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8-19 13:2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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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臨時工勞動合同書范文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溫州市人事局關于規范市級事業單位臨時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乙方為甲方聘用制臨時職工,并訂立本勞動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有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同意接甲方工作需要,在 崗位工作(具體事項另行約定)履行職責,完成任務。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甲方依據有關規定對乙方實施獎勵和處分。
三、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勞動保護、安全衛生等規定。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規定的工作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四、工作報酬。
1、試用期內每月工資 元,試用期滿后每月工資 元。
2、甲方每月 日發放工資。不得無故克扣、拖欠工資。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
(一)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和規定按期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二)乙方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待遇以及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時乙方生活補助費(經濟補償金)的發放等,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三)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公(工)負傷的待遇,因公(工)或因病死亡的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
(四)乙方患病或負傷的醫療期及其待遇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六、工作紀律。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甲方制定的各項具體的內部管理制度必須合法。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
七、勞動合同變更、終止、解除的條件。
(一)勞動合同確需變更的,雙方應協商一致,并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
(二)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聘用合同即行終止。經雙方同意,可續簽聘用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經批評教育無效,曠工時間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3、嚴重失職、瀆職或違法亂紀,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服從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四)款的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負傷在醫療期內的;
2、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公(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4、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六)乙方在聘期內被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七)乙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提出解勞動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作報酬或者提供工作條件的;
3、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甲乙雙方違反合同規定,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違約方要付給對方違約金。違約內容和違約金數額在第九條中約定。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還應按實際損失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九、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本合同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相抵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十一、本合同依法訂立后,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十二、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經甲乙雙方自行協商或上級主管部門調解未能過成協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雙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事業單位臨時工勞動合同書范文2甲方(聘用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所有制性質: 地址:
乙方(受聘人員)姓名: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 民族: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有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后,如乙方工作優秀,可繼續聘用,需重新簽訂合同。
二、工作職責內容
(一)工作時間
每天下午19:00至次日早10:30分為值班時間。
(二)工作職責
1、打掃環境衛生。乙方負責每天打掃辦公區域走廊、衛生間、會議室的環境衛生,保持單位公共區域衛生的干凈整潔。
2、做好安全工作。工作時間內,負責做好辦公區域內安全保衛工作。鎖好關好門窗,檢查水電關閉情況;對外來人員要詳細詢問、仔細檢查、做好登記、方可進入;對上級單位檢查值班情況的,要按照程序問清單位、檢查人員工作證、方可進入。確保本單位安全和自身安全。
(三)注意事項
1、在值班期間注意用電,用水安全。
2、在值班時間發生任何意外情況,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3、在工作期間發生疾病和不可遇見等事宜,由乙方自行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4、為了安全起見,乙方不得干與工作職責內容無關的事項,否則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違反合同處理情況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甲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規章制度,情節較為嚴重的;
(二)甲方因工作原因必須撤崗,又無法重新安排工作的;
(三)乙方患病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的。
四、工資待遇情況
乙方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崗位工作職責后,甲方應向乙方支付以下待遇:
(一)甲方以現金的形式在每月20日前支付乙方工資,每月工資1500元。
(二)甲方為乙方提供值班住宿用房。
(三)甲方負責給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工具。
(四)甲方每年負責安排乙方到三甲醫院體檢一次。
五、合同說明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事業單位臨時工勞動合同書范文3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管理暫行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同意訂立如下勞動合同。
一、合同期限:
1、合同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 天,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1、乙方服從甲方的安排,同意擔任 工作。在正常情況下乙方必須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2、乙方工作時間按甲方單位在職職工作業時間,參與甲方職工同班作業。
三、勞動紀律: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必須遵紀守法,遵守甲方單位的各種規章制度,服從指揮,聽從安排。按時上下班不得擅自離開作業場地。
2、自覺遵守技術操作規程,愛護單位各種設施設備。
四、勞動報酬:
1、甲方以貨幣形式每月以 元標準支付乙方工資、其它獎金補貼按燈飾管理處臨時工管理辦法。
2、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加班按在職職工的辦法執行。
3、服從甲方安排的臨時工作任務。
五、福利待遇:
1、過節如果發物資,則按在職職工同等對待。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工醫療期為三天。
3、乙方因工負傷或致殘、死亡的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4、乙方因不遵守操作規程或在外發生意外事故,甲方一概不負責任。
5、乙方的養老保險根據本人自愿的原則,按有關政策規定辦理。
六、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
1、本合同期限屆滿,即行終止。根據甲方生產狀況及工作需要,且雙方同意可以續簽。
2、如果一方中途要求解除合同,必須提前30天通知對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a、乙方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b、乙方在工作過程中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的規章制度屢教不改。
c、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d、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
e、乙方因公負傷,治愈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按相關政策辦理補償后也可終止其合同。
七、本合同壹式兩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企 業 類 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 定 代 表 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
戶籍所在地:_4川_省__成都市____市_________區(縣)_______街_______鄉(鎮)________村
戶口種類:非農業戶口( );農業戶口( )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及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成都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規定》等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1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1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執行下列________款。
1、本合同期限為____年(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為____月(日)。
2、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始,其中試用期為____月(日)。
終止勞動合同條件約定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以完成1定的工作為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條 工作內容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合同范本 ________崗位工作。乙方應服從甲方安排,完成本崗位所要求的工作。
第3條 勞動報酬
1、甲方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工資報酬不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2、甲方每月___日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無故拖欠或不支付工資的,除全額支付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2105的經濟補償。
3、工資具體支付辦法、標準及有關內容約定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4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甲方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實行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10小時的工時制度。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1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106小時。
1、甲方在乙方崗位實行_________________工時制度。
2、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按照《勞動法》和本市有關規定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3、甲方保證乙方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各種休息休假。
第5條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甲乙雙方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履行繳費義務,確保乙方享有各種社會保險的權利;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實行醫療期制度。醫療期期限及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3、保險和福利待遇事項約定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6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甲方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勞動保護方面的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和操作規程教育培訓,努力改善勞動條件,保證乙方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
2、甲方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及時向乙方發放防護用品,并按規定對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3、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和操作規程。
4、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死亡,甲方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各項待遇。
第7條 勞動紀律
1、甲方有權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并按規章制度對乙方實行管理和獎懲。
2、乙方應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服從管理,按本合同的約定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保守商業秘密具體事項在本合同第104條中約定)。
第8條 本合同的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1的,甲乙雙方可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對部分條款進行變更的;
(2)由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有關規定已修改或廢止的。
第9條 本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況之1的本合同終止:
(1)合同期滿,不再續訂的;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解散、撤銷的;
(3)乙方死亡的;
(4)甲乙雙方約定的終止合同條件出現的;
(5)有不可抗力出現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的。 第10條 本合同的續訂
本合同期滿,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本合同,續訂合同手續應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辦理。
第101條 本合同的解除
1、經甲乙雙方協商1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有下列情形之1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或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勞動教養的;
(5)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乙方不能按要求完成本合同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7)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8)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經有關部門確認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甲方依據(5)至(8)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1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3、甲方解除本合同,符合本條1款、2款(5)至(8)項規定的甲方應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符合本條第2款(5)項還應按規定支付醫療補助費。
4、有下列情形之1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合同期未滿,又不符合本條1、2款規定的;
(2)乙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經勞動行政部門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5、乙方解除合同:
(1)應提前31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要依法承擔責任。
(2)有下列情形之1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乙方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4、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102條 終止、解除本合同證明
終止、解除本勞動合同后,甲方應按規定開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第103條 違反本合同的責任
1、由于甲乙雙方任何1方的過錯行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應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違約,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各自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甲乙雙方任何1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3、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任何1方受到損害,對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104條 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05條 勞動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效可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任何1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106條 其它事項
1、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有抵觸的,按國家和成都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2、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甲方應在1個月內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鑒證,雙方必須嚴格遵照執行。本合同1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企業類別: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
戶籍所在地: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縣)_________街_________鄉(鎮)_________村
戶口種類:非農業戶口( );農業戶口( )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國籍及護照號碼: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規定》等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執行下列_________款。
一、本合同期限為_________年(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為_________月(日)。
二、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其中試用期為_________月(日)。
終止勞動合同條件約定如下:
(一):_________
(二):_________
(三):_________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_________
第二條 工作內容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崗位工作。乙方應服從甲方安排,完成本崗位所要求的工作。
第三條 勞動報酬
一、甲方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工資報酬不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甲方每月_________日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無故拖欠或不支付工資的,除全額支付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
三、工資具體支付辦法、標準及有關內容約定如下:
(一)_________
(二)_________
(三)_________
第四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甲方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實行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超過三小時,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
一、甲方在乙方崗位實行_________工時制度。
二、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按照《勞動法》和本市有關規定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三、甲方保證乙方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各種休息休假。
第五條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雙方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履行繳費義務,確保乙方享有各種社會保險的權利;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實行醫療期制度。醫療期期限及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保險和福利待遇事項約定如下:
(一)_________
(二)_________
(三)_________
(四)_________
(五)_________
第六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勞動保護方面的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和操作規程教育培訓,努力改善勞動條件,保證乙方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
二、甲方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及時向乙方發放防護用品,并按規定對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和操作規程。
四、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死亡,甲方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各項待遇。
第七條 勞動紀律
一、甲方有權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并按規章制度對乙方實行管理和獎懲。
二、乙方應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服從管理,按本合同的約定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保守商業秘密具體事項在本合同第十四條中約定)。
第八條 本合同的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一)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對部分條款進行變更的;
(二)由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有關規定已修改或廢止的。
第九條 本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合同期滿,不再續訂的;
(二)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解散、撤銷的;
(三)乙方死亡的;
(四)甲乙雙方約定的終止合同條件出現的;
(五)有不可抗力出現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的。
第十條 本合同的續訂
本合同期滿,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本合同,續訂合同手續應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辦理。
第十一條 本合同的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三)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或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勞動教養的;
(五)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乙方不能按要求完成本合同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七)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八)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經有關部門確認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甲方依據(五)至(八)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三、甲方解除本合同,符合本條一款、二款(五)至(八)項規定的甲方應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符合本條第二款(五)項還應按規定支付醫療補助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一)合同期未滿,又不符合本條一、二款規定的;
(二)乙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經勞動行政部門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乙方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五)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五、乙方解除合同:
(一)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要依法承擔責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乙方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4、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十二條 終止、解除本合同證明
終止、解除本勞動合同后,甲方應按規定開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第十三條 違反本合同的責任
一、由于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的過錯行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應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違約,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各自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如下:
_________。
二、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任何一方受到損害,對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一、_________
二、_________
三、_________
四、_________
五、_________
第十五條 勞動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效可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六條 其它事項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有抵觸的,按國家和天津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甲方應在一個月內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鑒證,雙方必須嚴格遵照執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簽字或蓋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經審查,本合同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鑒證。
鑒證機關(蓋章) 鑒證人員(蓋章)
鑒證日期: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
續訂勞動合同
經雙方協商同意,續訂本合同。
(一)續訂期限執行下列第_________款:
1、期限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終止合同條件約定如下:_________
(二)補充約定事項:
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簽字或蓋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經審查,本合同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鑒證。
鑒證機關(蓋章):_________
鑒證人員(蓋章):_________
鑒證日期: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變更勞動合同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對本合同作出如下變更:
(一)_________
(二)_________
(三)_________
(四)_________
(五)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簽字或蓋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經審查,本合同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鑒證。
鑒證機關(蓋章):_________
企業類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
戶籍所在地:________省______市_________區(縣)_______街_______鄉(鎮)________村
戶口種類:非農業戶口();農業戶口()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及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規定》等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執行下列________款。
一、本合同期限為____年(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為____月(日)。
二、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始,其中試用期為____月(日)。
終止勞動合同條件約定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工作內容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___崗位工作。乙方應服從甲方安排,完成本崗位所要求的工作。
第三條勞動報酬
一、甲方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工資報酬不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甲方每月___日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無故拖欠或不支付工資的,除全額支付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
三、工資具體支付辦法、標準及有關內容約定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甲方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實行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超過三小時,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
一、甲方在乙方崗位實行_________________工時制度。
二、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按照《勞動法》和本市有關規定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三、甲方保證乙方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各種休息休假。
第五條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雙方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履行繳費義務,確保乙方享有各種社會保險的權利;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實行醫療期制度。醫療期期限及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保險和福利待遇事項約定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勞動保護方面的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和操作規程教育培訓,努力改善勞動條件,保證乙方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
二、甲方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及時向乙方發放防護用品,并按規定對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和操作規程。
四、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死亡,甲方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各項待遇。
第七條勞動紀律
一、甲方有權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并按規章制度對乙方實行管理和獎懲。
二、乙方應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服從管理,按本合同的約定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保守商業秘密具體事項在本合同第十四條中約定)。
第八條本合同的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一)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對部分條款進行變更的;
(二)由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有關規定已修改或廢止的。
第九條本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合同期滿,不再續訂的;
(二)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解散、撤銷的;
(三)乙方死亡的;
(四)甲乙雙方約定的終止合同條件出現的;
(五)有不可抗力出現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的。
第十條本合同的續訂
本合同期滿,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本合同,續訂合同手續應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辦理。
第十一條本合同的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三)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或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勞動教養的;
(五)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乙方不能按要求完成本合同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七)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八)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經有關部門確認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甲方依據(五)至(八)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三、甲方解除本合同,符合本條一款、二款(五)至(八)項規定的甲方應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符合本條第二款(五)項還應按規定支付醫療補助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一)合同期未滿,又不符合本條一、二款規定的;
(二)乙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經勞動行政部門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乙方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五)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五、乙方解除合同:
(一)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要依法承擔責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乙方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4、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十二條終止、解除本合同證明:
終止、解除本勞動合同后,甲方應按規定開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第十三條違反本合同的責任
一、由于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的過錯行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應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違約,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各自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任何一方受到損害,對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勞動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效可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六條其它事項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有抵觸的,按國家和天津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甲方應在一個月內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鑒證,雙方必須嚴格遵照執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經審查,本合同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鑒證。
鑒證機關(蓋章)鑒證人員(蓋章)
鑒證日期:年月日
續訂勞動合同
經雙方協商同意,續訂本合同。
(一)續訂期限執行下列第_____款:
1、期限從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始,終止合同條件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補充約定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經審查,本合同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鑒證。
鑒證機關(蓋章)鑒證人員(蓋章)
鑒證日期:年月日
變更勞動合同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對本合同作出如下變更: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經審查,本合同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鑒證。
根據國務院的決定,從一九八八年起,適當提高國家機關和部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獎勵工資(獎金),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七年全年發放獎勵工資(獎金)在一個月平均基本工資數額以內(含一個月)的各級國家機關、黨派團體以及由國家核撥全部事業費的事業單位,從一九八八年起,其工作人員的獎勵工資(獎金)可以由全年不超過一個月的平均基本工資提高到一個半月。
二、增加獎勵工資(獎金)的經費來源,仍從現有資金渠道解決。對于從行政(事業)經費預算包干結余中開支的單位,結余經費不足需要增加的開支,可從本單位年度預算中調劑,個別單位調劑確有困難的,由同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三、發放獎勵工資(獎金)的辦法,可按月、按季度發放,也可以半年發放一次。其他有關事項,仍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獎勵工資的問題的通知》(勞人薪〔1986〕60)的規定辦理。
關鍵詞:勞動合同法;勞動關系;勞務派遣;聘用關系
中圖分類號:D9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1723(2012)09-0144-02
一、勞務派遣用工關系
(一)勞務派遣的概念和特征
勞務派遣是指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由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向派遣勞工給付勞務報酬,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于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勞務派遣有以下特點:
1.勞務派遣單位必須滿足法定條件。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除了滿足《公司法》關于企業法人設立的基本條件外,還須符合特別規定,即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萬元。
2.勞務派遣涉及三方法律關系。勞務派遣包含著三方法律關系: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派遣單位與實際用工單位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實際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其中,派遣單位對勞動者負有勞動合同法上的權利義務,同時又對實際用工單位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二)勞務派遣法律關系分析
1.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合同,彼此間基于勞動合同而產生的勞動法上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勞動者并不事實上向派遣單位給付勞動,而是按照派遣單位的派遣,到實際用工單位提供勞動,在勞務派遣中存在勞動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實際用工單位)。
2.派遣單位與實際用工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派遣單位與實際用工單位之間簽訂的是勞動力派遣協議,該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但這二者之間的協議有特別之處,涉及到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力問題。這種以勞動力作為合同標的的合同,不但要遵循《合同法》的規定更好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3.勞動者與實際用工單位之間的關系。筆者認為勞動者只是給付勞動力給實際用工單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發生勞務糾紛也不是由實際用工單位來承擔,而是根據與派遣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由派遣單位承擔,用工單位只承擔勞動合同上的特殊責任。
二、非全日制用工關系
(一)非全日制勞動關系的界定和特征
我國將非全日制勞動關系的界定為: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依據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建立起來的勞動關系稱之為非全日制勞動關系。非全日制用工關系具有如下特征:
1.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非全日制用工一般用工時間短、以小時給付工資,規定試用期不利用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也有違非全日制用工的意旨。
2.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訂立和解除方式靈活。《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意義
1.降低用工成本。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最追逐利潤最大化的同時,也在考慮成本的最小化。實踐中,非全日制用工成本明顯低于全日制用工。因此,這種方式靈活、成本較低的用工方式頗具一定的市場需求。
2.促進再就業。在勞動力市場供過于求的矛盾非常尖銳、就業競爭異常激烈的情況下,非全日制勞動作為靈活就業的一種重要形式,為促進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再就業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3.緩解勞動力市場供求矛盾。目前我國勞動力大量過剩,勞動力供求嚴重失衡,就業機會短缺。為此,企業實行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可以使企業在對人力資源的客觀需求總量不變的條件下,招用比實行全日制用工條件下更多的就業機會。
三、事業單位聘用關系
(一)事業單位人聘用關系界定和特征
事業單位的聘用關系是指事業單位與職工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形成的,具有指揮與服從的隸屬性的內部管理關系。該種關系具有以下特征:
1.主體的特殊性。為了實現市場機制對人力資源的配置功能,事業單位作為勞動合同關系的一方主體,與勞動者建立特定的聘用關系。事業單位要為受聘人員的勞動支付工資,而受聘人員也必須親自履行雙方約定的義務。
2.聘用合同的特殊性。聘用合同受政府干預的程度一般大于普通勞動合同,由于事業單位的特殊性,聘用合同需要有一定的特殊運行規則。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在社會保險和職業福利制度上還未完全接軌,這對聘用合同的運行也會有特殊要求。
(二)事業單位勞動合同的法律適用
《勞動合同法》第96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這表明,事業單位勞動合同的運行,既適用作為一般法的勞動合同法,也適用作為特別法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法。即在法律適用上,特別法優于一般法,一般法補充特別法。
參考文獻
[1] 王全興.勞動法[M].法律出版社,2004.
[2] 關懷.勞動法(第二版)[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3] 李景林.勞動法學[M].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
[4] 鄭尚元.勞動法學(第二版)[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
關鍵詞: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聘用合同
事業單位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的概念,在世界其他國家并不常見。簡單地說,事業單位就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提供各種社會服務的社會組織,它一般分布在科學、教育、文化、衛生領域。事業單位不是國家機關,但是又具備國家機關的一些屬性,這種特點使得事業單位在管理上存在著一定難度,其中人事管理就是其中之一。由于事業單位的特殊性質,聘用合同制度全國范圍內做法不一,獎懲制度不夠健全,發生人事爭議處理的依據也不夠明確,鑒于此,《條例》應運而生。
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積極意義及作用
首先,《條例》的頒布實施建立了更加規范與靈活的用人機制。《條例》的頒布真正實現了事業單位員工能進能出、職務上能上能下的靈活轉換機制,形成了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事業單位與員工之間的雙向選擇制度,為實現從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轉變提供了政策依據。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的規定有利于真正切實引進人才,更有利于單位本身發展。值得注意的是,《條例》明確規定了聘用合同是唯一能夠確立或者終止事業單位與個人之間人事關系的依據,打破了長久以來的戶籍身份、地域等限制,將身份管理轉化為崗位管理,既能充分調動事業單位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大大提高對事業單位的人力管理效能,又能夠激勵人才的自我發展進步。
其次,《條例》是切實貫徹落實黨的十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中央提出加快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標任務,提出了建立集聚人才體制機制,加快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人才制度優勢的新要求。雖然我國事業單位人事制度已經推行了12年之久,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各種問題與矛盾凸顯。事業單位現有的人力資源管理模式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人才流動,身份壁壘、地域壁壘障礙依然存在;招聘時信息不公開現象嚴重;激勵制度和獎懲制度不夠完善等等。解決這些問題無法通過事業單位本身自發調節,也不能僅僅靠微調糾正,必須在制度層面上進行改革。《條例》的頒布實施正是在十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指導下對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探索,是有利于事業單位長期穩定發展的。
再次,《條例》的頒布是對人才的有效激勵,也是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權益保障。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推行的12年來,個別事業單位蘿卜招聘、吃空餉等不公平、不公正的選人用人現象頻繁曝光,身份和地域成為制約人才進入事業單位的巨大屏障。而在準出制度上的不明確,也影響著人才的發展空間和工作積極性。另外在工作中遇到不公正的待遇,員工并沒有很好的途徑進行解決。《條例》的出臺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納入到了平等的主體范疇內,發生人事爭議可以依照勞動爭議等規定處理,既能夠切實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也能夠加強對事業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力度,在很大程度上杜絕了腐敗、歧視等不正之風,為事業單位健康發展提供了良好環境。除了上文所說,《條例》還規定了事業單位員工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等內容,兼顧了社會分配公平。
二、聘用合同在勞動合同法中的適用
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法是否適用,首先要從適用主體的身份上分析。不是所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都適用于勞動合同法,要根據不同情況靈活分析。
首先,參公人員不應當適用。參公人員即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不論是本身具備公務員身份委派到事業單位的人員還是比照公務員制度進行管理的人員,其都具備公務員的屬性,嚴格來說都算作公務員,那么該部分工作人員只能由《公務員法》調整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其次,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要靈活地適用。從法理上來說,事業單位的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都是用人合同的一種,分別由《條例》和勞動合同法所調整,但實際上二者是有很大差別的。《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明確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這也就是說,《條例》與勞動合同法是屬于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條例》中關于聘用合同未規定的內容,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舉例來說,《條例》第十五條至第十九條規定了事業單位和其工作人員的單方解除聘用合同的規定,但是在雙方協商解除聘用合同方面并沒有規定,那么就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但是筆者認為,即便如此,聘用制工作人員的人事爭議也不宜完全適用勞動合同法調整。這是因為,現階段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勞動關系還處于人事、勞動二元化的背景下,在經濟體制轉軌和事業單位深化改革沒有完成之前,很容易在具體實踐中引發混亂。
最后,《勞動合同法》第2條明確規定:“……事業單位……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即除了上述兩類人員,事業單位的其他人員是必須完全適用勞動合同法的。
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中存在的問題
盡管《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頒布解決了很多懸而未決的問題,但是不可否認,一些很重要的細節問題仍然沒有解決。
首先,養老問題依然沒有突破。《條例》第36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這僅僅是籠統地將大原則進行規定,沒有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養老保險方面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規定清晰,暫時回避了養老保險的問題。目前,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仍是雙軌制運行,但是《條例》模糊處理了這方面的內容。
其次,事業單位仍然缺乏用人方面的自。目前來說,國家對事業單位的用人管的過嚴,制約著事業單位發展活力。事業單位不同于國家機關,它涉及科教文衛等與公民社會生活息息相關的各個領域,需要的專業人才也涉及多個領域。《條例》雖然規定了事業單位具備設置崗位的權力,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人事權是被政府部門當作管理事業單位的重要手段,該條原則在各地的具體實施仍然任重道遠。
最后,工資增長機制依然任重道遠。目前,絕大多數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不僅遠遠低于公務員,某些單位工資甚至已經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完全脫節。工資水平低不僅打擊了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也制約了事業單位本身對人才的吸引。《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但是從現實來看,這仍然是一個籠統的原則性的規定,各地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的工資增長幅度,以及對該增長幅度的監督機制并未完善。
四、進一步解決事業單位的人事爭議的舉措
隨著聘用制度的實行發展和事業單位深化改革的進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權利意識也隨之加強,各種因聘用合同或者辭職等引發的人事矛盾和爭議越來越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專章規定了人事爭議處理的相關內容。第三十七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換句話來說,依然是適用勞動法解決人事爭議。在聘用制度下,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的法律關系已經由過去的行政管理關系轉變為類似企業平等的雙向管理關系。但是由于事業單位的特殊屬性,事業單位發生人事爭議在處理上并不像企業那樣簡單。另外,與公務員發生人事爭議適用《公務員法》相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發生人事爭議適用的法律層級明顯偏低。
要進一步解決事業單位人事爭議,單純依靠《條例》中原則性的寥寥幾條規定是遠遠不夠的,應當更加具體地對各項內容進行規定。首先,應當完善人事爭議立法。比照勞動法解決事業單位人事爭議并不是科學的最優解。企業人事爭議有勞動法,公務員人事爭議有公務員法,事業單位專門立法也應當提上立法日程,將事業單位管理的立法層級提升才是立法者應當考量的重點。其次應當實行多元化的人事爭議解決方式,建立復核申訴、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層次分明的爭議解決方案,實現仲裁與訴訟的有效銜接。再次,應當完善事業單位深化改革,將事業單位按照其屬性合理分類,將部分履行國家機關職能的事業單位納入公務員法調整范圍,將其他履行社會職能的事業單位比照企業進行管理。只有事業單位概念明晰,分類明確,處理具體的人事爭議時才不致因管理混亂而不能及時解決。最后即是應當建立內外結合的監督制度,并且與時俱進地根據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事業單位改革進程適時調整制度。
五、事業單位人力資源管理的新趨勢
隨著《條例》的頒布,我們可以看出國家對于事業單位的深化改革的重視和對事業單位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視。我們可以從《條例》的規定看出事業單位人力資源管理的新趨勢。
首先是以人為本,人才為本,切實保障人才的利益。無論是可進可出的靈活制度,還是完善的激勵獎懲制度,都強化了平等、競爭的工作環境,將事業單位與市場經濟接軌,運用市場機制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注重人才的發展,將人力資源市場化,為人才發展提供平臺。
其次是逐步完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各項社會保險。社會保險也是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條例》已經從原則上規定了其工作人員享有基本的社會保險權益,下一步應當完善事業單位獨有的社會保險體系,與企業社會保險接軌。但是這個體系需要長期的發展,需要國家的政策支持,也需要事業單位本身的改革。
再次是管理者的行政屬性將大大削弱,具備現代人力資源管理的管理者將成為未來事業單位的管理主體。傳統事業單位的管理者偏行政而輕管理,管理水平低、知識水平低,日常管理圍繞“事”而不是“人”,在深化改革事業單位的進程中,適應現代市場需求的管理者將成為促進事業單位向前發展的重要引領者。
參考文獻:
[1]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M].臺灣:臺灣三民書局,1998.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Z].廣東農業科學,2014-04-25.
[3] 劉霞.事業單位聘用制特點分析[J].前瞻與思考,2009.
[4] 王全興.勞動法學[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關鍵詞:獨立學院;教師;勞動關系調整
中圖分類號:D922.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11-0231-02
獨立學院是指實施本科以上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合作,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實施本科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作為公益性事業的獨立學院,其教師的勞動關系是否由《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調整,這在學術界一直都沒有定論。一種觀點認為,獨立學院教師的勞動關系應受《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調整;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獨立學院教師的勞動關系不應受《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調整。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即認為獨立學院教師的勞動關系不是由《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調整的,他們的勞動關系應該是一種聘任關系,而不是勞動法所規定的真正意義上的勞動關系。
一、獨立學院的法律屬性不明確
《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明文規定,國家積極鼓勵和大力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組織和公民等社會力量創辦高等學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關于規范并加強普通高校以新的機制和模式試辦獨立學院管理的若干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以及《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等法律和法規表明,獨立學院是屬于公益性事業性質的民辦高等教育學校,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這些法律和法規的頒布為獨立學院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關于獨立學院的法律屬性,目前學術界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一是中國人民大學秦惠民教授認為,獨立學院法人可分為事業法人和民辦非企業法人兩種;二是浙江林學院李明華教授認為,獨立學院法人可稱為事業單位法人或非營利性社團法人;三是教育部發展規劃司司長韓進認為,獨立學院法人屬于事業單位法人或民辦事業單位法人[1]。現實中,各獨立學院在民政廳所登記的法人屬性也各不相同。有的獨立學院登記為民辦非企業法人,有的登記為事業法人。如吉林省的獨立學院登記為民辦非企業法人,而浙江省的許多民辦學院則登記為事業單位法人,天津市的多所獨立學院也都登記為事業單位法人[2]。
根據《民法通則》,法人可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只規定民辦學校應取得辦學許可證,并依照有關的行政法律和法規進行登記,并未明確規定依照什么類型的法人進行登記。《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教育部關于印發的通知》等法律和法規,也未明確規定獨立學院屬何種法人性質,只是籠統地規定,依法設立的獨立學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法人登記。
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學校應依照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筆者認為,獨立學院應屬于“民辦事業單位法人”而非“民辦非企業法人”的范疇。首先,《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教育部關于印發的通知》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獨立學院是屬于公益性事業性質的民辦高等教育,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次,“民辦事業單位法人”的界定突出了“民辦”與“事業”兩個方面,強調“民”的作用和行為。而 “企業”二字既容易引起公眾對獨立學院作為高等教育機構所應有的本質的曲解,在概念的表達上又不能很好地與對高等教育之傳統屬性的認識相吻合。
二、獨立學院教師勞動關系不適應《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原因
目前,有學者認為獨立學院教師的勞動關系應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他們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他們還認為,獨立學院就是民辦非企業單位,教師就是勞動者,所以獨立學院教師的勞動關系就應該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而也有學者認為,我國獨立學院法人屬性的定性并不明確,教師也不屬于《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傾斜保護的勞動者,而是專職生產和傳播科學文化知識的高級知識分子,屬于社會的精英階層。因此,獨立學院教師的勞動關系不應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3]。
作為民辦高校性質的獨立學院,其教師的勞動關系應該按照什么法律調整?換句話說,獨立學院與教師簽訂的是聘任合同,還是勞動合同?從我國現有的關于獨立學院的法律和法規來看,筆者認為,獨立學院教師的勞動關系應該是一種聘任關系,而不是勞動法所規定的真正意義上的勞動關系,不應納入《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17條規定:“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和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民辦學校自主聘任教師、職員。民辦學校聘任教師、職員,應當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民辦學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員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廣東省實施辦法》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強調,民辦學校與其聘用的教師和職員簽訂聘任合同,如有“發生人事爭議的,參照公辦學校人事爭議有關規定處理”。而對于簽訂勞動合同的其他工作人員,如有“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法律法規處理”。因此,獨立學院應與教師簽訂聘任合同,如果雙方因解除人事關系或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爭議時,應向所屬市、區(縣)級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同時,獨立學院在與工勤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時,如有發生爭議的,應向所屬市、區(縣)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教師與獨立學院之所以應該簽訂聘任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這是因為教師與勞動者有著本質的區別。廣義的教師,泛指傳授知識和經驗的人;狹義的教師,是受過專門的教育和訓練,在學校中向學生傳遞人類科學文化知識和技能,發展學生的體質,對學生進行思想道德教育,培養學生高尚的審美情趣,把受教育者培養成社會需要的人才的專業人員。教師的天職是教書育人,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3條規定:“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
勞動者則是一個含義非常廣泛的概念,凡是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勞動獲取合法收入作為生活資料來源的公民都可稱為勞動者。我國的法律將“勞動者”定義為: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并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應向所屬市、區(縣)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因此,法律定義的“勞動者”,就是《勞動合同法》所強調的傾斜保護處于弱者地位的一般勞動者。
教師不是一般勞動者,因為教育是一項公益性事業,教書育人是教師的天職,教師職業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教師的一言一行對學生的成長都有著重大的影響作用。如果將教師聘任合同定位為一般的勞動合同,將教師等同于一般8 小時工作制的勞動者,這對教師的社會地位無疑是一種漠視和貶低。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強調的是對處于弱勢地位的一般勞動者的保護,這對于獨立學院處理與教師的勞動關系也是不適合的。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7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教師與學校建立的勞動關系也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話,那么,教師在學期開學之初或中途提前三十日或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書面通知學校就可以解除合同,這對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無疑會產生很大的負面影響,對學生也是極不負責任和極不公平的。
三、小結
綜上所述可見,獨立學院的教師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調整,獨立學院與其教師之間的勞動關系是一種聘任關系,如發生人事關系爭議時,應參照《人事爭議處理規定》處理。但是,獨立學院教師勞動關系的界定還未上升至法律層面,仍需以下幾方面的努力:
第一,在立法上,清理不利于獨立學院發展的法律和法規的有關條文,明確界定我國獨立學院為民辦事業單位,將教師的聘任制度上升到法律層面。
第二,在輿論上,加大“獨立學院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事業”的宣傳,把獨立學院的發展放在我國高等教育大眾化的位置,建立相關的法律制度,從法律和政策上保障獨立學院的健康發展,使獨立學院具有與公辦高等院校平等的社會地位。
第三,獨立學院及其董事會應明確獨立學院是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業,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
第四,獨立學院要完善人事聘任制度,不能按《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與教師簽訂勞動合同,應與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獨立學院和受聘教師雙方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參考文獻:
[1] 魏訓鵬,費堅.獨立學院法律地位及屬性分析[J].中國高教研究,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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