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1-16 22: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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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卻存在不少問題,有些還是相當嚴重的問題,表現有下列幾方面:
1、企業單位對應該計算繳納社會保障費的人員范圍能減少則減少。年初從上海電視臺的《新聞透視》節目中看到,上海有家保險公司的社會保障費繳納情況也經不起檢查,經以種種理由少繳漏納。那些小型企業、私營企業就更不用說了,能少則少,能逃盡量逃,嚴重對職工不負責任。按我國目前的政策規定,社會保障費的征繳單位不僅有國有企業,還包括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私營企業等等。凡應繳的企業,其在職的職工都應享有社會保障權益。在職職工應包括長期合同職工(即過去所說的固定職工)和按新勞動合同法招收的職工。有些企業卻有意通過增加臨時工、減少合同工或頻繁使用短期合同工等方式減少社會保障人員數量,尤其是外商投資企業,由于職工人員流動性大,職工人數不固定,有時也就很難核定納入社會保障的在職職工人數。
2、計算提取社會保障費的依據基準不實?,F行政策規定,應以企業在職職工的工資總額為基準計算提取社保費。工資總額應該包括職工的基本工資、各種津貼、經常性獎金和其他工資。有些單位為了少提少繳社保費,或者只以職工的基本工資來計提,或者工資性開支化整為零然后只以部分數據計算繳納,或者巧立名目,使部分工資性報酬脫離工資總額概念范圍有的單位轉移部分工資開支渠道,明目張膽逃避計提。
3、無視國家政策,故意拖欠挪用。根據現行規定,企業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及時足額繳納,而報刊披露,有些企業往往以企業效益不好或資金緊張為理由,把已計提應繳的社會保障費截留下來,長期拖欠,任意挪作他用,有些企業不僅截留了企業應繳部分,而且截留了為職工代扣代繳的部分,更有甚者,有少數企業的領導竟然為了少數人的利益,只及時上繳少數人的社會保障費,置大多數職工的合法權益于不顧。
上述問題的存在,導致職工在該享受有關社會保障利益時,可能會因企業沒有連續定期繳納有關統籌費而得不到應有的保障。結果使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這不利于企業發展,也不利于社會穩定,甚至影響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與威信,影響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存在上述問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方面:第一,部分企業領導干部思想狹隘。有些企業領導認為,計提社會保障費會增加企業負擔,減少企業利潤,所以盡可能少提少繳。也有的認為,社會保障費是職工以后的福利保障問題,至于提與不提,繳與不繳,與本任領導在位期間沒有直接關系,因而滋生了新的短期行為。第二,政府有關部門監管不力。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基金主要由社會保障經辦機構負責征收,專項存儲,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監管。由于有些地方領導不重視,監管部門又缺乏權威性,致使部分企業社會保障費計繳混亂,上繳率不高。
筆者認為,最根本的改革措施,更與以法治國的改革大框架接軌,制定頒布《社會保障稅法》依法征收,由稅務機關來嚴格執行。
筆者設想的具體改革辦法是這樣:
1、現行的企業應繳部分改為增加職工的工資收入,全部加入職工的工資總額中,發放到職工個人。
2、把法定參加社會保障人員的范圍擴大到所有國家機關人員、軍職人員、企事業單位員工,以及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等等所有勞動者。
3、把依照《社會保障稅法》征收的社會保障稅和根據《人個所得稅法》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合并征收。即納稅期內,每人都必須依法繳納社會保障稅。計算社會保障稅的同時,又對照《個人所得稅法》之規定,如果個人收入達到所得稅計征起征點的,再計算出個人應繳所得稅額,在同一張稅票收據上分行列示,合并繳納。
4、社會上每個人從取得工作勞動收入的第一個月起都有一個個人稅號,終身不變。也可以就直接以每人的身份證號為個人稅號。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個人稅號又自動轉變為從社會保障局領取養老金的個人領款專用帳號。
5、每人退休前的繳納稅款額與將來領取退休金數額直接掛鉤。美國人為何自覺自愿納稅?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每個美國公民的退休金不是由他們退休前的工作單位發的,而是由政府發的。政府發退休金是以他交過的稅按一定比例計算后確定發放金額的。也就是說,年輕時交的稅越多,老來得到的退休金越多。這是個非常值得我們借鑒的好方法。
上述改革措施設想是科學的,從稅法法理角度來講,國家稅收本來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從老百姓角度來講,每個公民勞動期間的繳納社會保障金與退休以后的領取養老金通過稅收這個國家財政主渠道來辦理解決,保障程度最高,是老百姓最放心的。再從政府角度來講,把人民的養老事業捺入財政稅收渠道管理,形成良性循環,取得法律保障,也是國家政府對老百姓應盡的政府義務。
一、當前和諧社會建設面臨的主要問題
目前,構建和諧社會面臨的主要問題集中表現以下幾個方面:
(一)環境日益惡化。由于經濟學中外部效應的作用,大量企業廢水排入河流,造成河流污染嚴重;由于很多企業無節制的工業廢氣排放,導致大氣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質嚴重超標,這些已嚴重影響到人們的身心健康。
(二)個人收入差距進一步擴大。當前貧富差距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一些高收入群體逃稅、漏稅行為十分普遍,而對低收入階層又缺乏有效的保護,使工薪階層成為個稅的納稅主體。
(三)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社會保障資金來源不足。目前我國老齡化趨勢明顯加快,失業率比較高,再加上社保覆蓋范圍的逐步擴大,導致養老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等社會保障支出增長迅速,社會保障面臨收不抵支而可能難以為繼的危險。而且社會保障籌資和管理中存在著“范圍小、層次低、差異大、管理亂、收繳難”等問題。導致社會治安問題日益突出,勢必影響社會的安定,影響和諧社會的建設。
(四)就業壓力依然較大。中國的就業壓力主要來自四個方面:一是勞動適齡人口居高不下;二是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的轉移;三是由于生產率提高帶來的勞動力需求的相對減少;四是產業結構調整帶來的下崗職工增加。如何增加就業崗位,降低失業率是構建和諧社會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
二、稅收政策的取向
(一)環保性社會的稅收政策取向
要建立藍天碧水的環保性社會,可以考慮在“費改稅”的前提下,開征生態稅。同時對現有稅種進行調整和完善,使起具備一定的生態環保功能,和開征的生態稅一起形成一個綠色稅制體系。
1、制定專門的生態稅法。
生態稅的設計可以從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以及稅收減免等方面來考慮。生態稅應本著“誰污染、誰納稅”的原則,凡在境內從事有污染或廢棄物排放行為以及生產有污染產品的企業和個人,都是納稅義務人。其課稅對象概括來說指一切與環境污染和資源破壞有關的行為和產品,包括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所排放的各種污染物、廢棄物以及有污染行為的商品。其稅率的確定可根據產品附屬污染物含量和濃度確定相應的差別定額稅率或者超額累進稅率。其計稅依據可參照國際通行計稅標準,按污染物排放的數量和濃度來確定。在稅收減免方面,政府可對一些環保和節能的行為進行稅收減免。這樣通過對低能耗、無污染的生產和消費行為給予稅收減免,可以倡導綠色經營和綠色消費的理念。
2、完善現行稅法體系,建立中國特色綠色稅制體系。
(1)增值稅。可以考慮進一步加大對采用清潔生產工藝、清潔能源、綜合回收利用廢棄物進行生產的企業稅收優惠力度;對在生產中嚴重損害環境的企業則加重課稅;建議取消增值稅有關農藥、化肥低稅率的優惠;對企業購置的用于消煙、除塵、污水處理等環保設備,應允許抵扣進項稅額。
(2)所得稅。鼓勵企業進行清潔生產,對采用清潔生產工藝、清潔能源進行生產的企業;對利用“三廢”加工,變廢為寶的生產企業;對環保產品和技術的開發、轉讓的企業。應給予所得稅上的稅收優惠,包括采用減免稅、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提高計稅工資標準、投資抵扣所得稅等一系列優惠。
(3)消費稅。消費稅的稅目設置應考慮環境保護因素,將一些對環境影響較大的商品納入征稅范圍,并根據商品對環境影響程度不同實行差別稅率。但現行消費稅政策并沒有充分考慮著一點,有很多對環境極易造成危害的商品并沒有被列入消費稅征稅范圍,比如電池、塑料包裝袋、移動電話等。
(4)資源稅。完善資源稅,首先在稅率方面,應根據資源在開發利用過程中對環境的不同影響,實行差別稅率;根據資源的稀缺性、人類的依存度、不可再生資源替代品開發的成本等因素,提高和調整資源稅的稅率。其次,為了保護環境、維護生態平衡,應擴大我國資源稅的征收范圍。應逐步把水、土地、森林、草原等重要的自然資源都納入征收范圍。
(二)公平型社會的稅收政策取向
社會公平是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公平即包括法人的公平,又包括自然人的公平。公平應該包括規則公平、分配公平、機會公平等基本內涵。在我國目前的稅收政策上,雖然內外資所得稅今年已經合并為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但仍存在著一些不公平的稅收政策,需要改革和完善。
1、完善個人所得稅,體現稅負公平,縮小收入差距。
一是改革稅制征收模式。個人所得稅有三種稅制模式,即分項課征制、混合課征制、綜合課征制。目前,我國采用分項課征制,即把個人的收入分成11項,每一項分別規定扣除額和適用稅率。假設收入額相同但收入來源不同,由于適用不同的項目,則稅額就不同。而且由于分項后,每項收入適用了低稅率,就會降低高收入納稅人的稅負,這種情況也是不合理的。為解決這些問題,國外個人所得稅多采用綜合課征制,即針對個人的全部收入額征稅,納稅人無法將稅率高的一類收入轉為稅率低的另一類收入來進行避稅。這樣做將會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二是改革費用扣除制度,費用扣除應“指數化”。在確定扣除額時,應根據納稅人的家庭成員人數和子女教育費用的變化,并隨著通貨膨脹率和收入水平的變動對扣除標準進行相應調整,即實行“指數化”。這樣做有利于降低低收入家庭的稅收負擔,縮減貧富差距。三是采用反列舉法,逐步拓寬稅基范圍。當前我國個稅采用正列舉法,把個人的收入項目分成11項,而對未在稅法中列舉的所得項目無法征稅,易產生稅收漏洞。反列舉法可使個人所得稅有較為寬廣的征稅范圍,從而避免對應稅所得限制過死而導致稅收漏洞過多,美國是采用這種方法最典型的國家。另外,在適當的時候,也可以考慮對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資本利得等開征個人所得稅。四是依法治稅,加強征管。要盡快完善代扣代繳制度,建立個人和單位雙向申報納稅制度及交叉稽查處罰制度。盡快落實個人財產、存款實名登記制度。
2、開征遺產稅、贈與稅、物業稅等稅種,調節存量財產的公平。
首先,在遺產稅設計方面,其起征點應當高一點,把一般中低收入者排除在外。在稅率方面,宜采取超額累進稅率,遺產越多,稅負越重,但公益性捐贈可在稅前扣除,以鼓勵富人捐款。同時為了防止遺產稅納稅人事先轉移、分散財產,遺產稅應與贈與稅同時出臺。其次,將房地產保有環節征收的稅種合并為物業稅,并同時設置起征點,實行超額累進稅率,以照顧弱勢群體的住房需求。通過對房產等物業征稅,一方面可以有效的調節富人的財產和收入;另一方面隨著政府物業稅的增加,地方政府才有穩定的財源向低收入家庭提供更多的廉價房屋。
3、完善促進就業的稅收政策。
一是擴大優惠政策的適用對象。凡從事創業的行為均給予免稅或減稅的稅收優惠。提高個體工商戶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的起征點,對起征點以下的可以免征增值稅、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這有利于提高下崗失業人員自主創業的積極性。二是擴大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由新辦企業擴大到所有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企業。隨著第三產業的發展,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鐘點工、彈性工作等各種就業形式迅速興起,也成為擴大就業的重要渠道。因此,國家應不分企業經濟類型、不分行政區域、不分產業類別(除國家限制發展的產業外),一律給予安置失業人員的企業以同等的稅收優惠待遇。三是加大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稅收優惠力度。為鼓勵社會力量創辦更多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國家可根據企業所容納的職工人數與年銷售收入的比例,或者工資成本與生產成本、銷售收入的比例確定其是否為勞動密集型企業或勞動密集型項目,并根據該比例所反映的勞動密集程度確定稅收優惠的程度。四是優先發展第三產業,增強勞動力的吸納能力。相對于發達國家,我國第三產業從業人員的比重還比較低,其吸納勞動力的能力還有相當大的發展空間。由于某些第三產業利潤率還比較低,通過對第三產業實行差別稅率等稅收優惠,以扶持其發展。另外,對從事就業介紹、勞動者崗位能力培訓的中介機構給予稅收減免和政府資金支持,給予對外勞務輸出的中介給予稅收補貼,促進就業服務中介的發展。五是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形成新增就業能力。我國中小企業在解決社會就業、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是顯而易見的。建議應在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制的改革中,考慮在稅率、起征點、減免稅等方面給予優惠。
三、保障性社會的稅收政策取向
社會保障稅作為籌集社會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是進一步完善、規范社會保障制度的關鍵,開征社會保障稅勢在必行。開征社會保障稅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考慮:
一是在納稅人方面。凡是我國公民和法人均為納稅人,具體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聯營企業、合作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其他企業及職工;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職工;以及農民、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
(1)在西康高速公路沿線的大部分施工區域設置邊溝和排水溝等,使公路路面的表面水可以通過邊溝與排水溝等引入灌區或者天然的溝渠。公路路基的表面水利用邊溝和排水溝,經過橋梁或者涵洞排入施工區域周圍的河道或者人工渠道,從而減少地表水和地下水對公路路基路面質量的不利影響。
(2)施工單位利用混凝土網格對立交工程施工區域的路堤邊坡進行有效防護,在混凝土網格內種植草被。這樣既可以對路堤邊坡進行綠化、美化公路道路環境,又可以防止坡面匯集的水流沖刷邊坡,造成邊坡的水土流失。
(3)由于西康高速公路工程經過秦嶺隧道,而隧道所在的區域夏秋兩季陰雨天氣居多,甚至會出現大暴雨,從而造成山體滑坡。因此,施工單位需要在隧道施工區域增加草被的覆蓋率,避免陰雨連綿時期導致水土流失或者出現塌方情況,給公路隧道工程的安全通行埋下隱患。從主體工程安全角度分析,上述施工措施可以有效控制公路沿線的水土流失,滿足保持施工區域水土要求。但是在進行主體工程的設計時,從保持水土方面考慮,還需要增加措施將水土流失量降到最低。施工單位采取的設計保護措施主要為:公路路基水土保護措施需要做到以工程措施與植物措施相互結合,以工程措施為主,兼顧植物措施;在工程的施工結束以后,施工單位需要對棄渣采取機械壓實措施,避免棄渣在臨時堆放的期間出現腐蝕情況,同時對路基兩側護坡道進行土地平整,并在護坡道采取播撒草籽的措施;施工單位需要為工作人員提供良好的工作與生活條件。在工程施工結束后,對生產生活區進行綠化處理。
二、棄渣廠區的水土保持措施
在主體工程的設計中,施工單位將料坑作為棄渣廠區。這樣既減少了工程施工占地的空間,又減少了工程施工過程中擾動地表的面積,在避免水土流失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從保持水土方面考慮,棄渣廠區采取的水土保持措施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施工單位需要按照施工工序要求,將部分棄渣臨時堆放在料場中未開采的區域,并對這些臨時棄渣采取有效的臨時保護措施;另一方面,主體工程設計中要明確棄渣堆放的位置,并將料渣平鋪于料場跡地。然后,對土地進行平整。最后,采取機械壓實措施。
三、料場區的水土保持措施
在主體工程設計中,對料場區采取的水土保持措施主要有:
(1)在工程開采的初期,施工單位對臨時堆放于料場的棄料要采取適當的灑水防護,并依據實際的情況,將后期棄料直接填入施工現場已開采的料坑內,避免棄料對施工區環境造成影響。
(2)在寬淺型沖溝料場的上游側布設排水溝,以減少雨水對料場的沖刷,破壞料場周圍環境。
(3)在料場開挖的過程中,施工單位需要按照1:2的穩定邊坡比例進行開挖。
(4)對出入施工現場的運輸石料車輛,施工單位既要保證其所裝的石料不能高于車頂,又要在石料上面加蓋一層防塵網,避免在石料運輸的過程中出現渣土飛揚的情況。
(5)在工程施工結束以后,施工單位需要依據料場擾動的范圍。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工程措施對料場附近加以防護,以避免料場周圍環境出現惡化,
四、施工道路區的水土保持措施
主體工程的設計中對施工道路區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在臨時道路的表面鋪設砂石,以促使施工道路的路面硬化。這樣既避免了通行車輛碾壓破壞施工道路路面,又可以防止塵土飛揚。從水土保持的方面考慮,設計方案中采取了兩方面的措施:一方面,在施工的過程中,施工單位需要按照天氣狀況和實際需要,對新建的施工便道進行灑水防護。天氣炎熱的時候,灑水次數為2~4次/d;天氣正常時,灑水次數為1~2次/d。另一方面,在工程施工的期間,施工單位需要在施工便道的兩側設置一定數量的彩旗,以便嚴格控制車輛行駛的范圍,并適當控制車輛行駛的次數,以減少對施工區域地表的擾動。在施工結束以后,可以將彩旗移除。
五、施工生產生活區的水土保持措施
在主體工程的設計中,施工單位需要在工程結束以后,將臨時搭建的建筑物進行拆除,并清運所產生的生活垃圾和生產垃圾。從水土保持的層面分析,在工程施工期間,施工單位還需要做好施工生產生活區堆放砂料的防護工作,并在施工結束以后,依據水土保持的要求,對施工跡地的土地進行必要地平整,恢復其原來的地貌。對擾動的地表進行機械壓實處理后,再采取灑水措施,以避免其出現水土流失。
六、公路工程主體工程設計中的防治措施體系
依據公路工程主體工程設計和水土保持方案相互結合的特點,施工單位需要建立完善的水土流失防治體系,其所采取的防治措施主要為以下幾點:
(1)路基工程區以工程措施為主,例如,修建截水溝、邊溝和排水溝、對礫石土進行包邊和設置草方格與立式沙障等。
(2)附屬工程區主要以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為主,例如,覆土、種植草坪、灌木和喬木等。既防止塵土飛揚破壞施工環境,又可以綠化環境,避免水土流失。
(3)料場區也以工程措施為主,例如,設置草方格、播撒草籽以形成植被,用以鞏固施工區域水土,減少雨水沖刷造成的水土流失。
七、結語
首先必須明確,社會保險費與社會保險稅都是社會保險資金的籌集方式,是手段而非目的,它們均為實現社會保險制度的目標服務,并取決于特定的社會保險制度模式。盡管都是籌資手段,但在理論與政策實踐中,費與稅之間又存在著很大的差別。對此,可以通過列表來展示兩者之間的基本區別(見下表)。
二、社會保險費改稅的目的與預期效果分析
通過列表,我們可以初步了解社會保險費與社會保險稅的基本區別。目前討論的問題雖然在名稱上被稱為社會保障稅,但事實上只是社會保險稅,因為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保障項目的資金來源客觀上不可能來自現階段討論的所謂社會保障稅,它只能來源于一般稅收收入或遺產稅、個人所得稅、捐贈稅及相關收費項目等。因此,社會保障稅的討論,實質上是對現行社會保險籌資方式作出重大變革。
那么,費改稅的目的是什么呢?若從理論及政策實踐角度加以概括,則不外乎有三:一是變革社會保險制度模式,即改變新型社會保險制度(統帳結合模式)的初衷,恢復現收現付的制度模式;二是試圖增強強制性,提高征繳率;三是實現社會保險資金籌集標準的統一,促使社會保險走向高度社會化和全民化。據此,可以作進一步的分析:其一,通過費改稅來改變正在確立中的社會保險制度模式并重建現收現付制是可能的,但政府的信譽將面臨危機,引起的社會震蕩也將很大,況且現收現付制根本無法適應人口老齡化發展的需要,從而正在成為許多國家改革的對象,是否值得為了重建制度的目標來改變籌資模式,還值得商榷。其二,費改成稅是否一定會增進強制性,實踐效果并非如此,因為對社會保險制度而言,征費與征稅均應當是依法進行的,強制性是否強,并不決定于"費"與"稅"的名稱,而是取決于法律的規范、執法的力度和當時當地的經濟發展狀態。例如,許多國家就完全能夠通過征費方式來實現籌集社會保險基金的目標,而有的采取征稅方式的國家一旦遇到經濟危機亦難以完成社會保險籌資任務。我國目前遇到的社會保險費征繳難,強制性不夠是一個方面(它包括《社會保險法》未出臺、地方政府對企業的保護與執法力度有待加強等),而國有企業效益不良以及國家寄希望于非國有企業消化國有企業的下崗、失業職工等直接相關。因此,依靠費改稅來增強社會保險籌資的強制性的設想顯然并不成立。其三,費改稅后,稅率自然走向統一,這對于實現公平負擔、待遇平等的目標顯然有直接促進作用,但對于發展中的大國,尤其是像中國這樣一個政府財力有限、地區發展很不平衡的國家,目前能否統一起來或者統一后可能帶來什么新的問題,同樣需要進一步研究??梢?,目前討論社會保險費改稅的目的并不明確。
費改稅的預期效果,最主要的可以概括為如下三個方面:一是社會保險制度的剛性發展加上稅收制度的剛性發展,使現收現付制得以恢復并且被強化、鞏固,其好處是能夠緩和現階段養老保險等的支付壓力,風險是使未來潛在的支付危機進一步擴大,并完全可能重走發達國家或福利國家的老路;二是政府財政由后臺走向前臺,國家從社會保險制度的間接責任主體(直接責任主體在現有制度模式中應當是企業與勞動者個人)變為直接責任主體,其好處主要是計劃方便、管理簡單,風險則是政府財政必然隨著人口老齡化趨勢的加快而背上日益沉重的包袱,這種風險且會因社會保險部門無需承擔籌資與資金管理的責任(即社會保險制度與國家財政之間的中間隔離層缺位)而被放大;三是有利于促使社會保險制度的統一化,即社會保險供款率、待遇標準將因征稅而迅速統一,統籌層次亦會因統一征稅而自然提升,其風險則是必然出現所籌資金逆向流動、保險待遇與地區經濟水平不相適應等現象,進而激化地區之間的矛盾。可見,在現實條件下,社會保險費改稅的效果具有兩面性和不確定性。
三、社會保險費改稅的制約因素分析
就像市場經濟與計劃經濟都是經濟發展與經濟增長的手段一樣,社會保險費與社會保險稅也都是社會保險制度發展的手段。然而,這兩種手段又畢竟是有區別的,籌資方式的改變,并不僅僅限于籌資方式本身,它必然影響到社會保險制度及與之相關的社會、經濟環境,反過來也接受著社會保險制度及其他相關因素的制約。
第一,社會保險制度模式決定著社會保險籌資模式。一方面,普惠制社會保障一般選擇采取征稅方式來籌集資金,而選擇制或非普惠制社會保障制度則一般采取征費方式來籌集資金;另一方面,現收現付模式的社會保險制度,既可以采取征費方式也可以采取征稅方式籌集社會保險基金,而選擇部分或完全積累模式的社會保險制度,則適宜采取征費方式。因此,如果我國要改變社會保險籌資模式,就應當先研究社會保險制度模式的選擇,此后才是籌資方式的選擇。若選擇征稅方式,則應廢除正在確立中的統帳結合型社會保險制度或明確取消個人帳戶,重新確立普惠制與現收現付型社會保險制度;若既要采取征稅方式來籌集基金,又想維持統帳結合制度模式,在理論上將無法自圓其說,在政策實踐上將陷入新的利益沖突之中。
第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制約著社會保險籌資模式。征稅方式的最大特點在于稅率統一,而一國之內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相對平衡是實現稅率統一的現實條件,這在發達國家或小國家可以做到,在發展不平衡的國家卻難以做到,而征費則可以靈活一些。以我國目前的發展狀況而言,地區發展不平衡是一個客觀事實,且在相當長的時期內都難以完全改變。因此,在社會保險供款率方面,既要避免因差別過大而導致地區之間企業競爭環境不公平的現象,同時也要避免因標準統一而損害不發達地區的經濟發展,從而使有限的供款率差別的存在成為現階段的必然選擇。第三,國民經濟發展狀態制約著社會保險籌資模式。如果經濟發展狀態不好,大批企業連生存都十分困難,費改稅不僅同樣不會有好效果,反而會進一步損害社會保險制度籌資的強制性與政府的權威性,因為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目的在于解除職工的后顧之憂、維護社會穩定,如果因社會保險制度造成大批企業破產等,國家就可能需要考慮社會風險的承受程度;如果經濟發展狀態良好,無論征稅或征費,均可以實現資金籌集的目標。目前的關鍵在于,國有企業脫困的目標尚未實現、非國有企業難以普遍承受同一供款率的社會保險負擔,費改稅能否取得預期效果顯然很難預料。
第四,社會保險制度安排制約著社會保險籌資模式。社會保險稅要求社會保險制度安排一體化,而社會保險費則可以根據不同的制度安排來征集社會保險資金,對社會保險統籌層次的要求亦不似社會保險稅。我國目前的客觀情況是不可能實行一體化的社會保險制度,如養老保險就肯定會針對職工、公務員、農民等設計不同的制度,再如是將數億工業勞動者統一納入工傷社會保險還是讓工傷社會保險與商業性的雇主責任保險并存仍需探討,其他社會保險項目是否將勞動者全部納入一元化的制度范圍亦是一個大問號,在社會保險制度安排并非一元化的條件下,征費改成征稅便缺乏可行性;再如在我們這樣一個發展不平衡的大國,如果將工傷、生育、疾病保險等統籌到省級乃至全國的層次,其結果就可能導致保險待遇與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脫節,因而亦有著商榷的必要。
第五,國家的財政調控能力制約著社會保險籌資模式。如果國家財政實力雄厚,財政調控能力強,通過征稅方式將社會保險資金統一納入國家財政范疇則具有可控性;反之,如果國家財政實力薄弱,財政調控能力弱,一旦將社會保險資金作為稅收并納入財政范疇,則完全可能給國家財政帶來巨大的壓力與沖擊。如果采取征費方式,即讓社會保險資金在財政體外循環,則社會保險管理部門將構成為社會保險資金的第一責任者,而政府財政則構成為第二或最終責任者,第一責任者的存在事實上可以起到控制風險、過濾責任的作用,從而成為減輕政府財政直接責任的重要環節。
此外,國有單位中老年職工的養老金補償、中央與地方社會保障職責的劃分、現有社會保險制度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以及目前社會保險制度統籌層次低、不同階層的利益分歧大,等等,均是社會保險費改稅的不容忽略的現實制約因素。
四、政策建議:認真研究,審慎決策,社會保險費改稅緩行
基于前述分析,用社會保險稅取代社會保險費,至少存在著如下問題:一是目標模糊,是重新確立社會保險制度還是為籌資而改變籌資方式,并不明確;二是條件不成熟,即制約因素甚多,一旦以稅代費必然遇到新的阻力與問題;三是技術障礙甚多,如稅種設計、征收范圍、征收標準、征管機構、部門銜接等等,每一個問題若得不到妥善處理,均可能給本來就困難重重的社會保險制度帶來新的傷害;四是預期效果具有不確定性,而社會保險制度在客觀上已不允許再經歷重大的波折;五是與國外社會保障改革、發展趨勢不相吻合,因為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對社會保險制度的改革趨勢均是促使社會保險基金與國家財政保持一定距離甚至完全分離,以增強社會保險制度的自我平衡能力和勞動者自我保障能力,同時避免給政府財政帶來難以預料的沖擊。
從現實出發,我認為較為理性的政策建議是如下三項:
第一,認真研究。即以國際社會為背景,以中國現實國情及其發展趨勢為基本出發點,以可持續發展為基本標尺,以兩分法為基本手段,繼續對社會保險制度模式及籌資方式進行認真研究,同時客觀評價社會保險費與社會保險稅,明了兩者差別,比較兩者優劣,全面把握社會保險費與社會保險稅所適應的社會保險制度模式及其制約因素。
第二,審慎決策。在以統帳結合模式為基本特征的新型社會保險制度正在確立之中的背景下,再對社會保險資金的籌集方式進行重大變革,必然對現有制度模式及其走勢產生極為重大而復雜的影響。因此,不能簡單否定征費的優勢,不能低估征稅可能遇到的阻力及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在對費改稅問題缺乏全面而充分的論證,并難以肯定費改稅后的效果一定大于改革前的效果且潛在風險能得到有效控制的條件下,決策部門不宜匆忙決策;否則,就可能埋下隱患或導致事倍功半甚至前功盡棄的后果。
第三,費改稅應當緩行?;谛碌纳鐣kU制度模式已逐漸深入人心,占主體地位的養老、醫療保險均采用統帳結合模式,以及維護政府形象及信譽乃至其他諸現實因素的制約,均決定了即使國家確定社會保險稅是社會保險費的改革方向,目前也應當緩行。即現階段的主要任務,仍然是努力發展經濟,努力促使國有企業解困,努力強化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同時擴大財政支持的力度。
五、基本結論
關鍵詞:社會保障,社會保障稅法,立法研究
我國當前以統籌方式籌集社會保障基金的做法越來越不適應改革發展的需要,存在諸多弊端。例如覆蓋面窄、籌集方式剛性不足、欠費嚴重、管理混亂。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成為我們面臨的亟待解決的問題。開征社會保障稅是解決上述問題的有效途徑。根據我國稅法的一稅一法原則,在開征社會保障稅之前必須建立起與之相配套法律規范,因此制定社會保障稅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一、國外社會保障稅法律制度的理念和模式
現代各國的社會保障稅制度是多種多樣的,根據承保對象和承保項目設置的方式不同,大體上可以將社會保障稅分為三類:一是項目型社會保險稅模式;二是對象型社會保險稅模式;三是混合型社會保險稅模式。
(一)項目型社會保障稅模式
項目型社會保障稅模式即按承保項目分項設置社會保障稅的模式。這種模式以瑞典最為典型。除瑞典外,世界上許多國家如德國、法國、比利時、荷蘭、奧地利等都采用這一模式。
項目型社會保障稅的最大優點在于社會保障稅的征收與承保項目建立起一一對應的關系,??顚S?,返還性非常明顯,而且可以根據不同項目支出數額的變化調整稅率,也就是說,哪個項目對財力的需要量大,哪個項目的社會保障稅率就提高。其主要缺點是各個項目之間財力調劑余地較小。
(二)對象型社會保障稅模式
所謂對象型社會保障稅模式是指按承保對象分類設置的社會保障稅模式。采用這種模式的典型國家是英國。英國的社會保障稅雖然被稱為“國民保險捐款”(NationalSecurityContribu-tion),但也具有強制性,且與受益并不完全掛鉤。因而雖然稱作“捐款”,實際上也是一種稅,其性質與用途與其他國家的社會保障稅并無軒輊。英國的社會保障稅在設置上主要以承保對象為標準,建立起由四大類社會保險稅組成的社會保障稅體系。
(三)混合型社會保障稅模式
所謂混合型社會保障稅模式即以承保對象和承保項目并存設置的社會保障稅模式。美國是采用這一模式的典型國家。該國的社會保障稅不是一個單一稅種的結構,而是由一個針對大多數承保對象和覆蓋大部分承保項目的一般社會保障稅(薪工稅)與針對失業這一特定承保項目的失業保險稅,以及針對特定部分承保對象而設置的鐵路員工退職稅和個體業主稅四個稅種所組成的稅收體系。
二、我國社會保障稅法設立的法理基礎和前提
我國各項法律制度,就其總體來講,所規范的權利和義務是一致的或相對應的,即沒有只享受權利而不盡義務的法律,也沒有只有義務而不享受權利的法律。但每一部門法,就具體內容來講,有的法律主要規范的內容是權利,或者其中權利規范的內容多,如勞動法、社會保障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等等。社會保障法屬權益保障范圍。社會保障法涉及全體公民的經濟利益,從某種意義上,它保障的是我國公民的生存權,它在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社會保障稅法是社會保障法的下位法,設立社會保障稅法可以成為我國對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新的里程碑。在這一過程中,摒棄以往稅法只是稅收征管法,忽略納稅人權益保障的錯誤觀念,切實貫徹憲法保障人權的思想,為構建和諧社會,突出人文關懷提供法律保障。
三、我國社會保障稅法律制度的框架設計
(一)我國社會保障稅的立法原則經濟,政策探討-[飛諾網]
基于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保障需求,立足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實際狀況,筆者認為我國社會保障稅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量能負擔原則
我國尚處于社會主義發展的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還比較低,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有限。因此應當考慮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能力問題,在開征社會保障稅時,征收范圍不能過寬,征收項目不宜過多。如果盲目設定過高稅率,可能影響國家經濟良性發展,企業負擔過重的現象??梢匀P考慮,分步實施,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企業和個人收入水平的提高,逐步進行相應的調整。
2.稅款專用原則
限定社會保障稅的使用方向,確保專款專用。對社會保障稅的使用必須制定出切實可行的監督機制,禁止任何部門和單位以任何借口挪用社會保障資金。將社會保障稅的收支納入專門的社會保障預算中,有配套的專門預算管理制度保證其收入專用于社會保障支出。收支的結余部分要保值增值,為社會保障提供穩定的財力保證。
3.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原則
對于企業和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等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來說,必須體現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即只有履行了納稅義務,才能享受保障權利。也就是說,城鎮各類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個體工商戶等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均有義務先行繳納社會保障稅,才能在各保險項目上享受社會保障權利,從而使企業獲得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個人獲得基本保障。
(二)我國社會保障稅的構成
1.社會保障稅的納稅義務人
社會保障稅的納稅義務人應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并取得工薪收入的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或其他各種活動的所有企事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部受雇于任何機關、企事業單位但有收益的個人。
2.社會保障稅的征稅對象
征稅對象即納稅客體,主要指稅收法律關系中征納雙方權利義務所指的物或行為,它是區分不同稅種的主要標志。社會保障稅是一種薪金收入稅,目前國際上通常以工資薪金總額作為征稅對象。就我國而言,現行的社會統籌亦以工資薪金為征稅對象,考慮到政策的連續性和國際慣例,我國的社會保障稅也應以工資薪金總額為征稅對象。
3.社會保障稅的稅目
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具體而言,可先設置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三個稅目。而且從社會保障稅與中國現行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方面來,我國職工上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征收辦法國務院己有統一性文件,其社會經濟影響最大,改革在各地進行也最為廣泛和深入,因此,社會保障稅.首先設定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三個稅目,以后視情況再增加其他必需的稅目。
4.社會保障稅的稅率
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在剛開征此稅時,稅率設計應本著“從低”的原則,以后隨著社會保障項目的拓寬,再逐步提高,這樣可減少稅制推行的阻力,有利于該稅的開征。我國目前正在實施的基本養老保險中的繳費率為不超過工資總額的28%,相比國際上開征養老保險稅的平均稅率大約為20%左右,明顯偏高:基本醫療保險費率為8%,基本屬于經驗數據:失業保險費率為3%?;诖?,我國社會保障稅的綜合稅率水平可以規定為28%左右。
參考文獻
[1]楊紫烜:《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11月第一版
[2]劉劍文:《稅法專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
[3]劉劍文:《財政稅收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關鍵詞】 遙測站網 合理性論證
鬧德海水庫位于遼寧省彰武縣境內,是遼河支流柳河上的大型控制性工程,控制流域面積4051km2,上游有扣河子、烏根稿河及養畜牧河三條支流,分別由石門子、白廟子及三家子水文站控制入庫水沙,鬧德海出庫水文站控制出庫水沙。流域內設有水文自動化測報系統,可以及時收集、整理、計算雨量、流量等數據。
1 水文自動測報系統遙測站網現狀及增設遙測站網的必要性
鬧德海水庫水文自動測報系統始建于1989年。該系統的遙測站網由13個遙測雨量站和1個遙測水位站組成。13個遙測雨量站分別是:石門子、白音他拉、哈達營子(舊廟)、白銀花、水泉、扣河子、福興地、三家子、養畜牧、六家子、白廟子、庫倫、鬧德海;1個遙測水位站為鬧德海水庫的壩上遙測水位站。鬧德海水庫以上控制柳河流域面積4051km2,現有13個遙測雨量站,平均每311.6km2一站,低于《水文站網規劃技術導則》(SL34—92)中提出的配套雨量站應有較高布設密度的要求。根據系統實際運行情況,現有遙測雨量站不能較好的控制暴雨的時空變化和求得足夠精度的面雨量,因而據此制定的洪水預報方案的預報精度亦達不到應有標準。加之系統設備老化,近幾年水庫的遙測系統經常發生錯報、漏報、死機等情況,經常是邊修邊壞邊用邊壞。因此,增設遙測站點,提高自動測報站網密度,同時更新設備改造系統,對于提高洪水預報精度,更安全、合理、科學地進行水庫的調度運用是十分必要。
2 水文自動測報系統遙測站網規劃論證
水文自動測報系統覆蓋范圍為鬧德海水庫壩址以上區域,該區域控制流域面積4051km2,系統覆蓋范圍內已建的水文站、雨量站在各個時期變化較大。上世紀50年代只有2個雨量站(其中1個水文站);60—70年代雨量站逐漸增加到13個(其中包括4個水文站);到80年代以后雨量站基本穩定在18個(其中包括4個水文站),水文站點布局合理,觀測資料年限較長,控制了本系統所在流域的來水,雨量站分布比較均勻,主要支流和暴雨高值區站點較多,對降水的時空分布控制亦較好。
由于原水文自動測報系統中僅有遙測雨量站點13個,遙測水位站僅鬧德海水庫的壩上1個,其站網密度等條件即滿足不了規范要求也滿足不了洪水預報方案的要求,所以必須增設遙測站。
2.1 增設的遙測站按如下原則考慮
(1)能掌握暴雨的時、空變化和得到符合精度要求的面雨量。
(2)能滿足本系統配置預報方案對水情信息的要求。
(3)站點信道通暢,交通方便利于管理。
(4)水位水文站用原址,雨量站盡量用原址,以保持歷史觀測資料的連續性。
(5)考慮以后為建立流域水文模型提供一些參數依據。
2.2 增設的遙測雨量站和水位站
增設遙測雨量站7個。其中:平安、格爾林、先進、哈爾稿、滿斗營子5個站是在原有人工觀測雨量站的基礎上增設遙測雨量裝置,在白塔子、下沙巴爾臺新建2個遙測雨量站。增設遙測水位站3個。3個遙測水位站均在原有的石門子、白廟子、三家子水文站觀測斷面位置增設遙測水位裝置。在原水文自動測報系統中,上述水文站人工觀測的水位和流量數據,需通過人工置數的方式傳入系統中心。本次增設遙測水位裝置后,遙測水位數據可自動及時地傳入系統中心。人工觀測的流量數據仍需通過人工置數的方式傳入系統中心。系統中心可以根據水位~流量關系,依照水位推算流量。增設的遙測水位站后不僅可以提高河段洪水預報方案的時效性;同時亦可對降雨徑流預報方案的預報過程進行實時校正,以提高降雨徑流預報方案的預報精度。
2.3 遙測雨量站網論證
增設站點之后的水情自動測報系統包括了20個遙測站,分布均勻且較密集,可以從站網分布密度、三日面暴雨量對比和站網分布三個方面來說明增設測站的合理性。
(1)站網分布密度的論證。根據《水文站網規劃技術導則》(SL34—92),對于鬧德海水庫以上的控制面積(4051km2),其配套雨量站網密度應在190~250km2/站,現增設至20個遙測站,分布密度為202.55km2/站,符合規范的密度要求。
(2)三日面暴雨量論證。根據測站和資料情況,只對1985、1986、1987年3年中各2次較大降雨的三日面雨量進行統計對比(13個原遙測站和20個增設后測站與現有18個雨量站的對比),詳見表1。統計表明,增設測站后可以減少面雨量誤差,更接近暴雨的真實情況,特別對于空間分布不均勻的局部暴雨提高精度更為明顯。
(3)站網分布論證。從表2可以看出本次增加的測站主要分布在南部柳河石門子以上的暴雨高值區域和北部養畜牧河三家子以上的局部暴雨多發區域,這樣布設能夠較好的控制暴雨的時空變化和求得足夠精度的面雨量。
增加測站后,鬧德海水文自動測報系統遙測站網由20個遙測雨量站和4個遙測水位站構成。見圖1。
【關鍵詞】宏觀稅負;判斷標準;合理性
一、引言
宏觀稅負問題歷來是關系到國計民生最尖銳、最敏感的問題之一。宏觀稅負問題是稅收政策和制度的核心問題,它一方面影響著國家財力狀況和宏觀調控能力,另一方面影響著企業和居民的負擔水平,從而影響著經濟的發展。改革開放以前,由于實行財政統收統支的體制,基本的分配形式是企業利潤全部上繳,國家政府再按照需要下撥,以稅收分配的形式很少,因此宏觀稅負沒有研究的基礎。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推行,經濟主體呈現出多元化的局面,稅負的輕重與納稅人的利益息息相關,從而日益得到廣泛的關注。我國稅收收入一直保持較高增長,1997年我國稅收收入增幅首次超過GDP增幅,近年來宏觀稅負的不斷提高引起了經濟學界的普遍關注,美國財經雜志《福布斯》發表的2006年度“稅負痛苦指數(Tax Misery Index)”中稱“中國內地的稅收痛苦指數位居全球第三”更是在財經界引起很大反響。那么,我國的宏觀稅負是否過重?如何判斷宏觀稅負的合理水平?等等,成為有待于進一步研究的重要課題。
合理界定一定時期的宏觀稅負水平,對于保證政府有履行其職能所需要的財力,促進經濟的穩定與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因此非常有必要確定合理宏觀稅負的判斷標準,對宏觀稅負水平進行客觀的判斷和分析,以便合理調整宏觀稅負水平及其結構。本文在總結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分析了我國宏觀稅負的合理區間,并對我國宏觀稅負的現狀進行判斷,提出進一步優化我國宏觀稅負水平的對策建議。
二、宏觀稅負合理化的標準
宏觀稅負的合理化標準指一國宏觀稅收負擔達到什么樣的水平符合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的需要。從全面、規范、細致的角度考慮,宏觀稅負的合理性標準至少應考慮兩個方面:理論上質的標準和數量上量的界定。
1.質的標準
主要包括三個方面:(1)經濟標準,指宏觀稅負的確定應立足于經濟發展現狀,同時又可使稅收為經濟發展發揮必要的調控作用。經濟標準作為確定宏觀稅負的最基本的理論標準,其核心在于要求現行稅制與生產力的發展達到相對和諧的統一。(2)財政標準,指宏觀稅負的確定能夠保證政府在一定時期內獲得必要的財政收入,能夠使現行稅制的財政功能得到充分發揮。一般而論,財政職能是稅收的最基本職能,財政職能如果得不到很好地實現,稅收其他職能(包括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功能)的實現也要受到很大的影響。因此,以財政標準作為宏觀稅負的理論標準之一,既符合稅收的本質要求,又具有較強的合理性。(3)社會標準,也可以稱為宏觀稅負的外部效應標準,是指宏觀稅負的確定能夠對社會產生良好的外部效應。
2.量的界定
(1)宏觀稅收負擔的上限
宏觀稅負的最高數量界限指稅收負擔極限的上限值,即國家課稅的最高限度。另外,考慮維持簡單再生產和擴大再生產的需要,一定時期的稅收總量只能是同期剩余產品價值量的一部分。因此,稅收負擔只能在剩余產品價值總量減去包括企業內部進行的必要積累等各項扣除量之后的余量之內伸縮。對其可運用可變參數模型來估計,具體如下:
其中,T是名義稅收收入;CPI是居民消費價格指數;GDP為名義國內生產總值;宏觀稅負r=T/GDP;N是時間趨勢變量,取值范圍為1-12;、、為各變量的參數。
通過統計軟件對模型計量分析(數據見表1),可以得到我國宏觀稅負合理化的最高上限:
。
表1 我國稅收收入與宏觀稅負的時序列表 單位:億元
年份 稅收收入T GDP總量 宏觀稅負r CPI(%) 實際稅收收入
1995 7008.74 60793.7 11.53% 117.1 5985.26
1996 8127.52 71176.6 11.42% 108.3 7504.64
1997 9692.24 78973 12.27% 102.8 9428.25
1998 10840.7 84402.3 12.84% 99.2 10928.13
1999 12866.28 89677.1 14.35% 98.6 13048.97
2000 15225.71 99214.6 15.35% 100.4 15165.05
2001 18403.38 109655.2 16.78% 100.7 18275.45
2002 21065.05 120332.7 17.51% 99.2 21234.93
2003 24263.31 135822.8 17.86% 101.2 23975.60
2004 29272.68 159878.3 18.31% 103.9 28173.90
2005 34965.54 183084.8 19.10% 101.8 34347.29
2006 45167 209407 21.57% 101.5 44499.51
資料來源:1995年-2005年數據來源于《中國統計年鑒》(2006年);2006年數據來源于相關部委網站公布的數字。
(2)宏觀稅收負擔的下限
稅收具有組織財政收入的職能,這是稅收最基本的職能。政府通過稅收獲得的收入必須滿足政府供給社會必需公共產品的需要,才能保證社會的穩定和正常發展。因此,宏觀稅收負擔的下限應該是政府供給社會必需公共產品的支出占GDP的比例。就我國目前而言,可以利用1994年稅制改革后的數據進行匯總,得出社會公共需要量,然后與當年的GDP值相比較,進而求出均值,即可以作為判斷合理宏觀稅負最低水平的參照指標。
我國社會一般需要量的統計口徑大致包括屬于純公共產品和準公共產品的項目,具體包括:(1)非物質生產部門的非生產性基本建設和更新改造投資;(2)經常費用項目;(3)調節性項目。見表2。
表2 1995年以來我國社會公共需要量 單位:億元
年份 非物質生產部門的非生產性基本建設和更新改造投資項目① 經常性費用項目② 調節性項目③ 一般社會公共需要量④=①+②+③ GDP⑤ 社會一般公共需要量占GDP的比重⑥=④/⑤
1995 1780.21 3389.98 692.66 5862.85 60793.7 9.64%
1996 2009.09 3985.9 791.31 6786.3 71176.6 9.53%
1997 2296.84 4640.8 920.45 7858.09 78973 9.95%
1998 2738.07 5465.75 1045.61 9249.43 84402.3 10.96%
1999 3643.77 6735.74 987.67 11367.18 89677.1 12.68%
2000 3815.14 8360.27 1321.06 13496.47 99214.6 13.60%
2001 4519.17 10167.76 1041.55 15728.48 109655.2 14.34%
2002 5316.95 11733.68 904.67 17955.3 120332.7 14.92%
2003 5764.09 13068.5 843.66 19676.25 135822.8 14.49%
2004 6490.68 15212.5 1013.73 22716.91 159878.3 14.21%
2005 7461.03 17940.66 1191.73 26593.42 183084.8 14.53%
資料來源:根據《中國統計年鑒》(2006)相關數據計算得到。
根據表2的數據計算,我國1995年到2005年宏觀稅負的平均數為12.62%,因此,我國宏觀稅負合理化的最低限為12.62%。
三、我國宏觀稅負合理性的判斷
1.依經濟標準的判斷
近十年來,我國經濟發展大體經歷了一個從高速到低速再到高速的發展階段,經濟中GDP的增長率從1996年的17.08%降到1999年的6.25%;而到2006年,GDP的增長率達到14.38%。在經濟的起伏發展中,稅收收入卻成逐年上升趨勢,到2006年全國稅收收入總量(含社保基金收入)達到45167億元。具體的GDP、稅收收入和宏觀稅負的增長情況如表4所示。
由表3可以看出,GDP的增長與稅收收入增長基本同步,但稅收收入的增長要快于GDP的增長。而從宏觀稅負的增長速度來看,除個別年份外,稅負的增長速度一直較慢,遠遠低于GDP的增長速度。從這一角度來說,我國的宏觀稅負水平是比較合理的。
2.依財政標準的判斷
稅收規模的穩步擴大為政府財政開支提供了資金來源,促進了經濟的快速穩定增長。市場經濟推行以來,我國的稅收規模每年呈增長趨勢,年平均增長率達17.76%,稅收在政府財政收入中的比重均保持在90%以上,成為政府正常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如表4所示,通過對1995-2006年的相關數據進行分析,可見,最高年份1995年甚至達到了96.73%,最低年份2005年也為90.93%。稅收在政府財政支出中的比例多數年份也在80%以上,比例最高的年份2006年達到了93.11%,最低的年份2000年也為79.20%。
表3 我國1995-2006年間GDP和稅收收入增長情況統計表單位:億元
年份 GDP
總量 GDP
增長率 名義稅收收入 稅收收入增長率 宏觀稅負 稅負
增長率
1995 60793.7 __ 7008.74 __ 11.53% __
1996 71176.6 17.08% 8127.52 15.96% 11.42% -0.95%
1997 78973 10.95% 9692.24 19.25% 12.27% 7.48%
1998 84402.3 6.87% 10840.7 11.85% 12.84% 4.65%
1999 89677.1 6.25% 12866.28 18.68% 14.35% 11.70%
2000 99214.6 10.64% 15225.71 18.34% 15.35% 6.96%
2001 109655.2 10.52% 18403.38 20.87% 16.78% 9.36%
2002 120332.7 9.74% 21065.05 14.46% 17.51% 4.31%
2003 135822.8 12.87% 24263.31 15.18% 17.86% 2.05%
2004 159878.3 17.71% 29272.68 20.65% 18.31% 2.49%
2005 183084.8 14.52% 34965.54 19.45% 19.10% 4.31%
2006 209407 14.38% 45167 29.18% 21.57% 12.94%
資料來源:根據《中國統計年鑒》(2006)和1995-2006年度《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相關數據計算得到。
表4 稅收收入占財政收入、支出的比重 單位:億元
年份 稅收收入(不含社保基金收入) 財政收入
財政支出
稅收收入占財政收入的比重(%) 稅收收入占財政支出的比重(%)
1995 6038.04 6242.20 6823.72 96.73% 88.49%
1996 6909.82 7407.99 7937.55 93.28% 87.05%
1997 8234.04 8651.14 9233.56 95.18% 89.18%
1998 9262.80 9875.95 10798.18 93.79% 85.78%
1999 10682.58 11444.08 13187.67 93.35% 81.00%
2000 12581.51 13395.23 15886.50 93.93% 79.20%
2001 15301.38 16386.04 18902.58 93.38% 80.95%
2002 17636.45 18903.64 22053.15 93.30% 79.97%
2003 20017.31 21715.25 24649.95 92.18% 81.21%
2004 24165.68 26396.47 28486.89 91.55% 84.83%
2005 28778.54 31649.29 33930.28 90.93% 84.82%
2006 37636.00 39373.20 40422.73 95.59% 93.11%
資料來源:根據《中國統計年鑒》(2006)相關數據計算得到。
從財政標準來評價,我國稅收收入占財政收入的比重較為合理,財政支出中的絕大部分也是通過稅收來支付的,稅收滿足了我國85%左右的支出需要。因此,從財政籌集資金和滿足支付需要的角度說,我國當前的宏觀稅負水平是比較合理的。
3.依社會標準的判斷
社會標準也可以稱為宏觀稅負的外部效應標準,是指宏觀稅負的確定能夠對社會產生良好的外部效應。以社會標準為最終目標來評價我國現階段的宏觀稅負,主要是考察現行稅制結構中是否有能夠促進社會效益的稅種,如促進環境保護的環境稅,分散個人風險的社會保障稅,調節個人收入分配公平的個人所得稅和財產稅等。這些稅種的開設和征收具有很大的社會正效益,促進社會主義社會的和諧發展。但我國現行的稅制結構中,這些稅種所占的比例相當小,起不到應有的調節功能。
圖1 2006年我國的稅制結構
從圖1中可以清楚地看到:2006年中國仍然是以流轉稅(包括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和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涉外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為主體的國家。包括增值稅、消費稅、進口稅和營業稅在內的流轉稅占總稅收的比例為66.10%,包括企業所得稅、涉外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在內的所得稅占總稅收的比例為25.33%。流轉稅和所得稅共占了總稅收的91.43%,其他的稅種合計不到總稅收的9%。稅制結構中,具有社會效應的稅種,僅有占比例不大的所得類稅種,其他的促進環境保護、分散個人風險、調節財產占有的具有正社會效應的稅種幾乎不存在。從這個角度說,我國當前的宏觀稅負存在著結構不合理問題。
4.依宏觀稅負合理化區間的判斷
從表5可以看出,1995-2006年間我國稅收收入是不斷增長的,稅收收入從1995年的6038.04億元增長到2006年的37636億元,增長了近6.3倍;宏觀稅負從1995年的11.53%增長到2006年的21.57%,增長了約1.4倍,宏觀稅負在不斷加重。根據我們做出的宏觀稅負合理區間(12.62%,23.80%)可以看出,我國近年來的宏觀稅負水平基本上是合理的。
表5 我國近年來的稅收收入和宏觀稅負水平 單位:億元
年份
稅收收入
① 社?;鹗杖?/p>
② 名義稅收收入
③=①+② GDP總量
④ 宏觀稅負
⑤=③/④
1995 6038.04 970.7 7008.74 60793.7 11.53%
1996 6909.82 1217.7 8127.52 71176.6 11.42%
1997 8234.04 1458.2 9692.24 78973 12.27%
1998 9262.8 1577.9 10840.7 84402.3 12.84%
1999 10682.58 2183.7 12866.28 89677.1 14.35%
2000 12581.51 2644.2 15225.71 99214.6 15.35%
2001 15301.38 3102 18403.38 109655.2 16.78%
2002 17636.45 3428.6 21065.05 120332.7 17.51%
2003 20017.31 4246 24263.31 135822.8 17.86%
2004 24165.68 5107 29272.68 159878.3 18.31%
2005 28778.54 6187 34965.54 183084.8 19.10%
2006 37636 7531 45167 209407 21.57%
資料來源:根據《中國統計年鑒》(2006)和1995-2006年度《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相關數據計算得到。
四、完善我國宏觀稅負的對策建議
1.合理調整稅制,深化稅制改革
首先,開征社會保障稅。開征社保稅既能增加人們即期消費行為,刺激投資愿望,又使居民在醫療、住房、失業等方面免去了后顧之憂,從而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穩定;其次,將生產型增值稅調整為消費型增值稅。生產型增值稅對企業的稅負較重,轉型的增值稅將會將財政收入讓利給企業,起到擴大內需的作用;最后,適當調整一些稅種和一些征稅項目的征收標準,如車船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結合費改稅適時開征一些新的稅種,如燃油稅、環境保護稅、教育稅等。
2.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
適應我國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的變化,通過建立健全個人收入核算體系、改分類所得稅為綜合所得稅和分類所得稅相結合的制度,適時調整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應稅項目的稅負水平,有針對性地拉開稅率檔次,強化其在調節個人收入方面的作用。在個人所得稅免征額的設計上應參考相關的經濟指標,并充分考慮各地區的收入狀況、消費水平和物價指數等的一系列經濟生活指標,制定一個科學合理的公式,并在此公式范圍內確定有一定彈性幅度的免征區域,給予不同經濟條件的地區,以不同的免稅額度,如對贍養人口、老人、兒童、殘疾人的費用,教育、醫療、養老等費用的扣除,并根據通貨膨脹情況適時適當調整。通過上述措施加大對高收入所得和非勞動所得的調節力度。
3.優化財政支出結構,提高財政支出效率
稅收是公民向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所支付的價格,也即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所獲得的報酬。從這個角度看,納稅人稅收負擔的高低主要取決于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務的數量和質量。那么,財政支出應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為目標,逐步淡出一般性競爭領域,使有限的資金發揮更大的宏觀調控作用,各地區應在財政困難的情況下,主動擺正自己的位置,在財政資源配置職能上做好“越位”、“錯位”、“缺位”的角色轉換,優化財政支出結構,以逐步減小地方財政收支缺口。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的總體思路是逐步降低經濟建設費支出和行政管理費用占GDP的比例,在明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公共支出責任的基礎上,加大醫療衛生、教育、科技、養老等公共性投入,擴大公共產品和準公共產品的供給,以滿足國內消費需求,提高國民生活水平,從而實現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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