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2-12 03: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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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企業要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尋求更大的發展,唯一的出路就是從自身的內部管理控制抓起,在管理方式上發生一系列的創新和轉變,形成成本控制管理發展的模式,摒棄粗放型管理。成本在企業發展的道路上一直都是永恒主題,物資的管理工作恰恰又是成本控制中的一個關鍵環節,可以這么說,物資的管理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發展,為適應企業發展和社會的需要,現在越來越多的施工單位意識到物資控制管理的迫切性和重要性,物資管理工作急切地需要進行改革和創新,以適應新形勢、新時期的新要求。特別是在中國進入市場經濟,外部的條件發生了極大的變化,跨越式發展成為鐵路發展的代言詞,鐵路施工單位不再歸屬于鐵路局的管轄范圍之內,地方保護主義在體制內部消失了,建筑施工行業的競爭出現白熱化的現象,聞風而動競標工程讓全國的施工企業加快了自身發展的步伐,工程企業要想自保的同時進一步發展壯大,以前的老路子是行不通的,自行開發成為了企業的關鍵任務,正是因為鐵路的巨大發展,鐵路工作的工程施工條件也發生了變化,出現了很多的“三邊”工程,新時期新工程的特點就是從根本上調動施工單位的自主性、積極性和能動性,工程施工企業的原來的物資管理模式已經在很多方面過時并且不能滿足時下的新需求了,新時期物資工作管理目標的要求主要是保供和增效。
2鐵路施工企業物資管理存在的問題
(1)物資管理基礎工作不到位。在進行鐵路物資的管理中,總會出現物資積壓的現象,這樣的現象使購置成本、訂貨成本、儲備成本都相繼增加。同時資金利用率較低的問題出現導致了資金占用過多的現象發生,我們都知道物資短缺會出現供不應求的問題,這樣的情況長期存在最終會影響生產,影響整個企業的經濟效益;在另一方面,由于企業的領導層對物資管理的重視度不夠,在進行物資管理工作時總是遇到資金投入不足,相關配套設施薄弱的問題,在進行管理時計算機管理系統應用受到嚴重的制約。到現在為止,我們對于物資管理工作大多還停留在原來的整套簡單管理模式上,這就直接造成了當前物資管理基礎工作的相對薄弱。(2)管理思想觀念的落差加大。當今社會,現代化管理的科學理念隨著時代的快速發展不斷進行適時更新,這是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對于自身的發展要求,更是這個快速發展的時代要求。一般企業在發展過程會出現物流市場與生產企業的物資的相關管理技術及理念上出現一定的落差,企業的相關管理人員、領導層在進行日常管理決策時往往普遍存在一些舊時肥水不流外人田的落后思想,在進行物資管理時對第三方物流有不公平的抗拒心理,主觀能動性發揮過大的作用,物資庫存管理工作相對落差比較大,往往就出現清倉工作滯后,致使庫存物資積壓和浪費嚴重現象時有發生。(3)企業的財務人員觀念沒有與時俱進。在現代的鐵路施工企業中,財務人員以經濟會計在參與到管理的意識上很薄弱,這就造成了他們不能從記賬、算賬、報賬的事務工作中解脫出來,并且在工作過程中對內不了解生產過程,對外不了解市場行情,無法很好地完成自身工作,這種狀況導致核算過程的不規范,盈虧找不出原因,財務分析滯后,成本管理具有較大的盲目性,造成企業發展滯后。
3針對鐵路物資管理工作的應對措施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實施對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等級分為一、二、三級。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一級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的頒發和管理。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二級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的頒發和管理,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二級和三級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三級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各資質等級物業管理企業的條件如下:
(一)一級資質:
1.注冊資本人民幣500萬元以上;
2.物業管理專業人員以及工程、管理、經濟等相關專業類的專職管理和技術人員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于20人,工程、財務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3.物業管理專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4.管理兩種類型以上物業,并且管理各類物業的房屋建筑面積分別占下列相應計算基數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層住宅200萬平方米;
(2)高層住宅100萬平方米;
(3)獨立式住宅(別墅)15萬平方米;
(4)辦公樓、工業廠房及其它物業50萬平方米。
5.建立并嚴格執行服務質量、服務收費等企業管理制度和標準,建立企業信用檔案系統,有優良的經營管理業績。
(二)二級資質:
1.注冊資本人民幣300萬元以上;
2.物業管理專業人員以及工程、管理、經濟等相關專業類的專職管理和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于10人,工程、財務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3.物業管理專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4.管理兩種類型以上物業,并且管理各類物業的房屋建筑面積分別占下列相應計算基數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層住宅100萬平方米;
(2)高層住宅50萬平方米;
(3)獨立式住宅(別墅)8萬平方米;
(4)辦公樓、工業廠房及其它物業20萬平方米。
5.建立并嚴格執行服務質量、服務收費等企業管理制度和標準,建立企業信用檔案系統,有良好的經營管理業績。
(三)三級資質:
1.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以上;
2.物業管理專業人員以及工程、管理、經濟等相關專業類的專職管理和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于5人,工程、財務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3.物業管理專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4.有委托的物業管理項目;
5.建立并嚴格執行服務質量、服務收費等企業管理制度和標準,建立企業信用檔案系統。
第六條新設立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冊所在地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資質:
(一)營業執照;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物業管理專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和勞動合同,管理和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和勞動合同。
第七條新設立的物業管理企業,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等級核定,并設一年的暫定期。
第八條一級資質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承接各種物業管理項目。
二級資質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承接30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項目和8萬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項目的物業管理業務。
三級資質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承接20萬平方米以下住宅項目和5萬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項目的物業管理業務。
第九條申請核定資質等級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
(三)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
(四)物業管理專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和勞動合同,管理和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和勞動合同,工程、財務負責人的職稱證書和勞動合同;
(五)物業服務合同復印件;
(六)物業管理業績材料。
第十條資質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相應資質等級條件的企業核發資質證書;一級資質審批前,應當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審查,審查期限為20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物業管理企業申請核定資質等級,在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資質審批部門不予批準:
(一)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
(二)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業務一并委托給他人的;
(三)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
(四)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八)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不按規定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和有關資料的;
(九)與物業管理招標人或者其他物業管理投標人相互串通,以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十)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業主投訴較多,經查證屬實的;
(十一)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
(十二)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
(十三)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
第十二條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
企業遺失資質證書,應當在新聞媒體上聲明后,方可申請補領。
第十四條企業發生分立、合并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30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并重新核定資質等級。
第十五條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辦理變更手續后30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第十六條企業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手續后15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實行年檢制度。
各資質等級物業管理企業的年檢由相應資質審批部門負責。
第十八條符合原定資質等級條件的,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年檢結論為合格。
不符合原定資質等級條件的,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年檢結論為不合格,原資質審批部門應當注銷其資質證書,由相應資質審批部門重新核定其資質等級。資質審批部門應當將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年檢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物業管理企業取得資質證書后,不得降低企業的資質條件,并應當接受資質審批部門的監督檢查。
資質審批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審批部門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根據職權可以撤銷資質證書:
(一)審批部門工作人員、作出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審批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審批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審批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物業管理企業頒發資質證書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審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物業管理企業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物業管理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資質年檢的,由資質審批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物業管理企業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資質審批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不予頒發資質證書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未在法定期限內予以審批的;
第二條 溫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是指由業主交存的專項用于物業共用部位(以下簡稱共用部位)、物業共用設施設備(以下簡稱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維修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溫州市物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全市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稱市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鹿城區、龍灣區、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甌海區、各縣(市)物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并指定機構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
第五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三)住宅小區外用于銷售的獨立非住宅。
第六條 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 物業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標準,多層為每平方米建筑安裝平均造價的5%,小高層、高層為每平方米建筑安裝平均造價的6%。市物業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可以適時提出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的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建筑安裝平均造價由市物業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溫州市當年竣工實際建筑安裝工程造價進行測算,定期公布。
第七條 拆遷安置房首期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交存: (一)在9月1日前領取拆遷許可證組織拆遷的,由建設單位交存。 (二)在9月1日后領取拆遷許可證組織拆遷的,屬合法拆遷面積或者視同合法拆遷面積的,由建設單位交存;增加部分面積,由業主交存。
第八條 新建物業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代收代交。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之前,按照物業總建筑面積和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交存專項維修資金,待物業交付時向業主收取。建設單位應當向購房人說明,并將該內容約定為購房合同條款。 未出售物業的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交存,待物業出售時向業主收取。
第九條 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通過招標方式,公開選擇商業銀行作為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條 收取專項維修資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出具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專用票據。 業主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應當提交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專用票據。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或者業主大會未決定實行業主自主管理的,專項維修資金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代為統一管理。
第十二條 專項維修資金實行業主自主管理的,應當召開業主大會,經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后,由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 業主委員會應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辦理專項維修資金移交手續,并報所在地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一)業主自主管理專項維修資金書面報告。 (二)業主大會自主管理專項維修資金的決議。 (三)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后的賬目管理單位。 (四)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辦法及應急支取預案。 (五)專項維修資金賬目管理制度。 (六)專項維修資金有關的其他材料。 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專項維修資金本息劃轉至業主委員會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的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并將收支賬目等有關資料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三條 業主分戶賬面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業主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續交維修資金: (一)專項維修資金實行代管的,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向業主出具《專項維修資金續交通知書》,并抄送業主委員會、社區組織;業主應當在收到續交通知之日起90日內將維修資金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二)專項維修資金實行自主管理的,由業主委員會按照業主大會通過的續籌方案,通知業主續交維修資金;業主應當按照續交通知的要求將維修資金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三)專項維修資金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組織代收代交;負責代收代交的單位,應當及時將代收代交的專項維修資金明細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并抄送所在地維修資金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未建立或者未按規定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向業主出具《專項維修資金補建補交通知書》,并抄送業主委員會、社區組織。業主應當在接到補建補交通知之日起90日內,按照本辦法規定的交存標準、交存方式將維修資金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
十五條 業主未按規定續交、補交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組織應當督促其交存;業主經督促仍不交存的,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第三章 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第十六條 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十八條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屬于整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并從小區業主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二)屬于單幢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該幢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并從該幢業主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三)屬于一個單元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該單元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并從該單元業主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專項維修資金不足支付維修費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業建筑面積由相關業主按比例分攤。業主委員會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標準向相關業主收取。
第十九條 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采取招標方式擇優確定維修單位: (一)維修費用總額超過30萬元的。 (二)單項維修工程費用超過5萬元的。 (三)業主大會決定實行招標的。 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項目審價: (一)維修費用總額超過10萬元的。 (二)單項維修工程費用超過5萬元的。 (三)業主大會決定進行項目審價的。 工程招標、監理和審價費用計入維修、更新和改造成本。
第二十條 專項維修資金實行代管的,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根據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的實際,提出《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以下簡稱《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維修、更新和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等。 (二)《使用方案》向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公示7日。 (三)《使用方案》經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表決通過或者簽字同意。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表、《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所在地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列支。 (五)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核準,并通知專戶管理銀行按照核準使用額度的70%劃轉至物業服務企業,未實施物業服務的劃轉至維修單位;不符合規定的,出具不予列支通知書。 (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應當將工程決算向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公示7日。 (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下列材料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工程結算: 1.工程決算單; 2.維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的費用票據; 3.相關業主意見反饋表; 4.維修費用分攤明細表; 5.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專項維修資金實行自主管理的,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提出《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向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公示7日。 (三)《使用方案》經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表決通過或者簽字同意。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表、《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業主委員會申請列支。 (五)業主委員會同意列支的,應當將有關材料報所在地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備案;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出具備案證明。 (六)業主委員會憑所在地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的備案證明,并通知專戶管理銀行按照核準使用額度的70%劃轉至物業服務企業,未實施物業服務的劃轉至維修單位。 (七)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應當將工程決算向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公示7日。 (八)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下列材料與業主委員會辦理工程結算: 1.工程決算單; 2.維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的費用票據; 3.相關業主意見反饋表; 4.維修費用分攤明細表; 5.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下列項目日常維修費用,除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外,可以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電梯、消防、避雷設施設備的檢測費用。 (二)共用設施設備日常修理費用。
第二十三條 日常維修項目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經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組織核定后,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3日。 (二)《使用方案》在公示期內無異議或者有異議的業主少于1/3,視為業主同意。 (三)物業服務企業持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表、《使用方案》等材料,向所在地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列支。 (四)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通知專戶管理銀行按照核準使用額度的70%劃轉至物業服務企業。 (五)日常維修費用經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組織核實后,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日常維修費用的使用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3日,并公布舉報電話。 (六)物業服務企業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結算。
第二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按首期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總額的5%作為應急備用金,用于涉及房屋安全、停水、停電、電梯停運、消防系統故障等緊急情況下搶修。 發生前款規定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提出建議,經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組織核實,可直接撥付應急備用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應當立即組織維修,必要時先行墊付維修費用。 發生第一款規定的緊急情況,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未及時進行維修的,物業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修或者責令物業服務企業維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內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由相關專業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因人為損壞,應由當事人承擔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五)尚未辦理物業承接驗收移交手續所發生的,應由建設單位承擔的維修費用。
第二十六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凈利息。 (二)利用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凈收益。 (三)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位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收取的臨時停車費,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五)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六)其他按照規定應當納入的資金。 第
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不得參與承接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維修、改造、更新項目的具體業務。
第四章 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戶
存儲、專款專用。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建立明細帳: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立總帳,按幢建帳,以每獨立戶號設立分戶帳,核算到戶,記載分戶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結存等情況。第二十九條 專項維修資金中當年交存或者使用的部分按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其余部分按不低于一年期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存款利息實行一年一結,定期計入業主分戶賬內。
第三十條 在保證專項維修資金安全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專項維修資金用于購買一級市場國債或者轉定期存款,確保資金的保值增值。利用專項維修資金購買的國債應當持有到期。 除本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外,不得將專項維修資金出借,不得將專項維修資金用于投資房地產、股票、期貨,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不得利用專項維修資金為單位和個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第三十一條 物業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該物業分戶賬中結余的專項維修資金隨物業所有權同時轉移。原業主未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未按規定續交、補交專項維修資金的,原業主應當與受讓人協商,并在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前按規定足額交存。
第三十二條 因拆遷、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致使物業滅失的,業主可憑原交存的專用票據或者有關證明,到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辦理分戶賬注銷手續,支取分戶賬中專項維修資金的余額。
第三十三條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月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或者業主委員會發送專項維修資金銀行存款對賬單。 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向業主公布下列情況: (一)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按戶分攤情況。 (三)業主分戶賬中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四)其他有關維修資金的情況。 業主對公布情況有異議的,可以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或者業主委員會要求復核。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將復核情況告知相關業主。
第三十四條 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建立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對其分戶賬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金額的查詢。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接受業主監督。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管理情況。 第三十五條 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發現在使用上存在安全隱患或者違反規定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并依法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經費,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在專項維修資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與專項維修資金分賬核算。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依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由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倍以下的罰款;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物業主管部門、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浙江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由相關行政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及時核準、撥付專項維修資金,造成損害后果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管理,造成專項維修資金流失的。 截留、挪用、侵占專項維修資金的。 有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專用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因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發生糾紛,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六章 附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監督管理。
重點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和噪聲排放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管理和運行維護,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自動監控系統,由自動監控設備和監控中心組成。
自動監控設備是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于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儀器、流量(速)計、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和數據采集傳輸儀等儀器、儀表,是污染防治設施的組成部分。
監控中心是指環境保護部門通過通信傳輸線路與自動監控設備連接用于對重點污染源實施自動監控的計算機軟件和設備等。
第四條自動監控系統經環境保護部門檢查合格并正常運行的,其數據作為環境保護部門進行排污申報核定、排污許可證發放、總量控制、環境統計、排污費征收和現場環境執法等環境監督管理的依據,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指導全國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制定有關工作制度和技術規范。
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要求按照統籌規劃、保證重點、兼顧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則,確定需要自動監控的重點污染源,制定工作計劃。
第六條環境監察機構負責以下工作:
(一)參與制定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核實自動監控設備的選用、安裝、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三)對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等進行監督檢查;
(四)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聯網監控管理;
(五)核定自動監控數據,并向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和上級環境監察機構等聯網報送;
(六)對不按照規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閑置、關閉及不正常使用自動監控系統的的排污單位提出依法處罰的意見。
第七條環境監測機構負責以下工作:
(一)指導自動監控設備的選用、安裝和使用;
(二)對自動監控設備進行定期比對監測,提出自動監控數據有效性的意見。
第八條環境信息機構負責以下工作:
(一)指導自動監控系統的軟件開發;
(二)指導自動監控系統的聯網,核實自動監控系統的聯網是否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的技術規范;
(三)協助環境監察機構對自動監控系統的聯網運行進行維護管理。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自動監控系統的義務,并有權對閑置、拆除、破壞以及擅自改動自動監控系統參數和數據等不正常使用自動監控系統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
第十條列入污染源自動監控計劃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建設、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配合自動監控系統的聯網。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應當根據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建設、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作為環境保護設施的組成部分,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建設自動監控系統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動監控設備中的相關儀器應當選用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指定的環境監測儀器檢測機構適用性檢測合格的產品;
(二)數據采集和傳輸符合國家有關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和接口標準的技術規范;
(三)自動監控設備應安裝在符合環境保護規范要求的排污口;
(四)按照國家有關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環境監測儀器的比對監測應當合格;
(五)自動監控設備與監控中心能夠穩定聯網;
(六)建立自動監控系統運行、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自動監控設備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經費由排污單位自籌,環境保護部門可以給予補助;監控中心的建設和運行、維護經費由環境保護部門編報預算申請經費。
第三章自動監控系統的運行、維護和管理
第十四條自動監控系統的運行和維護,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自動監控設備的操作人員應當按國家相關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二)自動監控設備的使用、運行、維護符合有關技術規范;
(三)定期進行比對監測;
(四)建立自動監控系統運行記錄;
(五)自動監控設備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傳輸數據時,應當及時檢修并向環境監察機構報告,必要時應當采用人工監測方法報送數據。
自動監控系統由第三方運行和維護的,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應當依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自動監控設備需要維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換的,應當事先報經環境監察機構批準同意。
環境監察機構應當自收到排污單位的報告之日起7日內予以批復;逾期不批復的,視為同意。
第四章罰則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現有排污單位未按規定的期限完成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的項目未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或者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即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責令停止主體工程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或者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
(二)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或者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的;
商務部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最新版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促進和規范境外投資,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在我國依法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通過新設、并購等方式在境外設立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第三條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應當認真了解并遵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贏原則。
第四條商務部負責對境外投資實施管理和監督,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境外投資實施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核 準
第五條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企業境外投資實行核準。商務部建立境外投資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對予以核準的企業,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以下簡稱《證書》,樣式見附件一)。《證書》由商務部統一印制,實行統一編碼管理。
第六條企業開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資應當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并按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報商務部核準:
(一)在與我國未建交國家的境外投資;
(二)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境外投資(具體名單由商務部會同外交部等有關部門確定);
(三)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資;
(四)涉及多國(地區)利益的境外投資;
(五)設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條地方企業開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資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要求提交申請材料,并按第十四條的規定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準:
(一)中方投資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1億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資;
(二)能源、礦產類境外投資;
(三)需在國內招商的境外投資。
第八條企業開展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資,須提交《境外投資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樣式見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條規定辦理核準。
第九條企業境外投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予核準:
(一)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或違反我國法律法規;
(二)損害我與有關國家(地區)關系;
(三)可能違反我國對外締結的國際條約;
(四)涉及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和貨物。
境外投資經濟技術可行性由企業自行負責。
第十條商務部核準第六條規定的境外投資應當征求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涉及中央企業的,由商務部征求意見;涉及地方企業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征求意見。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準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境外投資應當征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資核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視情征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
第十一條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征求意見時應當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提供投資事項基本情況等相關信息。
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主要從東道國安全狀況、對雙邊政治和經貿關系影響等方面提出意見,并自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
第十二條企業開展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情形的境外投資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境外企業的名稱、注冊資本、投資金額、經營范圍、經營期限、投資資金來源情況的說明、投資的具體內容、股權結構、投資環境分析評價以及對不涉及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情形的說明等;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境外企業章程及相關協議或者合同;
(四)國家有關部門的核準或備案文件;
(五)并購類境外投資須提交《境外并購事項前期報告表》(樣式見附件三);
(六)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企業開展第六條規定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地方企業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收到申請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不含征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的時間)對企業申報材料真實性及是否涉及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情形進行初審,同意后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
商務部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的申請后,于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之申請人;受理后,應當于15個工作日內(不含征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的時間)做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
第十四條企業開展第七條規定的境外投資,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收到申請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之申請人;受理后,應當于15個工作日內(不含征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的時間)做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
第十五條對予以核準的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境外投資,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書面核準決定并頒發《證書》;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企業并說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六條企業開展第八條規定的境外投資按以下程序辦理核準:
中央企業總部通過系統按要求填寫打印申請表,報商務部核準。地方企業通過系統按要求填寫打印申請表,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準。
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到申請表后,于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申請表填寫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頒發《證書》。
第十七條兩個以上企業共同投資設立境外企業,應當由相對最大股東在征求其他投資方書面同意后負責辦理核準手續。商務部或相對最大股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將相關核準文件抄送其他投資方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類境外投資應當征求國內有關商會、協會的意見,以作為核準時的參考。
第三章 變更和終止
第十九核準后,原境外投資申請事項發生變更,企業應參照第二章的規定向原核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核準手續。企業之間轉讓境外企業股份,由受讓方負責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商務部或受讓方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把相關核準文件抄送其他股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企業終止經核準的境外投資應向原核準機關備案,交回《證書》。原核準機關出具備案函,企業據此向外匯管理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企業及其所屬境外企業應當按當地法律辦理注銷手續。
終止是指原經核準的境外企業不再存續或我國企業均不再擁有原經核準的境外企業的股權等任何權益。
第四章 境外投資行為規范
第二十一條企業應當客觀評估自身條件、能力和東道國(地區)投資環境,積極穩妥開展境外投資。境內外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資格資質有要求的,應當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企業對其投資設立的境外企業冠名應當符合境內外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未按國家有關規定獲得批準的企業,其境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國家等字樣。境外企業外文名稱可在申請核準前在東道國(地區)進行預先注冊。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當落實各項人員和財產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發事件預警機制和應急預案,并接受駐外使(領)館在突發事件防范、人員安全保護等方面的指導。
在境外發生突發事件時,企業應當及時、妥善處理,并立即向駐外使(領)館和國內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企業應當要求境外企業中方負責人當面或以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方式及時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報到登記。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向原核準機關報告境外投資業務情況和統計資料,確保報送情況和數據真實準確。
第二十六條企業應當在其對外簽署的與境外投資相關的合同或協議生效前,取得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的核準。
第五章 管理和服務
第二十七條商務部負責對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中央企業總部的境外投資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
第二十八條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境外投資引導、促進和服務體系,強化公共服務。
商務部《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幫助企業了解東道國(地區)投資環境。
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對外投資國別產業導向目錄》,引導企業有針對性地到東道國(地區)開展境外投資。
商務部通過政府間多雙邊經貿或投資合作機制等協助企業解決困難和問題。
商務部建立對外投資與合作信息服務系統,為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提供統計、投資機會、投資障礙、預警等信息服務。
第二十九條企業境外投資獲得核準后,持《證書》辦理外匯、銀行、海關、外事等相關手續,并享受國家有關政策支持。
第三十條企業自領取《證書》之日起2年內,未在東道國(地區)完成有關法律手續或未辦理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所列境內有關部門手續,原核準文件和《證書》自動失效,《證書》應交回原核準機關。如需再開展境外投資,須按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核準。
第三十一條《證書》不得偽造、涂改、出租、轉借或以任何形式轉讓。已變更、失效或注銷的《證書》應當交回發證機關。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二條企業提供虛假申請材料或不如實填報申請表的,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不予核準,并給予警告,且可在一年內不受理該企業任何境外投資核準申請;企業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境外投資核準的,商務部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撤銷相關文件,并可在三年內不受理該企業任何境外投資核準申請。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企業三年內不得享受國家有關境外投資政策支持。
第三十四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核準和履行管理監督職責的,商務部責令改正并提出批評。
第三十五條商務主管部門有關工作人員不依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依照本規定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所稱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企業為實現其實際擁有的境內公司權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第三十八條事業單位法人開展境外投資、企業在境外設立非企業法人適用本辦法。企業赴香港、澳門及臺灣地區投資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企業控股的境外企業的境外再投資,在完成法律手續后一個月內,應當由企業報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企業為地方企業的,須通過系統填報相關信息,打印備案表(樣式見附件四)并加蓋本企業公章后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企業為中央企業的,中央企業總部通過系統填報相關信息,打印備案表并加蓋公章后向商務部備案。企業遞交備案表后即完成備案。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蛾P于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商務部20xx年16號令)和《商務部、國務院港澳辦關于印發〈關于內地企業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的通知》(商合發[20xx]452號)同時廢止。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境外投資項目有什么(1) 投資主體。進行境外投資的 投資主體,包括兩大類。
一是中國境內的各類法人,包括各類工商企業、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和部門、事業單位等,這些機構屬于中國境內的法人機構,受中國內地法律的管轄約束。另一類是由國內 投資主體控股的境外企業或機構, 境內機構通過這些境外企業或機構對境外進行投資。這些境外企業或機構不屬于中國內地的法人機構,不受內地相關法律的制約,但 境內機構通過這些境外機構向境外進行投資時,仍然需要按照國內有關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的政策規定,履行相應的核準手續。與國際慣例相同,在國內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也可在境外投資。
(2)投資地區。適用于境外投資項目核準的投資地區,不僅包括外國,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凡在中國大陸地區之外的任何地區進行的投資,均為境外投資。
(3)出資形式。境外投資所投入資產的形式十分廣泛,包括貨幣資金的投入,股票、 債券、 信托憑證等 金融資產的投入,各類 實物資產的投入,知識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投入。由此可見,只要是向境外的資產輸出行為,無論是以什么方式出現,都應按照境外投資項目核準的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行政許可手續。
(4) 投資方式。包括各類新建項目及 改擴建項目的初始投資、再投資,也包括收購、合并、參股、 增資擴股等 權益投資活動,同時也包括對境外投資提供擔保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20xx年 第5號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已經農業部20xx年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xx年8月15日起施行。
部長 韓長賦
20xx年7月8日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規范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審核、核發和監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受理、審核、核發和監管工作。
第四條 負責審核、核發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將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辦理條件、程序等在辦公場所公開。
第五條 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障農業生產安全、提升農作物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水平、促進公平競爭、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的原則,依法加強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六條 申請領取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有與種子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品種及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 申請領取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或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本設施。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的,具有辦公場所150平方米以上、檢驗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廠房500平方米以上、倉庫500平方米以上;生產經營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的,具有辦公場所100平方米以上、檢驗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廠房100平方米以上、倉庫100平方米以上;
(二)檢驗儀器。具有凈度分析臺、電子秤、樣品粉碎機、烘箱、生物顯微鏡、電子天平、扦樣器、分樣器、發芽箱等檢驗儀器,滿足種子質量常規檢測需要;
(三)加工設備。具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種子加工、包裝等設備。其中,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的,應當具有種子加工成套設備,生產經營常規小麥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10噸/小時以上;生產經營常規稻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5噸/小時以上;生產經營常規大豆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3噸/小時以上;生產經營常規棉花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1噸/小時以上;
(四)人員。具有種子生產、加工貯藏和檢驗專業技術人員各2名以上;
(五)品種。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的,生產經營的品種應當通過審定,并具有1個以上與申請作物類別相應的審定品種;生產經營登記作物種子的,應當具有1個以上的登記品種。生產經營授權品種種子的,應當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
(六)生產環境。生產地點無檢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種子生產的隔離和培育條件;
(七)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領取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本設施。具有辦公場所200平方米以上、檢驗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廠房500平方米以上、倉庫500平方米以上;
(二)檢驗儀器。除具備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有PCR擴增儀及產物檢測配套設備、酸度計、高壓滅菌鍋、磁力攪拌器、恒溫水浴鍋、高速冷凍離心機、成套移液器等儀器設備,能夠開展種子水分、凈度、純度、發芽率四項指標檢測及品種分子鑒定;
(三)加工設備。具有種子加工成套設備,生產經營雜交玉米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10噸/小時以上;生產經營雜交稻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5噸/小時以上;生產經營其他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1噸/小時以上;
(四)人員。具有種子生產、加工貯藏和檢驗專業技術人員各5名以上;
(五)品種。生產經營的品種應當通過審定,并具有自育品種或作為第一選育人的審定品種1個以上,或者合作選育的審定品種2個以上,或者受讓品種權的品種3個以上。生產經營授權品種種子的,應當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
(六)具有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規定的條件;
(七)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申請領取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有效區域為全國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 基本設施。具有辦公場所500平方米以上,冷藏庫200平方米以上。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種子或馬鈴薯種薯的,具有檢驗室300平方米以上;生產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具有檢驗室200平方米以上。生產經營雜交玉米、雜交稻、小麥種子或馬鈴薯種薯的,具有加工廠房1000平方米以上、倉庫20xx平方米以上;生產經營棉花、大豆種子的,具有加工廠房500平方米以上、倉庫500平方米以上;生產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具有加工廠房200平方米以上、倉庫500平方米以上;
(二)育種機構及測試網絡。具有專門的育種機構和相應的育種材料,建有完整的科研育種檔案。生產經營雜交玉米、雜交稻種子的,在全國不同生態區有測試點30個以上和相應的播種、收獲、考種設施設備;生產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在全國不同生態區有測試點10個以上和相應的播種、收獲、考種設施設備;
(三)育種基地。具有自有或租用(租期不少于5年)的科研育種基地。生產經營雜交玉米、雜交稻種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態區的育種基地5處以上、總面積200畝以上;生產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態區的育種基地3處以上、總面積100畝以上;
(四)科研投入。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年種子銷售收入的5%,同時,生產經營雜交玉米種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1500萬元;生產經營雜交稻種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800萬元;生產經營其他種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300萬元;
(五)品種。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種子的,生產經營的品種應當通過審定,并具有相應作物的作為第一育種者的國家級審定品種3個以上,或者省級審定品種6個以上(至少包含3個省份審定通過),或者國家級審定品種2個和省級審定品種3個以上,或者國家級審定品種1個和省級審定品種5個以上。生產經營雜交稻種子同時生產經營常規稻種子的,除具有雜交稻要求的品種條件外,還應當具有常規稻的作為第一育種者的國家級審定品種1個以上或者省級審定品種3個以上。生產經營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的,應當具有相應作物的以本企業名義單獨申請獲得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5個以上。生產經營授權品種種子的,應當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
(六)生產規模。生產經營雜交玉米種子的,近3年年均種子生產面積2萬畝以上;生產經營雜交稻種子的,近3年年均種子生產面積1萬畝以上;生產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近3年年均種子生產的數量不低于該類作物100萬畝的大田用種量;
(七)種子經營。具有健全的銷售網絡和售后服務體系。生產經營雜交玉米種子的,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至少有1年,雜交玉米種子銷售額2億元以上或占該類種子全國市場份額的1%以上;生產經營雜交稻種子的,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至少有1年,雜交稻種子銷售額1.2億元以上或占該類種子全國市場份額的1%以上;生產經營蔬菜種子的,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至少有1年,蔬菜種子銷售額8000萬元以上或占該類種子全國市場份額的1%以上;生產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至少有1年,其種子銷售額占該類種子全國市場份額的1%以上;
(八)種子加工。具有種子加工成套設備,生產經營雜交玉米、小麥種子的,總加工能力20噸/小時以上;生產經營雜交稻種子的,總加工能力10噸/小時以上(含窩眼清選設備);生產經營大豆種子的,總加工能力5噸/小時以上;生產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總加工能力1噸/小時以上。生產經營雜交玉米、雜交稻、小麥種子的,還應當具有相應的干燥設備;
(九)人員。生產經營雜交玉米、雜交稻種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育種人員10人以上;生產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育種人員6人以上。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種子的,具有專職的種子生產、加工貯藏和檢驗專業技術人員各5名以上;生產經營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的,具有專職的種子生產、加工貯藏和檢驗專業技術人員各3名以上;
(十)具有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的條件;
(十一)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申請領取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除具備本辦法規定的相應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領取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式樣見附件1);
(二)單位性質、股權結構等基本情況,公司章程、營業執照復印件,設立分支機構、委托生產種子、委托代銷種子以及以購銷方式銷售種子等情況說明;
(三)種子生產、加工貯藏、檢驗專業技術人員的基本情況及其企業繳納的社保證明復印件,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其種業從業簡歷;
(四)種子檢驗室、加工廠房、倉庫和其他設施的自有產權或自有資產的證明材料;辦公場所自有產權證明復印件或租賃合同;種子檢驗、加工等設備清單和購置發票復印件;相關設施設備的情況說明及實景照片;
(五)品種審定證書復印件;生產經營授權品種種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種權證書復印件及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證明;
(六)委托種子生產合同復印件或自行組織種子生產的情況說明和證明材料;
(七)種子生產地點檢疫證明;
(八)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申請領取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有效區域為全國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除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有科研育種基地證明或租用科研育種基地的合同復印件;
(二)品種試驗測試網絡和測試點情況說明,以及相應的播種、收獲、烘干等設備設施的自有產權證明復印件及實景照片;
(三)育種機構、科研投入及育種材料、科研活動等情況說明和證明材料,育種人員基本情況及其企業繳納的社保證明復印件;
(四)近三年種子生產地點、面積和基地聯系人等情況說明和證明材料;
(五)種子經營量、經營額及其市場份額的情況說明和證明材料;
(六)銷售網絡和售后服務體系的建設情況。
第三章 受理、審核與核發
第十三條 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核、核發。
(一)從事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生產經營及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經營的,其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農業主管部門核發;
(二)從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生產經營以及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有效區域為全國的種子企業,其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企業所在地縣級農業主管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主管部門核發;
(三)從事農作物種子進出口業務的,其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主管部門審核,農業部核發。
第十四條 農業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不需要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
第十五條 審核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辦公場所和種子加工、檢驗、倉儲等設施設備進行實地考察,查驗相關申請材料原件。
審核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上報核
發機關;審核不予通過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核發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或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核發工作。核發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進行實地考察并查驗原件。符合條件的,發給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并予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有效區域為全國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機關應當在核發前在中國種業信息網公示五個工作日。
第四章 許可證管理
第十七條 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設主證、副證(式樣見附件2)。主證注明許可證編號、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法定代表人、生產經營范圍、生產經營方式、有效區域、有效期至、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副證注明生產種子的作物種類、種子類別、品種名稱及審定(登記)編號、種子生產地點等內容。
(一)許可證編號為“__(xxxx)農種許字(xxxx)第xxxx號”。“__”上標注生產經營類型,A為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B為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C為其他主要農作物種子,D為非主要農作物種子,E為種子進出口,F為外商投資企業;第一個括號內為發證機關所在地簡稱,格式為“省地縣”;第二個括號內為首次發證時的年號;“第xxxx號”為四位順序號;
(二)生產經營范圍按生產經營種子的作物名稱填寫,蔬菜、花卉、麻類按作物類別填寫;
(三)生產經營方式按生產、加工、包裝、批發、零售或進出口填寫;
(四)有效區域。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為全國。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由發證機關在其管轄范圍內確定;
(五)生產地點為種子生產所在地,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標注至縣級行政區域,其他作物標注至省級行政區域。
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加注許可信息代碼。許可信息代碼應當包括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相關內容,由發證機關打印許可證書時自動生成。
第十八條 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是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區域。
種子生產地點不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限制,由發證機關根據申請人提交的種子生產合同復印件及無檢疫性有害生物證明確定。
種子銷售活動不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限制,但種子的終端銷售地應當在品種審定、品種登記或標簽標注的適宜區域內。
第十九條 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
在有效期內變更主證載明事項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變更并提交相應材料,原發證機關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辦理變更手續。
在有效期內變更副證載明的生產種子的品種、地點等事項的,應當在播種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變更并提交相應材料,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發證機關應當當場予以變更登記。
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期滿后繼續從事種子生產經營的,企業應當在期滿六個月前重新提出申請。
第二十條 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注銷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一)企業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一年以上的;
(二)企業不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許可條件,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一)農民個人自繁自用常規種子有剩余,在當地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的;
(二)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
(三)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
(四)受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書面委托生產、代銷其種子的。
前款第一項所稱農民,是指以的形式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農民;所稱當地集貿市場,是指農民所在的鄉(鎮)區域。農民個人出售、串換的種子數量不應超過其家庭聯產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種量。違反本款規定出售、串換種子的,視為無證生產經營種子。
第二十二條 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有效區域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在取得或變更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地縣級農業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時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設立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以及分支機構名稱、住所、負責人、聯系方式等材料(式樣見附件3)。
第二十三條 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書面委托代銷其種子的,應當在種子銷售前向當地縣級農業主管部門備案,并建立種子銷售臺賬。備案時應當提交種子銷售者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種子購銷憑證或委托代銷合同復印件,以及種子銷售者名稱、住所、經營方式、負責人、聯系方式、銷售地點、品種名稱、種子數量等材料(式樣見附件4)。種子銷售臺賬應當如實記錄銷售種子的品種名稱、種子數量、種子來源和種子去向。
第二十四條 受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書面委托生產其種子的,應當在種子播種前向當地縣級農業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時應當提交委托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委托生產合同,以及種子生產者名稱、住所、負責人、聯系方式、品種名稱、生產地點、生產面積等材料(式樣見附件5)。受托生產雜交玉米、雜交稻種子的,還應當提交與生產所在地農戶、農民合作組織或村委會的生產協議。
第二十五條 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包括種子田間生產、加工包裝、銷售流通等環節形成的原始記載或憑證的種子生產經營檔案,具體內容如下:
(一)田間生產方面:技術負責人,作物類別、品種名稱、親本(原種)名稱、親本(原種)來源,生產地點、生產面積、播種日期、隔離措施、產地檢疫、收獲日期、種子產量等。委托種子生產的,還應當包括種子委托生產合同。
(二)加工包裝方面:技術負責人,品種名稱、生產地點,加工時間、加工地點、包裝規格、種子批次、標簽標注,入庫時間、種子數量、質量檢驗報告等。
(三)流通銷售方面:經辦人,種子銷售對象姓名及地址、品種名稱、包裝規格、銷售數量、銷售時間、銷售票據。批量購銷的,還應包括種子購銷合同。
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至少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五年,確保檔案記載信息連續、完整、真實,保證可追溯。檔案材料含有復印件的,應當注明復印時間并經相關責任人簽章。
第二十六條 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按批次保存所生產經營的種子樣品,樣品至少保存該類作物兩個生產周期。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故意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農業主管部門應當不予許可,并將申請人的不良行為記錄在案,納入征信系統。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撤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并將申請人的不良行為記錄在案,納入征信系統。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對種子生產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本辦法的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核發、撤銷、吊銷、注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關信息,農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公布,并在中國種業信息網上及時更新信息。
對管理過程中獲知的種子生產經營者的商業秘密,農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密。
第二十九條 上級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對下級農業主管部門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有下列情形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核發權限發放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二)擅自降低核發標準發放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三)其他未依法核發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種子生產經營,是指種植、采收、干燥、清選、分級、包衣、包裝、標識、貯藏、銷售及進出口種子的活動;種子生產是指繁(制)種的種植、采收的田間活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種子加工成套設備,是指主機和配套系統相互匹配并固定安裝在加工廠房內,實現種子精選、包衣、計量和包裝基本功能的加工系統。主機主要包括風篩清選機(風選部分應具有前后吸風道,雙沉降室;篩選部分應具有三層以上篩片)、比重式清選機和電腦計量包裝設備;配套系統主要包括輸送系統、儲存系統、除塵系統、除雜系統和電控系統。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科研育種、生產、加工、檢驗、貯藏等設施設備,應為申請企業自有產權或自有資產,或者為其絕對控股子公司的自有產權或自有資產。辦公場所應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機關所轄行政區域,可以租賃。對申請企業絕對控股子公司的自有品種可以視為申請企業的自有品種。申請企業的絕對控股子公司不可重復利用上述辦證條件申請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是指按有關規定和標準包裝的、不再分拆的最小包裝種子。分裝種子的,應當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保證種子包裝的完整性,并對其所分裝種子負責。
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實,包括穎果、莢果、蒴果、核果等以及馬鈴薯微型脫毒種薯應當包裝。無性繁殖的器官和組織、種苗以及不宜包裝的非籽粒種子可以不包裝。
種子包裝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三十四條 轉基因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規定,由農業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 申請領取鮮食、爆裂玉米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按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的許可條件辦理。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無性繁殖的器官和組織、種苗、種薯以及不宜包裝的非籽粒種子的,應當具有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品種及人員,具體辦法由省級農業主管部門制定,報農業部備案。
第三十七條 沒有設立農業主管部門的行政區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上級行政區域農業主管部門審核、核發。
第三十八條 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農業部統一印制,相關表格格式由農業部統一制定。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核、核發和打印,以及種子生產經營備案管理,在中國種業信息網統一進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8月15日起施行。農業部20xx年2月26日、20xx年4月29日修訂的《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和20xx年2月26日的《農作物商品種子加工包裝規定》同時廢止。
浙江省廢舊物資經營業務增值稅管理辦法試行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廢舊物資經營業務的增值稅管理,堵塞稅收管理漏洞,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浙江省境內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的單位(以下簡稱回收單位)和利用廢舊物資進行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利廢企業)。
第三條 回收單位是指符合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條件的企業和單位(不包括個人和個體經營者)?;厥諉挝讳N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廢舊物資是指在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廢棄物品,包括經過挑選、整理等簡單加工后的各類廢棄物品。但不包括利用廢舊物資加工生產的產品。
第四條 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屬于回收單位,其回收并拆解銷售的報廢汽車,可比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利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回收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其取得銷售方開具的銷售發票(本省的為《浙江省廢舊物資銷售統一發票》),凡符合增值稅抵扣規定的,可依票面注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第二章 回收單位免稅資格認定
第六條 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回收單位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準予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
(二)財務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準確提供稅務資料。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根據真實的交易事項完整、準確地記錄廢舊物資購銷業務,并設置完整的廢舊物資倉庫臺賬、廢舊物資購銷資金臺賬。根據實際發生的購銷業務,保管出入庫原始憑證、收付款原始憑證、計量原始憑證,逐筆登記有關臺帳、賬簿,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賬證相符。
(三)在本地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及倉儲場地,持有有效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具備準確計量設備。
第七條 回收單位應根據《浙江省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項目)認定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申請認定其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資格。取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認定證書》后,方可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
第三章 發票管理
第八條?持有《認定證書》的回收單位可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領購《浙江省收購統一發票》(以下簡稱收購發票)、《浙江省廢舊物資銷售統一發票》(以下簡稱廢舊?物資發票)。
第九條?回收單位在收購廢舊物資時,應按下列規定索取或開具合法的發票:
(一)廢舊物資出售方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的,應向其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二)出售方為城鄉居民個人(不包括個體經營者)及非經營性單位的,由回收單位自行開具收購發票。
第十條 回收單位必須按下列要求使用收購發票:
(一)項目填寫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不得涂改。
(二)票、物相符,票面金額和支付的貨款金額相符。
(三)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
(四)按投售人逐筆開具,不得按多個出售人匯總開具;出售人的名稱必須真實,不得以他人名稱開具。對于收購金額在100元以下的,可以免于填列身份證號碼。
(五)以現金支付收購款項的,收款人應在收購發票上簽名;以現金支票付款的,現金支票的收款人必須與銷售方名稱相一致。
(六)回收單位不得非法買賣、轉讓收購發票;不得借開、代開、虛開收購發票。
(七)收購發票只能在本縣(市)范圍內開具,不得攜帶收購發票跨地區使用。
第十一條 回收單位應憑主管國稅機關核準的版面、數量及購票方式,向主管國稅機關領購廢舊物資發票和收購發票,如經營規模發生變化,需要擴大版面、增加使用數量,應及時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申請。
回收單位銷售廢舊物資開具廢舊物資發票時,不得超范圍開具,開具的內容及項目應與所經營廢舊物資范圍相一致。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監控
第十二條 利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如實填寫《利廢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附件一),辦理利用廢舊物資基本情況登記,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生產裝置及處理廢舊物資工藝流程簡要說明;
(二)利用廢舊物資生產的產品情況說明;
(三)外購廢舊物資的存放場地說明;
(四)廢舊物資的主要供貨單位說明;
(五)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利廢企業應逐票填寫《廢舊物資發票抵扣清單》,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隨同納稅申報表一并報送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未按規定要求報送《廢舊物資發票抵扣清單》的,該張憑證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第十四條 利廢企業取得廢舊物資發票,應當在開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逾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第十五條 回收單位兼營應稅、免稅項目的,應分別單獨核算應稅、免稅項目銷售額,未分別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稅政策。
第十六條 回收單位收購、利廢企業購入廢舊物資,對月累計交易額在一萬元以上(含)的供貨業戶,應按戶登記《大宗廢舊物資供貨業戶清冊》(附件二),以備核查。
第十七條 主管國稅機關應將下列單位列入重點監控對象:
(一)新認定的回收單位;
(二)新成立的利廢企業;
(三)廢舊物資年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含)的回收單位;
(四)廢舊物資年抵扣稅額100萬元以上(含)的利廢企業;
(五)申報抵扣的廢舊物資超過全部進項稅額的50%以上或在同類企業中稅負明顯偏低的;
(六)以廢舊物資為原材料委托加工生產貨物的利廢企業;
(七)以廢舊物資為原材料生產出口貨物的利廢企業;
(八)有關聯關系的回收單位、利廢企業。
第十八條?主管國稅機關應根據申報情況、發票使用情況、生產經營情況對重點監控對象進行評估。評估時可對下列內容進行案頭審計或實地核查:
(一)納稅申報情況;
(二)收購發票、廢舊物資發票使用情況;
(三)廢舊物資耗用與產成品的投入產出比例情況;
(四)廢舊物資耗用與燃料、動力的比例關系情況;
(五)產品的月產量、銷量及成品率波動情況;
(六)資金往來是否存有大額現金支付、期末應付賬款有無異常掛賬、委托付款等資金結算有無異常情況;
(七)以廢舊物資為原材料委托加工或生產出口貨物業務情況;
(八)其他需要核實的內容。
第五章違章處理
第十九條 回收單位、利廢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稅收違法、發票違章等行為的,應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回收單位涉嫌虛開廢舊物資銷售發票和收購發票的,一經查實,不得再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主管國稅機關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各市國家稅務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浙江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浙江省廢舊物資經營業務增值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各市、縣國家稅務局(不發寧波)、省局稽查局、直屬分局:
現將《浙江省廢舊物資經營業務增值稅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不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按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征收增值稅,不得領購《浙江省廢舊物資銷售統一發票》。
第二條 凡在本省范圍內從事物業經營管理業務的企業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四川省建設委員會是全省物業管理企業經營資質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各地、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范圍內物業管理企業經營資質管理工作。
第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分為A類企業與B類企業。A類企業是以物業管理為主營項目,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A類物業管理企業可向社會承攬物業管理業務。B類企業是以其他經營項目為主,兼營物業管理(如房地產開發企業兼營物業管理);或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分公司。B類物業管理企業不能對外承攬物業管理業務。
第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單位名稱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二)有30萬元以上貨幣資金;
(三)有合法的物業管理章程、管理合同;
(四)有法人代表證明或公司經理聘任書;
(五)有管理機構和同經營管理規模相適應的各類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管理20萬平方米以上的物業應具有財務、經濟、工程類高、中級職稱10人以上,持有物業管理上崗資格證書人員占在冊人數的80%以上;
管理10?20萬平方米物業應具有財務、經濟、工程類中、初級職稱6人以上,持有物業管理上崗資格證書人員占在冊人數的70%以上;
管理10萬平方米以下物業應具有財務、經濟、工程類專業職稱4人以上,持有物業管理上崗資格證書人員占在冊人數的50%以上。
(六)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的設立實行分級管理,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按工商隸屬關系到當地工商部門核定企業名稱,向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申辦物業管理企業必須提交以下資料:機構設置管理人員及專業人員情況、資金證明、辦公場地證明、章程等材料,填寫《四川省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審查申報表》。
(三)市、地、州行業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先進行初步審查,經審查合格的,在15日內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審查批準,核發統一的《四川省物業管理企業經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
(四)申辦物業管理企業以《資質證書》到同級工商部門進行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同時還應該以《資質證書》向同級物價部門申領經營性收費許可證。
(五)原已核發《資質證書》的企業,按本辦法規定重新更換《資質證書》。物業管理企業變更法人代表、單位名稱、辦公地址等,應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行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并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企業兩年進行一次年審。年審按申辦物業管理企業程序進行,實行分級管理。
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年審應向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報《四川省物業管理企業經營資質年審表》;
(二)年度資產負債表和結算表,統計年報表等資料;
(三)從業人員、機構設置情況;
(四)委托管理物業合同書和管理服務公約;
(五)業主委員會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綜合評價;
(六)物業管理范圍及服務項目;
(七)物業管理收費許可證及《資質證書》副本;
(八)物業管理人員崗位資格證書復印件;
(九)其他材料。
第八條 年審由各市、地、州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對物業管理企業執行政策、法規情況和經營管理服務進行審驗,并提出審驗意見報告,集中報送省建委復查。復查合格的,由省建委在資質證書副本上蓋章認可;不合格的,限期整頓,仍不改正的吊銷《資質證書》,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未經年審的《資質證書》,視為自動注銷。
取得《資質證書》后,兩年內未從事物業管理業務的,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九條 本辦法前,未取得《資質證書》的物業管理企業,應自本辦法之日起三個月內補辦經營資質審批手續;逾期不補辦的,責令停止物業管理活動,并提請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等級標準,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 《四川省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審查申報表》、《四川省物業管理企業經營資質證書》、《四川省物業管理企業經營資質年審表》均由四川省建設委員會統一印制、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