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11-30 20: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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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2、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離婚房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
3、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法律依據】
論文關鍵詞 公證 管轄 執業區域
公證執業區域這個概念是在《公證程序規則》中首次提出的,其在《公證暫行條例》里稱之為公證管轄或公證處轄區。管轄區域是從行政職權劃分的角度提出,是基于當時公證機構系帶有行政機關性質的國家公證機關。隨著公證改革的發展,公證機構的行政色彩逐漸弱化,特別是在《公證法》將公證機構定性為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后,需要對公證轄區這一概念重新定義。本次《公證程序規則》修訂時,依據《公證法》設立了公證執業區域制度,該制度是對原規則公證管轄制度的取代。根據規定,公證機構的公證執業區域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核定,公證機構只能在核定的區域內受理公證業務,以避免公證機構跨區域受理公證業務,進而產生不正當的競爭問題。
公證執業區域在具體法條規定中主要是參考了原規則關于公證管轄的規定,稍微作了修改,增加了“經常居住地”規定。對于涉及不動產的公證,還是沿用了原規則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原則。
一、公證執業區域準則適用困惑
(一)行為地與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適用困惑
法學理論認為,法律事實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法律事件可以分為社會事件和自然事件兩種。法律行為可以作為法律事實而存在,能夠引起法律關系形成、變更和消滅。公證執業區域準則在文字表述上存在著重疊的現象,容易造成行為地與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在受理公證案件時產生困惑。
(二)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適用困惑
由于不動產對人們生活影響重大,且具有耐久性、稀缺性、不可隱匿性和不可移動性等特點,故許多國家法律對其均有特殊規定。在民事實體法上,不動產權利的變化,如以不動產為買賣或設立抵押權的標的物時,必須經一定登記的公示手續,否則不發生效力;在民事程序法上,因不動產所引起的糾紛,一般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就有類似的法律規定;在《公證法》第二十五條和《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四條也有類似規定,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事項,委托人、聲明人、贈與人、立遺囑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以及委托書、聲明書、贈與書、遺囑中涉及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均可受理。委托人、聲明人、贈與人、立遺囑人可以根據自己實際情況,可任意向其中的一地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事項。而涉及不動產的委托合同、贈與合同的當事人只能向委托合同、贈與合同中涉及的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普通百姓已經或準備擁有的房產可能不止一處,在異地置產的情況也越來越普遍。不可單方撤銷性的委托合同公證得到越來越多人的認可與親睞;同樣如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不可隨意撤銷的,使得涉及不動產的贈與合同公證的受歡迎程度已遠遠超過了單方行為的贈與書公證。《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涉及不動產公證的執業區域的規定,與公證立法所倡導的便民原則相違背,也與市場規律相違背,容易造成公證機構在受理此類公證案件時存在一定的困惑。
(三)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適用困惑
原規則規定,涉及不動產轉讓的公證事項,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但遺囑、委托、聲明中涉及不動產轉讓的除外;而《公證法》規定,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公證程序規則》也是如此。二者的區別在于,后者刪除了“轉讓”一詞,而增加了“贈與”一詞,相比較,《公證暫行條例》施行的是“相對嚴格”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準則,而《公證法》施行的是“絕對嚴格”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準則。前者是涉及不動產轉讓的公證事項,才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后者是所有涉及不動產的公證事項,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排除了其它公證機構受理的情形。而《公證法》相對于《公證暫行條例》又增加了“經常居住地”公證機構受理規定和“贈與”地公證機構受理除外規定,體現著公證立法的便民原則和以人為本的精神。《公證法》同時確立“絕對嚴格”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準則,容易造成公證機構及公證員在受理此類公證事項時帶來一定的困惑。
1.帶有人身性質的涉及不動產(有多處并分布在不同地方)的離婚協議、夫妻(婚前)財產約定協議的公證事項,涉及動產和不動產的贈與協議、夫妻(婚前)財產約定協議、繼承等公證事項,是必須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還是也可以由當事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的公證機構受理呢,還是建議當事人將上述公證事項進行拆解,然后向各有受理權限的公證機構分別提出申請呢。
2.以國有土地使用權、房產作抵押物的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了向債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或抵押貸款合同或抵押擔保文件的公證事項,是必須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還是可以由債權人的住所地(債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地)、行為地公證機構受理呢。
3.涉及水電站等構筑物的抵押登記事項,是向水電站等構筑物的所在地公證處還是向抵押人、抵押權人的住所地公證處還是抵押合同的簽訂地、履行地公證處申請辦理呢。
二、違反公證執業區域規則存在的法律風險
在公證業務實踐上,公證處經常存在著因違反公證執業區域準則而被當事人投訴甚至訴諸法院。除了是個別公證員工作上疏忽或業務水平低下造成的,大部分還是由于公證員在適用公證執業區域準則存在著困惑所引起的。
(一)沒出問題的公證書
公證書中有一大部分是“單方性”的,除了使用部門,不會涉及任何第三方的,這種公證書即便違反了公證執業區域受理準則,使用部門也未必能識別的出來,而且采用了,發揮出了公證書應有的效益。當然也有一些“雙向性”或“多向性”的公證書,由于當事人之間達成的某種妥協與交易,使用部門也很難看出有什么不妥之處,或將就順水推舟做個人情,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采用了,也發揮出了公證書應有的效益。后一種現象可能還不在少數。這些公證書問題的暴露大多數是通過公證質量檢查才得以發現的,雖然目前沒出問題,但不能保證永遠不出問題,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二)出小問題的公證書
案例一,2005年某縣當事人甲、乙系夫妻,與兒子丙共同簽署贈與合同,由甲、乙將自己的房改房贈給兒子丙。他們共同到戶籍地和房產所在地之外的另一地的公證處辦理了贈與合同公證。贈與人在其他子女的唆使下,以受贈人不履行扶養義務為由,向公證處提出當時辦證時,受贈人欺騙了自己,且贈與合同上的簽名(未按指印)也不是自己的(經司法鑒定系贈與人簽名)等,要求撤銷公證書。因贈與人是以贈與合同上的簽名也不是自己為由要求撤銷公證書,而未被采納。假如贈與人是以違反管轄(程序)規定要求撤銷該公證,我們的公證處又該如何處理呢。
案例二,飛樂影視制品有限公司訴音像制品經營店系列案。原告為了證實被告有銷售其享有專有發行權的侵權復制品的侵權行為,對其向被告的購買行為申請保全證據公證。原告即不向原告住所地的公證處,也不向被告住所地的公證處,也不向侵權行為事實地和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而是其委托的某律師事務所律師以自己的名義向律師事務所的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被告由此對整個公證書的法律效力提出異議,認為既然原告沒有按照《公證程序規則》規定的程序操作,超出地域管轄的相關規定,應認定該公證書無效,不能以此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原告欲證明被告有侵權行為,需要另行舉證。法院并沒有采信被告的抗辯理由,相反,法院結合其他證據綜合認定,采信了這些公證書的證明效力。
案例三,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過一件網絡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原告即不向原告住所地的公證處,也不向被告住所地的公證處,也不向侵權行為事實地和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而是其委托的某律師事務所律師以自己的名義向律師事務所的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在被告所在地辦理保全網頁的證據保全公證,被告方提出相同的異議,同時向其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辦理網頁保全公證,得出是相反的證據。但最終法院還是采納了原告方的公證書的證據,理由是原告提供公證書存在一定瑕疵,但不影響公證書效力。
從上面兩件侵犯知識產權案件中可以看出,法院基本上還是會采納了違反公證執業區域準則的公證書保全的證據。雖然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但法院的類似生效判決對以后的類似案例有著一定的參考作用。或許我們也會這樣認為,公證執業區域準則竟然也如此不堪一擊,可以如此變通應用著。非但保全證據公證事項,其它任何公證事項,都可以變通地應用公證執業區域準則進行受理,如此下去,公證執業區域準則將形同虛設。因為只要能經得起法院的最終審查,為了部門或個人的利益,公證機構和公證員即使受到主管的行政司法機關或行業協會的小小處罰,也還是有帳可算。
(三)會出問題的公證書
《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證機構違反《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跨執業區域受理公證業務的,由所在地或者設區的市司法行政機關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司法行政機關該怎么制止,怎么責令改正,可能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但預示著違反公證執業區域準則的情況已不再無法可依,違反公證執業區域準則作出的公證書也將可能出大問題。
三、完善公證執業區域制度的建議
(一)借鑒和順應世界各國的做法與趨勢
世界各國大多沒有規定公證管轄,從實踐來看,當事人選擇公證機構無非是從經濟性、便利性與公信性的角度出發,信譽度高的公證機構或公證員出具的公證文書易為人們所接受,當事人選擇公證機構或者公證員屬于一種市場行為,這是符合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的。
(二)考慮我國現階段公證體制的現狀
為適應我國的國情,我國的公證受理準則是結合公證處的設置,按下列原則劃分的:一是便于當事人就近申請公證。我國的公證機構是按地域設置的,一般的公證事項,當事人均可向其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二是便于公證處受理公證事項。我國的公證受理采取以地域受理為主的原則,公證人員可以根據當事人的住所和申請事項,及時作出判斷,決定是否應該受理。三是有利于避免管轄糾紛。
(三)放寬優先受理原則
目前公證的受理是一種屬地受理,主要是為方便公證員在辦理公證中取證、調查方便,對公證的發展確實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如果限制受理,公證行業之間的競爭即喪失了基礎。即使目前確立公證處先受理的原則,但這只是局限在非不動產除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外的公證事項,因而放寬優先受理原則,將有利于不斷提高公證行業自身素質。
(四)科學完善公證機構設置
目前全國大部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已完成公證機構更名,這將有利于更好地為廣大公民提供公證服務。同時公證機構設置的變化,也有利于加強公證機構的規模化、專業化建設,促進公證機構之間的規范、有序、公平、適度競爭,使公民享受到更便捷、優質的公證法律服務。同時,若規定嚴格的公證受理,本地公證機構無疑在該地處于壟斷地位,是不利于公證事業的健康發展的。如果規定公證受理,也勢必相應規定違反受理的公證文書的效力問題,這些規定必然增加公證程序的復雜性,這是不符合公證制度作為非訟性程序簡單快捷的宗旨。當然,不規定公證受理也存在一些弊端,例如可能導致公證機構之間的惡性競爭,但這一問題可以通過加強行業管理和行政管理解決。
我和林某在結婚登記前,兩人到公證處對婚前財產進行了公證,并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不論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都歸各自所有,各自收益歸個人所有,個人的物品歸個人使用。用于共同生活中的物品共同支出,雙方各半承擔……”。前年,我出了一場車禍。車禍后,我整天只能與輪椅為伴,我和林某的關系也開始惡化。現在,我準備答應林某的離婚要求,自愿根據“協議書”和“財產公證書”進行財產分割。可我為支付醫療費已變賣了大部分財產,離婚后我又身有殘疾,沒有經濟來源,生活將難以維持。林某在銀行工作,每月收入三千多元。我請求林某給予經濟幫助,林某以我們約定財產AA制為由拒絕幫助。請問,夫妻財產AA制,離婚時還有幫助義務嗎?
李敏
李敏朋友:
你有權要求林某提供經濟幫助。
我國《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男女雙方雖因離婚而終止了夫妻關系,但如果離婚后“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仍有給予幫助的義務和責任。離婚時提供經濟幫助應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接受幫助的一方必須是生活確有困難,本人無法解決;二是提供幫助的一方,必須有負擔能力。
婚前共同財產協議書一
甲方:(寫上未婚夫的姓名,民族,性別,出生_____年__月__日,身份證號碼,現工作單位,現住所地)
乙方:(寫上未婚妻的姓名,民族,性別,出生_____年__月__日,身份證號碼,現工作單位,現住所地)
一。協議總則:
1、甲乙雙方相知相愛、情頭意合,愿共筑愛巢,白頭偕老。但為了防止今后可能出現的不必要的糾紛,現雙方本著互敬,互愛,互信,互諒及共創和諧家庭,美滿婚姻的共識下,自愿訂立本協議。
2、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及公證機關公證后開始生效。
3、如對本協議所列條款有異議的,任何一方可在生效之前提出,經雙方協商之后可進行修改或刪減。
4、該協議的最終解釋權歸屬于夫妻雙方。
二。婚前財產
1、甲方的婚前財產有:
(這部分盡量寫的詳細一點,可寫上車子的品牌,型號,購買價,已行駛里程數等。房子的話寫明位于什么市什么區什么路什么小區幾幢幾室,房屋面積多少,購買價多少,現在的市價為多少。如有創業公司的話寫明公司的名稱,注冊資本等問題。還可以寫上銀行存款有多少)
乙方的財產有:
(可寫明自己擁有多少的銀行存款,在新房的購置過程中哪些家電是由乙方購買的,新婚時的嫁妝有哪些等等。)
2、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
(該部分一般的格式為位于什么市什么區什么路什么小區幾幢幾室的房產為甲方所有,由甲乙雙方共同使用。車子同理。甲乙雙方的存款可以定義為共同共有或者各自擁有。雙方為建立家庭共同出資所購買的財產為雙方共同擁有。具體條款你夫妻二人可詳細商議)
三.婚后夫妻雙方的核心守則
1、夫妻雙方因相親相愛而締結婚姻,故此雙方承諾婚后互負,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所規定的忠誠義務。雙方均不得有任何婚外及與其他異性發生情感糾葛問題。如有一方違反本條守則,則必須放棄所有婚前其個人財產及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所有夫妻共同的財產的全部權利,作為給予無過錯方的精神和生活賠償、雙方結束婚姻關系之時,過錯的一方不得獲取任何其個人婚前財產及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所有財產的權利。
2.夫妻之間不可做出任何傷害對方的行為,包括精神及ru tǐ層面。絕對不允許發生任何家庭暴力行為。如有一方違反本條守則,則應賠償另一方人民幣:元。(應要大寫,如壹萬元整。)
3.夫妻雙方均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所賦予的夫妻之間的法定權利義務,夫妻雙方均不可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四。婚后夫妻雙方的權利義務的細則規定
1、夫妻雙方婚后均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其他部門法所賦予的基本權利并負有基本義務。
2、夫妻雙方在婚姻生活之中,均應尊重家庭及配偶,主動承擔家庭的各項義務,相親相愛,互守。
3、夫妻雙方的任何一方不得在無理由無根據的情況之下提出結束婚姻關系的請求,應本著互敬互愛的態度積極溝通交流,不得故意欺瞞和欺騙另一方。
4、乙方在妊娠,懷孕,哺乳期間有權利無條件拒絕離婚,甲方對此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5、夫妻雙方本著尊老敬老的傳統美德,互相承諾婚后必須尊重孝敬對方父母,任何一方不得阻止對方贍養父母并必須協助另一方贍養雙方父母,對此不得有任何異議。
6、夫妻雙方負有生育、撫養后代的義務,因醫學理由不能生育、撫養的情況除外。(此條可根據你夫妻雙方的自我意愿定位生或者不生。)
7、夫妻雙方生育子女之后,子女的姓名應由夫妻雙方自主商議決定。
8、夫妻雙方中的一方如在婚姻存續期間不幸發生意外,如下落不明,發生事故致身體殘疾,亡故等情況的,另一方必須負起贍養對方父母的義務。
9、夫妻雙方中如有一方違反前第三款第一項中的忠誠義務,在結束婚姻關系之時對孩子的監護權和撫養權不得提出任何異議,具體事項應由無過錯方進行決定。如孩子的撫養費用承擔,探視的時間、次數,孩子的撫養權和監護權歸屬等問題。
10、夫妻雙方中如有一方因違反法律而被監禁,另一方可隨時提出結束婚姻關系的請求。另一方不得提出異議。
11、本著創建和諧大家小家的意愿,夫妻雙方在婚后有義務參加另一方的重要家庭聚會或活動。但因工作、自然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出席的情況除外。
12、夫妻雙方對各自父母的財產具有獨立的繼承權,未經一方授權,任何一方不得侵占。
13、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一切活動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為準則。
五。其他條款
1.在該協議生效之前,雙方可對本協議增加或刪減條款。經雙方協商同意增加的條款,可增加在本協議第四款之中。
2、夫妻雙方如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之中,若認為有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夫妻生活繁瑣而細致,在此不進行贅列。望雙方共同建立和
和諧家庭,美滿婚姻。
本協議一式五份,甲乙兩方各持兩份,政府公證部門持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后有效。
協議人簽字蓋章:(甲方)_____年__月__日
協議人簽字蓋章:(乙方)_____年__月__日
公證機關備案專用章:_____年__月__日
婚前共同財產協議書二
女方:
身份證號
男方:
身份證號
鑒于:
雙方欲于 年 月 日正式登記結婚,實際締結婚姻關系時間以結婚證書記載為準。現就部分與結婚有關事宜訂立協議如下,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婚前財產
1.1婚前財產指結婚婚姻關系締結前雙方即擁有所有權的財產,包括但不限于房產,股票,債權,現金,存款,首飾,車輛,服裝,家具,家用電器等。
1.2雙方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各自所有,不因婚姻存續或消亡改變其性質,不因婚姻存續長短而改變其性質。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3雙方約定,于 年 月 日以前在 公證處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因此,雙方婚前財產的具體內容均以公證書記載為準,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如未記載于公證書之財產,除有確切的相反證據,均應當推定為婚后財產。公證費用雙方平均分擔,如果一方毀婚,應當承擔全部公證費用。
第二條 婚后財產
2.1婚后財產指雙方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所有權的財產。包括但不限于勞動所得;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2.2雙方約定,婚后財產將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屬于雙方個人財產。
2.3婚后財產所有權的確定,如果沒有相反證據,財產所有權有登記的以登記為準,無登記的以占有為準。如果任何一方通過盜竊,涂改,搶奪,搶劫,詐騙等方式將應由另一方所有的財產據為己有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4雙方應當在可能的范圍內通過公證、公布、告知、在對外簽署合同時在條款中注明等方式令盡可能多的公眾了解到雙方已經約定婚后財產歸各自所有這一事實。因某一方債權人不知這一事實而主張對另一方的財產享有權利的,該方應當對另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對另一方財產損失、精神損失等進行賠償。
第三條 財產分割
3.1 如果出現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之事由(包括但不限于離婚。一方或雙方死亡),上述婚前財產,婚后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范疇,不進行分割,但應當各自取回。
3.2在共同生活過程中,如果出現雙方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以夫妻共同名義接受饋贈,合資購買住房,共同生活基金等,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立即分割,到婚姻解除時還沒有分割的,應當依法及本協議規定的原則進行分割。
3.3分割共有財產的原則是,協商處理。無法達成協議的,按份共有的財產按份分割,共同共有的財產平均分割。實物可以分割的,實物分割,實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可能造成財產價值損失的,可以折價或變價后分割貨幣。
第四條 共同生活
4.1雙方締結婚姻后選擇地址為 的住宅用房為共同生活所在地。該住房使用權系購買(租賃)所得,產權所有人為 .上述住所地如需變更需雙方協商一致并就有關事宜另行訂立書面協議。
4.2為維持日常生活開支,雙方每月各給付 元人民幣進入共同生活基金,給付日期為雙方各自發薪日(如發薪日不確定或不是每月一次,則為每月1日)。該基金由男方(或女方)管理,上述基金用于住所地房租、物業管理費、水電煤氣費、寬帶上網費、電話費、住所地用餐所需費用以及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以共同生活基金支出的費用。每月由管理方制作開支明細表,每年由雙方共同核算一次,如有赤字,則由雙方按每人50%的比例出資補足,如有盈余則由雙方平分,并根據盈虧情況協商次年每月給付的金額,但該金額應逐年上升并且不少于上一年實際支出的十二分之一。
4.3明細表一式兩份每月會簽一次,雙方各執一份,經會簽的明細表視為雙方對于生活費的給付和支取均無異議。經摧告無合理原因拒絕會簽明細表的,視為已經會簽。
4.4雙方承諾,無論婚姻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后,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不會出現無住房或生活困難的情況,因此免除對方的扶助義務并且保證在婚姻存續期間每月按時按數支付約定的共同生活費。為保證實現本條款的承諾,雙方父母將作為擔保人,一旦任何一方出現無住房或生活困難或無力支付共同生活費的情況,該方父母將承擔起排除這一情況的義務,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住房,提供經濟補助,代為支付共同生活費等措施。雙方父母應當出具身份證明材料以證明合同雙方父母身份并在本協議上簽字同意該條保證條款。證明材料復印件和原件核對無誤后由雙方簽字確認后作為本協議附件。
第五條 子女
5.1 雙方約定在婚姻存續期間不生育子女,不領養子女。為此雙方應當做好必要的避避孕措施,該避孕措施應由雙方友好合作共同完成,并由男方承擔最終責任。一旦女方意外受孕,男方應當支付女方流產費用,營養費,誤工損失費,精神損失費等每次合計不少于2萬元人民幣,但有事實證明該胎兒與男方無血緣關系的除外,并可根據6.2條追究女方責任。
5.2 如因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并另行簽訂書面協議,雙方可以在法律及政策允許范圍內生育或領養子女。該書面協議至少應當對以下事宜進行約定,生育或領養手續費用問題,撫養子女的費用問題,子女監護責任問題,發生離婚時子女撫養權問題,子女姓名確定權問題等。
第六條 忠實義務
6.1雙方約定在婚姻存續期間不與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男性、女性)發生邊緣或實質性,包括但不限于接吻、擁抱、、共浴、共眠、、、等,否則應當賠償對方精神損失費人民幣 萬元/次。但是得到對方事先或事后同意、受到、強制猥褻或者根據國際慣例或者公序良俗可以接受者,不需要賠償對方精神損失。
6.2如果任何一方發現可能危及婚姻存續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3.1條所列事件,以及與第三方相愛,對第三方神魂顛倒,改變性取向,可能改變性別等,應當毫不遲延的通知另一方,雙方友好協商解決辦法。如因通知遲延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其他
7.1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確定,可訂立書面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組成部分。
7.2本協議如需修改,雙方需訂立書面協議進行修改。
7.3如有異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
7.4本協議一式6分,男女雙方各執一份,保證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5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簽字:
女方:
年 月 日
女方父親:
年 月 日
女方母親:
年 月 日
男方:
年 月 日
男方父親:
年 月 日
案例一:空頭的“遺囑” 撕裂的親情
王先生手里拿著終審法院的判決書,回不過神來。他不明白,為何自己在母親人生最后幾年的盡心盡力,卻是竹籃打水一場空。
原來,五年前王先生的母親來到公證處,對其名下唯一的一套房產辦理了遺囑公證,打算在自己百年之后留給最喜愛的小兒子。但沒想到小兒子在拿到母親的遺囑公證書后便暴露了本性,對母親不管不顧,使得母親大為傷心。
為使自己的晚年有所依靠,母親提出與大兒子也就是王先生同住,作為條件,母親手寫一份遺囑將此套房產作為遺產繼承給王先生。之后,王先生不遺余力地照顧著母親的生活。也許是出于對小兒子的溺愛,母親在臨終前對于自己曾在公證處辦理過公證遺囑的事情只字不提,也許是他的母親認為自己手書的遺書可以取代之前的公證遺囑。
母親過世后,王先生胸有成竹地拿著母親的自書遺囑向自己的兄弟姐妹告知,自己將成為房產的唯一繼承人,但他的美夢被弟弟手里的公證遺囑碾成碎片。于是,原本應是手足情深的兄弟,卻水火不容地對簿公堂。
由于公證遺囑的最高效力,使得王先生手中的自書遺囑成了“空頭遺囑”。二審終審后,王先生的弟弟取得了房屋產權,而王先生只是得到了一定的經濟補償。母親的兩份遺囑最終使得兄弟決裂,親情無存。
【以案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本案中王先生的母親先辦理了公證遺囑,后訂立了自書遺囑。由于自書遺囑不可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因此王先生持有的遺囑其實是一紙空文,毫無價值。
看到這里,也許大家會覺得《繼承法》的這一規定有點苛刻,其實仔細分析一下,這樣的規定自有其存在的道理。由于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程序規范,對于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愿、遺囑能力都進行了一定程度的審查,為日后遺囑的生效奠定了扎實的基礎,若沒有相反證據證明,公證遺囑的效力是可以被直接認定的。而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隨意性大,對于立遺囑人訂立遺囑時是否為其真實意思表示還需有進一步的佐證,難以被直接采納。很多人誤認為公證遺囑門檻高、要求多,隨著立遺囑人年紀的增大,通過公證程序更改遺囑的難度系數也增大。其實不然,只要遺囑人身份屬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意愿表達真實、所處分的財產是其個人財產、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公證機構即可受理。公證機構不能受理的遺囑,在一定程度上必然存在瑕疵,在效力認定上定會產生分歧。
當然,我們絕不推崇以房產權利交換贍養義務的做法。贍養老人是每個子女應盡的義務,我們也絕不贊成老人拿遺囑作為子女承諾贍養自己的萬能鑰匙,只有正確對待遺囑,了解公證遺囑,才能更準確地表達老年人的遺愿,體現公平、合理的社會法則。
案例二:辦理遺囑公證 了卻兒子遺愿
某日,一對老夫妻來到遺囑咨詢室,登記辦理遺囑公證。當工作人員詢問辦理遺囑公證的原因時,老太抑制不住悲傷,泣不成聲,而老先生也只是默默地坐在一邊,眼淚在眼眶中打轉。原來,老夫婦倆有一個獨子,幾年前,一直為孩子沒有對象而操心的夫婦得到喜訊,兒子終于要結婚了,于是夫婦倆不遺余力地為孩子操辦婚事。
婚后沒多久,兒媳婦懷孕了,他們喜上眉梢。可沒過多久,夫婦倆就覺得不對勁了,媳婦一直住在娘家,不回婆家不說,還不讓婆家的人去看望她,兒子也只能偶爾“探視”。更令人不解的是,當媳婦生好孩子以后,她居然提出了離婚!
老夫婦一家陷入了極度的悲憤和懷疑中。一次次試圖對婚姻的挽回,也讓兒子的健康每況愈下,兒子幾度提出要對孩子進行親子鑒定也被對方拒絕,最終兒子因癌癥抑郁離世。
老夫婦的兒子在臨走之前對他們說:“爸媽,我的錯誤選擇給你們帶來了傷痛,我走后,你們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財產,好好養老。”工作人員明白了他們的用意,迅速為他們辦理了遺囑預約手續。
幾天后,老夫婦倆從公證員手中拿到了遺囑公證書,他們分別將自己名下的財產在他們去世以后留給自己的兄弟姐妹。
【以案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由于本案中老夫婦的兒子先于他們過世,且在法律上他們的兒子有自己的下一代,若老夫婦倆沒有訂立遺囑,則在他們過世后,他們的財產將全部由兒子的子女代位繼承。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可見,遺囑繼承是優先于法定繼承的,且從法理上而言第三代不屬于“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范疇,因此沒有必要為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對夫婦通過遺囑公證的手段有效地捍衛了自己辛苦積攢的財產,完成了兒子臨終的遺愿。
案例三:以“公證遺囑” 反哺臨終關懷
張先生患有嚴重的家族遺傳疾病,他的雙親以及唯一的姐姐都已撒手人寰。張先生從未結婚,也沒有子女,家里沒有任何可以依靠的親人。在沒有勞動能力和收入來源的情況下,其所在的街道給予了他無微不至的關懷和照顧,每天三餐不落,還幫他請了鐘點工打掃房間,這些都讓張先生感動無比。
春節假期的最后一個工作日,公證處接到張先生所在街道的工作人員的一通電話,說張先生病情危重,需要馬上進行一項成功率很低的手術,他希望在術前辦理公證遺囑。公證處的領導在了解了具體情況后,立即指定兩名公證員以最快的速度與張先生取得聯系,明確了張先生的真實意愿后火速趕到醫院,為其辦理遺囑公證。
原來張先生對于街道給予他的臨終關懷十分的感激,而且最近幾次病危的醫療費用都是街道先行墊付的,他覺得自己無力回報社會,唯有通過立遺囑的方式將自己名下唯一的一套房產遺贈給幫助過他、扶持過他的街道組織。術后不久,張先生便離開了人世,他的遺愿隨著公證遺囑的生效而得以實現。
【以案說法】
但在辦理抵押貸款過程中,有許多新的嘗試挑戰信用機制的抵押貸款案件,給他人、國家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筆者現將接觸到的幾種典型案例介紹如下。
一、假房產證抵押
2009年以來,由于許多民間借貸的鏈條斷裂,有些人嘗試用假房產證騙錢的現象呈現增多的趨勢。
筆者接觸的這若干起制假事件中,幾起為制造假身份證,幾起為制造假產權證。制假身份證的,主要是制假者為了騙賣他人的房產,從而制作真正的房屋產權人的身份證。
而制作假的房屋產權證,則主要是為了用假證去作抵押,以騙取債權人的信任和錢財。比如,此次被發現的一起制作假產權證事件中,一名男子因欠人家高利貸沒發還清,便根據原來自己家里已經賣掉的一套房產情況,制作了一本假的房屋產權證抵押給了債權人。眼看還債的期限就要到來,有所警惕的債權人到市產權市場處檔案館查閱資料,這才發現這份產權證是假的。而另一起造假事件中的當事人余某用朋友的一份產權證作抵押,向王某借了3萬元。隨著還款日期的來臨,王某覺得有必要到產權市場處檔案館查驗一下。檔案館工作人員經查閱資料后發現,檔案里的產權人與余某作抵押的產權證上的產權人姓名并不一致,從而證明余所提供的是假產權證。
房產部門指出,隨著市民經濟活動日益頻繁,用房屋產權證進行抵押的情況越來越多,制作假產權證的事件也隨之增多。所以,市民在遇到有人用房屋產權證向自己借錢的時候,一定要事先到房產部門查閱房產檔案。
二、離婚析產未過戶抵押
夏某在離異后,經法院裁決討回了和前夫共同財產的那一部分,但在房管所卻未辦理過戶手續,1年以后想出售,房管所告知她的房屋已于1年前因從某小額貸款公司,貸款200萬元被辦理抵押登記。對此事一知半解的夏女士強烈要求房管所撤銷抵押登記,退還房產證,遭到拒絕。經人人民法院對該起行政訴訟案,受理以后,先認定對該宗房屋進行了保全處理。
法院查明,夏某于2009年與其前夫郭某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子女由夏某撫養,撫育費由趙某承擔;房屋歸夏某所有;雙方無外債。郭某一次性給夏某20萬元,在雙方在場并出具相關證據的情況下,房地產管理所為趙某辦理房屋抵押手續,并發放了他項權證書。夏某、郭某同日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以該證擔保向某小額貸款公司借款200萬元。郭某和夏某在房管所辦理了房產抵押登記,郭某向小額貸款公司、房管所隱瞞了其與夏某離婚的事實。夏某得知,抵押期未滿,但自貸款發放之日起至今未還一分本息,繼而得知趙某哄騙她簽名蓋章,辦理房屋抵押登記,以套取貸款的事實。由于訴訟中郭某下落不明,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夏某幾經輾轉,找到趙某。趙某稱自己行蹤不定,不愿出庭;但其提供了一份公證處辦理的“聲明公證書”。該公證書載明:“夏某同意,產證辦理抵押貸款手續。”為進一步核實情況,法院來到該公證處。經查證,“聲明公證書”內容屬實。法院審理認為,郭某優先償還小額貸款公司貸款200萬貸款。夏某不服判決,繼續上訴,本案正在審理當中。
三、二手房未辦理過戶手續而抵押
王某與2007年已將位于市區一處屬于他2006年購買的二手房已12000萬元出售給李某,當時李某因王某居住未滿5年再次過戶需繳納差額的5.67%的營業稅,經李某和王某商量以后等滿5年以后再辦理過戶手續。但是在2009年10月的某一天,李某家接到法院傳票,他所住房屋法院要拍賣償還銀行貸款。李某說他未辦理過抵押貸款,但經法院以解釋李某才知道是王某拿他已買來房屋在2008年做的抵押,至今抵押到期本息一直未償還,銀行多次討要無果,無奈拍賣抵押物償還抵押本息。李某拿著王某給他的房產證和買賣協議到當地房管部門咨詢,說房產證他拿著,王某為何能辦理抵押手續。經房管部門工作人員查證以后才知道,2007年王某和李某的二手房買賣交易,當時只是在房管部門咨詢了一下過戶費用但未做任何其他登記手續。王某在別人催賬情急之下,2008年到房管部門辦理了房產證掛失補辦登記手續,將李某手中的房產證掛失,重新辦理了一本王某名下房產證,做了抵押登記貸款。就此情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房管部門沒做任何登記的,按法院受理登記時間先后順序,還有優先償還銀行貸款的規定。所以李某只能接受法院拍賣償還銀行后,李某再向法院王某。
二手房買賣未過戶抵押、離婚析產未過戶抵押,還有繼承未過戶抵押這幾種抵押都是利用在各個機構沒有轉移登記手續而實施的假貸案件。造成這幾項抵押騙貸案件的發生主要有原因是有關規定對抵押的登記部門確認不統一,致使銀行無所適從。
如中國人民銀行和建設部聯合簽發的《關于加強與銀行貸款業務相關的房地產抵押和評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規定,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為城市房地產抵押登記部門。而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與中國人民銀行某省分行聯合簽發的《關于對金融機構貸款業務相關的抵押物進行登記的通知》中卻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以企業動產和廠房等建筑物作抵押的登記機關。
為切實解決我縣公民私自收養子女的歷史遺留問題,本著“以人為本,兒童至上,區別對待,依法辦理”原則,做好公民私自收養工作。經請示縣政府同意,決定從2*9年3月23日起啟動我縣解決公民私自收養子女問題工作,現依據省民政廳、*廳、司法廳、衛生廳、人口計生委《轉發民政部、*部、司法部、衛生部、人口計生委關于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民務字[2*8]135號)文件精神及《收養法》的相關規定,就解決我縣公民私自收養子女問題提出如下意見,請貫徹執行。
一、區分不同情況,妥善解決現存私自收養子女問題
(一)1*9年4月1日,《收養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的,依據司法部《關于辦理收養法實施前建立的事實收養關系公證的通知》(司發通[1*3]125號)、《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司發通[2*0]33號)和*部《關于國內公民收養棄嬰等落戶問題的通知》(公通字[1*7]54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依據司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司發通[2*0]33號)的規定,對當事人之間撫養的事實已辦理公證的,撫養人可持公證書、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提出落戶申請,經縣*機關審批同意后,辦理落戶手續。
(二)1*9年4月1日,《收養法》修改決定施行后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的,按照下列情況辦理:
1、收養人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條件,私自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撿拾證明不齊全的,由收養人提出申請,到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領取并填寫《撿拾棄嬰(兒童)情況證明》,經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確認,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并出具《子女情況證明》,發現地*派出所對撿拾人進行詢問并依據以上證明材料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收養人持上述證明及《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以下簡稱《登記辦法》)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到縣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
2、收養人具備撫養教育能力,身體健康,年滿30周歲,先有子女,后又私自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或者先私自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后又生育子女的,由收養人提出申請,到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領取并填寫《撿拾棄嬰(兒童)情況證明》,經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確認,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審核并出具收養前當事人《子女情況證明》。發現地*部門應對撿拾人進行詢問并依《撿拾證明》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由縣民政部門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對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由發現地的社會福利機構辦理入院登記手續,登記集體戶口。在公告期內或收養后有檢舉收養人政策外生育的,由人口計生部門予以調查處理。確屬政策外生育的,由人口計生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3、收養人不滿30周歲,但符合收養人的其他條件,私自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且愿意繼續撫養的,可向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福利院提出助養申請,登記集體戶口后簽訂義務助養協議,監護責任由社會福利院承擔。待收養人年滿30周歲后,仍符合收養人條件的,可以辦理收養登記。
4、單身男性私自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女性棄嬰和兒童,年齡相差不到40周歲的,應由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動員其將棄嬰和兒童送交當地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指定的社會福利機構撫養。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私自收養女性棄嬰和兒童,后因離婚或者喪偶,女嬰由男方撫養,年齡相差不到40周歲,撫養事實滿一年的,可憑公證機構出具的撫養事實公證書,以及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離婚證或者其妻死亡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到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5、私自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由監護人送養的孤兒,或者私自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將私自收養的子女交由生父母或者監護人撫養。
(三)私自收養發生后,收養人因經濟狀況,身體健康等原因不具備撫養能力,或者收養人一方死亡、離異、另一方不愿意繼續撫養,或者養父母雙亡的,可由收養人或其親屬將被收養人送交社會福利機構撫養(被收養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除外)。其親屬符合收養人條件且愿意收養的,應當依法辦理收養登記。
(四)對于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國內公民私自收養,依據《收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由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動員其將棄嬰或兒童送交社會福利機構撫養。
二、綜合治理,建立依法安置棄嬰的長效機制
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出發,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收養法》、《登記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貫徹力度,充分發揮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的作用,廣泛深入地向群眾宣傳棄嬰收養的有關規定,切實做到依法安置,依法登記和依法收養。
民政部門應協調、協助本轄區內棄嬰的報案、臨時安置、移送社會福利機構等工作。同時,要進一步加強、規范社會福利機構建設,提高養育水平,妥善接收、安置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及時為棄嬰撿拾人出具撿拾報案證明,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辦理社會福利機構集體戶口,將已收養的兒童戶口遷至收養人家庭戶口,并在登記與戶主關系時注明子女關系,應積極查找棄嬰和兒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嚴厲打擊查處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遺棄嬰兒等違法犯罪行為。
司法行政部門應指導公證機構依法辦理收養公證和當事人之間撫養事實公證。
衛生部門應加強對醫療保健機構的監督管理,配合民政、*部門做好棄嬰和兒童的收養登記工作。醫療保健機構發現棄嬰和棄兒,應及時向所在地*部門報案并移送福利機構,不得轉送他人或私自收養。
人口計生部門應積極配合民政部門做好收養登記工作,掌握轄區內居民的家庭成員情況和育齡人員的生育情況,做好相關工作。
各鄉鎮要廣泛深入宣傳文件精神,集中處理本鄉鎮區域內2*9年4月1日之前發生的國內公民私自收養。要切實加強對該項工作的組織領導,經辦人員要嚴格按規定程序辦理有關手續,為辦證對象提供方便快捷的辦證服務。要嚴肅辦證工作紀律,按照誰經辦、誰出證、誰負責,實行終身責任制,對故意隱瞞事實出具虛假證明材料騙取收養證的相關責任人,將依據有關政策規定,按干部管理權限,嚴肅處理。自二O*年九月五日起,公民撿拾棄嬰的,一律到當地*部門報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一律由*部門送交當地社會福利機構撫養。公民申請收養子女的,應到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對二*年九月五日前已經處理且執行完結的私自收養子女的問題,不再重新處理;正在處理過程中,但按照通知規定不予處理的,終止有關程序;已經發生,尚未處理的,按本意見執行。
三、幾項具體工作要求:
(一)各鄉鎮在4月10日前認真做好城鄉居民家庭私自收養子女情況的調查摸底,切實摸清有關情況,確保一戶不漏,并以1*9年4月1日《收養法》修改實施之日為時間界限,分別造冊登記。
三、完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則的建議
(一)建立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公示制度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由于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屬于夫妻間內部協議,第三人是很難知曉的,而我國法律又沒有規定公示程序,那么該規定便形同虛設。
目前世界各國和各地區都明確規定了夫妻財產契約要公示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各國對夫妻財產約定采用的公示方式主要有兩種:第一,公證方式。如《德國民法典》第1410條規定:“婚姻合同必須在雙方同時在場訂立,并由公證人作成筆錄。”《法國民法典》1394條第1款規定“夫妻間的所有財產協議,均應在公證人前,有訂立協議的諸當事人或他們的委托人到場,并均表同意的情況下作成。”我國澳門特區的《澳門民法典》也采用公證程序,規定選擇夫妻財產制的婚前協議必須以公證書形式訂立,才能發生法律效力。第二,登記方式。如《日本民法典》第756條就規定,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申報前登記財產契約,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臺灣民法典》第1008條規定:“夫妻財產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筆者建議,我國婚姻法應對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公示作出明確規定,宜采取登記方式,由締結婚姻的雙方當事人在婚姻登記部門進行夫妻財產約定的登記,這種方式程序相對簡單,也便于第三人查閱知曉。夫妻非舉債方對于舉債方的借款要免于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在取證上便有了可行性。
(二)實行民間借貸夫妻共同簽字制度
“夫妻共同生活是準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首要前提和唯一標準,只有據此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才能對債權人的合法債權和債務人配偶的財產權予以同等保護,確保立法目的的實現。”?“在債權債務法律關系中,債權人處于優勢地位,可以自由決定是否交易,而且完全能夠通過選擇實力強信譽好的交易對象;但生活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配偶一方則不一樣,其已經被束縛在婚姻之中,無法再行選擇。”?民間借貸案件中,處于優勢地位的債權人不需要對借款用途等盡到謹慎義務就可以要求夫妻另一方承擔連帶責任,這樣就使夫妻非舉債方時時處于為配偶連帶償還其完全不知情的各種債務的風險之中,不符合對債權人的合法債權和債務人配偶的財產權予以同等保護的立法之意。
筆者認為,目前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的做法值得借鑒。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的借款合同均要求夫妻雙方簽字確認,債的形式要件非常完整,有些借款時沒有夫妻非舉債方簽名的,也會通過事后補簽的方式予以追認并承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這樣,不管借款真實用途為何,夫妻非舉債方在庭審中均不會有抵觸情緒,判決后也能服判息訴。筆者建議,若借款時只要求夫妻一方償還的,則只要一方簽字即可;若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則應當要求夫妻另一方也簽字。若借款時只有夫妻一方簽字而又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應當由債權人承擔借款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的舉證責任。
(三)由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對司法實踐進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