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7-28 15:16:25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關鍵詞:招標投標 廢標條款 適用
中圖分類號:G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3)04(b)-0214-02
隨著招投標制度在采購領域的廣泛使用,針對不同規模、類型項目的廢標條款適用問題越來越多的為招標投標各方主體所關注。通過對近年來諸多問題項目的招標程序分析,我們可以看到不適當的廢標條款設置會對招標投標過程中的各方產生損失,合理的選擇廢標條款的適用有助于實現招標投標工作的效率與公平。
該文從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領域的國家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廢標條款入手,通過對比廢標條款設立的本質意圖及實踐應用中的效果分析,證明審慎的對待廢標條款是兼顧效率與公平的關鍵這一結論。
就招標投標領域所適用的法規而言,從國務院到中央部委再到各省市甚至到縣一級的主管機構均有設置,為保證本文的適用性,我們僅以國家法所規定的廢標條款設置為基礎展開討論。其余部門及地方法規不在討論之列。
下面文章將按照招標投標法中條款的自然順序逐一分析廢標條款及其適用。
1 關于投標文件的送達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投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該條款大致是說潛在投標人如決定參與投標競爭,應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地點在規定的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之前將投標文件遞交給招標人或其授權委托的招標機構(以下簡稱“”)。該條款含義是十分容易理解的。但是,該條款中所規定的“送”和“達”這兩個動詞還是值得探討一下的。
第一個問題是“誰送”。投標文件作為響應邀約邀請的邀約是應該由投標人送出的。為了證明遞交投標文件這一行為投標人自主意愿,投標文件應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遞交。所以伴隨投標文件遞交的應該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原件備查或加蓋公章)或委托授權書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原件備查或加蓋公章)。如此才能落實所遞交的投標文件是誰送出的問題。
第二個問題是“達哪”。我們知道,招標人或是收受投標文件的主體。但如何才能證明“達”呢?在這里借鑒一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由此我們可以看到“送達回證”才是投標文件“達”的有力證明。同時,鑒于招投標法關于不少于三家投標人的規定,送達回證上應列明順序編號。
反觀我們日常的招投標實踐,投標文件的“送”和“達”往往僅限于由“投標人代表”填寫《投標文件遞交登記表》。這樣做既不能證明投標文件的真實出處也不能證明招標人或確實收到。
對于公開開標并進行開標信息網上公示的招標項目而言,在一般情況下日常的操作方法由于受到利益相關方和社會的監督不易作弊。但對于不公開開標和開標信息不公示的招標項目,不嚴格的投標文件送達程序可能為諸如假借他人名義投標、圍標或刻意廢標等有違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行為提供便利。作為受到法律約束和保護的商事行為,投標文件的送達程序應當細化。
2 關于聯合體成員的資質認定
招投標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采購法”)均明確了聯合體的概念。關于聯合體的資質認定問題,由于對于法規的理解不同,在招投標實踐中存在兩種不同的操作差異。
首先我們來對比一下,招標法和采購法關于聯合體資質問題的規定。招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采購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采購的,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均應當具備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并應當向采購人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
通過對于招標法和采購法關于聯合體資質規定的對比,我們可以看到招標法中該款有一個“資質從低”的規定。我們在這里舉例說明,例如某建筑工程總包招標要求企業具有房屋建筑類資質一級且具有機電安裝資質一級。A企業具有房屋建筑類資質一級及機電安裝資質二級。B企業具有房屋建筑類資質二級且具有機電安裝資質一級。為了滿足招標人的要求A企業與B企業組成聯合體AB參與投標。按照“資質從低”的原則,AB聯合體的資質認定為房屋建筑類二級、機電安裝資質二級。AB聯合體將無法通過資格預審或后審。同樣是該工程招標,如A企業僅具有房屋建筑類一級資質,B企業僅具有機電安裝一級資質,同樣是按照“資質從低”原則,則AB聯合體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在這里我們看到一個奇怪的現象,即資質多的AB聯合體反而不如資質少的AB聯合體。
通過對比招標法及采購法,我們還可以看到兩個法均有“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提法。如此,我們便對“資質從低”有了新的解讀。我們同樣還是舉例說明,如聯合體協議中明確,A企業和B企業均參與房建工程和/或機電安裝工程則采用“資質從低”原則,AB聯合體房建及機電安裝資質均評定為二級。如聯合體體協議明確A企業實施房建工程而B企業實施機電安裝工程,則無論A企業或B企業是否另外具有房建或機電安裝資質AB聯合體的資質均應評定為一級。
聯合體的資質認定由于至今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在招標投標實踐中往往成為困擾評標委員會評判的關鍵問題,同時也成為了質疑的主要方面。因“資質從低”而導致優秀企業投標被拒的案例在業內也是屢見不鮮。
為了保證招投標活動的經濟效率和執行效果,關于“資質從低”原則的適用應事先在招標文件中列明。
3 關于成本價的認定
招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我們知道,投標報價是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含工程量清單)并結合自身實力、資源等所報出的用于參與競爭的價格,即投標報價為企業自身成本價和利潤的代數和。由此可見,投標人的成本為個別成本。為了實現公開招標,在現行的招投標實踐中招標人或機構往往設置基準價(施工圖預算價)和招標控制價作為投標人報價的最低價和最高價,偏離該范圍的投標報價將作廢標處理。但在實踐中往往由于成本價的認定困難、評標專家經驗有限、評標時間不足等多重因素。評標過程中對成本價的評審不足。這就為公示的順利通過和合同的嚴格執行埋下了隱患。也就造成了該廢標條款被簡單判斷甚至忽視。決算價格大于投標價格成為了項目實施的常態。那么如何使用基準價(理論最低成本價)控制呢?
我們先來看一下基準價的設立過程。基準價是依據項目所在地工程造價計價規定、市場行情及擬建工程條件水平等情況綜合得出的。一般工料的消耗量執行地區統一的定額,工料單價則由該地區的平均市場行情得出。基準價有地區行業平均成本的屬性,其不能代表企業個別成本。
基準價既然僅具有參考性那么將其作為投標報價的下線指標是否具有合理性呢?答案是肯定的。基準價是作為一般合理價格的準繩出現的。其對于低價搶標、不平衡報價能起到很好的抑制作用。要使基準價起作用,則要對基準價的構成作分部分析。現行的招標法或標準招標文件僅簡單的將投標報價分為可競爭費和不可競爭費兩個部分。其中可競爭費包含直接費、間接費、措施費等等,不可競爭費一般包含規費、稅金和暫列金。這種劃分不能體現企業的個別實力。根據工程招標實踐,工程投標報價可細分為三個部分,即不可競爭費、有限競爭費和完全競爭費。不可競爭費主要指規費、稅金、暫列金、強制檢驗、勞保和保險等。該部分費用屬于規定費用應該按照相關規定計取。在評標過程中如出現該部分費用編制偏離的情況,評標委員會應按照實際情況將投標報價核增或核減,當調整后報價超過報價范圍時可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予以處理,但招標文件必須事先規定。有限競爭費主要包含工人和管理人員工資、分項工程材料費、構件費、周轉材料攤銷、施工機械安拆、維修、運輸費用、措施費、臨建費和現場保護等。該部分費用屬于可允許企業合理降低的費用。該部分費用如低于基準價則,可要求投標人以近期合同、材料購置單據等證明材料證明其合理性。完全競爭費用則包括現場制作材料、培訓費、獎金、機械大修、折舊費和利潤等。該部分由于可投標企業存在差異,在成本項目不遺漏的情況下,應可以允許企業報價低于基準價。部分費用按零計取也是合理的。
以經濟人假設作為前提進行分析,投標人的報價一定不低于預算價且一定不高于招標控制價。招標控制價作為招標人的預算或期望值則不必多說。而預算價的制定是否會造成招標人損失、企業競爭不充分、不平衡報價等問題,在招標過程中則難以體現。
綜上所述,“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應該是指合理的報價。所謂對合理報價的評判,應該是對偏離的不可競爭費和無法證明的有限競爭費進行修正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對投標總價進行評標加價、廢標等處理。而對于完全競爭費,在不缺項的情況下,招標文件中則應完全允許投標企業降價。這樣按照項目實際制定的可向下“浮動”的預算價對實現公平效率將起到重要作用。這也是對投標報價是否低于成本價的合理評判。
招標法第一條規定了該法的立法目的,即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這也是招標投標活動的最終目的。規范的法律條文和文本有利于提高經濟效率,但如果僅僅照本宣科的使用法條則很可能會造成誤讀或錯讀。招標投標作為嚴肅的商事活動,應盡量做到讓各利益相關方明確規則并按規則辦事。對于廢標條款則應從設立目的出發,按照不同項目區別對待。審慎的對待廢標條款是兼顧效率與公平的關鍵。本文僅涉及了部分招標法中可供商榷的部分。對于招標投標實務中基本不存在定義不明或解釋不清的條款暫未列入討論之列。希望可以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實施條例.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溢價的采購 從2002年到2012年,全國政府采購規模由1009億元增加到13977億元。采購價高于市場價、甚至產生“天價”采購的情況頻現。伴生的暗箱操作、腐敗滋生,廣受輿論詬病。社科院法學所去年首次推出的《中國政府采購制度實施狀況》報告顯示,政府采購的八成商品高于市場均價,56.1%的商品高于市場平均價1.5倍。
這些溢價并不都應簡單歸咎于腐敗。曾參與起草《政府采購法》的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表示,這與法律操作性不足有關。“比如買電腦,個人買5500元,政府采購6000元,但是延長了1年的保修期,你說這就是天價采購了?不好說”。
國際關系學院公共市場與政府采購研究所副所長趙勇也說,公共采購通常要求產品不僅要能正常使用,還要符合部門職能。因此,對產品質量、穩定性及售后服務等方面的要求,往往會超過市場同種產品的標準,如延長保修期、上門服務等。但這些內容,在《政府采購法》中無法找到依據。
不協調的法律 《政府采購法》的問題里,最為人所詬病的一點,是它與《招標投標法》的不協調。
《招標投標法》出臺于1999年,由國家發改委的前身――國家計委負責起草及后來的推動。據介紹,該法的出臺,是由于“當時工程領域存在突出問題,問題又集中在招投標上,就先立了《招標投標法》”。
3年后,由財政部起草推動的《政府采購法》出臺。但和之前出臺的《招標投標法》形成矛盾。雖然法條中采購項目包含了“貨物、工程和服務”,但在實踐中,工程建設仍依照《招標投標法》進行。2004年,財政部專門出臺了第18號令,規定采購貨物和服務的招投標管理辦法。
劉俊海說:“這樣一來,采購貨物人為分成兩段,監管尺度不一樣,違法尺度不一樣。”他認為,“兩法合一”,才是治本之策。以監管為例,依據《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的監督部門為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而在《招標投標法》中,這一權力則散布于各個部門,自監自管。
隨著我國生產技術的發展,工程項目的招投標工作也在逐步的步入正軌。可是目前我國的招投標依然存在很多的問題,需要我們采用更加有效的辦法去解決。為了使我國的工程招投標市場能夠健康發展,我們要創造有利于招投標行業發展的制度環境,使市場經濟秩序得到進一步的規范同時,也讓招投標機制的優勢更好地發揮出來。
一、工程招投標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一)法律法規及相關配套制度不健全
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國家雖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但是我國相關的招投標配套制度仍不健全。例如在《實施條例》中要求法定公開的招投標范圍就過于抽象,不易于操作。在如今的法律法規框架下,很多問題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可依,地方行政主管部門雖然出臺了一些規范管理性的文件,但由于其不是“法”的層面,所以影響力不大,導致效果也不甚明顯。
(二)招投標法律法規不夠適應社會發展
我國的法律法規制度建設相對滯后,不能適應招標投標業務的快速發展。《招標投標法》頒布實施已有多年,由于市場條件發生了很大變化,某些條款規范已經不能適應現行的市場環境的需要,對一些新問題的處理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例如,現在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如果按照招投標法律制度的規定,那么招標人與投標人違法所得的利益將遠大于對其的罰款數額要,這樣的低成本違法,實際上是變相的鼓勵非法招標。
(三)招投標法律體系標準不一
當前,我國招標管理體系中存在的法律規范不統一,各按自己的主張辦事,不互相配合、招投標關鍵環節中缺少法律規定等諸如此類的問題需要被改善。例如,《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統一的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可以發現,這樣的立法規定,具體的評標辦法也是下放到國務院部門,同樣給了“權力尋租”的機會。
二、工程招投標中法律問題的解決對策
(一)及時更新法律法規
工程招投標過程中,法律法規的執行上出現漏洞問題時,需要及時更改使其適應發展。在我國社會生產力飛速發展的今天,經濟形態日益繁雜,經濟秩序對法越來越具有依賴性。工程招投標過程中,對于違法行為的處罰,需要加大處罰力度,例如可根據獲得收益規定罰款比例。另外,建設單位在指定分包、指定主要材料、支付工程款時不按合同約定等問題,對此亦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約束,也沒有相關的懲罰規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這些問題同樣需要上升到法律層面來解決,明確相應的法律法規。
(二)完善招投標法律責任制度
提高招投標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法律成本,除了給予相應的經濟懲罰外,還要就今后參與工程市場招投標活動作出限制性規定,以有效震懾市場上違規者,使違法者產生畏懼。要將招標投標法制建設與信用體系建設有機結合在一起,與國家建立的信用登記制度或其他的社會誠信制度相結合,使二者相互促進、相互聯系。例如與銀行誠信制度相結合,一旦招投標的單位或個人出現違法招投標現象,銀行誠信系統也可將其記錄,通過增加違法成本的方式遏制招標投標人的違法成本。
(三)建立統一的招投標法律體系
我國要聯系現如今國家的發展的現實情況,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適時修訂《招標投標法》,明確《招標投標法》中不盡明確或遺漏部分內容,加快建立統一的招投標法律體系。通過制定《實施條例》,明確中央政府各部委職責,省級政府可以出臺招標投標規章,取消地市級及下級政府有關招標投標的“土政策”;統一國家各部委對招投標同一監管內容的不同做法;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申請邀請招標的情形做出明確規定,對邀請招標的比例上限做出要求;明確對規避招標的項目承接人的處罰條款;明確對專家組成不符合規范做法的懲處依據,明示對違法行為的民事訴訟或仲裁的司法救濟途徑。對規范性做法如兩步法開標、兩分離評標、投標人隱名評審和電子招投標等予以認可。同時,相關的部門應該提出明確的法律法規,在對編制招標文件、審核招標人的資格、評委委員會的組成、最低價和底標標價的規定依據以及履行合同等方面進行規定,并且要求提供標準的招標文件和合同文件,對招投標實踐活動進行明確的規范。
(四)積極推行工程清單報價制度
建立健全評標專家管理制度。第一,對于工程量清單的使用可以很好的方便我們治理招投標中的違法亂紀行為。有效的減少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的串通、圍標等狀況的出現,并且將傳統的商務標總價的報價方法更改為工程量清單總價的報價方法,使用這種方法可以有效的減少串標的概率。由于使用工程量清單的方式在評標的時候會產生大量的工作,所以,需要借助計算機技術的應用完成核算任務。第二,要做到減少人員的干預與操作,可以采用以下幾種方法:一是,加寬莊家的參與,不斷地實現跨行業、跨地區之間的競爭。二是,使用計算機技術,要采用隨機的概率減少人員的參與與操作。三是,加強對相關專家的了解與熟悉,掌握他們的職責。四是,對評標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如果發現使用的專家具有作風的問題就要進行相應的處罰。五是,加強對相關專家的教育與培訓,包含新業務的熟悉與掌握。
結束語
在我國的招投標問題上,還是存在很多的弊端,所以要加強對其的管理與維護。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初我國從國外引進了招投標法律制度,隨著不斷的發展進步,我國的招投標法律制度已經基本建立起一個獨立的系統。按照效力層級劃分,可分為三個層次,即基本法律,行政法規及地方性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地方政府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這些法律法規存在層層遞進,相輔相成的關系,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1999年8月30日,從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開始,為了進一步建立健全我國的招投標法律法規制度體系,中央各部門先后各自或聯合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與此同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也紛紛根據自身當地招投標的實際情況,制定并頒布了一些相關的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這些對招投標的工程項目具有重要的作用,對促進整個建招投標行業的發展也有著重要的影響,我們應當根據市場的變化,及時完善相應的法律規范,不斷促進招投標行業的良性發展。
參考文獻
[1]彭霞.探究工程招標管理中的常見問題及解決對策[J].企業改革與管理,2015(7X):16-17.
[2]魏婷婷.探究工程招標管理中的常見問題及解決對策[J].商品與質量,2015(37):16-17.
【關鍵詞】 法律法規;招投標;問題;應對措施
近年來,隨著國家法律法規及地方規章制度的出臺,工程建設市場已在不斷的健全和完善,招投標的工作已經逐步走上了正規化的軌道。但在施行過程中建設單位、招標機構、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等相關的單位或多或少的還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本文就部分問題產生的原因,提出了相應的應對措施。
一、資格預審過程設置不合理的條件來限制、排斥潛在的投標人
在資格預審的時候招標人在審查條件內人為的設置如下條件:
1、 投標單位必須在本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獲得A、AA、AAA級誠信評價,這樣就限制了注冊地在外地外省的施工企業,其目的就是為了保護當地的企業,形成地方壟斷,地方保護主義。
2、 在資審文件評分細則上過于苛刻的設置加分條件,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了能讓招標單位“中意”的單位評分排名靠前,從而入圍進入后面的投標階段。
應對措施:
1、 各地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或者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在對招標單位申報的招標文件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詳細審查,對保護性條款堅決予以否定。
2、 對技術不復雜、無特殊要求的項目取消資格審查內過多的評分條款,改由只審查投標單位是否具有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有過類似的工作業績;是否具有承接該項目相應的人員、機械、設備即可。以此來大大降低人為因素對招投標過程的影響。
二、工程報價中的工程量清單存在誤差隱患
具體的體現在工程量的數量不準確,工程項目特征描述有缺項漏項。因此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造成發包方和承包方扯皮的現象,進而影響到工程的正常施工。其主要原因有:
1、現在很多工程從招標到最后的投標中間只隔著20天,有些地方甚至時間更短,投標單位為了投標,只能匆匆的看下圖紙后按照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進行報價,無法對招標工程量清單進行復核。
2、 現在大部分的工程的招標工程量清單都由造價咨詢機構來負責完成,而市場上的造價咨詢機構良莠不齊,很多招標單位又不具有相關專業的管理人員,這就容易造成在工程量清單編制的過程中工程量與圖紙不符,甚至出現缺項漏項的情況。
應對措施:
1、 各地建設局應出臺地方性規章制度,最好是按工程面積、工程造價、工程難易度來制定更詳細的招投標工作時間,而不是簡簡單單的參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來實施。
2、 施行追溯制度,如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招標時的工程量清單誤差太大或者缺項漏項造成合同糾紛,給招標人帶來了巨大的影響或者損失時,招標人有權對工程量編制人及其單位追責。同時這樣可以提高編制人員的職業道德,將少各相關單位不必要的麻煩。
三、技術標評審工作量過大。
大部分的法律法規及地方規章制度只對工程招標時的技術標占總評審的比重做出規定,未對技術標的編制要求做出規定。這也就造成了投標單位為了能在評審中獲得高分,在編制技術標時往往只看中表面的文章,如標書越厚越好,裝訂越精美越好,內容越全面越好,往往是羅列工程施工的生產過程而未能突出工程的難點、重點、控制點的分析及對策,本末倒置了技術標的作用。同時專家評委們評審時間也有限,而投標單位往往有十幾家甚至多達幾十家,專家評委們只有粗略的看看,這就造成技術標的評分不能很準確的反應投標單位的真實技術水平。
應對措施:
如某市建設局出臺的招標投標指引中就規定:技術標書要求盡量“瘦身”,招標人編制統一的技術標目錄,并可限定最高頁數。評標要點更加突出科學性和針對性,體現投標人的專業水平。在實際的工程建設招投標過程中,我們可以限定技術標的數量不允許超過50頁,其編制的重點必須是是針對招標工程主要特點、技術要求、施工重點和難點、施工采用的新方法、新工藝和新材料等方面。這樣專家評委們就有足夠的時間去對技術標做仔細的評判,達到反應投標單位真實水平的效果。
四、投標過程中存在串標、出借資質等行為
在投標過程中,一些無資質的個人或者相應資質較低的單位,為了中標設法掛靠資質較高的單位進行投標。除此之外還有:
1、 招標人為了給心儀的單位中標,提前透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給投標人,或者協助投標人更改投標報價。
2、 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協議抬高價格或者壓低價格,從而建立價格同盟以此來排擠其他投標人。
3、 實行輪流坐莊,在投標前相互約定好此次由哪家單位來中標。
應對措施:
采用資格后審的方式,投標報名、下載招標相關文件、遞交招標文件質疑等均采用電腦輔助的方式,通過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交易網絡來實現。這樣只要符合基本資格的單位都可以參加投標,如此一來招標人、招標機構、投標人在開標前將無法得知改工程有哪些單位將參加投標,這樣也就切斷了相關單位之間的聯系的可能性。同時要加大對串標圍標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以此來震懾相關單位及相關人員。建立建設工程相關企業的誠信檔案,將企業的相關信息公布于網上,由社會大眾來進行監督。如有違規行為,計入不良行為記錄,對外予以公布通報,并在一段時間內限制其參加投標。
實行工程建設招投標的目的就是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使建設市場上的競爭能達到公平、公正、公開。只有市場處于“三公”的時候才能對工程建設相關的單位起到優勝劣汰的作用,才能促使工程建設市場健康有序的發展下去。因此,研究工程建設招投標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相關應對措施,才能有效的防止招投標過程中違法違規的行為的發生,對健全招投標的管理制度起到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1999.08.30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實施條例》.2011.12.20
【關鍵詞】建設工程;招投標;信息化措施;信用體系
自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國家經濟實力不斷增強和多種所有制經濟主體不斷發展,我國建設工程的項目規模日益增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及2012年初頒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要求,對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依法進行監督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建設工程具有周期長、投資大、技術高要求、涉及監管部門多等特點。目前,建設工程建設任務繁多、從業者眾多、存在問題也頗多。在工程的招投標階段由于各建設單位認識和經驗不足,專業技術人員缺乏等原因,工程招標不規范、不嚴格,嚴重違紀、違法的現象時有發生。因此,認真剖析招投標過程易出現的問題,加強規范項目招投標的管理,已成為政府管理部門、建設單位等的迫切需要。
1. 建設工程招投標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1)擅自改變招標方式。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常見的違規操作是項目應該進行公開招標,而部分來單位擅自調整為邀請招標,非法的排擠了潛在的投標人;將須依法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采用其他方式規避招標;最嚴重是應招標的不進行招標,直接采取議標形式確定項目承包單位。這些都屬于嚴重的違規違法行為,一經發現將面臨嚴重的行政處罰。如果業主沒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項目招標還應委托機構招標,一些單位為了節省費用或存在別的目的,會擅自將委托招標調整為自行組織招標。這也是法律法規所不允許的。
(2)評標專家構成不合理。《招標投標法》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其中專家也有具體要求,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在實際執行中,經常會出現評標委員會中專家的組成不符合要求,會出現招標人代表過多,而相應專家不足以及專家個人資質達不到要求等問題。
(3)招標投標機構選擇不當。《招標投標法》規定不同投資規模、不同類別投資主體的項目,所需的機構的資質要求不同。招投標機構資質按項目投資額被劃分甲級、乙級和預備級,選擇機構是時要查驗清楚資質等級,避免機構越權,造成無效,增加項目風險。
(4)開標、評標過程不規范。常見問題包括:為了提前完成招標工作,從而隨意篡改項目的發標、開標時間;在投標人的人數未到達法定最低人數時就開標;將相互有關聯的投標人未甄別清楚,造成圍標、串標現象等。
(5)項目清單編制不合理。隨著建筑業科技不斷發展,各類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不斷進入工程建設領域。這就要求在工程量清單中這些新工藝、技術、材料的價值要體現出來,由于部分地區建設工程消耗量定額修訂的不及時不完善,新工藝、新技術的費用價值在投標過程中不符合市場的實際情況,工程量清單無法有效反映建設工程的實際價值,也會造成日后工程結算中產生糾紛。
(6)合同簽訂不規范。具體表現為合同簽訂不及時,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中標人已進場施工的情況下,施工合同還未簽訂;發標人和中標人在未對日后出現爭議確定解決方式的情況下及未就工程具體的獎懲措施作出詳細的規定的情況下就簽訂合同;還存在合同價款與中標價不一致的情況。
(7)以上只是在工程招標中易出現的幾大類問題,在實際工作中還有各類違規操作客觀事實存在。就這些問題,需要引起政府監管部門和各相關單位的高度重視,以避免國家和單位建設資金的流失和建設工程被部分承建單位非法承攬。
2. 規范招投標管理的措施
2.1制度措施。
(1)加強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參與各方對《招標投標法》和《實施條例》的學習和研究。不斷提高參與各方對招投標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嚴格按照法定的流程辦事,杜絕圍標、串標現象,堅決打擊在工程招投標過程產生的腐敗現象。國務院在2012年的相關文件中也提到規避招標、虛假招標、串通投標等突出問題,關系到招投標市場的長遠健康發展,關系到公開公平公正市場競爭秩序的形成,關系到重點建設項目和民生工程的優質高
效廉潔推進,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高度,采取有效措施,將《實施條例》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因此建設工程的政府主管部門應依法建立和完善相應的規章制度,以條例為基礎,結合本地區實際,加強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力度,招投標參與各方單位和責任人需要提高認識,負起責任,努力創建規范的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杜絕違規違紀和腐敗問題的發生,通過正常合法的活動參與工程建設從而使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不受侵害,保證建設工程質量, 提高經濟效益。
(2)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還應加強對造價咨詢機構的資質管理 ,嚴格準入和年檢、抽查制度。確保建設單位可以到選擇資質高,專業技術人員配備齊全,社會公信好的機構來完成清單編制和招標工作。
2.2技術措施。
(1)招標機構可以憑借自身的技術優勢組織具有國家相關專業執業資格證書的專家和學者,對評標辦法和計價規則進行深入研究,努力設計出一套公正合理的適合工程量清單計價的評標辦法。各施工企業應完善自己的企業定額,正確把握市場行情,使工程的招投標報價趨于真實合理。
(2)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在及時修訂和補充地區消耗量定額的同時 ,充分利用計算機和網絡等科技手段,聯合工程造價管理部門、造價咨詢單位、建筑材料及設備廠家等建立完善、快捷的造價信息互聯系統,通過信息共享,及時提供價格信息和價格指數。
(3)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還應充分利用信息化的技術手段建立施工企業、造價咨詢企業和招標機構的信用評價體系,并定期向社會公布信用評價結果,這樣可以及時表彰、激勵那些遵紀守法、操作規范的企業,使那些不負責任、違規操作、串通競標的相關企業迅速被市場淘汰。
關鍵字:建設工程;不正當競爭行為;招標投標;防止
Abstract: in order to standardize the project bidding market, with many years of work experience, this paper mainly analyze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in the tender and bid, there exist several unfair competition and its prevention measures.
Keyword: construction project; Unfair competition; Tender and bid; prevent
中圖分類號: TU72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我國從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實行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制度,它是建筑業管理體制和經營方式的一項重大改革,是為了規范建筑市場交易行為,保證建設工程的工期和質量,降低工程造價,特別是防止暗箱操作,加強權力制約,預防權錢交易等腐敗行為。由于現階段我國建筑市場的發育尚不規范,存在著管理體制上的束縛以及經驗不足等原因,建筑工程招投標在具體操作中還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工程招投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分析
工程招標投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也稱為串通招標投標,它是指招標者與投標者之間或者投標者采用不正當手段對招標投標事項進行串通,以排擠競爭對手或者損害招標者利益的行為。目前串通招標投標行為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投標人之間的串通投標行為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屬投標人串通投標報價的行為有: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投標人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后再參加投標;投標人之間其他串通投標報價的行為。
2、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的串通投標行為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屬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行為有: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人,或者協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招標人向投標人泄露標底;招標人與投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抬高標價,中標后再給投標人或招標人額外補償;招標人預先內定中標人;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3、招標人、招標公司及投標單位相互串通投標
在工程投標過程中,由于業主因與某個施工企業或是老關系、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或業主建設資金不到位,需要施工企業墊資等,從而與施工企業合謀,采取各種手段與招標機構溝通。招標機構在“權、錢、情”的誘惑下,不能堅持原則,幫著投標單位出主意,如:尋找圍標單位、勸退前來報名的投標單位、開標前幫意向單位審查投標文件甚至指點投標單位的報價,巧妙地從中暗箱操作,達到中標目的。
4、招標公司與投標單位串通投標
在工程投標過程中,由于某施工企業與招標公司是老關系或親戚關系,在“權、錢、情”的誘惑下,招標公司為施工企業出謀劃策,多找圍標單位、 指點投標單位報價、甚至買通評委等方式讓自己人中標的行為。
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預防
隨著市場經濟的完善和國家法規的健全,國家加大對工程招標投標的管理力度,工程建筑市場將逐步走向有序化,規范化。為在工程招投標的具體實施過程中,更加有章可循,把人為因素消除到最小限度,消除不正當競爭方式和行為,真正體現競爭的公開、公平、公正。
1、提高建設工程招標人員的素質
工程建設項目歷來投資大,影響深遠,上至領導,下至百姓均看得見,摸得著。工程招標也相應地得到廣泛的關注。在招標行業快速發展,競爭日趨激烈的今天,保證招標的質量是招標人員的立身之本,穩定發展之基石。如何高質量、更規范、更成功地組織工程建設的招標,是招標人員須正視的課題。目前,我國的招標人員招標技術、招標法律法規理論水平及專業管理能力,整體上偏低。鑒于此情況,特提出以下預防措施。
(1)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建立思想防線,使人不想違法。要大力開展招標投標法規的宣傳,教育招標投標雙方及中介組織、行政監督機關工作人員自覺學法、自覺用法、自覺守法。
(2)開展對招標人員的培訓。2009年招標師考試制度的已實行,我國招標人員更應該多參加類擬的考試來提高自己的素質。《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十二條規定“招標機構應當擁有一定數量的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更加體現了國家對招標機構專職招標人員的素質的要求。
2、加大執法力度,嚴格規范招投標行為
在《招標投標法》實施過程中,根據出現的一些問題和實際操作的需要,國家相繼頒布了《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以及剛剛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
雖然《招標投標法》中對大多數招投標違法行為都規定了“中標無效”的處罰,但由于可操作性不強,加上地方保護等原因,目前對招投標違法行為的處罰相對很輕,多數只是罰款了事。 四川省巴州市法院審結首例串標案事件:巴州區法院審理后判決,被告人楊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付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林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此事件大大打擊了不正當競爭行為,我國的其他地區應以此事件為表率,加大打擊力度,建立機制防線,使人不敢違法,規范我國的招投標市場。
3、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編寫、評標標準、評標程序及評標辦法的規范,杜絕一切不正當競爭。
(1)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編寫的規范
高質量的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是“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是招標人、技術專家、招標機構三方共同智慧的結晶。《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條規定:“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在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后重新招標。” (2)評標標準、評標程序及評標辦法的規范
根據《評標委員會和評標辦法暫行規定》,招標文件中必須載明詳細的評標辦法,明確地闡明評標和定標的具體和詳細的程序、方法、標準等。不應僅出現原則性標準,更不應出現模糊的標準,以保證給予所有投標人一個法定的公開、公正、公平的競爭環境。評標辦法宜獨立成文,作為投標須知的附件,投標人須知正文中可僅明確評標辦法的類別。《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對有標底評標的,要求標底絕對保密,以此可以防止招標人有意泄露標底等行為的發生。 在許多項目的評標階段,招標人或招標機構都給評標委員會限定時間,如本應該一天中評完的項目,給了評委半天的時間;本該兩天評完的項目,讓評委在一天內評完。評委評標的時間過短,造成評委并不能認真、仔細地審查各投標文件,盲目聽從建設單位的要求,助長了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現有的法律法規對工程施工及貨物采購投標保證金的相關規定
現行的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法規有:《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部門規章有:工程類:《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以下簡稱“七部委令”)、《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實施辦法》、《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民航專業工程及貨物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貨物類:《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7號)、《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商務部令第13號)、《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
在2000年1月1月實施的《招標投標法》中沒有任何關于投標保證金的法律規定。在與之配套的《招投標實施條例中》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條(六)及第六十六條有相關描述。部門規章中除《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和《民航專業工程及貨物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未涉及投標保證金外內容,其他均對投標保證金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從相關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工程施工投標保證金具有以下特點:
(一)其需要與投標文件一同遞交或先于投標文件遞交,否則投標文件無效;
(二)金額為投標價的2%或人民幣80萬元為限;
(三)有效期應超出投標有效期,以保證投標文件有效,并隨同投標文件有效期延長而延長,否則投標文件失效;
(四)投標人違反以下規定,投標保證金將會被沒收:
1、投標文件遞交截止后撤回
2、中標的投標人無正當理放棄中標
3、中標的投標人在合同簽訂時拒絕提交履約擔保、提出附加條件或更改合同實質性條件
4、圍標、串標、虛假投標
(五)招標人違反相關規定的,與投標保證金無關。
二、工程施工投標保證金的法律屬性
(一)是否屬于“定金擔保”
《擔保法》第二條規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從《擔保法》第二條規定可以看出,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屬于典型的買賣經濟活動,設定定金擔保是沒有問題的,如果把招標人招標公告、投標人參與投標、確定中標人、中標人按招標文件要求和投標文件承諾與招標人進行合同簽訂這一過程視為一個合約,就不難理解可以適用定金法則。招標人為保障投標人不隨意撤回投標文件、一旦中標時按文件要求與其簽訂合同,要求投標人遞交了投標保證金,中標人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后后,投標保證金將可收回或抵作履約保證金;如果投標人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時,無權要求返還投標保證金。從這些方面來看,投標保證金與定金的是同一個概念。
但是,《擔保法》中規定的定金有一個非常特別之處: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即雙倍返還的罰則,在七部委令中并不具備,并沒有規定當招標人不按規定期限確定中標人的,或者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改變中標結果的,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因此,投標保證金并不是《擔保法》中的“定金擔保”,如果要說是的話,那也只能認為是“單向定金擔保”,僅僅約束投標人的擔保,對招標人不具有約束力。
(二)是否屬于“違約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如果把招標、投標、中標、簽約這一系列階段視為一個合約,投標保證金在投標人違約時將不予返還,具有違約金的屬性,但是,違約金往往是提前約定,當出現違約事由時違約方才需賠付違約金,且當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或低于實際損失時,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用調整。
而投標保證金與違約金的法律屬性沖突體現在:其由招標人事先在招標文件中約定,投標人一般情況下只能被動接受;其提交的時間是在合同履行之前,其金額事先已經確定;投標人出現違約時全額不予返還,當不足彌補招標人損失時,招標人還有權請求補償,實際上就確定了投標保證金是投標人違約的最低違約金,即使實際損失遠遠小于投標保證金時,投標保證金也將不予返還。
基于上述分析,投標保證金并不具有“違約金”的法律屬性。
(三)在投標人違約時投標保證金是否可以“被沒收”
關鍵詞:招標;高校;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自2000年1月1日實施以來,對于促進公平競爭,保證采購質量,節約采購資金,預防和懲治腐敗,加強廉政建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招標投標工作量增加過快,管理基礎薄弱,招投標制度不健全等原因,招投標中存在一些問題,集中表現在:招投標漏洞多制度不健、投標報名的隨意性大,資質審查不夠嚴謹,承包企業“掛靠”現象嚴重、對招投標在控制成本、保證工期、質量的重要性重視程度不夠[1]。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法制辦、監察部在認真總結《招標投標法》實施經驗基礎上,于2012年聯合頒布了《條例》,為解決當前招標投標突出問題作了有針對性的制度安排。只有堅持依法監督,監督才能有權威性和法律效力。
高校招標采購工作除政府采購外,還有一些采購金額達不到《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數額,但金額比較高的項目,高校大多采用委托招標機構組織的招標,除以上兩種招標形式外,還有一部分金額小、規模小的項目,高校均采用自行組織招標(如:小額的維修、裝潢工程,物業、保安等小額服務類等)。這些小額的自行招標項目涉及金額小,沒有引起相關部門重視,使得操作不規范,缺少監督,容易成為滋生腐敗的溫床。
一、高校招標監督現狀
(一)招標監督工作缺乏制度的有力保障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監督檢查的對象是指《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政府采購當事人,即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主要包括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或采購機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以及供應商[2]。而高校等事業單位沒有可依據的法律法規。《招標投標法》和《實施條例》只是對招投標活動的監督作了原則上的規定,并沒有具體的可執行的監督實施細則,因此具體到各高校,只是在某些相關規定上點到即止,或者只是規定對招投標過程的某個環節的監督,并沒有對整個招投標過程進行一系列的環環相扣的監督, 影響對招投標的有效監督[3]。有的單位制定了本單位的關于招標監督方面的規章制度,但是此規定是事業單位內部規定,僅限于對招標人的監督,對投標人、招標機構、評標專家等沒有約束力。
(二)監督人員業務素質欠缺,監督工作流于形式。
高標招標工作涉及領域廣,專業性強,可能涉及法律法規、建筑工程、通信電子、家具采購、專業儀器、專業耗材等。在高校招標工作常由紀檢監察一個部門擔任,紀檢監察中普遍存在人員配備不足、對招標業務不熟悉的情況。常常出現監督人員不懂招投標文件,制定招標文件、評標等過程中雖然有現場監督,但監督人員只能依賴專家及招標人。出現在招標文件中有明顯的排他性內容、甚至在評標時招標單位派出的專家在監督人員的眼皮子底下“綁架”專家組的行為等。監督工作容易流于形式,名存實亡。
(三)目前招標監督不規范
按照招投標活動“招標信息編制招標文件投標企業資格審查抽取專家投標、開標、評標、決標簽訂工程合同”的基本程序,監督從“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三個方面展開。一是事前監督,即招標階段的監督。包括招標文件的審核備案和招標公告的。對招標條件、招標方式、招標程序及招標文件的確定等。二是事中監督,即開標過程的監督。包括主體的管理和行為的監督。主體的管理表現在評標專家的抽取。行為的監督主要是評標過程的監督及中標信息的。三是事后監督,即中標人確定后的合同履行階段的監督。包括合同簽訂前的考察監督、合同書的備案以及驗收監督[3]。
但是很多高校監督人員并沒有參與所有程序的監督,當招標程序運行到某一階段時才邀請監督人員參與或只邀請監督人員參與某一階段的監督。最常見的是監督人員只參與開標及評標等事中監督。事前、事后很難介入監督。使得招標監督處于尷尬局面。
二、中國醫學科學院 北京協和醫學院(以下簡稱院校)在招標工作中嚴把“四關”即:一是信息公開關。項目立項批復后,相關部門必須將項目概況、招標條件等在一定范圍內公開。二是程序公開關。從項目登記備案開始,確定招標方式、起草招標文件,現場勘查答疑,明確各項招標規定和時限要求。三是結果公開關。由評標專家,對所有標書進行評審,評標結果由專家簽字留存,中標結果在當天進行公示。四是監督關。由紀檢監察部門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全程監督,確保招標投標工作的公平、公正[4]。院校還特別注重以下幾點細節工作。
(一)健全招標權力運行制度規定。院校結合權力運行監控機制建設優化招標權力運行流程,編制“招標權力運行流程圖”。使各部門責權明確、程序規范,明確并公開招標權力運行的基本程序,承辦部門或崗位、相對人權限等,使招標工作運行步驟更加清晰流暢、程序更加簡約明確、監督更加方便有效,形成結構合理、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招標權力運行流程。“招標權力運行流程圖”,經院校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報衛生部批準后,以文件形式印發,成為院校必須遵守的一項重要規章制度[5]。
(二)成立專門的組織機構。采用決策、執行、監督適當分開的原則,項目負責人組建成立工作組與監督組,工作組和監督組受項目負責人領導。項目負責人主要由院校領導或業務部門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不直接參加與招標工作具體工作,主要負責內部溝通及重大問題的決策。工作組只執行領導的決策,不參與決策,受監督組監督。監督組既不參與決策也不參與具體工作,發現問題直接向項目負責人反饋。
(三)監督組人員組成。監督組由紀檢監察、審計、政策法規等部門派人員參加。紀檢監察負責程序監督,及時糾正招投標活動中所產生的違法、違規現象,依法定程序開展招投標活動;審計本身具有經濟監督職能,通過對招標活動的全過程實施有效的審計監督,最大限度地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確保招投標活動在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的前提下有序競爭。政策法規聯合統一監督打破了以往只有紀檢監察部門人員參加監督,結構配備不合理、業務素質欠缺使得監督成為表面上的工作。由于招投標過程貫穿的法律性、政策性、技術性很強,監督人員在這方面的業務知識欠缺,多部門的監督小組很大程度上彌補人員知識層面的不足。聯合統一監督節約了監督時間,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注重事前監督。自采購項目確定,經院校主管領導審批,采購項目招標工作即開始,項目負責人向監督組介紹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類型、采購原因、預算、經費來源、時間表以及預期效果等等。此時監督組的介入避免了以往監督工作信息滯后,信息反饋不及時,監督工作盲目性等缺陷。同時監督工作的提前介入,在很大程度上杜絕了后續工作因某一人為原因隨意變更。
(五)實施合同會簽制度。院校制定《經濟合同會簽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各個部門各自的職責,紀檢監察室對合同訂立的程序進行監督;政策法規室負責審查合同條款的合理性、準確性、合法合規性及合同要件的完備性;條件財務處審查項目經費預算來源及合同資金收付條款等;審計處負責合同金額是否與項目前期招標等程序確定的結果一致,并負責不定期對合同管理情況開展專項審計等。多部門的聯合會簽制度是簽定合同前的一次較為全面、系統的監督審核。
總之,應加強對高校招標投標工作過程的管理,按照“公開、公正、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確立大監督思想,構建全方位監督網絡,實施全程同步監督,形成完備的監督體制和機制,使招標投標工作有一個良性循環的環境。
參考文獻:
[1]黃海兵.淺談高校基建工程的招投標管理[J].科技信息.2006,(7):190
[2] baike.省略/view/5372513.htm
[3]張林波,李 霞.高校招投標監督問題探討——從紀檢監察的角度來談高校招投標監督[J].科技信息.2007,(8):63
[4]切實加強監管確保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健康有序進行[J].中國監察20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