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8-16 06: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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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跨國銀行進入一般動因的研究很早就在理論界展開。最主要的成果就是鄧寧的“折衷理論”(ILO理論)。這一理論最早產生并應用于國際直接投資領域,后來有關學者將這一理論延伸到跨國公司領域和跨國銀行領域。根據這種理論可以認為,跨國銀行的進入是內部化優勢、區位優勢和所有權優勢三者共同作用的結果。
內部化優勢(Internalizationadvantages)。在企業利潤最大化和外部市場不完全兩個假設前提下,內部化優勢是指擁有無形資產所有權優勢的企業,通過擴大自己的組織和經營活動,將這些優勢的使用實行內部化的能力。因為內部化使用,可以比非股權式的轉讓帶給無形資產所有者以更多的潛在利益。對于跨國銀行來講,內化優勢可以細分為五個方面:資金在跨國銀行之間轉移的可能性與成本、客戶合同的有效性、轉移定價的控制、信息收集網絡和盈利波動的潛在減少。由于信息不對稱、中間產品難于定價、商業機密難于保護,存在著不完全的外部市場。為了克服外部市場缺陷,跨國銀行必須通過其信息和客戶資源優勢的跨國界延伸,組織內部市場來保存其特有優勢。商業銀行跨國經營與整個國家經濟的對外戰略有著緊密的關系,銀行業作為一種虛擬程度較高的經濟形式,無論如何對實體經濟都存在著依附關系,實體經濟對外投資的增長必然會帶動商業銀行跨國經營的發展。
所有權優勢(Ownershipadvantages)。這主要表現為企業所擁有的某些無形資產,特別是專利、專有技術和其他知識產權,由于國際專利制度或技術本身的復雜性,使得該企業在某個時期在這些資產的擁有上具有排他性的權利。跨國銀行的所有權優勢體現在:熟練員工與管理才能的獲得性、有利的金融資源、廣泛而高效的銀行網絡、跨國經營知識與經驗、服務特殊客戶群的技能、信用狀況、銀行產品的差別化、影響力等等。所有權優勢是跨國銀行海外經營的優勢中最重要的一項,因為擁有這一優勢意味著跨國銀行能夠克服東道國銀行的在位優勢,從而擁有與這些國內銀行進行平等競爭的能力。
區位優勢(Locationadvantages)。這是指特定國家或地區存在的阻礙出口而不得不選擇直接投資,或者使直接投資比出口更有利的各種因素。前者如關稅和非關稅貿易壁壘,后者如勞動成本相對便宜、優惠的吸引外資政策等。區位優勢是造成對外直接投資的充分條件。跨國銀行的區位優勢可以細分為:管制框架、有效的利率差異、不同的經濟狀況、銀行的國別性、社會經濟差異。在銀行的跨國經營中,區位優勢只是作為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發揮作用。其無法單獨解釋跨國銀行為什么能與國內在位銀行展開有效競爭。
在以上這三種優勢的基礎上,學者們又不斷提出了各種理論來解釋跨國銀行海外投資的動力,如“追隨客戶(Clientfollowing)”理論等等。這些理論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跨國銀行進入的基本動因。
二、外資銀行進入我國的動因
用以解釋跨國銀行海外投資動因的理論有很多,但是并不完全適合中國的現實情況。鑒于我國對外經濟開放的國情和現階段經濟發展的狀況,筆者試圖對外資銀行進入中國的驅動力進行簡單的定性分析。
客戶服務的需要。中國市場的發展潛力吸引更多的外資進入,外資銀行必然更快地進入中國市場。正如前面的內部化優勢里講到的,銀行業作為一種虛擬程度較高的經濟形式,無論如何對實體經濟都存在著依附關系,實體經濟對外投資的增長必然會帶動商業銀行跨國經營的發展。銀行業是一個信息敏感性行業,在銀行業市場開放初期,外資銀行往往出于為其所在國客戶服務的需要,跟隨客戶進入中國市場,為其客戶提供比中資銀行更加完善的服務,以維護其長期所形成的客戶關系。外資進入中國市場的速度,取決于其在中國潛在市場的大小,潛在的市場份額主要來自于其所在國企業在中國投資的企業數量和規模。中國實體經濟的發展及全球產業經濟的調整,使得中國對外資的吸引力日益增強。我國對外市場開放的步伐逐步加快,對外國資本進入的地域、數量和股權的限制逐步取消,以跨國公司為代表的國際資本大規模進入中國,成為國際銀行搶灘中國最為直接的動因。如美國摩根大通銀行與美國摩托羅拉公司、德國德累斯登銀行與德國西門子公司、日本東京三菱銀行與日本豐田公司等。
全球布局,搶占市場。如果東道國金融市場開放程度較高,而且社會平均資本收益、預期經濟增長率和股票市場資本化程度較高,但銀行業稅率、東道國國內銀行的平均效率較低,跨國銀行就可以充分發揮其自身的比較競爭優勢,利用高效率的經營在東道國取得高額利潤。因此,外資銀行正是在看好中國市場良好的發展潛力和投資環境的情況下,利用發展中國家金融市場發育不完善,銀行業經營效率低且不良資產率高,難以與外資銀行形成有力競爭的機會,搶占發展中國家的金融市場,作為其全球資產配置中具有增長潛力的業務單元,以延續其盈利的增長期。
廣泛的經濟聯系和文化聯系。母國和東道國之間地理位置、人文環境、雙邊貿易量等均對國際銀行決定是否進入存在影響。在中國外資銀行市場上一直非常搶眼的匯豐銀行,與其總行起源自香港不無關系;同樣,作為東亞經濟圈內重要的經濟主體,亞洲的跨國銀行尤其是韓國和日本的跨國銀行構成了我國外資銀行體系中重要的一部分。
分散經營風險。按照馬科維茨的資產組合理論,隨著跨國銀行在全球不同國家和地區投資范圍的擴大,原先在一國經營時的某些系統風險在國際范圍內可以通過國際投資組合變為風險系數有效降低的非系統風險。考慮到銀行本質上經營風險的特征,降低風險水平顯然有利可圖。中國持續了二十余年的穩定發展造就的經濟和政治的穩定態勢,尤其是中國經濟在亞洲的金融風暴中的優異表現,無疑提升了中國在國際投資者心目中的地位,這種信息的提升對于跨國銀行選擇中國作為全球風險戰略的重要環節無疑非常具有影響力。
外資銀行在技術、管理、服務網絡、資產質量、資金能力方面的優勢以及足夠的動力和能力使得其在華市場上的份額必將逐步擴大。外資銀行可能不會耗費最大的成本來建立龐大的機構網點,而是更多的通過外資并購的形式入股中資銀行,這樣一方面可以繞過政府的政策限制,規避對外資銀行網點和業務領域的限制,更快的搶灘中國市場;另一方面可以利用中資銀行積累的客戶資源,通過入股、從地域、業務范圍和客戶群三個方面更廣泛地深入中國市場,既快速擴張自己的網絡,又消滅了競爭對手。
參考文獻
[1]賴建平,試析跨國銀行理論[J],南開經濟研究,2000年第3期
[2]李揚,《中國金融發展報告》[M]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年6月
隨著外債統計口徑的調整及加入WT0后銀行業全面貫徹“國民待遇原則”,現行我國外債管理方式的改進勢在必行。本文擬通過對“二線”和“一線”兩個外債管理方案及其實現條件、管理效果的分析,就近中期外債管理改革提出政策建議。
一、“二線”管理方案
(一)總體原則
根據現行的“二線”管理原則,即外資銀行向境內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作為外債管理,而其跨境資金調度不受外匯管理規定的任何限制。但應在監管內容和方式上有所突破,簡化外債登記和償還操作程序,管理重點由現行以直接管理企業為主逐步過渡到間接管理銀行為主。統一中、外資銀行的管理標準和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消除在外匯貸款管理上的差別待遇,但由于兩者組織機構、經營模式等“先天”差異,管理政策不可能機械一致,操作上應有所區別。
(二)政策要點
1.管理內容。取消中資機構向外資銀行借人外匯資金的行政審批和指標限制,由外匯局將貸款指標直接下達給外資銀行,作為外資銀行向中資企業外匯貸款的上限,由銀行自行調整,滾動使用,以提高指標的使用效率。同時量化外資銀行外匯貸款的期限結構的管理規定,將短期貸款存量比例限制在合理范圍內,即短期貸款余額適宜控制在外匯貸款總余額的30%以內。
2.日常監測。一是針對貿易融資、外匯貸款等不同類型的債務實施區別監管。貿易融資屬國際結算的一個環節,因其活動頻繁、使用迅速,風險相對較小,可對其采取寬松的管理政策,不必加以限制。采用“債權人備案登記制度”,即由銀行按月報送每一筆貿易融資的變動和余額情況。外匯貸款管理重點在于審核貸款資金交易、匯兌的真實性、合規性。可嘗試將登記及部分審核權限下放給銀行,并將由債務人登記制轉變為債權人登記制,逐筆登記轉變為定期登記。具體環節簡化為:A、簽約登記:境內機構向外資銀行借用外匯貸款,外資銀行須于正式簽訂借款合同的當月月末5日內到外匯局統一辦理債務登記手續,外匯局以借款單位名稱為分類標準核發外債登記證。明確債務登記的審核原則作為銀行發放貸款的審批要素,如外資企業的繳資情況和中資企業的資產負債情況等。B、開立貸款專戶:外資銀行可自行為債務人開立貸款專戶,將有關信息通過MIS系統向外匯局反饋。C、提款登記:采用外資銀行事后報備的方式進行監督,即銀行逐月向外匯局出示外債入賬憑證。D、結匯:考慮到外資銀行尚未全面開辦人民幣業務,其外匯貸款暫可結匯,但須事先經外匯局核準。E、還本付息:若企業支付利息及以自有外匯還款,可授權銀行自行核準辦理售付匯手續。若企業須購匯還款,銀行仍須憑外匯局核準件方可辦理相關的售付匯手續。二是將異地外資銀行外匯貸款的登記管理權與統計監測權劃一,均歸屬于外資銀行所在地的外匯局。即改變原債務人屬地管理原則,債務登記管理在債權人所在地辦理,事后報債務人所在地外匯局備案。貸款償還將涉及境內外匯劃轉管理和操作上便利的問題,償還核準手續仍在債務人外匯局辦理。三是加強外債監管手段。建議利用人行信貸資產監測網絡的現有資源,并適當增加外債業務的需求功能(如債務編號、專戶賬號),以實現外匯局在外債統計、管理信息從采集到傳輸、加工、分析處理各個環節的系統化、高效化和實時化。同時,在“資本項目統計監測系列報表”中單獨列出“外資銀行外匯貸款”欄目,及時反饋該部分債務變動信息。外匯局通過比例指標、登記備案、信息反饋等—系列外債統計監測管理手段,實施有效的監管。
二、“一線”管理方案
(一)總體原則
與“二線”方案相比,“一線”方案將外資銀行外債監管的立足點由資金使用環節轉向資金流出入環節,在管理口徑上采用與現行統計政策趨同的標準,在管理對象上將外資銀行視同居民,在管理思路上遵循國民待遇原則,對中、外資銀行施行統一的外債管理政策。
(二)政策要點
1.外債流入環節。一是控制外債規模在目前仍有必要施用行政手段進行外債規模控制(尤其是對中資銀行舉債有指標限制)的情況下,對外資銀行借用外債進行限制也是一種必要。這種限制不僅體現在總體規模上,也體現在期限結構、產業結構等方面。在手段上,也不應僅停留在強制的行政指標,還可以使用利率、匯率、“托賓稅”等指導性措施,以提高管理的靈活性。二是關于借入主體。隨著外資銀行業務拓展的加深,其駐華分支機構也會不斷增加。為集中管理資源,尤其是方便指標的核定及發放,有必要參照國內銀行監管的“主報告行”制度,指定各家外資銀行設立境內資金中心作為對外借款的主體,而其它分行使用外債資金則計作國內聯行的資金拆放進行管理。事實上,許多外資銀行已經在國內采取了這種模式,施行起來并無太大難度。
2.資金使用環節“一線”方案將監管重點放在資金跨境流動,而淡化使用環節的限制。具體內容包括,一是將外資銀行在境內放貸視同國內外匯貸款管理,將放貸、提款、還本付息等手續下放銀行自行辦理,事后備案。二是取消對外資銀行對境內機構短期外債的指標限制,這既是“一線”方案的根本要求,也是在服務對象上放棄對外資銀行歧視政策,貫徹國民待遇的體現。三是在結匯政策上統一中、外資銀行的待遇。在外資銀行獲準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前提下,建議無論是中資銀行還是外資銀行外匯貸款應落實“借外匯、用外匯、還外匯”的原則,除出口押匯外的外匯貸款不允許結匯,從而杜絕套利等投機行為及其對貨幣政策執行的負面影響。但隨著國內市場本外幣一體化程度的加深、利率市場化的實現,嚴格限制外債資金結匯的政策也可能逐漸放寬,而其中所要把握的仍是實行中外資銀行的平等待遇。
3.本息償還環節。實行備案管理制度。即外資銀行應于外債資金歸還當月的最后五個千作日內向外匯局辦理事后備案手續。外匯局通過外資銀行逐月報送的有關外債資金償還情況進行借還數據核對,并以償還總額作為確定外債規模的參考依據。
三、方案選擇及其實施條件
“二線”方案基本維持了現有的管理政策,但在具體程序上進行了簡化和完善,而“一線”則在此基礎上轉變管理重點,在思路上作出較大調整。從保持政策的延續性和穩定性的角度看,“二線”政策應作為近期方案,而“一線”政策則是中期方案。在近期方案向中期方案的過渡中,政策取向應是“淡化二線、強化一線”。而完成這一過渡至少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放寬外資銀行展業限制。外債政策的目標是維護宏觀經濟的穩定和安全,但也不能不考慮外資銀行經營的利益與需要。因此,“一線”方案對外資銀行借用外債及其運用的限制必須與金融業市場準入開放程序相適應。比如,外資銀行傳統上較多地依賴境外的資金來源,若存在著服務對象的限制,在無法以合理的成本獲得境內資金來源的情況下,對外債規模的限制將極大地制約其日常經營和資產規模又如,若外資銀行尚未獲得經營本幣業務的資格,禁止外債結匯的政策無疑將使其外匯貸款業務難以為繼。考慮到我國對金融業開放的承諾期,“一線”方案至少在3年后才有實施的可能。
要確保流動性監管有效,必須注意監管針對性與靈活性緊密結合,這要求監管當局對銀行流動性監督檢查時考慮銀行所處具體環境和所面臨風險,對法定比率適當調整。例如美聯儲在其所制定的駱駝評級制度中,具體評估因素和評級標準均是定性的,沒有定量的要求。英聯邦國家監管當局流動性監管也少見正式的比率或指標。相比之下,在西方各主要工業國中,日本和法國較多使用定量的流動性監管指標。從總的趨勢分析,各國監管當局以考核銀行資產負債結構和利率期限結構搭配是否合理兩個方面為基礎對其流動性系統評價,同時注意每個銀行的實際情況和特點,提高針對性與靈活性。
3.對流動性的監管兼顧資產和負債兩個方面。
比如,美國聯邦儲備局對商業銀行實施流動性監管時考慮的5個因素中,除了一個因素涉及資產的變現能力外,其余四個因素均與負債流動性管理有關,包括:存款的構成及其穩定性、對利率敏感性資金的依賴程度及借入資金的頻率和數量、負債結構、融資能力。
綜上所述,各國監管當局都從本國實際出發對銀行經營活動進行限制,要求其在維持盈利性的基礎上保持適當的流動性資產或減少一定的流動性負債,同時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鼓勵銀行增加長期負債,減少短期資產。流動性比例管理的范式是一個指標體系,但流動性比例畢竟只是銀行流動性風險的預警指標,對流動性指標的監管并非外資銀行流動性監管制度的全部,銀行自身有效的流動性管理措施才是防范流動性風險的關鍵。
我國對外資銀行流動性監管的相關規定
如前所述,各國對流動性的監管分成兩種做法,一是法律或監管機構不規定具體的比例要求,由銀行自行決定流動性比例,監管機構則對銀行的流動性風險以及應對政策、措施進行監管;另一種做法是法律或監管機構規定了具體的監管比例要求。
我國《商業銀行法》對流動性監管采取了后一種做法,《商業銀行法》第39條第3款規定銀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75%”,第4款規定銀行“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25%”。《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和《實施細則》的規定與商業銀行法相同,但《商業銀行法》沒有對流動性資產和流動性負債做出界定。2006年出臺的《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中對銀行流動性資產和流動性負債做了明確的解釋,并要求外資銀行參照適用。
在此基礎上,《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建立了更為完善的流動性監管指標體系,在保留原流動性比例的基礎上,增加了核心存款比例和流動性缺口率的規定,要求分本外幣同時計算考核,并對指標含義進行了解釋。但總的看來,該規定仍有待細化,且只要求外資銀行參照適用。
完善我國外資銀行流動性監管制度建議
(一)我國外資銀行流動性監管制度的缺陷
與巴塞爾委員會制定的流動性監管國際標準和主要發達國家流動性監管具體制度規定相比,我國外資銀行流動性監管制度存在以下三點不足:
1.單純考核時點數,容易助長銀行冒險行為。
現行監管規定一是缺乏反映外資銀行不同時點的流動性指標,現有監管指標仍按月末或旬末余額考核,而未突出具體某一時點流動性考查,而巴林銀行李森正是利用此一監管漏洞逃避監管,在特定考核時點上達標并不等于整個考核期內都達到流動性標準。而且單純考核時點數必然助長被監管者的僥幸心理,引發機會主義行為,對流動性風險管理危害更大。
2.評價外資銀行負債流動性管理能力的指標過少。
在法規層面,現有監管指標中流動性相關的僅有流動比率一項,而隨著資產負債管理戰略的出現,銀行的流動性已經不僅僅是資產搭配問題,而且還體現在銀行從市場獲取額外資金的能力上。作為衡量銀行流動性狀況的指標,應成為衡量資產保值變現能力和負債充足與否的綜合指標。盡管《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通過引入核心存款比例和流動性缺口率建立了同時涵蓋資產流動性和負債流動性的更完善的流動性監管指標體系,但只是要求外資銀行參考適用,此處監管剛性相對不足。
3.監管剛性有余而靈活性不夠。
單純以比率方法監管流動性的缺點是過于僵化,不夠靈活,具體而言:一是其暗示不同資產負債項目的流動性可以確切決定,而忽略了當市場信心和利率、匯率等市場條件發生變化時特定資產負債流動性可能大幅波動的事實;二是比率監管本身就是一種靜態分析,沒有考慮銀行業務的動態特性。
因此考查流動性應結合每一銀行的特點,綜合考慮各種影響流動性因素做出公正準確的評價。這也正是美、歐等國以定性指標分析為主的原因。
(二)入世過渡期后完善我國外資銀行流動性監管的立法建議
1.督促外資銀行建立完善科學的流動性預測系統,運用先進的流動性管理方法。
現階段,銀監會應督促各外資銀行建立和完善適合自身特點的流動性監測系統。引導外資銀行研究影響自身流動性的各項因素,并加以量化,設定合理的系數,同時,運用計量經濟學方法,建立科學的預測模型,使流動性預測規范化、系統化、科學化。外資銀行不僅要加強對存款流動性需求的預測,更要注重對資產流動性需求的預測,為流動性的科學管理提供可靠的保障。
此外,運用狀態處理法,制定外資銀行流動性應急方案。針對銀行自身短期危機、銀行特有的長期危機和整個銀行系統的長期危機三種危機狀況,制定相應的應急措施。在危機狀態下,要保證管理的協調性,并明確責任分工,使相關人員了解在任何一種危機狀態下應采取何種措施。
2.加快金融市場的發展,通過多種途徑增加流動性供給。
為完善我國流動性監管制度,除了設計合理的監管體系外,還要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大力發展貨幣市場,為銀行流動性監管創造條件,并準許符合審慎監管條件的外資銀行進入我國貨幣市場。當前我國立法中存在一個嚴重的問題,就是各項法律相互之間缺乏制度設計協調,使設計良好的一部法律,在現實中無法有效實施,違背了立法者初衷。因此,在外資銀行流動性監管方面,我們也要考慮完善相應配套措施,這里主要考慮完善和發展貨幣市場。
3.進一步完善流動性指標考核體系,構建定性分析與定量考核相結合,以流動性比例監管為主體、銀行期限缺口管理為補充的二元制流動性監管體系。
(1)在我國同母國簽訂的雙邊監管合作協議下對外資銀行子行、合資銀行與分行流動性監管責任明確劃分。在母國與東道國簽訂雙邊監管合作協議的前提下,應當考慮外資銀行子行、合資銀行和分行等不同組織形式在法人資格以及監管規則適用時的區別。具體而言,對在我國注冊的外資銀行子行和合資銀行,應當適用我國外資銀行法的有關審慎監管措施規定;而對于外資銀行分行,由于其是外國法人,應由其母國監管當局在并表基礎上實施監管。但考慮到母國監管當局在對銀行流動性實施并表監管的困難,加之母國監管當局認可我國規則是雙方簽訂監管合作協議的前提,故應由我國監管當局即銀監會承擔監管外資獨資銀行、合資銀行以及外國銀行分行流動性的責任,換言之,法定流動性比率對外資銀行的三種組織形式統一適用。
(2)完善現有流動性監管比例指標。具體措施一是增加對流動性負債的考查,明確規定外資銀行適用《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的有關規定,正式引入核心負債監管指標,即核心負債與負債總額之比,并要求其不低于60%;二是在考核期限上實行期末余額與月平均、旬平均、周平均余額相結合的考核辦法,預防和減少外資銀行的機會主義行為;三是引入“風險遷徙”概念,既考核外資銀行某一時點上的流動性比率,又關注一個時期以來流動性水平的動態變化,堅持流動性風險水平的絕對量和相對變化兩手抓,兩手硬。
(3)引入流動性“缺口管理法”。由于《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中規定的流動比例為靜態方法,只提供流動性考核的靜態觀點,有必要正式引入流動性缺口管理法,對流動性進行測量,所有資產負債按到期時間排列,對每部分不匹配的余額加總。借鑒國外經驗,設立流動性缺口監管指標,規定流動性缺口為銀行90天內表內外流動性缺口與90天內到期表內外流動性資產之比,該比率不得低于10%。
關鍵詞:市場準入監管法制不足完善
一、我國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監管法制的不足
我國對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監管主要是通過對外資銀行的組織形式、開業條件、業務范圍等方面對外資銀行的市場準入實施規制。但我國并未樹立明確的監管原則,政策上寬嚴不一,某些存在的模糊性給實際操作帶來麻煩,而有些真空地帶又為經營者留下可乘之機。
1.立法層面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與我國的《商業銀行法》相比,前者更多的是原則性的規定,且其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其立法層次低于《商業銀行法》。同一監管當局對外資銀行和內資銀行所依據的監管法律在效力層次上的不一致易使被監管者對執法的公平性和可靠性產生懷疑,破壞法律權威,導致執法環境的惡化。而且,在很多新型的準入問題上如海外市場的準入等問題,我國尚未有配套的管制措施,立法漏洞明顯。
2.監管內容上。我國法律的規定過于籠統,監管體系并不完備。從《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縱觀從申請到審批的整個過程,主體主要為申請人和監管機構,經監管機構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只有在一定條件下,正式申請參與專業性問題的審計,程序的封閉性問題暴露出來。《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申請人應當自獲準籌建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的,應說明理由,經擬設立機構所在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再延長3個月。在延長期限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做出的批準籌建決定自動失效。而在申請批準和批準程序之后,相應的修改和撤銷程序缺位,其顯然不符合正確的立法邏輯。
二、我國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監管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立法
我國現在并無完善的《外資銀行法》或者《外資銀行監管法》,根據實際問題處理的需要,可以在適當時機出臺上述法律,也可以對《商業銀行法》進一步做出修改,完善有關市場準入的制度規則。針對實踐中可能出現的申請人的申請及對其核準存在錯誤或者因事實或者環境變化導致核準不符合實際的,有必要規定核準的修改和撤銷程序。對于外資銀行通過收購股份進入中國市場的問題,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對外資股權占有的最高比例進行限制,采用資本控制的標準,并對投資者的經營實力從資產與資本兩方面進行要求,以資本總額為主要標準,在時間上有所延續。
(二)市場準入方面具體制度的完善
市場準入方面的具體制度主要涉及組織形式、開業條件、地域限制、業務范圍等方面。
1.組織形式的改進。如果說銀行業開放之初傾斜于分行的政策其客觀需要和可取性,那么時至今日,這種外資銀行準入的形式未免顯得單一,分行占絕對比例的狀況有待改善。“不要把所有的雞蛋放進一個籃內”,風險的分散是防范和控制風險的良方。我國應提倡準入形式的多樣化,特別是鼓勵以中外合資的形式引進外資銀行。
2.開業條件的放寬。我國對外資銀行要求較高的資本標準,但僅有這樣的一項高標準顯得過于單調。以美國作比較,美國大銀行的平均資產是265億美元,盈利占31%。這就是說并不是只要財力雄厚、規模龐大的銀行就可以經營有道、盈利性強。相反,很多資產規模不大的中小型銀行反而異軍突起,單純的限定高額的資本金意義不大。此外,外資銀行的最低注冊資本明顯少于內資銀行的最低注冊資本。這種規定給予外資銀行以超國民待遇,反而不利于內資銀行與外資銀行在平等條件下的公平競爭,給本來就處于劣勢的內資銀行加重了法律上的負擔。亟待解決的便是適當調高擬設立機構的最低注冊資本,至少與內資銀行的注冊資本基本一致。
3.地域限制的開放。我國在入世承諾中明確了地域限制的逐次開放。具體如下:外匯業務,自加入時起無地域限制;本幣業務,地域限制按下列時間表逐步取消:加入時起,開放上海、深圳、天津、大連;加入后一年內,開放廣州、珠海、青島、南京、武漢;加入后兩年內,開放濟南、福州、成都和重慶;加入后三年內開放昆明、北京、廈門;加入后四年內,開放汕頭、寧波、沈陽和西安;加入后五年內取消所有地域限制。表面上看,這是對外資銀行的一種限制,但實際上這些提前開放的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反而減輕了外資銀行的發展顧慮。外資銀行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標,一般只愿選擇經濟發展程度較高的金融中心發展。我國應該著手調整外資銀行的市場分布,結合我國的中西部大開發戰略,從市場準入方面為中西部的外資銀行準入提供相對優惠的條件。
4.業務范圍的限制。2006年起,外資銀行可以向我國國內任何客戶提供外匯和本幣服務。外資銀行所享有的“超國民待遇”是非常不利于我國自我金融秩序的完善的。我國應適當增加對外資銀行某些業務的限制,比如零售業務。同時,也可以對一些特殊客戶的資產、負債業務給予適當的限制。結合《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修改,我國應注重該《條例》與《商業銀行法》的一致性,做到對外資銀行和內資銀行的監管基本一致。
(三)加強外資銀行監管的國際合作
我國已承諾實施《巴塞爾協議》,這是我國金融監管機制與國際接軌的必經之路。我國監管當局應注重國際交流,中央銀行盡早充實調查統計分析部門,加強與其他國家監管當局間的協助,通過信息交流促進信息共享。立法上應該明確母國監管大局和我國監管當局的雙邊信息交換協議或諒解,以此作為市場準入條件之一,在實踐中保證只有那些受母國有效監管的金融機構進入我國市場。
參考文獻:
外資銀行進入對東道國經濟和金融安全的影響是復雜的,國內外學者對這個問題作了理論的分析和實證的檢驗。
對外資銀行進入與東道國經濟穩定性之間關系的理論研究,目前未能達成一致。一類觀點認為,外資銀行進入可能促進東道國的資本積累和資本配置效率,提高銀行體系的效率和穩定性,提高監管當局的監管水平,從而有利于東道國經濟系統的穩定運行。而另一類觀點則認為,外資銀行的進入給東道國經濟帶來不穩定因素,可能將別國的經濟衰退或危機輸入東道國;當東道國面臨經濟困難時,外資銀行可能成為資本外逃的重要通道。談儒勇等(2005)認為,這兩種觀點是可以調和的,而調和的關鍵在于外資銀行的進入是否適度以及東道國是否具備相應的銀行開放條件。我們認為,兩類觀點對我國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現實意義,我國銀行業低效率運行的現實需要外資銀行的進入,而外資銀行可能帶來的不安全因素則需要用精巧的制度設計來規避,新近頒布和實施的《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這將在后面具體闡述。對于外資入股東道國銀行這一特殊途徑,巴曙松(2006)認為,外資入股給東道國銀行業帶來了利益共享者的同時也帶來了金融體系的風險共擔者,有利于金融風險的分散,有利于金融穩定。
外資銀行進入效應的實證研究,主要集中在檢驗外資銀行進入對東道國銀行業效率、經濟金融穩定性影響等方面。在銀行業效率方面,Levine(2003)運用47個國家的數據研究發現,對外資銀行進入限制較多的國家的商業銀行利差收入較大,銀行效率較低;Claessens(2001)運用80個國家的數據研究發現,外資銀行進入程度的提高會顯著減少銀行的稅前利潤和日常開支;Denizer(2000)關于土耳其銀行業和Barajas(2000)關于哥倫比亞銀行業的發展中國家個案分析則證實外資銀行進入有助于降低金融機構利差收入和提高貸款質量。以上實證研究均得到相同的結論,即外資銀行的進入將提高東道國銀行業的效率。一國金融體系的效率與其開放度正相關,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金融體系的穩健性又和效率成正比。
在東道國經濟穩定性方面,實證研究的結論同理論研究一樣,存在分歧。Demirguc-Kunt等(1998)研究發現金融自由化、放松管制與銀行危機之間存在著正相關關系,得出外資銀行進入容易導致金融危機發生的結論。另一類觀點則支持外資銀行的進入,Barth等(2001)研究發現在外資銀行進入限制較少的國家,貨幣危機發生的可能性較低;葉欣等(2004)研究表明,外資銀行進入將顯著降低東道國銀行發生危機的可能性;巴曙松(2006)提出,世界上最發達和最富效率的金融體系往往是國際化程度最高的金融體系,而大部分發生過金融危機的國家,在危機前都曾采取了排斥和限制外資銀行進入的金融法規和政策,危機后則加快金融重組步伐,更大程度地開放了金融體系,比如日本、韓國、墨西哥和阿根廷。
二、外資銀行進入中國的路徑選擇及其對金融安全的影響
外資銀行進入中國的可選擇路徑大致有四種:成立外資獨資銀行,即法人機構;在中國開辦獨立的分支機構;購買并持有中國國內銀行機構的股份;與中方合資建立新的銀行。在中國加入WTO以前,外資銀行進入中國市場的主要途徑是在中國開設分支機構;中國加入WTO以來,入股中資銀行的方式逐漸受到外資銀行的重視乃至追捧;而法人機構的設立在入世過渡期的五年中基本上處于停滯狀態,但隨著2006年12月我國銀行業的全面開放,最新的《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其細則的實施,外資銀行法人機構的設立將迅速增加。
外資銀行進入中國市場的路徑與我國銀行業改革和開放政策有著密切的聯系。比如,2004年以來我國政府調整了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策略,銀行業對外開放的重點由主要引進外國銀行來華開設分支行轉移到著力推動中外資銀行加強業務協作與股權合作,以促進提高金融服務水平,加快中資金融機構重組和改造。外資入股中資銀行的速度越來越快,僅2005年就有10家中資銀行引入國外戰略投資者,其中包括建設銀行、中國銀行和工商銀行等3家對我國銀行業舉足輕重的國有商業銀行,在我國掀起外資入股的新一輪浪潮。2006年12月11日我國銀行業全面開放,最新頒布的《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一個基本的導向是鼓勵外資銀行在本地注冊,非法人外資銀行開展小額的人民幣零售業務將受到一定限制,只能吸收100萬元以上的居民個人定期存款。順應該政策的指導,已有多家外資銀行向銀監會提交了設立法人機構的申請,目前已有9家經過批準,可以預測“法人導向”原則將有力地促進外資銀行在華設立獨資銀行。
與此相應,外資銀行進入路徑的不同選擇也以不同程度影響著我國的金融發展和安全。外資銀行以設立機構進入中國的方式比較而言,設立法人機構比設立分支機構,對我國金融安全的威脅較小。外資銀行設立分支機構的方式不僅加大監管難度,而且容易引入國際金融風險。首先,外資銀行分支機構沒有獨立的決策權,資金的調度受境外總行的影響,我國監管機關的監管手段因此受到限制。其次,由于其母行在境外,我國監管當局對其母行的風險難以監測和控制。一旦外資銀行母行發生危機,風險會馬上波及到其在中國的分支機構,我國存款人債權的保障和清償無法得到優先考慮。第三,外資銀行是一個國家資金進出的重要渠道,其分支機構資金調度由境外的母行控制,可能成為大規模投機資金進出我國的通道,也可能在國內金融危機初顯時抽逃資金進一步加劇危機,出現拉美和東南亞國家金融危機的情形。相比設立分支機構的方式,外資銀行設立法人機構對我國金融安全的威脅較小,對金融穩定有利。首先,法人銀行作為境內獨立法人,是本地注冊,由我國監管機構承擔主要監管責任,監管機構可以通過資本充足率、撥備覆蓋率等來監管可能出現的風險;其次,由于受母行經營的影響小,法人銀行能夠較好地規避金融危機的國際傳染。因此從加強金融監管、降低金融風險、促進金融安全的角度出發,應該對外資銀行分支機構的經營有所限制,或引導外資銀行的分支機構向法人機構轉變。我國2006年12月11日全面開放銀行業,同時開始實施的《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限制非法人外資銀行開展小額的人民幣零售業務,鼓勵外資銀行在本地注冊,很大程度上規避了外資銀行在華設立分支機構所帶來的風險,在全面開放銀行的同時又有力維護了我國的金融穩定。
而外資銀行入股中資銀行,對我國金融安全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對我國金融的侵蝕上。2005年以來中資銀行加快引資改革的步伐,特別是建行、中行和工行這三家大型國有銀行引入國外戰略投資者,引發了關于金融安全的大規模爭論。許多學者針對外資入股中資銀行對我國金融安全表示擔憂,主要就是擔憂我國金融的喪失。在我國,直接金融不甚發達,經濟體系的資金配置依賴著銀行業。銀行業的喪失,等于喪失經濟體系資金配置權,將嚴重危害經濟。因此對金融的強調意義重大,然而從宏觀的角度看,目前中資銀行在我國銀行業中居于控制地位,而且對外資入股中資銀行的限制仍比較嚴格,單個外資機構在一家中資銀行持股比例不得超過20%,一家中資銀行的外資持股比例總和不得超過25%,外資尚無法控股任何一家中資銀行,金融仍牢牢地掌握在我國手中。
三、外資銀行進入對中國金融安全影響的進一步分析
1.中國金融安全的關鍵:宏觀與微觀的區別。
金融安全是一個宏觀的概念,指的是通過金融系統的健康和富有效率的經營,保持國民經濟的均衡發展,是一國的宏觀調控能力問題(吳曉靈,2006)。金融安全從微觀上講是保持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不因個別機構經營不善而導致系統性擠兌風險。微觀意義上的金融安全是為整個金融系統的安全服務的,對金融安全的理解不能僅僅停留在微觀層面,不能僅僅停留在單個銀行或者局部市場的層面。應該在宏觀層面上在整個金融體系概念上理解金融安全這個問題。因此看待我國的金融安全不應當只關注單個銀行的存亡或計較于中資銀行股權是否被賤賣,而是應當考慮如何利用金融業開放與外資銀行互利合作,建設一個富有效率、有力支持穩健的金融體系,建立反應迅速、運轉有效的金融安全網。
從宏觀層面理解金融安全,以整體眼光看待中國目前的金融安全與銀行業,我們可以發現,對中國金融安全威脅最大的是體制和觀念落后、低效率配置資金、持續浪費公眾資金、制造高額不良貸款、危害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銀行體系。建設安全、穩定和有效的銀行業體系,提高其競爭力,有助于國家經濟的健康發展是我國金融安全的關鍵。目前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的主要任務是通過改革開放,不斷提高整個銀行體系的資產回報和資金配置效率,將資金投放到最具有活力的領域和企業,并有效控制信貸風險。
2.外資銀行進入有利于提升整體行業效率以促進金融安全。
引發金融不穩定的因素既有外部沖擊,又有金融體系不健康的內因,建設健康的金融體系是維護金融安全的根本。外資銀行在華的擴張,不論是設立機構還是入股中資銀行都有利于我國銀行業效率的提升,從而從根本上促進我國的金融穩定。如前文所述,對中國金融安全威脅最大的是銀行體系的低效運行及其制造的大量不良貸款,我國金融安全的關鍵是建設富有效率和競爭力的銀行業體系,而外資銀行的進入和擴張主要通過競爭和示范這兩種方式促進中國銀行業效率的提升。具體而言,外資銀行在華設立分支機構或法人機構,都加劇了我國銀行業的競爭,給中資銀行巨大的競爭壓力,促使他們反思、學習、變革和完善;而外資入股中資銀行則是直接地為被入股銀行帶來先進的治理結構和管理理念。在競爭和學習中,在銀行業中占主導地位的中資銀行改善他們的經營管理,將資金投放到更具有生產力的企業,有效控制信貸風險,從而提高整個銀行業的資金配置效率。
3.入世前后中國金融安全狀況的比較。
從我國的現實來看,入世5年來外資銀行在華分支機構的擴張和入股中資銀行步伐的加快,并未給我國的金融安全帶來明顯的威脅,反而加速中資銀行的改革,而且外資金融機構積極地參與中資銀行的改革,銀行業整體向著更具效率、更加穩定的方向進步。2006年中國人民銀行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對我國金融安全進行了全面評估,得出的結論是“中國金融總體穩定,2005年中國金融改革和風險處置取得突破性進展,金融業對外開放水平不斷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定性明顯增強。”王元龍在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金融全球化與我國金融安全問題研究》課題中,也對我國金融安全做出了“金融基本穩定;金融信號基本正常;金融運行平穩”的總體評價。總之,外資銀行的進入與擴張,會帶來一些不利于我國金融安全的因素,但我國通過金融政策的規定和引導,規避了很大一部分風險。而且瑕不掩玉,外資的進入通過競爭和示范效應有力地促進了中資銀行改變落后的治理結構和經營理念,促進了整個銀行體系資金配置效率的提高,從而為我國構建穩健的銀行體系注入強心劑,促進我國的金融安全和經濟安全。
四、結論與政策建議
2006年12月11日,我國全面開放銀行業,外資銀行在華的擴張也勢不可擋。
我們不難發現,在宏觀上突飛猛進、超常規地引入外資,而不注重基礎制度和結構的改革,不注重監管的加強,對于一個國家的金融體系來說可能是危機四伏的。許多國家,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對外資銀行進入,特別是外資股權并購銀行的行為進行政府管制。因此我們提出的政策建議是:堅定地開放銀行業,在微觀上繼續鼓勵外資進入我國銀行業;在宏觀上控制外資進入的比例和節奏,緊緊抓住金融安全的主導權。
1.微觀層面上繼續鼓勵外資銀行的進入。
從發展趨勢來看,金融開放不可逆轉,而且中國的實踐經驗已經證明,過度封閉的金融保護主義會造成資金配置效率的低下,銀行體系乃至整個金融體系的不安全。從目前來看,外資入股比單純的引入外資銀行分支機構,示范效應更加明顯,對于促進中資銀行改革的效率更高。因此在微觀層面上要堅定地推進銀行業的開放,鼓勵外資入股中資銀行,促進中資銀行競爭力的提高,從而推動整個銀行業資金配置效率的提高。
2.宏觀層面上警惕喪失金融安全的主導權。
從國際經驗出發,東南亞和拉美的一些國家過快推進銀行業外資化和金融自由化的教訓不能忽視,我國在推進銀行業開放的同時必須緊緊抓住金融安全的主導權。首先,加快中資銀行的改革,促進其市場化運作,成為自負盈虧、自負其責、高效運轉的商業銀行;其次,監測并關注在華設置分支機構的外資銀行母行的經營動向,防止國際金融風險傳入我國;第三,監測并限制國外戰略投資者的短期投資行為,及時逐個評估國外戰略投資者對中資銀行改革是否發揮了應當發揮的作用,并據此決定國外投資者能否入股其它中資銀行或者擴張其股份比例;第四,繼續控制外資持股中資銀行的比例上限;最后,培養具有競爭力的國內投資者,鼓勵其投資中資銀行業。
參考文獻:
[1]巴曙松.外資入股中國銀行業:如何超越“賤賣”的爭論與分歧?[J].dcotor-,2006
[2]談儒勇,丁桂菊.外資銀行進入效應研究述評[J].外國經濟與管理,2005,(5)
[3]吳曉靈.在開放中發展中國金融業[Z].,2006
[4]葉欣,馮宗憲.外資銀行進入對本國銀行體系穩定性的影響[J].世界經濟,2004,(1)
一、個人理財業務
個人理財已成為國際活躍銀行業務領域重要的組成部分。個人理財,分為面向富豪階層的私人銀行服務和面向一般富裕階層的貴賓理財服務。前者的門檻較高,如摩根大通的私人銀行服務開戶金額為500萬美元,瑞士銀行為50萬美元。2002年,匯豐亞洲私人銀行的目標客戶為300萬美元,低于300萬美元的客戶交給零售銀行的“卓越理財服務中心”。
2002年9月,倫敦的Datamonitor公司調查后發現,亞洲富裕人數正以每年6.3%的速度增長。中國內地的富裕人士人數增長最為迅速。相較1997年,富人人數增長了14.9%,而他們所擁有的流動資產的數量增加了20.4%.波士頓咨詢公司預計,2001-2006年,富裕家庭凈投資資產年增長率有望達到7.9%,其中中國市場的增長率為13.8%.正因如此,各主要外資銀行都把個人理財業務作為自己在華業務拓展的重點。
匯豐銀行北京分行設有“卓越理財服務中心”。加入匯豐的卓越理財,可以享受到三種特別的服務,一是可以享受匯豐專業的理財服務,二是可以獲免個人賬戶存取款的手續費,三是可以享受全球范圍所有卓越理財中心及專柜提供的便利。但是享受卓越理財服務要提供至少5萬美元或等值外幣的存款。匯豐對于非卓越理財的客戶,提取外幣現鈔要支付0.25%的傭金。
渣打銀行深圳分行設有個人理財中心。深圳本地居民只要擁有1美元或20港幣,就可在該中心開設一個外幣賬戶,而不用交納賬戶管理費和最低余額費。客戶可選擇優先理財或綜合理財服務,包括本外幣儲蓄業務及本外幣按揭貸款業務。針對深圳及周邊地區中小企業多的特點,該中心設立了商業理財中心,專門為中小企業提供全面的理財服務。該行還設立了24小時客戶服務熱線,回答客戶關于產品、服務、賬戶余額以及交易記錄的任何問題。渣打銀行北京、廣州分行也設有個人理財中心。
東亞銀行也在其多個分行開有“顯著理財”服務。個人理財賬戶的門檻為20萬港元(或等值的其他外幣)。荷蘭銀行上海分行也設有貴賓理財中心。
花旗銀行未設個人理財中心,而是通過貴賓服務提供財富管理服務。轟動一時的所謂“花旗銀行幫助內地居民違法進行海外投資”就是一項頗具創新意義的理財服務。
二、外匯資金業務
1.外匯資本金結匯業務。FDI(外商直接投資)適用中國的資本項目管理法規,主要如《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關于加強資本項目外匯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資本項目收入結匯暫行辦法》、《關于對外商投資項下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進行改革的通知》等。國家外匯管理局(SAEF)有專門的一套外商投資項下資本金結匯管理辦法。外商投資項下資本金是指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核定最高限額的FIEs(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內的外匯資金。入賬外匯資金必須符合外匯局核定的資本金賬戶收入范圍;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只能用于投資項目的正常生產經營開支。FIEs的注冊投資以及以后增資都要通過這一專門的資本金賬戶管理。過去,外商投資項下資本金結匯由外匯局逐筆審批,銀行憑外匯局核準件辦理結匯。2002年6月,改由外商投資項下資本金結匯,授權外匯指定銀行直接審核辦理。外匯局通過被授權銀行對外商投資項下資本金結匯實施間接監管。
2003年1月,東京三菱銀行等10家在滬外資銀行,獲準在上海開辦審批投資項下的外匯資本金結匯業務。
2.因私購匯業務。自2003年10月1日起,中國允許境內居民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境(用于境外經常項目支付)限額提高為:出境時間半年以內的,每人每次可購匯等值3000美元;出境時間在半年以上的(含半年),每人每次可購匯等值5000美元;而且,居民個人出境后超出購匯金額的經常項目消費或支出,在居民個人能夠證明其確屬經常項目用匯前提下,允許其回國入境后辦理補購外匯手續。隨著2003年6月達成的CEPA(“中國內地與香港、澳門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諸多條款的逐步細化,特別是個人可直接申請進入香港,內地到香港的外匯流量必將大幅增長。由此,使得因私購匯業務規模快速擴大。
2002年8月,因私購匯業務全面放開。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全國范圍內推廣了“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信息系統”,并規定,凡是符合條件的中、外資銀行都可向外匯管理局申請開辦個人售匯業務。自此,原來由中國銀行獨家辦理此業務的局面被打破。2003年,東亞、匯豐、花旗銀行等擠入對內地居民開辦的境內居民個人購匯業務。
三、外匯存貸業務
1.外匯存款。外幣結構性存款是由銀行提供的與利率或匯率掛鉤的存款,投資者通過承受一定的利率或匯率風險來提高資金收益。即在存款期內,如果特定幣種(如人民幣、歐元、港幣等)的特定匯率(或利率)始終在特定區間內運行,則投資者將得到較高收益;否則,投資者只能得到較低收益或不能得到收益或承擔本金損失。
外幣結構性存款,即提供不同程度本金保證、與匯率掛鉤的結構性存款。如:99%本金保證,則收益率(年利率)2.30%;98%本金保證,則收益率(年利率)2.85%;97%本金保證,則收益率(年利率)3.4%;96%本金保證,則收益率(年利率)4.5%.也就是說,投資者選擇不同本金保證的存款品種,可以在掛鉤匯率達到要求時獲得不同的收益。對照中國人民銀行小額存款利率表,3個月定期美元存款利率僅為1.1625%,遠遠低于1.825%的100%本金保證存款,也僅為96%本金保證存款收益的1/4左右。
花旗銀行還推出一項外匯定期存款與外匯貨幣期權的組合產品——優利賬戶。
2.外匯貸款業務。銀團貸款一直是外資銀行參與中國大型建設項目的主要貸款形式,且多邀請中資銀行參與。2003年7月,匯豐銀行及中信資本作為牽頭安排銀行,并由匯豐銀行擔任獨家賬簿管理人,組建了包括匯豐銀行、中信嘉華銀行、工商銀行(亞洲)、新加坡華僑銀行、荷蘭合作銀行、交通銀行、東亞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大豐銀行、意大利聯合信貸銀行及永亨銀行等11家金融機構參加的對“天津發展”發放一筆1.1億美元的5年期銀團貸款,貸款利率為LIBOR+80BP(倫敦銀行同業拆放利率+80基本點)。2003年9月,法國巴黎銀行作為牽頭安排銀行,組建了包括交通銀行珠海分行、中國銀行昆山支行等5家銀行參加對臺灣長興集團旗下的珠海長興化工、昆山長興電子及廣州長興電子的一筆6230萬美元的銀團貸款。
2003年,外資銀行還創造出一種外匯—人民幣轉換貸款。2001年9月外匯利率實現市場化后,外匯存貸款利差已縮小至0.9%,僅相當于人民幣存貸款利差的28%.2003年6月,美元短期貸款利率大約是2.2575%的水平,而人民幣短期貸款利率為5.04%,相差2個多百分點。外資銀行貸給三資企業外匯貸款,后者將之結匯成人民幣,即實現了以低的外匯貸款利率借得人民幣貸款。即使加上5%0的結售匯手續費(雙邊報價)支出,通過上述操作的成本還是要低于直接人民幣貸款利率2個百分點左右。但中資銀行的外匯貸款不能結匯,則不可如此操作。
四、信用卡業務
按照國外的一般經驗,在人均年收入達到2000-5000美元時銀行卡業務發展將處于大幅增長的好時機。目前中國的沿海地區和一部分社會群體已進入這一區間。因此,中國銀行信用卡業務發展潛力十分巨大(信用卡業務的主要利潤來于年費收入、用卡消費手續費和透支利息收入,其中信用卡透支年息高達18.25%.而銀行1年期短期貸款利率則5.31%)。以國內最大的發卡行工商銀行為例,截至2002年底,其牡丹卡發卡量達到7946萬張,其中核心產品貸記卡66萬張,比年初增長了4倍多,準貸記卡432萬張;信用卡透支余額14億元,比年初增長55%;牡丹卡直接消費額685億元,同比增長22%;外卡收單交易額34億元,同比增長34%.貸記卡、準貸記卡經營總收入21億元,比上年增長28%,卡均收入達到398元,信用卡不良透支僅占3.2%.信用卡的互聯互通工作也取得了很大進展。到2002年底基本上實現300個以上地市級城市各類銀行卡的聯網運行和跨地區使用,在100個以上城市實行各類銀行卡跨行使用,在40個以上城市普及全國統一的“銀聯”標識卡。外資銀行十分看好中國的銀行卡市場。而行將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卡管理條例》將允許在中國境內的外資銀行和其他外資發卡機構進入銀行卡市場。
受人民幣業務逐步開放的限制,外資銀行只能先申請向境內公民發行外匯貸記卡和借記卡。根據國家旅游總局的測算,僅2002年,中國出境旅游者的人均花費就達到了1100~1200美元,目前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的總支出已達120億美元。國際卡業務很有潛力。目前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廣東發展銀行和招商銀行已發行國際卡。
2003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公告,允許香港銀行辦理個人人民幣業務。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正加緊開展內地人民幣銀行卡到香港使用,香港銀行亦發行人民幣銀行卡并在內地使用等工作,內地與香港人民幣銀行卡聯網業務即將開通。屆時,內地居民持“銀聯”人民幣卡,可在香港貼有“銀聯”標識商店的POS機上消費支付,在香港貼有“銀聯”標識的ATM機上提取港幣現鈔,并在內地以人民幣還款。同時,香港發行的“銀聯”人民幣銀行卡可在內地32萬多臺貼有“銀聯”標識的POS機上刷卡消費,也可在內地5.4萬多臺貼有“銀聯”標識的ATM機上提取現金。這樣,設在香港的銀行就可以發行人民幣銀行卡,并進入內地使用。
2003年,花旗銀行與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合作成立信用卡中心,同時擬經營人民幣貸記卡和外幣貸記卡業務。預計先由浦發銀行發行花旗和浦發的聯名人民幣卡,然后再發行國際卡。在政策允許后,雙方將會組建合資的信用卡公司。匯豐銀行和上海銀行也已申請推出聯名卡。
匯豐銀行也在積極準備發行信用卡。東亞銀行已把銀行卡中心、數據中心、后期服務中心移師廣州。滬、港、臺的三家“上海銀行”(上海銀行、上海商業銀行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也準備在2004年針對內地臺商聯合推出“上海通卡”。
五、證券及投資銀行業務
1.QFII(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2002年,《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暫行規定》頒布實施。根據QFII規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應當委托境內商業銀行作為托管人托管資產,委托境內證券公司辦理在境內的證券交易活動。商業銀行獲得央行批準從事QFII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后,方可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獲得托管人資格。自2003年1月,花旗、匯豐和渣打三家外資銀行獲批從事QFII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后,目前已有15家外資銀行(東亞銀行等)獲得QFII托管行資格。
QFII托管銀行提供的服務包括:為投資者申辦QFII資格;代客托管資產組合;提供兌換外匯,人民幣資金結算,證券及現金結算;監督合格資格投資者客戶的投資運作;向監管機構匯報合格投資者客戶的投資活動,收付匯款,兌換外匯,收取本金及指定;人民幣戶口的活動情況;提供財務報告服務,并遵從公布所規定的一切申報要求。
資金結算和托管的經驗成為外資銀行競爭潛在QFII客戶的利器。匯豐銀行稱,匯豐是中國境內惟一提供B股結算托管服務的外資銀行,匯豐在亞太區有許多機構投資者客戶,而大基金一般都會傾向于用一家資金托管和清算銀行。匯豐可以由目前的B股結算托管服務,擴展到A股市場。匯豐銀行在中國內地的托管服務,數次被國際權威期刊《全球托管人》(GlobalCustodian)的新興市場服務評比給予最高評級。花旗銀行是主要的跨國資產托管銀行、一流的全球清算銀行,以及存托憑證、和信托服務方面公認的領導者。目前,花旗銀行在世界范圍內向2500多個機構客戶提供證券服務,托管金額超過5萬億美元。渣打銀行則強調了其在亞洲共擁有16個托管中心,在中國內地,其深圳分行是深圳B股的惟一外資清算銀行。
匯豐銀行已奪得摩根士丹利國際有限公司、高盛公司的QFII托管行業務。依照程序,QFII委托匯豐銀行上海分行,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為申請開立一個證券賬戶以及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用于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資金結算。花旗銀行奪得了德意志銀行的QFII托管行業務。中國建設銀行奪得了匯豐銀行的QFII托管行業務。中國工商銀行則奪得了瑞士信貸第一波士頓(CSFB)和大和證券SMBC公司的QFII托管行業務。
2.QFII業務。到2003年11月,獲批QFII投資額度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將達10家,累計獲批QFII額度達到17億美元。這10家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分別是:瑞士銀行有限公司6億美元,野村證券株式會社5000萬美元,花旗環球金融有限公司2億美元,摩根士丹利國際有限公司3億美元,高盛公司5000萬美元,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1億美元,德意志銀行2億美元,荷蘭商業銀行1億美元,摩根大通銀行5000萬美元,瑞士信貸第一波士頓(香港)有限公司5000萬美元。
QFII可以在中國投資股票、債券和基金。QFII必須在3個月內將資金匯到在托管銀行建立的賬戶中。根據外匯管理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暫行規定》,“單個合格投資者申請的投資額度不得低于等值5000萬美元的人民幣,不得高于等值8億美元的人民幣。”
3.不良資產管理及抵押貸款證券化。2003年11月,花旗集團旗下的花旗環球金融亞洲有限公司購得中國銀行18億美元巨額不良貸款組合資產,支付5~6億美元。該不良貸款是中銀香港2002年為上市準備時,轉移到中銀開曼公司的。中國銀行的這筆貸款組合資產中,包括發放給香港和內地約450家公司的貸款。
2.003年1月,德意志銀行與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簽署了資產證券化和分包一攬子協議。信達公司將與德意志銀行通過在境外發售資產支持債券的方式,合作處置由20個項目組成、涉及債權25.52億元(本金總額15.88億元、應收利息3.47億元、催收利息6.17億元)的一組不良資產。信達將成立一個信托機構,這個機構將運作這部分資產,以該資產作為支持發行債券,資產未來現金流的一部分將用于還本付息。信達公司將證券化后的資產處置工作分包給德意志銀行,由德意志銀行對資產進行處置。引入德意志銀行的全球資源,包括資金、管理與技術、戰略投資者等,提升資產包的價值,實現資產包后續的現金回收。根據資產回收情況,信達向德意志銀行支付相關費用。資產證券化項目正式啟動后,由德意志銀行主持在境外發債,但價格、項目、投資者由信達和德意志銀行共同商定。
4.中資企業海外融資業務。中資企業海外融資,包括首次公開發行(IPO)和發債,都是外資銀行爭奪的業務。
中資企業境外上市,根據上市公司注冊地的不同區分為兩類: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和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是指在境內注冊、境外上市的公司,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外注冊、中資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對于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通常又根據上市地點將其稱為H股(香港)、N股(紐約)、L股(倫敦)和S股(新加坡)等。在港上市的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通常稱為紅籌股——意即公司的利潤規模上有超常規的增長。兩類境外上市公司的共同特點都是上市在境外,營運主體、業務收入主要在內地(中銀香港等是例外)。
1993年7月15日,第一家H股青島啤酒在香港聯交所上市。此后經歷了1994年、1997年、2000年、2002年四個國有企業境外上市。截至2003年8月,共有82家境內企業(含非國有企業)在海外證券市場上市,流通市值為3776.2億元。其中,僅在香港上市的有66家,同時在香港、美國上市的有12家,同時在香港、倫敦上市的有3家,僅在美國與僅在新加坡上市的各1家。以上數據只是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對于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一份2000年的統計資料認為有60余家。
六、國際結算清算業務
1.國際結算業務。信用證、托收等基本國際結算業務,外資銀行都可以提供。部分外資銀行利用離岸結算業務,政策的灰色地帶,通過離岸賬戶辦理國際結算,中轉費用少、資金在途時間短,很有市場競爭力。
國際保理業務(InternationalFactoring),指出口商以記賬、承兌交單等方式銷售貨物時,保理商買進出口商的應收賬款,并向其提供資金融通、進口商資信評估、銷售賬戶管理、信用風險擔保、賬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務的綜合金融服務方式。2001年全球保理業務量超過5700億美元,比5年前增長2倍;經濟發達國家和地區,國際保理基本取代信用證。中國保理業務量已從1996年的1200萬美元上升至2001年的12億美元。中資銀行迄今為止只有中國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加入了國際保理商聯合會(PCI),能夠開展該業務。由于尚無保險公司為商業銀行開展“無追索權的應收賬款轉讓”業務提供保險,商業銀行必須獨自承擔可能出現的信用風險。外資銀行則在保理業務方面有豐富的經驗,又或多或少地從事混業經營。匯豐銀行2000年的保理業務量已達到20億美元。
關鍵詞:電子銀行;外包;監管
近年來,在全球銀行業興起的電子銀行業務(ElectronicBankingBussiness)大大改變了銀行業的傳統經營方式與業務模式,不僅銀行效率得以提高,服務成本得以降低,而且商業銀行也被賦予了許多新的特征,例如服務內容的開放性和服務對象的全球性,傳統業務和網絡技術的緊密結合,以及銀行與外包第三方間的相互依存關系等。[1]雖然這些新特征并不必然帶來新的風險,但其無疑會增加和改變傳統銀行業務實踐中的風險結構。因此,各國銀行監管機構紛紛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加強相應的專門監管,而其中對電子銀行業務外包活動的監管則是各國共同關注的重點之一。
一、對電子銀行業務外包的優勢分析
外包(Outsourcing)是一個外來詞,其基本含義就是將自己本可以做的一些事情委托給其他人去做。由于電子銀行業務對信息技術及網絡安全都有著極高要求,而這就意味著巨大的資金投入,因此在以最小成本追求最大收益的商業規則下,銀行往往選擇將電子銀行業務中的軟件開發、信息處理、硬件維護等部分或全部外包給更為專業的第三方公司去做。從經濟學和管理學的角度來看,銀行之所以傾向于選擇電子銀行業務外包通常是基于如下的考慮:
1.提升核心競爭力的需要。電子銀行外包可以讓商業銀行轉而注重自己的核心業務,專注核心競爭力的培育。據調查,美國有68%的信用卡業務都是通過非商業銀行機構來實現,銀行的核心競爭力主要體現在業務本身而非后臺支持,因此銀行沒必要雇用大批的網絡高手來維護網絡,交給專門的網絡公司去做就行了。
2.更好地控制成本,優化資源配置。根據管理學理論,優秀企業通過將價值鏈中的不同環節外包給更為專業的公司,從而節省資源獲得規模經濟。例如,根據美國Forrest調查公司的一項統計,美國企業依靠自身力量建立并維護一個Web網站,頭年的費用是22萬美元,而將此工作外包給網絡公司僅需花費4.2萬美元。
3.獲得新技術和提高服務效率。IT技術的發展日新月異,而電子銀行的技術外包不僅可以使銀行內部技術人員獲得更多接觸新技術的機會,還可以使他們擺脫一些繁雜的日常事務,從而大大提高技術支持的響應速度與效率。四是發展戰略和風險規避的考慮。在全球金融一體化發展的背景下,銀行業的競爭日趨激烈,網絡技術的運用更給傳統的生活方式與商業模式帶來了新的挑戰與機遇,而通過與專業外包服務商的利益捆綁,銀行可以圍繞最新科技的發展趨勢來發展各項新興業務以搶占市場先機,并因此減少了很多系統維護管理和技術開發失敗的風險。
二、電子銀行業務外包的風險分析
電子銀行業務外包在提升銀行的核心競爭力的同時,也會給銀行帶來新的潛在風險,并且給傳統的銀行監管體系出了新的難題。撇開就業等社會問題不談,從經濟與法律角度分析,電子銀行業務外包本身也蘊涵著許多隱患。
1.信譽風險。銀行業最為核心的資產是信譽,而外包服務供應商提供的服務質量低下將會影響銀行的信譽。例如由于IT外包供應商的原因硬件設備出現故障維修不及時或軟件系統存在漏洞等致使銀行客戶受損(包括客戶在業務操作方面的不便利以及在資金、機會方面的損失等),即使這完全是由于IT外包供應商的過錯也同樣會大大影響銀行的社會形象與信譽。
2.技術風險。在技術選擇上,銀行必須選擇一種技術解決方案來支撐電子銀行業務的開展,因而當各種電子銀行的解決方案紛紛出臺時,商業銀行選擇與哪一家公司合作,采用哪一種解決方案都將是電子銀行存在的一種潛在風險,一旦選擇不當,將使銀行面臨巨大的機會損失與利益損失。同時由于核心技術由外包公司掌握,外包公司或其職員利用工作便利來從中獲利的道德風險也不可不防。
3.法律風險。由于電子商務和網上銀行在我國還處于起步階段,尚沒有形成完善的法律環境,再加上網絡的無國界性與各國監管機制的差異性使得電子銀行業務外包中存在著相當大的法律風險。例如,外包過程中銀行客戶的隱私權保護問題、商業秘密和技術專利的歸屬問題、跨國訴訟的司法管轄權問題等都可能對銀行的審慎經營造成巨大沖擊。
4.系統風險。銀行業是一國金融發展的核心,其對風險管理有著更加嚴格的要求。由于某些IT核心技術的壟斷,在IT外包行業也存在著若干寡頭公司,因而可能產生某一國(地區)的多家銀行過于集中依賴某些外包服務供應商的情況,一旦出現問題會造成連鎖效應。另外從長遠來看,過于依賴某些跨國公司的技術外包還可能不利于本土企業的技術創新,甚至可能威脅到國家的金融安全。
三、電子銀行業務外包監管的域外經驗
銀行業是個對風險管理有著異常嚴格要求的行業,而電子銀行業務的外包有可能把本屬銀行機構的風險、管理責任及合規要求轉移給不受監管當局監管的第三方。在此情況下,銀行機構如何有效控制外包帶來的運營風險?監管機構如何確保外包供應商在外包過程中履行了其監管要求?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很多發達國家和地區的銀行監管當局已經陸續對此作出反應,以監管報告、建議或指引方式將電子銀行業務的外包活動納入到其原有監管體系中。
1.美國。早在1990年1月,美聯儲就通過一份監管聲明提醒金融機構注意訂立電子數據處理(ElectronicDigitalPlatforms,EDP)服務合同的潛在風險,美聯儲最為關注的問題是金融機構所簽EDP服務合同中是否含有對其原有風險管理體系存在不利影響的條款,如責任免除條款等。而美聯儲紐約銀行1995年的一封監管信函則明確了外包服務安排報告規則,即無論任何銀行服務機構都應該在首次簽署外包服務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后的30天內向合適的聯邦銀行機構報告這種關系。
另外,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FFIEC)還了一系列旨在闡明銀行管理IT外包風險方面職責的指引與公告,例如《FFIEC對外包技術服務的風險管理指引》(2000年)提出了由董事會負責外包引入和風險管理的原則;《FFIEC對技術服務商(TSP)監管手冊》(2003年)概述了TSP風險的監管流程與方法;《IT外包技術服務檢查手冊》(2004年)為監管人員的審計檢查提供了相應的程序指引。
2.香港。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2001年12月的《外判》對本地銀行業的的外包活動表達了相當明確的監管態度,它雖然并非專門針對電子銀行,但其中載明的一般監管方法及有關技術外包的管控措施等均對電子銀行外包具有參考價值。在《外判》指引中金融管理局明確只要被監管機構的外包安排具備周詳的計劃和妥善的管理且不會有導致損害客戶利益的情形發生,金融管理局就不會干涉。[2]
而所謂“周詳的計劃和妥善的管理”則包括了以系列的特殊管控措施。首先,在選擇外包服務商時,銀行應審查其是否具備足夠的資源與專業知識,而在將關鍵技術如數據中心操作外包時,還應由獨立第三方作出獨立評估報告,報告將提交金融管理局備案。其次,在同外包服務商簽訂協議時,金融管理局強調應清楚載明外包服務商的履行標準和服務水平。再次,在外包安排存續期間,銀行應對外包服務商實施持續充分的監控和制定有效的應急計劃。最后,為了防止外包風險的過于集中,銀行還應盡量避免過度依賴單一的外部服務商。
3.瑞士。1999年8月,瑞士聯邦銀行委員會(SFBC)了針對銀行與證券公司的《外包指引》,允許金融機構在未經SFBC明確同意的情況下實施外包。但該指引規定外包必須得到董事會的同意方可實施,必須訂立書面合同,并要求金融機構將外包業務納入內控體系,外包合同必須明確允許SFBC、金融機構及其內外部審計機構對外包服務商進行必要的監控,同時某些核心管理職能是不允許外包的。
此外,伴隨著國際金融一體化步伐的加快,各國監管者也逐漸意識到,外包所帶來的風險往往是超越國境的。因此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于2003年先后了《電子銀行風險管理原則》及《跨境電子銀行業務的管理與監管》,為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外包)的監管提供了高級指導。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綜合各國監管經驗的基礎上,指出電子銀行業務外包的風險控制首要原則是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該對與電子銀行業務的有關風險進行有效的管理和監督,通過建立全面和持續的盡職調查制度與監管程序來處理銀行與外包第三方的相互關系。[3]
四、我國對電子銀行業務外包監管的實踐與法規建設
近年來,我國銀行業的外包勢頭也發展迅猛,各大商業銀行都相繼開設了電子銀行業務,其中四大商業銀行都選擇了自主開發核心技術與輔助業務外包相結合的道路,而光大銀行、民生銀行等股份制商業銀行則選擇將更多的信用卡業務、網絡銀行業務外包出去以降低運營成本。但在電子銀行業務蓬勃發展的同時我國對其的監管還處于逐漸發展和不斷探索中。目前我國電子銀行業務監管事宜主要由銀監會負責,關電子銀行監管的法律框架也已初步確立,主要由《電子簽名法》、《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和《銀行業信息資產風險監管暫行辦法》等組成,而其中2005年頒布的《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我國首次出現“外包管理”字眼的法律文本,其對電子銀行業務外包的發展和監管可謂意義深遠。
《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及自助銀行、ATM等均納入電子銀行業務范疇,擴大了對電子銀行業務的監管范圍,改變了長期以來部分電子銀行業務監管無據的狀況。[4]同時《辦法》突出強調了電子銀行系統的安全評估工作,要求金融機構聘請有資質的安全評估機構,至少每2年對電子銀行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評估。而為了應對新興的電子銀行業務外包風險,《辦法》還明確了許多具體的監管措施:(1)規定金融機構在選擇電子銀行業務外包服務供應商時,應充分審查、評估其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和實際風險控制與責任承擔能力。(2)規定金融機構應當與外包服務供應商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在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外包服務供應商的保密義務和保密責任。(3)規定金融機構應建立針對電子銀行業務外包風險的應急計劃,并應制定在意外情況下能夠實現外包服務供應商順利變更,保證外包服務不間斷的應急預案。(4)規定金融機構對電子銀行業務處理系統、授權管理系統、數據備份系統等涉及機密數據管理與傳遞環節的系統進行外包時,應經過董事會或者法人代表批準,并應在外包實施前向銀監會報告。
筆者認為,《辦法》的上述規定已經吸收了很多國外監管的經驗,并對我國銀行業的發展情況有所考慮,它的出臺既是我國監管當局在金融全球化趨勢下對監管工作的一項適應性創新,也是一項有利于我國銀行業在改制上市及發展過程中提高自身風險管理水平的重要舉措。但是《辦法》仍存在一些不足,諸如要求金融機構對第三方認證機構的可靠性和公信力進行保證并不盡合理。此外對金融機構的責任規定也過于嚴苛。
五、健全我國電子銀行業務外包監管體系的思考
雖然我國已經對電子銀行業務外包的監管制定了比較明確的規章,但是對電子銀行業務的監管應該是一個完整的體
系,而且目前在我國的社會背景下,紙面上的法律要變為行動中的法律無疑還有較長的路要走。實踐中由于信息技術的發展以及很多監管人員對于電子銀行外包風險的認識不足,導致我國各地監管機構的監管理念和執法水平存在較大差異,所以筆者認為有必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國有關電子銀行業務外包的監管體系,以促進電子銀行業務的良性發展。
1.在監管的價值取向上,銀監會應該綜合考慮監管的安全目標與金融機構的效率追求,實現金融安全與交易效率的平衡發展。銀行是基于提升效益目的而實施外包的,因此監管當局不能僅僅為了監管的安全價值而不顧銀行的效率價值。筆者認為,銀監會應在謹慎基礎上支持銀行業更多的外包活動,這也是應對入世后更為激烈的銀行競爭所必需的。當然銀監會應始終堅持以下兩個原則:第一,確保銀行業外包活動處于銀監會的有效監管之下;第二,確保銀行機構合理制訂外包計劃和妥善處理外包風險。
2.銀監會應進一步細化現有的電子銀行業務外包監管規則。現有的外包監管規則總體而言仍偏于原則性,因而需要在既存原則框架之下盡快出臺更具操作性的監管細則對監管人員的監管范圍、權限和監管程序予以規范。此外,電子銀行外包的實踐是不斷發展變化的,因而密切關注電子銀行的最新發展動態,適當汲取國際上的先進經驗,豐富電子銀行業務外包風險管理的內容也極為必要。
【關鍵詞】外資銀行 銀行監管 對策
一、對外資銀行實施監管的意義
銀行監管,是經濟金融監管的一個分支,是由中央銀行、銀行監督委員會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有關機構,代表社會公眾對銀行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實施監督管理的行為。
銀行作為一國金融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擔負著重大的社會責任。其能否穩健運行關系該國的經濟、政治的穩定,具有極其重要的社會意義。因此,銀行監管受到了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普遍重視。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紛紛根據本國銀行業運行的實際情況對本國范圍內的銀行實行嚴格的監管。這里當然也包括該國境內的外資銀行。隨著經濟的全球化,金融市場的界限越見模糊,外資銀行大量存在于各國金融領域,它的高速發展給該國經濟穩定和金融安全帶來了多方面的影響。各國不得不加強對它的監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論界尚未形成完備的外資銀行監管理論體系。各國的外資銀行監管實踐仍依靠原有監管理論體系的指導。對此,作者認為,外資銀行本是銀行,對其監管的區別主要來自各國實際情況的不同,而監管理論對它是完全適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國尚屬發展中國家,對發展迅速、影響日益擴大的外資銀行實行審慎的監管,能維護國家經濟穩定,保證國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外資銀行在我國的發展現狀和特點
(一)外資銀行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截至2007年10月,我國已有外資獨資銀行20家;中外合資銀行3家;另有72家外國銀行設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國銀行設立了241家代表處。截至2007年底,我國共批準匯豐、渣打、花旗等21家外資銀行將在華分行改制為法人銀行。(注:法人銀行在業務范圍、稅收等方面享有優惠。外資銀行隨時可轉為法人銀行。)外資銀行在我國發展十分迅速,現已具有相當規模。
(二)外資銀行的發展特點
1.外資銀行經營范圍、業務范圍不斷擴大。2006年12月11日,我國對外資銀行實行全面的國民待遇,外資銀行不再受到行業和地域限制。外資銀行發展進入加速階段。依托成熟的市場營銷策略,外資銀行經營范圍和業務范圍不斷擴大,對我國經濟的影響力逐步加強。
2.外資銀行資產質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隨著外資銀行逐步熟悉我國市場規則,其經營狀況日趨穩定,市場份額逐步恢復,盈利能力穩步提高,資產總額持續增加,僅2002年至2004年就從3330.5億元增至5159.95億元,占我國銀行業資產的1.8%。
3.參股中資銀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的指引下,外資參股中資銀行的速度不斷加快。外資銀行參股中資銀行,一是出于對長期經營戰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資銀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網點設置完善之利,繞開各類限制,快速進入零售市場。如花旗銀行和浦發行聯手推出的花旗參與管理和技術合作的雙幣種信用卡就是這方面的典型。
論文出處(作者):
三、我國外資銀行監管中的問題
(一)監管法規不健全
監管的有效性依賴于監管的法制化,而我國的金融立法嚴重滯后。引進外資銀行已近20年,卻無一部約束外資銀行的專門法律。這使外資銀行有機會利用法律漏洞規避監管,嚴重影響了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效力。200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和《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彌補了這些漏洞,但相關法規的健全工作遠未完成。
(二)監管方式單一
目前,我國外資銀行監管還停留在傳統“經驗式”管理階段。主要實行報送稽核。監管部門對各外資銀行報送的報表、材料進行全面分析,以確認其經營的合規性。而對于外資銀行運營的風險性監管上處于空白狀態。
(三)監管資源嚴重不足
由于外資銀行的開放性比較強,對其的監管需要高質量的資源。目前,我國外資銀行的監管在資源方面相對缺乏。包括監管人員、信息系統等方面的不足。在監管人員方面,表現為量不足、質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認證制度和后續教育系統。在信息系統建設方面,缺乏靈敏、準確、高效的監管信息系統。在監管信息流程上,表現為低效率性。金融監管當局與相關機構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與外資銀行母國監管者的合作
當今世界金融體系間的跨國聯系不斷加大,僅在某一國范圍內考察金融監管問題已不能滿足金融監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監管當局要加強與各外資銀行母國監管者的合作,以協調監管措施,降低共同面臨風險。而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再這一方面尚處于十分被動的境地。
四、對改進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的建議
(一)健全監管法制
要加強外資銀行監管,我國就必須結合本國實際,參照國際公認的準則(如巴塞爾協議),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監管法律,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外資銀行法。從法制角度,規范外資銀行的行為,授予監管機構足夠的權利,為監管工作提供基礎條件。
(二)多元化監管方法和手段
當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監管的手段單一,落后,主要是現場與非現場監管,而且兩者缺乏銜接。因此,必須使監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監管手段向經濟性、法律性監管手段轉變,充分實施現場與非現場監管、外部審計、審慎監管會議、三方會議等多樣化監管手段。
(三)健全風險監管體系
目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多停留在合規性監管層面,而忽視了風險性監管。我國應根據巴塞爾協議的有關標準,制定嚴格、周密的風險監管體系,將外資銀行的經營風險納入監管,保證全面、客觀、合理的實施監管。
(四)建立監管人才培養和認證機制
加強我國外資銀行監管要依賴大量專門人才,監管當局應主導建立完善的人才培養和認證體系。可邀請高校等研究機構參與其中,確保培養認證機制的專業性。
(五)加強信息交流,與各國監管機構堅強合作
為了應對各國金融體系相互聯系不斷加強的現狀,我國監管當局應主動同各國監管機構建立長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機制。以協調各國監管手段,降低共同面臨的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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