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4-03 02:28:41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計劃生育證明書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1)在計生部門領取“計劃生育證”,在嬰兒出生地醫療機構開具《出生醫學證明書》,在派出所戶籍室申領《新生嬰兒落戶申請表》。
(2)按申請表的內容在嬰兒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單位出具證明、找落戶所在地管段民警核實簽字,到派出所分管戶籍的所長簽字。
(3)持所長簽字的申請表帶嬰兒父母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到派出所戶籍辦證廳驗證入戶,超計劃生育的還要出具相關的處罰依據。
【法律依據】
生殖健康咨詢師,是指在生殖健康領域為個人、家庭或群體提供計劃生育和母嬰保健等方面的知識和信息,開展生殖健康教育,監測生殖健康水平,提高人口素質,幫助服務對象制訂生殖健康促進計劃并協助落實的人員。設立生殖健康咨詢師這一新職業,建立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對于加強生殖健康咨詢師隊伍建設,提高我國的人口素質,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為此,本刊特開辦“生殖健康咨詢師”專欄,設立相關問題,為廣大計生人員或想考取生殖健康咨詢師職業等級的人員,提供參考意見。
1.實行計劃生育村(居)民自治應當堅持的原則是什么?
①黨的領導原則;②合法原則;③民主原則;④求實原則;⑤創新原則。
2.計劃生育村(居)民自治的組織機構的組成?
村(居)黨支部、村(居)委會對村(居)計劃生育工作負總責。計劃生育工作應逐步建立黨支部、村(居)委會和村(居)計劃生育委員會、村(居)計劃生育協會“四位一體”的管理與服務網絡。
3. 村(居)委會計劃生育公示的重點內容、形式和時間要求各是什么?
重點內容有:①計劃生育行政執法的人員、權限及其職責范圍;②二胎指標的發放、出生及社會撫養費征收情況;③計劃生育戶的優惠政策和獎勵;④計劃生育執法相關程序;⑤計劃生育的相關規定(如七個不準等);⑥重點計劃生育案件查處結果。
形式:公告欄或其他可行形式。
時間:每季度公布一次,并隨時公布重大事項。
4.村計劃生育工作民主評議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村干部帶頭實行計劃生育、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鄉級以上政府或部門的有關政策措施落實、村民委員會和村專(兼)職干部計劃生育履職、人口計生工作中有無弄虛作假、聽取群眾意見及工作改進、計劃生育事務公開、群眾參與和滿意程度等方面的情況。
5.如何民主決策村級計劃生育事務?
利用村集體經濟收入,制定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措施、建設計劃生育基礎設施、落實計劃生育專(兼)職干部報酬待遇等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開展規模較大的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活動,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重要事項可一事一議。
6.計劃生育民主決策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以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為主要形式,集體研究、民主討論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計劃 事項,按多數村(居)民的意見作出決定,保證上合法規,下合民意。
7.計劃生育民主決策中需要民主決策的主要問題有哪些?
利用集體資源實施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政策;維護村(居)民法定生育權利;村(居)民違反計劃生育村(居)規民約的處理;享受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對象的確定;協助落實現行計劃生育政策;計劃生育基礎設施建設等。一般事項由村(居)委會在廣泛征求村民意見的基礎上討論決定。計劃生育“三結合”項目家庭的確定,應當根據項目的具體要求,通過群眾評議的形式確定。
8.選舉或選聘村計劃生育專(兼)職干部的程序是什么?
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通過民主協商或民主選舉的確定程序;不作為村民委員會成員的部分村專(兼)職干部,選聘時應以適當的形式征求群眾意見。各村民小組育齡婦女小組長或計劃生育中心服務戶長等,應由村計劃生育專(兼)職干部根據其村民小組多數育齡群眾的意見提名,由村民委員會聘任。
9.計劃生育的統計年數是如何規定的?
國家人口計生委規定,上一年10月1日零時至本年度9月30日24時為一個完整的計劃生育統計年度。例如2009年上半年即指2008年10月1日零時至2009年3月31日24時,2009年即指2008年10月1日零時至2009年9月30日24時。
10.出生人數統計如何分類?
在計劃生育統計中,出生人數通常按照兩種形式進行統計:
(1)生孩次數統計,可分為一孩、二孩,多孩(大于等于3個),按計劃生育政策執行情況具體又可分為政策內出生(內一孩、內二孩)和政策外出生(外一孩、外二孩、多孩)。
(2)按月份(季度、年)統計,按具體統計的時間段對出生人數進行統計。
11. 常用的計劃生育統計指標有哪些?具體是什么?
常用的計劃生育統計指標可分為絕對數指標和相對數指標。
絕對數指標主要包括總人口、落實避孕節育措施人數、初婚人數、已婚育齡婦女、育齡婦女、出生人數、死亡人數、領取獨生子女證人數等;相對數指標主要包括出生統計誤差率、出生政策符合率、多孩率、出生嬰兒性別比、節育措施落實及時率、嬰兒出生缺憾發生率等。
12.人口年齡是如何確定的?
(1)虛歲年齡,孩子生下來即1歲,以后每過1個陰歷年增長一歲。
(2)周歲年齡,指自出生之日到計算之時所經歷的生日數。
(3)確切年齡,也稱實足年齡,指自出生之日到計算之時所經歷的確切年齡。
13.職業資格證書的作用?
職業資格證書是表明勞動者具有從事某一職業所必備的學識和技能的證明。它是勞動者求職、在職、開業的資格憑證,是用人單位招聘、錄用勞動者的主要依據,也是境外就業、對外勞務人來人往人員辦理技能水平公證的有效證件。
14.什么是就業準入?
所謂就業準入是指根據《勞動法》和《職業教育法》的有關規定,對從事技術復雜、通用性廣、涉及國家財產、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費者利益的職業(工種)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培訓,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就業上崗。
15.職業技能鑒定的定義、內容和方式分別是什么?
定義:職業技能鑒定是一項基于職業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動,屬于標準參照型考試。
內容:國家實施職業技能鑒定的主要內容包括:職業知識、操作技能和職業道德三個方面。
方式:職業技能鑒定分為知識要求考試和操作技能考核兩部分。知識要求考試一般采用筆試,技能要求考核一般采用現場操作加工典型工件、生產作業項目、模擬操作等方式進行。
16. 病殘兒醫學鑒定的基本概念是什么?
病殘兒醫學鑒定是指病殘兒醫學鑒定的專門組織,運用現代醫學知識、技術和手段,對被鑒定者做出是否為病殘及其程度的鑒定結論,并根據《病殘兒醫學鑒定診斷標準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導原則》(國家級和省級)提出相應的是否再生育的指導意見。
17. 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的程序是什么?
父母雙方整理好歷年原始的病歷資料書面提出申請。如申請者有單位,應由單位組織征集群眾意見后出具證明材料并加具意見;如申請者無單位的由居(村)委組織征集轄內知情者意見后出具證明材料并加具意見。提交至街道(鎮)人口計生辦,審核戶口薄、身份證、診斷證明書,并對孩子進行目測,開出介紹信。申請者帶齊材料(街道出具的介紹信、夫妻雙方工作證、身份證、單位證明、母子(女)近期半身一寸合照四張、歷年病歷資料、診斷證明書等),交至區(縣)人口計生局,由區(縣)人口計生局加蓋意見,再由市級專家鑒定(每年1~2次)。
18.什么是法?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體現統治階級意志,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社會規范的總和。
19.什么是法律責任?法律責任怎樣分類?
法律責任是指因違反了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或不當行使法律權利所產生的,由行為個人承擔的不利后果。
根據違法行為所違反的法律的性質,可以把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違憲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
20.什么是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婚姻登記,包括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復婚登記;所指的婚姻登記證件,包括婚姻登記申請書、婚姻狀況證明、婚前健康檢查證明、結婚證、離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和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第三條 男女雙方自愿結婚、離婚、復婚,必須依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和本辦法進行登記。
依法履行婚姻登記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全省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自治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第五條 宣傳、衛生、公安、司法、勞動、計劃生育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助民政部門共同做好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村(居)民委員會,應配合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宣傳婚姻法規,搞好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第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
第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職責:
(一)依法辦理婚姻登記;
(二)依法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三)依法處理違法的婚姻行為;
(四)宣傳婚姻法規,開展婚前教育,倡導文明婚俗;
(五)指導婚姻家庭服務組織的活動。
第八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配備由民政部門工作人員擔任的專職婚姻登記管理員。
婚姻登記管理員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業務培訓,經考試合格,發給婚姻登記管理員證書。沒有取得婚姻登記管理員證書的,不能承辦婚姻登記工作。
第九條 婚姻登記管理員辦理婚姻登記,必須持證上崗,忠于職守,依法辦事。
婚姻登記管理員有權拒絕辦理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規規定的婚姻登記。
第十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建立婚姻登記統計報告制度,每6個月向上一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一次統計情況。
第三章 結 婚 登 記
第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結婚,須雙方共同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須提交下列證件:
(一)戶口本或者戶籍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本人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登記,應持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四)離過婚的須提交離婚證件;
(五)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須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不在戶籍所在地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須加蓋鄉鎮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印章。
勞動教養人員申請結婚登記,除提交原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外,還須提交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出具的結婚準假證明。
緩刑人員、假釋人員,還須提交人民法院的判決或監獄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
第十二條 離開戶籍所在地,并在暫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人員(以下簡稱“暫住人員”),在暫住地申請結婚登記時,除按第十一條一款執行外,還須提交暫住證和暫住人員所在單位或者暫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第十三條 申請結婚的當事人須提交雙方合影免冠半身2寸照片3張;實行婚檢的地方,還需提交男女單人免冠1寸照片1張。
第十四條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提供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需要了解的情況,提供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證件,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第十五條 婚前健康檢查證明由縣級以上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具備婚檢條件的醫療單位出具。
婚前健康檢查項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不得擴大婚檢項目。
第十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給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收回并注銷離婚證件。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夫妻關系即確立。
第十七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一)男不滿22周歲,女不滿20周歲的;
(二)非自愿的;
(三)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麻瘋病或者性病未治愈的,以及患有法律規定的其他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的。
第十八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件的,經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第十九條 在本地出生無戶籍的,應持戶籍管理機關出具的本人出生證明和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方準予登記。
第四章 離 婚 登 記
第二十條 當事人自愿離婚,須雙方共同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須提交下列證件:
(一)戶口本或戶籍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結婚證件;
(四)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現役軍人須提交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介紹信;
(五)離婚協議書;
(六)男女單人免冠半身照片各1張。
第二十一條 暫住人員在暫住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時,除按第二十條執行外同時還須提交暫住證和暫住人員所在單位或者暫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第二十二條 離婚協議書應包括下列內容,并須雙方簽名。
(一)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愿;
(二)雙方離婚的原因;
(三)對子女撫養的協議;
(四)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
(五)財產及債務處理的協議。
離婚協議須有利于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后,應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仍堅持自愿離婚。并在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上達成協議的,方準予登記。
第二十四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
(一)證件是否有效;
(二)雙方當事人對協議是否自愿,是否有利于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三)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四)雙方填寫的申請書情況是否屬實,是否確系自愿。
第二十五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自受理離婚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收回并注銷結婚證件。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第二十六條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離婚的;
(二)雙方要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
(三)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五)女方在懷孕和分娩后1年內非女方主動提出的。
第二十七條 公民與外國人無論是雙方自愿或者一方要求離婚的,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第二十八條 離婚當事人雙方恢復夫妻關系的,按照結婚登記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九條 離婚當事人一方不按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雙方自愿變更協議的,須雙方共同到原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協議。
第五章 婚姻登記檔案和婚姻關系證明
第三十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婚姻登記的材料應編寫號碼,建立婚姻登記檔案,長期保存。
第三十一條 婚姻檔案的內容包括:申請書、婚姻狀況證明、收回并注銷的結婚證或離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離婚協議書、婚前健康檢查證明及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遺失或損毀結婚證、離婚證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證和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申請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第三十三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出具婚姻關系證明的申請進行審查,并根據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為遺失或者損毀結婚證的當事人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為遺失或者損毀離婚證的當事人出具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與結婚證、離婚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章 監 督 管 理
第三十四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開展婚前教育,宣傳計劃生育、晚婚晚育、婚前保健。計劃生育部門憑結婚證發放生育證。
第三十五條 未婚人員因故申請出具未婚證明,應持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婚姻狀況的介紹信,向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
第三十六條 開辦婚姻介紹機構,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發給《婚姻介紹許可證》,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注冊登記,方可開展服務。
第三十七條 有配偶的當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向檢察機關檢舉。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處罰:
(一)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條件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責令其分居,視情節輕重處以100-200元罰款;
(二)符合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者離婚后未辦理復婚登記以夫妻關系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限期補辦婚姻登記手續,可處以100-200元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撤銷其婚姻登記,宣布其婚姻登記無效,收回婚姻證件,對當事人處200-300元的罰款;
(四)為申請婚姻登記當事人出具虛假證件或者證明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沒收其虛假證件,對直接責任人處200-300的元罰款,可建議其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撤銷其婚姻登記,收回結婚證或離婚證。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對損毀、涂改、偽造婚姻檔案的責任人員,依照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處罰。
第四十一條 妨礙婚姻登記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打擊報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擅自印制、偽造婚姻證件,或者玩忽職守、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人員辦理婚姻登記的,或者對婚姻當事人敲詐勒索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的,或者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公民同外國人申請結婚登記,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我省居民同臺灣地區居民申請婚姻登記,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
我省居民同華僑及澳門、香港地區居民(不包括持有《英國本地公民護照》或者其他國家護照的長住香港的中國血統外籍人)申請婚姻登記,由自治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民政部門辦理。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婚姻登記,或者申請婚姻出證,應交納申請婚姻登記證件工本費、檔案管理費。收費標準由省民政、財政、物價部門制定。
辦理婚姻登記,嚴禁附加收費。
第四十六條 婚姻管理所需費用應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婚姻登記收費應用于婚姻管理業務建設和開展工作的需要。嚴禁挪作他用,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監督。
第四十七條 婚姻登記證件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一印制。
第四十八條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可依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結合當地民族婚姻登記管理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或者補充的限制違法婚姻產生的措施,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照顧等級
照顧類型
材料指引
加20分
軍人烈士子女、公安烈士子女
《革命烈士證明書》
作戰部隊、駐“二類地區”、“三類地區”、“二類島”、“第三類島”、西藏自治區以及在“高風險、高危害崗位”連續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將連續工作3年以上)軍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該地區和崗位累計工作5年以上軍人的子女(軍人子女包括現役軍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的子女,下同)
現役軍人身份證件、通過中考服務平臺打印的申請表等
“因公犧牲及殘疾軍人”的子女
《革命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現役軍人身份證件、殘疾軍人證、通過中考服務平臺打印的申請表
“受到表彰獎勵”軍人的子女
現役軍人身份證件、平時榮獲二等功或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榮譽證書、通過中考服務平臺打印的申請表
戶籍在本市的歸僑學生、歸僑子女、華僑在國內的子女,僅限報考廣東華僑中學
父母或考生本人的戶口簿、回國定居材料或護照、他國長期居留證件等(外文的附中文翻譯公證)
加10分
殘疾軍人
考生本人的殘疾軍人證
公安英模(一級、二級英雄模范)子女
公安英模獎勵證書
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
《人民警察因公犧牲證明書》
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
《傷殘人民警察證》
學業考試當年5月31日前9年內參加過聯合國維和部隊的在穗人民警察子女
有效工作證件、參加聯合國維和部隊工作材料
少數民族學生
通過采集的身份證信息核驗
高層次人才子女(含海外)
《廣州市高層次人才證書》或《海外高層次人才證書》或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印發的相應證書等
戶籍在本市的臺灣省籍同胞子女
戶口簿
加5分
父母雙方均屬本市農業戶口的獨生子女以及純二女計生戶的女孩,報考戶籍所在地區所辦高中的
《計劃生育服務證》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戶口簿(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穗府〔2016〕3號)關于“在全市范圍內取消農業、非農業以及其他戶口性質劃分,統一登記為廣州市居民戶口,實現戶籍‘一元化’登記管理”的精神,此處的“農業戶口”指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前為“農業戶口”。)
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平時榮獲三等功的軍人子女
三等功榮譽證書、現役軍人身份證件及通過中考服務平臺打印的申請表
駐一般地區部隊軍人子女
現役軍人身份證件及通過中考服務平臺打印的申請表
復退軍人子女
復退軍人證件
復員退伍軍人
考生本人的復退軍人證件
臺胞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居民居住證》或五年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我國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在初中階段回國的子女
有效工作證件、外交護照等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結婚、離婚、復婚的,必須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婚姻登記的一方當事人是外國人、華僑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的,分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婚姻登記。
第三條 依法履行婚姻登記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婚姻登記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的領導。公安、衛生、計劃生育、司法行政、工商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積極配合民政部門做好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第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職責是:
(一)辦理婚姻登記;
(二)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三)依法查處違法的婚姻行為;
(四)宣傳婚姻法律、法規;
(五)管理婚姻檔案;
(六)推行婚俗改革。
第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應當有專門管理人員,并應經過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第三章 結婚登記
第八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時,雙方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四)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鑒定結論。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第九條 婚前醫學檢查的具體辦法,由省衛生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十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并接受以婚姻法律、法規為主要內容的婚前教育。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婚姻登記,不得要求當事人出具《條例》和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其他證件和證明。
第十一條 出具婚姻狀況證明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婚姻狀況證明》應當寫明當事人出生年月日、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以及與何人結婚。
(二)凡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具有法人資格、自行管理本機構人員人事檔案的機構或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為本機構或轄區內人員出具《婚姻狀況證明》,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出具。
(三)《婚姻狀況證明》的內容應當真實,并由單位的行政部門(勞動人事)或村(居)民委員會加蓋印章。
第十二條 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雙方當事人可到沒有取得所需證明一方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結婚申請。經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準予登記。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及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當注銷其離婚證。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確立夫妻關系。
第十四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的。
第四章 離婚登記
第十五條 當事人自愿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四)離婚協議書;
(五)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
第十六條 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內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第十八條 男女雙方自愿解除夫妻關系后,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九條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離婚的;
(二)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扶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權)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
第二十條 離婚的當事人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復婚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按照結婚登記的程序辦理。
第五章 婚姻登記檔案和婚姻關系證明
第二十一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的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私自印制、銷售或購買結婚證、離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和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遺失或者損毀結婚證、離婚證的,可以持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第二十三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對當事人出具婚姻關系證明的申請進行認真審查,根據婚姻登記檔案的記載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與結婚證、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辦。
第六章 婚姻中介服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 開辦婚姻中介服務組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活動經費;
(二)有健全的規章制度和組織章程;
(三)有一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
具備以上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申報,經省民政部門批準取得《婚姻介紹許可證》后,方可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
第二十五條 婚姻中介服務組織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民政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鼓勵各類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依法開辦婚姻中介服務組織。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涉外婚姻介紹,禁止刊播涉外婚姻廣告。
第二十六條 婚姻中介服務組織的業務活動,應當遵守平等、自愿、誠實的原則。中介服務收費標準由省民政部門會同省物價、財政部門制定。
禁止利用婚姻中介服務的形式騙取他人錢財或從事其他違法活動。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 對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八條 未到法定年齡或者符合結婚條件而未依法結婚登記的公民以夫妻關系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分居,并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符合結婚條件的限期辦理登記手續。拒不履行婚姻登記手續仍以夫妻關系同居的當事人,是農業戶口的,不得分給口糧田、責任田、自留地、宅基地和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是非農業戶口的,其所在單位在兩年內不予評先、調資、升級、分配住房,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發現當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宣布婚姻無效,收回婚姻證件,并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出具婚姻狀況證明的單位不依法出具證明或出具虛假證明,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虛假證明,并由其主管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一條 婚姻中介服務組織或其他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的,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可會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取締,并應當沒收非法所得和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應當沒收非法印刷品和非法所得,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對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的,由婚姻登記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并對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登記,收回婚姻證書。
第三十三條 罰沒收入應當依照《河南省執法機關實施罰款沒收財物條例(試行)》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的,或者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訴訟。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現役軍人的婚姻登記,依照中國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結婚證、離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和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按照國家制定的統一式樣,由省民政部門負責印制。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2.07.399
病殘兒醫學鑒定資料是寶貴的醫學科技信息資源,對其地域性進行病種構成和趨勢分析有利于發現該地域的主要致殘病種,制定重點防治策略,對預防出生缺陷,減少病殘兒出生,提高人口素質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本文通過對酒泉市24年城鎮病殘兒醫學鑒定病種、原因及其構成趨勢進行系統分析,探討更有效、更實際的出生缺陷干預,為病殘兒的防治提供依據。選取整理1987~2010年酒泉市城鎮病殘兒醫學鑒定的453例病殘兒,97個病種按系統分類進行統計和趨勢分析。結果表明酒泉市各種引起兒童殘疾的疾病分布特征及構成比具有明顯的地域特征。出生缺陷是造成兒童病殘的主要原因,通過對病殘兒醫學病種、原因及其構成趨勢的分析,更好的對再生育夫婦提供優生指導。
資料與方法
1987~2010年酒泉市城鎮病殘兒醫學鑒定453人,年齡2~20歲,平均8.3±6.7歲。其中男209人(46.14%);女245人(54.08%)。病殘兒均持有縣及縣級以上醫療部門的病情檢查和診斷證明書,并經縣市(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部門篩查,行政主管部門上報我站進行病殘兒醫學鑒定,根據上報病種分型情況從酒泉市醫學專家庫中抽取內、外、婦、兒科、神經科、五官科等醫療專家(一般大于7名)組成病殘兒醫學技術醫學鑒定小組,對其進行醫學鑒定、復核、審批。
醫學鑒定方法:依照《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病殘兒醫學鑒定診斷標準及其父母在生育指導原則》相關規定執行。由病殘兒父母申請,鄉、鎮(街道)計生辦專人做社會和家系調查初審,各市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查后上報,再由酒泉市病殘兒醫學鑒定專家組按統一標準醫學鑒定。對病殘兒進行詳細病史采集,臨床體檢,必要的輔助檢查,做出準確公正的醫學鑒定。
結 果
病種系統分類及發生率概況,見表1。
病殘兒醫學鑒定主要病種構成及順位:從病殘兒主要病種統計來看有97個病種。腦癱、腦發育不全、先天性心臟病、染色體疾病、先天運動畸形、癲癇位居前5位。分別占33.77%;22.74%;7.28%;6.84%和5.96%。仍是致殘的主要病種。
酒泉市病殘兒醫學鑒定人數無明顯減少趨勢。前后12年出生缺陷性疾病前5位的順位關系發生了改變,先天性心臟病、癲癇和染色體疾病呈下降趨勢;腦發育不良和智力低、腦癱、先天運動畸形呈上升趨勢。酒泉市1987年~1998年和1999年~2010年前后12年病殘兒出生缺陷發病情況構成及順位關系比較,見表3。
討 論
酒泉市1987~2010年病殘兒醫學鑒定病種趨勢:酒泉市24年病殘兒醫學鑒定人數無明顯減少的趨勢,無明顯性別比差異。病殘兒疾病類型分屬10個系統,病殘兒病種構成占前5位的順位關系依次是:神經系統疾病的病殘兒為最多。對病殘兒中的出生缺陷發生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可見,其中發病率最高的仍是神經系統疾病。僅神經系統疾病和循環系統疾病其累計發生率已高達50%。從病殘兒主要病種統計來看,先天性心臟病、腦癱和腦發育不全、染色體疾病,先天運動畸形、癲癇位居前5位。因此,在預防策略上,酒泉市應加強干預先天性心臟病和腦癱、腦發育不全等神經系統疾病外,還應重視癲癇、染色體疾病和先天運動畸形的研究和預防。
病殘兒中出生缺陷發生情況:酒泉市1987~1998年和1999~2010年前后12病構成順位關系發生了變化,其中先天性心臟病等循環系統疾病是我市主要致殘因素。后12年排列前5位的疾病中先天性心臟病、癲癇和染色體疾病呈下降趨勢。考慮與近幾年來酒泉市大力開展優生優育,特年病殘兒疾別是推行孕齡婦女孕前3個月和孕后3個月口服斯利安預防神經管畸形有關。而腦發育不良和智力低下、腦癱、先天運動畸形、白血病呈上升趨勢,其上升的原因可能與感染、接生、母親生活飲食習慣等因素有關,但缺乏統計資料,還需進一步研究探討。
綜上所述,我市應廣泛開展針對排在前幾位出生缺陷的產前篩查,掌握這幾類疾病的篩查時機,進一步加強產前篩查工作質量監控,對存在的問題督促盡快解決,以便提高出生缺陷的產前檢出率。同時有必要加強功能科室的建設和B超醫師的專項培訓工作,規范產前診斷技術,提高產前診斷水平,切實提高宮內診斷水平,及早發現缺陷兒,適時終止妊娠,做好孕產婦尤其是高位孕婦的隨訪,為廣大的婦女提供優質服務,降低出生缺陷率,提高人口素質。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酒泉市病殘兒醫學鑒定資料信息,為出生缺陷干預和病殘兒的防治服務提供有利的依據,更好的對再生育夫婦提供優生指導。
參考文獻
1 王國紅,謝偉,張立華,等.連云港地區5年病殘兒醫學鑒定資料的變化分析.中國優生與遺傳雜志,2008,16(8):113-115.
2 薛萬和,許耀華,蔣麗華.河南省2003年~2006年病殘兒資料回顧性分析.中國計劃生育雜志,2008,16(5):275-277.
1、 產權證明[紅線圖、《建筑許可證》、購房合同等]復印件(驗原件)
2 、營業執照及有關證明文件復印件(驗原件)
3、 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原件)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5、 委托下屬單位經營的房出租須提交房屋所有權人書面委托證明(原件)
二、私人房屋出租須提交
1、 產權證明[紅線圖、 《建筑許可證》、購房合同等]復印件(驗原件)
2、 房屋所有權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3、 屬共有權房屋,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原件承租方
三、單位承租須提交
1、營業執照及有關證明文件復印件(驗原件)
2 、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4、委托他人辦理登記的需提交法人代表授權證明書及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四、個人承租須提交
1、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2、 計劃生育證明復印件(女)(驗原件)
附注:
1、己作為資產抵押的房屋出租須提交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原件
2、未取得合法產權證明的房屋出租,須提供所有居委會以上級別的單位證明才能辦理申報(備案)登記手續
3、合同期滿或終止租賃關系,出租人需主動到租賃所辦理停租手續
五、房屋租賃合同注意事項
1、租賃合同用途:
1) 注冊貿易、咨詢及其他非生產性公司需注明用途為(辦公、商業、商鋪)
2) 注冊生產性公司需注明用途(工業、廠房)
3)特殊行業需注明用途喻公司性質一致(餐廳、酒店、倉庫、酒吧...)
2、租賃合同時間:最低簽租時間為一年,最低有效期為半年。
六、房屋租賃合同范本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房屋座落、間數、面積、房屋質量
第二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_____年零___月,出租方從_____年___月___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___年___月___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達____個月的。
租賃合同如因期滿而終止時,如承租人到期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遷,出租方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和申請執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損失由承租方負責賠償。
合同期滿后,如出租方仍繼續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優先權。
第三條 租金和租金的交納期限
租金的標準和交納期限,按國家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規定執行(如國家沒有統一規定的,此條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協商確定,但不得任意抬高)。
第四條 租賃期間房屋修繕
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義務。出租人對房屋及其設備應每隔___月(或年)認真檢查、修繕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維修房屋時,承租人應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施工。出租人如確實無力修繕,可同承租人協商合修,屆時承租人付出的修繕費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第五條 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1、如果出租方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
2、出租人出賣房屋,須在3個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3、承租人需要與第三人互換住房時,應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應當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條款的規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負責賠償_________元。
2、出租方未按時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負責償付違約金_________元。
3、出租方未按時(或未按要求)修繕出租房屋的,負責償付違約金___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員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物受毀的,負責賠償損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應及時如數補交外,應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
5、承租方違反合同,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給他人使用的,應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毀壞的,還應負責賠償。
第七條 免責條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毀損和造成承租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執1份;合同副本___份,送____________________單位備案。
出租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公)證意見: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公)證機關
(章)
記者接到藺素麗的投述后于11月7日下午來到登封二院。記者向一護士詢問院長辦公室時卻被推說不知道。剛上行政樓三樓,記者便受到了一群不明身份人士(后證實均系該院辦公室及其他科室人員)的阻撓。其中一位女士(以下簡稱醫院女士)問記者:“哪兒來的記者?誰讓你們來采訪的?”此前,記者并未透露自己的身份,記者見狀馬上出示了證件并要求采訪院長。
醫院女士:“院長出差,沒有回來!”
《醫藥產業資訊》:“副院長也行,或者醫院的書記也可以。”
醫院女士:“你真是記者嗎?將你的采訪證拿出來。”
《醫藥產業資訊》:“什么采訪證?”
醫院女士:“連采訪證都不知道還是記者呢!”
《醫藥產業資訊》:“您是醫院的嗎? ”
醫院女士:“我是辦公室的。”
《醫藥產業資訊》:“國家新聞出版總署規定記者證是新聞工作者進行新聞采訪時的身份證明。”
醫院女士:“我們市委宣傳部規定沒有采訪證可以不接受采訪,現在我懷疑你們是假記者。”
遂即,記者撥通了登封市委宣傳部王部長的電話。王部長明確地告訴記者:類似該醫院女士所說的規定根本不存在。
在該院醫政科,記者見到了一位自稱姓梁的科長。曾阻撓記者的兩位女士緊隨其后,要求復印記者的證件,誰料這一復印竟長達一個多小時。
梁科長告訴記者:藺素麗到醫院分娩是經熟人介紹的,他們是計劃生育超生戶。在藺素麗分娩前使用了催產素,但因分娩困難就使用助產儀器幫其生產,無效后醫院決定給其做剖腹產手術。由于分娩時間過長,嬰兒出生后呼吸微弱,他們便立即通知了家屬。經過搶救,仍無力回天,11月1日,嬰兒死亡。
就藺素麗家屬向院方索要住院手續問題,梁科長解釋說:“我們并沒有為難他們,我們只是要求他們提供男女雙方身份證、戶口本,寫個書面申請給我們就行了。可他們一直不寫,我們也就無法辦理住院手續。”
記者從院方了解到,負責處理此事的是該院院長郝金海。
隨后,郝院長極不情愿地接受了記者的采訪。提起此事郝院長憤怒地告訴記者:“這是一起典型的患者敲詐醫院的事件,從產婦住進醫院到小孩死亡事件的調查來看,院方基本上沒有失誤。但我們為了搞好醫患關系,還是給他們減免了部分藥費,后來他們不同意,我們就免除了他們此次住院所發生的全部費用,我們已經盡力了,記者問:“既然院方沒有過錯,為什么又要減免其全部費用呢?”郝院長說:“衛生局有規定,對于貧困地區和山區的患者我們可以出于人道主義給予照顧,因此決定全免其費用。”
當記者詢問此次醫患糾紛事件將如何解決時,郝院長強調說:“我們可以走法律途徑。即使賠償患方,患方也要先把我們被打的醫生先醫治好,待解決醫生的賠償問題后,我們再解決嬰兒死亡的問題。”
《醫藥產業資訊》:“這本來是兩種法律關系,為什么要摻在一塊兒呢?”
郝院長:“我們的醫生還在住院呢,他們不賠償我們決不罷休。”
《醫藥產業資訊》,“被打傷的醫生情況如何?”
郝院長:“他們一定要賠償,我們是有鑒定結果的。”
記者表示想看看鑒定結果。不一會,梁科長取來了兩份赫然寫著“不蓋公章無效”字樣卻沒有力口蓋公章、沒有編號的法醫檢驗證明書。傷者分別署名為蘇松書與陳湛華。然而,令記者意想不到的是,在隨后的調查中,院長辦公室工作人員競稱:“我們這里沒有蘇松書這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