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1-23 1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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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會計收入 計稅收入 差異分析
一、會計收入和計稅收入差異的原因
會計收入和計稅收入差異的最終原因是:二者追求目標不同,這也是會計和稅法形成差異的根源,因為目標不一樣,就注定了二者的基本前提和遵循原則存在差異,也導致了會計收入和計稅收入二者的差異。
(一)會計和稅法追求目標的差異
在我國市場經濟交易活動中,中小企業會計核算所追求的目標是:其一,客觀、真實、公允地反映企業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等信息,隨時監督企業各項經濟的過程和結果;其二,傳遞有效用信息給決策者,協助企業經營者對企業各項經濟活動做出決策。所以,會計要做的是確認計量各種會計要素(準確、真實、可靠)。但是,計稅收入的目標是確保分配稅收秩序、調整國家財政收入、維穩納稅人的利益。所以,稅法在各項制度的規定要求做到可操作性和肅性。為了完成兩者之間不一樣的目標,會計收入與計稅收入會分別走向不同的發展道路,最終使得會計收入與計稅收入出現差異。
(二)在收入確認方面會計和稅法所遵循的原則差異
1、會計主要強調的原則有:謹慎性原則和權責發生制原則
謹慎性指經濟主體在進行會計核算時,不可以高估或低估資產(負債),合理預計、合理評估一定情況下有可能發生的費用及損失。這一原則要求經濟主體的會計核算要將未來可能發生的費用及損失計入負債,但是這個原則是有悖于稅法中的確定性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是主張權利和責任相輔相成,二者完全統一。
2、稅法著重強調的原則為:確定性原則和收付實現制原則,歷史成本
為了避免經濟主體人為的調節利潤,例如通過計提折舊和預計負債等實現延期納稅。稅法突出的確定性原則規定各項構成要素必須要依據法律清晰界定,稅法規定的權利與義務只能依據法律,一旦在法律層面上缺失理論依據,就都無法征稅或者減免每個征稅對象的任何稅收,在執行稅收制度確認涉及的稅收項目上,一定要遵循法律規定,不可以隨意的主觀猜測。此外,稅法還有支付能力原則,其主要目的是保障稅收收入可以及時足額的入庫。因此,稅法在確認收入方面趨向于社會經濟價值,成本、費用的稅前扣除,法律角度上要找到有依據的理論,決不能靠主觀臆斷。
二、會計與計稅收入確認存在的差異
(一)銷售商品存在的差異
1、銷售商品收入在確認中的差異
在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中第四條和我國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二者比較得出,在會計核算收入中注重的是相關利益流入本企業的可能性,而稅法在確認收入時注重的是完成經濟交易的法律要件――銷售合同的簽訂與否。在會計核算收入的注重點可以看出,計稅收入的確認相比較于會計收入的確認沒有“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銷售方”,這就說明稅收屬于政府的利益,它不像企業把側重點放在利益的流動方向,而是側重于經濟交易或事項的發生與否,只要有經濟事項的發生,在稅法方面就要有收入的確認,并且其不會考慮此經濟事項能否給企業帶來利益。
2、銷售商品收入在計量中的差異
稅法沒有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所以不同于新會計準則引入的公允價值計量方式,二者在銷售商品收入計量上不一致。簽訂合同時采取的遞延方式實質是融資行為,應當按照合同協議上的公允價值計入收入;而在稅法沒有考慮時間價值因素,對于融資性的經濟事項不進行分桃處理或是折現。在現金折扣方面,會計確認收入采用的是凈價法(扣除折扣的凈額),而政府認為現金折扣是企業為了盡快得到貨款而采取的一種獎勵活動,發生的費用屬于財務費用,其成本不能由政府承擔,所以稅法是按照全額貨款確認收入的。出于反避稅的考慮,稅法在企業發生視同銷售業務的時候要對此項經濟活動確認收入。稅法中規定:當視同銷售的商品是本企業自制資產的,按照同期同類資產的同價格確認收入;當視同銷售產品是外購資產,確認收入時,可以按照購入價值計量。而會計方面如果發生視同銷售行為是不用確認收入的。所以,不同于會計,稅法要為視同銷售行為作為計算應稅收入應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
(二)提供勞務收入確認和計量的差異
在企業會計準則中確認提供勞務所得的收入方法是:第一如果一個會計年度內完成的勞務,應在其完成時確認收入;第二如果一個會計年度沒有完成的勞務,且能夠可靠計量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所勞務的結果,則要按照完工百分比的方法確認勞務收入;第三如果勞務結果不能可靠計量的還要分兩種情況處理:一是預計能夠補償已發生的勞務成本,應按照可以補償的金額計入勞務收入中去;二是已預計無法補償已發生的勞務成本,應按照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此勞務不再確認收入。
在稅法對勞務收入方面的規定是:能夠可靠計量的勞務交易結果應該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勞務收入,區別于會計中“有關經濟利益會流入企業”。稅法不同于會計謹慎性原則,而是更好的偏重于權責發生制,所以在稅法中不管成本能否回收,只要企業從事勞務工作,就要確認收入的實現。
根據對兩者的分析研究,可以總結出:稅法不考慮收入到賬的可能性,而是將當期應繳納的勞務收入確認按照完工百分比計量,統一的應用此方法于所有提供勞務的收入。這是會計計量和稅法計量收入的一個明顯的差異,除此之外,二者同商品銷售收入的計量方式基本一致。同時,稅法還賦予相關機關在實際特別的情況下擁有核定權。
三、協調會計和計稅收入的差異
本論文僅從銷售收入和勞務收入兩方面分析會計收入和計稅收入確認的異同,從這兩方面就可以看出,在會計核算和政府計稅收入之間存在明顯差異且合理的矛盾現象,其主要原因是二者追求不同的目標、遵循不同原則。但是合理的差異也是控制在一定范圍內的,如果其范圍過大,就使得企業核算的難度系數加大,且提高政府稅收成本,甚至導致征繳數額不足。由此可以看出,這樣無可避免的差異不加以干預,勢必會產生許多不必要的差異,所以,論文提出幾點建議做參考:
第一,差異既然是不可避免的,我們就要把這種差異盡量降到最小化。畢竟政府在征收稅款時是以會計核算方式的數據為基礎的,這就需要企業和政府二者之間良好的進行溝通解決,從而制定出新的政策準則。
第二,會計核算是為了滿足使用者需求,使決策更加科學合理。稅收是國之根本,對應的稅法是以課稅保障國家收入,二者目標不同,所以,政府應該加大力度對相關財務人員和企業管理者、投資者的納稅知識培訓,加大偷稅、漏稅、違規避稅的懲罰力度,促進企業積極主動承擔納稅義務,這樣,才可以讓會計核算和稅法二者互不違背。
第三,會計歸屬于國家財政部門,計稅歸屬于歸家稅務部門,二者都是為人民和國家所服務的。所以,會計和計稅之間要積極溝通合作,促進會計和計稅相關法律法規的制訂方面的合作。在計稅形式下的稅額征收影響較小時,稅法要適度的降低和會計核算方面的差異。
第四,在我國,會計核算方法和計稅依據是由不同政府部門分別制定的法律法規,無法快速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變化形式。因此,我們要不斷學習會計和稅法知識,在學習中探究兩者之間的相互對應關系,避免會計被動于稅收政策,防止二者在收入確認采用的權責發生制上出現的差異問題,探索會計與計稅的新體系的合理關系。
在我國中小企業中會計收入與計稅收入確認存在的異同不是短時間內所形成的,我們只能從不斷的學習和實踐當中吸取經驗教訓,注重國際會計準則和相關稅法的改革方案,學習意法國家改革成功的案例,把注意力集中在縮小甚至消除二者之間的差異點,突破傳統習慣和觀念,從而消減會計收入與計稅收入確認存在的異同。
參考文獻:
[1]胡亞元.會計收入與應稅收入差異探討[J].現代商貿工業,2010,(15)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基本狀況;存在問題
[Abstrae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hinese economy has been more and more in-depth market the economy as a whole life. Personal income tax is closely related with People's Daily life, one of the categories of taxes, in our tax system take the position also rise gradually, and wages, salaries, the expense deduction standard system in our country has become a focus of dispute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 and legislation hot.
[Keywords]Personal income tax system
前言
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主要方式,也是調節社會成員收入分配、促進經濟穩定增長的重要經濟杠桿。對于一個國家來講,征收個人所得稅具有增加財政收入、調節居民收入分配、促進社會經濟增長等重要作用,同時,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也影響著每個公民的可支配收入。近幾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居民收入水平不斷提高,個人所得稅發展速度一直較快,隨著征收范圍的擴大,目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數已占我國總人口的10%左右,個人所得稅已成為最具潛力、最有發展前途的稅種之一。同時個人所得稅收入在財政收入總額中的比重也在逐年上升,已成為一個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稅種。現就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狀況、存在的問題還有如何更好地解決作如下探討。
一、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基本狀況
個人所得稅(Individual Income tax)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于1799年在英國誕生。我國的個人所得稅于1981年開征,征稅內容包括工資、薪金所得、經營所得以及其他的各類規定的收入和報酬。凡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均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
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特征:
1.分類征收
分類所得稅制是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所采用的稅制,即將個人收入劃分為11大類,采用不同的費用減除規定和高低不等的稅率及優惠辦法是該稅制的特點。這種征收辦法的好處有很多,因為實行分類征收可以較為全面的采用源泉扣繳辦法,對征納雙方都具有操作方便以及減少漏洞的優勢;同時,又可以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不同的所得實行不同的征稅辦法,防止“一刀切”,便于體現國家的政策。
2.累進稅率與比例稅率并用
實行分類所得稅制一般采用比例稅率,而綜合所得稅制一般采用累進稅率。現如今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就是融合了這兩種稅率的優點,即累進稅率體現公平,比例稅率體現效率;同時累進稅率調節收入水平,比例稅率實現普遍納稅。
3.采用源泉扣繳和自行申報兩種征納方法
根據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應納的稅額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采取有支付單位源泉扣繳,另一種是納稅人自行申報。對于可以在應納稅所得額的支付環節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均由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稅額的義務。對于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或者是不便于扣繳的情況,以及個人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均采取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的方法繳納稅款。
二、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公民納稅意識淡薄,偷稅現象比較嚴重
首先,源泉扣繳和主動申報的方式是我國個人所得稅的主要征收方式,之所以納稅人有逃稅的空間是因為稅務部門對于納稅人的收入來源沒有相應的監督機制。其次,就是社會評價體系存在問題。有人一方面為社會捐款捐物,另一方面又在大肆偷逃稅。因為社會和個人都存在著捐贈比納稅更有價值和意義的思想,富人逃稅、明星偷稅時有發生,有些人認為是無所謂的事情;另外社會上不覺得偷稅可恥,別人也并不因此視你的誠信不好道德敗壞,而在國外偷稅就是天塌下來的大事,只要你有偷逃稅行為,就會有一系列難以想象的問題,不但你在經營上會因此受阻,而且你的行為會受到公眾的鄙視。這就是我們評價體系的偏差。還有就是歷史原因:受長期封建社會的影響,我國個人納稅只知服從官管,依法納稅意識薄弱,這也是該現象產生的一個方面。
(二)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不健全
分類課征的方式是我國當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其內容是將個人的全部所得按應稅項目分類,對各項所得分項課征所得稅。其特點是對不同性質的所得設計不同的稅率和費用扣除標準, 分項計算稅款,分項確定適用稅率和進行征收的辦法。這種模式,廣泛采用源泉課征,雖然可以控制稅源,節省征收成本,減少匯算清繳所帶來的麻煩,但不能體現公平原則,不能很好地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高收入的作用。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收入的構成已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在這種情況下,繼續實行分類稅制必然會出現取得多種收入的人,多次扣除費用、分別適用較低稅率的情況,使個人所得稅對高收入者的調節作用收效甚微。這樣不但不能完整、全面的體現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反而會造成綜合收入高、所得來源多的納稅人不用納稅或少納稅,收入相對集中、所得來源少的納稅人卻要多納稅的現象。
三、結論
由上可知,一個國家的個人所得稅收入占全國稅收規模比重跟這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是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今天,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漸深入與完善,勞動分配制度的日益多元化,課征個人所得稅的稅基越來越寬,稅源越來越廣,其在我國整體稅制構成體系中的地位也會越來越突出,所以,對個人所得稅的研究及對個人所得稅制度的調整以使其適應新的經濟發展形勢應當作為一項系統工程來抓,不應急功近利也不應坐視不管。而應讓個人所得稅真正起到既調節個人收入分配又增加財政收入的作用。我們相信,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個人所得稅會逐漸完善起來,并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一個主體稅種。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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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17.
致謝
摘要:圍繞我國公共環境建設項目這一關系到國際民生的項目建設主題,簡述了我國公共環境建設項目的特點,分析了我國公共環境建設項目融資的必要性,提出了我國公共環境建設項目常用的幾種融資模式,以供相關部門參考。
關鍵詞:公共環境建設項目融資模式ABS融資模式政府貸款
1.我國公共環境建設項目的特點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經濟持續高速增長,國內公共環境建設項目如:市政基礎設施、農林水利建設、垃圾污水處理、高速公路、電力電信設施建設項目等也與日俱增。這必然要求我國加快公共環境項目建設以適應經濟高速發展需要,而資金短缺往往成為加快公共環境項目建設的瓶頸。因此很有必要就我國的公共環境建設項目融資模式進行研究。
公共環境項目建設投資帶動了快速的經濟增長,也給中國人民帶來了難以估量的收益,極大地改善了我們的人居環境,然而公共環境建設項目卻與一般的建設項目具有不同之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公共環境建設項目投資巨大,回收期長。如公路建設、污水處理廠、電力管網、電信設施等都至少需上千萬或上億的建設資金。資金回收期則長達十幾年或幾十年。
(2)公共環境建設項目中高速公路、電力電信等基礎設施項目有穩定的投資回報率。在各行業競爭日益激烈,利潤空間愈來愈小的情況下,基礎設施投資回報率的穩定性對投資者有很大吸引力。
(3)公共環境建設項目涉及面極為廣泛。一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從立項到完工往往要涉及到研究院、設計院、項目上級單位、政府主管部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承包單位、監理部門、銀行、保險、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等。項目建成后公眾參與率也極高。
(4)公共環境建設項目開始由勞動密集型向技術密集型轉變。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技術的不斷進步,公眾對公共環境建設項目的要求標準也越來越高。新立項的項目中新技術新工藝的比重越來越高。
(5)公共環境建設項目對政府政策的依賴性很強。如高速公路收費辦法、城市排污收費等政策的制定和變更直接影響到項目的可行性。“十五”期間,國家把建設重點投向公共環境、基礎設施的建設,各省、市也紛紛以興建公共環境項目來提高城市的承載能力,改善城市的投資環境,為公共環境項目的建設提供了很好的機遇。
(6)公共環境建第三章公共環境建設項目的特點及融資渠道設項目巨額資金融通難度較大,需要探索多元化的融資渠道。
(7)公共環境建設項目作為一種“社會公共產品”,相對于經濟效益而言更重視其社會效益的發揮。
2.我國公共環境建設項目融資的必要性
公共環境建設項目融資方式的功能特點決定了私營機構和公營機構對它都有興趣。可以說,公共環境建設項目融資不失為政府要加快基礎設施建設步伐和私營機構為大量資本求得長期穩定收益的一個好方法。因此不管是對政府、投資人,還是對項目公司來說,公共環境建設項目融資都是非常必要的,其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利用資金
一般情況下,工程項目,尤其是基礎設施建設往往嚴重滯后,成為經濟發展的“瓶頸”,需要政府加以改善,而建設的基礎設施項目需要巨額的資金,但政府都無能力拿出,采用公共環境建設項目融資的多元化方式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政府由于種種原因,不能滿足其基礎設施建設龐大的資金需求的矛盾。因而公共環境建設項目融資方式是減輕政府及公共部門承擔基礎設施項目建設資金短缺的有效方式。
2.2風險轉移
由于工程項目,尤其是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營運具有長期性和不定性等特點,在項目的整個建設營運過程中存在著一系列風險,采用公共環境工程項目多元化融資方式后,風險轉移給項目承建者和營運者,對于政府來講,無疑可以避免因風險可能造成的損失。
2.3減輕責任
由于公共環境建設項目融資的全部責任轉移到項目發起人或項目承建者,不需要僅僅由政府對有關項目借款、擔保、保險負連帶責任,這樣就大大減少了政府的債務負擔,使政府不必為償還債務而苦惱。因此,公共環境工程項目多元化融資方式是降低政府債務特別是外債責任的一種良好形式。
2.4成本控制
無論在什么國家,在任何時期,國有工程項目完成建設都特別容易超支,工程結算總是需要調整概算,采用公共環境工程項目多元化融資方式通過承包人的投資收益與他們發行的合同的情況相聯系,以防超支,有利于承包人通過有效的設計,嚴格控制預算,保證項目按時、按質完成。
2.5滿足要求
采用公共環境工程項目多元化融資方式,可以使本來急需建設而政府目前又無力投資建設的基礎設施項目因其他資金的進入,在政府有能力建設前,提前建成并發揮作用,這就可以提前滿足社會和公眾的需求。同時,一旦項目進入實施階段,項目的設計、建設和營運效率都比較高,這就使項目承辦者或營運者以更好的服務或更低的價格使社會和公眾受益。
3.我國公共環境建設項目的常用融資模式
公共環境建設項目的融資模式,是指客觀存在的籌措資金的來源方向與通道的融資模式。我國目前公共環境項目的融資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3.1ABS融資模式
AssetBackedSecurmeation的英文縮寫即為ABS,是一種證券化融資方式,他以項目所屬的資產為支撐。它是以項目擁有的資產為基礎,以項目資產可以帶來預期收益為保證,通過在資本市場發行債券來募集資金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
ABS融資模式的特點主要有:
(1)通過證券市場發行債券籌集資金,是ABS不同于其他項目融資方式的一個顯著特點;無論是產品支付、融資租賃、還是BOT融資,都不是通過證券化進行融資的,而證券化融資代表著項目融資的未來發展方向。
(2)負債不反映在原始權益人自身的“資產負債表”上,避免了原始權益人資產質量的限制。
(3)利用成熟的項目融資改組技巧,將項目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包裝成高質量的證券投資對象,充分顯示了金融創新的優勢。
(4)由于證券投資者的還本付息資金來源于項目資產的未來收入,因此,證券投資風險取決于可預測的現金收入,而不是項目原始收益人自身的信用狀況,并且不受原始權益人破產等風險的牽連。
(5)由于債券在證券市場上由眾多投資者購買,從而使投資風險得到分散。
(6)債券的信用風險得到信用擔保,是高檔投資級證券并第四章公共環境建設項目的融資方式比較研究且還能在二級證券市場進行轉讓,變現能力強,投資風險小,因而具有較大的吸引力,易于債券的發行推銷。
(7)和BOT等融資方式相比,ABS融資涉及的機構少,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了酬金、差價等中間費用,并且使融資費用降到較低水平。
(8)ABS融資債券由于是高檔投資級證券,利息率一般較低,但比普通儲蓄的投資回報要高。
(9)這種融資方式適于大規模地籌集資金,特別是在國際市場籌集資金更是如此。
雖然在我國ABS融資面臨一些諸如法律限制、國外投資者對中國缺乏了解、政策限制、信用評級、稅收及人民幣匯兌等問題,但總體來說在中國還是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主要是基于以下幾個原因:
(1)ABS融資方式擺脫了信用評級的限制。通過信用擔保和信用增級計劃,使我國的企業和項目進入國際高檔投資級證券市場成為可能。
(2)我國大量優質的投資項目,為引進ABS融資方式提供了物質基礎,高速度的經濟增長使我國經濟具有了強大的投資價值和市場潛力。隨著我國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大量收入穩定、回報率高的投資項目不斷涌現,這些優質的投資項目是ABS融資對象的理想選擇。(3)我國已初步具備ABS融資的法津環境。改革開放20年來,我國經濟、金融、投資的法律環境正不斷得到改善,為開展ABS融資構筑了必要的法律框架。
(4)ABS融資拓寬了現有融資渠道。目前我國利用外資方式基本集中在政府貸款、國外商業銀行貸款等傳統融資渠道上。而ABS融資是一種主要通過民間的、非政府的途徑,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則運作的融資方式。
(5)開展ABS融資,將促使我國盡快進入高檔次項目融資領域。由于ABS融資方式是在國際高檔投資級市場上通過證券化進行的融資,從而使我國有機會直接參與國際高檔融資市場,學習國外高檔證券市場運作及監管的經驗,感受國際金融市場的最新動態。同時,通過資產證券化進行融資,也是項目融資未來的發展方向。開展ABS融資,將極大地拓展我國項目融資與國外資本市場融合的步伐,并促進我國外向型經濟的發展。
3.2政府貸款融資模式
政府貸款是由貸款國用國家預算資金直接與借款國發生的信貸關系。政府貸款多數是政府間的雙邊援助貸款,少數是多邊援助貸款,它是國家資本輸出的一種形式。
政府貸款通常由政府有關部門出面洽談,也有的是政府首腦出國訪問時,經雙方共同商定,簽定貸款協議。許多國家為了擴大本國資本貨物出口,增強本國出口商品競爭能力,還采用混合信貸方式,即為援助和用于資助貸款國專項出口的政府貿易信貸相結合的貸款。
3.3產品支付融資模式
產品支付融資是公共環境建設項目融資的早期形式之一。是針對項目貸款的還款方式而言的。借款方在項目投產營運后不以項目產品的銷售收入來償還債務,而是直接以項目產品來還本付息。在工程項目貸款得到償還前,貸款方擁有工程項目部分或全部產品的所有權。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產品支付只是產權的實質轉移而已,而非產品本身的轉移。通常,貸款方要求項目公司重新購回屬于它們的產品或充當它們的人來銷售這些產品。因此,產品支付融資適用于資源貯量已經探明并且項目生產的現金流量能夠比較準確地計算出來的工程項目。
3.4遠期購買融資模式
遠期購買,也稱“以設施使用協議為基礎的公共環境建設項目融資方式”。國際上,一些公共環境建設項目融資是圍繞一個工業設施或服務性設施的使用協議為主體來安排的。這種“設施使用協議”有時也稱為“委托加工協議”,是指在某種工業設施或服務性設施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間達成的一種具有“無論提貨與否均需付款”或“無論使用與否均需付款”性質的一種協議。根據該協議,項目設施的使用者在融資期間承諾:定期向設施的提供者支付預先規定的最低數量的項目設施使用費,這個承諾是無條件的,即不管項目設施的使用者是否真正利用了項目設施所提供的服務,支付義務都繼續存在。項目設施提供者即項目發起人再將該協議的權益轉讓給貸款人,由此取得有限追索的融資安排。以設施使用協議為基礎的項目融資安排,主要應用在一些帶有服務性的項目,如油氣管道項目、發電設施、某種專門產品的運輸系統及港口、鐵路設施望等。
3.5銀團貸款融資模式
由于公共環境建設項目往往涉及融資金額較大,所以在很多情況下,銀行長期債務融資是通過銀團貸款的方式來進行的。
銀團貸款通常指由一家或幾家銀行牽頭,若干家銀行共同參加,組建責任義務與權利收益共同體,簽署共同融資協議,為某一項目提供融資服務的銀行業務。
3.6BOT融資模式
BOT是英文Buld-Operate-Trnasef的縮寫,即建設—經營—轉讓方式,是政府將一個基礎設施項目的特許權授予承包商(一般為國際財團)。承包商在特許期內負責項目設計、融資、建設和營運,并回收成本、償還債務、賺取利潤,特許期結束后將項目所有權移交政府部門。通過特許權協議,授予簽約方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承擔公共性基礎設施(基礎產業)項目的融資、建造、經營和維護;在協議規定的特許期限內,項目公司擁有投資建造設施的所有權,允許向設施使用者收取適當的費用,由此回收項目投資、經營和維護成本并獲得合理的回報;特許期滿后,項目公司將設施無償地移交給簽約方的政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