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2-08 15:50:25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貧困生發言稿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你們好!
此時此刻能夠代表所有的受助學子表達感激之情,傾訴肺腑之言,我感到非常榮幸和自豪,
貧困學生代表發言稿。在此,我要向縣委縣政府、縣教育局和各校的領導、老師及關注并支持家鄉教育事業,關心貧困學生的父老鄉親真誠地道一聲:謝謝你們!感謝你們一直以來在政策上、財力上、物質上、精神上給予我們的大力支持和幫助。是你們的支持和幫助讓我們能夠在風雨中撥開云霧闊步前行,能夠在荊棘中挺直腰板昂首向前,從而直達成功彼岸。
作為一名貧困生,我深深地感受到來自社會各界對我們的無微不至的關懷和呵護,使我們在不因家庭困難而失學的同時,倍感溫暖、深受鼓舞.這種溫暖和鼓舞,時刻在我澎湃的胸腔瀅瀅交匯,聲聲作響.
我出生在一個下崗職工家庭,經濟收入很低,父母還要贍養兩位老人,家里只能勉強維持生活。我考上高中的同時,姐姐也考上了大學,每年逾萬元的費用使我們家難堪重負,為了我們的學習費用,不善言談的父親卻干起了保險工作,整日不論風吹日曬,都在外奔波,費盡口舌卻收獲甚少,不到一年的時間兩鬢就增添了許多白發,而母親也利用家里的有限空間干起了洗衣的工作,無論多么陰濕的天氣都要用雙手去搓洗,冬天的時候水涼得冰手,母親也舍不得燒一些熱水,有時母親甚至要洗上一整天,勞累得連腰都直不起來了,然而,這樣的勞動換來的卻是極其微薄的收入,此情此景,我都深深地刻在心中,有好幾次我都想勸說母親不要在干這個工作了,然而看到家庭的現狀,話到了嘴邊又咽了回去。貧困,是在我心頭的一個深深的烙印,是它激勵著我咬緊牙關堅持不懈地學習,是它在鞭策著我要像鯉魚一樣一躍而跳過龍門。
關鍵詞:貧困生 資助體系 法制化
一、我國高校資助體系現狀
1994年起,我國高校開始實行教育收費制度,國家和個人共同分擔教育成本。在高校收費政策全面展開的同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比例也日益增加。據不完全統計,截至目前,我國在校大學生已達到2000余萬人,其中經濟困難學生達500余萬人,占在校生總數的25%左右。為了幫助這部分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在國家與高校的共同探索下逐步形成了“獎、貸、助、減、補、勤”為主導思想的資助體系,對幫助貧困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一)資助體系的主要內容
高校學生資助體系,作為政府轉移支付手段的一種具體形式,起著落實黨的方針政策、保障學生基本學習與生活、激勵學生立志成才等多種功能。目前,我國高校已初步建立起以國家助學貸款為主體,以“獎、貸、助、減、補”為主要內容的多元化資助保障體系。“獎”主要指的是各類由不同主體設立的獎學金,如國家獎學金為每人8000元,對學習成績優異的同學予以物質獎勵;“貸”指的是各類金融機構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貸款,資助其順利完成學業所提供的手段,主要有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貸款;“助”主要指的是國家助學金,受助金額分為三個等級,分上下兩學期發放;“減”指對符合一定條件的學生給予部分減免學費以及緩收學費的特殊照顧,如各大高校在新生入學時所設立的綠色通道。“補”指各級政府出資給予經濟困難學生補助的情形,如困難生活補助、秋季伙食補貼;“勤”主要指學校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一定勤工助學崗位,緩解生活壓力的行為。
(二)立法現狀
學生資助工作體系是國家、社會、高校甚至個人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大學生給予經濟上支持的公益行為。由于涉及到的主體和情況紛繁復雜,迫切需要用法律手段予以保障和制約。
就我國而言,目前關于學生資助的法律法規主要集中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相關的方針政策中。譬如,《高等教育法》第9條規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國家采取措施,幫助少數民族學社經濟困難學社接受高等教育。”為了保證弱勢群體享受到高等教育的平等權利,《高等教育法》第54條55條亦作出了相關規定,具體如下:第54條:“高等學校的學生應按國家規定繳納學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申請補助或減免學費。”第55條:“國家設立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基金和貸學金,并鼓勵高校、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設立各種形式的助學金,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幫助,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學生應履行相應義務。”此外,1999年由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聯合教育部共同了《關于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國家助學貸款這一新的資助形式就以法律形式予以正式確立下來。
二、現行資助體系中存在的問題與困境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
近年來國家大力增強教育投入政策的同時,也出臺了許多國家獎助學金以及國家助學貸款政策,以此來幫助更多的貧困大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如《高等教育法》第9、54和55條。毋庸置疑,這一系列法律規定已經初步形成了體系。但通過觀察我們不難發現,這些法律規定和政策措施仍屬概括性規定,不夠深入,且對于資助主體與資助對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申請發放、回收國家助學貸款程序等問題沒有準確明了的闡述。因此條文缺乏可操作性,使得其助貧的成效還不夠顯著,隨著時間的推移,就很難使各項具體的資助制度得到有效落實。
(二)國家投入力度不夠
雖然國家在改善資助經費管理、增加教育經費投入上均做出了一定貢獻,但相對于我國龐大的教育對象來說,政府在資助環節的財政投入仍然很稀缺,這就從無形中使優先落實教育發展與實際教育經費投入短缺矛盾日益尖銳。
此外,國家在不同省份、不同高校之間的資助力度不夠均衡,對中東部等發達地區的211、985等高校,國家和社會投入的力度較大;但對于邊遠的西部地區,特別是非重點高校,其得到國家和社會的教育投入卻非常少。實際上,這些地區貧困學生所占比例較大,需要得到幫助的學生也更多。這種國家投入的不均衡特別不利于我國資助政策得到有效執行。
(三)受助學生誠信感恩意識缺失
我國各大高校在對貧困生資格的認定上均偏于主觀,缺乏充分有效的調查,這就使得許多家庭條件并不貧困的學生鉆政策的空子,開具虛假證明,以此來獲得學校的各類資助。據央行統計,自我國國家助學貸款制度實行以來,不良貸款率已超過20%。這樣一來,國家商業銀行就不得不提高門檻。長此以往,惡性循環,后面申請辦理的貧困生就越來越難,這對我國資助體系的建立是非常不利的。
“滴水之恩當涌泉相報。”但當前許多貧困生并無這種感恩意識,甚至以當貧困生為榮。從形式上來,造成以上情形的原因是我國沒有建立完善的誠信體系,還未實現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的法制化建設,沒有以有效的立法形式將此體系予以固定。
三、推動高校資助體系法制化建設的建議
(一)國家相關部門應完善資助立法與監管
雖然我國確立了系統的高校學生資助制度,但目前資助依據還停留在“辦法”、“條例”等階段,未形成一套較為完整的法律體系。眾所周知,任何一個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規時都應當從實際出發,在尊重客觀規律的基礎上,完成從實踐到認識再到實踐的過程。由于制定主體的法律地位不同,我們在制定過程中應遵循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的原則。在我國,《高等教育法》與《教育法》對資助體系已有了概括性規定,那么我們所制定的《資助法》就應與其上位法相統一,從屬于《高等教育法》與《教育法》,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出臺較為合理。
為了使我國《資助法》更加完善,應涵蓋以下幾方面內容:資助工作應遵循的基本理念與指導原則;明確資助主體與資助對象;規定貧困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在保障其獲得基本權利的同時也要采取強制措施保證基本義務的履行;詳細規定具體的資助程序、資金來源與使用狀況,建立資助資金績效審計與監督制定;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與歸責原則。
除了制定制度之后,還應當將監管制度也納入到法制化范疇。可以依法成立專門部門對高校整個實施過程進行強有力的監督和管理,最終成立一個專為高校教育服務的獨立仲裁組織,專門負責處理與學生資助相關的投訴與權責糾紛。
(二)高校構建資助體系的法制化模式
要想解決我國高校資助工作中所面臨的難題,就應從根本上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通過構建規范和諧的資助法律關系,最終使其執行力得到有效提高。
所謂法律關系,是指在法律規范調整社會關系的過程中所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那么資助法律關系指的就是資助法律規范在調整主體與對象等一系列資助關系過程中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要做好高校資助工作,首當其沖的就是要明確資助主體。在資助法律關系中,作為資助方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法人或組織,作為受助方的主體應該是符合某些特殊條件的在讀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當然,雙方主體需具備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實現資助體系法制化的關鍵,就在于要構建一個合理有效的貧困學生資助行為模式。從法理學上說,行為模式指的是法律規則中規定的人們可以行為,應該行為,不得行為的行為方式,它可以是苛以義務,也可以是授權的。在資助法律體系中,行為模式指的是通過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規則來確定資助主體、工作流程與效果,最終將權利義務及各類有效資源合理地銜接起來。與此同時,應將在資助工作中已成熟并行之有效的制度通過此種法律行為模式予以固定,從而進一步規范政府、高校、銀行等部門的職責,將高校資助工作更好的向深層次推進。
參考文獻:
[1]張文顯.法理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王海明.論權利與義務的關系[J].倫理學研究,2009
[3]張虎.論高校資助工作體系的法治化建設—以福建師范大學為例[J].樂山師范學院學報,2012(6)