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5-05 00:08:51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法院婦聯工作計劃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案件調撤率逐年提高
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共有各類編制人員105名,轄區總面積104.57平方公里,總人口49.16萬人,其中流動人口20萬。轄區內集中了省委、省人大、市委市政府等省、市眾多黨政機關,新華社山西分社、山西日報社、山西電視臺等多家新聞單位及太原火車站、太原長途汽車站和太原電信大樓、太原郵政大樓等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樞紐;山西大酒店、迎澤賓館等省城主要高檔賓館飯店遍布轄區,是山西省的綜合服務“窗口”,人口密度全省第一。
2007年,迎澤區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4685件,結案4594件,其中調解結案1554件,以撤訴方式結案973件,調解撤訴率為55%。受理執行案件919件,結案887件,其中,執行和解173件,和解率為20%。審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28件,其中,附帶民事部分調解結案22件,調解率為79%。審結行政案件21件,其中,和解后撤訴結案9件,協調撤訴率43%。
截至目前,2008年迎澤區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5019件,結案4566件,其中調解結案1612件,以撤訴方式結案987件,調解撤訴率為61%。受理執行案件1281件,結案768件,其中,執行和解189件,和解率33%。受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35件,其中,附帶民事部分調解結案28件,調解率為80%。
近年來,該院各類案件的調解撤訴指標始終名列全市基層法院前茅。
調解工作呈現新特點
從近年來的統計數據分析,迎澤法院訴訟調解工作整體上呈現以下特點:
調解率穩中有升。近年來,該院案件調解率始終保持在50%以上,特別是三個派出法庭的案件調解率一直保持在70%以上,呈逐年上升趨勢,說明調解這一極具傳統人文特色的訴訟制度,不僅使訴訟效率得到提高,也被大多數當事人所接受。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調解率提高很大。全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近年來年均受案25件左右,主要以交通肇事案件居多。從結案情況統計,年調解率以15%遞增。其中,2006年為63%,2007年為79%,2008年已達到85%。
執行和解率因受“執行難”等多方面因素的困擾,始終在20%上下徘徊,未能取得較大突破。分析這種情況,主要是義務人與權利人之間的意見分歧較大等客觀因素影響執行和解工作的開展。
訴訟調解工作的發展不平衡。在全院調解率上升的大趨勢下,調解工作的發展還很不均衡。主要表現在派出法庭善于運用調解解決紛爭,派出法庭的調解率普遍高于其他業務庭。如橋東法庭、廟前法庭調解結案率始終保持在70%以上,而個別業務庭的調解率不足40%。分析其原因一是受審限管理的限制,審判人員在調解上不愿付出太多的時間,調解的力度被削弱;二是案件數量的不斷增加使得一些法官應接不暇,沒有過多的時間調解,客觀上造成調解不能;三是一些當事人對立情緒大,不愿接受調解;四是發動一些組織或個人參與調解的力度不夠。
訴訟調解的六項做法
加強調解工作要轉變觀念,調判結合,案結事了
迎澤區法院成立了訴訟調解工作領導小組,院領導親自抓調解,并確立了三條工作思路。第一,將調解作為處理訴訟工作的優先目標和首選方式,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第二,把防止矛盾激化,恢復當事人之間的和睦關系,保持社會的安定團結作為重要的價值理念,審理案件時不局限于眼前的糾紛而更注重雙方的長遠關系和整體利益,并以此作為勸導當事人發揚風格,諒解讓步的理由;第三,把說服動員作為主要工作方法,處理案件時要深入細致地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勸說當事人接受調解和協商解決糾紛。從去年年初開始,該院將案件調解、和解率作為量化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納入目標管理,并作為年終綜合考核和評先評優的“硬指標”記入審、執人員的執法檔案。該院執行庭今年執行和解率達33%,比去年同期上升15%。
健全調解制度,規范調解程序
迎澤區法院制定了立案調解、民事調解、刑事自訴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調解、行政協調、執行和解制度。要求全院以效率、快捷為原則加強調解工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調解期限不超過10日,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不超過20日。各業務庭也制定了相關的制度措施,執行局制定執行和解工作5條措施,通過全程跟蹤、案例引導、融入親情、換位思考、放水養魚的方法,既保障了債權人利益,又使債務人重獲發展生機。
明確調解方向,突出調解重點
迎澤區法院以“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工作方針為指導,以“案結事了”作為調解工作追求的目標,堅持全程調解,將調解貫穿于案件審判和執行的全過程,將調解的重點放在如下案件上:敏感性強、社會關注程度大的案件;涉及群體利益,需要政府和相關部門配合的案件;相關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在適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難的案件;案情復雜,當事人之間對立情緒大的案件;申訴復查案件和再審案件。對重點案件承辦人調不了的,審判長、庭長出面調,審判長、庭長調不了的,院領導出面調,院領導出面仍有難度的案件,向區委匯報,商請有關部門做調解工作。如該院在處理一起36戶居民訴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采光權糾紛的群體性訴訟中,采用冷處理法先緩和雙方矛盾,之后通過有關部門做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工作,通過社區、街道做居民的工作,經過近幾十次的調解,最后在區委政法委的協調和支持下,終于做通了雙方的工作,圓滿解決了一起群體性的訴訟糾紛。
改進調解方法,提高調解技能
迎澤區法院黨組認真學習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積極探索和改進調解工作方法。用“四心”調解案件,對當事人“排憂解難要誠心,關心矛盾發展變化要細心,說服教育要耐心,評判是非要公心”。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該院將是否積極主動賠償作為對被告人量刑的重要情節,促使被告人賠償受害人損失。對行政訴訟案件積極探索當事人和解撤訴機制。在再審程序中通過調解理順頭緒,消除涉法上訪隱患。
通過大量的實踐,迎澤區法院逐漸摸索并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調解策略與技巧:即圍繞“三個目標”——案結事了、勝敗皆明、定紛止爭;練就“三個基本功”——耐心的傾聽者、溫和的疏導者和敏銳的調停者;運用“五個方法”——親情融化法、換人調解法、背靠背法、冷處理法、巧借外力法;抓住“七個時機”——立案調、送達調、答辯調、聽證調、庭審調、庭外調、庭后調。上述方法與技巧都被法官靈活地運用到了調解工作中,起到了良好的效果。橋東法庭的調解率多年在75%以上,全庭無錯案、無再審、無申訴、無抗訴、無民轉刑、無超審限,創造了“六無”佳績。
構建民事訴訟調解文化
調解制度在我國社會具有深厚的倫理基礎和文化底蘊。它既是一個老辦法,也是一個新辦法,要常講常新,不斷賦予新內涵、注入新活力。迎澤區法院橋東法庭在辦公場所非常有限的情況下辟出專門場所作為調解室。調解室的設置與審判庭截然不同,法官與各方當事人平等地圍坐在一張圓桌上,和風細雨、辨法析理,最大程度減輕當事人的對抗情緒和緊張心理,讓訴訟更加人性化,讓當事人在平等和諧的氛圍中互諒互讓、達成調解。與此同時,在調解室佩掛反映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圖案并配以“家和萬事興”、“和為貴”、“老吾老及人之老,幼吾幼及人之幼”等文字標語,讓當事人在等候調解時進行一次自我教育,自我反省。并開辟法官寄語專欄,張貼一些法官辦案過程中的感悟文章和搜集來的有針對性的小故事。事實證明,這種通過“親情感人”、“道德教化”的方式對處理婚姻家庭、贍養、撫養、相鄰權糾紛等案件特別有效。
轉貼于
探索建立長效機制,推進調解工作開展
法院努力完善人民調解和訴訟調解良性互動機制,三個派出法庭加強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指導,培訓人民調解員。凡未經調解委員會調解的家庭、鄰里、小額債務糾紛案件,建議由調解委員會先行調解,將矛盾解決在基層?;鶎咏M織難以處理的糾紛訴訟到法院后,法院主動邀請人民調解員協助做調解、和解工作;完善調解聯動機制,加強與村委會、社區、工會、婦聯的聯系協調,建立全社會齊動員、共參與的聯動調解機制;完善調解配合機制,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各階層人士擔任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調解,積極與律師溝通,爭取律師對調解工作的配合,對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主動向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及相關部門匯報、聯系、溝通、協調,爭取社會各界對調解工作的支持配合,形成調解工作合力;完善調解宣傳機制,對贍養、撫養案件、農村鄰里糾紛案件,巡回辦案,就地調解;法院通過案件審理,宣傳和諧理念,加強信息報送工作,營造調解工作良好氛圍。
迎澤調解工作三問
調解工作取得哪些效果?
法院加強調解工作,案結事了,社會效果良好。案件調解成功,可以化解當事人的對立情緒,防止矛盾激化,有利于減少糾紛的對抗性,降低上訴率和申訴率,做到案結事了。如廟前法庭今年以來審結的近491件案件,調解撤訴率達70%,調解案件服判息訴率達100%。橋東法庭受理案件1213件,調解撤訴率占80%,無一例因處理不當導致矛盾激化和上訪事件發生。
法院加強調解工作,提高了訴訟效益。訴訟調解快速、簡便、經濟地解決糾紛,緩解當事人的訟累,縮短了辦案周期,大大降低法院和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減輕了法院壓力。
法院加強調解工作,當事人訴權得到較好維護。調解有利于當事人充分行使處分權,發揮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主體性作用,實現當事人主義的私法功能;在實體法律規范不健全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中的協商和妥協,達到雙贏結果。
法院加強調解工作,緩解了執行難。訴訟調解以雙方自愿為基礎,當事人實際履行的主動性、自覺性較高,避免了執行的困難和壓力。從全院調解結案的情況看,因調解結案無需進入執行程序的占25%,調解當庭兌現的占15%,如期履行的占30%,當事人申請、法院依法采取教育、敦促等措施,促使債務人履行協議的只占30%,效果明顯。
存在的主要困難是什么?
目前,迎澤區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審判人員短缺一直是長期困擾該院審判工作順利開展的瓶頸問題。該院的民事法官平均每1.5天就要辦結1件案件,新的訴訟費交納辦法施行后,案件進一步增多,今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新規,太原市基層法院案件管轄標的由200萬元提升到800萬元,審判任務將更加繁重。派出法庭的審判力量尤為缺乏,全院3個派出法庭中,有1個不能組成合議庭。而調解往往比判決耗時費力,但判決案件易上訪申訴,法官調判案件面臨兩難選擇。
案多人少,辦案經費難以保障。法院三個派出法庭都是租賃場地辦公,每年要繳納十余萬元的房租,資金比較緊張,有時為了不影響施工進度,他們不得不從辦公經費中壓縮開支來支付建設費用。新的訴訟費交納辦法實行后,調解結案的訴訟費減半收取,訴訟費大幅度降低,在一定程度上挫傷了法院調解案件的積極性。以2007年為例,按新的訴訟費標準計收,該院訴訟費收入減少68.31%。
今后有什么工作計劃?
調查結束時,記者又就該院今后調解工作的方向,先后采訪了院長李克寧和研究室主任王剛,他們談了一下幾點打算和建議:
一是繼續探索進行調解的有利舉措,最大限度的提高審判效率,使訴訟調解能夠達到及時解決糾紛,化解審判法官的工作壓力,充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最佳效果。
二是進一步完善訴訟調解工作規范,加強訴訟調解工作措施和制度建設,推動建立訴訟調解、行政調解、人民調解“三位一體”的大調解格局,推進和諧社會建設。
《重慶市家庭教育促進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進家庭教育發展,促進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長,增進家庭幸福、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行政區域內家庭教育的實施、指導和服務,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影響。
第四條家庭教育遵循家庭盡責、學校指導、社會參與、政府推進的原則。
第五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責任主體,依法承擔家庭教育義務。
第六條推進家庭教育健康發展是政府、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
第七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家庭教育事業發展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家庭教育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是本行政區域家庭教育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婦女聯合會(以下簡稱婦聯)負責家庭教育議事協調機構的日常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婦聯和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推進家庭教育工作。
民政、衛生和計生、公安等部門,以及關心下一代工作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家庭教育相關工作。
第九條每年5月第三周的星期一為本市家庭教育日。
第二章家庭實施
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子女進行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生活技能、行為習慣和身心健康教育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教育,促進未成年人全面發展。
第十一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觀念,掌握科學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第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言傳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家庭成員應當共同培育積極健康的家庭文化,傳承良好家風,構建平等和諧的家庭教育環境。
第十三條父母應當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依法履行監護職責。
父母未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者機構教育未成年子女;
(二)通過各種方式與未成年子女及其他監護人和學校聯系交流,了解掌握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學習和心理狀況,定期與未成年子女團聚;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村(居)民委員會依法開展的家庭教育指導活動。
第十五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接受學校的家庭教育指導,參加學校的家長委員會、家長學校等組織開展的家庭教育活動。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主動與學校溝通未成年子女學習、生活情況,配合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未成年子女進行教育。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父母離異的,雙方應當繼續共同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義務。一方履行家庭教育義務時,另一方應當予以配合。
養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應當履行對未成年養子女、繼子女的家庭教育義務。
第十七條未成年子女應當接受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教育,參加學校和社區(村)家庭教育指導機構開展的家庭教育活動。
第十八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可以向學校、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婦聯、民政部門、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反映、投訴、求助,或者向公安機關報案,相關單位和組織應當及時處理: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職責,使未成年子女置于無人照看或者危險狀態的;
(二)采用暴力、侮辱等方式實施家庭教育的;
(三)因父母死亡、失蹤、重病、重度殘疾,或者父母雙方服刑、強制戒毒及其他情形不能履行家庭教育職責的。
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前款所列情形,或者未成年子女認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教育有損自己身心健康的,可以向相關單位和組織反映。
第三章學校指導
第十九條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制度,將家庭教育工作納入學校工作計劃。
第二十條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將家庭教育工作納入教職工業務培訓內容,建立家庭教育工作隊伍。
第二十一條教師進修培訓機構應當將家庭教育課程納入師資培訓計劃。
鼓勵師范院校和其他有條件的高等院校、研究機構設置家庭教育專業或者課程,開展家庭教育研究。
第二十二條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定期開展家庭教育指導與交流活動。
中小學、幼兒園應當成立家長委員會、家長學校,向家長提供家庭教育咨詢和輔導。
中小學的家長學校每學期應當開展兩次以上家庭教育活動。幼兒園的家長學校每學期應當開展三次以上家庭教育活動。
第二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按照要求參加學校家庭教育活動的,學校應當及時與其聯系和溝通。
未成年人在學校有違紀、違法或者其他不良、不當行為的,學校應當及時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無法告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或者告知后仍不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的,學校應當向其所在的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通報情況。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家庭教育職責有困難的,學校應當及時提供家庭教育指導和幫助。
第二十四條中小學、幼兒園及師范院校應當協助當地家庭教育指導機構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
第四章社會參與
第二十五條辦理結婚、離婚登記時,婚姻登記機構應當對申請人進行家庭教育宣傳指導。
第二十六條婦幼保健院等醫療服務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家庭教育宣傳指導。
鼓勵醫療服務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建立孕婦學校、新生兒父母學校,開展公益性早期家庭教育指導。
第二十七條履行監護責任的寄養、助養機構或者家庭,應當履行家庭教育義務。
兒童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對寄養孤兒的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未成年人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臨時照料,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導、情感撫慰等服務。其戶籍所在地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當對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并將其履行家庭教育義務的情況納入監護評估內容。
第二十八條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將家庭教育納入單位文化建設,把家庭教育情況作為評選文明職工、文明家庭和文明單位的重要內容,為職工實施家庭教育創造條件,提供支持。
父母、其他監護人參加學校家庭教育活動,其所在單位應當支持。
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為職工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二十九條為婦女、兒童提供公共服務的機構和組織,應當開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
第三十條設立經營性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或者提供經營性家庭教育服務的,應當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登記。
第三十一條鼓勵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志愿服務組織開展家庭教育志愿服務。
第三十二條鼓勵依法設立家庭教育基金會或者家庭教育基金,支持家庭教育事業發展。
鼓勵單位、個人向家庭教育基金會、家庭教育基金和家庭教育社會組織捐贈。捐贈人的捐贈支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稅前扣除。
第五章保障激勵
第三十三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建立城鄉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
第三十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導,并優先向孤殘、留守、流動、遺棄、流浪、單親或者父母服刑、強制戒毒等未成年人家庭和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救助和指導服務。
第三十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家庭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家庭教育人才培訓計劃,組織編制家庭教育培訓教材,培養家庭教育專門人才。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家庭教育大綱,根據未成年子女的年齡階段、身心發展規律和特點,以及生活環境等情況,分別確定家庭教育的重點內容,指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
第三十六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部門可以向社會組織購買家庭教育公共服務。購買家庭教育公共服務可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志愿服務組織作為承接主體。
第三十七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運用各種媒體和宣傳手段,普及家庭教育知識,營造家庭教育文化氛圍。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以專題節目、專題報道、專欄、公益廣告等多種形式,普及家庭教育知識,開展經常性、公益性宣傳。
第三十八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進城務工人員未成年子女入學、招生、住房等政策措施,保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務工地就近入(托)學、參加考試、居住。
第三十九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家庭教育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將家庭教育工作納入教育督導事項,建立家庭教育工作督查評估制度,對家庭教育工作作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家庭教育納入社區教育工作體系,每年開展四次家庭教育指導活動。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推進家庭教育工作,處理家庭教育求助申請。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或者不當履行家庭教育職責,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相關單位和組織依法予以勸誡、批評教育或者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及時處理,并根據情節依法予以訓誡、告誡或者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職責,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第四十二條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未依法登記,或者在教育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十三條負有家庭教育指導、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和組織有以下情形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職責,不落實家庭教育政策和措施的;
(二)截留、擠占、挪用或者虛報、冒領家庭教育經費的;
(三)因工作失職致使家庭教育經費被騙取的;
(四)未成年人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向有關單位或者組織求助,有關單位或者組織怠于行使職權或者互相推諉,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行為。
近年來,__區深入貫徹實施《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堅持以愛國主義教育為主題,強化黨委政府的領導責任,協調組織黨政部門和群眾團體,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全區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素質有了明顯提高。一、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成效顯著
目前,__區__歲以下的未成年人______人,占全區總人口的__.__,其中在校中小學生_____人,占未成年人總數的__.__。在全社會的共同關注下,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呈現出良好的工作局面。
(一)陣地建設成效顯著。各中小學校把德育納入課堂教學,納入學生綜合評價體系。幼兒園通過做游戲、講故事、背誦啟蒙詩歌等形式啟迪幼兒心靈;小學通過各種生動活潑的少先隊活動,培養基本的社會公德意識和文明行為習慣;中學注重加強心理健康教育和青春期教育,重視發揮團隊、學生會的作用,著重培養學生互相合作、團結進步的能力和品質。各級充分利用清明節、“五四”、“七一”、“十一”等重大節日,組織中小學生開展掃墓、宣誓等豐富多彩的活動,加強了對未成年人的愛國主義、集體主義教育。
(二)工作合力不斷凝聚。充分發揮文明委的協調組織作用,推動各成員單位切實履行相應責任。____年,區委宣傳部、區直機關黨工委、團區委、區教育局等部門聯合組織了“我心中的中心城”征文比賽;____年,區委宣傳部、團區委、區文體局、區教育局等部門單位聯合組織發起了“未成年人拒絕網吧”宣誓、簽名活動;區直機關工委、區婦聯等部門聯合發起了“春蕾計劃”捐助活動,三年內為貧困未成年人提供助學捐款近__萬元,救助貧困未成年人___余名;區婦聯組織開展了“十佳小公民”、“優秀小公民”等評選活動。
(三)基/:請記住我站域名/礎保障得到強化。黃河水體紀念碑、天鵝湖、牛莊革命烈士祠、時家村呂劇展覽室等愛國主義教育基地都發揮了重要的教育作用。從有關部門了解到,去年全區僅在中小學校就投入基礎設施建設資金____萬元;對從事思想道德建設工作的有關機構,也都落實了必要的工作經費,全區每年__萬元的精神文明建設專項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城市各社區積極設計公益廣告、文明提示語,建設“五小”服務站等,努力改善未成年人活動的社會環境。同時,通過開展網吧專項治理、提供未成年人維權服務、提供助學服務等各種措施,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供保障。僅去年一年,全區就取締非法網吧__多家。
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面臨的問題
(一)教育評價機制還不盡合理。學校工作不同程度地存片面追求學習成績、升學率的傾向;部分教師還存在體罰或變相體罰現象;學校思想政治課還存在生硬說教現象。學校過分看重教學成績,不注意研究新形勢下如何充分發揮少先隊、團支部、學生會的作用,隨著年級的遞升,這些曾經對學生充滿吸引力和號召力的未成年人組織正逐漸失去魅力。
(二)社會環境中仍存在消極的誘導因素。內容低俗的書刊雜志、電子游戲,強烈刺激著缺乏分辨判斷能力、充滿好奇心、處于成長發育期的未成年人;隨處可見的洗頭房、網吧、性病廣告等等,都不同程度地腐蝕著未成年人的心靈;社會上拜金主義、個人主義、享樂主義和封建迷信、愚昧落后甚至觀點,也是影響未成年健康成長的重要因素;信息時代,互聯網已經成為“爭奪未成年人思想的重要戰場”,也是影 響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消極因素之一。
(三)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發展不平衡。從城市家庭與農村家庭比較,城市家庭抓得比較好,農村家庭就差些;從油田與地方比較,油田抓得比較好,地方抓得相對差些;就城市組織而言,學校、機關抓得較好,企業抓得差些。近年來,中心城區一些外來經商創業者把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放在了賺錢、發展上,疏于對子女的教育管理,導致流動人口中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狀況不良,給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帶來了新的問題。
(四)學校、家庭、社會教育存在脫節現象。學校、家庭、社會在未成年人道德教育中仍存在方法、目的上的差異,難以對未成年人形成和諧統一的影響。一些未成年人受家長和諸多社會因素以及消極傳統思想觀念的影響,比較注重當前利益,存在明顯的“現實主義”傾向。一些從富裕家境中、從僥幸暴富家庭中、從溺愛家庭中成長起來的孩子,沒有經歷過艱苦生活的磨練,不懂得用自己的努力換取成功,不懂得珍惜既有的幸福生活。成年人自律意識欠缺,也給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帶來許多消極影響。
(五)公用基礎設施建設不完善。一直以來,中心城區缺少必要的未成年人活動場所,愛國主義教育基地也比較少,這些都制約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動的開展。
三、對策與建議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身系國家命運和民族前途,各級黨委、政府要把貫徹落實《意見》精神,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一件大事,努力形成黨委統一領導、黨政群齊抓共管、文明委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各負其責、全社會積極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一)發揮黨委政府主導作用,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一是堅持正面引導,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黨委政府充分發揮領導、引導作用,各級團組織要把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納入工作計劃,有計劃、不間斷地進行各種形式的宣傳。利用各級黨報黨刊、廣播電視等宣傳媒介,使他們成為宣傳加強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主陣地、主戰場,通過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使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深入人心,在全社會形成濃厚的輿論氛圍。二是加強文化市場監管。對網吧、OK廳、游戲廳等場所進行集中整頓,堅決消除影響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消極因素。制定嚴格的工作落實責任制,積極聯合各部門形成完善的責任倒查機制,杜絕不健康的圖書音像制品進入未成年人領域,杜絕未成年人出入經營性網吧、OK廳、游戲廳,從源頭上建立能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供良好社會環境的管理機制。三是強化未成年人維權服務。與“平安中心城”創建活動相結合,圍繞校園安全、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等主題,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識和自護能力,防止他們受到傷害。嚴厲打擊針對未成年人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努力形成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預防和挽救機制,發揮社區未成年人維權服務站、法院“少年法庭”等未成年人維權服務組織的作用,切實維護未成年人的權益。四是做好隊伍建設工作。加大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隊伍、文化市場管理隊伍、文化教育設施輔導員隊伍、以及老干部、老戰士、老專家、老教師、老模范等“五老”隊伍的培養建設力度。重視婦兒委、少工委、青聯的工作,支持他們以特殊的號召力為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貢獻力量。
今年來,在鎮委、鎮政府的領導和上級業務部門的指導下,我們以維護昆陽社會政治穩定為目標,按照縣政法與綜治工作的總體部署和要求,認真組織開展禁毒重點整治和“嚴打”斗爭,全面落實綜治工作各項措施,進一步規范完善基層基礎工作?;仡櫚肽陙淼墓ぷ?,概括為以下三個方面:
一、圍繞禁毒“摘帽”,抓好五個到位。
針對2003年7月市禁毒委檢查考核后指出的五個方面的問題和不足之處,今年以來我鎮不斷查漏補缺、完善提高禁毒各項基礎工作,截止2004年6月全鎮現有吸毒人員421人,占總人口數3.83‰。其中已經戒斷脫毒9人,今年上半年新增對象17人,復吸對象12人,同比分別下降29.2%和65.7%。(2003年同期新增對象24人,復吸對象35人)可以說毒情形勢已得到有效控制。工作中主要是做到“五個到位”,即措施責任到位、宣傳發動到位、幫教尿檢到位、打擊力度到位、創建措施到位。
一是措施責任到位。
及時調整了禁毒領導小組,鎮委、鎮政府主要領導多次在大小會議上強調抓好禁毒工作的重大意義和我鎮實現禁毒“摘帽”的決心。
先后與村居、大型企業、市場簽訂《禁毒責任書》103份,落實禁毒工作責任制。制定禁毒工作獎懲暫行辦法,明確禁毒打擊、幫教和尿檢各項工作獎懲規定。及時召開鎮禁毒領導小組會議和全鎮黨員干部大會,傳達市禁毒委檢查考核反饋的意見和上級禁毒工作會議精神,并提出相應的整改措施和實施意見,明確今后一段時期禁毒工作任務。落實禁毒辦專兼職人員、辦公地點和宣教基地,不斷加大經費投入,全年安排預算50萬元,全力保障禁毒工作需要。
二是宣傳教育到位。
我鎮始終堅持把青少年學生、外口、工商從業者和閑散人員作為宣傳重點,開展了多層次、多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1.鎮禁毒辦印制了不干膠宣傳畫10000張張貼在公交車、三輪車和各居民區樓幢;制作分發涼扇5000把、禁毒宣傳單 10000份;懸掛橫幅26條,張貼禁毒宣傳畫15幅175張,在萬全、石塘、水亭辦事處的村頭巷尾刷制永久性宣傳標語130多條;在廟頭、臨區農村集市上開展禁毒法律咨詢和有獎知識竟猜,提高廣大村民自覺拒毒意識;宣傳車連續30天在村頭巷尾宣傳播放禁毒法律法規;購買了禁毒VCD45個分發到村居、企業、學校,多管齊下進行宣傳,擴大了宣傳教育面;“6.26”國際禁毒日期間在全鎮范圍內掀起了宣傳。2.各單位、部門結合各自職能也進行了針對性的宣傳教育,昆陽學區將禁毒知識教育列入年度教學大綱;同時針對學生畢業后流入社會期間容易染毒的現象,在職高舉辦了第三期“曙光工程”培訓,對這一部分人員進行技能和法律培訓,重點突出禁毒教育內容,努力使他們免受侵襲。鎮婦聯組織開展了“不讓進我家”活動,號召全鎮廣大婦女同志們管好自己的親人,不讓進家門。團委積極協同禁毒辦在學生中開展了禁毒繪畫、書法和征文比賽。3.村居、企業充分發揮了屬地管理優勢,前宕、臨區等外口比較集中的村居,莊吉集團工業園區等大型企業先后多次組織員工和外來務工人員開展禁毒知識講座,播放禁毒VCD。4.新聞媒體大力宣傳我鎮工作各項措施和工作成效,先后在禁毒簡報、平陽報、電視臺、調頻廣播電臺報道16條反映我鎮禁毒工作的信息。通過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提高了群眾對危害性的認識,有效控制了新增和復吸現象。
三是幫教尿檢到位。
對出所的幫教對象,我們在落實“四位一體”幫教網絡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幫教第一責任人,認真落實各項措施。1.充分發揮村居禁毒專管員作用,定期與幫教對象談心,及時掌握幫教對象動態,隨時反饋各種信息,起到了主力軍和橋梁作用。2.發揮團委、婦聯等群團組織作用,對吸毒人員開展結對幫教,增強了幫教對象脫毒的決心和信心。3.發揮巡防隊作用,彌補警力不足的問題,巡防隊員人手一本幫教手冊,結合巡防工作開展幫教并作好幫教記錄,取得了很好的效果。4.大部分的幫教對象家屬積極配合幫教,督促自己的子女按時參加尿檢。
按照溫州市禁毒尿檢工作有關文件規定,結合公安派出所“五個一”的工作要求,我們通過發放通知單、電話聯系、上門查找等多種方式督促尿檢對象接受尿檢,6月份參加尿檢人數96人,到目前為止,參加尿檢的幫教對象已達到189人,占全部應尿檢人數(245人)的76.5%,在家的幫教對象全部接受了尿檢。
四是打擊力度到位。
公安機關充分發揮了禁毒主力軍作用,嚴厲打擊涉毒犯罪。一是實行公開查緝,經常組織開展以打擊違法犯罪為重點的治安清查,有的放矢地開展重點檢查。二是設立舉報獎勵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充分發揮耳目作用,舉報涉毒犯罪線索。三是落實指標,自我加壓,將各項指標分解到每個片區民警,形成人人有指標、人人有壓力的激勵機制。對抓獲的吸販毒對象,堅持“六個一律”的指導原則不動搖,從而有效地震懾了涉毒違法犯罪行為。2004年來破獲販毒案件4起4人,全部追究刑事責任,繳獲186.57克,查獲吸毒人員24人,全部落實勞教和強戒措施。與此同時大力開展禁種鏟除工作,5月10日在蒙洋山上發現兩處種植罌粟85株,當場予以鏟除并銷毀,涉案人員已被查處。與去年同期相比,禁毒打擊工作尤其是繳獲數量取得了非常明顯的提高。
五是創建措施到位。
在狠抓打擊整治的同時,大力加強無毒社區的創建工作。創建中主要抓了三件事:1.深排細查摸清底數。每月按時與縣禁毒辦、緝毒大隊核對新增和出所人員名單,準確的掌握了全鎮毒情底數、人員分布、去向、家庭和聯系電話等各項情況。對剛出所的戒毒人員在核對準確后馬上反饋給片區民警、巡防隊員和有關村居落實幫教人員和措施。2.齊抓共管合力幫教。對出所的戒毒對象全部建立了幫教網絡,落實了幫教人員,除了部分外出對象和去向不明的人員無法開展正常幫教外,其余人員都能比較準確的掌握去向和近期動態。同時在有關部門、單位的大力支持和幫助下,力所能及的為幫教對象聯系工作,解決一些實際困難,使他們走上了正常的生活渠道。目前全鎮已有50多名幫教對象找到了比較固定的工作,其中有在啤酒廠、平氮廠和郵電上班的、有做印刷的、有做滴塑的、有做推銷的、有開私人診所的、有開托運部的、有做手機修理的、有做廚師的、有開出租車的、還有在溫州做生意買了小車的。3.健全網絡完善制度。形成了鎮禁毒辦、公安派出所、巡防大隊、村居禁毒專管員共同參與的禁毒工作網絡。鎮禁毒辦和公安派出所密切協作,互相溝通,巡防大隊在搞好治安巡邏的同時,分片包干,開展幫教,重點村居設立了禁毒專管員,壯大了一線禁毒隊伍的力量。同時明確了禁毒幫教和尿檢等相關制度,規定了獎懲措施,使禁毒工作逐步走向規范,理順了關系,提高了工作效率。到目前為止22個“保無毒”村居全部鞏固了“無毒”成果;34個“創無毒”村居中有31個村居沒有發現復吸和新增人員,基本實現了無毒目標,占91.2%;28個“創禁毒達標”村居中有21個村居復吸和新增人員顯著下降,基本實現達標,占75%。
二、維護社會穩定,打擊防范并舉。
一是嚴打整治初見成效。
公安派出所、刑偵中隊等認真落實嚴打精神,根據昆陽當前的社會治安情況,針對外來人口、禁毒、娛樂場所、旅館客棧、安全小區創建等問題深入村居、企業、重點部位開展調查摸底,通過對轄區社會治安狀況的分析研究,確定了打擊重點和整治的部位。深入組織開展治安大排查和“破大案、防盜搶、禁黃毒”專項斗爭。同時,全面推行了社區警務制度,在全鎮設立雅河、康樂、城東、城南、城西、萬全等六個警務室,將全所60%的警力投入到社區警務中,體現了公安派出所積極管理、主動防范、服務群眾的職能轉變,密切了警民關系,也促進了嚴打成效。半年來全鎮發刑事案件464起,破187起,破案率40.3%。系列性搶劫出租車案件已經順利告破。半年來受理治安案件209起,結案143起,結案率68.4%,接處警1200多次,抓獲各類違法犯罪人員290多人,其中逃犯6人,刑拘56人,逮捕7人,起訴8人,取保候審16人,勞教47人,拘留70人,罰款111人,警告3人,強戒18人,勞教2人。
交警部門圍繞“交通、暢通、有序、高效”的工作目標,加強規范化建設,切實抓好業務和隊伍管理,深入開展交通安全專項整治活動,深化平安大道創建工作,積極開拓道路交通管理新局面,有效維護了轄區道路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的穩定。半年來查處糾正各類交通違章7141起,暫扣證件3745本,暫扣各類車輛550輛,治安處罰95起,完成交通警衛任務5次,鞏固交通安全文明村居15個,交通文明學校3個。
二是努力消除各類矛盾。
昆陽人民法庭緊緊圍繞“公正與效率”這一主題,加強審判工作、推進法院改革、狠抓隊伍建設。為提高審判效益和審判質量,確保司法公正,該庭繼續推進案件流程管理,成立了立案組、送達組、審判組、執行組,建立了從立案到結案全過程的案件流程管理機制,從而提高了法庭審判效率,化解了大量社會矛盾。半年來新收各類民事案件435件,審結292件,其中陳賢鋒一人辦結案件110件。
今年3月建立了昆陽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發揮了全鎮87個調解組織的職能作用,每季度一次對不穩定因素和糾紛進行排查,在重大節慶日期還開展專項排查。半年來共調處糾紛186起,其中村居調解委員會調解127起,聯合調解中心調解59起。
三是外口管理逐步理順。昆陽派出所把外口和出租房管理作為基礎工作的突破口,進一步明確管理職責,加大管理力度,半年來外口登記發證11000多人,出租私房登記1600多戶,遣送 “三無”人員15人。
四是安全防范深得人心。巡防大隊專職巡邏工作的重要性愈加凸現,半年來巡邏抓獲嫌疑人員67人,有效遏制了盜竊案件的發生。村居治安巡邏隊也不定期的開展巡邏,與專職巡邏隊互相配合,群防群治工作逐漸形成風尚。
三、完善基層基礎,落實各項措施。
一是綜治責任制得到強化。主要是做到以下四點:1 .落實責任。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原則分別與辦事處、經濟發展局、有關企業和市場簽訂了綜治、禁毒和反走私等責任書135份,增強了各部門、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責任感。2.兌現獎懲。在年度考核的基礎上,對2003年度16個綜治先進集體和22名先進個人通報表彰。3.保障經費。政法綜治工作經費逐年增加,保障了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4.增強合力。每季度定期召開政法綜治例會,通報情況、溝通信息、布置任務。政法各部門之間緊密協作、齊抓共管的傳統不斷強化,增強了合力。
二是各類專項整治常抓不懈。1.禁劃龍舟。在端午節期間我們通過提前張貼通告、出動宣傳車、召開會議等方式及時傳達禁劃龍舟的有關規定,有效控制了龍舟下水,端午節期間沒有出現一次龍舟下水行為。2. 校園周邊環境和網吧整治。針對部分學校及周邊環境的情況,半年來先后3次開展整治,為廣大師生創造了良好的教學環境。3.公共場所整治。針對轄區內發案多、秩序亂、治安不好以及隱患較大的地段、部位和場所,先后6次組織開展外來人口、暫住工棚、美容美發店和消防安全等專項整治,消除各類安全隱患,使亂點不亂,進一步凈化了社會風氣。
三是普法宣傳活動不斷深入。以開展“曙光工程”和送法進社區為載體,對各重點普法對象進行法制宣傳,先后舉辦各類法制培訓7場、刊出宣傳欄20期,分發宣傳資料、書籍15000份。其中在前宕村舉辦的《外來務工人員須知》普法培訓得到了廣大外來務工人員的歡迎。
四是安置幫教工作努力創新。今年歸正人員釋放歸來69人,其中解除勞教9人,均能及時報到,比較準確的掌握了歸正人員的第一手信息,到目前為止,全鎮共有刑滿釋放人員252人,解除勞教61人。
下半年工作計劃
一、落實領導責任制,增強維護穩定意識。 加強對重點人員和社會面的控制。加大對隱蔽戰線斗爭的領導。完善矛盾糾紛排查工作機制,妥善及時地解決各類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不安定因素。
二、堅持不懈抓好禁毒工作。 繼續以“無毒社區”創建活動為載體,控制新吸率,降體復吸率,確?,F有無毒村居的無毒成果。堅持完善尿檢和幫教制度,爭取在2004年底使一批達到尿檢規定,符合脫毒條件的吸毒幫教對象實現脫毒目標。進一步加大打擊力度,對發現的吸毒人員,嚴格落實強制和勞教戒毒措施,保證社會面上無吸毒行為。
三、深入開展嚴打整治行動。繼續做好宣傳工作,營造嚴打聲勢,增強市民的安全防范意識。針對盜竊、搶劫等侵財型案件高發的現狀,加大打擊力度,努力提高破案總量和破案率,創造安定的生活和工作環境。繼續開展各類專項整治,凈化社會風氣。
四、不斷加強基層基礎工作。組織治保、調解干部培訓,提高其業務能力。全面發揮“綜治六大員”作用,維護基層治安穩定。廣泛發動群眾開展治安巡邏,增強“安全防范、人人有責”和“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思想意識,努力控制盜竊、搶劫等案件的發生,共同維護安寧祥和的社會環境。加強對外來人員和出租私房的管理,建立良好的長效管理機制,消除治安隱患。
五、繼續抓好四五普法教育。進一步完善曙光工程培訓工作,作好歸正人員、吸毒人員和青少年學生的法制教育。 通過“送法進萬家”和“法律進課堂”等活動,廣泛開展法律宣傳教育,增強全民法制意識,樹立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觀念,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以下簡稱《解釋》),已于2001年12月21日起公布施行。為便于大家更好地了解《解釋》的內容,筆者將《解釋》起草過程中的有關情況及對部分條款的理解與適用問題作一介紹。
一、對《婚姻法》“家庭暴力”、“有配偶者與他人們居”問題的理解
(一)對《婚姻法》禁止家庭暴力中“家庭暴力”問題的理解
《婚姻法》及《解釋》中規定的家庭暴力問題與人們正在研究的反對家庭暴力運動中對家庭暴力的界定是不一致的。具體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首先,對暴力行為實施著和被實施者的范圍理解不現。國際上通常是將家區暴力理解為發生在夫妻之間或者是形成共同生活關系的男女之間,并不包括對家庭其他成員實施暴力,其次,對家庭暴力內容的表述不同。國際上通常將其概括為對“身體、精神、性”等三方面實施暴力行為。再次,對構成家庭暴力的程度要求不同,構成家庭暴力應具備的條件,許多在我們看來很輕微的行為都可能構成其他國家所指的家庭暴力,甚至將彼此間的冷漠、不理睬也認定為構成家庭暴力。由于一旦認定構成《婚姻法》及《解釋》中規定的家庭暴力,在確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調解無效時,就會成為判決應當準予離婚的理由和依據,而且涉及到請求損害賠償問題,所以在認定上應該慎重,適用相對嚴格而客觀的標準。《解釋》對家庭暴力的界定,不僅僅限于發生在夫妻之間。對家庭其他成員實施的某些行為,也可能構成家庭暴力。家庭成員之間偶爾發生的爭吵、打罵,不能一概作為《解釋》中的家庭暴力來對待,暴力行為必須在客觀上給對方造成一定的傷害后果,才能予以認定?!督忉尅肥欠褚獏⒖计渌麌业囊幎ê屠斫?,將性暴力單獨列出與“身體、精神”暴力共同進行規定,在起草過程中曾有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應與國際通常采用的說法相一致,贊成單獨列出。另一種意見認為沒有必要將此單獨列出,因為對“性”方面實施的暴力,完全可以體現為對身體、精神方面造成的侵害,故不用再明確指出,贊成這種意見的居多。所以《解釋》吸收了多數人意見,沒有將此問題單獨列出,而是認為性暴力問題可以通過其他兩方面規定加以適用和解決。關于家庭暴力與虐待的關系問題,應該說虐待的性質和危害程度要比家庭暴力更嚴重,家庭暴力只是虐待諸多表現中的一種,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二)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問題的理解
《婚姻法》第3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比绾握J定這一問題?《解釋》從幾方面作出規定:即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對外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與婚外異性”的表述,將那些有配偶者與同性之間形成的同居關系,排除在婚姻法調整范圍之外。如果有配偶者在外與其他婚外異性公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則屬于重婚,可能構成重婚罪,應由《刑法》和《婚姻法》其他條款調整,所以要求對外“不以夫妻名義”相稱。在認定構成同居關系時,應從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雙方關系的穩定程度等方面進行把握。在討論過程中,有人建議就同居問題規定出一個明確的期限,雙方共同生活達到規定期限的,即可認定為同居。我國目前已有些地方的法院就本地區審理此類問題時作了時間上的界定??紤]到我國各地區實際情況不同,如果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反而不利于具體案件的審理。不完全符合實際。現在的規定,相應地給辦案法官一定的裁量權,對法官的公正執法能力及法律素質都要求較高。
二、關于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有關問題的理解
《婚姻法》在堅持結婚必須登記的大前提下,針對我國存在著大量男女雙方未經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現實國情,規定這些人應當補辦結婚登記。由于我國目前在婚姻登記過程中,許多非當事人原因造成的無法登記或登記難的情況時有發生。如因交通不便、所居住地方未設登記機關,有些地區存在辦理結婚登記搭車收費,增加當事人負擔等,使得許多人索性不辦理結婚登記。為了不將這些人都劃入同居關系的行列,立法采取了變通的辦法。遵循立法本意,《解釋》對當事人補辦結婚登記的,承認其婚姻效力可以向前溯及到雙方均符合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時。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人民法院如何處理,按以往的做法,除了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外,一律按解除非法同居關系對待?!督忉尅芬幎▽Σ粚儆谑聦嵒橐龅耐雨P系,當事人要想作為婚姻關系對待,補辦結婚登記是必要前提和唯一救濟手段,必須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同時,對事實婚姻的確認問題,與以往相比,《解釋》也有條件地適當放寬了限制。
三、對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中相關問題的理解
(一)有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和請求撤銷婚姻的主體資格問題
《婚姻法》規定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有權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主體除婚姻當事人以外。是否包括利害關系人,立法未明確?!督忉尅穼o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采取了不同規定:
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可以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而請求撤銷婚姻效力的,只有受脅迫一方的婚姻當事入本人才能依法享有,其他任何人都無權提出。
《解釋》有條件地允許利害關系人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請求,以期能夠在尊重當事人私人生活權利和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之間尋求最佳結合點。由于導致婚姻無效的事由是法定的,即由于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達法定婚齡等原因造成的,這些情況,對社會風氣及其他人都可能造成較大的負面影響。因此,允許婚姻關系當事人以外的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請求,但其范圍嚴格限制在四種無效情形中,除因重婚而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還包括基層組織外,其余一律都僅限定在當事人的近親屬范圍內。
在可撤銷婚姻問題上,脅迫行為的行為實施人與受到脅迫的人,都是廣泛的含義。具體而言,脅迫行為的實施者除一方婚姻當事人以外,還包括其親友,本人及其親友以對另一方實施脅迫為要挾并導致對方被迫結婚的,都屬于可撤銷婚姻。同理,受脅迫者既可以是婚姻當事人,也可以是屬于其一方的親友。對于因受脅迫而結婚的,就可以請求依法予以撤銷。
不允許婚姻關系中受脅迫一方當事人以外的人提出撤銷請求,除前述原因外,還考慮到可撤銷婚姻主要是受脅迫一方因受到威脅而違背真實意愿結婚,違反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
法律賦予婚姻當事人中受脅迫一方本人可以行使請求撤銷的權利,讓其表達自己真正的意思,以糾正錯誤,這些都完全可以由其本人親自行使,沒有必要再讓過多的人介入。如果脅迫行為的實施方,結婚后以自己一方當初有脅迫行為為由請求撤銷婚姻的,依法不予支持。
因為其當初的本意就是要對方與之結婚,不得隨意反悔,惡意曲解法律。
(二)關于宣告無效婚姻制度中是否存在阻卻事由問題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宣告婚姻無效的,以何時的情況為判斷標準在起草過程中有過不同意見。《解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必須是起訴時仍然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否則不予支持,即申請宣告問題上存在阻卻事由,由于阻卻事由的出現,將導致不能出現無效婚姻的結論。如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當初雙方結婚時至少一方屬于未到法定婚齡的,若當時提出。應該認定為無效婚姻,對當事人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應支持。但隨著時間的推移。若雙方當事人均已符合法定婚齡后,再以結婚時未達法定婚齡為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依法不應予以支持。因為法定的無效情形已經消失,從現實狀況判斷已經屬于合法有效婚姻的,不能再主張宣告無效。在《解釋》未公布實施前,對于同類問題由于規定不明,造成法官因理解不同而判決結果正好相反的現象時有發生,今后,這種情況將隨著《解釋》的適用而得以避免。
(三)審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案件適用程序的有關問題
《解釋》對審理宣告婚姻無效和請求撤銷婚姻效力的案件,規定了不同的程序和內容。
對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與審理一般民事案件基本相同。難點在于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由于無效婚姻的四種情形是法定的,認定起來相對較容易。對于明顯屬于或不屬于無效婚姻情形的,若還適用審理一般離婚案件時的程序性規定,將調解作為必經程序,又要經過一、二審的訴訟程序才能最終定案。這樣做會使得本來簡單的事情變得繁瑣,有時還會涉及到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加之此類案件又允許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在方便訴訟的同時,又必須做到妥善處理?!督忉尅返?條將對婚姻效力的審理與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審理分別進行了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對婚姻效力問題的審理不適用調解,一律以判決形式作出。
對婚姻效力問題的審理不適用調解,與一般離婚案件不同,是因為無效婚姻的存在已違反了法律規定,一經當事人申請必須認真審查,是否有效不能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而且判決是終結性的,婚姻效力問題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再上訴或申訴,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對干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解釋》規定可以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另行制作調解書。如果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即適用兩審終審制。由于允許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當案件由利害關系人提起時,其只能就婚姻效力問題提出請求,而無權要求處理當事人的財產及子女問題。如果婚姻當事人提出主張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共審理,如果婚姻當事人不提的,可以另近解決。
另外,《婚姻法》規定了在審理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但如何才能將這種保護落到實處,無具體規定。在以往的審判實踐中,基于婚姻乃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事情,與他人無關的思想,一般在審理離婚案件過程中,不允許第三人參加訴訟,其合法的財產權益很難得到切實保障。為了落實立法對合法婚姻當事人保護的本意,《解釋》賦予了合法婚姻當事人參加訴訟的權利,第16條規定準許其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這樣,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時,重婚一方的合法婚姻當事人有權決定其是否參加訴訟。
(四)關于對《婚姻法》第12條自始無效問題的理解
對于自始無效的認識,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是當然無效主義,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只要是屬于法律規定的自始無效的情況,無需任何形式的宣告和確認,因為這種行為自從其產生的一開始就是法定的、當然地無效,就相當于沒有發生過該行為一樣。另一種觀點是宣告無效主義,主張需要經過宣告確認程序后,才發生自始無效。雖然二者在認定無效的結論上一致,但將導致實踐中產生重大分歧。以對重婚的認識為例,如果甲先與巴登記結婚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丙登記結婚。那么某甲的行為是否構成重婚?依兩種觀點進行分析就會得出相反的結論。按當然無效主義的觀點,后一結婚登記是當然、自始地無效,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相當于沒有發生另一個婚姻關系,所以根本談不上重婚。而按照宣告無效主義的觀點,某甲的行為已構成重婚,其與丙所結成的婚姻關系經宣告確認后,自始無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是不告不理的原則,當事人提出申請,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前提和基礎。但如果采取當然無效主義,人民法院受理的意義何在?我們的審判實踐中已經有當事人基于當然無效主義來否認自己屬于重婚的真實條件發生。如果不作出解釋,將導致對一系列問題的處理都無法統一,勢必給我們的審判實踐造成混亂。在我們就司法解釋去各地向各地征求意見時,無論是法院系統內部、還是全國婦聯、民政部及專家學者們,對這一問題,絕大多數都是贊成采取宣告無效制度。《解釋》吸收了多數人的意見,將自始無效理解為“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四、對夫妻財產問題有關規定的理解
關于夫妻財產制度問題,更多、更細的解釋工作計劃在后期起草第二批司法解釋時作具體規定。在本次《解釋》中,對《婚姻法》第17條、第19條、第42條等條文的規定及有關問題,進行了相關解釋。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或妻對夫妻共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能否將這一條款理解為類似屬于國外有些關于家事權的規定呢?為了便于實際中更好地操作,《解釋》將夫或妻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區分為兩類,而分別作出規定。一類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為,對于共有財產的變動影響不大的普通處理決定,例如日常的食品采購、數額較小的處分等。在外部看來,對于這種處分,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一方當然地享有處理權,且一經作出即代表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另一類不是基于日常生活需要而為的,對共有財產而言是一種相對重大的處理決定,例如為投資而將共有的儲蓄用于購房、買車等。對此類處理決定,夫美雙方應當平等協商,達成共識,共同對外做出決定。為了更好地保護交易安全,維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解釋》規定如果夫或妻所為,足以使他人有理由相信屬于夫妻一致意見的,對他人而言即可將其決定視為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中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進行抗辯。
同樣,夫或妻以夫妻雙方之間有財產約定為由對抗第三人的,《解釋》對《婚姻法》第19條的理解也是按照有利于第三人的原則,將舉證責任分配給了主張權利的夫或妻一方。其必須能夠證明該特定第三人清楚、明確地知道夫妻間事先有財產約定及約定將導致的后果的,才可以對抗該第三人。
關于一方婚前財產,婚后仍然歸原所有人所有,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共同財產,這是符合物權法的基本理論的。原來,最高法院曾有過司法解釋,規定一方婚前所有的動產和不動產,在結婚后達到規定年限的,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對待。這一解釋與現行法律相抵觸,依法應不再適用。有人提出此條司法解釋的廢止,使得法院在審理離婚訴訟時,不利于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尤其是不利于保護女方的權益。因為在我國廣大的農村地區,還保留著男方置辦房屋、重要的生產、生活資料后,男女方進門,婚后女方也多是在家操持家務,沒有什么經濟收入來源。共同生活多年以后,發生離婚的,如果按原來的司法解釋,可能女方還能分得一些財產。而按現在的規定,則女方的權利得不到應有的保護。
實際上,《婚姻法》在有關條文的修改時已經強化了對婦女、兒童等有關群體權益的保護。根據立法的指導精神,《解釋》盡可能在有關條款中細化對弱勢群體利益的保護。例如在對《婚姻法》
第42雜的解析上,就體現了向弱者傾斜的原則態度。首先,將第42條所稱的生活困難,限定在絕對困難,是指離婚后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情況。法律將以一方個人財產對離婚時生活困難一方進行帶助,作為一種義務,就應該是一種真正的困難,而不能是因為離婚導致前后生活水平對比明顯下降造成的相對困難,否則對幫助者有失公正。其次,《解釋》將離婚后一方沒有住處的,解釋為屬于生活困難。居住條件是人生存的基礎,而在我國現階段,住房是一項最重要的生活資料,在人的生活中占有舉足輕重的位置。如果本人居無定所,經濟條件有限的話,依靠個人的力量,住房問題一般很難解決,因此離婚后沒有居住條件的,的確稱得上生活困難。離婚時,對于生活困難者,另一方應當對其進行幫助。以金錢等財產進行幫助的,比較容易理解,可以一次性或分期進行幫助。對于立法規定的以其“住房”等進行幫助,如何以住房進行得助,幫助到什么程度,值得研究。法律規定具體辦法先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解釋》中規定以房屋進行幫助的,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是所有權。幫助的最大限度,是生活困難者可以得到對方房屋的所有權。當然,這樣規定并不是說所有的案件都一律要判決以房屋的所有權進行幫助。應該考慮到生活困難一方的困難程度、雙方婚姻關系存續的時間長短、對方的經濟狀況及住房情況等多方面的因素,綜合判斷后進行判決,做到合情、合理、合法地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五、關于探望權問題的相關規定
由于探望權是《婚姻法》賦予當事人的一項新的實體性權利,當事人有權依法行使該項權利,并受到保護?!痘橐龇ā肥┬星耙呀泴徑Y的案件,由于當時沒有探望權的規定,所以判決中沒有涉及?,F在當事人享有該項權利,當無法實現時,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應于受理。根據立法的規定,對探望權行使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如果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由于實際生活經常發生變化,就有關權利行使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問題,如果判決過細,在實際履行時因各種情況無法預料,時間、地點等很難保證,容易使雙方產生矛盾,不利于糾紛的妥善處理。同時一旦情況發生變化而無法履行原來的判決,會使糾紛再次訴諸法院,既增加訴訟成本,也不利于維護人們穩定、正常的生活秩序。所以人民法院就此類問題,應盡量進行原則性的判決,給當事人在實際履行中留有靈活掌握的余地。
立法規定探望權的本意,主要是為使朱年子女身心能得以健康發展,從而有利于其成長。因此《解釋》對探望權若干問題進行的規定,都是為了更好地貫徹這一基本指導思想,例如對中止探望權行使請求權人范圍的規定,就充分體現了這一點。關于行使探望權的主體問題,在起草過程中,曾有一種觀點認為,探望權雖然是法律賦予父母的,但在某些情況下,也應該相應變通些,有條件地允許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人也可以行使探望權。考慮到控望權畢竟是立法規定的一項新權利,對于行使權利的主體,目前還不宜過于擴大,因而沒有采納該觀點。
探望權的中止行使和恢復行使,并非對探望權的實際處分,只是當出現某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的情形時,其行使暫時地受到限制,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即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而重新恢復行使。因而對探望極的中止、恢復行使的處理,不作為一個獨立的訴訟,而是屬于履行已生效的裁判文書過程中發生的情況。處理時,對于要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以裁定形式作出,對于恢復探望權行使的,以通知形式作出。
六、關于對《婚姻法》第46條有關問題的理解
在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一章中,《婚姻法》第46 條規定了因四種法定情形之—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對于該條款具體內容,應從以下幾方面加以理解:
(一)《婚姻法》第46條所指的損害賠償,既包括物質損害賠住,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四種情形,既可能給受害人造成身體上的傷害,也將會給妥害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損害,所以損害賠償應包含對物質和精神兩方面的賠償。
(二)該條所稱的無過錯方為合法婚姻當事人中的無過錯一方,且該項請求權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
基于第46條規定的本意,該條中所指的無過錯方,只能是離婚雙方當事人中的無過錯方,對于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都可能存在天過錯方,但這些人并不能享有該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為其不是第46條規定的適格的主體。實踐中有不少人建議用此條規定,允許無過錯方向婚姻當事人以外的人請求賠償,例如基于第46條向第三者請來損害賠償。由于配偶權問題在立法中沒有規定,受害配偶對實施侵犯配偶權行為的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就沒有法律基礎和依據,所以基于第46條規定提起的損害賠償請求不能向配偶以外的其他人提出。
(三)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過錯情形并導致離婚的,才可以發生該條損害賠償請求問題。此條損害賠償請求的行使,以當事人有過錯并因過錯而導致離婚為前提。如果不起訴離婚而僅依據此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以及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中,當事人基于第46條提出的賠償請求,依法均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