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1-27 07:14:40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衛生制度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第一條為了規范衛生行政執法行為,落實行政執法責任,提高衛生行政執法水平,保障各項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全面正確實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是衛生行政部門根據依法行政的要求,以落實行政執法責任為核心,以衛生行政執法行為合法、規范、高效為基本要求,以衛生行政執法監督和過錯責任追究為保障的行政執法工作制度。
衛生行政執法的內容應當包括衛生行政許可、衛生監督檢查、衛生行政強制措施及衛生行政處罰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實行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應當建立衛生行政執法激勵機制和監督制約機制。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轄區內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并組織實施;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落實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和職能調整及時進行修訂。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條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明確執法范圍和工作任務;
(二)劃分執法責任,具體內容有:
1、明確法定職責和權限范圍;
2、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3、執法的目標和要求;
4、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根據衛生行政執法范圍和工作任務建立衛生行政執法崗位責任制,分別落實到各級負責人、各處室(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
第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保證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
(一)重大行政處罰負責人集體討論制度;
(二)衛生行政執法文書及檔案管理制度;
(三)罰沒收繳物品處理管理制度;
(四)衛生監督稽查制度;
(五)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的培訓制度;
(七)衛生監督信息統計報告制度;
(八)衛生行政執法考核評議和獎懲制度。
第七條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監督檢查、行政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要求,不得失職、瀆職、越權和。
第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及時處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投訴和舉報,不得拒絕和推諉。
第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查處行政違法案件時,發現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依法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衛生行政執法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管轄和職權范圍;
(二)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三)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有關標準;
(四)執法程序合法;
(五)行政處罰合法、適當。
第十一條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嚴格依法行政。
第三章監督
第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的法制機構負責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的監督工作,其職責是:
(一)實施過錯責任追究;
(二)參與重大執法和聽證活動;
(三)對重大案件的調查處理實施監督;
(四)組織對衛生行政執法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第四章考核
第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本機關及所屬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情況進行考核。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對下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執法責任制實施情況進行評議考核。
第十四條衛生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應當嚴格遵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評議考核中,要公正對待、客觀評價衛生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
第十五條衛生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的標準、過程和結果都要以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在實施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應當針對其不合格內容限期整改,對于整改不力的,應當取消其評比先進資格。
第五章過錯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過錯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第十八條在對責任人做出處理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保障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十九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行政首長為衛生行政執法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執法機構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執法人員根據職責分工承擔相應的衛生行政執法責任。
第二十條各級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相應責任:
(一)超越法定權限的;
(二)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的;
(五)處理結果顯失公正的;
(六)依法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
(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
(八)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不落實,責任不清造成重大過失的;
(九)其它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行政執法人員有第二十條規定情形的,所在機構可以根據情節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發生違法違紀問題,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所稱過錯責任,是指執法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造成的不良結果應承擔的責任。
重點是目標設計
這包括國家基本目標和各地附加目標,總體目標和分階段目標,衛生事業目標和群體健康目標等。制度設計是國家規范多方利益博弈的有力手段,道德和法制是一種相輔相成的關系,法制是防范性的,道德是倡導性的,二者不可替代,也不可隨意濫用,更不允許一方的缺位?,F在的輿論對法制缺位視而不見,而在鞭撻某些現象的道德含義上不遺余力,不能不說是短視與偏見。
法律應該明確衛生事業的性質,“政府實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會公益事業”的論斷值得商榷。法律必須規定政府在衛生事業發展中,在醫保制度中的角色與責任,這種角色和責任不是政府自選的,可進可退的,而是人民通過法律對人民公仆行政行為的規定,含含糊糊的“政府主導”在實踐中往往變調走樣。目前公立醫院在高度壟斷的情況下,自己創收,表面上看政府輕松了,實際上政府承擔著另一種財務風險和更大的政治責任。
制度設計也要承認制度供給的滯后性,這是客觀規律,哲學上“實踐第一”的觀點支持“制度供給滯后”的論點。正因為滯后,我們需要不斷修訂完善,不斷反思。在大力推進成果的同時,也注意適時調整平衡各方利益,協調多方動作,推動政策的實施向著價值目標和倫理目標前進。多方合力的前提是制度設計時對各方利益的顧及和大致被接受。制度設計必須擺脫目前的部門利益的干擾。
設計要允許爭論
具體的制度設計要在法律保障和統一的權力部門領導下進行。管理學家杜拉克說過,“決策不是從眾口一詞中來的,好的決策應該以相互沖突的意見為基礎,應從不同的意見和判斷中選擇,所以除非有不同意見,否則就不應有決策。”這是杜拉克所說的“決策第一原則”。醫療衛生系統作為一個行業不表達自己的希望、自己的訴求、自己的利益,不免在沉默中被邊緣化,被排除在整個社會利益群體的博弈之外。他們常常作為“被敘述者”被負面報道,社會看不到他們完整的全面的表現,聽不到他們心底真正的聲音,聽不到他們為病人利益的安排設想。在和諧社會中,公共決策不應該是傳統意義上官員的特權,而是大量社會機構和全體民眾都要參與的過程,政治產品歷來都是力量博弈的結果。衛生改革爭論的主要力量應該是國家、衛生、社保、財政、醫療衛生單位、醫生護士、患者、市場等多方,爭論才能使問題明朗化。
就目前中國國情而言,適當借鑒國外做法,拿出適合中國特色的具體制度是可能的、必要的。在技術支持下,網絡依靠點擊和回帖的互動實現了以往任何傳統媒體都無法做到的民意實時統計,在這樣高效率的統計中,反饋意見的數量成為最有說服力內容,而意見的智力含量和科學含義反而失去表達的機會,對這種新情況,我們一方面力主設計爭論,同時也要注意這種“民意”的不可靠性。
體現群眾利益
我國大體上已經走上了市場經濟之路,優勝劣汰必然存在。完善的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人事制度改革,避免了改革后果要自身消化,無法退場的尷尬場面,這也是制度設計中需要爭論的一個重要領域。人事問題如果處理不好,將成為改革的最大阻力。
所謂群眾利益,應該是具體的,而不是抽象的,它應該是各群眾利益的集合。和諧社會不能以犧牲一個社會群體的利益為代價來獲得發展,如果硬要這么做,也必然行之不遠。此外,還有很多問題由于爭論的缺位始終不夠明晰,如醫院維持運轉的醫藥成本、水電氣消耗以及人員成本究竟該如何負擔,怎樣才能保證醫院自主運行?
采購食品原料衛生控制-
1.
檢查供應商的生產經營衛生許可證及產品的檢驗報告單;肉類食品向供貨方索要檢疫證明,并保證肉證一致。
2.
檢查包裝食品有無產品名稱、數量、批號、生產日期、出廠日期、保質期、廠址及廠名等標志。
3.
檢查食品外觀、色澤、氣味是否正常,冷凍食品是否有解凍現象。
4.
檢查外包裝是否完整清潔,包裝材料是否屬食品級。
5.
檢查蔬菜的新鮮程度,是否有蟲害,以及農藥殘留是否超標。
6.
檢查運送食品的車輛是否專用、清潔。
7.
檢查米面有無蟲蛀、鼠咬、霉變現象,包裝有無破損。
8.
檢查調味原料是否摻雜摻假,粉飾的現象。
9.
所有的冷凍品在到達時的溫度應該在-13℃以下(檢測時的表面溫度可以允許達到-5℃,但不能超過),不能出現解凍跡象。供應商的送貨車必須有冷凍設備,確保原材料處于冷凍狀態。
10.
供應商的衛生檢疫證明(或清真證明)應該在包裝上有明確地標注,并且與供應商提供的三證一致。產品驗貨時距生產日期不能超過保質期的三分之一。
11.
檢查雞蛋是否新鮮,完好無缺,表殼干凈沒有裂紋。
肉類加工間衛生控制
1.
工作衣、帽穿戴整齊后方可進入操作間。
2.
工作前應徹底清洗雙手,工作中接觸不潔物品后,應重新洗手。
3.
動物性食品原料在加工之前先從感官性狀檢查是否有異常。
4.
去掉血塊、毛、異物、可視病灶,以及有害腺體。
5.
冷凍食品原料應先解凍后檢查。
6.
所有食品原料加工后不得落地存放,應放入固定的清潔容器內離地存放,以防污水濺上。
7.
嚴格按水產品類、肉類,分池分類,解凍清洗。
8.
掌握切配原料的均勻度和數量,杜絕浪費。
9.
加工工具容器、設備是否有銹跡,不得使用生銹、破損、螺絲松動、污穢不潔的設備、用具、容器加工盛放食品。
10.
食品機械應為食用油,車間內不得存放機油及其它有害有毒物品。
11.
機器用完后必須清洗干凈,檢查有無脫落、破損現象,不得有殘留食物。
12.
每餐工作完后,將水池、筐、地面、臺面、地溝清洗干凈。刀、墩及其它切配工具,清洗干凈后備用。
蔬菜加工間衛生控制
1.
工作衣、帽穿戴整齊后方可進入操作間。
2.
工作前應徹底清洗雙手。
3.
杜絕加工腐爛變質、污穢不潔、混有異物、農藥殘留超標,以及感官異常的蔬菜。
4.
蔬菜應與肉類產品分池清洗,分案加工。
5.
蔬菜清洗去掉泥土及非可食部分,消毒沖凈,不需要切制的應放入保鮮庫。
6.
蔬菜先洗后切,保證營養,切配時集中精神,提高速度,禁止嬉笑打鬧,避免工傷。
7.
刀切好的蔬菜應立即放入烹飪間加工、炒制,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8.
所有食品清洗后不得落地存放,都應放在固定的容器內離地存放以防污水濺上。
9.
放食品的容器必須要清洗消毒干凈,容器內外不得有殘留物。
10.
加工工具設備是否有銹跡、破損、脫落、螺絲松動的現象。
11.每餐工作結束后將所有用具、容器、設備進行清洗消毒,不得有殘渣、積水,食品機械應使用食用油。
12.
地面地溝每天清洗,保持干凈無異味。
烹調間衛生控制
1.
工作衣、帽穿戴整齊后方可進入操作間。
2.
工作前應徹底清洗雙手,接觸不潔物品后應重新洗手。
3.
班前檢查所有灶具、廚具有無銹跡、污垢、污跡、松動現象。
4.
灶間照明充足,必須裝有防爆裝置。
5.
不得使用發霉、變質、標識不清、蟲蛀、鼠咬、色香味異常,以及罐頭包裝出現胖聽、銹聽、漏聽的調料、調味品。
6.
不使用標識不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用油脂,加熱后出現異?,F象主動停止使用。
7.
按專業技術,依照不同的食品操作規范烹飪,掌握火候燒熟煮透,既保證安全,又將營養損失降到最低。出鍋后15秒內測量餐食的溫度,不得低于75℃,并進行紀錄。
8.
出鍋后的成品必須盛放在專用的清洗消毒后的熟食容器內。
9.
品嘗口味不得手抓,嘗后食物不得再放回鍋內。
10.
半成品須涼透后方可放入保鮮庫內,不得超過12小時使用。
11.
原料、半成品應分庫碼放。所有洗凈后及加工成半成品的食品均全部上架、碼放整齊,不得直接放在地上。
12.
所有工具容器以不同材質區分,生熟食品不得混用。不銹鋼的容器為熟食容器,鋁制容器為半成品的容器。
13
每道菜廚師要掛牌制作,須特殊炒制的應特別注意,如:扁豆。
14.
每餐后對灶、廚具、地面、水池、地溝等要全面清洗干凈。
分餐間衛生控制
1.
分餐人員進入分餐間時應進行二次更衣、換鞋,并佩戴一次性口罩和防護紗帽。
2.
工作前應使用洗手液徹底清洗雙手,使用指刷刷洗指甲,并用75%酒精進行手消毒,工作中接觸不潔物品后,應重新洗手消毒。
3.
分餐時雙手佩戴一次性手套,接觸不潔物品后,應立即更換。使用分餐用具,不得手抓食品。
4.
每日進行空氣、桌面、臺面、器具凈化消毒。
5.
所有分餐用具,未經消毒不得進入分餐間內。
6.
一次性餐盒外包裝不進入分餐間。
7.
分餐間內非分餐人員不得進入。
8.
分餐前1~2小時,將臭氧發生器打開進行空氣消毒,分餐前10分鐘關閉臭氧發生器。
9.
檢查餐盒衛生包裝是否破損,發現異物污跡不得使用。
10.
留取樣餐48小時,每種餐食至少250克,保證一個品種一盒,不得混裝,并做好記錄。
11.
不得有蒼蠅、蟑螂、老鼠,以及其它昆蟲。
裝箱及送餐人員衛生控制
1.
工作衣、帽穿戴整齊后方可進入操作間。
2.
箱子必須是清洗消毒,沒有污垢殘缺、無異味的,不符合要求的可拒絕使用。
3.
檢查裝箱數目是否準確,餐箱碼放平整,并蓋嚴。
4.
檢查標識是否清楚齊全(生產日期、裝箱時間、進食時限)
5.
送餐時按規定要求著裝,必須清潔。
6.
注意形象,語言行為舉止文明。
7.
送餐人員每日送餐前必須和裝餐人員核對餐數,箱數是否裝夠,無遺漏方可裝車。
8.
送餐人員提前安排好客戶所用的筷子、餐巾紙等所需物品,無特殊要求的,嚴禁多帶或少帶,并防止二次污染。
9.
送餐人員應主動爭求客戶意見,及時反饋信息。
10.
送餐時,嚴禁送餐人員踩踏或坐在送餐箱上,以及其它不文明的舉止。
11.
每日送餐,送餐人員需掌握好時間,嚴禁早到或晚到,給公司產生不良影響。
12.
回收箱子不得隨意亂扔,回收殘羹剩飯妥善處理。
洗消間衛生控制
1.
工作衣、帽穿戴整齊后方可進入操作間。
2.
熟盆洗消必須經三道工序:
①.
去油垢餐渣,加洗滌劑清洗,用凈水沖。
②.
放在專用消毒鍋內煮沸3~5分鐘。
③.
單獨存放、防止二次污染。使用前再煮沸一次,隨煮隨用。
3.
熟盆保證每使用一次一消毒。
4.
其它需要消毒的用具、容器使用藥物時,消毒液的余氯濃度為250~300ppm。
5.
筐、桶要洗刷干凈,不得留有餐渣和污跡。
6.
水池、地溝、地面每天下班后必須清理干凈,不得有味。
-餐盒洗消間衛生控制
1.
工作衣、帽穿戴整齊后方可進入操作間。
2.
重復使用的餐盒洗消必須經過以下工序:
餐盒回收
去渣
清洗
藥物消毒
沖洗
烘干
裝箱
-
①.
餐盒回收。將重復使用的餐盒在使用后送至餐盒洗刷間。
②.
去渣。在室內去除餐盒表面的油垢餐渣。
③.
清洗。將餐盒放入清洗池內,加洗滌劑清洗,并用凈水沖。
④.
藥物消毒。將清洗后的餐盒放入消毒池內,消毒液的余氯濃度為250~300ppm,餐盒浸泡消毒時間不少余5分鐘。
⑤.
沖洗。將消毒后的餐盒用凈水沖洗干凈。
⑥.
烘干。將沖洗后的餐盒放在專用烘干箱內烘干20~30分鐘。
⑦.
裝箱。將烘干后的餐盒裝入餐箱,單獨存放、防止二次污染。
3.
檢查。對清洗消毒后的餐盒要進行感官檢查,表面應達到光、潔、澀、干,發現不符合要求的必須重新清洗和消毒。
4.
水池、地溝、地面每天下班后必須清理干凈,不得有味。
洗箱間衛生控制
1.
穿戴整齊的工作衣、帽后方可進入操作間。
2.
送餐箱返回后不得到處亂堆亂放。
3.
洗消箱子必須按以下程序進行:①回收箱子,清除殘渣;②清洗;③沖洗;④消毒。要達到無水、無殘渣、無污垢、無異味。
4.
箱子不得直接放在地上,要離地存放。
5.
送餐的箱子每餐回來后都必須用消毒巾擦洗干凈。
6.
水池、地溝、地面每天清洗干凈,不得有味。
主食間衛生控制
1.
上班前要檢查食品機械,看螺絲有無松動脫落、破損、污垢、銹跡,其表面及內部是否有食物殘渣和異物,并檢查管道、閥門是否漏氣。
2.
機械用油必須使用食品級油。
3.
嚴格按照機器設備操作規程進行操作,注意安全,避免事故。
4.
不得使用霉變、蟲蛀、鼠咬、感官性狀異常,混有異物的原材料。
5.
檢查所用配料及小料有無酸敗、異物、摻假、粉飾現象。
6.
檢查所有餡料是否新鮮,有無變質發霉現象。如需要冷藏的餡料必須涼透,豆餡須使用熟食容器盛放。
7.
所用蛋類必須經過“一選、二泡、三洗、四消毒、五沖凈”后方可使用。
8.
查看即食食品必須使用工具或按衛生規范將手洗凈戴一次性手套。
9.
用具容器設備每餐清洗,熟食容器必須消毒,剩余物品分類入庫。
10.
地溝、地面、水池子每天清洗干凈不得有味。
11.
關閉水、氣、電、門窗,確認無誤后,方能離開操作間。
12.
操作人員除穿戴整齊的工作衣帽外,嚴禁佩戴飾物。
庫房衛生控制
1、根據生產用原材料的特點,將其保管場所分為普通倉庫、干貨庫、米庫、調味品庫、冷藏庫(0—4℃)、冷凍庫等(—16℃左右)。
2、對易腐敗的食品要冷藏或冷凍保管。
3、食品庫房要專庫專用,貨物碼放要做到隔墻離地10cm,嚴禁堆放其他妨礙食品衛生或品質有毒、有害物質。
4、庫房內要整齊干凈,具有良好的防塵、防蠅、防鼠的措施和良好的使用效果。
5、庫房中儲藏的原材料要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保證原材料在最佳使用期內使用,避免造成浪費。
6、庫房要定期進行清掃、貨物整理、安全使用檢查的工作。
運輸過程及車輛衛生控制
1.
送餐車輛應專車專用。
2.
車輛要定時沖洗、消毒,保持車廂內外清潔衛生。
3.
嚴禁在車內放入易腐食品或有毒有害物品,以防污染。
4.
裝卸時要講究衛生,不得將成品直接卸在地上,嚴禁野蠻裝卸。
5.
運輸過程中,運輸人員應做好個人衛生,隨身佩戴健康證,嚴禁送餐人員踩踏或坐在送餐箱上,以及其它不文明的舉止。
6.
每日送餐,司機和送餐人員需熟悉路線,掌握好時間,嚴禁早到或晚到,準確保證用餐時間。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全體職工必須進行食品衛生、食品營養知識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二、對公司員工每年進行健康體檢,對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職工必須進行健康體檢,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對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患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人,不允許參加接觸食品的工作。
三、進入加工車間前的衛生管理:
1、職工必須更換潔凈、衛生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后方可進入工作間。
2、戴工作帽時一定要將頭發全部罩在帽子里,決不允許頭發露在外,嚴禁穿著工作服裝出廠區。
3、配餐人員必須戴口罩,不得佩戴所有飾品。
4、從其他車間進入配餐間時須進行第二次更衣。
5、白色工作服每天清洗、消毒,藍色工作服每周清洗、消毒二次。
6、工作鞋由職工自己保持潔凈。
第二條本暫行規定所指進口寄售食品是指由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外國(地區)廠(商)向來華外賓(指外國人、外籍華人:華僑、港、澳臺灣同胞6種人)銷售的進口酒、外國飲料及其他食品(以下簡稱進口寄售食品)。其他渠道進口的同類產品不屬于本暫行規定的管轄范圍。
第三條進口寄售食品由貨主在簽訂進口合同前向入境口岸的食品衛生檢驗所或省級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申請衛生注冊。向中國銷售進口寄售食品的外國(地區)食品廠(商)也可以直接向我國上述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申請衛生注冊。
第四條各口岸食品衛生檢驗所對申請衛生注冊的資料,經初審,報省級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審查同意后,報衛生部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由該所負責審查、批準、編號和發證工作。衛生部食檢所對報請審批發證的衛生注冊自收齊資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并向各地注冊公報。
第五條申請衛生注冊者要提交下述資料:
1.出口國政府生產許可證;
2.政府衛生機構對產品的安全證明;
3.貨主對進口寄售食品成分的證明;
4.衛生質量檢驗證書;
5.產品樣品(以最小包裝計,每個品種3份)。
第六條已經過衛生注冊的進口寄售食品再簽訂進口合同時,在有效期限內,只憑注冊證明,不再提交第五條規定的資料。
第七條已經衛生注冊的進口寄售食品到達口岸時,口岸食品衛生檢驗所憑注冊證明放行,同時要現場檢查注冊證明所標示的質量、規格等是否與實物相符,一般不再進行檢驗。對未經注冊的進口寄售食品,口岸食檢所按一般進口食品管理規定進行監督檢驗和出證,不符合我國食品衛生標準、法規者不得進口。
第八條對申請注冊者登記時提交的技術資料等,如需保密的,參與注冊的有關人員要為之保密。
第九條注冊證書的有效期為2”年,到期進行復核登記,如在有效期內注冊的進口寄售食品的配方、商標、包裝、制作工藝等有變化時,應重新進行申請注冊。
第十條申請衛生注冊應交納注冊費用,收費辦法另行規定。
第一條本制度適用于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集貿市場,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為加強集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
第三條集貿市場的舉辦者(以下簡稱市場舉辦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制度規定,承擔集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職責。
市場內從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進場經營者)應保證所生產、加工或經營食品的衛生安全,其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活動必須符合本制度的規定。
第二章集貿市場的衛生管理要求
第四條集貿市場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衛生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公告。衛生審查的主要內容有:
(一)集貿市場的選址、建筑、衛生設施和設備情況;
(二)攤位布局情況;
(三)集貿市場衛生管理機構和衛生管理員情況;
(四)衛生檢驗設備和人員情況;
(五)衛生管理制度制定情況;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集貿市場的選址和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衛生要求,不得有影響食品衛生的污染源。
第六條集貿市場的建筑和設施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與食品衛生要求相適應的給排水設施;
(二)采光和照明設施符合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需要;
(三)有防塵、防蠅、防鼠和垃圾收集設施;
(四)市場的地面應當平整結實、易于沖洗、排水通暢。
第七條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區域的食品攤位設置要按照生熟分開的原則,合理劃定功能區域,分類設置攤位,并在不同區域作明顯標示。攤位分區和分類的要求如下:
(一)食品經營區域與非食品經營區域分開設置;
(二)經營鮮活畜禽、水產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區域隔開,相互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
(三)生食品攤位與熟食品攤位分開;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攤位相互分開;
(四)經營餐飲服務應設置在專門區域,并相對集中;周圍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圍內不得經營鮮活畜禽。
第八條集貿市場應指定一名負責人為集貿市場食品衛生責任人,負責本制度的貫徹實施;并配備專職食品衛生管理員,負責按照本制度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對進入集貿市場的食品和集貿市場內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衛生檢查。食品衛生負責人和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當接受衛生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
食品衛生管理員的數量應當與集貿市場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數量相適應。
第九條集貿市場應制定食品衛生管理和檢查制度。制度的內容應包括以下方面:
(一)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和經營條件審查制度;
(二)對進場食品的檢查和防止假冒偽劣食品進場管理制度;
(三)日常食品衛生檢查制度;
(四)食品衛生違規處理制度;
(五)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第十條集貿市場應當配備快速檢測設備和檢測人員。配備的快速檢測設備和人員能夠開展對可疑受農藥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農副產品、食品原料和食品進行快速抽樣檢測。
第十一條集貿市場內應當配備衛生保潔人員,保證市場內的環境清潔,維護市場內衛生設施與設備正常使用。
第十二條集貿市場應設立食品衛生知識宣傳公示欄,建立食品衛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衛生檢查、檢測情況,對檢查、檢測不合格的食品及進場經營者應在公示欄公告。
第三章市場舉辦者的食品衛生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市場舉辦者應當做好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維護好市場的設施、設備和環境衛生,對市場所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指導。
第十四條市場舉辦者應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經營條件進行審查,建立進場經營者的衛生管理檔案。
第十五條市場舉辦者應當與進場經營者簽訂食品衛生保證協議書,約定違反本制度的責任,加強對進場經營者的教育、培訓和管理。
第十六條市場舉辦者應對所有進場的食品進行檢查,對可疑受污染的食品進行快速抽樣檢測,禁止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銷售。
第十七條市場舉辦者及其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當每天對進場經營者的食品衛生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進行記錄。檢查和記錄的內容有:
(一)是否按本制度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及經營內容與許可范圍是否一致;
(二)經營人員是否按規定接受健康檢查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三)是否根據本制度第二十一條規定落實進出貨臺賬制度;
(四)禽畜肉類是否經過獸醫衛生檢疫,并查驗檢疫證明與肉類數量是否相符;
(五)食品進貨是否按本制度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索證;
(六)生產、加工或經營過程是否符合本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衛生要求;
(七)是否有本制度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尤其要對食品加工、經營中使用的原料進行檢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質或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原料;
(八)是否有其他違反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十八條市場舉辦者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督促進場經營者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對懷疑有本制度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及時向當地衛生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對發現有本制度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立即對該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市場舉辦者應負責處理涉及食品衛生問題的群眾投訴,主動向衛生行政部門舉報進場經營者違反《食品衛生法》的行為,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調查處理市場內的食品衛生違法案件。
第四章對進場經營者的食品衛生要求
第二十條進場經營者按照規定需要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開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其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并接受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第二十一條進場經營者應建立進出貨臺帳制度,臺帳中應注明所銷售食品的來源、數量、保質期,并定期查驗所銷售食品的保質期限。
第二十二條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定型包裝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進場經營者均必須持有產品生產者的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及產品檢驗合格證或檢驗結果報告單。
顧客需要了解產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限的,銷售者必須保證能夠提供。
第二十三條經營定型包裝食品的,所銷售的食品包裝、標識應當真實,符合食品標簽、標識的衛生要求;經營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須具有衛生部頒發的該產品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在集貿市場進行食品現場生產、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地點并具備可封閉的獨立場所。場所的大小應滿足相應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洗滌、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銷售所需要的面積;
(二)具備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給排水設施和洗滌、加工、冷藏和防蠅、防蟲設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潔衛生,食品容器存放應當設置臺架,不得著地放置;
(四)從業人員必須穿戴潔凈的工作衣、帽上崗,保持個人衛生,工作期間不得佩帶首飾、留長指甲和涂指甲油;
(五)使用新鮮和清潔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劑;
(六)營業場所和周圍地區的環境衛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為保證食品衛生所必須的設施和條件。
第二十五條生產、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條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制作肉、奶、蛋、魚類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應當燒熟煮透,生熟食品隔離;隔夜熟食品必須徹底加熱后再出售;
(二)散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有清潔外罩或覆蓋物,使用的包裝材料應當清潔、無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裝食品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取貨;
(三)具備食具清洗、消毒條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四)餐具和切配、盛裝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嚴格進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六條經營鮮活產品應具備能夠保持產品鮮活的設施和條件。
第二十七條集貿市場禁止生產、加工和經營下列食品或當作食品的物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二)過期、變質、包裝破損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
(三)使用了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高毒農藥或使用農藥后尚未超過安全間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質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六)河豚魚、野蘑菇等有毒動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
(七)死的黃鱔、甲魚、烏龜、河蟹、蟛蜞、鰲蝦及死的貝殼類水產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產品;
(八)用污穢不潔或者被農藥、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裝材料盛裝的食品;
(九)無產地、廠名、生產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份等商品標識的定型包裝食品和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
(十)《食品衛生法》第九條規定的其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第五章附則
企業的衛生管理,是企業的一項經常性的工作。它關系到企業的生產,生活,關系到企業的形象,必須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列入企業的重要議事日程,常抓不放。為此,特制定制度如下:
一,樹立衛生意識,養成衛生習慣。
全體員工都應該認識到,企業的環境衛生好不好,是衡量企業形象的重要標準,是與全體員工都有密切關系的大事。同時,還要認識到,企業的環境衛生,不是哪一個人的事,是大家的事,人人有責。只有大家都重視了,自覺了,企業的環境衛生才能搞好。所以,要從自己做起,從身邊做起,從小事做起。
二,劃分衛生工作責任區,,明確衛生工作責任。
1,機關外業務單元,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
2,機關內衛生責任由綜合部統一安排,員工配合執行;
三,衛生工作要求
1,全體員工,要保持本單位,本崗位衛生清潔。
2,不準隨地亂扔煙頭,不準亂扔生產和生活垃圾。
3,下班以前,所有人都應該把自己工作環境的衛生搞好。
4,吸煙區,垃圾桶,要及時清理,保持干凈。
四,定期開展衛生檢查
1,機關和各業務單元,每月公司不定期的進行一次抽查。
2,公司每月對所有單位,進行一次衛生工作大檢查。
五,獎懲辦法
1,對違反衛生工作要求的人和事,提出批評,口頭警告。
2,公司每月進行一次以業務單元為單位的衛生工作檢查評比。獲好評第一名的,該業務單元全體人員月度KPI上獎勵3分;獲差評最后一名的,該業務單元全體人員業務KPI上扣出3分,并作整改談話。
第一條依據為加強美容美發場所衛生管理,規范經營行為,防止傳染病傳播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范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從事經營服務的美容美發場所,但不包括開展醫療美容項目的場所和無固定服務場所的流動攤點。
第三條用語含義
(一)美容場所,是指根據賓客的臉型、皮膚特點和要求,運用手法技術、器械設備并借助化妝、美容護膚等產品,為其提供非創傷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膚清潔、護理、保養、修飾等服務的場所,包括等候、洗凈、美容等區域和專間。
(二)美發場所,是指根據賓客的頭型、臉型、發質和要求,運用手法技藝、器械設備并借助洗發、護發、染發、燙發等產品,為其提供發型設計、修剪造型、發質養護和燙染等服務的場所,包括等候、洗發、理發、燙染等區域和專間。
(三)公共用品用具,是指美容美發場所和美容美發操作過程中使用的,與顧客密切接觸的物品。美容用品用具包括美容棉(紙)、倒膜用具、修手工具、眉鉗、刷子、梳子、美容盆、美容儀器等物品;美發用品用具包括圍布、毛巾、刀剪、梳子、推子、發刷、胡刷等物品。
(四)健康危害事故,是指美容美發場所內發生的因空氣質量、水質不符合衛生標準、用品用具或設施受到污染導致的群體性健康損害事故。
第二章場所衛生要求
第四條選址
美容美發場所宜選擇在環境潔凈,具備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區域,場所周圍25米范圍內應無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
第五條場所設置與布局
(一)美容美發場所應當設置在室內,并有良好的通風和采光。美容場所經營面積應不小于30平方米,美發場所經營面積應不小于10平方米。
(二)美容美發場所的地面、墻面、天花板應當使用無毒、無異味、防水、不易積垢的材料鋪設,并且平整、無裂縫、易于清掃;
(三)兼有美容和美發服務的場所,美容、美發操作區域應當分隔設置。經營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發場所,應當設有單獨的染發、燙發間;經營面積小于50平方米的美發場所,應當設有燙、染工作間(區),燙、染工作間(區)應有機械通風設施。
(四)美容美發場所應當設置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設施,美容場所和經營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發場所,應當設立單獨的清洗消毒間,專間專用;50平方米以下的美發場所應當設置消毒設備。
(五)美容美發場所應當設置從業人員更衣間或更衣柜,根據需要設置顧客更衣間或更衣柜。美發場所應當設置流水式洗發設施,且洗發設施和座位比不小于1:5。
第六條設施要求
(一)給排水設施
美容美發場所應有完備的給排水設施(含熱水供應設施),排水設施具有防止逆流、病媒生物侵入和臭味產生的裝置,并設有毛發過濾裝置;給水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
(二)清洗消毒間
1.面積應不小于3平方米,有給排水設施,通風和采光良好,地面、墻壁防透水,易于清掃。墻裙用瓷磚等防水材料貼面,高度不低于1.5米。配備操作臺、清洗、消毒、保潔和空氣消毒設施。
2.清洗池應使用不銹鋼或陶瓷等防透水材料制成,易于清潔,容量滿足清洗需要。
3.消毒保潔設施應為密閉結構,容積滿足用品用具消毒和保潔貯存要求,并易于清潔。
4.以紫外線燈作為空氣消毒裝置的,紫外線波長應為200~275納米,按房間面積每10平方米設置30瓦紫外線燈一支,懸掛于室內正中,距離地面2~2.5米,照射強度大于70微瓦。
5.清洗、消毒和保潔設施應當有明顯標識。
(三)公共衛生間
1.公共衛生間應設置水沖式便器,便器宜為蹲式,配置坐式便器宜提供一次性衛生座墊。衛生間應有流動水洗手設備和盥洗池。
2.衛生間應設有照明和機械通風設施,機械通風設施不得與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通。
(四)儲藏設施
儲藏間或儲藏柜應有足夠的儲藏空間,門窗裝配嚴密,有良好的通風、照明、防潮和防病媒生物侵入設施。物品分類存放、離地、離墻并明顯標識。
(五)通風設施
美容美發場所的通風設施應完備,空氣流向合理。安裝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的要求。使用燃煤或液化氣供應熱水的,應使用強排式通風裝置。
(六)采光照明設施
美容美發場所應盡量利用自然采光或配置良好的照明設施,工作面照度不低于150勒克斯。
(七)廢棄物存放設施
美容美發場所應當設有加蓋密閉的廢棄物盛放容器。
(八)預防控制病媒生物設施
美容美發場所應當配置有效的防塵、防鼠、防蟲害設施,污水出口處及場所通風口安裝防鼠網,門窗裝配緊密,無縫隙。
第七條設備與工具
(一)美容美發場所應配有數量充足的毛巾、美容美發工具,美容場所毛巾與顧客床位比大于10:1,美發場所毛巾與座位比大于3:1,公共用品用具配備的數量應當滿足消毒周轉的要求。
(二)美發場所應配備皮膚病患者專用工具箱,設有明顯標識,一客一消毒。
(三)美容美發場所應配備專門擺放美容美發用品、器械、工具的工作臺、物品柜或器械車。
第三章衛生操作要求
第八條操作規程
(一)美容美發場所經營者應按照本規范有關要求,參照《推薦的美容美發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方法》(見附錄1)和《推薦的美容美發場所及其設施、設備、工具清潔計劃》(見附錄2),制定本場所具體的衛生操作規程。
(二)經營者應當認真組織從業人員學習衛生操作規程,從業人員應當熟悉本崗位衛生操作規程并嚴格按規程操作。
第九條公共用品用具采購
(一)采購的公共用品用具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和規定要求。采購的一次性衛生用品、消毒產品、化妝品等物品的中文標識應規范,并附有必要的證明文件。
(二)采購公共用品用具應向經銷商索要產品衛生質量檢測報告或有效證明材料,物品入庫前應進行驗收,出入庫時應登記,文件和記錄應妥善保存,便于溯源。
第十條公共用品用具儲藏
(一)公共用品用具應按服務功能和種類分類存放,專柜專用,保持潔凈。
(二)化妝品、消毒產品儲藏應遵循先進先出原則,變質或過期產品應及時清除并銷毀。
第十一條公共用品用具消毒
(一)毛巾、面巾、床單、被罩、按摩服、美容用具等公共用品用具應一客一換一消毒,清洗消毒后分類存放;直接接觸顧客毛發、皮膚的美容美發器械應一客一消毒。
(二)公共用品用具如需外洗的,應選擇清洗消毒條件合格的承洗單位,作好物品送洗與接收記錄,并索要承洗單位物品清洗消毒記錄。
(三)美發用圍布每天應清洗消毒,提倡使用一次性護頸紙。
第十二條公用飲具消毒
(一)公用飲具應一客一換一消毒,消毒后貯存于專用保潔柜內備用,已消毒和未消毒飲具應分開存放。保潔柜應保持潔凈,不得存放其他物品。提倡使用一次性飲具。
(二)飲具清洗消毒后應表面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符合《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規定。
第十三條美容、美發操作
(一)從業人員操作前應認真檢查待用化妝品,感官異常、超過保質期以及標識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化妝品不得使用。不得自制或分裝外賣化妝品。
(二)從業人員操作時應著潔凈工作服,工作期間不得吸煙。美容從業人員應在操作前清洗、消毒雙手,工作期間戴口罩,并使用經消毒的工具取用美容用品;理(美)發從業人員應在修面操作時戴口罩,對患有頭癬等皮膚病的顧客,使用專用工具。
(三)不得使用未經消毒的公共用品用具。美容用唇膏、唇筆等應專人專用,美容棉(紙)等應一次性使用,胡刷、剃刀宜一次性使用。
(四)美容、美發、燙發、染發所需毛巾和工具應分開使用,使用后分類收集、清洗和消毒。燙發、染發操作應在專門工作區域進行。
(五)美容用盆(袋)應一客一用一換,美容用化妝品應一客一套。
第四章衛生管理
第十四條衛生管理組織
(一)美容美發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其場所衛生管理第一責任人,對場所衛生管理負全面責任。
(二)美容美發場所應設置衛生管理職責部門或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負責場所衛生管理的具體工作。專(兼)職衛生管理員應具有美容美發場所衛生管理工作經驗。
第十五條衛生管理工作職責
(一)制定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和崗位衛生責任制,參照《美容美發場所衛生管理自查建議項目》(見附錄3)制訂衛生檢查計劃,規定檢查時間、檢查項目及考核標準。檢查服務過程衛生狀況并記錄,對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行為及時制止并提出處理意見。
(二)制訂從業人員衛生培訓教育計劃和考核辦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衛生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基本衛生知識、崗位操作規程等培訓學習和考核。建立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管理檔案。
(三)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督促將患有有礙公眾健康疾病的從業人員調離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崗位,并制止其治愈前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建立從業人員健康體檢衛生管理檔案。
(四)督促從業人員按時辦理有關衛生證件、證明,嚴格執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相關衛生標準,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建立場所衛生管理檔案。
(五)配合衛生執法人員對本場所進行衛生監督檢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六)制止美容美發場所非法加工、制作食品。有食品經營項目的,須使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相關規定,并建立索證制度。
(七)參與其他保證場所衛生的有關工作。
第十六條證照管理
美容美發場所、從業人員及健康相關產品證照齊全。衛生許可證懸掛在場所醒目處,營業執照、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及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有效,健康相關產品衛生許可批件或備案文件復印件真實完備。
第十七條衛生檔案管理
美容美發場所應建立衛生管理檔案,檔案應包括以下方面:
(一)證照: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健康相關產品衛生許可批件或備案文件(復印件)等。
(二)衛生管理制度。
(三)衛生管理組織機構或衛生管理人員與從業人員崗位職責。
(四)發生傳染病傳播或健康危害事故后的處理情況。
(五)衛生操作規程。
(六)公共用品用具采購、驗收、出入庫、儲存記錄。
(七)公共用品用具(包括外洗物品)清洗、消毒、檢測記錄。
(八)設備設施維護與衛生檢查記錄。
(九)空氣質量、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檢測記錄。
(十)投訴與投訴處理記錄。
(十一)有關記錄:包括場所自身檢查與檢測記錄,培訓考核記錄,從業人員因患有有礙公眾健康疾病調離直接為顧客服務崗位記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消毒記錄等。
(十二)有關證明:包括衛生設施設備及消毒設施設置情況,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竣工圖紙等。
各項檔案中應有相關人員的工作記錄并簽名,檔案應有專人管理,各類檔案記錄應進行分類并有目錄。有關記錄至少應保存三年。
第十八條傳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報告
(一)美容美發場所應建立傳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報告制度,場所負責人和衛生管理員為責任報告人。
(二)當發生死亡或同時發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時,責任報告人要在發生事故24小時內電話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三)傳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報告范圍:
1.室內空氣不符合衛生標準所致的虛脫休克;
2.公共用品用具、用水和衛生設施遭受污染所致傳染性疾病、皮膚??;
3.意外事故導致的一氧化碳、氨氣、消毒劑、殺蟲劑等中毒。
(四)發生傳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時,場所經營者應立即停止相應經營活動,協助醫務人員救治事故受害者,采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繼發。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傳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
第五章人員衛生要求
第十九條健康管理
(一)美容美發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前應當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應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繼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敖】岛细褡C明”不得涂改、偽造、轉讓、倒賣。
(二)從業人員患有有礙公眾健康疾病,治愈之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可疑傳染病患者須立即停止工作并及時進行健康檢查,明確診斷。
第二十條衛生知識培訓
(一)美容美發場所從業人員應完成規定學時的衛生知識培訓,掌握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基本衛生知識和衛生操作技能等,取得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
(二)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每兩年進行一次。
第二十一條個人衛生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依法負責的原則。
國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條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七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統籌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第八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九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十條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十一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依法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四條申請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權屬關系證明材料;
(三)喪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
(四)防止環境污染的方案;
(五)擬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設施的現狀圖及拆除方案;
(六)擬新建設施設計圖;
(七)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閑置、關閉或者拆除的,還應當提供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三章清掃、收集、運輸
第十五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分類投放、收集和運輸。具體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標準和本地區實際制定。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并交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
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活動。
第十八條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
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作為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十九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從事垃圾清掃、收集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從事垃圾運輸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二)機械清掃能力達到總清掃能力的20%以上,機械清掃車輛包括灑水車和清掃保潔車輛。機械清掃車輛應當具有自動灑水、防塵、防遺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裝車輛行駛及清掃過程記錄儀;
(三)垃圾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運輸工具,并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四)垃圾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五)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只停放場所。
第二十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
(二)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理場所;
(三)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后,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四)用于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第二十一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任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業、歇業;
(三)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工業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嚴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處置
第二十三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轉運站、處理廠(場)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所采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標準的要求,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
第二十六條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經營協議,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并作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二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焚燒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億元;
(二)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規劃許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五)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配備沼氣檢測儀器,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并與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聯網;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衛生填埋場對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方案、生活垃圾處理的滲瀝液、沼氣、焚燒煙氣、殘渣等處理殘余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第二十八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五)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七)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派駐監督員。
第三十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三十一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機構,定期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站的垃圾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
第三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準予延續的,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重新訂立經營協議。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銷許可證書:
(一)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許可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注銷許可證的申請,交回許可證書;原許可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其許可證書作廢:
(一)許可事項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期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保障及時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應急方案,并報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勞動保護的要求和規定,改善職工的工作條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做好職工的衛生保健和技術培訓工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