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7-04 01:38:04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孤兒申請書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下面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北京廉租房的申請指南,更多北京廉租房申請指南點擊“申請書大全”查看。
北京廉租房申請書范本_人民政府、社區:
申請人:_x,女,漢族,現年47歲,現租住在_x號。
申請原因及理由:我本人原是糧油加工廠職工,因該廠破產倒閉于20_年下崗至今無事可做。同時解除了勞動合同。
下崗后既無國家的收入和其他經濟來源,更無經濟購買住房,為了生存,現外出打工維持生活,又丟不下小小年紀的女兒。兒子也沒有工作,在家待業,想在本城找工作又難找到適合我們的工作,所以致使經濟和生活十分困難。
上班時單位已交養老保險,但下崗后沒有交養老保險,連生活都成問題,所以交不起養老保險金。
為此,根據現在特殊情況和實際問題,懇求政府解決廉租房補貼,渡過住房難關為謝!
此致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__年__月__日
北京廉租房申請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三房"輪候家庭
即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輪候家庭。
2、其他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家庭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萬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萬元(含)以下。
注: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相關部門根據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變化等對上述標準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3、外省市來京家庭
(1)申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滿18周歲)且年齡不超過45周歲(含);
(2)申請人持有本市合法有效的居住證;
(3)申請人家庭成員在京均無住房,在京沒有購房記錄,且未享受過保障性、政策性住房;
(4)申請人在京連續繳納社保或個稅滿5年(60個月及以上);
(5)申請人在京有穩定就業,工作單位須在北京注冊,所處行業符合北京市產業發展需要,未列入產業禁止和限制目錄。
注:具體條件由各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區產業發展、人口資源環境承載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實際確定。
4、產業園區
主要用于解決引進人才和園區就業人員住房困難,具體申請條件由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確定并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注:2017年北京有幾個公租房項目試點過面向京籍無房職工和非京籍無房職工(新北京人)申請,但是2018年以來,還沒有哪個項目是以上兩類人可以申請的。
北京廉租房申請材料以下是針對京籍家庭的申請材料:
1、按要求填寫的《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核定表》(一式兩份);(不用自己帶,現場領表)
注:若想查看核定表主要填寫哪些內容,可見文末提示獲取樣表。
2、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正反面印在一張紙上);
3、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戶口簿,(首頁、本人頁、變更頁印在同一紙張上,正面是首頁和本人頁,背面是變更頁);
4、外省市在京工作人員提供本市公安機關出具的同期《居住證》;
5、已婚家庭成員的婚姻狀況證明,離異的提供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
6、申請家庭成員承租公房的《公房租賃合同》,或名下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登記證》(未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應提供房屋網簽合同、房屋征收或拆遷安置協議、購房發票、契稅完稅憑證)或集體土地上房屋確權證書;
7、夫婦雙方一方戶口不在申請所在地的,需提供其戶口所在地的住房證明;
8、家庭成員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出具的收入證明;
離退休人員需提供由管理部門出具的領取離退休費的有關憑證。
如您為以下人員,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9、無業、失業人員應就收入、住房情況誠信申報,出具書面承諾書;
10、申請人有工作單位的,應就簽訂的勞動合同、就業單位情況誠信申報,出具書面承諾書;
如您屬于以下特殊情況,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1、原住房已經拆遷或征收的,需提供房屋征收或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12、申請家庭成員有重殘人員的,需提供本市區(縣)殘聯出具的《殘疾證》;
13、申請家庭成員中有患大病的,需提供本市區(縣)級醫療機構出具的《大病診斷書》;
14、勞模家庭需提供市總工會出具的省部級《勞動模范證》;
15、成年孤兒提供本市民政部門出具的成年孤兒《安置證》;
16、申請補貼類資格的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供養證》、《低保證》、《低收入證》;
17、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需提供《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卡》;
18、優撫對象及退役軍人需提供區武裝部或部隊出具的優撫證、退伍(轉業)證;
19、見義勇為人員需提交《見義勇為光榮證》(市級及以上);
20、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承租公房已騰退的,應當提供原承租公房騰退協議;
21、申請家庭出售自有住房或將自有住房贈與他人的,需提供《房屋買賣合同》或《贈與協議書》。
(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檢驗,留存復印件一式兩份,采用A4紙可正反面復印)
北京廉租房申請流程京籍家庭申請流程:
1、申請人到街道(鎮)領表
2、家庭填寫表格,相關單位蓋章
3、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受理申請
4、街(鎮)組織對申請家庭入戶調查
5、街(鎮)組織相關部門對申請家庭進行評議
6、街(鎮)組織在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單位一次公示(10日)
7、街(鎮)提出初審意見、配租方案
8、區組織第二次公示(5日)
9、區住保部門提出復審意見
10、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11、配租登記(房源申請)
12、公開搖號
搖中:家庭配租保障房
未搖中:繼續輪候申請家庭每年申報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和家庭資產等情況,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定期核查符合條件繼續輪候,不符合條件取消資格。
13、按順序選房
第二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養子女(以下簡稱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依照本辦法辦理登記。
收養人夫妻一方為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也應當依照本辦法辦理登記。
第三條、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符合中國有關收養法律的規定,并應當符合收養人所在國有關收養法律的規定;因收養人所在國法律的規定與中國法律的規定不一致而產生的問題,由兩國政府有關部門協商處理。
第四條、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通過所在國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養組織(以下簡稱外國收養組織)向中國政府委托的收養組織(以下簡稱中國收養組織)轉交收養申請并提交收養人的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
前款規定的收養人的收養申請、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是指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經其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或者領館認證的下列文件:
(一)跨國收養申請書;
(二)出生證明;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職業、經濟收入和財產狀況證明;
(五)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六)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
(七)收養人所在國主管機關同意其跨國收養子女的證明;
(八)家庭情況報告,包括收養人的身份、收養的合格性和適當性、家庭狀況和病史、收養動機以及適合于照顧兒童的特點等。
在華工作或者學習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提交前款規定的除身體健康檢查證明以外的文件,并應當提交在華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職業、經濟收入或者財產狀況證明,有無受過刑事處罰證明以及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第五條、送養人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交本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被收養人的戶籍證明等情況證明,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有關證明材料:
(一)被收養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經離婚的)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證明和生父母雙方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其中,被收養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并應當提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優先撫養權的書面聲明;
(二)被收養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由被收養人的其他監護人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被收養人的父母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以及監護人有監護權的證明;
(三)被收養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養人的監護人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證明、監護人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以及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四)由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棄嬰、兒童被遺棄和發現的情況證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情況證明;被收養人是孤兒的,應當提交孤兒父母的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證明,以及有撫養孤兒義務的其他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送養殘疾兒童的,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第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送養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認為被收養人、送養人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將符合收養法規定的被收養人、送養人名單通知中國收養組織,同時轉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為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復制件;
(二)被收養人是棄嬰或者孤兒的證明、戶籍證明、成長情況報告和身體健康檢查證明的復制件及照片。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查找棄嬰或者兒童生父母的公告應當在省級地方報紙上刊登。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滿60日,棄嬰和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第七條、中國收養組織對外國收養人的收養申請和有關證明進行審查后,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送的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被收養人中,參照外國收養人的意愿,選擇適當的被收養人,并將該被收養人及其送養人的有關情況通過外國政府或者外國收養組織送交外國收養人。外國收養人同意收養的,中國收養組織向其發出來華收養子女通知書,同時通知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向送養人發出被收養人已被同意收養的通知。
第八條、外國人來華收養子女,應當親自來華辦理登記手續。夫妻共同收養的,應當共同來華辦理收養手續;一方因故不能來華的,應當書面委托另一方。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和認證。
第九條、外國人來華收養子女,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收養協議。協議一式三份,收養人、送養人各執一份,辦理收養登記手續時收養登記機關收存一份。
書面協議訂立后,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
第十條、收養關系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時,應當填寫外國人來華收養子女登記申請書并提交收養協議,同時分別提供有關材料。
收養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國收養組織發出的來華收養子女通知書;
(二)收養人的身份證件和照片。
送養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出的被收養人已被同意收養的通知;
(二)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為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被收養人的照片。
第十一條、收養登記機關收到外國人來華收養子女登記申請書和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送養人的有關材料后,應當自次日起7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書。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將登記結果通知中國收養組織。
第十二條、收養關系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后,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到收養登記地的具有辦理涉外公證資格的公證機構辦理收養公證。
第十三條、被收養人出境前,收養人應當憑收養登記證書到收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為被收養人辦理出境手續。
第十四條、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向登記機關交納登記費。登記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中國收養組織是非營利性公益事業單位,為外國收養人提供收養服務,可以收取服務費。服務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為撫養在社會福利機構生活的棄嬰和兒童,國家鼓勵外國收養人、外國收養組織向社會福利機構捐贈。受贈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將捐贈財物全部用于改善所撫養的棄嬰和兒童的養育條件,不得挪作它用,并應當將捐贈財物的使用情況告知捐贈人。受贈的社會福利機構還應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并應當將捐贈的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布。
2010年6月
iPad用戶隱私大泄露
一名蘋果雇員在酒吧丟失iPhone樣機,這臺樣機里有一份iPad早期用戶名單,其中包括數以千計的金融巨頭、政治人物和媒體人。有《紐約時報》公司首席執行官珍妮特?羅賓遜、電影大亨哈維?溫斯坦和紐約市長布隆伯格以及白宮辦公廳主任伊曼?紐爾。
大約11.省略的調查顯示,今年的畢業生中,會計學專業46%的畢業生已得到工作,工商管理學44%的畢業生已經就業。各類的工程學科也很樂觀。航天工程專業的畢業生年薪約六萬美元。經濟學畢業生平均薪酬為5.5萬美元。
《泰晤士報》報道,未來十年需要大批員工的崗位中的八種包括家庭健康助理、客服代表、商店店員等,并不需要大學學位。商界中也有一些傳說與大學輟學生有關,如喬布斯僅在里德學院上了一學期的課,蓋茨1973年考入哈佛,但在34年后才拿到學位。政界也有同樣的觀點。奧巴馬名牌大學的教育背景成為他不適合從政的證據。作為總統,奧巴馬認識到很多美國人從大學輟學,在就職典禮的數個禮拜內,他保證將提高大學畢業率。
支持不上大學的人認為在經濟低迷時期,高校學位并不是最佳的投資。在美國就讀大學需要很高的花費,人們對這些錢是否花得有價值一直存有疑問。然而這些人卻都沒有想過,教育除了可以賺錢以外還可以做什么:培育批判性思維;促進人性的自我完善;開發積極聆聽和理智反應的個人能力。所有這些習慣對公民來說相當有用,一名郵差所獲得的自我肯定的感覺未必比大學教授少。一名郵差的思維難道就應該按照郵差的樣子發展?倫敦大學的哲學教授Stephen Law,最初是在英國郵局里派送信件,閑暇時閱讀哲學著作,當他認為需要了解更多哲學知識時,就到倫敦城市大學和牛津大學就讀。
當學位不再是工作的保證,實用主義推動學生去追求繼續教育方面的作用會越來越弱,這未必不是一件好事。不管那些畢業生的人生道路將延續至何方,他們中所有人均有資格去當一名派送信件抑或傳播藝術的人,這些人在這個國度里是絕不嫌多的。
編譯:姜煜
英國《經濟學人》 2010年6月8日
MBA誓言
“價值觀”目前在各大商學院風行一時。本周大約有300名哈佛商學院MBA畢業生將舉行宣誓,保證畢業后在社會發揮積極作用。
考慮到哈佛商學院新院長尼廷?諾里亞的風格,哈佛商學院的宣誓很有可能將成為一種強制性而非自愿性的行為。
在美國的另一邊,另一位院長正勇敢地領導一場似乎無法成功的運動,那就是企圖將商學院轉變成道德的搖籃。
“是商學院認真對待價值觀的時候了――不僅僅是將價值觀貼在墻上,而是實質性地付諸實施。”伯克利哈斯商學院的院長萊茲說。他表示,下學期MBA新生將修一門新課程,旨在實現文化轉換。而且他深信文化轉換遠比宣誓更有效果。“當然,宣誓也帶來了很多討論,但當只有50%學生參加宣誓時,那只是一種儀式而不是一種精神。我們需要普遍性。”
編譯:韓琳
德國《自然》 2010年6月
論文追逐休矣
有時少就是多――至少在基金申請書中。德國主要的研究基金機構DFG,計劃大幅度限制研究者在基金申請書中羅列的論文數目。
從7月開始,如果申請年度基金,申請者可以只列出跟申請項目相關的發表的2篇論文,最多不能超過5篇。
DFG希望這個新舉措能減輕評閱人面對巨大論文列表時的負擔,并且抵制科學家為贏取基金或者學術職位,而盡可能多地的歪風。“質量比數量更重要。”DFG主管馬修?凱恩說。
在美國,自然科學基金(NSF)也采取了類似的措施。
此舉的導火索,是2009年DFG與哥廷根大學合作研究中心的一名成員,在基金申請書中加入未完成的論文,使得他的申請材料上附加了長長的列表。
編譯:韋雯
俄羅斯《圣彼得堡時報》 2010年6月15日
俄羅斯的軍購清單
莫斯科某研究中心稱,俄羅斯計劃五年內從歐洲和以色列的公司購買價值120億美元的軍火,這些軍火商包括法國艦艇建造局和依維柯。作為世界第二大軍火出口國,俄羅斯的這一訂單所采購的都是國內不能生產的高端武器。
俄羅斯將在兩年內從法國艦艇建造局購買4架可攜帶直升機的“西北風”戰艦,另外,也正在與意大利都靈的菲亞特集團的分公司依維柯商談購買3000輛M65E輕型裝甲車。
“一直以來,俄羅斯在軍購方面都與別國不同,在過去的15年內,其他國家都沒有像俄羅斯這樣試圖保持完全獨立。現在我們意識到了,你不可能在所有的領域都保持領先。”中心負責人Ruslan Pukhov說。
普京曾在去年11月說,2010年俄羅斯將增加8%的軍購費用,達到372億美元。梅德韋杰夫總統稱,俄羅斯今年共需要超過30枚彈道導彈,5個伊斯坎德防空電池,約300輛“現代化”的裝甲車,30架直升機,3架核潛艇和1架小型護衛艦。
在2008年俄羅斯與格魯吉亞爆發了5天的戰爭之后,俄羅斯開始意識到在軍工科技上的落后,并更多地考慮從國外進口軍火。梅德韋杰夫在與格魯吉亞的戰爭結束后,呼吁軍隊改進裝備。梅德韋杰夫上個月說,軍隊至少要在2015年以前將30%的裝備更新到“世界先進水平”。國防大臣Anatoly Serdyukov也在4月稱,在購買武器和技術前,軍隊需要首先考慮軍人的安全問題。
俄羅斯是目前世界第二大軍火出口國,占有23%的全球軍火市場,緊隨美國的30%的全球市場份額。普京在今年2月稱,俄羅斯的軍火出口在過去10年一直保持超過100%的增長。俄羅斯大部分的訂單都是與北約成員國簽訂,這意味著俄羅斯與北約關系的轉變。
編譯:田文
《聯合早報》 2010年6月14日
重振外交
日本首相菅直人6月12日傍晚在東京發表了就任首相后的首次街頭演講。
談到外交,菅直人強調說:“國民付出些許代價,也要保衛國家、發展國家,這就是外交的力量。這取決于國民愿意對國家的現狀承擔多少責任。外交即是內政。”
媒體認為,菅直人此話或許是在呼吁國民,在美軍普天間機場搬遷問題上付出一定代價。
菅直人還說:“如果大家都極力想為國家承擔起自己的那份責任,那我們就可以從正面面對美國和中國。讓我們重振外交。”
對于今后的政權運營,菅直人表示:“希望團結一心,為打破日本現在的閉塞狀況而努力。”
菅直人6月17日下午公布競選綱領,主要由10個項目組成,競選綱領最大亮點是財政重建和稅制改革。
編譯:韓琳
德國《明鏡在線》 2010年6月2日
雷克薩斯背水一戰
豐田豪車品牌雷克薩斯進入德國市場已經有20年,數據顯示,雷克薩斯在德國的銷售還未能扭虧為盈,去年僅有2172輛雷克薩斯在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從1990年直到現在還不到43000輛,這一數字甚至落后于拉達和藍旗亞。
“在世界任何一個地方銷售進口豪車,都不會比在這個出品奔馳、奧迪和寶馬的國家難。”烏爾里奇?塞爾策,雷克薩斯的德國區經理說道。
生產和銷售高端轎車始終是雷克薩斯德國業務的首選,但限于德國業務嚴峻的形勢,雷克薩斯必須拓展新的道路。烏爾里奇把希望寄托在了凌志近期將要推出的CT 200h緊湊型轎車上。
去年,41個經銷商在德國平均每家售出了55輛車,銷售業績沒有明顯的進步。但凌志的中期計劃是,每個經銷商今后的年銷售量至少能達到200輛。“我們無路可走,必須成功。”烏爾里奇說。
編譯:田文
英國《泰晤士報》 2010年6月16日
孩子失蹤了
在中國,人口貿易時常發生,警方也無能為力。絕望的父母們團結起來,自己尋找他們的孩子。然而大多數時候他們無功而返――因為販賣人口像貿易一樣存在暴利。
郭剛堂在北京的一個菜市場里賣南瓜瓢,13年前,他的孩子被偷走了。13年來,每當這個40歲的男人攢了一點錢,就在他的摩托車后座上綁上兩面旗,然后全國各地到處找孩子,旗上是他兒子的照片。
對郭剛堂一家來說,世界破碎的那一天來得悄無聲息。那時他們一家住在山東農村,據目擊者說,那天,他兩歲半的小兒子在門口玩,一位婦女走近用一塊布蒙住小男孩的臉,然后她轉身慢慢走向街道。小孩本來跟在她后面,可突然就像被大地吞沒一樣消失了。
此后,郭剛堂開始了尋子之旅,在全國奔波。“除了、臺灣、青海和內蒙古,我跑遍了所有的省份,”他說道,“最先去的是唐山,因為有朋友告訴我唐山有個販賣兒童的市場。我去到那里,那兒的人把我當成了人販子。他們問我,是否要賣孩子,要價多少。在他們眼里,販賣人口不算犯罪,這在中國有很悠久的傳統。”
這是當代中國眾多悲劇的其中之一。據估計,每年都會有3萬到6萬的嬰兒、兒童和青少年被綁架然后被賣掉。幸運的,被賣進了一些家庭;更多的,被送到車間或磚窯受到奴隸般的虐待,或者被賣到妓院。
事實上,即使在北京、上海這樣的國際都市,現在依然存在買孩子的人。許多不能生育的人希望有個孩子,但領養很麻煩,此外在孤兒院的孩子大多有殘疾。
對人販子來說,這是個暴利生意。一個男孩可以賣4000美元,女孩通常折半。
編譯:張超
《今日美國》2010年6月
罷工風暴
為了應對中國南方的罷工運動,公司和政府官員承諾提高工資和雇傭新工人,勸說罷工者回去工作。政府限制媒體報道罷工事件,擔心傳媒的宣傳會引起更多的效仿。
過去,中國的廉價勞動力大都來自貧困鄉村。現在,這些工人開始注重保護他們的權益。罷工者除了要求漲工資之外,還要求改善工作條件,包括食堂的食物、車間的通風和操作危險機器的保護措施等。而中國的工會只是政府的附庸,美國3月的報告中稱中國的工人組織“總體上是懦弱的,不能有效地保護工人的權益”。
不久,集才氣美質于一身的凱瑟林辭職,在她傲岸地離開那地標式的辦公大樓時,她并沒有立刻為往后做打算。一天,她無意地在電視上看到有關志愿者的一個節目,她心里一動,對,就是它!美國的志愿者有很多機會來幫助自己的社區。她隨即在網上給紐約一家醫療機構的志愿中心投遞申請書,在“你覺得能做哪項服務?”的問題欄中,她幾乎在所有的選項上打了鉤。
在初戀男友卡爾的支持下,30歲的凱瑟琳很快就忙了起來。有位“高中甜心”,經過一系列必要的培訓,凱瑟林推開了一扇陌生的大門, 她準備好接受任何一個可能的志愿角色。
她的第一份任務是為一位父母都在監獄服刑的10歲的女孩子做輔導。隨之而來,為社區中學里的十多位問題孩子做校外輔導;還替多位無家可歸的人找到了長久去處;幾位有困難的退伍軍人在她的幫助下重建信心;為有殘疾人的家庭購買日常物品;為社區低收入且孤獨閉塞的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幫助,探望上百位孤寡老年人。頭一年的志愿者體驗中,凱瑟林雙手伸向無數需要幫助的人,關愛在互視的笑臉中傳遞,她感到生命從未有過的鄭重。
有一天,凱瑟琳接到一個Foster Care中心的詢問:是否愿意短期撫養將會被收養的新生嬰兒?那些渴望愛的小臉使得她作出鄭重承諾:我愿意。
我們并不完美,一生中都會有弄砸了的時候。壞的選擇通常將自己帶到我們原本不愿亦未料的境地,但不明智的判斷與決定有時能將這種錯誤持續。,酗酒,嗜藥,都能在一次錯誤的選擇中纏上我們,而其影響可能持續很久,每日全美國平均有60個新生嬰兒被母親以各種原因拋棄, 一年平均有22000個孩子一出生就需要被領養。每天平均有1210個嬰兒來自少年媽媽,4400個孩子由單親母親生產,2660個孩子一出生就進入貧困境地,被強制隔離戒毒的媽媽也不得已短期離開自己的嬰兒。
萬幸的是,我們的社會同時有義務和能力來補救我們的錯誤。美國的孤兒院,新生兒醫院看護間,保育院,教堂等地方的這些孩子,在等待找到合適的收養家庭前,需要人類生命早期的互動和肌膚接觸來發展社交技能。
在過去的一年里,凱瑟林在男友的協助下,先后臨時護養了5個孩子。有的出生2周,有的出生1個月,3個月不等。因為這是非盈利機構項目,無報酬,只象征性提供8美元尿布費,其他費用志愿者全部承擔。志愿者也都因此是經過精心挑選的。該項目主要讓新生兒盡早在有母親角色的家庭環境里接受撫育。當然,也給那些沒做好準備的媽媽有個后悔的機會,讓孩子重回媽媽懷抱。
街角咖啡館里,我見到久違的凱瑟琳。
“觸摸孩子,及早抱抱這些人類最小的生命”她邊說邊雙手做著比方,“肌膚接觸,這是特別重要的一環,是培養孩子成年后的愛心的最早體驗,越早越好。”
有種時光在交錯,相同的手勢,昔日的她似一輪驕陽,立于財經廟堂,流光在空,仰止于市;今天的她如一簇幽蘭,沉香于街角巷末,饋慧他人。
“我可能永遠都做不到你所做的”我對凱瑟琳由衷道。
“坦率地說,每次和孩子的分別才是最難的” 凱瑟琳輕輕地說。
我倆都沉默了。
1、鄉低保申請人在向其所屬村委提出低保申請時,必須同時申報家庭基本情況。
2、申報的內容包括家庭基本情況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基本情況。家庭基本情況重點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住房狀況等;家庭成員基本情況重點包括有勞動能力的家庭成員就業及收入情況、健康狀況等,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3、鄉低保申請人必須按要求填寫《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書》。要求內容完整、字跡清楚、填寫規范。
4、《申報書》必須由低保申請人填寫。申請人因故不能填寫的,由村委會指定專人代為填寫。對申報表內的相關內容申請人必須如實填報,對不如實填報家庭人口和故意瞞報家庭成員就業及收入情況的,低保管理服務機構有權在6個月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低保申請。
二、城鄉低保入戶調查制度
1、城鄉低保工作堅持三級入戶調查制度。村委在接到低保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和申報材料后,要在規定時間內安排低保專干或指定專人對申請人的家庭情況進行調查核實。重點調查家庭人口和家庭收入。鄉民政辦在接到村委上報的相關材料后,要及時進行審核,對有爭議和有疑問的要入戶調查。縣低保監管中心在接到鄉民政辦上報材料后,要按照20%的比率進行抽查。
2、入戶調查必須由2人或2人以上同時入戶進行。
3、入戶調查可以詢問當事人、也可以通過鄰里走訪等方式了解相關情況,特殊情況可以通過信函索證的方式進行。
4、調查人員要認真填寫《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戶調查表》,做到內容準確、記錄完整。《調查表》應由調查人和被調查人共同簽字。
5、城鄉低保入戶調查嚴格執行“誰調查誰簽字,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對調查不細致、不深入造成調查結果不真實或故意更改調查內容造成工作失誤的,視情節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三、城鄉低保聽證、民主評議、評審制度
1、鄉設立城鄉低保評審委員會,由鄉長任評審委員會主任,分管領導任副主任,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村委會設立城鄉低保聽證、評議小組,由村黨(總)支部書記或村委會主任兼組長。
2、聽證、民主評議人員要兼顧到各個方面,由文化素質較高的村組干部、村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員代表、優撫對象、退休人員等組成,一般不得少于20人,其中居民代表不得少于總人數的三分之二。(聽證、評議小組人員以每村民小組至少2人為宜,現任村組干部不得超過4人)。
3、新增(明察暗訪或有群眾舉報不符合低保條件)保障對象,在完成村委入戶調查后,提交低保聽證、評議小組進行聽證和評議。被聽證對象及其左鄰右舍參與聽證會。聽證、評議小組成員有同意、不同意的權利。聽證、評議小組全體人員按照被聽證人陳述、調查人介紹情況、聽證小組成員質疑詢問,認真討論并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投票,現場記票、公布結果,得贊成票三分之二以上的新增(調整)對象,方可進行公示。對公示后群眾無異議的由村委簽署意見上報鄉民政辦公室審核。對評議及公示未通過的對象應告知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同時退還全部申報材料。
4、每次出席的民主評議人員不固定,要采取隨機抽樣的辦法,確定此次評議人員9至13人(奇數為好)。如果抽取的評議人員中與被評議對象有親屬關系或其他利益、利害關系的,應實行回避。
5、鄉民政辦公室在接到村委的上報材料后應及時進行審核,并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對審核、評審通過的對象經公示無異議后上報縣城鄉低保監管中心審批,對評審及公示未通過的對象應將相關資料退回村委并書面說明理由。
6、鄉和村委應建立評審、評議記錄檔案。對象參加評審、評議的人員,評審、評議的對象及評審、評議意見作好詳細記錄,并存檔備查。
四、城鄉低保信息公開、公示制度
1、村委會應設立城鄉低保公示欄,或直接使用村務公開欄公示。公示欄應設置在村部及本轄區范圍內人口較為集中的地方,方便群眾監督。
2、城鄉低保實行“四項公開”、“三榜公示”制度。四項公開即:保障政策公開、工作程序公開、保障對象公開和保障金額公開;三榜公示即:村委會在對申請城鄉低保的對象初審合格上報前進行第一次公示,鄉鎮對申請的對象審核合格上報前進行第二次公示,在縣民政局審核批準后再次公示一次。公示時間分別為5天、7天、5天。
3、保障對象應長期公示,公示的內容包括戶主姓名、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月家庭收入、居住地址等。對調整保障金額的對象、取消保障待遇的對象實行定期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5天。
五、低保工作人員及申請低保家庭承諾制度
1、村委主要負責人與鄉民政辦主要負責人分別簽署《城鄉低保工作人員實施廉潔辦理誠信承諾書》,層層承諾,級級負責,確保低保審批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2、申請低保家庭要簽署《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誠信承諾書》,確保申請對象符合低保對象條件,同時承擔應盡的義務,以及違規時自愿接受相應的處罰措施。
六、城鄉低保舉報設訴制度
1、各村低保管理服務機構要指定專人負責城鄉低保舉報投訴工作,負責來信來訪接待,切實保護舉報投訴人的合法權益。
2、各村低保管理服務機構要設立舉報箱或舉報投訴電話,舉報投訴電話的號碼應向社會公開。
3、建立舉報投訴登記簿,準確記錄群眾反映的問題和要求。
4、建立舉報投訴工作責任制,舉報一起,查處一起;投訴一起,查實一起,做到件件有結果,事事有回音。
七、城鄉低保公益勞動制度
1、在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且尚未就業的城鄉低保對象要自覺服從低保管理服務機構的安排,積極參加公益勞動。
2、公益勞動主要包括治安巡邏、綠化保潔、低保政策學習宣傳和其它適宜低保對象從事的相關勞動。
3、村委、鄉民政辦公室應制訂年度低保對象公益勞動計劃,做到長計劃、短安排,并做好低保對象參加公益勞動記錄。
4、保障對象參加公益勞動的時間視實際需要而定,保障對象每月參加公益勞動的時間一般為1-2個工作日。
5、對續二次以上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公益勞動的保障對象應取消其本人的保障待遇。
八、城鄉低保分類施保、定期回訪及動態管理制度
1、低保管理審批機關在批準申請人享受城鄉低保時,應準確界定其類別。保障對象共分為三類:一類為“三無對象”即: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扶、撫)養人;二類為特困人群:家庭無勞動能力、一級二級殘疾人(包括傷殘軍人)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因成員患重病導致家庭生活難以維持的;三類為因自然災害致使年內無自救能力的居民。
2、保障對象檔案必須張貼類別類識:一類對象標識為綠色,二類對象標識為黃色,三類對象標識為紅色。
3、各村應制定、組織并落實村委會定期對城鄉低保對象進行分類核查:一類對象每年度核查一次,二類對象每半年核查一次,三類對象每季度核查一次。
4、回訪也是村委干部一項重要職責,原則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且二人以上,通過回訪及時了解掌握低保家庭實際變化情況,也可以走訪左鄰右居,對了解情況及時登記在回訪薄中,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提出變更戶主、調整保障金額、停發保障金待遇等意見,經鄉民政部門審核后,報縣民政局審批。
5、鄉民政辦根據工作安排,每年組織一次年度集中核查,各村應積極支持配合。
6、按不同類別落實限期保障。一類對象為長期保障對象,不限定保障時間;一次批準二類對象享受低保的時間為12個月;一次批準三類對象享受低保的時間為6個月。
7、按規定落實重點保障。對低保對象中的三無、孤兒、70歲及以上老人、單獨生活的、少數民族居民、持有縣級以上殘聯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以及經當地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認定患有尿毒癥、白血病、腎移植、惡性腫瘤等重癥病且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每人每月可增發保障標準全額的10-20%保障金。
九、城鄉低保審批制度
1、城鄉低保實行低保集體審批制度。城市低保按月、農村低保按季度召開一次審批工作會議,特殊情況由分管領導臨時召集。
2、城鄉低保報批對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⑴證明材料齊全;
⑵表格填寫完整規范;
⑶按規定的工作程序執行到位。
3、鄉調查人員應逐一匯報入戶調查情況,并提出審批意見。
4、保障對象的審批事項包括審定保障金額、劃分對象類別、明確保障期限。
5、每次審批工作會議均應做好會議記錄,并整理存檔備查。
十、年檢報告制度
鄉民政辦于每年12月1日至20日對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進行年檢,確定其是否繼續享受,并填寫年檢報告單,報縣民政局審批備案并存入低保對象檔案。
十一、低保檔案管理制度
1、城鄉低保檔案實行分級管理、以基層管理為主的原則;堅持完整、準確、集中管理的原則;堅持既統一標準又結合實際,在操作上簡便易行的原則。
2、建立低保一戶一檔制。由縣民政局,鄉民政辦,村委三級建立低保對象檔案,進行信息化管理。
3、檔案管理人員必須恪盡職守,精通業務,熟悉低保檔案的內容、數量及存放的位置,減少查找的盲目性,確保檔案的有效利用。及時根據提標或家庭人口、收入的變化做好登記備案,同時確保檔案的安全,并要定期認真填寫和收集低保工作的各種文件、資料、信息,不得隨意改動,按要求歸檔入庫。
4、低保檔案室必須有防火、防盜、防蟲、防鼠等防護設施。對保管的檔案必須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妥善處理,保證檔案的完整、真實、準確。
5、低保檔案主要供低保管理部門使用,其他部門因工作需要查閱,需出示相關證明、證件,或經領導同意批準,由檔案管理人員負責查閱并解答。
6、檔案管理人員應做好檔案進、出和臨時查閱的登記工作,不得丟失、銷毀和涂改。
7、檔案管理期限:在冊低保戶檔案要永久保存;停發低保戶檔案保管期限為5年;低保培訓會議記錄和走訪資料保管期限為10年;低保文件制度匯編、低保審批通知、低保金發放名冊和低保統計報表保管期限為20年;涉及低保的照片、錄像、錄音等特殊載體檔案永久保存。
8、對已失效的檔案,由檔案管理員登記造冊,經鄉民政辦和縣低保中心共同核定,縣局和鄉分管領導共同會簽意見后,按規定銷毀。銷毀檔案由鄉民政辦具體組織實施,縣民政局派員監銷,監銷人、銷毀人應在銷毀清冊上簽字。
十二、城鄉低保工作人員責任制度
1、申請人進入村委會、鄉及相關單位辦理低保事宜,應根據職責分工,認真履行職責,提供優質的服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回避和推諉。
2、城鄉低保工作人員在低保調查取證過程中,所出具的證明必須情況真實,無虛假內容。
【關鍵詞】中職 貧困 認定 援助
目前,我國中職教育已占據了教育的重要地位,中職學校學生規模不斷擴大,中職學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人數隨之大幅增加。2007年5月國務院專門下發文件《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明確提出了“加大財政投入,落實各項助學政策,擴大受助學生比例,提高資助水平,從制度上基本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就學問題”。因此加強中職學校貧困生的援助與管理,能有效的提高援助的效率。
1.中職學校貧困生認定工作的現狀
1.1 在貧困生認定方式:主要包括學生生源地認定和家庭困難程度認定兩種方式。學生生源地認定主要是由學生生源地鄉、鎮、縣政府或民政部門開具的“貧困證明”,依靠當地政府提供的材料確定該生家庭是否貧困家庭,該生是否應該為貧困生和特困生,換言之,學校在確定該生是否為貧困生和特困生時,幾乎完全依據生源地政府的“貧困證明”來判斷。家庭困難程度認定是學校通過學生提供的家庭困難證明,如低保證、殘疾證、下崗證及重大疾病證明。結合學生在校的消費情況,經過班級評選,最終確定貧困生人員,從而確定其是否應該受到資助和應該資助的程度。
1.2 貧困生認定程序:首先由個人填寫《國家助學金和免學費申請表》提出書面申請,并在申請書后附上盡可能提供的貧困證明;其次由班主任組織班級民主評議小組依據學生提交的各種貧困證明及學生的日常表現預審、評議、排隊、認定;最后由學校學生資助中心審核認定。
1.3 貧困生認定依據:學生家庭所在地政府部門加蓋公章的貧困證明,加蓋政府部門公章的家庭經濟調查表,監護人喪失勞動能力證明、無經濟收入證明、殘疾證明或受災證明等證明材料,以及學生的表現和日常消費行為等。
2.中職學校貧困生認定工作存在的問題及成因
經過近幾年的實踐,學校在貧困生認定上都總結出了一定的可借鑒的經驗,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貧困生認定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在實際操作中,還存在一些問題,歸納起來,大致有以下幾類:
2.1 各類證明不能反映學生貧困的真實情況。由于各級政府沒有貧困學生證明的規范化規定,中職學生所持有的證明材料不盡相同。在貧困生認定的實際操作中,貧困證明處于一種極為尷尬的境地。如有的家庭背景好,經濟并不困難的學生因一紙證明,而能享受資助;而邊遠地區的家庭確實困難的學生想開家庭貧困證明則遇到困難。而學校又沒有有效的方法來辨別這些貧困證明的真偽。所以,學校在眾多的貧困證明面前顯得蒼白無力。另外,貧困也只是一個相對概念,生源地和學校所在地之間存在地區經濟差異,地方基層組織開具的證明只能證明該生在當地是貧困的,但該生在學校屬不屬于貧困生還不能完全確定。
2.2 不良的申請風氣導致認定難度增加。近年來,國家加大了對貧困生的幫扶力度,加之政策宣傳到位,影響力度大,讓一些即使能籌集到資金支付在校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也開始不再主動克服困難,紛紛爭取貧困生的認定名額。另外,由于地區生活水平差異、計算方法不同等原因,學生能否承擔得起學費及基本生活費用,學校也很難準確認定,“僧多粥少”的現象讓人一籌莫展。
2.3 班級民主評議并不代表學生的真實意愿。每到確定貧困助學金時,都有學生向班主任講得“聲淚俱下”,班主任也頗感無奈,認為同學們互相接觸多,班級測評應該是最好的辦法,讓申請助學金的學生上臺“演講”,通過演講告知同學其貧困程度,然后由同學投票來決定“國家助學金資助給誰”。在這種環境下,有的貧困生為不愿泄露隱私而自動退出參評;有的貧困生因為自卑心理,平時和同學接觸少,人緣差,即使同學知道他困難,但投票時票數仍然不高;相反,平時人緣好的人都上了“貧困榜”。
3.解決中職學校貧困生認定工作存在問題的應對策略
3.1 要制定公平合理的認定標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是一項復雜的工作,必須制定一個比較全面的評定體系,綜合各方面的標準來認定貧困生。首先,對能提供城市低保證、農村特困證、烈士證、孤兒證、家人重病醫療憑證、多子女在讀學生證的學生優先予以認定。因為這些證明有的是政府部門經過嚴格審核發放的,有的是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本來就有的,證明的可靠性基本可以得到保證。同時,還要參考生源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對在校學生的學習生活消費支出進行調查,與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對比,確定貧困生及貧困程度。
3.2 要建立規范嚴謹的監督體系,保障貧困生認定工作的公平。貧困生認定工作應該是一個包括前期的調查、認定和后期監督處理的系統工作。對貧困生的監督包括家庭經濟基本情況的監督和學生基本情況的監督。首先,學校每學年應定期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并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其次,資助中心老師和班主任應該加強和貧困生的溝通,及時掌握貧困學生的生活狀況,監督資助資金的使用情況。此外,學生監督也是不可忽略的力量,因為他們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最為親密,相對比較了解他們的日常情況。因此,要充分發揮學生群體的監督作用。對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立即取消受資助資格.并收回資助資金。對于情節嚴重的學生,學校將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并在其檔案中留下記錄,以增強貧困生認定工作的嚴肅性。
3.3 要加強貧困學生的誠信教育。誠信問題一直是干擾貧困生認定工作的重要因素。偽貧困、虛假證明材料等問題的出現都與誠信問題息息相關。因此,只有加強道德約束,轉變學生的價值觀和消費理念,尤其是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才能從根本上減少甚至杜絕偽貧困的現象發生。通過誠信教育,使學生明白貧困生的資助是國家、社會及學校對家庭生活困難學生的關懷,是社會主義優越性的具體表現。對于那些出于心理因素沒有主動申請的貧困生,通過各種渠道調查了解并做好心理引導工作。對于家庭一般貧困的同學,引導他們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艱苦奮斗、友善禮讓的優良傳統,在貧困生認定過程中做到實事求是,客觀陳述家庭經濟狀況,從而使學校降低貧困生認定成本,提高認定效率。
3.4 規范生源地有關部門的認證工作。一是要規范生源地基層部門認證工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核查認證工作應納入其職責范圍,制訂相應的工作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二是要明確生源地中學的職責。學校要組織學生學習有關資助政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并向當地民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建立家庭經濟困難考生的檔案。再次,生源地縣(市)資助中心要建立已被學校錄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檔案,負責申請學生《家庭情況調查表》的審核確認工作,出具家庭經濟狀況的證明。最后,要保證學校與生源地有關部門之間信息的對稱性,做好信息傳遞和工作對接。
3.5 研究學生消費行為,嚴把審核關。學生消費行為在一定程度上能真實反映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目前,部分學校通過學生校園一卡通來了解學生在校園消費情況,并以此認定貧困生。這種方法能全面地了解學生在校內的消費情況,但對學生在校外消費情況卻不能全面真實地了解。我們不否認,一些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通過自己努力,利用課余時間勤工儉學,使自己的經濟狀況有所好轉,而另一方面,一些假貧困的學生,在校內消費雖然不高,但在校外消費卻大得驚人。因此,應通過學生同班級同學,全面了解和掌握學生的日常消費情況,并進行認真甄別。要進一步完善班級的審核機制,建立和完善民主測評體系,通過學生班級同學對學生的了解,堅持“個人申請――班級評義――班主任審核――學校審批”的認定程序,把好審核關,增強貧困生認定的真實性。
4.實施多元化的援助項目
4.1 建立貧困生檔案,認定貧困生。建立貧困生資料檔案,包括學生的思想品德、學習成績、獎懲情況、困難原因、困難程度、個人信譽、心理健康狀況、獲得資助等各方面信息。加強對貧困生的追蹤教育和管理;準確確認貧困生,依據貧困程度采取區別對待,突出資助重點和工作重點,以加強貧困生工作的針對性。資助工作中充分保證特別困難學生在勤工助學崗位上優先安排,在發放困難補助上優先考慮,在評定獎學金方面適當照顧,把有限的資金用在刀刃上,盡可能地為他們創造良好的學習條件。
4.2 積極引導貧困生開展勤工儉學活動。在注意做好經濟資助工作的同時,學校針對貧困生在校內設立一些通過學生自身的勞動來獲得相應報酬的助學崗位,大力加強對貧困生勤工助學的指導和支持。許多學校都成立了勤工助學中心,制定了《勤工助學管理辦法》,加強對貧困生勤工助學的管理和協調。在學校內充分挖掘潛力,廣泛開辟勤工助學崗位,幫助一部分貧困生走出困境。
4.3 突出自強教育、關愛教育和感恩教育。堅持“扶貧更要扶志、立志才能解困”的工作思路,在助學育人的過程中,通過開展一系列送溫暖活動給予學生經濟上的資助。同時,適時教育和引導,啟迪學生心靈。開展“愛心奉獻,回報社會”的教育活動,使他們在得到獎勵和資助的同時,能夠感激國家、社會和學校對他們的關愛。
中圖分類號:D63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7)02-0043-02
近年來,隨著艾滋病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社會問題,貴州省人民政府(黔府發〔2011〕28號)《關于進一步加強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中的第3條就對全省受感染的特殊兒童救助進行了宏觀性的指導。但政策實施過程中仍存在執行人員不作為或者對這種病有恐懼感、“政策不落地”或救助對象“不想或不敢去領救助金”等突出困難與問題。因此,厘清并分析受艾滋病影響兒童救助政策有效執行的各種影響因素,探討提高救助政策的執行效果,對于保障特殊兒童相關權益與生活救助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一、國內外研究現狀
國外對于受艾滋病影響兒童的研究主要有Emily LeRoux-Rutledge和Madeleine A. Guerlain(2015)探討一般兒童在津巴布韋農村的日常生活中是否與受艾滋病毒或艾滋病影響的同齡人有性別差異[1]。Julia Shu-Huah Wang, Fred M. S sewamala和Chang-Keun Han(2014)研究了在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區醫護人員對艾滋病致孤兒童(受艾滋病影響的兒童)的作用,并提出了保障這部分醫護工作人員的措施[2]。Lucie Cluver和Mark Orkin(2013)主要研究在撒哈拉以南非洲數百萬受艾滋病影響兒童的家庭成員以及兒童醫療檢查與防病的基本情況[3]。Cohen Jonathan(2006)在肯尼亞、南非和烏干達等地對受艾滋病影響的兒童進行人權觀察調查,記錄受艾滋病影響的兒童經歷的不平等和學校制度中的忽視[4]。關于受艾滋病影響兒童的研究還有很多,在此只列舉一部分典型的代表性文章,區域主要集中在非洲等欠發達地區,內容主要集中在兒童的遭遇、護理以及對照顧者的保護等方面。但還缺乏對救助這部分群體的公共政策的研究與探討。
在國內關于受艾滋病影響兒童的現有研究中,學者計國平和張松衛(2012)、邱月鋒和吳守麗等人(2014)集中關注他們的心理健康發展和生存問題。學者張長偉(2013)從需要滿足到權利本位轉變的視角對受艾滋病影響兒童家庭生產技能培訓項目進行了評估。學者陳清峰和徐熙陽(2011)用定量定性分析法分析受艾滋病影響兒童相關政策的落實情況。而關于貴州省受艾滋病影響兒童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陳洋和申莉梅等人(2015)、田應娟(2015)等學者的研究中。這些研究主要集中于兒童本身的心理健康、家庭環境、技能培訓等方面,有定量研究也有定性研究,唯獨對兒童救助的政策研究較少。故文章以此為研究點,以期為受感染兒童研究添磚加瓦。
二、影響受艾滋病影響兒童救助政策有效執行的因素分析
通過現有理論成果與資料搜索以及筆者根據貴州省B市調研實際情況看,影響救助政策有效執行的因素有很多,但主要的因素包括救助政策執行主體因素、救助政策和政策作用對象三方面。
(一)救助政策執行主體
1.救助執行人的認知局限。有些救助執行人思想認知上存在缺陷,如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中的第3條就明文規定,對于受艾滋病影響兒童的生活救助是按《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規定,確保所有受感染兒童的救助和福利保障。①但是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存在尋租的空間,名額往往都留給那些“有關系”的人,而導致該政策沒有完全落實到最有需要的當事人身上。由于有些受助者的權利意識尚未覺醒,他們并沒有采取有效措施維護自身權益。因而,執行人的認識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救助政策的實施。
2.救助執行人的“利己”本性。人的利己性在基層工作中或者在平時生活中都是比較常見的。救助執行人作為社會中的人,本身就具有多重角色,承擔著多重責任,因此為了正確處理“己”的身份和角色,就難免會出現利弊權衡,在進行救助服務時會偶有中飽私囊的現象。對此類情況,我們不可放任不管,必須加以控制和管理,必要時予以法律上的嚴懲。
3.救助執行主體的工作力度明顯不足。受艾滋病影響兒童醫療救助政策的實施具有前期篩查、中期檢查、后期跟蹤調查等一系列的專業性環節,一方面工作內容冗繁復雜,程序較多,需要大量的工作人員;另一方面,基層缺乏這方面的專業技術和專業素質較高的人才隊伍。這在本質上是缺乏資金和環境的吸引力導致的。
(二)救助政策本身
1.政策標準設定存在問題。通過研讀國家民政部以及相關文件規定細則發現,對于救助這些受感染兒童的補助標準存在模糊性和一般性問題,缺乏明文的地方統一規定。政策出臺后,各地方政府應采取“充分聽取大家意見和建議”的方式,如召開基層民主聽證會、發放民意調查問卷等,通過大量調研和訪談以及社會觀察來讓地方政策更加科學化、標準化、清晰化。
2.救助政策規定的操作性問題。一方面,救助政策的規定存在過多宏觀性表述,這會在一定程度上留給地方政府“自由發揮”的空間,以及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行動邏輯。另一方面救助政策涉及的部門多,造成操作上的復雜性增強,以及真正發揮作用的周期性過長,導致得不到真正“救急”的效果。
(三)救助政策作用對象
受艾滋病影響兒童救助政策的目標群體是感染了艾滋病的兒童、因艾滋病致孤的兒童、與家中長期患艾滋病的成人共同生活的兒童。這些兒童或因醫療費用昂貴或因沒有父母,大多家中長期處于貧困狀態,所以他們很難做到對政策的完全理解、支持、接受與認可。具體表現為:其一,受助者對政策的描述及語言表達存在理解上的困難。其二,對救助政策執行的參與能力欠缺,諸如交通、身體、知識文化水平等條件限制導致不愿或不能參與。
三、促進受艾滋病影響兒童救助政策有效執行的對策分析
通過對以上影響因素的梳理和分析,并結合實際調研結論得出要使政策有效執行,還需要從主客觀等方面進行改進與加強,如提高執行人的整體素質、做好政策宣傳與信息管理工作、優化監督機制、簡化申報流程等。
(一)提高基層執行人的整體素質
提高基層執行人的知?R儲備和素質,消除對該群體的恐慌和歧視心理。人的因素是影響政策執行效果的關鍵因素。諸如,人的思想意識、思維能力、經驗閱歷、視野格局等,都對政策執行具有一定的影響。各職能部門應一方面加大對工作人員的培訓力度,包括業務培訓和政策、法規培訓等;另一方面加強農村低保工作人員的隊伍建設,實行定員定崗定編;再者,加大對艾滋病的教育宣傳工作力度,消除基層干部的恐慌和歧視心理。
(二)強化政策宣傳
強化政策宣傳,提高受艾滋病影響兒童及其監護人的自我保護意識以及對相關政策的認知能力。政策的宣傳強化,關鍵在于政府以及基層工作人員的“以人為本意識”,要發自內心地去想要保護弱者,保護這些特殊兒童。觀念轉變之后才會有行動上的轉變以及主觀能動性的發揮。除了傳統宣傳途徑外,還要充分利用和結合當前的網絡新媒體,多渠道、多方式、有針對性、全方位地開展宣傳。尤其是各村(社)要穩穩地扎實地做好宣傳工作,帶領人民群眾首先從思想觀念上進行轉變,再學會合理運用政策保護自己。
(三)建立受艾滋病影響兒童信息管理機制
通過建立受艾滋病影響兒童信息管理平臺,形成集政府部門和患病當事人于一體的信息共享中心,這樣不僅有利于疾控中心的長期跟蹤調查和藥物的及時發放;更是政策落實下去的中轉站,有利于民政部門和疾控中心之間的溝通交流及信息的共享;還有利于受助者及時獲得相關救助。這一平臺的建立為政策的有效落實提供了機制保障。
(四)簡化申報程序
相關部門(如疾控中心和民政部門)可以加強彼此間的聯系和溝通,形成以下“綠色通道”:以受艾滋病影響兒童為單位提交申請,若孩子年齡尚小,可以由監護人;出具的相關資料包括與病情直接關聯的疾控中心證明和基本證件、申請書及相關復印件;直接交由縣區民政部門審批,審批原則符合一項即可,即審批內容和疾控中心提交數據一致;民政部門直接發放保證金,受助兒童便可以直接享受到政策補貼和“綠色通道”帶來的便利。
根據信托制度原理所確立的信托財產獨立原則,委托人一旦將信托財產轉移給受托人即喪失對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受托人雖然取得了信托財產的所有權,但這僅僅是一種形式上、名義上和暫時性的所有權,僅享有對信托財產的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無收益的權利,他對信托財產處置受到信托目的的嚴重限制。受益人雖然對信托財產享有信托利益,但這種權益只有在他根據受益權所享有的信托利益請求權實現以后才可真正實現,在此之前,信托財產并不是受益人的自有財產。公益信托也不例外,其信托財產有別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財產,僅限于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以及因其管理、使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成為公益信托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才可以作為公益信托財產。同時,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該信托財產應當辦理登記手續而未辦理的,該公益信托不產生效力。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公益信托的信托財產及其收益,必須用作公益目的,不得挪作他用。我國公益信托制度的立法概況我國有1.67億老年人口,8300多萬殘疾人,7100多萬低保對象,70多萬孤兒,每年由于各種原因還需要救濟的群眾8000多萬;除此之外,還有2億多的流動人口,以及遠遠超過這個數字的留守兒童、老人和婦女[4],有超過總人口10%以上需要社會救助的龐大人口。這么龐大的貧困人口以及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面臨生存、發展的挑戰,公益需求巨大。雖說早在2001年的《信托法》中,我國就已在相關條款中圍繞公益信托問題進行規定。如《信托法》第62條明確規定:“公益信托的設立和確定其受托人,應當經有關公益事業的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準。未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準,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義進行活動。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對于公益信托活動應當給予支持。”確立了我國公益信托的“批準設立”原則,較一般信托的“合意設立”原則要嚴格得多。而《信托法》第64、65、66、67條規定,則要求“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準,不得辭任”,不允許任意更改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同時要求公益信托應當設置信托監察人,以保障信托活動公益目的的實現;確定公益事業管理機構為公益信托的監察機構,以實現政府機關對公益信托的監管作用。而對公益信托活動的開展,我國《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信托公司可以根據《信托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開展公益信托活動”,明確了信托投資公司能夠從事慈善公益信托活動。但除此之外,我國直接關于公益信托的法律規定并不多;對公益信托資金的運營管理,也主要參照《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關于信托資金運營的管理規定。而新修訂的中國人民銀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都僅為公益信托制度中的受托人的設置提供了一種可能性選擇,規定了信托公司作為公益信托的受托人,通過開展其業務活動履行公益信托受益人的義務。2008年四川汶川地震之后,中國銀監會辦公廳為了鼓勵發展災后公益信托事業,緊急《關于鼓勵信托公司開展公益信托業務支持災后重建工作的通知》,再次針對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這種模式作出規定,但該規范性文件還是無法全部解決公益信托制度的操作性問題,尤其是公益事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范圍、信托監察人的職責、稅收政策等問題,直接從公益信托法律特性角度進行的專門規定還未曾涉及。所以,我國關于公益信托的法律規定主要集中于《信托法》這一基本法中,且多為原則性規定,并未詳細、具體規范公益信托主體及其組織形式、業務和相應的管理行為,僅為公益信托提供了基本的法律關系構架。我國公益信托活動的運行狀態我國公益信托的法律規定少,且未詳細、具體規范公益信托主體及其組織形式、業務和相應的管理行為,導致實踐中相關制度缺乏具體的操作性。面對目前我國各方面的巨大公益需求,我國公益信托立法規定過于原則,公益信托問題的設定“大而泛之”,公益信托立法呈現滯后狀態。這已在相當程度上影響了我國公益信托事業的發展。以至于從《信托法》正式實施到現在10多年的時間里,我國公益信托項目一直較少,直到第5年才出現了一只真正意義上的公益信托產品———中融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作為受托人的中華慈善公益信托[5]。該公益信托獲得國家民政部和銀監會的批準,該信托資金的收益將全部運用于“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劃”。但是該信托的運行及實施狀況并未向社會公開,具體情況不得而知。而云南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分別于2004年和2006年發行的公益信托產品“愛心成就未來-穩健收益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和“愛心穩健收益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6]。但是這一信托并非實質意義上的公益信托,應被稱為附帶捐贈合同的私益信托更為適宜。汶川地震之后,“西安信托5•12抗震救災公益信托計劃”、“百瑞信托鄭州慈善公益信托”,以公益信托方式推進災區的教育事業,被視為真正意義上的公益信托在我國的嘗試。其中,“西安國投5•12抗震救災公益信托”,成立于2008年6月6日,是一項信托期限為3年,信托規模為1000萬元人民幣的慈善公益信托,受托人為西安國際信托有限公司,西安希格瑪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為信托監察人,信托主要目的是陜西地震災區的希望小學建設及校舍修復工程。在該公益信托存續期間,受托人可以通過運用以國債為代表的,經過中國銀監會允許的一系列流動性充分且風險較低的金融方式實現信托財產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在信托資金運營中,由信托監察人信托監察和陜西省人民政府民政廳行政監管的雙重模式進行公益信托資金監管[7]。而“百瑞信托鄭州慈善公益信托”,成立于2008年10月16日,這是由鄭州慈善總會和百瑞托有限責任公司共同推出的一項為期10年的公益信托計劃。該信托主要針對的是我國四川災區及我國貧困地區的教育援助,特別是針對適齡兒童返校繼續學業的計劃[8]。該公益信托采取以百瑞信托為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開放式方式,將參與該項慈善信托的資金起點設定在100元人民幣,極大地增加了該公益信托的民眾參與度,使慈善公益信托不再是以社會富裕階層為主要參與對象的慈善活動,真正意義上增加了全社會對這項新興慈善行為實施方式的參與熱情。且在該公益信托的監管方面,信托的監察人由鄭州慈善總會來擔當,鄭州市民政局成為監督管理機構,形成自我監督和政府監督并行的局面。[9]雖然目前我國能以公益信托行為模式實施的公益信托項目為數不多,但每一公益信托項目的推行,都在極大程度上激發了公眾的公益熱情,促進了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而每一公益信托項目在實施、開展的過程中,都希望能有一部豐富完善的法律規定為公益信托活動的開展提供法律依據,這樣才能保障信托活動有序開展、慈善公益目的得以實現。
我國公益信托法律運行不佳的原因
我國《信托法》及其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對公益信托的過于原則的規定,使《信托法》在實施10年之后,公益信托實踐才初見端倪。公益信托立法的滯后,不能為公益信托活動提供細致、有效的法律支撐,已嚴重影響著我國慈善公益信托的運行狀態,難以適應我國慈善公益事業發展的需要。我國公益信托活動的立法現狀和運行狀態中呈現的尷尬局面,究其根源,是公益信托法律原理的模糊認識所致,即我國公益信托法律原理的模糊定位,影響著我國公益信托的立法進程和運行步伐。(一)我國社會各界特別是廣大捐贈者對公益信托法律原理認識不清公益信托制度本是英美法系國家土生土長的一項法律制度,有400多年的發展歷史,“信托財產獨立”就是英美法系普通法和衡平法的“雙重財產所有權”的產物,人們對信托行為的屬性非常了解、熟悉,公益信托行為也成為人們從事慈善公益活動的主要行為模式,甚至習慣、慣例①[10]。而在我國,信托制度是一個“舶來品”,因人們對其缺乏了解、認識不清,短期內得不到廣泛適用純屬正常。且從日本的情況看,公益信托制度引入日本后在長達50年的時間內沒有得到適用。在首例公益信托出現后,其獨有之價值與優勢才為人們所認識,并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接受。2001年《信托法》頒布實施時,很多人對“信托”本身并不了解,公益信托行為的獨特價值和優勢也無從談及,更別說關注公益信托活動的立法進程,努力推進公益信托事業的運行步伐了。(二)公益信托法律原理定位模糊,影響了公益信托活動功能的發揮我們知道,“信托財產獨立”是信托行為順利實施的根本保證,公益信托也不例外。但我國《信托法》對信托財產本身的歸屬一直沒有一個清晰的定位,信托法律關系的闡述也一直眾說紛紜,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權利義務內容并不確定。這些都直接影響到公益信托制度的立法確認,不能為公益信托活動提供一個較為細致的行為規則,使公益信托制度在設立環節、監督機構、稅收優惠等方面太過“原則”、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如公益信托活動的開展需要設置公益信托事業管理機關,但我國目前并未設置統一的公益信托事業管理機關,導致公益信托活動開展時,因找不著該信托事業管理機關、或因審批程序和標準的差異而使公益信托活動“擱淺”,影響到公益信托水平,無法充分保障受益人利益。而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運行公益信托時,還存在銀監會、公益事業管理機構等多個監管機構,容易造成監管上的混亂,勢必加大設立公益信托的難度,增加公益信托設立的運行成本,使我國公益信托難以推廣。且我國《信托法》中對信托監察人承擔該訴訟職責的規定過于原則,公益信托監察人的產生方式、職責范圍也未理清,議事規則亦為空白,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信托監察人履行職責的積極性,易發生監察人與受托人串通、私吞信托財產等行為,使信托監察風險增大,難以平衡當事人權益、維護受益人利益。另外,公益信托本身是一種慈善行為,除了依靠自覺自愿,制定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是必要的,其他各國均給予公益信托較大程度上的稅收優惠政策。但我國這方面的稅收激勵制度是不足的,鼓勵公益信托的稅收優惠政策激勵程度也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公益信托相關當事人的積極性,未能為公益信托活動的開展設置一個良好的法律氛圍,影響了人們參與公益信托活動的積極性,妨礙了公益信托活動的有效運行。所以,公益信托法律原理的認識不清、模糊定位,是影響我國公益信托立法進程和運行步伐的根源。而這些問題的解決,要依賴立法機關修改、完善《信托法》以及與公益信托相關的法律法規,為公益信托活動的開展創造良好的制度空間,確立統一的市場準入和活動規則,增強監管的一致性和權威性;并通過公益事業實踐大力推廣公益信托,引導人們逐漸認識、熟悉并適應公益信托制度。
完善我國公益信托法律制度的策略分析
公益信托活動作為公益慈善行為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而要保障我國公益信托活動的良性運行,首先需要對公益信托的法律原理有一個準確把握,從立法上為公益信托活動提供明確、規范的法律依據。(一)修改《信托法》,明確公益信托法律原理《信托法》頒布之后,信托當事人間的關系、信托財產的法律地位,信托制度的功能等都有了明確的法律規定,對實現信托市場規則的統一、配套制度的完善和各方面利益的平衡具有重要作用[11],對我國公益信托制度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信托法源于英美法系國家,其本身的制度設計和理論闡釋都是在英美法體系下進行的,信托財產權利的歸屬也就只能在衡平法和普通法所有權的二元結構中得到合理解決。而大陸法系的所有權制度,使我國缺乏信托財產獨立的基礎,更無法明確界定信托財產歸受托人所有。所以,引進英美法的信托制度,不能生硬地將其與大陸法系的物權、債權和人身權進行比照而硬性將其歸入其中之一種;而應依據信托活動的獨特作用,遵循信托制度的本質,特事特辦,從信托制度賴以生存的法律環境考慮,沖破大陸法系絕對所有權制度的局限,明確信托財產歸受托人所有,確定受益人收益權、受托人信義義務等內容,從特別法角度將信托財產界定為作為一種游離于“一物一權”等傳統物權上的新型財產權,保障信托制度移植后的信托特質不改變[12]。公益信托的法律原理亦是如此。在《信托法》修訂中,我們應明確公益信托合同簽訂、委托人將信托財產移轉于受托人后,該信托財產所有權就移轉于受托人,委托人也退出信托活動范圍;受托人憑借移轉而來的信托財產所有權,對信托財產擁有充分的處置權,但他在處理信托財產時,必須遵循信托合同的公益目的,保障信托合同中不特定多數的困難主體受益[1]。所以,為促進公益信托活動的發展,我們首先要做的事是修改《信托法》,明確公益信托法律原理,確定信托財產獨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財產。在公益信托的有效運行中,只有信托公司可以用“信托合同”的形式受托管理資產,提供信托財產獨立性所體現的“隔離”功能。同時通過設立公益信托監察人和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證其完全服務于該信托的公益目的,保障公益資金運作的透明性和安全性,更好地保護公益資金不受損和不被非法挪用,為公益信托活動提供明確的法理依據。(二)制定公益信托操作規則,把握公益信托行為規范我國《信托法》對公益信托做了較為原則的規定,并未涉及公益信托的具體操作規則。為規范我國公益信托活動,使其有條不紊地運行,在《信托法》中,除了明確公益信托的法律原理,我們還應進一步確定公益信托的操作規則。1.放寬公益信托的設立條件。在公益信托的設立上,可參照英美法系登記設立的做法,實現公益信托設立許可制到注冊登記制的轉變,加強對公益信托成功設立之后的監管,不是從一開始就給公益信托的設立制定很高的門檻,將其擋在公益事業的門外,阻止其發揮公益效用,而是放寬公益信托的設立條件②,放寬受托人資格,開放信托行業的準入和退出門檻,給委托人選擇受托人的充分自由,將更多的社會資源用于公益事業,進一步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權益。2.完善公益信托財產的登記制度。為適應公益信托事業的發展,我國可考慮對《信托法》第10條進行司法解釋,在解釋中明確信托財產登記的內容,保障公益信托財產獨立。如在登記中,注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提供申請書、信托合同、受托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人的權利憑證等信托財產登記必備文件,并對財產的范圍、數量和轉移情況進行概述,確定公益信托財產范圍、管理方式和權限;強調信托目的和信托期限,讓第三人能夠查詢得知受托人處分信托財產是否違背信托目的,避免在信托期限屆滿后再與第三人進行信托財產的交易而產生糾紛等。3.設立專門公益信托監管機構。我國公益信托目前的主要監管機構是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民政部門、中華慈善總會等),其監管核心是對公益受托人的信托活動進行監管。但這些監管機構本身并不熟悉金融信托市場,尤其是公益信托受托人是以營利為目的信托公司時,無法發揮對受托人的有效監管職能。且我國當前公益信托運行還存在銀監會和各個目的事業的監管機關共存的現狀,所以有必要建立一個統一、專門、專業的公益信托監管機關,負責公益信托的批準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而不是將監管職權分散于各個目的的事業主管機關,成為避免以公益信托為名而謀私利的重要保障[13]。4.明確公益信托監察人的選任和職責。針對公益信托監察人立法現狀呈現的“規定過于簡略、內容過于原則”的缺陷,因而本文提出以下建議:第一,明確信托監察人的準入資格和任職條件,確定信托監察人須具備相應的知識水平、信用水平和道德水平,規定信托監察人的選任方式、辭任和解任標準等;第二,健全公益信托監察人職權方面的規定,賦予其查閱、摘抄、復印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務的賬目等資料的查閱權,要求受托人定期匯報信托財產經營情況的監督權、相關法律文書認可權、訴訟權等權利的行使;第三,明確監察人的構成及其議事規則,根據公益信托基金規模的不同,對監察人的人數要求做出不同的規定;第四,強化公益信托監察人的義務與責任,明確公益信托監察人的忠實義務,通過建立完善公益信托的行政、民事、刑事責任體系,促使信托監察人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為受益人爭取最大的利益[14]。(三)完善公益信托配套制度,烘托公益信托活動氛圍為調動大家參與慈善活動,進行公益信托的積極性,排除公益信托活動開展的一些障礙,我國應完善公益信托活動的相關配套制度的建設,以烘托良好的公益信托活動氛圍,促進公益信托活動的良性運行。如在公益信托的稅法保障上,盡快建立、健全公益信托稅收優惠法律制度,對公益信托從設立、運營到終止環節的稅收優惠做出全面的規定,認定公益信托的免稅條件,特別要明確委托人向營利性受托人經營的救災賑災公益信托捐款以及營利性受托人經營的公益信托本身享有稅收優惠的問題。同時,簡化公益信托稅收征管程序,為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提供納稅申報、稅收減免以及退稅等方面的便利和快捷,還可考慮免征印花稅、契稅、所得稅、營業稅、商品流轉稅等稅收,為公益信托活動的有效運行提供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15]同時,設置稅收優惠濫用的處罰機制,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