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4-16 07: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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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保障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登記。
第四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五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業務范圍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法律、行政法規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管轄
第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同級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第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與其管轄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辦非企業單位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委托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登記
第八條
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二)有規范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
(五)有必要的場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的規定,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第九條
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舉辦者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三)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驗資報告;
(五)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
(二)宗旨和業務范圍;
(三)組織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的程序;
(五)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
(八)需要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成立登記申請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一)有根據證明申請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宗旨、業務范圍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
(二)在申請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沒有必要成立的;
(四)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條
準予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位,并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別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規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核或者登記,已經取得相應的執業許可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應當簡化登記手續,憑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發給相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第十三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四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憑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將印章式樣、銀行帳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
請變更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十六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銷登記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民辦非企業單位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七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須提交注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
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十八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注銷以及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二)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二)監督、指導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按照章程開展活動;
(三)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的初審;
(四)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
(五)會同有關機關指導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清算事宜。業務主管單位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不得向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一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
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章程規定的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
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并應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三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后,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內容包括:本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本條例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
對于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發給登記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對其應當簡化年度檢查的內容。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業務主管單位撤銷批準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設立分支機構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
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八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被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民辦非企業單位被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登記證書和印章。
第二十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式樣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年度檢查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申請登記。
社會組織登記處緊緊圍繞局黨委中心工作要求,按照全省社會組織管理年度工作要點內容和本處室年初工作目標,在民管局統一部署下,扎實工作,開拓創新,不斷推動全市社會組織登記工作健康發展,較好地完成了年初工作任務。
1、耐心解答,周到服務,不斷提高市屬社會組織登記水平。截止目前,通過電話或現場等方式耐心細致地為當事人解答國家相關政策法規和登記有關事項累計兩千余次。其中:市屬社會組織受理申請171家,辦結市屬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55家,已通過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核準待籌備成立登記57家;辦結市屬社會團體成立登記31家,已通過社會團體名稱核準待籌備成立登記25家;市屬基金會通過名稱核準待籌備成立3家。同比2013年同期辦理社會組織成立登記增漲了25%。辦結社會組織變更登記35家,其中,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登記15家,社會團體變更登記20家。勘察現場140余家。截至目前,市屬社會組織共計934家,其中社會團體435家,民辦非企業單位499家,基金會2家;2014年縣(市)區新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190家,已通過民辦非企業名稱核準待籌備成立115家;新登記社會團體53家,已通過社會團體名稱核準待籌備成立20家。截至目前,區屬社會組織共計3673家,其中民辦非企業單位1512家,社會團體860家,備案社會組織1301家。同比2013年同期在登記數量和質量上都有較大幅度提高。
2、以人為本,規范執法、不斷梳理和完善社會組織登記流程。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及國家和省市的社會組織登記相關文件通知精神,認真做好各項審批工作,嚴格履行法定程序。一是梳理規范完善社會組織登記工作辦理流程,本著方便當事人、規范執法的宗旨,重新修訂了《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辦事指南》、《社會團體成立、變更、注銷登記辦事指南》、《基金會及分支機構的成立、變更、注銷登記辦事指南》、《社會組織黨建工作辦事指南》,嚴格遵照辦理時限,為當事人提供便捷、周到、準確、滿意的服務。二是根據政策規定,結合實際需要,不斷制定完善了名稱預先核準申請表、可行性報告、組織章程、成立申請書、章程核準表、單位登記申請表等各種申請材料的規范化填寫模板,極大地方便了當事人辦理登記,同時有效提高了登記工作的規范性。三是進一步完善后期社會組織登記備案工作,認真整理近幾年社會組織檔案130余冊并及時完整歸檔。四是認真落實一次性告知制度、準予受理制度,對前來辦理或咨詢的單位或個人,工作人員認真解答,發放相關業務的一次性告知書或服務指南手冊,將服務促管理,服務促和諧的“以民為本”的服務理念貫穿在日常工作中。四是認真落實受理、審查、核準的崗位職責制度,保證社會組織登記審批質量,防止審批隨意性事件發生。
3、加強管理、熱情服務、不斷提升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民政窗口形象。一是認真貫徹落實《濟南市民政局機關效能建設制度》,堅持首問負責制、一次性告知制、AB角工作制、限時辦結制、公開承諾制、監督問責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陽光、高效、便民的原則,認真落實窗口工作人員定期輪換制度、請銷假制度、考勤管理制度以及首問負責制等制度。二是加大政務公開力度,印發了新的社會組織登記《服務指南》,對社會組織登記審批事項做到了審批事項名稱、辦事程序、申報材料、承諾時限、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六個公開;將申請人需填寫的各類表單的示范格式文本和辦理程序流程圖在窗口公開,方便了群眾辦事,使社會組織登記窗口審批行為更加透明,辦事效率更加快捷。三是認真履行請銷假制度,不空崗、曠崗,統一服裝佩證上崗,熱情服務,文明用語;接待服務對象起立迎候,微笑服務,主動讓座、倒水,做到來有迎聲、問有答聲、走有送聲,樹立了溫馨、便民、周到、滿意的民政窗口服務形象。四是積極配合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完成各項交辦任務。在負責做好社會組織登記業務的同時,及時報送社會組織登記工作信息和宣傳報道,認真完成各項考核任務,同時,發揮好中心和局機關的橋梁紐帶作用,及時把中心的要求和任務向局領導匯報,使窗口工作與局機關工作融為一體,積極推進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順利開展。
在市政務服務中心第二、第三季度考核中,民政窗口以總分第一的成績蟬聯“優秀窗口”稱號。
民政局救災資金嚴格按照《××市救災資金的管理辦法》,實行專款專用、專戶管理,做到撥前有計劃,用時有督查、用終有檢查,從嚴監管,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一是各鄉鎮都設立了舉報箱,公開舉報電話,廣泛接受群眾監督,確保每一分錢都公平、合理地全部用于急需救助的災民手中;三是在資金管理上,實行專戶儲存,專帳管理,對籌集的所有恢復重建資金全部集中到財政部門,設立專帳,由財政、民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共同參與,進行嚴格管理,做到專款專用,杜絕擠占、挪用、拖欠重建資金現象的發生,使救災款物管理運行安全,調撥合理便捷,確保受災群眾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救助。
目前,已由局紀委牽頭,對今年救災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了認真檢查,并請縣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確保在資金使用過程中做到“一公示、二評議、三公開、三審定、四不準”。“一公示”就是對需救助的受災戶,要在村務公開欄和鄉鎮政務公開欄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兩評議”就是將需救助的受災戶由村民代表評議和鄉鎮社會救助評議小組評議,無異議后才能被確定為救助對象;“三公開”就是將救助對象和補助標準進行公開;“三審定”就是將需救助的受災戶先由村民代表評審,再由鄉鎮黨委政府評審、并在政務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期滿后報縣民政局終審,納入救濟范圍;“四不準”就是不準優親厚友,不準平均分配,不準層層克扣,不準貪污挪用,從根本上減輕受災農民負擔,杜絕了違紀違規行為的發生。
二、殯葬及婚姻服務收費
(一)婚姻登記
結婚申請書工本費、離婚申請書工本費、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申請工本費、出具《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申請工本費和離婚調解費已按陸計收費[2009]10號取消收費,其余婚姻登記項目工本費均按國計價費發[1992]276號文件進行收費。
(二)殯葬管理
殯儀館嚴格根據《云南省計委、省財政廳關于歐亞3000型及同檔次揀灰爐火化費收費標準有關事項的批復》(云計收費[2003]131號)文件、云價費發[1998]119號文件和云價費2000)128號文件)的規定河縣發改局陸發改收費[2009]84號批復文件進行收費;社團、民辦非企業、收養登記等一律取消收費。
《勞動法》第45條規定:
企業職工休年休假, 一般由職工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和實際情況,參照有關規定自行確定,應統一安排,不能因年休假而影響生產成本或工作任務的完成。職工的年休假一t應在本年度享用。
休年休假申請書格式:
申請
尊敬的(科長、處長、主任):
根據國家和單位關于帶薪年休假的有關規定,我擬于x年 x月x日至x年 x月x日休假 天。請給予批準為盼!
特此申請
申請人:
年 月 日
休假期間工資不變《條例》規定了職工年休假天數(見右表),還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職工在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不休年假可獲3倍工資補償《條例》指出,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解讀不讓休假又不補償,單位要受罰據新華社電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對《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熱點問題進行了解讀。工作1年以上就可享受年休假勞動者平等享有。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一年請20天事假不許休年假目前,我國職工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親假、病假、事假等。條例對年休假與這些休假的關系作了明確規定:
第一,年休假與寒暑假。條例規定: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公益創投即社會組織或社會工作者根據社區居民需求創意設計公益服務項目或根據企業、基金會等捐贈方意愿設計公益服務項目,通過參加評審后獲得政府一定額度的資助并實施項目的活動。
一、項目范圍
(一)為老服務。為老年人提供有利于滿足其各方面需要和提升其生活質量的各類服務項目。
(二)助殘服務。為殘障人士提供有利于提高其生活質量和社會適應能力的各類服務項目。
(三)助孤服務。為孤殘兒童提供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長、益智、素質拓展的各類服務項目。
(四)其它圍繞“扶老、助殘、救孤、濟困”宗旨的公益服務項目。
二、申請主體及條件
(一)申請主體
各類社會組織:依法在我市登記和備案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申請條件
1、社會組織依法設立或批準,年檢合格,機構、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均無不良記錄;
2、具備申請項目相關的設施和條件;
3、能自籌資金并且自籌資金占項目總資金比例較高的項目優先。
三、基本原則
公益創投項目要緊緊圍繞“扶老、助殘、救孤、濟困”的宗旨組織設計并實施,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以及社會化運作的原則。同時,還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體現公益性。以社會效益為目標,體現非營利性的特點。
(二)確保有效性。從居民的現實需求出發,能夠切實有效地解決居民的迫切需求。
(三)具有成長性。具有可持續發展的潛力與生命力,具有推廣與復制價值。
(四)立足于社區。原則上以服務于社區、滿足社區居民需要為主,促進和諧社區建設。
四、資金安排
市民政局安排一定數量資金,用于資助公益創投活動。對單個公益創投項目的資助,最高額度一般不超過3萬元。
各社會組織要最大限度地提高資金的使用效能,市民政局將對資金的撥付使用進行嚴格監管。
五、組織領導
(一)成立領導小組
市民政局成立領導小組,負責整個活動的組織指導。
(二)工作職責
市民政局負責制定公益創投活動實施的具體方案;做好組織和宣傳動員工作;落實配套資金;負責公益創投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和績效評估。
六、實施流程
(一)項目征集階段(4月底前完成)
(1)公告。市民政局通過發文、新聞會、報紙、網站或社區動員等形式,向社會公告,征集公益創投項目。
(2)項目設計。各相關社會組織依據項目規定的范圍、設計要求等,進行具體項目的創意設計,形成項目申請書并上報。
(3)項目審核。市民政局組織項目的征集,對項目內容和申請資質等情況組織專家進行審核,并對審核通過的項目同時申報市級公益創投資助項目。
(二)項目評估階段(5月底前完成)
(1)組織評估。對經審核符合要求的項目,由市民政局領導小組根據申報材料、社會資助及社會支持等情況進行評估,并確定獲選項目。
(2)社會公示。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3)項目確定。根據公示情況,確定獲選項目。
(三)項目實施(6月份開始)
1、組織簽訂合同。市民政局與公益創投獲選項目承接方簽訂合同,明確項目實施時間、范圍、內容、服務要求、資金支付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2、進行資金撥付。市民政局根據簽訂合同,確定資助資金。資金根據項目階段性實施情況等進行撥付,一般比例為5:3:2,即啟動階段撥付50%,中期撥付30%,項目結束撥付20%。
3、督促項目實施。市民政局將督促獲選項目承接方嚴格按照合同組織實施,對項目進行監督和績效評估,及時掌握項目的有關情況。
4、公開項目信息。市民政局將適時向社會公布項目的進展情況。
論文關鍵詞 社會保險 工傷保險 工傷條例
《社會保險法》是我國第一部社會保險制度的綜合性法律,它是一部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法律。它的制定,對于規范社會保險關系,保障全體公民共享發展成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社會保險法》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統稱為五險)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我國要將境內所有用人單位和個人都納入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要覆蓋城鄉全體居民。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則要求覆蓋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法》所規定的五種社會保障制度的其中一種。所謂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它是通過社會統籌的辦法,集中由用人單位繳納而勞動者本人不予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家屬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工傷保險實行“無責任補償”原則,它是指工傷保險在補償工傷職工時,不追究受害人責任,無論職工在事故中有沒有責任都應依法得到補償。這是工傷保險的一個特殊原則,也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
《社會保險法》實施一年來,人們對于該部法律所規定的險種、適用范圍等都有了大概的了解。為了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社會保險法》規定的五險之一的工傷保險險種的進一步了解和發生工傷保險事故后如何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和救濟途徑等情況,本人結合自己作為地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常年法律顧問在實際工作中的一點經驗和體會,向大家介紹一下《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適用范圍、繳費主體、申領工傷保險待遇的主要步驟、工傷認定的法定條件、不服工傷認定的救濟途徑、如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以及工傷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區別等,便于大家在申領工傷保險待遇時,給予一些幫助。
一、《條例》的適用范圍
《條例》第2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因此,工傷保險適用于我國境內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二、工傷保險的繳費主體是用人單位
《條例》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率之積。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因此,工傷保險的繳費主體是用人單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申領工傷認定的程序
首先,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申領工傷保險待遇。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或者事實勞動關系,是認定工傷的前提和基礎。如果用人單位認可工傷的話,可以直接進入工傷認定程序,如果用人單位否認工傷的話,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仲裁。如果雙方當事人都認可仲裁裁決,該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可以進行工傷認定程序。如果一方不服仲裁裁決的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最終由人民法院裁決確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或者事實勞動關系,即所謂的確認勞動關系的“一裁二審制”。
其次,勞動關系或者事實勞動關系確定后,由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1.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的材料:(1)工傷認定申請表,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3.對工傷認定不服的法律救濟途徑和注意事項:《工傷認定辦法》第23條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法》第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訴訟法》第37條規定,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38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3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于工傷認定不服的法律救濟途徑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兩種方式,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既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后,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后,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再申請行政復議。
四、認定工傷、視同工傷和不予認定工傷的法定情形
(一)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
《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視同工傷的法定情形
《條例》第15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各類疾病死亡或者從醫療機構初次接診時間起計算,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者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遼寧省內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本單位內并且在緊急情況下,為維護用人單位正當利益,實施非本崗位工作職責的行為受到傷害的;(2)在工作時間內受單位安排從事臨時性的指定工作時發生事故傷害的;(3)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者受到感染疫病的。(4)在工作時間內,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單位的設施不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發生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的。
(三)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法定情形
《條例》第16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14條、第15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殘或者自殺的。
五、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者被確認為工傷后,應當向當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確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等級。一方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上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六、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職工通過勞動關系確認、工傷認定、不服工傷認定救濟和勞動能力鑒定的所有程序,其目的就是為了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也就是說,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工傷所有程序的歸宿。工傷職工依據所確定的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所謂先行支付,是指在工傷事故發生后,用人單位拒絕向未參保的勞動者賠付時,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墊付,再由社保經辦機構向用人單位追償。
七、工傷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區別
商業人身保險是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的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種類,包括人壽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生存保險等。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1.工傷保險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一種,目的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家屬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它是以國家財政支持為后盾的社會保險。商業保險是一種經營行為,保險業經營者以追求利潤為目的,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2.工傷保險具有強制性,凡是用人單位都應當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它是由國家立法直接規定的。而商業保險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則,是否建立保險關系完全由投保人自主決定。
3.工傷保險的保障范圍是由國家事先規定的,風險保障范圍和保障水平是根據國家經濟狀況所決定的。而商業保險的保障范圍和保障水平由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的。
第一條為促進全區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規范各類教育機構的非學歷教育培訓行為和教育審批機關的管理行為,維護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聯合下發的《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浙江省民辦中小學設置暫行規定》等有關的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本區域內,由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和備案的以實施學前教育、考試輔導、繼續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訓活動的各級各類教育機構(以下簡稱教育機構),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教育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地區非學歷教育培訓工作的規范性文件和配套政策,規劃、指導、服務、協調和監督本區域內的非學歷教育培訓工作。
(二)區教育行政部門是教育機構的合法管理機關。在國家規定的職責權限范圍內,按照規定審批、分級管理的原則,依法管理本區域內的教育機構。
第二章辦學許可證管理
第四條批準設立的教育機構必須亮證辦學,將辦學許可證正本在辦學場所上墻公示,副本由專人妥善保管。
第五條辦學許可證(含同意辦學的備案批復,下同)不得用作除開展教育活動以外的其他活動,超出審批機關核準范圍的教育活動屬于違規行為。復印件不得作為對外進行辦學活動的有效證件。
第六條辦學許可證遺失,舉辦者必須通過媒體(報刊)辦理遺失公告,15天內持遺失公告和申請補辦許可證的報告、許可證復印件等材料到區教育行政部門的審批機關辦理補發手續。
第三章招生廣告(簡章)管理
第七條教育機構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實行前置備案制度。各教育機構在招生宣傳前15天報審批機關備案。同一內容的招生廣告經備案后,在教育機構合法存續期間的有效期為六個月。本區教育機構跨地區招生簡章和廣告,必須持有教育機構所在地的市級教育審批機關審核后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報招生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外省教育機構來我區招生宣傳,需經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辦理手續,報招生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教育機構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范圍。凡教育機構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刊登、播放或自主散發的招生簡章、廣告、宣傳材料等都屬于備案范圍。
第九條所有教育培訓機構要充分利用現代化教育手段,建立和完善自己的信息服務網站(或網頁),并公布招生廣告內容,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教育機構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主要內容:教育機構名稱,辦學許可證號,教育培訓內容,培訓形式,招生對象(范圍),教學地址,經相關部門批準(或備案)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報名地點,聯系人、電話等。
招生廣告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廣告法》的有關規定,內容必須真實、清楚,不得有虛假、許諾的內容,不能含糊其詞,更不能夸大其詞,不得有誤導社會及受培訓者的嫌疑。對未向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或備案后擅自更改廣告內容,虛假廣告的,一經查實,將視情節輕重依法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直至收回辦學許可證等處理。
第十一條教育機構辦理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辦學許可證副本或者批準辦學文件的復印件;
(二)辦學招生廣告備案表;
(三)廣告樣稿和電子文檔;
(四)涉及有收費項目的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許可材料;
外省辦學機構需出具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門同意跨地區招生的正式書面證明材料。
第四章辦學分立
第十二條因教學需要,允許在同一區域設立教學點,但必須按有關規定經區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并備案。
第十三條不得跨區域(如:區外教育機構到本區域辦學的)設置教學點。需按設置新的教育機構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分立手續和條件。
由舉辦者提出,報審批機關備案。提交如下材料:
(一)舉辦者提交學校分立的報告;
(二)新辦學地址的資質證明。自有場所的,須有房屋產權證,教學用房必須有消防安全和房屋安全證明;租用場所的,要有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雙方租賃合同(協議),教學用房必須有消防安全和房屋安全證明;新注冊辦學地址,須經教育行政部門組織人員實地察看后才能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三)辦學分立登記表。
(四)分立后的學校章程(文稿和電子文檔)。
第五章變更與終止
第十五條教育機構變更有關內容,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變更舉辦者。由原舉辦者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教育機構的決策組織(董事會或理事會等)同意,經原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變更。提交如下材料:
1.原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交變更舉辦者的報告;
2.變更后舉辦者的資質證明材料;
3.教育機構決策組織(董事會或理事會)同意的變更方案;
4.原舉辦者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資產、財務評估和審計后出具的審計報告;
5.變更登記表;
6.變更后學校章程(文稿和電子文檔)。
(二)變更學校名稱、辦學類型、辦學范圍。由學校決策組織(董事會或理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變更。提交如下材料:
1.學校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交的變更報告;
2.變更辦學類型、辦學范圍還需提交與之相關的資質證明材料;
3.變更辦學范圍的可行性報告;
4.變更登記表;
5.變更后學校章程(文稿和電子文檔)。
(三)變更法定代表人。由舉辦者提出,在對原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財務審計后,經學校決策組織(董事會或理事會等)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變更。提交如下材料:
1.舉辦者提交變更法定代表人的報告;
2.新擬任法定代表人的情況備案表及資格證明;
3.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離任財務審計報告;
4.學校決策組織(董事會或理事會等)意見;
5.變更登記表;
6.變更后學校章程(文稿和電子文檔)。
(四)變更校長(負責人)。由學校決策組織(董事會或理事會等)提出,報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變更。提交如下材料:
1.學校決策組織(董事會或理事會等)提交變更校長(負責人)的報告;
2.新擬任校長(負責人)情況備案表及資格證明;
3.變更登記表;
如果校長同時是教育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即按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要求辦理。
(五)變更注冊地址。由舉辦者提出,報審批機關備案。提交如下材料:
1.舉辦者提交變更注冊地址的報告;
2.新注冊地址的資質證明。自有場所的,須有房屋產權證,教學用房必須有消防安全和房屋安全證明;租用場所的,要有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雙方租賃合同(協議),教學用房必須有消防安全和房屋安全證明。凡變更注冊地址的,須經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實地察看后才能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3.變更登記表。
4.變更后學校章程(文稿和電子文檔)。
為保證九年制義務教育秩序和中小學生的人身安全,要嚴格把關,原則上不得對外出租校園和校舍。
以上五項變更事項不可同時進行。如教育機構在六個月時間內連續變更(一)、(二)、(三)項內容的任何二項,都應視作新的辦學機構的審批。
第十六條凡經過變更項目的教育機構,應向審批機關提供辦學許可證(正、副本),記錄變更事項;如需要可更換辦學許可證。
第十七條教育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終止其辦學。
(一)根據教育機構章程規定要求終止,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違反《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法律、法規,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十八條教育機構終止,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
教育機構自行要求終止的,由教育機構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消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
第十九條終止的教育機構,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并注銷登記。
由舉辦者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終止辦學,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教育機構的決策組織(董事會或理事會)同意,經原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注銷。
終止辦學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終止辦學申請書;
(二)教育機構的決策組織(董事會或理事會等)同意終止辦學會議紀要書。
(三)財務清算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四)上交審批機關頒發的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五)按民辦教育機構終止通知書要求辦理其他注銷手續。
第六章財務管理
第二十條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教育機構,享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權。
第二十一條教育機構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教育機構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二條教育機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具有合法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依法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二十三條教育機構組織中法定代表人、校長(負責人)和財會人員之間應實行親屬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條根據民辦教育法的有關規定,民辦教育機構必須按年度提留風險基金和發展基金。具體實施辦法按《關于貫徹實施〈寧波市民辦教育促進條例〉的若干規定》執行,風險基金用于教育機構發生風險時,支付債務;發展基金用于教育機構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風險基金和發展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公辦學校及財政性撥款教育培訓機構的資產管理按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收、退費管理
第二十六條教育機構在收費時,應將經有關部門批準備案的收費項目標準在顯著位置公示。收費應使用規范的專用票據,該票據作學校收費和退費的憑證和依據。
第二十七條教育機構可向學生收取報名費、培訓費、教材資料費等。提供住宿條件的,可向自愿住宿的學生收取住宿費。教育機構舉辦的培訓班學習期限在一年以內(不含一年)的,可按學習期限收取費用;舉辦學習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應按學期或學年收取費用。不得跨學年度提前收費。
第二十八條學生入學后因故要求退學退費的,須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出具有關退學退費材料和憑證。退學申請必須注明退學人的姓名、學習報名日期、交費日期、交費金額、所學專業、退學理由、本人簽名,如未成年學生,還需要有其合法監護人的簽名。
第二十九條學校辦理退費,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因學校刊登、散發虛假廣告(簡章)或其他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的行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學生要求退學退費的,學校須退還學生所繳納的全部費用。
(二)學校開學前或學生出具武裝部門的應征入伍通知書提出退學退費申請的,學校扣除報名費和實際使用的教材資料費后,應退還學生所繳納的培訓費和其余教材資料費。住宿費按實際住宿時間計算退費。
(三)學校開學后,學生出具國家各級各類承認學歷的院校的正式錄取通知書或因重大疾病、意外傷亡、家庭特殊困難等正當理由提出退學退費申請的,學校不退報名費、教材資料費,按學生的實際學習時間計退培訓費、住宿費。
(四)在正常教育學習活動中,學校開學后,學員自行要求退學的,按同類公辦學校的學員自行要求退學辦法處理。
(五)學生在校期間因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等原因被學校勸退或作開除學籍的,所交費用不予退還。
第八章督導(年度檢查)公示制度
第三十條實行區教育行政部門定期教育督導檢查公示制度。檢查結果由區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一條經督導檢查,教育機構在一年內未開展教育培訓活動的,視為停辦。
第三十二條不接受督導檢查,或者連續兩次教學質量檢查不合格的教育機構,按停辦處理。
第三十三條停辦手續參照終止辦學辦理。
第三十四條凡是在辦學過程中因違規行為而被取消辦學資格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兩年內不得申請辦學,如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終身不得申請辦學。
第三十五條社會組織和個人未經批準擅自舉辦教育機構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按規定補辦辦學手續;如舉辦者不補辦手續或不符合規定不能辦理許可手續,經告知仍不停止辦學的,由區教育行政部門聯合民政、公安、工商、物價、稅務等部門依法取締。
第三十六條教育機構年度檢查。
(一)并如實填寫《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報告書》,按時上交報告書。
(二)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民辦教育機構報送的材料和平時考察情況,年檢情況通報,公布年檢合格學校名單。
第三十七條對年檢中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暫緩辦理年檢手續(限期半年整改):
(一)舉辦者資格、校長、董事、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規定的;
(二)決策機構、學校章程不規范、不健全或出現糾紛較多,未按有關規定及時、妥善處理的;
(三)違規招生廣告(簡章)的;
(四)變更事宜未經審批、核準、審核、備案的;
(五)未提交學校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或財務管理混亂的;
(六)規定期間內未參加年檢或因故半年內不能開展正常教學活動的。
凡暫緩辦理年檢手續的民辦學校,在為辦理年檢手續之前,不得招生和進行招生宣傳。
(一)對創業人員免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參照《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發展改革委員會轉發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人員實行收費優惠政策的通知》(云財綜〔2008〕114號)的規定,免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稅務登記證工本費、行政執法衛生監測費、衛生質量檢驗費、預防性體檢費、衛生許可證工本費、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費、職業資格證書工本費、城市道路占用費中的經營性占道及經營性臨街雨棚收費,以及中央和省批準設立的涉及個體經營的其他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大學畢業生、農民工在我省創業并從事個體經營的稅收優惠。
從2009年1月起,大學畢業生、農民工在我省創業并從事個體經營,且月營業額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內的,2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大學畢業生、農民工憑本人身份證、畢業證書或《云南省農民工服務手冊》(以下簡稱《農民工服務手冊》)及相關資料到地方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三)鼓勵下崗失業人員創業的稅收優惠。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按規定在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審批期限延長至2009年底。
(四)辦理小額擔保貸款和財政貼息。
1.我省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含未就業的各類院校畢業生、失去土地的人員、殘疾人)、軍隊退役人員、留學回國人員和返鄉創業的農村人員等,申請辦理個體經營、創辦企業自籌資金不足的,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具體操作按照《云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云南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關于進一步完善小額擔保貸款辦法推動創業促進就業的通知》(云勞社辦〔2008〕322號)文件規定執行。
2.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同意,教育部門、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構組織可以參照勞動保障部門經辦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的辦法,開展小額擔保貸款的放貸考察、審核、建立個人信用檔案、跟蹤監管、追收到期貸款等經辦業務,并按規定給予獎勵性補助資金和經辦服務補貼。
3.財政部門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小額擔保貸款借款人用于從事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和對經辦銀行向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給予貼息資金補助。其中:屬微利項目的,由中央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屬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由各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的貸款基準利率給予貼息,其中,中央財政貼息25%、省級財政貼息50%、州(市)財政貼息25%。小額擔保貸款中,微利項目的范圍放寬到除國家限制行業(指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以外的所有項目。上述所指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工作,由各經辦銀行向同級財政部門辦理申請,財政部門負責貼息資金的審核撥付。具體申辦程序和要求,按照《云南省財政廳、財政部駐云南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轉發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的通知》(云財金〔2008〕117號)以及《云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云南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關于進一步完善小額擔保貸款辦法推動創業促進就業的通知》(云勞社辦〔2008〕322號)相關規定執行。
(五)享受創業培訓補貼。
我省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軍隊退役人員和進城求職的農村勞動者可申請參加創業培訓。參加創業培訓考試合格后,由培訓機構憑培訓補貼申請、培訓人員名單(附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我省《就業失業登記證》使用前,《云南省失業人員失業證》、《再就業優惠證》繼續使用,下同)、代為申請協議、工商營業執照和培訓機構的銀行基本賬戶證明等,向核準其承擔創業培訓工作的當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按每人最高不超過1300元的標準申請創業培訓補貼。
(六)給予首次創業人員一次性創業補貼。
1.在我省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首次創業人員,正常經營12個月以上、招用具有我省戶籍勞動者3-5人(含5人)就業、與招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給予首次創業人員1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對其中招用具有我省戶籍勞動者6人以上的,給予首次創業人員2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
2.上述首次創業人員是具有國家教育部門認可學歷、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的大學生的,再增加一次性創業補貼1000元。
3.創業人員申請創業補貼時需提交一次性創業補貼申請書、本人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工商登記的營業執照、聘用人員的勞動合同,每季度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向工商登記所在地的州(市)、縣(區)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各項創業補貼申請材料由州(市)、縣(區)勞動保障部門受理后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7日后,在3個工作日內報州市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進行審核;州(市)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自收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并提出資金用款計劃、財政部門復核后,將資金撥付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時將一次性創業補貼資金撥給申請者本人。一次性補貼資金從我省創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4.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發揮優勢,幫助創業人員提出創業補貼申請。
(七)首次創業從事個體經營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優惠。
1.在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從事個體經營人員及其所招用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的均可享受社會保障優惠。
2.在3年內可按上年度統籌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基數,依照當地政府規定的費率繳納單位和個人的醫療保險費。登記參保時,上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尚未公布的,可暫時使用上前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基數繳費,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公布后即行調整。招用人員的醫療保險費按照當地規定的比例,由經營業主和招用人員共同繳納。
3.首次創業從事個體經營人員為雇工申請參加工傷保險,采取一類行業選擇以工資總額、經營面積的一定比例或定額等方式參加工傷保險;也可按工程總造價或噸煤等定額的方式參保。參保人員實行實名制的動態管理辦法。
4.申請人在進行工商登記后,應及時到登記所在地的勞動保障部門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證,持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社會保險優惠申請書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繳費并領取社會保障卡后享受有關待遇。
(八)省級創業專項資金扶持創業。
省財政安排的創業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安排一次性創業補貼,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補充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補充創業培訓補貼資金,創業項目庫建設及創業項目評估補貼等支出。為管好用好創業專項資金,確保資金安全完整,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省財政將創業專項資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提出創業專項資金用款計劃報省財政部門,省財政部門審核后將資金劃撥到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由其按規定用途支付。
二、關于鼓勵企業穩定就業崗位
(一)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
在2009年內,參保地在確保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對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允許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緩繳執行期截止時間為2009年12月31日。
1.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可以提出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申請,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2.經批準緩繳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在批準后10個工作日內與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地稅機關簽訂緩繳及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協議。地稅部門可以要求困難企業提供擔保、抵押。
3.經批準緩繳期間,困難企業應繼續按月申報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間繳費年限連續計算。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計收滯納金。
4.經批準緩繳期間,困難企業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發生死亡、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等情況時,為了不影響辦理正常退休手續、計發基本養老金和辦理相關業務,企業應將涉及職工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一次性補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按規定記錄個人賬戶后,應及時辦理職工退休手續、計發養老保險待遇或辦理轉移手續。
5.經批準緩繳期間,困難企業職工發生退休、辭職、裁員,企業應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等接續轉移或增減手續,涉及職工本人在緩繳期間應繳納的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保險費應一次性補清。
6.經批準緩繳期間,困難企業職工的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待遇按規定享受或計發。
(二)階段性降低四項社會保險費率。
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在確保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按時足額支付、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在2009年之內可適當降低參保單位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費率,執行時間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地不得降低養老保險費率。
1.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累計結存(扣除一次性躉繳部分)可支付時間超過12個月,并實行雙基數繳費的(退休人員退休金計入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的統籌地區,在2009年實行單基數繳費(退休人員退休金不計入用人單位繳費基數)一年。
2.失業保險基金至少確保2009年至2010年不出現缺口的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繳費費率下調不超過1.5個百分點(單位不超過1個百分點,個人不超過0.5個百分點)。失業保險費率降低方案,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研究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備案。
3.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時間超過12個月的統籌地區,繳費費率可下調0.1―0.2個百分點,實施浮動費率的統籌地區一類行業下調基準費率,二、三類行業下調浮動費率。
4.生育保險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時間超過12個月的統籌地區,繳費費率可下調0.1―0.2個百分點。
5.社會保險基金存在缺口的統籌地區,不得降低繳費費率。
(三)使用失業保險基金幫助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
失業保險基金結余較多的統籌地區在確保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按時足額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前提下,經州市勞動保障部門商財政、國資等部門同意,可對采取協商薪酬、縮短工時輪班工作、在崗(轉崗)培訓等辦法穩定員工保崗位,減薪后工資低于當地上年社會平均工資60%的參保困難企業,按減薪人數、縮短工時人數、在崗培訓人數給予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
1.實行崗位最低工資差額補貼。2009年對困難企業給予崗位補貼,穩定10萬人就業(任務分解見附件)。
對參加失業保險已履行繳費義務的企業,符合法定裁員條件但按統籌地政府失業調控要求未裁員,企業在規定期間內不能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的,經失業保險機構確認,報州市政府批準,可按不足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給予補助,補助時間不超過6個月,但最高不超過當地失業保險金上限標準。
2.社會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補貼比例不超過實際繳費額(不含個人繳費部分)的55%。
3.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的標準由統籌地區根據困難企業戶數、人員、減薪幅度和失業保險基金承受能力具體制定。補貼月數與減薪、縮短工時、在崗培訓的月數相同,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同一企業只能享受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中的一項,已享受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不能同時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4.崗位補貼或社保補貼由困難企業按月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并附穩定員工隊伍計劃措施和相關憑證,由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國資(經貿)部門審核批準。崗位補貼資金由勞動保障部門按月劃入企業賬戶,社會保險補貼先繳后補劃入企業基本賬戶。
5.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周密的失業保險基金用款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級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備案。
(四)鼓勵困難企業通過開展職工在崗、轉崗培訓等方式穩定職工隊伍。
指導生產經營困難企業組織待崗職工開展技能提升或轉業轉崗培訓,所需資金按規定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嚴格標準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業專項資金給予適當支持;參加失業保險的企業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補助標準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若干問題的意見》(云政發〔2006〕97號)執行。
依托技工院校和企業職工培訓中心開展在崗技能提升培訓和轉崗培訓,努力推進校企合作、訂單式培訓等多種培訓模式,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確保培訓質量。培訓結束組織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合格者核發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五)妥善解決困難企業支付經濟補償問題。
1.困難企業確需依法經濟性裁員的,可以采取分期或延期支付經濟補償的方式。
2.采取分期或延期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事先向本企業工會和勞動者說明情況,制定經濟補償分期或延期支付方案,并征求本企業工會或全體被裁減勞動者的意見,方案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后,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簽訂書面經濟補償分期或延期支付協議。
3.分期支付的總期限及延期支付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
(六)困難企業的認定條件。
已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且2008年12月31日之前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受當前金融危機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的;企業支付在崗職工工資已連續6個月低于當地上年社會平均工資60%的;企業制定穩定就業崗位措施且采取協商減薪等措施保崗位,沒有裁員或2009年內裁員比例低于在職職工總數5%的。
納入關閉破產計劃和節能減排計劃的企業,國家和我省產業政策、環保政策限制的企業,2008年7月1日以前已停產半停產的企業,不列入享受本文件優惠政策的困難企業的范圍。
困難企業的認定時間定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困難企業的具體認定條件和范圍由州市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確定,具體工作由統籌地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經貿、國資、稅務等部門負責。
(七)規范企業裁員行為。
企業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后,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企業裁減人員超過100人以上的,州市應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三、關于擴大就業
(一)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資金購買公益性就業崗位。2009年用就業專項資金開發3萬個公益性崗位,幫助3萬名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就業。
1.公益性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出資扶持或社會籌集資金開發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務類崗位。主要包括:在社區開發的保潔、保綠、保安及社會化服務等公益性崗位;街道、社區等提供的公用事業服務性崗位;城市管理、社會治安、交警等部門提供的協管崗位。籌集資金開發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務類崗位。主要包括:在社區開發的保潔、保綠、保安及社會化服務等公益性崗位;街道、社區等提供的公用事業服務性崗位;城市管理、社會治安、交警等部門提供的協管崗位。
2.我省就業困難人員中的城鎮登記失業的零就業家庭人員、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人員、男年滿50周歲和女年滿40周歲人員、殘疾人和完全失去土地未就業的生活困難人員被安置在公益性崗位就業的,給予公益性崗位補貼。
3.公益性崗位補貼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100%。具體補貼金額由各州市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根據不同性質崗位的公益服務程度、服務時間確定。發給在公益性崗位(含社區服務崗位)工作人員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4.單位可憑符合享受公益性補貼條件的人員名單、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就業錄用登記表、上季度為這部分人員發放工資的明細賬(單)、單位和企業的銀行基本賬戶證明等,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公益性崗位補貼。崗位補貼申請材料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由勞動保障部門按規定直接將補貼資金撥入單位或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上述人員的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最長不超過3年。
(二)給予吸納就業困難人員企業的社會保險補貼。
1.招用我省就業困難人員中的城鎮登記失業的零就業家庭人員、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人員、男年滿50周歲和女年滿40周歲人員、殘疾人和完全失去土地未就業的生活困難人員,并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各類企業(單位),可申請社會保險補貼。
2.社會保險補貼實行按季補貼,每季度終了后,企業(單位)憑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的人員名單、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勞動合同(或就業錄用登記表)等就業證明材料、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出具的上季度企業(單位)為這部分人員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的明細賬(單)、企業(單位)的銀行基本賬戶證明等,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上季度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補貼。
3.上述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最長不超過3年。
4.補貼申請材料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由勞動保障部門直接將補貼資金撥入企業(單位)的銀行基本賬戶。給予吸納就業困難人員企業的社會保險補貼是對企業(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的單位繳費部分給予的補貼,不包括本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勞動保障部門應及時將補貼情況在有效證件的原件上記錄,并將申請資料和批準手續留存備查。
(三)鼓勵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在相應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審批期限延長至2009年底。
(四)對2009年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期滿、仍未能實現穩定就業的靈活就業人員,可根據實際情況將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期限一次性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五)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1.積極開展特別職業培訓計劃。進一步強化政府購買培訓成果的機制,通過落實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做好技能提升培訓、轉業轉崗培訓、實用技能培訓、創業培訓、再就業培訓和農村應屆初、高中畢業生的勞動預備制培訓工作,組織引導退役士兵免費參加相關職業技能培訓。
2.我省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軍隊退役人員和進城求職的農村勞動者可申請參加職業培訓。參加職業培訓并取得職業技能資格證書,在6個月內實現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按不超過800元、其他人員按不超過600元的標準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6個月內沒有實現就業的,按不超過上述補貼標準的60%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憑本人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職業技能資格證書、勞動合同、職業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申請材料,向當地就業服務機構提出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申請。對職業培訓機構代為申請的,申請材料還應附培訓人員名單、代為申請協議和培訓機構或創業企業的銀行基本賬戶證明等。
3.創業人員創辦的企業等用人單位吸納我省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就業并與其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組織其務工人員進行培訓的,給予用人單位每人不超過培訓費用的50%、最高不超過400元的職業培訓補貼。
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的具體標準和操作辦法,由各州市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根據當地實際制定。
4.培訓對象符合失業保險有關規定的,上述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創業培訓補貼等項目支出,由失業保險基金承擔。
5.開展創業培訓的培訓機構,須由省就業局認可。承擔由政府提供培訓補貼工作任務的培訓機構,通過招投標方式等擇優確定并報省就業局備案。
四、確保就業形勢基本穩定,大力推進創業促就業工作
(一)切實把就業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穩定企業就業崗位,努力保持就業局勢穩定。將擴大內需促進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相結合,將幫扶困難企業與穩定就業崗位相結合,做好企業職工穩定就業、失業調控和失業預警工作,規范企業裁員。
(二)著重做好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農民工和復轉軍人等重點人群的就業工作。完善落實各項扶持政策,強化公共就業服務,把大學生就業放在就業工作的首位,加大對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力度,引導和幫助農民工就地就近轉移就業,積極鼓勵復轉軍人自主創業。
(三)繼續完善目標責任制,把擴大就業和穩定就業作為重要目標,把新增就業人數和控制失業率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優化財政支出結構,繼續加大就業資金投入,努力提高就業資金使用績效。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在服務創業帶動就業的創業競賽、創業輔導、創業宣傳、創業培訓、創新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等鼓勵創業促進就業工作中的作用,努力營造支持創業、服務創業、人人爭先創業的良好社會氛圍。
(四)在申請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地方稅務和工商等相關部門拒絕受理其申請。不得涂改、出租、轉借、冒用、轉讓、買賣和偽造相關證件證書,一經發現,將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并責令其退回非法所得,違法情節嚴重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地方稅務和工商部門的工作人員執行服務承諾制、首問責任制和限時辦結制“三項制度”不力的,將按規定進行問責;存在、非法收費、、貪污受賄的,由所在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違法情節嚴重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各地要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確定年度目標和任務計劃,明確職責和服務內容,加強監督管理,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國家和省鼓勵創業促進就業的政策落到實處。各地工作落實情況分別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