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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職工工傷保險

職工工傷保險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2-12-07 17:5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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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工傷保險

第1篇

第一條  為使企業職工在遭受工傷事故和職業病(以下簡稱工傷)傷害時,獲得醫療保障、生活保障和經濟補償,享受職業康復的權利,促進安全生產,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省所有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第三條  企業和職工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安全衛生法規和有關安全生產規程,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第四條  企業必須按照本規定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職工發生工傷,企業應當及時救治,并按有關規定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企業和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向工傷職工提供保險待遇。

第五條  建立工傷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現工傷保險社會化。

第六條  工傷保險現階段實行社會管理與企業管理相結合。實行社會統籌的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未實行社會統籌的保險待遇,由企業支付。

第七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勞動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工傷社會保險的主管部門。

政府指定的社會保險機構負責承辦職工工傷社會保險的運營業務,并接受勞動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基金委員會的監督的指導。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八條  工傷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

第九條  工傷社會保險統籌項目暫包括:

(一)職工因工死亡喪葬費;

(二)職工因工死亡發給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撫恤金、定期撫恤金;

(三)職工因工致殘鑒定為一至四級的定期傷殘撫恤金和護理補助費;

(四)職工因工致殘鑒定為一至四級,需易地安家的安家補助費以及搬家途中的車船費、宿費、行李托運費和伙食補助費;

(五)職工因工致殘鑒定為一至四級,應當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各種生活補貼和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六)職工因工致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七)職工因工致殘安裝假肢、鑲牙和配置代步車等輔助功能器具的費用。

第十條  工傷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留有儲備的原則征收,專項存儲,專款專用,當年結余轉下年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第十一條  工傷社會保險基金的征收,根據支出費用和各行業工傷發生頻率實行差別費率。征收標準為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乘以行業差別費率。

對企業實行浮動費率,可以根據企業工傷發生頻率的變化,第年對費率作一次調整。

各行業費率和企業浮動費率的具體標準和實施辦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工傷社會保險基金由企業繳納。企業應當于每月10日前繳納上月工傷社會保險費。

企業繳納的工傷社會保險費和直接支付給工傷職工的保險待遇,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

第十三條  工傷社會保險基金不實行減免。企業確有困難的,經勞動行政部門同意,可以緩繳。

第十四條  工傷社會保險基金由企業開戶銀行代扣代繳,存入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工傷社會保險基金專戶,也可以由企業直接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

工傷社會保險基金存入銀行按照同期城鄉居民存款利率計息,利息并入基金。

第十五條  工傷社會保險基金(包括管理費)不計征稅費。

第十六條  建立工傷社會保險基金之初,工作社會保險機構可以向企業預收一個月的保險金作為準備金,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各市征收的工傷社會保險基金的85.5%作為支付職工工傷社會保險費用;10%作為工傷社會保險儲備金,用于支付特殊情況下的工傷保險待遇和發展康復事業。

第十八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可以從征收的工傷社會保險基金總額中提取2%至4%作為管理費。

管理費的開支項目為:

(一)管理工傷保險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以及生產補貼;

(二)業務費、宣傳費;

(三)必要的設備購置費;

(四)對工傷保險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費用;

(五)其他與工傷保險管理工作有關的開支。

第十九條  各級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和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并接受財政、審計、銀行、工會等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各級社會保險機構應當于每年初向社會保險基金委員會報告上年度工傷社會保險基金的決算和本年度預算,同時向社會公布工傷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收支狀況。

第二十條  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工傷社會保險基金的審計監督制度,定期對工傷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

第三章  工傷保險范圍及職工傷殘鑒定

第二十一條  職工在下列情況下造成傷殘、職業病和死亡的,享受工傷(亡)保險待遇:

(一)在本單位生產、工作區域內從事正常的生產、工作和企業管理人員臨時指定的工作時發生工傷事故;

(二)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管理人員指定而從事對企業有益的工作時發生工傷事故;

(三)為維護社會和人民利益從事搶險救災造成 傷亡;

(四)在生產、工作中接觸有毒、有害物質造成 傷亡;

(五)職工上下班時間按正常路線行進途中遭受非本人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 死亡,或者乘本單位通勤車造成 傷亡;

(六)國公到外地出差和工作調動報到途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病未能及時救治造成 傷亡;

(七)因公因戰致殘康復后舊傷復發的;

(八)由市以上勞動行政部門鑒定確認 的其他因工傷亡。

第二十二條  工傷職工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如實反映工傷情況。

第二十三條  職工工傷治愈、治療期達12個月或者傷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時,應當作出醫療終結結論。由于醫療單位或者本人原因不能及時作出醫療終結的,職工所在企業可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作出醫療終結。

第二十四條  對已作出醫療終結結論的工傷職工,由省、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按照勞動部、衛生部、全國總工會制定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評定傷殘等級,并發給《傷殘等級證》。

第二十五條  職工工傷致殘程度的鑒定,應當由職工所在單位向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因工負傷的必須提供工傷事故批復結案報告、工傷證及原始醫療記錄、醫療終結證明和近期有關診察結果等有效證明;患職業病的必須提供有職業病診斷權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書及原始記錄、醫療終結證明和近期的各種 有關診察結果等有效證明。

第二十六條  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職工因工致殘的,應當將鑒定結論通知書發至企業、職工及其親屬和社會保險機構。

第二十七條  職工及其親屬或者企業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工傷等級鑒定有異議的,可在接到鑒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復議。

第四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其工傷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機構按下列規劃辦理:

(一)按月發給定期傷殘撫恤金,一至四級的標準分別為上一年度省社會月平均工資(以省統計部門公布為準,簡稱社會月平均工資,下同)的90%、85%、80%、75%;每年7月1日隨社會月平均工資的增長調整一次;

(二)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按社會月平均工資計算,分別為:一級24個月,二級22個月,三級20個月,四級18個月;

(三)繼續享受政府規定的各種生活補貼和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助、生活困難補助等待遇;

(四)易地安家的安家補助費按社會月平均工資3個月的標準發給;搬家途中的車船費、宿費、行李托運費和伙食補助費按該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由社會保險機構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按社會月平均工資計算,分別為: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致殘后需要護理的,由社會保險機構發給護理費,其標準按社會月平均工資計算,分別為:完全護理依賴發50%,大部分護理依賴發40%,部分護理依賴發30%.完全護理別嚴重的,護理費可按社會平均工資的70%發給。

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死亡的,社會保險機構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工亡待遇:

(一)喪葬費,發5個月的社會月平均工資;

(二)一次性撫恤金,因工死亡的,發給48個月的社會月平均工資;因搶險救災和維護社會治安死亡的,發給60個月的社會月平均工資;

(三)供養直系親屬的定期撫恤金,每供養1人每月按社會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直至失去供養條件為止。每年7月1日隨社會月平均工資的增長調整一次。

第三十二條  職工因工負傷致殘或者患職業病,除按本章前四條規定,由社會保險機構支持的保險待遇外,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職工應當享受的治療期的工資、醫療費等待遇,以及下列兩項工傷保險待遇仍由企業支付:

(一)職工因工致殘被確定為五級、六級,本人自愿離崗休養的,按月發給企業平均工資70%的傷殘撫恤金,離崗期間工齡連續計算;

(二)職工因工致殘被定為七至十級,本人自愿另謀職業的,發給一次性離職補助費,標準按企業的月平均工資計發,七級發給20個月,八級發給16個月,九級發給12個月,十級發給8個月。

第三十三條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職工或者直系親屬,被判處管制、拘役、徒刑或者勞動教養的,其工傷保險待遇應當停止享受;刑滿、教養期滿后繼續發給。

第三十四條  職工及其親屬因工傷保險待遇與企業發生爭議,國家和省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農民合同制 人因工傷亡的,參照城鎮職工工傷保險待遇辦理。

第五章  工傷保險責任

第三十六條  企業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明確對職工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企業實行租賃、承包或者被兼并、拍賣時,新的經營者必須承擔原企業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

職工被借調或者臨時聘用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借調或者聘用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破產,或者被撤銷、解散,必須在財產處理中留足工傷職工平均壽命內應享受的工傷保險費用,由清算小組或企業主管部門負責轉移到新接收單位或者社會保險機構。

第三十七條  企業必須在本規定實施2個月內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并申報本企業工資總額、職工人數;新開辦的企業,必須于領取營業執照后1個月內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第三十八條  職工因工死亡后10日內,企業和職工家屬應當辦完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處理的,停尸費由工亡職工家屬負責。

第三十九條  社會保險機構應當于每月20日前按本規定如數向傷殘職工和工亡職工直系親屬支付當月工傷保險待遇。

第四十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的工傷待遇發放情況實施監督。對企業不發或者減發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機構逾期發放或者少發、漏發工傷保險待遇的,應當責令企業和社會保險機構補發。

第六章  罰則

第四十一條  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拒不改正的,視其情節輕重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逾期不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的;

(二)在勞動合同中不規定及非法免除工傷保險責任,或者在職工工傷、職業病醫療期間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瞞報、少報或者逾期不報工傷與職業病情況,以及少報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的。

第四十二條  企業未經社會保險機構同意,逾期不繳納工傷社會保險費的,按日征收繳費額1%的滯納金,由銀行直接扣繳。滯納金并入工傷社會保險基金。

第四十三條  工傷職工無故拒絕檢查治療,夸大或者隱瞞重要情節,影響勞動鑒定和多領工傷保險待遇的,企業和社會保險機構可停發有關待遇。對虛報多領的,必須追回多領款項,并可停發1個季度工傷保險待遇。對于經勞動鑒定確認已恢復勞動能力而不上班的,按《職工獎懲條例》及國家和省有關辭退違紀職工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社會保險機構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以截留、平調、挪用工傷社會保險基金的,應當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由監察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因工傷亡和患職業病的職工及其家屬或者其他人拒絕、阻礙企業管理人員和勞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擾亂社會治安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實施前職工因工傷殘、患職業病和工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工傷保險待遇,可從本規定實施之日起按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應用的具體問題由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規定》修正案

第2篇

為保障工傷職工的切身利益,促進我市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做好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決定將我市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前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以下簡稱“老工傷”人員)的有關待遇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范圍

(一)2012年6月30日前參加工傷保險且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企業和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其在參加統籌前發生工傷的人員。

(二)關閉破產國有、集體企業的原國有、集體企業職工工傷人員。

已一次性領取工傷待遇的人員不在統籌范圍。

二、“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后基金支付的項目

(一)傷殘津貼:致殘程度達到1-4級的傷殘津貼;

(二)生活護理費:根據護理等級支付的生活護理費;

(三)工傷醫療費:“老工傷”人員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政策規定的工傷醫療費;

(四)供養親屬撫恤金:符合當時政策規定的供養條件、應由企業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目前仍未喪失供養條件的工亡職工親屬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五)輔助器具配置費:按《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標準支付的輔助器具配置費。

三、“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的籌集原則

“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實行風險備用金制度。所需資金按照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共同承擔的原則來籌集。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部分,應一次性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一)200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傷保險且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企業和2007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所需風險備用金,由工傷保險基金、用人單位各承擔50%。

(二)2004年1月1日后參加工傷保險且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企業和2008年1月1日后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所需風險備用金,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關閉破產國有、集體企業所需資金通過自籌、當地政府財政、工傷保險基金等多種渠道籌措。

四、風險備用金標準和計算辦法

(一)風險備用金標準

依據確認的用人單位“老工傷”人員人數,按市2011年度工傷職工人均工傷醫療費、人均生活護理費和人均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相應標準計算10年。其中,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供養子女計算至18周歲。致殘程度達到1-4級的全殘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按市2011年度全殘工傷職工人均傷殘津貼標準計算10年。距退休年限不足10年的,按實際年限計算。

(二)風險備用金計算辦法

1、工傷醫療依賴費

(1)職業病人員醫療費=職業病人數×職業病人均醫療費(94112.4元/人/年)×繳納年限。

(2)工傷醫療費=(工傷醫療依賴人數-職業病人數)×人均工傷醫療費(58107.84元/人/年)×繳納年限。

2、生活護理費=享受生活護理費人數×人均護理費(6791.16元/人/年)×繳納年限。

3、供養親屬撫恤金=供養親屬人數×人均撫恤金(5641.04元/人/年)×繳納年限。

4、輔助器具配置費=配置項目與費用限額標準(見《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管理暫行辦法》×3次(有多人或多項目的,數額累加)。

5、全殘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全殘工傷職工人數×平均傷殘津貼(12204.84元/人/年)×繳費年限。

五、“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程序

(一)“老工傷”人員確認。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原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書和支付“老工傷”人員工傷待遇的財務憑證等原始資料(原件及復印件)。無原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書的,應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1、填寫《“老工傷”人員確認申請表》一份。

2、原勞動、人事、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按照當時職能權限和規定做出的有關事故批復及事故發生證明等原始材料;

3、用人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按照事故發生時有關規定做出的事故證明或事故批復等原始材料;

4、經具有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初次診斷為職業病的證明;

5、其他能夠證明職工為因工(公)受傷的原始材料。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提供的“老工傷”人員資料進行審核、調查,對符合工傷條件的,予以備案。

(三)需進行勞動能力、醫療依賴鑒定和輔助器具配置的,可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醫療依賴和輔助器具配置確認。

(四)用人單位持《“老工傷”人員備案表》及其他相關材料,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老工傷”人員納入管理事宜。

六、有關事項及要求

(一)“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實行實名制管理,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老工傷”人員檔案并長期保存。

第3篇

實行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省有關規定。建立保障能力相對較強、政策體系比較完善、工作程序規范、業務標準統一,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工傷康復相結合、抗風險能力強的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制度。

二、總體目標

分級負責”原則,按照“風險共擔。通過建立工傷保險調劑金制度,實施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傷保險業務流程和各項管理制度實現“六統一”即:統一參保范圍和參保對象,統一繳費標準,統一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康復,統一待遇標準及經辦流程,統一基金預決算管理、統一信息管理。

三、統籌內容

(一)統一參保范圍和參保對象

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社會團體、民間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均應參加工傷保險,全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并為其全部職工或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統一繳費標準

1繳費基數。工傷保險繳費基數應當按照參保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核定。參保單位職工工資高于或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或60%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或60%計算。

2費率標準。工傷保險繳費根椐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以及不同的行業所面臨的工作環境、傷亡事故風險和職業的危險程度,分別確定不同比例的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基金繳費率,并按有關規定定期對費率進行浮動。用人單位初次參加工傷保險的由所在地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行業基準費率辦理參保手續。

(三)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1全市工傷職工的待遇審核、計算統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湖北省有關工傷待遇文件等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2工傷醫療費用和工傷康復所發生的費用。就醫、配置輔助器具實行定點管理。

按同一統籌地區管理。統一工傷定點協議醫療機構、工傷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管理制度和費用結算制度。參保人員在全市范圍內定點協議醫療機構從事工傷治療、安裝工傷輔助器具、進行工傷康復治療。

3職工因工受傷。所需費用必須符合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診療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住院職工出院后仍需門診用藥的應報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可到指定的協議醫院門診取藥;非住院的工傷醫療費,必須使用雙聯式處方;確需特殊醫療器械檢查的一次性費用在300元以上)應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

(四)統一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康復

1工傷認定。市直工傷認定工作。由各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受理本區域內的工傷認定申請及調查、取證、核實并對是否工傷做出認定決定,年底統一報市局備案。工傷認定程序和時限按《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2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統一組織。

3工傷康復。工傷康復工作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統一組織實施。

(五)統一基金預決算管理和風險調劑金制度

統一組織編制。市級統籌采取基金預決算管理下的風險調劑金的方式。基金預決算由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根椐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有關規定。

主要用于彌補以后年度經批準的工傷基金收支缺口。市、各縣(市)實行市級統籌前結余的工傷基金留存當地管理。

調劑金總額達到全市上年征繳工傷保險費總額的50%后不再上解。因發生重大工傷事故導致縣(市)工傷保險基金當期收不抵支的首先從歷年基金結余和風險調劑金中解決,市級工傷保險調劑金由各縣(市)按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預算數的10%上解。仍有缺口的由同級政府墊付。

風險劑金不予調劑:未嚴格執行全市統一政策和管理制度;未完成當年預算收入和擴面征繳計劃任務;擅自調整基金收支預算;因違規違紀行為造成基金重大損失;同級財政應承擔的補助資金未到位。以下情形造成的基金缺口由同級政府負責。

專賬核算。風險調劑金籌集使用管理制度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共同制定。風險調劑金納入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六)統一信息管理。

各縣(市)要適應工傷保險事業發展對數據精細分析管理的需要,工傷保險信息化工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金保工程”要求統一規劃。從采集參保單位基本情況、參保人員的基本信息、工傷職工的基本信息和工傷認定信息、工傷職工、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工傷保險待遇信息等基礎工作做起,建立起從參保登記、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支付等一體化的信息系統。做到全市工傷保險信息化工作“標準統一、資源共享、安全高效”

統一基金記帳分帳,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統一制度、統一規范業務經辦流程。統一各類業務用表、日常工作臺帳,公開辦事程序,建立內控機制,健全工作制度,實行科學管理,為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實行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增強工傷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更好地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促進安全生產的重要措施,也是維護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具體體現。各縣(市)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精心組織,積極推進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二)明確職權責任。實行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后。負責全面做好工傷保險擴面、征繳、稽核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及時撥付工傷保險基金;多渠道籌集資金,財政部門負責對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加大對工傷保險事業的投入。

協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工傷保險的擴面、征繳和稽核工作。地稅部門負責工傷保險基金的征收工作。

第4篇

1.對工傷保險勞動能力的鑒定以及爭議的處理不夠

當前我國經濟社會中關于勞動鑒定以及爭議的處理機構還不健全,同時由于處理機構之間沒有形成統一的規范,對工傷問題進行處理時缺乏相應的法制程序,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具體的問題進行確定,因此導致各種工傷處理糾紛問題出現。

2.工傷保險監督機制還不健全

工傷保險基金監督機制不夠健全,是影響工傷保險制度不斷完善的重要原因。在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過程中常常出現擅自挪用保險基金的現象,導致一些保險基金受損,而且勞動保險監督機構不完善,導致一些用人單位出現瞞報或者漏報企業傷亡人數的情況。

二、加強我國工傷保險制度不斷完善的策略探討

1.擴大工傷保險的范圍

當前工傷保險的應用范圍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以及三資企業的參與程度較低,為了不斷完善工傷保險制度,應該要將工傷保險的范圍進行拓展,將各種性質和類型的企業員工都納入到工傷保險的范圍之內,促進各種類型的企業都積極參與工傷保險。根據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工傷停工期間的工傷津貼一般是按照員工受傷之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發放的,如果在工傷保險制度完善的過程中將工傷津貼納入到工傷保險統籌中,同時統籌的標準比一般的標準低,則有利于工傷的職工在傷勢好轉痊愈之后能夠盡快出院,從而有助于降低工傷津貼,避免出現不必要的浪費。

2.加強工傷保險的費率的合理設置

在工傷保險制度不斷完善的過程中應該要嚴格執行差別費率制、浮動費率制,并且對相關的制度進行調整,按照風險高、費率高,風險低、費率低的原則,對各個企業的費用支出情況進行分析之后設置相應的工傷保險費率。風險較低的行業應該要對風險較高的行業的工傷保險費率進行適當的分擔。對于傳統的工傷保險重視補償、輕視預防的問題應該要及時解決,可以運用工傷保險費率經濟杠桿的作用以及相關的獎懲機制,對現有的制度進行調整,以調高工傷保險的費率,擴大工傷保險的統籌面以及服務范圍。

3.加快立法,對工傷保險的各項制度進行規范,促使勞動爭議問題的解決

由于我國的立法規范比較滯后,導致工傷保險制度不夠完善,是工傷保險制度發展過程中的重要問題。法定的工傷保險需要相關的法律法規做后盾,為此應該要積極加強工傷保險制度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完善,按照整體統一、局部分化的原則對工傷保險制度進行規范。在各個地區應該要加強對地區實際情況的了解,根據相關規定對工傷與職業病進行科學的勞動能力鑒定,在勞動能力的鑒定以及爭議處理過程中比較常用的標準時《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在未來的發展過程中應該要積極加強對各種法律法規的完善,促進工傷保險制度的執行做到科學、合理。

4.不斷健全工傷保險監督機制

在工傷保險制度不斷完善的過程中需要加強對相應的監督機制的完善,不僅要提高工傷保險工作人員以及監督人員的專業水平,還應該要對工傷保險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有效的處理,比如擅自挪用保險基金的現象,一經發現應該要嚴懲,做到工傷保險制度的實踐過程公開、透明、高效。與此同時,要建立功能齊全、覆蓋面較廣的工傷保險信息網絡,使得工傷保險的各項資金的繳納、記錄、核算以及支付等功能都可以實現現代化管理,并且通過信息化手段加強對工傷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各個環節的監督,使得工傷保險的待遇支付水平能夠與經濟發展水平實現一致。

三、結語

第5篇

關鍵詞: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法律法規;基金設計;預防機制

中圖分類號:F840.6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7217(2008)05-0039-05

隨著工業化、城市化進程加快,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就地向二、三產業轉移或進城務工,我國社會結構中出現了特殊的社會群體――農民工群體。農民工是指從農民中分化出來,雖與農村土地保持一定經濟聯系,但主要從事非農職業和非農活動,以工資為其主要收入來源,而又具有農民身份的人。

已成為產業工人重要組成部分的農民工對我國的現代化建設做出了重大貢獻,但由于傳統二元結構等影響,他們享受不到應有的基本社會保障,面對著眾多風險。其中,最容易對之造成直接傷害的是工傷風險和職業病風險。我國目前正處于經濟快速發展時期,也是工傷事故頻發、職業病高發的時期,層出不窮的農民工工傷事故到規模驚人的農民工職業病群體,以及由此而導致的數不清的勞資糾紛,均決定了針對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制度應當作為最基本的社會保障項目優先得到確立。

一、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有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1.從宏觀上看,立法層次低,統籌性差。現階段,我國基本上采用各種政策措施和地方性行政規章來推動農民工工傷保險,缺乏法律的權威性和穩定性保障。我國至今尚無一部關于農民工社會(工傷)保險的全國性專門法律或法規。國務院頒發的《工傷保險條例》為行政法規,效力不及普通法律,針對性不強;《勞動法》、《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規定》等全國性立法對農民工而言則缺乏可操作性。地方性立法中,只有少數地區專門制訂了針對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如《北京市外地農民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天津市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規定》、《青島市農民工工傷保險暫行規定》、《湖南省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等。在統籌性上,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頒發的《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屬于行政規章,法律效力不及地方性行政法規,當其與地方利益沖突時,會由于法律層次低而不能起到統籌規劃與指導作用;地區間的政策辦法缺乏規范性、一致性,不利于提高統籌層次和基金管理。

2.現行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缺乏嚴格的制約和懲處,用人單位違法成本低。這是目前大量企業仍未參保的主要因素。《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除此之外沒有別的懲罰性規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對單位的拒付行為也只規定“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實際情況是,那些沒有為農民工參保、給予賠償的用人單位極少受到過任何處罰。在勞動關系的建立上,《勞動法》等對用人單位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處罰只責令改正,對仍未改正的行為沒有進一步的處罰規定;在勞動保護方面,對恣意延長勞動時間、不依法提供勞動保護措施的行為缺乏強硬的處罰措施。另外,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其本意是要加強對勞動者的保護(事實上也起到一定作用),但也助長了用人單位干脆不簽合同或懶得簽合同的僥幸心理,因為出現責任承擔的可能性畢竟很小。由此,難以有效治理企業違法行為,違法成本低使農民工工傷保險的強制性成為空談,并危害了公平性。

3.工傷待遇規定方面存在較多缺陷。工傷保險待遇是工傷保險中一個技術復雜但又核心的問題,但《工傷保險條例》等對農民工的這一問題缺乏細致和有效的規定,難以適應農民工規范性和穩定性差的就業特點。其一,農民工流動性大、勞動關系的短期性使“按職工工資總額一定比例繳費”以及傷殘津貼按月發放在管理上有一定難度,也無法按社保部門的要求連續繳費。其二,現行法規缺少對非法用工形式下工傷認定的明確規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沒有規定醫療期間的停工留薪工資和供養親屬的撫養費,工傷待遇比合法用工的工傷待遇更低,鼓勵了非法用工;對于未參保的工傷職工,《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其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而非以保險基金支付,缺乏長期穩定保障。而現實中未參保的企業、非法用工單位占了大多數。其三。國家層面實施辦法的欠缺也使各地做法不一或待遇的規范性差。這樣,也就出現農民工很難真正享受到工傷待遇的問題。

4.勞動者權利的救濟程序規定不合理。首先,《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案件必須經過勞動仲裁才能向法院。但現行勞動爭議仲裁時效60日的規定太短,使得眾多農民工延誤維權的時機。其次,維權門檻高。不論是仲裁、訴訟還是申請執行都要交費,雖然有相關的緩、減、免規定,但實際操作中很難落實。農民工在生計都難以維系的情況下,談何維權?此外,農民工就業方式的多樣性和《工傷保險條例》把事實勞動關系推上了前沿,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問題已經成為勞動爭議、工傷認定的棘手問題。目前,立法認定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但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享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一切權利,但是,司法實踐中對于什么是事實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的特征、事實勞動關系有哪些情形均沒有明確的規范。在勞動保障部門內部,對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部門也還未達成統一意見。一種觀點認為應由勞動仲裁機構認定,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因此,應加強事實勞動關系的立法研究。

(二)基金設計不完善

1.費率結構粗放。我國工傷保險的平均繳費率維持在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1%左右,與當前的國情和生產力還是較相符的,但費率結構較粗放,行業劃分籠統,沒有根據實際情況拉開檔次,達不到與風險相關聯、促進工傷預防的目的和功效。全國僅大連市實行19個費率檔次,其它省市分為3~7檔,如廣東、福建、甘肅只分3檔;海南、廣西、安徽、江西分為4檔;陜西、云南、浙江分為7檔。這種情況顯然不能和工傷與職業病的發生率、工傷傷亡程度、傷亡人數相聯系,使低風險的企業或在相對時期內工傷事故、職業病發病率低的企業不愿參加工傷保險,不利于擴大覆蓋面。而近幾年來全國工傷與職業病發

生率上升的狀況也說明了目前的費率結構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在日本,工傷保險按行業差別劃分為8大產業53個行業,最高費率為14.8%,最低為0.5%,行業之間差別費率達25倍;德國根據行業的不同特點設立了35個同行業工會,形成不同的費率,平均費率最低為0.71%,最高為14.58%,相差19倍。實踐表明,這種做法有效地發揮了刺激企業重視安全生產的作用。

2.基金結余過高。《工傷保險條例》第八條規定:“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同時規定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于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誠然,這是風險防范意識的體現,但現實狀況是,由于費率機制不完善、支付水平較低、缺乏有效的預防工作機制,使得基金結余過高的現象普遍(見表1和表2)。

3.基金區域統籌不合理。一是所推行的農民工工傷保險基金區域統籌與農民工跨省區流動存在矛盾,農民工調換工作崗位后沒有辦法轉移和保持農民工工傷保險關系,農民工很難真正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二是統籌層次低,保障能力弱。目前工傷保險還處于縣、市級統籌(相當一部分省份還是縣級統籌),社會化程度不高,抵御風險的能力弱,有的縣、市基金結余很多,部分縣、市收不抵支,基金調劑困難。收不抵支和資金困難的縣、市首先把職業病的防治排除在外,并與醫療保險費用產生磨擦。此外,有1/3的地區還沒有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即使已建立儲備金的地區,儲備金規模也不大。

(三)缺乏預防一補償一康復三位一體的有效機制

目前,我國的工傷保險還主要是工傷補償,被動地受理工傷認定,支付傷亡待遇,對工傷預防、職業康復投入較少。這固然是初級階段的現實國情決定的,但也反映了我國長久以來重待遇處理、輕工傷預防和康復的傾向。這一點在農民工身上體現得尤為明顯。首先,工傷預防的宣傳、教育、培訓比較薄弱,對農民工的宣傳教育更是少而又少,不能很好地做到防患于未然。目前,全國僅有13個省(市、區)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開了“口子”,從中可以支付一定比例的工傷預防費用,而其他大部分地區仍然存在社會認識不足、政府不重視、工傷預防經費缺乏的問題。其次,工傷康復、工傷后期服務比較薄弱。比如,一個斷掉大拇指的農民工,經過接指手術等康復治療后,工傷等級可以從5級變為8級,但由于現行制度沒有就職業康復問題做出較為完善的規定,很多地方并沒有選擇積極治療,也自然給一些不法之人以逃避問題的借口和理由,使職業康復問題處于一種“上無政策、下無對策”的尷尬局面。何況對于農民工這一弱勢群體來說,一般發生工傷事故后都享受不到等同于城鎮職工的工傷補償待遇,用人單位大多與其協商“私了”,給個幾萬元草草了事,根本就談不上職業康復。第三,由于費率與安全生產狀況脫鉤,我國的差別費率與浮動費率機制未能起到減少安全事故的作用,也影響了企業投保的積極性。

二、發展和完善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的具體對策

(一)加強政府職能,完善法制建設

1.加快立法進程,完善相關法規。要在不斷完善地方工傷保險制度改革的基礎上,加快《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立法步伐,建立統一的工傷保險制度,提高法律層次,使農民工工傷保險工作步入法制化的軌道。在堅持總的立法原則下,不同地區可根據各地的情況制定實施細則性的地方法規。其次,中央與地方政府均需要集中清理現行工傷保險法規政策中有悖平等、公正原則的規定,彌補相關法規政策的缺漏。特別要加大對工傷待遇、工傷認定、非法企業職工的工傷辦法、事實勞動關系等事項的研究,對一些規定進行細化,制定出適應農民工特點、統籌層次較高的工傷保險制度。第三,完善有關的配套勞動法制。針對發展變化了的勞動用工形式,研究制定相應的《勞動法》實施細則,此外,應加強《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處理法》及《反不正當勞動行為法》的制定。

2.加強監督管理職能,確保工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第一,強化勞動合同制度,督促企業勞動關系規范化,并在規范化的基礎上實現農民工勞動就業的相對穩定,這是維護農民工權益的穩定基石。當前一是要提高合同簽訂率,建議勞動、工商、企業家聯合會和工會協同工作,早日實現“只要存在勞動關系,就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的目標。二是提高合同質量,落實合同內容,糾正目前合同中普遍存在的不公平的工資、工時、安全衛生、社會保障等問題。同時,在非公企業加緊建立健全集體合同制度。第二,加強勞動監察工作,提高勞動管理的剛性約束。在監察方法和手段上,由被動受理舉報投訴轉變為日常監察與個案查處并重。具體而言:(1)在市場準入機制上加強對雇傭農民工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監管,嚴厲打擊掛鉤轉包、肢解發包等行為,控制行業市場秩序。譬如實行企業資質和招標與安全掛鉤,生產經營許可證與參保掛鉤。(2)建立保障農民工權益專項審計制度。特別要對建筑勞務公司等為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的情況每年進行10%的隨機抽查審計。(3)建立行業企業誠信信息系統。

3.改變現行勞動爭議處理體制,提高法律效率。應適當延長勞動仲裁申請時限;針對仲裁和訴訟嚴重脫節的現象,總結推廣廣東等地建立勞動爭議仲裁院的做法,由“一裁兩審”改變為“一裁一審”或“兩裁終審”、“或裁或審”;針對勞動爭議案件的特殊性、復雜性,在人民法院內部專門設立勞動爭議法庭,或借鑒德國的做法,從中央到地方建立獨立的勞動法院,專司處理各類包括工傷案件在內的勞動爭議案件,以提高辦案的水平和效率。

(二)完善基金設計

首先,應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分配基金在預防、補償、康復上的比例,優化支出結構。許多研究表明,預防為主是最有效、最符合成本收益原則的策略。許多國家都把設立一定的工傷預防費用作為工傷保險制度的內容之一。例如:法國社會保障機構建立專門的工傷預防基金和專職的安全監督員,雇主繳納工資總額的1.5%以及對那些不遵守職業安全的雇主的罰款一同作為事故預防基金。工傷保險制度的誕生地德國,把工傷預防看作首要任務和制度核心,其次是康復,再次是賠償。同業工會每年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約8%的資金用于事故預防工作,重點用于向企業提供服務和教育培訓(見圖1和表3)。

另外,考慮到我國工傷保險基金有較大結余而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和水平偏低,應適當提高農民工工傷補償待遇,并且強化其待遇的落實。

同時,提高統籌層次,建立農民工工傷保險賬戶自由轉移制度。鑒于當前工傷保險統籌層次較低,基金無法平衡調劑,建議盡快實行省級統籌,條件成熟時再過渡到全國統籌,以發揮互濟功能,增強整體抗風險能力。這也符合農民工流動性大的要求。如果農民工工傷保險實行全國統籌,統一管理,可以

建立便于跨地區轉移工傷保險關系的機制,農民工不論轉移到什么地方,都可以憑卡享受農民工工傷保險費,也可從根本上解決因農民工流動性而造成的社會保險關系難以轉接的問題。

(三)逐步發展工傷預防、補償、康復機制

一是大力加強工傷保險管理系統建設。德國工傷保險同業公會2004年94億歐元的工傷保險基金支出中,管理費用為11億歐元,占總支出的11.7%。而我國工傷經辦人員、經費和工作條件還很不足,制約著保險費的征繳、工傷認定,應加大投入。工傷保險機構可利用資金優勢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其他具備條件的中介機構合作,開展監督事故防患等服務,為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提供安全生產培訓和咨詢,建立職業病以及有毒有害物品及材料數據庫,為用人單位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二是進一步完善行業差別費率和企業浮動費率機制,積極發揮事故預防作用。如參照大連市將現有的三檔工傷費率增加到十五檔或二十檔,加大行業間的差別費率。建立浮動費率系數表。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和工傷保險機構根據企業上一年的安全狀況定期調整,優則下浮,差則上調,真正發揮費率浮動機制在增強安全意識、促進安全生產方面的杠桿作用。三是把工傷康復提上議事日程。工傷康復包括醫療康復、職業康復和社會康復。從德國高度重視工傷康復的經驗看,工傷康復不僅具有良好的社會效益,從經濟上講也是“合算”的,可以降低“社會總成本”。工傷康復雖花了一些錢,但工傷職工通過工傷康復特別是職業康復,能夠生活自理甚至重新回到工作崗位,不僅對個人身心和他們的家庭生活有益,而且會大大降低社會對工傷職工的投入。進一步加強對工傷康復政策和相關標準的研究,逐步探索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工傷康復制度。如:針對農民工流動性強的特點,對于在城市內指定的康復機構進行康復治療而返鄉的農民工,可充分利用農村現有的職業康復設施,建立流動的職業康復站為工傷農民工服務,提供康復輔助器具的維修及更換服務;幫助傷殘職工實現再就業,重新融入社會。

總之,要做好農民工工傷保險工作,尤其是高風險行業,僅靠“平安計劃”和提高參保率是不行的,應建立一套具有預防、康復、賠付整體功能的運行體制,以此達到維護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節約社保基金賠付的良好效果,并以此作為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的中長期目標。

第6篇

關鍵詞:工傷保險制度;工傷預防;費率機制;預防基金

1、我國工傷保險的現狀

總體上看,我國的工傷社會保險制度處于積極的發展完善階段,取得了不俗的成績。但不容忽視的是,我國工傷保險制度仍然存在如:工傷社會保險覆蓋面太小不能適應社會需求;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太難等等問題和不足。本論文著重討論強調預防優先的工傷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所以下面著重論述我國目前工傷保險制度在工傷預防機制上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1.1.在法律層面上,缺乏涉及工傷預防的具體可行內容

主要表現在針對工傷預防的內容論述籠統、不實,所涉及的內容僅僅是一種籠統、務虛的表述,其具體的指導性和監督性不強,就難以從法律層面促進工傷預防。從這個意義上而言,工傷保險的法制瓶頸制約了我國工傷預防功能的實現。

1.2.在管理體制上,部門之間職能交叉不清

在我國, 工傷保險的行政管理機構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而綜合管理全國安全生產工作的部門是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因此,在工傷預防管理問題上,勞保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之間存在職能交叉,使工傷預防工作陷入了難以充分開展的困境,造成了行政效率的低下。

1.3.在工傷保險的費率設置上,未能充分發揮經濟杠桿作用

從差別費率來看,各省市制定的費率檔次普遍存在少而粗的問題。如此少的費率檔次根本不可能真實地反映各類行業的風險差別,更達不到費率與風險相關聯的目的。同時從浮動費率來看,浮動范圍和評價指標還未形成完全科學的模式。由于浮動范圍有限,費率設置并未嚴格進行系統地科學測算,因而難以有效發揮浮動費率對于企業防范安全事故的激勵作用,也就不能充分發揮經濟杠桿的作用。

2、建立以工傷預防為前提的工傷保險制度的建議

從工傷保險運行的總體來看,貫徹從單純的工傷保險支付向事故預防轉變的思路,使工傷保險管理與事故預防有效地結合,既是工傷保險制度本身的任務和要求,又是工傷保險制度應起到的作用和最終的歸宿。

2.1健全法律體系,保障工傷預防功能的實現

加快制定、公布、印制勞動保護方面的規程與規定。工傷預防法制建設的關鍵,在于建立一套完整的“三位一體”工傷保險法律框架,進一步完善工傷預防的法律規定,使工傷預防行政執法做到主體合法、權限合法、內容合法和程序合法,從而真正保障工傷預防功能的實現。一方面,轉變現有工傷保險消極補償的指導思想,在立法上明確“三位一體”工傷保險體系建設,強調工傷預防;另一方面,在法律內容上,對工傷預防予以明確化,具體化。例如規定工傷預防的基金支出渠道;明確工傷預防基金的支出范圍,并規范安全生產獎勵基金的使用;制定工傷預防配套的法律法規。

2.2樹立工傷保險管理的整體觀,構建分工明確的管理體制

工傷管理涉及三個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政策制定,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工傷基金管理、運行,勞動安全檢查部門負責用人單位安全檢查。三個部門同時對用人單位工傷進行管理,對促進用人單位安全生產,保障職工利益發揮作用。所謂政府工傷管理整體觀是指在提倡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構建和諧社會的前提下,從事工傷保險管理的政府部門顧全大局,互相協調配合,共同維護用人單位職工利益的觀念。

2.3科學設定費率,充分發揮激勵作用

必須進一步完善差別費率設置。在現有的“行業風險分類表”基礎上細化,并對所有行業的風險率進行科學測算,把行業合理劃分到風險類別中, 基本做到行業風險與繳費費率一一對應,減少彈性,杜絕出現不同風險等級的企業處于同一費率檔次的不合理現象。從我國現狀考慮,浮動費率標準的確定,宜選用支繳率(企業工傷人員待遇支出占該企業工傷保險繳費的比例)作為費率浮動考核指標,按周期調整費率的上下浮動值。同時,應適當增加費率浮動空間,尤其是增加高風險行業的浮動幅度,有效發揮浮動費率對企業的制約和激勵功能,強化費率機制在工傷預防中的積極作用。

2.4建立完善的工傷保險預防基金機制

據2008 年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年鑒統計,2007 年我國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262. 6 億元 。我國有統計數據的31 個省市中,2007 年工傷保險基金結余率超過50% 的達到13 個省市,占全部省市的42%。同時從各地方的實踐來看,工傷預防基金的作用是明顯的。全國各地試點的初步做法和成效也為工傷預防基金的建立提供了直接經驗。在現有的基礎和條件下,我國可以探索建立工傷預防基金機制,具體建議如下:

1.明確來源渠道,有效保障工傷保險預防基金的來源

為了保證工傷預防工作開展,工傷預防基金必須有穩定的開支渠道。根據我國的客觀情況,我國應在立法層面明確保障預防基金的來源渠道,采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直接提取預防基金的做法。

2.核定提取比例,合理提取工傷保險預防基金

工傷預防的工作可以實行預算制,即在上一年做下一年的工作計劃和資金預算,根據工傷預防工作計劃來確定所需要的資金量。結合近幾年工傷基金收支情況的支收率狀況,國家層面制定出一個標準提取比例,各地方再根據事故發生率按一定比例上下浮動。

3.明確支出項目,有效使用工傷保險預防基金

從我國的地方實踐來看,由于各地區的情況不同,工傷預防基金項目支出各地是有差異的。總之,清楚列明基金的用途,明確基金的支出項目,規范預防基金的使用是保證預防基金安全有效運行基礎。

4.明確考核標準,及時監管工傷保險預防基金

確定預防基金使用情況的考核標準,對于每年用于工傷預防的基金提取比例和支出項目要進行有效的定期監控,及時了解工傷預防基金的使用情況及規律,對工傷保險基金的總體影響程度,據各地工傷事故發生率的變化和預防基金效果的評估,及時調整提取比例和支出項目,提高預防基金的有效性。

2.5積極開展安全教育培訓

第7篇

評估制度發展,不僅要考量制度中總量指標是否增長,還要根據結構和效率指標做出科學判斷。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評估指標內容為:(1)工傷保險覆蓋面和享受群體指標,考察參保人群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群的變化。(2)工傷保險待遇水平指標,說明工傷保險待遇水平能否保障傷殘勞動者及家屬的基本生活。(3)工傷保險與其他保障項目比較指標,說明工傷保險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4)工傷保險水平國際比較指標,從開放視角下考察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國際水平。(5)工傷保險基金運行統計指標,可以評價工傷保險基金運營情況。(6)工傷事故認定制度執行指標,從工傷認定程序、規則和發生工傷認定群體的賠付的角度,以及工傷認定制度內部結構進行評估。(7)工傷保險費率機制指標,可評價保險費率確定的公平性和有效性,看工傷費率是否能夠達到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目標。(8)工傷預防康復和勞動保護制度運行績效指標,用于評價“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實施狀況。(9)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管理評價指標,考查制度管理體制運行中的諸如管理成本、人員結構以及機構設置的相關指標。在上述9個指標中,指標(1)至(5)側重基于宏觀角度評價工傷保險制度運行發展的水平和效果,即發展水平評估指標;而指標(6)至(9)是基于工傷保險制度自身運行的角度,考察其結構和效率,即制度綜合評估指標。在上述指標選取的基礎上,本文構建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評估指標體系(見圖1)。該體系分別由總目標層、主體指標層和分類指標層構成。其中,總目標層為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評估指標體系,表明評價的總體結果,反映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總體發展水平;主體指標層由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評估9大指標構成,表明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子項目的評價結果及發展水平,構成一級子系統;分類指標層由參保人數、工傷保險給付水平、覆蓋面比較等29個具體指標構成,表明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子項目中各分項的發展水平及程度,構成二級子系統。

二、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定量評估

本文選取1994—2011年的工傷保險樣本數據,利用工傷保險覆蓋面和享受群體指標以及基金運行等指標進行因子分析,對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發展水平進行定量評估。經過KMO和巴特利特球度檢驗得:KMO值為0.716,大于0.6,表明基本適合進行因子分析。巴特利特球度檢驗統計量的觀測值是609.798,對應概率p接近于0,表明適合進行因子分析各指標數據作因子分析后的因子旋轉結果,包含各因子變量的方差貢獻率和累計方差貢獻率,累計方差貢獻率表示前m個因子刻畫的總方差占原有變量總方差的比例。從初始解中提取了2個公共因子后,對原變量總體的刻畫情況,這是由于分析過程中我們指定了提取方差貢獻率大于1的公共因子。可見,如果提取2個公共因子,那么它們可以描述原變量總方差的87.240%,大于85%,可以認為,這2個因子基本反映了原變量的絕大部分信息,缺失信息很小。按照方差極大法對因子載荷矩陣旋轉后的結果,可以得出結論:第一主成分為覆蓋面以及待遇水平指標,主要反映工傷保險覆蓋情況及基本待遇狀況,且在當前經濟發展水平下,覆蓋面與待遇水平的高低仍是影響工傷保險發展最重要的因素。第二主成分為基金運營指標,基本反映了基金結余、收支增長率等指標。從所提取的2個公共因子,以及各2個公因子對于各項指標的載荷大小來看,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綜合評價指標體系的客觀指標的設計中,關于各子體系的劃分及其相關下層客觀指標構成的設計結果與數據分析相互驗證,充分表明了該綜合評價指標體系構建的合理性。SPSS根據因子得分函數自動計算各樣本的2個因子得分,這樣就把原來的14個指標濃縮成相互獨立的2個公因子,一方面達到了降維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排除了指標之間的相關性,為下面綜合指數的構建奠定了基礎。2個公因子從不同程度上反映了各個指標的信息,2個公因子按照特征根比累計貢獻得到公因子系數,并最終計算綜合得分N,由N的值可以反映工傷保險與勞動保護的動態時間發展狀況或地區間發展水平的差異。本次評估采用的是時間序列數據,若采用省份、城市等數據,可以對區域發展情況進行對比。工傷保險與勞動保護評估綜合得分結果表明,中國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改革發展趨勢是1999年之前處于下降趨勢,1999年下降到歷史最低水平,得分僅為-1.06;2000年之后緩慢回升,到2004年達到當期歷史最好水平,為0.04分;之后綜合得分穩步提高,得分在2011年達1.73。原因是2004年《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后,工傷保險制度取得了全面的發展。從2004—2011年,工傷保險與勞動保護評估綜合得分逐年上升,一直保持持續良好的發展態勢,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社會和經濟效益。但是,我們也需要認識到目前我國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綜合得分仍然不理想,制度的可持續發展仍然存在很多問題。

三、完善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對策建議

1.繼續擴大制度覆蓋面,實現全體勞動者享有該基本保障制度

工傷保險制度應該隨著經濟的發展,不斷吸收新的群體,最終讓社會全體勞動者都能夠受到保護,將從事經濟活動和非經濟活動的人都包括在整個工傷保險制度之中,例如,奧地利、丹麥、芬蘭等,挪威、瑞典、突尼斯等國已經把個體經營者納入工傷保險制度中。

2.建立集預防、康復和補償“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制度只有以工傷預防為主,達到工傷預防、康復和補償三者的有機結合,才能日趨完善。一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觀念,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標準和規程。二要構建科學合理的工傷保險預防費用投入機制。三要強化職工工傷預防培訓上崗制度,對企業領導和職工進行系統經常性的工傷預防知識教育。四要積極開展職業傷害康復工作,對具有一定勞動能力并需要通過專門培訓恢復或者提高勞動能力的傷殘人員進行康復訓練。

3.規范和完善工傷保險管理制度

規范和完善工傷保險管理制度,一要不斷完善我國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制度。實行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每3年調整一次,同時,全面實行工傷保險浮動費率。二要完善工傷保險待遇給付。第一,調整工傷保險待遇結構,逐步提高待遇水平,實行保障基本生活與適當經濟補償相結合;第二,完善工傷待遇合理調整機制,確定工傷保險待遇水平隨物價和工資增長做出適當上調。三要增加工傷事故的精神損害賠償。在傷殘補助金之外,還應當根據傷殘程度支付一次性精神賠償費。四要理順工傷保險管理體制,可以由國家和各省設立獨立的事業單位負責基金運作,實行省級統籌,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政策和工傷基金的監管,統籌規劃,整體推進。

4.完善中國工傷保險制度法規體系

第8篇

關鍵詞:工傷未保險危害賠償

隨著我國現代化建設的,企業生產經營設備的電氣化,自動化范圍不斷擴大,給企業職工的生產經營活動帶來了許多防不勝防的危險。企業職工工傷事故發生的現象也隨之日趨增多。

為保障企業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后,能及時獲得醫療救治和補償,并分散企業對職工的工傷風險,促進工傷預防,國務院于2003年4月27日了《工傷保險條例》。根據該《條例》第2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作保險費。

在此《條例》后,大部分企業依法參加了工傷保險,為保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提出供了可靠的保障。但是,由于種種原因,仍有部分企業未參加工傷保險,這種情況下,工傷職工應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這是一個甚少涉及但又實際存在的問題,在探討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首先了解一下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的情況。

一、企業職工勞動工傷事故未保險的原因。

1、由于企業主觀原因,未參加企業職工工傷保險。

(1)工傷保險意識淡薄

當今,以公有制為主體,各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是我國主義初級階段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在這一基本經濟制度中,公有制經濟占主體地位,非公有制經濟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同作為主體的公有制經濟一起構成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的具體內容。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大都依法參加了工傷保險,但仍有一部分非公有制企業,特別是一些小型集體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等,急功近利,法律意識淡薄,根本不了解有關企業職工工傷保險的法律規定,更不清楚職工工傷保險的意義,因而不給企業職工依法進行工傷保險。

(2)存在僥幸心理

企業工傷保險的對象是“企業職工工傷”。在一個企業,每年究竟有多少工傷發生?從總體來看,企業職工發生工傷的事故畢竟是少數。如果企業領導注意職工工傷事故的預防,企業職工盡量小心謹慎地工作,就可以避免工傷事故的發生。于是,有些企業領導便認為,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只是繳納保險費而已,并沒有實際意義,如果企業職工沒有工傷事故發生,企業豈不是白白交納保險費?更有一些所謂的“好領導”認為,還不如將這些應交納的保險費作為企業的發展基金,或作為福利待遇分發給企業職工,給企業或職工一點真正的實惠,所謂“把錢用在刀刃上”!

2、由于企業客觀原因,未參加企業職工工傷保險

企業能否依法參加職工工傷保險,企業的經營狀況起著重要的作用。這是因為,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必須以一定的經濟實力為基礎,依法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交納工傷保險費。一般情況下,如果企業經營狀況不佳,對外,債務累累,對內,職工的工資尚不能到位,肯定沒有資金去交納職工工傷保險費。

從表面上看,企業經營狀況不好,無力交納職工工傷保險費,似乎情有可原。但事實上,不依法對企業職工進行工傷保險,一旦工傷事故發生,一方面,可能使企業陷入更深的經濟負擔,特別是當發生了傷亡人數過多的重大事故時,企業可能因無力負擔大筆的補償金而陷入困境,甚至倒閉破產和工人失業;另一方面,企業不參加職工工傷保險,就不能保障對工傷職工的經濟補償,特別是有些小企業,其所提供的費用也有限,難以保證傷者和遺屬的基本生活需要,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將因此受到侵害。

保險制度的建立是借助眾多經濟組織或個人的踴躍投保而建立起來雄厚的保險基金,在少數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遭受災害或意外事故時,得到賠償或者給付就有了充分保障。因此,加入了工傷保險,企業就免除了后顧之憂。不僅保證了職工在工傷時經濟有所保障,而且由于良好的企業形象,可以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該企業,使領導和職工以最佳的狀態投入到生產中去,產生更多更好的經濟效益,從而有條件更好地改善職工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不僅可以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而且可以使職工最大可能地獲得真正的實惠。

二、企業職工未參加勞動工傷事故保險的危害

我國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仍然存在,而且還不在少數,我國的工傷保險缺乏強制性。雖然我國從立法上規定了勞動行政部門對企業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勞動保險實行監督,如果企業不服從,可以移送法院處理。但是,目前我國的行政監察工作還不夠落實,導致有的企業并不執行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結果職工權益受到損害,企業生產是否安全也受不到工傷保險法規約束和制約,因此,其危害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不利于企業分散風險

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但企業的營利是建立在一定的市場風險之上,企業職工的人身財產風險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不可避免的一種風險。如果企業不參加職工工傷保險,以分散職工因工傷而遭受的人身財產風險,那么,當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由于沒有工傷保險基金,沒有了“共擔風險,互助互濟”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援助,企業就必須獨立完全地對工傷職工的人身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這樣會導致許多問題。

首先,一些企業,特別是小型企業和微利虧損企業,其經濟能力有限,一旦發生了工傷,特別是大的工傷事故發生后,靠自己的力量往往無法抵御,必然會影響到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和企業的生存與發展。舉個例子,假設某企業的注冊資金為30萬元人民幣,其經營積累20萬元人民幣,而企業對外債務5萬元人民幣,從企業的資產與債務比例看,該企業是盈利企業。但突然有一天,某職工在生產車間工作時不幸發生工傷事故,后經住院左臂被迫截肢,終生殘疾,僅醫療費,假肢費等就花去60萬元人民幣。因為該企業沒有依法為職工進行工傷保險,那么,企業不得不用其財產補償工傷職工的損失。顯然,企業現有資產不足以補償職工的損失。企業就可能因此導致破產,并可能引發連鎖問題反應。風險如此之大,企業實在難以公平競爭。

同時,如果企業的經濟能力有限,無法補償工傷職工的損失,必將影響職工對企業的信賴。因此,企業中常常會出現職工或家屬“鬧工傷”的情況,當職工的風險損失得不到合理的賠償時,必然與企業反目成仇,甚至對薄公堂,不僅勞民傷財,而且嚴重影響了企業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甚至影響社會安定。

但是,如果該企業依法為職工進行了工傷保險,那么,企業可將工傷職工的工傷損失通過工傷保險的方式獲得補償,從而,分散企業的風險,使企業不受職工工傷事故這種“小事”影響,全身心地投入到生產中去,以全部精力參與到激烈的行業競爭中,能夠有所作為。

2、不利于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在現代社會,企業的生產設備,技術水平不斷地更新并且日益復雜,職工的在職培訓往往因客觀條件不能及時跟上,因此,職工的工傷事故也隨之增加,如何切實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如果企業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一般均能補償工傷職工的損失,但如果企業規模小或者效益差,則很難有經濟能力對工傷職工給予應有的補償,給職工及其家屬的生活上帶來了不可想象的實際困難,職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不僅為社會增加了負擔,也會影響安定團結。

首先,有些工傷職工及其家屬的生活問題就因此難以維持。有的職工因工傷致殘,生活不能自理,不僅自己不能繼續工作,而且需要家人照顧,加上不斷要求治療、復查,生活極其困窘,另外,有的職工是家中主要勞動力,工傷后不能繼續工作,不用說醫療費用,僅僅全家老小以后的溫飽問題就難以解決,從此生活與歡樂無緣。

其次,影響職工的合理流動性,由于本企業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傷殘職工特別是患有一定潛伏期職業病的職工的流動性就更為困難,往往是職工應當享受待遇,但調入單位和調出單位卻為誰支付待遇互相扯皮,受損失的還是職工及其家屬。

再次,是外資企業職工受其企業主工作期限的限制,工傷待遇難以落實。即企業主在一定期限內對職工負責,一旦外國或境外地區企業主工作期滿離去,職工待遇便受到損失。

3、削弱了企業發展所需要的外部環境條件

首先,從費用上看,假如建立了工傷保險基金,實行互助調劑,減輕了企業工傷費用的負擔,為事故發生較多的企業和中小型企業提供了保障,減少了后顧之憂,為企業平等參與竟爭創造了條件。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從眼前利益看,是節省了不開支,但一旦發生工傷事故,由于不是社會化管理政府部門沒有義務代替其擔負起較大的管理職責,少數家屬到企業“鬧喪”,職工“鬧工傷”的狀況時有發生,使企業領導很難從處理工傷的糾纏中擺脫出來,專心從事企業經營。另外,一些外商在投資辦廠談判中,明確提出工傷保險要實行社會化管理,企業也許因此而錯失合作良機,阻礙了經濟體制改革中企業的發展。因此,不能小看“工傷”事件,也許在企業建立之初,這是一件可有可無,甚至都認為不可能發生的事件,由于企業領導的目光短淺,貪圖一時的蠅頭小利而未加入工傷保險,說不定日后,會因此影響職工對企業的信賴,企業的社會信譽及市場競爭力,也許企業沒有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敗下陣來,卻因為一起工傷事件的索賠而導致關門倒閉。

4、懈怠了安全工作的順利進行

人們曾經擔心,實行了工傷保險,工作經濟負擔的大部分推到了社會上去,企業安全生產便失去了一個原動力,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會受到影響。但是,經驗表明,這種擔心是沒有必要的。這是因為:首先,工傷保險基金的統籌帶來了一個以基金為紐帶的監督制約機制,一旦發生工傷,必然要享受工傷待遇,從而也就必須報工傷。這不僅極大地增加了過去漏報、少報的現象,而且促使企業管理者必須努力減少工傷;其次,由于進行了工作保險統籌,企業風險程度得到了進一步的明確,而且,為了節約使用工傷保險基金,也必然促使基金管理部門加強對企業安全工作的監察,提高了企業對安全生產的重視。從另一個角度看,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連加入保險的資金都舍不得用,何談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加大安全生產的宣傳?又有何閑置資金去改善安全狀況和生產環境?越是這樣的企業越不注重安全生產工作,也就越容易發生工傷事故。事故發生后,往往不是給職工一部分錢“私了”就是“死豬不怕開水燙”,這種領導又怎會有雄才大略去經受市場的挑戰呢?獲得豐厚的利潤是不可能的了,就算是營利也絕不會拿出資金改善安全狀況,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今天,這種企業即使僥幸不會被“工傷”事故拖垮,也遲早會被淘汰。

三、未保險企業職工勞動工傷事故的賠償問題

由于多種原因,我國的工傷保險的普及工作還有許多疏漏,工傷保險也缺乏強制性。即便有的企業參加了工傷保險,工傷發生后,企業不執行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對職工減發待遇或隱瞞工傷事故的情況也時有發生。特別是在承包、租賃企業中,一些承租人甩開國家的工傷保險規定,與職工簽訂生死合同,或對承租以前的工傷不予承認,結果,職工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企業生產是否安全也沒有保障,但是無論如何,不論參加保險與否,工傷事故的發生還是客觀存在的,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只要存在勞動關系,不論其國籍如何,也不論企業是否繳納過保險費,工傷職工都有權利得到搶救和治療,并申請認定工傷和享受工傷待遇,享受到相應的補償。這是《勞動法》賦予每個公民的神圣權利,也是符合國際慣例的,企業不應因未加入工傷保險而拒絕給付工傷職工相應的補償,即不影響工傷職工依法向企業請求獲得有關的賠償。

由于工傷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實行無過錯歸責原則,因些構成工傷事故損害賠償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勞動者與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存在勞動合同,是構成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必要要件。只有與企業間存在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其在執行工作中的損害才能構成工傷事故,才構成工傷事故的賠償責任。就我國的情形而言,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合伙企業、三資企業,凡使用勞動力均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對于勞動合同,不但要采用書面形式,有必要的話還要予以公證。

2、勞動者的損害須在從事勞動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要求勞動者的損害是在執行工作職務中發生,但并不是說僅僅是是因其執行職務時的行為所致,同時也包括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由其他的原因所致,比如由于他人的疏忽、機器控制系統突然失靈造成的事故等。但不管是何種原因,只要勞動者是在執行職務的范圍內造成損傷的,就構成本要件。

3、勞動者要有損害,工傷事故的主要侵害對象是健康權和生命權,致傷或者致殘,侵害的是健康權、致死、侵害的是生命權,如果身體只是遭到撞碰,沒有造成損害后果,則不應認為構成工傷事故的損害事實,但是由于職業以及其他原因對外形有特殊要求的,造成對身體組成部分如頭發,膚色等的損害,如模特、影視演員等以致于其工作能力遭受的,則構成工傷事故損害事實,是否造成損害須經鑒定。

4、工傷事故與勞動者損害之間有因果聯系。企業事故主要指事故,如《民法通則》第123條所列舉的高度危險作業所產生的事故,企業事故應當包括其他企業工作中發生的事故,只要勞動者在事故中發生致傷、致殘或致死的結果,就成為工傷事故中的企業事故,勞動者的損害事實必須是企業事故直接造成的,否則不構成工傷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

只有同時具備以上四個條件,才能構成工傷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

勞動法對未加入工傷保險的人身傷亡事故沒有具體的規定,企業應如何賠償?民法通則對此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由于企業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是通過勞動合同來確認的,勞動合同雖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但是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的地位是平等的,因此,當勞動者為了企業的利益,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人身受到傷害后,應有權以平等的身份,向其所屬的企業請求賠償,而作為企業,一方面,它與勞動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另一方面,它又是直接的受益者,因此,企業對職工的人身傷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也是合理合法的。

四、一般未保險職工的工傷賠償

1、賠償數額的依據

關于工傷賠償數額的問題,應當根據民法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來確定,民事賠償的目的是補償受害人的損失,而責任的承擔與責任者的主觀過錯程度有一定的關系,責任人的能力也直接影響賠償的履行。因此,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1)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

受害人的損失包括實際的現有損失,預期利益的損失及將來可能支出的費用。被害人的損失是確定賠償數額的主要客觀依據,因為,賠償損失主要是補償受害人的損失,而不是為了懲罰責任人。

(2)受害人和責任人的過錯程度

職工的工傷事故發生,如果企業或第三人的過錯所導致,企業則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工傷職工本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那么企業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不過,企業應從人道主義出發,對工傷職工給予一定經濟補償。

(3)企業的實際賠償能力

賠償責任是財產責任,企業如果經營效益差,賠償能力遠遠小于應負的責任能力,那私,則無法要求企業實際賠償工傷職工的損失,因此,賠償裁判書也只能是一紙空文!

2、賠償的項目

根據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的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用”。另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還補充了護理費。經此外,隨著的,生活的需要及人身傷亡問題的日益復雜性,還應當規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和營養費、傷殘用具費等。

3、賠償的范圍

(1)對于受傷的工傷職工的賠償

由于身體受到傷害,企業應向這類職工給付醫療費、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營養費、誤工費的賠償,需要護理的,還應支付護理人員的誤工費和住宿費。

(2)對于致殘的工傷職工賠償

職工不幸致殘,往往需要配置補償功能的器具,企業除了支付必要的醫療、交通、伙食補助和營養、誤工、護理、住宿等費用外,還需支付傷殘用具費。如果因此而喪失勞動能力的,也應當賠償職工一定的殘廢者生活補助費。

(3)對于因工死亡的職工賠償

職工因工死亡后,企業不僅要賠償其生前用于的醫療、交通、伙食補助和營養、誤工、護理、住宿等費用,而且,在受害人死之后,也應支付其喪葬費,職工生前有贍養或扶養人的企業應給予他們一定的生活補助費,以保證他們日后的生活狀況。

五、工傷職工的索賠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受傷職工應積極地向所在企業提出索賠。

1、索賠程序

(1)向所在企業提出索賠請求

傷者在向企業提出索賠請求時,應當同時提供有關的證明,如工傷發生的時間,的病歷證明,醫療費、住宿費、護理費等企業理應賠付的費用的收據,并要求企業支付治療期間職工的誤工費等規定的一切費用。

(2)企業對索賠人提出的證據和要求進行核實,決定賠償的具體數額。

(3)向傷者支付賠償金

企業經濟核實后認為應當賠償的,按確定的數額支付給傷者,如果企業核查后認為不應賠償的,應告知愛害者不予賠償的理由。受害者對不予賠償的決定有異議或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

2、索賠的途徑

(1)雙方協商

職工工傷后,受害人可以與企業有關負責人進行協商,考慮雙方的經濟狀況,自行商定損害賠償的和,就賠償達成一致意見,雖然有時與有關法律法規有一定出入,但也不失為一個和平解決的好辦法。

(2)勞動仲裁

如果企業和職工因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發生爭議的,應當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當組成仲裁庭,對雙方當事人的爭議事項作出裁決,雙方當事人應當服從。

(3)民事訴訟程序

受害人有權依法就索賠問題向人民法院起訴,不受任何機關、個人的非法限制,當事雙方接受法院的裁判。

如果不幸發生了工傷事故,工傷職工的賠償權利,相信在勞動仲裁委員會人和民法院的幫助下會得到一個滿意的答復,但最重要的還是企業職工在工作過程中,提高警惕,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從主觀思想上對工傷事故保持高度的重視,以減少事故的發生。

在市場經濟日漸成熟,改革開放初見成效的今天,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因此,重神工傷保險制度,提高合法法律意識,不僅是企業和職工的“小事”更是整個,整個國家的“大事”,相信在全體公民的努下,普及工傷保險制度,減少事故發生減經濟損失,使國家繁榮昌盛。

注: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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