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8-28 14: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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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與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2、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3、符合當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4、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各地縣級煙草專賣局都會在辦證場所將辦證要求公示出來,申請人可以根據當地煙草專賣局公布的標準,衡量自己是否具備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條件。
二、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需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書面辦證申請一份,并填寫《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申請表》一份;
2、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及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張;
3、經營場所房屋產權證復印件一份或其他能夠證明其經營場所合法的書面資料(出租房屋需提交書面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地處鄉村沒有相關房產證明文件或資料的,需提交加蓋有村民委員會的房屋證明);
4、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
5、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還需提交負責人的任職證明復印件及法人授權委托書各一份;
6、殘疾人、特困戶、烈屬等特殊人群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還應提交民政部門發放的有效證明復印件一份。
申請人在提交以上書面資料時,均需將原件隨同復印件一并提交。原件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認可后當場退回給申請人,復印件交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存檔。
三、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流程
1、提交書面申請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可以直接到當地縣級煙草專賣局辦證大廳申請,具備條件的地方也可以網上申請。通過信函、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由受理機關將其轉換為格式文本并經申請人確認。
申請人可以委托人提出申請,人應當提供委托書、委托人及人的身份證明。申請表格可以從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縣級煙草專賣局領取。已經建立煙草專賣管理所的地區,還可以通過專賣管理所申請。
2、受理
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縣級煙草專賣局應當受理,并將加蓋專用印章的《受理行政許可通知書》送達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煙草專賣局應負責將加蓋專用印章的《不予受理行政許可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3、實地核查
煙草專賣局受理后,會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經營場所進行核查,核查申請內容與實際情況是否一致,并結合當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提交核查結果。
4、審核審批
海口市煙草專賣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煙草專賣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證國家和地方的財政稅收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運輸、儲存、銷售以及進出口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煙草專賣品是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
煙草制品是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
第四條 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轄區內的煙草專賣管理工作。
商務、工商、公安、質量技術監督、海關、邊防、稅務、交通、鐵路、民航、海運、汽運、郵政、物價、城管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煙草專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實施有關煙草專賣法律、法規、規章;
(二)執行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煙草專賣管理政策、措施,擬訂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草專賣管理的政策和措施;
(三)對煙草專賣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四)查處違反煙草專賣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加強對煙草專賣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打擊煙草違法活動,解決煙草專賣管理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應積極協助市、區人民政府做好煙草專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
第七條 煙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和運輸依法實行專賣管理,并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和準運證制度。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先取得相應的煙草專賣許可證,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九條 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審驗。
第十條 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經營范圍、地域范圍依法經營。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借、出租、轉讓、復制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十二條 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實行一證一店(點)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經營者必須將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和禁止中小學生吸煙、不向未成年人售煙的警示牌擺放于經營場所內的顯著位置。
第十四條 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其許可證遺失(含正、副本)或需變更許可證登記項目的,應當自遺失或需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有關手續。對符合條件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辦理相關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需歇業時,應在歇業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歇業手續,交回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三章 煙草專賣品的生產和銷售
第十五條 煙葉種植應當按國家下達的計劃,并與海南省煙草公司海口公司簽訂合同后種植。
晾曬煙按名錄晾曬煙實行專賣管理。
第十六條 生產煙草制品,必須依法取得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煙草制品。
第十七條 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必須依法取得經國務院或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海南省煙草公司海口公司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唯一從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企業。
批發的煙草制品必須標有由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監制的能追溯其供貨渠道的專賣供貨標識。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專賣供貨標識。
第十八條 經營煙草制品實行憑許可證供貨制度。經營煙草制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憑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海南省煙草公司海口公司進貨,并將購貨發票等相關憑證存放在經營場所內備查。
第十九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煙草制品的宣傳促銷和廣告活動,必須依法獲得批準。
第二十條 卷煙經營者不得懸掛未經批準的煙草廣告、標語和未經核準的卷煙專賣店名稱;不得將空煙盒擺放、張貼于經營場所。
第二十一條 嚴禁生產和銷售假煙、走私煙、非煙及假冒卷煙商標標識。
不得為非法經營假煙、走私煙、非煙及假冒卷煙商標標識等活動提供便利。
本辦法所稱假煙是指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質量認證標志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卷煙、雪茄煙;走私煙是指無合法進口手續的境外卷煙、雪茄煙和在國內市場非法流通并標有專供出口字樣的國產卷煙、雪茄煙;非煙是指不能出具有效憑證證明其合法進貨渠道或無專賣供貨標識的非計劃內煙廠生產的卷煙和未經當地煙草專賣渠道上市流通的卷煙、雪茄煙。
第二十二條 生產和經營煙機、煙機專用配件、卷煙紙、煙用絲束、濾嘴棒等專賣品,以及以下等煙葉、廢煙葉、廢煙絲、煙末、煙梗為原料生產煙浸膏、煙堿等產品的,應由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并簽署意見,報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取得相關許可證后,方可生產和經營。
第二十三條 淘汰報廢、非法拼裝的煙草專用機械,殘次的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及下腳料,由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二十四條 嚴禁為生產假煙提供煙草專用機械(包括煙草機械專用配件)、卷煙商標標識、原輔材料。
第四章 煙草專賣品的運輸管理
第二十五條 跨省或超出經營范圍運輸煙草專賣品,應當持有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簽發的煙草專賣品準運證。在海口轄區內托運或自運煙草專賣品,應當持有海南省煙草公司海口公司出具的有效購貨憑證。
第二十六條 煙草制品的運輸必須貨證相符、證貨同行,所運輸的煙草制品不能使用同一運輸工具的,應分別開具準運證。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無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
(一)使用偽造、涂改、復印、過期的準運證的;
(二)使用超越有效權限簽發的準運證的;
(三)重復使用準運證或準運證未隨貨同行的;
(四)準運證核定的品種、數量、規格及調入、調出地點不符的;
(五)利用隱瞞、欺騙等手段取得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
(六)運輸、儲存煙草專賣品無準運證又無法提供在當地煙草專賣渠道購貨的合法有效憑證的;
(七)其他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承運人不得為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單位和個人承運煙草專賣品。
第二十九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在公路、車站、貨運站、機場、港口、碼頭等地對煙草專賣品的運輸進行檢查,有關部門應積極協助。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煙草違法案件時,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調查與煙草違法行為有關的活動,并收集有關的證據材料;
(二)檢查煙草專賣品經營場所,并可根據舉報對運輸工具、窩藏煙草專賣品的場所等進行強制檢查;
(三)查閱、復制、摘抄、暫扣與煙草違法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許可證、準運證和其他資料;
(四)決定查封、暫扣、登記保存涉嫌違法行為的煙草專賣品、違法所得及為非法經營提供便利的工具。
第三十一條 有關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不得越權處罰,不得截留、私分或變相私分煙草專賣品和罰沒款。
第三十二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積極舉報煙草專賣違法行為,對舉報有功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三十三條 假煙的鑒定,由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煙草質量監測站負責。
第三十四條 違法煙草專賣品的價值計算:
(一)一般煙草專賣品的價值依據國家指導價格計算;
(二)卷煙價值依據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指導價格進行計算,無指導價的,參照同類產品市場價計算;
(三)假冒偽劣卷煙及商標標識無論銷售與否,其價值一律參照同類正品流通卷煙的價格進行計算;
(四)走私卷煙價值按市場價計算。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超越許可證規定的經營范圍、地域范圍經營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并注銷許可證,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偽造、涂改、出借、出租、轉讓、復制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并注銷許可證,并處20xx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一證多點經營的,對持證的經營者,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并注銷許可證,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對其他無證經營點,仍按照無證經營進行處罰。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將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和禁止中小學生吸煙、不向未成年人售煙的警示牌擺放于經營場所內顯著位置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當場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及時辦理許可證遺失、變更、歇業手續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并注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非法經營煙草制品構成犯罪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經營假煙、走私煙、非煙的;
(三)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
(四)阻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實施檢查的;
(五)申請人利用隱瞞、欺騙等手段,非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依法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煙草制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強制扣繳非法生產設備、原輔材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生產煙草制品價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并將其違法生產的煙草制品公開銷毀。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批發的煙草制品價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專賣供貨標識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非法煙草專賣供貨標識、違法所得及為非法煙草專賣標識生產、銷售、使用提供便利的工具、設備,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無證經營的煙草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證經營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批準而擅自進行煙草制品的宣傳促銷和廣告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宣傳促銷和廣告活動,并依法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未經批準懸掛煙草廣告、標語和卷煙專賣店名稱以及在經營場所擺放、張貼空煙盒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處罰:
(一)違法經營假煙和假冒卷煙商標標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沒收違法經營的假煙、假冒卷煙商標標識及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經營假煙總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二)違法經營走私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沒收違法經營的走私煙及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經營走私煙總價值20%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經營非煙,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經營非煙總價值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前款(一)(二)(三)項中違法經營物品總價值無法確定的,可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對知道或應當知道經營假煙、走私煙、非煙或假冒卷煙商標標識活動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取得相關許可證,生產和經營煙機、煙機專用配件、卷煙紙、煙用絲束、濾嘴棒等專賣品,以及以下等煙葉、廢煙葉、廢煙絲、煙末、煙梗為原料生產煙浸膏、煙堿等產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淘汰報廢、非法拼裝的煙草專用機械和殘次的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及下腳料,擅自作銷售處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擅自作其他處理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紀律處分。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為生產假煙提供煙草專用機械(包括煙草機械專用配件)、卷煙商標標識、原輔材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追回所提供的物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銷售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條規定,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的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依法收購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為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單位和個人承運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承運人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的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經營活動中違反治安管理有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依法查封、暫扣、登記保存的涉案物資經通知、公告等措施無法找到當事人或當事人拒不接受調查處理的,自通知、公告之日起滿30日后,有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處理。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對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主管部門可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六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煙草專賣案件的罰沒收入一律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私分、挪用。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越權處理煙草違法案件的,由行政監察部門或其主管部門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或者為煙草專賣品的非法生產、經營等活動提供便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海口市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11月30日起施行。
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與辦理程序規定第一條 為加強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規范申請和辦理程序,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煙草專賣許可證,煙草專賣局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煙草專賣許可證,包括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其中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分為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和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經營)兩個樣式、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分為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個體)兩個樣式。
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經營)和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總稱生產經營類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個體)總稱零售類許可證。
第四條 煙草專賣局應當積極推行電子政務,方便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申請并提高辦事效率。生產經營類許可證應當通過煙草專賣許可證計算機 網絡管理系統辦理,零售類許可證應當逐步采用信息化手段辦理。
第五條 煙草專賣局是煙草專賣許可證的辦理機關,負責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受理、審查、審批和管理。
第六條 以下煙草專賣許可證由省級煙草專賣局受理和審查, 國家煙草專賣局審批:
(一)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申請人為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加工業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申請人為從事卷煙、雪茄煙批發業務, 跨省、 自治區、 直轄市經營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經營),申請人為從事煙葉、復烤煙葉、煙絲、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經營業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申請人為從事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免稅煙草制品批發業務或罰沒煙草制品拍賣業務的企業,或從事外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罰沒國外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地市級煙草公司。
第七條 以下煙草專賣許可證由地市級煙草專賣局受理和審查,省級煙草專賣局審批:
(一)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申請人為從事卷煙、雪茄煙批發業務,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申請人為從事外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罰沒國外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縣級煙草營銷單位。
第八條 以下煙草專賣許可證由縣級煙草專賣局受理和審批:
(一)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申請人為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個體),申請人為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公民。
申請人所在地未設立縣級煙草專賣局的,由地市級煙草專賣局受理和審批。
第九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申請類型包括新辦申請、變更申請、延續申請、停業申請、恢復營業申請、歇業申請、補辦申請等。其中,新辦申請、變更申請、延續申請為許可類事項的申請;其他申請類型為管理類事項的申請。
第十條 申請人應當按申請類型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一般應當以書面方式提交相應類型的格式文本。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 電子數據交換和 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由受理機關將其轉換為格式文本并經申請人確認。
第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委托人提出申請,人應當提供委托書、委托人及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三條 申請新辦生產經營類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新辦申請表;
(二)企業設立的證明文件,其中煙草制品的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提交國家煙草專賣局批準企業成立的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身份證明;
(四)工商 營業執照副本或企業名稱預核準通知書;
(五)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申請新辦零售類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新辦申請表;
(二)個體工商戶、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權屬證明或 房屋租賃協議;
(四)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取得生產經營類許可證的企業,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企業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更事項發生后30日內提出變更申請;許可范圍需要變化的,應當提前提出變更申請。申請變更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二)與變更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
(三)原許可證正副本;
(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五)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取得生產經營類許可證的企業,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類型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辦許可證。
第十七條 取得零售類許可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或 字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更事項發生后30日內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二)與變更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
(三)原許可證正副本;
(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五)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取得零售類許可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許可證有效期內經營主體或者經營場所發生變化,應當重新申辦許可證。
第十九條 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仍需要繼續生產經營的,持證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延續申請表;
(二)原許可證正副本;
(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四)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延續零售類許可證時,還應當提交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明或房屋租賃協議。
第二十條 持證人需要暫停生產經營行為的,應當在停業前7日內提出停業申請,停業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申請停業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類事項申請表;
(二)許可證正副本;
(三)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停業期間,許可證正副本交由審批機關暫行保存。
第二十一條 停業期滿或者提前恢復營業的,持證人應當提出恢復營業的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類事項申請表;
(二)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審批機關審批同意的,發還原許可證正副本。
第二十二條 持證人在有效期內遺失或損毀許可證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補辦許可證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類事項申請表;
(二)遺失或損毀證明;
(三)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發生《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持證人或利害關系人應當在規定情形發生后30日內申請歇業;持證人在許可證有效期限內不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及時提出歇業申請。申請歇業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類事項申請表;
(二)許可證正副本;
(三)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 煙草專賣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提出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不屬于本煙草專賣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向有關煙草專賣局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人不能當場更正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人在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未補正申請材料,或補正的材料仍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煙草專賣局應當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 不予受理通知書。
(六)申請事項屬于法定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并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地市級或省級煙草專賣局受理生產經營類許可證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是否符合辦理條件進行初步審查,提出是否辦理的意見,通過煙草專賣許可證計算機網絡管理系統將申請材料和審查意見報送上一級煙草專賣局。
第二十六條 煙草專賣局在審查和審批生產經營類許可證的申請時,一般以書面方式進行。審查機關或審批機關認為需要實地核查的,由本機關或委托下級煙草專賣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
煙草專賣局審批零售類許可證的許可類事項申請時,應當指派本機關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實地核查。
第二十七條 煙草專賣局進行實地核查時,應當填寫煙草專賣許可證實地核查記錄,由核查人員與被核查方簽字確認。被核查方拒絕簽字的,由核查人員在煙草專賣許可證實地核查記錄上注明情況。
第二十八條 煙草專賣局審批零售類許可證,應當符合當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因合理布局所限,無法都給予行政許可的,應當根據受理的先后順序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 煙草專賣局審批許可證時,認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聽證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通過公告欄或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系統等方式向社會煙草專賣許可證聽證公告并舉行聽證。
第三十條 煙草專賣局審批許可證時,審批結果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交煙草專賣許可證聽證申請書的,煙草專賣局應當依法舉行聽證并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聽證通知書。
第三十一條 煙草專賣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受理和審批生產經營類許可證的,受理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后10日內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審批機關,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審批機關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審批期限可以延長10日并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延長審批期限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
第三十二條 審批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時,申請類型屬于許可類事項的,應當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或煙草專賣許可證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申請類型屬于管理事項的,應當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類事項辦理通知書。
第三十三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由審批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最長不得超過5年,自發證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 持證人或利害關系人按規定提出歇業申請的,原許可證審批機關應當注銷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原許可證審批機關發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職權注銷持證人的煙草專賣許可證: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發生《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持證人或利害關系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歇業申請的;
(三)登記事項發生改變后,持證人未按照本規定提出變更申請,自收到責令變更許可證通知書30日內仍拒絕變更的;
(四)停止經營業務1年以上不辦理停業手續,或辦理了停業手續、停業期屆滿后未申請恢復營業的,經發證機關公告3個月后未申請歇業或申請恢復營業的;
(五)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后滿6個月未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發生以下法定情形之一的,原許可證審批機關應當依據相關行政處罰或行政決定注銷該煙草專賣許可證: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二)煙草專賣許可證被依法撤回的;
(三)煙草專賣許可證持證人被依法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的;
(四)煙草專賣許可證持證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第三十七條 原許可證審批機關注銷許可證時,應當根據歇業申請、相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公告或檢查記錄等材料填寫煙草專賣許可證注銷審批表,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后,注銷該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注銷后,審批機關應當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注銷決定書送達原持證人并收回原許可證,許可證無法收回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條 依法注銷的煙草專賣許可證,應當通過公告欄、煙草專賣許可證信息系統等方式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 本規定所稱的行政許可文書包括申辦許可證過程中的各類申請表、煙草專賣局相關行政許可決定、煙草專賣局內部審批表等格式文本。
第四十一條 煙草專賣局出具的行政許可文書應當加蓋煙草專賣許可證專用印章或本行政機關印章。核發的煙草專賣許可證,應當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行政許可文書或煙草專賣許可證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在10日內直接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采用郵寄送達方式。
生產經營類許可證的行政許可文書或煙草專賣許可證可以由審批機關委托受理機關送達。
第四十二條 審批機關對許可類事項的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30日內,通過公告欄、煙草專賣許可證信息系統等方式,將許可事項、被許可人的姓名或企業名稱、經營場所、許可范圍、許可有效期限、許可證號以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日期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條 公眾要求查閱行政許可決定時,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明。公眾查閱內容不包括煙草專賣局內部審批表。
第四十四條 煙草專賣局應當建立行政許可卷宗歸檔保存制度,對辦理完畢的申請材料以及相關行政許可文書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十五條 煙草專賣局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中煙草專賣局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一、目的與目標
(一)目的
通過對卷煙零售點的優化整合,不斷加強對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管理力度,推進卷煙零售點的合理布局,保障卷煙零售戶的合法利益,全面提升營銷網絡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實現客*雙贏,鞏固國家煙草專賣制度,達到控煙目標的落實和保護未成年人權益,規范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申請、辦理、換發證程序。
(二)目標
1、全縣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的基本目標是:根據轄區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消費能力等因素,逐步調整卷煙零售點布局,最終達到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防止無序競爭。
2、對新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經營戶,嚴格按《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縣煙草專賣局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方案》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申請、發證。
二、優化整合的原則
(一)堅持合理布局的原則。按照“有利于消費者購買、有利于有效實施專賣管理、有利于保護守法戶依法盈利、有利于控煙目標的落實和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四個立足點優化布局,將現有零售點過于密集區域作為優化整合工作的重點。
(二)嚴格控制新證發放的原則。在新增戶的審批上,要依據合理布局的原則和法律規定的發證條件,嚴格按程序辦理。
(三)重點打擊違法經營原則。對違反本方案第七條(全面梳理老證)第二款規定事項,兩年內再次違規、違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的,依法堅決予以取締。
(四)循序漸進的原則。在不斷加強對許可證管理的基礎上,根據市場控制能力,立足當前,長遠規劃,不一蹴而就,急于求成。本方案實施前已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個人,凡不符合本方案規劃標準的,在本方案規劃期限內逐步調整達到規劃要求。
三、實施辦法
(一)明確布局目標
綜合考慮廬城、鄉鎮人口、交通以及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原則上要求:
1、卷煙零售點的攤位布局
(1)縣城新增卷煙零售點間距(兩點間可通行距離)在40米以上。力爭達到城區繁華街道100米之內不超過3戶,一般街道100米之內不超過2戶。
(2)經濟較發達、人口較集中、流動人口較多的集鎮、鄉鎮政府駐地卷煙零售點間距(兩點間可通行距離)不少于50米。
(3)封閉式居民小區每200戶設1個零售點(包括沿馬路的小區門面零售點,按申請先后受理、審核、辦理)。
(4)農村100戶以上的自然村,零售點數量不得超過2個。100戶以下的自然村,設置1個零售點(沒有零售點的小自然村不搞強行設置)。
(5)各公路沿線,非集鎮所在地,嚴格按自然村合理布局標準設置零售點。
2、在本合理布局方案實施后新開辟的馬路或新建封閉式小區適用上述規定。
3、大中型賓館、飯店、商場、超市、娛樂場所等服務性行業需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不受零售點間距限制,其中大中型超市實際經營面積(不含倉庫)在400平方米以上,鄉鎮在200平方米以上,賓館實有床位在100個以上或經營面積在800平方米以上,飯店實有餐桌在30桌以上或經營面積在800平方米以上,娛樂場所實際經營面積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4、大型標志性商業和文化、以及重要的風景區,大型公交樞紐站、車站內,可以設置2-3個零售點。
5、對于持證人因主體、經營地點、企業類型發生改變的,應當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一律按新增戶對待(因拆遷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變更地址的除外,變更后地址要符合合理布局要求并提供符合變更地址的相關材料,變更后經營場所、倉庫現場照片)。
6、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和個人,不得利用自動售貨機銷售煙草專賣品,不得通過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專賣品。
(二)嚴格控制新證
依法嚴格許可證的申辦條件,不得無故拒絕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嚴格按照合理布局要求進行審核。
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原則上予以照顧:
1、殘疾人(五級傷殘以上并有經營能力)、下崗職工(家庭有兩人下崗或一人下崗一人一直沒有工作,年齡在50歲以上)、特困戶(享受政府低保救助)、軍烈屬等,申請從事卷煙零售業務的,符合辦證規定條件,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辦理(限辦一證,提供相關職能部門有效證明的原件)。
2、政府為解決下崗人員開辟的再就業集中場所,卷煙零售點間距可適當放寬,但兩點可通行距離不得低于30米(提供政府解決下崗工人設立再就業場所的相關文件)。
(三)、申請方式
申請人可以采取書面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并按煙草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填報格式文本;申請人可以委托人提出申請。委托人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及人的身份證明。
(四)、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條件
1、取得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或工商部門備案通知書(地址應同申請地址一致);
2、有與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3、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的合法證明及與住所相獨立店面情況照片;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指經營場所與住所相對獨立,經營場所貨物存放地及可視范圍內無床鋪等生活用品;固定經營場所面積不小于20平方米);
4、符合*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5、國務院煙草專賣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1、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2、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3、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4、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5、以盈利為目的的禮品回收店,不予設置零售點;
6、經營有害人體健康的農藥、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揮發商品的商店,不予設置零售點;
7、中、小學校內或中、小學校門口50米半徑內不予設置零售點;
8、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務區副食經營店除外);
9、博物館、森林公園、文物保護場所等重點防火單位;
10、流動性和季節性攤、點、車、棚、電話亭、報刊亭;
11、違章建筑或一年內待拆遷建筑;
12、明令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不予設置零售點;
13、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依法注銷煙草專賣許可證:
1、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未延續的;
2、煙草專賣許可證核定的經營主體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3、煙草專賣許可證核定的經營主體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4、因不可抗力導致經營主體無法繼續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業務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七)、全面梳理老證
1、依法注銷、吊銷失效許可證。停業、歇業應辦理停、歇業手續,對已經停業、歇業的零售戶,采取公告的方式要求其辦理停、歇業手續,對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手續的停、歇業戶予以注銷;
(1)停業期滿后沒有向當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恢復營業申請或停止經營業務一年以上不辦理,從停業期滿之日起就視同停業;
(2)歇業是指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后6個月沒有在當地煙草批發企業進貨的;
2、不斷加強對許可證的檢查力度,經檢查不符合持證條件的,可以責令其暫停卷煙經營業務、進行整頓,直至取消其經營資格。同時要充分利用許可證換證的時機,進一步完善合理布局,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停直至取消煙草專賣零售經營資格:
(1)經檢查不符合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
(2)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3)因違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一年內被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的;
(4)被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一次性查獲假煙、走私煙50條以上的;
(5)因非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6)不執行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決定的;
(7)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8)無固定經營場所的;
(9)不及時辦理變更、停業、歇業、延續、恢復營業申請手續的;
(10)在許可證有效期內,已不具備國務院煙草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發證條件的;
(1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3、對于已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卷煙經營戶加強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
(1)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本方案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煙草專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2)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將卷煙以低于當地煙草公司批發價降價競銷或非法收購卷煙;
(3)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將正本擺放或懸掛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
4、對在20*年*月*日前已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卷煙經營戶在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換發時必須提交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相關材料,適用本方案相關規定。
5、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應當在該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6、積極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嚴厲打擊無照、無證戶和無證批發的非法經營戶,對無照、無證戶和無證批發的非法經營戶堅決予以取締,對于觸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傳力度,積極與工商、公安、司法等部門溝通協調,主動向當地政府匯報,借助其力量,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依法辦事,在許可證發放管理過程中積極推行政務公開,為申請人提供齊全的申請須知材料,公示辦證條件、程序、時間、地點和當地合理布局規定,嚴格依法辦事。對于不符合要求不能辦理的,要在法定時間內向申請人詳細說明原因和理由并告知當事人相關權利。
五、其他
(一)本方案舉行聽證后報市局備案方可執行。
(二)本方案未明確事項由*縣煙草專賣局結合轄區實際具體規定,報市局審核備案并對外公示后執行。
(三)本方案自之日起實施,原《*縣煙草專賣局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方案》同時廢止。
關鍵詞:卷煙零售許可證;網上申請;監管信息;系統;關鍵技術
隨著數字化信息技術在煙草行業、公安、交通等方面應用的成熟與發展,迫切需要提供一個展示煙草各部門之間及與政府其他部門信息交流共享的載體--卷煙零售許可證網上申請辦理監管信息系統電子政務平臺。更好的服務于廣大消費者,進一步提升了煙草企業客戶服務水平及客戶滿意度,加大對煙草專賣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加強行政執法的透明度及卷煙市場監管水平,使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通過互聯網申請、登記、辦理、查詢和管理公開透明,運行規范,查詢便捷,加強卷煙市場宏觀監管和系統管理有機結合。
一、系統概述
吳起縣卷煙零售許可證網上許可證辦理查詢監管信息系統,是充分運用電子政務管理和信息化管理理念,運用網絡技術手段,實現卷煙零售許可證管理過程中申請、登記、辦理、查詢所有業務功能的集成。
(一)系統內容
卷煙零售許可證網上公開申請辦理查詢信息監管系統分為辦證須知、申請系統、狀態查詢、監管服務、政務公開、工作動態、政策法規,真假卷煙鑒別模塊。
1、吳起縣網上許可證辦理查詢監管系統
卷煙零售許可證辦理流程及說明;區域零售許合理化布局實施細則; 區域零售許可證合理化布局規劃;通過網上許可證辦理查詢監管系統集中體現區域合理布局規劃、許可證辦理的要求、條件和流程,了解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和政策,了解轄區零售戶合理布局實施細則和規劃,實現轄區卷煙零售戶科學容量。
2、吳起縣卷煙零售許可證申請、登記、辦理、監管系統
通過在線地圖了解區域許可證規劃數量、辦理數量、現已申請數量、剩余數量。卷煙零售許可證申請人,在網上正確、規范、如實填寫卷煙零售許可證申請登記表并提交,提交完成后并顯示提交成功,就可以直接通過網上辦理申請登記手續。通過與專賣管理信息大平臺對接,專賣市管員到申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實地勘察,縣局主管領導、系統管理人員、專賣股負責人三個不同層面的審查、審核、審批后進行辦理。 通過卷煙零售許可證申請、登記、辦理、監管系統,實現煙草專賣服務質量和效率的提高,方便需要辦證的廣大用戶,節省時間、節約人力和物力。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實現政務公開。
3、吳起縣卷煙零售許可證申請狀態查詢監管系統
卷煙零售許可證辦理的審查、審核、審批流程情況在不同的環節,以更加清晰、準確、全面的內容呈現在互聯網上。
(二)流程概述
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個人,在辦理零售許可證網上進行填寫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申請登記。申請人在網上正確規范填寫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申請登記表后并且提交,提交完成后顯示提交成功,并在初審通過后,按照規定的有效期內到吳起縣煙草專賣政務大廳提交申請材料。辦證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根據申請人、負責人、或法人是否屬于本發證機關法定職權范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決定是否受理。專賣管理派核查人員到申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實地勘察。審核人員根據實地勘察核實結果,對申請人辦證條件進行審核,提出意見報主管領導審批。
經審批不予辦理的,辦證人員通知申請人,送達《不予行政許可證決定書》,說明理由。
經審批予以辦理的,辦證人員確認后,打印制作許可證,通知申請人領取許可證,或者自作出予以發放許可證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送達許可證。
(三)方框里面內容包括
1、是否具備下面條件(四項)
須有與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擁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符合當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達到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2、是否具有禁止的情況
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新申請與原有經營戶左右距離過近的。
(四)資料填寫(提示內容)
申請人據實填寫個人資料信息,并"提交"保存,保存成功后,系統自動給予相應的提示,內容如下:"您的申請登記已提交成功,工作人員將對你的申請登記內容進行初審,請您在15個工作日內登陸查詢初審結果。"
1、初審未通過
初審未通過原因項由工作人員填寫,該模塊具備提示語言維護功能,工作人員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進行修改。
2、初審通過
顯示界面為"請您在啄陘自聙茲漲靶柿希轎餛鶼匱灘葑艟腫粽翊筇裳燉硐喙匾滴瘛N餛鶼匱灘葑艟值刂?吳起縣開發區洛西一巷內。電話:0911-7699553"
(1)攜帶資料目錄 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復印件一份(房產證、土地使用證、房屋租賃合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申請書一份、負責人一寸免冠照片一張、經營場所聯系電話、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未辦理營業執照可不提供)。
(2)相關要求 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以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逾期未提交材料的,視為自動放棄此申請。
二、技術線路
(一)主要技術內容
開發語言:HTML, JavaScript, XML,DB2,J2ee,SQL。
數據存儲:DB2數據庫。
支持各種多媒體信息。
(二)技術路線說明
吳起電子政務平臺部署圖(其中淺藍色方塊,表示應用服務;圓柱體表示數據庫。網站前臺應用Cu-net,統一接入平臺App-services,App logic可以部署在一臺服務器上,網站后臺內容管理應用Cms App可以和營銷部署在同一臺服務器,Gis Service由高德公司與超圖公司負責部署維護,營銷DB和Cis DB可以用同一個數據庫實例。專賣應用Regie App在省局,訪問省局數據庫專賣DB。網站前臺應用Cunet與統一接入平臺放到隔離區DMZ,其他應用及數據庫系統都部署在煙草內網。
1、地圖(Gis)相關
高德公司需要重新一份地圖服務,供政務系統辦證使用;高德公司需要根據煙草合理化布局區域信息,在地圖系統中配置相應的圖層,并將各區域圖層的標識ID提供給創聯。浪潮公司需要在地圖數據庫中提供一份零售戶基本信息的只讀視圖,并提供該視圖的結構文檔,包括字段類型、屬性說明等。
2、接口
(1)合理化布局區域信息同步。系統提供交換平臺或MQ接口,實時地將合理化布局區域信息從專賣系統同步到電子政務系統。
(2)零售戶歸屬區域信息同步。系統提供交換平臺或MQ接口,實時地將零售戶歸屬區域信息從專賣系統同步到電子政務系統。
(3)網站辦證申請信息同步。系統提供交換平臺或MQ接口,實時地將同意受理的辦證申請信息從電子政務系統同步到專賣系統。
(4)專賣許可證辦理信息同步。系統提供交換平臺或MQ接口,實時地將辦證信息(包括過期自動作廢的辦證申請)從專賣系統同步到電子政務系統,供申請人查詢辦證階段(進度)、辦證狀態信息。
(三)技術路線概述
一是實地調研,建立詳實準確的具體數據。通過走訪、摸底、調研,了解卷煙零售戶實際現有數量、合理需求數量和具體差缺數量;二是查閱資料,收集實際可行的理論依據。通過查閱、收集和整理相關資料,了解和掌握卷煙零售許可證互聯網申請、登記、辦理、查詢信息的現狀與發展趨勢以及建立的理論依據; 三是依照國家、省、市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和政策,對轄區進行零售戶合理布局,實現卷煙零售戶容量科學;四是開發卷煙零售許可證互聯網申請、登記、辦理、查詢信息系統軟件。了解區域許可證規劃數量、辦理數量、申請數量、剩余數量,掌握區域許可證辦理的要求、條件和流程;五是在網絡地圖上標注轄區路段、街道、社區、鄉鎮、自然村的持證戶點。
三、社會效益
一是提高專賣服務的水平和質量,保障民利。通過網上辦證平臺的查詢,增進社會各界對國家、省、市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和政策的了解,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消除"辦證難"的負面影響,更好的解決許可證后續監管難的問題。二是實現信息公開。通過網上查詢,了解區域合理布局規劃、許可證辦理的要求、條件和流程、掌握區域許可證規劃數量、辦理數量、申請數量、剩余數量,為查詢和辦證提供可靠詳實的數據,網上證件辦理信息公開,增加行政執法的透明度。三是實現許可證辦理便捷、高效、規范。通過互聯網實現網上查詢、網上申請、網上審批、網上辦理,節省了時間、節約了大量人力和物力,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也規范了辦證工作流程。
四、預期效果
(一)搭建零售許可證管理信息系統
建立零售許可證資源管理機制,統一信息資源管理,能夠強化對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和政策,轄區的合理化布局,許可證辦理要求、條件和流程的了解,消除"辦證難"的負面影響。
(二)實現零售許可證資源信息化管理
通過轄區的合理化布局,互聯網對區域許可證規劃數量、辦理數量、申請數量、剩余數量公布,零售許可證資源信息一目了然,方便了客戶,節省了時間、節約了人力和物力。
(三)提高工作效率
零售許可證管理,利用先進的智能控制技術和網絡技術,實現對零售許可證管理過程環節的集中智能管理和多方位監控,保障了質量,提升了效率,促進零售許可證管理過程設備化、精準化、智能化的科學管理水平。
(四)達到資源與信息流的統一
引入現代流程操作技術,通過專賣證件管理員操作的系統建設,統一規范零售許可證辦理關鍵環節操作模式,確保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利用先進的信息管理技術建立零售許可證辦理追蹤體系, 提高許可證管理水平,實現對許可證申請、登記、辦理環節的跟蹤、監測和追溯,使信息透明、過程可控。
(五)實現良好的客戶關系管理
通過詳實的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和政策信息,區域許可證規劃數量、辦理數量、申請數量、剩余數量信息,售許可證申請、登記、辦理狀態的查詢信息,不但能使管理人員更好地掌握信息,為查詢和辦證提供實際可行的理論依據,詳實準確的具體數據,而且有助于提高服務的質量和效益水平,通過工作動態欄,使社會各界對我們行業進一步的了解,提高客戶服務滿意度和行政執法透明度,樹立了煙草行業良好的行政執法形象。
(六)提高卷煙市場監管水平
通過政務公開欄,積極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進一步實現售許可證的辦理、使用陽光、透明。通過服務監管欄實現對卷煙零售許可證監督使用情況及卷煙市場違法涉煙的監督舉報。
(七)提高消費者相關政策法規水平
消費者通過系統便捷的學習提高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行政許可法、專賣許可證申請與辦理程序規定以及高價位卷煙的有關規定等相關政策、真假卷煙鑒別知識水平,更好的便于廣大消費者積極主動監督舉報違法涉煙行為。
五、結語
要消除"辦證難"的負面影響,更好的解決卷煙零售許可證后續監管難的問題,就迫切需要建立一種新的辦理監管模式。本研究尚有需要深化探索之處,還有待進一步的理論研究和實踐證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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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網上竟然看到有人出賣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這是合法嗎?很顯然,這種做法違反了《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任何企業或者個人不得涂改、偽造、變造煙草專賣許可證,
不得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
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與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二)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三)符合當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網上售賣卷煙的零售戶一般不具備相關的實體店和相應的執照手續,屬于不合法的經營行為。
網上售賣卷煙的賣家大多數都是回收卷煙、倒賣卷煙,特別是假冒偽劣卷煙的問題尤為突出,消費者購買后經常遭遇維權困難等相關問題。總之,網上售煙行為已擾亂了市場秩序,危害了消費者健康,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和消費者利益。對此,我們必須要予以高度重視。如何對這些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有效打擊?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四方面著手:
一是加強煙草專賣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建立健全周邊管轄零售戶的法律意識,從根本上杜絕假冒卷煙、亂渠道卷煙的市場流通。
二是應當加強煙草系統網絡建設,爭取將專賣法律法規的普及力度由傳統的口頭宣傳到網絡化的全民了解。
1、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煙草制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2、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或者煙草專用機械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上述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3、生產、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文章屋網 )
1、辦理程序:轄區工商所受理后呈報,審查,核準,最后發營業執照;
2、申報材料:身份證復印件及照片2張,申請書,場地證明,提交煙草專賣許可證;
3、辦理程序:先提出書面申請,再根據《酒類商品監督管理條例》和商務部《酒類商品批發經營管理規范》的要求填寫《申辦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審批表》并報送相關材料,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房屋租賃證明、倉庫租賃證明等。
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結
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非法生產卷煙,是指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
生產卷煙的行為。
第三條
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卷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
令關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非法生產卷煙價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并將非法生產的卷煙公開銷毀。
第四條
銷售非法生產的卷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
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銷售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并將非法
銷售的卷煙公開銷毀。
第五條
明知是非法生產卷煙或者銷售非法生產的卷煙而為其提供設備、場所
、帳戶等便利條件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有關法律、法規
沒有規定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5000
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
門,可以依法對運輸非法生產的卷煙的活動進行檢查、處理。
第七條
托運或者自運非法生產的卷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
運輸的卷煙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運輸的卷煙價值20%以上50%以
下的罰款。
承運人明知是非法生產的卷煙而為其運輸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
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運輸的卷煙價值10%以上20%以下的
罰款。
第八條
用于運輸非法生產的卷煙的偽裝物或者運輸工具,經查獲后,當事人
逃避處理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告,責令當事人限期接受
處理,公告期為3個月;當事人逾期不接受處理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
門應當依法向違法行為發生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財產無主。
前款規定的偽裝物屬于鮮活、易腐爛變質或者易失效的,煙草專賣行
政主管部門可于公告的同時,在偽裝物保質期內依法先行拍賣。
第九條
有關部門依法查獲的非法生產的卷煙或者銷售、運輸非法生產的卷煙
,應當交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銷毀,禁止以任何方式銷售。
第十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規定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煙草專賣
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前款規定的較大數額罰款,按照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
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
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非法生產卷煙或者銷售、運輸非法生產的卷煙的行為,構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非法生產的卷煙,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其價值參照被假冒的正品卷
煙的市場銷售價格計算;未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其價值參照違法行為發
生地該卷煙同期市場銷售價格計算。
第十四條對非法生產其他煙草制品和銷售、運輸非法生產的其他煙
草制品的查處,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銷售的卷煙應當加貼煙草專賣防偽標識,具體辦法按照《
安徽省防偽技術產品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定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