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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財產保全申請書

財產保全申請書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2-12-31 20:50:43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財產保全申請書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第1篇

 

申請人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楊xx,總經理。

 

被申請人xx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馬xx,總經理。

 

申請事項:依法查封、扣押或凍結被申請人xxx萬元銀行賬戶存款或同等價值的其它財產

 

事實和理由:

 

2011年5月3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簽訂《xx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由申請人承包被申請人的'xx工程,合同就承包價格、工程結算及付款方式等作了約定。合同簽訂后,申請人及時履行合同義務,在2012年7月5日完工,2012年10月5日,經雙方結算,工程款xxx萬元,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尚欠工程款xxx萬元至今未給付。

 

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和為使將來判決得以順利執行,特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請裁定。

 

此致

 

xx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范文2】

 

申請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

 

住所地:

 

因王某訴B公司拖欠租賃費糾紛一案,貴院于29年1月12日下發(28)某民初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將申請人銀行存款3萬元予以凍結,現申請人對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請復議。

 

復議請求

 

請求法院依法撤銷(28)某民初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書》,并將申請人被凍結的3萬元銀行存款予以解凍。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與上述拖欠租賃費糾紛一案的原告王某和被告B公司都從來沒有過業務往來,申請人不是上述拖欠租賃費糾紛一案的當事人。另外,經貴院通知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出庭的北京市A公司與申請人亦為不同的民事主體,產權各自獨立、財務也各自獨立核算(見申請人營業執照)。申請人作為上述案件的案外人,貴院(28)某民初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書》將申請人的銀行存款3萬元予以凍結顯屬錯誤。現申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特請求法院依法撤銷(28)某民初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書》,并將申請人被凍結的3萬元銀行存款予以解凍。

 

此致

 

第2篇

被申請人:xx,男,x族,x年5月6日出生,xx業主,住xx鄉某村某號,郵編:******,聯系電話:******。

請求事項:請求對北京某美容美發廳的財產采取凍結、查封等保全措施。

事實與理由:申請人x與被申請人xx系夫妻關系,北京某美容美發廳系個體工商戶,業主是郭剛,該店財產系夫妻共同財產。xx與xx(女,19歲,河南人)非法同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并且沒有和好的希望,xx準備向貴院提起訴訟,考慮到郭剛隨時都可能轉移、出賣財產,從而造成執行困難的情況,申請人特向貴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以利起訴、審判、執行的順利進行。

此致

第3篇

申請人:xx市A公司第五工程部

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申請人:王某,男,20XX年7月出生,漢族。

住所地:略

因王某訴B公司拖欠租賃費糾紛一案,貴院于20XX年1月12日下發(20XX)某民初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將申請人銀行存款30萬元予以凍結,現申請人對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請復議。

復議請求

請求法院依法撤銷(20XX)某民初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書》,并將申請人被凍結的30萬元銀行存款予以解凍。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與上述拖欠租賃費糾紛一案的原告王某和被告B公司都從來沒有過業務往來,申請人不是上述拖欠租賃費糾紛一案的當事人。另外,經貴院通知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出庭的xx市A公司與申請人亦為不同的民事主體,產權各自獨立、財務也各自獨立核算(見申請人營業執照)。申請人作為上述案件的案外人,貴院(20XX)某民初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書》將申請人的銀行存款30萬元予以凍結顯屬錯誤。現申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特請求法院依法撤銷(20XX)某民初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書》,并將申請人被凍結的30萬元銀行存款予以解凍。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第4篇

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我國關于行為保全的規定在法律制度中并不是一片空白,在一些民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中仍能發現一些零散的規定。早在1950年建國后制定的《訴訟程序試行通則》對“暫先處置”的規定,其中就包括類似行為保全方面的內容,只是由于歷史的原因,此項規定無疾而終。我國與行為保全相似的法律規定可見于很多零散的法律法規中。比如,《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中規定的海事強制令;《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中關于訴前禁令的規定等等。2012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首次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規定了行為保全制度,而且還將行為保全與財產保全進行了捆綁式的規定,并沒有對行為保全進行單獨的法律規制。將行為保全與財產保全混為一談,法律亦沒有對兩者之間不同之處作出規定。目前的民事訴訟法顯然對行為保全的規定過于簡單寬泛,在適用的過程中可能會存在一些問題。

二行為保全的啟動

1.我國現行法律中行為保全的啟動存在的瑕疵。(1)行為保全啟動程序上的不足。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申請啟動行為保全程序,如果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這就賦予了法院依職權啟動行為保全的權力。《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處分原則,當事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對民事訴訟權利進行處分。行為保全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而啟動,是當事人依法行使民事訴訟處分權利的行為,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處分原則。但是法院是否可以依職權主動啟動行為保全程序,筆者認為是值得深思的。法院作為解決糾紛的第三方,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不得主動介入雙方當事人的糾紛之中,應當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地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主張,作出公平合理的判決。如果賦予法院依職權啟動行為保全程序的權力,很可能會導致法院濫用權力,損害司法權威。而且,我國民事訴訟法并沒有規定法院依職權啟動行為保全程序發生錯誤時,造成當事人損失時國家給予賠償的制度。因此,法院是否可以依職權啟動行為保全程序可能還需要進一步商榷。(2)行為保全申請條件上的不足。相比其他國家關于行為保全申請條件的法律規定,我國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對行為保全申請條件的規定過于疏漏寬泛。例如,對于申請主體是否適格的問題沒有做出規定,是否提交申請書也沒有明確規定,以及申請行為保全提供證據證明力等問題都很少涉及。2.兩大法系關于行為保全啟動的法律規定。在大陸法系國家中,法國關于行為保全的啟動則采取當事人申請主義,由一方當事人以案件緊急為由向法院提出請求緊急審理,由一名并非受理本訴的法官依據法律授權進行審理。[1]此外,大陸法系國家、地區對行為保全的“必要性”條件也有一定的要求,即“如現狀變更當事人的權利即不能實現或難于實現”和“因避免重大損害或防止急迫的行為,或因其他理由,對于有爭執的法律,特別是繼續的法律關系,有必要規定其暫時狀態時”。在英美法系國家中,英國中間禁令的啟動是申請人在緊急情況下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開始的。英國中間禁令的申請條件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必須存在真正的訴訟原因,這是由中間禁令的救濟性質所決定的;二是,當事人申請中間禁令必須向法院提交一定的證據,證明的標準必須包含實質性的爭議焦點,但是并不要求以勝訴為必要。[1]3.我國行為保全啟動的完善措施。首先,兩大法系國家對行為保全的啟動均采用當事人申請主義。筆者認為,我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學習西方國家關于行為保全啟動程序的規定,廢除現有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啟動行為保全程序的模式,實施當事人依申請啟動行為保全的模式。其次,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可以是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筆者認為,對于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如果其既符合行為保全適用的形式條件又符合實質條件,而且及時采取行為保全措施能夠減輕或者避免重大損失的,可以由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即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最后,根據西方國家關于行為保全申請條件的相關規定,我國應當細化行為保全申請條件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時,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第一,申請主體適格。行為保全的申請主體只能是案件的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其他與案件無關的人不能提出申請;第二,提交書面申請書。行為保全申請書是申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時必須遞交的書面材料。第三,當事人申請行為保全時,應當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據證明材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只要證明自己因被申請人的原因正在遭受損失,且不立即采取行為保全措施,令被申請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其損失將進一步擴大甚至會達到無法彌補的程度即可。

三行為保全的審查

1.行為保全審查存在的不足。第一,行為保全的審查方式不明確。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符合形式條件的申請即可采取行為保全措施,要求被申請人作出一定行為或者不得作出一定行為。人民法院無需向被申請人送達申請書,無需傳喚被申請人到庭答辯,也無需聽取被申請人的意見,只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申請即可。在這種單方審查模式下,被申請人的合法權利被忽視,難以保障行為保全程序的公正,影響司法公正。第二,行為保全的審查標準不明確。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對于法院的審查標準只做了寬泛的規定,人民法院在適用行為保全時可能會存在一些問題。寬泛的行為保全審查標準,使得法官獲得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導致法官濫用權力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2.兩大法系關于行為保全審查的法律規定。在大陸法系國家中,如在德國,在行為保全審查方式上盡管法律規定假處分在緊急情況下允許不經言詞辯論即做出裁判,但法院往往在命令實施假處分的同時,命令申請人在一定期間內向案件管轄法院申請傳喚對方當事人,就應否實施假處分進行言詞辯論。在英美法系國家中,英國法官對中間禁令的審查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第一,申請人因被申請人的原因所遭受的損失無法通過損害賠償予以彌補;第二,法官簽發中間禁令時應當充分考慮被申請人將會遭受的損失;第三,申請人申請行為保全時必須向法院提供擔保。美國法院在決定是否要初步禁止令時,會審查以下四個要素:第一,原告無法從成文法中得到充分的救濟或者如果不禁令原告將會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失;第二,對原告的損害威脅必須比禁止令可能給被告帶來的損失更大;第三,原告至少應有就案件實體內容勝訴的合理可能性;第四,該初步禁止令不會違反公共利益。具體實踐中,由于法官以各種不同的方式對這四個要素進行解釋,因此其適用結果相差甚遠。[2]3.我國行為保全審查的完善措施。英美法系國家進行行為保全審查時通常采用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相結合的方式。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行為保全申請書時,先對行為保全的形式內容進行審查,如果符合行為保全形式審查的規定,再進一步進行實質審查。筆者認為,我國人民法院在進行行為保全審查時可以借鑒英美法系國家的審查方式采用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相結合的方式。首先,人民法院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行為保全申請書進行形式審查。這一審查包括以下基本內容:一是,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基本信息;二是,申請人申請行為保全的具體請求、主張;三是,佐證行為保全請求權的相關證據材料清單,以及其他一些與行為保全有關的事項。其次,人民法院對符合形式審查的行為保全請求再進一步進行實質審查,綜合考慮相關因素,作出是否進行行為保全的決定。人民法院進行實質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法院應當判斷被申請人的侵權行為或者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客觀存在;二是,法院應當判斷申請人是否因被申請人的侵權行為或者違法違規行為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將要遭受重大損失;三是,法院應當充分考慮被申請人的合法權利。例如,采取行為保全措施被申請人所遭受的損失是否大于申請人所受損失;四是,窮盡其他一切合法措施,只有采取行為保全才能減輕或者可能避免申請人的損失;五是,行為保全的采用不會有損社會公共利益。

四行為保全的程序保障

1.兩大法系關于行為保全程序保障的有關規定。英國法院一般認為單獨聽取申請人的“一面之辭”違反自然公正,因此,除因不便向被告透漏消息或有緊急情形外,對于原告的申請,法院會組織聽審程序給予被告辯論機會。[3]大陸法系國家采取行為保全一般以言辭辯論為原則,例如法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緊急審理程序采取對席審判形式,由雙方當事人進行小型的口頭辯論。德國法律規定的假處分制度在裁定過程中需要進行聽證,充分考慮雙方當事人的主張。2.我國行為保全程序保障的完善。(1)設立聽證程序。程序參與性是維護雙方當事人訴訟權利的重要保障。行為保全程序中雙方當事人當然有權在人民法院作出行為保全裁定前陳述自己的主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我國可以借鑒兩大法系國家的司法經驗設立行為保全聽證程序,加大對被申請人的程序保障力度。首先,法院在收到申請人行為保全申請書時,應當及時向被申請人送達行為保全申請書,并通知其到庭參加答辯的日期。此外,對于一些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較為明確的行為保全申請,可以采取書面審理的方式,不舉行聽證。在某些案件緊急的特殊情況下,法院也可以采取書面審理或一面之詞的審理模式。(2)行為保全的救濟。首先,行為保全的復議。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第108條僅對行為保全的復議作了簡單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很難為當事人提供有效的程序保障。完善行為保全的復議應當注重以下幾點:第一,在復議主體方面,法律法規應當以法條的形式明確規定復議主體。作出行為保全復議的法院只能是上級法院,不能由本級人民法院進行復議。第二,在復議的程序方面,我國民事訴訟法并未對行為保全復議程序作出明確規定,雙方當事人對裁定異議提出復議時應當設置辯論程序,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是否采取行為保全進行簡單的辯論,然后復議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言辭辯論和現有證據作出決定。其次,行為保全的損害賠償。我國《民事訴訟法》對被申請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沒有作出相應的規定,在這種情形下可能會損害被申請人的合法利益。筆者認為,被申請人因申請人不當或者惡意的行為保全遭受損失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賠償損失的請求。增加國家賠償的制度,雙方當事人因為法院工作方面的錯誤,致使行為保全的雙方當事人受到損失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行為保全損害賠償請求權應當在法院作出判決之后的一年之內行使,超過期限不行使權利的,視為放棄請求權。

五結語

第5篇

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近年來,訴訟當事人法律意識逐步提高。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進行訴論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自己的正當合法的經濟利益;為確保自身利益在訴訟結束后得以全面實現。避免贏了官司卻拿不到錢就有必要進行財產保全。財產保全實際上就是民事訴訟中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一種救濟程序。按照當事人的申請時間,財產保全可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另外還有一種訴訟后保全,目前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上還沒有明確規定。但也對維護當事人的合法經濟權益有著重要的作用,也是一種重要的財產保全手段。這些規定,既可防止申請人濫用權利,又促使人民法院在依職權財產保全措施時,持慎重態度,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總之,財產保全制度就其目的而言,是為了解除債權人訴訟的顧慮,確保法院生效裁判能夠執行;就其性質而言,它是一種防范債務人在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其財產的強制措施,故保全,執行應當符合立法旨歸,讓法律真正成為一支利劍,增強民眾對法律的公信力和依賴性。

 

關鍵詞:財產保全   訴前保全   訴訟保全   訴訟后保全   救濟程序

 

財產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申請執行前,為保證判決的執行或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其處分的保護性措施。如果在案件過程中,您發現債務人正在試圖轉移、藏匿財產,存心賴帳。這很可能造成您最后贏了官司,卻拿不到錢的結果。這時候,您掌握了確實的證據后,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財產保全分兩種,一種是訴訟財產保全,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在緊急情況下,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在起訴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的措施,這叫做訴前財產保全。還有一種是訴訟后保全,目前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未明確提出,但作為當事人的一種維護自己權益的措施,也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救濟程序。

一、訴前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又稱訴前保全,是我國民事訴訟財產保全之一種,它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受理前,因情況緊急,為了不使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依法采取的一種民事強制措施。它不僅對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維護審判的嚴肅性有著積極的意義,而且有利于我國法院爭取對涉外案件的管轄權,以維護國有利益和我國公民、法人的利益。

(一)訴前保全的適用條件

我國的訴前財產保全的規定,最早只適用于海事案件。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91年頒布的《民事訴訟法》第93條使訴前保全制度最終得以確立。近年來,訴訟當事人法律意識逐步提高,為確保自身利益在訴訟結束后得以全面實現,出于“先下手為強的動機”,而不問是否存在法定原因便提出訴前保全。也有的當事人往往以申請訴前保前保全為手段威懾對方當事人盡快解決糾紛。如此種種,造成申請訴前的案件逐年上升。面對這樣的形勢,如果法院弱化訴前保全前提條件的審查,勢必造成訴前保全范圍的擴大,客觀上給債務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不利影響,更有甚者,法院還可能因審查不嚴造成賠償訴訟。鑒于我國民事訴訟制度中,訴前財產保全與訴訟財產保全在適用條件上又有區別,因此法院從嚴審查訴前保全的前提條件就顯得更有必要。

1、只得在情況緊急的情況下提起訴前保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對如何把握“情況緊急”并無具體規定,司法實踐中也不存在一個客觀的衡量標準。因此對這一要件的判斷適宜只做一般性審查,如果審查過嚴,一者當事人無法提供充足的證據;二者容易因為時間的延誤導致保全機會的喪失。因此,可主要通過詢問當事人或要求當事人在可能的情況下提供必要的證據以使法官作出一般性的而非常確切的判斷。如被申請人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毀滅證據的行為等即可判斷為“情況緊急”。

2、訴前保全必須由申請人提供擔保。訴前財產保全的擔保要認真審查,看申請人是否有權處分該財產。當然這里的擔保可以是申請人的財產,也可以是第三方的財產。如:可以用所屬財產,房產,現金,或法院認可的其他資產,以質押或抵押的方式提供擔保;也可以提供法院認可的其他企業或個人進行第三方保證①。在以上擔保方式都比較困難的情況下,由一家有信譽有實力的專業擔保公司提供財產擔保服務是一條可選之路。在進行財產保全擔保時,法院為了安全起見,要求申請人必須提供一定的資金,以備保全錯誤可能產生的賠償請求所需。

3、將來提起的訴訟必須是給付之訴。依照原告要求法院采取的權利保護方式不同,訴可以分為給付之訴,確認之訴,變更之訴。給付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給付義務的訴訟。在給付之訴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給付,既包括給付一定數額的貨幣或財產,也包括為或不為某種特定的行為。被告不履行給付義務時,原告可以對判決作為執行裁判文書申請強制執行。訴前財產保全將來提起的訴訟,必須是給付之訴。對于確認之訴,變更之訴不適用訴前財產保全制度。

4、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必須是利害關系人。就這一條件,應當與訴訟保全的申請人相區別。訴訟保全的申請人必然是案件當事人。而訴前保全的當事人不一定是案件的當事人,只要是利害關系人即可。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正受到他人的侵犯或與他人發生了爭議的人就是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能否成為當事人,取決于他是否在法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訴前保全的時間界限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的“起訴前”的時間界定不準確。“起訴前”是指當事人提出請求(具體說是提交起訴狀或口頭起訴)以前呢,還是指在法院審查起訴并決定立案,即“起訴成立時”之前呢?如果是前者,那么申請財產保全的時間就出現了從起訴到受理這段期間的空白。實踐中當事人通常在提起訴前財產保全申請的同時就提起訴訟,或者在起訴后立案前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所以,我認為“起訴前”應理解為起訴成立之前。因此,兩種財產保全的時間臨界點應該定在起訴成立這一點上,起訴成立前的財產保全稱為“訴前財產保全”,起訴成立后的財產保全稱為“訴訟財產保全”。

(三)訴前保全的擔保

申請人提供的擔保是財產保全措施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當財產保全申請錯誤時,能夠用擔保物、擔保金等及時賠償被申請人的財產損失。當事人如何提供擔保,民訴法僅規定在采取財產保全時,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額。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對擔保問題做法各異,主要分三種。一為形式主義,只要當事人在申請保全時,向法院提供了相應價值財產的證明,并將該證明提交法院,甚至許多法院只要求當事人提供該證明的復印件。這種做法流于形式,不能起到擔保的實際作用,對另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二為現實主義,要求當事人提供銀行等額存款,或等額保證金(現金)。此做法容易給當事人造成過大經濟負擔;三為折中主義,即在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價值財產證明時,要求當事人提供10%至30%的保證金(現金)。

二、訴訟保全

訴訟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作出判決前,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時,為了保證將來作出的判決得以執行,或為了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所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訴訟保全措施得當,對于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使當事人依法履行義務,保證人民法院將來作出的判決順利執行,將起著積極的促進作用。訴訟保全一般沒有什么大的爭議,

在訴訟中主要有二點需要注意。

(一)訴訟保全的申請

1.申請的方式要符合要求。申請訴訟保全的當事人一般采用書面方式提交申請書。但特殊情況如書寫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口頭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記錄附卷,并由申請人簽名、蓋章。

2.申請的時間要及時。訴前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起訴以前,訴訟程序尚未開始;訴訟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訴訟程序開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判決生效后不能申請訴訟保全。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必須采取訴訟措施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制作財產保全的裁定,應及時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3.請求的對象和范圍要明確。訴訟保全的范圍應當限于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申請人的財產。對被申請人財產的保全,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的財產所有權憑證,如汽車要提供車戶證明,房屋要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書等,以防錯將他人的財產查封、扣押。

4.申請保全的措施要具體。財產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提取、扣留等,當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一種措施必須肯定、具體,不能含糊其詞,否則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5.申請的條件要符合法律規定。申請訴訟保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提出訴訟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或者包含給付之訴的合并,即提起訴訟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單純的確認之訴、變更之訴,都不具有給付內容,不適用訴訟保全。(2)必須具備訴訟保全的前提。必須是有可能因為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使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和造成無法挽回的遺患后果。

6.申請人要提供擔保。訴訟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采取的一種緊急的強制性措施。人民法院從保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避免申請人敗訴后,被申請人因訴訟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得不到賠償的情況發生,申請人在提出訴訟保全時,應當同時提供擔保,拒絕提供擔保或擔保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

   (二)保全財產優先權的實現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及解釋尚未承認申請人對其依法申請保全的具體財產享有優先權,據此,財產保全申請人在繳納保全費、提供擔保,承擔保全賠償責任等風險后,并不享有實質上對保全財產的任何優先權,因此執行過程中的平均主義,有悖實質意義上司法公正。執行中按比例分配與立法設立保全制度初衷相悖,這是表相的平等掩蓋了實質上的不平等,也為拖延執行和司法人員濫用權利制造了條件,大大降低了民眾對法律的公信力。保全財產作為特別優先權,一旦財產發生減損,將直接影響申請人優先權的最終實現。因此應加強立法,保障一般債權人實質上的優先受償權。同時對執行相關規定進行修改,執行過程中應首先滿足保全申請人的債權,如保全財產有多人,應依先后順序對財產進行分配,而不應按比例分配。

三、論訴后保全

訴后保全又稱訴訟后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從宣判或調解文書送達時起至當事人申請執行立案之前,對于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將來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情況,根據另一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作出裁定,對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或者訴訟標的物采取強制措施,限制其處分的一種法律行為和法律制度。訴后保全是相對于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而言的一項法律制度,目前民訴法尚未對其作出明確規定。

(一)建立訴訟保全制度的必要性 

1、民事財產保全制度理論上存在缺陷。當前,理論界對訴訟保全期間的界定,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認為,訴訟保全期間是從立案之日起到裁判文書最后一方當事人送達之日止;有的認為,從立案之日起到判決之日止。但多數學者認為,訴訟保全期間應當是至作出判決之前。我認為,不論訴訟保全期間界定到哪個階段為止,只要當事人向法院申請保全,即便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法院也應當采取保全措施。

  2、法律規定存在空白。民訴法第九十二條關于財產保全的規定,對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作了具體規定,但對結案的保全沒有規定,造成一旦當事人在結案后提出財產保全申請,人民法院無所適從。

3、是解決審判實踐中出現結案后當事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的情況的需要。但一般情況下,案件宣判或調解達成協議之后,由一方當事人惡意損壞、變賣、轉移財產、或揮霍、抽逃資金、或將動產攜帶出境等情形,另一方當事人則會向法院提出前二種財產保全申請,以保護其合法權益,此情形不時有發生。

(二)建立訴后保全制度的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對財產保全作了明確規定。即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采取訴后保全措施,這是對當事人訴訟權利充分保護的一種補救措施,是完全符合財產保全制度的基本精神。

(三)訴后保全的界定

    訴后保全與訴前保全極為相似,界定訴后保全的關鍵在于保全期間的認定。   訴后保全有四個不同期間。

    1、宣判之日起至裁判文書最后一方當事人送達時止的期間。這一期間對當事人訴訟爭標的已有處理結論,只是有待于發生法律強制效力。

    2、一審裁判文書送達之日起至裁判文書生效之日止這一期間。它是判決待定期間,時間長短視當事人是否上訴而定,最長不超過15天,即上訴期限。這里會發生兩種情形,第一種是當事人提起上訴之前,向法院申請訴后保全的,應為一審訴后保全期間。第二種是當事人提出上訴之后,向法院申請訴后保全的,應劃入二審的訴訟保全或二審的訴前保全期間。同時要注意一審調解結案是不存在上述情形的。總之,這一期間也是判決待定期間,可能會因當事人上訴處理結論發生變更。

    3、法律文書生效后至文書確定履行期限之前期間。這一期間判決內容雖已確定,義務人必須按此履行,但義務人履行期限還未屆滿,裁判文書還未發生強制效力。

    4、履行期限屆滿后至申請執行立案前。判決內容完全確定,也發生強制履行效力,債權人可以申請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即具備了執行立案條件,這種情形當事人可以申請保全。

    由此,訴后保全與訴前、訴訟保全有以下區別:第一,適用訴訟階段不同,前者是發生在宣判之后或調解達成協議之后至申請執行立案之前,后二者是在立案前或法院受理案件開始至作出判決之前。第二,保全范圍、對象不同,前者是根據判決內容進行保全的,后二者則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范圍或本案有關的物進行保全的。第三,保全前提不同,前者是在已有明確裁決內容,只是有待予生效或生效后有待予履行情形下采取的,后二者則是在法院未形成判決結論下,依據當事人申請或法院工作需要進行的。

    (四)訴后保全制度的適用

    1、進行訴后保全的條件。

(1)當事人申請訴后保全必須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

(2)必須提供法律文書,有明確裁判給付標的內容。如果是在案件宣判之后至法律文書送達之前的期間,當事人申請訴后保全,法院可以不責成其提供法律文書。

    (3)申請訴后保全的時間必須發生在宣判之后或達成調解協議之后。

    (4)對于前三個期間,還不具備申請執行立案條件的,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訴后保全,必須提供相應擔保,當事人不提供擔保,則駁回申請。最后一期間可以不責成當事人提供擔保。責成提供訴后保全擔保主要是考慮被保全方的利益,如果是申請人的原因發生保全錯誤,申請人必須賠償被申請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5)必須有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將來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難以

執行的可能。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是指惡意將爭議的訴訟標的物或者與案件有關財產毀損、變賣、轉移、揮霍或者抽逃資金,將動產攜帶出境等。其他原因主要是客觀上的原因。如自然規律、變質、腐壞等使爭議的標的物無法保存。這里所指的可能,不是主觀猜測的一種可能性,而是要具有客觀現實性的一種可能性。

2 、訴后保全的范圍。訴后保全的目的,是在于保證將來法律文書能夠順利執行,或者使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的規定,訴后保全范圍應僅限于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給付內容,即標的款或標的物。被保全財產范圍、數額、價值,應與判決書確定給付的款物相當,超出實際范圍的,或與本案無關的物都不予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的,對債務人到期應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對第三人到期債權的,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

3、訴后保全的啟動程序。訴后保全程序啟動有兩種方式:一種方式是當事人申請啟動訴后保全。另一種方式是法院決定啟動訴后保全。在訴訟過程中,法院沒有采取過訴前保全或訴訟保全措施,在案件宣判后或調解文書生效后認為工作需要,在征得權利一方當事人同意后,可以啟動訴后保全。人民法院發現準被執行人有惡意轉移財產情形,征得享有債權一方當事人同意后,或在緊急情況下,未征得同意,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4、訴后保全的執行。對于前兩個期間啟動訴后保全,當事人可以向原合議庭提出,由原合議庭進行審查,符合保全條件的,由原合議庭應進行保全。其理由是,一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給付的內容還處于待定狀態。二交由原合議庭執行,具有審判工作上的延續性。對于后兩個期間啟動訴后保全,當事人可以向立案部門提出。主要考慮法律文書已經發生效力,給付內容處于確定狀態,只是因為時間上待予履行問題。如果訴后保全轉入申請執行程序,應將案件轉移給執行部門處理,即啟動執行程序。

總之,財產保全制度(包括訴前保全,訴訟保全,訴訟后保全)就其目的而言,是為了解除債權人訴訟的顧慮,確保法院生效裁判能夠執行;就其性質而言,它是一種防范債務人在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其財產的強制措施。故保全、執行應當符合立法宗旨,讓法律真正成為一支利劍,增強民眾對法律的公信力和依賴性。

 

 

注釋:

①汪俊英:《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簡明教程》 中國經濟出版社  2002年版 第276頁

 

參考文獻:

1. 楊榮新 :  《民事訴訟法》    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

2. 陳金逵 :  《淺談執前保全制度的設立》,《三明審判論壇》第20期 

3. 常  怡 :  《民事訴訟法》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第6篇

    申請執行人黃剛。

    被執行人肖國寧等。

    異議人雷憲祖。

    法院在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過程中,異議人以法院查封其住所南寧市教育路1號1棟2單元603號房及牌號為桂A-10048的小轎車不當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請求予以解除查封。

    1999年9月30日,法院在審理原告黃剛訴被告肖國寧等合伙糾紛一案中,根據原告黃剛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法院對被告肖國寧所有的奧迪牌小轎車(牌號為桂L-60658)進行扣押。同年11月1日,被告肖國寧以工作、生活急需用車為由,由朋友雷憲祖以同時購買的奧迪牌小轎車(牌號為桂A-10048)做為抵押,請求法院將扣押措施改為活封,并“保證取回轎車后隨時聽從法院通知,決不將轎車轉讓、抵押、變賣、銷毀”。鑒于雷憲祖在肖國寧的申請書上簽署了“同意用桂A-10048擔保,以個人名譽負責”的字樣,法院同意對桂L-60658小轎車采取活封。目前,該案已進入執行階段,被執行人肖國寧及桂L-60658小轎車均下落不明,已查封的肖國寧所有的房產尚不足以清償本案債務,法院遂責令雷憲祖將桂A-10048小轎車開至法院聽候處理,并對其住所南寧市教育路1號1棟2單元603號房進行了查封。

    尚查明,牌號為桂A-10048的小轎車登記車主為陳靜彪,異議人雷憲祖主張已向陳靜彪購買該車,但沒有到登記機關辦理過戶手續。上述購車事實,異議人雷憲祖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車主陳靜彪亦未出庭作證。

    二、裁決:

    法院認為,異議人雷憲祖在肖國寧的申請書上簽署了“同意用桂A-10048擔保,以個人名譽負責”的字樣,即表明異議人雷憲祖自愿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規定的兩種方式為肖國寧提供擔保:一是以桂A-10048小轎車提供抵押擔保,二是以個人名譽提供保證擔保,擔保內容就是擔保肖國寧在申請書上注明的“保證取回轎車后隨時聽從法院通知,決不將轎車轉讓、抵押、變賣、銷毀”。現被執行人肖國寧及桂L-60658小轎車均下落不明,雷憲祖就應向法院承擔擔保責任。但由于牌號為桂A-10048的小轎車登記車主為陳靜彪,雷憲祖未能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向陳靜彪購買該車,法院根據本案法律事實認定雷憲祖以桂A-10048小轎車為肖國寧提供抵押擔保的行為是無權處分行為,行為無效。故雷憲祖對本案應承擔保證擔保責任,而保證責任的范圍應限定在桂A-10048小轎車的評估價范圍內。綜上所述,法院認為對異議人雷憲祖的住所——南寧市教育路1號1棟2單元603號房進行查封,以追究保證責任的措施并無不當,法院不予解除查封。對桂A-10048小轎車,經法院審查,已確定不做為抵押物,則由異議人雷憲祖領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5條第1款、第69條第2項、第5項的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駁回異議人雷憲祖提出的解除查封其住所南寧市教育路1號1棟2單元603號房的請求,本案繼續執行。

    三、評析:

    本案涉及的關鍵問題是異議人雷憲祖替肖國寧向法院提供擔保的行為是否有效,以及擔保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和責任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也就是說,反之合同無效。異議人雷憲祖購買桂A-10048的小轎車,沒有到登記機關辦理過戶手續,又未經原車主陳靜彪的證實,用該車替肖國寧提供抵押擔保。法院只能根據法律事實及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的精神,確認異議人雷憲祖用該車替肖國寧提供擔保的行為,是無權處分行為,行為無效。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就本案而言,無效合同是指異議人雷憲祖以桂A-10048的小轎車替肖國寧提供抵押擔保,而與法院形成的擔保合同。造成合同無效的原因中,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也有過錯。因異議人雷憲祖將車輛作抵押擔保時,法院對桂A-10048的小轎車登記車主為陳靜彪這一事實是明知的,所以通過確認抵押合同無效而單方追究雷憲祖的過錯責任,無異于引火燒身。那么異議人雷憲祖對本案就不需承擔責任了嗎?顯然不是,當時法院是在雷憲祖提供擔保的情況下,才對肖國寧的車輛采取活封的,雷憲祖當然應對本案負責。所幸異議人雷憲祖在肖國寧的申請書上簽署了“同意用桂A-10048擔保”的同時,還簽署了“以個人名譽負責”的字樣,這足以說明雷憲祖當時在替肖國寧提供抵押擔保時,還采取了保證擔保的形式,故當抵押擔保合同無效時,異議人雷憲祖就要承擔次位的保證擔保責任。進而這就促使法院將執行方向從桂A-10048小轎車轉至雷憲祖的個人財產——住房。

    那么異議人雷憲祖究竟要在什么范圍內承擔保證擔保責任呢?總體上是應根據異議人雷憲祖當時愿意以車輛擔保的意思表示,參照車輛的評估價,確定責任范圍。但因為存在車輛折舊、價格走低的問題,仍有兩種意見分歧:一種意見是按桂A-10048小轎車現在的評估價確定保證擔保責任范圍;另一種意見是按做出保證時,桂A-10048小轎車的評估價確定保證擔保責任范圍。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因為當時雷憲祖首先做出的是愿意以車輛擔保的意思表示,假使抵押合同有效,今天才處理車輛,必然要按現在的評估價確定責任范圍。雖然本案抵押合同無效,但仍然是到現在才追究保證責任。所以按目前的評估價確定責任范圍,更符合異議人雷憲祖當時的意愿。

第7篇

1. 通過實習,培養運用所學的基本技能、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去獨立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2. 通過實習,樹立職業意識,增強敬業精神,提升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3. 通過實習,進一步鞏固專業知識,提高專業技能。

4. 通過實習,提高適應社會的能力和人際交往能力。

5. 通過實習,將學到的理論知識向實踐方面轉化,盡量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6. 通過實習,學習一些辦案經驗,提高實踐能力。

二、實習單位及崗位介紹

xxxx律師事務所 是二一年經xx省司法廳批準的臨沂市首家市屬合伙制律師事務所。該所由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豐富執業經驗的律師組成,以為大中型企業服務為重點,以金融、知識產權、房地產、電力、涉外業務、公司法律實務、企業改制等業務為專長。該所現為xx蘭陵集團、臨沂電業局等十幾家企事業單位擔任法律顧問,承辦了許多在知識產權、涉及業務、經濟合同、非訴訟法律實務等方面在全國及省內有影響的案件。 律師所將以高素質的律師隊伍、高起點的管理、高層次的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專長領域:一般債務債權,損害賠償,財產問題,婚姻家庭,名譽誹謗,暴力傷害,婦幼權益,刑事辯護,仲裁,遺囑繼承,合同,勞動,金融,證券,票據,房地產,著作權,專利,醫療事故,股份制改造。

在這次實習中,我主要承擔律師助理的工作,我的崗位職責是:

1.收發、整理和保管文件檔案資料;

2.處理有關法律問題的來信、來訪,解答簡單的法律詢問,簡單的法律文書;

3.協助律師調查取證、抄寫文書、摘錄案卷材料、會見被告或當事人,送達文件及辦理其他輔工作。

三、實習內容及過程

很幸運,xxxx律師事務所錄用實習生。懷著興奮而又緊張的心情來到律所,開始了我的實習之旅。第一天,工作人員帶我參觀了律所的各部門,并詳細介紹了律所的業務范圍,工作流程,實習生管理制度等。然后開始分配工作,我的第一份工作就是整理并閱讀卷宗。

整理卷宗,看似平常的事情卻并不像我想象的那般簡單,在做之前還是需要一些時間去熟悉和掌握。卷宗的分類很仔細,有民事、刑事、行政訴訟……

一些簡單的案子,卷宗只有30多頁,而遇到復雜的案子,卷宗可多達200多頁。一個案件的卷宗通常包括授權委托書、起訴書、證據資料、詞、答辯狀、判決書等,可以說是一個案件的完整記錄和完全再現。因為卷宗的整理關系到其他程序的進行,比如裝訂次序排列就和辦案流程緊密相關,也和相應的司法程序相對應,所以在整理的過程中應該格外認真和細心。

在這些已經審結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實的認定,證據的采信,責任的認定等等,在整理卷宗過程中,對各種該歸檔的文書的分類有了詳細的了解,也對民事案件從立案到審結的程序及流程有了一定程度上的熟悉。雖然工作很繁瑣,我依然非常認真的完成了這項工作。

在整理的過程中我仔細閱讀這些卷宗,一些律師告訴我說,在閱讀卷宗的過程中,最關鍵的工作是要認識各項證據在整個案件中的作用,結合所學知識,分清哪些是直接證據、間接證據、原始證據、傳來證據等。弄明白每項證據能證明什么事實,證據間的聯系又是怎樣的。然后,根據這些證據,假設自己是法官,將會怎樣去審理這些證據,運用什么法律去判決。

最后,結合判決書,找出自己的知識漏洞,弄懂法院判決的依據,不斷提高自己的分析能力,注重理論聯系實際。在閱讀這些案卷的過程中我學到了很多很多東西,對學過的知識重新進行梳理,做到溫故而知新。把在學校學到的理論知識與真實的案件相結合,對增加理論修養提高專業技能有很大的作用,同時也學習到了一些辦案經驗,增強實踐能力,為以后從事法律工作做鋪墊。

第二周我才見到了我的指導律師陳國棟律師,我開始了緊張忙碌的“小跟班”工作。陳律師要求我每天收集新的法律法規和律師行業的最新動態。他告訴我說:“雖然不是每天都有新的法規和規章公布,但是仍然有必要及時的收集和整理,否則,有可能在某次開庭的時候,你還引用著已經被替代的版本,而被對方律師當庭駁斥”。在我實習的一個多月的時間里,我每天都要去中國律師協會和本地律師協會一些大牌的律師事務所的網站和一些理論性的網站上轉一圈,看看有沒有最新的情況。時刻關注行業的最新動態,了解那些大牌律師的消息和法學家們的最新理論,搜集整理后打印交給陳律師。

在接到案件后,陳律師閱讀了所有文件,就會將我叫到辦公室開始交待任務,他會根據文件列出重要證據和次要證據,還需要補充哪些證據,哪些文件對案子沒有任何幫助反而有害。圍繞案件的事實,我要收集現行法規對這些事實的認定。有了事實和法律依據后,他安排我撰寫案子的文書。我要撰寫的文書很多,起訴書、答辯狀、財產保全申請書、管轄異議申請書、延期舉證申請書、證據清單、質證意見、詞、補充意見、法律意見書、結案報告、談話記錄、當事人聲明書等等。

雖然在學校學過法律文書的寫作,但是當我真正面對這些真實案件的時候我有些不知所措。其實,寫出一個基本合格的文書很容易,因為只要將要表達的寫出來就行,但寫出一個優秀的文書卻是很難的,因為表達的方式有很多種,不同的人對不同的文字會過敏。幸虧陳律師給了我很大的幫助,慢慢地我可以自己獨立完成這項工作了。在這些文書交付前,我會逐字逐句的校稿,因為沒有任何一位指導律師喜歡看滿是錯字的文件。

第8篇

 

人生苦短,歲月流長。無謂的感嘆已毫無意義,不覺中四十天的暑假即將結束,一個多月的實習生活也隨之成為了美好回憶。在此,我首先要感謝辛主任能同意我在事務所實習,給我提供了這種學習實踐的平臺;感謝李老師和楊律師對我的指導,讓我有自己動手將所學知識用于實踐的機會,讓這種對工作的渴望成為了現實;感謝小姚姐和趙律師對我的幫助與關懷,以及其他律師的尊重和理解,讓我能愉快的度過這個暑假。

 

在這一個多月里,我學到了許多學校里很難學到的東西:為人、處世和工作,特別是大大提高了處理事務的能力和把所學知識運用于實踐的能力。在李老師和楊律師的指導下,我參加庭審三次,外出取證五次、立案三次,參加調解一次,同時書寫了大量的法律文書。其中,法庭記錄五份,調查筆錄六份,取保候審申請書及保證書六份,行政答辯狀一份,民事賠償協議書一份,民事起訴狀三份,詞一份,人身損害賠償清單兩份,通知證人出庭申請書一份,民事裁定上訴狀一份,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一份,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書一份。另外,我還獨立接待咨近二十次,涉及執行問題、離婚和解除同居關系、交通事故賠償、人身傷害及工傷等各方面。對這段重要的人生經歷,也是最可貴的學習經歷,我做了如下總結:

 

一、社會關系方面

 

律師作為法律服務工作者,他的本質屬性是社會服務,因此律師所要處理的社會關系,往往大于純法律關系。除了基本的家庭親友關系、同事關系外,要下大工夫在當事人、證人、公檢法獄政部門等他們身上。對商人來說,顧客是上帝;而對律師來說,這些人都是上帝,哪個也惹不起,哪個也不能得罪。從比較功利的角度來看,他們都是衣食父母。

 

1、家庭親友關系。一支超強戰斗力的作戰部隊,必然有堅實的后勤保障,一個要叱咤職場的律師,當然要有和睦的家庭關系和穩定的親友關系。律師是相當辛苦的一種職業,長期奔波于當事人、證人與法院之間,需要大量的時間和充沛的精力。要是哪個律師經常后院起火,常被家庭和親友的瑣事煩的焦頭爛額,心情老是悶悶不樂,那他哪有精力再去研究當事人委托的案件,哪有時間再去接新案子呢?但要是律師能事先處理好這些關系,不僅會節約大量時間和精力,同時也產生了一個穩定的案源。可謂一箭雙雕,何樂而不為?

 

2、同事關系。世上沒有永恒的敵人,也沒有永恒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但要是加入一份感情在里面,那這句話就大錯特錯了。人是感情最為豐富的一種高級動物,沒有感情的人幾乎是不存在的,除了植物人和精神病人。同事關系是工作中最基本的社會關系,是社會最基礎的人際關系之一。律師在我們這里作為從業人員較少的一種職業,同事也就不應該限于自己所在事務所里的人,而是本區域內所有法律服務工作者。雖然法律明確規定:同一事務所里的律師不能同時為原、被告雙方。但根據現實需要,同所的律師出現兩軍對壘法庭的情況也很常見。這樣以來,使這種同事關系更加復雜化。在所里大家需要團結融洽、和睦相處;而在法庭上為了自己當事人的利益爭得面紅耳赤,互相給對方難堪。那他們平時在事務所里表現出來的和氣是真的嗎?若是,那這些律師需要多么大的氣量;若不是,那如此虛偽又要多累呢?但我寧可相信他們是前者,那也是大家共同追求的目標。

 

3、與當事人、證人的關系。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就要盡職盡責為當事人牟取最大利益,而如何取得當事人和證人的信任對律師開展工作十分重要。在實踐中,有些當事人處于對對自身利益的考慮而隱瞞一些事實,很容易導致律師的工作誤入歧途,陷于兩難境地。證人也時常因對某些社會關系的顧忌而拒絕作證或提供虛假證言。這些對律師來說都是非常危險的。因此,如何讓當事人毫無顧忌的把事實講清楚,讓證人放下顧慮能為當事人作證,證明客觀事實的存在,這便體現出律師的執業水平和綜合素質。對這一點,我從楊律師那里學到了許多有用的東西:

 

(1)端正態度、擺正身份、作好應對一切困難的思想準備;預見事情將會出現的最壞結果并設計好解決方案。

 

(2)注意觀察社會環境與生活細節,尋找到與當事人(證人)共同的話題,拋磚引玉,進而進入主題;夾敘夾議,以聊天的形式搜集最有價值的線索。

 

(3)換位思考,從當事人(證人)的角度考慮問題,以情動人,以理服人。

 

4、與公檢法獄政機關的關系。從工作性質上來說,律師與警察、檢察官、法官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員都不是為自己的利益而奔波。盡管他們各自代表了一方利益,但這種利益只與案件本身有關,也正是這種利益沖突將這些不同職務的人聯系在了一起。對于一個案件來說,無論是在偵查起訴、審理還是執行階段,律師是介入時間最長的一種人。他們要跟與此案相關的各行政、司法機關打交道,而此過程中也常因對案件的認識不同發生一些爭議。對這種情況的出現,律師無能為力,或者說是不可避免的,但如何處理又體現一個律師的水平。雖然法律規定律師應當為當事人的利益盡職盡責,但理論與實踐總是有差距的。在處理這些矛盾時應該注意區分輕重緩急,最好先禮后兵,決不可因小失大,搞僵了與這些國家職能部門的關系。因為人總是有感情的,感情是會延續的,如果那樣后果將不堪設想,留下的后遺癥是會給律師帶來長期的麻煩。

 

二、法律運用問題

 

由于我接觸法律才兩年,有許多課程還沒有學習,加上平時學得并不太扎實,因此在法律規定和法學理論上仍有許多問題;以前又未參加真正的實踐,所以在實踐方面更是一片空白。就像剛來那幾天一樣,我似乎覺得自己每時每刻都在學新東西,接觸到的一切都是新鮮的。關于法律知識和運用方面,我感觸較深或記憶深刻的有以下幾方面:

 

1、基層人民法院的法庭審理規則問題

 

在一個月的實習過程中,我參加刑事審判2次,民事審判1次,參與立案2次,大體看到了基層人民法院的辦案實際情況。也許是我過于理想化,沒有從審判實際出發考慮問題,也許這正是學生的純真與幼稚。但無論怎么理解,問題的確是客觀存在的,這是誰也無法否認的。在我印象里較深的有:

 

(1)基層人民法院所設立的人民法庭的管轄權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人民法庭根據地域大小、人口多少、案件數量和經濟發展狀況等情況設置,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而在實踐中又該以何為依據呢?派出人民法庭與基層人民法院內設庭之間又是怎樣的關系呢?就麥積區人民法院對周邊區域的管轄而言,開發區法庭、北道埠法庭、馬跑泉法庭之間不以行政區劃為限,那他們的管轄權又是以何為標準的呢?發生管轄權沖突時該如何解決的?不會只是你簽字不管了我再管吧?而實際就是這么做的。我認為至少應該由法院院長簽字才說得過去吧!況且當事人怎么知道他的案子屬于哪個法庭管轄?反正我是沒弄清楚,是因為法院內部自己制定的規章制度嗎?還有特別奇怪的是法院行政庭怎么還在審理離婚一類的民事糾紛?待以后有時間再仔細研究了。

 

(2)關于法庭秩序問題。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案

 

開庭時書記員要首先宣讀法庭紀律,可我參加的幾次開庭,無論是刑事審判還是民事審判,都未發現書記員向法庭作過任何有關法庭紀律的表述,即使是隨便的提醒。也許他們認為這沒有必要,但我覺的這正為其它不規范行為埋下了隱患,這是其一。第二,除審判長外,其他審判人員以及公訴人員隨意出入法庭。在刑事審判中,法警幾乎都是老的早該退休的爺爺輩人,假如有被告人逃跑或轟鬧法庭,這些人員能干些什么?不是我瞧不起這些前輩們,只是審判工作真的需要更有力的安全保障。就這樣他們還比較心急,呆在法庭沒幾分鐘就沒影了,要帶被告人候審或需要交換證據時,審判長法錘敲幾下才能把人叫來。在民事審判中,書記員在法庭辯論階段竟然退庭了!第三,參加法庭審理的人員幾乎都沒有關閉通訊工具,甚至有人在當庭接電話。這種情況你說還審理什么呀?內外隨時保持聯系,如何確保能法庭查清的是事實?

 

(3)法官自審自記現象。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還是在上面第(2)條。書記員隨意出入法庭,法庭記錄又不能不做,所以只能由審判員大人代勞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5條規定:人民法庭審理案件,必須有書記員記錄,不得由審判案件的法官自行記錄。我個人認為,要是書記員或是其他審判人員確實有十分迫切的事情需要解決,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幾分鐘,這絲毫不會影響法庭對案件的公正審理,應該是可行之法。

 

2、執行難問題

 

原來在學校學習理論知識時,常從新聞報道或學術文章上看到關于一些案件的執行情況,“執行難”似乎進入標題的可能性比較大。但是還不以為然,認為那些情況只是個案,絕大多數判決應該是可以順利執行的,而從我在所里實習這段時間遇到的情況來看,“執行難”的確是一個很值得關注的問題。

 

記得一天有位當事人來咨詢:他因故借給村小學一筆款,后學校因沒錢還債而被他告上法庭。法院很快有了判決結果:學校敗訴還款。但是,因學校沒錢而使得法院判決成了一張空頭支票,當事人陷入無期的等待。案子放在執行庭已經4年了,可法院給當事人的答復是村小學沒有帳戶,也沒有其他可執行的財產,要當事人自己想辦法。面對這種情況,你說該怎么辦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工作的規定(試行)》的相關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1)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2)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3)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而《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那么,人民法院依靠特別授權都無法查明的東西,怎么能讓當事人自己去查清呢?難道真要當事人拿著法院的判決書去到大街上叫賣嗎?艱難的訴訟道路盡頭等你的將是一紙空文,在程序上正義是實現了,可當事人得到了嗎?

 

3、頻發的離婚案件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們思想的進步,現代人快速的生活節奏也導致了婚姻家庭關系的高速更新。在我在所里這段時間,幾乎每個律師手里都有離婚案件,什么原因呢?以我的能力幾句話也說不清楚,但我對這些案件進行了簡單分類,大體有三類:未領取結婚證(同居)、領證但未共同生活、夫妻生活多年。

 

(1)同居關系。《婚姻法》第8條關于結婚登記的規定,是強制性規范而不是任意性規范。因此,未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法律不承認其關系,不受法律保護。(當然法律規定有1994年2月1日前后之分,但目前現實生活中遇到的大多數都是1994年后的情況。)對于解除同居關系,主要還是涉及兩方面的問題:子女和財產。對子女問題,法律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在解除同居關系時對待子女的方法和離婚時所對應的各種情況相同。對于財產,又要看是不是有彩禮:若有,彩禮應該退還,但數額較小時可以不在退還;若沒有彩禮,分清各自所得,不存在共同財產,但可以比照離婚處理共同財產的規定進行。

 

(2)領取結婚證但未共同生活。根據《婚姻法》第8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只要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結婚登記,是確立夫妻關系的唯一的標志和法律程序。登記后,不論是否同居,或者是否舉行婚禮,都不影響夫妻關系的確立。一經結婚登記,就受到國家法律的承認了保護,一方或雙方都不得自行解除。即使在登記后未同居和未舉辦結婚儀式的情況下,一方或雙方另行結婚就會觸犯刑法。遇到這種情況,一方或雙方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如果雙方都同意解除,可以到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交回結婚證,領取離婚證;如果是一方要求解除婚姻關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人民法院按照《婚姻法》第31條規定的精神進行判決。這時,一般不存在子女問題;但可能涉及彩禮的返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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