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2-15 12:33:20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1.1相關概念界定
按照國務院指導意見,城鎮居民是指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的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養老保險參與態度是指城鎮居民對參與社會養老保險的一種內在心理結構,包括認知、情感評價和行為取向三個方面。
1.2測量指標
本研究選取城鎮居民對養老保險的認知、情感評價和行為取向三個維度進行測量。具體指標如下:認知方面,從了解程度、了解途徑進行測量;情感評價方面,從認可程度、參保意愿、滿意度進行測量;行為取向方面,從參保的外顯行為和行為傾向進行測量。2.3資料來源及特征描述本研究的數據主要來源于筆者2012年在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進行的問卷調查。此次調查一方面采取概率抽樣的方法,向城鎮非從業居民發放150份問卷,回收有效問卷136份,有效回收率為90.7%;另一方面也做了部分個案訪談。樣本的基本情況:年齡構成方面,最小的為20歲,最大的為78歲,其中各年齡階段均有分布,以中年人為主,占47.8%;在性別比例方面,男性占40.4%,女性占59.6%;在學歷構成方面,低學歷者(初中及以下)占58.5%,中等學歷者(高中或中專)占30.1%,高等學歷者(大專及以上)占11.4%;在家庭經濟狀況方面,狀況好者(非常寬裕或比較寬裕)的占24.3%,一般者占56.6%,狀況差者(比較緊張或非常緊張)占19.1%。
2統計結果與分析
根據調查數據,下面從城鎮居民參與養老保險的態度及其影響因素兩個方面進行探索性分析。
2.1城鎮居民參與養老保險的態度
2.1.1城鎮居民對參與養老保險的認知
(1)城鎮居民對養老保險的了解程度。調查結果顯示,有83.2%的被調查者聽說過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但其中僅有10.5%的被調查者非常了解或比較了解,另外16.8%的被調查者完全不了解。這表明,即使是在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試點城市,居民對養老保險制度的了解程度還普遍偏低。個案訪談的資料也表明,多數居民只是知道有這項制度,但是對制度的主要內容都不甚了解,特別是關于繳費標準和計發標準更是知之甚少。(2)城鎮居民了解養老保險的途徑。當問及城鎮居民了解養老保險的途徑時,54.8%的人表示是親友告知,24.6%是從電視、互聯網、報紙等了解,11%是從相關部門的通知了解,9.6%是從基層干部宣講了解。可見居民之間信息的相互傳遞是最主要的傳播途徑;新聞媒體的宣傳則是當前城鎮居民了解該制度的另一個主要途徑;相關部門的通知和基層干部宣講發揮的作用不明顯,這表明政府在宣傳推廣工作方面的力度還很不夠。
2.1.2城鎮居民對參與養老保險的情感評價
(1)城鎮居民對養老保險的認可程度。在養老責任的主要承擔者的問題上,86%的被調查者認為應該由政府、社會主要來負責,僅有9.4%認為應由家庭主要負責,4.6%認為由個人負責。同時,91.9%的被調查者認為參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是有必要的,是對老年生活的一種很好的保障。這表明,隨著家庭規模不斷縮小,家庭功能不斷弱化,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在城鎮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小,養老問題日趨社會化,人們更愿意從政府和社會層面尋求養老問題的解決。(2)城鎮居民參與養老保險的意愿。在問及參保意愿時,63.2%的被調查者表示有參保意愿,其中97.8%的人都是出于養老考慮,僅有2.2%是出于投資考慮。這說明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在養老方面給人的信心比較充足,但是作為保值增值方式還不被認可。另外36.8%的沒有參保意愿的被調查者,其原因分別是:養老保險繳費過高(62%)、對政策不了解(23%)、繳費年限過長(9%)、對養老保險不信任(3%)、已參加其他保險(3%)。(3)城鎮居民對養老保險的滿意度。城鎮居民對養老保險的滿意度可以用來描述居民共享價值觀和養老保險制度化之間的差距。數據表明,僅有14.7%的被調查者認為該項制度發揮的作用比較好,36%的被調查者認為不好。他們的評價主要是從保險費中政府財政補貼和個人繳費的比例、個人繳費標準、養老金金額、領取養老金的年齡等方面來考慮的:在繳費比例方面,90.4%的人認為個人承擔繳費比例高,66.9%的人認為政府財政補貼的比例低;在關于養老保險金是否能夠滿足居民日常開銷方面,93.4%的人認為不太能滿足或完全不能滿足;只有在養老金的領取年齡方面,56%的人認為是比較適中的。這表明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在繳費比例和計發標準上與居民的理想狀態存在著很大的差距,城鎮居民希望這項制度能夠以低費用獲得高保障,但這種共享價值觀與目前的制度化的養老保險之間存在著矛盾,導致居民的滿意度比較低。
2.1.3城鎮居民參與養老保險的行為取向
城鎮居民參與養老保險的行為取向主要是通過城鎮居民參與養老保險的外顯行為以及在一定情況下是否有參保的行為傾向來顯示。(1)城鎮居民參與養老保險的外顯行為。外顯行為是指已經采取的實際行為,在本研究中體現為居民是否已經實際參保。調查顯示,僅有31.6%的人參加了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參保比例非常低。69.4%的人未參保,其原因如下:資金不充足(59.4%)、認為待遇太低(22.9%)、對政策不了解(15.3%)、已購買其他保險(1.4%)。在訪談中還發現部分年輕人認為考慮養老問題過早而未參保。(2)城鎮居民參與養老保險的行為傾向。行為傾向是針對外顯行為而言的。調查顯示,僅有14%的人近期有參保打算,在86%的沒有參保打算的被調查者中,37.6%表示若資金充足則有參保打算,21.7%表示若政策宣傳更清楚則有參保打算,14.4%表示若養老保險待遇有所提高則有參保打算。這表明資金短缺、政策宣傳不到位和養老保險待遇不如人意都可能制約居民參保行為傾向。
2.2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參與態度的影響因素
勒溫的場論思想認為,人類行為取向是個體和環境二者的函數。根據這一觀點,城鎮居民無論是作為個體還是群體,其參與態度不僅與其年齡、性別、學歷、收入等個人特征有關,同時又受到家庭結構、家庭經濟狀況等家庭環境以及社會環境的影響。本研究從個人因素、家庭因素、社會因素三個方面進行分析,探討其對城鎮居民參與養老保險態度的影響。
2.2.1影響城鎮居民參與養老保險認知的因素
城鎮居民在認知程度上的差異比較明顯,在認知途徑上差異較小。在10.5%的非常了解或比較了解該項制度的被調查者中,67.4%為女性,47.8%年齡在41—60歲之間。這些居民在日常生活中與人接觸、交談的可能性比較大,了解的信息量大,對該制度認知的程度高。有子女的被調查者對制度認知的程度比沒有子女的被調查者高,隨著 計劃生育政策的長期推行,城鎮居民子女數量維持在1~2個之間,子女為了減輕贍養老人的負擔,鼓勵老人參加養老保險,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老人對該制度的認知。家庭經濟狀況一般的被調查者對制度認知的程度比經濟狀況好和差的被調查者都高,這部分居民有意愿參保并有一定能力負擔養老保險的費用,所以他們會積極去了解相關政策。通過相關部門通知和基層干部宣講了解該保險制度的居民對制度認知的程度比通過親友告知了解的居民更高,這表明規范全面的政策信息有利于提高居民的制度認知程度。
2.2.2影響城鎮居民參與養老保險情感評價的因素
以“是否愿意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為因變量,建立二項logistic回歸分析模型,運用向后條件法將自變量納入模型,建立的模型卡方值為23.747,對其檢驗的P值為0.000,小于0.05,解釋變量全體與logit(p)之間的線性關系顯著,表明模型可以建立,模型中有三個變量(性別、學歷、家庭經濟狀況)通過了回歸系數的檢驗。建立的回歸模型方程為:logit(p)=-1.013×性別-0.475×學歷+0.571×家庭經濟狀況+2.473比較三者的Wald統計量(Wals)發現,性別的Wald統計量更大,說明性別的作用更加顯著。通過發生比率Exp(B)可以具體解釋自變量對參保意愿的影響:女性的參保意愿是男性的2.75倍;低學歷的居民的參保意愿是高學歷居民的1.6倍;家庭經濟狀況差的居民的參保意愿是家庭經濟狀況好的居民的1.77倍。這些居民因為勞動能力比較差或收入比較少,沒有或很少有積蓄,難以靠自身的能力抵御年邁、疾病等風險,為滿足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他們更希望以一種有政府支持的養老方式來度過老年期。在這里社會因素的影響不明顯,居民的參保意愿作為心理層面的取向,受個人、家庭因素的影響較大。
2.2.3影響城鎮居民參與養老保險行為取向的因素
以“是否參加了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為因變量,建立二項logistic回歸分析模型,運用向后條件法將自變量納入模型,建立的模型卡方值為9.198,對其檢驗的P值為0.010,小于0.05,解釋變量全體與logit(p)之間的線性關系顯著,表明模型可以建立,模型中有兩個變量(家庭經濟狀況、對制度的了解程度)通過了回歸系數的檢驗(見表2)。建立的回歸模型方程為:logit(p)=-0.306×家庭經濟狀況+0.539×對制度的了解程度-0.199比較二者的Wald統計量(Wals)發現,了解程度的Wald統計量更大,說明居民對政策了解程度的影響更加顯著。通過發生比率Exp(B)可以具體解釋自變量對參保行為取向的影響:對制度了解程度高的居民的參保行為取向是了解程度低的居民的1.72倍;家庭經濟狀況好的居民的參保行為取向是家庭經濟狀況差的居民的1.36倍。對養老保險制度了解程度高的居民,對相關的制度內容了解得更多,包括繳費比例、計發標準等,這就加深了他們對制度的信任程度,在一定的程度上會對其參保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家庭經濟狀況好的居民在制度認知程度上不是最深的,在參保意愿上不是最強的,但他們的經濟能力強,完全可以支付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以微小的代價換取穩定的養老保險收入,而參保意愿強烈但經濟狀況差的那部分居民卻因為資金限制,無法參保。
關鍵詞:人口老齡化;養老保險;支付能力
一、引言
養老保險作為主要的社會保險制度之一,對社會安定和經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設計良好的養老保險制度有利于社會的安定團結,協調代際關系,保持社會的健康發展;養老保險為勞動者提供了規避老年風險的最有效手段,免除了勞動者的后顧之憂,促進充分就業的實現,進而促進經濟增長。然而,目前我國人口老齡化問題較為嚴重,老年人口基數大、發展速度較快,預計2050年60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將達到31%,略低于發達國家的平均水平(33%),這勢必會對養老保險制度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在人口老齡化背景下考察養老保險制度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理論意義。國內外學者對人口老齡化和養老保險制度做了大量研究,國外學者對老齡化的研究始于生育率問題,加里•貝克爾發展了關于生育率的經濟學理論,他認為孩子是“耐用消費品”,父母的需求更多地受孩子質量的影響,因此,他從孩子的數量需求與質量需求兩個方面研究了家庭對孩子的需求。此外,其他人口學家還提出了“代際財富轉移”理論、“性別角色”理論、“家庭合同”假說、臨界值假說等學說研究生育率問題對人口結構變化的影響。國內學者對老齡化問題的研究開始于20世紀80年代,研究內容主要包括人口老齡化的原因,如鮑思頓等(2005);[1]人口老齡化的經濟影響效應,如李軍(2006);[2]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如杜鵬等(2005)。[3]對于養老保險制度而言,國內外學者的研究主要包括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理論依據及養老保險制度形式的選擇。系統地闡述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的理論是通過生命周期理論、風險理論、市場失靈理論、世代交疊模型展開的,例如David(2001)[4]通過世代交疊模型論證了養老保險制度有助于實現帕累托最優。就養老保險制度的形式而言,目前主要有現收現付制、基金累積制及包含現收現付和基金累積的部分累積制。現收現付制是各國最初采用的形式,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出現,現收現付制養老體系出現收支難以平衡的問題,各國的養老保險制度開始由現收現付制向基金累積制轉變,對于這種改革是否合理,學界展開了激烈的討論,支持改革的研究包括Feldstein(1996)、[5]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宏觀組(2000)[6]等,反對改革的包括Verbon(1988)、[7]巴爾(2003)[8]等。通過文獻回顧可知,目前關于人口老齡化和養老保險制度的研究有很多,但是,現有文獻很少在人口老齡化背景下考察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蔡昉等(2003)[9]直接將人口老齡化與養老保險聯系起來進行研究,康傳坤等(2014)[10]考察了人口老齡化對最優養老金繳費率的影響,因此,本文將在人口老齡化背景下考察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同時總結世界主要國家應對人口老齡化的經驗,以期為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供借鑒。
二、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現狀描述
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是由基本養老保險、補充性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三部分構成的。其中,2015年以前,基本養老保險由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三部分組成;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是2009年開始實行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2011年開始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合并而來的;2015年《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頒布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企業工作人員實行相同的養老保險制度;至此,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由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組成。在補充性養老保險方面,我國企業年金制度始于20世紀八、九十年代,在正式文件中首次被提及是2000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就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而言,雖然起步較晚,但隨著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和對于商業養老保險認識的加深,其發展十分迅速,到2013年,我國壽險保費收入達到9425.14億元。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其中,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資金來源于個人繳費,政府補貼,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提供的資助,“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地方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利息。”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按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并分別納入社會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進行管理。2005年12月,國務院出臺《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規定在職職工的繳費率為8%,企業繳費率為20%,合計繳費率為28%。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經過近30年的改革,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對社會經濟發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然而,不可否認的是,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依舊存在很多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兩點:其一,養老金虧空問題嚴重,根據財政部2014年的全國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情況,2014年養老保險費收入17554億元,支出19117億元,結余為負1563億元,之所以會出現如此嚴重的虧空,一方面是因為歷史欠賬問題嚴重,另一方面也是因為人口老齡化使得繳納養老保險的年輕人越來越少;其二,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水平低、管理效率差,基本養老保險中個人賬戶部分的資金應該進行有效的投資,并且其收益率要高于通貨膨脹,但是目前我國的金融市場發展尚不成熟,很難保證養老保險基金有較為穩定的較高的收益率。
三、人口老齡化對養老保險制度的影響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雖然已經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很多問題,人口老齡化使得本就不夠完善的養老保險制度更加脆弱,那么,人口老齡化究竟會對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產生怎樣的影響呢?人口老齡化對養老保險制度的影響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其一,養老金支付壓力增大,老齡化意味著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例增加,需要支付養老金的老年人口基數增加,養老金的需求增加;其二,養老金供給相對減少,老齡化也意味著年輕人相對于老年人來說越來越少,繳費人數也會越來越少,養老金的供給減少;其三,原有的養老保險制度難以為繼,老年人口數量的增加,一方面直接增加了養老金支付的數額,另一方面又減少了養老金的供給,對原有的養老保險制度構成了雙重壓力,使其難以為繼,由此引發了世界范圍內的養老保險體制大變革。然而,不幸的是,已有的改革實踐證明,尚無一種養老保險制度可以成功應對人口老齡化問題。那么,世界各國究竟為應對人口老齡化做出了哪些努力、哪些經驗是值得我們借鑒的呢?這都是值得研究、了解的問題。
四、主要國家人口老齡化與養老保險制度比較分析
21世紀可以說是人口老齡化的世紀,世界主要國家幾乎都面臨嚴重的人口老齡化問題,養老保險制度作為老年人的保障制度,在人口老齡化背景下顯得尤為重要,本文接下來的部分將對主要國家人口老齡化情況及養老保險制度進行簡要介紹。人口老齡化現象最早出現于發達國家,法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出現人口老齡化的國家,1850年歐洲工業革命即將結束時,法國60歲以上人口已經占總人口的10%,此后,歐美各國陸續進入老齡化社會,北歐國家瑞典于1882年、挪威于1890年進入老齡化社會,1930年英國、德國幾乎同時邁入老齡化的門檻,美國也于1940年進入老齡化社會,此時,65歲以上老年人占總人口比重超過7%的國家還包括瑞士、荷蘭、奧地利、比利時、丹麥等十幾個國家。1960年,世界人口中65歲以上的老年人占5.6%,而發達國家人口中65歲以上老年人口已達8.5%,人口老齡化已成發達國家的普遍現象。與發達國家不同,發展中國家的人口老齡化現象出現較晚,但是發展十分迅速,以中國為例,2000年60歲以上的人口占總人口比例為10.3%,正式進入老齡化社會,2015年60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已經達到16.1%,預計2050年將達到31%。面對人口老齡化壓力,主要國家采取了相應措施,李通屏對此做出了歸納總結,主要措施如下:其一,開源節流,改革傳統的養老金計劃;其二,延遲退休,鼓勵更多的老年人工作;其三,鼓勵遷移,增加移民勞動力供給;其四,鼓勵生育,增加未來的勞動力供給;其五,積極老齡化,減輕老年照顧的壓力。與人口老齡化現象相同,養老保險制度也是最早出現于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歐美發達國家,其發展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一是建立階段(1889年德國建立《養老、殘廢、死亡保險法》至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二是擴張與發展階段(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至20世紀60年代);三是調整與改革階段(20世紀70年代至今)。目前,按照國家主導的程度與方式不同,養老保險模式可以分為社會保障型(如德國、法國、美國、日本等)、福利國家型(如英聯邦國家和瑞典、挪威等西北歐國家)、部分儲蓄型(如新加坡、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等東南亞國家)和完全儲蓄型(如智利等南美國家)。養老保險的上述四種模式各有利弊,尚無一種模式可以成功應對人口老齡化問題,更多的國家采用多支柱式的養老保險框架,以更多地發揮各種模式的優點,盡量地減少其弊端。通過對世界主要國家人口老齡化和養老保險制度的比較分析可以看出,人口老齡化問題已經對各國造成了較為嚴重的困擾,各國都試圖改革養老保險制度以期可以成功應對人口老齡化問題,然而不幸的是,目前尚無一種模式被實踐證明是完全成功的,可以說,人口老齡化背景下的養老保險制度仍在探索當中。
五、結論及政策建議
(一)養老保險制度區域化
由于各區域的經濟發展情況不平衡,使得各區域的企業利潤和繳費能力也出現了很大差異,導致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難以實現全國性統籌。一般情況下,經濟發達地區的企業利潤比較高,企業繳費能力則強;而經濟落后地區的企業利潤相對較低,企業繳費能力則弱。這種不同的繳費能力差異給我國實現養老保險費率的統一帶來了很大困難,從而嚴重的阻礙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全國性統籌進程。
(二)城鄉分割化的二元經濟結構及二元戶籍制度
城鄉的二元經濟結構,使我國產生了城鄉分割化的二元保險體制。這種制度導致在城鎮生活的農民很難參與城鎮養老保險。一方面,我國城鄉的二元經濟結構及二元戶籍制度將我國的居民劃分為“農業戶籍”的農村居民和“非農業戶籍”的城鎮居民。在實際生活中,大量在城鎮生活和工作的人口仍然是農業戶籍,這一現狀對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并軌產生了很大阻礙。另一方面,城鄉的二元經濟結構使城鄉居民的收入產生了很大差距。當前,農村居民的收入遠遠低于城鎮居民。農村養老保障主要依托于土地和新農保,參保成本較低;而城鎮的養老保險制度是由企業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共同打造的較高水平的養老平臺。在這樣的情況下,即使解除了戶籍限制,大多數農民因受財力的影響仍然很難參加城鎮的養老保險。
(三)國家的歷史責任存在缺位
我國在計劃經濟及改革開放的初期,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表現為勞動者在職時領取較低的工資,退休后則由國家負責養老。相當于這些勞動者以“低工資”的方式已經向國家繳納過養老保險費。因此,國家應該對這部分勞動者負有養老責任。在養老保險由“現收現付制”向“部分積累制”變革以后,政府并沒有將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的勞動者的養老金支出重新加入到政府的支出計劃中,而是挪用企業在職職工賬戶來彌補舊制度時的缺失賬戶。舊的養老體制使政府對退休職工產生了隱性的養老金負債,這種隱性的養老金負債隨著時間的推移逐年擴大。而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在于我國政府能否切實地履行養老責任。如果政府任由這種歷史責任缺失下去,將會不斷擴大我國養老保險隱性債務及個人賬戶“空賬”的額度,這對為國家經濟建設做出貢獻和犧牲的勞動者和在職職工甚至是未來職工都是不公平的。這種隱性負債的持續后移,將給社會的穩定和國家的和諧發展帶來隱患。
(四)國家對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消費需求”標準落后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實行“保基本”的目標,在養老待遇的分配方面,公平原則應該是使已經履行繳費義務的參保人在退休后得到基本生活消費保障。基本消費需求,應該根據我國當前的物價水平來滿足居民的衣、食、住、行等最基本的生活消費需求。而不能以參保人退休前的工資收入情況作為基準的“替代率”指標來衡量。此外,在同一縣份地區內,城鎮之間、農村之間的基本生活消費水平基本差不多。但是,不同的縣份地區之間的基本生活消費水平則有差距甚至懸殊很大。因此,應采用以縣域作為單位,農村和城鎮區別對待的方式分析判定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公平情況。
二、結束語
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國務院辦公廳于2009年9月4日《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決定從2009年開始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農保全稱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其之所以被稱為新農保,是相對于以前的農村養老保險而言的。相對于過去老農保的農民自己繳費進行自我儲蓄的模式,新農保最大的特點是采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并汲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經驗建立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籌資模式,國家財政全部保證支付社會統籌部分,形成基礎養老金,這就意味著中國農民60歲以后都將享受到國家普惠式的養老金。在新農保的三個籌資渠道中,最惠農的是中央財政對地方進行補助,這個補助是直接補貼到農民的頭上,其被認為是繼取消農業稅、農業直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一系列惠農政策之后的又一項重大的惠農政策。我國新農保初步的實施目標是2009年試點覆蓋面為全國10%的縣(市、區、旗),以后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國普遍實施,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這對于工業化的最大犧牲者--農民來說具有重要的意義,它不但在一定程度上確保了農村居民的基本生活,使農民養老有所保障,還有利于縮小城鄉差距,是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根據發達國家的養老保險經驗和我國的發展趨勢來看,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農民和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險制度將逐步并軌,形成統一的制度結構。相對于舊的農村養老保險來說,新農保的實施無疑是向國家養老保障一體化道路的一大步跨越。但是,目前的新農保與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雖有相同,但也存在大的差異之處,因此,我們必須要對兩者的異同進行比較,以便進一步分析兩者的合軌路徑。
二、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合軌
資金是養老保險制度能夠順利、成功實施的物質基礎和關鍵所在,新農保資金的籌集和城鎮居民統一為統帳結合的模式,對于二者將來的合軌來說極其重要。其次,雖目前新農保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是兩個不同的制度,但兩者需要解決的問題和目標是相同的,都是為了應對即將到來的人口老齡化危機及完善全體中國人民的養老保障制度,因此,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農民和城鎮居民的差異理應是越來越小的,兩個制度之間的差別也將逐漸縮小。再次,中國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從實施以來已經有一段歷史,也積累了一些自己所獨有的制度經驗,這都是目前適合中國國情發展的,而新農保才剛設立,相關的制度還處于探索階段,并且在中國目前的經濟水平下,農民的發展落后于城鎮居民,雖然二者不可能立刻達到統一,但是新農保相關制度的設計應考慮到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與并軌趨勢,新農保可從城鎮基本養老保險中汲取和借鑒一些目前可以實施的成功經驗。
1、現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需要改革、完善的方面。
(1)擴大新農保社會統籌籌資渠道,提高其發放水平,縮小二者保障水平差距。
由于社會的養老保險保障水平具有剛性,目前中國的經濟發展水平,還不適合對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進較大的改革,特別是降低城鎮居民養老保障水平的相關改革,因此要想縮小二者保障水平的差距,只能提高新農保的保障水平。當前,為了獲得更高的未來養老保障水平,農民還是愿意繳納更多的保費,但是如果新農保社會統籌部分不提高,農民繳費只相當于個人長期儲蓄,一方面無法提高農民的參保積極性,另一方面新農保和城保的保障水平差距持續存在。因此,新農保社會統籌資金發放水平亟待提高。總體來說,政府要加大資金投入和調整相關補貼政策。
(2)在擴大覆蓋范圍的同時提高統籌層次,統一基金管理。
隨著新農保制度在全國范圍的實施,其覆蓋范圍逐步擴大。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養老基金還是局限于比較低的一級財政專戶,其投資運營條件有限,資金面臨巨大的貶值風險。“積累型的社會保險基金必須進行投資運營,之前關注的主要是養老金挪用等顯性風險,但是貶值的隱性風險同樣需要引起注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基金司司長陳良說。
(3)解決個人賬戶基金保值增值問題,應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統一考慮。人保部農保司,截至2010年7月底,新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已累計達到約295億元人民幣,這一額度仍將以較快速度積累。面對我國目前的高度通貨膨脹率,二者都面臨保值增值問題,且性質相同,因此在制定相關投資增值管理辦法是應統一考慮。
2、將來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一的發展方向。
(1)社會統籌部分轉型,形成全民養老金,由國家財政統一負責,資金來源于公民繳納的社會保障稅或者國家的財政撥款。未來國家的基本養老保障制度應該是向全覆蓋、無差別發展;全覆蓋,即依法享受中國基本養老保障制度的公民,達到年齡都可以領取全民養老金。無差別,即所有公民享受的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和領取的全民養老金無差別。這樣不但可以縮小城鄉差別,保障所有公民的養老,同時公民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時,不會因為社會統籌部分無法轉移而利益受損。
(2)公民個人賬戶的繳費設最低線和最高線,公民可自由選擇,不具強制性,國家設立相關制度鼓勵多繳費,如果不繳納費,即不為其開設個人賬戶,一旦繳費需至少繳納15年,不滿15年者養老金扣除總資金的20%后一次性發放。
(3)資金統一管理,實行省統籌,制定多元化投資制度,加強資金的監督管理。之所以不實行全國統籌的原因有:首先,因為個人賬戶的資金屬于個人所有,不具調劑作用,全國統籌無必要;其次,個人賬戶的資金對流動性和增值性要求比較大,實行全國統籌雖有利于增值,但和省級統籌效果差別不大,同時個人賬戶資金的變動比較大,全國統籌不利于其流動性的發揮。才外還應加強資金反而監督管理預防挪用風險。
參考文獻:
關鍵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法人受托模式
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運行管理體制現狀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運行管理體制是在“新農保”和“城居保”管理體制基礎上建立并施行的。2009 年國家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新農保”采用縣級統籌管理模式,在“新農保”試點縣采用統一制度設計、統一繳費標準與財政補貼水平以及統一的基金管理和使用等管理制度安排。2011 年國務院頒布《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試點縣為管理單位進行基金收支管理。隨著城鎮化水平不斷提高,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整合需求愈發凸顯,2014 年國家推進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統一,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新農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構成,實行市縣級統籌管理,設置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管理服務和經辦機構,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基金進行監管。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運行管理制度存在問題
(一)監管辦不分離容易導致政府尋租
在新農保制度和城居保制度運行初期階段,集監管辦于一體的縣級管理模式容易誘發基金挪用、虛報瞞報等問題。2013年調查結果顯示各地區新農保和城居保虛報、瞞報參保人數問題嚴重。2011 年全國約有 2.2 萬人重復參保,導致國家財政支出額外增加約 290 萬元。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給付完全由國家財政負擔,各地區參保人員越多獲得的財政補貼越多,由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由市縣自行管理,市縣政府為獲得更多的財政補貼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特別是參保老年人口進行虛報。同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經辦和監管均由市縣政府完成,市縣政府或為了完成基金保值增值目標,或負責機構、負責人員為謀取私利容易產生基金挪用的問題。
(二)貧困地區不具備財政負擔能力
市縣財政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給付的主要來源,特別是在東部地區,國家財政部分負擔基金籌集的情況下,貧困地區市縣財政將難以負擔城鄉居民養老金給付,導致城鄉居民養老金待遇難以提高,不能滿足其養老保障需求。產生這一問題的主要原因是管理層級過低,各地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未能實現統籌使用,低收入地區在財政能力約束下容易出現財政缺口。
(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管理效率有待提高
《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中提出“各級人力資源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負擔基金監管,地方政府為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經費保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可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采用完全依托政府的管理模式。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運行過程中,政府設立經辦機構,對經辦人員進行定期培訓,將耗費大量政府資源,而且“花別人錢、辦別人事”的管理模式將導致制度運行效率損失,可引入“第三方力量”提高管理效率。
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法人受托管理體制
(一)全國統籌法人受托管理
法人受托管理最早應用于企業年金之中,是指企業年金委托人將年金的運作管理等事務交由具有相關資質的法人受托機構代為執行,法人受托管理具有充分競爭、基金安全性高等優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可采用全國統籌法人受托管理體制,以省級為單位開展國家的各項治理工作,結合中央、地方財政分權改革,進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全國統籌管理。同時,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運營和投資等經營管理權由政府剝離出來,交由充分競爭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僅能夠提高管理效率,而且能夠降低政府管理成本。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法人受托管理體制優勢
1、全國統籌法人受托管理體制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
針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市縣管理存在的弊端,采用全國統籌法人受托管理體制將有利于改變政府包辦的管理格局,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運營、投資等事務在政府職能中分離出來。只需要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運行提供完善全面的法律體系和制度框架,發揮養老保險收入再分配功能,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行的良好經濟環境和金融環境,促進形成有效的監管機制,而不再直接參與基金運營管理。國家建立全國和省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會將基金投資運營權委托專業的基金管理企業,基金管理企業通過競標方式獲得管理權,基金管理企業直接面向金融市場將更加有效的實現基金保值增值。同時,委員會將基金支付事務交由銀行系統和商業保險公司,利用其已經十分發達的經營網絡,最大程度方便城鄉居民領取養老金,提高支付效率。政府負擔基金投資、運營監管,明確了政府的職能定位,在保證基金運營安全的前提下提高管理效率。
2、全國統籌法人受托模式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
在全國統籌法人受托模式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交由專業基金管理企業,這些企業通過相互競爭獲取管理權,可降低基金運營管理費用,這種模式也避免了政府建立基金投資運營管理機構帶來的資本投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發放交由銀行和商業保險公司,可充分利用其分布廣泛的營業網點,形成全覆蓋的管理服務網,方便城鄉居民的同時還能夠避免政府設立專門待遇發放機構所帶來的高昂成本。
3、全國統籌法人受托模式有利于構建高效的監督機制
全國統籌法人受托模式提高了管理層級,并引進了管理機構和經辦機構相互制衡的監督模式,提高了基金管理的安全性,避免市縣統籌管理模式下存在的基金挪用、虛報和瞞報等問題。同時,全國統籌管理模式擴大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規模,能夠起到降低投資風險的作用,大規模養老保險基金能夠影響金融市場,提高基金收益能力。在全國與省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委員會監督管理下,可以最大程度地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監管效率,并從法律的高度規范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管理運行。
參考文獻
總結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的經驗,可得出改革基本思路是向企業靠攏,養老保險由國家、單位、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經營性事業單位為何要進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呢?原因如下:
首先,原有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與企業不同,由國家財政撥款,國家財政肩負事業單位“養老”負擔過重,政府想要減輕包袱。其次,由于管理制度不同,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優厚,在信息傳遞便利的今天,企業和事業單位養老待遇差距太大,十分容易引起社會不滿,不利于實現分配公平,也不利于社會穩定。事業單位本身存在人員“進不去,出不來”的現象,“出不來”現象跟福利待遇因素相關,如果事業單位不進行體制改革,就沒有促進勞動力的流動。
經營性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應當注意哪些問題?筆者認為有如下幾點:
首先,應當注意做實個人賬戶。當前,各地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賬戶普遍出現了“空賬”的現象。養老保險入不敷出現象較嚴重。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年限有限,積累的資金有限,且收繳的保險金沒有很好的投資途徑,導致資金閑置,不能升值。另一方面現代人均壽命增長,養老期限延長,其退休前繳納的養老金費用不能滿足將來養老的需求,且如國外一樣推遲退休年齡的作法在中國并不太可行,因此出現了“新人養舊人”的現象,導致年輕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用于支付退休員工的退休金。
其次,應當做好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準備。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既定目標是逐步降低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替代率。這樣一來養老金總數上較之前存在較大差異,建議事業單位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作為補充,可以通過職業年金的形式,費用由單位或者單位和個人繳納。
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全面貫徹國務院和省、市政府新農保工作指導意見及實施辦法。2012年為我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整體推進年。鞏固新農保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全覆蓋成果,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健全服務網絡,推進信息化建設,全面提升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管理規范化、精細化服務水平,盡快實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并軌統一。
二、目標任務
1、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231.43萬人。
2、農村適齡居民參保和60周歲以上老人基礎養老金發放實現全面覆蓋:農村適齡居民參保率達到99%以上,符合條件的農村老年居民基礎養老金發放率達到100%。
3、城鎮適齡居民參保和基礎養老金發放實現全面覆蓋:城鎮適齡居民參保實現應保盡保,基礎養老金發放率達到98%以上。
4、加大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督查力度,確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覆蓋率達到95%以上。
三、推進措施
1、全面推進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貫徹省政府《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落實市政府《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抓住有利時機,充分發揮網絡媒體和社區平臺的杠桿作用,進行強勢宣傳,強化參保意識。全面推進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各項工作,實現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全覆蓋,確保未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適齡城鎮居民應保盡保,符合條件領取基礎養老金的城鎮居民應發盡發。
2、鞏固新農保全覆蓋工作成果。繼續加大新農保擴面征繳力度,進一步鞏固和提高參保率,努力實現適齡人員參保全覆蓋。引導城鄉居民補足15年繳費,鼓勵有經濟條件的居民選擇高檔次繳費,確保上半年完成全年征繳任務,努力擴大基金積存總量。認真做好到齡人員的基礎信息核對工作,確保符合條件的老年農民全部享受到這一惠民政策,實現到齡人員基礎養老金全發放。
3、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是研究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并軌的辦法并實施。二是制定出臺相關辦法,重點解決居民養老保險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財政補貼問題,提高城鄉居民的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待遇。三是探索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的轉移接續辦法,妥善做好與相關制度的銜接,做到制度覆蓋無盲區,人員覆蓋無盲點,政策銜接無縫隙。
4、加快新農保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建設。按照省新農保信息系統建設的統一要求,加快數據遷移,突破技術瓶頸,加大財力投入,在省、市、縣專網聯通的基礎上,推動縣、鎮、村網絡貫通,通過全省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系統辦理“收、發、管”各項業務,實現信息化、科學化、規范化操作。大力推廣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方便農村居民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信息,努力做到為參保人記錄一生,保障一生,服務一生。
5、加強經辦機構建設,提高服務水平。一是組建大市區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合理設定經辦機構編制,配備與其業務相適應的管理和經辦人員。二是推動新農保經辦管理服務示范點、示范崗建設,以點帶面,發揮典型示范作用,促進全市新農保經辦管理服務制度化、規范化、信息化和標準化建設。三是加強考核,對各業務環節進行稽核和督查,保證人員信息準確、資金安全規范。
6、強化基金監管,規范金融服務。做實新農保和城居保個人賬戶,按照“安全第一、方便群眾、有利于提高管理層次”的要求規范新農保、城居保資金存儲銀行的相關行為。規范金融機構的服務行為,提高金融合作機構的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保證基金的安全。加強與金融機構的合作,為每個參保人在相應的金融機構開設存折賬戶,并建立省業務系統中的個人編號與金融業務系統中存折賬號之間的對應關系。
7、督察督辦好征地保障工作。認真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和省、市有關文件,按照“先保后征”“即征即保”的要求,加強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審核管理,確保新增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全覆蓋,引導失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杜絕現金分配、貨幣安置的做法。從2012年起,嚴格執法、嚴格督辦,對涉及執行不力或造成后果的相關負責人,提請相關部門處理。
四、具體活動
1、2月份,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征繳突擊月活動,完成城居保年度工作目標。
2、上半年,配合省廳農保處、農保中心,在東臺市召開省新農保村級平臺經辦服務現場會。
關鍵詞:英國養老保險;基本國家養老金;公職人員職業年金
養老保險在社會保險中占據核心地位,決定著社會保險體系建設的成敗。英國的養老制度開始于1908年養老金法至今已有百年的歷史,被認為是世界上最完善的養老制度之一。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起步較晚,發展水平遠遠落后于英國,并且在制度設計與執行中遇到了許多問題。我們要通過總結英國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成功經驗與失敗教訓,為我國養老保險事業發展提供借鑒和參考。
一、英國養老保險制度安排
英國的養老保險體系可以分為三個半層次。第一個層次為基本國家養老金是面向所有參加國民保險繳費的公民的,第二層次為附加國家養老金是面向受雇人士的,第二層半是英國政府為受雇人士設立的個人賬戶系統,第三層次為自愿性的私人養老金制度。1.基本國家養老金制度。在2014年4月6日之前達到退休年齡的,男士的繳費年限必須達到44年、女士的繳費年限必須達到39年,在2014年4月6日之后達到退休年齡的男性女性的繳費年限須達到30年。如果達不到上述標準,基本養老金會相應的減少。基本國家養老金分有A、B、C、D四種類型。A類養老金是根據個人的繳費記錄發放的,以2011/2012財年為例,每周發放102.15英鎊的基本國家養老金。B類是面向夫婦發放的。如果夫妻雙方都達到了標準的繳費年限,那么他們倆都可以得到A類養老金。如果夫婦中有一方的基本國家養老金不足全額的60%,可根據另一方的繳費記錄最高增長到全額的60%,多領取的部分為B類養老金。C類養老金屬于一項免繳費型的社會福利,適用的人群是在1948年7月5日前退休的人和這部分人的遺孀。C類養老金的給付額為全額A類養老金的60%。D類養老金也是免繳費型的社會福利,主要是針對年滿80歲且沒有基本養老金的老人設立的。D類養老金的給付額為全額A類養老金的60%。2.附加國家養老金。附加國家養老金是一種針對雇員的強制性的養老金制度,不需要雇員額外繳費,只需要繳納第一類國民保險金到達一定的年限即可自動獲得領取的資格。附加國家養老金經歷了SERPS計劃和國家第二養老金兩個階段的發展,形成了一種與收入相關聯的養老金制度。如果雇員加入雇主建立的職業養老金計劃,就會退出附加養老金計劃。政府對職業養老金計劃會給予一定的退稅優惠。3.個人賬戶制度。英國養老金法案2008規定從2012年開始實施個人賬戶制度作為一種半強制性的職業年金制度。繳費標準為雇員工資的8%,其中雇員的繳費比例為工資的3%,雇主繳納雇員工資的4%,政府退稅1%。此項計劃覆蓋到在英國工作的所有沒有參加其他職業養老金計劃的雇員。4.私人養老金計劃。4.1雇主發起的職業養老金計劃。雇主發起的職業養老金計劃由雇主和雇員共同繳費,并有雇主自行管理。這種職業養老金主要有待遇確定型和繳費確定型兩種形式。待遇確定型給付方式為最終工資的1/60乘以工作年限。繳費確定型為雇員按固定繳費比例繳費,達到退休年齡后根據賬戶的累積值按月計發。4.2個人養老計劃。從2006年4月開始,所有75歲以下的人都可以參加個人養老計劃。與職業養老計劃一樣都有繳費額的年度限額和終身限額。5.公職人員的職業養老金計劃。英國的公職人員與普通民眾一樣是需要繳納國民保險費的,作為在退休后獲得基本國家養老金的前提條件。除此之外,公職人員還可通過參加職業養老金計劃在退休后獲得職業養老金。公務員的職業養老金主要有一下幾種類型:5.1傳統型養老計劃。本項計劃適用于在2002年10月1日之前參加工作的公務員。該計劃中,公務員本人不繳費。5.2Nuvos型養老金計劃。本計劃適用于在2007年7月30日之后參加工作的公務員。公務員本人繳納工資的3.5%。退休后的養老金為所有年薪的2.3%5.3合伙型養老金計劃。本計劃適用于在2002年10月1日之后參加工作的公務員。政府作為雇主每月按繳費率繳納一定金額到公務員的養老金賬戶中,公務員自己可以選擇繳費或不繳費。
二、中國養老保險制度安排
1.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我國城鎮企業職工現行的養老保險的法律依據為2005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我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大致分為兩類,第一類為在企業中工作的職員且企業為其繳納有養老保險的,第二類為靈活就業人員。我國的養老保險實行的是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城鎮職工的養老保險也充分體現了共濟性與個人基金積累相結合的原則。在企業中參加工作的人員每月扣除工資的8%,作為個人賬戶的繳費。企業則扣除工資總額的20%繳納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為社會統籌基金。如果職工個人的工資收入高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按平均工資的300%計算。如果職工的工資收入低于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按平均工資的60%計算。繳費滿15年才有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資格條件。2.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2014年2月國務院出臺了《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將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合并實施,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在一定程度上為推進城鎮化改革減少了一定的阻力,有利于城鄉務工人員的合理流動。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合理銜接可以避免來城務工人員重復繳費,為他們提供更好的養老保障。年滿16周歲,沒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也不是機關事業單位的正式編制的城鄉居民都可以參保。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險的年繳費標準設有100—2000元之間不同檔。3.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出臺了《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標志著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雙軌制”的結束。這充分體現的公平原則,緩解了社會矛盾,有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動。改革之前的機關事業單位是不需要繳納養老保險的,退休后的養老金由財政撥款,養老金替代率可達到80%以上。改革后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制度實行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一樣的統賬結合模式,為公務員等編制內人員建立起個人賬戶,需要個人為賬戶繳費。為了保證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政府強制規定各機關事業單位要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三、中英養老保險制度對比分析及我國養老保險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1.雇員的國民保險費的繳費比例與享受的福利待遇的比較分析。在英國把有固定工作和沒有固定工作的人員分類為雇員和自雇人士,同樣在我國也可以按照此方法把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歸類為雇員,把靈活就業人員和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士歸類為自雇人士。英國雇員繳納第一類國民保險費。在雇員收入超過繳費門檻后,雇主繳納雇員工資的13.8%,雇員繳納工資的12%。在中國企事業單位現在統一的規定是單位繳納總工資的20%,職工個人繳納工資的8%。對比繳納的比例,我國養老保險與英國國民的繳費比例相差不多。但是英國這樣的繳費比例相對應的福利待遇不僅僅包括退休后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和附加養老金,更重要的是繳納了國民保險金就有資格免費享受NHS醫療服務、生育津貼、繳費型求職者津貼、無工作能力津貼、喪親津貼等。在我國醫療保險需要單位繳納總工資的6%,個人繳納工資的2%;失業保險需要單位繳納2%,個人繳納工資的1%;工傷和生育需要單位繳納總工資的1%左右,個人不繳費。這樣算下來,在我國單位需繳夠總工資的30%,個人繳夠工資的11%才能夠享受到英國公民第一類國民保險費后獲得的福利待遇。通過這種比較方法可以得出我國基本養老保險金的繳費比例偏高。2.自雇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與享受的待遇給付的比較分析。英國的自雇人士享受的是與雇員同等待遇的基本國家養老金,還有生育津貼、無工作能力津貼、喪親津貼等。自雇人士比雇員缺少的福利待遇是附加國家養老金和繳費型的求職津貼。雖然英國是通過收取統一的國民保險費來提供全方位的社會福利項目的,但我國僅僅社會養老保險一項繳費就高于英國可以享受多重福利項目的保險繳費。我國的自雇人士如果想要享受與雇員同樣待遇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就要繳納遠遠比英國自雇人士繳費比例高的養老保險金。如果選擇繳費低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就面臨著老年享受的養老金水平低,有的甚至無法滿足基本生活需要。3.關于退休年齡的對比分析。首先關于退休年齡的定義中英兩國有所不同。英國規定的退休年齡為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年齡,即使繼續工作也可以領取養老金。我國規定的退休年齡為停止工作并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年齡。英國的這種規定可以調動老年人的勞動積極性,為社會增加勞動力,也為到達退休年還想繼續工作的老人提供政策上的便利。其次就退休年齡的具體規定來看中英兩國也存在差異。英國規定的退休年齡為男女都是65歲。中國規定的退休年齡為男性60周歲,女干部退休年齡為55周歲、女性工人退休年齡50周歲。中國的退休年齡明顯早于英國的退休年齡,男性相差5年,女性最高相差15年之久。隨著經濟水平的發展,我國的教育年限增加,這就推遲了勞動力參加工作的平均年齡。那么根據我國這樣低的退休年齡,就會縮短受教育程度高的人的工作年限,這對人才是一種浪費。4.中英兩國職業養老金的對比分析。職業養老金作為基本養老金的一個補充,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改善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所以各國的養老保障體系中都應該包括職業養老。英國的職業年金分為雇主發起的職業養老金計劃和公務員職業養老金計劃兩大類。我國的職業養老金也包括企業的補充養老金和公務員的補充養老金,共同構成我國養老保險的第二層次。在英國,職業年金的覆蓋率已經達到50%-60%。我國的企業年金完全采取的是企業自愿原則,參加企業年金的人數僅占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人數的10%,覆蓋比例是相當低的。我國在2015年1月14日新出臺的《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明確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單位繳費比例為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納繳費工資的4%。這項政策剛剛出臺還未見實施的效果,政策設計明朗化有利于促進企業年金的建立與發展。
四、英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經驗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