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4-14 22: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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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是個體工商業經濟在法律上的表現,其具有以下特征:
民法通則第29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即:以個人名義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經營、收益也歸個人者,但必須按章納稅,對債務負個人責任;以家庭共同財產投資,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消費的,其債務由家庭共有財產清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工商戶經營,其收入作為夫妻共有財產者,其債務由夫妻共有財產清償;家庭全體成員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的,其債務由家庭共有財產清償。
個體工商戶主要以商鋪門店為經營方式,通過零售商品和提供民生服務為手段獲得收入,一個注冊個體工商戶,背后至少有一個個體工商戶主。有的個體戶在生意做大后雇傭了許多員工,甚至超過100人,年業務規模超過1000萬,基本已經形成小型企業的穩定規模,但只要沒有注冊公司,在統計意義上他或她就依舊是個體工商戶,從一些專業市場上的大戶,如服飾市場、建材市場、家具市場、水產市場、郵幣卡市場、茶葉市場等上,都可以看到經營規模大、實力雄厚的個體工商戶,有的甚至早已有前店后工廠,因為有一個在專業市場上的窗口,他們可以繼續享受國家給予個體工商戶的優惠政策。在個體工商戶這一部分,平均每一個體工商戶除戶主本人外,提供了1.02個就業機會;平均每戶的注冊資金只有3.53萬元。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的報送、公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直接向負責其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
當年開業登記的個體工商戶,自下一年起報送。
第四條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其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的年度報告相關工作。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開展其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的年度報告相關工作。
第五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以紙質方式報送年度報告。
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的電子報告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報送的紙質報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 個體工商戶的年度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許可取得和變動信息;
(二)生產經營信息;
(三)開設的網站或者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
(四)聯系方式等信息;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
第七條 個體工商戶對其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
第八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自主選擇其年度報告內容是否公示。個體工商戶選擇公示年度報告的,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年度報告并公示。
第九條 個體工商戶發現其公示的年度報告內容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更正應當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內容同時公示。
第十條 個體工商戶決定不公示年度報告內容的,應當向負責其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紙質年度報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紙質年度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該個體工商戶已經報送年度報告。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組織對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內容進行隨機抽查。
抽查的個體工商戶名單和抽查結果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參照《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個體工商戶公示的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舉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予以處理,處理結果應當書面告知舉報人。
第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當年年度報告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職過程中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或者經營者住所無法與個體工商戶取得聯系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六條 依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補報紙質年度報告并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恢復其正常記載狀態。
第十七條 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更正后的紙質年度報告并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恢復其正常記載狀態。
第十八條 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個體工商戶,依法辦理經營場所、經營者住所變更登記,或者提出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或者經營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恢復其正常記載狀態。
第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對其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核實,并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核實發現將個體工商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存在錯誤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
第二十條 個體工商戶對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未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相關文書樣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1.第一法寶:商事主體經營異常名錄
根據《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了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四種情形。一是未按規定時間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二是具有應當公示信息而未按規定時間進行公示;三是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四是企業無法聯系。企業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滿三年的,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三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通過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銀行可查詢到商事主體是否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以及載入事由。以往銀行的貸前調查主要通過到客戶經營場所實地調查,對客戶身份、業務主體資格、財務狀況、違法記錄進行資料核查,客戶、員工直接面談,銀行同業、政府部門等外部調查再進行綜合評估,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通過上網查詢“經營異常名錄”,可以掌握企業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以及企業的經營動態,有利于銀行在短時間內對廣大客戶進行初步甄別篩選,提高對客戶準入判斷的準確性以及風險評估,也不用銀行工作人員奔跑于各行政部門之間搜集各類企業信息,大大地節約了銀行做好貸前資料收集工作、進行信貸審查的時間和審查成本,有效提高信貸審查效率。
2.第二法寶:年度報告制度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4號),明確規定企業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門提交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平臺向社會公示。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接受社會監督。工商部門對企業的年度報告不定期開展抽查。一旦發現企業不按規定報送、或弄虛作假,載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填報內容包括:企業聯系方式、備案事項、對外投資、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情況、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名稱、網址、經營情況、許可文件及委托證明。社會公眾可通過深圳市市場監管局官網查詢企業年度報告信息。據數據顯示,2013年度深圳市應提交年度報告的商事主體共有559814戶,其中內資企業53122戶,外資企業28589戶。內資企業提交率為92.59%,外資企業提交率為96.44%。可見,銀行可通過查詢企業年度報告公示信息掌握深圳市九成企業的“出勤率”,以及注冊資本認繳實繳的增減,經營場所、法人股東、經營范圍等登記事項的變動情況,有利于銀行對企業進行動態評估,從而實現貸前調查評估、貸時審查核實、貸后跟蹤管理,進一步監測企業信貸風險,控制化解風險。
3.第三法寶: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平臺
除了企業經營異常名錄信息、年度報告信息,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平臺包括了商事主體登記及許可審批信息、備案信息、企業公示即時信息、商事主體信用信息以及行政處罰信息。工商部門將通過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對企業年度報告信息和企業公示即時信息進行監督檢查。抽查總量不少于3%-5%。經統計,深圳市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平臺現有3.8億條企業信息,有關信息還在不斷地充實完善中。銀行通過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平臺,在掌握企業官方信息的同時,還可以查詢企業的即時信息。信用信息平臺的建立有利于銀行掌握行業動態,制定相應的貸款計劃;有利于銀行更充分地進行貸前調查,對存在行政處罰信息的企業進行客觀判斷,杜絕違法企業蒙混過關的現象;有利于銀行全面審核企業,通過對企業變更信息、動產抵押登記信息、股權出質登記信息把握企業的償債能力及信用狀況,提高審核效率;有利于深化企業信用守法意識,客觀上達到褒揚誠信經營、懲戒失信行為的效果,對進一步提高我國的社會誠信建設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二、總結
20xx年9月8日~10日,國務院研究室課題組與國家工商總局研究中心在赤峰市聯合召開了“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重大問題及對策——企業信用分類監管”課題研討會。此次會議得到了工商局和赤峰市工商局的大力支持。工商局副局長吳錦鳳、國家工商總局企業注冊局副處長付宏偉等全國工商系統的39名代表出席了會議,總局研究中心主任譚小英做工作報告,研究中心副主任陳燁主持了會議。
譚小英主任在報告中指出,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了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健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信用體系的新的要求;國家工商總局于20xx年8月提出了“兩項改革”的工作要求,下發了《關于對企業實行信用分類監管的意見》,并將20xx年確定為“誠信建設推進年”。國務院研究室與總局聯合開展“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重大問題及對策”課題研究已歷4年,此次研討會的中心議題是企業信用分類監管研究。譚主任強調,實施企業信用分類監管是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舉措,是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管方式的重要創新,是建立市場監督管理長效機制的有效途徑,因此開好這次研討會、將這項課題研究推向深入,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在會議過程中,與會的北京、內蒙古、江蘇、浙江、貴州、河南、廣東、福建、成都、沈陽、深圳、濟南等省(區)、市工商管理部門的代表,聯系本單位開展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工作的實際情況,緊緊圍繞會議中心議題展開研討,暢所欲言,全面、深入地反映了本系統在探索和實踐分類監管工作中的基本認識、主要做法和所遇到的問題及障礙,探討了做好這項工作的新的思路,為課題研究提供了寶貴的經驗材料。
本次會議共收到論文14篇,規范性文件(草稿)7件,為下一階段推進該項課題研究打下了基礎。現將會議有關情況綜述如下:
一、完善制度、繼續全面推進企業信用分類監管方式方法改革
《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對企業實行信用分類監管的意見》下發以后,北京、江蘇、浙江等條件較好、起步較早的省市工商部門按照文件精神認真部署,系統推進,收效顯著。它們分別從經濟戶口管理、企業合同信用工程、市場巡查制等不同的環節切入和強化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工作,為全面推進信用建設提供了寶貴的經驗。
(一)研究確定建立企業信用分類標準的原則。江蘇省工商局提出企業信用分類要以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定職能為主線,以企業登記注冊和監督管理的信用記錄為基礎數據,以總局提出的分類標準為基準,以有關部門的信用信息為參照,對企業信用科學分類。確定“依據法定職責、信息來源合法、標準相對統一、系統聯動便捷”四項原則,按照企業信用分類的具體標準,將企業劃分為a、b、c、d四類,再因“信”施“治”。目前,江蘇省工商政管理信息化系統已形成了省、市、縣、所四級聯網,為實施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創造了良好的技術條件。
(二)按照風險度和信譽度實施對企業分類監管,進行企業信用獎懲、公示、修復的監管方式。自20xx年起,北京市工商局從經濟戶口分類分級管理入手,開始了企業信用監管方面的嘗試和探索,搭建了包括企業良好行為記錄、不良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警示系統在內的企業信用監管系統的基本框架;20xx年6月,開始按照風險度和信譽度實施對企業的分類分級監管。對風險程度高、信用等級低的密切關注,實施重點監管,對風險程度低、信譽等級高的地區、行業和市場主體以行政指導和服務為主,年檢中免審。在監管實施中,建立了約見法定代表人、行政執法建議、信用預警、公示披露和警示限制、信用修復等制度,完善了分類監管制度,提高了監管效能。
(三)以經濟戶口為基礎,以信息化為手段開展企業信用監管。浙江省工商局確定了工商企業信用監管體系的主要內容是:圍繞企業信用信息這一核心、基于經濟戶口和信息化建設兩個基礎、抓住征信、評價、監管三個環節、實現工商監管職能到位和推進社會信用建設兩個目標。經過不懈努力,以經濟戶口為基礎的信用監管工作平臺基本搭就,建立了企業信用反饋制度,有效規范了市場主體行為,強化信用監管和日常檢查相結合,實行了對企業的動態監管。
二、對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工作的認識不斷深化
隨著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工作實踐的不斷推進,工商系統對這項工作的認識也在不斷深化。經過充分交流和認真研討,與會代表形成了以下主要觀點:
(一)“企業信用分類監管”的本質是工商行政管理監管方式的變革,并非一項新的職能或任務。監管任務不斷增加和人員不足、手段不強的矛盾,是工商部門現階段面臨的基本矛盾之一;分類監管依靠“矛盾論”的哲學思維方法試圖解決這一矛盾,必將對工商部門實現職能到位和長效監管起到巨 大的推動作用。
(二)依法行政是實施“分類監管”的起點和歸宿。在分類監管工作中,我們建立企業信用激勵、預警、懲戒、淘汰等機制都不能脫離現行法律、法規的范圍,更不能錯入“行政不作為”或“濫用行政權力”的誤區。
(三)盡快建立科學、合理的企業信用分類監管指標體系和分類標準。從目前工商部門實施分類監管的情況來看,構建一個參數體系龐大完整、以定量分析為主的數學模型,難度過大,成本較高;因此,有必要建立全國統一的指標體系和分類標準,把握宜簡不宜繁,宜粗不宜細,以定性為主、定量為輔的原則,便于一線執法人員操作。
(四)完善的經濟戶口管理系統、統一的技術標準和管理規范以及信息傳輸的網絡化,是企業信用分類監管的基礎性條件。
(五)企業信用分類不是最終目的,應以工商監管職能到位為目標開展工作。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內涵和外延極其廣泛,工商部門征集的信息主要是反映市場主體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情況。根據這些信用信息對企業做出分類,是以更加高效地實施監管為目的;對市場主體進行信用評級是行業協會或中介組織的工作,政府不宜參與。分類監管中,工商部門可向社會公布市場主體違法的客觀記錄,不宜公布信用分類監管等級。
(六)建立分類監管長效機制的重點之一是逐步實現政府導向、行業協會和中介機構為主管理。應根據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進程和社會中介組織的成熟程度,逐步實現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從現在的政府大包大攬,向政府導向、行業協會和中介機構管理的方向轉變,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行政因素對企業的干擾。
三、對全面推進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工作的建議
研討會上,代表們分析了在推進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一是實施企業信用監管的法律依據不足,監管措施難以落實,包括監管中采取的公示企業信用信息、限制企業經營行為等措施有可能引起行政訴訟;二是缺乏政府的統一領導和協調,政府各部門擁有的數據庫之間互相封鎖,信息共享難以實現;三是不同地區的信用信息數據庫在指標內容、技術標準、數據格式等方面不盡相同,與總局“金信工程”對接存在障礙;四是各地發展很不平衡,經濟發達地區進展較快,欠發達地區資金缺乏,信息化水平較低,經濟戶口管理尚未起步,距實現企業信用分類監管更加遙遠。與會代表們建議:
(一)建立健全企業信用管理法律制度。信用建設在我國剛剛起步,配套法律、法規很少,工商部門缺乏實施分類監管的法律依據和手段。國家要制定相關法律,推動整個社會信用體系不斷健全,明確信用行為的概念、范疇、分類和信用信息披露、失信行為行政懲戒等內容。國家工商總局可根據各地經驗先行制訂部門規章,對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工作作出全面、規范、統一的規定。
(二)加強企業信用分類監管信息化建設。建議國家工商總局盡快開發出一套能夠基本滿足各級工商部門企業信用監管需要的示范性、框架性應用軟件,各地工商部門通過這套軟件系統實現對接,從而逐步實現企業信用監管信息的全國共享。
通過改革公司注冊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進一步放松對市場主體準入的管制,降低準入門檻,優化營商環境,促進我市市場主體加快發展。
(一)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
1.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或者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即公司注冊資本)應當在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應當將股東認繳出資額或者發起人認購股份、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繳納情況等,通過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公司股東(發起人)對繳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2.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
3.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4.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問題,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未修改前,暫按現行規定執行。
5.已經實行申報(認繳)出資登記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6.鼓勵、引導、支持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等非公司制企業法人實施規范的公司制改革,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二)實行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
7.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再對企業進行年檢。企業須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每年1月1日—6月30日期間,向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
8.企業年度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公司股東(發起人)繳納出資情況、資產狀況等,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對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內容進行抽查,對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依法予以處罰,并通報給公安、財政、海關、稅務等相關部門。
9.按照省工商登記制度改革要求,逐步改革個體工商戶驗照制度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制度。
(三)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條件
10.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產權證明的要求,原則上市場主體可以房地產權證、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等證明文件,即可辦理工商登記。
11.放寬經營場所的登記要求,允許“一址多照”,在同一地址可以登記為兩個以上市場主體的住所。允許“一照多址”,市場主體在住所外設立經營場所,經營場所與住所屬同一縣(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管轄區域的,企業可以增加經營場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營業執照“住所”后標注,可以不申請辦理分支機構登記。
1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具體規定,對我市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進行登記。
(四)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
13.逐步建立適應互聯網環境下的工商登記數字證書管理系統,積極推行全國統一標準規范的電子營業執照,為電子政務和電子商務提供身份認證和電子簽名服務保障。電子營業執照載有工商登記信息,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大力推進以電子營業執照為支撐的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網上審核、網上公示、網上發照等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方式,提高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規范化水平。
二、推進“先照后證”試點
通過“先照后證”試點改革,理順證照關系,減少行政審批事項,提高市場監管效率。實施“先照后證”改革是我市作為全省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先行試點城市最核心的工作內容。
(五)積極推進“先照后證”試點改革
15.減少工商登記前置行政許可項目,市政府公布我市保留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和登記前置審批項目改后置審批事項目錄,保留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之外的前置審批事項一律改為后置審批。登記前置審批項目改后置審批事項目錄中,未列明的行業、事項及未提及的審批、監管部門,涉及前置審批的事項也一律改為后置審批事項。
16.登記前置審批項目改后置審批事項目錄包含了部門對應的國家級審批事項、省級審批事項、市級審批事項、縣(區)級審批事項以及部門交叉審批事項。對不屬于同級許可部門審批事項的,同級許可部門應明確告知市場主體對應的上、下層級審批部門,并將最終許可結果信息反饋發送至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17.市場主體辦理工商登記時,除涉及市場主體機構設立審批事項保留前置審批,其余涉及市場主體經營項目、經營資格的前置許可事項,不再實行先主管部門審批、再由工商登記的制度。
18.申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即可從事一般經營項目(指無需取得行政許可即可從事經營的項目);對從事許可經營項目(指需取得行政許可后方可從事經營的項目)的,市場主體需向主管部門申請并取得相應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后方可從事經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中統一標注“在取得相關行政許可后,按許可部門核定的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未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不得開展經營活動”。
19.實行“先照后證”登記的市場主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營業執照時應提示其申辦相關行政許可。我市的市場主體信息管理系統未建立起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暫實施書面方式,抄告相關行政許可機關。市場主體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應當于受理申請后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法律、法規對許可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并將許可或不許可的信息書面抄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確不具備許可條件不能頒發許可的,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求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辦理注銷或經營范圍變更登記。市場主體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辦理注銷或經營范圍變更登記。
20.市場主體信息管理系統建成后,對已領取營業執照并需取得許可的市場主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通過市場主體信息管理系統,向相關部門及時推送相關信息,主管部門應通過該系統及時認領并督促市場主體申辦許可。
21.市政府制定出臺《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先照后證”試點工作方案》、確保我市“先照后證”制度實施后,工商部門與許可部門之間,前端告知和前后端工作的順利銜接。
(六)改革行政審批制度
22.深入清理行政許可項目,進一步推進涉及工商登記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許可應主要從設施設備、資質條件和技術能力等方面進行審查,除國家法律法規有明文規定外,不得以注冊資本數額作為行業準入的條件,不得要求對注冊資本進行驗資,不得對發放行政許可的數量和時間作出限制。
23.全面清理行政審批前置條件,對能通過事中、事后管理的行政許可項目,各有關主管部門要認真清理研究,提出取消或保留為后置的意見,切實防止變相審批。
24.規范中介服務行為,督促中介組織公開服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和依據,推進與行政審批有關的中介機構納入政務服務平臺規范運行。
三、嚴格市場主體監管
嚴格通過改革監管制度,進一步轉變監管方式,強化信用監管,促進協同監管,提高監管效能;通過市場主體相關信息的共享和公示,進一步擴大社會監督,促進社會共治,激發各類市場主體創造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內生動力。
(七)加強市場主體后續市場監管
25.要加強對市場主體準入和退出行為的監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大力推進反不正當競爭與反壟斷執法,加強對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的規范管理,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要強化商品質量監管,嚴厲打擊侵犯商標專用權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嚴肅查處虛假違法廣告,嚴厲打擊傳銷,嚴格規范直銷,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26.各有關部門要依照行業管理分工,對主管行業承擔起監管職責,主管部門負責對市場主體涉及行政許可的經營項目和未依法取得許可擅自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的行為進行監管。其中,經營項目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管;經營項目涉及多個許可審批部門的,各許可審批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履行各自職責范圍內的監管職責;應當取得而未取得許可審批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相關許可審批部門負責依法予以查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對市場主體的登記事項和未領取營業執照擅自從事一般經營項目的行為進行監管。
27.強化部門間協調配合,建立健全信息溝通共享、信用披露和案件協查移送機制,依托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市市場主體信息管理系統,針對市場主體存在的共性問題,積極開展協同監管、聯合執法,形成分工明確、溝通順暢、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監管效能。
28.市政府制定出臺《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后續市場監管工作方案》;市直涉及行政許可相關部門分別研究制定本部門《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后續市場監管實施辦法》,明確各部門對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監管職責。
(八)加強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管理
29.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投訴舉報,依法處理市場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問題。對于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住建、房管、國土、公安、環保、安監、商務、文廣、城管、消防等相關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30.相關行政許可機關、監管部門按照規定,在各自職能職責范圍內,對我市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進行監管。
(九)建設市場主體信息管理系統
31.依托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我市的工商登記數據庫為基礎,由市工商局構建市市場主體信息管理系統,作為我市工商登記和各行政許可部門許可信息、監管信息共享的載體。該系統由“一個中心,兩個平臺”構成,即一個數據中心,一個企業信用信息平臺和一個部門協作監管平臺,該系統同時支撐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32.數據中心。在市工商局中心機房建設全市市場主體信息數據中心。
33.企業信用信息平臺。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依法公示我市市場主體登記、備案、監管等信息;企業按照規定報送、公示年度報告和獲得資質資格的許可信息;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年度報告和獲得資質資格的許可信息可以按照規定在系統上公示。公示內容作為相關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
34.部門協作監管平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各相關部門應及時、準確地通過市市場主體信息管理系統部門協作監管平臺共享交換市場主體登記、備案、行政許可、年度報告、監督管理等信息,建立監督管理和信用約束聯動響應機制。
35.市政府適時制定出臺《市場主體信息管理辦法》,為我市工商登記制度“先照后證”改革、市場監管體系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等跨部門業務協同應用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各縣(區)政府要加大投入,為推進市場主體信息管理系統等信息化建設提供必要的人員、設施、資金保障。
(十)完善信用約束機制
36.經檢查發現企業提交的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并將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信息通報給公安、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
37.對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將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提醒其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企業在三年內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超過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其永久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不得恢復正常記載狀態,并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黑名單”)。
38.建立聯動響應機制,對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或“黑名單”、有其他違法記錄的市場主體及其相關責任人,各有關部門要采取有針對性的信用約束措施,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局面。
(十一)強化司法救濟和刑事懲治
39.明確各級政府對市場主體和市場活動監督管理的行政職責,區分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的界限。股東與公司、股東與股東之間因工商登記爭議引發民事糾紛時,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尋求司法救濟。
40.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審判職能,依法審理股權糾紛、合同糾紛等經濟案件,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辦理工商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辦理。
41.充分發揮刑事司法對犯罪行為的懲治、威懾作用,相關部門要主動配合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履行職責,依法懲處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行為。
(十二)強化社會組織的監督自律和企業自我管理
42.擴大行業協會參與度,發揮行業協會的行業管理、監督、約束和職業道德建設等作用,引導市場主體履行出資義務和社會責任。積極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公證機構等專業服務機構的作用,強化對市場主體及其行為的監督。支持行業協會、仲裁機構等組織通過調解、仲裁、裁決等方式解決市場主體之間的爭議。
第二條企業信用分類監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其所采集的企業信用信息為基礎,按一定標準將企業劃分為不同信用類別,實施不同監管措施的監管制度。
第三條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工作遵循“分工負責、上下聯動、內部評價、突出重點、長效全程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法人企業、非法人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企業)。
第五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部各業務職能機構,在實施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工作中,按以下分工各司其職:
(一)企業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企業(不含外商投資企業)信用分類監管的指導、協調和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在監督管理過程中獲取的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錄入工作;負責企業年度信用類別的認定工作以及企業信用記錄的對外披露工作。
(二)企業注冊登記部門(不含外商投資企業)負責與企業注冊登記和年檢、驗照有關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錄入和配合做好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工作。
(三)外商投資企業注冊登記管理部門負責外商投資企業的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錄入和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工作。
(四)信息技術管理部門負責企業信用分類監管軟件的開發、網絡及數據庫建設、維護、培訓等工作,做好技術保障工作。
(五)法制部門負責與企業信用分類監管有關的規范性文件的審核及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執法行為的監督工作。
(六)辦公室負責企業信用分類監管的宣傳及后勤保障工作。
(七)公平交易、消保、市場、商標、廣告、合同、檢查機構等其它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企業相關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錄入工作和配合做好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工作。
(八)基層工商所負責受托登記企業的注冊登記和年檢、驗照有關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錄入工作;并按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轄區內企業分類監管、日常巡查的具體實施和相關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錄入工作。
第六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職能部門、派出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按照“誰登記,誰錄入;誰監管,誰錄入;誰處罰,誰錄入;誰錄入,誰負責”的原則,負責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及錄入。
已錄入數據的修改由該項數據的提供機構負責。
數據的錄入應當及時、準確、完整、有效,并在本辦法規定的應當錄入的行政行為實施終結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七條企業信用信息:
(一)企業市場準入信息。主要指企業主體資格信息,如企業注冊登記的基本情況、法定備案及各種承諾等基本信息。
(二)企業經營行為信息。主要指企業在經營活動中遵章守法信息,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年檢驗照、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回訪中發現的企業違法違章行為,企業被舉報、被投訴情況,生產經營情況及受獎勵情況等信用信息。
(三)企業市場退出信息。主要指企業經營終止方面信息,如企業注銷、吊銷、撤銷以及清算情況等信息。
(四)良好信用信息。主要指企業所獲榮譽稱號及獎勵情況信息。如被認定為“守合同、重信用”企業、所持注冊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或“著名商標”及其它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可的企業良好信息。
(五)其它行政機關在監管中形成的涉及企業信用的信息。如協助案件調查、執行,吊銷、撤銷許可證及其他批準文件等基本信息。
第八條企業信用等級的劃分根據企業歷年的信用狀況分為A、B、C、D四類:A類為守信企業,B類為基本守信企業,C類為失信企業,D類為嚴重失信企業。
A類企業按其守信程度增設AA級別,AA級別是指A類企業別優秀的企業,被確定為AA級別的企業總數應控制在各地企業總數的0.5%以內,寧缺毋濫。每年1月15日之前各地應以設區市為單位將上一年度認定為AA級別的企業名單報省工商局企業監督管理處備案。
第九條企業信用評價采用計分制。計分依據為企業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計分起點為100分,只扣不加,從企業成立始,至企業退出市場止,累計計算。每年12月31日企業的實時信用類別,為該企業本年度的信用類別。被降為B、C、D類的企業,自降級之日起一年內,若無新的違法行為,其信用類別自動回調至A類。
第十條企業分類標準及計分辦法:
(一)A類企業標準:在規定期限內能自覺遵章守法,無因違法違章,特別是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受到行政處罰,誠實守信,信用記錄良好,沒有被扣分的企業。其中:AA級別企業標準:除符合A類企業標準外,須能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督檢查,近兩年連續獲縣、區級以上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榮譽稱號兩次以上,或對社會公益事業、安置勞動就業等方面有突出貢獻,并經轄區工商所綜合評定后認定的企業。
(二)B類企業標準:累計被扣分值25分以下(含25分,下同)的企業。
(三)C類企業標準:累計被扣分值在25以上40分以下的企業。
(四)D類企業標準:累計被扣分值40分以上的企業。
第十一條企業違法行為的分類,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后果、具體情節、違法金額等情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應實施的行政處罰種類和金額,分為特別輕微、輕微、一般、嚴重及特別嚴重違法行為五種:
(一)特別輕微違法行為:指違反有關企業登記管理規定,但沒有給社會造成明顯不良后果,且在被處以書面警告、責令改正、限期變更等行政措施后,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糾正違法違章行為,積極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響,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督檢查,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可以不予處罰的行為。
(二)輕微違法行為:指對企業罰款金額1000元(含本數,下同)以下、個體工商戶罰款300元以下,或者對企業沒收違法所得(或非法財物)3000元以下、個體工商戶沒收違法所得(或非法財物)1000元以下的違法行為。
(三)一般違法行為:指對企業罰款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個體工商戶罰款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或者對企業沒收違法所得(或非法財物)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個體工商戶沒收違法所得(或非法財物)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違法行為。
(四)嚴重違法行為:指對企業罰款30000元以上、個體工商戶罰款3000元以上,或者對企業沒收違法所得(或非法財物)50000元以上、個體工商戶沒收違法所得(或非法財物)10000元以上,或責令停產停業的違法行為。
(五)特別嚴重違法行為:指對企業處以責令關閉或吊(注)銷營業執照、撤銷登記的違法行為。
以上標準為原則性標準,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對以上標準中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非法財物)的金額”進行適當的調整,但須統一報所屬設區市工商局企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由各設區市工商局企業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向省工商局企業監督管理處報備。標準一經確定,要相對穩定,最多一年調整一次。
第十二條各類違法行為按以下標準予以扣分:
(一)屬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特別輕微違法行為,每次扣2分。
(二)屬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輕微違法行為,每次扣10分。
(三)屬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一般違法行為,每次扣20分。
(四)屬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的嚴重違法行為,每次扣30分。
(五)屬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的特別嚴重違法行為,每次扣45分。
第十三條企業的經營范圍如涉及以下行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管過程中應予以特別關注,并把其定義為特別關注企業(簡稱“T”),根據其類別分別標注為:AA(T)、A(T)、B(T)、C(T)、D(T)。具體行業及標準由各設區市工商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參考下列行業制定。
(一)易燃易爆物品(含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破物品、成品油、液化氣等)的生產、經營、儲存。
(二)歌舞廳、桑拿、洗浴、按摩、錄像放映等。
(三)采礦業。
(四)特種設備的生產、安裝、維修及氣瓶充裝。
(五)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六)糧食收購、儲藏及批發企業。
(七)以籌建方式登記的涉及前置審批的行業。
(八)沒有具體核定經營范圍的企業。
(九)餐飲服務企業或食品生產企業。
(十)其它應當予以特別關注的行業。
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組織或參與的各類專項整頓活動中被確定為重點整治的企業,在整頓期間可按前款規定列為特別關注企業,整頓結束后視情解除特別關注。
第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A類企業實施以下監管及服務措施:
(一)除專項整治、被舉報或上級督辦件外,免于巡查及各項檢查。
(二)A類中的AA級別企業可享受以下優惠措施:
1.預約上門辦理各項工商事務。
2.優先推薦參加“守合同、重信用”、“著名商標”、“馳名商標”等各級評先創優活動。
3.免予年檢驗照審查。
A類企業中的特別關注企業,AA(T)每年至少巡查一次,A(T)每半年至少巡查一次。
第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B類企業實施以下的監管措施:除被舉報、專項檢查或上級督辦件外,對企業的日常巡查頻率為每半年至少巡查一次;B類企業中的特別關注企業,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
第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C類企業實施以下的監管措施:
(一)案后回查。企業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罰后三個月內,由轄區工商所對企業進行回查,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行為。
(二)加強日常監管,對企業日常巡查頻率為每季度一次,在日常工作和專項檢查中予以特別關注;C類企業中的特別關注企業,每二個月至少巡查一次。經二次巡查后未發現新的違法行為的,改為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
(三)在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和年檢(驗照)時重點審查。
(四)定期對企業進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培訓,引導企業樹立自律意識,督促企業合法守信經營。
(五)視其違法性質及情節,有重點地將其違法行為及受處罰情況予以公示。
第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D類企業(不含被依法責令關閉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D類企業),實施以下的監管措施:
(一)案后回查。企業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罰后三個月內,由轄區工商所對企業進行回查,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及有無新的違法行為。
(二)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對企業實行經常性巡查,每月至少巡查一次。經三次巡查后未發現新的違法行為的,改為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
(三)在辦理登記和年檢(驗照)時重點審查。
(四)定期對企業進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培訓,引導企業樹立自律意識,督促企業合法守信經營。
(五)涉及許可證及其他批準文件的,由企業監督管理部門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建議相關部門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
(六)視其違法性質及情節,有重點地將其違法行為及受處罰情況予以公示。
(七)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評估機構因出具虛假驗資報告、評估報告、審計報告的列入D類,對其進行鎖定,未經整改并經企業監督管理部門認可,注冊登記部門不予接受其出具的驗資報告、審計報告、評估報告等資信文書。
第十八條對因有特別嚴重違法行為被依法責令關閉或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關閉或吊銷公告,公布其違法行為。
(二)由企業監督管理部門在信用管理系統中鎖定,在法定期滿或整改合格前,不得解除。
第十九條企業信用分值由計算機根據錄入的信用信息自動產生,企業信用類別由計算機根據相應分值進行實時調整,企業監管措施根據企業信用類別進行相應調整。
第二十條基層工商所要把企業信用分類監管與企業經濟戶口分級分類管理、片(段)長制度有機結合起來,合理劃分所監管的區域,實行片(段)長負責的網格化監管制度,由轄區工商干部按規定的巡查頻率進行巡查和監管,確保每個責任區都落實到相應的巡查干部,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基層工商所應兼顧長效監管及專項整治工作的需要,按經濟戶口模塊中確定的基本巡查項目和一般巡查項目,針對轄區內企業不同的信用類別,分別制訂詳細的巡查計劃。巡查計劃應包含以下內容:巡查對象、巡查內容、巡查頻率、巡查方式和巡查人員,并應在巡查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將巡查情況及時錄入信用管理系統。
第二十二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通過行政監察、執法檢查或抽查等方式,對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工商所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嚴格執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績效考評制度,明確責任,獎優罰劣,以保證本辦法規定職責得到切實履行。
第二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信用分類監管類別的劃分實行內部評價制度,企業分類信息不對外公開。
2、右上角注冊或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推薦手機號注冊和登錄,可以手機動圖密碼登錄。
3、登錄后進入個人中心界面,回到首頁,在首頁點擊“企業信息填報”,進入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界面,選擇并點擊。
4、選擇省份后,出現相應各省份的填寫界面,填寫并登錄。
5、點擊“年度報告填寫”,有任何疑問點擊“填報須知”。
6、進入“基本信息”頁面。“資金數額”和“從業人數”輸入注冊時登記的數字。
2010年工作總結
一、圓滿完成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升級改造工作。
在市信息辦及其他32家成員單位配合下,歷時一年多時間,圓滿完成了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的升級改造任務,升級后的系統于2010年4月30日正式運行。
(一)系統升級改造主要工作
為按時按要求完成系統的升級工作,中心年初通過多次調研,實現了與市工商局“金信工程”數據自動采集,達到企業基本信息每日自動更新的要求,為升級工作打下了重要的基礎,隨后完成了市國稅、地稅、質監、勞動、法院的數據自動采集部署。
在使用 “金信工程”基礎數據的同時,完成了原“4.30”系統成員單位數據和重點人群數據向新系統的移植,成功移植67余萬條數據,成功率達96%。對缺少質監碼或國、地稅碼的數據,進行了兩次清理比對,成功入庫49萬余條。
積極拓展數據采集面,通過與成員單位多次協商和交流,根據各成員單位工作實際,首先完成了環保局、衛生局、文化局的區(市)縣數據采集試點工作,使系統數據采集從以前單一地從市級部門采集向市級以下的二級部門縱向延伸,使數據采集更加及時、內容更加豐富。同時,為保證區(市)縣數據采集的安全性,為上述三家成員單位辦理了數字安全證書40個,并分別召開了3次操作人員培訓會。在此基礎上,中心對其他成員單位的區(市)縣級數據采集進行了可行性調研。
(二)升級后系統主要功能及特點
系統升級改造后,新增了成員單位定制企業信息,便于及時了解企業信用狀況;增加了企業自主申報其認證、資質、業績等信息功能;強化了數據統計分析功能,可以提供企業注冊資金分布、行業分布、開業注銷趨勢、納稅額等統計分析;實現了企業基礎數據按日更新,數據項由100余項擴展到2300余項。系統升級后較之以前,平臺數據覆蓋面、數據時效性、數據采集手段和服務功能都有較大提升。通過系統升級改造,改變了原來各個成員單位只能在政務外網內放置前置機上傳數據的方式,對非自動采集單位實現統一入口,通過政務外網或互聯網均可報送數據,從而為進一步擴展數據采集打下了基礎。
(三)升級后系統數據量
2010年1-6月系統升級改造中移植歷史數據67萬余條,成員單位上傳數據量92.8萬余條,市環保局、衛生局、文化局的區(市)縣部門提交數據2453條。信用記錄達189萬余條,較升級改造前上升了約32.75%。截至2010年11月1日,系統采集企業信用數據224萬余條,重點人群信用數據32750條,開通自主申報企業21戶,網站日均訪問量穩定在9000余次。
二、初步完成中介機構信用信息子系統開發工作。
2010年初,中心按照中介機構子系統建設需要制定了《成都市中介機構信用子系統建設實施方案》,并與市場處共同召開了中介機構子系統成員單位會議,明確了“統籌規劃、資源共享、分步實施、監管互動、服務民眾”的建設指導思想,制定了中介系統成員單位數據采集項目錄,確定了建設進度。目前,系統開發已基本完成,11月召開中介系統聯絡員會議和操作人員上機培訓,采集歷史數據,12月系統進入試運行階段。
三、深化系統應用推廣工作。
按照小維副市長加強系統應用和推廣宣傳的指示,中心積極開展了以下工作:
(一)大力推進系統應用,挖掘系統使用價值
1、制定完成《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聯席會議工作目標考核暫行辦法》, 并下發到各成員單位,推動各成員單位的系統應用。
2、開發完成系統簡化版本,以系統數據的統計分析為重點,并在簡化版網站上,為市領導提供我市企業的開業、注吊銷、提警示等統計分析信息。
3、加強了與深圳、重慶、湖南、寧波等兄弟城市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情況交流和互動。為增強省市和區域間企業信用信息的互通,拓寬信息覆蓋面,提高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影響力,中心率先促成了與其他地區的信用信息區域聯動機制。目前,我市企業信用信息網已與深圳信用信息網實現信息互聯互通,并與重慶、湖南、寧波等省市簽訂了互聯互通協議。
(二)不斷推出和完善信用產品及服務
1、進一步完善了企業公共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并根據該指標體系評選、公示2010年度企業“公共信用aaa級”企業95家,對優化投資環境、提高我市企業的整體誠信水平起到了積極作用。
2、積極推廣企業基礎信用報告的應用。2010年5月4日向四川科特空調凈化有限責任公司出具了第一份企業公共信用基礎報告,該企業使用信用報告順利參加了招投標活動。根據相關工作要求和企業申請,2010年1-10月中心已查詢83批次共1067家企業,共出具企業公共信用基礎報告88份。
3、開通自主申報系統,并積極向企業和公眾推行。2010年3月30日,成都錦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為第一家正式開通自主申報的企業。目前開通自主申報20余戶,待開通35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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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強與市品牌辦的聯系,積極參與到推進品牌戰略發展的工作中,在系統首頁開設了品牌戰略專欄,自主申報頁面開設品牌展示平臺,加大平臺的影響力,促進品牌戰略子系統的建立。
5、按照《成都市電子商務發展規劃(2010-2012)》關于加強電子商務誠信體系建設要求,設計和開發了為下步電子商務平臺交易雙方服務的認證標識。通過標識,交易雙方可以方便地查詢該企業的主體身份信息和信用狀況。
(三)積極開展調研系統應用深化調研工作
1、積極探索建設行業協會誠信子系統的可行性。通過對餐飲、食品、家具和家禽等行會的走訪調研,編寫了《成都市行業協會誠信子系統建設調研報告》并已報送市政府審閱。
2、積極為我市的品牌戰略服務。通過走訪調研,完成了《品牌成都子系統建設方案(初稿)》,計劃依托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數據,建立品牌成都相關企業的信用信息集中查詢和披露的信息平臺,擴大品牌宣傳力度。
3、隨著3g無線網絡的發展,為方便社會公眾對企業信用信息的查詢,對系統wap網站建設的可行性進行了調研并初步形成了實施方案。
(四)積極拓展多樣性的推廣宣傳方式
1、按照市領導有關指示和工作實際需要,中心起草并報送了《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宣傳推廣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同意,目前宣傳方案已正式實施。
2、通過參與成都電臺“成都面對面”訪談節目、在年檢窗口、機場和“3.15”活動現場等地發放宣傳單8000余份、開通網上論壇及博客等方式對系統進行多種方式宣傳。
3.以“信用助發展”企業評選、“傳遞就業關懷、放飛創業夢想”、“送網進企業”等主題活動為載體,走進工業園、校園和協會組織,宣傳系統功能,服務企業發展和大學生就業。
四、做好聯席會議辦公室及相關綜合協調工作
加強溝通協調,召開了系統升級建設協調會、征求意見會、演示匯報會、中介機構子系統建設工作會、成員單位聯絡員半年工作會等各類會議,推動了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開展。做好辦文和辦事工作。完成政務信息、匯報材料、情況簡報、信箱回復、領導講話以及市局要求的其他工作材料等;做好系統網站日常信息更新工作。共在門戶網站各地誠信建設動態、信用新聞200余篇,在“金信工程”系統報送和采用政務信息15條,保證了網站新聞的及時性、廣泛性和可讀性。按照市局貫標和檔案管理工作要求,建全了檔案管理制度,做到及時收集、呈閱和歸檔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如新興課題調研、電子商務與誠信平臺對接調研等。
2010年的工作思路
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服務我市經濟建設發展、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為目標,以推進平臺應用拓展,打造網站誠信品牌為主線,進一步提升平臺服務水平和影響力,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
一、研究擬定成都市企業信用體系的規劃和建設,促進成都軟環境的提升。
根據《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辦法》(政府令157號)和企業信用信息管理中心職能職責要求,計劃于2010年底開始著手調研和制定我市企業信用體系規劃,并于2010年全面開展該項規劃及建設,推動和完善我市企業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我市軟環境的提升。
二、優化完善新系統,增強系統使用價值。
(一)完善系統數據,固化《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數據采集目錄》及指標體系,加強企業信用系統的信息標準化建設工作,為與其他市級信息平臺共享互通打好基礎。
(二)完善系統功能,逐一走訪成員單位,針對系統存在問題和成員單位的合理需求,協調開發公司進一步完善系統功能、數據和應用。同時做好系統服務功效的評估工作。
(三)加強區域交流與合作,擴大系統影響力,在與重慶、湖南、寧波等地簽訂互聯互通協議的基礎上,盡快完成系統相關開發工作,實現與數據庫層面的交換和查詢功能,建立包括深圳在內的五省市區域企業信用體系建設聯盟及聯網互查工作機制,逐步實現企業信用數據共享和交換。同時要加強區域間、城際企業信用信息交換標準及安全問題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有關規范標準。調研建立手機企業信用網站的建設方案,完成wap網站建設。
三、推進數據采集工作和中介機構子系統應用。
(一)定期通報數據情況和進一步完善考評機制,督促成員單位按要求每月報送數據,確保數據的完整性、及時性和準確性。積極做好企業自主申報業績的宣傳、開通和指導工作,豐富系統數據資源。
(二)總結和推廣三家試點單位經驗和做法,穩步推進區(市)縣數據采集和共享工作開展,爭取再完成2—3家成員單位區(市)縣采集工作,逐步建成“全域成都”企業信用信息系統。
(三)加強與市中介機構聯席會議辦公室溝通協調,進一步完善中介機構子系統建設并積極推進系統應用。
四、推進平臺及信用信息應用,服務社會。
(一)加大信用數據的挖掘和整理工作,通過完善企業公共信用評價體系、完成《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推廣現狀調查》調研報告、定期出具成都市企業信用狀況分析報告等措施,為政府、社會和企業提供服務,深化信用信息在行政機關日常監管、政府評優評先和招投標等更廣泛領域的應用。
(二)為電子商務等新興產業發展服務,加強對企業的走訪工作,了解企業發展需求,特別要結合我市電子商務產業的推進,為完善信用系統和更好服務產業發展提供新思路、新舉措。結合我市電子商務的發展,在我市企業網站上推廣認證標識。 (2) 關于企業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工作總結和工作思路的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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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進行業協會誠信子系統建設工作,繼續完善對我市一期8個行業協會組織的調研工作。積極爭取建設經費支持,在經費保障的前提下,充分考慮行會和社會公眾需求,全面開展行會子系統需求調研工作。加強與行會主管部門聯系,從工作實際出發,確定子系統數據采集、披露模式和標準,逐步完成系統開發工作,為行業協會誠信建設和規范發展服務。
(四)繼續做好與品牌戰略推進辦公室的聯系工作,將誠信成都與品牌戰略更好地結合,完成品牌成都系統建設,運用系統平臺功能,推進品牌戰略,促進產業發展。
五、通過實施宣傳方案,提升平臺知曉度。
(一)組織實施《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宣傳推廣方案》,拓寬宣傳渠道,借助專業的推廣機構進行網絡推廣,提高系統訪問量和企業自主申報數量,有效提高系統知曉度。
(二)以誠信主題、3.15活動、4.30周年活動等為載體,結合走訪企業、協會,做好調研工作,繼續加大系統宣傳推廣力度。
(三)通過多種手段和調查方式,加強宣傳推廣效果的評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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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工程咨詢 信用評價 指標體系 信用管理
一、引言
建設工程咨詢業是一種依托信息、技能和經驗,為建設工程項目提供信息、數據、分析和決策的智力密集型服務業。由于它的業務范圍幾乎覆蓋了整個項目建設周期,其誠信的缺失對項目產生的影響波及面更廣、連鎖性更強,因此,信用問題對工程咨詢行業十分重要。目前,浙江省信用辦每年針對建設企業、施工企業、監理企業都有專門的信用評級。該信用評級直接影響企業第2年的工程招投標,因此極大地促進了建設企業、施工企業與監理企業對信用管理的重視程度。而工程咨詢企業原有的發展就處于良莠不齊的狀態,加之沒有納入信用評價體系,導致工程咨詢企業信用管理水平與建設企業、施工企業脫節,嚴重影響了建筑行業信用管理的均衡發展。因此,根據工程咨詢企業自身的特點制定科學合理的評價指標體系具有現實意義,對推進浙江省工程咨詢業信用管理規范化、標準化具有重大意義。
二、建設工程咨詢業失信的行為與原因
(一)失信的行為
建設工程咨詢業的失信行為主要表現為:工程造價單位合同履約率低、非法掛靠等行為造成工程成本缺乏合理控制:招標機構制定的招標文件和評標辦法不科學,或者在招標過程中泄露信息,造成不公平。影響公平競爭,影響招標結果;工程監理單位實施監理的程序、方法不合理或不符合要求,導致質量隱患,等等。因此,咨詢服務的質量對工程項目建設是相當重要的,應該對各種咨詢服務的質量信用進行管理,
(二)建設工程咨詢業失信的原因
相關資料顯示。由于失信行為,每年我國合同欺詐造成的直接損失55億元,逃避債務造成的直接損失約1800億元,累計拖欠的工程資金總額達6000-10000萬億元。這不僅造成市場混亂,更嚴重的是帶來了約占國民經濟生產總值10%-20%的巨額低效經營成本,給建筑業的發展帶來很大風險。建設工程咨詢行業失信行為主要原因:
1 全社會對工程咨詢行業地位的認同度不夠。在我國,政府和各類建設項目業主對于專業化、社會化工程咨詢服務的優越性認識不足,自營式的工程項目管理仍較為普遍,工程咨詢服務收費低、收費難的問題相當突出。我國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服務營業額占項目投資的比例目前大約在3%左右,不足國際平均水平的一半。
2 工程咨詢市場發育不完善,工程咨詢企業規模有限。目前我國大部分工程咨詢企業屬于私營企業或合伙制企業,大規模的工程咨詢企業數量非常有限。很多規模小、人員結構參差不齊的咨詢公司為了攬取業務,不惜以壓低咨詢收費為主要手段進行惡性競爭。某些不具備工程咨詢執業資格與能力的人員也在從事工程咨詢業務,這嚴重地擾亂了工程咨詢市場秩序,使工程咨詢業信用管理處于混亂狀態。
3 工程咨詢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沒有建立,缺乏明確的信用評價體系,使得工程咨詢企業信用缺失并未對企業造成失信成本,進而縱容了部分不良工程咨詢企業的違規行為。
三、浙江省工程咨詢業信用評價系統設計
(一)建立浙江省工程咨詢企業信用檔案數據庫
建立以工程咨詢企業為主體的企業信用檔案數據庫,該數據庫是反映工程咨詢企業在經營中的信用行為及咨詢專業技術人員在業務交往中信用行為的綜合記錄。主體信用信息系統由身份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統計及評估信息構成。其中,身份信息系統包括企業的基本狀況以及從業人員的基本狀況:良好信用信息包括企業受到的表彰以及獲得的各類工程質量獎項,等等:不良信用信息包括違反工程建設法律、法規或合同管理、勞動用工的行為及行賄、受賄、瀆職等違法行為:統計及評估信息主要包括根據浙江省工程咨詢業信用評價體系及評分模型分析評估出的企業的信用信息。
(二)建立浙江省工程咨詢業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及信用評價分析模型
1 建立浙江省工程咨詢業信用評價指標體系。根據對浙江省部分工程咨詢企業從業人員的調研結果及浙江省頒布的有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如下評價指標體系。
2 選擇信用評價分析模型。目前國內學者對企業信用評分的研究很多,大多集中在“回歸分析”、“人工智能”等方面,但這些模型對于個別樣本進行判定時準確性很高。工作量適中,對于大量評價樣本進行評價時存在工作量過大的問題。因此,浙江省工程咨詢業信用評價方法建議選用層次分析結合模糊數學的方法,該方法原理簡單,使用也較為便捷。首先由政府部門選取專家庫運用層次分析法確定各級指標的權重,其次對數據庫搜集的各企業信用指標相關內容進行綜合分析打分,最后運用模糊數學確定出最終的信用評分值。
(三)建立浙江省工程咨詢業信用信息公告平臺
浙江省目前已經建立了信用網站,并定期公布部分企業的信用狀況。可以在原有的浙江省信用網站中開辟工程咨詢企業信息公告平臺,將工程咨詢企業的信用信息、信用等級及其他有關資信報告通過互聯網,予以公示。對信用不良、擾亂市場健康發展者,相關部門應對其經營行為以及市場準入資格進行限制。
四、結論
本文以浙江省工程咨詢業為研究對象,建立了完整的信用資料搜集、指標評價以及信用信息公告的浙江省工程咨詢業信用評價體系。其中在信用評價指標建立部分,將企業信用評價指標與執業資格人員信用評價指標結合在一起,建立了實用、完善的評價指標,具有一定的實際意義。
參考文獻:
[1]黃金枝,建設工程咨詢行業信用評價指標體系研究[J],建設監理,2008(11)
[2]范志清,王雪青,李寶龍,基于物元分析的建筑市場執業資格人員信用評價研究[J],管理科學,20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