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3-02 08:45:24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網絡傳播權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版權制度始終堅守著利益平衡的原則。網絡環境下期刊出版信息容量大、傳播速度快、傳播范圍廣,版權保護依然需要繼續堅持使用者與權利人的利益平衡,維護社會公眾共享信息機制的權利,保證使用者得到最廣泛多樣的信息,又能保護作者的創作激情,滿足權利人在信息網絡上的合法權利和商業預期。
網絡環境下出版面臨的突出問題與困境
隨著“結構化文本”技術發展、數字新業務的出現給用戶提供了形式各樣的新作品,造就了無法歸類于任一傳統形式的純網絡作品,并以前所未有的使用形式廣為傳播。限于篇幅,我們僅以中華醫學會系列雜志為例就科技期刊在當前網絡傳播過程中的一些實際問題與困境,結合行業組織、 版權專家、知識產權律師、權利人等提出的解決方案做一些初步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轉載或者使用作品未經版權擁有者的同意。網絡是一個極為開放的過程和載體,隨著博客、BBS平臺等新的傳播形式的出現,很多人(尤其專業人群比較集中的網絡社區)在使用中華醫學會系列雜志擁有版權的作品時并未獲得授權,這就需要構建合法的使用機制保護期刊內容的網絡版權。《著作權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明確說明包括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均受著作權法保護,已有作品制成的數字化復制品不論以何種形式傳播,版權均屬于原著作人。除構成法定許可合理使用的情形外,網站轉載其他媒體刊登的作品,需支付報酬并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有研究者指出,權利人將自己的作品上載、傳播,未做出明確反對的申明時,可根據網絡的實際特征完善網絡版權的授權默示許可制度,傳播者不必向權利人支付報酬。
無國家層面的版權交易平臺支撐版權交易。2006年7月1日實施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權利內容、權利限制、網絡服務提供商的責任以及免責條款、法律責任等問題做出了具體規定。當務之急是建設全方位、多功能的數字版權服務組織,建立服務模式及國家數字版權交易平臺,把版權信息、權利人信息以及交易、認證等匯集到互聯網交易平臺上,再提供相應的服務。復制權、匯編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涉及的作者和使用者眾多,需要即時使用而獲得授權的時間較長,事前取得單一授權較難實現,比較適合延伸性集體管理。著作權集體管理可解決單個作者沒有能力管理自己權益的問題,降低行使其權利的成本。同時促進文化傳播、繁榮文化市場,最大限度地解決信息網絡傳播權難以有效控制的局面,規避市場需求帶來的法律風險,為公眾提供合理利用作品的途徑。集體管理組織集中向使用者發放授權并收取著作權使用費,使著作權人獲得應有的尊重和報酬,收益最大化,在信息技術、通訊技術、互聯網領域更充分地保護版權人利益,努力提升互聯網版權保護水平。
經濟利益的驅使,盜版難以完全消除。2005年實施的《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明確了網絡服務商的行政責任。然而,因經濟利益的驅使,某些數據庫廠商還在非法復制包括中華醫學會系列雜志在內的生物醫藥類期刊的論文并以鏡像形式提供給圖書館用戶服務以及進行光盤版銷售。這需要國家管理部門加大懲罰力度,修訂著作權法中有關網絡侵權的處罰條款,提高侵權人的盜版成本。另外,對盜版行為惡劣、侵權程度嚴重的侵權人進行刑法懲治十分必要。依照《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是一種侵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05年11家教育科研機構以侵犯編輯作品著作權和版式設計專有使用權為由將重慶維普公司告上法庭,并最終獲賠236萬元。
侵權對象的無形性及侵權目的的非營利性導致網絡侵權行為認定困難。網絡空間本身難定邊界,加之P2P、博客、播客、維基百科、臨時復制等技術和利用網絡方式的發展對網絡著作權保護提出了新挑戰。尤其是很多上傳內容者并未使用真實姓名注冊為網絡用戶,難以清晰界定和判斷某一網上活動發生地點和發生結果的確切范圍,被侵權人維權行為指向性呈一對多態勢。應成立由政府主管部門、行業代表、法律界人士組成侵權行為認定委員會,建立起一套完整、清晰、嚴格的網絡侵權標準。或者強化行業協會的作用,確立組織調研、出具鑒定報告等方面的法定地位和權威。同時,司法機關降低網絡侵權的立案門檻,在法院無法查清侵權網站實際經營人的情況下,通過確認侵權并判決關停侵權網站,適當保護網絡著作權。
數字版權保護技術不夠完善。由于解密手段和技術的不斷增強,現有的主要兩類技術(以數據加密和防拷貝為核心的數字版權管理技術,數字水印技術)并不能夠完全保障信息資源網絡系統的安全。目前我國很多大型數據庫采取了防火墻加網關控制權限技術,許多網絡圖書館采用了信息加密技術,此外,還有向版權控制機構申請CA認證等方式,并未能確保網絡環境下著作權法的嚴格執行。只有各種有效保護版權技術的不斷發展和突破,才能為各類權利人提供網絡環境下實用、便捷的事前防御和保護措施。
用戶著作權意識不強。網絡信息是創作者智慧的結晶,是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知識資源商品,任何群體或個人都不能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無償復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現實情況是,很多網絡用戶習慣了免費使用網絡資源,因版權意識不強,最終用戶無形之中助長盜版的行為,使之一直無法得到有效的遏止。我國已形成了適合中國國情并與國際規范接軌的較為完整的版權保護法律體系,應該加大宣傳力度,強化廣大群眾網絡著作權意識。以智力成果為資源、以知識創新為動力、以受版權保護作品為基礎的版權產業已經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在這種新的形勢下,需要進一步加強出版者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和運用,增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水平和能力。
綜上所述,恰如新聞出版總署科技與數字出版司副司長寇曉偉指出的:我國政府、行業組織、企業和社會應該共同努力,盡快建立起我國數字版權合法、合理使用的保障體系,從法律制度層面提供保障。
科技期刊解決網絡版權問題的積極實踐
網絡出版和傳播以無可比擬的優勢擴大了傳統期刊的傳播范圍并增加了其速度,提升了文獻的使用價值。為了規范和維護網絡出版傳播秩序,期刊出版單位應不斷適應新情況,切實有效地處理與作者、網絡數據庫之間的關系。
與作者簽訂專有使用權授權書。國際上的期刊出版商本著尊重作者信息網絡傳播權益的原則與著作權人簽訂書面數字版權的專有使用權合同,在版權保護期內,獲得在世界各地以各種語言和各種方式以印刷、電子等目前已知的及將來可能出現的任何媒體或新技術對作品進行傳播。絕大多數科技期刊的版權頁上都印有期刊社得到授權(包括得到數字版權)的聲明并加注有版權標記。自1996年始,國內多數期刊社均在著作權法的框架內與作者簽署相關的著作權轉讓書。如中華醫學會系列雜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約定作者同意自該論文刊登之日起,將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版權及相關財產權轉讓給中華醫學會,中華醫學會對論文的部分或全文具有但不限于以下的使用權:匯編權、發行權、復制權、翻譯權、網絡出版及信息傳播權。
利用技術系統記錄必要信息。科技期刊遠程稿件管理系統實現了科技期刊稿件審理與生產從人工模式向數字化、網絡化模式的轉變,對于加強版權保護有著直接的作用。美國在線出版的《生物化學》雜志在其專用投稿系統頁面隨時記錄個人信息。在線版的每篇正式論文中均注明了其在預覽版上的首發日期,既可明確作者的首發權,也便于讀者引用。中華醫學會雜志社自主研發并投入使用的稿件遠程管理系統后臺有強大的日志記錄和分析系統,完全能夠保證作者在稿件發表之前信息的記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推動數字對象惟一標識符(DOI)的應用。美國DOI基金組織制定了DOI 標準,組建了相應的解析系統(Handle System)。通過DOI可以將學術論文、著作參考文獻直接建立關聯,鏈接不同信息服務商的出版物和數據庫,實現國際不同文種信息間的有效融合。國外主要文獻出版商已經采用DOI和數字版權管理結合來標識各種類型的內容實體。2009年起,123種中華醫學會系列雜志的紙本期刊和數字化期刊全部標注DOI,在醫學學術期刊領域中率先推動中文DOI的應用,實現對數字對象版權狀態的持續追蹤,從而達到版權保護的目的。
版權清晰有助于推動數據庫網絡傳播。順應網絡環境下期刊出版的新要求,作為匯編作品的匯編者,期刊社同每篇論文的作者簽訂版權專有許可使用合同或版權轉讓合同,獲得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權利的使用權、權后,才能授權網站將其印刷版的內容數字化并上網,供讀者付費下載。擁有123種醫學期刊的中華醫學會系列雜志以其辦刊歷史悠久、學術質量高、期刊影響力大等優勢,在廣大醫務工作者中享有盛譽。2008年2月及2010年6月,中華醫學會利用擁有自主版權的信息資源與北京萬方數據股份有限公司兩度簽署數字化網絡傳播的獨家合作協議,共同打造中華醫學會系列雜志數字化期刊服務和檢索平臺,清晰地解決了版權問題。與此同時,中華醫學會雜志社利用版權資源積極開展與海外數字出版平臺的合作,并積極嘗試OA出版。
伴隨有關網絡環境下版權法律法規的完善和發展,中華醫學會雜志社將在確保期刊質量的前提下不斷擴大集群化期刊的數量規模,憑借雄厚的學術專業出版資源,借助合作伙伴的技術、市場優勢向信息服務型企業不斷轉型和發展,全力打造中國的醫學信息航母。
游蘇寧系中華醫學會雜志社
一、網絡環境下音樂作品傳播的
特點及帶來的新機遇
網絡環境下音樂作品的存在形式和傳播渠道均不同于現實環境,從而對音樂作品的傳播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也帶來了音樂作品傳播的不同的技術和經濟效果。
在技術上,網絡環境下音樂作品的存在形式是數字信號,傳播渠道是互聯網,音樂作品幾乎不再需要載體。在存在形式方面,網絡環境下音樂作品是以數字信號形式存在的。數字信號是計算機可以識別的二進制代碼,即0和1。數字信號不同于模擬信號。模擬信號是連續變量,模擬信號的信息參數在給定的范圍內表現為連續的信號。數字信號是離散變量,數字信號的信息參數在給定的范圍內表現為離散的信號。信號的數字化過程包括三個步驟:抽樣、量化和編碼。其中:抽樣指用每隔一定時間的信號樣值序列來替代原來時間上連續的信號,即在時間上將模擬信號離散化。量化指把模擬信號的連續幅度變為有限數量的有一定間隔的離散值。編碼則指按一定規律把量化后的值用二進制數字0和1表示,轉換成數字信號流。③盡管在數字化的過程中信號可能會有損傷,信息量也會爆炸性增長,但是和模擬信號的傳輸相比,數字傳輸的抗干擾能力更強、傳輸質量更高、更易于處理和保密、通信功能更強。④和以模擬信號存在的音樂作品不同,以數字信號存在的音樂作品可以被無限次復制,且復制品質量不會降低。在傳統環境下,由于音樂作品傳播需要載體,而載體具有排他性,因此音樂作品的傳播受到載體流轉的限制,傳播是線性的。也就是說,離開載體音樂作品就無法傳播,音樂作品只能隨著載體的傳送而傳播,只有擁有載體的主體才能夠繼續傳播,原有的傳播者因已經失去了載體而無法繼續傳播。網絡傳播則不同,由于網絡傳播已經不需要載體,網絡環境下,音樂作品的傳播不再受到載體的限制,其傳播不僅是網狀的,而且呈指數速度遞增。即每一接收音樂作品傳播的主體會和傳播者一樣成為新的傳播者,而原有的傳播者仍然可以繼續傳播。
在技術和經濟效果上,網絡環境下音樂作品的傳播速度更快,傳播成本更低。由于網絡環境下音樂作品呈現為電磁信號,理論上音樂作品的傳播速度是光速的,而壓縮技術的發達和網絡帶寬的增加則使音樂作品的傳播無限接近光速。因此,網絡環境下,音樂作品的傳播速度遠遠快于非網絡傳播。同時,由于網絡音樂作品的傳播不再需要載體,其傳播幾乎不需要成本。
網絡環境下音樂作品傳播的上述特點給音樂藝術家帶來了利用其音樂作品的新的機遇。在非網絡環境下,音樂藝術家個人無力傳播其音樂作品,無論是樂譜的印制還是唱片的制作,都是音樂藝術家個人所無力單獨進行的,必須借助于出版商。而出版商通常只會傳播那些他們認為具有市場影響和潛力的音樂作品,他們也要從音樂作品傳播中分一杯羹。這就使得其音樂作品的傳播受到了極大的限制,音樂藝術家不僅要將其音樂作品傳播的絕大部分收入分給出版商,而且他們也無法自由地傳播其音樂作品,因為那些沒有被出版商選中的音樂作品就無法被傳播。而在網絡環境下,音樂藝術家完全可以借助快速而低成本的網絡傳播其音樂作品。在錄音錄像設備價格大幅下降的今天,音樂藝術家不僅可以在網絡上傳播其樂譜,甚至也可以將音樂作品制作成MP3在網絡上傳播,從而大大增加了傳播其音樂作品的自由,許多默默無聞的歌手成了名歌手,而許多默默無聞的歌曲則一飛沖天而成
為熱門歌曲。
二、保留所有權利的版權策略: 蘋果i-Tune網上音樂商店
網絡的發展對音樂作品的傳播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嚴重地沖擊傳統音樂作品經營的商業模式,在唱片銷售日漸下降的情況下,美國五大唱片公司不得不和蘋果公司合作,iTunes網上音樂商店應運而生。iTunes原是一款多媒體播放和管理軟件,蘋果公司買下了該軟件的版權并在此基礎上開發出iTunes音樂播放管理軟件。2003年4月28日,蘋果公司正式向美國消費者推出iTunes網上音樂商店服務。甫一推出,iTunes網上音樂商店就取得了巨大成功,在推出的最初18個小時就銷售了275,000首歌,最初的5天內在銷售了超過100萬首歌。在iTunes網上音樂商店于2003年10月推出視窗版服務的前3天內iTunes軟件就被下載了超過100萬次并銷售了超過100萬首歌,而至2010年2月,iTunes網上音樂商店已經銷售了超過100億首歌曲。iTunes網上音樂商店充分利用了網絡技術的特點,不僅界面友好,而且沒有采取單一的整張專輯銷售的傳統模式,充分尊重了消費者自由選擇的意愿。目前,iTunes網上音樂商店不僅已經推廣到澳大利亞、比利時、丹麥、芬蘭等全球各地,而且開始提供視頻、電子書、游戲等多種服務。
iTunes網上音樂商店的成功主要得益于其獨創的iTunes音樂管理軟件以及其采用的FairPlay核心技術。在iTunes網上音樂商店購買音樂非常方便,消費者只需要先申請一個帳戶,登陸帳戶即可以進行歌曲的瀏覽與購買。在美國一首歌曲的售價是0.99美元,在歐盟國家中其價格各有不同;在英國,價格是99歐分或者79便士。⑤消費者在iTunes網上音樂商店選完自己所需要的歌曲后,可以用國際信用卡方便地在線支付。在購買音樂之后,消費者還需要在自己的電腦上安裝iTunes音樂管理軟件,以便于所購歌曲的管理和利用。消費者下載并且在電腦上安裝了這個軟件后,便可以在線購買歌曲并將所購歌曲導入iTunes軟件的資料庫系統,方便地進行音樂的管理和利用。iTunes網上音樂商店還通過FairPlay數字權利管理系統對用戶利用音樂作品的行為進行控制,FairPlay系統可以追蹤用戶的歌曲使用行為,防止用戶對歌曲的非法復制和傳播,將消費者使用音樂作品的行為控制在版權人劃定的范圍之內。當消費者從iTunes主頁下載管理軟件時他們會要求接受蘋果的銷售服務條款,實際上是和蘋果簽訂了一個私人合同,⑥從而把消費者使用作品的行為控制在版權人允許的范圍內。蘋果憑借著這些保護版權的條款也更有助于其通過唱片公司獲得歌曲銷售的許可。通過FairPlaw系統蘋果可以監控消費者使用作品的情況,當消費者涉嫌非法使用時,蘋果有權利刪除消費者的會員資格。當然,FairPlay技術也給消費者提供了一定的自由,即它允許消費者將一首自iTunes網上音樂商店購買的歌曲復制到其他電腦硬盤上五次,而復制在蘋果公司提供的硬件IPod播放器上則沒有次數限制,并且蘋果在歌曲上運用FairPlay技術限制了消費者對播放器的選擇,只允許消費者使用其自行開發的IPod播放器播放。⑦
iTunes網上音樂商店開創了網絡環境下正版銷售音樂的新模式,既維護了版權人的合法權益,又滿足了人們在網上以低廉價格獲取作品的自由,這種利益兼顧的問題解決方式值得稱道。學者認為,iTunes網上音樂商店通過使用合同、版權和技術措施監控作品的使用創造了一個網絡之上國際版權實施的制度模式。它使用這三種方式加上其豐富的數字作品內容庫,使得iTunes網上音樂商店成功地穿越國界,吸引了全球公眾的注意。毫無疑問iTunes網上音樂商店是成功的,它創造了一種國際版權實施模式,整合了技術、傳統的版權法和合同法,創造了一個既能保護版權人又能向公眾提供數百萬數字作品的合法音樂下載系統,它已經成功了。的確,這種版權保護模式為我們提供了適應傳播技術發展的版權保護模式的新思維,具有重要的啟發意義。
對于廣大音樂藝術家來說,iTunes網上音樂商店的推出無疑能夠使音樂作品更快地被推向市場,增加了音樂作品的市場銷量,擴大了音樂作品的市場影響。同時由于iTunes網上音樂商店中銷售的音樂作品是由唱片公司提供的,因此,音樂藝術家能夠同時利用唱片公司推廣音樂作品的傳統優勢,更有利于其音樂作品的推廣。但是,音樂藝術家利用iTunes網上音樂商店也有缺陷,即他們獲得的收益是有限的,因為他們從唱片公司所獲得的音樂作品銷售收入本來就極其有限,在網上音樂商店銷售,音樂作品銷售收入還要為提供網上音樂商店服務的蘋果公司瓜分。同時,盡管傳統唱片公司也會努力推出新人,但是它們往往只關注那些有潛力的人,只重視那些具有較好的市場影響的音樂藝術家。這意味著很大一部分音樂藝術家將不容易享受iTunes網上音樂商店的好處。
三、放棄部分權利的版權策略:音樂作品的開放存取
互聯網的發展不僅加快了信息的傳播速度,同時更開拓了新的信息傳播渠道。因此,在繼續完善建立傳統版權制度基礎之上的商業模式的同時,新的版權利益實現模式的探索也在如火如荼地進行著。開放存取運動就是一種放棄部分權利的新的版權利益實現模式。開放存取是國際科技界、學術界、出版界、信息傳播界為推動科研成果利用網絡自由傳播而發起的運動,它是在基于訂閱的傳統出版模式以外的另一種選擇。根據布達佩斯開放存取倡議中的定義,開放存取是指文獻在互聯網公共領域里可以被免費獲取,允許任何用戶閱讀、下載、拷貝、傳遞、打印、檢索、超級鏈接該文獻,并為之建立索引,用作軟件的輸入數據或其它任何合法用途。用戶在使用該文獻時不受財力、法律或技術的限制,而只需存取時保持文獻的完整性,對其復制和傳遞的唯一限制,或者說版權的唯一作用應是使作者有權控制其作品的完整性及作品被準確接受和引用。
盡管開放存取運動是建立于傳統版權制度的基礎之上的,但是和傳統版權制度的利益實現機制不同的是,開放存取不是直接使作者獲得作品利用的報酬而獲得收益,而是通過提高作者的名聲、聲譽等間接使作者受益。由于版權人放棄了其版權財產權,這大大減少了著作財產權對作品傳播的障礙,從而作者的人身利益得到了更有效的實現。統計調查表明,開放存取出版可以顯著提高論文的被引頻次。對119924篇公開發表的計算機科學方面的會議論文調查發現,開放存取論文的平均被引次數為7.03,非開放存取論文的平均被引次數為2.74。在電子工程學科中,發表于同一種期刊中開放存取論文的平均被引次數為2.35,非開放存取論文的平均被引次數為1.56。在數學類論文中,發表于同一種期刊中開放存取論文的平均被引次數為1.60,非開放存取論文的平均被引次數為0.84。⑧
盡管開放存取運動主要興起于學術期刊的出版,但它卻不僅僅限于在這個領域發揮作用。事實上,開放存取期刊的思想已經被音樂作品的傳播所利用,網絡歌手的成名之路就是開放存取思想在音樂作品傳播領域的具體運用。如網絡歌手誓言1993年就開始在哈爾濱闖江湖,一開始唱一場只有25元,可網絡歌曲《求佛》的迅速走紅則使他的身價暴長,誓言光靠《求佛》就掙了500萬。當時誓言還口出狂言道:唱片歌手錢沒我好掙。⑨再如網絡歌手楊臣剛為生活所迫創作歌曲《老鼠愛大米》,出于偶然將《老鼠愛大米》放到網上,不料卻在網絡的推動下一炮走紅,從而以500萬元身價與飛樂唱片簽下5年合約。而在出道之前,楊臣剛共創作了300多首歌曲,但因他當時只是默默無聞的歌手,所以教吉他成了他主要的生活來源。正是網絡推動了楊臣剛的成功。⑩盡管網絡歌手原初并無意于采取開放存取方式來傳播其音樂作品,但其做法實質上卻運用了開放存取方式的精神,即放棄大部分財產權利而使得其人身權利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實現,最終這些歌手通過網絡進入了傳統唱片公司的視野并取得了成功。
四、結 語
在網絡環境下,音樂藝術家運用音樂作品傳播的傳統版權策略固然仍然能夠實現其音樂作品的價值,但網絡技術以其高質量、高速度和低成本的傳播給音樂藝術家提供了實現其音樂作品的價值的千載難逢的新機遇,也促使版權產業創造了實現音樂作品價值的新商業模式,為音樂藝術家實現其音樂作品的價值提供了更多選擇,音樂藝術家既可以運用傳統的版權策略實現其音樂作品的價值,也可以利用網絡環境下版權產業創造的新商業模式,還可以利用網絡自己親自去實現其音樂作品的價值,只要能夠采用適當的版權策略,無論是知名的音樂藝術家還是默默無聞的初出茅廬者均能夠發現實現其音樂作品價值的最佳路徑。
①本文“音樂作品”一詞是在其廣義的意義上使用,即既包括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音樂作品”,也包括音樂表演藝術家對音樂作品表演的結果――“音樂表演”。
②參見李娜《網絡音緣――論網絡的發展與音樂作品的傳播》,《藝術研究:哈爾濱師范大學藝術學院學報》2005年第2期。
③參見樊昌信,張普翊、徐炳祥,吳成柯《通信原理》,國防工業出版社2001年版,第187頁。
④參見樊昌信,張普翊、徐炳祥,吳成柯《通信原理》,國防工業出版社2001年版,第2頁。
⑤Kelly Leong: iT-tunes:Have They Created A System For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Enforcement?芽 13 New Eng. J. Int'l & Comp. L. 365, 385.
⑥See Apple.com, Apple iTunes Music Store: Terms of Service, http://www.apple.com/legal/Ttunes/us/service.html. 2008年10月21日訪問。
⑦百代唱片已經宣布完全開放其在iT-tunes上數字音樂的下載,放棄數字權利管理系統(DRM),這即是說,隸屬百代唱片的在iT-tunes上銷售的歌曲已經可以在除蘋果I-Pod外其他的播放器上使用,據悉,其他唱片公司也在考慮放棄DRM數字管理技術。參見鄭云:《百代“嫁”蘋果,音樂“福音”還是版權“毒藥”?》,《IT時代周刊》2007年5月20日。
⑧同⑤,第365、394、395頁。
⑨《百度百科》“開放存取”條,http://baike.baidu.com/view/798036.htm.
⑩《十大網絡歌手的成名之路》,http://www.moorburn.com/points/2732.
關鍵詞:信息傳播;信息傳輸;信息網絡傳播權;信息可控性
中圖分類號:TP311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3044(2011)15-3711-03
Opinion on Information Transmitter's Responsibilities in the View of Information Transfer Control
LI Zhe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200042, China)
Abstract: Since Busheng VS. Baidu, the quarrels around network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right has been never ending. In one hand, the right holder, who admits “Red Flag Rule”, requires Network operations and service centers to bear the tortious liability. On the other hand, Network operation and service centers, believing “Safe Harbor Rule” to evade related responsibilities, emphasize non-realization of technology. These kinds of cases emerge in an endless stream, but there’s no dominant ideology. In this way, totally different judgments happened in different districts. Even the same judgment in two cases, the basis and reasons of the judges are really different.
Key words: information communicator; information transmitter; right to network dissemination of information; information control
從步升百度公司以來,圍繞“信息網絡傳播權”以及“網絡侵權行為”[1]研究和爭論一直沒有停歇。一方面權利請求人要求網絡服務商承擔侵權責任,承認“紅旗原則”;另一方面,作為網絡服務商大部分以 “避風港原則”精神來規避自己的責任,強調技術不可實現性。
筆者認為:從信息傳播的角度,即用信息傳遞的社會性角度來規制此領域的權利義務關系直接導致了這一局面,應該在完善已有原則的基礎上,引入技術性角度,即以信息傳輸是否可控作為判斷傳輸人是否侵權的重要標準。
1 網絡信息傳輸人
在我國立法體系中,尚未引入“傳輸人責任”的概念,“網絡信息傳輸人”的概念并未確立,這主要是因為“網絡傳輸”的定義更多涉及到技術原理,而掌控技術原理的通常是技術公司、研發機構而不是立法人員,立法人員更多的是通過法理的角度制定條文加以規制。但是這種不能深入的法律條款,近年來,越來越多地受到挑戰。
最典型的步升訴百度案,當時在法學界、法院司法界、律師事務界都引起了不小的爭論,各種觀點,莫衷一是。而比較微妙的是,百度公司咬死“避風港”原則,以技術上不能實現為理由應對訴訟。在今年百度文庫的爭議中,百度公司也同樣以技術上不可行,百度公司無法分析目標文檔為理由搪塞。網絡上、傳統媒體上,各類專家學者各抒己見,反對者認為百度的行為應被視為“網絡侵權”[2]行為,支持者更多的從產業發展的思路搖旗吶喊。造成這種現象的發生有兩個原因:
1) 行業壁壘。即我們通常所說的“隔行如隔山”現象,法律學者更多是憑借自己的理解,以及當事人的陳述,依照法理或者行業發展的思路加以考量,表達自己的觀點。
2) 各當事方技術解釋不對稱。即當事方會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方向解釋技術原理,一方面誤導視聽,另一方面有利于訴訟。
筆者主張將“網絡信息傳輸人”定義為:網絡信息從特定信息源到目標信息點的傳送過程中涉及的法律主體的總和。按照在信息傳輸各環節擔任的角色不同,具體分類為:
(1) 信息人與最終接收人
(2) 網絡設備服務提供商(如:中國電信)
(3) 域名或空間服務提供商(如:萬網)
(4) 互聯網內容服務商(如:新浪網)
(5) 寄存服務提供商(如:126郵箱、115網盤)
(6) 平臺服務提供商(如:淘寶、支付寶)
(7) 搜索服務提供商(如:百度網頁搜索、谷歌網頁搜索)
(8) 鏈接服務提供商(如:hao123)
2 網絡信息傳輸類型化分析
傳輸人在傳輸過程中的功能不同,與信息的關系也不同,并且這個關系可以承接、可以轉化、可以幾個關系兼一身。
2.1 傳遞關系
傳遞關系,即在信息在互聯網上從一個節點到達另一個節點的過程中,傳輸人在此過程中僅僅提供基礎服務,沒有掌握也無法掌握基礎線路或通道中所傳輸的信息內容。比如一個電子郵件從發出一直到達接收人這個過程中,中國電信等基礎服務運營商所擔任的角色。
2.2 寄存關系
寄存關系,即在信息在互聯網上從一個節點到達另一個節點的過程中,傳輸人在此過程中僅僅提供信息的短息或長期的存儲服務,并且這項服務通常是應信息傳輸的發起方或接收方要求或協議關系而建立的。比如一個電子郵件從發出一直到達接收人這個過程中,運營126郵局的網易公司所擔任的角色。
2.3 協助關系
協助關系,即信息從互聯網的某一終端后,或者即時傳播,或者寄存到某一存儲節點后,因為信息傳輸人的協助使人將信息傳輸的更快速、更廣泛或者使信息獲取人可以獲取相關信息或者更容易獲取相關信息。比如,某學生為了書寫畢業論文通過百度文庫查詢各類書籍、論文、文章時,百度公司與此學生建立的就是協助關系。
2.4 傳播關系
傳播關系,即信息從源頭發出一直到最終的接受人這一過程中,傳輸人通過自己的存儲、計算、索引、指向、下載和顯示等功能服務,使得從源頭出來的信息可以更快速、更廣泛的信息需求人獲得。比如某一網名將自己的碩士篇論文作為自有文檔上傳到百度文庫服務器,百度公司通過分析網民上傳的文件,將文件本身的信息以及文件所載內容信息存放到數據庫中;而更多的信息獲取人通過百度文庫數據庫本身的計算,可以更便捷的獲得這一論文文件。百度公司于信息人或接收人之間構成的是傳播關系。
“信息網絡傳播權”本義覆蓋的法律關系僅為上述的“傳播關系”,而在我們法學界、司法實務界事實上擴大適用范圍到“傳遞關系”、“寄存關系”和“協助關系”。理清信息傳遞過程中的傳遞關系,將有助于我們區別理解“信息網絡傳播人”與“網絡信息傳輸人”的覆蓋范圍。
3 以信息可控性的角度對典型傳輸人的歸責分析
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互聯網軟硬件的發展,以及硬件成本的不斷降低,傳輸人對數據流的即時分析和控制已逐漸變為可能。在一些成熟傳輸環節,傳輸人通過技術手段或保護措施可非常方便地完成對信息產品的控制[3]。
下面分析一些典型的傳輸人環節,理清信息的傳輸線路圖,從而證明信息的可控性。
3.1 新浪等網站
1) 技術流程圖
如圖1所示。
2) 可控性分析
通過上圖所示,在“一般數據存儲的過程”示意圖中,我們可以知道信息的存儲在入庫之前傳輸人可以很明確的知道信息內容(圖1中的 value1 value2 value3),并且在入庫的時候可以應用約束機制(圖1中的check),而入庫之后就當然的可以進行更細致的查詢或檢索操作。
3) 結論
ISP作為傳輸人可以幾乎不用考慮成本的實現對其所傳輸信息的分析、檢查、過濾和后置的內容比對,對于實現信息的可控性沒有技術障礙。
3.2 谷歌等搜索引擎服務
1) 技術流程圖
如圖2所示。
2) 可控性分析
通過上面的技術流程圖,我們可以看出,作為搜索引擎他的工作流程可以分解為:網絡信息挖掘(圖2 A區)、信息入庫分析(圖2 B區)、數據檢索(圖2 C區)。在信息挖掘階段可同過調度中心進行第一層次的信息控制;當信息入庫后,可以當然的利用數據庫的本身特性,進行更高效的信息分析和后置信息過濾操作,具有當然的可控性特點;在信息檢索階段,信息傳輸人一方面可以對詞匯進行過濾從而進行請求控制,另一方面在計算過程中不進可以依據自己的計算方案進行約束檢查,更重要的是計算中心可以易如反掌的對返回結果進行二次篩選控制。
3) 結論
諸如搜索引擎等檢索服務平臺,在引擎工作的各個環節都能進行信息的控制。對于一些公司為了商業目的聲稱的“通過計算機人工智能[4]的形式工作而無法進行有效控制”的搪塞,通過以上分析而已當然的認為,其聲明與事實不符。
3.3 金山網盤、百度文庫等文件寄存服務
隨著科技的發展,為了滿足互聯網用戶移動存儲大文件的需求,網絡文件寄存服務商不斷發展壯大。一方面給用戶帶了加大的便利,但同時也給知識產權的保護、不良信息管理帶來了極大的沖擊。
1) 技術流程圖
如圖3所示。
對于圖3中“A”處的詳細技術流程圖4。
2) 可控性分析
通過以上對A處的詳細圖示我們可以看出,作為信息傳輸人的文件寄存服務商,對于計算機可識別文件具有完全的分析和管控能力,對于數據流文件可以獲得相當多的基礎信息,足以可以進行有效的基礎過濾和管控。
3) 結論
寄存服務商在完全有能力分析出寄存信息的同時,應該在確保用戶隱私的同時,加重自己的知識產權保護注意義務以及不良信息的過濾義務。
3.4 優酷等視頻網站
隨著網絡寬帶的不斷進步,視頻的傳播速度越來越開,同時網民個性化的視頻傳播也是風起云涌。視頻網站豐富了網絡的表現形式,讓網民更多、更個性的參與到網絡生活中。但是網站視頻不進存儲個人上傳的自己錄制的視頻,還允許用戶上傳自己控制的視頻,這就極大的擴大了視頻的范圍,包括電影、電視劇、有版權要求的小型視頻文件等。這就導致了越來越多的關于視頻版權的糾紛。
1) 技術流程圖
如圖5所示。
2) 可控性分析
通過圖5的技術流程圖,我們可以清晰的知道,在視頻上傳前,視頻網站已經能夠通過視頻上傳提供的視頻文件格式、名稱、分類、關鍵詞、描述等信息;同時,我們知道即使對視頻文件本身,只要上傳用戶傳輸完畢,網站服務商就可以通過對應的協議,讀取視頻本身內置的更進一步的的相關信息。因此通過關鍵詞和描述的信息過濾,以及后置的視頻文件的分析,優酷等類似網站通過技術手段進行監管并不難。
3) 結論
通過視頻上傳前的信息獲取、獲取后對視頻文件的協議分析、已經在轉碼過程中的人工監管可以完美的對信息進行分析和控制。這就說明了視頻傳輸人即視頻網站運營人所主張的“無法通過技術手段進行內容過濾“的主張不成立。
4 結論
從信息傳輸的技術角度可以更好理清問題的實質,從技術平面的角度更全面的認識技術流程,從而知道某些注意義務所對應的行為在實際操作中是否具備可行性,進而指導對某一問題的法律性質判斷和法律責任的認定。
總之,網絡信息在網絡傳遞環節是否具備可控性是確認傳輸人是否需履行注意義務的基本判斷標準。通過分析各傳遞環節的注意責任可以很好的厘定網絡新詞傳輸人的具體責任。
參考文獻:
[1] 張新寶.互聯網上的侵權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24.
[2] 屈茂輝,凌立志.網絡侵權行為法[M].長沙:湖南大學出版社,2002:5.
[3] 高富平.信息財產:數字內容產業的法律基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關鍵詞:音樂藝術網絡傳播創作觀念
一、音樂的傳播既是音樂得以產生和生存的原動力,也是推動音樂藝術不斷發展的重要因素。
隨著國際互聯網和多媒體技術的廣泛運用,音樂的網絡傳播已成為當下音樂藝術傳播的全新手段。與傳統媒介相比,網絡傳播具有海量信息和高速傳播、綜合性傳播手段、整合傳播模式、多元化傳播者以及跨國傳播等重要特征,并已滲透到人類生活的諸多方面,形成了新的傳播模式和文化理念。作為網絡傳播子系統的音樂網絡傳播,在傳播實踐中除了傳播音樂作品外,還傳播音樂的創作、演奏、制作技術,傳播各種音樂新聞、音樂學術論文、音樂思想,以及提供各類音樂軟件的共享等。這種音樂的傳播方式,把每一個人所面對的計算機世界,變成了一個音樂的虛擬大社區。
音樂的網絡傳播,既具有上述傳播共性,也具有自身的個性和特點,即:“即時性、反復性、時差性、主動性、交流性、自由性”(曾遂今語)。此外,我們認為,基于網絡傳播的強大效應,以及復制技術的廣泛運用,導致“文化的生產被驅回到一種精神空間之內,但這種空間不再是舊的單個主體的空間,而是某種被降低了的集體的‘客觀精神’的空間”(弗·杰姆遜《后現代主義,或后期資本主義的文化邏輯》)。又如阿多諾所批判的“標準化和偽個性化”,藝術的審美深度、個性價值、歷史感等“經典”標準逐漸“削平”,大眾娛樂功能和商品消費功能得到大大加強。再者,由于傳播技術、使用環境、欣賞心理等因素的存在,使得音樂網絡傳播只能以在線獲取(pull)為主,而非在線欣賞(take),如曾遂今所講的只不過是“音樂復制的自來水效應”罷了。由此必然帶給人們音樂審美觀、價值觀的變化,并最終使得整個音樂藝術范式發生革命性的變革,給當代和未來人類的音樂生活帶來深遠的影響。
二、音樂的網絡傳播將給音樂藝術的創作、表演、接受等帶來深刻的變化,促進當代音樂藝術的發展和范式轉換。
對音樂藝術創作觀念而言,其影響和變化具體表現為:
首先,創作觀念的豐富性、前瞻性。網絡傳播的海量信息和高速傳播,資料、信息獲取的廣泛性和即時性,導致了音樂創作觀念的豐富和前瞻性。互聯網絡為人們構筑了一個豐富多彩的“虛擬現實”世界和信息寶庫,使得藝術創作可以坐享科技進步帶來的各種便利,迅速獲得當今世界不同風格、各種類型的藝術信息和音樂作品。可以說,當今藝術創作者的視界比以往任何時代都要開闊和廣博。反過來,一部音樂藝術作品只要問世,就有可能隨著網絡和其他數字多媒體傳遍世界的任一角落,藝術創作者可以很快聽到、看到受眾的評價,與他們展開雙向的交流和藝術觀念的碰撞。與不同地域、不同專業、不同目的的人們的交流和互動,將極大促進創作觀念的豐富性和前瞻性。但不容忽視的是,這種交流帶來的藝術創作的觀念和創作意識的趨同,對藝術創作也會產生一定的負面作用。
其次,創作觀念的個性化、技術化。網絡是一個自由空間,網絡的創作和傳播具有極大的自由度,每一個創作者都可以盡情釋放自己的藝術激情,隨心所欲地進行藝術語言的探索和創造并直接進行自由的傳播。過去傳播中的人為導向、人為干擾基本消失了,創作者也不必考慮為了博得某些組織、評委的肯定和愛好,其個性化創作思想、創作觀念得到極大解放,將會創作產生大量不同特色、獨具一格的網絡原創音樂作品。另外,在音樂網絡傳播中,技術對音樂創作的重要性越來越突出,許多以前難以實現的個性化藝術構思和設想,通過網絡及數字多媒體技術與電子音樂制作技術的協同配合,現在已經可以做得干凈利落、無懈可擊了。如利用計算機動畫制作、音樂制作、音頻處理的技術優勢,創作出現了大量的flash音樂文件,把音樂創作推向了一個新的階段。但同時,技術的進步和使用也加深了人們對技術的依賴性。
再次,創作觀念的生活化、娛樂化。作為大眾傳播的強勢媒介,網絡傳播在引導大眾的藝術接受、消費過程中,促進了藝術與大眾之間的相互親近,藝術不再是少部分人的精神領地,而成為當代大眾可以共享的日常生活對象。這種藝術與大眾日常生活的廣泛對話,直接促使音樂創作走向生活化、娛樂化。比如《東北人都是活雷鋒》《特務小強》《芙蓉姐姐》《老鼠愛大米》《兩只蝴蝶》等網絡歌曲,多數作品以通俗易唱的生活化曲調和趣味幽默、娛樂搞笑的歌詞為主(歌曲常被稱為“口水歌”;歌詞如“翠花,上酸菜”以及“我愛你,就像老鼠愛大米”等),表達的是小人物的日常生活和普通人的自娛自樂,展現的是藝術的消費功能和大眾娛樂功能。從宏大敘事到日常生活、從心靈審美到感官消費,音樂藝術的創作觀念正在發生根本性的變化。
最后,創作觀念以大眾(受眾)為本。“當代藝術不僅僅要求觀眾證明自己,而是要激發觀眾,并且比以往任何時候都需要觀眾的支持”,“今天的作品并不需要成為絕對權威或受人頂禮膜拜,它們把觀眾作為朋友”(杜夫海納《當代藝術科學主潮》)。在網絡傳播和網絡藝術中也是如此。雪村、香香、龐龍、楊臣剛等歌手及其演唱的歌曲一夜走紅,無不是網絡大眾的點擊和支持所賜。同時,網絡傳播非常強調受眾的主觀能動性、參與性,強調溝通。這種傳播過程的交互性和大眾評價的巨大威力,使得創作者(藝術家)為了贏得更多的支持率(點擊率),將會盡可能地從大眾的層面出發,以大眾的審美標準為本,創作更多適合大眾藝術情趣的作品,即所謂的“民間性情之響”。從這個意義上說,以大眾(受眾)為本的創作觀念,與接受美學的基本立場、觀點相一致,延續了文藝理論從“作家創作——作品文本——讀者接受”的歷史演進,也進一步提升了網絡傳播的文化價值和歷史意義。
筆者認為,網絡傳播為音樂創作觀念帶來的變化具有普遍的意義。這種從經典到通俗、從審美到娛樂、從精英到大眾的變化,已逐漸成為當代音樂藝術的基本范式。為此,我們有必要在理論上重新審視,在實踐上作出更為有效的探索。
參考文獻:
[論文關鍵詞]發行權 一次用盡原則 網絡 著作權法
大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都賦予了著作權人一項財產權,即作品的發行權。各國著作權法規定發行權的意義在于著作權人有權決定是否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以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因此,如果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又不符合合理使用條件時,他人實施“發行”行為即侵害了著作權人的權利。那么,通過網絡傳播作品的行為是否是《著作權法》規定的“發行”行為呢?為此,筆者將從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入手,探究網絡環境下的發行權問題。
一、我國《著作權法》關于發行權的規定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發行權是著作財產權中的一項權利,相對于表演、展覽等直接傳播作品的方式而言,發行是一種間接傳播作品的方式。一般說來,發行這種方式主要適用于文字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及計算機軟件等。
從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可以看出,“發行”行為并不是針對作品本身,而是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這里所說的“原件”是指第一次將作品固定下來的物質性載體,而“復制件”則是指除原件以外固定作品的物質性載體。因此,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著作權法》中的“發行”行為僅僅針對的是作品的物質性載體。在美國《版權法》中,copies和phono-
records( 指錄音的copies)均被定義為“物質載體”(material objects)。所以,如果只是向公眾提供作品本身,而不是作品的物質載體,這樣的行為并不構成我國法律規定的“發行”。只有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等物質性載體的行為才構成“發行”行為。也就是說,如果公眾想長期,反復欣賞、閱讀作者的作品,必須先得到作品的復制件或者是原件。因此,著作權人可以通過行使“發行權”,許可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復制件的方式獲得經濟回報。
在互聯網出現之前,社會公眾只能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獲得作品的原件或者是復制件。因此,最典型的“發行”行為就是通過出售的方式,從而轉移作品的原件或者是復制件的所有權或者是占有權。
二、網絡環境下發行權的特殊性
在我們的日常口語中,“發行”行為往往是指第一次印刷和銷售作品或者其他商品的行為,即我們所說的“發行權一次用盡原則”。《現代漢語詞典》將“發行”解釋為“發出新印刷的貨幣、債券或新出版的書刊、新制作的電影等”。這也是一般公眾的理解。但是,“發行權一次用盡原則”在網絡環境下是否也適用呢?
(一) “發行權一次用盡原則”的內涵
“發行權一次用盡原則”,又稱“首次銷售原則”,它是一條限制權利人權利的重要原則。它的基本內涵是:版權人雖然享有“發行權”,但合法制作的作品原件或者復制件經版權人許可首次向公眾銷售或以其他方式轉移所有權后,版權人就無權控制該特定原件或復制件的再次流轉了。因此,合法獲得該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所有權的人有權不經版權人同意而將其轉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進行處分。
正是由于法律規定了“發行權一次用盡原則”,所以公眾可以去圖書館等借閱圖書,也可以將自己不用的書籍等出售。但是,由于互聯網的出現,使公眾除了可以從書店等購買圖書外,還可以通過下載的方式獲得作品的復制件。那么,如果下載者通過合法下載而獲得作品的復制件,其是否也可以不經版權人同意而以網絡傳輸的方式將復制件轉讓呢?
(二)在網絡環境下,“發行權一次用盡原則”是否適用
傳統的“發行權一次用盡原則”只是針對發行權而言的,但是由于互聯網的出現,使這一原則是否可以在網絡環境下適用不同國家也產生了不同的觀點。
1.美國
美國國內對于“發行權一次用盡原則”是否可以在網絡環境下適用也有不同的意見。美國1995年白皮書認為:即使傳輸者后來從計算機中刪除了被傳輸的作品復制件,導致在傳輸者和接受者之間只存在一份作品的復制件,傳輸者也不能援引“發行權一次用盡原則”要求免責,因為將作品通過網絡傳輸給他人不僅構成“發行”行為,還構成“復制”行為,而“發行權一次用盡原則”只是針對發行權而言的。因此,如果未經同意而將作品通過網絡傳輸的,不侵犯著作權人的發行權,但是卻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復制權。[5]對于上述觀點,美國圖書館集團卻持相反的意見。他們認為:不應對“發行權一次用盡原則”簡單地進行形式主義的解釋,而是主張只要在將作品通過網絡傳輸給他人后刪掉了原件,“發行權一次用盡原則”就可以適用,并認為“消費者處分作品的傳統權利不能被剝奪”。
2.我國和歐盟
歐盟與美國1995年白皮書的觀點基本一致,也認為發行權不能在網絡環境下適用。因此,歐盟認為“發行權一次用盡原則”僅僅適用于發行權,而不能在網絡環境下適用。我國《著作權法》單獨規定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以此來調整通過網絡傳播作品的行為。因此,在我國,“發行權一次用盡原則”也不能在網絡環境下適用。
法律規定“發行權一次用盡原則”的目的是防止他人未經版權人同意而將作品的原件或者是復制件投放市場的行為,以此來保護版權人獲得經濟利益的權利,對于通過合法途徑獲得的作品的復制件再處分的行為,“發行權一次用盡原則”并不干涉。在網絡環境下,作品在傳輸的過程中并不涉及作品的物質載體,也就不符合發行權的構成條件。
三、我國對于網絡環境下發行權問題的司法實踐
由于互聯網的發展,大眾通過網絡傳輸作品的現象也越來越普遍。但這種行為是不是符合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發行”行為的構成要件,以及在司法實踐中怎樣處理這種行為,已經成為我國司法實踐中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發行權在網絡環境下并不能適用
從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法律規定的“發行”行為是特定的。“發行”是指將作品的物質載體即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轉移給社會公眾的行為。但是,現在由于互聯網的出現,通過網絡傳輸作品成為公眾獲得作品的新途徑。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通過網絡傳輸作品的行為并不涉及作品的物質載體的轉移。因此,這種行為并不符合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發行”行為的構成要件。
雖然我國《著作權法》并沒有直接規定“發行”行為必須以轉移作品的物質載體的所有權為構成要件,但我們從《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六款對發行權的定義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可以得出這個觀點。且在各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中,“發行”行為的構成都應符合兩個要件:一是向公眾提供的必須是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二是轉移的必須是作品的物質載體的所有權。因此,我們可以看出,物質載體所有權的轉移是構成“發行”行為的必要條件。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發行權并不能在網絡環境下適用。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通過網絡傳輸作品的行為需要尋找其他的途徑予以解決。
(二)我國司法實踐對于通過網絡傳輸作品的做法
因為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發行權”并不能在網絡環境下適用,所以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致認為通過網絡傳輸作品的行為并不是我國法律意義上的“發行”行為。
2000年,世紀互聯公司在未經王蒙等作家許可的情況下,在其網站上傳播其作品,所以,王蒙等六位作家將世紀互聯公司告上法庭。一審法院認為,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五項所明確列舉的作品使用方式中,“并沒有窮盡使用作品的其他方式存在的可能”;“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新的作品載體的出現,作品的使用范圍得到了擴張。因此,應當認定作品在國際互聯網上傳播是使用作品的一種方式”。如果法院認為世紀互聯公司的行為是傳統意義上的“發行”行為的話,則該案完全可以認定為侵權案件。但是,法院在審理的時候認為,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發行”行為是以轉移作品的物質載體的所有權為條件,因此,法院判決原告敗訴。
[論文關鍵詞]網絡下載;P2P軟件;搜索引擎
自上世紀80年代進入信息社會以來,網絡就成為人們生活中的一部分。網絡的發展勢不可擋,在享受互聯網技術為我們帶來的便利的同時,也要忍受它給我們帶來的不便。用狄更斯的一句話來說,這是一個最好的時代也是一個最壞的時代。經過幾十年的發展,人類已經依賴于它的存在。如何使互聯網這一人類歷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的生產力發揮其無限的創造力,同時又能避免網絡發展所帶來的不利影響,規范網絡行為、促進互聯網健康發展已成為各國學者關注的焦點。由于網絡下載是近幾十年來才發展起來的,所以我國調節網絡下載、保護網絡著作權的法律尚未完善,只有少數法律是規范網絡著作權,這對保護網絡著作權是遠遠不夠的,國內的網絡下載侵權研究還處于不成熟的狀態。
一、網絡信息下載概述
所謂下載,是與上載相反,指將信息從互聯網轉載于個人計算機過程。下載行為是用戶對享有著作權作品的一種使用,下載的過程會導致對作品的復制。
(一)網絡下載的分類
要分析網絡下載的合法性,首先要對網絡下載進行相應的分類,通過互聯網進行下載的方式有很多,以下載技術和方式的不同,大至可以分為如下三種:
1.內容服務商模式
以收取費用為前提,通過自己建立的網站對客戶提供網絡下載服務,即利用自己的網站,直接提供數字化音樂的下載、上傳服務。一些網站通過設立電影、音樂的預覽吸引觀眾,使觀眾進入相關的頁面,再告知其繳費的具體情況,有些觀眾由于好奇,就按照要求繳費,這就相當于一個在網上對商品的買賣。
2.搜索引擎下載
通過搜索引擎系統,只要輸入相關的詞語,就可以找想要的歌曲或電影進行下載。搜索引擎是當前用得最多的一種下載方式之一,也是著作權糾紛最多的模式。搜索引擎就像一把雙刃劍,既帶給了人們方便,也帶來了許多網絡著作權新問題。在我國,許多網站都提供搜索引擎服務,包括百度、Google這樣專門的搜索引擎服務網站,也包括新浪、搜狐這樣大的門戶網站。
3.P2P技術下載
如果想要下載電影或者一些比較大的視頻,搜索引擎下載并不是最好的選擇。通過P2P下載工具,我們可以很快地找到我們想看的電影及視頻,而且下載速度非常快。現在用得比較多的P2P下載工具有迅雷、電驢、BT下載等。P2P是一種新型的下載方式,是英文Peer-to-Peer的縮寫,Peer就是點,同事的意思,P2P可以理解為端對端、點對點或者是對等聯網技術,P2P模式是通過P2P終站軟件進行硬盤搜索來實現查找種子和下載資源的,實際上也是一種廣義的搜索服務。
(二)網絡下載所產生的著作權問題
由于法律的滯后性,網上著作權的糾紛就變得非常之多。實務中,存在著越來越多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著作作權人的創作動力受影響
作者完成一件作品,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和勞動,有些作品的產生甚至于要花十年或者畢生的精力,而作品的財產權和人身權的相關內容是作者完成作品的強大動力之一。作者通過自己的勞動而形成的作品被網民通過網絡無約束的上傳、下載并使用的話,著作權人會受到很大的損害,作者的創作熱情也會因此而減少,導致作品的數量和質量下降。
2.相關企業的利益會受到損害
網絡下載的產生,一方面大大方便了人們的生活,提高了人們的生活質量,但另一方面,也損害了相關企業的利益。網絡歌曲MP3,網絡電影、視頻的下載,使得唱片公司、電影制片廠等企業的利潤率大大下降。自從出現了MP3播放工具,人們欣賞音樂的習慣開始改變,而歌曲的來源也從原來的磁帶、CD等載體,直接變為網上下載。這使得原本通過出售磁帶、CD帶獲取利益的相關企業的利潤降低。
二、網絡下載侵權之法理分析
在互聯網環境下,著作權保護與限制是比較復雜的問題。網絡下載的侵權主體可以分為兩類,一類就是網絡下載用戶,另一類則是提供網絡下載的服務商。網絡下載是否構成侵權,取決于這兩類主體是否構成侵權。而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以及是“直接”還是“間接”侵權,則是區分責任的重要標準。
(一)網絡下載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如果下載的內容是下載人合理使用的,則不侵犯著作權人的權利。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權利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的合法行為。合理使用在立法體例上包括“封閉式”和“開放式”兩種:“開放式”立法體例以美國的合理使用為代表;“封閉式”立法體例在大陸法和歐洲國家得到采用,它建立在對合法行為的詳盡列舉的基礎之上。
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對合理使用進行了規定。設定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在于一定程度上限制權利人的權利,平衡權利人和其他主體如使用者之間的利益。但是這一規定是否適用于網絡環境,學界存在一定爭議。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則結合網絡環境的特點,規定了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合理使用制度。
作為網絡下載的主要客戶,網絡用戶都習慣于通過網絡下載各種資源,在下載的同時,也是資源上傳的主體,這是由P2P軟件的特殊性所決定的。由于網絡技術的發展,整個互聯網世界就像一個大的倉儲中心,里面儲存了各種資源,而每一個網絡用戶都是這個倉儲中心的一員,都通過網絡把自己的資源存在這個倉儲中心,只要有人需要,就可以從中找到想要的資源并下載獲得。如果用戶僅僅是出于個人的學習或者欣賞而下載作品的,并且在完成學習或者欣賞之后,能及時從個人電腦中刪除,則構成合理使用;如果網絡用戶在下載完后沒有及時刪除,而是提供給其他用戶進行下載或者是直接傳播給其他用戶,這樣就構成不合理使用,因為這樣會使得作品在很大范圍內傳播,從而對著作權人帶來巨大的災難。
(二)直接侵權還是間接侵權
在互聯網產生之初,許多案件沒有正確地區別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一概以直接侵權的構成要件去認定網絡服務提供商的責任。其既不考慮侵權內容是否由網絡服務提供者上傳,也不考慮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用戶的侵權是否存在主觀過錯,對網絡服務業的發展產生了嚴重影響。要分清網絡侵權的責任承擔比例,就要搞清楚哪些行為構成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對于這一問題的回答無論對于權利人追究他人侵權責任,還是對于法院認定被控侵權者法律責任都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這是因為“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在構成要件及原告、被告舉證方面都有重大差異。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并不是構成“直接侵權”的必要條件,而僅僅影響賠償責任的承擔。如果權利人選擇以被告構成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直接侵權”為訴訟原因,則必須證明被告沒有經過許可實施了受“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的“網絡傳播行為”。而被告如確實實施了這一行為,則只能舉證證明自己無主觀過錯或者過錯責任比較輕,以求減少賠償責任。
正確區分“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首先要搞清什么是“信息網絡傳播權”。在網絡環境中,對于版權人最為重要的專用權為“信息網絡傳播權”。2001年我國在修訂《著作權法》時,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的規定,為版權人規定了一項“專有權利”——“信息網絡傳播權”,用于在網絡時代對版權的保護。我國《著作權法》則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方獲得作品的權利。”2006年通過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為了明確表演者和錄音錄像制品制作者也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進一步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
三、我國網絡信息著作權保護及相應對策
(一)我國立法保護的不足
我國于2006年5月出臺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這是我國知識產權現代化進程中的重要實踐,填補了我國網絡傳播立法的空白,但相對發展如此迅速的網絡世界,此法還是存在許多不足之處,首先,是因為制度建構總是落后于技術發展,因而制度的不足在所難免;其次,該條例的法律淵提供源位階也過低,立法技術不成熟,立法選擇時的猶豫不決以及理論沖突,都導致其許多規定過于保守,與網絡時代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差距。這些不足也是網絡不斷發展的必然結果,要想使網絡傳播合法有序,就要先解決這些問題。從幾年的實踐來看,我國網絡下載保護方面的立法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沒有平衡各方利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產生體現了各種利益格局的調整,實現對網絡環境下人類不同層次需要的考量,這就要求在制度設計中應該敢于打破傳統的條條框框,尋找更為恰當的制度設計平衡標準。《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8條、第9條對于教育、農村地區的特殊保護,體現了“中國特色”的利益,總體上是屬于大膽的創新,但是由于設置的限制條件太多,其實際運用的效果卻受到了很大的影響。目前,隨著我國國情的發展以及網絡資源共享的蔓延,急需一部全面規范的網絡版權法規。無論是飛速發展的網絡作品傳播產業,還是渴望權利和利益得到保障和實現的版權人以及作品使用者,都需要這樣一部專門立法。
2.主動性不足。《著作權法》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缺少特色條款,在很多領域,既想遷就《互聯網條約》的國際先進立法水平,又要需要考慮我國實際技術發展水平和推動產業進步方面瞻前顧后。在立法選擇時,時而考慮美國的立法,時而又考慮日本的立法,卻對實際情況缺少主動的介入和調研。
3.網絡取證技術相對落后。相對于現實社會來說,網絡社會是一個虛擬的世界,人們以自己的網名或者其他代號在網上進行沖浪,所以,在網上很難查到一個人的真實情況。這就給網絡下載侵權的取證帶來了巨大的挑戰。而由于現在網絡技術還處于發展階段,國家不可能要求每個人都用實名上網,而又不能準確地通過網絡技術找到相關的侵權人,所以網絡技術在這方面的落后又限制了網絡下載侵權的取證范圍,使得這方面的侵權責任難以得到補償。
(二)國外的借鑒
美國是現代信息技術革命的發源地,是電子信息產業發達的大國。當信息技術的發展越來越催發人們對規則的要求時,來自立法、司法、行政部門的規則整合就自然興起。美國有過半信息網絡傳播的立法開始于一系列的司法判例,這些案件涉及傳播作品的自由與限制問題,直指版權在網絡時代保護的界限。早在1993年,美國前總統克林頓批準設立了信息基礎設施工作機構IITF(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Task Force)以推動信息技術在美國的發展和應用。為了實現與國際接軌,美國又于1998年10月出臺《數字千年版權法》(The Digital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簡稱DMCA)。這個法案是對1976年《美國版權法》的一次重大修改,它的基本內容已被納入《美國版權法》。與美國相比,德國在這方面也比較嚴格。德國《版權與鄰接權法》規定,為了個人使用和商業目的對復制權和公開表演權進行故意侵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在德國,P2P軟件——例如著名P2P軟件eDonkey(電驢)軟件——最終用戶之間共享音樂與影視文件發球非法行為。據報道,2006年德國在一次行動中就使3500名電驢軟件的使用者面臨著刑事起訴;2004年以來,德國已經對超過7000名文件交換者施加制裁,每個案件平均處罰2500歐元。
(二)我國應采取的相關措施
目前對網絡下載技術,支持與封殺呼聲并存。支持者主要是廣大的網民,例如P2P帶來的快速、經濟的下載服務使這些擁護對該技術追捧有加,網民認為“未來的互聯網肯定是共享的時代,不能交流共享,我們上網干嘛? 寬帶的寬字就沒有意義了! ”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電信運營商,因為P2P技術對寬帶資源的過多占用,遭致部分用戶深惡痛絕,因為這種占用有可能在接入網、傳輸網、骨干網等不同層面形成瓶頸,造成資源緊張,給其他用戶正常使用寬帶帶來不便。據了解,目前從實際監測情況看,BT的使用已經占用了40% ~70%。占網絡用戶的相當大一部分。對于互聯網的規制,我們不能因為其侵權了著作權而一味地限制,因為網絡下載是一種對人類非常實用且方便的工具,如果僅僅因為其侵權而限制,那么可能會適得其反,不但沒有限制,反而造成互聯網的畸形發展,“網絡的美麗就在于,讀者再也無須經過出版商和編輯而直接獲得所有信息。”
1.實行避風港制度
由于調整網絡安全的法律規范主要是在網絡服務提供者,他們的經營或者是動作風險就顯得比其他人都要大。事實上,對他們管緊了,似乎不利于網絡的發展,如果不管,則著作權沒有了保障。為防止這種副作用或者負面影響,許多國家都在法律中采用了“避風港”制度。即一旦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行為符合一定的法定條件,他們就不再與網上的違法分子一道負連帶責任。他們只要做到:第一,自己不制造違法信息;第二,確認了違法信息后即刪除或者作其他處理(如中止鏈接等);第三,在執法機關找尋網上違法者時予以協助。那么,他們也就可以進入“避風港”,放心經營自己的業務了。在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往往可以看到我們下載的電影上面會出現一排字,如“本片僅僅供個人學習使用,一經下載,請于24小時內刪除“。這其實就是一種警示語。網絡產業的技術服務商應建立適當的風險防范機制。首先,服務商應建立內部版權審核機制,構筑自動審查和人工審核的雙重門檻;然后,設置專門部門應對權利通知,嚴格審核受權利人通知的作品;此外,對新建立的商業模式,也應設有專門的法律部門進行風險評估,以主動適應避風港條款的規定。
2.完善立法,科學監管
目前,我國調整網絡下載侵權的法律主要是《著作權法》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侵權責任法》。這些規定在一定程度上確定網絡上作品的地位。但是,由于這本法律制定的時候網絡還沒有發展起來,網絡下載現象較少,所以此法沒有對網絡下載行為進行相應的規定和約束,因此,相關立法機關可以以修正案的形式,對新出現的網絡著作權問題進行規定,使其有法可依。
3.建立健全著作權補償金制度
關鍵詞:科技期刊 質量控制 網絡 出版
中圖分類號:G2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4)05(c)-0014-01
科技期刊的主要作用是科研成果、促進學術交流和推動學科發展。而學術質量是科技期刊發揮其作用并持續發展的根本,是出版界、學術界持續關注的焦點之一。現今社會網絡、信息技術發展日新月異,如何利用相關的信息技術手段強化科技期刊的學術質量控制、提升期刊學術質量是當前科技期刊編輯和出版單位關注的熱點問題。
期刊學術質量控制主要包括內容質量控制、編校質量控制和傳播質量控制。利用相關信息技術提升對期刊的學術質量就是借助使用期刊網站傳遞信息,利用電子郵件聯系專家和作者,利用學術不端文獻檢測把關內容質量、利用互聯網絡跟蹤技術實現論文的科學評價等等,以節約成本、控制質量、提升時效。鑒于此,本文分析了現有的技術控制手段及《雷達科學與技術》的相關實踐,以期更好地提升科技期刊的學術質量。
1 期刊內容質量控制
科技期刊的內容質量即其所刊載論文的內容質量,是期刊學術性與影響力的體現,也是期刊學術質量控制的關鍵內容[1]。
第一,利用互聯網平臺提高編輯加工的質量。互聯網等信息技術的發展,使期刊編輯加工工作進一步高效化:(1)稿件:充分利用由清華大學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電子雜志社開發的學術不端文獻檢測系統,檢測稿件的抄襲、偽造、篡改、一稿多投等學術不端文獻,從源頭上提升期刊內容質量;(2)編輯加工:編輯充分利用互聯網中巨大的信息資源庫,對文稿中的資料數據等關鍵性內容進行查詢和確認[2],同時通過網絡和電話等快捷形式與作者溝通聯系,快速解決文稿中的疑難點,保證了稿件內容的先進性、科學性和正確性。(3)校對:充分利用計算機的“校異同”,更好地人機結合縮短校對時間。
第二,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加快科研成果的發表速度。科研成果的快速發表,有利于論文作者確立成果的首發權,有利于傳播和交流最新科研信息,有利于提升期刊在業界的學術影響力。期刊采用在線投、審稿,在線與作者交流,以及數字化優先出版等手段,能夠縮短稿件的編輯加工周期、加快稿件的發表速度[3]。
第三,利用網絡技術,加強與業界專家的交流,提高審稿的效率和效果。鑒于此,《雷達科學與技術》一直高度重視對網絡技術的應用,積極建立了期刊網站,利用網絡等多種技術手段聯系張錫祥、王小謨等14位院士組成的期刊顧問團;通過網絡等技術手段與吳順君等100多位雷達界知名專家保持聯系,使他們積極參與《雷達科學與技術》的審稿工作,引導期刊發展。此外,期刊還通過在線投稿-專家審稿系統,嚴格實行“雙盲審稿制”和“雙重審稿制”,要求審稿專家從嚴審查、不徇私情、不吝斧正。編輯部充分利用如今的互聯網絡和現代通訊技術將所有專家凝聚起來,團結一致、始終如一、精益求精,全身心地為真正地發表出一流的科技成果,傳播一流的科學技術,為讀者提供一流的新知而不懈的努力。
2 期刊編校質量控制技術
科技期刊的編校質量包括論文中的文字是否正確;物理量、單位和中外文字是否符合國家法定計量單位最新標準;文章格式是否合乎科技期刊論文寫作規范;版式是否簡潔美觀清晰等等。科技期刊的編校質量會影響到讀者的閱讀體驗并最終影響其對期刊質量的評價,所以編校質量的好壞是期刊學術質量提升的前提條件[1]。
期刊編校質量的技術相對很成熟,每個要素都是期刊社常抓不懈的工作,這里不再贅述。例如,《雷達科學與技術》在網站投稿系統中前置了一些技術功能模塊和校對模塊。在編輯加工過程中,編輯充分利用計算機技術對每篇稿件進行非常細致的編輯加工,逐字逐句修改稿件,消除錯別字和病句,同時通過與作者的反復溝通,努力使文章內容完善、數據準確、縮略詞注解完整、公式完善、圖表和照片清晰、參考文獻著錄正確。期刊的編輯格式嚴格按照規范執行,力爭與國際接軌:中英文作者名、中圖分類號、文章編號、參考文獻等均與標準一致;標題頁經過精心設計,選擇了適當的字體和字號,看起來非常清晰美觀;期刊還在作者簡介中登載了作者的E-mail地址,以便讀者與作者在學術上的溝通與交流。這樣,文章一應俱全、格式統一美觀,無形中提升了刊物的質量。
3 期刊傳播質量控制技術
通過期刊發行和網絡傳播讓所有讀者第一時間獲取最新科研信息與學術動態,以促進科學技術交流,是每份期刊的主要宗旨。期刊傳播質量控制的關鍵技術主要為網絡技術。
(1)期刊網站擔負著期刊對外宣傳和論文的主要職責。每期稿件出版后應第一時間上傳至期刊網站,為本刊作者和讀者提供便利的獲取條件,充分體現網絡的便捷化;但期刊網站資源有限,功能和服務也相對單一,用戶和訪問量相對較少,我們必須最大限度地克服這一缺點,更大化地發揮期刊網站的在期刊傳播中的帶動作用[4]。 (2)最大限度的加入各種數據庫,通過CNKI、萬方、維普等此類期刊出版發行平臺爭取更廣泛的讀者人群,以期最大化的擴大期刊的知名度,提升期刊業界影響力。(3)科技期刊應嘗試紙質期刊和數字出版相結合,將期刊的載體從紙張逐步轉移到互聯網絡,逐步適應當今計算機技術和網絡技術迅速發展的時代,以此擴大期刊的影響力。
更快、更好地獲取期刊論文,能夠提升期刊用戶使用的積極性、滿意度和回訪率,是期刊傳播質量控制的重要方面[1]。《雷達科學與技術》很早就認識到這點,經過多年努力,刊物的傳播發行機制已經很完善,發行及時、準確,數量不斷得到提升,網絡傳播也很快速、及時。期刊先后加入了《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全文收錄期刊》《萬方數據-數據化期刊群》《中國學術期刊綜合評價數據庫》《中國核心期刊(遴選)數據庫》《中文科技期刊數據庫》等,同時期刊還建立了自己的網站,更加的方便快捷。目前期刊的作者讀者群已涵蓋了美國、德國、法國、俄羅斯、烏克蘭、伊朗和保加利亞等國。
4 結語
如今,隨著信息化社會的快速發展,利用相關信息技術對期刊的質量進行控制是科技期刊的必然選擇,充分利用網絡等信息技術手段也是實現提升期刊學術質量的基礎和先決條件。所以不斷開發或引入新的適合于科技期刊所需的各種信息技術手段是提升期刊學術質量的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
參考文獻
[1] 方卿,曾元祥.基于技術視角的開放存取期刊學術質量控制框架[J].信息資源管理學報,2012(4):27-33.
[2] 魯亞琳.傳統期刊與新技術環境的融合與使用[J].編輯之友,2008(2):55-57.
【關鍵詞】微博;著作權;侵權;保護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5)02-104-01
一、微博著作權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那么,微博內容是否屬于作品?答案不是絕對的,屬于微博著作權保護范圍的微博作品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首先,一條140字內的微博文字想成為著作權法的作品,必須具有思想性,如果單單陳述事實、隨便圖畫,沒有傾入智力,很難認定為作品。如“我好餓”“好想家”“又下雨了”等,這類文字沒有思想,很難成為作品。
其次,微博文字內容的表達必須具有獨創性。獨創性,即獨立性和創造性.是指一件作品的完成應當是作者自己的選擇、取舍、安排、設計、綜合、描述的結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復制出來,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式或者程序(又稱手法)推演而來。
再者,微博作品必須能以某種形式進行復制。如果作品可以某種方式或某種載體進行再現,一般可以認為可以復制。
二、微博著作權的侵權行為方式
(一)微博用戶原文轉發行為
微博除了關注和收藏外,還有一項重要的功能,那就是轉發,轉發行為具有兩個主要特征:第一,可在顯示原帖子內容的同時,還可看到原發帖人的微博昵稱;第二,轉發不可以更改原帖子的內容,只能完全按原文轉發。這種轉發行為從法律層而考慮,涉及到微博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使。而從當前的研究成果可以發現,微博用戶均對此轉發行為持包容態度,認為上述轉發行為不侵犯著作權。而理論上對微博原文轉發行為是否侵權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微博的原文轉發行為屬于合理使用,因為此轉發行為并沒有改變原作品內容,并指出了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所以沒有侵犯著作權。而另一種觀點認為,微博的原文轉發行為屬于微博用戶之間的默示許可,轉發得到了博主的授權,所以不侵權。但是,如果微博作品作者在作品明確注明“不可轉發”,那我們就必須尊重作者的意愿,即使符合合理使用也不可轉發,否則侵犯微博作品作者的著作權。可見,雖然認定轉發行為不侵權的結論更符合微博的特點,能夠滿足用戶信息共享的需求,但仍有必要對不同的法理依據進行分析。
(二)微博用戶的抄襲行為
所謂的抄襲行為,就是將其他博主的作品內容當作白己的微博內容予以。我們知道微博平臺上的抄襲行為包括微博用戶平臺內抄襲、跨平臺抄襲和將傳統作品數字化復制等二種情況。第一,微博平臺上的抄襲就是同一微博平臺上不同微博用戶間的抄襲;第二跨平臺抄襲,就是將原作者在其他平臺上的作品照搬到白己的微博上;第二,將傳統作品數字化復制,就是將以前的傳統作品比如紙質報紙上的內容數字化后發表在自己的微博上。
抄襲行為是一種非常明顯的侵權行為,在沒有征得微博著作權人許可的情形下使用其作品,即不屬于合理使用,也不屬于默示許可,侵犯了微博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三、對保護微博著作權的建議
(一)細化微博用戶注冊協議
建議細化微博用戶注冊協議。將微博范圍內可以為哪些行為,不得為哪些行為進行更加明確的約定。例如,明確約定微博用戶允許其他用戶原文轉發自己的博文,但是抄襲的行為應當禁止等。如此,變默示許可為明示許可,可以使得授權明晰,避免糾紛發生。
(二)完善微博著作權保護的相關立法
在立法層而,對微博作品進行立法保護是行之有效的最好手段。首先,我國有必要制定專門的單行法來規范網絡著作權侵權,在此基礎上添加章節來明細微博著作權侵權主體、客體、責任承擔等有關規定。明確微博內容符合作品的滿足條件。這樣在司法實踐中對微博著作權的保護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加強有關法律的構建與完善,《著作權法》作為保護作品著作權最基本的法律,應當明確微博作品的法律地位,否則權利人的法權無法確定。
(三)確立后臺實名制
后臺實名制度不是才流行的制度,在借鑒國外解決微博著作權侵權的機制制度中相關國外的國家就實行了,回頭看國內實名制度的提出大概是在博客廣泛被應用的時候,確立后臺實名制有利于微博事業的長遠發展。首先,從明確侵權被告上考慮,實名制的實施使確定被告不在是司法實踐中的難事。被侵權人不用在擔心無法確定被告而擔負敗訴的風險,這樣不僅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司法行政效率,提高便民形象同時也會給存在侵權牟利僥幸心理的用戶以警示。其次,從有利于微博服務提供方考慮,通過實名制定準確位到侵權用戶,這樣就減少了很大一部分微博服務提供商不得不承擔的連帶賠償責任。
參考文獻:
[1]王榮彬微博著作權法律保護問題研究[D].西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4.
[2]謝萌.微博著作權侵權問題研究[D]湖南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4
[3]劉春田.知識產權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4]姜穎,涉微博著作權問題研究[J]知識產權,2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