資本金投資信托計劃’,四年期9%、三年期8%;‘山西柳林焦煤(興無煤礦)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兩年期9%;‘密云商住房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一年期6.5%;‘央視廣告權資金信托計劃’半年期5.5%?!?/p>
“發行期最長的信托計劃: 荷蘭銀行結構性存款外匯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由上海國投于2004年推出,六年期預期平均年收益率達13.43%,這也是2004年期限最長、預期收益率最高的信托產品。”
看了以上的數據,不免讓人有“心動”的感覺,在銀行儲蓄負利率、股市“跌跌”不休、保險分紅乏力的背景下,居然信托“風景這邊獨好”?筆者認為,不必急著下結論,先對信托產品多一些了解是很必要的。
點點信托產品的“死穴”
?想買異地信托產品不容易
在《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中,并沒有涉及信托公司開設分支機構的問題。目前信托公司在我國是不允許開設分支機構的,不能像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進行全國性的區域機構布局,這就給信托產品的銷售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同時,在信托產品的異地銷售方面,銀監會近日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雖然對信托產品異地銷售“開了閘”,但對信托公司和認購人都有嚴格的資格規定。
其中《通知》規定“接受異地推介的資金信托合同,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于人民幣一百萬元,自然人委托人需同時出具個人穩定的年收入不低于十萬元的收入證明”。這與普通信托產品5萬元以上的起點要求有著不小的差距,異地銷售的信托產品定位是百萬級的高端用戶,是一般個人投資者難以達到的標準。
《通知》還規定“信托公司要到注冊地所在銀監局提出申請”、“信托產品異地推介之前必須向推介地銀監局和注冊地銀監局報告”、“每個集合信托計劃最多只能同時在不超過兩個城市推介”。有了以上的限制,個人投資者要想購買非本地的信托產品,首先要有足夠的資金,其次還要做好親自前往銷售城市進行購買的準備。
?信托產品不夠“陽光”
按照規定,信托公司不得通過報刊、電視、廣播和其他公共媒體進行營銷宣傳。另外相關法規還規定“接受委托人的資金信托合同不得超過200份(含200份)”。也就是說,信托產品是向特定數量的、特定人群發行的金融產品,帶有明顯的私募性質。
既然是私募性質,那么,個人投資者在信托公司和信托產品的信息披露方面就處于明顯的弱勢地位。信托屬于金融行業,隨著信托資金規模的不斷增長(截至2004年9月,資金信托余額約1750億元,占全部信托財產的85%以上)和信托產品委托人數量的不斷壯大(截至2004年年底,信托產品已涉及數千機構和20多萬自然人),要求信息公開的呼聲也越來越高。信托產品的銷售由私募性質轉為公募性質的跡象也越來越明顯。
“資金信托合同不得超過200份(含200份)”的規定,目前也有松動的跡象。2004年10月18日銀監會公布了《信托投資公司房地產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其中銀監會將首次突破200份的限制,并允許房地產信托產品在銀行柜臺上流通。雖然這只是征求意見稿,只是針對房地產信托業務,但其中的示范效應不可小視。
?信托產品,“小錢”玩不起
一般來說, 信托產品的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于人民幣5萬元(含5萬元),這比銀行的理財產品、基金公司的產品門檻都要高。由于同時受到了“資金信托合同不得超過200份(含200份)”的規定,為了確保信托計劃募集的資金達到一定的規模,大部分信托計劃書中都將認購的起點金額定在了20萬元左右。
從實際的認購情況來看,2004年全年共發行集合信托計劃358只,募集資金368億元,平均單個計劃募集資金0.9728億元,平均每份資金信托合同金額為48.6萬元。可以看出經過市場的“自然”選擇,目前信托產品的購買者是手中擁有幾十萬元的高端客戶。
?想買信托產品,渠道太少
由于受到信托公司不得開設分支機構以及信托產品不得進行公開營銷宣傳的約束,信托產品的擴大宣傳成為一個需要解決的緊要問題。在代銷渠道上,信托公司一方面是自己直銷,另一方面多是找銀行幫忙。從監管的層面看,在銀監會近日下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信托產品異地銷售由異地金融機構代銷”。普遍認為這”異地金融機構"非商業銀行莫屬,但是對于銀行來說,也有著自己的打算。
一般來講,信托計劃的代銷費用相當低,大約只有2‰至2.5‰元左右,發售一個億的資金,回報不到30萬。目前每個信托計劃的平均募集資金還不到1個億,這本來就比銀行代銷基金得到的收入少得多,再加上交通銀行上海分行代銷乳品信托計劃失敗的事件,使銀行在給自己的VIP客戶推薦信托產品的問題上變得更加謹慎,也給銀行和信托的合作“潑了一盆冷水”。
雖然一些地方產權交易所開始低調進入信托業,愿意幫助信托公司承銷信托產品或者為已經發售的信托產品提供轉讓服務,以從中掙到代銷費用和服務費用,但是在全國200多家產權交易所中開展此嘗試的目前只有幾家,多數還處于觀望狀態。由于信托公司和證券公司在客戶的選擇上存在重合和沖突,因此,目前還沒有實現合作的可能。當前個人投資者的資金絕大部分都是放在銀行,如果銀行不主動推介,再加上信托產品不許公開宣傳,信托產品買賣雙方的溝通就不會是順暢的。
?產品不成熟、市場風險高
目前的信托市場,一方面是存在行業發展不成熟、法規不健全、不允許公開宣傳、不允許開設分支機構等諸多不利因素,另一方面卻是信托產品空前熱銷,信托合同平均每份認購的金額達到了48.6萬元,能夠造成如此巨大的反差,恐怕與文章開頭那組“誘人”的數據不無關系。有專家一針見血地指出,信托熱的一個根本原因是其較高的預期回報。
但“預期回報”并不等于實際的回報,實際回報有多少還需要實踐證明。由于信托產品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而大多數資金信托計劃的發行也只是近一兩年的事情,市場還沒有充足的時間來考驗信托計劃高預期回報是否是在“說大話”。對于數據中提到的60只信托產品公布的到期清算報告,有專家對其真實性提出了質疑,主要有兩點理由:
其一,2004年證券投資類信托的平均收益率高達4.48%,與券商、基金等其他機構投資者投資收益嚴重縮水形成了巨大反差,大多數信托公司在其投資團隊的總體水平上比不過基金公司和證券公司的背景下,還能取得如此好的成績,恐怕不能讓人信服;
其二,從每個季度的發行數據來看,信托公司存在著“拆東墻補西墻”的嫌疑,即通過不斷發行新的資金信托,以緩解到期償付所需的巨大現金流壓力。
理財業務自身的特點決定了其與證券、保險、基金等其他非銀行傳統業務模式的必然結合,由此實現了商業銀行,在業務上實現綜合化突破。銀行與客戶的法律關系也隨之突破傳統模式,出現信托化趨勢。
信托關系,它不同于具有寬泛意義的信義關系,信托關系專指信托運作機制(或信托法)中狹義的信托法律關系。信托關系的產生是因為締約雙方當事人所處的地位不同,其談判優勢不平等,從而導致一方在知識或專業程度方面必須依賴另一方,信托關系由此產生。信托關系從本質上看,它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一種不對等的法律關系。信托關系通常存在于:一方當事人有義務代表另一方當事人的最大利益行事或在雙方關系的范圍內就特定事務為另一方提供建議或意見。但我們這里所說的信托關系并不是傳統意義上的信托關系,而是銀行與客戶之間的信托關系,這是一種特殊的信托關系。根據《信托法》第2條,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有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理論界普遍以“資產是否轉移”和“交易中使用的投資人名義”為標準來判斷其是否是信托關系,如果委托人與受托人在委托理財合同中約定,委托人直接將資金、證券等交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并從事投資經營活動,則該合同為信托合同,反之則不能成立信托關系。
一定的法律關系的產生就必定尾隨著權利義務的產生,銀行與客戶所產生信托關系就會產生信托義務,信托義務有兩種:一般的或傳統的信托義務、特殊的或非傳統的信托義務。不同類型的信托義務對雙方當事人影響重大。銀行與客戶的信托義務屬于非傳統的信托義務,在傳統的信托義務中,核心問題是判定信托義務的范圍,而在非傳統的信托義務中,法院則關注于信托關系是否存在以及是否違反了信托義務。因此銀行與客戶之間并不是一定存在信托義務,信托義務是建立在信托關系之上的,銀行與客戶之間的普通契約關系并不能一定產生信托關系,只有銀行與客戶之間存在信托關系才會產生信托義務,但這也不是說銀行與某一客戶之間總是存在信托關系,銀行與某一客戶只是在某一方面可能存在信托關系,并不是所有的方面都能涉及。英國法院對特殊的信托義務界定為:受托人基于受益人對其的信賴,為受益人的利益行事,并對受益人具有影響力或與比受益人更具判斷及決策上的優勢。銀行在與客戶的信托關系中,其所承擔的義務范圍和盡責程度將大大地多于其與客戶的普通契約關系中的義務,客戶有理由期待銀行將其利益放在第一位,銀行不僅僅是履行與客戶的傳統意義上的合同義務,它有責任關注客戶的利益,為受益人謀求最大的利益,并且要將這種利益放于其作為受托人自身的利益之上。
信托關系產生信托義務,銀行的信托義務內容也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英國的法律委員會認為,“信托關系是一方當事人代表另一方當事人或為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行事,受益人依賴于受托人提供的信息和建議,授權受托人為受益人的利益行事”,并進一步概括了銀行信托義務的內容:(1)不得將其自身利益與客戶利益相沖突;(2)不得從其為客戶謀取利益的地位中獲利;(3)避免客戶間的利益沖突,并向客戶提供所有相關信息;(4)不得使用來自客戶的信息,從而為其他客戶謀利。
面對這些信托義務值得我們思考的是銀行的信托義務在什么情況下產生。信托義務的產生是出于客戶對銀行的信賴,深受銀行提供建議或是信息的影響而做出判斷和決策。當銀行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時,銀行可能承擔信托義務。但通常僅僅提供建議并不一定導致銀行承擔信托義務。首先,在銀行與客戶的普通債權債務關系中,銀行并無提供商業建議的義務,因為此時銀行與客戶之間的地位是相對等的,并不存在哪一方是有優勢的,從而也就不存在一方要求對方披露與交易相關特定的信息。其次,銀行會將其自身利益放在第一位考慮。然而,當銀行被認為其向客戶提供建議時是為謀求客戶的最大利益時,就有可能產生銀行的信托義務。因為此時銀行與客戶是一種不對等的關系,與銀行相比,客戶在判斷相關事物上是不存在優勢的,銀行若對該項交易具有特殊知識或是專家,但其并未把相關信息告知客戶,此時就必然產生信托義務。
在信托義務產生的情況下銀行若違反信托義務,那么它與客戶損失的因果關系的認定,依據“假若不是”原則,即假若不是由于銀行相關的作為或不作為,客戶是不會遭受損失的??墒沁@樣會導致銀行的責任無限量的擴大,只要客戶聲稱其作出決策的依據完全來自銀行,這樣銀行會認為它們所承受的信托義務過于嚴厲,與傳統的債務人與債權人關系不同,當前銀行與客戶的關系越來越體現在客戶的咨詢和建議方面,此時會增加銀行違背信托義務的可能,。因此,為避免銀行責任的擴大,英美法院援用“損失間隔時間”原則。該規則主要用于確定原告是否遭受了法律認為可追償的損失??偟膩碚f,若該損失是自然的、可預見的,并且可能是錯誤行為者的行為所致,則該損失被視為是可追償的。銀行的建議和客戶的投資交易時間相隔越久,客戶的損失越可能被法院認為與銀行行為不具有因果關系。
手握幾百萬閑散資金的趙先生對銀行客戶經理推薦的信托產品有點動心。近期,不管是房產、股市還是基金似乎都不是很好的選擇,理財產品收益也越來越不理想,截至2015年年末,P2P平臺倒下1302家,數字觸目驚心,風險不言而喻。恰在此時,銀行的客戶經理向他推薦一款安全的信托產品,預期收益約8%,遠高于銀行理財產品,就是要盡快決定,因為很快就會被搶購一空。趙先生心動之余,心里也直打鼓。那么多人搶購,產品應該不錯,但作為非專業的投資者,想想要將幾百萬的血汗錢投入一個完全未知的領域,萬一錢被卷走,真是無法承受。
2016年2月24日,中國信托業協會官網顯示,截至2015年年底,我國信托資產規模為16.3萬億元,同比上一年末的13.98萬億元,增長16.60%。資金主要投向五大領域:工商企業、證券市場、金融機構、基礎產業、房地產業。信托為諸多缺少資金又貸款困難的企業送去了春天般的溫暖,給越來越多的高凈值人士帶來了高收益。
2004年12月6日,銀監會官網《嚴禁信托投資公司信托業務承諾保底的通知》,任何信托合同都不能承諾保本和保證收益兌現。信托的風險到底有多大,風險存在于何處,如何衡量?不了解信托的投資者該如何考察并做出選擇?
信托是什么
信托(Trust),本義即為受人之托,代人理財。信托是一種舶來品,現代信托業在美國相對較為完善。我國信托業歷史不長,經國家多次整頓管理后,目前僅存有68家信托公司,與銀行一樣受銀監會監管。我國信托公司發行的計劃與國外信托不同,主要的形式不是投資者委托信托公司理財,而是信托公司有了項目后,找多位投資者融資,是一種反方向的信托。
信托的特點
投資范圍廣: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基金、資金池、工商企業、股權投資、股權質押、其他能源礦產藝術品等等。
不能公開營銷宣傳:信托計劃屬于非公募性質,信托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信托公司不得進行公開宣傳和營銷。酒香無奈巷子深,因此很多投資者往往都是從銀行和第三方理財機構中得到產品信息。
財產隔離:信托財產不計入受托人固有財產,不屬于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因此在發達國家中,信托是高凈值人士保護財富和傳承財富的首選之一。
安全性強:信托計劃通過抵押擔保、質押擔保、連帶責任擔保、股權控制、優先次級結構化等多重風控措施來保證資金安全,計劃經銀監會審核批準后才能發行。
門檻高:按募集資金的來源,信托分為單一信托和集合信托。單一信托主要面向機構,個人投資者接觸最多的就是集合信托計劃,即一個項目有多個投資者做委托人。《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規定每個信托計劃300萬元以上的投資者(自然人和機構)數量不限,而300萬元以下的自然人投資人不得多于50人。很多信托計劃要求100萬元起認購。
收益:投資者購買產品時關注的是產品的預期收益率,這一點關乎風險大小。收益率有固定、固定浮動組合、浮動收益三種。市場上常見的8%~10%收益的信托計劃多為固定收益率。
產品的收益與很多因素相關:年限長短、資金量投入大小、行業和購買渠道不同、政策變化等,說到底還是在于風險不同。占用資金越久,風險越高,相應收益也高些。資金量投入大概按100萬-300萬、300萬-600萬、600萬-1000萬、1000萬以上等不同的檔位而收益逐步走高(不同的計劃具體檔位金額要求不一,此處數額僅為參考)。浮動收益肯定比固定收益有更高收入的可能性,同時也就蘊含了相應的風險。如證券投資型產品,相當于請信托公司去投資證券,收益隨股市變化,不能確定。
產品收益可以參考當前集合信托計劃的平均收益率,如2016年3月收益率已經不足8%,那么假如一款產品打出特別高的收益率時,應該就是組合類或者浮動收益類信托,風險必然遠高于固定收益產品,需三思而后行。
風險:任何投資都是先考慮風險,高收益必然對應高風險。把錢借出去,第一怕不還錢,第二怕延期還。
違約風險:項目失敗、沒有達成預期收益,融資的公司無法償還本息,投資者面臨的局面將是血本無歸,這種情況最令人無法接受。在投資之前,應當認真考察融資方和信托公司采取哪些措施防范風險,一旦發生最壞的情況,他們是否有能力以及用什么來償還本金和預期收益。
2001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頒布,2002年《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相繼出臺之后,信托業飛速發展。至今固定收益的集合信托很少出現投資人拿不回錢的情況,即使項目出現了問題,信托公司也都想方設法進行了兌付。然而這種情況只是信托市場不成熟時的權宜之舉,早晚被打破已經是業界共識。為避免血汗錢一去不回投資者不能心存僥幸,趁剛性兌付紅利還在的時候靠運氣賺得收益,而是要本著控制風險的首要原則,踏踏實實研究計劃的所有基本面,對信托計劃進行方方面面的考量,根據風險和收益情況作出適合自己的選擇,小心駛得萬年船方為投資正道。
剛性兌付:指的是當前市場上,即使項目產生問題,信托公司及連帶擔保方仍舊按照約定付出本金和約定收益。高收益卻無風險,投資者只需要投錢、坐等收益,這與金融市場的風險收益正向相關的規則相悖。然而事實上,沒有任何一個文件和法律法規會責令信托公司對產品進行百分百的安全兌付。本質來講,剛性兌付擾亂了投資市場。
延期兌付:信托產品有期限,到期方能將錢拿回,2015年信托計劃的平均年限為1.80年,流動性相對較差。有的信托計劃到期產生兌付風險,不能按期兌付,也有可能延期到手。因此用于投資信托計劃的資金,僅適宜閑置資金,以及對風險有承受能力的人群選擇。
如何選擇信托
深度審視:公司、項目、風控措施(擔保、抵押質押等)、規模、期限收益等
檢閱清單必備問句:用了我的錢,拿什么來還?
信托公司:還得起嗎?
我國目前有68家信托公司,其中有央企投資,銀行成立的信托、地方政府為企業融資需要成立的信托公司、民營企業等。大品牌、歷史悠久、自有資金足、口碑良好、管理嚴格、經驗豐富、篩選嚴格的大公司發行的信托計劃抗風險能力更強,一旦有問題,信托公司有足夠資金進行兌付。大公司的信托計劃對投資者來說,安全性增強的同時,收益比小公司會略低。
營業歷史:有沒有做壞項目、欠錢不還的劣跡?歷史較長的大公司經驗比較豐富,傳統項目也相應穩健,抗風險能力強。而較新的信托公司因開拓市場任務重,業績要求高,風險相對略高的項目也會做,因此考察該公司資產規模、歷史產品兌付情況都是重中之重。
股東實力:公司還不上錢的時候,股東能嗎?2015年銀監會《關于信托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即99號文),規定信托公司出現流動性風險時,股東給予必要的流動性支持。信托公司經營損失侵蝕資本的,應在凈資本中全額扣減,并相應壓縮業務規模,或由股東及時補充資本。此規定可以看出,信托公司的保障還不夠,為信托計劃兜底的股東實力也同樣重要。
一般的個人投資者,很難對項目有特別深入的了解,這種時候信托公司的專業程度和嚴格把控項目風險就尤為重要。找到好的信托公司只是第一步,僅能說明該公司歷史業績還不錯,更關鍵的還是仔細看項目。
項目&融資方:要有賺錢能力
考察信托產品的盈利狀況,避險為第一原則。
避開問題信托產品:搜索融資方和項目,看項目以前是否出過問題。如果發現有可疑之處,盡量避開。
項目本身是否合理可靠,錢將用于何處,如何用?用了之后,能否達到預期收益?會不會賠了夫人又折兵?
簡單?復雜?對普通投資者來說,對于比較復雜的信托計劃不一定具有專業的分析和解讀能力,因此產品簡單才能相對容易理解和把握,如建保障房、住宅、基礎設施等。一些比較新的產品結構復雜,容易有一些不為投資者了解的陷阱,非專業人士不能看出其中的問題,風險較高。有些創新產品歷史不長,收益是否穩定、安全性是否足夠,還沒有太多的數據可供參考。
行業:房地產、證券投資、能源礦產等都是比較熱門的領域。礦產風險較大,藝術品領域一般人不太容易了解。以老百姓相對較為熟悉的房地產行業為例,泡沫高、投資需求旺盛而自住需求相對少的地區或是經濟不發達的地區,風險較大;房地產公司是否實力雄厚、排名、口碑、該地產是否該公司的強項,都要納入考慮。經濟較好地區的政府信用保障房和基礎建設等項目收益略低。安全性與收益總是緊密相關的,風險低收益低。
融資方:來借錢的公司,是否能夠按時足額還錢付利息,需要考察公司的整體情況。公司所在地區是否經濟發達,公司負債情況、償債能力、歷史盈利能力、資產、財務狀況、行業前景、公司背景、管理能力等都可以一一了解之后做出判斷。
風控:風險控制涉及的主要是擔保方、抵押、質押及其他措施等,篇幅所限,不多贅述。
擔保:A還不起就要B來還。
非專業人士對于項目很難了解得特別透徹,但是對于擔保企業的情況,市場上還是會有比較詳細的資料可供了解:規模、負債率、盈利情況、現金流、信用,行業情況等。看擔保方的背景、擔保人凈資產及構成、擔保人與融資方關系是否有關聯。關聯企業如果互相擔保,對項目并不算是一道安全措施。政府信用類擔保相對比較可靠,但是也要看具體區域,經濟發達、信用較好的地區尤佳,當地政府的財政狀況要盡量去做一下了解。銀行擔保或者銀行承諾后續貸款的項目相對較安全。
抵押質押:沒錢就用別的還。
用來為信托做保證的抵押和質押非常重要。需要關注:權屬是否有爭議,是否非常明晰;抵押率如何,一般房產的話,抵押率40%~50%的情況,房價不下跌到一半就不會有問題,相對比較安全。如估值5億元的房產,按50%即2.5億元來抵押,即使房價暴跌也很少會跌去一半以上;看估值機構是否值得信賴,該區域同類型的不動產價格與此估值是否有大的出入,該地區房產泡沫是否很高等等;抵押物和質押物是不是容易變現,手續是否齊全,變現時會不會有問題,萬一需要變現會不會時間周期很長,如質押率較低的上市公司流通股就容易變現,但是要注意不能是融資公司自己的股票,也要關注該股票業績如何;應收賬款注意是否特別分散等等。
還款來源:肯定有錢還。
投資者把錢放出去,企業拿什么還款呢?因此,項目是否有充足的盈利方式和抗風險措施,都是需要仔細查看的。如果項目的盈利合理可靠,現金流充足,融資公司和擔保方都具備足夠的現金流支撐,風險就相對較低。
產品期限:盡量別太久。
信托法規定信托項目不允許承諾保證本金和收益。錢一旦借出去,雖然有高收益預期,但也是夜長夢多,產品期限越長,風險相對越高。產品到期之前一般無法贖回,萬一趕上延期兌付,會令投資人措手不及。也要關注合同上是否有關于提前結束或者延期的條款細則。
產品規模:小點更安全。
與選擇信托公司正好相反,產品規模不是越大越好,而是小一些為佳。信托公司的注冊資本都是億元級別,很多都是十幾億甚至幾十億的資產。然而大項目金額高,出過兌付風險的中誠信托山西礦產項目總額就高達30億元。一旦信托公司幾個項目都發生風險,就得衡量該公司是否能夠承受得起。哪怕項目已經有了大公司背景,但是安全感永遠不嫌多,項目小、總金額少,出問題后被兌付的可能性會更大。
哪里購買,流程
去哪里買
無論在哪里購買,都需要認真核對合同每一項內容,包括信托公司、簽約方和擔保方等重要信息。與其相信理財經理的專業度,不如自己仔細審視信托合同條款,信托計劃說明書和盡職調查報告任何問題都要盡量弄清楚,銷售人員說不清的地方,可以直接找到信托公司負責該項目的經理。
銀行:大眾接觸最多的渠道是銀行,而且個人投資者對銀行有一種天然的信任感,這一點是不太熟悉的信托公司很難具備的。然而銀行賣的信托產品,實質上與信托賣的沒有任何差別,合同條款上也不會出現銀行承擔任何責任的字樣,銀行自己是不能發行信托產品,因此只是代賣代銷。較大的銀行為安全計,代賣之前也會由風控部門審核批準,多了一道較為專業的把關手續。銀行對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費和托管費,銷售信托產品,因此同一個項目,從銀行購買的收益會比從信托公司買略低。
信托公司:大多信托公司有自己的直銷部門,僅銷售本公司的計劃,如果項目非常好,找信托公司直接搶購也是個不錯的選擇。無論銀行還是第三方理財公司,代銷時都不會承諾連帶責任,真正承擔責任的是信托公司。
第三方理財公司和券商:由于銀監會管理嚴格,信托公司不能在報刊、電視等處公開進行廣告宣傳,而第三方理財機構則沒有這樣的限制。很多理財公司和券商都能銷售各信托公司的產品??蛇x擇的品種多,收益比銀行略好,但是風險把控這一塊沒有銀行那么嚴格。購買之前務必與客戶經理進行項目的深度溝通,全方位了解產品。另外,為了滿足更多投資者需求,有的公司會以10萬起步等小額資金吸引投資者,湊夠100萬或者300萬門檻資金,以公司名義去購買信托計劃。這種變相拆分信托份額的方式沒有任何監管和許可,存在較大的風險和隱患,購買之前務必多了解投資的到底是什么項目,做到防患于未然。
信托購買流程
要做好一年多甚至更長的時間無法贖回投資款項的準備。
審核好計劃,敲定投資渠道后,將資金匯入指定的對公賬號。匯款時務必再三檢查收款方乃信托公司。
準備好身份證、匯款憑證和銀行卡,簽訂信托合同,一式兩份。如果操作成功,信托公司會在幾個工作日內把投資確認書寄來。如果募集資金很快超額,即使匯款過去,有的匯款相對較晚的也會被退回。
信托計劃合同中注明可以轉讓的,急用資金的投資者也可以通過轉讓計劃來回爐資金。如果沒有標明允許轉讓,就無法轉出。簽合同時務必仔細看好。
TIPS:
盤點關于信托的誤區
保本保收益:這個真沒有。
一萬元買信托:不是真正簽約方。
銀行買信托更安全:不一定。
業內人士表示,目前,一旦信托貸款類理財產品出現零收益或負收益,銀行與信托公司之間很容易出現責任界定方面的糾紛
7月3日,三樁安信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信信托)、涉案金額達9000萬元的信托糾紛案在上海開庭。
三起案件的原告,分別為太原市東閣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東閣服務)、太原威廉企業策劃設計有限公司(下稱威廉企劃)以及太原市民張玲娟。三名原告均參與了同一信托項目――河南新陵公路信托項目,其中東閣服務和威廉企劃各投資4000萬元,至今分文無歸。
事后看來,這項信托計劃的粗疏錯漏令人瞠目:河南新陵公路竟是一個尚未獲批的違規項目,所宣稱即將連接的另一條公路更是子虛烏有,項目失敗堪稱必然。原告人稱,受托人安信信托難辭其咎。
被告人則堅稱,此信托計劃為一委托貸款項目,實際貸款人為光大銀行太原分行(下稱太原光大),安信信托作為其貸款平臺不承擔主要責任。
至于另一位原告張玲娟,其本金1000萬元及部分收益早已收回,不惟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甚至其書上的簽名也有可能系偽造。
法庭上披露的相關材料表明,這樁信托糾紛案源自太原光大和安信信托數年前的一次違規合作,其背后更隱藏著太原光大挪用客戶資金、虛構理財計劃等種種違法操作。
銀行與信托公司之間為信托貸款糾紛興訟,此類案件尚屬鮮見。在信托貸款類理財產品已成市場新寵、其占理財類產品總份額已逾七成的當下,光大銀行與安信信托的訟爭頗受金融界關注。此案暴露出信托貸款類理財產品違規操作的亂象,亦警示業界重新審視銀信合作的風險與責任界定。
新陵公路半途而廢
原告人稱,安信信托在2004年11月公開推介“河南新陵公路項目貸款”的資金信托計劃。根據計劃,安信信托將東閣服務和威廉企劃各4000萬元信托資金,以貸款形式發放給河南新陵公路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新陵公司),用于河南新陵公路項目。信托項目約定以公路建成后的收費及其他收入來支付本息,貸款期限不超過三年,年利率為7.1%。
為規避風險,在新陵公路償清貸款前,由新陵公司股東李杰、李剛作為保證人,分別將其所持有新陵公司62%股權信托并過戶給安信信托;河南省萬通路橋建設有限公司(下稱萬通路橋)將其所持有新陵公司38%股權質押給安信信托。
一年后的2005年10月31日,安信信托還與張玲娟設立了一個信托,同為新陵公路建設項目。張玲娟投入1000萬元資金,用于向萬通路橋購買其所持新陵公司28%的股份,萬通路橋承諾溢價回購股權并支付11%的溢價款。
公路項目歷來被認為穩定可靠,是信托貸款的常見項目。但上述信托合同到期后,新陵公司并未歸還本金和利息,萬通路橋亦未按約作股權回購。問題就出在新陵公路項目上。
新陵公路,顧名思義,本應連接河南新鄉與山西陵川。按信托計劃書介紹,此路由河南新鄉市規劃,是連接晉豫兩省的咽喉通道,路線全長14.522公里,與山西省正在改建的陵馬二級公路連接;項目將成為“晉煤外運”和“豫糧北上”主要通道的核心部分,預期2005年1月通車。預測建成通車后,20年經營期內通車費總收入可達13.2億元。
但實際上,這條二級公路起點在新鄉市下屬輝縣市上八里鎮鴨口村,與輝縣市尚有幾十公里距離;終點在晉豫省界關爺坪紫霞關,與陵川尚有90公里鄉間土路。至于“陵馬二級公路”,則根本不存在,遑論承載“晉煤外運”和“豫糧北上”的重任。
更為關鍵的是,新陵公路未獲相關部門批準,為違法項目,且從未獲得收費權。
原告人稱,對此違法項目,金融機構不應發放貸款。安信信托違背信托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嚴重不當,應向兩名公司原告賠償信托財產損失本息各4401.53萬元,賠償張玲娟本息1054.73萬元。
安信僅為中間平臺
安信信托作為信托項目設立人,何以如此草率,且在項目失敗后拒絕賠償呢?
安信信托一位內部人士稱,此項目中,安信信托實為太原光大的委托貸款業務平臺?!按税钢?,我們認為東閣服務和威廉企劃是‘虛擬委托人’,而光大銀行是實際委托人?!?/p>
庭審當日,安信信托人出具國家審計署西安特派辦未經公開的審計材料,稱兩案所涉信托本金8000萬元的所有權人,并非東閣服務和威廉企劃,而是源于太原光大于2004年9月公開發行的吉林泛亞信托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泛亞信托)新陵公路項目貸款資金計劃。這一信托理財產品的實際出資人,為1923名自然人客戶。
這1923名自然人僅與太原光大簽訂河南新陵公路信托理財項目。隨后,太原光大以東閣服務和威廉企劃的名義,將資金委托給安信信托,由后者作為信托貸款發放給新陵公司。
由于此項目和資金皆為太原光大介紹,安信信托便將其視為消極信托,認為自己不應承擔決策風險。
所謂消極信托(或稱被動信托),是指委托人并未委托受托人就標的財產進行積極的管理或處分的信托。
與一般的信托產品不同,在銀信合作的信托貸款類產品中,信托公司并非發起人,只處于附屬地位,真正的發起人是銀行。通過信托公司的平臺,銀行可以在不占用信貸額度的前提下,滿足客戶的融資需求。這類產品在宏觀調控以來,尤其是貨幣政策從緊之后,更是大行其道。
新陵公路項目的失敗,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安信信托稱,太原光大將其中約2500萬元挪作他用,最后實際進入新陵公路建設的費用僅有5350萬元。此舉直接導致信托項目不能如期完成,并導致8000萬元貸款到期后,項目方拒絕還本付息,太原光大應對此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在銀行與信托合作的信托貸款上,此前沒有發生過銀行方面信托公司、要求信托公司承擔責任的先例?!卑残判磐腥耸勘硎?,并未料到為太原光大“幫忙”,結果反倒成為被告。
太原光大違規隱情
庭審中,安信信托出示了長達260余頁、由國家審計署出具的針對新陵公路項目的未公開過的審計材料。從中可以略窺太原光大當年的混亂狀況,以及銀信合作的種種不規范之處。
太原光大早年間一直向客戶出售自行設計的理財產品,并違規簽訂保本協議。2004年4月“德隆系”開始崩潰之后,太原光大在“德隆系”下屬德恒證券的國債理財項目上形成的逾億元窟窿已無法彌補,但一批總計56人的客戶要求兌付本息。因此太原光大采取了“拆東補西”的辦法,尋求建立理財產品以獲得資金,新陵公路項目應運而生。
2004年,太原光大多次委派私人業務部總經理賈晉松等人赴河南實地調查新陵公路項目,并與新陵公路建設方談定融資方案。此時,新陵公路路基已建設約三分之一,急需后續資金。
2004年9月,太原光大以集合簽署信托合同的方式,泛亞信托新陵公路項目貸款資金信托計劃,公開向社會上的1923名個人客戶募集資金8000萬元。后泛亞信托因故退出,方才找安信信托接手。
材料還顯示,東閣服務、威廉企劃兩家兄弟公司,不過是受控于太原分行的操作平臺。 在2004年11月與安信信托談定之后,太原分行籌集的上述8000萬元資金,便借東閣服務、威廉企劃之名,進入安信信托河南新陵公路項目貸款信托項目之中。這筆資金在太原光大和光大銀行鄭州分行賬戶上轉了一圈,最后又回到太原光大。
此后,太原光大將其中2170萬元挪用于兌付德恒理財產品本息,150萬元用于兌付其他理財產品本息,35萬元落入太原威廉實業集團董事長胡文棟、萬通路橋董事長李為啟的腰包。最后實際進入新陵公路建設的費用僅有5350萬元。
張玲娟一案也另有前情。本未獲得足額貸款的新陵公路項目,資金再度告急。于是,2005年10月,賈晉松謊稱有總行批準的新陵公路信托理財項目,安排太原光大迎澤支行與張玲娟簽訂金額為1000萬元的虛假理財協議。緊接著,太原光大以張玲娟的名義與安信信托設立合同,投入張玲娟的1000萬元資金向萬通路橋購買新陵公司28%的股份。
2006年11月,協議到期,由于張玲娟的1000萬元已被非法挪作他用,無法償本付息,張玲娟欲投訴太原光大。賈晉松再次使出拆補招數,安排迎澤支行、雙塔西街支行與另外六名客戶辦理了1000萬元的虛假理財計劃,用于兌付張玲娟到期本金。同時,從威廉企劃的賬戶中支出張玲娟信托理財收益41.3萬元。這1000萬元的窟窿,又被轉嫁到六位新客戶手中。
2007年5月,賈晉松被捕。太原光大“拆東補西”的理財產品鏈條至此斷裂。
2007年8月,前銀監會副主席唐雙寧入主光大一月之后,曾在光大集團一次“自亮家丑、自揭傷疤、自我警示”的內部會議上提及太原光大的教訓:2000年開始,太原分行開始自行設計銷售個人理財產品,至2005年末,累計辦理理財34億元,其中形成墊款的德恒證券國債理財項目本息1.6114億元。由于“德隆系”的全面崩潰,資金收回無望,光大銀行面臨重大損失。
銀信合作的風險
雖然此案事實基本清楚,但結局尚難預料。一審開庭后,控訴雙方仍圍繞訴訟主體的適格性,以及太原光大的違規是否和此案相關等焦點,展開激辯。
盡管太原光大早已設計此項信托計劃,但對安信信托頗為不利的是,信托合同里顯示的都是安信信托所主動設計。一位業內人士稱,當下銀信合作的信托貸款中,項目和資金皆為銀行介紹絕非少見,但在文件中并不呈現。因此一旦出現爭執,所有文件上的項目均為信托公司主動推介。此案若未得審計署材料作為重要佐證,安信信托將明顯處于劣勢。
東閣服務和威廉企劃這種“虛擬委托人”的安排,在銀信合作中也并不罕見。對于銀行而言,此類安排是為獲得上級銀行審批;對于信托公司來說,面對銀行資金募集的強勢,并出于對銀行的信任,也往往愿意接受。在此案中,光大銀行由此得以隱身,卻成為安信信托的麻煩。
原告人表示,“我們并不否認光大銀行確有違規操作的地方,但并不減免安信信托作為受托人應承擔的職責?!彼y監會2007年第3號《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指出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計劃時,推介材料不得含有與信托文件不符的內容,或者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情況。
被告人則認為,在此文件出臺之前,并無明確規定要求信托公司出具獨立的盡職調查報告,只需形式審查,何況客戶、項目、方式皆為銀行指定。
目前,太原光大賈晉松案的司法進程,將對此案產生直接影響。如賈晉松案宣判,此案涉及的部分事實即可有司法定性。但本預定于數月前一審宣判的賈晉松案,至今尚未有結果。安信信托也已于2007年對新陵公司及其擔保單位萬通路橋等提訟,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已經受理,但尚無進展。
“此次銀信合作中,光大和安信的操作均不規范,互相轉嫁風險,導致了金融機構之間的矛盾?!卑残判磐幸晃蝗耸咳缡窃u論。
銀信合作的多重風險,合作失敗后的責任界定,之前較少受到業界重視。
今年以來,信托貸款類產品在銀行理財產品中一枝獨秀。央行公布的統計數據顯示,今年一季度,全國理財產品銷售量達到9100億元,其中信托貸款類產品占比約在70%。
從已經發售的信托貸款類理財產品來看,投資范圍涉及房地產、高速公路、基建項目等。
在市場大熱之際,監管層亦開始出手規范信托貸款類理財業務。今年5月,銀監會下達通知,要求各商業銀行暫停融資性信托擔保業務,并禁止商業銀行在融資性理財產品中承諾收益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