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8-12 19:13:18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司法工作經驗總結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1月17日,在省司法廳召開關于集中整治干部作風突出問題活動的視頻會議后,我局黨組組織召開了全局干部大會,發起動員,精心部署,在隨后認真組織學習了市局集中整治干部作風突出問題活動實施方案。統一了全體干部職工的思想,認識到開展集中整治干部作風突出問題活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營造了良好的整治干部作風活動氛圍。
二、抓好學習教育,營造濃厚活動氛圍。
1、根據上級部門統一制訂的學習內容,我局擬定了學習計劃,明確學習時間、學習內容,采取集中學習與個人自學相結合的方式,認真組織學習了黨的十七大及十七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和總書記“七一”重要講話關于加強黨性修養、樹立和弘揚優良作風、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等重要精神;學習《廉政準則》、《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工作紀律;學習省、市集中整治干部作風突出問題動員會精神,深刻領會和把握集中整治影響發展環境的干部作風突出問題的總體目標、主要任務及具體要求,并組織專題討論;運用典型進行針對性教育,增強服務發展、促進發展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
2。在單位懸掛標語,設立舉報投訴電話及電子信箱,同時在利用黑板報開設活動專欄,及時宣傳報道活動進展情況,大力宣傳開展活動努力營造開展活動的濃厚氛圍。局長代表單位作出服務承諾:以一流干部作風營造一流發展環境。
三、全面推進自查自糾,確保切實到位。
1、認真查擺。從四月到目前,我們組織各科室、基層所開展了為期一個月的專題自查自糾學習討論活動。分管領導到科室聽個人自查發言,班子集體聽取科室自查自糾匯報。領導班子和科室負責人分別對科室和干部個人查擺出來的問題要經進行了領導審核;與此同時,召開班子民主生活會,專題就班子成員查擺出來的問題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此外查擺出的司法行政部門問題在公示欄張貼公示,接受群眾監督。通過個人與科室、自查與互評相結合,真正把問題找準、議透,以增強整改的針對性。
2、廣泛征詢意見。四月份我們組織由局領導班子帶隊,利用三天時間分頭走訪相關單位、企業法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服務對象等,進行上門征求意見。同時通過座談走訪,公開舉報電話、電子信箱,向社會各界發放征求意見表100余份,組織召開代表座談會11次,廣泛征求意見。局機關于4月25日下午召開了18名群眾和服務對象代表參加的征求意見肯談會。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們通過前兩個階段的工作經驗總結,為作風整治活動下一步工作扎實推進奠定了基礎。
1、進行自我整改。制定整改方案、開展公開承諾活動、分類組織開展問題整改效果測評及建立問題整改臺帳,堅持邊學、邊查、邊改,邊落實。
關鍵詞:用戶;管理;竊電;行為
中圖分類號:F416.61 文獻標識碼:A
隨著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發展以及用電量的增大,竊電問題變得越來越突出。近年來這種違法行為的主體已變得多元化,不僅一些居民、個體和私營經濟組織、集體企業竊電,甚至有些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也有竊電行為。 這些用戶,特別是那些10k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高耗能大用戶,其竊電行為已使供電企業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竊電問題不僅困擾著電力企業的發展,也嚴重影響了國家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的穩定,到了不管不行,非管不可的程度。為此,筆者通過對國內供電企業出現的典型竊電事件分析、總結,提出如何通過加強對用戶管理等措施,減少乃至消除用戶竊電行為的基本方法和思路。
1幾起竊電事件分析
1.1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見圖片0513
圖片0513用戶擅自接線用電(竊取電源點)
1.1.1事件經過:
2009年8月25日,我局xx供電所接到客戶中心關于xx客戶竊電的業務單,xx供電所迅速組織用電檢查人員到現場進行檢查。經核查,發現該客戶租用的一建筑物的用電設施在沒有報裝用電的情況下,在供電企業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屬于竊電行為。用電檢查人員馬上對此行為進行了制止并取證。
由于該用戶在供電企業沒有報裝用電,因此電力營銷系統不具備臺帳資料,在進行計算追補竊電電量電費及處罰金額時不能進行電子流程傳遞,無法做到帳、實、營銷系統一致。經研究并征得客戶同意后,決定使用該客戶所租用建筑物的業主其中一個長期未用電的客戶臺帳進行竊電的流程處理,其竊電行為的用電類別屬于照明用電,但用于處理竊電的客戶的用電類別屬于普通工業。為保證報表分類統計正確,先將其用電類別改類為照明用電,再進行竊電電量電費及處罰金額的計算及處理。待月末系統初始化后再將用電類別改類為普通工業。
1.1.2經驗總結:
本次事件中,xx供電所是在接到客戶中心關于xx客戶竊電的業務單后才組織用電檢查人員到現場進行檢查。這是有線索的檢查,查獲的可靠性高。
進行這種檢查的關鍵是要有線索。這就需要我們建立完整的用戶檔案,定期分析用戶用電量變化情況,判斷是否可能有竊電行為;加大宣傳力度,依靠用戶互相監督,舉報,獲取線索。
1.2繞越計量裝置用電
1.2.1事件經過
1999年10月20日晚湖南某供電企業用電管理稽查人員稽查時發現一配電變壓器油枕內穿出三根導線接于0.4kv配電線路上。仔細檢查發現該三根導線是從油枕通向變壓器油箱內并掛接在變壓器低壓側三相繞組引出線上的三根電源線。
后經調查核實,該三根導線是竊電者(農電員)為從計量裝置前竊取電源而裝設的。
1.2.2經驗總結
本次事件中,供電企業是通過現場稽查而發現竊電行為的。
由此可見,作為供電企業,要想及時發現并制止用戶的竊電行為,就必須加強對用戶的管理,建立完善的用戶檔案,定期進行負荷分析,不定期開展現場稽查工作。
1.3故意使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者失效
1.3.1事件經過
xx變電站的一條10kV線路長期以來線損率正常,2011年全年累計線損率為3.17%,但自今年2月起,該線路線損率突增,成為線損率異常線路,2、3、4月連續3期線損率分別為11.83%、6.52%、9.24%。為了徹底查出異常原因,在排除關口表故障、抄表及負荷割接等原因后,檢查小組決定對該線路屬下的用戶逐一進行排查,并對所有裝有參考表的專變用戶參考表進行不定期抄錄,以確定是否有計量故障或竊電事件發生。通過分析對比,發現某專變用戶的計費表與參考表之間每天存在1300度左右的誤差,存在竊電的可能,但通過現場檢查,發現所有計量封印完好,未能找到該用戶竊電的確鑿證據。為了得到更有力的技術支持,xx供電所立即聯合相關技術人員一同到該用戶的電房進行全面檢查。通過精密儀器測量,發現高壓計費表A、C兩相電流不平衡,存在較大差異,而低壓參考表A、C兩相電流平衡,且與高壓計費表數據不對應。憑借這一線索,最終在高壓計量柜發現A相電流互感器二次端子被銅絲短接,從而確認該用戶存在"故意使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者失效"的竊電行為。以下是現場拍的照片:
1.3.2經驗總結:
本次事件中,供電企業就是通過對用戶負荷進行定期統計分析,發現竊電懷疑對象后,再通過現場稽查才出用戶竊電行為。
同理,作為供電企業,要想及時發現并制止用戶的竊電行為,就必須加強對用戶的管理,建立完善的用戶檔案,定期進行負荷分析,不定期開展現場稽查工作。
2減少或消除用戶竊電行為的基本錯施
2.1建立用戶檔案:
對每個用戶都要按照用電性質進行分類,建立包括開戶日期、負荷類別、容量大小、電費繳納、合同違約記錄等信息在內的用戶檔案。
2.2做好普及《電力法》的宣傳教育工作:
利用電視、廣播、報紙、雜志、傳單、廣告等媒體,大力宣傳《電力法》和反竊電的重大意義。
2.3嚴厲打擊竊電行為:
抓住典型案例,除按規定進行處罰外,還要聯系新聞單位進行社會曝光,竊電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要移交司法部門懲處。
2.4從計量裝置和配電設施上堵塞竊電漏洞。
2.5加強對用戶配電設備的巡視檢查管理:
供電企業內部的用電檢查,裝表接電,抄表收費等從事用電管理的人員,都應自覺肩負起維護電力企業正當利益的責任。
(1)不定期的突擊性檢查,對重點可疑用戶必要時可采用"回馬槍"的方法反復檢查。
(2)堅持定期的檢查。
(3)抽查電量猛增猛減的用戶。
2.6為達到防竊電的目的,可利用各戶電能表集中安裝方式公示于眾。集裝表可充分利用用戶互相監督的因素,利于防竊電工作。
2.7加強線損考核:
根據線路的導線型號、地理分布及月用電量,按有關方法計算出各條線路的理論線損,外加兩個百分點的表計誤差即為考核指標。根據這個指標對各供電營業所線損進行考核,并設立了完善的獎懲制度,加強了線損考核力度。
2.8加大營業普查力度:
線損管理雖然可以發現竊電的線索,但不能反映具體問題,因此必須深入用戶經常進行營業普查,從抄表監督、表卡審核、用電檢查到動態管理、業務工作單及現場查看各項反竊電工作的技術措施等,進行全面檢查,并對查出的問題進行處理。
2.9加強技術培訓,提高職工的業務素質:
定期舉辦各種形式的反竊電技術培訓,提高用電管理人員反竊電和防竊電的技術素質。
結語
綜上所述,對于供電企業來說,要想減少乃至消除用戶竊電行為,確保供電企業經濟不受損失。就必須加強對用戶的的管理,建立完整的用戶檔案;抓好普及《電力法》的宣傳教育工作;嚴厲打擊竊電行為;從計量裝置和配電設施上堵塞竊電漏洞: 加強對用戶配電設備的巡視檢查管理:為達到防竊電的目的,可利用各戶電能表集中安裝方式公示于眾。加強線損考核: 加大營業普查力度: 加強技術培訓,提高職工的業務素質。
參考文獻
「關鍵詞民事證據,經驗,規則
在民事證據法領域,修訂及完善現有的證據規則,構建適合國情的完備的證據法律系統,已經成為了法學界與司法實務界的共識。在進行必要準備的基礎上,一些學者已經研究、起草了一些民事證據法草案(民間草案),如中國人民大學陳界融博士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證據法》(建議稿)、①中國人民大學肖建國副教授和復旦大學章武生教授起草的《民事證據法》(建議稿)、②清華大學張衛平教授、法官學院畢玉謙教授等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證據法》(建議稿)等。③但是,一些學者對于制定單獨的民事證據法仍然持有不同意見,如王利明教授主張將民事證據法的內容放在民法典內,陳桂明教授則主張將民事證據法的內容放在民事訴訟法典內。④在比較上述證據法草案后,我們發現各草案在內容上存在著較大的差別。上述表明,民事證據立法的體例、民事證據法應當具備的內容等問題仍然需要進一步研究。
事實上,許多學者已經從國外立法例、立法技術等角度對上述問題進行了非常有見地的研究。但作者認為,要澄清上述問題,更重要的是從證據法的本質屬性著手進行。在下文中,作者將從經驗與證據規則之間的關系入手,研究、解決三個問題:(1)證據法是否能夠脫離訴訟法單獨存在;(2)獨立存在的證據法應當具有什么內容;(3)如何平衡證據規則與法官自由裁量之間的關系。
一、從經驗到規則:證據法與訴訟法的分野
何家弘教授認為,司法制度在認定案件事實方面已經實現了從“告知真理”到“發現真理”的轉化。⑤這就意味著,現代司法制度對案件事實的發現采用的是“發現”的,即通過某種方法來探知發生于既往的事實。我們研究與構建證據法律系統的目的就在于建立一種在司法過程中發現既往事實的方法與制度。
根據理論的一般觀點,人類認識客觀世界的主要方法是演繹法。這一論斷具有相當的普遍性。具體到司法制度,在司法過程中,演繹法對于裁判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⑥普遍認為,“三段論”的演繹推理是大陸法系訴訟的主要推理方式。作者認為,“三段論”推理也普遍存在于英美法系的訴訟過程當中。人們一般認為由于英美法系國家奉行判例法制度,類比推理才是他們訴訟過程的主要推理方式。事實上,類比推理只是英美法系法官尋找“三段論”大前提的一種推理方式,即他們通過類比推理以及邏輯推理以外的方式,如美國著名法官卡多佐所提出的“、傳統和學的方法”少社會學的方法“等,⑦尋找每一個案件所應當適用的法律規則,即尋找”三段論“推理的大前提,在此基礎上結合庭審認定的事實小前提以作出裁判。因此,用三段論來描述英美法系司法推理的宏觀過程是適當的,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司法推理的區別僅僅在于:
英美法系法官尋找大前提的過程是復雜的,需要通過額外的類比推理甚至一些邏輯推理之外的推理方法,⑧如辨證推理;⑨而大陸法系法官則可以從現存的成文法中輕而易舉地找到三段論的大前提,其過程簡單得可以被忽略。⑩
在運用演繹法形成裁判的司法過程之內,還存在著演繹法的個別運用。其中,通過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也借助了演繹法。例如:一般認為,只有債務人才會向債權人寫欠條;有一張甲寫給乙的,并簽署了甲的姓名的欠條;結論是甲為債務人,乙為債權人。從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出,證據本身屬于認定案件事實這個演繹過程中的小前提。那么,大前提是什么呢?一般認為,當存在證據規則時,證據規則是大前提,在沒有證據規則的情況下,經驗法則是大前提。[11]
“經驗法則是人們在長期生產、生活以及實驗中通過對客觀外界普遍現象與通常的一種理性認識。司法審判上的經驗法則是社會日常經驗法則的一個必要而特殊的組成部分,其特殊性表現在法官常常根據自身的學識、親身生活體驗或被公眾所普遍認知與接受的那些公理經驗作為法律邏輯的一種推理定式。”[12]簡單說來,經驗法則本質上是一種經驗,這種經驗來源于法官對既往工作、生活經歷的,體現了法官的價值觀,反映了具有時間差異的事物之間的聯系,如:現實的欠條與既往的借貸事實之間的聯系,事故現場的剎車痕跡與既往的車輛行使速度之間的聯系等。在沒有證據規則的情況下,現存的證據與既往的事實之間的連接點就是經驗法則。或者說,經驗法則是在缺乏證據規則的情況下法官運用演繹法發現案件真實的大前提。
在存在證據規則的情況下,證據規則就是演繹法的大前提了。證據規則實際上也是一種經驗。例如,傳聞證據規則否定傳聞證據的證據能力,是因為經驗告訴人們,道聽途說的消息往往是不準確的,但又很容易誤導聽取傳聞者,因此為了避免誤導,只能將傳聞證據拒諸法庭之外。又例如,書證的原件要比復印件具有更強的證明力,是因為經驗告訴人們,偽造復印件比偽造原件要容易得多。因此,從本質上講,證據規則也是一種經驗。與經驗法則不同的是,作為證據規則的經驗是經過司法實踐反復檢驗、屢試不爽的經驗,為了指導法官判斷證據,立法者將這些經驗總結成為法律,從而完成將經驗上升為證據規則的過程。
根據哲學理論的一般觀點,形成演繹法大前提的方法是歸納法。這個論斷在證據演繹的過程中得到了很好的印證。證據演繹的大前提是證據規則或者經驗法則。無論是證據規則還是經驗法則,都是人們日常生活、工作經驗的總結與歸納。
因此,證據立法的過程是一個從經驗到規則的過程,是一個形成證據演繹大前提的歸納過程。而運用證據發現真實的過程則是一個證據演繹的過程,證據規則是這個過程的大前提,而證據則是這個過程的小前提。我們制定證據規則,主要就是要將經過司法實踐檢驗的,能夠正確指導法官判斷證據的經驗上升為規則。[13]
有關證據能力、證明力等的證據規則是證據演繹推理的大前提,而作為演繹推理大前提的規則,從法律規則的角度看具有實體法的屬性。可見,有關證據能力、證明力等的證據規則與訴訟規則相比具有了本質上的差異:前者是實體規則;后者是程序規則。實體規則作為演繹法的大前提,是對社會事物抽象后的一般性判斷。這種判斷如果要具體到個案當中,則需要服從程序規則的安排。訴訟的實際結果由于訴訟程序或具體程序的差異可以有極大的不同。[14]具體到發現真實的訴訟環節當中,由經驗上升而來的證據規則在經過適用后能否實現最大限度接近客觀真實的價值目標,對程序安排的依賴性非常強。例如,為了保障作為演繹小前提的證據資料的真實性,必須設計檢驗證據的宣誓程序、質證程序。又例如,呈現在法庭上的證據資料越多,證據演繹所得出的結論就越接近真實,為了方便當事人發現證據,就必須設計證據開示的程序。歸根到底,證據演繹是在特定的時間與空間內進行的,與發現真實相關的程序實際上就是對證據演繹過程的安排。
這樣一來,與發現真實相關的規則可以劃分為兩類:一類是作為證據演繹推理大前提的證據實體規則;另外一類則是作為安排證據演繹推理過程的證據程序規則。證據程序規則在訴訟法所營造的司法大空間之內又營造了一個發現真實的小空間,而證據實體規則在這個小空間內指引著法官對證據的判斷和當事人對證據的運用。
因此,證據實體規則與證據程序規則既是相互關聯的,在性質上又是徑渭分明的。證據實體規則與證據程序規則可以相互分離出來,前者可以獨立成法,后者可以規定在訴訟法典當中。當然,立法上的分離無法掩蓋兩者之間的關聯,正如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聯一樣。證據程序規則的設計不應當滿足于純粹的程序正義,其所實現的正義應當是在追求完全程序正義的過程中所實現的不完全程序正義。[15]證據程序安排的結果應當是在追求客觀真實的過程中所實現的法律真實。[16]在設計證據程序規則時既要反對“絕對工具論”,[17]又要反對“程序至上論”,[18]在追求程序內在價值的同時必須最大限度地兼顧程序的外在價值,以發現客觀真實作為衡量證據程序規則正當性的重要指標。
學界內存在這樣一種觀點,發現真實是訴訟的主要目標,證據規則是訴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將證據規則從訴訟法中獨立出來,訴訟法將便得空洞無物。這種觀點的錯誤之處就在于沒有將與證據相關的規則進行性質劃分。將證據規則獨立成為證據法,并非將所有與證據相關的規則都從訴訟法中剝離出來,所剝離的僅僅是那些證據實體規則,證據程序規則仍然規定在訴訟法當中。因此這種擔憂是沒有必要的。
除了性質差別的因素外,其他的一些因素也決定了證據規則獨立成法的必要性:為了盡可能指導法官判斷證據,應當將更多的司法經驗上升為證據規則,如果將全部的證據規則都納入訴訟法典當中,會造成訴訟法典的局部臃腫;作為經驗總結的證據規則必然會隨著人們對世界認識水平的提高與經驗的不斷積累而發生變化,如果將證據規則納入訴訟法典當中,為了保持訴訟法典的穩定性,這些變化就不能通過法律的修訂工作而及時得到立法體現;在司法實踐工作急需證據規則指引的情況下,如果將證據規則的制定納入工作量巨大的訴訟法典修訂工作當中,無法滿足現實的立法需要等。[19]這些理由結合上述對證據法屬性的分析,決定了證據實體規則應當獨立成法。
二、經驗的演繹:證據法的應有內容
通過上文的論述可知,我們所講的證據法,是法官判斷證據的根據,而非法官運用證據發現真實的程序安排。法官判斷證據的規則是證據演繹推理的大前提,具有實體法的屬性。這些規則本質上屬于經驗,它們在司法實踐當中得到了檢驗,從而被立法者上升為法律。因此,制定證據法的過程主要是從經驗到規則的歸納過程,而運用證據法的過程則是一個證據演繹的過程。
事實上,目前一些由學者起草的民間證據法草案并沒有區分證據實體規則與證據程序規則,而是將與使用證據發現真實這個過程相關的一切規則都納入到證據法當中。例如,由肖建國副教授與章武生教授共同起草的《民事證據法》(建議稿)就是按照在訴訟中運用證據發現真實的實際進程來安排內容的:首先規定舉證責任的分配;然后規定書證、物證、人證、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等各種證據的證據能力、證明力,以及運用這些證據進行證明的程序;最后再規定證據保全的程序。又如由張衛平教授、畢玉謙教授等學者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證據法》(征求意見稿),當中也包含有大量程序規則,如第三章“審前程序的證據調查”、第四章“庭審程序中的證據動作”等,均主要涉及到運用證據的程序。
將證據實體規則與證據程序規則一并納入獨立的證據法當中的做法也有一定的合理之處,畢竟證據演繹是發生在訴訟過程當中的,證據演繹的過程需要依靠程序的安排,證據的程序規則與實體規則之間具有緊密的聯系。但是,這種做法會產生以下兩個問題:(l)正如許多學者所擔心的那樣,將與證據有關的所有規則都獨立成法,實際上是掏空了訴訟法典,訴訟法典將因為獨立證據法的存在而變得空洞無物。(2)證據程序規則所營造的發現真實的小空間是存在于訴訟法所營造的司法空間之內的,如果將證據程序規則與訴訟法相分離,兩者之間很可能出現不兼容的情況。
歸根結底,規則的本質屬性決定了證據的實體規則與程序規則應當分別存在于不同的法典當中,前者存在于證據法典當中,而后者存在于訴訟法典當中。證據的實體規則是證據演繹推理的大前提,我們在制訂證據法時,應當將證據演繹推理的有關大前提納入證據法當中。也就是說,證據規則的主要內容是由證據演繹推理的大前提組成的。
證據演繹推理的大前提究竟包括什么呢?我們可以將證據演繹的過程從訴訟程序中獨立出來考慮這個問題。簡單說來,證據判斷是一個從證據資料到證據再到事實的過程,這個過程實際上是由若干個演繹步驟構成的:
第一步:從證據資料到證據。這個過程主要考量證據資料是否具有證據能力,能否從證據資料轉化為證據。證據能力規則(或者說證據能力排除規則)應當是這個演繹過程的大前提,而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資料則是這個演繹過程的小前提。雖然大陸法系國家基于自由心證的原因對證明能力的規定比較少,但證明能力規則還是存在于大陸法系國家的證據規則當中(最常見的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英美法系國家的證據規則當中,證明能力規則占了相當大的比例。我國的證據法應當首先規定證據能力的規則。
第二步:從證據到事實。這個過程又是經過如下演繹過程實現的。首先,法官依據證明力規則或者經驗法則判斷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聯究竟達到何種程度。在這個過程中,上一個階段的結論“證據”成為了小前提。這個階段演繹的大前提是證明力規則或者經驗法則。而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聯程度則是演繹的結論。作為演繹的大前提,證明力規則也應當成為證據法的內容。在得出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聯達到何種程度的結論之后,這種結論又會成為下一個演繹階段的小前提。在下一個階段中,需要得出證明的最終結論,即有關證據是否能夠證明待證事實的存在。在這個階段中,演繹的大前提是證明標準,小前提是證據與事實之間的關聯程度,如果證據與事實的關聯程度超過了證明標準的要求,則結論為待證事實得到了證明,反之則待證事實無法得到證明。作為最后一個演繹階段的大前提,證明標準也應當規定在證據法當中。
第三步:有關證明責任的分配。證明責任作為一種“風險”,并不會在所有案件中直接發揮作用。[20]如果通過第一步與第二步的演繹能夠得出待證事實存在或者不存在的結論,則運用證明責任規則進行第三步演繹的必要性就不存在了。但如果經過第一步與第二步演繹之后,有關重要事實仍然不能被認定,則需要以證明責任規則作為大前提進行第三步演繹。[21]在這個階段的演繹過程中,證明責任分配規則是大前提,小前提為處于真偽不明狀態的事實的屬性,結論是證明責任應當由某方當事人承擔,且該當事人應當承擔不利的裁判后果。因此,從理論上講,作為這一演繹階段大前提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也應當規定在證據法當中。盡管羅森貝克的法律要件分類說本身也存在許多缺陷,但至少到目前為止是指引證明責任分配的“最不壞”的學說。法律要件分類說本身以實體法規則作為分配證明責任的基礎,與實體法規范具有密切的聯系。因此,在民法中規定具體情況下證明責任的分配比較合適。在證據法中應當規定與證明責任分配相關的問題:一是當運用法律要件分類說分配證明責任會造成實質上的不公平時,應當如何分配證明責任,即規定舉證責任倒置的具體情形。二是當運用法律要件分類說分配證明責任會造成實質上的不公平,同時這類案件又沒有被納入舉證責任倒置的范圍時,法官應當根據何種原則,如何具體地分配證明責任,以實現實質上的公平。換言之,證據法當中的證明責任分配規范應當是民法中的證明責任分配規范的補充。
綜上所述,我們應當將證據演繹過程中若干環節的大前提納入證據法當中,它們包括:證據能力規則、證明力規則、證明標準規則與證明責任分配規則。為了與上述內容相配套,我們也應當將證據的種類、證明對象(包括面證事實)等的內容規定在證據法當中。
證據法的上述內容大部分是經驗的總結。例如,在證據能力規則中,傳聞證據排除規則是根據道聽途說之內容不可靠的經驗上升而來。又如,在證明力規則中,書證原件的證明力高于書證復印件的規則來源于偽造復印件要比偽造原件容易的經驗。當然,除了經驗之外,其他因素對于證據規則的也是非常大的。在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尤其是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中,除了從經驗上考慮到當事人接近證據程度的實際情況之外,還包含了一定的社會價值考量。例如,在醫療過錯侵權賠償訴訟中之所以實行舉證責任的倒置,除了病人無法清楚了解過程的司法經驗外,還包含了保護弱者的價值考量,也體現了國家提供醫療水平,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基本政策。
三、規則下的經驗:證據規則與法官自由裁量的平衡
證據規則與經驗法則都是證據演繹的大前提。雖然證據規則與經驗法則從本質上講都是經驗,但對法官的約束力是不一樣的。經驗法則是存在于法官心中的經驗,可以由法官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靈活運用。證據規則是由立法機關從經驗上升而成的規則,在一般情況下法官都應當嚴格適用,對法官判斷證據有比較嚴格的約束力。因此,在證據法中,證據規則的數量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范圍有著直接的影響。證據規則越多,以經驗法則作為證據演繹大前提的情形就越少,留給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就越小;反之則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就越大。
因此,在證據法中應當規定適當數量的證據規則,既不能束縛法官的經驗與智慧,也不能因過度放任而造成法官的態意裁判。在上文中,筆者已經總結了證據演繹過程中的若干大前提,它們是:證據能力規則、證據力規則、證明標準規則與證明責任規則。下面,筆者將針對這些大前提分別探討在各種規則之下應當如何平衡證據規則與法官的自由裁量。
我們先從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角度來分析上述問題。與其它證據規則相比,證據能力與證明力更能體現證據規則的經驗屬性。從本質上講,經驗是無窮的,因為經驗是人類在長期探索外界世界過程中的知識積累。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與人類認知能力的提高,人們會不斷積累新經驗并不斷淘汰不合時宜的老經驗。因此,人類大腦中的經驗倉庫應當是開放性的。正是基于上述理由,徹底束縛法官主觀能動性的法定證據主義是不科學的,必然遭到的拋棄。但是,我們必須看到,法定證據主義也有一定的合理之處。首先,它將司法活動中運用證據的成功經驗上升為法律,使那些反映證明活動一般規律的經驗成為證據規則而得到普遍適用。其次,它使證據的運用整齊劃一,保證了在證據問題上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再次,它還可以防止法官濫用權力。[22]上述合理因素使得以自由心證為證據制度顯著特征的大陸法系在當代仍無法完全拋棄有關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規則。例如,在《法國民法典》的親屬法當中,法律對證據方法作出了嚴格的限制,在財產法方面,依待證事實是法律行為還是法律事件作出不同規定,對法律行為中超過一定金額的合同原則上只能以書證作為其證據方法,對事件則允許用證人證言等證據證明。[23]又如,《蘇俄民法典》第44條第2款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金額在100盧布以上的法律行為必須用書面形式實施”,并在46條中規定:“不遵守法律所要求的普遍的書面形式,當事人在發生爭議時則無權引證證人證言證實法律行為……。”此外,日本著名學者三月章認為:“事實存在與否的判斷,常以某種經驗法則為大前提,自由心證主義將何為經驗法則的判斷委任于法官。可見其基礎是對法官的信任。反之,法定證據主義則預先對何為經驗法則加以規定,法官須據此行事,以防止法官擅斷性判斷。可見,其出發點是對法官的不信任。”[24]〔我國法官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的情況下,多規定一些證據能力規則與證明力規則還是有必要的,畢竟證據規則存在的必要性及其數量與一國法官的素質有重要的關系。因此,國內學者普遍認為,基于經驗的無限性與性,應當以自由心證作為判斷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主要方式,同時也基于法定證據主義的合理因素與我國法官素質的現狀,應當在證據制度當中規定合理數量的證據能力規則與證明力規則。
證據能力規則與證明力規則究竟應當規定多少,規定哪些比較合適呢?有學者認為,我國在制訂證據能力規則時應當采用法定證據制度,制定比較詳盡的證據能力規則,從源頭上保障證據的質量,而在制訂證明力規則時采用自由心證制度,以充分發揮法官的主觀能動性。[25]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未免過于抽象。在制訂證據法時,我們應當針對各種證據的特點來決定成文規則在證據能力規則與證明力規則當中的比例。以下分別以人證與書證為例提出筆者的思路:
人證分為一般人證與專家人證。前者是通過普通證人(區別于專家證人)陳述其親身經歷所感知的事實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方法;后者是依靠專家證人的知識、經驗、技能、培訓對專門性進行而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方法。[26]在一般人證中,英美法系國家的證據規則重點規定證人證言的證據能力。因為證人證言的可靠性主要取決于證言的來源,即證言是否來源于證人的親身經歷,證人所陳述的內容是否是其親身經歷所感知的事實。一旦確保了上述兩點,在一般情況下無法對證人證言的證明力作出預先設定,對證人證言證明力的檢驗只能依靠法庭詢問。法律只會,也只能夠對法庭詢問的形式作出規定,無法具體規定證人證言的證明力。因此,有關一般人證的證據規則應當重點規定證人證言的證明力規則。根據英美法系的立法經驗,主要包括傳聞規則與意見規則。當然,對于一般人證也可以設定一些證明力規則,主要是根據人際關系經驗所設定的證明力比較規則,如親屬證人證言與一般證人證言的證明力孰高孰低。值得強調的是,這些證明力規則對于法官應當只具有作用,而沒有絕對的約束力。在專家人證中,專家證言的證據能力應當主要考察專家的資格。因為專家證人之所以能夠對專門性問題發表結論性意見,是因為專家證人具有了常人所不具備的知識、經驗與技能。由于專家證言(或者專家意見)涉及到專業問題,不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法官與當事人很難檢驗專家證言的證明力,因此,很有必要為法官判斷專家證言的證明力提供相應的參考標準。例如,美國聯邦法院通過“Dau bertv. 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Inc.”一案,[27]確立了檢驗專家證言證明力的所謂“Daubert規則”。該規則規定,對專家證言證明力的檢驗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察:(l)形成專家證言所依靠的與科學方法是否建立在可檢驗的假設之上;(2)形成專家證言所使用的科學理論與科學方法是否與現有的專業出版物當中記載的原理相同;(3)有關理論的已知的或者潛在錯誤率以及該理論現存的標準;(4)指導相關理論的方法論及研究方法為相關科學團體所接受的程度。[28]筆者認為,為了方便法官判斷專家證言(在我國表現為鑒定結論)的證明力,應當在證據法中多規定一些有關專家證言證明力的判斷標準。此外,為了防止法官對專家意見的過度信任,在證據法中還必須規定專家證據不得具有預設證明力的規則。[29]
在書證中,書證的內容總是通過一定的載體出現在法庭之上。載體的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就確定了書證的證明力,例如公證文書的證明力一般高于一般文書,文書原件的證明力一般高于文書復印件的證明力。通過載體形式的比較,法官比較容易對書證的證明力作出判斷,不易受到證明力低下的書證的。而且,立法者也比較容易在證據法中根據載體的形式來規定各種載體證明力的大小。因此,有關書證的證據規則應當重點放在證明力之上,沒有必要過多地規定證據能力,將一些有可能具有證據價值的書證資料排除在法庭之外。
綜上所述,我們不應當籠統地講應當多規定一些證據能力規則,少規定一些證明力規則,或者多規定一些證明力規則,少規定一些證據能力規則,而應當根據不同證據方法的不同特性來設置證據規則。我們應當把握以下標準:如果有關證據方法很可能誤導法官的判斷[30],而且很難對其證明力以成文法的形式預先設定,那么在證據法中就應當多規定一些證據能力的規則。反之,立法的重點應當放在證明力判斷方向的指引與證明力大小比較的指引之上。
在證據能力與證據力規則之外,應當讓法官依據經驗法則作為證據演繹的大前提,利用法官的經驗,充分發揮法官的聰明才智。為了鼓勵法官運用經驗,可以考慮在證據法的總則部分對經驗法則的概念與作用作出明確規定。
同時,值得強調的是,既然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本質為經驗,而經驗的倉庫又是開放性的,我們應當適時地對證據能力與證明力規則進行更新。這種更新表現為法律的修訂。在這個過程中,身處司法實踐第一線的法院應當發揮重要作用。例如,在美國,傳聞證據的排除是證據規則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出了許多傳聞證據排除的例外情況,例如,美國紐約州法院就總結出了“興奮性陳述”(excited statement)等類型的例外情況。[31]對證據規則的修正與補充要么以判例的形式實現,要么以成文法修訂的形式實現。在我國,我們也必須肯定法院在形成證據規則方面的作用。在法院嚴格適用法律的司法體制下,尚無形成判例法的可能,法院對證據規則的補充應當主要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實現。[32]在將來,應當考慮建立判例法制度,為有益經驗的補充與過時經驗的刪除提供一個暢通渠道。
再看證明標準規則。證明標準是衡量證明責任是否完成的標準。通常認為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應當是占優勢蓋然性。在各類專業著作、教科書中,許多作者習慣用比例的形式來表達何謂“占優勢蓋然性”(如許多人認為超過50%即為占優勢蓋然性)。事實上,證明標準只是立法對法官判斷證據的一種指引。作為一種心理狀態的描述,證明標準實在無法用比例來描述。因此在證據法中,只需要用適當的條文將證明標準概括出來就可以了,至于什么情況下算是達到了有關證明標準,還是應當由法官自行決定。換言之,證據法中的證明標準規則只具有指引功能。
最后,看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從理論上講,證明責任分配規則是在事實認定的最后階段發生作用的,是法官在窮盡一切法定手段之后,待證事實仍然處于真偽不明狀態時裁判案件的依據。但是,基于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對當事人提供證據責任的牽動[33],司法實踐中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實際上在證明活動之初就開始發生作用。因此,為了有效指引當事人的證明活動,證明責任分配規則應當是明確的。基于上述原因,盡管羅森貝克的法律要件分類說存在著種種瑕疵,但該學說易于操作、對當事人具有較強指引功能的特點使得該學說始終為大陸法系各國所青睞。
但是,我們也不能否認,以成文法的形式預先規定證明責任的分配會過于機械,在許多情況下對規則的嚴格適用會導致實質上的不公平。盡管證據規則會以成文法的形式列舉一些倒置舉證的情況,但成文法終究無法窮盡客觀存在的一切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必須給予法官在成文規則之下的自由裁量權。一般認為,法官運用自由裁量權分配證明責任的方式有以下兩種:
其一,法官直接決定個案當中證明責任的分配。在英美法系國家,關于證明責任的分配沒有統一的標準。美國證據法學家wig more認為,在實務中沒有統一的分配規則,在理論上也不應當有統一的分配規則。其理由是,每個案件各不相同,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主要是經驗上的事項(matter of exPerienc.),應當基于公平分配證明責任。[34]基于上述證明責任應當具有指引功能的理由,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不可取的。但是,這種觀點也指出了證明責任分配成文規則過于機械性的缺陷。因此,我們可以將法官根據個案情況決定證明責任分配作為成文規則的補充。在有關案件缺乏證明責任分配的成文規則,或者根據成文規則將導致實質上的不公平時,應當允許法官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分配證明責任。根據美國學者的總結,法官根據個案情況具體分配證明責任所考量的主要因素包括:(l)政策(policy);(2)公平(fairness);(3)證據所待(possession of proof)或證據距離;(4)方便(convenience);(5)蓋然性( pro、a、ility);(6)經驗規則(ordinary human expe-rienc.);(7)請求變更現狀的當事人理應承擔證明責任,等等。[3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規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該規定事實上承認了我國法官在一定情況下直接決定證明責任分配的權力。在日后,應當進一步研究法官在具體分配證明責任時作出具體判斷的過程。上述美國學者所總結的各種因素值得我們參考。
其二,法官通過事實上的推定以影響證明責任的分配。所謂推定,是指根據一個前提事實A可以推導出一個結論事實B,在訴訟上利用推定,當事人可以將較難證明的證明對象B置換為較易證明的證明對象A.如果這種推定是由法律明文規定的,稱為法律上的推定;如果這種推定僅僅是法官依職權作出的,則稱為事實上的推定。法律上的推定,由于前提事實與結論事實之間的聯系是不可推翻的,實際上起到轉移證明責任的效果;[37]事實上的推定[38],由于前提事實與結論事實之間的聯系沒有固定化,不能起到轉移證明責任的效果,但可以起到減輕證明責任的效果。[39]運用推定,尤其是運用事實上的推定,可以使我們的證明責任分配制度靈活起來。例如,警察身著制服檢查車輛可推定為執行公務,飯店菜碟里面出現了蒼蠅可推定飯店廚房衛生差等。證據法應當有靈活的推定制度,法官應當敢于、善于運用推定制度。在運用推定的過程中,法官應當不斷加入新獲得的社會經驗和社會的主流價值觀,使我們的證據法與社會的保持同步,使訴訟事實的認定更接近真實,使我們的裁判結果更具有正當性。
綜上所述,為了實現證據規則與法官自由裁量的平衡,在證據法當中還應當增加如下內容:經驗法則的宣示條款;關于法官在什么情況下有權具體分配證明責任及如何分配證明責任的規則;有關事實上的推定的規則等。
注釋:
[①]全文可見: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9214.
[②]在訴訟法研究會民事訴訟法專業委員會主辦的第五屆全國民事訴訟法理論研討會暨民事證據法(專家建議稿)論證會上,肖建國副教授、章武生教授提交了他們所起草的《民事證據法》(專家建議稿),報導參見jc.gov.cn/person al/ysxs/fnsx3/fnsx2954.htm.
[③]全文可見:law-walker.net/detail.asp?id=363.
[④]jc.gov.cn/personal/ysxs/fnsx1/fnsx986.htm.
[⑤]參見何家弘:《司法證明方式和證據規則的沿革—對西方證據法的再認識》,httP://civillaw.com.cn/we論hang/defaultasp?id=9590.
[⑥]基于對法律形式主義的反對,演繹法近年來受到了頗多攻擊。但是,正如波斯納法官所說的那樣,對演繹法的抨擊主要集中在演繹法的過分運用之上,即將單純的邏輯演繹作為法律推理的單一方式。但是,對于演繹法在法律推理當中的重要作用,沒有人會提出異議。參見[美]理查德?A.波斯納:《法問題》,蘇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50頁以下。
[⑦]卡多佐法官在《司法過程的本質》一書中指出,美國法官對法的淵源的尋求并不能僅僅局限于先例,遵循先例的類比推理(即他在書中所說的的方法)只是美國法官發現法的淵源的其中一種方法,為了尋求正義,美國法官還應當擺脫邏輯的束縛,用其它方法尋找法的淵源。事實上包括類比推理在內的這些方法,其目的均在于尋求法的淵源,即“三段論”的大前提,然后與事實小前提相結合而得出裁判的結論。
[⑧]我國傳統上將推理納入邏輯學的研究范疇當中,所謂推理即邏輯的推理。根據西方通用的《韋氏新大學詞典》對推理的注釋,推理的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按照邏輯的方法而思維,或者依論據或前提之理由而推考或按斷;2.支以理由,解釋以及辯論證明之,折服之,或感動之。因而推理便指:(l)討論者之行為或方法;(2)所列或所表之理由,或辯論程序。如果以這個界定與我國對推理的理解相比較,我們便可得知,西方此詞的含義遠遠大于我國對推理定義的外延。
[⑨]參見[古希臘]柏拉圖:《理想國》,商務印書館1986年版,第3頁。
[⑩]近年來許多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官也開始通過審判對成文法進行補充與修正,例如在德國,法官在裁判案件時總是傾向于適用法典,但在一定情況下,他們也會造法,例如,德國聯邦關于Lebach案的判決就創立了“普遍隱私權”。但是,嚴格依法裁判,對成文法進行文義解釋仍然是大陸法系國家司法過程中的最為普遍的做法。參見宋冰:《讀本:美國與德國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462~468頁。
[11]在我國,對經驗法則的作用有不同的理解,有人將經驗法則納入司法認知的范疇,有人則將經驗法則作為證據演繹的大前提,作者同意后一種觀點。
[12]參見畢玉謙:《舉證責任分配體系之構建》,《法學研究》1999年第2期。
[13]當然,被立法者上升為證據規則的不僅僅是經驗,還包括其它因素,例如政策。如之所以否定刑訊證據,除了在經驗上刑訊而獲得的證據不準確之外,還考慮到保護人權的基本政策。
[14]參見[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義與訴訟》,王亞新、劉榮軍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6頁。
[15]參見羅爾斯:《正義論》,轉引自[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義與訴訟》,王亞新、劉榮軍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頁。
[16]參見江偉、吳澤勇:《證據法若干基本問題的法哲學分析》,《中國法學》2002年第l期。
[17]絕對工具論的始作俑者是英國19世紀功利主義哲學的典型代表邊沁。他認為:“實體法的唯一正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增加最大多數社會成員的幸福”,“程序法的唯一正當目的,則為最大限度地實現實體法。”參見Gerald JP二tema, princi-ple of Unility and law of procedure:Bantham‘s Theory of Adjudication,p 1393,in Georgia law Reviewll(1977)
[18]在當代英美學者的論著中,主張程序至上論者為多數,他們的觀點在內容上各有側重,但他們都堅持一個共同的基本立場,這就是:法院的審判只要按照公正的程序進行,就能夠保證審判結果的公正性。參見肖建國:《民事訴訟程序價值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471頁。
[19]參見江偉徐繼軍:《民事訴訟法修訂的若干基本問題》,《中國司法》2004年第2期。
[20]這里所說的直接作用是指案件待證事實真偽不明情況下不利后果的承擔。但證明責任除了直接作用之外還存在間接作用,那就是通過證明責任的分配牽扯提供證據的責任在當事人之間來回移動,客觀上促使當事人將盡可能多的證據呈至法庭。這種間接作用幾乎在所有案件中都會發生。但我們主要從證據演繹的角度來分析法官判斷證據的過程,因此更主要地考慮到證明責任的直接作用。
[21]參見[德]萊奧·羅森貝克:《證明責任論》,莊敬華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頁。
[22]參見章武生等:《司法化與民事訴訟制度的建構》,法律出版社2……年版,第234~235頁。
[23]參見沈達明:《英美證據法》,中信出版社1996年版,第275頁以下;張衛平、陳剛:《法國民事訴訟法導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83頁以下。
[24]參見[日]三月章:《日本民事訴訟法》,汪一凡譯,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433頁。
[25]參見章武生等:《司法現代化與民事訴訟制度的建構》,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3一245頁。
[26]英國1999年《統一民事訴訟規則》第425條第4項給“專家‘,下了一個定義,”專家“是指在特殊領域具有知識(knowledge)與經驗(experience),從而使得他在法庭所陳述的意見能夠為法庭所采納的人。
[27]951 FZd 1128(gth Cir 1991)
[28]See,bert Black,et al,Science and the Lawinthe Wake of Daubert:A New search for scientific Knowledge,72 TEXLRE V 715,782(1994)
[29]在大陸法系國家,由于缺乏對鑒定結論進行質證的有效手段,法官總是傾向于相信鑒定結論,在司法實踐中,事實上對鑒定結論預先設置了較高的證明力。對此,德國學者奧特馬?堯厄西尼感嘆,鑒定人太容易從法官的“助手‘,轉變為法官的”主人“了。參見[德]奧特馬?堯厄西尼:《民事訴訟法》,周翠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9頁。
[30]英美法系最初制訂詳盡的證據規則是為了防止證據材料對陪審團的誤導。但是,在陪審團審判日漸式微的今天,詳盡的證據規則依然存在,并且在英美法系的訴訟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官也會被誤導。參見米爾建R達馬斯卡:《漂移的證據法》,李學軍劉曉丹、姚永吉劉為軍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l“頁以下。
[31]參見徐繼軍:《傳聞證據規則在美國紐約州法院的適用))(上、下),分別載于《環球法律評論》2003年冬季刊與2004年春季刊。
[32]參見張志銘:《中國的法律解釋體制》,梁治平:《法律解釋問題》,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8頁。
[33]參見江偉:《民事訴訟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78頁。
[34]Wig more on Evidence(Textbook),p444
[35]參見常怡:《比較民事訴訟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428一429頁。
農業部、教育部聯合開展新型職業農民教育培養問題研究開題會議
2013年12月16日,農業部和教育部在北京聯合召開“新型職業農民教育培養重大問題研究”開題會議。作為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十二五”規劃2012年度教育學重點課題,今后兩年,農業部門和教育部門將聯合各省(市)及高等院校,針對新型職業農民培養和教育的重大問題展開研究,為我國新型職業農民的培育工作提供建議。
課題組首席專家、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張曉山介紹,在推進城鄉統籌、“四化”同步和深化農村改革的背景下,培養壯大新型職業農民隊伍尤為重要,針對新型職業農民的研究意義重大。今后,課題組將從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理論與實踐經驗總結、與形成機制的國際社會進行比較、培養特征以及培養目標、培養內容方法路徑以及機制、制度政策等五個方面開展具體的研究工作。
農業部:加強畜禽屠宰行業管理保障畜禽產品安全
2013年12月20日上午,農業部召開全國畜禽屠宰行業管理視頻會議。會議指出,當前要盡快完成畜禽屠宰監管職責劃轉,健全完善畜禽屠宰監管體系,確保職責交接的無縫連接。切實做好畜禽屠宰監管各項工作,立即開展一次針對屠宰企業的拉網式檢查,該整改的整改,該關閉的關閉,提升行業整體水平。開展定期巡查,規范屠宰行為,嚴格檢驗檢疫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加大對私屠濫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會議要求,2014年各級畜牧獸醫部門要繼續圍繞“兩個努力確保”中心任務,以求真務實、開拓創新的精神,切實推進各項工作開展。
吉林市積極落實收購政策確保糧食安全和農民利益
近日,吉林市副市長徐莉對吉林市部分國有糧食企業收糧情況進行了檢查。要求各糧食企業要認真落實國家糧食收購政策、強化服務措施、服從維護國家糧食安全、保護農民切身利益,確保農民增產增收。徐莉強調,各國有糧食企業要按照省里的要求掛牌敞開收購,做到應收盡收;要認真落實糧食收購政策,按照規定的質價標準進行收購,對收購價格、質量標準、水雜增扣量方式、結算方式、執行時間、“五要五不準”守則和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張榜公布,讓農民安心、放心、有序售糧;不得壓級壓價收購,不得“打白條”損害農民利益;不得抬級抬價收購或以陳頂新,損害國家利益。
梅河口市4家農機合作社獲省五星級稱號
經省農委、省農機監理站、省農機鑒定站、省農機技術推廣站、省農業技術培訓中心及市(州)農機部門專家組成的評審組評審,梅河口市古城九星有機水稻農機化生產專業合作社、正煥農機化生產專業合作社、梅河口市黎明農機化生產專業合作社、梅河口市富華農機化生產專業合作社4家農機化生產合作社獲得省五星級合作社稱號;梅河口市永范農機化生產專業合作社、四八石農機化生產專業合作社、永光農機化生產專業合作社、良川農機化生產專業合作社、志利農業機械化生產專業合作社5家合作社獲得省四星級合作社稱號。星級合作社榮譽的取得,標志著梅河口市農機化生產合作社標準化創建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為推動當地農機專業合作社快速、健康發展必將發揮出更加積極的示范帶動作用。(梅河口農機局張硯清供稿)
樺甸市開展冬季農機安全大檢查活動
為了進一步做好樺甸市冬季農機安全管理工作,樺甸市農機監理站按照樺甸市政府關于《樺甸市冬季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方案》的文件要求,自2013年11月29日起,對全市各鄉(鎮)農用車輛進行一次冬季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動。此次冬季農機安全檢查第一站為樺郊鄉路段,重點檢查駕駛證、行車證是否齊全,車輛是否安裝防滑裝置,以及農用車輛違法載人、無牌行駛、不參加年度安全技術檢驗、酒后或醉酒駕駛、拼裝改裝農用車輛等違法行為。此次檢查共查處違法違章行駛農用車輛50臺次,糾正違法行為20余起,發放冬季行車宣傳單100余份。通過此次檢查,有效遏制了農用車輛的違法違章行為,進一步提高了駕駛人員的守法意識和安全防范意識,確保了全市農用車輛冬季行車安全。(樺甸市農業局鄒春雷供稿)
延邊州全面啟動農村土地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試點工作
2013年12月12日,延邊州全面啟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為全力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工作,延邊州根據中央1號文件和省、州農村工作會議精神,印發了《全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試點工作方案》。方案明確龍井市7個鄉(鎮)、敦化市秋梨溝鎮、琿春市密江鄉為州試點單位,其他縣(市)也要至少選擇一個村作為試點。2014年6月底前,各縣(市)至少完成一個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試點工作,到2017年12月末,全面完成全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頒證率要達90%以上。
目前,作為延邊州試點縣(市)的龍井市已啟動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工作,并在開山屯鎮進行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測量工作,其他縣(市)也在積極開展確權登記的各項前期準備工作。
通化市大力開展農業技術試驗示范建設工作
農業技術試驗、示范是推進農業科技進步與創新,加快農業新技術普及推廣,實現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一項關鍵措施,為了搞好這項工作,結合通化市農業技術推廣實際,通化市農委主要做了以下兩項工作:
一是建設農業新技術試驗示范園區。全市共建立各種類型的農業試驗示范園區12個,總面積近500畝。其中,市級1個,面積10.8畝;縣(市、區)級11個,面積近490畝。園區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包括各類棚膜10棟,面積10畝;其他建筑物200平方米。
二是開展各類試驗示范。全市各級農技推廣部門組織開展各類作物的試驗示范項目共計122項。其中,引進試驗示范新品種300多個,糧食作物新技術16項,棚膜等園藝特產新技術7項。
雙遼市糧食局切實督導安全儲糧工作
為做好農戶安全儲糧工作,加強農戶糧食庭院管理,減少儲糧損失、損耗,確保農民豐產增收,連日來,雙遼市糧食局積極組織相關技術人員深入鄉村農戶家中,督導安全儲糧工作。
在茂林鎮農林村,技術人員現場查看農戶糧食儲存情況,為農民講解安全儲糧技術和方法,督促和指導農戶改變傳統習慣,做好安全儲糧工作。指導農民要對糧堆溫度、水分進行檢查,要勤檢查、勤翻動、勤通風,降低糧堆的溫度和濕度,預防、延緩和消除霉變發熱及蟲害,及時挑出已霉變的玉米棒并單獨處理。
雙遼市糧食局的工作人員建議,盡量選用國家推廣的科學儲糧倉,或是就地取材,采用“上樓子”、“上棧子”、“碼窄趟子”等辦法,實現糧食離墻離地通風,降低水分,防止霉變,實現減損增收。
樺甸市召開2014年種子管理工作會議
為貫徹落實農業部種子打假電視電話會議和省種子管理工作會議精神,總結和交流2013年工作經驗,研究部署2014年工作安排,樺甸市種子管理站于2013年12月15日召開了樺甸市2014年種子管理工作會議。會議總結了2013年種子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績,并就2014年的種子管理工作,尤其是備案登記、抽樣檢測、市場檢查、示范園區展示、解決質量糾紛和維護市場秩序等六個方面的重點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再次重申和強調了種子管理工作在農業生產中的重要作用,繼續將制售假劣種子、侵權套牌、無證生產、無證經營、未審先推、虛假廣告、虛假標簽等違法行為作為打擊重點,加大市場管理力度,對情節嚴重的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確保農民利益不受損害。與此同時,市種子管理站也將努力克服管理點多、線長、面廣、難度大等實際困難,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保障全市農業生產安全。(樺甸市農業局雪供稿)
根據農民需要制定教學計劃
2013年11月6日,渾江區農廣校對紅土崖鎮農民的蔬菜園藝工及農產品貯藏加工等技能培訓已全部結束,至此,2013年陽光工程職業技能培訓任務全面完成。紅土崖鎮是一個以種植玉米為主的大鎮,2011年全區實施“退糧進特”政策后,農民響應政府號召,在8600畝的耕地上,優化種植結構,培育2個特色產業示范村,10個特色產業示范大戶。為使陽光工程培訓的內容更貼近農民實際,制定教學計劃時把培訓重心轉移到發展高效經濟作物上,內容以栽培種植果樹、城市美化及經濟林苗木、蔬菜園藝為主。由于培訓專業內容貼近農民需要,農民聽得認真,問得詳細,收到良好的培訓效果。(省陽光辦供稿)
和龍市圓滿完成2013年陽光工程培訓任務
為培養一支結構合理、數量充足、素質優良的現代農業生產者隊伍,強化和龍市現代農業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的人才支撐,和龍市根據省里下達的培訓任務,于2013年7~11月在全市范圍內開展陽光工程培訓。
[關鍵詞]大生社會實踐;文獻綜述;啟示
[中圖分類號]G64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8372(2011)03-0078-05
國外大生社會實踐具有較長的歷史,有公民體驗教育、勞動教育、軍事訓練、紀念性活動、校企聯合“雙元式”實踐、醫院義工、小區服務、校外打工和志愿服務等多種形式。在我國,大生社會實踐是指大生按照校培養目標的要求,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地參與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活動的一系列教育活動的總稱,是一種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教育活動。中外大生社會實踐的內涵、功能等具有相近之處,但在表現形式、運作模式上存在差異。20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英國、加拿大、俄羅斯、日本等國者圍繞大生社會實踐進行了廣泛研究并形成了一批研究成果,對我國相關理論研究和工作實踐具有很好的啟示。
一、國外大生社會實踐研究現狀
近年來,國外有關大生社會實踐的研究領域主要集中在大生社會實踐內涵、行為動機、運行模式和功能等幾個方面(見表1)。
(一)對大生社會實踐內涵的研究
Snyder等人認為,社會實踐是一系列長期的助人行動,是有計劃、有準備、前攝性的而非反應陛、后置性的行動,是在一定時間內承載相應責任的行動,是正式化、大眾性的行動。BalzerTM指出,社會實踐活動是人類基本的活動形式之一,是一種可以循環實施并為了實現集體目標而進行的集體行為,大生為了完善自己的知識結構更加需要參加社會實踐。John Friedmann 對社會實踐認識論進行了闡述,主張對世界的評價應該客觀真實,或者至少揭示一個持續伸展的真理。Suellen Shay指出,“實踐”兩字表明人類的行為是習慣性、持久性、目的性和有意識性的(并不是常常有意識),應更多地關注參與實踐中去的人的行為和組成實踐活動的大社會環境的相互關系。前國際志愿者協會總裁Kenn Allen指出,志愿服務作為一種社會實踐活動,在本質上是一種自愿的、利他的、沒有直接資金回報的活動,是一種積極活動的工作方式而不是單純的志愿者的閑暇活動。我國者牟宗泉通過研究國外大生社會實踐指出,西方國家的各類社會實踐為延伸校課堂教授效果奠定了基礎,各類社團活動和教實習活動都是社會實踐活動的基本內容。Huberman將社會實踐作為知識轉換的紐帶,指出理論世界和客觀世界靠一種紐帶相互連接,社會實踐就扮演了這個紐帶,當人們從知識轉換的角度具體分析問題時這個紐帶的作用就愈加明顯。
(二)對大生社會實踐行為動機的研究
國外者歷來重視研究人的行為動機,對大生參加社會實踐動機的研究也是如此。Parkert認為,參與大生社會實踐的行為動機主要來自利他(幫助他人)、交換(期望得到某種回報)、信仰(傳播自己的信仰)和休閑娛樂(尋找休閑的體驗)四個方面。Jonestgl的研究表明,加拿大青年人參加社會實踐主要基于追逐某種信仰、運用自身技能和經驗的愿望、開發潛能、增加工作機會、與其他志愿者交友等幾種原因。Richard G.Niemi等人通過調查發現,青年生參與小區服務的比率較高,其動機與生、家庭、校特色及政策等方面的因素密切相關。Steve等人從志愿者招募、遴選、評監以及留任的角度研究了如何引發大生參與社會實踐的動機。May Kim對美國青年足球組織的志愿者和當地青年運動聯賽的志愿者菜單數據進行了修改和驗證,提出修改后的志愿者菜單更適用于與青年運動組織和事件有關的志愿者動機的研究。Justine B Allen 新西蘭達尼丁舉辦一年兩次的新西蘭MASTER’S GAME志愿者進行了調查,結果顯示自我決定理論有助于加深理解運動項目志愿者動力和預測志愿者行為,并能促使志愿管理者提升志愿者的工作動力。O.A.巴伊沙科娃通過抽樣調查和口頭訪談的方法研究了俄羅斯大生兼職狀況,全面分析了大生兼職的動機、兼職與業的關系、兼職與習的態度和兼職對習的影響等問題。日本者雨宮孝子、佐佐木正道等對日本大生志愿者活動進行了研究,指出日本大生整體參與志愿者活動的比率較高,參與領域比較廣泛,主要是源于大生把志愿服務作為大生活的重要體驗這一動機。英國政府在2004年利用志愿行動組織100多萬人融人地方小區,獲取發展技能與獲得工作經驗的機會成為大生踴躍參加此次活動的原始動機。
(三)對大生社會實踐運行模式的研究
為便于指導實際工作,國外者對大生社會實踐的組織實施、獎勵評價和體制機制等進行了比較深入的研究。美國通過制定相應法律法規體現對大生社會實踐的主導作用,馬里蘭州最高司法機構早在1997年便開始強制執行75小時的小區服務作為中畢業的基本條件這一政策。法國高校鼓勵生利用假期打工或承擔科研項目的形式直接參與企業實際工作,不僅企業積極接收,而且政府也積極參與并提供1/3的經費支持。日本大實行實踐分制,十分重視利用社會教育的場所、設施、人力等資源以及社會教育的內容和形式對大生進行實踐教育。德國高校對生實施“開放式管理”,生在修好校硬性規定的必選課外,可以根據選課情況安排打工時間。英國者Helen Busselltll提出了大生社會實踐的“4W”理論,即什么是社會實踐、到哪里社會實踐、為什么社會實踐、誰去社會實踐,提出要建立社會實踐志愿者獎勵或回報機制。聯合國志愿者組織依據馬斯洛需要層次理論、赫茲伯格雙因素理論、麥柯里蘭激勵需要理論等設計實施了一整套的志愿者管理機制一“志愿者贊賞認可機制”(Volunteer Recognition)。加拿大者Steve等人從需求評定、方案規劃、工作分析、招募面談、訓練督導、激勵表揚、績效評估等方面詳細分析了社會實踐的計劃組織和管理規劃。德國者Balzer認為,要保持大生社會實踐活動的持久開展,必須關注社會實踐活動的設計和社會實踐的法律保障機制兩大因素。美國者Huberman Lva帶領的課題組研究發現,大、小區、大生、政府四個方面只有有效互補,才能保證大生社會實踐順利進行。以色列的Roni Kaufman對俄羅斯圣彼得堡一服務機構模式進行研究,認為志愿服務機構的結構及管理對志愿者的表現影響重大,志愿服務管理機制是成功的重
中之重。而Sherraden建立了一個評價志愿服務的參考模型,該模型表明志愿者服務單位、志愿者本身和志愿者派出機構在開展志愿服務工作中取得的成果會因個人或機構的屬性特征和服務能力而呈現不同。美國學者McBridetlgj研究國際志愿服務(IVS)負責的跨國界志愿服務和國際開發及人道主義救援兩大類實踐活動后發現,他們均以完善的工作項目為依托,設有專門工作機構,負責組織領導、項目選擇和經費籌措等。
(四)對大學生社會實踐功能的研究
國外學者主要分析了社會實踐對學生、學校、社會和政府等參與方的積極作用,其中對促進學生個體成長、提高群體能力以及服務社會發展等功能的研究較多。Newmann等人L20J研究指出,社會實踐可以幫助學生提高勝任力,增強自主性,促進理解能力、抽象思維能力和解決問題能力的提高。Clary等人分析指出,社會實踐的功能主要包括價值、理解、提高、職業、社會和保護六個方面。MarciaBok L提出,社會實踐的重要功能在于提高學生的群體能力。Marcelt231對醫學院的教學實踐進行了研究,提出教學實踐在塑造教師社會規范過程中扮演了一個重要角色,并有效促進了教師素質的提高和對教學工作的深層次認識。McLellan等人認為,學校組織學生參與社區服務對學生成長更有戰略意義,社區服務通過教育學生成為社會維護和增值的負責貢獻者而刺激公民權的發展,從而幫助學生更好地了解政府和社會。BennetttL研究發現,志愿組織正逐步成為社會福利的提供者,他通過一個模型解釋了志愿組織在提供社會福利中的作用。Christiant26j以塞內加爾青年志愿法律、中非共和國國民服務草案、納米比亞國家青年服務項目等為例,研究了志愿服務在推動發展中國家實現經濟振興過程中發揮的作用,指出發展中國家通過這些志愿服務項目激發出了生產力的潛在活力。
二、國外大學生社會實踐研究對我國的幾點啟示
大學生社會實踐已經成為我國人才培養的重要渠道,日益受到各級政府的廣泛重視。國外學者對大學生社會實踐的研究成果及其成功經驗,帶給我們諸多有益的啟示。
(一)適當調整大學生社會實踐理論研究的方向和重點
國外學者對大學生社會實踐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一是深入剖析了大學生社會實踐的本質屬性,對其基本含義和主要特征作了較為全面的論述;二是運用行為科學理論,通過大量實證分析,深刻挖掘了大學生個體參與社會實踐的行為動機和行為特征;三是借助現代管理理念與管理方法,積極構建大學生社會實踐的管理體制和機制,探索出了較為科學的大學生社會實踐運行模式;四是從不同視角全面分析了社會實踐對學生個體能力、學校教學質量和教師素質的提高,對社區建設乃至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所具有的重要作用。與此相比,雖然國內對大學生社會實踐相關問題進行了廣泛研究,但仍然存在―定差距:在研究內容上,我國著眼于經驗總結多、理論研究少,對實踐形式與內容面上研究多、個別深入研究少;在研究方法上,我國著眼于宏觀系統論述多、單個問題突破少,定性闡述多、定量研究少;在研究視角上,從教育學角度研究多,從管理學、經濟學等學科角度研究少,從學校和師生角度研究多,從政府和社會(實踐單位)角度研究少。為此,我們需要認真借鑒國外學者的研究成果,適當調整大學生社會實踐理論研究的方向和重點。
一要擴大研究范圍,提升研究層次。要從大學生社會實踐的基本問題、基本理論人手,全面關注社會實踐的內容與形式、體制與機制;要緊跟國外研究熱點,重點研究志愿服務、實踐教學等問題。二要更新觀念,積極采用科學的研究方法。大學生社會實踐雖然屬于人的社會活動,但同樣可以采用系統論、控制論、運籌學、概率論等一系列科學理論進行研究。當前,我國對于大學生社會實踐的研究應突出對某個問題、某個環節、某個案例的深入研究,運用數理統計方法開展更多的實證分析,發現問題,探索規律。三要改變研究視角,跳出學校范疇研究大學生社會實踐。―方面,突破教育學研究的局限,借助管理學、經濟學理論,尤其是行為科學理論,深入研究大學生社會實踐過程中的行為動機、激勵機制、運行模式等問題;另一方面,改變只有大學教師從教育視角研究的狀況,吸引更多領域的學者從政府、社會、企業、家庭等多個視角開展大學生社會實踐相關問題的研究。
(二)構建大學生社會實踐全員參與機制
國外大學生社會實踐表現出鮮明的“全員參與”特征。德國漢諾威研究中心研究發現,德國打工大學生人數在過去的20年翻了一番,2/3學生的經濟來源主要是打工;法國大約50%的大學生打工,大約10萬大學生在從事一種類似半日工的工作,每年至少持續6個月。當前,我國大學生社會實踐參與狀況不容樂觀,除課程實踐以外,課外社會實踐仍然是“精英實踐”,即只有少部分學生有機會參與實踐鍛煉,沒有建立起全員參與的社會實踐模式。出現這一問題的原因,一是實踐崗位供給不足,不能適應廣大學生的實際需要;二是實踐經費來源渠道不暢,嚴重制約著各項實踐計劃的實施;三是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實踐主體內在動力不足。大學生全員參與社會實踐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響,既有大學生自身因素,也有學校教育因素;既有實踐單位因素,也有社會環境及其家庭因素。而實現“精英實踐”向“全員實踐”模式的轉變,關鍵是機制建設。其中,既有涉及實踐單位的社會責任機制和經濟利益機制,也有出自高校內部的師生激勵機制,還包括與國家、高校、學生及其家庭和社會密切相關的實踐經費分擔機制。只有構建由社會責任機制、經濟利益機制、師生激勵機制、經費分擔機制等構成的機制模式,才能加快大學生全員參與社會實踐模式的實現。
(三)建立大學生社會實踐管理信息系統
伴隨著信息社會的快速發展,基于網絡的辦公模式正在極大地改造和推進傳統手工處理領域的辦事流程與實施效率,網絡化的集約、高效、實時處理等優越性正日益凸顯。發達國家已經廣泛運用信息手段開展社會實踐活動,在組織動員、招募選拔、項目對接、過程監控和激勵表彰等工作環節均實現了網絡信息化操作,大學生社會實踐網絡信息化管理已相對成熟。而國內學者對此研究相對較少。隨著我國高教規模的急劇增長和人才培養模式的不斷變革,大學生社會實踐的空間迅速擴大,領域不斷拓展,所涉人員劇增,形式日益多樣,管理難度也隨之加大。但是,大學生社會實踐的管理服務目前仍然沿用傳統的人工處理手段,存在著信息不透明、傳遞速度慢和失真等突出問題。因此,建立大學生社會實踐管理信息系統已是大勢所趨。一要以管理學理論為指導,以大學生社會實踐管理的實際需求為導向,以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為媒介,根據用戶對信息的需求和信息流的運作特點,研究建立大學生社會實踐管理信息系統的總體框架、數據庫、智能模塊及其功能、系統體系結構,準確快捷地滿足大學生社會實踐各參與方對信息的需求,實現信息的高度集中與高度分享,探索建立大學生社會實踐信息化管理理論體系。二要運用互動式需求分析、專業化設計規范、系統體系模塊化結構設計、工程化方法開發,為大學生社會實踐各參與方提供管理數據庫系統,并嵌入OA系統,開發出具有可靠性、可移植性、可擴展性的大學生社會實踐管理信息系統軟件,實現大學生社會實踐信息管理體系設計、開發和應用一體化創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