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4-16 12:48:33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財產課稅制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論文摘要:我國企業要從維護自身整體、長遠利益出發,摒棄避稅、偷逃稅等短期行為,轉而進行科學的國際稅務籌劃,即利用國際稅法規則,通過對自身的籌資、投資和營運等生產經營活動事先進行適當的安排和運籌,使企業既依法納稅,又能充分享有國際稅法所規定的權利和優惠政策,以獲得最大的稅收利益、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一、國際稅務籌劃的客觀基礎
企業要進行國際稅務籌劃,首先要對各國的稅制有較深認識。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差別是由稅收管轄權、稅率、課稅對象、計稅基礎、稅收優惠政策等幾個方面組成的:
1.稅收管轄權上的差別。各國稅制上的稅收管轄權主要有三種類型:居民管轄、公民管轄和所得來源管轄。各個國家或地區一般是根據自身的政治、經濟情況和法律傳統,選擇及行使稅收管轄權,其中多數國家是同時行使居民管轄權和所得來源管轄權的。由于各國家行使不同的稅收管轄權,從而為國際稅務籌劃創造了機會。
2.稅率上的差別。稅率差別是指不同的國家,對于相同數量的應稅收入或應稅金額課以不同的稅率。企業可以選擇綜合稅率較低的國家來投資,也可以將稅率高的國家所屬機構的利潤轉移到稅率低的國家。
3.課稅對象和計稅基礎的差別。不同的國家稅種的課稅對象可能不同,不同國家對于每一課稅對象所規定的范圍和內容也可能不同,因此計稅基礎也會存在差異。企業可以利用不同的稅收處理進行稅務籌劃。
4.稅收優惠的差別。許多國家為了吸引外國投資,對于國外投資者在征稅上給予實行各種不同形式的優惠。如減免稅、各種納稅扣除等。一國的稅收優惠政策是跨國納稅人稅務籌劃的一個重要內容。
從上述的分析可見,國際稅務籌劃的基礎就是各國稅制的差異。企業只有在全面掌握有關國家稅收法規及其具體稅制的基礎上,兼考慮一些其它客觀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確的稅務籌劃方案。
二、國際稅務籌劃的具體方法
依據國際稅務籌劃的基礎和其它相關因素,可以大略總結出國際稅務籌劃的具體途徑如下:
1.稅收管轄權規避。企業應盡量避免同一個行使居民管轄或公民管轄的國家發生人身法律關系,或盡量避免同一個行使所得來源管轄權的國家發生聯系。許多國家對企業的“常設機構”的利潤是課稅的,因此在短期跨國經營活動中,盡量不要成為東道國的“常設機構”,則可避免向東道國納稅。這種規避可以通過控制短期經營的時間或是通過改變在東道國機構的性質來實現。
2.利用稅率差別。由于不同國家規定的稅率存在差別,在進行國際稅務籌劃時,企業可以選擇綜合稅率較低的國家來投資,也可以將稅率高的國家所屬機構的利潤轉移到稅率低的國家。據統計,美國跨國公司持有資產總額25%部分分布在那些公司所得稅率低于20%的國家或地區,在這些國家資產收益率普遍較高。
通常實踐中轉移應稅收入的方法有幾種:(1)企業可以利用信托方式轉移財產。如果一個國家的所得稅稅率較高,該國企業就可以以全權信托的方式把自己的財產委托給設在境外的避稅地的信托機構代為管理,通過創立這種國外信托,財產所有人以及信托的受益人就可以徹底擺脫就這筆財產所得向本國政府納稅的義務。同時,由于信托財產是委托避稅地信托機構管理的,當地政府對信托財產所得一般也不征收或征收很少的所得稅。(2)企業也可以通過向低稅率國關聯企業轉移利潤的方法利用轉讓定價手段在公司集團內部轉移利潤,使公司集團的利潤盡可能多地在低稅國關聯企業中實現。實踐中跨國公司在稅務籌劃中這種方法最為常見。
(3)通過組建內部保險公司來轉移利潤。具體做法是,在一個無稅或低稅的國家建立內部保險公司,然后母公司和子公司以支付保險費的方式把利潤大量轉出居住國,使公司集團的一部分利潤長期滯留在避稅地的內部保險公司賬上。內部保險公司在當地不用該筆利潤納稅,而這筆利潤由于不匯回母公司,公司居住國也不對其課稅。
3.在稅務籌劃中注意課稅對象和計稅基礎的差別。在稅務籌劃中,要注意考慮所選擇投資地的稅種主要是所得稅,根據投資地在存貨計價與成本核算、固定資產折舊、各類準備基金的提取等方面稅制規定的不同來進行籌劃。
4.籌劃時考慮稅收優惠政策。利用稅收優惠是稅務籌劃的一個重要內容。比如:國與國之間簽訂的國際稅收協定中一般都有互相向對方國家的居民提供所得稅尤其是預提所得稅的優惠條款。在國際稅務籌劃時,在考慮稅收優惠時,要注意稅收優惠往往是在經濟不發達、勞動力素質低的地區力度更大。所以不能只考慮稅收優惠,忽略該地區基礎設施制度落后所導致的高成本負擔及政治和經營風險。
三、我國企業國際稅務籌劃對策
1.我國企業國際稅務籌劃現狀。我國大部分企業稅務籌劃意識缺乏。我國企業的領導由于欠缺財務、稅收知識,因此當提及減少納稅成本時,往往使用偷逃稅款、找稅務人員等方法,而不是通過自身的稅務籌劃合理合法地節稅。而企業的財務人員也因而不能利用稅收知識和會計水平為企業做稅務籌劃。同時,稅務籌劃主體在我國企業中,至今還不甚明確。會計人員只關注會計核算、會計報表,不關心稅收成本比較及相關決策;而管理人員則認為稅收籌劃是財務部門的職責。這樣就形成了稅務籌劃工作無人負責的情況。
另一方面,我們要看到我國企業對于國際稅務籌劃的迫切需求。隨著我國加入WTO,我國企業的國際貿易將進入一個新的階段,不僅是出口事業蓬勃興盛,跨國經營事業也必將取得更加令人矚目的發展。因而我國企業必須提高國際稅務籌劃的水平,以適應自身發展的需求。
論文摘要:所得稅的收入是我國財政收入的又一重要組成部分,占全部財政收入的20%以上,其地位,僅次于流轉稅而居第二。所得稅是對利潤的征稅,所得稅具有稅負不轉嫁、不隱匿,稅負公平,調節力度強的特點。現行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存在問題,對經濟的產生影響,需要完善現行所得稅制度。
所得稅是以所得額為課稅對象而課征的一類稅種的總稱。所謂所得額是指納稅人在某一納稅年度的收人總額減去稅法規定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我國對所得額的征稅分為法人所得稅和自然人所得稅。從我國現行稅制的設置來看,第一層次的調節是流轉稅,它是對銷售收人的征稅,一般是按全額或增值額征稅,如消費稅、營業稅、增值稅;第二層次的調節是所得稅,它是對利潤的征稅,一般是按純所得征稅,因為流轉稅和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同一人,若流轉稅按全額征稅,所得稅必然按凈額征稅,以避免重復征稅;第三層次的調節是財產稅,它是對財產的價值或數量征稅,在整個稅制體系中,是輔稅種,以彌補流轉稅和所得稅課稅的不足。所得稅作為整個稅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于其他稅類的特點:1.稅收負擔的直接性。所得稅一般由企業或個人作為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而且稅負最終由企業和個人承擔。由于納稅人就是負稅人,稅負不能轉嫁,所以被稱為直接稅。直接稅的最大優點是政府對誰征稅、誰就繳稅,能達到政府預期的稅收政策目標。2.稅收分配的公平性。所得稅如果采用累進稅率征稅,能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無所得不征。所謂累進稅率就是隨所得增長而逐級遞增的稅率制度。它的最大特點是矯正貧富差距,緩和階級矛盾,穩定經濟,達到稅收公平的目的。3.稅收征收的公開性。所得稅是直接稅,一般不轉嫁。所得稅在征收方式上一般由企業或個人申報繳納,采用按年計算,按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方法;在征收環節上選擇收人分配環節,是對利潤的征收,所以,所得稅征收具有公開性、透明度強的特點,易于征納雙方貫徹稅收政策。4.稅收管理的復雜性。所得稅是對所得額的征稅,不論是企業或個人都要核算自己的純所得額,相對比較流轉稅對銷售收人計稅而言,所得稅的計算顯得復雜,核算水平高,征收管理的成本高,難度大,所以所得稅客觀上要求整個社會有較高的信息化、核算水平和管理水平,才能將稅款及時、足額、穩定人庫。5.稅收收人的彈性。所得稅是以所得額為征稅對象,而所得額是隨國民經濟的發展變化和國民收人的變化而變化,因此,收人可靠。同時,所得稅采用累進稅率,能夠自動適應國民經濟周期的變化,隨經濟的繁榮和經濟衰退而發揮穩定器的作用,促進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我國現行所得稅制主要設置三個稅種,即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1994年所得稅制改革,第一步先將性質不同的內資企業所得稅歸并,統一開征企業所得稅(對內資企業使用);保留1991年7月改革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對涉外企業使用),第二步,將內、外分設的企業所得稅統一。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將對中國公民和外籍公民分設的三稅合一,統一開征個人所得稅(內、外統一)。1994稅改至今,已經9個年頭,所得稅在組織財政收人,特別是調節經濟、縮小貧富差距、緩和階級矛盾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國改革開放20多年,國家綜合國力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有賴于稅收的貢獻,但所得稅在運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有待于改革。
一、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存在問題及對經濟的影晌
(一)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也稱法人所得稅,是對企業的所得額征收的一種稅。我國的法人所得稅有兩種,它們是內資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這兩個稅種的共同點是:第一,兩稅種都是對利潤所得的課征;第二,兩稅種的名義稅率是一樣的,內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所得額的33%,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所得額的300!0(中央),所得額的3%(地方),綜合稅率為33%。而兩稅種的不同點是:
1.在所得稅收制度上內外資企業不一致,內外資企業分別適用兩套稅法。內資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涉外企業適用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對法人利潤征稅采用內、外兩套稅法,一是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特別是加人wto一年后的今天,仍用內外兩套稅法的作法,有悖于國民待遇原則。二是內、外兩套稅在具體執行時,易造成誤解,甚至是稅收歧視。三是內外兩套稅法不利于企業在同一起跑線上競爭。
2.內外兩套稅法,確認所得額時稅前扣除執行標準不一樣。在扣除所得項目和比例上內資企業遠遠低于涉外企業,使涉外企業扣除項目金額多所得額少,從而稅金也就少了,比如壞賬準備金的提取比例,內資企業是年末應收賬款的5%,而涉外企業是年末應收賬款的3%,象計稅工資、計算折舊的殘值率、捐贈的扣除等扣除比例均不一樣,存在內資低、涉外企業高的現象。其結果外商稅負輕于內商稅負。
3.內外兩套稅法,稅收優惠政策不一樣。我國是在“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的政策下,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建立涉外所得稅制,90年代初將涉外稅制進行歸并,建成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至今。當時中國為了大量吸引資本和技術,對外商規定了諸多稅收優惠條款,比如:稅率的優惠,特區減按巧%或24%征稅,生產性企業的二免三減半;再投資退稅;加速折舊等優惠。這些僅對外商用,這是非常英明和正確的,但今天情況已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中國政治、經濟穩定、投資的硬、軟環境都發生了根本性變化,所以要適時調整。
4.內資企業所得稅本身的有些稅收優惠政策有些滯后。比如為支持發展第三產業的稅收優惠,象副食品廠、服務業等等,過去是人民必須品,收費標準低,行業盈利少,免稅鼓勵其發展,而現在某些副食品、成了人們的調味品,價格上漲幅度很高,利潤客觀,可以取消減免稅優惠政策。
5.內、外兩套所得稅在保護環境、促進科技進步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取向上,用直接優惠多,而間接優惠少。西方國家在保護環境,促進科技進步的稅收政策方面,有的是單獨立法征稅、有的使用間接優惠為主,直接優惠為輔。比如美國關于企業虧損彌補規定,可以向前三年,向后7年彌補,比較靈活;關于科技投資,超過一定百分比,可在所得稅前列支部分投資等等。我國是利用廢氣、廢渣、廢液產生的利潤,在計算所得稅時允許稅前列支,基本上是有利潤才扣除,不與企業承擔投資部分風險,不利于企業積極從事環保,科技方面的投資。
(二)個人所得稅
1.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項課征制。國際上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有三種類型:一是總額課征制,如美國;二是分項課征制(我國);三是總額和分項課征制(如西歐一些國家)。一般財務會計核算水平高,納稅意識強,金融發達,非貨幣化程度高,電子貨幣使用普遍,征管手段高的國家,采用總額課征制,反之,易采用分項課征制。我國采用分項課征制,是符合當時的條件的,但時至今日,存在的問題:一是分項課征制,即分項確定收人、分項扣除、分項計算,易使納稅人收人化整為零,解收人,逃避稅收。二是分項課征制,在稅率制度上,不利體現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無所得不征的累進稅率制度,不能真正體現公平原則,不能體現富人繳稅,窮人享受福利的思想。
2.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過窄,調節力度有限。
3.個聲沂得稅免征額過低,易使富人稅變成窮人稅。
4.個人所得稅工資所得采取個人申報繳稅,未考慮家庭人口間題,生計費扣除標準一樣,有失公平。
5.個人所得稅在征收方面存在一是公民納稅意識差;二是征管手段落后;三是收人多樣化且采用現金結算多;四是個人財產收人不明晰,不確定,所有這些因素都影響了個人收人所得稅及時、足額人庫,使應收的稅款收不上來,出現富人不繳稅、少繳稅,窮人繳稅的現象。
二、完善所得課稅的對策
(一)完善企業所得稅稅制
1.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制。依照國民待遇原則,以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為基本標準改革現有企業所得稅,實現內外兩套稅法的合并。改革要按統一規范的原則進行.科學界定納稅人和征稅范圍,統一稅基、統一稅率、統一優惠政策,參照國際慣例,規定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重點清理并消除帶有歧視性的稅收政策,解決好外資企業優惠多于內資企業,非國有企業優惠多于國有企業的問題,實現對、外資企業的稅收平等待遇,提高內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2.完善我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除保留特定區域(如我國西部地區)優惠政策外,逐步取消其他地區性優惠政策,為不同地區和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取消內資企業對第三產業已到期的優惠政策。同時,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導向,對高新技術產業、新興產業、實行稅收優惠,推動產業的優化和升級。
3.所得稅的優惠方式由已往以直接減免稅為主,間接減免稅為輔改為間接減免稅為主,直接減免為輔的方式,參與企業投資風險,鼓勵科技進步,間接減免稅的方式有加速折舊、投資抵免、費用扣除,科研開發基金等優惠方式。
(二)完善個人所得稅稅制
1.改分項課征制為總額和分項課征制。這一模式的具體做法是,在進一步規范目前分類所得的基礎上,先以源泉預扣的辦法預征分類所得稅,在納稅年度終了時,由納稅人申報其全年綜合的各項所得,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毛所得額,調整所得額和應稅凈所得額,并據以計算出年度應納稅額,對年度內已納的稅額作結算調整,多退少補。這樣做一是符合我國國情,二是將多元化收人納人個稅的總控管理,以利于公平稅收。
2.擴大征稅范圍,嚴格控制減免稅。現行個人所得稅的課稅范圍過窄,僅例舉項,應適時擴展。對于一些個人的福利收人和從事農、林、牧、漁等個人收人超過扣稅標準的所得應列為征稅對象。對屬于常規課稅項目的國債利息,省政府和部委以上單位的獎勵,股票轉讓等應考慮納人計稅范圍。取消對偶然所得中一次中獎收人不超過1萬元免稅的規定。個人投資人股的股息、紅利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征收有重復征稅之嫌。具體解決辦法,國際上有三種做法:一是采用歸集抵免法;二是對利潤征了所得稅的,不再征個人所得稅;三是采用低稅率征稅。據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現狀,采用第三種方法,在征收企業所得稅后個人分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時,由現行稅率20%調低至10%或5%,以降低個人投資所承擔的過高稅負,減輕重復征稅,刺激個人投資。
3.合理確定費用扣除項目和扣除標準。扣除項目應包括納稅人為取得納稅所得發生的支出,基本生計費用和特別扣除費用,扣除標準要考慮納稅人的婚姻狀況、賭養人口、年齡和健康狀況、醫療、教育費用等因素,并根據收人、物價水平等因素適時調整,以體現公平原則。
4.提高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由800提高到1500元,以真正體現富人繳稅、窮人享受福利。
5.提高公民納稅意識。要讓每位公民知道,小偷偷的是別人的錢,而偷稅偷的是國家錢也是大家錢。所以要大力宣傳稅法、執法、守法。對于違法者,嚴懲不怠。完善代扣代繳與自行申報制度,建立納稅人編碼制度。個人所得稅改革成敗的關鍵在于建立健全個人所得稅稅源監控機制。要在繼續完善代扣代繳與自行申報制度的基礎上,盡快建立納稅人編碼實名制。以信息技術手段為支持,加強與銀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公安、法院的配合,對納稅人的賬戶、號碼等實行全面的監控,防止稅源流失。
(三)加大稅收優息政策的科技導向
論文摘要:兩稅法是中唐時期為解決財政危機而實行的一次重要的稅制改革,它不僅對改善唐朝的財政起到了顯著作用,對以后的稅制改革也有深遠影響。其中的很多稅收思想都是史無前例的,因而具有進步意義。
1引言
由于唐初的稅制給國家帶來這么多的經濟問題,楊炎便上書請作兩稅法,唐德宗最后也采納了楊炎的意見,首開中國稅改費的先河。
1. 1兩稅法的主要思想及其評價
1.1.1兩稅法的主要思想
兩稅法歸并了稅種,把混亂繁雜的稅種歸并為地稅和戶稅兩種。集中了納稅時間,一年分為夏秋兩次納稅,費全部改為正稅,一同并人兩稅。其具體類容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1)“其租、庸、雜搖悉省,而丁額不費”,就是取消租庸調及一切雜稅,簡化為地稅和戶稅兩個稅種:地稅按納稅人的田畝征收,繳納米粟;戶稅按資源多少劃分等級,以貨幣征收,分夏秋兩次繳納。
(2)“戶無主客,以現居為薄”,就是以戶為征稅單位,不分主戶(本地土著戶)、客戶(外來戶),一律以現在居住地方為準登人戶籍納稅。即“居人之稅”。
(3)“戶無主客,以見居為薄;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即放棄按丁征稅的辦法,改為按照資產和田畝征稅,即根據資產定出戶等,確定應納戶稅稅額,根據田畝多少,征收地稅。
(4)“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于人,量出制人”,要求唐朝中央根據財政支出的需要,定出全國總稅額,分配各地征稅。這成為我國賦稅制度的一次重大變革。
1. 1. 2兩稅法的進步意義
兩稅法的進步意義著重體現在兩大方面:第一由于規定了貴族、官僚、商人都要交稅,擴大了納稅面,有利于減輕人民的負擔。第二改變了自戰國以來以人丁為主的賦役制度,而“唯以資產為宗,不以丁身為本”,這種納稅方式是順應了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的,較之于“租庸調制”更合理,更進步。
兩稅法對封建生產關系的調整也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給舊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帶來很大沖擊。
首先,兩稅法的頒布意味著“租庸調制”的廢除,因此與“租庸調制”為依托的均田制—政府直接控制全國土地的、法理上的“土地國有制”,實際上也正式宣告廢除了。這就表明唐朝政府從法律上正式承認了兩種封建土地所有制已經不能照舊并存下去的現實。
其次兩稅法不再像“租庸調制”那樣“以身丁為本”,直接控制農民的人身征取賦稅、特別是征取力役,而著重按財產多少征稅,實際上廢除了力役;而且實行“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的原則,不再區分土戶與客戶,全都按資產多少分等交納兩稅。
1. 1. 3兩稅法的局限
兩稅法的局限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以貨幣計量稅收,雖然可以簡便征收,但是貨幣的幣值會隨著經濟的發展不斷變化,貨幣的變動又會影響稅收負擔的高低,尤其是在貨幣升值的情況下,會加大稅收負擔,從而可能會引起人們的不滿,不利于維持社會的穩定。二是,單以資產作為課稅的依據,不夠合理。因為資產的多少并不容易測量,而且很可能發生隱匿資產的行為,不利于保證財政收人,資產的價值高低也不一定和資產的數量成正比,就可能出現負擔不均勻的后果。
3兩稅法與現代稅收思想的聯系
3. 1兩稅法中體現的現代稅收思想
兩稅法雖然是唐代的稅收思想,但是它也是以保證國家的財政收人為目的的。其中也可以看到不少現代稅收思想的影子。
首先,兩稅法規定的:不分主戶(本地土著戶)、客戶(外來戶),一律以現在居住地方為準登人戶籍納稅。不分貴賤和身份,每個人都要履行納稅義務,這體現了稅收當中的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現代稅收思想中最重要的原則之一,在兩稅法中人們已經有了要公平納稅的理念,只是還沒有明確提出而已。
其次,兩稅法規定取消租庸調及一切雜稅,簡化為地稅和戶稅兩個稅種,地稅按納稅人的田畝征收,繳納米粟;戶稅按資源多少劃分等級,以貨幣征收,分夏秋兩次繳納。這樣簡化了稅種,也簡化了繳稅的程序,節約了納稅成本。
第三,兩稅法的量出為人原則,規定中央根據財政支出的需要,定出全國總稅額,分配各地征稅。中國古代財政制度,一向遵循量人為出原則,在清代以前,我國始終沒有產生預算制度。預算制度本質上是量出為人的。楊炎主張“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于人,量出以制人”。這就開創了我國預算制度的先河。現在的要把國家先劃分事權和財權,再制定收人計劃,也是以這一思想為源頭的。
第四,兩稅法將租庸調和其他的雜稅、雜費統一為兩個稅種,首開了中國費改稅的先河。可以作為以后稅制改革的借鑒。
論文摘要:電子商務作為全新的貿易形式,具有交易虛擬化、全球化、隱蔽化和成本低廉等特點。電子商務活動雖然使現行稅法中的某些規定不能適用或不能完全適用,但是,其并未對稅收法律關系本身產生根本性的影響,因此,完善電子商務時代的稅收法律制度仍應遵循稅法的基本原則,即稅收法定原則、稅收中性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和稅收社會政策原則。
稅法基本原則是一國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抽象和概括,是一定社會經濟關系在稅收法制建設中的反映,也是對稅法的立法、執法、司法等全過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法律準則,其核心是使稅收法律關系適應生產關系的要求。電子商務作為經濟全球化進程中應運而生的網絡經濟的組成部分,具有交易虛擬化、全球化、隱蔽化和成本低廉等特點。雖然電子商務的出現為經濟發展帶來了巨大的變化,使現行稅法的某些規定難以適用,并形成了一些稅收征管中的盲點,但其并未對生產關系和稅收法律關系本身產生根本性的影響。因此,完善電子商務時代的稅收法律制度,仍然不能背離以下幾項稅法的基本原則。
一、稅收法定原則
稅收法定原則是民主和法治原則等現代憲法原則在稅法上的體現,是稅法至為重要的基本原則。它指的是國家征稅應有法律依據,要依法征稅和依法納稅。稅收法定原則要求稅收要素法定而且明確,征稅必須合法。諸如,納稅主體、征稅對象、稅率、納稅環節、減免優惠等稅收要素必須由立法機關在法律中予以規定,其具體內容也必須盡量明確,避免出現漏洞和歧義,為權利的濫用留下空間。而征稅機關也必須嚴格依據法律的規定征收稅款,無權變動法定的稅收要素和法定的征管程序,依法征稅既是其職權,也是其職責。
(一)不宜開征新稅
在電子商務條件下,貫徹稅收法定原則,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是否開征新稅。實際上對這個問題的爭論由來已久,以美國為代表的免稅派主張對網上形成的有形交易以外的電子商務永久免稅,認為對其征稅將會阻礙這種貿易形式的發展,有悖于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勢;與此相對的是加拿大稅收專家阿瑟·科德爾于1994年提出“比特稅”構想,即對網絡信息按其流量征稅。“比特稅”方案一經提出,即遭致美國和歐盟的反對,原因是他們認為“比特稅”不能區分信息流的性質而一律按流量征稅,而且無法劃分稅收管轄權,并將導致價值高而傳輸信息少的交易稅負輕,價值低而傳輸信息多的交易稅負重,從而無法實現稅負公平。筆者認為,經濟發展是稅制變化的決定性因素,開征新稅的前提應是經濟基礎發生實質性的變革,例如,在以農業為最主要的生產部門的奴隸制和封建制國家,農業稅便是主要稅種;進入了以私有制下的商品經濟為特征的資本主義社會后,以商品流轉額和財產收益額為課稅對象的流轉稅和所得稅取代了農業稅成為主要稅種。電子商務也屬于商品經濟范疇,與傳統貿易并沒有實質性的差別。因此,我國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時,仍應以現行的稅收制度為基礎,對現行稅制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使之適應電子商務的特點和發展規律,這樣不僅能夠減少財政稅收的風險,也不會對現行稅制產生太大的影響和沖擊。例如,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做法便值得借鑒,其并未出臺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法,只是要求納稅人在年度報稅表內加入電子貿易一欄,申報電子貿易資料。
(二)明確各稅收要素的內容
稅收法定主義原則要求稅收要素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對稅收要素的影響突出地表現在征稅對象和納稅地點的確定上。以流轉稅為例,網上交易的許多商品或勞務是以數字化的形式來傳遞并實現轉化的,使得現行稅制中作為計稅依據的征稅對象變得模糊不清,對此既可以視為有形商品的銷售征收增值稅,也可以歸屬為應繳營業稅的播映或服務性勞務。這就需要改革增值稅、營業稅等稅收實體法,制定電子商務條件下數字化信息交易的征稅對象類別的判定標準,從而消除對應稅稅種、適用稅率的歧義。就納稅地點而言,現行增值稅法律制度主要實行經營地原則,即以經營地為納稅地點,然而高度的流動性使得電子商務能夠通過設于任何地點的服務器來履行勞務,難以貫徹經營地課稅原則。由于間接稅最終由消費者負擔,以消費地為納稅地不僅符合國際征稅原則的趨勢,而且有利于保護我國的稅收利益,為此,應逐步修改我國現行增值稅的經營地原則并過渡為以消費地為納稅地點的規定,從而有效解決稅收管轄權歸屬上產生的困惑。
二、稅收公平原則
稅收公平原則是稅法理論和實踐中的又一項極其重要的原則,是國際公認的稅法基本原則。根據稅收公平原則,在稅收法律關系中,所有納稅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稅收負擔在國民之間的分配也必須公平合理。稅收公平原則在經歷了亞當·斯密的“自然正義的公平”①和瓦格納的“社會政策公平”②理論之后,近代學者馬斯格雷夫進一步將公平劃分為兩類,即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稅收橫向公平要求相同經濟情況和納稅能力的主體應承擔相同的稅負;稅收縱向公平則要求不同經濟情況的單位和個人承擔不相等的稅負。
納稅人地位應當平等、稅收負擔在納稅人之間公平分配是稅收公平原則的內容和要求。電子商務是一種建立在互聯網基礎上的有別于傳統貿易的虛擬的貿易形式,它具有無紙化、無址化以及高流動性的特點。高流動性使得企業的遷移成本不再昂貴,企業由于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不必像傳統企業那樣大量重置不動產和轉移勞動力,若想要在低稅或免稅地區建立公司以達到避稅的目的,往往只要在避稅地安裝服務器等必要的設備、建立網站并配備少量設備維護人員即可。其他為數眾多的工作人員可以通過互聯網在世界各地為企業服務,從而可以使納稅人通過避稅地的企業避免或減少納稅義務。而電子商務的無形性和隱蔽性則讓
稅務部門難以準確掌握交易信息并實施征管,使得網絡空間成了納稅人輕而易舉地逃避納稅義務的港灣。上述種種都導致了從事電子商務的納稅主體與從事傳統商務的納稅主體間的稅負不公。但是稅收公平原則卻要求電子商務活動不能因此而享受比傳統商務活動更多的優惠,也不能比傳統商務更易避稅或逃稅。因此,為貫徹稅收公平原則應從以下兩方面著手:
第一,改變對電子商務稅收缺位的現狀,避免造成電子商務主體和傳統貿易主體之間的稅負不公平。稅法對任何納稅人都應一視同仁,排除對不同社會組織或個人實行差別待遇,并保證國家稅收管轄權范圍內的一切組織或個人無論其收入取得于本國還是外國,都要盡納稅義務。
第二,貫徹稅收公平原則還要完善稅收征管制度。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制度,首先應制定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納稅人在辦理了上網交易手續之后,應該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在稅務登記表中填寫網址、服務器所在地、EDI代碼、應用軟件、支付方式等內容,并提供電子商務計算機超級密碼的鑰匙備份。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的申報事項進行嚴格審核,并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其二,應建立電子發票申報制度,即以電子記錄的方式完成紙質發票的功能。啟用電子發票不僅可以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也為稅收征管提供了嶄新的手段。納稅人可以在線領購、開具并傳遞發票,實現網上納稅申報。其三,逐步實現稅收征管的電子化、信息化,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拓展稅收征管的領域和觸角,開發電子商務自動征稅軟件和稅控裝置,建立網絡稽查制度,不斷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和質量,構建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收征管體系,實現稅收公平原則。
三、稅收中性原則
稅收中性原則是指稅收制度的設計和制定要以不干預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為基本出發點,即稅收不應影響投資者在經濟決策上對于市場組織及商業活動的選擇,以確保市場的運作僅依靠市場競爭規則進行。
電子商務與傳統交易在交易的本質上是一致的,二者的稅負也應該是一致的,從而使稅收中性化。稅收制度的實施不應對網絡貿易產生延緩或阻礙作用,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還處在初級階段,對相關問題的研究也才剛剛起步,而電子商務代表了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與傳統貿易相比,其優勢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對其稅收政策的制定應避免嚴重阻礙或扭曲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宜采用中性的、非歧視性的稅收政策,通過完善現行稅制來規制并引導電子商務健康、有序、快速地發展。
不開征新稅不僅是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也是稅收中性原則的體現。許多國家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制度時,也都認為應遵循稅收中性原則。例如,美國于1996年發表的《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中便指出:“建議在制定相關稅收政策及稅務管理措施時,應遵循稅收中性原則,以免阻礙電子商務的正常發展。為此,對類似的經濟收入在稅收上應平等地對待,而不去考慮這項所得是通過網絡交易還是通過傳統交易取得的。”文件認為,最好的中性是不開征新稅或附加稅,而是通過對一些概念、范疇的重新界定和對現有稅制的修補來處理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問題。而經合發組織1998年通過的關于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框架性意見的《渥太華宣言》中也強調,現行的稅收原則將繼續適用于電子商務課稅,對于電子商務課稅而言,不能采取任何新的非中性稅收形式。歐盟對待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觀點是,除致力于推行現行的增值稅外,不再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或附加稅。
根據稅收中性原則,我國對電子商務不應開征新稅,也不宜實行永久免稅,而應該以現行稅制為基礎,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和普及,不斷改革和完善現行稅法,使之適用于電子商務,保證稅收法律制度的相對穩定和發展繼承,并能夠降低改革的財政風險,促進我國網絡經濟的穩步發展。
四、稅收效率原則
稅收效率原則是指稅收要有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經濟機制的有效運行,提高稅收征管的效率。稅收效率原則要求以最小的費用獲取最大的稅收收入,并利用稅收的經濟調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進經濟的發展,或者最大限度地減輕稅收對經濟發展的障礙。它包括稅收行政效率和稅收經濟效率兩個方面。稅收的行政效率是通過一定時期直接的征稅成本與入庫的稅金之間的比率來衡量,表現為征稅收益與征稅成本之比。這一比率越大,稅收行政效率越高。稅收的經濟效率是指征稅對納稅人及整個國民經濟的影響程度,征稅必須使社會承受的超額負擔為最小,即以較小的稅收成本換取較大的收益。簡言之,就是稅收的征收和繳納應盡可能確定、便利、簡化和節約,以達到稽征成本最小化的目標。
雖然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單位或個人可以直接將產品或服務提供給消費者,免去了批發、零售等中間環節,使得稅收征管相對復雜,但是為了應對這一嶄新的交易形式,越來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將會運用到稅收工作的實踐中,使稅務部門獲取信息和處理信息的能力都得到提高;憑借電子化、信息化的稅收稽征工具,稅務機關的管理成本也將大大降低,為提高稅收效率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
五、社會政策原則
國家通過稅法來推行各種社會政策,稅收杠桿介入社會經濟生活,稅收不僅是國家籌集財政收入的工具,而且成為國家推行經濟政策和社會政策的手段,于是稅收的經濟職能便體現為稅法的基本原則。
目前,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稅收的社會政策原則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 (一)財政收入原則
貫徹這一原則需要明確的是,一方面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實施網絡貿易,現行稅基日益受到侵蝕,這就需要不斷完善稅收法律制度,保證對應稅交易充分課稅,使得財政收入穩定無虞;另一方面,針對目前我國企業信息化程度普遍較低,電子商務剛剛起步的現狀,為了使我國網絡經濟的發展跟上世界的腳步,應當對積極發展電子商務的企業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財政收入原則的確立,不可避免地沖擊和影響了稅收的公平原則,但是為了從全局和整體利益出發,它又是有利于國民經濟發展并且有利于社會總體利益的。正如前任財政部長項懷誠在“世界經濟論壇2000中國企業峰會”上所表示的:“不想放棄征稅權,但又想讓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更快點。”
(二)保護國家稅收利益原則
就目前而言,我國還是電子商務的進口國,無法照搬美國等發達國家的經驗制定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而是應該在借鑒他國經驗的基礎上,構建有利于維護我國稅收的稅制模式。同時,還應該考慮到對國際稅收利益的合理分配,為國際經濟貿易建立更為公平合理的環境和更加規范的秩序。國際稅收利益的分配格局,將會影響各國家對貨物和勞務進出口貿易、知識 產權保護以及跨國投資等問題的基本態度。只有合理分配稅收利益,才能為國際經濟交流與合作提供更好的條件和環境。因此,我們應該在維護國家稅收的前提下,尊重國際稅收慣例,制定互惠互利的稅收政策,從而實現對國際稅收利益的合理分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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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剛志.論公共財政與國家—稅法學研究文庫[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4]劉劍文.稅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
[5]劉劍文.財稅法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論文關鍵詞 私募股權基金 個人所得稅法 企業所得稅法
私募股權基金現今已經同銀行貸款、IPO一起成為三種最主要的融資方式。關于有限合伙形式方面的規定在《合伙企業法》(新版 2007年6月1日)中屬于新增內容。從此,在法律層面確立了有限合伙企業的身份。同時也把一種標準、簡潔的組織架構形式提供給了私募股權基金。現在,私募股權投資市場中占據著主導地位的就是有限合伙企業,美國私募股權基金的基本組織架構有80%都是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中的這類組織架構作用可見一斑。 所得稅是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納稅的最主要稅種,對其發展產生著較大影響。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所得課稅基本制度
(一)企業所得稅
對于合伙企業,我國2000年就在法規層面規定其企業所得稅免征,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方面的收益,依據國家個體工商戶的經營、生產收益進行相關的個人所得稅征繳。 對于合伙企業生產經營及其它收益,依據政府部門相關稅收法規,向企業合伙人分別征繳所得稅(《合伙企業法》第6條)。因此,企業所得稅對于有限合伙企業來講并不存在,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私募股權基金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合伙收益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的探討范圍。
(二)個人所得稅
從我國當前現實情況出發,準實體模式這種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個人所得稅制形式實際上是汲取了外國先進經驗,換言之,合伙企業由其合伙人進行所得稅義務承擔,企業本身無所得稅稅負。我國目前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領域內的個人所得稅有關規定如下:
第一,基本政策規定。合伙協議中先行約定的分配比例、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有收益是企業自然合伙人應納稅額最終確定的依據,也就是說,對于合伙企業實行“先分后稅”,此處的“先分”是指對自然人合伙企業,必需首先依據所有合伙人在合伙協議中的各自分配比例對其應納稅所得額進行分別的確定,隨后依據其各人所適用的稅率來展開其個人所得稅負的計算、征繳,而不是指利潤分配。所以,此類企業收益不管有沒有進行事實上的分配,都必須于年終依據合伙人在協議中的分配比例對所有合伙人應納稅所得額進行分別確定,隨后才能依據合伙人各自所適用的稅率來對其個人所得稅進行計算、征繳。
第二,地方政策性束縛。基于地區經濟發展增速,投資創業的促進所需,一些行政區域對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的有關稅收政策進行了持續性的確定。比如,天津則依據政府相關規定,對有限合伙制所設立的合伙股權投資基金內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征收20%的轉讓財產所得項目或紅利、股利以及利息等方面的個人所得稅;如果合伙人是法人、其它組織,企業所得稅征繳則需依據相關政策進行; 對于自然人中的普通合伙人,如果其同時是基金出資方、合伙業務執行者,而且其所獲收益可以厘清,其股權轉讓、投資等收益適用20%稅率。首都北京則在合伙制股權基金范疇內的各合伙人所獲收益稅收征繳方面的規定是,依據轉讓財產所得的項目或紅利、股利以及利息等方面的收益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
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所得課稅的法律問題
轉讓所投資公司的股權收益、從所投資公司所獲的紅利與股息等權益性收益兩類一般是私募股權基金的收益。根據我國現行合伙企業的稅收法律制度規定,這兩類收益在對有限合伙人進行分配時課稅方式有所不同。同時,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不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其所得由合伙人在分得收益后繳納個人所得稅。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組織都可以成為私募股權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因此需要按照不同的稅率繳納所得稅。此外,基金管理人取得附帶收益、基金管理費以及普通合伙人的附帶收益也是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中的重要所得收益。
(一) 法人合伙人層面的企業所得稅問題
1. 企業所得稅虧損不得抵補盈余。契合法定依據的居民于公司所獲紅利、股息這類權益性投資收益是《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的規定內容,因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合伙人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企業所得稅不得征繳,直接向公司或其他組織的投資人分配投資收益。私募股權基金轉讓被投資企業股權所取得的收入并入有限合伙企業當期收入。如果合伙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則有限合伙企業應在扣減合伙企業的成本、費用及損失后按合伙協議約定直接向此類合伙人進行分配。如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伙人在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中虧損,損失在計算應納稅額時不可以對法人、其它組織的收益進行抵扣。而且,如果其它組織的合伙人、法人在一個以上的私募股權基金項目進行同步投資,不同項目獲利、虧損狀況往往并不均衡,然而其應納稅所得額卻只能依據全部收益項進行核算,虧損部分的基金投資不可以于其中進行抵扣。 投資者一般會對多家私募股權基金進行組合投資,目的在于對私募股權基金項目所存在的風險進行分散,不過,其他組織合伙人、法人的稅負因為當前法律規定不允許抵扣其投資虧損而加重了,這明顯不利于提升投資者對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的熱情。
2. 法人普通合伙人的附帶收益性質界定不明確。附帶收益制度對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中的普通合伙人產生激勵作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執行事務、進行決策,其與有限合伙人簽訂的協議中的目標達成時,普通合伙人除了獲得日常管理基金的管理費外,還應該從基金清算中按照約定的比例獲得5%—30%的收益,業內的一般規定為20%。 有限合伙人為達到約束和激勵普通合伙人的目的,要求普通合伙人以基金總額的 1%的比例出資,并將基金投資收益的 20%分配給普通合伙人。
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擔任普通合伙人時,其附帶收益的性質問題,我國目前的稅收法律制度尚未做出明確的界定。《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中只規定了個人投資者所得稅的納稅問題,法人、其他組織因為當時合伙企業法還沒有修訂,所在不在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之列。從當前稅收規定來看,企業所得稅機構投資者必需要交繳,但是適用哪一稅目卻尚未明確。如果按照“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納稅,機構投資者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業績報酬,應當免征企業所得稅。按照“財產轉讓”稅目納稅的話,則適用 25%的稅率。另外,此種處理方式存在遞延納稅問題。
(二) 自然人作為合伙人時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1. 自然人合伙人雙重繳稅。綜上所述,企業所得稅對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來說不存在。自然人任此類基金合伙人只要交納其個人所得稅即可,因此,重復納稅在這種基金中不會發生。不過當前的具體實面,公司多數為自然人先行注冊成立,自然人為其股東,隨后公司對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行投資成為合伙人,也就是說,公司自然人屬于私募股權基金的間接性合伙人。因此,自然人公司由基金方面所獲收益必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交納,隨后向自然人股東分紅。依據稅法規定,獲取此份收益的股東必需要進行個人所得稅交繳。因此,在此情況下,雙重繳稅現象就在擔任間接合伙人的自然人身上發生了。
2. 自然人普通合伙人附帶收益課稅制度混亂。由于我國現行稅法制度并沒有對普通合伙人的附帶收益的性質進行明確界定,沒有統一的征稅依據,各地對附帶收益的征稅極為混亂。普通合伙人的附帶性收益在北京市人民政府的《關于促進首都金融業發展的意見》中沒有規定,僅規定有依據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或紅利、股息以及利息所獲收益征收20%個人所得稅。上海對執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 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附帶收益金額比較大,按照上海的規定應當適用 35%的稅率。京滬兩地對附帶收益不同的稅收政策,導致對附帶收益征稅額也有很大的差異。因此,需要國家法律明確對附帶收益的定性,以解決執行中的困難。
(三) 相關稅收優惠制度欠缺
對于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根據我國相關稅收優惠制度,達到相應條件的創業投資公司應納稅所得額的70%能依據該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公司的投資額進行抵扣。而且,該企業依據前述規定所核算出來的抵扣額,如果與抵扣條件相吻合,而且其在當年抵扣不足的,則可以于隨后的各個納稅年度進行分年的持續性的抵繳。對比當前國內其他企業虧損的5年彌補期限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此項規定是一項有益的突破。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與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架構存在區別,由于它的企業所得稅免征,沒有獨立法人資格,抵扣70%投資額這項政策同樣難以惠及此類企業。而且國內眾多的稅收規定特別是稅收優惠機制的設立初衷基本均為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所以其平等優惠措施就難以惠及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
三、完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所得課稅法律制度的建議
(一)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中的企業所得稅完善建議
1. 企業所得稅虧損抵補機制建立。其他組織、法人投資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在本質上是一種權益性投資,其獲利或者損失都關乎合伙人的收益。所以,國內當前有關稅法僅規定其他組織、法人合伙人就其投資所獲收益進行企業所得稅交繳,如果投資虧損,則不得抵扣損失,這對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合伙人有失公平。為了鼓勵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伙人對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進行投資,我國可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對現有稅收法律制度進行設計,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伙人在投資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出現虧損時,允許其依據其投資資金于私募股權基金內的份額進行虧損額核算,隨之用此部分虧損對這個法人合伙人的其它應稅收益進行抵扣,不過,此合伙人投入至產生虧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內的投資份額是其最多的損失抵補許可額度。這樣規定既可減少投資風險,也能于投資決策做出時提升其投資信心。
2. 對法人普通合伙人的附帶收益性質明確界定。首先,作為機構投資者的普通合伙人取得附帶收益不同于一般的股息、紅利所得。私募股權基金實質上扮演一種投資中介的角色:私募股權基金是連接投資者與投資項目的紐帶,私募股權基金通過私下募集,將投資者的資金匯集,再選定投資項目進行投資,待項目成功運作后,私募基金按約定分批退出,并將項目收益收益分配給初始投資者。由此得出,機構投資者沒有將資金直接投資給被投資企業,附帶收益也并不是被投資企業稅后利潤的分配,其經濟實質是一種業績提成,這一點前文已經論述。其次,也并不屬于稅法通常意義上的財產轉讓所得。因此,在現有稅制下,可以增設企業所得稅的納稅項目。如設置“其他所得”來解決機構投資者附帶收益的征稅問題,從鼓勵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發展的角度,可以將稅率固定在一個相對較低的水平。
(二)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中的個人所得稅完善建議
1. 解決自然人合伙人的雙重納稅問題。在實踐中,為解決自然人通過成立公司間接對私募股權基金進行投資而產生的雙重課稅現象,能夠汲取美國相關制度設計來健全國內的稅法。該國基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成長促進所需,對其稅收政策不斷進行調整,建立有限責任公司(LLC)制度,以解決雙重課稅問題。美國稅法允許股東選擇是由公司納稅或自行納稅。如自行納稅,那么其所成立的屬于免稅企業,當其所成立的企業任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的間接普通合伙人時,則企業所得稅其公司便無需承擔,僅要承擔1次個人所得稅即可。
2. 統一對自然人普通合伙人附帶收益課稅的政策規定。當自然人擔任私募股權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時,附帶收益實質上與普通合伙人的出資無關,此部分收益是有限合伙人對普通合伙人進行相關事務管理的一種勤勉獎勵,與其他經濟活動中因業績突出而取得的提成收入性質相同。個人因其貢獻突出而收獲省級以下政府或政府的組成機構的一次性獎勵(不管獎金來源),均需依據“偶然所得”交稅項目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論文摘要:電子商務作為全新的貿易形式,具有交易虛擬化、全球化、隱蔽化和成本低廉等特征。電子商務活動雖然使現行稅法中的某些規定不能適用或不能完全適用,但是,其并未對稅收法律關系本身產生根本性的影響,因此,完善電子商務時代的稅收法律制度仍應遵循稅法的基本原則,即稅收法定原則、稅收中性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和稅收社會政策原則。
論文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法設計基本原則
稅法基本原則是一國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抽象和概括,是一定社會經濟關系在稅收法制建設中的反映,也是對稅法的立法、執法、司法等全過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法律準則,其核心是使稅收法律關系適應生產關系的要求。電子商務作為經濟全球化進程中應運而生的網絡經濟的組成部分,具有交易虛擬化、全球化、隱蔽化和成本低廉等特征。雖然電子商務的出現為經濟發展帶來了巨大的變化,使現行稅法的某些規定難以適用,并形成了一些稅收征管中的盲點,但其并未對生產關系和稅收法律關系本身產生根本性的影響。因此,完善電子商務時代的稅收法律制度,仍然不能背離以下幾項稅法的基本原則。
一、稅收法定原則
稅收法定原則是民主和法治原則等現代憲法原則在稅法上的體現,是稅法至為重要的基本原則。它指的是國家征稅應有法律依據,要依法征稅和依法納稅。稅收法定原則要求稅收要素法定而且明確,征稅必須合法。諸如,納稅主體、征稅對象、稅率、納稅環節、減免優惠等稅收要素必須由立法機關在法律中予以規定,其具體內容也必須盡量明確,避免出現漏洞和歧義,為權利的濫用留下空間。而征稅機關也必須嚴格依據法律的規定征收稅款,無權變動法定的稅收要素和法定的征管程序,依法征稅既是其職權,也是其職責。
(一)不宜開征新稅
在電子商務條件下,貫徹稅收法定原則,首先需要解決的新問題就是是否開征新稅。實際上對這個新問題的爭論由來已久,以美國為代表的免稅派主張對網上形成的有形交易以外的電子商務永久免稅,認為對其征稅將會阻礙這種貿易形式的發展,有悖于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向;和此相對的是加拿大稅收專家阿瑟·科德爾于1994年提出“比特稅”構想,即對網絡信息按其流量征稅。“比特稅”方案一經提出,即遭致美國和歐盟的反對,原因是他們認為“比特稅”不能區分信息流的性質而一律按流量征稅,而且無法劃分稅收管轄權,并將導致價值高而傳輸信息少的交易稅負輕,價值低而傳輸信息多的交易稅負重,從而無法實現稅負公平。筆者認為,經濟發展是稅制變化的決定性因素,開征新稅的前提應是經濟基礎發生實質性的變革,例如,在以農業為最主要的生產部門的奴隸制和封建制國家,農業稅便是主要稅種;進入了以私有制下的商品經濟為特征的資本主義社會后,以商品流轉額和財產收益額為課稅對象的流轉稅和所得稅取代了農業稅成為主要稅種。電子商務也屬于商品經濟范疇,和傳統貿易并沒有實質性的差別。因此,我國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時,仍應以現行的稅收制度為基礎,對現行稅制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使之適應電子商務的特征和發展規律,這樣不僅能夠減少財政稅收的風險,也不會對現行稅制產生太大的影響和沖擊。例如,我國香港非凡行政區的做法便值得借鑒,其并未出臺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法,只是要求納稅人在年度報稅表內加入電子貿易一欄,申報電子貿易資料。
(二)明確各稅收要素的內容
稅收法定主義原則要求稅收要素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對稅收要素的影響突出地表現在征稅對象和納稅地點的確定上。以流轉稅為例,網上交易的許多商品或勞務是以數字化的形式來傳遞并實現轉化的,使得現行稅制中作為計稅依據的征稅對象變得模糊不清,對此既可以視為有形商品的銷售征收增值稅,也可以歸屬為應繳營業稅的播映或服務性勞務。這就需要改革增值稅、營業稅等稅收實體法,制定電子商務條件下數字化信息交易的征稅對象類別的判定標準,從而消除對應稅稅種、適用稅率的歧義。就納稅地點而言,現行增值稅法律制度主要實行經營地原則,即以經營地為納稅地點,然而高度的流動性使得電子商務能夠通過設于任何地點的服務器來履行勞務,難以貫徹經營地課稅原則。由于間接稅最終由消費者負擔,以消費地為納稅地不僅符合國際征稅原則的趨向,而且有利于保護我國的稅收利益,為此,應逐步修改我國現行增值稅的經營地原則并過渡為以消費地為納稅地點的規定,從而有效解決稅收管轄權歸屬上產生的困惑。
二、稅收公平原則
稅收公平原則是稅法理論和實踐中的又一項極其重要的原則,是國際公認的稅法基本原則。根據稅收公平原則,在稅收法律關系中,所有納稅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稅收負擔在國民之間的分配也必須公平合理。稅收公平原則在經歷了亞當·斯密的“自然正義的公平”①和瓦格納的“社會政策公平”②理論之后,近代學者馬斯格雷夫進一步將公平劃分為兩類,即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稅收橫向公平要求相同經濟情況和納稅能力的主體應承擔相同的稅負;稅收縱向公平則要求不同經濟情況的單位和個人承擔不相等的稅負。
納稅人地位應當平等、稅收負擔在納稅人之間公平分配是稅收公平原則的內容和要求。電子商務是一種建立在互聯網基礎上的有別于傳統貿易的虛擬的貿易形式,它具有無紙化、無址化以及高流動性的特征。高流動性使得企業的遷移成本不再昂貴,企業由于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不必像傳統企業那樣大量重置不動產和轉移勞動力,若想要在低稅或免稅地區建立公司以達到避稅的目的,往往只要在避稅地安裝服務器等必要的設備、建立網站并配備少量設備維護人員即可。其他為數眾多的工作人員可以通過互聯網在世界各地為企業服務,從而可以使納稅人通過避稅地的企業避免或減少納稅義務。而電子商務的無形性和隱蔽性則讓稅務部門難以準確把握交易信息并實施征管,使得網絡空間成了納稅人輕而易舉地逃避納稅義務的港灣。上述種種都導致了從事電子商務的納稅主體和從事傳統商務的納稅主體間的稅負不公。但是稅收公平原則卻要求電子商務活動不能因此而享受比傳統商務活動更多的優惠,也不能比傳統商務更易避稅或逃稅。因此,為貫徹稅收公平原則應從以下兩方面著手:
第一,改變對電子商務稅收缺位的目前狀況,避免造成電子商務主體和傳統貿易主體之間的稅負不公平。稅法對任何納稅人都應一視同仁,排除對不同社會組織或個人實行差別待遇,并保證國家稅收管轄權范圍內的一切組織或個人無論其收入取得于本國還是外國,都要盡納稅義務。
第二,貫徹稅收公平原則還要完善稅收征管制度。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制度,首先應制定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納稅人在辦理了上網交易手續之后,應該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在稅務登記表中填寫網址、服務器所在地、EDI代碼、應用軟件、支付方式等內容,并提供電子商務計算機超級密碼的鑰匙備份。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的申報事項進行嚴格審核,并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其二,應建立電子發票申報制度,即以電子記錄的方式完成紙質發票的功能。啟用電子發票不僅可以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也為稅收征管提供了嶄新的手段。納稅人可以在線領購、開具并傳遞發票,實現網上納稅申報。其三,逐步實現稅收征管的電子化、信息化,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拓展稅收征管的領域和觸角,開發電子商務自動征稅軟件和稅控裝置,建立網絡稽查制度,不斷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和質量,構建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收征管體系,實現稅收公平原則。
三、稅收中性原則
稅收中性原則是指稅收制度的設計和制定要以不干預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為基本出發點,即稅收不應影響投資者在經濟決策上對于市場組織及商業活動的選擇,以確保市場的運作僅依靠市場競爭規則進行。
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在交易的本質上是一致的,二者的稅負也應該是一致的,從而使稅收中性化。稅收制度的實施不應對網絡貿易產生延緩或阻礙功能,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還處在初級階段,對相關新問題的探究也才剛剛起步,而電子商務代表了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和傳統貿易相比,其優勢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對其稅收政策的制定應避免嚴重阻礙或扭曲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宜采用中性的、非歧視性的稅收政策,通過完善現行稅制來規制并引導電子商務健康、有序、快速地發展。
不開征新稅不僅是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也是稅收中性原則的體現。許多國家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制度時,也都認為應遵循稅收中性原則。例如,美國于1996年發表的《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中便指出:“建議在制定相關稅收政策及稅務管理辦法時,應遵循稅收中性原則,以免阻礙電子商務的正常發展。為此,對類似的經濟收入在稅收上應平等地對待,而不去考慮這項所得是通過網絡交易還是通過傳統交易取得的。”文件認為,最好的中性是不開征新稅或附加稅,而是通過對一些概念、范疇的重新界定和對現有稅制的修補來處理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新問題。而經合發組織1998年通過的有關電子商務稅收新問題框架性意見的《渥太華宣言》中也強調,現行的稅收原則將繼續適用于電子商務課稅,對于電子商務課稅而言,不能采取任何新的非中性稅收形式。歐盟對待電子商務稅收新問題的觀點是,除致力于推行現行的增值稅外,不再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或附加稅。
根據稅收中性原則,我國對電子商務不應開征新稅,也不宜實行永久免稅,而應該以現行稅制為基礎,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和普及,不斷改革和完善現行稅法,使之適用于電子商務,保證稅收法律制度的相對穩定和發展繼續,并能夠降低改革的財政風險,促進我國網絡經濟的穩步發展。
四、稅收效率原則
稅收效率原則是指稅收要有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經濟機制的有效運行,提高稅收征管的效率。稅收效率原則要求以最小的費用獲取最大的稅收收入,并利用稅收的經濟調控功能最大限度地促進經濟的發展,或者最大限度地減輕稅收對經濟發展的障礙。它包括稅收行政效率和稅收經濟效率兩個方面。稅收的行政效率是通過一定時期直接的征稅成本和入庫的稅金之間的比率來衡量,表現為征稅收益和征稅成本之比。這一比率越大,稅收行政效率越高。稅收的經濟效率是指征稅對納稅人及整個國民經濟的影響程度,征稅必須使社會承受的超額負擔為最小,即以較小的稅收成本換取較大的收益。簡言之,就是稅收的征收和繳納應盡可能確定、便利、簡化和節約,以達到稽征成本最小化的目標。
雖然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單位或個人可以直接將產品或服務提供給消費者,免去了批發、零售等中間環節,使得稅收征管相對復雜,但是為了應對這一嶄新的交易形式,越來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將會運用到稅收工作的實踐中,使稅務部門獲取信息和處理信息的能力都得到提高;憑借電子化、信息化的稅收稽征工具,稅務機關的管理成本也將大大降低,為提高稅收效率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
五、社會政策原則
國家通過稅法來推行各種社會政策,稅收杠桿介入社會經濟生活,稅收不僅是國家籌集財政收入的工具,而且成為國家推行經濟政策和社會政策的手段,于是稅收的經濟職能便體現為稅法的基本原則。
目前,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稅收的社會政策原則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一)財政收入原則
貫徹這一原則需要明確的是,一方面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實施網絡貿易,現行稅基日益受到侵蝕,這就需要不斷完善稅收法律制度,保證對應稅交易充分課稅,使得財政收入穩定無虞;另一方面,針對目前我國企業信息化程度普遍較低,電子商務剛剛起步的目前狀況,為了使我國網絡經濟的發展跟上世界的腳步,應當對積極發展電子商務的企業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財政收入原則的確立,不可避免地沖擊和影響了稅收的公平原則,但是為了從全局和整體利益出發,它又是有利于國民經濟發展并且有利于社會總體利益的。正如前任財政部長項懷誠在“世界經濟論壇2000中國企業峰會”上所表示的:“不想放棄征稅權,但又想讓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更快點。”
(二)保護國家稅收利益原則
就目前而言,我國還是電子商務的進口國,無法照搬美國等發達國家的經驗制定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而是應該在借鑒他國經驗的基礎上,構建有利于維護我國稅收的稅制模式。同時,還應該考慮到對國際稅收利益的合理分配,為國際經濟貿易建立更為公平合理的環境和更加規范的秩序。國際稅收利益的分配格局,將會影響各國家對貨物和勞務進出口貿易、知識產權保護以及跨國投資等新問題的基本態度。只有合理分配稅收利益,才能為國際經濟交流和合作提供更好的條件和環境。因此,我們應該在維護國家稅收的前提下,尊重國際稅收慣例,制定互惠互利的稅收政策,從而實現對國際稅收利益的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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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地方財政職能的實現需要一定的財權與之相匹配,分發揮稅收組織收入的作用,優化稅收收入結構,既要充分挖掘地區稅收潛力,又要不破壞稅收源泉的稅收征管方式應該成為稅務部門工作的重點。
地區經濟的發展,需要稅收的調節。因為一方面地區稅收收人的多少直接關系著當地政府對基礎設施投入力度,決定經濟發展的后勁;另一方面稅收政策能夠調節產業結構和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很好地實現地區發展目標和方向。總之,稅收收入與地方財政收入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是一個地區經濟發展的晴雨表。加強稅收管理,促進稅收收入結構優化,并持續有效的增長,是當地經濟發展必不可少的環節。為此,筆者結合近幾年我區稅收和經濟發展情況,分析稅收的收入結構,并對完善地方稅收若干問題進行探討,提出優化江北地方稅收收入結構的若干政策建議,以便更好地掌握全區稅收結構特點,實現稅收與經濟的協調發展,并為江北區經濟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1 稅收結構與地方稅收收入
稅收管理是指稅務機關依照稅法組織收人的管理手段。沒有稅收管理,稅務部門將喪失依法征稅的主動權,提高稅收征管水平無從談起,稅收活動也就無法實現;加強稅收管理,便有了依法治稅、依法征管的基礎,從而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稅收收入的穩定增長才有了保證。
1994年實行分稅制,國稅和地稅的收入及相關稅種的分成,直接影響著地方稅收收入和地方財政收入。稅收管理的狀況對經濟有著廣泛的影響。從稅收收入的劃分來看,地方政府的固定稅收收入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契稅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收入有: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加強稅收管理優化地方稅收收入結構得稅、營業稅、資源稅等。以所得稅為例,2002年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分成的比例是50%和50%,從2003年開始,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分成的比例就變成60%和40%。由此可知,在稅收收入總量一定的情況下,稅收收人結構的優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因此中性并帶有彈性的稅收結構,能夠保證稅收收入的合理有效增長;優化的地方稅收收入結構,能夠保證地方政府履行職能所需財力,對于促進經濟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也是構建和諧社會,加強執政能力的重要保障。
2 江北地方稅收收入概況分析
2.1總量增長情況
我國現行的地方稅制模式是1994年分稅制改革后建立起來的。目前,江北地方稅收收人主要包括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建稅及其他各稅。統計數據表明,近年來江北地方稅收收入一直保持較快的增長勢頭,1998年江北實現地方稅收收入6552萬元,到2007年地方稅收收入猛增至185340萬元,增長近28.3倍,年均增長率達45%。
江北地方稅收收入占gdp的比重:1998年為3.51%,2007年為10.11%,最高的2004年為12.3%。按國際慣例,實現分稅制的國家地方稅收入占gdp的比重一般在7%以上,江北這一比重已達到國際平均水平。總之,無論是從絕對量還是相對量來看,江北地方稅收收人都保持又快又好的增長勢頭。
2.2主要稅種增長情況
江北地方稅收收入主要稅種包括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建稅等四大類,其中,企業所得稅收入已連續7年超億元,營業稅收入已連續5年超億元。但是受近年來房地產業飛速發展的推動,房地產業、建筑業實現的營業稅收人增長迅猛,目前營業稅已經在總量上大大超過企業所得稅,成為江北區地稅收人的第一大稅種。2007年,江北營業稅收人為80392萬元,占地方稅收收入185340萬元的43.38%;企業所得稅收人為539l3萬元,占地方稅收收入的比重為29.09%;個人所得稅收人為24835萬元,占地方稅收收入的比重為13.4%。可見,兩個所得稅和營業稅兩項收入占地方稅收收入的比重已達到85%以上,成為江北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
值得注意的是,所得稅在日、韓是地方稅主體稅種。如日本都道府縣稅收收入4o鬈來源于事業稅,市町村稅收收入中51%為居民稅收入;韓國市郡級稅也以居民稅為主體稅種之一。所得稅適宜于作地方稅的特點主要有:(1)稅源潛力大;(2)依能課稅,能更好體現公平原則;(3)較好地體現受益原則。江北地方稅收收入結構的基本格局也充分表明所得稅在地方稅收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在但將所得稅作為地方稅收的主體稅種要求地方政府有較高的稅收征管水平,這在一定程度上又限制了所得稅成為地方主體稅種的進程。
3 優化地方稅收收入結構若干問題探討
3.1主體稅種選擇
地方稅主體稅種的地位不是絕對的,一成不變的,而是應該依據經濟發展水平,各稅種的成長性,分階段、動態地確定地方稅主體稅種。正確選擇地方稅主體稅種是建設和完善地方稅體系的重要內容,也是進一步優化地方稅收收入結構的關鍵環節。地方稅主體稅種的選擇應滿足兩個基本條件:稅源充足穩固、稅基具有普遍性。因此,基于江北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地方稅制結構現狀,并借鑒國際經驗,現階段可以選擇、確立營業稅作為江北地方稅主體稅種;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未來逐步將財產稅和營業稅作為江北地方稅主體稅種。
3.1.1營業稅
從1994年分稅制以來,除個別年份外營業稅收人占江北地方稅收收入的比重超過40%,居第一位。營業稅依據明確、征收普遍,作為地方稅的主體稅種具有一定的穩定性。但是必須注意,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稅制改革的深入,營業稅征收范圍將會逐漸縮小,其中運輸、建筑等行業有可能劃人增值稅的征收范圍。雖然隨著增值稅征收范圍的擴大,營業稅收入會有所下降,但是第三產業的發展,為營業稅的征收提供了廣闊的稅源,加之征管手段的日臻完善,營業稅仍將保持相當水平的收入規模。因此,營業稅有望在較長一段時間內保持江北地方財政收入重要來源的地位。
3.1.2財產稅
我國現行的財產稅包括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契稅等,以及尚未開征、醞釀實施的遺產稅。隨著經濟發展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斷提高,農業人口不斷涌人城市,普通住宅和其他房地產將不斷增長,房產稅稅源充實穩定。同時,房產具有地點固定,不能移動、不可隱匿等特點,便于稅收征管。隨著“汽車時代”的到來,繳納車船使用稅的納稅人將越來越多,車船使用稅的增長值得期待。隨著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等交易的增加,契稅也會呈現較快的增長勢頭。同時,中產階層的興起為開征遺產稅奠定了客觀條件,未來遺產稅收入也很可觀。因此,財產稅具有稅源的廣泛性、征收的區域性和固定性等特點,征收成本很低,未來財產稅必將成為地方稅的主體稅種之一。
3.2關注所得稅
2002年以前,所得稅(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是地方稅的重要稅種,也是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從2002年1月1日起,所得稅改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不再屬地方稅種。從嚴格意義上講,不能把所得稅歸為地方稅體系,但研究地方稅收收入又必須注意所得稅問題。這是因為,隨著個人收人的不斷增長和內外資企業的規模擴張,地方最終能拿到所得稅收人仍是相當可觀的,完全排除所得稅來研究地方稅收收人結構的優化問題是不完整的。因此,隨著經濟的持續增長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所得稅收人占地方稅收收入的比重有望穩步提高。
4 優化地方稅收收入結構的幾點建議
4.1突出地方稅主體稅種
4.1.1鞏固營業稅
營業稅作為現階段江北地方稅主體稅種是由江北實際所決定的,確保地方稅主體稅種,尤其是營業稅的穩定,是支撐江北地方財力的客觀要求。因此,大力推進第三產業的發展,這不僅有助于產業結構的優化,而且對培育新的生財點、提高營業稅收人乃至地方稅收收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4.1 .2統一房地產稅
我國現行的和房產、土地有關的主要稅種有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房地產稅,對內資企業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對外資企業征收城市房地產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是區級固定收人,土地使用稅是市、區縣共享收八。這3個稅種其實都和房產、土地密不可分,同屬于不動產稅性質。本著統一內外稅制、簡化稅種的原則,有必要將這3個稅種合并統一征收房地產稅,并合理確定稅率,使該稅種能夠隨著房地產的增值而不斷增加,使其成為區級收人主體稅種,使區縣的利益得到保證。
4.2改革稅收計劃分配方法
有必要改革稅收計劃分配方法,將稅收改入增長與gdp增長掛鉤,將gdp作為制定稅收計劃分配的主要依據、這樣一方面可以增加稅收收人增長的可信度,另一方面對宏觀經濟的健康運行可以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同時,各級政府要積極配合稅務機關培植新的稅收增長點,例如支持第三產業和非公經濟的發展,使其為地方稅收增收提供更多的稅源。
4.3既要狠抓重點稅源,又要不放松一般納稅戶
重點稅源戶納稅情況可以左右江北地方稅收收人的整體形勢,對稅收收人任務的完成和穩定增長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抓住了它們,也就抓住了組織收人的“牛鼻子”。目前江北重點稅源戶納稅已占地方稅收收人的50%以上,要隨時了解和掌握重點企業的生產、經營及稅款的實現、入庫、欠繳等情況,努力提高其申報人庫率。要通過抓重點稅源,達到穩定和調控收入的目的。在狠抓重點稅源的同時,要堅持抓“大”不放“小”。無論稅源收人大小,都要十足收齊。要堅持“大稅小稅一起抓”的原則,在加強對主體稅種征管的同時,繼續加大對零散小稅的管理,努力挖掘稅收潛力。
4.4加強第三產業特別是新興行業的稅收管理
近幾年盡管采取了許多措施,做了大量工作,但仍有部分領域管理偏松,存在稅收死角,漏洞較大,而且隨著經濟的發展,還會出現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今后要進一步拓寬視野,加強稅收政策研究,按照稅法規定,不斷拓展征稅領域.要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特別要加強對郵電通信、金融證券、房地產、廣告咨詢、飲食娛樂等領域和高消費區、高收人群體的稅收征管,以第三產業稅收的較大幅度增長,來推動整個江北地稅收人的穩定增長。
論文摘要: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已成為各收入階層關注的焦點。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因為目標定位不準確,征收模式未能適時調整,致使稅負確定、稅率設計不合理、稅制復雜,難以征僻,偷逃嚴重,淵節無力。本文對目標功能定位、征收模式選擇、稅率設計、征收管理這些個人所得稅的根本問題做了一些探討。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自1980年開征以來,收入增長異常迅速,1980年不足l7萬元,1985年突破l億元,1989年突破l0億元,1995年突破100億元,2000年達到660億元,為我國所有稅種中增長最快,最具潛力的稅種,在聚集財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方面發揮著巨大作用。但在運行中日益暴露出的稅制設計本身和征管方面的許多問題,也正嚴重阻礙著其功能的更大發揮,迫切需要從根本上進行改革。
一、目標功能定位
個人所得稅的目標功能定位是指一國個人所得稅在某一時期應主要發揮什么樣的功能作用,這是設計和改革個人所得稅的首要問題。個人所得稅有聚集財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兩大功能,因此,一國個人所得稅的目標功能定位又有三種選擇:
(1)以調節收入分配為主,只對少數高收入者進行特殊調節;(2)以聚集財政收入為主,對大多數人進行普遍調節;(3)同時兼顧聚集財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對中等以上的收入階層進行調節。對我國現階段個人所得稅功能定位的爭論正好形成以上三種觀點。筆者認為第三種觀點是適合我國國情的選擇。因為我國日益增大的GDP、GNP總額和個人所得在GNP最終分配中份額的不斷上升,表明_『居民個人的納稅能力日益增強,決定了個人所得稅應在解決財政困難,提高稅收占GDP的比重中更有作為;日益擴大的個人收入分配差距又決定了個人所得稅必須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按第一種目標功能定位進行稅制設計,必然規定較高的起征點,這便相應降低了高收入者的應稅所得額和適用稅率,從而將弱化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由于個人所得稅收人總額減少,政府沒有足夠財力轉移支付以保障貧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反而會加速貧富分化,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如果用開征社會保障稅或提高社會保障稅稅負的手段解決問題,則由于社會保障稅的普遍征收和比例稅率的累退性,必然增加中低收入者的負擔,這比累進的個人所得稅更有礙公平,這一切正與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目標背道而馳。事實上,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就因為目標功能定位瞄準高收入階層,以公平收入分配為目標,便過分強調區別對待,為此選擇了分類征收模式。將個人收入劃分為l1個類別,設計了稅負不同、形式各異、扣除有別的稅率進行征收,結果使稅制異常復雜,加之征管基礎制度不完善,征管難以適應,避稅漏洞大開,偷逃行為輕易得逞,收入并不高的工薪階層成為最主要的負擔者,而真正的高收入者卻游離在征管之外。而按第二種目標功能定位進行稅制設計,必然要對中、低收入者,特別是略高于貧困線的低收入者課稅,而對高收入者難以有效調節,既不符合公平原則,也不符合效率原則,促使一部分人陷入絕對貧困,既不能增加財政收入,又使大量高收入者負擔的稅款大量流失,聚集財政收入的目標同樣難以實現。因此,在現階段,我國個人所得稅目標功能定位只能以兼顧聚集財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為雙重目標,對中等以上收入階層進行調節。
二、征收模式選擇
從世界范圍看,個人所得稅有三種征收模式:分類征收模式、綜合征收模式和混合征收模式。分類征收模式就是將各類所得分門別類的劃分成若干種,對不同來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標準和方法征收。這種模式事實上是多個稅種的簡單集合,因而征收模式簡便,易管,也能對不同性質的所得實行差別對待。但這種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不能較好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不僅不同項目間稅負不平,而且使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不納或少納稅,而使應稅所得來源單
一、綜合收入少,但相對集中的人多納稅,易使納稅人改變所得項目名稱,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逃避稅收。還因為采用該模式,一般項目只能采用比例稅率,而使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存在明顯的累退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就應因為實行分項征收模式,上述問題非常嚴重。
綜合征收模式就是匯集和綜合全部所得,統一適用同一種超額累計稅率表進行的征收方法。這種模式能較好的貫徹量能負擔的原則,從橫向和縱向上對稅收負擔進行公平分配,比較合理,因而較發達國家廣泛采用,但對個人申報和稅務稽查水平要求高,需要年終匯算清繳,必須以發達的信息網絡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資料為條件,這無疑提高了征收成本。就我國目前的征管水平看,這種模式只能是我們長期的奮斗目標。
混合征收模式就是區分不同性質的所得,對一部分分類征收,對另一部分綜合征收,即分類征收與綜合征收相結合的征收模式。在這種模式中,如果綜合分類范圍的劃分和結合搞得好,就能集中分類模式和綜合模式的優點,摒除兩者缺陷,達到簡便、易管、公平征收的目的。一般說來較優的結合是:大綜合,小分類,經常性、經營性所得綜合,非經常性、非經營性所得分類;相同性質的所得綜合,不同性質的所得分類;計算簡便的綜合,計算復雜的分類。很顯然,現階段,混合征收模式是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的必然選擇。事實上,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的演變過程反映出這么一個規律:分類征收模式只是與單一居民收入和低水平的征管相適應的征收模式,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征管水平的提高,綜合征收模式是個人所得稅征收的最終要求,而混合征收模式是大多數國家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從分類征收走向綜合征收的必然過渡。
三、稅率設計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設計應是該稅種目標功能要求的最集中表現,稅率形式又決定于征收模式的選擇,同時作為“經濟聯合國”的重要成員,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水平、檔次、級距的設計既不得不考慮與國際接軌,又不能脫離我國家庭觀念強,家庭總收入比個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納稅能力的實際,而覆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所得稅,其最高稅率又不能不與企業所得稅稅率相銜接。
我國個人所得稅混合征收模式的選擇決定廠其稅率形式在總體上分為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兩種形式,綜合征收項目適用超額累進稅率,分類征收項目適用比例稅率。合理的比例稅率,應在不進行費用扣除的情況下,按超額累進稅率的實際平均稅率設計。因此,個人所得稅稅率設計的核心問題是超額累進稅率的設計。根據上述約束條件,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的設計應以家庭為基礎申報單位,遵循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寬稅基,低稅率,大級距,少級次”改革的思路,將我國居民按家庭收入水平劃分為低收入、中等收入、較高收入、高收入、最高收入五個層次,分別按規定稅率超額累進征收。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兼顧聚集財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對中等以上的收入階層調節目標功能的要求,對低于標準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部分確定零稅率,既為對低收入家庭的免征,又為其他各家庭的扣除標準、對高于標準中等收入家庭收入、低于較高收入的家庭收入的部分以5%的稅率征收;對高于較高收入家庭收入、低于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10%的稅率征收,對高于高收入家庭收入、低于最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20%稅率征收,對高于最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35%稅率征收。這種設計因各類家庭的劃分標準必然要隨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物價水平的變動而適時調整,但各檔次稅率可以長期保持不變,因而既能適應經濟變化又能穩定負擔政策。
四、征收管理個人所得稅有效的征收管理既是其正確的目標功能定位,切合實際的征收模式選擇,合理的稅率設計的結果,也是真正實現其目標功能,充分發揮征收模式優勢,正確貫徹稅率所體現的負擔政策的保證條件。因為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效率低下,致使個人所得稅既對個人收入分配調節無力。有資料表明我國個人所得稅的45%來自工薪所得,而真正的高收入群體卻游離在征管之外,又使大量收入流失(同一資料還表明,我國個人所得稅實際征收的稅款不足應征稅款的1/2)。究其原因,一是現行征管辦法對個人收入的隱性化、非貨幣化、現金交易、私下交易束手無策,納稅人的真實收入難以掌握,扣繳制度無從落實,二是沒有明確的自行申報制度,難以進行稅源監控。為此必須:
(一)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征收基礎制度
1.建立納稅人編碼制度,即“個人經濟身份證”制度。將居民身份證號碼作為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稅務編碼。個人從事的各種與個人所得稅有關的活動,不論收入還是支出,均在此編碼下反映,這些信息應能從社會方方面面匯集到稅收部門進行集中處理,迅速準確的掌握納稅人的收入狀況。
2.強行推行非現金收入結算制度,減少現金流通,廣泛使用信用卡和個人支票。同時,將個人收入工資化,工資貨幣化,工資外發放的各種補貼、津貼、有價證券,以及其他各種福利,必須折價計人工資表中,以使納稅人的真實收入“透明化”。
(3)建立個人財產登記制度。結合存款實名制的實施,對個人存款,金融資產,房地產以及汽車等重要消費品實行登記制度,以使納稅人的各項財產收入“顯性化”,以防將收入與財產進行分解和分割而偷稅。
(二)建立科學的預扣預繳稅款制
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制是世界各國已經成熟的征管經驗。這種制度要求對綜合所得必須分項按月或按季、按次預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預扣預繳一般應比實際繳納的稅款多,以促使納稅人年終申報。為避免年終匯算清繳時退稅面過大,應對應稅項目采用不同的預扣預繳辦法,如對工薪所得可按目前的征管方法按月預扣預繳,對經營所得以當期實際應繳稅款數或上年實際數按月或按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和財產租賃所得以其收入總額按一定的預扣率按次預扣預繳。總之,應在堵塞偷逃漏洞的同時,盡可能簡單易操作。
(三)推行雙向申報制度
雙向申報制度是關系綜合征收或混合征收成敗的重要條件。所謂雙向申報制度,是指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和其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筆所得的詳細情況分別向稅務機關申報的征管制度,其目的是在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之間建立起交叉稽核體系,加強稅源監控。這種方法為世界各國所采用。考慮到我國現有征管能力還不能接受所有的納稅人申報,應規定只有年收入達到一定標準的納稅人才必須申報,但所有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的一切應稅所得,不論是否達到納稅標準,都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不僅申報應扣稅額,還應申報與納稅人相關的其他主要資料信息。之所以這么規定,是因為這種交叉稽核制度的關鍵應在于支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