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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消費法論文

消費法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2-03-14 22: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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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法論文

第1篇

(一)保護旅游消費者的需求

旅游消費者的進行旅游活動的目的在于從旅游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中獲取精神或生理需求,旅游消費者和其他消費者一樣,在消費的同時同樣受法律的保護。如果消費者在購買旅游經營者提供的服務后或過程中,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的侵害,旅游消費者也就無法從旅游產品后服務中尋求精神或生理上的滿足。因此加強旅游消費者權益保護,是實現旅游消費者旅游目的的重要保障。

(二)旅游業發展的需求

旅游業的發展的決定性因素在于旅游者的旅游消費,只有在消費權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基礎上,旅游者采取積極參與旅行活動,并進行大量的旅行消費。所以旅游消費者是旅游業的主體,對旅游業的發展有直接的影響作用,因而保障旅游消費者的權益也是旅游業自身發展需求所決定。如果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旅游業經營者的侵害,會抑制消費者參與旅游和消費的意愿,從而嚴重影響旅游業的長遠發展。而且從國外旅游業成功發展的經驗也證明了這一點:越發達的旅游業,越重視旅游消費者權益保障。而且對旅游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程度也體現出旅游行業的發達程度。

二、旅游消費者權益民法保護的立法建議

(一)完善懲罰性賠償規定

首先,增加賠償的懲罰屬性。由于旅游產品的特殊性,旅游消費者在購買產品后再享受旅游產品,而且是以精神享受為目的,因此針對這類侵權行為更應該以懲罰性為主。因此,筆者建議關于懲罰性賠償的金的制度應該在補償的基礎上以懲罰性為主。懲罰的目的不在于提高對消費者的賠償金額,而是提高違法成本,降低旅游經營者出現違法或侵權行為發生的幾率。增加懲罰屬性也是基于旅游目的決定的,經營者的侵權行為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消費者旅游的目的,因此經營者需要為其侵權行為付出一定的代價。當事人雙方可以在將懲罰性賠償條款納入旅游合同中,雙方事先約定違約金額,還能減少侵權后法院認定賠償的額度的工作。其次,擴大懲罰性賠償的范圍。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只有當侵權人的行為存在主觀意愿時,才適用懲罰性賠償。這個規定將懲罰性賠償限制于狹小的范圍之內,難以滿足實際需求。如果非主觀的侵權行為造成消費者巨大的損失,如果也只根據侵權行為的主觀性來判定,消費的損失就不能得到保障。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應該適用懲罰性賠償,而不應僅僅局限于侵權行為存在主觀意愿。最后,重新確定賠償標準。我國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只是將購買產品的價格或者服務的費用作為賠償的額度,在消費金額較小的情況下,消費者會選擇放棄維權的權力。一些經營者會利用消費者這種心理,肆意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懲罰性賠償金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針對這種情況,筆者建議要重新制定賠償的標準。懲罰性賠償金額不僅要包括產品或服務的實際消費數額,還要包括消費者維權時所付出的費用。例如訴訟費、誤工費等等,再根據侵權者侵權行為的主管程度確定懲罰性賠償金額。

(二)完善《合同法》

1.實現旅游合同的有名化

由于旅游合同的特殊性,現形的《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都不適用于旅游合同,旅游合同在實踐中難以有效保護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實現我國旅游合同的有名化是未來發展趨勢。我國應對《合同法》做適當的修改,將旅游合同納入的《合同法》的分則中,并用專章對旅游合同的所有內容做規定。在現代旅游業中,各個國家都認識到旅游合同的特殊性。我國也應該借鑒國外的經驗,實現旅游合同在《合同法》中的有名化,對旅游合同的做詳細的規定,不僅有效保護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是促進我國旅游業健康發展的重要途徑。

2.規范旅游格式合同

規范旅游格式合同的目的在于調節旅游消費者和旅游經營者的權力和義務,并使之處于平衡狀態,而不是限制旅游經營者的權力,是實現旅游消費者和旅游經營者雙贏的重要方式。也只有這樣,才能保障旅游業的健康、持續發展。筆者認為,旅游行業的格式合同要比租賃合同、保管合同等其他普通合同類型要有更多的規范和限制,是旅游格式合同更加規范,以便更好的發揮保護旅游消費者權益的作用。旅游行業的格式合同應該從旅游格式合同經營者的提示義務、旅游格式合同的解釋規則以及旅游格式合同應考慮因素三個方面對格式合同進行規范。

三、結語

第2篇

關鍵詞:現物要約消費者保護合同

一、現物要約中的基本法律問題

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和市場競爭的日益加劇,經營者往往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各種現物作為要約內容,以達到促進合同訂立的目的。

(一)現物要約的內涵

此種未經消費者訂購而郵寄或投寄商品,被我國臺灣地區的民法學界稱為現物要約,即德國民法中的未預定物給付(LierferungderUnbestelleSache)。現物要約雖然以“現物”為名,但事實上經營者除了寄送各種可能的實物外,還可能提供其他各種特別的給付(dieErbringungunbestelltersonstigerLeistungen),如服務等而非以物權法中的有體物為現,因其他各種特別給付和實物在法律調整上并無實質不同,因此本文采用臺灣地區學者現物要約的稱謂而統指上述兩種情況,并不加以特別區分。

一般而言,當事人之間要成立合同,必須經過要約人的要約和相對人的承諾,達成意思表示一致時,合同才能成立并進而發生合同履行和標的物交付的問題。但在現物要約中,經營者直接以所寄送的實物為要約,一經消費者承諾合同即告成立,并且消費者原則上可即時取得該實物的所有權,不需要另外的交付行為。現物要約最大的特點就在于“未訂”,經營者事先并未得到消費者的指示,而自行向消費者寄送實物。與“未訂”相對應的概念是訂購,這里的訂購應當只是一種事實上請求寄送貨物的行為,不含有任何法律行為要素。

(二)現物要約與試用買賣的區別

現物要約不同于試用買賣,后者是指以買受人認可標的物為條件的買賣。在試用買賣時,一旦買受人認可所試用的標的物,買賣合同即告成效,此時出賣人也無須特別交付。因此,許多消費者在收到經營者寄送的標的物時,往往會誤以為這是試用買賣。但現物要約和試用買賣有著根本區別,試用買賣中所發生的試用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出賣人交付標的物是依照成立合同所為的法律行為,而認可試用的標的物只是買賣合同生效的條件。在現物要約中經營者提供實物并不是依照成立的合同而履行義務,而是將實物作為一個要約,以促使買賣合同的成立。現物要約還區別于錯誤交付。所謂錯誤交付(Falschlieferung、又被稱為Aliud-Lieferung)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未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標的物。此時,錯誤交付的一方因其交付不符合合同約定,而構成違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但對于經營者錯誤交付的標的物,消費者不能作為一個現物要約,此時經營者寄送標的物的目的在于履行已經成立之合同,并非是為促使一個新合同的成立。但值得探究的問題是,如果經營者因地址錯誤等原因,而將寄送給消費者甲的標的物而誤寄送給乙,此時對于錯誤接受該標的物的消費者乙,是否構成現物要約。筆者認為,此時乙并非為經營者的受約人,并且其可以通過郵寄的地址、收寄人的姓名等證據充分認識到這一點,因此,經營者甲和消費者乙之間的關系應依照不當得利的有關規定加以調整。經營者有權請求錯誤得到該標的物的消費者返還該物。

(三)現物要約產生的問題

現物要約時,經營者一般會要求消費者在一定期限內給予答復,并單方規定,如果其未在規定期限內退還或拒絕就視為消費者同意,此時這種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值得分析。按照民法一般原理,消費者對經營者的這種單方面約束并沒有效力,因為任何人不得片面課以相對人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是法律的一項基本原則,默認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或雙方約定的情況下才能具有法律意義的表示作用,因此相對人的沉默并不會導致合同的成立。在這里,消費者似乎可以得到如一般抽象民事主體一樣的法律保護,對其所處于的弱勢地位并不需要現代民法的特別保護。但問題是除了沉默外,消費者在收到此種實物時,大多數會對經營者提供的物品給予一定范圍的使用,此時是否會構成民法中的“可推斷的意思表示”,即通過可推斷的行為表示的意思表示,卻需要認真對待。如果消費者對經營者郵寄的物品給予了使用或者消費,無疑可以得出存在可推斷的意思表示這一結論。但如果消費者只是試用該實物,甚或只是主觀上想適用,但客觀上卻利用了該物,此時應如何界定和區分消費者的行為是一種簡單試用或是具有同意意思表示的可推斷的行為,就證據角度出發,實是存在疑問,因而實務處理中可能我們將不得不面對這樣一個窘境,盡管我們沒有苛求缺乏一般法律常識的消費者去理性的判斷和分析自己的行為,但依照傳統民法意思表示理論處理現物要約問題時,最終得到的結果卻是合同成立,從而形成另一種被迫消費,導致損害消費者的權益。

現物要約產生的另外一個問題是,現物要約中的實物是經營者主動提供的,并沒有得到消費者的預先指示,如果消費者并不同意該合同,則消費者對經營者提供的實物應承擔如何的義務,消費者應否尊重經營者的所有權而妥善保管該物,亦或應進一步返還該物。依照傳統民法之規定,經營者或可依照所有權,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亦或將按照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消費者返還該物,而消費者將只能依照無因管理的規定而請求經營者就其保管和返還的費用給予補償。如若消費者毀損了該作為要約的實物,經營者更可直接請求消費者承擔侵權損害責任,在此種情況下,消費者將事實上購買該物。為避免該等不利的情況,消費者的理性選擇或許只能是妥善而謹慎的保管該物,并積極的聯系經營者以妥善處理自己手中的實物。或許我們可通過界定侵權責任中消費者主觀過錯程度,而減免消費者承擔侵權責任的可能,但不管如何,消費者都將不得不面對一個對自己不利的局面,反而是處于優勢地位的經營者可能會比消費者得到更要全面和徹底的保護。如果第一個問題傳統民法還可以給消費者以一定的保護,那么在實物要約中消費者面臨的第二個問題,卻使得我們不得不反思傳統民法的規定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保護消費者,以實現民法實質公平的價值目標。

分析現物要約中的消費者,不難發現在傳統民法框架下,我們的解決方法都將使消費者在事實上處于不利的地位。事實是,現物要約最大的特點就在于消費者對經營者提供的要約實物事先并無任何的預兆,如果法律不對此給予特別調整和保護,消費者必將被迫接受由其所代來的種種義務,而與消費者承擔的這些大量義務和相應責任而言,經營者將可能對自己不負責的推銷行為不承擔或承擔很少的責任,這無疑與現代民法維護實質公平,要求保護消費者的精神相矛盾。因此我們可能的選擇是,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需要借助國家強力去調整現物要約中經營者和消費者的私法關系,就如同國家規定強制締約制度以保護消費者一樣。

二、現物要約中消費者保護的方法

為探尋現物要約中保護消費者之方法,本文試圖以德國法上的處理為中心,結合我們所收集到的有關國家和地區法律,就現物要約中合同效力認定和消費者對要約實物的權利和義務等問題,做一個大體比較。

德國舊有民法典并沒有規范現物要約問題,但作為歐盟的一部分,受到歐盟關于遠程銷售(Fernabsatzrichtlinie)97/7/EG指令的要求,德國立法者最終在其民法典中加入了相關調整消費者保護的規定。歐盟97/7/EG指令第9條要求,各成員國應當采取措施,禁止通過現物要約對消費者提出支付請求(Zahlungsaufforderung),并免除消費者因現物要約所產生的任何對價義務(Gegenleistung),同時消費者的沉默不能構成承諾。該指令規定現物要約時,消費者的沉默不能作為承諾,并沒有違背德國傳統民法關于意思表示的理論,但卻無疑能更清晰的保護消費者,蓋因其可有效避免因可推斷的意思表示而造成消費者因舉證的原因而承擔的各種可能的合同責任,因為該指令明確免除了消費者的任何對價義務,而合同義務無疑是包含在對價義務之中的。但是否必須依據97/7/EG指令而修改德國民法典的條文在德國卻有爭論。因為該指令要求免除消費者任何因現物要約所帶來的對價義務(jedwedeGegen-leistung)。這里的任何對價義務無疑應當包括因合同而產生的約定義務。但對于因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甚至所有權關系而產生的法定義務,是否包括在其中卻存在疑問。德國民法理論中,對價義務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包括上述法定義務。但德國立法和民法學界通說卻認為,應對97/7/EG指令第9條所規定的任何對價義務做廣義的解釋,即不僅包括約定義務,并且應當包括各種法定義務,因為如果不免除經營者的使用或賠償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法定權利,則無疑最終將使得消費者在經濟上將可能最終不得不使用或消費該物。因此德國立法者就在2001年德國債法現代化法之前先行于2000年6月30日通過法令,在德國民法典債法第241條增加一款,即第241a條用以專門規定現物要約問題。德國民法典第241a條第1款規定,通過未預訂物給付或是提供未預定特別給付,營業者將對消費者不存在請求(Anspruch)。盡管241a條位于德國民法典的債法部分,但此處的請求絕不僅限于債法上的請求權,而是應當包括整個民法中可能存在的請求權,即包括合同、也包括不當得利、侵權和物權法上的請求權。根據此規定,消費者當得到經營者提供的作為要約的實物時,將不承擔任何義務。這些義務包括保管、返還、通知等。而經營者一旦未經消費者許可而郵寄有關實物,則將喪失對該實物的任何權利,包括所有權。在這種處理方法下,經營者實際將以喪失所有權為最終代價,而消費者則將無償得到該實物,使得作為要約的實物成為經營者給予消費者的一種禮物,而構成消費者的一種“不當得利”。可見德國立法者為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已大大突破了既有傳統民法理念,經營者將得到一種嚴厲的民事制裁。對德國立法者的這種處理方法,也有德國學者加以質疑,認為違背了民法的預防或制裁思想(PraventionsundSanktionsgedanke),而與整個民法體系不協調。但正如有學者所分析的,第241a條實際應是德國民法典第817條第2句的發展,該句規定,如果給付人對此種違反行為同樣也應負責任時,不得要求返還。據此,消費者之所以無須承擔不當得利責任,根本原因在于作為給付人的經營者自身就對現物要約行為存在責任。事實上,更多的德國學者對第241a條的體系位置給予了質疑,認為它應當是調整整個特殊銷售形式的,應當和德國民法典中其他特殊位置一起調整,而不是放在債法的第一條。

德國立法者對現物要約的處理,和其他歐洲國家的規定也不完全相同。1997年1月1日奧地利民法典新增加第864條第2款以規范現物要約。該條規定,保留、使用或消費一個未經收到者(derEmpfanger)許可的物,不能作為承諾。接收者沒有義務保管或返還該物。并且可以丟棄該物。但如果他能根據情況,知道該物是錯誤到達他時,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給予人或者返還該物于給予人。可見奧地利民法典明確排除了可推斷意思表示規則適用的可能。但對是否免除消費者的所有法定義務,特別是經營者的不當得利請求權卻沒有完全明確。可以丟棄該物,表明其認可消費者對該物不承擔侵權責任。

瑞士關于現物要約的規定,體現在瑞士債務法第6a條。該條文規定,給予未定物不是一個要約。接受者沒有義務返還或是保存該物。但如果未定物是明顯錯誤給予的,則接受人必須通知給予人。比較德國、奧地利民法規定,不難發現瑞士民法明確規定了現物要約不是一種合法的要約形式。但與奧地利民法典相同,瑞士民法對現物要約的規定也沒有僅局限于消費者和經營者這一主體范圍,而是包括所有主體之間的現物要約法律關系。同時規定消費者沒有返還義務,也排除了可能存在的經營者的不當得利請求權和其他法定義務。

對現物要約中消費者的保護問題,英美法系的國家也很重視。根據英國1971年未定物和服務法(UnsolicitedGoodsandServicesAct),消費者可以拒絕接受該要約,并沒有義務返還該標的物。但消費者可以書面通知寄送人,寄送人可在一個月內索取該物,否則該物歸消費者所有。消費者還可以選擇不通知寄送人,但只能在3個月后才取得該物。英國法的這個規定也影響了其他英美法系國家,如愛爾蘭、新西蘭等等。和德國民法的規定相比較,英國也將寄送物在一定條件下視為禮物。但英國法律要求消費者在等待答復期間,必須盡到應有的保管義務,對因故意或違法行為而造成現物毀損的應承擔賠償責任。這和德國民法徹底免除消費者的義務有著實質區別。

我國臺灣地區“消費者保護法”在其第20條也規定,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寄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前項物品之郵寄人,經消費者約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后1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就立法體系上,與英國法相近。王澤鑒先生學者在分析上述規定時,特指出消費者應尊重所有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應負侵權行為責任。消費者的承諾,得以意思表示為之,亦有第161條規定的適用。其所謂161條,即是指臺灣地區“民法典”關于可通過有可承諾之事實而成立承諾的相關規定,即我國臺灣地區民法承認現物要約時可發生可推斷的意思表示,這和德國民法典第241條a有著根本差別。:

三、結論

消費者保護是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律課題。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社會經濟生活已經得到了極大的發展,而消費者保護問題也日益突出。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龍頭,形成了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政策。但我國現行法律卻沒有對消費者合同予以單獨規范,有關消費者合同,應當適用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現物要約作為一種經營者使用的推銷手段,需要我們立法加以特別調整。但現行合同法中有關消費者合同的特殊規則,主要限于對格式條款的規范上,而對具體的締約方式,如現物要約、遠程銷售等特種買賣卻缺乏規范,疏為遺憾。本文認為,在將來的立法中我國應借鑒各國和地區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建立我國的現物要約制度。

就具體內容而言,本文認為應以借鑒德國民法的經驗為佳。分析上述各國和地區關于現物要約的規定,不難發現這樣一條路徑,保護現物要約中的消費者實際體現了立法者對消費者的態度,制度的設計更多表現為一種價值選擇。我國臺灣地區依據傳統民法理念固然能處理現物要約中的合同成立問題,但與當今妥善保護消費者的立法價值相比卻有差距,蓋因適用可推斷的意思表示的相關規則來推斷消費者是否具有承諾的意思表示,將極可能使得其承擔過重的證據責任,而給予其過高的義務,而另一方面亦可能促使經營者任意采取現物要約行為,造成社會經濟秩序的無續競爭。或正是基于此種理念,歐盟97/7/EG指令才用強制性法律術語,規定消費者不得因現物要約而承擔任何對價義務,其實質就是根本否定現物要約為一種要約方式。德國立法者接受了這一思想,瑞士債務法亦明確規定了現物要約不是一種要約,而依據奧地利民法的規定,也否定了適用可推斷的意思表示成立的可能。

第3篇

[關鍵詞]體育消費需求發展

一、前言

在與時俱進,全面建設小康、構建和諧社會的新時期,無數從前不參加體育鍛煉的中國老百姓,如今也開始尋找運動鍛煉的機會和方法。期盼身體狀況的改善和擁有延年益壽的健康成為當今社會生活的時尚需求。當我們慶幸體育成為生活的組成部分之際,欣慰于人們把運動與“娛樂”和“玩”相連時,我們也不無憂慮地看到老百姓鍛煉的隨意性、盲目性和無奈性。也許只有體育人更明白體育鍛煉的頻率、時間和強度與鍛煉效果之間有多大的必然聯系,體育消費需求希望得到科學健身的原理與知識,便于更好地享受體育運動的快樂與益處。若能把數億中國百姓體育鍛煉的興趣與他們的的實際健康利益聯系起來,其體育商機何止是一個“多”字?其市場容量又何止是一個“大”字?

二、體育消費需求的分析

體育消費作為一種社會文化消費現象,是一個社會發展到特定歷史時期的必然產物。體育消費需求是指特定的消費人群在特定的區域、特定的時間、特定的市場環境和特定的市場推廣計劃下對某一個特定產品的總體消費需求。體育消費需求總量是由三個重要變化分量決定的。這三個變化分量是:體育消費行為人數的數量(n)、每個消費者的平均消費量(q)和消費者對體育產品價格的承受量(P),即Q—nqP。

體育消費需求的大小決定了體育市場發展的速度、規模和效益。如果一個社會中沒有,或者只有少量的、潛在的和不規則的體育消費需求.那么,這個社會中體育市場的存在和發展都將受到嚴重的制約;如果這個社會中呈現規則的、遞增的和可預測的體育消費需求,那么,這個社會中的體育市場則會成為有規律可循的興旺市場。以一項2000年中國群眾體育現狀的調查研究為例,這項調查研究的結果顯示,中國城市居民家庭月均收入與1996年相比增長了49.93%,個人月均收入增長了58.34%。有76%左右的城市居民參與了560元左右的體育消費。與1996年中國城市居民體育洧費的情況相比,其消費額絕對值增加了190元左右。這項報告還指出,中國|城市居民的體育消費在四年內增長了70%左右,年增長率為17.56%.中國|城市民眾體育消費的增長速度大大高于城市第三產業GDP的增長指數,高于中國GDP的增長指數,也高于城市居民家庭收入和個人收入的年均增長率。

我們從這項研究報告中可以看出,盡管中國城市居民家庭體育消費占家庭年收入(2.01%)和家庭年支出(3.56%)的比例與發達的西方國家相比還仍然相對較低(美國為20%左右).但體育消費的高增長速度已使得體育市場在中國提前成為事實,并完全有可能成為一個新的消費點和經濟增長點。

對新時期體育消費需求趨勢的研究可以幫助我們準確地把握體育市場的發展動向,并有效地滿足已經存在的市場需求。對體育消費需求未來趨勢的研究則可以幫助我們提前發現體育市場的潛在需求,并創造未來的市場需求。

三、體育消費需求的發展趨勢分析

“九五”后期,我國經濟增長暫時進入相對緊縮階段,經濟增長速度回落。相應的社會整體消費增長速度也隨之下降。但值得注意的是,同時期體育消費需求保持了比GDP更高的增長速度,達到10.9%,(同期GDP長速為6.7%)。由于體育消費零售額的持續增長,體育消費需求的發展與前期相比,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并形成了新的發展趨勢,其主要體現在這幾個方面。

1.消費結構趨向于高級化

(1)整體消費的高級化過程

在體育消費形態上,解決溫飽之后的我國居民,在奧林匹克熱潮和全民健身運動的推動下,整體消費水準上趨向于它的高級化過程。從90年代中后期起,居民的整體體育消費結構,已從“初級型”向“小康型”轉變,相當一部分高收入的居民群體開始向“貴族型”轉變。體育消費者的各類消費意向正在發生變動,消費的重點由傳統的實物性消費開始逐漸轉向高檔次的參與消費;由單一的體育消費轉向包括服務在內的綜合消費;由大量的普及性體育消費轉向追求時尚、個性化消費。隨著體育消費需求重心進一步向高檔化轉移,價位在百元級、千元級,甚至萬元級的不同檔次的體育消費品,逐漸成為各類消費者的主流消費趨勢。

(2)消費領域得到發展

近年來,我國城鎮居民整體消費支出中食品消費的比重(即恩格爾系數)連續下降,90年代以來已經下降了14個百分點。由1990年的54%,降至1998年的44%,到2002年,降到40%,在部分經濟發達地區,比重已降至30%以下。根據這一指標,說明我國城鎮居民的生活消費已接近小康水平,居民消費已開始由基本生活消費過渡到發展性和享受性的消費,在體育消費領域中的范圍也大大拓寬,體育消費成為了社會消費的新熱點。

80年代至90年代城鎮居民體育消費的重點可分為基本的實物性消費、一般的體育欣賞消費和廉價的參與消費3大類。這些基本體育消費隨著時代的進步,在消費質量上發展變化很快。在90年代以來,特別是進入21世紀,部分經濟發達地區或收入較高的居民群體體育消費重心發生了轉移,消費需求發生了3個方面的重要轉向,一是基本體育消費逐漸向高檔化、貴族化項目等領域擴展(如旅游、打高爾夫球、打保齡球、自駕車外出游等等);二是用品類消費進入更新換代時期(如名牌服裝、鞋帽、器材等);三是體育相關產品的消費比重明顯增加(如體育保健食品、藥品、體育保險等),反映在支出結構上明顯上升。

2.農業人口體育消費觀

體育消費與農村經濟整體發展水平相適應,部分富裕農民生活正處于由溫飽型向小康過渡階段,體育消費也由此向數量型、質量型轉變,并且向多元型轉變的趨勢日益明顯。(如參加健身俱樂部,娛樂休閑,觀看民俗傳統體育表演等等。)筆者曾對福建閩南富裕村鎮居民進行過體育調查,發現當地農村人口的體育消費觀念,由于長期受華僑經商思想的影響,形成了特有的體育消費價值觀,并影響至今,上世紀70年代至80年代,許多鄉村每逢春節期間,各自舉辦一定規模的籃球聯賽,邀請省內外高手獻藝,有力地推動了閩南地區農村體育事業的發展,促進了當地經濟的繁榮,提高了農民的體育消費。

3.個人運動服裝的發展趨勢

居民家庭的運動服裝、鞋帽、襪、盔、手套、擴膝(腕)、背包等(統稱體育服裝)擁有量動態度化,可以從一個側面說明體育消費需求的高級化變化趨勢。80年代至90年代,居民對這些產品的消費還較低檔,甚至大量劣質產品充賜到消費市場,流入體育消費者手中。90年代后期,中高檔的名牌體育服裝作為新的消費產品,成為體育消費者物質消費選購的主流。這些年來,表現出持續增長的勢頭。安徽省體育局高維嶺副局長率研究組曾對合肥市社區居民體育服裝消費問題進行了調查研究,發現名牌產品擁有量順序為“李寧”、“耐克”、“阿迪達斯”、“康威”、“銳步”、“雙星”等等。說明現在相當部分體育消費者對名牌產品能夠接收價格,依賴性也較大,并且社會普及率提高較快。4.中高檔家庭健身器材消費熱潮居高不下

隨著居民住房制度的改革,大空間的商品房已逐步在市民家庭中實現,從90年代中后期開始,新一輪的家庭型昂貴健身器材消費熱潮開始形成,并有普及性的發展趨勢。據南昌市某健身器材商家介紹,近年來,家庭用跑步機、劃艇機、固定自行車等器材銷售呈興旺勢頭,每年的銷售額都在增長。

5.高檔體育消費將成為時尚

21世紀以后的中國居民體育消費,隨社會經濟的發展,及家庭收入的增加,體育消費將在原有消費的基礎上向更高層次轉移。特別是以體育報刊雜志和名牌體育服裝為代表的物質消費;以健身娛樂和提高運動成績為主的培訓消費;以觀看高水平精彩體育表演為主的欣賞消費;以旅游和自駕車出行為主的觀光消費;加上體育各類彩票消費,這5個方面將保持長時間的快速增長。從現有情況和發展趨勢看,可以預測,它將于國際體育消費保持同步增長勢頭,其實現持續的時間也將更長。

6.區域經濟差異導致消費需求多樣化

中國區域經濟的不平衡發展,導致了體育產業間、不同區域、居民整體收入差距的不斷擴大,而地區收入的差異又進一步導致了居民實際體育消費水平的不斷分化。據江蘇學者律某調查發現,我國東、中、西部地區的體育消費水平與消費結構存在著顯著差異:從體育消費水平看,1997年全國平均水平為332.10元,其中,東部地區為462.50元,中部為313.00元,西部為279.70元,東部地區明顯高于西部;在消費結構方面,90年代中后期經濟發達地區(東南沿海地區)服務性體育消費與實物性消費的比例為4∶6,而經濟欠發達的中、西部地區的這個消費比例為2∶8。說明東、中、西部地區居民的整體收入不同,產生了不同的需求結果。

7.家庭收入差異導致消費需求多樣化

體育消費需求的多樣化,還表現為同一區域居民不同收入的社會階層,具有很不相同的消費需求偏好和購買能力。對較高收入的富裕家庭,高檔次的、貴族型的體育消費已經成為經常性的內容,特別是由高收入群體形成的新消費群體,具有追求高檔體育消費的需求特征,對其他體育消費者產生了有力的示范和引導作用。而對大多數中低收入家庭的體育消費者來說,實惠、耐用、經濟的體育消費品仍是當前體育消費的主流。

8.消費者需求的理性程度在增加

形成體育消費多樣化的又一個表現是,消費的理性程度增加。較90年代以前,目前居民的體育消費檔次提高了,對體育消費品的選擇也更為慎重,人們在對體育消費品品質方面(如產品質量、欣賞檔次眼光)追求的同時,也注重對體育消費品外在品質方面(造形、色彩、服務質量)的精神選擇,諸如對體育消費品的適用性、服務可靠性,以及其他服務項目等要求都明顯比以往更加強烈,不再表現為輕易接受的心理。如,在旅游市場中,各種出國游、生態游、歷史文化游等,如果商家不能提高游覽品味和服務質量,不能贏得了消費者的認可,選擇出行的路線太少,那么,商家就不能占領自己的市場。

在體育服裝和器材市場中,服裝的休閑化、品牌化、個性化傾向日益受到商家的重視。品牌消費逐漸成為潮流。但經濟實用,價廉物美的一般運動服裝和輪滑鞋、飛標、乒羽球拍、游泳圈等一般器材,也受到理性消費者的歡迎,具有廣泛的市場基礎。

四、小結

體育消費需求與自身所處的環境有密切關系。其中體育消費環境和所處的社會群體環境起重要作用,地理環境和體育設施建設環境也會對消費起到相應的影響。我國居民的體育消費需求受政策因素、經濟因素、文化因素和個人因素的影響較大,具體的說:社會制度、國民收入、國民文化素質、體育資料消費價格、體育價值觀、體育文化教育水平、體育產品結構、個人收入水平、群體環境等因素的變化,對未來體育消費將起決定作用,顯然,只有不斷改善提高消費環境,才能引發更多新的體育消費需求。

參考文獻:

[1]李明:中外體育產業比較與思考[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168-220

第4篇

[論文關鍵詞]銀行消費者;消費者權益;法律保護;制度構建

一、銀行消費者權益概述

(一)銀行消費者的界定

消費者是與經營者和生產者相對的概念。學界一般認為,消費者是指為滿足個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自然人。

但是在金融領域,金融商品和服務的特殊性決定了其不可能具有直接的生活消費目的。筆者認為,銀行消費者是非基于商業、營業的目的而購買銀行產品或接受銀行服務的個人。

(二)銀行消費的特殊性

銀行業作為金融服務業,具有其他行業所沒有的特殊性,這些特殊性與銀行消費者權益遭受侵犯有重要聯系。

1.接受格式條款是消費的前提

普通消費基本都是一手交錢一手提供貨物或服務的過程,而銀行消費者獲得銀行提供服務的前提是要接受格式條款或合同,合同格式條款的內容消費者無力改變,造成了雙方地位不平等。

2.消費過程具有嚴格的程序性

銀行消費者在接受銀行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時,必須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銀行條款規定的一些程序。

3.銀行消費者要向銀行提供詳細的個人信息

銀行為降低自身風險,在個人成為銀行消費者之前,銀行都會要求提供詳細的個人信息并進行嚴格審查。這就為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埋下隱患。

4.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性

銀行提供的金融產品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對于沒有專業知識的普通消費者來說,大多數情況下只能聽取銀行的一面之辭,這樣,對于交易的真實情況銀行消費者很難全面了解。

(三)銀行消費者權利

《消法》第二章詳細規定了消費者的九項基本權利,上述銀行消費的特殊性決定了銀行消費者應在以上權利的基礎上享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殊權利:

1.安全的權利

《消法》第18條規定,安全的權利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人身和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一般商品的消費者重視人身安全權的保護,金融服務的特殊性決定了銀行消費者更重視財產安全權的保護。

信息安全又稱為“金融隱私權”,是消費者在向銀行購買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過程中,對其金融信息所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權利。由于金融隱私涉及了銀行消費者多方面的個人信息,一旦被泄露,將對消費者造成嚴重影響,因此,保護銀行消費者的金融隱私權顯得尤為重要。

2.獲取信息的權利

獲取信息的權利,又稱金融知情權。普通消費者也有知情權,而在金融商品的交易中,銀行與消費者信息不對稱現象十分嚴重,金融知情權顯得尤為重要。銀行消費者大多都不具有金融專業知識,為了使其更好地享有金融知情權,銀行要認真履行告知義務。

3.請求銀行先付權

普通商品交易中如果出現問題,往往要在查清事實,明確責任的前提下,再進行賠付。源于銀行與銀行消費者實力對比懸殊的現實需要,需要賦予銀行消費者請求銀行先付的權利。

二、銀行消費者保護國際經驗

(一)美國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

美國被認為是世界上銀行消費者保護制度最健全的國家。可供我國借鑒的經驗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完善的法律體系

其聯邦和各州都有大量關于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且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規定銀行業務應該公開透明,禁止歧視消費者。

2.建立消費者金融保護機構

金融危機使美國政府認識到消費者在金融系統中的核心地位,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對提高公共信心、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在金融監管改革方案中,提出要建立消費者金融保護署(CFPA),來負責保護除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美國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監管領域之外的金融市場上的消費者。

(二)英國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

英國民眾的金融知識和金融素質相對較高,形成了強制性和自律性機制相結合的保護體系。可供我們借鑒的經驗包括以下方面:

1.務實的法律規范

英國的法律法規建設雖然稱不上完善,但法律規范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在處理消費者與金融機構的爭議方面,英國金融監管機構有著一套“事前控制——事中解決——事后彌補”的操作性極強的法律法規。

2.暢通的投訴程序

為了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行業服務水平,英國設立了統一的金融服務消費糾紛解決機構——金融行業調查專員公署(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s, FOS),并制定了完善的投訴程序。

3.嚴格的行業自律

行業自律是英國銀行監管的一大亮點。所有主要銀行和房屋貸款協會都會自愿同意遵守《銀行營運守則》,營運守則提煉了銀行必須做出承諾的主要事項,這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有著重要意義。

三、我國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相對于銀行而言,消費者依然處于信息和交涉的弱勢地位,消費者權益受損的情況也時有發生。目前,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銀行消費者安全權得不到保障

安全權包括人身安全權、財產安全權和信息安全權。對于銀行消費者來說,財產安全權和信息安全權的保護顯得尤為重要。但是許多銀行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信息得不到維護,極易造成銀行消費者資金損失,現行法律對銀行的責任承擔也沒有明確規定。

(二)銀行消費者的知情權實現不足

由于金融商品的復雜性和專業性,消費者作為缺乏專業知識的個人,在與銀行交易的過程中處于被動地位,信息不對稱問題嚴重。

(三)銀行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受到損害

1995年銀行體制改革后,我國銀行變成了市場經濟的一員,但長期以來在計劃金融體制和銀行壟斷政策影響下,形成的銀行與消費者地位不平等的現象仍然存在。銀行消費者濫用優勢地位,漠視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主要表現在銀行卡收費問題和銀行格式條款等方面。

(四)消費者的求償權難以實現

我國目前缺乏消費者投訴等糾紛解決機制,當發生糾紛時,一般只能訴諸訴訟解決,但是消費者在訴訟中面臨著巨大的成本問題,即使提起訴訟,消費者在取證、舉證等方面也十分困難,也阻礙了求償權的實現。

四、我國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制度構建

(一)構建我國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體系

1.增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權威性法律,其規定具有概括性和普遍適用性,隨著新行業的出現,新的消費類型也隨之產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需適應現實的發展,增加特殊行業的規定。

2.運用《反壟斷法》保護銀行消費者

在我國,反壟斷法不僅在總則中規定維護消費者利益是反壟斷法的目的之一,更在一些具體制度中規定把消費者利益作為判斷是否構成壟斷行為或是否給予豁免的重要標準。⑤所以,我國要在具體的執法或司法活動中將這些規定投入實際操作。

(二)建立健全相關機構

1.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應明確賦予銀監會保護銀行消費者權益的職能,在內部設立銀行消費者保護機構,并建立相應投訴機制,專門處理消費者與銀行有關事務。

2.消費者保護協會(簡稱“消協”)

消協是我國法定的消費者保護團體,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消協應配備專業人員調解、處理銀行與消費者的糾紛,并設立對銀行消費者進行教育的機構。

3.銀行業自律機構

行業自律已經成為不少行業發展的重要基礎,行業自律機構應承擔起銀行業自律監督及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職能。

第5篇

關鍵詞:住房消費信貸制約因素對策研究

在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四個環節中,消費既是社會再生產的終點又是新的起點,發展住房消費信貸,不僅可以實現居民住房消費的愿望,還可帶動相關產業發展,拉動經濟增長。隨著我國房地產市場蓬勃發展、住房制度改革深化及信貸政策的支持,住房消費信貸發展迅速。然而,面臨日益增長的購房需求,住房消費信貸業務發展的諸多“瓶頸”因素也日益凸顯,嚴重制約其健康快速發展。

住房消費信貸發展的制約因素分析

住房消費信貸業務涉及銀行、承貸人、開發商、評估、公證、保險、產權交易等多個部門和多種行業。目前,我國住房消費信貸規章、制度不完善,給現實工作造成困難。例如,《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管理辦法》對辦理住房貸款時的抵押擔保作了明確要求,但實際操作困難:一般是房產抵押。當購房者失去穩定的經濟來源而無力還貸時,雖然規定了抵押權人可以拍賣抵押物,但實際操作時,銀行不得不考慮可能引發的社會問題而難以付諸行動。此外,我國缺乏成熟的住房價值評估機構和完善的拍賣轉讓機構,處理抵押房產更為困難,最終導致銀行資產質量嚴重下降。

當前,個人住房消費信貸業務存在貸款品種單一、期限短、額度低、借貸手續繁雜等問題。各大商業銀行的住房信貸基本實行固定利率等額償還方式,無法滿足不同收入和不同偏好的居民需求。貸款期限在實際操作中多在10年以下,且按規定貸款者必須在貸款銀行存足相當于房價30%以上存款,造成居民還貸負擔過重,更限制了中低收入者貸款買房。此外,借貸手續繁雜,涉及多個部門,使承貸者苦不堪言,也使消費信貸者望而卻步。

住房信貸資金融資渠道過窄,住房抵押貸款二級市場尚未形成。我國各商業銀行住房信貸資金主要來源于居民儲蓄存款,不確定性高、流動性大,缺乏穩定的長期資金來源。

我國住房消費信貸中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是零售式貸款,貸款對象是分散的居民個人,銀行較難對借款人的真實資信狀況作出準確的判斷,信用風險較大;抵押物價格機制尚未建立,貸款易受抵押物市價下跌的影響,同時住房市場不完善,抵押物的處置沒有保障,導致市場風險較大。目前這種貸款缺乏政府擔保、保險制度以及抵押貸款二級市場的配套,貸款人債權不能轉移、又導致住房消費信貸流動性風險大。

住房消費信貸發展的對策研究

必須改變現有商業銀行貸款資金來源主要依賴居民儲蓄存款的做法,大力發展住房產業投資基金、住房債券、房地產開發債券、房地產投資信托等融資工具,將金融市場與資本市場結合起來。同時,借鑒國外經驗,引導保險基金、養老基金、共同基金等大規模穩定的長期信貸資金進入住房金融市場。另外,應根據不同貸款群體的多樣化需求,推出可變利率抵押貸款、遞增遞減還款等多種貸款種類。盡快建立統一的面向全社會的個人信用體系,實行存款實名制,每個人只能用自己的實名在一個銀行擁有一個帳號,從而為確定居民實際收入水平、確認消費者貸款資格奠定基礎;建立個人信用調查與評價的專業中介機構;建立網絡化信用消費管理體系,對個人資信狀況、信用等級進行全面了解。同時,銀行應盡快設立風險預警機制,建立動態統計分析監控體系,加強房地產政策、市場及客戶研究,提高風險預警能力;形成定期對一些行業或地區進行預警通報、確定高風險貸款范圍的風險預警機制,以便及時采取防范化解風險的對策。

積極穩妥推進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建立住房抵押二級市場。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及住房金融二級市場的建立,除了需要解決技術層面的問題,更需要政府的扶持與適當的干預。一方面政府應該制定詳盡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和引導市場的發展,另一方面是設立若干準政府機構,通過它們的市場活動來影響抵押貸款市場的發展。美國的聯邦國民抵押協會、政府國民抵押協會和聯邦住房抵押公司等都是政府設立的準政府機構,值得我國借鑒。

第6篇

[關鍵詞]河南省高校體育市場消費研究

高校體育市場是一種新型的高校產業,它具有自己的服務形式、服務種類和消費群體。大力發展高校體育市場既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高校體育主動適應社會發展的必然舉措。因此,合理開發高校體育市場,必將帶動高校體育事業的發展,為高校體育事業的繁榮提供了契機,促進高校體育文化和校園文化的和諧發展。

一、研究對象與方法

1.研究對象。本研究以河南大學、鄭州大學、河南科技大學等20所本省院校為研究對象。

2.研究方法。問卷調查法:設計與本文相關的問卷,向20所院校的主管體育場館的領導發放問卷20份,回收有效問卷18份,有效率90%。向學生發放問卷2000份,回收有效問卷1824份,有效率91.2%。

訪談法:對20所院校的部分體育教師和體育場地管理人員進行訪談。

文獻資料法:查閱體育市場及產業的文章十余份,查閱大學生體育消費的文章近二十份。

二、研究結果

1.河南省高校體育市場種類。對回收的18份有效問卷統計可知,當前河南省高校體育市場主要是以下種類(如下表)。

體育場館租賃市場:由于當前各高校的體育場地、設施比以往有較大的改善,在確保教學使用的情況下,體育場地在雙休日或節假日能得以出租,出租的場地(設施)種類主要是乒乓球臺、羽毛球場、網球場、足球場、籃球場、健身房等,出租方式主要是月卡制和季卡制,也有部分消費者辦理年卡的。

體育贊助市場:體育贊助市場主要是學校以外的體育廠家、商城等為了加大企業(或產品)的宣傳,利用體育比賽的宣傳作用,所采用的營銷方式。

電子競技市場:電子競技運動是利用高科技軟硬件設備作為運動器械進行的、人與人之間的智力對抗運動。1調查中發現,河南省高校電子競技市場占到高校體育市場的77.8%,具有一定的市場占有率。值得提出的是,高校電子競技市場的組織這并不全是學校體育部門,而是校內的網吧、游戲體廳等。

體育用品市場:體育用品是大學生參與體育活動的必需品,成為大學生體育消費的主要方向之一。但在大學生的問卷統計中,發現大學生對體育用品的消費存在一定攀比心理,注重名牌效應,對此,應加以合理引導,促使大學生養成合理消費的習慣。

除此之外,大眾體育健身市場、體育文化娛樂市場、體育培訓市場、體育康復、保健市場在高校體育市場的占有率較低,值得一提的是體育康復、保健市場在高校大學生群體中的消費已經有所重視,說明大學生對體育運動受傷后的理療方式發生了改變。

2.河南省高校體育市場特征。學校體育市場在奧運市場經濟的帶動下,具有自己的市場特征。主要體現是市場群體特征、消費形式特征、市場價格特征。其中,市場群體是指高校體育市場的對象主流是大學生,他們的體育消費形式主要是自己的日常體育運動商品。調查可知,高校體育市場的價格有別于體育商城中的商品價格,商品價格大多處于200元以下的價位,適合于大學生消費能力的是以價格范圍。

3.河南省高校體育市場消費特征。調查可知,河南省高校體育市場消費特征具有協同性和穩定性。協同性是指高校體育市場的消費是由消費群體——商家——廠家三者共同協助的交易過程。大學生群體主要的消費是關注于一定時期內參與體育運動需要的體育器材和服裝,如校園籃球賽、足球賽前期的服裝需求等。他們的需求引起商家聯合廠家的銷售,這種銷售往往采用一定的讓利促銷和贊助銷售策略。同時,高校的辦學規模逐年增大,這在客觀上形成了一支龐大的富有潛力的體育消費群體。高校大學生的人員流動促使校園消費群體的穩定性,穩定性的形成帶動高校群體的需求。

4.河南省高校體育市場開發優勢。市場的發展,首先是市場的需求。高校體育培訓市場的形成和開拓,依賴于體育消費對象的多少(即體育人口)直接影響培訓市場的建立與發展。河南省高校體育市場發展的優勢主要是資源優勢、消費群體優勢、師資優勢。資源優勢是指高校具有獨有的場館設施,可以在教學之余對外出租,形成固有的市場資源,并使資源得到合理利用。由于高校大學生是參與體育運動的絕對體育人口,就形成高校體育市場消費的穩定消費群體。同時。高校教師可以利用課外舉辦各種培訓班和輔導班,指導高校體育群體進行科學的體育消費和鍛煉,這是其他行業所不具有的資源優勢。

三、對策與建議

1.樹立市場經濟觀念,挖掘高校潛力,加快發展高校體育市場。高校體育市場作為一種產業,在高校體育市場上作為服務學生的校園市場,要想獲得發展,必須樹立市場經濟的觀念。挖掘校內資源,合理利用“外資”,以校外市場帶動校內市場,全面發展高校體育產業市場。

2.加強合理引導,促使消費的合理化。注重大學生消費群體的消費潛力培養,合理引導大學生的消費方式,培育高校體育消費市場合理化發展。

3.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多渠道發展高校體育市場。高校體育市場,不僅客觀存在,而且具有科學依據。全面發展高校體育市場的同時,要爭取政府的支持,安排一部分引導資金,用于鼓勵社會各界投資高校體育服務業的體育基礎設施建設,要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發揮社會各界的人才、資金、技術、項目等優勢,多渠道發展高校體育產業。

參考文獻:

第7篇

一、消費水平與經濟發展

(一)消費水平與經濟增長

消費水平的提高與經濟增長,在客觀上有合理的比例,在數量上有很大的依存關系,這種依存關系表現為以下幾方面。

首先,消費水平的變動與國民收入增長的變動有著直接的依存關系,當國民收入的增長較快時,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消費水平也增長較快,而在某些時候,消費水平的增速會高于或低于國民收入的增速,但只要使積累與消費的比例穩定合理,國民經濟就可以持續、穩定、協調地發展,當消費的增長超過國民收入的增長,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高消費時,消費與生產的正常比例就會遭到破壞,生產正常發展就會受到影響,消費水平的提高則成為一種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當消費需求不足,也就是我們所說的“高積累,低消費”時,消費與生產的比例同樣會遭到破壞。這時候消費需求相應減少,消費品市場供過于求,消費對生產的促進作用弱化。由于生產與消費之間的不協調差距加大,引起商品或資本運動受阻,最終導致整個社會經濟生產活動的被迫緊縮。

其次,消費率與經濟增長率有一定的依存關系。消費是國民生產總值的主要部分,其變動必然會引起國民生產總值的變動。而最終消費與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函數,就是消費率,消費率對經濟增長率變動有明顯的影響。在合理的經濟增長率區間,當消費旺盛,經濟增長率就高,消費不足,經濟增長率就會滑落。當然,消費率也不是越高越好。消費率長期過高,會擠掉投資,使經濟增長不能持久,但消費率也不能長期過低,長期過低就會使高速擴張的生產能力與低消費水平不相適應,出現“過剩危機”,從而影響經濟增長。

目前,我國消費率總的變動趨勢是下降的,雖然在1978-1982年消費明顯上長,從61.8%上升到68.7%,但從此以后,我國的消費率卻是持續下降的。1990年比1982年降低了7.4個百分點。1997年又比1990年下降1.4個百分點。③由于消費率下降,總消費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也呈下降趨勢。如表(一)所示。

表(一)1990-1998年我國經濟增長的各指標貢獻率

年份經濟增長速度總消費貢獻率總投資貢獻率凈出口貢獻率

19903.872.112.015.9

19919.268.925.85.3

199214.264.846.0-10.8

199313.546.670.5-17.1

199412.638.242.819.0

199510.537.955.46.7

19969.652.933.713.4

19978.849.833.416.8

19987.831.863.15.1

資料來源:引自許永兵《消費需求:拉動經濟增長的主導因素》

從表一可知我國拉動經濟增長的主要因素是內需的增長,但從1993年以后,我國的消費需求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呈下降趨勢。93-98年消費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平均為42.9%而投資貢獻率卻為56.7%,后者比前者高出13.8個百分點。這主要是近幾年來城鄉居民收入增長勢頭放慢。受收入水平制約,再加上居民對房改,醫療保險,就業制度等改革的預期熱情不高,再加上服務消費、住房消費等絕大部分還未完全市場化,所以造成近年來消費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逐漸減弱。

(二)消費水平與經濟波動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的高速增長,人民的消費水平也取得了同步的增長,我國國民生產總值1978年為3588.1億元,1994年上升43798.8億元,年平均增長9.5%(按不變價格計算),人均國內生產總值則由1978年的375元增加到了1994年的3654.5元,剔除價格因素,年平均增長了7.3%,而全國居民的平均消費水平由1978年的175元上升至1994年的1737元。剔除價格因素,居民消費水平實際年平均增長9%,④同時,我們也不難看到,消費水平是階段性波動的。如表(二)所示。

表(二)

年份國內生產總值(億元)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全國居民消費水平(元)全國居民消費水平增長率(%)

198814074.2111.3635106.9

198915997.6104.369499.2

199017681.3103.9723102.2

199120188.3108.0849114.3

199224362.9113.61004112.0

199331380.3113.41246108.7

199443798.8111.81737114.8

資料來源:《中國統計年鑒1994》,中國統計出版社1994年。

究竟是什么引起了消費的波動呢?通過研究分析,我們可以發現有以下幾點因素:

1,個人收入增長的波動,居民消費直接受到可支配收入的制約。當居民的收入大幅增加,居民的消費水平就有所上升,居民的收入下降時,消費也就相就地受到限制,這一趨勢以下表(三)可以清晰地表現出來。

表(三)

指標1981年1985年1990年1991年1992年1993年1994年

平均每人全部年收入(元)500.40748.921522.791713.102031.532583.163520.31

生活費收入(元)-685.321387.271544.301826.072336.543179.15.

生活消費支出(元)456.84673.201278.891453.811671.132110.812851.34

平均每人全部年收入%100100100100100100100

生活費收入(%)-91.591.190.189.990.590.8

生活消費支出(%)91.389.984.084.982.381.781.4

資料來源:曾壁鈞等著《我國居民消費問題研究》第50頁,中國計劃出版社。

2、居民消費傾向的變動。

居民消費傾向是指居民消費支出占居民收入的比例,是平均消費傾向及邊際消費傾向的統稱。平均消費傾向是指任一收入水平上消費在收入中的比率(APC),邊際消費傾向就是增加的1單位收入中用于增加的消費部分的比率(MPC)。

在經濟的短期波動中,人們的消費變動不會和收入的變動成比例,具體而言,在經濟趨向繁榮過程中,收入增加,這時人們的消費會增加,但增加的幅度會小于收入增加的幅度,即邊際消費傾向要比平均消費傾向小。在經濟走向衰退過程中,收入下降,這時人們消費會減少,但減少的幅度會小于收入下降的幅度,這也說明,邊際消費傾向要比平均消費傾向小。平均消費傾向隨著收入的增加而下降,因此邊際消費傾向小于平均消費傾向,隨著收入的增加,邊際消費傾向是下降的。

消費傾向對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的。它充分反映了在一定收入水平下消費意愿的大小。

改革開放以前,我國實行“低工資,高積累“的政策,居民個人所得少,消費傾向普遍很高,改革開放以后,居民收入大幅度提高,居民的消費也就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從1978年以后,我國的居民平均消費傾向基本上呈現出緩慢下降的趨勢,而邊際消費傾向的下降不太明顯。

3、農業波動對消費波動的影響。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業在國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大,農業的波動必然引起整個國民經濟的波動,從而引起消費的波動。首先,農業的增長必然導致消費的增長,1979年到1982年,農業分別增長1.81%,0.31%,1.5%和0.87%,消費分別增長2.8%,3.1%,1.0%,2.2%,其次,農業的減產或低增長導致消費的下降或低增長,1991年農業國民收入下降1.53%,同年消費下降3.2%,⑤1992年至1995年,農業國民收入大幅下降消費也大幅下降。

(三)消費水平與經濟結構

經濟結構大體上是指國民經濟各部門,各地區,各成分,各組織和社會再生產各方面的構成,以及它們的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關系。一國的經濟增長從其內涵來看,主要有兩方面,經濟總量的增長和經濟結構的優化,而一國的經濟增長又是以一定的消費水平為前提的。當社會經濟實現增長,經濟總量及人均收入量也會相應增長,從而引起需求結構、生產結構以及外貿結構發生相應的變化。根據現代經濟增長理論和發展經濟學理論,高的經濟增長率必然帶來高的結構變化率。也就是說,結構的變動是與經濟發展過程相聯系,是以經濟發展的水平和階段(即人均收入水平和工業化程度)為條件,是通過資源的再分配來實現的。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人民消費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的經濟結構也產生了相應的變動。下面就從幾方面來闡述這一問題。

1、人均收入水平與經濟結構變動及工業化程度

根據庫茲涅茨的研究可知,人均國民生產總值與結構變動率存在著一定的比例關系。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在50-130美元時是產值結構變動率最高的第一時期,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在220-360美元時是產值結構變動率很高的第二時期,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在360-860美元時是產值結構變動率較高的時期。我國改革以來,按世界銀行圖表集法計算,人均國民生產總值水平大概在300美元左右。⑥因此可知我國這一時期的產業結構處于高變動率階段。

產業結構的轉變過程,根據錢納里等人的理論,可將其劃分為三個階段:(1)初級產品生產階段,(2)工業化階段,(3)發達經濟階段。工業化階段是結構轉變幅度最大的時期,這一時期,需求結構及生產結構、外貿結構發生顯著的變化,我國在改革開始時工業化程度已經相當高,但是人均收入水平卻是相當低的。這是由于改革前我國優先發展工業尤其是重工業的政策傾向過于偏激所導致的工業化過程的片面演進和產業結構關系的嚴重失衡。一般而言,工業化的起步是要以一定的收入水平和消費水平為前提的,工業化程度超過人均收入水平的狀況必然會影響到產業結構的進一步變動。

目前,我國經濟結構依然存在不合理的狀況,這一狀況嚴重制約了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但這種不合理狀況不是由于過去重工業的傾斜政策而造成的,而是因為當前消費需求結構的升級導致現行經濟結構不再適應當今的經濟發展。目前從我國消費領域的整體來看,醞釀著一次新的消費升級-“住行消費升級”(在此之前,已有幾次消費結構升級)。其間消費投入大,積蓄時間長。這使得消費需求不足現象在一定時期內存在。

2、收入水平、消費水平引起結構變動的原因

收入的增長必然引起消費水平的增長,而消費水平的增長又會引起經濟結構的變化。這一變化用恩格爾定律可以明顯表現出來。恩格爾定律可以表述為居民食品消費占國民生產總值的份額隨著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而下降的一種趨勢。也可以表述為居民食品消費占居民總消費的份額隨人均國民生產總值、人均總消費的增長而下降的一種趨勢,以我國1987-1997年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的恩格爾系數及其消費結構為例可知,1987-1997年,城鎮居民的恩格爾系數從0.53下降至0.46,而農村居民的恩格爾系數則沒有多大的變化,僅從0.56降至0.55,城鎮居民的消費結構有較大的變化,而農村居民的消費結構卻沒有多大的變化。如表(四)所示。從中可知消費水平的上升必然引起需求結構的升級,但需求結構又是如何引起整個經濟的變動呢?根據經濟學原理我們可知,需求結構的變動會引起資源向消費需求多的產業部門轉移,從而實現經濟結構的變化。

3、結構的變化反過來又會帶來收入水平及消費水平的增長

經濟的增長主要是靠生產要素投入的增長和經濟結構變化所帶來的增長,結構合理,就可以提高全社會總要素的生產率,進而實現更高的經濟增長率,這樣就必然能夠帶來消費水平的提高。

二、影響消費水平的因素

影響消費水平的因素有很多,有經濟因素,也有非經濟因素。經濟因素有國民收入總額及其提高速度,積累與消費的比例,消費與投資人口總數及其增長速度,價格水平的變動等。

消費水平的高低,直接依存于消費基金的多少,而消費基金又來自國民收入,國民收入總額大,增長速度快,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消費水平就高,收入總額小,增長速度慢,則消費水平就低。

在國民收入為一定的情況下,消費水平的高低,取決于積累與消費的比例,積累是擴大再生產的源泉,任何社會要擴大再生產,都必須有一定的積累,在積累效果不變或不斷提高的情況下,積累的增長就意味著社會物質技術基礎的增強。人們的物質文化水平的不斷提高就有可靠的物質保證,反過來,消費的增強和消費水平的提高,又會促進生產的發展和積累的增加。目前我國存在積累過度的現象。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國內儲蓄年平均增長速度為10.3%,其中1978-1982年平均增長率為6.5%。1993-1991年增長11.6%,1992年-1997年平均增長為37.1%。在儲蓄存款猛增的同時,居民消費的增長卻相對疲軟,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增長速度幾乎都低于同期儲蓄增長速度。其年平均增長僅為16.1%,比儲蓄存款余額的年平均增長速度低了14.1%個百分點。⑦

造成居民儲蓄率上長,甚至實際利率下降也選擇儲蓄的原因有很多,一方面由于多項改革的推進,人們存款以備將來購買住房、養老、子女教育,醫療保健之用。另一方面,是居民之間收入差距拉大,高收入階層與低收入階層的支出結構存在顯著差異,在當前市場高收入階層想要的已經有了,邊際需求欲望下降,消費結構或支出結構升級。而低收入層受購買力限制,商品購買量增加緩慢。由此導致居民存款源源不斷的增加,消費市場需求不旺。

在消費基金確定的情況下,人口的數量與消費水平成反比,人口數量大,增長速度快,人均消費水平就低,人口數量小,增長速度慢,消費水平就會高,我國人口基數大,且人口增長速度也快,而且每增加一億人口,所用的時間越來越短,據粗步估算,我國現有人口達14億左右。每年新增的社會財富,新生產的各種消費品中的一部分或大部分將為新增加的人口所占有,為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改善居民生存環境所進行的各種努力,如醫院病床的增加,普遍教育和專業教育的普及,住宅條件的改善,生活用水質量的提高等都將因為人口總數的較快增長而受到影響。因此目前我國的消費水平是不高的。要提高消費水平,實現經濟社會的快速健康發展,我們就要控制人口增長,充分發揮計劃生育政策的作用,限制早婚早育,多生多育,以實現人口增長與經濟社會發展協調。

在其它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消費水平的高低與物價水平成比例關系,我國近些年來,居民的貨幣收入提高了但物價也上漲了,某些物價上漲程度還高于平均工資的提高速度,因而影響了消費水平的提高,有一部分居民的實際消費水而下降了,我國目前物價已由低谷逐漸緩慢的向上攀升,這說明我國居民的消費水平已有所回升。

三、城鄉居民消費水平的比較及其對經濟發展的影響

在我國,由于自然條件不同,生產力布局不同以及對某些地區采取“傾斜”政策和勞動差別和非勞動因素造成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勞動報酬不同,從而形成消費水平的差異,我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在地區之間,城鄉之間表現得非常明顯,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由于城市發展較快,大部分農村發展比較慢,所以在一定時期內,城鄉之間的消費水平差異比較明顯。附表(四)

表(四)

19861987198819891990199519961997

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899.61002.21181.41375.71510.24283.04838.95160.3

平均每人消費性支出790.0884.41104.01211.01278.93537.63919.54185.6

邊標消費傾向0.780.831.220.550.510.870.690.83

恩格爾系數0.530.510.540.540.500.490.46

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423.8462.6544.9601.5686.31577.71926.12090.1

MPC1.501.070.951.020.580.870.750.28

恩格爾系數0.560.550.530.540.590.590560.55

資料來源:引自各卷本《中國統計年鑒》和《中國統計摘要》

表(四)中顯示城鎮居民的消費水平一直在農民人均消費水平之上。城市和農村的恩格爾系數都較高,這表明城市和農村居民的消費都還處于一個較低的水平,而城市居民的MPC相對較平穩,表明城市居民目前在尋找新的消費熱點,農村的MPC變化相對較大,表明農村居民目前還處在一個消費熱點之中,但消費支出變化不大。

這主要是近年來,由于多數居民對未來支出預期不斷增強,將收入較多地轉向了儲蓄,投資等其他渠道,加上醫療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教育制度等多項改革情況下,居民為應付改革的被動儲蓄傾向在明顯增強,這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響居民的消費水平。而導致農村消費增長率低于城鎮居民的消費增長率的原因除了農民的收入水平的限制以外,最主要是農村的消費環境滯后,配套設施不齊全,如有些農村沒有通電,或有電的地方供電極不正常而且電費極貴,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民的購買積極性。其實,農民每消費1000億元將對農業部門產生427億元的直接需求,對工業,運輸,郵電,商業飲食以及其他服務部門分別產生395億元,36億元,85億元,57億元的直接需求,綜合推算,農民每增加消費1000億元將對整個國民經濟新增2008億元的消費需求,⑧可見,今后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必須依靠農民消費水平的提高和農村市場的拉動力。

四、提高我國消費水平的建議及其對策

我國目前存在在消費率過低,儲蓄過高的傾向。因此我國今后的消費政策主要是提高居民的消費率,而提高居民消費率的主要措施又是提高居民的消費傾向,為此提出以下的建議。

1、積極發展開拓農村消費市場,培育城鎮新的消費熱點。

目前,農村居民的消費層次正處于對彩電,冰箱等耐用消費品的需求階段,據抽樣調查結果顯示,1997年我國農村平均每百戶僅擁有電冰箱8.49臺,彩電27.32臺,洗衣機27.81臺,摩托車10.89臺,而1998年十一月末,我國商品庫存彩電97.3萬臺,電風扇344.1萬臺,電冰箱91.9萬臺,⑨所以無論是從供給還是從需求的角度來看,我國農村居民的消費都有大幅增加的可能,開拓農村的消費市場,要解決好幾點金融問題。

A、把消費信貸引入農村,這是以農民日益增加的儲蓄為基礎的,由于農村存在著巨大的潛在的消費市場,且農民的消費熱點產品貨源充足,所以在農村開展消費信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釋放被抑制的消費需求。

B、建立農業保險機構,以減輕自然災害對農民收入的影響,我國是自然災害較多的國家,僅1998年的洪澇災害,僅農作物的受災面積就達3.2億畝,使得經濟損失高達數百億左右,自然災害一方面使得農民的收入減少另一方面,也使農民對未來收入的預期的不確定,增加儲蓄,因此,開拓農村消費市場就要完善和發展我國的農業保險。

城鎮居民面臨著消費斷層問題,即原有的主要以彩電,冰箱,VCD等家用電器為代表的消費層次已經得到滿足,消費已經飽和,處于一種儲幣待購的狀態。因此,培育新的消費熱點顯得格外重要,對于我國城鎮居民而言,住宅消費及住宅裝飾業應成為培育重頭戲。目前我國城鎮居民進入住房數量與質量并重的提高階段。隨著福利分房的結束,個人對商品房的消費,已經占到了主要地位,但由于房價過高,無法使百姓安居樂業,也無法使住宅建設這個新的經濟增長點發揮其帶動經濟發展的作用。隨著住房制度改革的推進,銀行商品房抵押貸款的規模擴大的商品住房及裝飾業必然成為消費熱點和新的經濟增長點。

家庭轎車將成為我國消費領域發展的熱點。目前我國汽車消費結構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公務用車改革方案已經出臺,長期以來,靠公款買車的局面已經改變,目前,1400萬輛汽車保有量中有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車為個人所有,雖然目前從消費領域談轎車進入家庭領域還為時過早,但私人買車那部分先富起來的高收入階層,如律師,三企白領等購車數量不小,且據調查,我國約有三十萬個家庭在近兩年內有購車意向。約三百萬個家庭將購車列入了自己的消費計劃,所以家庭轎車必然成為我國將來的消費熱點。

教育消費將成為消費熱點,教育消費包括居民子女教育支出以及為提高自身業務競爭能力的培訓支出,它屬于服務性消費,知識經濟時代,人人都要學習新知識,新技能,很多人還要不斷變換工作崗位,這就產生了再學習的強大需求。教育成為一種產業就要滿足群眾對非全日制教育的種種需求,目前成人高考熱已標志著教育消費已成為一個消費熱點。

2、發展消費信貸。發展消費信貸是促進內需擴大的必然選擇.,發展消費信貸,可以聯通生產與消費,疏導巨額儲蓄適當向消費領域分流,解決現實購買力與消費需求不匹配的矛盾,從而推動我國經濟的增長,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發展消費信貸首先要轉變消費觀念,由過去的“積蓄-消費-積蓄”的單一的消費方式轉化為“貸款-消費-積蓄還債”的新型消費方式。提倡適度的超前消費。其次是政府努力提高居民的實際收入水平,降低消費信貸成本拓寬個人消費信貸能力,針對不同的消費信貸品種上和貸款對象,在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方面向消費者提供多種選擇。第三是建立擔保機制和個人資信調查機構,為低收入居民提供解決擔保問題。第四是積極發展信用卡業務。如加強透支功能等。

3、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制度一般包括養老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制度,住房保險制度和失業保險制度四大方面。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實行的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這實際上是又一次消費品按勞再分配有益于保障退休人員有基本的消費金。醫療保險制度則可以為廣大職工提供基本醫療保障,提高職工的健康水平。住房保險制度中,住房公積金的建立,增加了工資中的住宅消費基金,也增大了住宅消費的能力,對保證住房投資和住宅消費達到較高水平具有積極的意義,失業保險制度是社會福利制度的一方面,它對于保障下崗職工的最低生活消費有著重要意義。

注釋:

①引自孫鶴、楊咸月《儲蓄、消費與經濟增長》《統計研究》99年第七期

②引自馬克思《資本論》第二卷

③引自郭柏春《論消費率》《消費經濟》2000年第1期

④引自曾壁鈞等著《我國居民消費問題研究》第43頁

⑤引自景體華等著《中國經濟增長與波動》第51頁、第224頁

⑥引自郭克莎《中國,改革中的經濟增長與結構變動》第165頁

⑦引自《理論經濟學》第77頁

⑧⑨引自鄒東海、萬舉《農村消費市場開拓與農村金融創新》《消費經濟》99年第5期

參考書目:

1、《消費經濟學原理》尹世杰、蔡德容經濟科學出版社

2、《中國經濟增長與波動》景體華北京出版社

3、《居民消費統計學》易丹輝中國人大出版社

4、《中國經濟波動與增長》栗樹和、梁文征陜西師范出版社

5、《中國,改革中的經濟增長與結構變動》郭克莎上海三聯書店出版社

第8篇

【關鍵詞】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金融消費者;適用問題

一、引言

2008年濫觴于歐美之金融風暴席卷世界,由于受到金融體系和資金流動全球化的影響,使得單一金融機構之信用風險,迅速擴大至全市場之系統風險,尤其造成一般民眾財產巨額損失,或有退休金血本無歸者、或有相信金融機構販賣保本理財產品,卻血本無歸者。此后,無論歐美金融先進國家或新興國家,學界聚焦于“金融消費者”概念之討論,希望能加強對于金融體系底層的投資人保護,由本次損失慘重的風暴中獲得些許經驗,綜觀金融消費者討論之文獻,學者對于賦予底層投資人(通常是零售投資人)更多傾向性保護有一致性的共識,即使是主張自由經濟市場、降低政府干預及管制的學者,亦強調必須加強“信息披漏”的要求。

因此,在金融法規范不足之現實下,我們不得不尋求規范目的相似的法領域以求解決已經發生爭議之個案,這是探討能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原因。另盤點現行對于得以提供零售消費者傾向性保護之法律,即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最為接近,故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能對于金融消費者爭議提供適當的保護,則相關立法論無繼續討論之必要;如不能,方繼續討論究竟應修訂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之概念,或另行重新訂定專法加以保護。

在討論的順序上,本文先界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所保障之主體、行為及目的范圍,確定其保障之范圍后,再將確定后之保障范圍適用于金融消費領域,依照其既有之文義確定消費者保護法如適用于金融消費領域,其保護之主體、行為及范圍為何。亦即,從法律文義解釋出發,劃定何種金融商品交易爭議適用于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適用的范圍為何?其后才討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否已能完全規范所欲規范的爭議?如不能,應該做如何的調整?是調整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抑或有重新立法之必要?不同于目前國內文獻在該問題的討論上,大都先定義法無明文之“金融消費者”,然后削足適履地穿著不合腳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但容易混淆法規范的實然面和應然面,并且導致目前自陷于“金融消費者”莫衷一是的定義爭議。

二、界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保障之主體、行為及目的范圍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雖然本條并未直接明定屬于消費者之定義,但國內學界已形成共識,[1]根據該條提煉出三要素:一是主體為“自然人”;二是行為為“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三是目的“為生活需要而消費”。

關于消費者是否限定其主體為自然人,事實上法律并無明文規定,學界雖有認為無論是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社會組織都可以成為消費者,[2]但由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目的在保護人們生活性消費過程中的安全,所以無論購買商品之締約相對人為自然人或法人,最終使用消費之人必然為自然人,故個人認同通說關于主體限于自然人之見解。

關于消費者定義三要素中,最容易引起爭議的是何謂“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費”?所謂“為生活消費”是對立于“為生產或為經營消費”而言,在經濟學上,消費包括生產消費與生活消費兩大類,生產性消費的直接目的是延續和發展生產,生活性消費的直接目的是延續和發展人類自身。[3]消費者之所以需要特別保護,其原因在于現代社會分工逐漸細化、專業化,消費者對于商品之熟稔度遠及不上生產者或經營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別于民法之一般規范,而采用傾斜式的規范保護消費者,其最終目的不在彌平因職業不同所造成的專業落差,而是在于確保商品及服務符合一般水平,進而保障消費者之身體及財產安全,減低消費者檢查商品的成本,維持市場秩序。至于在非商品之服務領域,可以將生產者與消費者之劃分,轉化為服務提供者與服務接受者二類,由于服務提供者對于所提供之服務具備專業知能,故相當于生產或經營者,相對的,服務接受者即屬于消費者。故“消費者”系相對于生產者或經營者而言。

需注意的是,或有見解將“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費”誤解為消費動機,然后在錯誤的理解下,將消費動機又區分為“為了生活之需要”與“為了營利之需要”兩種,雖然消費者的消費動機通常屬于“為了生活之需要”、生產或經營者的消費動機亦符合“為了營利之需要”,但這只是通常情形的附隨結果,若直接以生活/營利之消費動機為標準,則在個案中容易產生區別困難或混淆的情形,下列多起實務見解即為事例。

實務上關于“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費”之認定十分紊亂,個案中呈現標準不一之情形,判決中明確表示非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費之案例,如:“購買板材為了加工銷售”、“簽訂接受法律服務之合同”、“簽訂接受醫療服務之合同”等。[4-6]至于“專業打假人購買商品行為”較早的見解認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并不妨礙其作為一名公民行使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屬于消費者,但晚近的實務見解則多認為專業打假人不屬于為生活而消費之情形,因此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7-8]上述第一則意見認為“加工銷售”不屬于為生活消費,恰因為加工銷售屬于為了生產之目的而消費之情形,是典型的生產性消費,該實務意見正確的區分生活目的之消費與生產者或經營目的之消費。然而,在第二則及第三則案例關于接受法律服務與醫療服務為何不屬于“為了生活目的而消費”,則因為欠缺說理無從得知,若簡單的以服務提供者/服務接受者二分觀察,上述兩例皆屬于服務接受者之地位,即使以生活/營利之消費動機加以觀察,接受法律服務和醫療服務亦非基于營利目的,并且依照一般生活經驗,為了解決爭議至律師事務所請求法律服務和患病上醫院接受醫療服務,其目的屬于為了滿足生活需要蓋無疑義。至于專業打假人是否屬于消費者實務見解分歧,需要留意的是較早的實務意見認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無礙其為消費者之地位”,較正確的區別消費目的與消費動機之不同,亦即,打假之動機雖然在于獲得數倍賠償,有營利之性質,但其目的仍然為生活性消費而非生產性消費,故無礙其為消費者之事實。

三、從法的解釋論出發,界定金融交易爭議之適用范圍

依照前面所述,現行學者通說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消費者定義之三要素,依次為自然人、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為了生活而消費。將金融交易爭議涵攝至該三要素時,在前兩項自然人、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并無問題(許多發生交易爭議的主體為“自然人”,金融商品雖為無形物但無礙其屬于“商品”之性質,至于給予投資建議、經紀等屬于“服務”怠無疑義),容易引發爭論的在于購買金融商品接受金融服務是否屬于“為了生活而消費”?目前提出“金融消費者”概念之學者,多數采取肯定見解,其理由略分為三:其一認為購買金融商品或接受服務是現代為了追求較高生活水平所需之家庭生活消費;其二認為投資人在經濟上或金融市場中屬于弱勢地位應予以特殊保護;其三從因金融商品創新導致事實上銀行、保險亦販賣投資型商品的角度,說明目前混業經營模糊了原本銀行的存款人或借款身份、保險的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身份、證券的投資人身份之區分。[9-11]分析上述三種立論,第一種站在現代生活水平提升的角度,解釋金融消費屬于為了生活需要之消費型態,但卻錯誤的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為生活消費”當成消費動機加以解釋,所以得出購買投資型金融商品屬于追求較高生活水平所需之家庭消費之結論。第二種為了調整經濟上弱勢地位及第三種行業界線模糊屬于立法論上的說明,即給予法規范上應然面的理由,并非現實上法規范能否適用的實然面說明。

個人認為,若緊扣消費者與生產者或經營者二分模式,購買投資型商品屬于“為了生活而消費”殆無疑義。為了追求轉售利益而購買投資型金融商品的投資人是屬于消費者,相對于此的生產者,則是利用財務工程技術設計生產金融商品的金融機構,而經營者則是代銷代售該金融商品的金融中介機構。誠如前述,學者陷于營利目的或者是生活目的的討論是錯誤的混淆消費動機與消費目的之不同,若緊扣消費/生產或經營二分模式,則投資型商品之購買人相對于商品設計者而言,顯然是屬于消費者。由于投資型金融商品與一般商品的“使用方式”有很大的差異,一般商品的使用方式是消耗折舊,但投資型金融商品的使用方式則在于轉售,因為該使用方式之不同,所以一般商品的消費模式含有最終使用的結果,而生產者或經營者的消費模式通常伴隨轉售及營利,但投資型金融商品則而一般投資人購買投資型商品是為了出售而賺取價差,并以追求營利為目的而非為了最終使用,由于一般商品和投資性金融商品使用方式的差異,以及對消費目的和消費動機的混淆,造成學界對于投資型金融商品是否能涵攝于消費者的定義中爭論不休,若緊扣消費/生產或經營二分模式,則上述爭議可迎刃而解,投資人購買投資型金融商品本質上屬于為生活而消費之情形,符合消費者之定義,該特殊使用方式不影響其為消費者之本質。至于非投資型的金融服務,如:存貸款、信用卡申辦、一般非投資型保險,或者純粹接受投資建議或委托代為操作投資等,則屬服務接受者,基于前述服務領域區分為服務提供者和服務接受者二分的角度,接受此等金融服務之人亦屬于消費者。是以,在不變更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于消費者之定義下,將購買金融商品和接受金融服務涵攝至前述大前提后,所能適用之主體為自然人,所能適用之金融商品類型,包含投資型金融商品及存貸款、信用卡申辦、非投資型保險、接受投資建議及委托代為投資之金融服務。

在目前法規范欠缺的背景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毫無疑問成為金融消費糾紛發生時,唯一能提供民事請求權基礎的現行法規。在不變更該法對于消費者定義之前提下,藉由解釋論厘清金融商品或服務得否涵攝于該法之適用范圍,遠比變動既有解釋重新定義金融消費者更為迫切。依照上述討論,得適用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者,包含購買所有投資型與非投資型之金融商品、接受所有金融服務之自然人,排除法人之適用。

四、金融消費者適用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可能產生的問題分析

1、金融消費是否屬于“為生活需要而消費”易生爭執

如上述,一般民法學者對于定義消費者的要件“為生活需要而消費”的解釋,系以目的解釋方法導出生產(經營)/消費二分的方式,亦即非生產者或經 營者即屬消費者。從民法學者的解釋方式雖可以解釋“金融消費者”符合消保法第二條,從而得出金融消費者可納入消費者保護法的范圍,但透過解釋學將“投資行為”劃定為“為生活需要而消費”,文義解釋上恐逸脫出一般人對于“為生活需要”的概念。

此外,姑不論一般消費者爭議的案例中,法院對于“為生活需要”的判斷屢屢出現分歧,且執掌行政消費爭議的北京市工商局亦曾表示,股民、基民的行為從嚴格意義上說,最終目的是一種投資經營行為,并非消費者,故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保護,此認定無異讓本以難解的金融消費者定義,更是含混不清。[12]

2、保護主體僅及于自然人不及于非專業投資機構之一般法人,恐生保護不足之弊

由于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護消費者在生活性消費過程中的安全,并調整經濟地位強弱懸殊之現狀,所以通說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保護主體僅及自然人而不及于法人。惟目前金融交易已漸趨復雜,即使是法人并不意味一定具有能力搜集信息、了解信息,舉例言之,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于2010年4月16日向紐約聯邦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控告高盛在次級抵押貸款業務金融產品(cdo)涉嫌詐欺一案,造成投資人高達10億美元的損失,其中損失最慘重的是荷蘭銀行與德國工業銀行。臺灣地區各大銀行于2015-2016爆發販賣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rf)案件,由于大多數買受該契約之人均為一般非金融機構之法人,而非自然人,其資力雖然較一般自然人高,惟其投資經驗、金融知識未能與專業機構投資人相當,但由于臺灣地區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保護主體僅為自然人,故一般非專業法人即被排除于保護范圍之外,造成重大損失。由此可知,即使是具備專業能力之金融機構,仍有可能在信息不足的情況下遭受到權益損失,傳統上發生信息不對稱的相對人,已經不限于自然人。如要調整該信息不對稱之現象,促進金融市場之進步和穩定,無論是自然人或是法人均應賦予其要求接近信息之權利。

此外更需注意的是,投資人保護的終極目標仍在促進金融市場的效率和穩定,如果無法完善金融機構的義務內涵,諸如根據相對人的專業程度建立不同的披露義務,則對于金融機構而言,相同的義務負擔或者是不明確的義務負擔,均會不利于金融市場的效率和發展。個人建議引進歐盟mifid指令建立彈性客戶分層機制,其優點在于金融機構能依照商品的風險性大小,販賣給不同專業程度的相對人,風險大、復雜性高的比方客制化的衍生性商品的賣給專業投資人,反之風險性小的、復雜性低的股票,賣給一般零售投資人或稱金融消費者,如此金融機構才能明確販賣商品的風險,以免動輒被訴。

3、金融商品本質上屬于無實體之權利,可能造成法規適用之I格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雖然不限制所規范之商品必須屬于有體物,但從法條內容可知其規范基礎系以有體物為主軸,例如:第22條經營者應保證正常使用下之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23條包修、包換、包退責任;第11、18、35、41、42條有關人身損害之規定;第44條造成財產損害應負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之責任;第49條欺詐行為應負商品價款或服務費用的一倍。上述保護手段均是針對有體物所為之設計,但對于金融商品發生損害時的保護手段則付之闕如,未來若要將金融消費者引進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勢必需要做相對應的法規調整。

另外應予注意的是,存貸款或者接受投資建議屬于接受服務的范疇,但證券、期貨、基金、或其它衍生性商品本質上屬于權利,權利瑕疵和制造或設計上之瑕疵系屬不同問題,故金融商品所造成之損害方式,除了權利瑕疵以外,通常為附隨義務之違反(例如:未盡說明義務),商品本身不會發生設計、制造之瑕疵,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條文適用上容易發生I格。

4、欠缺完整的爭訟途徑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4條僅規定,發生爭議可以透過五種途徑加以解決: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向法院提訟。條文中并無規定適用順序,故消費者應得自由選擇前列五種程序進行爭議處理。

相較于英國關于金融消費爭議已建立一套完整的金融公評人制度(fos),前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規范密度稍嫌不足。金融公評人制度分成四個層次,首先強制要求金融業者必須受理申訴案件;其次規定申訴人和金融業者協商和解方案;和解不成進入第三個階段,即由初階裁判人調處做成初階決定;若有不服,再由公評人做成最后決定;最后仍然無法解決爭議才能進入司法救濟。此外,現行消費者爭訟之五種途徑是否足以應對金融糾紛高度專業化之需求,亦值得注意。

五、結語

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所劃定之范圍,“金融消費者”如直接適用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其主體應為自然人、行為為購買所有投資型及非投資型之金融商品及接受所有金融機構之服務。此與目前國內唯一出現“金融消費者”一詞之成文法――2013年所頒布試行之《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管理辦法》第四條定義大致相同:“本辦法所稱金融消費者,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買、使用金融機構銷售的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服務的自然人”。

【注 釋】

[1] 梁慧星.中國的消費者政策和消費者立法[J].法學,2000.5.26;王利民.關于消費者的概念[J].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03.3.3;潘靜成,劉文華.經濟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265;李昌麒.經濟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28-329.

[2] 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65-70.

[3] 王利明.消費者的概念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范圍[J].政治與法律,2002.2.7.

[4]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4)粵高法民四終字第85號.宏俐投資有限公司.(HONGKONG TREASURE INVESTMENT LIMITED)等與惠州合正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

[5] 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安民三終字第131號.黃秀英與張劉鵬等法律服務合同糾紛上訴案.

[6]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鄭民二終字第565號.郭新軍與登封市人民醫院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上訴案.

[7] 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1997)玄民初字第270號.吳進文訴南京大慶煙酒食品商店買賣案.

[8]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鄭民一終字第399號.王進府與鄭州悅家商業有限公司其它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

[9] 郭丹.金融服務法研究: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視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49.

[10] 呂炳斌.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之構建[J].金融與經濟,2010.3.4-5.

[11] 何穎.金融消費者芻議[J].金融法苑,2008.75:20-24.

[12] 管斌.金融消費者保護散論[J].華中科技大學學報,2010.24(1)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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